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环境污染防治(6篇)
水环境污染防治篇1
关键词:农村水环境;污染原因;防治对策
中图分类号:TE9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随着社会的不断改革,广东农村经济有了进一步发展,但与此同时,农村生态环境的污染成为了人们关注的话题。如果不能够采取相应的对策对此问题进行处理,所造成的损失将是难以挽回的。对此,需要采取有力措施对农村水污染问题进行妥善处理,增强对农村水环境的有效保护,进而维护广东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广东农村水环境污染原因分析
(一)农村水环境污染的重要来源
自改革开放以来,广东的乡镇企业就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并且成为了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直至1999年,广东就有乡镇企业共84万多个,而工业产值的迅速增长也得到了实现。但是,乡镇企业作为重要的污染来源,对农村水环境带来了较为严重的破坏。并且在不断的处理过程中,也难以对企业的废水排放量进行有效的控制。2000年,广州乡镇企业的固体废弃物、烟尘、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废水分别占全省工业排放量的74.2%、57.1%、29,1%、30.6%、23.2%,其中化学需氧量排放的上升趋势非常明显。由此可知,乡镇企业对农村水环境的污染非常严重,成为了最为主要的污染来源。
(二)面源污染
在对点源污染控制的加强过程中,对于农业面源污染的控制却被忽略起来,其中造成的湖泊水库富营养化、水环境污染非常的严重。
1.化肥的使用
广东省磷肥、氮肥以及化肥的施用水平比较的高。其中,1999年每公顷土地化肥施用量就是全国的2.9倍。与此同时,每公顷氮肥的施用量也一直呈上升趋势,相关资料指出,氮肥利用率比较的低,农作物未被吸收利用的部分就达50%,而碳酸氢铵的利用率则为27%。由于这些物质未被农作物有效吸收,进而通过地表径流进入了江河湖库,促使了水体富营养化的严重发生,造成了地下水污染。对于水体富营养化的形成,农田的氮、磷流失以及生活污水是作为主要的影响因素。与此同时,与中低产农区和田块地下水硝态氮的相比污染程度相比,高产农区和田块的污染程度最高。
2.农药污染
广东省对农药的施用也非常饿普遍,其施用水平逐年增加。但农药的利用率非常的低,通常不足30%,而剩余的未被吸收的农药就会流失到水域及土壤中,对水土造成了严重的污染。通过调查,水体污染受农药影响的几个方面分别为:在雨水及灌溉水的携带下,农药逐渐向水体迁移;加工企业废水的排放和农药的大力生产及使用;使用农药时,农药以雾滴的方式在风的影响下,沉降进入水体;农药在大气中残留,在雨水的作用下进入水体。
(三)养殖场的污染
广东自“菜篮子工程”实施后,畜牧业有了一定规模的发展,其中生猪饲养量、家禽饲养量、水产饲养量分别有30%、60%、80%对集约化经营进行了实行,随着集中养殖的不断形成,畜禽粪便废弃物的排放就加大了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自2001年,全省就有2746个畜禽养殖场实行了规模化养殖,其中31.8%的畜禽养殖场无法有效的进行畜禽粪便的处理及排放,进而严重的污染了水源和农田。另外,与水产养殖业相关的饵料投放、鱼类粪便、防疫药品等对水库、湖泊造成的污染也是非常严重。
(四)城市污染
城市经济的推动发展及产业升级,使全省的低级产业形成了较大规模。而这些产业对环境的污染非常严重,主要包括制革、印染、电镀等企业,同时,这些企业不断向农村地区迁移,直接的破坏了农村的水环境。另外,由于中小城市污染治理的不足,使更多的污染物被运至山区农村,对其进行了填埋,而这给水环境带来的危害也是非常的大。
(五)生活污水的污染
随着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成为了城镇发展的重要基础。2000年,全省建制镇1556个,其中珠江三角洲城镇的发展最为迅速,城镇人口得到了较大规模的增长,然而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却未进行有效实施。在这种情况下,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直接进行排放,进一步对水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二、农村水环境污染防治对策的研究
(一)农药的合理使用
农民对于粮食、蔬菜等农作物的产量非常的注重,所以会通过化肥和农药的使用促使农作物产量的增长。为确保农药的有效利用,避免流失造成水环境污染,就要科学定量的对其进行使用,促使化肥品种结构的调整,对农田水土保持的建设进行加强,进而避免肥料流失现象的发生,减轻农药对环境的污染。
(二)垃圾的有效处理
对于垃圾的有效处理,作为政府,必须促使基础设施的有效建设,通过大量的设施投入对垃圾进行清理。能够结合实际的情况,对所需的垃圾填埋场、垃圾车、垃圾池等处理设备进行配备。同时,对农民进行教育,能够有效的掌握处理垃圾的良好方法,让人们认识到垃圾污染的危害,进而通过分类回收、焚烧等方式进行垃圾的有效处理。此外,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对农村环卫队进行建立,通过环境的有效维护,对大量的垃圾进行处理。并且可以对沼气池进行建立,通过无害化处理技术的应用促使环境的有效维护。
(三)养殖业污染的治理
对于养殖业的发展和污染处理,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引起重视,能够在维护农民养殖利益的同时,对养殖污染进行有效控制。可以通过适宜的政策对其进行处理,在优惠政策的实施下,将养殖户统一到养殖小区中,并对防治污染机制进行建立,能够通过对废水、畜禽养殖粪便的统一处理,对养殖污染进行控制。只有调动起农民进行积极性的投资治理,就能够进一步减轻养殖业对生活环境造成的污染。农民通过管理模式的转变,使散养的方式成为舍养的方式,这对养殖当中出现的血许多问题进行了有效的处理,使农村养殖业能够科学、健康的发展。通过养殖业污染的解决和处理,就要以规划、合理的养殖业规模作为根本,对生态型养殖场进行建立,促使持续发展道路的进一步推动。
(四)产业转移的实现
由于经济调整与城镇化发展的影响,许多行业都转入了农村及欠发达地区。为了进一步改善这样的状况,就要对经济凋整的整体规划进行加强,将发展与环境保护共同作为重要任务和目标,更为妥善有序地促使产业转移的良好实现。针对已经迁入农村地区并能够造成一定污染的企业,就要促使污染防治处理措施的加强,能够合理选择厂址,在特定区域内对同类生产企业进行集中,在治理设施的共用下,对污染排放问题进行解决,从而促使企业成本和运营费用的降低,并有效控制对生态环境的压力,避免环境污染造成重大危害。
(五)宣传力度的加强
对于环境保护具体实施过程中的缺陷,部分因素是由于农村干部群众没有足够的环境保护意识而引起的。由于淡薄的环境法制观念,使人们对生活污染环境危害的认识并不充分,不能够重视环境保护的实施,更为注重的只是经济的建设和发展。为此,相关部门就要通过宣传等手段,对农村干部及群众进行指导、教育和培训,通过广播、报刊、电视等媒体手段,对多形式、多层次的科普宣传进行开展。只有这样,广大农民才能够受到积极的引导,自觉的对文明的生活、生产方式进行培养。
结束语
总而言之,造成农村水环境污染的因素非常的多,而只有充分的认识到区域发展和环境污染的现状,通过进一步分析促使对环境保护的良好理解和实践,从而借助多种手段和形式,对各方面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有效处理和解决,才能促使广州农村水环境污染的有效治理,同时对广州农村环境保护和生产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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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环境污染防治篇2
关键词:水污染;管制;合作
中图分类号:D922.6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7)05-0057-04
长期以来,我国水污染防治以“命令―控制”型管制模式为基础,通过立法不断强化政府的环境行政权力。水资源作为一种典型的公众共用物,其使用涉及众多主体,单向的行政管制模式难以调动多元利益主体防治水污染的积极性。在此背景下,2015年国务院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坚持政府与市场协同,坚持全民参与,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2016年出台的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进一步提出“构建政府、企业、公众合作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2016年12月7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我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借《水污染防治法》修订之际,探讨如何构建科学有效的水污染合作治理模式,对于防治水污染、实现水资源可持续供给,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推行水污染合作治理模式的客观原因
政府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法规政策的制定者、执行者和管理者,通常被认为是进行水污染防治的最佳主体。然而,现实中水污染现象大量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以政府管制为主导的水污染防治模式已陷入困境。
1.行政分割的治理体制是造成水污染管制困局的制度性因素
流域内的水量、水质、地表水、地下水之间具有高度依存性,而传统水污染管制模式将流域的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划归不同的地方政府管理,导致“多龙治水”的局面。另外,水污染管制模式片面强化政府的管制权力,而府际之间、政府部门之间存在利益博弈,政府层面在很多情况下难以在水污染防治中进行互动、协同。具体而言:一是水污染问题属地化治理导致地方政府的自利化倾向。地方政府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和政绩,对当地企业的排污要求往往比较宽松,甚至出台模糊性政策让排污企业在适用时可以有所变通。二是水污染问题属地化治理造成政府环境管制的权威性不足。在条块分割的“碎片化”管制模式下,地方政府难以对损害流域整体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和惩处。
2.水污染防治权利配置的封闭性造成公众参与不足
公众既是水污染的受害者,也是水污染防治法律实施的监督者、参与者,更是水污染防治成果的直接受益者。长期以来,我国对水污染防治采取行政管制模式,现行《水污染防治法》对权利的配置表现出明显的封闭性:相关法条围绕着对政府赋予各项行政管理权而展开,仅有少数条款规定了公众的水环境保护权利。现实中公众往往是被动地参与水污染防治,存在明显的水污染防治依赖政府的思想,其作为水污染防治主体的责任意识严重不足。①2015年环境保护部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从程序上对公众参与水污染防治提供了保障,但该办法立法层级较低,相关规定较为原则,约束力有限。
3.水污染管制权力运行的单向性造成企业治污积极性不高
依据现行法律,水污染管制权力遵循命令―服从、违法―处罚的单向运行逻辑。但企业是理性经济人,其行为主要受经济利益驱使。在政府环境管制的威慑下,企业会“理性”地对待相关法律。②当水污染问题受到广泛关注且排污成本较低时,为了争取利益相关者的支持,企业会积极采取排污措施,向外界展示防治水污染的决心和形象。在获得支持和良好声誉后,企业往往考虑经济利益而搁置治污措施。这种象征性地防治水污染的现象是企业追求经济利益的内在驱动力与政府环境管制的外在压力共同作用的结果,是企业消极防治水污染的表现。
4.监督缺失导致水污染管制乏力
我国现行《水污染防治法》缺乏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仅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了规定。2015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的重点是如何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案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包括水污染在内的环境污染问题不在试点范围内。实际上,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才是督促政府规范行使环境行政权力、保护环境公益的主要司法途径。现阶段我国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集中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领域,这导致对水污染问题的监督错位:司法机关和环保团体只能借助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对企业等私主体的水污染行为进行监督,最应该接受监督的政府环境行政行为由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缺失而得以逃避监督。③监督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环境行政权力扩张甚至被滥用,削弱了水污染管制的效力。
上述分析表明,水污染管制模式已经陷入困境。近年来,国家在《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十三五”规划纲要中提出了环境合作治理的新思路。合作治理是环境治理实践的现实要求,是破解水污染管制困局的新模式。
二、水污染合作治理的法理基础
合作治理已成为一项公认的环境法原则,学者们从多个角度对这一原则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诠释。如有学者认为:“广义的合作原则是指,政府、人民、产业界等所有环境使用者为达成环境政策之目标应负的环境保护责任。进一步讲,在环境保护领域,国家与所有社会力量必须共同合作。”④有学者提出,环境法应确立民主合作原则,行使管理嗔Φ墓家机关和分享公共利益的公众应联合起来共同制定和实施影响环境质量的政策和措施,公众在识别和争取环境公共利益方面应与国家机关有平等的权利。⑤另有学者认为,遵循环境法合作原则,在制度设计上,应以解决环境问题为导向,创造性地制定并实施化解环境管制失灵问题的方案,超越传统环境管制模式中公私角色的绝对划分,使利益相关者和公众都可以全过程地参与环境治理,政府在环境治理中发挥组织、协调和制度建设的作用。⑥还有一些学者对环境法合作原则的内容及其实施进行了具体阐述,指出这一原则包括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制定环境政策等内容⑦,该原则的实施以个体认识到有主动保护环境的责任为基础,合作主体包括排污单位、环保团体、个人以及政府等,在政府内部和地方政府之间也须有环境合作治理,以使所有环保力量都发挥最大的环保效能。⑧
水污染防治不能仅依靠政府管制式的制度“输血”,还需要不同利益主体持续地自我“造血”。近年来,合作原则在水污染治理相关政策中有所体现。除了前述《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中的相关表述,2016年财政部的《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10条提出,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开展水污染项目的治理;同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提出,“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这些公共政策的推出,有利于将民主商谈、民主参与、民主决策的机制贯穿水污染治理全过程,符合公众参与水污染治理的利益诉求。以公共政策推动水污染治理实际上是以法律解释的方式论证公众参与的合法性,是以制度试错的方式为公众参与水污染治理的法治化积累经验,这有利于推进水污染治理主体结构变革。从长远来看,环境法合作原则能为水污染治理的相关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提供全过程指导,对水污染合作治理模式建构起到根本性指导作用。
三、我国水污染合作治理的法治完善
我国水污染防治任务的艰巨性要求理论界和实务界另辟思路,构建政府、企业和公众合作治理模式,实现水污染治理层级上的“上下协力”、主体上的“官民共治”、方式上的“刚柔并济”、司法监督上的“双管齐下”,形成环境行政权、环境司法权与社会自治权良性互动的治理网络。
1.以权责优化配置为导向重构水污染治理组织
水污染管制模式过于强调自上而下的压制式任务安排,抑制了制度创新的活力和个体能动性的发挥。在水污染治理任务日趋繁重的条件下,应当更加关注政府、污染者、公众等治理主体的结构优化,形成水污染合作治理的三维模型。该模型保留管制模式的科层制内核,同时体现合作共治的民主化特性,通过构建政府、污染者与公众之间的聚合责任机制,增强公私合作的依赖性,实现水污染治理的“上下协力”。具体而言,一是以行政权力优化配置为导向,建立分级分区的水污染防治体制。“分级”主要解决纵向层面的中央与地方水污染防治权力划分问题,“分区”主要解决横向层面的地方政府之间、地方政府与其职能部门之间的水污染防治责任一体化承担问题。中央要立足全局,着重于水的生态属性,对流域污染治理的初始事权在国务院及其水利部、环保部等中央机构层面进行分配,具体事权遵循分区域统筹安排的原则在省级区域内进行二次分配。二是以落实责任为导向,实行水生态功能的分区管理。通过“流域―控制区―控制单元”层层划定水生态功能区,将水污染防治目标和任务纳入各级政府的绩效考核体系,实行党政同责。三是以利益平衡为导向,拓展公众参与水污染治理的范围,强化水污染治理的民主性。在水污染治理领域,如何使公众通过个体行动的方式有效参与,或者形成一定范围内的社会自治组织“使民主运转起来”,是比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更为重要的事情。
2.以公众全过程参与为中心建构合作C制
水污染合作治理较之传统管制模式的明显优势是,通过促成政府、企业与公众之间的协同合作,提高水污染治理的质量与效率,实现水污染治理的“官民共治”。发挥这一优势要做到两点:一是强化公众参与水污染治理决策的深度和广度。水污染治理主体结构民主化是相关决策具有合法性、正当性的基础,因此,在水污染治理决策环节,不仅要赋予公众程序性权利,如对水源地取水口水质、流域水质、流域内重点污染源等信息的知情权,还要赋予公众在水污染治理规则制定等方面的实体性权利,增强政策实施的可能性。二是建立对水污染执法权的制约监督机制。这需要政府部门为公众提供民主化、制度化参与途径,如吸收公众参与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与实施,由公众监督当地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是否符合当地水环境与经济发展状况。另外,政府要建立针对水污染行为的线索举报、证据收集机制,如通过环保部门的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开展污染举报奖励活动,既发动公众监督企业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又防范的腐败现象发生。从根本上讲,公众参与水污染治理之所以能达到良好的治理效果,在于这种治理模式内含着对政治输出秩序的自愿性遵从。它“既体现为一种以权利、协商、自主和自治为关键词的社会行动,又体现为一种对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特别重视的治理机制与治理结构”⑨,从合法性、合理性两个层面使水污染治理法治化、民主化。
3.以环境契约为基础建构合作规则
水污染合作治理模式下多元主体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在以刚性的法律规则对各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的同时,有必要通过一定的柔性手段将政府的环境管制权与公众的环境参与权进行统合,实现水污染治理方式上的“刚柔并济”,形成全民防治水污染的格局。具体可以考虑两条路径:一是以环境协议为基础架构公私合作的规范体系。对此,可以借鉴美国1990年《协商制定规则法》的相关规定,制定反映主体间利益需求的协商性规则,指导政府、排污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环保团体、消费者等)进行水污染合作治理的讨论与协商。这种平等式合作并不意味着政府环境行政的权威性下降,而是从新的视角看待政府与各类私主体――个人、排污者、非政府组织等之间的关系。这种协商使不同主体在水污染治理中更具合作性和包容性,政府以促进环境公共利益为目标将治理成本和任务适当转移给私主体并与其共担治理责任,从而避免水污染管制模式中公私之间沟通、协调不足的弊端。⑩二是建立环境委托人制度,实现企业自我规制。对此,可以借鉴德国《水资源法》《联邦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要求排放污水达到一定数量的企业必须设立一个或数个水体保护委托人,该委托人独立于企业和行政机关。环境委托人制度实际上是一种契约式工具,既包含委托人与排污企业之间的委托关系,又包含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政府与企业通过契约达成一种合意:如果企业通过水体保护委托人进行自我规制,则可免除定期或不定期接受环境行政检查的义务。B11这种自我规制意味着排污企业可以自行决定实现环境目标的手段,甚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决定要实现的环境目标。这种制度能激励排污企业自行设计、自愿实施比政府规制更严格的环境标准,在提高水污染治理效率的同时降低守法成本。
4.以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为进路完善环境司法机制
在传统的水污染管制模式中,政府权力运行具有单向性、封闭性特征,政府行为在有些情况下并不代表公益。我国亟须建立强有力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与现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双管齐下”,强化环境司法监督。具体制度设计是:拓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在肯定检察机关有权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同时,保障符合一定条件的环保组织及其他主体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以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对政府环境行政行为的监督作用。可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出_立法解释或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的方式,将损害环境公益的行政行为纳入《环境保护法》第58条的规制范围,同时设置诉前程序,规定环保组织及其他主体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之前,需督促环保部门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期限届满后环保部门仍未采取有效行动的,方可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另外,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的污染产生机理分析、污染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等均需专业技术,法官难以独立完成,因而有必要建立“准环境法官”或环境陪审员制度。可在各级法院设立环境司法专家库,根据案件审判需要,随机抽取若干名专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环境污染问题提供处理意见,必要时作为证人出庭作证。B12
注释
①参见李士林:《水资源危机:政府治理模式研究》,中国地质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59页。
②参见魏治勋:《法的“规范性稀薄化”及其历史谱系》,《法学评论》2012年第2期。
③参见王曦:《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顺序》,《清华法学》2016年第6期。
④陈慈阳:《环境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89页。
⑤参见蔡守秋:《环境资源法学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420―421页。
⑥参见[美]朱迪・弗里曼:《合作治理与新行政法》,毕洪海、陈标冲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第36页。
⑦参见[德]施密特・阿斯曼:《秩序理念下的行政法体系建构》,林明锵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11页。
⑧参见叶俊荣:《环境政策与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92―93页。
⑨林尚立:《政治建设与国家成长》,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8年,第62页。
⑩参见戚建刚:《“第三代”行政程序的学理解读》,《环球法律评论》2013年第5期。
B11参见杜辉:《论环境私主体治理的法治进路与制度建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2期。
B12参见陈海嵩:《环境司法“三审合一”的检视与完善》,《中州学刊》2016年第4期。
水环境污染防治篇3
关键词:水环境污染防治对策
南芬区是镶嵌在本溪市南部的一颗璀璨明珠。全区面积619平方公里,人口近10万。硅石的探明储量达2亿吨,方解石1.2亿吨,铁矿石8000万吨。亚洲最大的露天铁矿——南芬露天矿就在这里,享誉中外的“人参铁”就是用这里的铁矿石炼制而成的。丰富的旅游资源、富饶的物产资源、独特的区位优势、优越的投资环境,孕育出这一方钟灵毓秀、人杰地灵的神奇土地。南芬地区的主要河流是细河,区内流长45公里,年流量达4亿立方米,沿河两岸有大片冲击小平原,地势平坦,土质肥沃。细河有大石河、长山河及三道河等支流,水清流长,是发展淡水养鱼的良地。
一、南芬区内细河水污染防治状况
1.细河概况
细河是流经南芬地域的主要河流之一,属太子河流域内一较大支流,发源地有两支,一支位于丹东凤城市白云山南麓,一支位于本溪县祁家堡子上游的东山,两条支流于本溪县连山关镇交汇形成细河。细河流域东邻小汤河,南靠草河,西邻辽阳境内的蓝河。细河由本溪县南部连山关镇中河村入本溪境内,由南向北流经本溪县祁家堡子、连山关镇和南芬区全境,最终在辽阳县境内汇入太子河。细河河道全长120km,流域面积1113km2。其中本溪境内河长85km,流域面积1044km2。在南芬境内45.7公里,年流量4亿立方米,纵贯南芬区全境。
流域内降雨量丰沛,植被较好。南芬以上河道清澈见底,南芬以下河段受露天矿影响,水质污染较为严重,主河床为粗细砂砾,滩地为砂壤土,阶地为耕土。
从水环境状况来看,细河分两种情况,南芬城区以上河段属山区河流工业污染源较少,生活污水主要是下马塘镇近2万人的居民生活污水,基本处于无组织排放,河水水质状况良好。从南芬向下河段经南芬街道办、桥头镇及北台镇等人口居住密集区,入口密度较大,沿河分布露天矿等企业,污染较为严重。
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城镇企业和居民的用水量在不断加大,随之带来的污水排放量也在增大,两岸企业和居民沿细河排放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尤其由于多年河流冲积形成了岩性单一的覆盖层,部分地区河床内沉积大量的尾矿粉,加之两岸垃圾堆积连接成片,河流冲刷河床升高等原因使过水断面减小。水质污染严重,威胁着人们的身体健康。
“五六十年代淘米浇菜,六七十年代洗衣灌溉,七八十年代水质变坏,八九十年代鱼虾不在。”这是当地人对细河的形象描述。细河不仅在本溪境内的许多河段是鱼虾绝迹,而且污染直接威胁居民用水安全。2007年曾由于水源污染使细河水质严重超标,南芬区供水厂先后两次停水,直接造成2.4万人守着细河无水吃。
2.水污染防治状况
南芬境内细河水污染防治从上中下游的情况看差别较大,一是上游污染较轻,基本处于无治理状态,但近几年下马塘镇发展很快,如不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将成为细河污染的难点问题,中游治理的成果将无法保证;中游南芬城区段近几年进行了重点治理,采取了清淤和污水截流等治理措施,并在下游建成了1座污水处理厂,细河污染状况得到一定改善,但防治设施需进一步完善,以巩固治理成果;下游尾矿沉积严重,水体浑浊,防治措施极为简单不健全,需重点完善。
二、存在问题
1.细河南芬境内上游
细河南芬境内上游从下马塘镇爱国村到郭家办柏峪村,主要问题是镇区内污水排放设施落后,无污水处理设施;部分河段垃圾以及尾矿粉沉积在河道,对细河造成污染。主要污染源为:(1)下马塘镇近2万居民产生的生活污水。镇区内大部分居民生活污水无组织排放到细河;另外一部分下马塘镇原641军工厂整体搬迁后,原有住宅无人居住,排水管网部分废弃,部分使用的排水设施,污水也是经管网排入细河;还有近年来下马塘作为南芬区的工业重镇及工业园区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大力发展工业及招商引资,工业企业迅速的增多,镇区总体污水排放设施落后,也对细河构成了潜在的影响。(2)在下马塘镇汇入细河的支流长山河受到废弃的金家硫化铁矿的污染。长山河为细河主要支流,在金家村境内长约9.5公里,发源于金家村五组大南沟,受到两座废弃硫化铁矿酸性污水的严重污染。长山河内没有鱼虾等生物,砂石被酸水染成黄色,成为名副其实的“死河”,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硫化铁矿位于金家村五组,成立于1979年9月,1993年12月停产,共有两座,一座名为大南沟废弃硫化铁矿,现存废弃矿洞洞坑三处,每座矿洞洞口约2×2米,洞长1600米,洞口地面高程距长山河水面20米,另一座名为金家村硫化铁矿,现存废弃矿洞洞坑一处,矿洞洞口约2×2米,洞长1300米,洞口地面高程距长山河水面120米,由于地表水渗漏到废弃矿洞洞坑中,矿洞洞坑长期浸泡,致使洞坑中存水含有大量硫化物,这些硫化矿物在空气、水和微生物作用下,发生溶浸、氧化、水解等一系列物理化学反应,形成含大量重金属离子的黄棕色酸性废水,这些酸性水pH一般为2~4,雨季矿洞洞坑积满水后外溢,含有大量硫化物的矿洞洞坑积水流入长山河中,造成河水硫化物的污染,严重危害了沿河周边土壤、植被、树木等生态环境。(3)沿岸百姓常年沿河边倾倒垃圾及选矿厂多年造成的尾矿粉沉积在河道。
2.细河南芬境内中游
通过清淤、截污、筑堤坝使细河有很大改观,但是由于另一岸居民分散居住,污水垃圾没有处理设施,且没有筑堤维护,还有少部分垃圾污水对细河有影响;还有约2公里河道两岸垃圾及河道淤堵较严重。
3.细河南芬境内下游
由于受到本钢露天矿和选矿厂的影响,污染较重,在高速公路出口处汇入的赵家小河、庙沟河河水浑浊度较高,主要是所属本钢企业的生活污水和露天矿厂区汇集的地表水使细河水质受到很大影响,由于污水中含有较多的尾矿粉,沉积后使河道也受到了影响。
三、已完成的治理措施和整治对策
近年来,南芬区对细河污染治理工作中做了很多努力,一些市民和企业的环保意识也得到了明显加强,南芬城区段细河水质明显变清,细河流域污染源得到有效控制,细河下游水质有所改善,主要污染物基本达到控制标准。
已经完成的主要治理措施有:①铺设截污干管9公里,②已建成日处理污水1万吨的污水处理厂1座,③完成河道清淤、两岸垃圾清运8公里,④筑堤坝5公里,⑤07年以来清理小选厂近20个,09年完成了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利峰选厂的补偿拆迁,⑥修建了2公里的细河带状公园。
今后整治对策:①拟在下马塘镇内建一座小型污水处理厂。该项目日处理污水3000吨,采用折流淹没式生物膜法工艺,主要处理镇区居民及园区内企业生活污水,拟投资约3100万元。②投资1700万元在下马塘镇内沿细河铺设15公里的截污干管。③对河道清淤10公里,修护堤5公里,清垃圾5公里。④投资400万元对庙沟河铺设3公里截污管网。⑤治理金家两座废弃硫化铁矿对细河的污染。
四、结束语
南芬地区水环境污染有一定的历史原因,要努力治理细河污染,必须坚持人与环境相互和谐的原则,处理好经济发展同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以实现经济、社会、资源与环境协调发展,达到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循环经济示范区的作用和要求。
参考文献
[1]南芬区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南芬区环境保护局.
水环境污染防治篇4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对全县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监管,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建立全县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工作管理责任制。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总体要求,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建立健全全县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责任体系,落实责任,积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切实改变“高能耗、高污染,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污染”的状况,大力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努力实现全县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持续、快速发展,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和谐龙游建设。
二、基本原则
1、“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按照政府领导分工管理范围,对全县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由县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副县长具体主管、协调、督促职责范围内的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督促责任部门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2、“属地管理、部门负责”原则。采取条块结合,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本行业领域内的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乡镇(街道)、工业园区管委会按照一把手负责制的要求,对本区域范围内的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
3、“谁耗能、谁节能,谁污染、谁治理”原则。进一步明确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对各自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治理责任。
三、领导分工
按照县政府领导成员分管范围,对全县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作如下划分:
1、县长连小敏:对全县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
2、常务副县长王良春:具体分管全县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的整体协调,主要负责工业企业、工业园区等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负责范围:县府办、发改、经贸、劳动与社会保障、能源、安全生产、环保、国资、税务、国土、工业园区、统计、机关事务、外事、金融、保险、供电、总工会等部门的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
3、副县长吕玉茹:主要负责教育卫生、文化旅游等方面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负责范围:教育、卫生、计划生育、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食品药品监督、电大分校、妇联、档案、文联、关工委、县志办、红十字会、新闻单位等部门的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
4、副县长薛伟:主要负责科学技术、信息化等方面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负责范围:科技、农村能源、外贸、供销、行政服务中心、技术监督、民族事务、宗教、侨务、电信、邮政、移动、联通、网通、铁通、科协、共青团、对台办、侨办等部门的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
5、副县长李建民:主要负责农业和农村等方面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负责范围:农办、农业、林业、水利、民政、移民、人民武装、征兵、乌引工程、气象、防汛防旱、防灾救灾、采砂办、沐尘水库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技110、人武部、慈善总会、老龄委等部门的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
6、副县长洪一舟:主要负责商贸流通、政法等方面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负责范围:公安、司法、交通、监察、、物价、粮食、物流、招投标监管办、招投标中心、工商行政管理、烟草、消防、铁路运输、铁办、法制办、法院、检察院、武警、残联等部门的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
7、副县长周向军:主要负责城乡建设等方面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负责范围:建设与城市管理、村镇建设、招商引资、山海协作、驻外机构、房改办、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人防办、社区建设与管理、城市创建、工商联等部门的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
县政府领导工作调整、变动,新任接替领导即为自然责任人。如县政府领导分工有调整,按照调整的分工履行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领导职责。
四、责任分解
(一)部门责任分解
各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能,承担相关行业领域的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的监管责任,主要部门的监管责任分解如下:
1、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县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督查、协调、考核。
2、县部门:负责全县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方面的受理、交办、督办、调处。
3、县经贸部门:负责全县节能降耗工作的方案编制、政策制订、组织实施、检查考核;负责工业经济领域的节能降耗工作;负责工业项目决策把关和产业政策的执行;负责产业结构调整、落后生产能力淘汰工作。
4、县环保部门:负责全县污染减排、环境保护、生态建设方案的方案编制、政策制订、组织实施、检查考核;负责全县环保管理、环保执法、污染纠纷调处工作;负责工业污染防治、污染减排工作;负责全县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环境监察管理、环境监测管理;负责全县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5、县发改部门:负责服务业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的方案编制、政策制订、组织实施、检查考核;负责全县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重点项目的计划报批,并组织实施、检查考核。
6、县财政部门:负责全县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的经费保障,并监督经费使用绩效。
7、县农业部门:负责全县农业生产和畜禽养殖业方面的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的方案编制、政策制订、组织实施、检查考核;负责全县农业生产和畜禽养殖业方面的项目决策、规划管理、污染防治、纠纷调处;负责全县各类污染引起的农损调查、鉴定和估价工作。
8、县水利部门:负责水资源、流域和养殖业等方面的水环境保护监管、治理工作;负责水产养殖、砂石采挖、水利水电污染防治、污染减排的方案编制、政策制订、组织实施、检查考核;负责水产养殖、砂石采挖、水利水电污染纠纷的受理和调处;负责各类污染引起渔损调查、鉴定和估价工作。
9、县建设部门:负责城区和建筑业的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的方案编制、政策制订、组织实施、检查考核;负责城乡建筑、城区商业、生活垃圾和污水等引起的污染纠纷的受理、调处;负责通过环评审批的各类建设项目施工许可、供水许可;负责实施被关停高能耗高污染项目的断水措施。
10、县公安部门:负责城区商业噪声、生活噪声、机动车噪声和尾气污染防治、污染减排的方案编制、政策制订、组织实施、检查考核;负责全县群体性和突发性环境事件的治安秩序管理。
11、县工商部门:负责受理和调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引发的污染纠纷;负责吊销被关停的高能耗重污染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
12、县林业部门:负责林业生态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林业生态资源破坏事件;负责被各类污染引起的林损调查、鉴定和估价工作。
13、县交通部门:负责交通建设、运行方面的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生态恢复的方案编制、政策制订、组织实施、检查考核;负责交通环境污染纠纷的受理和调处。
14、县卫生部门;负责全县医疗卫生机构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的方案编制、政策制订、组织实施、检查考核;负责医疗卫生机构污染纠纷的受理和调处;负责各类被污染引起的医疗、鉴定和估价工作。
15、县国土部门:负责通过环评审批的各类建设项目供地许可;负责受理和调处各类未批先建项目的违法用地问题;负责受理和调处矿山采选引起的生态破坏、环境污染和生态恢复问题。
16、县规划部门:负责通过环评审批的各类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负责受理和查处各类未批先建的违章建筑工程。
17、县供电部门:负责通过环评审批的各类建设项目供电许可;负责实施被关停高能耗、落后生产力、高污染项目的断电措施。
18、县农办部门:负责全县农村生活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的方案编制、政策制订、组织实施、检查考核;负责受理和查处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引起的污染纠纷。
19、县旅游部门:负责全县旅游景区、旅馆饭店及农家乐等旅游业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的方案编制、政策制订、组织实施、检查考核;负责受理和查处各景区景点、旅馆饭店及农家乐等旅游业污染纠纷。
20、县教育部门:负责全县教育机构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方案的方案编制、政策制订、组织实施、检查考核;负责教育系统污染纠纷的受理和调处。
21、县科技部门:负责全县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科技项目的组织实施、检查考核;加快高新技术在环保领域的推广应用。
22、县媒体部门:负责按照全县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加强全社会宣传教育工作。
(二)乡镇(街道)、工业园区责任分解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对辖区范围内的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负总责。负责辖区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的方案编制、政策制订、组织实施、检查考核;负责辖区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项目管理、违法查处、纠纷调处、检查考核;负责辖区内村庄(社区)和主要耗能排污单位年度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分解,并做好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负责受理和调处辖区内各类污染纠纷;负责做好因环保问题引发的维稳工作;负责监督、制止辖区各类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并协助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当前,在我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过程中,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凸现,工业点源污染、农村面源污染、水环境污染等问题较为突出,全县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目标面临的形势日益严峻。各乡镇(街道)、部门要充分认识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政府的决策和部署上来,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并根据各自职责分工,采取措施,扎实推进,真正把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到位,确保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加强领导。各乡镇(街道)、部门要按照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责任分工,建立一把手负责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切实加强区域、行业范围内的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确保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要定期不定期地研究解决有关问题,逐级签订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严格检查、严格考核,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3、完善制度。要全面落实“五步工作法”,严格实行环评“一票否决”,完善项目准入制度;要逐步建立“两高一低”企业退出机制,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和排污费征收制度,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要建立健全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推进重点排污企业污染源在线监控等环保设施建设,建立企业节能减排与政策挂钩机制。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把节能减排工作纳入各乡镇(街道)、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
水环境污染防治篇5
论文摘要:我国水资源状况不容乐观,面对水污染日益严重的现实,我们应当加强水环境的保护,在我国现行水污染治理基础之上,加强政府职责,加大违法处罚力度,改革经济刺激措施,强化法律责任,完善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从而实现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发展战略。
水,是生物圈的基本构成部分,是人类所有社会经济活动所必须依赖的物资基础之一。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目前水污染严重和水资源短缺已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一个共同难题。在全球水资源日趋缺乏的今天,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必然选择。
一、各国水污染防治法的主要管理措施和制度概况
水污染是导致水资源短缺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各国为了防治水污染,都制定了相应的水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概括起来,各国水污染防治法的主要管理措施和制度大致分为两种类型:直接控制型和间接控制型。
直接控制型,即指具有强制性、技术性、严格性特征的预防性、管制性和救济性法律制度。它包括预防性法律制度、管制性法律制度、救济性法律制度。而间接控制手段,即采用经济手段,其实质在于按照“污染者负担”原则、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原则,通过市场机制,使污染、破坏环境资源的生产者、消费者承担相应的经济代价,从而将环境成本纳入各级分析和决策过程。间接调控手段主要有征收环境费制度、环境税收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和财政刺激制度等。
二、我国现行水污染防治法的立法概况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人均水资源2100立方米,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资源的1/4,另外,我国水资源分布不均,众多城市结构性缺水。而且,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快,用水量激增,导致水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在各国纷纷立法进行水资源保护的今天,我国也积极做了水资源保护的相关立法,主要包括《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等,就此形成了我国现阶段水环境管理的制度体系。在这里我们主要谈谈《水污染防治法》的立法情况。
在我国,从50年代起就由卫生部门负责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但是,其工作重点只是在于饮用水卫生管理方面。1984年5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9年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此后又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法规。1995年,针对我国淮河流域的严重污染状况,国务院制定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1996年5月15日,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我国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共七章62条,各章内容依次为:总则,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防止地表水污染,防止地下水污染,法律责任和附则。
三、我国水污染防治面临的问题
从1996年《水污染防治法》实施以来,防治工作虽有一定进展,但水环境恶化趋势未得到根本遏制,治污速度赶不上污染的速度,所以资源性缺水和水质性缺水并存,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危及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产、生活。现在,我国水污染防治仍面临五大严峻问题:
⒈水污染形势依然严峻。污染排放总量增长速度快,据水利部统计近3年增长8.6%,主要水系水质恶化程度没有得到控制,据环保局统计,2004年七大水系,一半以上达不到饮用水标准,一半以上属于五类、劣五类水,已不能直接使用。另外,水污染事故不断发生,经济损失较大。
⒉工业污染仍然十分突出。不少老企业污染严重,无力治理,生产设备老化,工艺技术落后,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高消耗、高污染的小企业仍大量存在;不少企业有法不依,违法排污现象普遍。
⒊城镇污水未有效处理。随着城市化发展,城市污水排放量增加,而污水处理厂建设缓慢,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滞后,目前能正常运行的有1/3,低负荷运行的有1/3,还有1/3开开停停。另外,我国仍有一大批城市没有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或收费偏低,不能满足污水处理厂的运营要求。
⒋饮用水安全问题突出。我国一些地区饮用水源地水质差,不合格率占25%,全国农村尚有3亿多人饮用水不安全。
⒌水资源浪费现象严重。据统计我国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为222吨,是发达国家的5~10倍,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为62%,发达国家均为75%~85%;农业灌溉用水利用系数为0.45,而很多国家为0.7~0.8;生活用水浪费严重,全国管网漏损率为20%,每年浪费水达100亿吨以上。
以上水污染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状况,说明在我国水污染防治方面,立法尚需完善,执法、司法也需要进一步改进。而立法乃执法、司法之源,所以完善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四、完善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思考
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思考:
1.水污染防治政府有责。水环境保护是大规模的公益性事业,所以在公益性事业中政府的作用极为突出、重要、有效。理论和实践证实,在水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坚持并强化政府的职责。完善水环境保护必须加强政府在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水环境质量、污染总体控制、清洁生产、饮用水保护等方面的责任和权力规范,并细化法律责任条款。
所以建议立法应增添“水污染防治政府有责”的规定,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的任务完成情况和跨界水质段面水质年度考核结果应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及政府工作主要负责人征集考核体系,并作为任免、奖励干部的重要依据。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毛如柏曾强调,对领导干部的环境责任追究制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将来在修改有关法律时,应明确规定,对未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或履行不力的行政领导,应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辞职或撤职,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2.鼓励公众参与。而今,公民的环境权日益受到重视,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应加强对公众参与的明确、具体的规定,保证、鼓励、保护公众更多地参与环境管理,促进水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同时应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加强宣传、教育、培训,为水环境污染治理、保护、发展提供持续的社会根本动力。
3.彻底改变“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执法瓶颈。1996年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的“全过程控制”、“清洁生产”等新的法律概念的发展、实施确实有一定的进步。污染防治立法从末端控制战略下的预防为主,发展为源头控制战略下的预防为主,使环境管理从废物、末端管理扩大到产品、源头管理。依据立法,政府对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了整顿,禁止新建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规定企业应采用原材料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按照国家以上有关法律的规定,企业排污有严格的标准,并要缴纳排污费;超过相应标准的,要建立废水处理设施,并定时启动,保证排放的污水达到合格的标准。而现实的情况却是,不少企业偷偷摸摸排放严重超标污水,或宁愿缴纳排污费,不肯投资建设废水处理设施,或虽有排污设施,平时不启动,只是上级领导来检查时运转一下。他们就是用这种违法、欺骗的手段使其在成本相对低的状态下生产经营,取得市场中的“比较优势”;而另一方面,守法企业增加投入治理污染,提高了生产成本,相对削弱了竞争力,这就是现实情况下“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真实写照。
笔者认为应使违法违规排污的企业付出高昂的代价,才能改变这种状况。因此,在立法上应明确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司法追究、排污收费、民事赔偿等措施,使违法违规排污的企业,得不偿失,从而使违法的管理失职者不仅承受良心谴责,还要依法受到惩处。
4.改进经济刺激措施,健全价值补偿机制。如前所述,环境经济刺激措施是水污染防治法制的间接调控主要措施,它可改变无偿或低价使用水资源并将环境成本转嫁给社会、他人及后代的传统作法,从而有利于可持续发展。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也因此规定了相应的制度。
另外,笔者认为应该同时健全价值补偿机制,征收排污费只是考虑了水资源利用行为对水质的影响,而没有考虑水资源利用对水资源量及地下水方面的影响,是不全面的补偿。应增加的水资源补偿机制的征收对象为既不构成刑事违法又不构成行政违法,但其行为可能对水资源的使用和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单位和居民。
5.继续坚持以流域管理为核心,从整体上来防治水污染。我国以前是单一的区域控制,后来由于跨区域污染问题及纠纷层出不穷,久拖不决,而且随大城市用水量的增长,长距离引水成为许多城市的供水主要来源,跨区域污染已成为这些城市的安全隐患。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确立了将流域管理作为基础和核心,并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了加强流域的污染防治,国家和地方还颁布了专门的法规和规章,如1995年国务院颁布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1999年湖北人大通过了《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与此同时笔者认为同时还应进一步建立和健全跨区域污染纠纷的法律制度,以协调好江河湖泊跨行政区域的污染防治工作,如此才能从整体上来防治水污染。
6.强化法律责任。扩充法律责任条款,增加应受处罚的情节种类,细化应受处罚的情节,加大处罚力度。同时还应规定违规之后的补救性措施,如限期改善、申报、补正及复工的规定。因为对排污者,其目的是通过一系列的措施规范其行为,从而促使其达标,所以处罚并不是最终目的,如此才能有效地防治水污染。
五、结语
总之,防治水污染是一个系统工程,它需要政府、企业、个人共同的努力,需要各种法律、法规的共同作用,才能使水环境保护进入发展的新时期。对它不断的创新和完善,才能面对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任务、可持续发展和依法治国的新观念、“入世”的新要求。
参考文献
水环境污染防治篇6
1.1出、入湖河流水质状况分析
大纵湖为过水型湖泊,泰州兴化、扬州宝应诸地客水汇合到湖中,鲤鱼河、中引河和南周河是大纵湖的主要补给水源,蟒蛇河和兴盐界河是大纵湖的主要出水河道。据监测数据显示:5条主要进出湖河流监测断面水质中氮和磷的高含量值均分布在入湖河道的河口处。这也说明了高污染负荷的上游客水导致了大量的氮磷在入湖口处沉积下来,最终造成了入湖口处总氮、总磷浓度值的升高。而湖中沉积的氮和磷在适宜的条件下就会重新释放到水里,造成二次污染,延续水体的富营养化过程从而加剧大纵湖水质的恶化。
1.3底泥污染状况分析
湖泊底泥是湖泊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入湖污染物特别是营养物质的主要蓄积地。大纵湖底泥中富积的营养物是湖泊主要营养内源,是造成大纵湖水体富营养化盐的重要来源之一。2013年4-5月盐都区环境监测站对大纵湖底泥进行了采样分析,所有采样时底质监测点的布置与湖水质监测点的布置相一致,采样与水质采样同步进行,未对底泥垂直分布进行各层监测。据监测报告可知:大纵湖底泥中总氮含量在400.5~514.1mg/kg之间,总磷含量在222~278mg/kg之间,重金属离子(Cu2+、Zn2+、Cr6+、Ni2+、Pb2+、Hg2+)含量均达到土壤环境质量II类标准(GB15618-95)。以上结果表明:大纵湖底泥中TP和TN含量较高,沉积于湖泊底部的氮磷成了湖泊的内源污染物。若在切断了湖泊的外来污染源后,底泥中含N、P化合物的营养物质N、P化合物会逐步释放,湖泊富营养化仍会维持一个相当长的时期,这是造成大纵湖水质轻度富营养化的主要来源之一。
1.4污染源状况分析
大纵湖周围土地肥沃,水产养殖业十分发达,但过度开垦,致使大量农药、化肥的流失,使湖泊水体受到一定污染。根据盐都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分析报告:大纵湖区域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中水产养殖业占52.3%,农业面源(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占16.5%,生活源占21.8%,工业源占9.4%。普查资料还显示大纵湖的网围养殖面积达12.8km2,占全湖可利用水面的34.8%。大纵湖氮磷入湖量扣除出湖量后,滞留于湖体的氮和磷量分别为149.5t和44.4t。网围养殖使湖体氮磷增加了103.4t和25.9t,分别占湖体滞留氮磷总量的69.2%和58.3%。以上数据表明:大纵湖过大面积的水产养殖削弱了湖泊调控能力,破坏了湖体生态平衡,加之网围养殖每年要向湖中投放上万公斤水产饲料,带入的营养量占湖体滞留量的一半以上比例,是湖体水质富营养化的主要原因。
2污染防治对策
针对大纵湖水体轻度富营养化特征,借鉴国内外治理湖泊富营养化经验,该文提出以恢复湖体生态系统为主,控制外源与内源污染并举,建立大纵湖水污染预警机制和综合防治体系,对大纵湖水环境富营养化进行科学治理。
2.1建立区域水环境综合管理机制
大纵湖水环境修复治理是一项涉及多部门、多行业和跨地区的复杂性系统工程,湖泊是大纵湖周边区域大环境中一个部分,若要有效的保持湖泊良性生态系统,必须把区域作为一个生态系统,对湖泊进行治理与保护。目前大纵湖的治理分为泰州和盐城两部分,两地各有一个治理大纵湖的规划,没有统一协调的治理规划。因此,建议组建由江苏省环保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的统一管理机构,实行区域统一规划,对大纵湖的水资源保护和开发活动进行综合管理。
2.2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针对大纵湖地跨盐城、泰州两市的区位特点,上游泰州地区的工业污染源治理不能仅体现在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上.应逐步引导无污染或轻污染产业,减少上游客水污染负荷入湖量。沿湖的大纵湖、中堡、沙沟等乡镇,必须建立集镇生活污水厂,周边分散居住的农村则应推广净化槽技术。通过集中和分散处理,能够有效减少生活污染物质入湖量。与此同时在里下河地区加快推进农业结构调整步伐,推广生态农业,减少化肥农药用量,推广轮牧式养殖,限制网围养殖规模,从2013年起,湖区养殖面积每年减小10%,确保到2022年总面积控制在8km2以内,为湖泊创造休养生息条件。
2.3建设生态湿地修复工程
大纵湖及周边地区类型多样的湿地生态系统对流域的水源调蓄、气候调节、水质净化、物种保存、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等以及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由于人类的生产活动影响,加速了大纵湖湿地面积的消失。建设湖滨生态保护带和湖区内源生态系统修复工程是治理大纵湖水污染的最佳方法。通过采取在湖滨带选栽具有吸收水中富营养物、抗冲击能力强的芦苇、稗草等高等植物,湖边栽植柳树、枫杨等树木,形成集生态旅游为一体的湿地湖水净化系统;另一方面在湖区培植沉水植物,抑制藻类过旺繁殖,恢复沉水植物与藻类间的平衡,逐步恢复大纵湖生态环境,增强水体的自净能力。
2.4定期实施底泥疏浚工程
采用底泥疏浚以去除湖体营养物量和控制内源负荷,已被国内外认为是最有效的方法。可选择局部湖区和重污染河口先期进行,疏浚作业最佳施工期宜为初冬至春末,大纵湖处于低水位期,湖面风浪较小,湖泊水体交换缓慢,沉积物基本处于相对静态,有利于高效施工。定期实施底泥疏浚工程可直接清除底泥中高营养盐含量的沉积物质,消除污染水体的内源,减少底泥污染物向水体释放。
2.5加强区域水环境预警监测监控
目前对于大纵湖的水质监测断面和监测项目数量较少,监测手段落后,自动监测尚属空白,无法获取水质状况的实时信息,要加大对污染源入湖排污口的监测力度,提高水质监测的整体水平和能力。结合实际情况,应建立大纵湖水质监测监控和水污染事故预警应急处理体系;同时还应建立水污染事故处理信息管理系统和决策支持系统,提高对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处理能力,确保大纵湖水环境长冶久安。
3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