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6篇)
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篇1
失业保障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核心内容是社会集中建立失业保障基金,分散失业风险,使暂时处于失业状态的劳动者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并通过失业培训达到就业安置。失业保障的基本功能有二:一是生活保障;二是促进就业。
我国现阶段的失业通过两种形式表现:一是公开失业,一是隐性失业,而且大量的是隐性失业。现在一般的看法,我国城镇隐性失业人数不低于2000万人,隐性失业率不低于20%。我国的隐性失业是传统劳动就业体制的产物,其实质是劳动者未能与生产资料实现充分有效的结合,而处于部分闲置状态。企业内滞存大量的隐性失业者,使空缺的职位日益减少,“外部劳动力市场”的人员无法进入企业空缺的职位,尽管他们比占据这些“空缺”位置的在职员工更优秀,而政府又坚持企业富余人员由企业自我消化的方针,更使得市场机制对劳动力存量结构调节作用十分有限。正是由于政府的这一政策的“保护作用”,让人觉得隐性失业问题还不是十分严重,对社会的冲击还不是很大。但是,企业一旦完全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按照劳动力的边际产品收益来确定用工人数,则不可避免地将隐性失业者推向市场,因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没有“养人”的义务。“养人”是政府的应尽义务,但不是传统的“送温暖”、“献爱心”的做法所能够解决的,关键是构建一种制度,为那些暂时找不到工作或被企业解雇的人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并通过对他们的再培训实现再就业促使其自谋职业、自食其力。这种制度,只能是失业保障制度,而不是别的什么。
从市场经济国家建立失业保障制度的经验看,失业保险和失业救济对解决摩擦性失业有着积极的作用。失业救济和失业保险之所以对解决摩擦性失业极为有效,是因为摩擦性失业是由于允许企业辞退职工和允许职工辞职所造成的,失业保险使工人在寻找新工作的失业期间无后顾之忧,使“双向选择”成为可能。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无疑要借鉴这一点。但是,我国的失业保障制度不是要鼓励职工辞职,更不是激励国有企业技术骨干随意辞职,因此失业保障制度要特别强调是由于非本人主观原因而失业(如自愿离职等)才能享受失业保险。至于周期性失业,如我国目前因为需求不足、经济低迷所出现的失业,失业保障制度的功效显然是有限的。我们主要应通过调整宏观经济政策和加强宏观调控来熨平经济周期,使国民经济步入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轨道的治本措施来减少周期性失业。当然,重视和发挥失业保障制度在解决任何类型失业人员(除非自愿失业)的基本生活需要的作用,依然是不容忽略的和不可替代的。
对由于某种技术岗位缺人而求职者又不具备上述技能而引起的结构性失业,则可以充分发挥失业保障制度的“再培训”功能,全力办好失业人员生产自救基地和转业培训基地,通过多种形式加强转业培训,提高结构性失业人员的技术技能,使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
失业保障制度的建立还有利于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与发展,是推动劳动力在全社会范围内流动进而实现劳动力优化配置的制度保障。市场经济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社会化大生产决定了劳动力管理的社会化,客观上要求有社会化的失业保障制度与之相匹配。那些因主观或客观原因想脱离原企业工作岗位的人以及学非所用、不能发挥专长但又不能流动的人,除了人事、户籍等方面的因素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缺少健全的社会化失业保障制度。如果有了社会化的失业保障制度,职工在离开原企业到再就业这段时期的生活保障问题有了着落,免除了后顾之忧,那么,就可能果断地离开原来的企业或工作岗位去寻找更能发挥自己专长的劳动岗位。这样,劳动力就在全社会范围内自由有效地流动起来,就业效率和劳动力的整体资源配置效率将大大提高。
二、一个社会福利博弈模型的昭示:防止失业保障制度对解决失业特别是磨擦性失业的负面影响
失业保障制度既能保护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权力,同时也会对解决失业特别是磨擦性失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人们在就业行为上的博弈倾向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理性的劳动者可能在高福利政策时选择减少工作时间或干脆失业,而在没有失业保障或失业保障水平很低时反而拼命工作。国外的一些经验研究为上述判断提供了证据。比如,美国的一项研究表明,如果美国的1976年就停止实行失业保险福利计划,那么,失业者当年的失业时间就会从4.3个月下降到2.8个月。另外一些研究表明,失业保险福利对工资的替代率每上升10个百分点,则美国失业者的失业时间就增加一周左右。此外,美国伊利诺州曾经在1984~1985年间进行过一次快速再就业者奖金试验。试验的做法是把失业保险领取者随机划分两组,一组作为控制组,而对另一组则提供一种奖励,即只要他们能够在失业后的11周内找到工作并且能够连续就业4个月以上,则他们可以获得500美元的奖金。结果后者的失业时间比较制组中的人缩短了一周左右。(注:这几个例证转引自“刘昕《等待性失业及其制度基础与制度变革——关于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的思考》,载《财经问题研究》1998年第11期。)我们可以从这些例子看到,失业保险或下岗补贴的多寡及领取时间的长短都会直接影响到失业者的就业选择。在当前形势下,国家出于安定下岗职工生活和社会稳定等多方面考虑,要求每个地区都要或多或少地向他们发放一些补贴,甚至还由原单位支付一定比例的基本工资。那么,不难想象,这种补贴越高,则下岗职工等待下去的决心就越大,这对于解决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和降低全社会的失业率都是极为不利的。
我们还可以从社会福利博弈这个著名博弈例子中分析失业保障制度对失业特别是磨擦性失业的消极影响。在这个博弈中,流浪汉有两种选择,即寻找工作或游荡;政府也有两种选择,即救济或不救济。但政府只愿意救济那些积极寻找工作的流浪汉。
假定政府救济,流浪汉的最优策略是游荡,如流浪汉游荡,政府将选择不救济;假定政府不救济,流浪汉的最优选择是寻找工作,如果流浪汉积极找工作了,政府当然要救济他。显然,这个博弈对应的福利政策是无效的。也就是说,这个博弈不存在纳什均衡。那么,什么是纳什均衡呢?纳什均衡指的是这样一种战略组合,这种战略组合由所有参与人的最优战略组成,也就是说,给定别人战略的情况下,没有任何单个参与人有积极性选择其他战略,从而没有任何人有积极性打破这种均衡。通俗地说,纳什均衡是这样一种“僵局”:给定别人不动的情况下,没有人有兴趣去动。
要使这个博弈存在纳什均衡,就必然要改变博弈者的效用水平,即改变支付矩阵。比如,图2这个支付矩阵表示的社会福利,双方就存在纳什均衡(救济,寻找工作)。显然,福利政策有效与否同效用水平有关,那么,我们应该建立什么样的失业保障制度以避免其对解决就业问题特别是磨擦性失业的负面影响呢?关键是要从总量和结构两个方面着手。
第一,失业保障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口多、底子薄,生产力水平低,因而目前社会保障水平应以保证大多数人的最低生活要求为基本原则。不切实际的高福利政策只会使企业难以承受,国家财政负担过重,同时还使劳动者滋生依赖、懒惰情绪,加大磨擦性失业率,最终是事与愿违。这一点是我国在建立失业保障制度时尤其要注意的,要吸取西方一些发达国家“高福利政策”的教训。
第二,力求缩小所有制之间和城乡之间的社会保障水平差距。首先应当适当降低国有企业的社会保障水平,并且降低冗员安置的机会成本及富余人员对企业福利的依赖,以便形成正常有序的冗员消退与安置机制,其次,适当提高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保障水平,这不仅有助于实现企业公平竞争,也有助于缩小社会保障的所有制结构差距,降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机会成本,使他们对未来的工作有更长的预期,更有信心在非国有经济中寻找发展,从而消除下岗职工到私营、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三资企业”就业工作的后顾之忧,由此将缩短失业周期,减少摩擦性失业。再次,适当加大农村社会保障力度。哈里斯-托达罗模型发展了刘易斯的二元经济理论,认为正是由于城乡福利和实际净收益差距比较大,提高了农村劳动力相对转移成本而获得较高收入的预期,造成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盲流”并超过城市吸纳能力,从而导致了城市中的高失业率。应该说,这样的分析对我国是很有启发意义的。当然,由于我国国情不同,暂时还不可能建立强大而完备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但是,着手解决农村居民最基本的生活问题,降低农村劳动力对城市高收入的预期,既体现公平和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客观要求,也有利于降低城市失业率及农村劳动力流出引起的磨擦性失业水平。
三、完善我国失业保障制度的基本构想
1.失业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及筹集模式。失业保障金的筹集是失业保障制度的核心,其中经费来源又是首要的问题。在我国必须按照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筹集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的本质特征之一就是互济性,从这一角度出发,劳动者个人必须负担一定费用。作为用工主体的企业,承担失业保险基金的一定费用也是合理的。目前我国企业实际负担的失业保险费用相对较低,只占职工工资总额的2%,远远满足不了不断扩大的失业人员的现实需求。更为严重的是,经营状况差、效益不好的企业,面临着众多职工失业风险,迫切希望能借助失业保险基金使职工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但由于这些企业经营上的困难,保险费很难及时足额到位,而一些新办企业、效益好的企业又因近期内不存在企业职工失业问题而以种种借口不愿意缴纳保险费。失业保险制度的典型特征就是社会性和强制性。因此,任何企业都不能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交、欠交失业保险金。
政府对失业保险提供支持和补贴,无论按国际惯例,还是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来说都是必须的。首先,失业是一种风险,每个人都可能会遇到。失业风险一旦成为现实,单纯依靠个人还是企业都是无能为力的,只能依靠社会的经济救济,国家在社会化的失业保障体系中应该扮演重要角色。其次,失业风险蕴含着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对社会安定具有重要作用。从国外的实践经验来看,失业保险确实能起到“安全网”和“减震器”的作用,在我国,客观上存在的失业状况,也会给社会稳定带来一定的就业压力。因此,国家财政应该是失业保险金的重要来源之一,失业保险基金不足部分应由国家财政予以补贴。可以设想四种办法:(1)利用出售国有中小企业的存量资产,直接转化为失业保险费用;(2)通过增发国债为失业保险事业筹集资金;(3)选择适当的时机开征社会保险税,将其中的一部分转化为失业救济;(4)将亏损企业的财政补贴的一部分转化为失业保险金。
2.拓宽失业保险覆盖范围。较长一段时期以来,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局限于国有企业中破产企业职工、濒临破产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解除合同的工人和被企业辞退的职工。其他所有制的职工基本上未列入保险范围。从理论上讲,失业保障应涵盖所有劳动者,因为他们都有被暂时排出就业行列的可能。在深化改革的进程中,我们正面临着城镇各类企业失业职工和农业剩余劳动力不断扩大的趋势,为了保障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和实现再就业,我国的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亟待扩大。结合经济发达国家和转型国家的经验,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可按以下思路进行改革;第一,失业保险享受范围覆盖整个工薪阶层,包括不同所有制性质的所有企业(单位)和所有职工。城镇国有、集体、股份制、私营企业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都应能享受一定期限的失业津贴、失业救济和再就业机会。这既是保障共和国公民基本权利的需要,也是增加非国有单位吸引国有企业的富余人员能力的需要。第二,从长远来看,失业保障享受对象应不加限制地把企业富余人员、企业被兼并和转产后失业职工纳入失业保险对象范围。
与扩大失业保险范围直接相关的重要环节还有享受失业保险资格条件的认定问题。一般地,只有具有以下资格者才有享受失业保险津贴的权力:失业者必须是非自愿失业者;失业者必须处于劳动年龄阶段,且有劳动能力;必须提供足以证明其为非就业人员并积极要求就业的证据;失业前工作过一段时间或有过一定的投保经历。由此表明,凡无充分理由自动离职者,或因个人过失被解雇者,或失业未在劳动部门登记者以及拒绝接受劳动部门分配、介绍工作者,均不能享受失业保险的相关待遇。
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篇2
摘要:目前,世界上已有70多个国家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各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功能也从最初的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平,维护社会稳定发展到促进就业等方面,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对传统失业保险制度的改造积累的丰富经验,将为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改革提供借鉴。本文则是通过国外失业保险制度的比较及我国失业保障的现状和各国失业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来探讨我国的失业保险问题。
关键词:失业保险制度现状改革启示
1国外失业保险制度比较
1.1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在实施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的国家,企业雇员一般都是在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之内。另外,部分国家公务员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如美国、日本、加拿大等;部分国家将农民列入失业保险范围,如德国、日本等;还有的国家包括个体劳动者,如丹麦等。在实施非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的国家,只有建立了事业基金会的部分产业中的雇员被失业保险制度所覆盖,但在这些产业内部,工会会员必须参加失业保险,非公会会员可以自愿参加。未参加失业保险的工人一旦失业可以申领失业救济金。另外,有不少国家将非正规部门就业人员排斥在失业保险范围之外。非正规就业部门指那些稳定性不强,人员流动性大的小规模经济的部门。这个领域的就业人员的不稳定性以及流动性强易造成管理上得困难。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失业保险范围有逐步扩大的趋势。
1.2失业保险的基金来源。失业保险的基金的来源有三个,即雇主、雇员以及政府。雇主一般按照企业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雇员按照自身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对于雇员收入超过一定限额以上的部分,通常不必缴纳保险金;政府对于资金的收支缺口予以平衡。
按照失业保险金的承担着分类,各国失业保险基本存在以下几种分担方式。第一,国家承担。雇主不必缴费,国家承担全部失业保险金的给付。以澳大利亚为例,每年失业保险金的支出由财政部门做出预测,社会保障部门予以平衡,由国会讨论通过。由国家承担全部责任的国家还有新西兰和匈牙利。第二,国家和企业分担。国家和企业分担方式一般由企业缴费,政府补贴。以美国的部分州和澳大利亚人为代表。第三,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分担。在这种方式下,雇主和雇员缴费,政府承担部分失业保险开支和弥补失业保险收支差额。世界上有40%以上的国家采用这种方式,比如德国、英国、丹麦、加拿大等。第四,企业和个人分担。失业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在法国、荷兰、以色列等国家实行这种负担方式。第五,个人全部负担。以前南斯拉夫为代表。第六,企业全部负担。在加纳实行这种制度。
1.3失业保险的给付水平。失业保险的待遇水平,是指对于失业者发放的失业保险金额的多少。一国失业保险待遇水平的高低,取决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基本生活标准。应以失业保险金水平不能高于最低工资标准为原则,否则会“养懒汉”。通常,发达国家失业保险金的数额一般为失业前工资的50%-60%,发展中国家一般是40%-50%。
1.4失业保险的管理体制。首先是政府部门直接管理。采用这种管理体制的国家较多,如美国、英国、日本等多数发达国家。其次是自治机构管理。德国、意大利、法国均采用这种管理方式。法国的失业保险由劳资双方共同组成的理事会管理,政府的社会保障部予以监督。德国的失业保险由雇主、雇员和工会三方代表组成的保险机构管理,联邦劳动局予以监督。最后是工会管理。在工会基础较好的国家,如丹麦、瑞典等国实行这种工会管理方式。
2我国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的失业保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了诸多问题与缺陷,极大地影响了失业保险的保障功能。这些问题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小。大量的城镇企业下岗职工和农村剩余劳动力没有被纳入到失业保险的范围之内。第二,现行失业保险基金规模小,基金承受能力较弱。由于失业保障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覆盖范围窄,导致收缴的保险费数额有限,失业保险的受益率和替代率较低,保险基金承受能力较弱,难以应对严峻的失业保障形势。第三,失业保险不能更好的促进再就业。第四,现行失业保险统筹水平和层次较低,影响失业保险作用的发挥。第五,“非本人意愿”难以界定。第六,信息化程度相对落后。第七,行政执法力度不到位。
3各国失业保险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通过各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可以总结出国外失业保险制度可以有以下几方面值得借鉴:首先,通过立法促进就业;其次是要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作为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一项重要的内容,失业保险同样要体现互济性公平性的特点,对劳动力市场上得就业者应当提供一视同仁的保险待遇;再次,抑制解雇,日本的失业保险机构主要从稳定就业出发,采取了资助某些企业的做法,而且韩国的失业保险机构,也实行了类似措施,英国对雇用25岁以上的失业者达6个月以上的企业给予每周750镑的培训补贴;第四,发展职业教育和培训,对失业人员进行职业教育和培训,是促进就业的最有效途径;第五,完善管理服务和信息化建设,全棉实现计算机管理和信息传送网络化,实现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服务的全程化、个性化,为企业和事业人员提供切实有效的帮助;第六,鼓励灵活就业,这种就业形式多样、方式灵活,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容易开发出适合岗位及失业人员特点的就业岗位,对完成政府提出的增加就业岗位的目标作用巨大。
总之,许多发达国家在失业保险的普及程度、在失业保险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都有宝贵的经验,有许多做法值得借鉴。期望作者的解析和思考能对我国从失业保险体系的建立到失业保险金的支付与使用有些许启示与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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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篇3
关键词:失业保险基金;制度;体制;机制;创新
中图分类号:840.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96(2002)05-0058-04
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基金在管理制度、管理体制、管理机制等方面都存在诸多问题,正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因此,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创新就成为重要的议题。
一、管理制度创新
(一)管理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律制度不健全。1994年1月,国务院了《失业保险条例》,《条例》的颁布尽管使失业基金的安全与完整有了可靠的保证,但毕竟立法层次低,基金收缴缺乏强制性手段,在第五章罚款中,对无故不缴或拖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事业单位没有规定明确的处罚条例,地方政府也没有出台强硬的缴费措施,致使失业保险费的征集缺乏刚性。
2.失业保险制度涵盖面窄,对失业人员认定不准确。我国虽已在颁布的《条例》中规定将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扩大到城镇所有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但实际上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仅局限于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而其他各类所有制经济单位的职工,尤其是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的工人和农民合同制工人,大多处于无保障境况。据统计,截止2000年6月,全国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达9930万人,全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有128万人,仅占全部失业人员2000万人的6%左右。《条例》中对失业人员的认定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即曾经就业者,不含尚未就业者。但实际生活中,隐性就业问题很突出,据调查,目前下岗人员中大约有半数以上都处于不同形式的就业状态,有的地区高达70%~80%以上,其中不乏有相当丰厚收入者,他们一边隐性就业,一边领取失业保险金。
3.失业保险基金中有关费率的确定及收支结构不合理。《条例》规定缴费比率从过去的1%提高到3%,并采用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办法,其中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缴纳,个人按本人工资的1%交纳。缴费率虽然提高了,但由于企事业单位的缴费情况不佳,使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得不到保证。在保险基金使用方面,一是用于企业保险金支出的比例偏低,管理费用偏高,二是以再就业培训为名,行大肆挥霍浪费挪用保险金之实。据资料反映,1997年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救济失业职工的支出占当年总支出的51%,不足当年收入的40%,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支出是当年总支出的30%以上,失业保险管理机构管理费支出占当年总支出的10%以上,而国外失业保险管理费一般为3%~6%。
(二)管理制度创新对策
1.建议尽快制定具有较高立法起点和水平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失业保险法》。完善现有的《失业保险条例》,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制定有关法律责任和处罚条款,以发挥失业保险法律的威慑力。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社会保险机构对拒缴、拖缴、少缴企业有权查封其银行账号、封存固定资产,采取强制性手段实施,并应尽快出台《社会救济法》、《社会福利法》、《再就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为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并且加强司法力度和执法力度,对于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拓宽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建立起隐性就业者的鉴别制度。为促进就业人员的流动,为企业公平竞争创造条件,应拓宽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城镇国有、集体、股份制、私营企业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雇员,都应该享受一定的失业津贴、失业救济和再就业机会,并且从长远看,应不加限制地把企业富余人员、企业被兼并和转产后失业职工纳入失业保险对象范围。要建立起隐性就业者的鉴别制度。由于信息的不对称,隐性就业的鉴别就显得非常困难,如何在管理成本不高的前提下寻找有效的鉴别方法,劳动管理部门在实践中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目前有些地方规定只要满足以下一个条件的就认定为再就业:一是办理了执照;二是重新签定了劳动合同;三是续办了社会保险;四是在外地打工。当然,上述方法也不完全合理,并且涉及面很广,还有待于在实践中完善。
3.适当提高失业保险缴费率,实行失业保险支付制度的创新。失业保险缴费率可在现有缴费率的基础上再提高1~2个百分点,并依照企业、个人共同负担、国家财政适当补贴的原则合理分担,当然,缴费率可根据失业率高低及时进行调整。应合理安排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结构。尤其是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可以按失业率、失业保险金给付标准分期测定用于失业救济的失业保险金的支出比例,其余额部分用于再就业培训方面的支出,而且对两部分基金实行专项管理,原则上再就业基金不能挤占失业救济金。目前,失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要制定再就业基金的支出范围及再就业项目的开支标准,作为再就业基金支出管理的依据。应建立有差别的支付制度。改变目前按固定数额支付失业保险金的做法,建立与缴费的数量、时间适当挂钩,多档次的失业保险金支付制度,个人缴费的数量越多,时间越长,可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要越高。
4.尽快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原则,制定统一的失业保险会计制度,这是规范和监督失业保险收支活动的基础。
二、管理体制创新
(一)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失业保险管理体制尚未完全理顺。现行的失业保险管理并不是一个统一的体系,而是条条管理与块块管理相互交叉、分级式保险与行业性保险各行其事,某些行业或部门建立有相对独立的失业保障管理体系,导致对失业人口的管理,失业保险资金的管理和发放,以及再就业培训等管理还不能实现统一,结果必然造成各自为政、业务交叉、成本上升,这既不符合失业保障的社会性要求,又在管理上造成机构重叠,浪费了有限的失业保障资金。
2.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偏低。主要是处于县市级低层次的统筹水平上,各地在统筹和使用基金上的差异较大,这种状况不利于统一管理和集中资金,互济性差,起不到在全社会互相调剂、分散风险的功能。
3.失业保险金收缴随意性大。较长时期以来,失业保险金的收缴都是以各种费用形式进行,筹集方式不稳定,强制性差,收支随意性大,既不规范,又不严肃,既缺乏保证,又不符合现代市场经济与法制社会的要求。
(二)管理体制创新对策
1.统一失业保障管理机构。应改变各自为政的管理格局,最终建立一个由国家统一协调,各级政府的劳动保障部门实施专业管理的分层次的失业保障体制。并按照政企分开、分工协作、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合理界定有关部门的职责权限。财政部门负责失业保险资金的管理、监督和平衡,劳动部门负责政策的制定和具体行政事务的实施,解决政企不分、政出多门和扯皮内耗等问题,逐步实现政府不直接经办失业保险,而成立专门的非赢利性的社会失业保险机构,保证失业保险管理和运行的相对独立。
2.提高失业保险金统筹层次。应改变目前我国失业保险金所处的县级统筹和市级统筹分散管理的状态,建立中央、省、市、县基金管理体制,进一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近期目标应首先过渡到实行省级统筹,建立省级失业保险调剂基金,最终实现全国统筹。以实现基金的合理积累,提高基金的调剂能力,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为此,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各省依据失业保险条例制定的实施细则提出指导性意见,以便于将来形成全国统一的失业保险实施细则。
3.尽快开征失业保险税。完善失业保险体制,本身要求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必须社会化、规范化、法制化。许多国家的经验表明,开征失业保险税是筹集失业保障收入较科学的形式。由于失业保险税的强制性、普遍性和固定性,有利于扩大征收面;有利于公平负担,不同所有制的企业都按相同的税率征收,能做到一视同仁;有利于资金的统一调度和调节,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还有利于降低收缴成本,不必另建一支收缴队伍。失业保险税的交纳范围应包括所有不同所有制类型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劳动者,还有个体工商户,如果纳税人是单位,课税对象应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如果是个人纳税则应以个人的工资为课税对象。税率可采取比例税率,可在目前失业保险收取比例基础上适当提高,以5%较为合适,调整幅度不能过大。从税收的归属来看,失业保险税应为中央地方共享税,并合理确定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比例,考虑到地方政府承担主要的社会保障职责,地方财政要得大头,中央财政掌握的部分,主要用于全国失业保障支出地区间的调节。可采用与一般税收不同的征管形式,如建立个人账户。同时,在征税管理中要注意税收、财政、劳动等部门的协调,税务部门负责依法征收,财政部门负责划转和监督,劳动部门负责支付。
三、管理机制创新
(一)管理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基金收缴困难,激励机制不健全。首先,由于企业经济效益在体制转轨过程中普遍低下,因此拖欠失业保险金现象屡屡发生,特别是一些大型企业欠缴保险费情况更为严重,尽管有的地方规定,失业保险费由企业的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转入失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账户”存储,但多是无钱账户;其次,一些效益好的企业,尽管失业风险较小,但因为职工工资总额较多却需要缴一大笔失业保险金,感觉心理不平衡,积极性不高;第三,一些“三资”企业和民营企业的领导认为,企业劳动力自愿流动现象十分普遍且比较频繁,不存在失业问题,因此也不愿参加失业保险;第四,一些地方政府对失业保险不够重视,在地方财政预算中往往忽略了这一项目,造成了单位及其职工交纳困难。而对于征收者来说,由于目前割断了征收单位的管理经费与征缴额之间的联系,相关部门的经费由同级财政统一拨给,这使征收者的积极性也受到了很大影响。我们目前既没有根据失业保险的强制性设计出很好的强制征收方式,也没有针对失业保险的互济性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缴收单位、个人以及收缴人员都缺乏有效的激励手段。
2.基金管理混乱,监督机制不完善。由于我国目前的监督体系不完善,即使现有的监督机构也职权不明,难以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运用形成必要的约束。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从收入到支出,再到节余、储存和投资,缺乏强有力的监督管理机制,致使各级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混乱,对基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行为不能及时发现与矫正,一些地方把基金当作周转资金使用,一些地方基金被挤占或挪作他用,一些社保机构管理成本太高,浪费惊人,加剧了失业保险基金供求之间的矛盾,使基金难以有效发挥作用。
3.基金增值率低,经营机制不灵活。社会保障基金应进行投资使之增值,而不应单纯作为一种储备基金使用,这是各国社会保障立法普遍运用的一个重要原则。而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后,恰逢国家对金融政策大力整顿,银行存款、国债利息大幅调低之时,并且,所筹资金又形不成累积资金可资运营,难以产生更大社会和经济效益。与此同时,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尚未建立起来,一些基金投资缺乏可行性论证、自发性、盲目性较大。
4.再就业功能弱化,保障机制不科学。从世界各国的发展趋势看,越来越多的市场经济国家通过调整失业保险基金中用于技术培训,转岗训练费用比例等办法进行积极的失业保障。如:法国、韩国就分别将失业保险基金的50%或60%用于转业训练、市场服务和再就业安置。而我国《条例》颁布后,由于进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费用仍然偏低,仅为失业者免费提供职业信息咨询、求职指导等而缺乏必要的资金投入,不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失业者的再就业问题。
(二)管理机制创新对策
1.创新筹集手段,建立基金筹集激励机制。国家财政是失业基金的主要来源,失业保险金不足部分应由各级财政予以补贴。可以将出售国有中小企业的存量资产直接转化为失业保险费用;可以把亏损企业财政补贴的部分转化为失业保险金;可以把部分国有企业股权划给失业保险基金,用股权收益作为部分资金来源;国家财政还可以通过增发国债、国有股减持筹集失业保险金。应建立起基金筹集的激励机制。要充分重视经济手段在失业保险基金筹集中的应用,由于失业保险不是人人都可享受的,有些人和企业可能纯粹是在作贡献,因此,在我国经济还不太发达的情况下,物质刺激在资金筹集中的作用是很大的。激励机制既包括对缴费者的激励,也包括对征收者的激励。对缴费者的激励主要采取通过一定的方式对按时缴费、并且缴费数量大的企业给予一定程度的返还,对个人也可考虑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资金只有在失业和退休期间才可以动用。对征收者的激励,可考虑财政在每年核定经费时,使征收单位的管理费与征收数额挂钩,以调动其征收的积极性。
2.完善监督体系,建立基金收支制衡机制。为了确保失业保险基金高效有序运作,确保基金使用的公开性、公平性、合理性。首先,必须健全监督体系,除《条例》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外,还可以成立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以及失业职工代表组成的专门监督机构,严格审批基金年度预算和年终结算,监督基金收交是否及时到位,基金使用方向是否正确,支出结构是否合理,投资结构是否优化,管理费用是否适度,是否专款专用等。其次,加强舆论监督,即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状况和保值增值状况,接受社会居民监督。第三,加强权力机关的监督,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应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报告发展情况和经费收入预决算的情况,听取代表和委员的审议和意见。第四,要尽快建立信息监控网络,实现失业保险的全方位监控。
3.拓宽增值渠道,强化投资风险约束机制。根据我国国情,基金运作应遵循安全、有效的原则,在保值的基础上争取适度增值。可根据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构成的实际状况,如基金固定部分和流动部分不同的使用方向,实行分散化、多元化的投资策略,除一部分存入银行、购买国债外,一部分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可以购买企业债券,购买业债优秀的股票、进行房地产开发等。还可以与政府部门联合开发,即取得政府的支持,使政府将一些风险小,并有一定盈利水平的公共事业方面的投资项目优先优惠安排给失业保险基金。同时要进行科学的组合投资,并及时做出合理调整。为了保证基金安全运营,失业保险基金在投资领域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即完善和规范建设项目资金制度,建立投资决策责任制,实行“谁投资谁决策,谁投资谁承担责任和风险”,建立以经济利益约束、行政责任约束和社会法律约束为内容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同时要严格遵循分散投资风险的原则,既可选择不同行业的企业,或同一行业不同经济成份的企业,或不同功能的金融机构、政府、债券进行投资,也可选择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运营环境诸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的不同地域进行投资,并选择好投资时机,以确保投资安全。
4.扩展就业空间,建立以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机制。从根本上讲,失业救济只是一种权宜之计,促进失业者再就业才是根本目的。这样,不仅可以减轻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降低失业保险制度的保障成本,而且对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要把基金的使用与再就业密切结合起来。首先,基金使用的着眼点要从失业救济转向扶持再就业。要严格救济条件,缩短救济期限,增加失业人员的培训费开支和职业介绍费开支。其次,加强失业者的再就业培训,积极创造就业机会。再就业培训中心要和职业介绍机构密切结合,积极与需要劳动力的企业单位鉴定合同和协议,使这些用人单位优先录用经过培训的失业人员。第三,对千方百计增设岗位安排失业人员就业的企业,可给其一定数量的基金,扶持其生产或用于贷款贴息。第四,对于自谋职业者,包括易地择业、下乡务农、经商、从事服务业以及参加社区有偿劳动等,可一次性发给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费,作为启动资金。从以往简单的生活保险转化为促进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从消极的失业保险转化为积极的失业保险,使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参考文献:
[1]李晓玲.破产机制的完善与失业保障制度[J].安徽大学学报,2000,(3).
[2]石月华.论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对策[J].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01,(2).
OntheManagementInnovationoftheUnemploymentInsuranceFundinChina
LIANGRui-hua(CPC‘sNanyangTrainingSchool,Nanyang473056,China)
Abstract:AlowqualityinthemanagementoftheunemploymentinsurancefundinChinaandtheexistingproblemsinthemanagementsystemandmanagementmechanismcallformanagementinnovation.Itisnecessarytoperfectthelegalsystem,establishidentificationsystemfortherecessivelyemployed,apaymentsystemwithdifferenceandanaccountingsystemfortheunemploymentinsurance,raisetheleveloffundcollecting,collecttaxforunemploymentinsurance,andfinallyestablishanationalcoordinatedsystemundertheimplementationofgovernmentdepartmentsofalllevels.Meanwhile,itisimportanttoestablishanincentivemechanism,apower-balancingmechanism,arestrictivemechanismforinvestmentrisks,andamechanismofunemploymentinsurancetoincreasere-employment.
Keywords:unemploymentinsurancefund;system;structure;mechanism;innovation.
(责任编辑:书明责任校对:薛平)
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篇4
(一)失业保险制度发展过程
*市失业保险制度自1986年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颁布起正式建立,20年来,经历了一个由初创到稳步发展和继续向深层次发展的过程。1986年10月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当时覆盖范围是国有企业职工,企业按职工标准工资1%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不交费,92年缴纳比例调整为职工工资总额1%。95年依据《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河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办法》,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资企业及其职工,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1%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每月交纳2元失业保险费,96年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调整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5%。1998年7月失业保险费缴纳比例调整为企业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交纳,职工个人按工资总额的1%交纳。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我市随之将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保险费缴纳比例未变。
(二)“十五”期间失业保险基本情况
*市在市、区、县都建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察北、塞北管理区失业保险工作未启动),20*年底全市参保职工37.6万多人。“十五”期间全市失业保险新增参保职工、失业保险费征收总额都有新的突破,新增参保职工5.5万人,失业保险费征收2.48亿元。“十五”期末同期初相比,年失业保险费收入增长2.5倍。新接收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数、失业保险金支出较多,新接收失业人员44989人,为47253人支付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共计1.8亿元,20*年有28985人领取失业保险金,年底有19101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十五”期间*市失业保险基本收支状况列表如下(2001年初基金结余4654万元):
近几年*市大部分县区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结余呈负增长,支出主要用于支付失业保险金,“十五”期间全市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支出占总支出的71.6%,20*年两项支出占总支出95.8%。县区收入占全市收入的30%,支出占全市支出的60%,为了保证县区失业保险金的按时足额发放,省、市两级向14个县区拨付调剂金,5年共计调剂资金6982万元,其中12个县区依靠调剂确保发放。“十五”期末全市基金滚存结余4947万元,占全省结余的1.92%,在全省各市中*市向县、区调剂资金力度最大,基金结余最少。由于基金结余较少,20*年市级当年未向再就业拨付资金(预算600万元)。
20*年结余中含98年以前坏帐751万元,其中市级691万元、县区60万元,实际可用基金结余4196万元。县区可用基金结余924万元,其中蔚县、宣化县、桥西区三个县区结余725万元,占县区结余的74%,其他15个县区可用基金结余平均只有13万元。
二、失业保险工作措施及发挥的作用
*市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和实施至今二十年来,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始终以“言行谨慎、作风优良、仪表端庄、陈设整洁”为标准,自我约束,文明办公;为了尽快让失业人员心有所属,情有所依,制定实施《*市失业人员社区管理服务暂行办法》,始终在倾心为他们营造“失业人员之家”;为了使农民合同制工人享受与城镇职工相同的失业保险政策,实施了《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保险的实施意见》;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积极探索失业保险对促进再就业的有效办法,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联动机制,加强失业保险服务和就业服务的有机衔接,及时进行失业登记,积极提供就业信息,全面开展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帮助失业人员在技能、心理方面提高竞争就业的能力;增加失业保险基金对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的投入,通过直接组织培训和政府购买成果的形式,广泛开展技能培训,增强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能力,真诚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为促进*市改革、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发挥的作用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首先,有效地保障了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了社会安定。通过实施失业保险制度,给付失业保险金,保障了失业人员生活,帮助他们渡过了难关,对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其次,推行积极的失业保险政策,促进了失业人员再就业。按照有关规定,“十五”期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部分资金,用于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活动,共计支付1219万元,帮助部分失业人员重新走上了就业岗位,实现了再就业。
第三,积极支持配合企业改革,有效支持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失业保险制度,保障了从企业走向社会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减轻了企业的压力,推动了改革措施的顺利出台和实施。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十五”期间失业保险基金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调剂资金5093万元,为实现“两个确保”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三、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市失业保险制度的实施情况的研究发现,失业保险制度虽然经过多年的改革、创新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社会“稳定器”、经济运行“减震器”和实现社会公平“调节器”的作用,但是,就目前整体运行情况而言,仍存在着诸多不足,与整个经济体制及就业体制改革还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政策方面
失业保险立法层次低,立法滞后,缺乏较高的法律效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明显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虽然国务院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但它仅仅是失业保险制度实施的一个基本规范,还没有上升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的高度,其权威性、强制性不够,削弱了失业保险制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作为社会保障标志性法律—《社会保障法》还未出台,失业保险的“尚方宝剑”还不够锋利。
(二)参保征缴方面
1、失业保险覆盖面还比较窄。主要表现为:首先,失业保险制度改革跟不上就业形势变化的需要,传统的以“单位”为服务对象的失业保险体系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分散化、流动性强的就业格局。其次,目前主要是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参加缴纳失业保险费,乡镇以下企业还未开展失业保险业务。最后,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至今没有将国家公务员纳入失业保险范围,成为制约人事制度改革纵深发展的“瓶颈”,不利于建立统一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把部分劳动者排除在外,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应急性有余而前瞻性不足,这不仅直接损害着劳动者在就业中享受社会保障权益的公平性,也因为企业或单位有无履行相应的缴费义务带来劳动成本的差异,从而影响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2、失业保险登记制度不完善。失业保险登记制度在实际运行中不到位,一方面是由于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征缴暂行办法》对拒不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单位处罚有限,极大地削弱了社会保险推行的强制性,滋长了少数单位拒绝参保的侥幸心理。另一方面是劳动部门对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的获得不直接、不充分,只能借助外来资源来“共享”,不能有效地推行失业保险登记制度。
3、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力度不够。虽然失业保险费总量每年都在递增,但实际筹集过程仍存在一定的困难。大部分事业单位不按时上缴失业保险费,出现失业保险费“不缴”或“欠缴”行为。少部分企业以各种方式拖欠、抵制失业保险费的缴纳,出现了类似少报职工人数或工资总额等失业保险漏费行为。这些现象的出现,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当事人认识上存在偏差。许多单位和职工认为失业保险是“劫富济贫”,尤其是效益好的企业、事业单位认为:职工根本不存在失业问题,交也是白交。另一方面是《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欠缺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导致它的实施机制较弱。《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3条虽然规定加收0.2%的滞纳金,并且在26条规定拒不交纳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的可以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但整个罚则并未规定对强制征缴未果的法律制裁,使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义务人存有侥幸心理,使这种拖欠缴费的行为得不到强有力的惩处。
4、失业保险基金统筹调剂层次较低。我省目前失业保险基金以市级统筹为主,省级调剂为辅,而全省各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失业状态很不平衡,各地在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方面苦乐不均,不少地方失业保险基金绰绰有余,个别地方失业保险基金入不敷出。出现全省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总量年年增长,呈现过剩,而个别城市、个别县区由于失业保险支付能力不足,财政负担不起,造成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得不到及时救助的不正常现象。
5、中断交费人数增加较快,缴费人数持续下降对基金征缴产生较大影响。主要是企业下岗职工向失业保险并轨的步伐加快,企业改制、破产力度不断加大,职工大量的被解除劳动关系或提前退休,造成参加失业保险人数持续减少。
(三)失业保险待遇方面
1、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界定模糊。《失业保险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有“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实际操作中“非因本人意愿”难以界定,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由于就业不充分、企业处于半停产状态、工资太低等原因,“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按规定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而这又与设立失业保险制度的初衷相悖。第二,一些垄断行业职工解除合同,获得高额经济补偿的人员,比普通企业安置费还要高很多,按理不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但在具体执行中考虑到社会稳定、行业利益等种种原因,仍为他们发放了失业保险金。第三,一般企业买断工龄、给予很低的经济补偿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由于和企业签订了自愿解除合同的协议而丧失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2、失业保险待遇给付标准偏高。失业保险待遇给付带有特别强的不可逆性,或者说刚性,标准确立在一个较高的水准之上后,要将其降下来是十分困难的。目前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由省级统一制定,城市失业人员每人每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门诊医疗补助、医保补助平均在450多元,对于象*市这样经济欠发达的城市,给付标准偏高,与当地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相适应,带来了失业保险待遇支付能力不足,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不愿意就业等经济和社会问题。
(四)管理服务方面
1、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作用发挥不充分。从目前失业保险所发挥的作用看,还停留在生活保障上,在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所发挥的功能还不够。首先,失业保险基金不足,基金大部分用于支付失业保险金,导致用于失业人员培训和职业介绍的费用不足。“十五”期间*市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向再就业拨付资金三项支出占收入的97.77%,20*年达99.25%。其次,失业保险制度对失业者积极求职的经济激励方面仍有缺陷。最后,由于培训、职介经办机构经费紧张,存在挤占挪用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的问题,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没有发挥真正作用。
2、信息化程度相对落后。失业保险政策是集职工参保缴费、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发放、失业人员转岗培训和再就业于一体的完整制度体系,但由于信息化程度落后,很难实现预定的管理目标,致使不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隐形就业人员领取了失业保险金,造成了基金的流失。统计手段落后,造成数据失真。失业保险基金的资金运作只能停留在口头上,保值增值更无从谈起。
3、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的建设不完善。立足基层,开展社区服务,是失业保险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而目前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受双重领导和管理,工作人员“兼职”,办公场地和办公设施与社区居委会共用,办公经费空缺的情况很普遍,无法为失业人员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
四、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思路
目前我国社会政治稳定,经济快速发展,为我们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提供了有利条件。我们认为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逐步建立起覆盖城乡全部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三方面合理负担,与再就业紧密结合,管理与服务社会化的新型失业保险制度。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健全失业保险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在依法治国的时代,加强立法是解决问题的制度保障。要保证失业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必须尽快出台《社会保障法》、《失业保险法》、《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无法可依,就会使失业保险工作开展起来困难重重,如征缴困难、欠费普遍、管理不规范等。因此,只有尽快立法,才能为失业保险制度的创新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使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走向健康发展轨道。
(二)进一步扩大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
依法扩大了覆盖范围。失业保险的特点之一是其具有很强的共济性,覆盖范围越大,共济性越强。扩大覆盖范围,根本目的是为更多的劳动者提供必要的保障和帮助,解除他们以多种形式实现就业的后顾之忧,促进劳动力与其他经济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鉴于我国各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现实,尤其是乡镇企业的迅猛发展以及城乡劳动力的流动,应适当扩大失业保险的适用对象,让所有企业、事业、行政机关凡是有可能失业的劳动者都参加失业保险制度。
在做好扩面工作的同时,必须强化基金征缴工作。强化征缴工作的重点:一是调整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环节,将失业保险登记和税务登记结合起来。在税务登记之前,用人单位必须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真实用工人数,并以此人数作为缴纳失业保险的依据,减少参保或税收的不足,均衡用人单位用工成本,维护用人单位的公平竞争。二是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可开征社会保障税,用征税的形式筹集社会保障基金,以确保基金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并加强管理,防止基金的流失、浪费,而且还要运作好基金,让其保值、增值。三是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各级党委、政府在安排机关事业单位的年初财政预算时,一定要按照有关规定,把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资金足额纳入预算。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都应安排弥补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不足的财政预算,从而增加社会保障基金的总量,避免发生应急性“兜底救济”。
(三)合理确定享受条件、期限、标准
合理确定给付条件,严格审核领取资格。失业保险的对象不是一般劳动者,而是一些具有劳动能力却因暂时失去职业,而丧失生活来源的人。也就是说,作为失业保险的失业给付受给者,有着严格的资格条件。只有具备以下资格才能有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权利:失业者必须是非自愿失业者;失业者必须处于劳动年龄阶段,且有劳动能力;必须提供足以证明其为非就业人员并积极要求就业的证据;失业前工作过一段时间,有过一定的投保经历;享受失业保险的失业者原单位交纳一定额度再就业基金,防止用人单位随意的解雇劳动者,筹集再就业基金用于失业者重返就业岗位。由此表明,凡无充分理由自动离职者,或因个人过失被解雇者,或失业未在劳动部门登记者以及无故拒绝接受劳动部门分配、介绍工作者,不交纳再就业基金的,均不能享受失业保险的相关待遇。
待遇水平不能定的过高,而是要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在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就业结构还不够合理,社会保障体制建设也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失业保险所能提供的还只能是较低水平的、最基本的保障。对于提高津贴待遇问题,不可盲目从事,避免因提出不切实际的高指标而影响制度的巩固和发展。不要像发达国家那样,出现保护水平过高导致失业者再就业积极性的下降以及其他情况,对这个问题应有清醒的认识。待遇水平以维持失业人员在当地最低生活需要为准。
适当缩短给付期限,重新确定期限依据。我国现行的制度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两年。这恐怕是世界上最长的领取期限之一了,德国为12个月,阿根廷为16个月,巴西仅为4个月,就连瑞典这种高福利的国家,最长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不过300天。美国的一项研究表明,如果停止失业保险待遇,那么失业者当年的失业时间将从4.3个月下降到2.8个月,可见,过长的期限不利于敦促失业者积极求职。过长的失业保险期限可能使失业者丧失迅速就业的心理冲动,降低了失业者的职业搜寻成本,延长了失业者的职业搜寻期限,不利于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参考世界先进国家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我国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以1年左右为宜。
(四)加强基础工作,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随着失业人员数量的不断增加,管理和服务工作难度也更大。因此,把基础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十分必要。
1、建立科学、完整的失业保险统计指标体系。没有相关信息地收集,就没有科学地分析与预测。在工作手段上,应大力推动失业保险工作信息系统建设和计算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为了使基金真正体现社会保障功能,应尽快建立信息监控网络,实现失业保险的全方位监控。建立以失业人数、失业结构、失业再就业比例与结构、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数量与结构、失业保险金的增值与保值比例等指标为主的统计指标体系,有利于失业保险基金现状的真实反映。
2、立足帮助失业人员再就业,完善管理服务和信息化建设。要把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纳入“金保工程”和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的总体安排中,完善就业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就业信息和劳动力市场变化的动态跟踪系统,并提供失业保险及相关的政策指导、法律咨询等综合信息服务。全面实现计算机管理和信息传送网络化,实现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服务的全程化、个性化,为企业和失业人员提供更有成效的帮助。
3、将失业人员管理服务向街道社区延伸。要结合街道社区平台建设,将失业保险经办业务向基层延伸,充分发挥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在申领登记、待遇支付、管理服务等方面的作用。失业人员增多,服务内容更广泛,工作标准更高,都要求失业保险工作职能向社区延伸和拓展。依托社区开展工作,可以更贴近失业人员,做细做实管理服务工作。社区服务的主要内容:一是通过社区办理失业保险金的申领发放;二是与社区就业组织配合,帮助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三是与有关部门协调,切实做好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衔接工作。
加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的建设,要解决“由谁抓”的问题,建立完善相应的激励机制。解决好“如何抓”的问题,把组织保障与制度建设、人员到位与措施到位有机地统一起来,充分调动社区工作人员积极性,才能充分发挥社区劳动保障平台的作用。
(五)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目前我省失业保险基金只是在设区的市实行基金部分统筹,省级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由于统筹层次低,调剂范围、力度小,导致因各地失业率不同而出现失业保险基金或严重紧缺或大量储备的现象,不利于发挥失业保险的保障功能。因此,改革目前我省失业保险金所处的县级统筹和市级统筹分散管理的状态,破除本位意识和狭隘的地方利益思想,树立失业保险基金全省一盘棋的战略,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建立省级统筹,中央调剂的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调剂范围和社会化程度,既可以加强失业保险金的统一管理,使失业保险基金在各省、市、县之间的调剂使用,较好的解决个别地方支付能力不足,财政负担不起的问题,提高了失业保险机制抵御失业风险的能力,又有利于增强基金安全性,探索失业保险金保值增值的可靠途径,还可以提高中央掌握失业保险基金的比例,加大失业保险收支的可控性。
(六)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作用。加强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功能,是国际上失业保险制度发展的趋势。失业保险如果仅限于保障生活,势必不利于减轻就业压力,不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失业人员的生活困难。国际经验表明,就业服务和就业培训不仅是促进失业人员尽快重返就业岗位的最有效手段,而且也是稳定就业,减少失业保险金支付压力,增加失业保险基金数量的重要手段。
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篇5
【关键词】国家公务员/社会保障/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基金
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依据法律和法规,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对国家公务员因遭受本人所不能控制的失业风险而中断收入时,在一定时期内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再就业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它是国家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基本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当前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过程中,建立并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符合国家公务员制度要求和国家公务员职业特点的失业保险制度,对于促进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意义。
一、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的现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是指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1993年底以前又称国家干部或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前身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创建于建国初期,在“”期间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得到了恢复和发展。随着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作为其重要配套工程,国家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受到了政府的充分重视,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初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为推进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初创于1986年,以当年7月12日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为标志;1993年4月12日国务院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失业保险制度;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并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将失业保险范围由原来的国有企业职工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然而,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至今没有将国家公务员的失业纳入其范围,目前只有深圳市等极个别开放城市规定了国家公务员的失业保险,这不能不说是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的不足。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建国以来,我国传统社会保障制度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偿提供了充分、完善的国家保险和就业保障。随着经济体制及政治体制改革的加快,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向前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国家公务员失业的现象开始出现,迫切需要改革传统的国家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建立新时期的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
二、建立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保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顺利实施的需要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政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应根据上层建筑适应并服务于经济基础的总体要求不断加以调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正是国家转变政府机构职能、推进政治体制改革、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重大举措。现在,地方各级政府机构的改革正在有序推进。政府机构在精简、转换职能的同时,一部分国家公务员面临着分流,甚至下岗、失业,如果没有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与其衔接,政府机构改革工作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二)推行、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需要
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在国家机关中真正形成能进能出、能上能下、优胜劣汰的竞争激励机制,实行人员的合理流动,充分调动国家公务员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但由于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功能不全,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尚未建立,已成为制约人事制度改革纵深发展的“瓶颈”。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迫切要求建立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
(三)充分保障国家公务员基本权利的需要
国家公务员既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组织者和执行者,同时又是国家的公民。一旦失去工作,依法享有从国家或社会获得救助的权利,国家或社会也有义务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创造再就业的机会。因此,建立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一方面有利于解除国家公务员的后顾之忧,另一方面也有助于维护社会安定。
(四)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
建立健全统一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条件。失业保险制度,是我国统一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国家法律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险,起着社会稳定的“减震器”和“安全阀”作用,为其他社会保险制度无法替代。尽快建立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无疑有助于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三、建立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一)必须符合国家公务员职业特点
从担负的职责看,国家公务员担负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实现法律目的,在各项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始终处于重要的组织者和执行者地位。从职业性质看,国家公务员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执行职务的人员,是人民的“公仆”,他们所在单位或部门没有独立的利益关系。在建立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时,必须充分考虑,使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能体现出国家公务员职业的特殊性。
(二)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
我国长期实行国家统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制度,人们的依赖性强,风险意识比较淡薄。建立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必须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结合。享受失业保险,是国家公务员应有的权利,《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保障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养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国家和社会必须保证维护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同时,国家公务员也要树立自我保障意识,积极参与失业保险,尽缴纳失业保险个人支付部分的义务。要做到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就必须建立起相应的法律规章制度,以保证国家公务员都参加失业保险,履行应尽义务,享受应有的权利。
(三)国家和个人共同合理负担的原则
我国过去的国家公务员社会保障,其资金全部由国家负担,没有形成基金积累,造成了许多遗留问题。随着国家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障制度也应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深化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失业保险基金应由国家和个人共同合理负担,以国家负担为主,这样既可以增加资金来源,减少国家部分财政支出,又可以增强国家公务员的失业保险意识,并进而促进国家公务员珍惜工作机会,激化其工作热情。
(四)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真实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失业保险,可以说是社会救助的一种形式。失业保险待遇项目及水平的确定,同国家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真实情况和经济发展的水平有直接关系。在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建立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待遇水平应按照低于国家公务员最低工资,略高于社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原则确定。考虑到国家公务员与其它行业之间社会保障水平的差异,应使国家公务员的失业保险待遇水平略高于其它行业人员,以利于吸引社会上真正优秀人才,稳定和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
(五)与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相协调
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必须紧紧地同正在健全完善的国家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和全社会的保障制度相协调,应做到凡能由全社会保障制度相包容的部分,尽量适用全社会统一的保障制度的规定,以有利于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进一步向社会化发展。
四、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的法律构想
(一)加强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的法规建设,实现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法制化
只有建立起系统的、科学的并具有权威性和普遍约束力的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法律、法规体系,才能为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及其工作提供起码的活动准则和行为规范,也才会使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工作得到落实和执行。目前,我国仅有《劳动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对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进行了原则性规定,而缺乏对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进行具体规定的法律、法规。因此,必须尽快加强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的立法工作,首先要在宪法中增补失业保险的条款,以增强失业保险法制建设的权威性;其次,要加快制定《国家公务员法》和社会保障综合法即《社会保障法》;第三,要通过制定专门法规,如《失业保险法》或完善现有的《失业保险条例》,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对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作出具体明确规定,维护失业保险法律、法规的真正效力;第四,要明确和制定有关法律责任和处罚条款,以发挥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法律的威慑力。
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篇6
关键词:失业保险制度基金管理就业保障
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1.建立阶段
1986年为了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国务院颁发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这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暂行规定》虽然对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构成要素如实施范围、对象、资金来源、支付标准、管理机构都作了说明,但正如它的名称一样还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其实施范围狭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保障能力有限,失业救济性质明显。
2.发展阶段
20世纪90年代以后,由于经济改革的力度加大,国有企业富余人员问题浮出水面。为了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作用,1993年国务院又颁发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以代替1986年的《暂行规定》,但是《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并没有对《暂行规定》有大的突破和超越,失业保险原有的问题依然存在,在新的形势下有些问题甚至更加尖锐和突出,从而导致了失业保险在经济改革中没有担当起应有的责任,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改革的进程。
3.巩固阶段
1999年国务院的《失业保险条例》,在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强化失业保险的保障功能、强调失业保险权利与义务的对应、体现失业保险的性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方面无疑有很大的进步。确立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基本宗旨。将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建立了国家、单位、职工三方负担的筹资机制。在支出项目安排上,强调了失业保险金及其相关支出,增加了职业介绍补贴的开支项目,取消了生产自救费和管理费。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制定。提高了统筹层次,实行了市级统筹。加强了基金管理,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人银行的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1.覆盖范围窄,多数失业者享受不到失业保险金待遇
自《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后,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比过去大,但与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和就业岗位有限的实际情况比较而言,还是显得比较窄。我国广大农村还存在大量剩余劳动力,虽然现行的失业保险条例已把农民合同工纳入社会保险体系中,规定对工龄满1年以上、雇用单位已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农民合同工,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但是,这不能覆盖大量进城从事短时间打工的农民和每年从大中专院校毕业走向社会,短期内难以就业的毕业生,他们的失业保险问题也是一个亟待深入研究的新课题。
2.失业保险金来源渠道狭窄
失业保险金主要来源于征收的失业保险费,而各地的失业保险金以县(市)统筹,在当地使用。可见,失业保险金来源渠道单一,统筹层次低,防范和分散失业风险的能力不高、调剂能力差。
3.失业保险仅限于生活救助
《失业保险条例》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但是实际上,我国失业保险仅围绕失业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展开,在如何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没有过多的涉及。面对越来越多的失业人员,没有相应的就业激励机制和再就业培训措施,单靠给予生活救助是不够的,最终会导致保险基金不足,无法保障众多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三、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对策
1.调整失业保险制度理念,充分认识就业保障的重要性
社会保障应该具有就业保障的功能,其基金的支出,构成社会消费需求,与经济扩张和收缩之间存在着一种反向运动的内在联系。在经济繁荣、就业增加、收入提高、社会消费需求具有扩张倾向性时,社会保障金支出就会减少;反之,社会保障金支出就会增加。因此,只有达到充分的就业,才会从根本上减轻社会保障的负担。因此,应把失业保险制度与积极劳动政策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就业导向型的失业保障制度,以实现扩大就业的总目标。
2.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拓宽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渠道
由于失业本身是一种广泛的社会现象,
因此要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面,让所有非自愿而处于失业状态的人都能够享受一定的失业保障并获得就业的机会,使失业保障进一步社会化,做到应保尽保。当前,要尽快将刚毕业暂未找到工作的学生,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改革被精减下来尚未找到工作的人,农民合同工,农村潜在的失业者等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同时,要拓宽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渠道,建立基金来源多元化的失业保障体系,以满足基金不断增长的要求。
3.将失业保险与促进再就业工作联系起来,营造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宽松环境
推动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本身就是失业保险工作的一个有机部分,失业保险除了对失业人员进行救济外,另一项重要工作就是促进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提高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能力是解决失业问题的根本。因此,要将失业保险与促进再就业工作密切联系起来,加强对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做到失业培训工作经常化、有针对性,着力于全面提高失业人员的素质。另外,要营造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宽松环境,做到一要适当降低创业的门槛,减少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资金限额和各种限制条件;二要为创业者提供适当的资金支持,包括实施放宽贷款条件、降低贷款利息等举措;三要对失业人员创办企业提供一定的税费减免,降低创业的负担;四要鼓励创办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以缓解就业的压力。
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政府非常重视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而失业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予以高度的重视。我国应根据实际情况,借鉴其他国家经验,不断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制度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曲宁,陈莉霞.我国失业保险的现状分析及发展建议[j].科技创业月刊,2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