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年度工作总结(6篇)
农业保险年度工作总结篇1
险种设置到位。陕西是农业大省,陕北、陕南、关中地理、气候、种植条件差异大,农业保险险种险量设置要从全省政治、经济、地域等角度考量,将险种设置合理。为此,省财政厅积极申请中央财政农业保险品种及创新开展地方品种,做好中央财政开展的种养两业及森林保险品种试点和地方主要特色经济作物及畜牧业品种试点。查勘理赔到位。灾情发生的第一时间,省财政厅指派有关人员迅速到现地查看灾情,督导农业保险承保公司做好灾情确定、保险理赔工作,要求当地财政、农林、保险等相关机构,迅速查明灾害实情,查核要到每个受灾农户,每块受灾地,让农业保险的惠民政策稳定民心。2011年陕西省实施政策性核桃保险以来,第一次遇到承保的核桃大面积受灾,多地域查灾,多人口赔付,赔付过程敏感、艰辛、紧迫。省财政厅厅长张社年要求做到最先赔付烈军属和生活特别困难的果农,重点赔付当地有影响的大户,做到不漏一村一户,不留死角盲区,7月底之前把赔付钱款全部打到果农一折通(卡)上。受灾果农获得保险赔付资金1650万元,惠及近百万人口,再次显现了政策性核桃保险呵护民生的巨大社会效能,9月份“回头看”检查时群众都很满意。制度完善到位。一是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做到资金预算、果业保险量分配、试点区域划分、受灾评估、保险理赔、抽查督导等环节公开透明。相关信息及时在省财政厅网上公开,让省财政系统和相关保险公司及时掌握,及时落实农业保险预算,完成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二是完善理赔标准制度。为使赔付过程合法、合规、合情、合理,既要严格物化成本标准,又要根据受灾程度不同权希安曹岚2013年4月,陕西省商洛市因严重的强霜冻天气造成正在开花授粉的核桃大面积受损,部分县区损失程度极其严重,核桃树几近绝产。灾害发生后,陕西省财政厅和政策性核桃保险承保公司——人保财险陕西省分公司及相关农林单位,做到组织领导、宣传引导、险种设置、查勘理赔、制度完善“五个到位”,将政策性核桃保险理赔落到实处,为百万受灾果农解除了后顾之忧。组织领导到位。一是建立以省、市、县政府各级分管领导为组长,由金融、农业、财政、保监、气象、农林、保险经办机构等为成员单位的农业保险领导组织协调机构。二是将农业保险工作纳入地方年度工作考核项目,建立各级政府对农业保险承保、理赔工作的支持保障制度,促进农业保险业务发展。三是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定期由省农业保险工按比例赔付,做到“集中理赔全面、分片理赔到位、单点理赔保底”,赔付结束要及时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三是完善意见反馈制度。运用电视、广播、网络等现代通讯手段的同时,还要兼顾山区农村特点,通过意见箱、问卷调查、暗访调研等方式,畅通群众意见反馈渠道,及时答复解决群众各种意见、建议和问题。商洛市此次承保核桃受损总面积42500亩,赔偿金额1650万元。赔付之后,果农真正感受到政策性核桃保险的好处,纷纷打听保险政策,争取2014年多投保。
商洛市也希望扩大核桃保险承保面积。从商洛市政策性核桃保险理赔全过程反思农业保险的设置、理赔、完善等工作,我们认为还有一些问题亟待改进和完善,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工作。思考一:组织领导模式的差距导致农业保险发展不平衡。从其他省市互相交流和调研情况来看,凡是对农业保险工作较为重视的省市,组织领导规模较高,更有利于农业保险的组织协调、任务分配、责任划分和末端落实。陕西省每年由相关单位配合省金融办制定当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但是在实际推行过程中由于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农业保险工作重视程度不一,市、县配套资金落实结果不一,影响了整体农业保险工作的管理提升和持续发展。思考二:保费补贴比例的差距导致农业保险覆盖不平衡。陕西省农业保险规定,各个险种农民承担比例从15%-60%不等,财政补贴比例较外省相对较低,农民投保成本较高,影响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例如小麦、玉米、棉花保险的保费,农户自担25%,而山东省农户承担比例为20%,内蒙古自治区所有政策性农险业务农民自缴部分保费比例不超过10%。陕西省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比例偏低主要受制于财政配套资金的不足,尽管较往年有所增长,与全国情况相比补贴数量和补贴力度仍然有很大差距,导致农业保险覆盖不平衡。思考三:争取特殊政策的差距导致农业保险总量和险种设置不平衡。陕西省苹果总产量占我国苹果总产量的1/4,虽然苹果保险保障水平和受惠果农人数不断提高,但从全省整体情况看,苹果保险试点面积仅为全省种植面积的5.3%,远不能满足全省苹果生产的需要。目前该险种仅有省、市县两级地方财政补贴共50%,种植户及财政部门的负担都相对较重,筹集补贴资金已成为全面推广苹果保险惠及三秦百姓的最大障碍。从全国其他省市特色农业发展情况看,很多省份通过争取中央政策已将当地特色和支柱农业品种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范围,利用中央财政资金进行保费补贴,例如藏区的青稞、牦牛、藏系羊,海南省的天然橡胶等,为这些种植、养殖业品种的生产稳定,灾后及时恢复生产起到了重要作用。今后,应用好中央财政的农业保险支持政策,改变单一险种的投保规模较小,覆盖率较低,险种险量设置不足的现状。思考四:盈亏结果制约保险公司参与农业保险的规模不平衡。2011年以前,陕西省农业保险每年试点的只有中央的2个险种和地方的2个险种,省级保费补贴预算资金每年2000万元;自2011年后虽然险种种类有了大幅度的增加,但是单一险种的试点规模都很小,覆盖率较低。由于农业保险保费规模较小,亏损严重,愿意参加农业保险工作的公司少,政府话语权较小,所以在承保条件、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等设定时往往需要考虑保险公司的实际情况,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利益。
本文作者:权希安曹岚工作单位:陕西省财政厅
农业保险年度工作总结篇2
一、充分认识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大力发展效益农业,农业和农村经济保持良好发展势头。但农业抵御自然灾害和抗风险能力仍比较薄弱,农民“因灾致贫”的情况时有发生。同时,随着农业专业化、设施化、规模化的快速发展,加快建立农业风险防范体系已刻不容缓。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符合广大农民群众多年来的心愿,有利于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稳定农业基础地位和农村社会;有利于改革农业补贴方式,主动接轨WTO规则实施“绿箱”政策;有利于提高农村经营主体资金融通能力,进一步发展高效生态农业;有利于改进救灾救济方式,建立市场化的新型防灾防损机制。为此,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重视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把它作为我市服务“三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来抓,并积极推进落实。
二、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确保参保者灾后能迅速恢复生产、促进农民增收、稳定农村社会为目标,以确保政府有支持、农民得实惠、商保公司可持续经营为着眼点,积极稳妥地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重要保障。
(二)经营形式及保险范围、对象与方式
1.经营形式。参照省定的经营方式,组建“宁波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以下简称“共保体”)。受共保体的委托,首席承保人为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承担具体业务经营。共保体经营范围为农险、以险养险、涉农险三类,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盈利共享、风险共担”。具体办法为,由市政府统一公布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目录,对进入目录的农产品参保实行财政补贴,原则上多保多补、不保不补。共保体章程和农险条款、费率的制定及修改等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商宁波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确定。
共保经营试点时间为三年。
2.保险范围、程度。根据省里确定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产品目录和“1+*”模式自行选择的要求,结合我市主导产业实际,试点阶段确定水稻、大棚蔬菜、生猪、鸡和鸭等5个保险品种;今年先行实施水稻、大棚蔬菜和生猪3个品种,明年对5个品种实行全面推开。
按照“低保障起步、保大灾为主”的要求,以大灾如台风、洪水、传染性疫病等为主要保险责任,实行低保额的初始成本保险。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对同一品种实行不同档次的保险费率及相应的保额,由参保者自愿选择。保障程度原则上以补偿承保对象的物化成本为主,以保障农民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
3.参保对象、方式。参保对象为列入保险范围的、具有一定规模的种养专业大户。鼓励农业龙头企业自建基地或与农户紧密联结的生产基地实行统一投保,鼓励各类农业专业合作组织为其成员统一投保,鼓励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以村为单位联户投保。
(三)财政补贴、资金筹措及风险管理
1.财政补贴。对列入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目录的参保对象,财政均给予50%的保费补助。财政对共保体结算实行“按实补贴,一年一结”。
2.资金筹措。宁波市与慈溪市两级财政根据省定的分担原则,安排专项资金:保费补贴和当年度5倍以内由政府承担的超赔责任,按“四六”比例分担;当年度5倍以上的超赔责任,按“二八”比例分担。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及超赔责任的款项均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为应对今后巨险可能带来的政府超倍责任,两级财政对预算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每年结余部分资金及时转入专户,用于以后年度的“以丰补歉”。
3.风险管理。在试点阶段,实行政策性农业保险5倍封顶方案,承担在此以内的保险赔付责任。以我市为核算单位,建立共保体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专户。原则上所有农险业务和经核定的以险养险业务,均纳入共保体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专户管理。农险赔款在当年农险保费的2倍以内,由共保体承担全部赔付责任;赔款在当年农险保费2—3倍的部分,由共保体与政府按1:1比例承担;赔款在当年农险保费3—5倍的部分,由共保体与政府按1:2比例承担。
当年农险赔款总额超过当年农险保费5倍的情况下,超赔责任由宁波与慈溪市政府按“二八”比例承担。
4.理赔支付。共保体必须按规定及时向农户支付农业保险赔款。赔付分两次进行,先由共保体向农户支付50%的预付赔款,再在保险年度末统计全年总赔款后,进行个案清算。全年总赔款在全市农险保费的5倍之内,则按核定的赔款扣除预付赔款后全额支付;若全年总赔款超过了全市农险保费的5倍,则个案赔款额为:核定赔款额乘封顶系数,减扣预付赔款额。在操作中,要实行保单明示,即对“全年总赔款在农险保费5倍以内按核定损失全额赔付,超5倍以上按年终核定比例赔付”的理赔责任进行明列,并要求参保农户签字使其有法律效力。同时要做好宣传工作,特别是事先解释工作要做细,确保农民充分了解参保信息。
5.理赔小组。各镇、街道均应建立定损理赔小组,由经济发展办(农办)分管农业负责人和保险企业业务人员分别担任正副组长,相关业务农技人员为成员,共同做好责任界定、现场查勘和定损工作。市建立由相关专家组成的核损理赔调处小组,核实不服定损理赔小组认定的理赔数额,调处各地定损理赔过程中的争议。
三、配套措施及“以险养险”
(一)配套措施。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与农村信贷有机结合起来,逐步把是否参保作为享受信贷支持、各类政策性扶持的重要条件,如对参保农户,市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担保有限公司在一定的范围内实行优先担保;与农业合作组织发展有机结合起来,依托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联动机制,带动广大农户团体参保;与农技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基层农技队伍渗透到农村的网络优势和技术优势,协同代办理赔定损和防灾防损等工作。
(二)落实以险养险措施。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和本市实际,决定自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之日起,所有政府投资(包括财政融资等)的基建性项目均办理“以险养险”保险业务,该业务由“宁波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承保。今后视农业险种增加和共保体亏损等情况,相应增加或调整以险养险品种。在加强引导和参保者自愿的前提下,支持共保体开发农村建房险等其他涉农险业务的发展。
农业保险年度工作总结篇3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要求,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标本兼治,注重远近结合,深化改革创新,健全体制机制,强化部门协作,认真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有关要求,严格监管,全面加强危险农药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农药使用安全。
二、工作目标
监管体制进一步理顺、机制进一步完善、法制进一步健全。危险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的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潜在风险源进一步摸清并得到重点管控。使用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因农药使用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生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三、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
2016年12月开始至2019年11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阶段(2016年12月)。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总体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细化措施;开展综合治理动员部署,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二)整治阶段(2017年1月至2019年10月)。组织地方r业部门认真实施,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解决综合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按期完成。
(三)总结阶段(2019年11月)。地方农业部门总结经验成果,我部形成总结报告并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四、治理内容、工作措施及分工
(一)完善农药管理法规制度。与《农药管理条例》修订相衔接,及时制定《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建立限制使用农药(包括危险农药)定点经营、风险监测评价制度。(农业部种植业司负责,政法司配合,在《农药管理条例》修订出台后12个月内完成)
(二)《限制使用农药名录》。对现有的农药品种按风险大小实行分类管理,排查危险农药风险源,以《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农药品种为基础,结合实际使用情况,制定《限制使用农药名录》。(农业部种植业司负责,在《农药管理条例》修订出台后12个月内完成)
(三)推行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对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实名购买、购销台账、溯源管理。对农业生产上使用的危险农药,探索建立统一购销、封闭运行、专业化施用的管理服务方式。(农业部种植业司负责,农业部农药检定所配合,各地农业部门具体实施,持续进行)
(四)开展安全风险监测评价。组织各地农业部门对农业生产上使用的危险农药制剂产品,开展安全风险监测,对风险较大的进行风险评估和再评价,结合农业生产需求,适时采取禁限用管理措施。(农业部种植业司负责,农业部农药检定所配合,各地农业部门具体实施,持续进行)
(五)配合建立全国危险化学品企业信息数据库。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整理危险农药名录,建立危险农药数据库。配合安全监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农业部种植业司负责,农业部农药检定所配合,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六)强化使用安全事故防范与处置。认真落实《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农发〔2012〕2号),做好应急响应。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农药知识、安全使用技术,增强安全意识,提高科学用药水平。(各级农业部门负责,持续进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业部成立由种植业管理司司长牵头,办公厅、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和农药检定所有关负责人组成的危险农药安全综合治理实施工作组,研究部署各项治理措施,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二)强化法治建设。推动《农药管理条例》尽早修订出台,为建立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风险监测评价制度提供法治保障。
农业保险年度工作总结篇4
一、当前农民工养老保险现状目前许多省市地区都已因地制宜地推出了许多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但由于各地的制度差异较大,再加上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许多农村地区社保机构不健全。农民工群体流动性大,经常跨地区就业,而其本身养老保险意识薄弱,对政策不了解不信任。因此,各地在政策的实际执行中,效果并不十分理想。整体来看,各地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模式:一是城保”模式,即将农民工直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在缴费比率、享受条件和待遇计发方面和城镇企业职工相同。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是福建、广东、深圳等地区。如2000年修正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等多层次养老保险,其适用于特区内的所有企业,农民工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缴费率和待遇与深圳市户籍劳动者相同。再如《福建省城镇职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在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个人账户管理、退休年龄和计发待遇等方面,实行与企业其他职工一样的政策。二是双低”模式,即在现行的制度下,为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适当降低门槛,减轻其缴费负担,其特点是同时降低养老保险的缴费比率和待遇水平。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北京、青岛等地区。如北京市在2001年颁布的《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使用农民工的企业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9%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本人则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缴纳养老保险费,社保经办机构以缴费基数的11%为农民工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企业缴纳的3%进入个人账户,16%进入社会统筹。而农民工缴纳的8%,全部进入个人账户)2005年青岛市实施了《青岛市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其中规定:使用农民工的企业按本企业农民工总数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之积为缴费基数,按20%的费率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本人则以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照8%的费率缴纳养老保险费。三是综合保”模式,即为农民工建立综合性的社会保险体系,将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三项合为一项综合保险实施,按照比较低的费率缴费。这种模式的代表是上海、成都等地区。如上海市2004年修订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将工伤、医疗和养老三项保险合为一项实施。企业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基数为其使用农民工的总数乘上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并按12.5%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综合保险费的5%用于养老保障,并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运作和支付。成都市2003年实施的《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基本上和上海的模式一样,只是缴费比例和待遇标准上有一定差别。此外,还有农保”模式,即将农民工纳入流出地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如以乡镇企业高度发达而著称的苏南地区,其乡镇企业职工多为本地和外地的农民工。这些职工大多数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但本地农民工参加了当地的农村养老保险,而外地农民工则未参加任何保险。但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目前存在诸多问题,且新农保刚刚开始进行试点工作,因此此种模式至今无成熟方案。近年来,部分已参加农保的乡镇企业农民工已经或正在由农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二、农民工养老保险模式比较分析城保”模式的特点即将农民工与城镇工一视同仁,维护了农民工的切身权益,并创造了平等的就业机制;而且由于农民工群体大多以青壮年为主,处于养老保险的积累缴费期,这对于养老保险扩面、基金征收任务都有积极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由于历史债务问题带来的养老保险基金压力;而且由于这种模式下城镇职工与农民工处于同一制度框架内,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上问题也较小。但由于其缴费基数和缴费率较高的问题,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的经济负担并且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用人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低保”模式采取低门槛,低待遇标准,虽然考虑到了农民工普遍收入偏低的问题,减轻了企业和农民工本人的缴费负担,但在其退休后的待遇享受方面,同样降低了标准,若没有进一步的政策扶持,那么农民工的老年保障问题仍不容乐观。这种模式同时由于对城镇职工和农民工不同的政策、不同的待遇计发,很可能造成衔接上的困难。而且企业很可能因为用工成本的控制而让其职工都参与农民工养老保险。综合保”模式将农民工最关心的三种保险集中在一起,实行一揽子解决方案,缓解了农民工的后顾之忧。并且这种模式有商业保险公司的参与,政府只制定政策对保险公司加以监管而不必担心这部分基金运行时的问题,有利于促进商业保险的发展。但这种模式比较强调工伤和医疗保险,并且没有专门的养老保险账户,使得农民工不能成为养老保险的主要扩面对象,也就无法帮助缓解养老保险基金的压力,解决我国养老保险历史债务问题。而且这种模式与我国当前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体系存在巨大差异,以后在两者的衔接上也困难重重。由于三种模式差异较大,很难进行衔接。这三种模式的差异可归纳为:缴费基数不同、缴费费率不同、待遇享受不同。从缴费基数上看,北京是以本市上年度最低职工工资为缴费基数,深圳是以实际工资为缴费基数,而上海则是以上年度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从缴费费率上看,在经济发达、养老保险负担较轻的深圳,其缴费率就低一些。而在养老保险负担较重的北京,其缴费率就高一些;从待遇享受上看,农民工在到达退休年龄时并满足养老金发放条件时,有的地方允许一次性给予养老金,有的地方采取传统的按月领取养老金。各地区不同的政策差异,使得相互衔接的困难较大,而这对于流动性较强的农民工来说明显是不利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模式选择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农民工群体本身在结构组成和参保意愿上具有多样性,既有正规就业的,又有灵活就业的;既有稳定就业的,又有频繁流动的;一部分农民工有城镇化倾向,而另一部分只是在农闲时节来城市务工赚钱,迟早要回到农村生活。这些农民工的参保意愿都不尽相同。因此,在我国养老保险尚未实行全国统筹并且各地政策各不统一的情况下,很难用一种制度模式将所有的农民工都覆盖进来。#p#分页标题#e#因此,对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模式选择应充分考虑其不同群体的参保意愿,采取根据就业情况分类保障的原则。对农闲时外出务工、亦工亦农、频繁流动、就业不稳定、城镇化倾向低的农民工而言,过渡性的养老保险制度或国家正在试点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其更加有利。对于长期在城市居住和生活、就业稳定、流动不频繁、逐渐转为城镇人口的农民工而言,明显应将其纳入现行的城镇养老保险体系。三、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建议(一)国家应加快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立法步伐。虽然《社会保险法》已经审议出台,将社会保障问题提高到了新的立法高度,但各地的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仍然不统一,无法形成相互配套的法律体系,使得农民工养老保险无法稳定连续的实施,缺乏权威性和强制约束性,最终使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得不到保护。国家应尽快出台全国统一的农民工养老保险条例或办法,强制企业为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明确规定有关各部门在养老保险工作中的职责。(二)依法将稳定就业农民工纳入城镇养老保险体系。长时间在城镇工作,就业稳定,逐渐转为城镇人口的农民工应与城镇职工一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纳入城镇养老保险体系。已经参保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要继续参保,不得退保,并确保其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待遇。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养老保险费的征缴,督促企业依法为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努力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三)为不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建立过渡性的养老保险制度或将其纳入新农保范围。关于就业不稳定,流动性大的农民工的养老保障问题,在我国现阶段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无法做到全国统筹的情况下,应采取国家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为其建立独立的过渡性的养老保险制度。对于部分只在农闲季节短时间外出务工,主要还是在农村生活的农民工而言,可考虑将其纳入正在试点中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四)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针对我国目前养老保险费率较高,企业和职工负担较重的问题,应努力扩大覆盖面,明确各级政府的社会保障责任,降低费率,切实减轻企业和职工的经济负担,采取多种手段解决历史债务问题。同时应逐步提高统筹层次,逐步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建立全国统一的城镇养老保险体系,这是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的重要措施,也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目标。届时,为不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建立的过渡性养老保险制度应转为全国统筹下的统一城镇养老保险制度。(五)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工的参保意识。笔者认为,应从政府、社区、企业三个方面加大对农民工的政策宣传力度。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向农民工广泛宣传参加养老保险的重要意义,普及养老保险知识,让每个农民工都知道参加养老保险是其老有所养的最好办法,提高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通过发放宣传材料,举办专家讲座和培训,在企业、社区、建筑工地等显著位置设置宣传牌,详细介绍农民工参保手续的办理、缴费基数和比例、待遇领取的条件和支付标准等,让农民工清楚的认识到现在克服生活困难,缴费一部分养老保险费,将来达到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不但可以终身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和社会经济发展成果,还可以减轻子女负担,对自己和子孙后代都有好处。(六)在转移接续时采取分段计算养老金的做法。由于我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平衡且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存在差异,因此,分段计算养老金的计算方法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也符合社会保障的公平原则,在当前统账结合的模式下这也有望为农民工和地方政府直接寻求利益的平衡点。分段计算养老金在欧盟的做法是劳动者在不同成员国之间工作时的参保缴费时间必须累计计算,然后将劳动者在各国工作累计的总时间作为劳动者退休时的全部参保缴费时间,然后计算出相应的养老金待遇水平,然后再乘以劳动者在各国的工作时间占总工作时间的比例,得出不同的养老金待遇,最后进行加总后统一发放。分段计算养老金以工作地缴费,流动时分段计算,退休地统一发放”为原则,即在保持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相结合模式不变的前提下,转移时社会统筹部分资金不变,个人账户部分资金按照各参保地区不同的规定分别计算。具体做法为:劳动者在达到退休年龄、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后,将其在所有工作地的缴费年限进行累计作为其养老保险缴费的总年限,各退休地均将此年限视为其在本地区的全部缴费年限,根据当地标准计算出不同的养老金待遇水平,再乘以该劳动者在该地的工作年限与总年限之间的比例,然后将得出的养老金进行加总,即为该劳动者最终的养老金待遇水平,最后由其退休的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发放。在这一计算过程中,劳动者养老金账户中社会统筹部分的资金并不参与计算,而是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12%进行转移。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且城乡差距较大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在养老金分段计算的基础上还应加入平均生活水平这一指标的考虑,然后折算为劳动者退休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对养老金进行调整,以适应我国现状。以免出现劳动者在发达地区工作,然后在欠发达地区退休。拿到比当地平均生活水平高出很多的高额养老金的现象,从而拉大我国城乡差距,对于我国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缩小地区差异产生负面影响。
农业保险年度工作总结篇5
首先,我代表县政府对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各位领导,来我县调研指导农业保险工作,表示热烈的欢迎。下面,我县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有关情况做以汇报。
一、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基本情况
,国务院决定在全国6个省(区)开展农业保险试点,我县被省政府定为全省30个试点县(市、区)之一。三年来,我县全面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按照《吉林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县情,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努力探索工作模式,积极破解各种难题,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全县玉米投保面积116649公顷,大豆投保面积794.15公顷,占种植面积的85.4%,农民自交保费7030706元,各级财政配套28122824元,全县共参保92724户,占总户数的55%。
玉米投保面积123835公顷,大豆投保面积1426公顷,水稻投保面积1299公顷,花生投保面积31797公顷,葵花投保面积50公顷,参保总面积为15.84万公顷,占种植面积的70%,农民自交保费846.39万元。
全县农业保险理赔资金达到7400万元,扣除农民自交保费703万元,参保农户通过农业保险获得现金补偿6697万元,户均达到724元,将农户因灾减产的损失降到了最低限度。在此基础上,我县的农业保险工作又迈上了一个新台阶,不但保险项目增加到5种,而且参保面积达到了15.8万公顷,较之的大灾之年增加了4.5万公顷,农民的参保意识及参保积极性空前高涨,全县农业保险理赔资金658万元,所有受灾农户均得到了保险补偿。
三年来,我县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之所以取得这么好成绩,是县政府与安华保险公司精心组织、密切合作、合力攻坚的结果,是县政府作为行政机构积极引导、强力推动、全力落实国家惠农政策、改善和关注农村民生的结果,同时也是安华保险公司严守信誉、优质服务、热心支农的结果。可以说,三年来,安华保险公司高质量、高标准的优质服务、守诚信、重承诺的经营原则,不但得到了政府的肯定,更重要的是得到了广大农民的认可和好评。作为政府本身,始终坚持“安华的事就是农民的事,农民的事就是政府的事”的原则,全力引导、宣传、助推、支持农业保险工作,才赢得了今天我县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良好局面。
二、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县委、县政府对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高度重视。成立了由主管农业副县长任组长的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经局,负责具体业务操作及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站在政治高度来充分认识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充分发挥主导作用,为卓实有效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县政府又成立了农业保险灾情核定专家组,对参保农户的受灾情况查勘定损,以确保受灾情况的真实可靠。并制定出台了《县农业保险工作管理办法》,《县农业保险工作目标责任制》等规范性文件,为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
(二)广泛宣传引导,为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县政府召开了全县农业保险试点动员大会,由县广播电视管理局录制,并会议全程在县电视台专题播放,制作了农业保险知识专题讲座,在县电视台滚动播出。同时,县政府要求各乡镇(场)都要召开乡村两级干部会议及由基层党员和农民代表参加的宣传会议,并印发了大量的宣传单,在村屯张贴悬挂了参加农业保险的宣传标语。通过大量的宣传措施,为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让广大干部群众对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真正做到农业保险这项惠农政策了家喻户晓,众人皆知。
(三)积极筹措资金,为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提供了资金保障。为使农业保险配套补贴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县政府县长亲自召开了由财政、农业等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农业保险补贴资金调度会议。并重点强调了农业保险补贴资金及时筹措到位的重要性。明确要求财政部门将农业保险补贴资金落实到位,并及时划拨到保险帐户。确保了农业保险补贴资金足额按时到位,使我县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四)科学查勘定损,为农业保险理赔工作提供了可靠依据。我县把灾情查勘作为理赔的重要依据。组织农业保险灾情核定专家组对参保农作物进行了一次初步查勘定损。农业专家深入到村屯田间地块,每个村分好、中、差取3个地块,每个地块都深入到50米以外,取样本,量穗长,查穗粒,仔细测算。农业专家们不辞劳苦,辛勤工作,实事求是地测产,科学的查勘为理赔工作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得到了群众的认同。
(五)强化服务措施,扎实有效地推进农业保险试点理赔工作。理赔工作是农业保险试点最关键的一个环节,事关农业保险试点的成败,事关农村稳定的大局。为此,我县强化服务手段,把理赔工作做到了实处。制定了《县农业保险试点理赔兑现方案》,对工?一流信息监控拦截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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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实际运行与监管的冲突。农业保险是惠农政策,不同于其它保险。在政府主导、推动农业保险过程中,受保险法规约束过多,不利于工作开展。政策性保险不同于其他的商业性保险,完全按照商险的运行模式去做,很难实现,政策性保险应该有自己独具特色的开办模式及操作规则,处理好运行与监管之间的冲突。
五是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够。国家农业保险补贴政策每年都在调整,一年一样,并且出台时间较晚,导致承保期工作异常紧张,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险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建议
针对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降低县级补贴及农民自交保费比例。中央和省已经考虑了县级财政的困难,降低了县能配套资金的比例,可是15%的配套资金,对于捉襟见肘的扶余县财政来说,也是一个不小的比例。农民自交保费能否降低或不收。既然是惠农政策,能不能象粮食直补或良种补贴那样,一分不收,把好处都直接给农民。建议把农民自交比例调到5%左右,能更好地调动农民的参保积极性。
二是农业保险由农民自愿向准强制方向转变。建议国家将农业保险与其他惠农政策相结合,制度出台农业保险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发展,实现农业保险由农民自愿向依法准强制参保的转变,
三是适当提高农业保险工作经费。建议适当提高农业保险经费比例,以缓解基层农业保险工作经费不足的矛盾,以此来调动基层干部工作积极性。
农业保险年度工作总结篇6
关键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社会保障
2001年,户籍改革的一声“炸雷”在石家庄响起,一大批中小城市纷纷“附义”,耸立多年的城乡壁垒似乎就要坍塌了;经济学家们更是为翘首多年即将实现的城乡统一市场而兴奋着。然而,与此“不谋而合”地同步的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也在一片雷声中被“清理整顿”、以至于停顿了,渐进式改革又一次让经济学家们尝到了政策间相互挚肘的苦涩。
忆往昔“蹉跎”岁月
长期以来,务实的农民们之所以羡慕“城里人”的“非农户口”,是因为“非农户口”的背后有一大堆“农业户口”所不能企及的实惠,这其中就包括着“城里人”的“公费养老”,早在共和国成立之初的1951年2月,政务院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暂行条例》,对城镇职工的生、老、病、死、残、伤做了保姆式的关怀;改革开放后政府又对城镇职工的失业和贫困给予特别关照,直至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城镇全面实施。而在“城里人”享受这一切的时候,农民们正在享受着他们的“义务”,有关研究表明,从1952年到1990年,中国农业通过税收方式、“剪刀差”方式和储蓄方式为工业化提供资金积累总量达11594亿元,其中,通过税收方式提供1527.8亿元;通过“剪刀差”方式提供8707亿元;通过储蓄方式提供1359.2亿元。1952年到1990年,中国工业化建设从农业中净调动了约l万亿元的资金,平均每年高达250亿元。可见中国农民对国家工业化资本积累的负担有多么沉重(冯海发,李薇,1993)。社会公平在此被严重扭曲了,农民只有贡献的权利,没有享受公共产品的权利,据1998年的统计资料,在居民家庭收入构成中,从国家和集体获得净转移支付的部门在农村是“净税负”,即净转移支付为负,农村贫困和非贫困人口来自国家或集体的转移收入分别占收入来源的-3.56%和-1.13%。社会保障在农村的缺失,与农民所做的牺牲性贡献是极不相称的。
当被改革开放的大潮启发了“觉悟”的农民们涌入城市的时候,政府逐渐意识到“民工”已是城市不可或缺的部分,农村的社会保障建设终于被提到了议事日程。于是,国家在“七五”计划中设想“抓紧研究在农村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并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试点,逐步实行”。“八五”计划又进一步指出“:建立和健全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制度,在农村采取积极引导的方针,逐步建立不同形式的老年保障制度”。1986年,民政部在山东烟台开始了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工作,并于1992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颁发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至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终于既有了“实践”又有了“理论”;此后,这个方案在全国“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推广,截止2000年底,全国农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数达6172万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滚存结余195.5亿元。
随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广,实践中逐步暴露出一些问题。首先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采用“完全积累制”——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政策扶持相结合,政府不承担直接财力支持的责任,集体补助常常落空,社会保险演变为“个人储蓄保险”,从而失去了它应有的意义。其次,参保农民的缴费水平低,现行的缴费标准为2元/月——20元/月,共设10档,但执行中多数农民选择了保费最低的2元/月,这样按民政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交费领取表》计算,10年后每月可领取养老金4.7元,15年后每月可领取9.9元,这显然不足以解决他们的养老问题。另一个问题是,实践中出现了“保小不保老”倾向,据山东社会科学院的调查,19岁以下的投保者占全部投保人数的60%以上,这显然与我们制度设计的初衷相悖。根据这些事实,一些专家发出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难度大而作用小”、“为时过早”的呼吁,政府“因势利导”而采取“清理整顿”措施也就不足为怪了,可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还没有来得及成长时就已面临夭折的危险!
与改革开放二十年来建设成就相比,我们的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显得那样的苍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千呼万唤般的姗姗来迟、一波三折的蹒跚步履,不能不使人感叹岁月蹉跎!
看今朝谁能“风流”
或许有人指望农民们继续发扬“自力更生”的光荣传统,但清醒的人们应该认识到,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尤其是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已不仅仅是农民们的愿望和要求,而是市场发育本身的客观必然。换言之,如果农民做不了“风流人物”,那么我们大家都有可能成为“瘪三”。
最优的市场应该是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畅通无阻的市场,市场的城乡统一很自然地就是它的题中之意了。事实上,我们已经为这种不统一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根据美国统计学家库茨涅兹的研究,改革之初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强度(农业和非农产业的国民收入之比)达到了6.08,比同期世界上其他发展中国家的最高水平4.09还要高出48.7%。要实现市场的城乡统一,就必须要使作为生产力基本要素的人力能够自由流动,而人力的自由流动要以完善的社会保障作支撑。进城的农民为什么“离乡不离土”呢?因为“漂浮”于市场海洋中的农民们感到,“无论何时、无论离家多远”那“二亩三分地”都是他们“最可靠”的安全岛——尽管那岛已经被海水浸泡得岌岌可危、冲刷得越来越小!
正因为农民们死死抓住“二亩三分地”不放,把土地视为他们的“命根子”,使得按市场经济规律应该出现的农业产业化升级在我国农村无法实现,农业“规模经营”、“适度规模”变成了经济学家们的文字游戏。我国现有2亿多承包土地的农户,户均耕地只有0.46公顷,农业劳动产出率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1/70,美国的1/84。复旦大学人口研究所对我国最早商品化、农民兼业化最为普遍的苏南农村进行了调查,调查发现,即使是在工业化相当发达的苏南农村,土地让渡经营也只有15%左右;他们的研究认为,“苏南农民的恋农情结其实是一种‘风险最小化’行为,即农民耕种土地不是因为家庭利益最大化的驱动,而是因为种田解决了家庭吃饭问题,虽然他们对于耕种土地的态度可能是非常不认真负责的,但土地具有生活最低保障的价值,因此,构成了农民心理的支持力。”他们无奈地称这种农业为“最低生活保障形态农业”。由这个研究结果推而广之,我们对进城务工的农民宁愿蚀本经营、甚至撂荒也不愿放弃土地的“不明智”就可以理解了!
如果农民不脱离土地,即使他们住进了紫禁城,那他们也还是农民。不能实现农业人口向非农人口的有效转化,则我国的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必然受阻。按市场经济规律,随着工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的上升,农业劳动力占全部劳动力的比重和农业人口占人口总数的比重应该随之下降;专家们公认,我国当前工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已经上升到了工业化中期应有的水平,而农业劳动力占全部劳动力的比重和农业人口占人口总数的比重却仍然停留在工业化初期的水平。显而易见,我国的城市化、工业化进程被城乡壁垒因素人为地拖后了,而在这所有促退因素中就包括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城乡分割。
林毅夫先生积极倡导的“新农村运动”已经在全国的大多数地区轰轰烈烈的开展起来了,在过去的几年中,国家投入了大量的财力对农村的电网、道路等基础设施进行了加强和改造,以便为农民们提供更好的“消费条件”,从而启动农村市场,刺激内需增长。高质量的农村电网建设起来了,农村电价也降下来了,可是家用电器在农村的销售量并未象林先生想象的那样大幅度飙升。农民们为什么不愿意享受眼前的“幸福生活”呢?因为农民对未来生活预期的不乐观限制了他们消费倾向的提高。即使农民手中有几个闲钱,他们也不会“听话”地拿出来消费,在他们不知道社会保险为何物时,他们会“聪明地”选择储蓄来购买“安全”。
可见,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尤其是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与我国的城乡统一市场的早日形成、城市化与工业化的发展进程、农业的健康发展以及需求的合理增长这四个因素都有着密切的联系,而这四个因素关系到改革成败和国运民生!
今天对明天的呐喊
事实上,对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重要性的认识,人们并无多大分歧;人们对这个问题的主要分歧在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应该于何时、何地被建立起来。笔者认为,时不我待,已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不应停顿,应该使其在实践中继续完善,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扩大覆盖范围。
维也纳世界老龄问题大会规定,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占总人口10%以上或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7%以上的国家或地区称为“老年型”国家或地区。根据这个标准,到1999年,我国已经进入“老年型”国家的行列,而且,据预测,老年人口还将以每年3%的速度递增,到2022年,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2.3亿人,约占总人口的15%,劳动人口与老年人口的赡养比将下降到4:1,而农村老年人口又占全国老年人口的70%。“银潮”不仅仅会冲击城镇,也会更猛烈地冲击社保基础相当薄弱的农村。
面对日渐成长的“老龄社会”的挑战,许多人把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希望寄托在农村传统养老方式的“持续与顽强”。我国农村的传统养老方式是家庭供养,而且这也是我国农村的主要养老方式,根据1995年对60岁以上老年人口的抽样调查,由家庭供养的农村老人占农村老人总数的94.7%。据1987年“中国老年人口抽样调查”的结果,农村老年人收入的4.7%来自养老金,38%来自子女。可见农村老人的生活保障还是主要依靠子女或其他晚辈。但是,随着农村生产的社会化、市场化,农村的家庭结构也正在发生变化,而且这种变化将日益弱化农村家庭的养老功能。据国家统计局1990年农村家庭调查中有关四川和辽宁的数据,核心家庭占家庭总数的73.25%,核心家庭的发展使得家庭保障在经济和感情交流功能上发生困难,家庭结构小型化,也使得老年人的家庭日趋缩小,辽宁省独自或只与配偶共同生活的老年人比例高达12.7%。又据国家统计局1995年对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抽样调查资料,不超过3人的老年人家庭,城市占56.77%;县镇占50.36%;农村占19.69%。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显效,家庭中“儿子”数目的下降,独立或只与配偶生活的老年人的比例还会上升,很多农村老人会因此失去生活保障。
人们对农村养老问题所抱的另一种期望是土地对农民的“最终保障”功能“无限大”,人们设想,老年农民可以通过让渡土地来获得晚年保障。但是,这只是对农村情况不甚了解的人们一厢情愿。首先,农村养老难于完全依赖土地保障,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提供的数据,从1978年到1998年,全国农民平均来自第一产业的收入比重由91.5%下降到了57.2%,其中纯农业收入仅占总收入的42.9%。目前农民家庭经营收入中,大约40%来自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1/4左右来自劳动收入。来自转移性与财产性的收入约占纯收入的5.7%。由此可见,来自土地的农业收入已难以保证农民的基本生活,以之养老更是奢望。其次,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土地如何让渡也成问题(关于这个问题,笔者在此前发表的《赋予农民土地持有权培养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一文中已有阐述,此处将不涉及),农民不拥有土地的完整财产权或相对完整的财产权,这一方面使土地让渡难以顺畅进行,另一方面又会使土地的让渡价格远远背离土地的实际价值,即没有完整财产权或相对完整财产权的土地是不值钱的,不足以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最后,根据有关专家的预测,再过15年我国人均耕地面积将由现在的1.2亩下降到0.96亩,而30年后全国人均耕地面积将会降至0.7亩,而那时也恰是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高峰期,0.7亩的“微小标的”的让渡所得能有几何?而且人均耕地0.7亩的水平已经低于联合国测算的土地对人类生存最低保障的警戒线,又怎能指望土地养老?
当然,纵观世界上各发达国家社会保障的发展历程,农村社会保险的发展滞后于城镇的现象几乎是普遍的。这或许就是有些专家“借鉴”外国经验、劝告人们不要着急的理由。但是,我的研究发现,这种“借鉴”是不合时宜的。其一,这种借鉴忽视了可比性基础,北美和西欧的这些发达国家农民相当于中国的“地主”,他们有数量颇丰且完全拥有财产权的土地,他们农业的产出率远高于在细小规模上“家庭承包”的中国农业,此外他们还有中国农民所不敢想的大量农机具等财产,这些国家农民的“幸福”程度不低于、甚至高于城镇居民,农村社会保险对他们来说只不过是体现社会公平的一种象征。其二,发达国家即使是在工业化以前,其农民的绝对数和相对比例都难望今日中国之项背,这意味着今日中国工业化过程中要承受比发达国家过去大得多的养老压力,而且东方民族人口增长率“天然”地高于西方民族。更不凑巧的是,西方国家的工业化过程完成于世界人口的低速增长期,而我国的工业化过程将要完成于世界人口“爆炸期”,并且这种“爆炸”将在中国农村普遍开花,这已是妇孺皆知的事实。所以,中国农村社会保险的缺失对工业化和社会稳定的威胁远大于过去的西方。其三,就农村社会保险滞后于城镇社会保险的时差来看,中国农村社会保险“从现在做起”也恰在其时、甚至时不我待。以下是几个发达国家社会养老保险建立时间和城乡时差。
发达国家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时间和城乡时差
国家名称建立社会养老保险的年份城镇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时间的差距(年)
城镇农村
德国1889195768
日本1941197130
丹麦1891197786
美国1935199055
加拿大1927199063
五个发达国家社会养老保险的平均城乡时差为60年,我国城镇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立至今已有51年,再考虑到我们东方黄种民族人口增速高于西方白种民族,且日本的城乡时差30年、台湾的城乡时差44年,以及我国农村的社会经济基础弱于西方等因素,笔者认为,在中国农村逐步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经是时候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中国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仅不能停顿,而且应该从现在做起,切实推进并逐步完善,以便为我国正在进行的工业化、城市化营造一个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①张太英刘小姚《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中国农村研究报告2000》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②任远《关于苏南地区最低保障农业与农村保樟体系建设的研究》《中国农村经济》1998.3。
③王国军《中国城乡社会保障制度衔接初探》中国社会发展网2002年4月15日
④王延中《如何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国经济时报200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