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高中作文网,请分享给你的朋友!

当前位置 : 首页 > 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公积金买房新政(6篇)

来源: 时间:2024-05-30 手机浏览

公积金买房新政篇1

一、推动已购公房上市交易,活跃二级市场

1.尽快出台《福州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对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在其购房时给予一次性兑现,提高职工购房支付能力。

2.全面落实住房二级市场开放政策,房改房产权登记后,房屋所有权证由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直接发给个人。原产权单位对已购公房上市申请应在7天内作出明确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同时,加强对已购公房上市有关政策的宣传。

3.由市房管局牵头建立已购公房上市置换中心,专门受现已购公房上市有关事宜。对急于变现旧房购买新房的,由置换中心先予变现,解决居民卖旧买新过渡居住问题。

4.市地税系统应在各办税服务厅专门设立退还纳税保证金受理窗口,对一年内换购房的,凡符合条件的要及时予以返还5%税收保证金,方便群众。

5.加快住宅产业现代化步伐,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树立品牌意识,提高商品住房的档次和质量,从而引导并刺激居民为改善居住水平和居住质量卖旧买新,活跃住房消费市场。

6.放宽执行蓝印户口政策。对以个人名义直接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城区商品住宅的,凡购买城区商品住宅每套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上的,本人或其近亲属申报蓝印户口的,其中一个减半征收城市增容费;购买城区内商品住宅每套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本人或其近亲属申报二个以上(含二个)蓝印户口的,允许一个蓝印户口免交城市增容费。

二、加快房屋所有权证发放步伐

7.通过登报、发函等办法促使各房改单位尽快办齐有关手续,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

8.引入竞争机制,严格房产测绘资质管理,放开测绘市场,提高办证效率。

9.今年内基本解决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遗留问题,对多次催办拒不办理的单位要采取有力的行政措施限期办理。

三、进一步发展住房金融信贷,提高住房有效需求

10.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将住房信贷进一步转向个人购房,简化贷款手续,优先支持职工换购房贷款。同时,住房信贷从普通住房扩大到各类住房。

11.扩大住房担保抵押贷款范围,允许以住房抵押贷款进行其他经营活动或消费的融资,提高住房投资价值。

12.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增加归集额。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逐年作出调整。1999年福州市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应达到6%,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

13.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范围,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二手住房及参加集资建房等均可申请公积金抵押贷款。简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根据市政府每年下达的年度贷款规模,委托经批准的商业银行进行委托与自营组合贷款,并对银行贷款业绩进行考核,商业银行对自营个人住房贷款给予倾斜。

14.由市房管局牵头成立政策性置业担保公司,为住房抵押贷款提供费用低、手续简便的担保,同时结合廉租房建设,对因特殊原因导致购房贷款人无力清偿贷款的,由置业担保公司根据政府廉租房居住使用规定提供廉租房。

四、降低住房开发成本,切实减轻开发企业和购房人负担,积极消化空置商品住房

15.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停止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和不再无偿划拨经营性公建设施的规定,对商业网点要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出售、出租,建设费用不得进入房价。

16.供电、供水、供气等附属设施建设的收费单位要向被收费单位明示预算定额及收费计价方法。属于旧城改造项目,按照“对等替换”原则,对原有水容量予以保留并免收相应的水增容费,水容量规模增加部分应交相应增容费。

17.试行推动一次性安置和货币安置工作,对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作为拆迁安置和危房改造安置房的视同自建,免征买方契税。被拆迁人以补偿的货币购买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仅对其差额部分征收契税。

18.严格控制新建拆迁安置房的审批。道路拆迁、重点工程建设拆迁安置以消化空置房为主;房地产开发拆迁鼓励实行货币补偿;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有空置房的情况下,其旧城改造项目控制建设安置房。

19.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0.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21.凡按要求降价销售的积压商品住宅,在2000年12月31日前免征销售环节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营业税、契税等;对国有或国有控股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可减免逾期贷款罚息。

22.对中低档住宅积极推行内部“初装修”验评制度,市建委要尽快制定出台相应的措施。

五、努力培育、发展房屋租赁市场

23.尽快出台《福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工商、公安、房管部门及区、街道要密切配合,逐步消除房屋租赁市场无序现象,培育和完善房屋租赁市场。

公积金买房新政篇2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进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完善我市新房新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居民住宅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发展和完善住房金融服务体系;培育和规范房地产二、三级市场。

(三)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和省政府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结合实际,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积极稳妥,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在我市1997年7月13日实行新房新制度的基础上,从1998年12月1日起,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主要形式包括:职工工资中的住房消费含量、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职工解决住房主要由个人购买,购房资金来源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财政拨款和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以转化的住房补贴。住房补贴主要包括:租金补贴、购房补贴、工龄补贴。

(五)本市十区范围内,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相对稳定,且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见附表一)的职工均可发放购房补贴。购房补贴由夫妇双方所在工作单位按职工本人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分别计发。

1.1998年11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购房时按规定面积标准全额计发购房补贴;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新购住房时按规定面积标准与原住房面积的差额计发购房补贴。

(1)职工购房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补贴面积之积。市政府将适时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标准。1998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为610元。

(2)工作年限在25年以上(含25年)的职工,其购房补贴在购房时一次性全额发放。未满25年的职工按实际工作年限发放,剩余年限的补贴作为借支,在今后工作年限内逐年抵扣。

(3)工作年限未满25年的购房职工调离、辞职的,借支余额由新调入单位或职工本人在离开时一次性归还。

2.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由所在单位逐月发给住房补贴。补贴额为职工月工资额(基数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与住房补贴率之积。市政府将适时公布住房补贴。1998年度住房补贴率为16%(不含公积金,不再另发租金补贴)。职工住房月补贴额随职工工资基数变动逐年调整。

(六)有条件的单位可给予购房职工发放工龄补贴,工龄补贴额为职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负担价、年工龄补贴率(0.6%)、1992年前的工龄和购房补贴面积四项之积。市政府将适时公布职工家庭负担价标准。1998年度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180元。

(七)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单位要建立购房补贴、工龄补贴的申请、审批、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要认真搞好住房调查,按公正合理原则确定发放对象。单位向职工发放购房补贴、工龄补贴,须报市房改办审批。

(八)职工的购房补贴、工龄补贴资金主要从财政拨款和单位原住房建设资金渠道中统筹解决,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列入职工工资渠道解决。各级财政和各单位要做好年度住房补贴资金的预算(计划)、核定、划转工作。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强化住房基金管理

(九)从1998年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1997年月平均工资核定,为操作简便,职工和单位的月缴存额在1997年度的基础上分别增长10%。

(十)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要建立健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按照“公积金管理小组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继续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有关承办银行要为“中心”提供良好的服务。

(十一)积极抓好三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逐步建立民营、私营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快住房公积金的立法,使其制度化、法治化。

(十二)住房公积金主要用于职工购买、建造、大修住房贷款,逐步减少直至停止对单位的建房贷款。

(十三)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可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本息,按年支取冲减;职工住房在规定面积标准内的租金支出,超过职工家庭月平均工资收入10%以上部分,经本人申请,单位核定,“中心”批准,可用该职工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按年支付。

(十四)单位须将逐月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存入“中心”在受托商业银行设立的职工个人住房补贴帐户。按住房公积金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职工在新购住房或退休时支取。新购住房的,由个人申请,单位核定,“中心”批准,通过转帐方式划入售房单位;退休的,直接支付给个人。

(十五)对全市已售公有住房售房款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四、建立以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居民住宅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

(十六)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可租赁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居民住宅;其他收入高的家庭按市场价购买、租赁商品住房。

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40元以下的为最低收入家庭;家庭年收入5万元或三人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1.66万元以上的为其他收入高的家庭;其余为中低收入家庭。

(十七)调整住房投资结构,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对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并优先保证。计划、建设、规划、房产、国土、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在政策上予以扶持。

(十八)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要实行招、投标制度,用竞争方式确定施工建设单位。加强成本管理和监控,努力降低造价。严格竣工验收制度,推行住房质量保证书制度,确保住宅工程质量。

(十九)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由市物价局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其成本价构成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工程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

(二十)廉租住房可以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也可以由政府和单位出资兴建。廉租住房租金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制定,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二十一)中低收入家庭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向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向所在街道)提出申请,经其初审后,报上一级复审,经市安居办批准,直接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购买。

最低收入家庭需租赁廉租住房的,向认定其最低收入家庭的市民政局或市总工会提出申请,经其复审后,报市安居办批准,视廉租住房房源情况酌情安置。

(二十二)允许旧城以外的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集资、合作建设职工住宅,解决本单位职工的住房。鼓励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加长期投资,向社会出租商品住房,拓宽解决职工住房的渠道。

(二十三)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要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相结合,原则上实行货币化安置。

(二十四)加快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管理方式。新建住宅小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要全面推行物业管理,规模物业管理行为,引入竞争机制,确保管理维修基金到位,提高综合服务水平,切实搞好住房维修和小区环境管理,解除居民的后顾之忧。

五、发展和完善住房金融服务体系

(二十五)所有商业银行要开办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取消个人住房贷款的规模限制,适当放宽贷款期限。

(二十六)鼓励商业银行发放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贷款。商业银行在规定的资产负债比例范围内,应当优先安排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贷款。

(二十七)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范围。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商品房,凡具备贷款及抵押条件的,均可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十八)发展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与有关商业银行自营性住房贷款相结合的组合贷款业务。

(二十九)完善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贷款担保、保险。个人住房贷款的担保,可采用抵押、保证等方式,也可由专门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三十)鼓励成立房地产咨询、估价、担保、置业以及相关法律服务等中介机构及公司。

六、培育和规范房地产二、三级市场

(三十一)要集中力量对职工家庭进行住房普查登记,清理和纠正房改中购买公有住房的违纪违规行为,建立职工个人档案,严格上市交易审批手续。

(三十二)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下称已购住房),在付清房款,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后,经夫妇双方工作单位和原售房单位审核,市房改办批准,即可上市交易。交易行为包括买卖、交换、抵押、租赁等。

(三十三)已购住房已列入城市规划拆迁改造范围的,已改变使用性质的,因上市交易造成家庭成员住房困难的,违反政策规定购买的,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以及市政府规定不得上市交易的,不得上市交易;正处(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和相应职级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购买的住房(均含相应职级的离退休干部,以及用子女名义购买的领导干部的住房),暂缓上市交易。

(三十四)已购住房上市交易应以改善居住条件为目的。出售已购住房时,除依法纳税外,须补缴土地受益金;出售已购住房又购买新自住房的,税费给予适当减免。

(三十五)已购住房上市交易后,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管理责任和维修基金管理方式不变。买卖双方要与责任单位办理管理责任和维修基金的交接手续。

(三十六)尽快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住房二、三级市场,规范交易行为,统一税收政策,发展和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有关部门要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确保住房二、三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七、进一步深化现有公有住房的改革

(三十七)继续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从1998年12月1日起,全市公有住房租金上调20%左右,其中砖混一等公有住房租金由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30元调为1.60元,市政府规定暂不出售范围内的砖混一等公有住房租金每平方米使用面积调为1.45元。

1998年11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从调租当月起,按1997年月平均工资或月离退休工资基数的2.5%计发租金补贴,原发放的住房补贴同时取消。1998年度租金补贴额小于1997年度的,维持原补贴额不变。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户(对象)、非在职优抚户(对象)和生活保障线以下的职工家庭,经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企业的特困职工家庭,以及离退休职工家庭仍执行宁政发(1997)168号文规定的租金减免政策。1998年11月30日以前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按宁房改〔1996〕7号文规定办理租金减免手续。

(三十八)继续稳步出售公有住房。从1998年12月1日起,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上调3%,即砖混一等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820元,砖混二等住房为740元;现住房折扣率调整为2%,一次性付款折扣率调整为8%,其他折扣和调节因素不变。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按规定的购房面积标准(见附表二)执行。低于购房面积标准下限(含下限)的按房改成本价享受政策折扣计价;购房面积在下限与上限之间(含上限)的按房改成本价不享受政策折扣计价;购房面积超过上限的按市场价计价。

从1998年12月1日起,出售公有住房和集资建房的单位,按届时房改成本价的6%(高层为8%)、购房职工按1%提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

八、完善新房新制度,做好政策衔接

(三十九)1998年底以前开工建设,并于1999年底以前竣工交付使用的住房,既可以按照《南京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南京市实行新房新制度暂行规定》(宁政发〔1997〕83号,以下简称《新房新制度》)的规定向职工出售,也可按照本方案的规定由职工购买。

建房面积标准仍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干部职工住宅建设、分配、修缮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办〔1997〕140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十)目前暂不具备住房分配货币化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从1998年12月1日起,必须停止住房实物分配,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住房建设资金不足的单位,对1998年11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也可以低于本方案规定的标准发放购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对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也可暂缓逐月发放住房补贴,待有条件时再予补发。

单位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要按《新房新制度》的规定给予购房补贴,补贴额不得高于本方案规定的购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单位在自用土地上建设职工住宅向职工出售的,职工实际支付房价不得低于届时职工家庭负担价。

以上单位须制定具体方案,经职代会通过,报市房改办批准后实施。

(四十一)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支付房款面积按国家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的通知》(建房〔1995〕517号)规定测算。根据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售公有住房工作的通知》(宁房改〔1996〕5号)规定,以使用面积乘以1.4系数测算的付款面积与房屋权证面积不一致的,支付的房款互不找贴。

(四十二)职工已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其住房面积标准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或购房时间不满两年的,不予换购。一个家庭限定换购一次。职工换购住房按本方案规定购买新房,原购住房以不低于届时房改成本价享受政策折扣计价,由提供新房的单位购回,按本方案规定,向符合分房条件的职工出售。

九、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推进住房制度改革

(四十三)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加强对房改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好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四十四)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房改纪律,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新一轮房改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防止出现新的分配不公。对于少数职工利用职权多占住房、低价超标购房、以房谋私的,要坚决查处,及时纠正,并追究当事人、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十五)加强房改的舆论宣传。各级宣传、房改部门要加大房改宣传力度,针对本方案政策性强、力度大的特点,积极引导职工树立住房新观念。

(四十六)市属五县参照本方案制定实施方案,经市房改办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十七)本方案由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一:购房补贴面积标准:

一般干部、职工为75平方米;

科级干部为90平方米;

处级干部为110平方米;

厅局级干部为135平方米。

(以上面积指建筑面积)

(四十八)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方案为准。

附表二:购房控制面积标准:

一般干部、职工为65-85平方米;

科级干部为75-100平方米;

处级干部为90-120平方米;

公积金买房新政篇3

原文如下:

各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缴存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根据《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就调整贷款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在保证缴存职工提取的前提下,优先满足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借款申请人购买政策性住房或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套自住住房,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120万元,购买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非政策性住房或第二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仍为80万元。

二、贷款额度不再依据个人信用等级上浮。

三、对于曾经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北京缴存不满规定缴存时间的职工,缴存时间可以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四、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北京户籍职工,在北京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五、取消新建商品房评估。

六、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公积金买房新政篇4

关键词新加坡“居者有其屋”住房保障

中图分类号:F293文献标识码:A

位于大巴窑组屋社区的梁彦一家是新加坡的一户普通居民,让人感到诧异的是,近几年来到他家的贵宾特别多。2008年,中国总理曾特意来到他家,此后马来西亚最高元首、联合国代表、阿尔及利亚环境部长等十多位外宾也相继来到梁彦家。他们的目的只有一个:即了解新加坡的“居者有其屋”制度。

梁彦是“居者有其屋”制度的见证者和受益者。60年代之前,梁彦一家十二口只能挤在租来的三间平房里,不通电也不通水。60年代政府实施了“居者有其屋”计划,借此梁彦先是租了一套政府的廉租组屋,两年后又买下一套三房式组屋(相当于我国的两室一厅)。2005年,政府对组屋进行翻新改造,梁彦只花了3万多新元就住进了四房式组屋。从1968年实施的“居者有其屋”,半个多世纪以来,圆了无数人的住房梦,梁彦只是普通的一员而已。据资料显示,如今80%以上的新加坡公民居住在政府兴建的组屋里,组屋的总数达到100余万套。新加坡政府自豪地宣布,新加坡已成为一个人人都有房子住的国家。为此联合国在2008年为新加坡政府颁发了联合国公共服务奖。

一、人民行动党执政理念

作为长期的新加坡人民行动党,“追求和谐、平等的社会,以人为本,促进人民幸福”为其一贯坚持的理念。在其《公共服务宣言》中,明确表达了自身的使命:“建立一个成功的、充满活力、安全稳定、欣欣向荣的卓越国家;为新加坡人达到更高的生活水平创造最好的条件;致力于造就一个人人相互尊重与关怀、充满爱心与凝聚力的和谐社会。”其所实施的“居者有其屋”计划,正是其执政理念的完美体现。

新加坡组屋的英文为PublicHousing,直译为“公共房屋”,指政府为解决居民住房问题而提供的廉价房屋,由于这些房屋都是组合式的,故又被称为“组屋”。

上世纪50年代,新加坡住房问题十分严峻,常常是五十多人挤在一个二三层楼的商铺房里,或住在搭建于肮脏下水道旁的棚屋里,条件十分恶劣,同时失业还使成千上万人无家可归,社会动荡不安。面对危机,人民行动党领袖李光耀认为,建立稳定局面,维持行动党执政地位,人们的资产起着很重要的作用。李光耀祖籍广东,自小深受儒家文化的影响。李光耀观察到,“1950年代和1960年代初期,当新加坡发生暴乱时,路人也会参与……到了1960年代中期,当新加坡人拥有了住房和其它资产后,人们在发生暴乱时的反应大不同。年轻人赶紧把自己停放在路旁的摩托车搬上组屋的楼梯,而不是像过去那样参与暴乱”于是李光耀决心:“要让新加坡每个家庭有真正的资产让他们保护,尤其是他们自己的住房。”只有让人民拥有财产,社会才会变得更加安定。而对人民来说,最大的资产莫过于住房。因此人民行动党在60年代推出了“居者有其屋”计划,让每个新加坡居民都拥有自己的住房。“我深信,如果每一个家庭有自己的住房,国家将会更加稳定。”李光耀在回忆录中说。

二、居者有其屋制度的实施

1968年,新加坡政府推出“居者有其屋”计划,正式开启了新加坡的组屋时代。该计划由政府拨出国有土地和适当征用私有土地作为建屋之用,同时由银行和中央公积金局提供建房所需资金。在实施中,建屋发展局、中央公积金局和银行相互配合、协同运作。

政府主导组屋的开发、建设,由建屋发展局具体实施。新加坡政府十分明确自身在解决住房问题上的责任,制定符合其国情特点的住房政策和分阶段建房计划,采取一系列行政、法律、金融和财政手段,大规模兴建公共住房。建屋发展局直属国家发展部,为独立的、非营业机构。其局训为“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风雨不动安如山。”目标十分明确,就是为低收入人群提供廉价房屋。政府赋予其广泛的合法权利,既代表政府行使权力,负责制定组屋发展规划及房屋管理;同时又作为最大的房地产经营管理者,负责组屋建设工程、组屋出售和出租。

政府严格控制土地资源,为组屋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土地、资金保障。1966年,政府出台《土地征用法令》,规定政府有权征用私人土地用于国家建设,可在任何地方征用土地建造公共组屋;政府有权调整被征用土地的价格,价格规定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抬价,也不受市场影响。根据该法令,政府协助建屋发展局以远低于市场价格获得土地开发,保证大规模建设公共住屋所需的土地。政府还以提供低息贷款的形式给予建屋发展局资金支持。

实行良性循环的公积金制度和住房公积金保障制度。中央公积金制度在组屋建设中发挥双重作用。完善的公积金制度成功运用人们的储蓄积累,为国家提供大量的住宅建设资金,政府每年维持组屋制度运行所需资金就来源于此。雇主和雇员按一定比率将公积金储蓄存放在中央公积金局,中央公积金局将公积金归集起来后,除留足会员提款外,其余全部用于购买政府债券;而公积金会员动用公积金储蓄购买建屋发展局的组屋,以现金或抵押来支付房款,这又促使更多款项转入国家手中,为国家建立了强大的资金储备。政府利用部分公积金储备,以贷款和补贴的形式注入建屋发展局的组屋建设,从而使建屋发展局有能力进行大规模公共住房建设。由此形成会员、建屋发展局和政府间的良性循环。

住房公积金保障制度还有效地解决百姓无力购房的难题。1968年,中央公积金局推出“公共住屋计划”,规定公积金会员可动用公积金存款购买新的或是转售的组屋。会员购买新组屋,可动用公积金存款支付20%的按柜金以及其余的购物价。同家属联名购屋者,可联合动用各自的公积金存款购买组屋。如果存款不足支付,可向建屋发展局贷款,用将来的公积金来偿还。此规定使低收入者既能购房又不影响生活,极大促进了低收入者购房的积极性。1975年后政府允许中等收入家庭购买组屋。1981年,又出台“私人住宅产业计划”,允许会员使用公积金存款购买私人住宅。这样就使公积金储蓄在“居者有其屋”方面对不同收入阶层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出台法律严格限制炒卖组屋,确保组屋政策顺利实施。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限制炒卖组屋行为。建屋局的政策定位是“以自主为主”,对国民购买组屋的次数有严格限制,规定组屋在购买5年之内不得转售,也不可用于商业性经营。一个家庭不得购买两套组屋,如需购买新房子,旧组屋必须退出来,以防有人投机多占,更不允许以投资为目的买房行为。

三、与时俱进,不断满足人民的住房要求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住房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对此建屋局对组屋进行了相应的改进。在整体设计中更加重视公共空间,如增加康乐保健设施,更多的花草绿地。组屋的档次也有很大的提升,新建的户型更多是四房式,其次为五房式。四房式面积为90平米左右,售价二三十万新元,此价格不足同等面积商品房价格的一半。

上世纪90年代起,为提升住房质量,政府开始对老式组屋进行翻修,扩大室内面积、改善外观、增加公共空间等。翻修组屋的费用,大部分由政府负担。“如果不对组屋进行翻新,就有可能使老的居民区空心化,因为年轻人会因房屋质量差而不断搬离老居民区。翻新组屋既是为了改善老居民区的居住条件,同时也是为了保持老居民区的活力。”建屋局官员解释说。

四、住房背后的社会公平问题

据统计,自1960年以来,建屋发展局共兴建组屋990320套。居住在组屋的人口比重从1963年的23%上升至1980年的68%,1990年的85%,并在整个20世纪90年代保持在大约86%。据建屋发展局统计,2007年至2008年,约有82%的新加坡人居住在组屋里,组屋政策真正成为普民政策,实现了每个家庭都有一套房的梦想,妥善解决了全体国民的住房问题。

新加坡组屋在外观上比较相似,环走新加坡,会有一种到处都一样的感觉:每一个新镇,每一个小区,每一个组屋都很相似。这种相似感也许会给人带来单调感,可细细体味这一现象的背后,却也是一种社会公平的体现。对于居住在组屋的人来说,大家似乎没有贫贱之分。“居者有其屋”不仅解决了新加坡人的住房问题,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社会公平问题。

人民行动党领袖李光耀说:“新加坡政府每五年须面对一次选举,我们必须确保国民收入适当地重新分配,以抵消自由市场竞争中出现的极端后果。在诸如教育、住房和公共卫生等方面提供津贴,从而提高人民谋生能力的政策显然是必要的。”人民行动党能不断在选举中获得胜利,长期执掌国家政权,与“居者有其屋”计划的顺利实施有着很密切的关系。

(作者:贵州大学人文学院2011级专门史硕士研究生)

注释:

郭伟伟.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成功实践——新加坡社会保障制度.东南亚纵横,2009(11).

吕元礼.新加坡为什么能.江西人民出版社,2011:80.

陆建义.向新加坡学习.新华出版社,2009:10.

郭伟伟等.亚洲国家和地区社会保障制度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2011:53.

陆建义.向新加坡学习.新华出版社,2009:12.

新加坡建屋发展局.HDBAnnualReport2007/2008EB/OL.http://hdb.gov.sg/.

M.Ramesh,SocialPolicyinEastandSoutheastAsiaM.London:Routledge/Curzon,2004:131.

公积金买房新政篇5

美国:多管齐下

美国廉租房(公共租房)的建设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全部由政府一手包办,这期间的建设资金全部由联邦政府拨付。60年代初,政府开始鼓励私营机构即“开发商”进入廉租房建设领域,政府对应出台建设资金融资担保和租金补偿计划,具体是:第一,贷款担保即联邦住房局(FHA)对私营机构参与保障房建设的贷款进行担保。第二,租金补偿。即私营机构将所建住房按市场价格水平租给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支付租金的30%(80年代后调整为25%),差额由政府补齐。第三,实行税收优惠。通过这些措施,美国私营机构建设并持有的公共租屋占比不断提高,约占全部公共租屋的三分之一。

对低收入家庭购住的“经济适用房”(美国没有“经济适用房”这种说法和制度,低收入家庭要买房并获得政府的帮助,办法有两个:申请购买已经租住的房屋,获准概率约为25%;在市场上购买低价位房。本文将这两类住房比照为中国的“经济适用房”),美国政府由于没有专门的制度安排,因而不需要在建设资金方面过多考虑,美国政府鼓励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购买私营机构开发的低价位商品房。由于低收入家庭信用能力有限,政府先后建立了两个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抵押贷款提供担保的机构:1934年成立的联邦住房局(FHA)为低收入群体的住房抵押贷款提供“低费保证”(贷款金额的0.5%),1944年成立的退伍军人局(VA)为退伍军人提供免费购房保险。此外,政府还对符合条件的购房家庭提供利息补贴。

德国:政府+合作

德国是世界上租住率最高的国家,近60%的人口租房居住,对低收入家庭的保障房建设和消费,德国的模式可以概括为“政府+合作”。

二战后,无论是东德还是西德,均将住房定性为“福利”、“公益”。东德政府包办了所有城镇居民住房的建设,建设资金来自政府财政,居民只交很低的固定租金。西德政府虽没包办,但依然扮演了主导者的角色,政府机构直接建设的低收入住房资金来自联邦财政拨款。此外,互助合作性质的“住房合作社”和住房储蓄银行在参与低收入家庭的保障房建设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约30%的低收入住房建设资金来自住房储蓄银行。

两德统一后,德国的住房政策逐步沿着私有化路径发展。对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建设和消费,“合作”色彩更加明显,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政府和社会投资人(开发商、建筑企业或个人)合作。政府划出特定区域用于建设低收入人群住房,参与建设的社会投资人须首先与政府签订合作协议,在一定期限内按成本价将房屋出租给低收入群体,租金与市价的差额由政府补贴给投资人。联邦政府和各州按照一定比例通过住房政策性银行向投资者提供无息住房建设贷款,偿还期可达30~35年。偿还期结束后,合作协议约束解除,房屋所有人可以按市场价格出租、出售房屋。

第二,继续鼓励低收入者加入合作社。合作社建房的部分资金来自会员缴纳的会费,相当于首付款,一部分资金来自政府提供的长期低息贷款。此外,政府还对合作社的商业贷款提供偿付保证。政府提供的其他优惠政策包括:(1)提供价格合理的土地。这些地皮一般位于市郊,甚至是荒地或城市中的废旧住房。(2)减少税收。对所得税、财产税、土地转移税和交易税等,均以较低税率向合作社征收。(3)低收入家庭享受补贴租金。即低收入家庭缴付房租超过其收入三分之一的部分享受政府补贴。

第三,继续激励低收入家庭参加住房储蓄。主要的激励方式有:(1)住房储蓄奖励。对年收入不超过5万马克的单身居民和年总收入不超过10万马克的夫妇,每年给予相当于储蓄额10%的奖励。(2)针对“雇员资金积累款”的储蓄奖励。企业除每月支付雇员工资外,还要付给雇员用于积累的资金,并存入长期账户,这笔资金每年最多可达936马克。

新加坡:公积金“一招鲜”

新加坡保障房的覆盖率居世界首位,高达85%,但新加坡破解保障房融资难题的方法只有一个,即公积金制度。新加坡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强制推行公积金制度,每个在职新加坡公民需把40%~50%的个人收入放到由中央公积金局统一归集、管理和运营的“公积金池”中,这其中近80%的资金被用于保障房的建设和消费。

新加坡公积金制度融通保障房建设和消费的基本运作模式是:中央公积金局将约80%的公积金,通过购买政府债券的方式转移给中央政府,中央政府再以拨款和贷款的形式转移给专门负责保障房建设、配租、配售的政府机构――建屋发展局。拨款的资金主要用于租房津贴,贷款则分为建房贷款和购房贷款两类。其中,建房贷款用于保障房的建设,购房贷款则以优惠组屋抵押贷款的形式发放给符合条件的购房者。1986年以前,建房贷款利率为7.75%,期限60年,购房贷款利率为6%,期限10年;1986年以后,两类贷款的期限统一为20年,建房贷款的利率比中央公积金存款利率高2%,购房贷款利率与中央公积金存款利率相同。

新加坡建屋发展局既是一家“开发商”――因其负责全国所有保障房的开发、建设和租售,又像一家“金融机构”――因其可向符合购买保障房条件的住户发放住房抵押贷款。建屋发展局按照家庭月收入将所有家庭分为4个等级。最低等级的家庭月收入在800新元以下,占比约10%。这部分家庭享受租赁补贴,可租住一居室、两居室或三居室的组屋,补贴金额约为租金价格的50%。第二等级家庭的收入在800~5000新元,这部分家庭既可租住也可购买房屋。第三等级家庭的收入为5000~8000新元,这部分家庭不能租住,只能购房,且可购买较高档次的公寓。第四等级家庭的月收入在8000新元以上,这部分家庭既不能购买建屋发展局提供的组屋,也无法享受优惠的公积金贷款,只能从房地产市场购买住房,通过商业渠道获得贷款。

公积金为保障房租购者提供了极为便利和灵活的提取渠道,租房家庭可以用其支付房租,购房家庭从1968年起则既可用之于首付,也可用其进行月供。

香港:财政+理财

香港政府于1954年开始实施公共房屋计划,此后在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一套完善的公共房屋制度,并取得了巨大成功。目前,约50%的人口居住在政府建设和私人机构参建的公屋中,其中,约30%的人口租住在公共租屋,约18%的人购买了居屋。

香港公屋建设的主要融资途径有:(1)专项基金。50年代以来,香港政府利用财政盈余建立了一系列基金用以满足政府公共开支需要。其中,用于支持公务建设的基金除了发展贷款基金外还有“居者有其屋计划基金”、“租者置其屋计划基金”和“夹心阶层住屋计划”等。(2)政府资助与投资。一是通过免费拨地、拨款提供资助。二是提供贷款。如政府在70年代初至80年代中期,将部分发展贷款基金以借款的形式借给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期限40年。三是股本投资。如1988年,房委会改组为自负盈亏的机构后,政府将居者有其屋计划基金和发展贷款基金注入作为普通资本,同时注入100亿港元作为永久债权,年息5%。1994年,政府又将房委会尚未偿还的135亿贷款转为普通股份。(3)房委会运作,即房委会出租公屋及其附属商业楼宇和出租居屋等,具体做法有:第一,按市值租出公共房屋附属的商业设施和非住宅设施,如商场、街市铺位和停车场。房委会下辖的公屋小区附属设施齐全,不仅方便了居民生活,也使房委会成为香港最大的商场及停车场设施业主,其市场占有率分别约为11%和16%,每年通过出租商业楼宇可获得十几亿港元盈利;第二,出售居屋。90年代,房委会出售居屋所得在其收入中占比达到50%。2000年后,因政府专注于公屋计划,取消了居屋计划,房委会财政一度陷入困境。(4)活化资产。典型代表是房委会于2003年分拆出售旗下大部分商场及停车场给一家新成立的基金公司即领汇房地产信托基金,由此获得338亿港元,房委会据此表示“只要加以善用,20年内不需政府注资”。

结论

综上,本文得出的基本结论包括四方面。第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保障房建设资金很大程度上依赖政府的财政拨款和公共资产管理收入。第二,低收入群体的住房消费补贴主要来自政府财政。第三,由于保障房使用主体的信用存在一定缺陷,政府需要对开发商参与的保障房建设贷款以及发放给低收入群体的购房贷款提供信用支持、信用增级(或信用搭桥),可采用如下方式:设立政策性银行给予低息贷款(如德国),政府设立担保性机构(如美国的FHA、VA)提供担保,对低收入家庭购房贷款提供贴息。第四,互助合作社是保障房建设和消费的重要载体,为此,政府应通过提供储蓄奖励、租房贴息(如德国)等激励措施动员低收入家庭参加住房合作社或住房储蓄银行。

公积金买房新政篇6

可一次性提取偿还商业银行按揭贷款

贷款年限延长至30年,看病住院也可提取

2月29日,固原市出台关于住房公积金使用的新政。新政不但在贷款政策方面进行松绑,而且扩大提取范围,简化审批环节,打破了当地不能用公积金偿还商业贷款的惯例。

今后,固原当地职工使用商业银行按揭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可一次性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另外,看病住院也可提取公积金,除患23种大病可提取外,对缴存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因病一次性住院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可提取。(记者剡文鑫)

贷款十大变化

1.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可以转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2.首套、二套房贷款首付比例由原25%降低到20%;

3.贷款最高额度由原4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4.贷款数额使用比例由原账户余额的15倍提高到20倍;

5.贷款最长年限由原20年延长到30年;

6.新购住房买卖合同有效期限由原一年内调整为两年内;

7.为他人担保和本人及配偶名下商业银行贷款分别不超过15万元和5万元,调整为均不超过20万元;

8.原缴存满1年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放宽至缴存满6个月;

9.因助学贷款产生的不良信用记录,只要原贷款还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限制;

10.直系亲属间购买住房的共同购买人中有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缴存人名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提取范围扩大

1.10年以上未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房屋装修时可提取,最高提取额度10万元;支付房租最高提取额度1.5万元。

2.首次将物业管理费纳入提取范围,职工可用公积金交纳物业费。

3.职工除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还贷方式可自由选择外,对自购房合同签订一年内提取延长至5年内提取;

4.职工购房时可以提取夫妻双方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5.除患23种大病可提取外,对缴存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因病一次性住院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审批更简单

1.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需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提取公积金不再需要单位介绍信。

2.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因租房、装修、支付物业费、患大病等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再提交相关会议研究审批。

3.偿还贷款首次提取时建立电子档案,以后提取时只需提供身份证明;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取时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和还款流水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