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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办法范例(3篇)

来源: 时间:2024-05-16 手机浏览

境外投资办法范文篇1

关键词:海峡两岸直接投资法律制度

■一、两岸双边直接投资立法现状

目前,大陆和台湾地区都没有一部完整的境外直接投资法典,海峡两岸在双

边直接投资的过程中依据的是各自的实然立法和WTO的原则协议。下面笔者着重对两岸在双边直接投资立法中关于投资准入和投资待遇、投资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分别加以论述。

(一)大陆的相关立法

在资本输入方面,1988年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后在1994年《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对台商投资给予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根据2004年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目前大陆对外商投资的领域划分为鼓励、允许及限制类。从鼓励及允许类来说,目前外资和内资没有大的差别。但限制外商投资的产业涉及三大产业中的多个行业。在人员和资金流动方面,台湾投资者只要办理入出境的签证手续,就可以自由进出。长期在大陆供职的,资产和收入可以在允许范畴内自由汇出。

在资本输出方面,《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和《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分别就对境外投资企业的审查、项目核准和外汇管理作了相应规定。

(二)台湾的相关立法

在资本输入方面,台湾地区1992年通过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及根据其修订的《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从事专业活动许可办法》、《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取得设定或转移不动物产许可办法》,对大陆赴台的人员、资金都做了明确限制。“入世”后台湾“陆委会”又宣布分阶段开放大陆企业赴台从事服务业投资清单,对大陆开放投资范围与项目多为竞争激烈、利润微薄的行业。《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与《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在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许可办法》规定了“陆资”来台投资政策具有采事先许可制、严谨管理门坎、证券投资超过一定比率视同直接投资、订定防御条款、建立后续查核机制等五大原则。

在资本输出方面,《对外投资及技术合作审核处理办法》、《奖励投资条例》(1990年为《产业升级条例》所取代)、《海外投资保险办法》、《创业投资事业实施细则》、《创业投资事业范围与辅导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了若干鼓励条款。

(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及多边投资公约的订立

两岸目前没有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大陆加入的《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即《华盛顿公约》)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台湾地区没有加入。特别在协调税收管辖权、避免双重课税和防止偷漏税方面,双方没有订立双边协定。

■二、两岸双边直接投资法律制度的历史成因和现实困境

(一)两岸双边直接投资制度的历史成因

1、大陆方面的原因

在台资输入立法方面,改革开放初期,缘于经济基础薄,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大陆需要引进外资、提高经济增长力,故而在立法方面给予包括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的境外投资者以税收优惠为主的超国民待遇,但是出于国家整体经济运行考虑,在投资行业、信贷支持以及生产经营等方面对境外投资企业规定更为严格的限制,给予次国民待遇。在对台湾的资本输出法律制度方面,同样由于前些年大陆经济水平不高,经济发展需要大量资金的原因,对境外投资以管理为主。

2、台湾方面的原因

在“陆资”输入的立法方面,台湾经历了由限制到放开的过程。在上世纪台湾资本储备不足时,由于政治因素,台湾立法机关没有就陆资入台做立法层面的考虑。近两年来,由于近些年岛内资金的缺乏和外来投资的减少,“陆资入台”将有效弥补台湾在有关领域的投资不足。在对大陆的资本输出的立法方面,从《对外投资办法》到《对外投资及技术合作审核处理办法》,同样可以看出由限制到开放的过程。在加入国际公约方面,由于台湾不是国家,不能参加诸如《华盛顿公约》、《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等国际公约,也就不能受到相应条款所规定的多边投资保护。

(二)两岸双边直接投资制度的现实困境

1、投资准入存在不同程度限制

两岸在资本输入方面的法律制度中都有市场准入限制,特别是对经济上具独占、寡占或垄断性地位的产业。在台资企业看来,对比大陆境内的国内企业,台资在市场准入和股比方面仍然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而台湾方面的立法则是从严格限制“陆资”入台到“循序渐进”开放“陆资”入台,但从营商成本来看,台湾的土地成本和人力成本相较大陆来说,没有优势可言。

2、直接投资合作缺乏依据

在台湾对大陆开放市场之前,两岸企业就已经在政策夹缝中进行了合作并取得了重要进展,但是两岸投资合作仍然缺乏实然的法律依据。在投资合作过程中,合作双方主要以合同法律制度相互约束和引以为据。其中,投资主体资格、第三方市场准入、投资实体管理等方面的问题的立法缺失都凸显了出来。

3、缺乏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双边投资保护协定(BITs)是由两个国家之间缔结的调整双边投资关系的条约,自本世纪六十年代以来,它已成为各国普遍采纳的、保护国际私人直接投资的行之有效的国际法制度。我国大陆地区自1982年至1995年初,已与65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为外国投资者提供国际法层面上的保护。由于两岸目前没有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双方直接投资的批准、待遇、代位权、征收条件和补偿、利润转移以及争端解决程序等方面的问题没有共识和法律依据。

4、双重课税问题严重

海峡两岸在税制上对所得税的征收制度方面有差异:台湾地区以所得税法为统一法典,征收营利事业所得税与综合所得税;中国大陆则依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与《个人所得税法》分别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此外,海峡两岸缺乏双边税收协调文件和情报交换机制、台湾的抵免规定和程序相对复杂,导致两岸个人所得税重复征税和跨境偷漏税问题严重。目前,我国大陆地区已与世界上81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Ts),但海峡两岸仍未签定此类协议。

■三、完善两岸双边直接投资立法的途径

(一)加快“不歧视待遇”立法

在台湾地区的《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与《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在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许可办法》时,台湾“经济部”表示,开放“陆资”入岛,将依据“先紧后宽”、“循序渐进”与“有成果再扩大”的原则进行检讨,并采取“正面表列”的方式分阶段开放。故而在台湾单边立法中,针对“陆资”入台的准入、待遇、管理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修订,也应在陆商投资一段时间内进行。修订的基本内容和方向应是对“陆资”入台的待遇不得低于当时其他境外投资者的投资待遇。

(二)签订双边投资协定

双边投资协定是指两个国家签订的相互对本国境内来自缔约对方的投资者和投资提供保护的协定,旨在通过建立稳定、有序的法律框架创设促进缔约双方相互投资的良好环境。从短期来看,双边投资协议仍将在国际投资协调领域发挥重要作用,是切实可行的法律规范手段。与多边投资协定相比,双边投资协定更灵活,更容易依据海峡两岸的特殊利益诉求和共同关注的重要领域达成共识,从而更便捷和直接地维护两岸共同的投资利益。故而,海峡两岸在双边直接投资合作和投资保护方面可以通过签订双边投资协定实现。

(三)建立投资税收合作机制

为了避免双重课税问题,笔者认为两岸可以采取完善单边税收立法规定、签订海峡两岸《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建立税务合作机构并予以法律确认等途径通过各自的立法和签订双边协议共同建立投资税收合作机制。

综上所述,在海峡两岸双边直接投资的实然法律制度框架中,大陆在台资资本输入立法方面以鼓励性立法为主,兼有不歧视性投资限制的规定;台湾在“陆资”资本输入立法方面有一定的投资限制。两岸在资本输出立法方面都没有单独立法,所依据的是根据各自经济情况不断修正的实然立法。由于在现有的双边直接投资法律框架中,存在投资准入有不同程度限制、直接投资合作缺乏依据、缺乏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双重课税问题严重的困境,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和国际投资法公平互利原则的要求,两岸可以就投资准入、待遇、管理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单边和双边的立法完善,从而解决上述困境。

参考文献:

[1]梁国扬.关于给予台资企业“国民待遇”的建议,台声杂志2009年第四期

[2]陈敏、陈燕.海峡两岸海外直接投资法的比较,上海金融,2005年第11期

[3]黄梅波.海峡两岸投资互动及其前景,《国际经济合作》,2002年7月

境外投资办法范文

年初以来,地委、行署、林管局多次召开会议部署招商引资工作,今年地委提出了“全党抓经济,全民搞招商”的要求。全区上下按照接引资工作的部署迅速行动,采取超常规措施,强力推进。我区经济发展环境明显改善,招商引资成效显著。初步形成了全社会关注招商,全民参与招商的浓厚氛围。截止到6月末,全区共签定经贸项目207项,签约额25.8亿元,实现引资2.5亿元,完成年计划的60,同比增长118。全区累计建成外来投资企业251户,累计撤销了45户,现有外来投资企业206户。1-6月份外来投资企业创产值28340万元,缴税1271万元,安置职工就业18749人,其中安置下岗职工14062万人。为我区的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一、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的主要做法

1、制定政策,加大宣传,全力营造优惠宽松的政策环境。一是因地制宜,制定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优惠政策。为了营造优良的政策环境和发展环境,地委、行署、林管局重新制定了《大兴安岭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同时出台了《大兴安岭地区外来投资企业代办制管理办法》。各县区(局)及地林直各部门也文秘站:积极行动起来,全力构筑优良经济发展环境的建设平台。漠河县、加格达奇区、新林区、松岭区、十八站林业局及地委宣传部、地委办、行署办、行署发改委、林科所等部门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纷纷制定切实可行的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增强我区政策的吸引力。二是加大宣传,为优化政策环境提供良好的舆论氛围,新闻媒体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台、电台加大对政策的宣传力度。大兴安岭日报、地区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分别开辟专栏专题宣传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同时,还在黑龙江日报上全文登载,并在省电视台多个频道以滚动字幕形式全文播发,使优惠政策家喻户晓。

2、联合监管,专项保护,全力营造规范公正的法制环境。为了不断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各地各部门将治理投资环境纳入经常性工作,各地各部门采取多种有效形式杜绝“三乱”现象发生。一是地纪委的行政效能监察中心和地区招商局的外来投资企业服务中心联合下发了《关于严格规范对招商引资企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的通知》,并下发给全区206户招商引资企业及各相关部门。《通知》规定,地林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到招商引资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必须持地区外来投资服务中心和地区纪检监察部门的批件;县区(局)行政执法部门必须持县区(局)招商局(外来投资服务中心)和县区(局)纪检监察部门的批件,检查结束时行政执法检查部门要在招商引资企业“检查登记证”上签署检查意见。二是通过为外来投资企业颁发“保护证”、“检查登记证”和为重点外来投资企业发“重点保护牌”等形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今年1-6月份,为14户新建的外来投资企业发放了“保护证”和“缴费登记证”;为4户外来投资企业发放了“重点保护牌”。三是设立投诉举报电话,企业投诉实行有奖举报制。号召社会各界积极投诉破坏我区经济发展环境和损害外来投资企业的行为,并对案件属实的举报人给予3000-30000元的奖励。1-6月份,地区投诉中心共接待投诉40人次,反映问题25次,均及时得到解决。通过这些硬性规定,多方面、多重的保护措施和手段,有效地规范和约束了各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为我区的经济发展营造了严明公正、安全稳定的法制环境。

3、强化措施,完善服务,全力营造快捷高效的政务环境。为加快外来投资项目审批进程,真正方便投资者,从地区到县、区均组建外来投资服务中心,中心由招商局(办)牵头,计划、经贸、工商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中心负责对到辖区内投资的符合我区产业政策的外来投资项目,实行无偿“代办制”、投资咨询、项目选址、落实优惠政策等服务工作。组织机构的建立和代办制工作的开展,极大地拉近了政府职能部门与外来投资企业的关系,增强了企业对政府的信任,真正地实现了“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投资者能在5个有效工作日内办理完开业前的注册手续。1-6月份,外来投资服务中心共为14户外来投资企业代办了开业前的相关审批手续,带领3户外商投资企业到省各部门办理了审批注册手续;接待外来投资企业咨询150人次,解决问题60次;为77辆生产、生活用车落实了优惠政策,发放了车辆免检证,为其办理了免运管费、为驾驶员办理了免费年检手续。同时服务中心还采取现场办公、直接对话、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积极搞好服务。上半年由专员、局长亲自主持召开的现场办公会2次,全区共召开外来投资企业座谈会10次,就企业提出的一些在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共性问题,给予及时解决。地委书记王忠林、林管局副局长李英瑞带有关部门负责人亲自到呼玛白银纳硅镁冶炼公司协调用地、用电问题,同时连续两天在地区电力局召开专题会议,研讨解决企业用电问题,受到了投资企业好评。

(四)改革行政审批,简化收费环节,营造公开统一的税费环境。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减少收费项目,简化收费环节,创造宽松的投资环境,由地区财政局、地区纪检委、地区招商局和地区物价局组成了招商引资统一收费清理小组,根据《行政许可法》,对各行政部门填报的收费项目及文件依据,逐项逐条进行了认真清理。清理出18个收费单位,73个收费项目与招商引资有关,经行署研究决定,保留收费项目44,免收项目25项,经营性项目4项,减化34.2。保留的收费项目对外商一律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财政部门统一收费,严格规范收费程序。对收费标准有弹性的,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已确定免收的收费项目,任何部门不得对招商引资企业擅自收取费用。

二、存在的问题

1、投资环境仍有不宽松的地方。一方面有些执法收费单位还存在着政府工作部门化、部门工作利益化的问题。只想着本部门利益,不顾全局利益,有些部门怕外商嫌钱,怕对所属企业造成冲击,在准入条件上对外来企业进入设置较高的门槛、行业垄断、不正当竞争时有发生。另一方面重招商,轻安商,服务意识不强。招商只是招商引资的第一步,重要的是“安商”、“富商”,而少数部门为完成招商引资任务,在招商时“热情有嘉”,一切开“绿灯”,但是一旦外来投资企业安家落户,就一切照旧“管就是罚款、服务就是收费”,服务意识淡薄,招商引资政策的内外性不一致,缺乏诚信度,甚至事先签定的合同都不予兑现。有的部门与招商引资企业签定合同时,规定原材料价格下浮10,待企业投产后不予兑现,影响了企业生产积极性,也损伤了我区对外开放的形象。

2、中小企业扩大发展缺乏融资渠道。我区的招商引资企业大多数为中小企业,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占70,在企业扩大经营规模的过程中,缺乏增资扩股的融资渠道,仅凭借企业自身资本扩张,很难形成规模经营。有的企业反映在我区贷款非常难,一些应该给贷的款也很难贷,必须通过关系才行,尤其是企业急需资金时更感到困难。

3、思想解放程度不够。我们所制定优惠政策大多是借鉴先进地市招商优惠政策,思想解放程度不够,总是在其他地、市成功实行之后,我们才出台相应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比其他地市慢半拍,政策的优惠性不突出,不开放,政策出台后所形成的“洼地效应”不十分显著。如果要引进更多、更大的企业就必须进一步解决思想,有超前的意识,在要思想上赶超其他地市。

三、对策与建议

1、进一步解放思想,为优化环境凝聚内力。改善经济发展环境首选要改善思想环境,思想解放的程度决定环境改善的力度。要结合我省优化环境年和我区开发建设40周年的有利契机,着力在实际工作中具体问题,进一步解放思想,牢固树立发展意识、服务意识、全局意识和主动意识,以企业为中心,以工作新成就检验解放思想成果。确立“吃亏就是解放思想、让利就是转变观念”的新思路;搞好优质服务,着力打破一些条条框框,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搞好城市建设,着力破除政策单一投入的思维方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方式多样化。有了好的思想氛围,就有了好的发展环境。就能形成“洼地”效应,内增凝聚力、外增吸引力、促进生产力。

2、营造诚信公平的投资环境,为经济发展筑巢引凤。一方面大力推动政府职能部门审批权限和收费标准政务公开,增强透明度和诚信度,维护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和严肃性,凡承诺的优惠政策都应落实,以取信于外来客商。全面推行代办制服务和尽快落实财政统一收费,对到我区投资的企业全程代办、全程服务并向外来投资企业和本地民营企业公开《收费目录》,由服务中心一个窗口对外,统一收费标准,营造一个诚信的投资环境。另一方面切实强化市场监管,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全面整顿市场秩序,坚决依法取缔市场垄断、地方保护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严厉打击诈骗、欺行霸市等违法行为,保持市场的良好秩序,营造一个诚信公平的投资环境。

境外投资办法范文

商务部表示,《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后,2004年的有关中国政府支持和鼓励国内企业进行境外投资的规定将同时废止。

“刹车”对外投资?

近年来,中国为了减少国内流动性,大力鼓励国内企业“走出去”进行海外投资。而随着金融危机发展,国内企业的“抄底”热情也日益高涨,热门的收购对象是大宗商品和资源类企业。

在市场火热的2008年,中国企业开始了一系列海外并购大手笔:中海油服收购挪威AWO,收购意大利CIFA,中铝对力拓的投资……但在金融危机的持续冲击下,这些投资均遭受重创。

为了控制和避免境外投资风险,“由商务部统一规制境外投资管理,这对于全球化背景下国家经济安全有重要意义”。中银总行研究员王元龙表示,“走出去”的过程中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对风险的识别能力如何,能不能看到风险,看到之后能不能控制它,这不是拍脑袋说赶紧去抄底这么简单。

“《办法》是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抑制当前高涨的抄底投资冲动。”商务部合作司投资处的一位人士表示,国家鼓励企业境外投资的态度没改变。

据了解,在2008年12月23日举行的全国商务会议上,商务部部长陈德铭曾明确指出,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对外投资合作较快发展。适当加快对外投资步伐。要积极运用财税、金融等手段,支持有条件,有实力的企业到境外投资办厂并购拥有先进技术、知名品牌和营销网络的境外企业。

但陈德铭同时也表示,企业应当客观评估自身条件,能力和东道国投资环境,积极稳妥地开展境外投资。

与2004年《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不同,在中国资本开始加大向外发展力度的背景下出台的《办法》明确了具体投资金额,关于支持和鼓励企业“走出去”的表述则不复出现。

《办法》规定,企业在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在安全风险等级高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跨境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境外投资: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等境外投资应按规定报中国商务部核准。意见稿提示,境外企业的冠名,不得擅自使用“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

“商务部出台《办法》征求意见稿意在金融危机背景下控制对外投资,细化后管理更加细致和严格。”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表示,《办法》出台的背景和现在的金融机构有关,对宏观管理部门而言,设置一道坎,对一些境外投资行为能起到一定审核作用,同时从统计上也能洞察一些非正常资金流动迹象。

虽然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进程不会倒退,但肯定的是会出现一定的收缩。梅新育分析认为,此前,很多中国大陆企业对海外公司的股权投资因全球金融危机蒙受了巨大的损失。其中中铝对力拓的收购最为典型,亏损将近750亿元人民币,以及中信泰富等在金融衍生品上的巨亏都让人充满担忧。

多数受访专家认为,商务部此次加强境外投资监管力度,是对那些意图积极对外扩张的企业进行更加严格的“安检”。

争议多多

在商务部网站征求意见公开资料中,业界对《办法》的部分内容亦提出了异议,其中“1亿美元以上报商务部核准”的硬性规定,业界担心会影响真正有实力进行境外并购行为的及时性。

《办法》第十三条中,“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商品城类境外投资;房地产开发类境外投资”,应通过所在地(市)商务主管部门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被普遍认为会降低审批的效率,给企业增加额外的成本。

《办法》如何与国家发改委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办法》协调,也是业内疑惑的地方。一位专门从事境外并购的律师对《凤凰周刊》表示,之前,投资境外的审批分工是,商务部门负责境外开办(包括并购)、设立企业层面的审批,发改部门负责项目层面的审批,二者存在一定的区隔。而按《办法》规定名称和具体审查内容看,商务部也从境外投资一般角度进行审查,二者似乎有些叠加,在实践中会增加解释和操作上的困难。

一位不愿具名的投资银行人士表示,企业的对外购并行为完全是企业的自主商业行为,政府主管机关的“核准”(实质已经相当于“批准”)除了增加冗余的程序,增加时间和费用成本外,没看出通过这样的核准制度产生的“增加价值”是什么。而且规定“批准前不能签署合同、不能注册等”也很可能与东道主国家的情况不符合,无端增加了从政府层面的沟通、协调成本。

该人士认为,除了涉及政治问题、国家安全问题外的企业正常投资、购并等行为应该放手让企业自行做主。靠商务部的有限编制人员和办公室的核准,是不能比企业自身更能判断该行为的正确性。并建议重新考虑这些管理手段的必要性和方式方法的适用性。

“即使商务部核准了,其他相关部门再出台一些管理措施,很多可能或应该做的投资行为也可能就不能再正常开展。”重庆市外经贸委的蒋红表示,重庆市外管部门最近在一次关于《办法》的座谈会上明确说,不会取消境外投资的外汇审查手续,所以―定要注意国家层面的协调。

中国铝业公司专事购并的符胜斌认为,《办法》虽然对中铝海外并购没有造成影响但“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与“中央企业总部”之间如何区分,《办法》没有明确,是否中央企业集团中的子企业境外投资走地方商务部门,而中央企业总部的境外投资则走商务部?

另外,《办法》第三十八条关于“特殊目的公司”(SPV)的规定,仅仅将其限制为“以境外上市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在实践中,设立SPV的目的不仅仅限于境外上市有可能是多种原因,比例避税,财产转移等建议可将特殊目的公司的定义放宽。

另外,如果一个境内企业取得境外某企业的股权质权,是否需要办理境外投资审批程序,如果债务人无法还款,境外企业质押的股权最终可能被变卖或按净资产折价,这是否也会被视为境外投资而需要办理境外投资手续,这些疑问在《办法》中都找不到答案

关于业界的种种疑虑,商务部新闻办人士在回答记者询问时表示:“现在仅仅是个草案不是最终的定稿。”目前是征求意见阶段征求意见就是为了完善和调整草案的相关内容

金融投资未提及

至于2008年受损严重的对境外金融机构的投资,并不在《办法》的监管范围内商务部解释称,《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国注册的各类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以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据商务部数据,仅2008年上半年,全国对外直接投资近342亿美元,其中金融业有85亿美元,占比达24.85%。2008年所达成的那些备受瞩目的对海外金融机构的收购,目前几乎每项都陷入严重亏损。

尽管《办法》没有提及对金融机构境外投资的限制性表述,但中司自2008年9月以来已经调整了投资计划,放缓了投资节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