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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污染的防治措施(6篇)

来源: 时间:2024-06-20 手机浏览

噪音污染的防治措施篇1

一、中心城区各单位、个体工商户及个人应对其使用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设备进行改善或整治,确保环境噪声排放达标。商业经营活动或工业生产中使用的设施设备,噪声排放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一律停止使用。家庭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和使用时间,禁止环境噪声排放超标。

二、中心城区居民集中区和学校附近的餐饮业、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机械修理、建材和金属加工业等,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场所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凡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一律停止营业。

三、中心城区商业经营或营业性宣传活动,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音响设备或采取其他产生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严格控制中心城区露天娱乐、集会和庆典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群体性活动,禁止使用音响器材或采取其他方式发出高噪声。

四、中心城区各建筑工地或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环境噪声防治措施,严格控制环境噪声。

五、严格控制机动车噪声污染,所有机动车辆必须遵守市区禁鸣喇叭规定,严禁机动车辆夜间在居民集中区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运输装卸作业。

六、高考、中考期间,禁止一切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和建筑室内装饰装修作业。中心城区居民集中区和各考场(点)200米范围内,严禁击鼓(锣)、建筑施工、建筑室内装饰装修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因抢修抢险作业、生产工艺要求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证明有特殊需要必须夜间连续作业的除外。

噪音污染的防治措施篇2

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负责。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噪声污染防治规划和声环境功能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拟定噪声污染防治年度目标任务分解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具体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年度目标任务情况的检查、督促和考核工作;

(三)建立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并组织监测,定期公布声环境质量状况;

(四)负责对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以及在商业、餐饮、文化娱乐等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的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对下列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一)在城镇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排放的偶发性强烈噪声;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或者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喇叭、高音响器材产生的噪声;

(三)进行集会、聚会、娱乐、健身、悼念、饲养动物等活动,以及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装修等活动产生的噪声;

(四)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滑轮车、手推车等机具排放的噪声;

(五)其他社会生活噪声。

第六条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船舶排放的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铁路、民航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别对铁路机车和航空器排放的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市政、交通、文化、质监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声环境保护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承担环境噪声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各自设立监督电话和举报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受理环境噪声污染检举和投诉。

第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承担环境噪声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管辖。受移送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答复当事人。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乡建设、区域开发、交通发展和其他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纳入声环境影响评价内容。

第十一条声环境功能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划定,并执行相应的声环境质量标准。

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定方案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他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定方案由所在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声环境功能区的调整,按照编制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国家和本市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等,合理设置工业园区、交通干线、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市政和公共设施等的噪声防护隔离区域,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产生环境噪声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配套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确定必要的噪声防护距离。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时应当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的噪声防护距离进行审核。噪声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

第十四条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改建、扩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或者从事金属加工、石材加工、木材加工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

禁止在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以及学校、医院、机关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产生噪声和振动污染的娱乐场所。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的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其配套的供水、电梯、通风、地下车库等公用设施的隔声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隔声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新建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影响评价规定进行声环境影响评价,并在其销售场所公示所销售住宅受到外界噪声污染情况以及采取的防治措施。

第十七条向环境排放噪声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执行排污申报及排污许可制度。

第十八条向环境排放噪声超过国家或者本市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进行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停业、转产、搬迁或者关闭。

噪声超标准排污费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征收。

第三章污染防治

第十九条鼓励采用低噪声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禁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国家环境噪声污染严重设备名录的设备和产品。

第二十条从事可能产生环境噪声的生产、施工、经营等活动,应当采取调整作业时间、合理布局噪声污染源位置、改进工艺等措施防止噪声扰民。

第二十一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于施工期间在施工场所公示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内容和时间、项目业主联系方式、施工单位名称、工地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可能产生的噪声污染和采取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夜间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抢修、抢险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同时将夜间作业项目、预计施工时间向所在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未发现险情的,不能认定为抢修、抢险作业。

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于夜间施工前4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市政设施建设及维护项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类重点工程必须进行夜间施工的,分别由市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施工单位应当在夜间施工前1日在施工现场公告附近居民。

环境保护、市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夜间施工作业,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二十三条除抢修、抢险作业外,禁止高考、中考前15日内以及高考、中考期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排放噪声污染的夜间施工作业,禁止高考、中考期间在考场周围100米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交通干线,应当合理避让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审批意见,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有效措施。

在交通干线两侧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应当符合噪声防护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审批意见,在建设主体工程的同时,采取设置声屏障、绿化防护带或者其他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有效措施。

第二十五条城市道路路面应当符合本市低噪声路面维护技术规程要求。

道路减速带应当优化设置方案,并采用低噪声材料建设。

第二十六条禁止拆卸或者非法改装在用机动车消声装置。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对在用机动车辆开展定置噪声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标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第二十七条经修理、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仍不符合国家噪声排放要求的在用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

第二十八条禁止机动车在禁鸣路段和区域鸣放喇叭。

主城区禁鸣路段和区域由市公安机关规定,其他禁鸣路段和区域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规定。

铁路机车鸣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安装和使用防盗报警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安装特殊性能的喇叭和警报器,应当符合公安机关的规定,非执行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

第三十条港口、码头、车站、停车场、车辆修理场所应当合理规划和选址,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噪声污染。

第三十一条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或者作业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使用声响装置,防止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禁止船舶在主城港区(长江郭家沱以上至马桑溪大桥以下水域及嘉陵江高家花园大桥以下水域,下同)内试鸣汽笛,在视线良好、没有其他船舶威胁本船安全时,不得习惯性鸣笛。

禁止采、运砂石船舶在主城港区进行夜间采掘和卸载作业。

第三十二条除警用、医疗救护、森林防火等国家航空器外,禁止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通用航空器、设备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超低空飞行训练或者从事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三条在城镇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进行集会、聚会、娱乐、健身、悼念、饲养动物等活动,不得噪声扰民。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非机动车和手推车、滑轮车等机具,不得噪声扰民。

12点至14点和22点至次日8点,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噪声扰民的室内装修等活动,其他时段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轻噪声扰民。

第三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响器材噪声扰民。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除外:

(一)抢险、抢修、救灾等紧急情况;

(二)经批准的文化、体育、庆典等社会活动;

(三)各类学校、幼儿园播放广播体操、眼保健操以及举办运动会、升旗仪式的;

(四)车站、港口、码头、机场以及主要交通干道交叉口,在交通繁忙时刻必要的疏导活动;

(五)经公安机关批准的其他情况。

前款规定使用的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响器材装置,在非紧急情况时应当合理控制音量,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噪声污染。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响器材招揽顾客。

第三十五条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以及住宅区域的配电、供排水等设施、设备,应当合理设置和安装使用,排放噪声应当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或者设立娱乐场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运行,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从事金属加工、石材加工、木材加工等活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商品住宅销售场所公示所销售住宅受到外界噪声污染情况以及采取的防治措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重新安装或者采取隔音等措施,处5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夜间排放噪声扰民的,从重处罚:

(一)进行集会、聚会、娱乐、健身、悼念、饲养动物等活动噪声扰民的;

(二)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非机动车和手推车、滑轮车等机具排放噪声扰民的;

(三)12点至14点和22点至次日8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室内装修等噪声扰民的活动的;

(四)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响器材噪声扰民的;

(五)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响器材招揽顾客的;

(六)未经批准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警告或者处20xx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使用船舶声响装置的;

(二)船舶在禁止的时段和江段作业或者鸣笛的;

(三)船舶作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加害人依法赔偿损失。

因环境噪声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中由国家机关任命的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二)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三)交通干线是指铁路(铁路专用线除外)、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地面段)、内河航道;

(四)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五)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六)市政设施是指《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涵设施、城市公共停车场、临时占道停车点、城市排水设施、城市照明设施等公共设施;

(七)夜间是指22时至次日6时之间的期间;

(八)噪声扰民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20xx年2月1日公布的《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同时废止。

环境噪声污染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二款。)环境噪声污染是一种能量污染,与其他工业污染一样,是危害人类环境的公害。噪声污染有其自身的特点。噪声是暂时性的,噪声源停止发声,噪声便消失。环境噪声源分布是分散性的,噪声影响的范围是局限性的。我国根据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数值区分环境噪声与环境噪声污染。在数值以内的称为环境噪声,超过数值并产生干扰现象的称为环境噪声污染。

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在《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xx中规定,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1)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2)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位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3)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噪音污染的防治措施篇3

Abstract:Onthebasisofanalysisoftheurbanmainpollutionfeature,thepaperproposedthegreeningmeasuresofpollutioncontrolwhichismeaningfulforimprovingareaairenvironmentqualityandensurepeople'slifeenvironmenthealth.

关键词:城市环境污染;城市绿化;污染防治

Keywords:urbanenvironmentpollution;urbangreening;pollutioncontrol

中图分类号:X5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12-0266-01

1居住环境污染问题现状

1.1噪音污染居住区的噪音污染主要来自外界噪音。像航空、公路、铁路运输等交通工具,以及工程施工和工业生产等。随着国内机动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的普及虽然极大地方便居民的出行,但产生的噪音污染也日益加重。特别在一些立交桥和高架路两侧的居住区被交通噪音干扰严重。而受到施工噪音影响的居民有人口的l/9,也就是9个人中就有l个人生活在噪音污染的环境里,给居民生活带来极大的影响。另外在居住区内部通行的机动车辆,也会对居民造成一定的噪音污染。

1.2空气污染汽车尾气污染,由于机动车数量急剧增加,位于城市中心和交通拥挤地段的居住区,遭受汽车尾气污染比较严重。服务业废气污染,一些居住区或住宅楼周边餐饮业产上的油烟废气等造成居住环境质量恶化。

1.3生活垃圾污染居住区内市政环卫设施老化残缺,物业管理不当,垃圾没有按时清理,成堆的垃圾臭气熏天,污水黄流,造成的污染不但会破坏居住环境还会给人们的健康带来危害。长期以来,一些城市的多层和高层住宅为了方更清理垃圾,都设置有专门的垃圾道,更使垃圾道容易堵塞而且很难清洗,并容易滋生细菌。

1.4光污染现在不少建筑物采用大块的玻璃镜面来装饰门面,有的甚至整个建筑物会用这种镜面装潢。到夏天,那些建在居民小区附近的有玻璃幕墙的建筑对周围形成反光,强烈的光线进人附近居民楼房内,增加了室内温变,影响居民正常的生活。有的居住区旁边的娱乐场所或商场的霓虹灯、广告牌到晚上就闪烁夺目,五颜六色的灯光反射进住宅内,严重干扰了人们的正常休息。

2造成城市环境污染问题的主要原因

2.1城市人口迅速膨胀,公共基础设施薄弱许多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如供热、煤气、排水、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设施和公共绿地等,远远跟不上城市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甚至是一些应用常规技术就能很容易解决的环境问题,如烟尘、污水、垃圾等也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大多数城市的污水处理厂不能满足需要。

2.2很多城市缺少周密而有预见性的总体规划由于没有周密的城市总体发展规划,致使城市功能分区混乱,或没有很好执行城市总体规划有关的各种功能区和工业合理布局规划,造成了本可以避免的环境污染问题。如有些城市的工业区建在城市常年主导风向的上侧,使城市受到工业废气的严重污染。大多数城市由于历史原因,工厂与居民区混杂,彼此穿插,使城市居民经常处在工业污染物的影响之下。工业废气排放是造成我国城市大气质量普遍较差的主要原因。固体废弃物污染在大城市越来越突出,这种污染也主要与煤的开发和使用有关。

2.3对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污染防治措施不得力一些严重污染环境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没有得到有效的制止。出于地方利益的考虑,这些项目不但没有被取缔,反而在计划外以各种方式出现,大有与日俱增的趋势,给城市带来了巨大的环境压力。

3居住环境污染问题的防治措施

3.1噪音污染的防治措施在居住区的选址阶段就必需考虑远离工厂,城市内有噪音污染的工厂也应逐步搬迁出居住区。居住区内住宅应与交通主干道、高架路、铁路等有强烈噪声的地段保持一定的距离,在噪声声源处,应多种植树木,形成良好的绿化隔声带,也可以在住宅旁边的高速公路、高架桥旁设立防音壁,以减弱所产生的噪音。

3.2继续严格执行“污染者负担”的原则第一,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这是解决污染源的重要途径之一。第二,对工业污染实行限期治理,对布局不合理的工厂坚决拆并,对污染严重的工业产品实行淘汰制度。第三,征收排污费。除实行“超标收费”外,还可实行“排污收费”。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这项政策的效果将会越来越显著。

3.3光污染的防治措施在居民区密集的地方不宜设置玻璃幕墙,住宅区也不应使用反光性强、反热性高的建筑材料。统一规划商业的霓虹灯和广告灯,住宅楼的景观立面照明不应使用投光灯,住区内也要禁止装设霓虹灯广告,住区道路或庭院的灯光光线不应射入住户室内,以防止灯光对住户造成影响。对已经产生玻璃幕墙光污染的地方,可采用在幕墙表面加太阳膜或用合金等亚光建筑材料置换玻璃幕墙等方法来减轻光的反射,并对受影响的地方采取隔光措施。对于商业灯光的污染,相关部门应责令商家整改,采取挡光或减光的方法将光干扰降到最低的限度。

3.4加强城市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城市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关系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保证城市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的顺利进行,需要把环境保护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通过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完善城市排水管网,建立城市污水处理厂,提高城市环境保护设施的水平。通过园林绿化、整治城市水系及旧城改造等途径,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提高环境的自净能力,促进城市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同时,应改革城市环境管理体制,强化环境管理。城市环境问题由多种因素构成,涉及许多部门,需要这些部门共同采取措施,进行统一的规划协调。只有依靠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4结语

居住环境可以说是与人类关系最为密切的地方,它不仅关系到人们的生活质量,更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城市环境污染问题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相关部门应深刻地认清当前的形势,切实采取相关预防措施,改善城市环境的污染现状。力争拥有一个空气清新、环境优美、温馨舒适的家园。

参考文献:

[1]李尚华,由杰,尉学玲.克山县城内大气环境中TSP污染现状发展趋势及其防治对策[J].黑龙江环境通报,2004.

噪音污染的防治措施篇4

关键词:噪声污染现状防治措施

一、引言

惠水县属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位于苗岭山地南侧,1998年经国务院批准为对外开放县,素有“中国黑糯米之乡”、“中国金钱橘之乡”、“中国优质米之乡”的美称。惠水山川秀丽、地势平坦、生态良好,地处贵阳“避暑之都”的核心区域,是天然的大“氧吧”、大“空调”,是天生地造的“山水园林城市”,是贵阳的优秀“卫星城”。伴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现代化建设脚步的不断向前推进,作为世界四大环境问题之一的噪声污染也已突显出来,它直接影响到城市的建设进程、居民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对人类造成重大危害,并已上升为当前密切关注的民生问题。

二、关于噪声污染的概念及分类

2.1什么是噪声污染

声音是人耳对物体振动的主观感觉。从物理学的角度来讲,声音大体可以分为2个方面,震动有规律的声音叫乐音;一切无规律的或随机的声信号叫噪声。从主观感觉和环境保护的角度来讲,一切不希望存在的对工作、学习和生活等产生影响的声音,也就是不需要的声音,都可以称为噪声。当噪声超过国家相关的排放标准,对人类或者周围环境造成影响时,就认为是噪声污染。

2.2噪声的分类

噪声按机理分为空气动力性噪声、机械性噪声、电磁性噪声三类;按来源分为交通运输工具产生的噪声、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工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噪声、自然噪声五类;按时间的变化分为稳态噪声和非稳态噪声两类。

2.3噪声污染的危害

噪声对人、动物、仪器设备和建筑物均可造成危害。噪声污染影响人的生产和生活,干扰正常的工作和学习,影响人的心情和心理变化,诱发多种疾病,损伤人的听力,若长期暴露于噪声环境中,听觉系统会发生损伤,难以恢复,甚至造成耳聋。当噪声达到一定分贝时,还会破坏仪器设备、建筑物。噪声污染具有局限性和分散性,产生的污染没有后效作用,声源停止,噪声消失,无积累,无痕迹,但噪声对人身体造成的损害是有累积性的。噪声污染与大气污染等化学污染有着本质的不同,简单地说噪声污染具有时间性、多发性和随机性。

三、惠水县噪声污染现状

3.1交通噪声

随着社会经济化、城市化道路的发展,机动车辆的数量与日俱增,惠水县最为突出的交通噪声主要来源为汽车运行过程中发动机的驱动、机动车行驶过程中的鸣笛,以及刹车发出的强烈刺耳的声音。

3.2厂界噪声

惠水县长田工业园区被称为“贵州中小企业科技示范基地”,在这片区域,入驻着近200余家工业企业,区域周围生活着大量居民,这片区域属于工业混杂区。由风机、球磨机、机床、电焊机等机械设备运行产生的厂界噪声对居民带来很大影响,也成为这片区域噪声的主要来源,因此在企业入驻该片区域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对噪声的标准要求相对比较严格。

3.3建筑施工场界噪声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是建筑施工过程中,机械运行(如打桩机、挖土机和混凝土搅拌机等)、人工操作、车辆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声音。多发生在人口密集的县城。由于近年来惠水县经济的迅猛发展,距离省会城市仅48公里,随着贵阳市至惠水县高速路的开通,大大缩减了两个城市之间的距离,众多房地产商在县城内进行了大面积、多方面的开发施工,涉及范围较广,施工持续至夜间,作业密集,对周围居民影响极大。

3.4环境噪声

主要由人们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过程中产生,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商家的叫卖声,各种娱乐场所KTV、酒吧、迪厅的音响、夜总会产生的歌舞噪声、餐饮业嘈杂声。商家叫卖噪声主要在商贸街和县府路一带,这些地方成为昼间噪声投诉的热点,而KTV、酒吧等娱乐场所主要集中于外环路一带,娱乐场所噪声成为夜间噪声投诉的热点。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主要从三方面进行控制:噪声源,传播途径,接受者,针对惠水县的情况,提出以下几点防治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环保意识

要大力宣传噪声污染方面的法律法规、污染整治的重要意义,让人民群众和产生噪声的业主充分理解噪声污染不仅对人的生活、工作带来不便,而且还对人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损害。而在噪声污染环境下工作,业主本身的健康也会受到极大的影响。另外,提高他们对预防噪声污染的意识,对业主进行噪声污染防治技术的宣传,让他们掌握噪声防治的方法,使其自觉减少噪声的产生,达到盈利与环保双赢。只有加强环保宣传教育,提升全县人民的环保意识,才能使人们自觉遵守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形成全社会人人参与,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交通噪声管理

充分利用城市绿地的降噪功能,在交通道路的两旁建设绿化带,种植树草,增大道路与住宅之间的距离,通过植物的吸收,减少噪声的污染。取缔噪声严重超标的车辆,县城内禁止机动车辆使用高音喇叭,主要交通干道实行禁鸣及最高时速的限制。在一些特殊功能区禁止机动车辆的通行,在城市布局和道路建设规划时,在交叉路口采用立体交叉结构,减少车辆的停车和加速次数,可降低噪声污染。

(三)合理规划工业园区,加强监督管理

惠水县工业主要集中在长田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一带,可在城市规划中,将长田工业园区的居民进行搬迁,对经济开发区进行合理规划,将工业区与居住区有效划分,使工业区独立于居住区,减少噪声对人民群众的影响。监督企业安装减震、消声设备、加装全封闭的噪声隔离设施,选用低噪声工艺进行生产,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保养、维护,以防止设备故障形成的非正常噪声。提高厂区植被覆盖率,减少噪声的污染。对噪声污染严重的重点单位,适时进行监测,对超标排放的行为进行处罚,并责令企业限期治理,从而使他们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最大限度地减少噪声污染。对建筑施工场界噪声,在规划时,尽可能进行成片建设和整体成套设施同时施工,抽查施工场界噪声,对场界噪声进行监测,禁止超标排放,将其施工时间限制在正常作业时间内,禁止夜间在居民区施工,限制其使用高噪声机械设备,淘汰陈旧的机械设备,选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

噪音污染的防治措施篇5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有告知购房者所购商品房存在或可能存在交通噪音污染的义务

北京市2007年8月1日颁布实施的《关于销售新建居民住宅明示建筑隔声情况及所在地声环境状况的通知》(京环发[2007]141号),要求销售新建居民住宅时明示建筑隔声情况及所在地声环境状况。根据规定,增加相应条款,提示性约定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符合国家有关噪声污染防治的标准,并在合同附件中细化该商品房的建筑设计文件所标注的建筑隔声情况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上所标注的所在地声环境状况。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前款所指住宅前向购房者公布住宅区内可能发生的环境噪声污染情况,并对可能受环境噪声污染的住宅,采取安装隔声门窗等减轻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按照环保部《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08〕70号)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房时须注意公示有关环评及环保验收信息,并在售楼合同中专门列出针对潜在噪音污染的提示和免责条款。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规划,经验收合格且已采取降噪措施,仍可能被要求承担进一步的降噪责任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第2.0.4条规定:“在进行建筑设计前,应对环境及建筑物内外的噪声源做详细的调查与测定,并对建筑物的防噪间距、朝向选择及平面布置等作综合考虑。在进行上述设计后仍不能达到室内安静要求时,应采取建筑构造上的防噪措施。”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商品房室内空气、室内噪音等质量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均可被认为是商品房质量问题范畴,商品房室内噪声水平很可能被理解为是商品房质量的一部分,人民法院有可能以商品房声环境超标为由判令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司法实践中各开发商即便有规划手续虽符合当时规定,但并不能完全免除其对所开发商品房受到噪声污染等进行进一步治理的责任。

噪音污染是否构成“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而不是“一般的影响正常的居住使用”。这最终将由法院依据鉴定结果判定。

三、噪音源项目建设与居住区项目建设的先后顺序是降噪责任和费用承担判定的关键

按照《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高速公路建设经过已有的居民住宅时应当进行环评,高速公路的建设单位主动避开居民住宅或采取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按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已有的高速公路两侧新建住宅的,住宅距离交通干线不得低于国家和江苏省规定的最小距离,住宅的建设单位并应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噪音污染的防治措施篇6

近年来,随着XX县经济的迅速发展,城市化进程步伐的加快、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的内涵日趋丰富,然而噪声作为一种新的环境污染公害,城市综合症也日益突出,影响着市民的正常生活和身体健康,并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已成为市民当前反映的热点和焦点问题,由此引起了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和关注。为此,现将我县的噪声污染防治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做法及成效

我县组成联合执法组,重拳出击,整治城区商业噪声污染。此次行动,形成了长效机制,由县环境保护局和县公安局特警大队组成联合组,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噪声整治工作,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对城区(特别是步行街)商业噪声实行常态化整治:一是向城区企业逐一发放《告知书》并让业主签收,告知业主禁止使用高音喇叭等高噪声设备,为业主普及商业噪声污染等相关知识;二是通过巡查街道,若发现有商业噪声产生的商铺,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噪声点进行监测,对噪声超标的商铺予以没收噪声设备,移交辖区派出所处理;三是加强对流动摊点叫卖声的治理,对于有噪声污染的流动摊点,一经发现,责令立即关闭噪声设备;四是我县正在调整噪声功能区划,目前这项工作正在有序开展中。通过对商业噪声的大力整治,从根本上杜绝了商业噪声的污染,还居民一个安静舒适的生活环境,为我县城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噪声污染防治存在的问题

噪声污染历来都是城市管理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更是广大市民反映和投诉的焦点问题。但面临噪声污染的严峻形势,防治工作仍显不足。主要是:

(一)噪声污染管理体制不顺。当前我县噪声污染管理职能的实施主体主要是环保、城管、公安等部门,其中环保部门拥有专业检测设备,但执法能力薄弱,也不是城市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的执法主体,而城管、公安部门有执法权限,却无专业检测设备和专业人员,缺乏执法能力,执法权限与执法能力矛盾较为突出,管理效果不够理想。

(二)噪声污染执法受到限制。一是界定难。主要是噪声证据在法的规定上很难确定,目前我国“噪声污染”的定义是“单一+超标+扰民”的概念,即单一声源超过国家标准、影响公众的属于噪声。现实情况是大多数噪声污染多属于单一声源符合排放标准,但多重声源叠加后超过标准,显然不可笼统的对所有单个声源的主体实施惩治。二是取证难。噪音是稍纵即逝的感觉污染,很难留下作为惩处的证据,若不采用专业设备检测,即使超过法定分贝数,制造噪声者矢口否认,执法人员也难于依法定论。三是处理难。虽然国家早在1996年就颁布了《噪声污染防治法》,如条款中规定“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违反公安机关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但由于一直未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造成一些恶意、长期制造噪声行为缺乏取缔、查封、关停等行政强制手段,噪声执法震慑力不够,执法效果不尽人意。当前,执法措施基本是以口头劝导为主,对流动性噪声污染,至多也只是暂扣高音喇叭。

(三)噪声污染紧系城市规划。由于历史原因,我县城市规划相对滞后,城市功能细分不完善,导致城区居住、商业混杂矛盾较为突出。多数居民建筑属于一楼餐饮店、服装店、二三楼娱乐场所、四楼及以上商品房的商居混合模式,在客观上形成了底层噪声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现实,加大了噪声污染防治难度。

三、对策和建议

(一)提高噪声污染防治意识。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是推进城市文明发展的需要。文明城市是安居乐业的城市,是安静祥和的城市,争创文明城市必须大力开展噪声污染防治,减少城市噪声。安静无噪声的环境是宜居城市、幸福城市的内在要求。要祛除城市的“吵闹与喧嚣”,必须开展噪声污染防治。再次,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是落实法律法规的需要。深入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有利于强化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噪声污染执法意识,进一步加大打击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力度,维护公众的切身利益。最后,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是回应市民投诉的需要。坚持以人为本,及时解决广大市民群众的合理诉求,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开展噪声污染防治将是解决噪声扰民问题由点到面、由治标到治本、由现象到本质的变化,也必能争取到全体市民的最大支持。因此,要充分利用广播、报刊、电视、网络、社区宣传栏等阵地和媒介,普及噪声污染对人体的危害、防治知识,宣传开展噪声防治工作的意义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一步提高市民的噪声污染防治意识,努力营造全民参与、全民监督、共同防治噪声污染的良好氛围。

(二)严格噪声污染环保审批。按照环评的相关法规和程序,严格招商引资项目的声环境评估,严把项目审批关,从源头防止噪声扰民。禁止商住楼的商业铺面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行业。严格执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对技术落后、设备陈旧、噪声设施不完善的项目坚决不予审批,对未通过噪声排放验收的项目,一律禁入,对于不符合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文化、工商部门不得发放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已经验收合格的噪声防治设施未经主要监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变动,防止出现一边治理、一边产生新的噪声污染源的恶性循环现象。

(三)优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宏观上,要将降噪纳入城市规划。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城市不同区域的声环境的影响,合理规划城市功能区域,划定或调整声环境功能区,提高不同时间段的噪声达标率。微观上,要针对不同类型的噪声采取不同的降噪措施。一是交通运输噪声方面。加强对新建道路建设的规划管理,合理规划道路与建筑物的防护距离及道路两侧用地功能,提高道路、建筑物隔声性能。加强道路及行道两旁绿化工作,科学合理设置绿化带,选择吸音效果好的树种,阻止和吸收噪声。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新铺设道路尽量用沥青罩面,减少汽车与路面的摩擦噪声。开发商在售房前必须公布有关部门认定的建筑物所在地的声环境状况及建筑隔声情况。加强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控制和交通组织管理,合理划定重型、大型货运车辆行驶路段或时间,实施限速、限行等措施,探索实施全城禁鸣。二是工业噪声方面。严格按照城市环境噪声功能区管理各类企业厂界环境噪声,城市建成区内的各类企业厂界噪声全部达标排放。对于城市建成区内有固定边界的其他单位,其边界噪声也必须按照相应环境噪声功能区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达标排放。三是社会生活噪声方面。结合“完美社区”建设,鼓励社区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者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居民装修和居民区内、公共休闲广场跳舞、健身等群众性文体活动的管理,有效降低社会生活噪声影响。加大对商业、餐饮娱乐、流动摊贩等噪声扰民的整治,严格控制医院、学校、居民区等噪声敏感区内的商业噪声扰民现象。四是建筑施工噪声方面。严格施工工地管理,引导施工单位使用低噪装备,进一步规范夜间施工许可证的发放程序和条件,严格控制夜间施工,加大夜间无证施工违法行为的查处。在保证市政重点工程进度情况下,严格控制建成区范围内夜间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