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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减政策下的措施(6篇)

来源: 时间:2024-05-31 手机浏览

双减政策下的措施篇1

[关键词]中美贸易贸易救济应对策略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高速增长,我国与美的贸易量也在不断增加。据美国商务部统计,2009年中美双边贸易额为3659.8亿美元,中国为美国第二大贸易伙伴、第三大出口目的地和首要进口来源地。同时,美国针对我国出口产品启动的各类贸易救济措施也在同步迅速增长,尤其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由于美国国内的政治原因和经济原因使得贸易救济案件数量更多,周期更短。仅在2009年,美就对华发起反倾销、反补贴和特保调查23期,337调查8起,涉及中国年出口金额约76亿美元,案件数量和金额分别比上一年增长53%和800%,占全球对华贸易救济调查总数和总额的25%和65%,频繁的贸易救济案件对我国的对外贸易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今年8月26日美国商务部又提出加严贸易救济措施的14条建议,其中多项建议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美国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使得我国应对贸易救济措施形势更加严峻。

一、美国对华贸易救济措施分析

1.反倾销仍然是最主要的贸易救济手段

由于中国的劳动力价格水平相对比较低,生产成本也比较低,导致中国产品价格就比较便宜。但由于我国在入世时承诺允许WTO成员国在中国入世15年内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尽管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得到了许多国家的认可,但美国目前还是视我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于是就会选择一个替代国的同类产品价格作为参照价格,而利用“替代国”的模糊性和随意性,使中国极易遭受来自美国的反倾销诉讼,同时也最容易被裁定存在倾销。所以反倾销成为了美国进行贸易救济的主要策略。截止到2010年7月美国目前正在实施的对华贸易救济措施涉案产品共计104种,其中反倾销的数量为85。

2.反补贴使用频率不断提升,双反调查成为贸易救济的重要形式

以前我们通常认为美国一般不会对我国产品提起反补贴的诉讼。一方面是反补贴的政治敏感性比较强,一旦启动调查不仅要调查企业,还要对国家政府进行调查,另一方面西方的发达国家认为实行计划经济的国家由政府控制生产资料价格,难以将政府补贴和实际生产成本区分开来,所以在2006年以前美国没有对中国产品发起反补贴调查。但是,在2006年11月,应国内产业申请,美国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同时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这是美国首次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发起反补贴调查。美国自2006年对华启动反补贴调查以来,截至2008年,已达到13起,而且均与反倾销调查相“伴随”。2009年新发起的反补贴调查为10起其中7种为合并调查。反补贴正在成为美国实施对中国贸易保护的新的内容和形式,“双反”措施已成为近两年来美国限制中国产品的主要手段,也成为了中国产品进入美国市场最大的障碍。从目前已终裁的案件来看,除铜版纸胜诉,非公路用轮胎案个别企业税率较低外,其他各案的裁决结果对中国产品出口美国极为不利。

3.实施贸易救济的措施多样化

除了上述谈到的影响最大,使用最频繁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外,针对中国的商品,美国还实施了多样化全方位的贸易救济模式。我国产品除了受到反倾销调查外,反倾销的调查的衍生手段“反规避、反吸收”调查的数量也大幅增加。在保障措施领域,美国除了对中国的一般产品实施保障措施外,还对中国的产品实施了特保措施,2009年,中美贸易间发生的最轰动事件就是轮胎特保案,也是针对中国的最大特保案,涉案金额高达21亿美元。此外美国还利用“337条款”在知识产权领域在限制中国产品的进口,尤其对于中国出口量巨大的加工制成品威胁最大。

二、美国对华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原因

1.中美贸易的不平衡性

贸易摩擦的出现最主要的原因是两国间贸易的不平衡性,在上个世纪80-90年代日美贸易摩擦比较多,是由于当时日本是美国的最大逆差国,而现在中国成为了美国的最大逆差国,美国必然会对中国的产品实施频繁的贸易救济措施。根据美国的统计,1983年美方开始有逆差,为3亿美元,1988年中国开始进入美国的前10位逆差国行列,1990年攀升到第3位,1991年,中国成为仅次于日本的第2大逆差对象,2000年以后,中国对美贸易顺差超过日本,成为美国最大的贸易逆差国。此后贸易逆差继续攀升。据美国商务部公布的数字显示,美国2009年全年贸易逆差为3807亿美元,但美中之间逆差额就达到了2268亿美元。对于近几年经济的衰退,就业率的下降,,美国不从自身找原因,而归罪于中国对美国的巨大出口。

2.美国国内利益集团――工会的影响

美国对中国商品进行贸易制裁,根本原因是所谓保护美国人的就业。在针对中国产品的一系列贸易诉讼中,都可以在方中找到一个熟悉的名字――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这不只是钢铁工人的工会,该组织全称是美国钢铁、造纸、森工、橡胶、制造、能源以及联合工业和服务业工人国际工会。在许多诉讼中,一些美国企业不参与其中,而是由该工会组织出面。尤其在最近的两年,在国内就业状况不断恶化的背景下,工会组织会向政府提出诉求,政府迫于其压力就会对进口产品实施限制,从而保护国内相关产业工人的利益。由于从中国进口的数额最大,所以贸易救济的矛头直指中国产品。尤其在中期选举在即的情况下,为了拉拢选民,政府也常常会满足这些利益集团的要求。

3.奥巴马政府的贸易保护趋向

去年初奥巴马上台后,美国政府就开始高举贸易保护主义大棒,先是“购买美国货”条款,后又是轮胎特保案,;而近来一波紧似一波的“双反”制裁,让美对华贸易救济措施更是频发。今年的8月26日,美国商务部网站又公布了有关贸易救济措施的14项建议。尽管美国商务部表示,这些新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美国企业和工人的利益,使其可以依赖更加可靠透明的机制寻求救济,免于遭受不公平贸易带来的损害。但如果所有条款都真正实行的话,未来中国企业的反倾销、反补贴案件胜诉的机会将非常小,而且最终拿到的双反税率会非常高。美国政府的贸易保护趋向必然导致与我国的贸易摩擦增多,贸易救济形式的多样化。

三、应对美国对华贸易救济措施的策略

1.减少对美国市场的依赖性

在中美贸易关系格局中,中国对美国的市场依赖度更高,中国对美国出口占中国出口总额的20%以上,而美国对中国的出口仅占2%;美国出台的任何一项带有贸易保护色彩的措施就会对中国产生较大影响,而且对美出口的严重依赖性使得中国很容易成为美国贸易救济的重点目标国之一。所以,应该尽可能降低对美国市场的依赖性。一方面,我国可以通过积极发展与其它国家和地区间的经贸往来,扩大对其他国家的出口;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国内扩大内需来减少对美国市场的依赖性。

2.有效利用我国的贸易救济制度适时反击

我国应对美国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应积极采取反制措施,一味的被动挨打,会让美国政府和美国工会觉得我国企业和政府的软弱,会引致愈演愈烈的贸易救济案件的出现。要针锋相对,在美国对我国产品发起贸易救济诉讼的同时,合理的利用我国的贸易救济措施,对美国的进口产品实施打击,达到提醒和震慑目的。而且由于美国对我国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带有很强的连锁效应,极可能引起其它国家的效仿,所以只有有效的打击美国的贸易保护行为,其他国家才不敢轻举妄动。

3.建立海外贸易预警机制

任何一件贸易救济诉讼的发起,都不是无声无息就直接提讼,通常都会先制造舆论,再采取行动,所以我国驻美机构包括使领馆、新闻机构和各种商业组织,应该密切关注中国产品在美国市场的动态。如果发现了不利用中国产品的舆论或动向,就应该及时向国内反聩这些信息,让国内企业提前做好预防准备。如面对反倾销,我国出口企业通过放慢出口速度、提高出口价格等手段来进行预防,因为一般反倾销认定的出口价格是以前三个月为准。有了这样情报预警机制,我们可以尽可能降低各种贸易救济指控的风险。

4.加强对话与沟通

伴随中美两国双边关系的日益深入,中美之间的贸易摩擦在所难免,尤其是在经济出现衰退之际,摩擦更是出现了上升势头。如果双方只是单纯的通过贸易战或是诉讼来解决问题,往往可能会让矛盾激化,而对话才是解决中美贸易争端的最好方法。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总法律顾问莱福建议双方可以从政府层面入手,通过对话和协商,由相关行业的法律专家来共同界定问题,弄清法律意义上的事实,并寻求最终的解决方案。同时在非市场经济国家待遇、特保、知识产权领域上与美国进行有礼有节的谈判,从而减少中国企业出口的障碍。

5.采取措施降低各类贸易救济案件出现的可能性

首先由于我国对出口总量增长的偏好和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刺激,中国企业在出口过程中经常发生竞相压价抢占市场的行为,我国应该尽快完善中介组织,加强行业协调性和自律性,达到以合理有序的价格出口,避免反倾销的诉讼。其次,出口企业应当关注优惠贷款、出口企业的税收减免等政策的使用,降低反补贴诉讼的机率。此外,出口企业尤其是加工制成品的出口企业应当加强自主知识产权研发,并及时到PCT(专利合作条约)申请国际专利,防止对美出口时涉嫌侵犯知识产权。

参考文献:

[1]王维:美国对华贸易救济的新趋势及其对策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7.11

[2]肖志勇张瑾:美国贸易救济措施与我国应对策略的研究价格理论与实践2009.8

双减政策下的措施篇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经贸委(经委),各区域电监局、城市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

近一段时间以来,针对经济增长放缓、高耗能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等情况,部分省(区)自行出台措施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这种做法,造成电价政策的混乱和价格信号的扭凸,不利于促进高耗能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保证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顺利实施,报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各地自行出台的优惠电价措施进行清理,同时推进电价改革。现通知如下:

一、坚决取消各地自行出台的优惠电价措施。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立即开展对国家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自查自纠工作。凡是以发、用电企业双边交易等名义,擅自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或用电企业销售电价,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措施的,3月15日前应全面停止执行,并将自查自纠情况于3月底前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电监会。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工作。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大型工业企业,用电电压等级在110kV及以上的。可以按自愿协商的原则,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电价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同时按国家规定的输电价格支付输电费,并缴纳随电价收取的政府性基金与附加费。各省(区,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市场化原则,按程序上报大用户直购电试点方案,经批准后实施。具体实施办法国家将另行下达。

三、合理调整峰谷电价等需求侧管理措施减轻企业电费负担。2008年降水充沛,冬季来水较好且水电丰富的地区可适当延长丰水期电价执行的时间。以降低用户实际负担的电价水平。各地还可以依据电网负荷特点通过合理调整峰谷分时电价结构,鼓励高耗能企业用电削峰填谷,减轻用电负担,提高电力工业整体效率。具体由省级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后实施。

双减政策下的措施篇3

关键词:地方政府;税收竞争;税收优惠;中西部地区

中图分类号:F235.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8-4428(2016)05-63-02

一、我国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的现状及其原因

(一)我国地方政府税收竞争现状

整体上,我国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划分为制度内税收竞争与制度外税收竞争,制度内税收竞争是由中央的差别性税收政策及地方合法税收权限引起,而且更多的具有随意性大、竞争过度甚至宏观上失控的特点。

(二)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的原因分析

1.主观原因

第一,政府间事权与财权的不对称将直接导致地方政府参与税收竞争,事权划分不清,政府间财政支出的责任并不明确。第二,几乎所有的税法与规范都是由中央制定,地方只有类似于宰税、筵席税等个别税种的税权。

2.客观原因

由于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要上缴中央,财政支出也将由中央下放。

(三)博弈模型分析

首先我们设:

(1)只有政府A和政府B,参与税收竞争博弈,且都是理性的“经济人”,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2)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是双方政府进行税收竞争的手段。

(3)假定资本是完全流动的,可以有效地保证税收优惠政策吸引资本。

(4)两个地区的经济发展和投资环境不同,政府A的经济发展状况与投资环境要优于政府B。以博弈模型来分析我国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的收益效应。

由该博弈模型可以看出,政府A和政府B均实施税收优惠,是该博弈的占优策略均衡。在双方都实施税收优惠时,收益增加,说明双方的税收优惠是可采取的。此时可以吸引资本流入、增加本地税收收入,因此发生的成本与能够由收益的相应增加得到弥补。

尽管双方均实施税收优惠对双方都有利,但这种合作极其不稳定。从图1中可以看到,一方不执行潜在的所得税优惠为2000。因此,合作双方将为一个更微妙的突破以获取更多的收入占主导地位的战略,采取税收优惠政策。在不断博弈中,税收优惠程度得到提高,竞争透明度渐渐下降,从适度的税收竞争转变为过度的税收竞争,政府A和政府B均会陷入“囚徒困境”,也就是图2的情况。

因此,在这一阶段的博弈中两个政府都实施过度税收优惠是占优策略均衡。但是这样会使恶性竞争波及两个政府,不但税收不会增加,税基也会遭到破坏,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能力将减弱。因此,必须规范恶性税收竞争行为。

假设对实施过度税收优惠政策的政府实施规范,使其在过度税收优惠时获得的收益低于正常优惠的收益水平,就会出现图3的情况。

在图3中,两个政府占优策略均衡为均实施正常税收优惠的情况。因此,为控制税收竞争的恶性演化,为达到双赢,政府间税收竞争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加以规范。

二、政府间税收竞争的影响

(一)宏观论述影响

客观上,适度的税收竞争并不一定都是有害的。它是市场机制在公共经济领域的延伸,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市场效率。实践证明,政府间税收竞争是一把“双刃剑”,比如税收竞争使纳税环境遭到破坏,市场运行和税收征管效率降低。

(二)微观论述影响――以中西部为例具体分析税收竞争的影响

税收竞争对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影响。中西部地区的财政收不抵支,财政自给率较低,财政支出除了来源于地方财政收入,更依赖于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从下表反映的2014年度全国31个省市的财政自给率(是指地方财政一般预算内收入与地方财政一般预算内支出的比值,财政自给率是判断一个城市发展健康与否的一个重要指标)的数据来看,东部地区的财政自给程度远远高于中西部地区。东部地区的平均值为75.8%,北京市则高达89.0%。中部地区的平均值是44.8%;西部地区的平均值只有36.9%,地区仅达10%。东部地区,中央的转移支付对财政支出的贡献较小,或者可以理解为本地的财政支出对本地的财政收入形成了有力的约束。中西部地区,中央的转移支付才是满足当地财政支出的重要渠道。在参与横向税收竞争时,面对同等数额的税收减免,中西部地区的相对成本较低。

因此对于实施税收优惠和税收减免,东部地区更加敏感,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中西部地区的资金使用效率。但同时中西部地区为了提高所在地的吸引力,必须通过有限的资金提高本地区的投资环境,又刺激了欠发达地区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我国政府间税收竞争的解决措施

第一,构建稳定的税收竞争规则和政治经济社会运行机制,增强政府间税收竞争的有效性。

第二,构建双层法律体系,减弱地方保护主义。因为有效的政府间税收竞争也必须防备地方保护主义的弥漫。

第三,明确各级地方政府权限。他们是我国政府间税收竞争的主要参与者,唯有明确本身的权责范围,才能使税收竞争走出恶性怪圈。

四、结论

在本文中详细论述了政府间税收竞争的现状原因,并利用博弈模型分析我国政府间税收竞争的问题、研究现状以及解决措施。以中西部地区为例,对税收竞争的影响进行实证分析。我国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正面效应和负面效应同时并存,所以治理应以规范与完善为主,杜绝全盘否决。从规范税收竞争行为和税收竞争环境对我国政府间税收竞争进行规范,对治理和协调我国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我们无法从根本上剔除政府间税收竞争的弊端,但我们可以减少危害性,为我国经济的增长搬去绊脚石。

参考文献:

[1]潘明星.政府间横向税收竞争的博弈及效应分析[J].当代财经,2010,(07).

[2]秦楠.我国欠发达地区参与国内横向税收竞争的研究[J].西南财经大学学报,2013,(03).

[3]刘蓉,黄长明.税收竞争的效率与规范[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5,(02).

[4]周克清.论转型期政府间的税收竞争及其有效性[J].涉外税务,2002,(03).

[5]钱信松.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问题、效应及治理[D].苏州大学,2013.

[6]毕春雷.规范税收竞争的对策[J].税务,2003,(05).

[7]薛钢,曾翔,董红锋.对我国政府间税收竞争的认识及规范[J].涉外税务,2000,(08).

[8]沈坤荣,付文林.税收竞争、地区博弈及其增长绩效[J].经济研究,2006,(06).

[9]刘笑萍.国内税收竞争的经济效应分析[J].税务研究,2005,(02).

[10]黄春蕾.当前我国国内横向税收竞争的实证分析[J].税务与经济,2004,(01).

双减政策下的措施篇4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法;双轨制;统1;税收优惠措施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最突出的特点是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分别适用不同的企业所得税法,即是1种“双轨制”的企业所得税法。我国的内资企业适用的是国务院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而外资企业适用的却是全国人大1991年通过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这种“双轨制”的企业所得税法的核心是给予外资企业以诸多税收优惠。如职工工资和福利费、交际应酬费、公益救济性捐赠、坏帐损失等方面的扣除标准,内外资企业不1,造成在总收入相同的情况下,外资企业因扣除较多而税基缩小,税负减轻的现象。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外资企业实际所得税负担率约为8%,内资企业实际所得税负担率约为28%,2者之间差别高达20%.[1]

这种“双轨制”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对外开放事业的发展,为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随着我国加入wto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双轨制”的企业所得税法的改革,也成了大势所趋。我们认为,应当统1我国企业所得税法。

1、统1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之正当性分析

(1)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应该统1

1.现行“双轨制”的企业所得税法,违背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影响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是公平竞争。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是价值规律发挥作用的前提,只有机会均等,公平竞争,才能最终使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实现效率的最大化。目前,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虽然名义上所得税科率都保持在33%(其中外资企业含地方所得税3%),但是税法对外资企业所提供的税收优惠待遇无论从广度还是深度上都远甚于内资企业,造成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远远重于外资企业,经济运行成本加大,在经济竞争中很难与外资企业处于同1起跑线上,内外资企业的不公平竞争愈演愈烈。诸多内资企业严重亏损,国内许多产业被外资企业占据优势甚至垄断地位,应该说是与这种税收优惠有联系的。

2.现行“双轨制”的企业所得税法,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和税收中性原则。国民待遇,是wto的1项基本要求,是指缔约国1方在缔约国另1方享有与其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因此,wto的国民待遇原则意味着,不同缔约国的企业在税收和法律方面要享有无差别待遇。税法作为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其最原始的功能是保障税款的征收入库,从而依法完成预算收入。与此同时,它还通过增减各纳税主体的税收,调控国民经济有序运行。税率的高低,纳税环节的多寡,税前扣除的多少,税收优惠的程度,均可以作为刺激投资主体增减投资的信号。然而税法不可能也不应该替代或超越价值规律去解决1切经济问题,它只能顺应市场要求,在尊重经济规律的前提下,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因此,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1向主张税收中性原则,即税法在保障聚集财富,满足公共开支的同时,应尽量不干预或少干预企业和个人的经济决策过程,不影响资源按市场机制的要求合理配置。[2]按照这个原则,现行“双轨制”的企业所得税法对市场的干预是扩张性的和不合适的。对外国投资者应既不歧视也不特别优待。

3.现行“双轨制”的企业所得税法,对外资企业税收优惠层次过多,优惠方法单1,对国家产业政策体现不够。现行涉外企业所得税法,是在改革开放的不同时期,根据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和开放地区的先后顺序,针对不同的情况分别制定的,难免导致税收优惠措施相互之间的冲突和效用抵消,不利于正确引导外商的投资方向,也人为地造成了外商投资在全国各地的不平衡。特别是由于税收优惠的权限1度被滥用,致使1些地方政府从本地利益出发,单独制定了许多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措施,在国内形成了税收恶性竞争的混乱局面。而且这种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中,对外资企业的特别优惠是以直接降低税率或减免税额为表现形式的,它对纳税人的创业和经营过程重视不够。这种做法对于普通的生产制造企业是有利可图的,但这种单1的税收优惠方法对1些从事高新技术的企业并不具有较大的吸引力。同时,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偏重于地区性的优惠,而对国家需要优先发展的产业,特别是对高新技术产业和经济欠发达地区重视不够,税收优惠的产业引导力度不够。如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在特区设立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不分产业性质都可以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而实际上特区的不少企业只是普通的制造或服务企业,真正属于高新技术产业和基础产业的比较少,弱化了涉外税收政策的产业结构调节效果,导致1些外商将更多的资金投入技术含量低的行业。

(2)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能够统1

1种较为普遍的担心是:虽然理论上所得税法应该统1,但若实际执行后,外商会大量减少和撤回对我国的投资,进而引起经济大幅震荡,因而企业所得税法目前还不能统1。我们认为,这种担心是多余的,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能够实现统1。

就1般而言,税轻利厚,税重利薄,税负是影响投资者利率的极为重要的因素。然而,尽管税收优惠在吸引外资方面起到了相当积极的作用,但也应该指出,优惠的税收在许多情况下并没有产生预期的效果。因为,税负的轻重并不是投资者投资决策中的唯1因素。

1般而言,外国投资者看好1国的投资是出于综合性的多层面考虑。1个典型的例证是韩国的成功经验。有资料显示:韩国的外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约为54%,高于我国33%的名义税率,是中国经济特区15%税率的3.6倍,但韩国仍然成功引进大量外资。[3]可见,关键因素不是税负轻重,而是看1国投资市场是否对外国投资者具有吸引力。

中国市场对外资具有巨大的吸引力,绝大部分外资不会因为统1企业所得税法后造成的税负加重而大量撤出中国。中国市场对外资具有巨大吸引力,这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得以证明:政局稳定。与绝大多数发展水平相当于甚至超过中国的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政府稳定局势的能力是被肯定的,这就解除了外商对投资安全性的担忧。政策合理而稳定。改革开放已成为我国国策,我国政府实行了对引进外资有利的1系列政策,并且从长期来看,这些政策是相当稳定的,如果说有变化,也只是变得更加合理。此外,我国已初步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涉外投资法律体系,并在不断加以完善;经过几10年的经济建设,我国已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并能够培养出大批合格的劳动力和管理科技人才。市场潜力巨大。从1992年起,中国经济连续高速度增长,无论是日用消费品还是耐用消费品的市场都在不断扩大,中国在外国投资者眼中已不再是仅仅可以观望的潜在的未来市场,而是1个现实的不断扩大的市场———这是对境外投资者最具有吸引力的1个因素。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统1企业所得税法,不会引起外资的大量回撤,也不会引起经济大幅震荡,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能够统1。

2、统1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应澄清的1个基本问题

统1企业所得税法,即要求以统1的法律规定统1而平等的纳税主体,以统1的法律规定统1的税率,但有1个看似矛盾却符合唯物辩证法的基本问题需要澄清:统1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不否认要对外资企业施行特定的税收优惠措施。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的功能已从单纯的保障国家财政收入转变为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之1。正因如此,许多国家都在统1税制的基础上,实施特定的差异性税收政策。税收差异性政策具有因地、因事、因时制宜的特点,有利于协调税收制度的规范性、1般性同额外负担经济条件的差异性、特殊性之间的矛盾。税收差异性政策,不仅是对统1税制的补充,而且是税收调控经济的重要形式。除此之外,我国尚属发展中国家这1基本国情也要求我们要通过特定税收差异性政策的实施,来吸引资金,发展经济。因此,统1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不否认要对外资企业施行特定的税收优惠措施。

但这种特定的税收优惠措施同原来“双轨制”企业所得税法下给予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措施是根本不同的。其最大区别在于,统1企业所得税法后对外资企业施行特定的税收优惠措施,是1种选择性优惠,而不是原来的普遍性优惠。在如何对外资进行选择性优惠的确定问题上,我们认为,应坚持以下原则:

1.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促进资源的最优配置原则

在正确、科学的产业政策确定后,税收优惠措施的合理运用可以起到引导作用,促进1国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实现经济资源的最优化配置。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战略,我国目前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的重点在于加强农业的基础性地位;优先发展水利、能源、交通、通信和重要原材料等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与此相适应,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应选择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予以税收减免等优惠。

2.体现国家的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原则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收优惠体系倾向于东南沿海地区,客观上加剧了地区间发展的差距,形成了沿海和内地不同的经济格局。目前完全取消这种地区性优惠并不是最好的选择。与我国西部大开发战略相适应,我国对外资企业地区性税收优惠倾斜的重点应放在待开发的边远贫困地区,区分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优惠措施,协调区域间的经济发展,实现经济的合理布局。

3.体现鼓励科技开发,促进环境保护原则

在确定对外资企业施行税收优惠政策时应从发展的角度去考虑,将发展技术创新和环境保护作为国家实施税收优惠的方向之1,对从事科研开发、技术改造以及采用高新技术,生产高附加值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同时应规定1定的优惠措施,促进外资企业利用节能设施,治理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引导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如可以给环保型企业1定的税收优惠,对环保设备实行加速折旧等,以税收优惠的形式鼓励企业保护环境。

参考文献:

[1]张艺雄。税收国民待遇原则的现实选择和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j].财政与税务,1999,(6)。

双减政策下的措施篇5

【关键词】量化宽松货币政策退出效应退出影响应对措施

一、引言

从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至今的61个月的时间里,为应对此次危机引起的负面冲击,美联储先后启动了3轮量化宽松货币政策。截至目前,美联储共购买机构债近2万亿,抵押贷款支持债券(MBS)约1.8万亿。美联储推行QE向市场注入天量流动性,目的在于稳定信贷市场和为美国政府的财政危机问题排忧解难,最终实现其在低利率低通货膨胀环境下刺激消费及经济增长目标。自美联储实行量化宽松货币政策以来,其刺激美国经济复苏过程中取得了理想效果:2013年美国经济复苏势头超过预期,GDP增速又2008年第四季度最糟糕的-8.9%恢复至今的3.6%;就业市场也发生了积极变化,失业率由将近10%的高水平降至目前7%,并向目标水平6.5%稳步趋近,根据刚公布的非农就业数据报告,仅11月份就新增就业岗位20.3万个;通胀水平仍然维持在较低水平,其他经济领域也显示强劲复苏势头——零售销售逐渐增长,制造业日益兴旺,财政金融状况持续改善;由供应管理协会提供的采购经理人指数最新数据显示为57.3,创下两年多来的新高。一系列利好的经济数据显示美国已步入持续复苏增长轨道,并在未来仍将有强劲的增长动力。

2013年12月18日,美联储在今年最后一次货币政策会议结束后发表声明:从明年一月份起开始削减目前购债规模,该决议以9:1悬殊投票结果通过,同时这标志着自金融危机发生后,实施5年的非常规的量化宽松货币政策终于步入退出阶段,即进入“后QE时代”。美联储宣布削减QE规模,退出量化宽松货币政策,会对全球市场和我国经济带来什么影响?中国又该采取哪些措施来应对美国量化宽松货币政策的退出?

二、量化宽松货币政策的退出效应

(一)退出实践回顾

在20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中美国采取了一系列反经济衰退举措,货币供应快速增长,美联储为应对超量储备金及货币活化带来的通货膨胀,于1936年下半年将存款准备金率提高近一倍,积极采取措施制止信贷进一步扩张,并部署宽松货币政策退出。事实表明,美国大萧条后宽松货币政策的退出断送其未稳固的经济复苏且遭遇二次衰退风险。在2001~2006年日本推进长达6年之久的量化宽松货币政策,其实施在刺激经济复苏中发挥重要作用,在判断通缩消失、资产泡沫抬头等因素确实存在后,日本央行开始执行量化宽松政策退出措施。与大萧条美联储退出进程安排不同,日本量化宽松的退出并未造成经济反复和双谷衰退,且其经济总体呈现平稳态势。这两次历史经验表明:因经济危机的影响广度和深度不同,加上在宽松政策环境下各国经济复苏状况的差异,退出宽松货币政策所带来的效应不尽相同。此外财政压力、国债规模、内外部双重约束以及复苏的诸多不确定性均给政策退出增大了难度。

(二)量化宽松货币政策过早或过晚退出的可能效应

量化宽松货币政策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改变预期的渠道促进利率下降,进而发挥刺激经济作用。一旦“退出”信号过早被释放,预期的自我促成机制会放大利率上升对实体经济影响,利率、国债价格均面临震荡风险。政策承诺效应也被迫终止,而危机后的复苏通常又是脆弱而难以维系,加上经济体自身保持持续增长动力不足,在这种复苏基础尚未牢固条件下,退出可能会使政策成就付诸东流,甚至可能步入“双底衰退”风险。

鉴于量化宽松货币政策刺激效果显著,经济体系中“暂时沉睡”的流动性陆续被激活,全球经济复苏成果大于预期水平,货币活化及预期通胀压力逐渐加大,不及时退出量化宽松货币政策会使实体经济面临潜在风险:释放的流动性作用于实体经济,货币供给量增加并传导影响到物价及资产价格,催生了通货膨胀和资产价格泡沫,也给未来经济波动埋下伏笔。

(三)量化宽松货币政策退出对全球的影响

随着经济一体化程度加深,美联储关于缩减QE规模的决定牵动世界的神经,退出量化宽松货币政策意味着减少货币供给,无风险利率上升,资金流动发生变化,出现逆转。美元作为全球结算货币,此举通过汇率渠道在世界各国传导。最直接的表现应是跨国资本回流美国和美元呈走强趋势。相应的新兴市场国家将会面临资本外流和本币贬值压力,存在全球资本市场动荡风险。在全球汇率及汇率政策调整的背景下,各国贸易活动同样发生变化:初级贸易产品出口国面临外汇来源缩减及保持本国经济复苏势头的双重压力,产品销售拉开相互竞争帷幕,以美元计价的大宗商品价格存在下行空间。美国作为世界经济体巨头,其量化宽松货币政策的正溢出效应有目共睹,尤其是对新兴市场国家而言更为突出。

(四)量化宽松货币政策退出对我国的影响

加入WTO以来,中国经济取得了跨越式发展,并完全融入世界经济格局中。美国逐步退出量化宽松货币政策,一方面美元由弱转强,人民币汇率应声下跌。从而吸引资本回流,国际热钱大规模流出,我国可能面临流动性紧张局面。我国大规模外汇储备及美国国债将因价格下行而面临巨大损失可能,同时也使得外汇储备管难度加大。我国尚未成熟的股市、楼市可能迎来真正冲击,导致我国资产价格大幅波动,加重了我国维护金融稳定任务。另一方面量化宽松货币政策退出预示着各国货币竞相贬值接近尾声,人民币升值压力相应减小,人民币汇率趋向合理化,贸易环境得以改善。作为最大消费市场美国的经济复苏,对我国而言也会带来发展机遇:出口需求日益旺盛,国内消费市场不断扩大,内需逐渐增长,未来进口需求将随之加大,这对改善贸易结构,促进我国经济转型,争取更加优质增长是比较有利的。

三、我国应对量化宽松货币政策政策退出的措施建议

随着各国量化宽松货币政策一次退出,全球经济形势不断发展变化,我国未来的货币政策应当采取动态调整方式,积极创造有利的宏观经济环境。深化人民币汇率改革,促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适当增大人民币汇率波动幅度,使人民币汇率弹性更加合理,有利于国际经济活动在促进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建立和完善外汇市场监督管理机制,分散和防范各种外汇风险,丰富外汇储备投资方式,适时创新外汇储备管理方式,确保外汇市场健康有效运行。还要加强国际资本流向的跟踪监测,进一步强化对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的动态监管。此外,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改革与转型的关键时期,我们既要充分把握目前较为宽松的国际经济环境带来的机遇,又要加大经济结构调整力度,优化产业结构升级,扩大开放力度,积极发挥国内国际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实现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双减政策下的措施篇6

建立必要的利益协调、争端解决机制是解决贸易摩擦的根本途径,这种协调机制可建立在单边行动、双边协调和多边协调等多种方式和层次之上。

第一,进一步完善贸易预警和出口自律等单边行动的机制,减少和解决光伏贸易摩擦。应尽快建立起光伏行业协会,由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对光伏产品的出口增长、贸易收支和价格等方面进行必要干预,充分发挥预警和自律等单边机制的作用,实现与贸易伙伴国之间经济利益的协调,避免出口增长过于迅猛、出口价格下降幅度过大等诱发贸易摩擦的经济行为,减少贸易摩擦的产生,尽可能避免贸易摩擦的升级。当下应对欧盟对我国光伏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和未来应对美国对我国光伏产品“双反”复审过程中,做好单边出口自律将有助于争取相对有利的结果。

第二,强化我国与美国和欧盟之间的双边协调机制,化解光伏贸易摩擦。我国可以考虑倡导建立在中美、中欧经济峰会之下的包括光伏产品在内的双边敏感产品常设贸易协调机制,为双边政府的贸易主管机构、行业协会、企业和其他利益集团之间的沟通提供平台。可利用这一平台接触和争取美国、欧盟内部与我方具有重要共同利益的光伏行业上、下游企业和光伏发电消费者,消减与我国光伏企业直接竞争的国外光伏行业中游企业对政府的贸易保护诉求和政治压力;还可尝试在双边沟通中通过针对对方国家光伏企业的贸易救济措施、不购买对方政府债券等报复威胁来提高对方实施贸易保护措施的预期成本,以遏制美欧采取贸易保护的政策取向和最终出台救济措施的危害程度。从短期看,这对争取欧盟相对有利于我方的最终裁定会有所帮助;从中长期看,则有助于化解光伏贸易摩擦、改善我国光伏行业的外部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