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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信用管理办法(6篇)

来源: 时间:2024-06-24 手机浏览

物业信用管理办法篇1

负责人:胡密珍,该委员会主任。

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强,该局局长。

原告中海雅园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海雅园管委会)认为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海淀区房管局)不履行备案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于2003年9月8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2001年6月15日,原告依法成立。2002年2月,原告通过公开招标,与北京金罗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罗马公司)订立了物业管理合同,被告对此却不予备案,致使中标公司将原告告上法庭。2002年6月15日,原告任期届满。此前,原告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改选,并于2002年6月14日以挂号信的方式,向被告申请备案。被告收到申请后,曾电话通知原告汇报工作,但并未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原告不予备案。根据有关规定,原告的备案手续合法有效,原告的身份也合法有效,一直以合法身份在民事诉讼中应诉和起诉。直到2003年8月14日,原告才从被告的证词中得知被告没有对原告备案。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纠正,请求确认被告不履行备案职责的行为违法。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备案材料邮寄存根和投递签收清单,用以证明中海雅园管委会改选后即向海淀区房管局申请备案。

2.法院调查笔录,用以证明海淀区房管局工作人员在接受法院调查时,明确表示中海雅园管委会未备案。

3.法院交换证据笔录,用以证明海淀区房管局对中海雅园管委会与金罗马公司订立的物业管理合同未予备案,一直违法行政。

被告辩称:本案的原告不适格。物业管理委员会不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我局对中海雅园管委会与金罗马公司订立的物业管理合同不予备案是合法的行政行为,对中海雅园管委会换届选举不予备案也是合法的。中海雅园管委会在改选过程中,未召开业主大会,以挂号信的方式申请备案且未提交应当提交的备案申请书、管委会章程、管委会委员名单及基本情况、产权人大会或产权人代表大会决议等材料,均不符合《关于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补选、改选、换届选举及变更事项的通知》的规定,而且我局也收到了中海雅园小区业主关于管委会不为业主办实事、以公告方式进行管委会换届选举侵害广大业主权益的举报。所以,我局认为中海雅园管委会提交的改选备案申请不符合备案条件,我局工作人员已明确告知中海雅园管委会对其申请不予备案。总之,中海雅园管委会的改选不符合备案条件,我局不予备案行为合法,请求驳回中海雅园管委会的诉讼请求。

被告提交的证据有:1.中海雅园500名业主签名的举报信,用以证明业主举报中海雅园管委会改选程序不合法。

2.中海雅园管委会寄给被告的挂号信,用以证明中海雅园管委会曾以挂号信的方式申请备案。

3.海淀区房管局委托人的陈述。主要内容是:我局经办人员接到中海雅园管委会寄来的挂号信后,打电话通知中海雅园管委会人员到本局谈话,在谈话中明确告知其提交的备案材料不齐备、不符合备案条件,不予备案。该陈述用以证明已将不备案的情况及原因明确通知中海雅园管委会。

在庭审质证中,原告中海雅园管委会对被告海淀区房管局的证据2无异议,但对证据1、证据3有异议,认为证据1的举报情况不属实,如管委会存在举报的问题,海淀区房管局为何不责令管委会改正?认为海淀区房管局委托人的当庭陈述不属实,当时经办人员的表示是:管委会的改选较规范,美中不足的是提交的管委会章程只是修改的部分章节,没有提交章程全文;经办人员还鼓励管委会克服困难,为业主服务,并没有告知对管委会不予备案。海淀区房管局对中海雅园管委会提交的证据1无异议;认为证据2没有调查人的签名,不规范;认为证据3与本案无关。

被告海淀区房管局提交的行政规范依据有:1.《关于开展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京房地物字[1997]第485号)。

2.《关于全面开展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的通知》(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京房地物字[1998]308号)。

3.《关于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补选、改选、换届选举及变更事项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1083号)。

4.《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行办法》(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258号)。

被告海淀区房管局认为,根据上述行政规范的规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和改选均须报行政主管机关核准,不经核准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立或改选无效。根据中海雅园管委会提交的备案材料的具体情况,我局依照职权可以决定对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改选是否登记备案。对可以登记备案的,在10天之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报上级主管机关;对不予备案的,无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中海雅园管委会提交的行政规范依据有:1.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规范和加强本市居住区物业管理的若干意见》(京政办发[2001]91号);2.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分区建设的住宅小区组建管理委员会及开发建设单位在产权人大会中投票权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字[2002]316号)。

中海雅园管委会认为,被告房管局提交的上述行政规范在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规范和加强本市居住区物业管理的若干意见》公布后即已失效,不能再适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6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批准中海雅园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明确第一届物业管理委员会任期一年;期满后应召开产权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二届物业管理委员会。2002年6月14日,原告中海雅园管委会向被告房管局寄送了《中海雅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报告》及《物业管理委员会章程》(经修改的部分条文)。在报告中,中海雅园管委会称,2002年5月8日至6月12日,中海雅园第一届管委会在小区内张贴了改选公告,成立了改选小组,并以公告形式在小区内公布业主委员会章程修改意见稿,征集业主参选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的报名,公布报名参选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名单,公布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候补委员名单;因持反对意见的业主不足50%,通过了修改业主委员会章程,共选出胡密珍等9人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另有2人为候补委员;后因,一委员退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增补一名候补委员为委员。同年6月,海淀区房管局收到了一封署名为“中海雅园小区广大业主”、内容为反对现管委会进行的公告选举、要求按法规规定召开业主大会选举新一届管委会的举报信。海淀区房管局收到中海雅园管委会寄送的报告后,指派工作人员与中海雅园管委会负责人进行了谈话,指出中海雅园管委会报送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但未要求中海雅园管委会予以补正,也未明示不予备案。2003年8月,海淀区房管局工作人员在接受法院调查时称:中海雅园管委会于2002年6月到期后未予备案。中海雅园管委会遂提起本诉讼。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本案发生时实施的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以及原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开展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全面开展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的通知》、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补选、改选、换届选举及变更事项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规范和加强本市居住区物业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是由居住小区内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代表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负责对区域内物业实施管理的组织。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及换届选举,均须报当地区县国土房管机关登记备案。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以及审议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等,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办公场所由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日常办公经费也暂由物业管理企业从其收入中支付。据此,可以认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产生与改选均须经行政主管机关登记,有自己的组织章程和组织机构,有独立使用的办公场所,办公经费亦有相应保障,因而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虽然不具备法人的资格,但如果物业管理委员会认为房管局处理其申请换届登记予以备案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该委员会的合法权益,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对于被告海淀区房管局提出原告中海雅园管委会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主张,不予采纳。

根据上述行政规章的规定,房管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和日常工作的监督,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委员会纠正其作出的违反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决定。原告中海雅园管委会在组建时已经在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手续,任期届满后进行了换届选举。被告海淀区房管局如认为中海雅园管委会采取的换届选举方式不符合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要求中海雅园管委会予以纠正;在收到中海雅园管委会寄送的换届选举登记备案的书面申请后,如认为其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规定,应当要求其补正;如不予备案,亦应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海淀区房管局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不依照职权对中海雅园管委会提出的换届选举登记备案申请给予任何书面答复,亦未依照规定尽其指导、监督的职责,构成违法。为此,中海雅园管委会请求确认海淀区房管局的上述行为违法,应予支持。

据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第六条、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于2003年11月20日判决:确认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对原告中海雅园物业管理委员会提出的换届选举登记备案申请不履行备案职责的行为违法。

物业信用管理办法篇2

第一条为规范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票质押贷款,是指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作质押,从商业银行获得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物,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证券公司自营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证券投资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以下统称股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为依法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指法人总部,下同),贷款人为依法设立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经营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商业银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本办法所指质物的法定登记结算机构。

第五条商业银行授权其分支机构办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须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借款人通过股票质押贷款所得资金的用途,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用于弥补流动资金的不足。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贷款人、借款人

第八条申请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贷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二)内控机制健全,制定和实施了统一授信制度;

(三)制定了与办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和业务操作流程;

(四)有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经营和管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

(五)有专门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能同步了解股票市场行情以及上市公司有关重要信息,具备对分类股票分析、研究和确定质押率的能力;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且具备还本付息能力;

(二)其自营业务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有关风险控制比率;

(三)已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取足额的交易风险准备金;

(四)已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定期披露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等信息;

(五)最近一年经营中未出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或特别风险事项,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重大不良记录;

(六)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已实现有效独立存管,未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的期限、利率、质押率

第十条股票质押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为一年。借款合同到期后,不得展期,新发生的质押贷款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审查办理。借款人提前还款,须经贷款人同意。

第十一条股票质押贷款利率水平及计结息方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贷款人不得接受以下几种股票作为质物:

(一)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

(二)前六个月内股票价格的波动幅度(最高价/最低价)超过200%的股票;

(三)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股票;

(四)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

(五)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

(六)证券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该证券公司不得以该种股票质押;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不受此限。

第十三条股票质押率由贷款人依据被质押的股票质量及借款人的财务和资信状况与借款人商定,但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质押率上限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

质押率的计算公式:

质押率=(贷款本金/质押股票市值)×100%

质押股票市值=质押股票数量×前七个交易日股票平均收盘价。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借款人申请质押贷款时,必须向贷款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证);

(三)上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净资本计算表及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含附注);

(四)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质物的权利证明文件;

(五)用作质物的股票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十五条贷款人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资料的真实性,以及用作质物的股票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对借款人给予答复。

第十六条贷款人在贷款前,应审慎分析借款人信贷风险和财务承担能力,根据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核定借款人的贷款限额。

第十七条贷款人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审查同意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八条借款人和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后,双方应共同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向贷款人出具股票质押登记的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贷款人在发放股票质押贷款前,应在证券交易所开设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特别席位,专门保管和处分作为质物的股票。贷款人应在贷款发放后,将股票质押贷款的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第二十条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在借款人清偿贷款后,借款合同自行终止。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终止的同时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并将股票质押登记的证明文件退还给借款人。

第五章贷款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发放的股票质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15%;贷款人对一家证券公司发放的股票质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贷款人资本净额的5%.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

(一)预计到期难以偿付贷款利息或本金;

(二)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

(三)股权变更;

(四)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一家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一家证券公司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并且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被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20%.上述比率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监控,对超过规定比率的股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得进行出质登记。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适时调整上述比率。

第二十四条贷款人有权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核实质物的真实性、合法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及时真实地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贷款人应随时分析每只股票的风险和价值,选择适合本行质押贷款的股票,并根据其价格、盈利性、流动性和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指标以及股票市场的总体情况等,制定本行可接受质押的股票及其质押率的清单。

第二十六条贷款人应随时对持有的质押股票市值进行跟踪,并在每个交易日至少评估一次每个借款人出质股票的总市值。

第二十七条为控制因股票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特设立警戒线和平仓线。警戒线比例(质押股票市值/贷款本金×100%)最低为135%,平仓线比例(质押股票市值/贷款本金×100%)最低为120%.在质押股票市值与贷款本金之比降至警戒线时,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即时补足因证券价格下跌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在质押股票市值与贷款本金之比降至平仓线时,贷款人应及时出售质押股票,所得款项用于还本付息,余款清退给借款人,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偿。

第六章质物的保管和处分

第二十八条贷款人应在证券交易所开设股票质押特别席位(以下简称特别席位),用于质物的存放和处分;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特别资金结算账户(以下简称资金账户),用于相关的资金结算。借款合同存续期间,存放在特别席位下的股票,借款人不得转让,但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以及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同意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九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根据出质人及贷款人的申请将出质股票足额、及时转移至贷款人特别席位下存放。

第三十条借款人可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双方重新签订合同,进行部分(或全部)质物的置换,经贷款人同意后,由双方共同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质押变更登记。质押变更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向贷款人重新出具股票质物登记证明。

第三十一条在质押合同期内,借款人可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人同意后,按借款人的指令,由贷款人进行部分(或全部)质物的卖出,卖出资金必须进入贷款人资金账户存放,该资金用于全部(或部分)提前归还贷款,多余款项退借款人。

第三十二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贷款人应通知借款人,并要求借款人立即追加质物、置换质物或增加在贷款人资金账户存放资金:

(一)质物的市值处于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警戒线以下;

(二)质物出现本办法第十二条中的情形之一。

第三十三条用于质押股票的市值处于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平仓线以下(含平仓线)的,贷款人有权无条件处分该质押股票,所得的价款直接用于清偿所担保的贷款人债权。

第三十四条借款合同期满,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的,贷款人应将质物归还借款人;借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的,贷款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通过特别席位卖出质押股票,所得的价款直接用于清偿所担保的贷款人债权。

第三十五条质物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包括送股、分红、派息等)随质物一起质押。

质物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时,出质人应当购买并随质物一起质押。出质人不购买而出现质物价值缺口的,出质人应当及时补足。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贷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办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从事股票质押贷款业务;

(二)对不具备本办法规定资格的证券公司发放股票质押贷款;

(三)发放股票质押贷款的期限超过一年;

(四)接受本办法禁止质押的股票为质物;

(五)质押率和其它贷款额度控制比率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比率;

(六)未按统一授信制度和审慎原则等规定发放股票质押贷款;

(七)泄露与股票质押贷款相关的重要信息和借款人商业秘密。

第三十七条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用非自营股票办理股票质押贷款;

(二)未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三)拒绝或阻挠贷款人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

(四)未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贷款人要求核实股票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二)未按贷款人要求及时办理质押股票的冻结和解冻;

(三)为超过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比率的股票办理质押登记;

(四)为借款人虚增质物数量或出具虚假质押证明。

第三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述两个机构的派出机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监管机关对上述行为的查处结果应及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按照本办法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从事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以及相应的业务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二条贷款人办理股票质押业务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借贷双方协商解决。

物业信用管理办法篇3

【关键词】控制应收账款存货管理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各行各业的市场竞争都非常激烈,企业越来越重视加强自身的管理水平。其中,加强存货及应收账款的管理对于企业的持续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1.加强应收账款的有效办法

应收账款的规模和账期得不到有效控制,会造成企业的资金的短缺,出现资金周转困难,对企业的正常的生产经营产生严重的负面效应。因此,企业必须要强化内部的控制管理制度,实现应收账款的有效管理。具体方法如下:

1.1建立健全系统的赊销申报流程

企业对于应收账款的管理应该是财务部门、信用部门及销售部门共同合作来完成的,不能只是从销售部门的片面说辞上了解应收账款的情况。对于已经销售成功的产品,如果客户要求延期付款,由销售部的经办人员负责填写一式多份的赊销申请表,申请表上要详细列出客户的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开户的银行、账号[1]以及其他基本信息,还要重点列出客户赊销的金额、具体还款的时间以及有无担保人等事宜。信用部门根据提交上的赊销申请表对赊销客户进行审核,在通过充分的调查和研讨后,做出赊销的决策,将部门的具体意见签署在赊销申请表上,再提交给企业的总经理,总经理同意并签字后,赊销款项才可列入应收款项。列帐后,销售部门的经办人员便是这笔款项的负责人,他要与信用部门共同合作负责该款项的回收过程。

1.2实行统一、标准的合同管理

企业必须与赊销客户签订正规、有效的合同。在信用部门和总经理对赊销申报表都审核并签字后,销售部门的经办人要根据审核意见和客户的意见拟定销售合同。销售合同尽量采用企业内统一形式的范本,合同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具备销售合同的各项要素。合同内要包括具体付款的形式、付款的准确时间以及违约付款承担的责任等。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签订一式多份的合同。相关部门对合同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审核,审核后,销售部门、财务部门、信用部门各保留一份,为销售合同的有效执行起到检查和监督作用。

1.3将应收账款工作实行责任分工

企业在应收账款的管理上常会出现很多的问题,为了避免各种问题的出现,企业应制定严格的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并实现应收账款管理责任制,使每一个与应收账款相关的在职人员都承担起自己的责任。企业要明确规定应收账款管理的各项原则,如没有走正常的审核程序便私自赊销应承担的后果,信用部门或调查不严签订了不合理审核意见应付的责任等。还要明文规定,在应收款项没有全部回收前,经办人、相关负责人不得离开企业。在企业管理中,责任、权力、利益是不可分割的。企业要将应收账款的回收成效与负责人的工资挂钩,制定严格的奖惩措施,将实际收回款数额作为款项负责人的考核标准,使销售部门的经办人时刻意识到加强货款回收的重要性,促进应付账款的管理。

1.4采用合理的手段加强账款的催收力度

对于企业而言,账款的回收是一个复杂并且艰难的任务。因为每项账款针对的客户、产生的原因以及赊销的金额都不相同,所以,在回收款项时应该针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首先,企业的财务部门要将客户的赊销金额、付款金额、付款时间等各项数据详细的统计并定期核算,信用部门根据财务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对所有客户的账款回收情况、账龄结构、逾期账款等进行分析总结并提交给企业的领导部门,领导部门根据各项数据信息了解并掌握企业应收账款的具体情况,对客户展开评估和分级。第二,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客户进行催款,与客户随时核对付款信息的账单,对账中出现任何差错和矛盾及时处理。第三,对于逾期付款的客户将其按偿还能力分类,对于具有偿还能力但故意不还款的,采取法律手段或权威机构调解;对于公司发展遇到困难、暂时无偿还能力的客户,可以采用物资抵债或酌情改签账款合同;对于经营极度困难、归还欠款没有希望的客户,需要上报主管领导来决策。催收账款是一个难度大、过程长的工作,催帐人员应掌握良好的技巧和丰富的经验,既不要因为个人原因使账款无法追回,也不要由于急功近利使企业丧失一些好的客户。

2.加强企业的存货管理的有效办法

企业存货的主要目的无外乎两点,一是及时供应生产需要,二是大批量采购可以一定程度上降低采购价格。可是,过度的存货不仅占用大量的流动资金,同时货物的存储、维修、保管等多种成本费用都会增加,利用各种有效的手段实现存储货物的高速流转、资金回笼快才是企业加强存货管理的首要目标。

2.1加强存货相关工作人员的管理

实现存货的有效管理关键取决于所有与存货有关的工作人员的工作是否到位。企业应加强对存货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职业道德及工作能力。企业需指定严格的存储相关制度,用来约束与存储有关的采购员、报关员以及销售人员和核算员等。采购人员要具有丰富的采购经验,合理运用经济批量法,使采购成本最小化。保管人员与采购人员共同对采购物资检查、核对,保证物资的质量后将其入库,避免因物资质量问题产生不必要的存储成本。销售人员要随时根据存货量制定合适的销售计划,促进存货的快速流通。

2.2明确岗位分工

对于存货购进、存储、售出的整个流程要做好岗位的分工。例如采购部门专门负责验收货物和付款、保管部门与采购部门共同合作对货物再次审查等。每个部门的人员各司其职,并且使相互协作的部门之间权力相互制约,每个部门不得越权办理业务,如未经审批的货物,主管保管人员不得直接将其入库。

2.3科学管理存货

实行科学的ABC存货管理办法,对于A类存货,如大型备品备件等,要重点管理,该类存货占总存货的10%~15%,资金约占存货总额的80%,对于B类存货,即一般存货,占总存货的20%~20%,资金大概占存货总额的15%,这类存货实行日常管理控制即可,C类存货占全部存货的60%~65%,但资金仅占全部存货的5%左右,这类存货一般都是可以随时采购的办公用品等[2],实行一般管理就可以。将存货按照ABC进行分类后,根据不同等级的存货采取相应的管理手段,有效的加快存货利用率,提高资金的周转。

2.4加强对存货管理工作的检查

企业管理层应充分重视存货工作,对存货管理部门定期开展检查工作,严格杜绝存货人员与采购人员勾结在一起、,将未被批准的、质量不合格的货物存进仓库。并对存贮货物的具体情况进行检查,检查货物是否按照ABC的办法进行管理、有无货物积压及霉烂、有无货物流失等现象。

参考文献:

[1]张娟,张文强.浅析企业如何管理应收账款[J].大众商务(下半月).2009(11).

物业信用管理办法篇4

关键词: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法律分析

中图分类号:F4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2-0245-01

1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的相关标准

1.1《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的范围

《管理办法》对电子信息产品中6种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进行监管,包括铅(Pb)、汞(Hg)、镉(Cd)、六价铬(Cr(VI))、多溴联苯(PBB)及多溴二苯醚(PBDE)。电子信息产品是指采用电子信息技术制造的雷达设备产品,通信设备产品,广播电视设备产品,计算机行业产品,家用电子产品,电子测量仪器产品,电子专用设备产品,电子元件产品,电子器件行业产品,电子应用产品及电子材料产品。当中并不包括软件、军工与出口产品。

1.2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实施的步骤

《管理办法》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并非采取“一步到位”的方法,而是以“两步走”的形式实施。“第一步”是指所有进入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须以自我声明的方式披露相关的环保信息,即根据行业标准SJ/T113642006《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的规定进行标识。此时,对这些产品没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替代或限量的要求。“第二步”是指当电子信息产品需要进入重点管理目录时,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需达到限量标准,而且要经过3C强制认证后方可进入市场。进入重点管理目录的对象有两个:一是现在已知含有上述6种有毒有害物质,但已找到新的材料,并实现了有毒有害物质被完全替代的产品;二是现在已知含有上述6种有毒有害物质,虽尚未找到替代材料,但可以实现有毒有害物质减量化,并使之符合限量标准的产品。因此,重点管理目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根据实际技术发展的水平逐年进行调整。

2我国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缺陷

2.1对“电子信息产品”范围界定不科学

(1)我国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并未将可以用于军事目的的电子雷达产品和部分电子通信设备排除在外,可能造成在一定层面上环境保护与国家安全的冲突。(2)我国对电子信息产品的界定完全是采用列举的方式,虽然通过电子产品的分类注释,几乎穷尽了现阶段各种类型的电子产品,但是随着科技的发展,新的电子产品会不断的涌现,现行的法律必然会因此受到冲击。

2.2在电子信息产品回收的环节缺少明确的规定

虽然《固体废弃物环境污染防治法》可以为电子信息产品的回收、再利用提供一般性的指导,但是报废的电子信息产品,毕竟不是一般的固体废弃物,它的原材料中含有多种有毒有害物质,如果没有严格、科学的处理过程,将对环境造成巨大的损害。

2.3缺乏专门的管理机构

《管理办法》规定,海关、工商、卫生和环保等各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处理与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有关的事项,这就意味这这些部门对此类事务都有管辖权,这样就很容易出现几个部门相互争利的情形,竞相对违法企业或个人进行处罚,容易出现先后纠纷的现象。

2.4缺少专项资金的保障

防治电子信息产品污染,就意味着企业要改进技术,采用更加环保的原材料,这对本身不具有技术、资金优势,而靠低成本生存和发展的中国企业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如果政府不给予专门的资金支持,企业迫于生存的压力会拒绝执行相关的法律。

3结语

我国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同欧盟的《关于废弃电子电器设备指令》相比,具有诸多明显的不足,为了完善相关立法、增强法律规范的实用性,因此,我国的电子产品污染防止法律制度,应对电子信息产品进行重新界定,增加与电子信息产品回收、再利用相关的立法,明确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相关部门在遇到此类事务时,必须主动移交该部门进行处理;或者进一步区分不同的情况,在每一种特定的情况下,法律规定有特定的部门负责,并设立专门的基金,对电子产品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清洁材料的使用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

参考文献

[1]金瑞林.环境与资源保护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物业信用管理办法篇5

一、办公室

办公室是本关政务工作和科技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与总关办公室、技术处实行业务对口管理,与本关法规室为一套班子两块牌子。

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国家及上级海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各项业务规定提出贯彻意见,并检查、指导、督促落实。

(二)拟定和编制本关工作计划,并协助和组织实施。

(三)组织本关有关综合性材料的撰写,审核以本关名义外发的各类文件、材料,并报关领导签发。

(四)协助组织召开关长办公会议、关务会和业务研讨会等,牵头组织、协调、督办各项重要工作。

(五)协调关内各部门以及对外工作关系,协助关领导加强关内外联系,建立本关良好的工作秩序。

(六)负责本关信息外宣工作的组织、指导,审核本关上报和外发的各类信息。

(七)负责组织管理本关落实关务、政务公开等工作。

(八)抓好本关行政事务工作,制定行政接待计划,做好接待工作。(九)做好本关技术保障工作,负责本关各应用系统及网络管理、

设备管理、软件开发、技术培训、对外技术支持等;负责本关防伪用品及设备管理工作。

(十)做好本关机要保密和计算机信息安全工作,督促落实各项机要保密制度。

(十一)抓好本关文书和档案管理工作,检查督促文件的收发、登记、催办、传递、立卷归档和文书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及业务档案的协调管理工作。

(十二)完成关领导及总关办公室、技术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法规室

法规室为本关法制、贸易管制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与总关法规处实行业务对口管理,与本关办公室为一套班子两块牌子。

主要职责:

(一)协助配合总关做好有关立法工作,审核需以*海关名义的规范性文件,并对地方立法草案中与海关工作相关的内容提出意见。

(二)负责本关普法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

(三)负责本关行政许可工作。

(四)负责牵头办理人大、政协的建议、提案。

(五)负责牵头办理本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承担*海关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对本关行政执法的法律监督,协调本关行政执法纠错工作,指导和审核本关重要民事行为。

(六)负责本关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协调配合工作。

(七)负责以*海关名义对外出具证据的审核工作。

(八)负责本关贸易管制工作的协调配合。

(九)负责对本关的各项工作提供法律支持。

(十)负责本关各部门兼职法制联络员的管理、协调工作。

(十一)完成关领导及总关法规处交办其他工作。

三、人事政工科

人事政工科是本关人事公共事务、教育培训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督察审计工作和纪检、监察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与总关人事教育处、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督察内审处和监察室实行业务对口管理。

主要职责:

(一)贯彻上级各项人事教育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定,拟定本关有关人事教育工作的实施方案。

(二)负责本关公务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录用、调配、政审、考核、奖惩、交流、任免、辞职、辞退、回避、申诉控告以及因公因私出国(境)等项工作的管理;负责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负责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有关工作。

(三)负责本关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职能调整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关公务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劳动工资、福利、休假、奖励、医疗保险、劳动用工保险制度等工作的管理;负责本关公务员的专业技术职称的申报和本关机关工勤人员技术等级的聘任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关离退休干部和工勤人员的管理工作,按干部(人员)管理权限办理退休手续;负责本关人事档案的管理和本关人事统计。

(六)负责本关编外计划内合同用工的指标申报、录用、辞退审批和酬薪核定等工作。

(七)负责本关公务员关衔的授予、晋级、降级、取消等项的审核、报批工作。

(八)负责拟定本关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岗位和业务理论培训;负责本关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负责本关各类成人院校培训的推荐选送工作以及学历教育管理;负责业务尖子能手竞赛和评比的组织推动工作。

(九)负责本关安全保卫、消防、集体户口、计划生育等的职能管理和监督。

(十)负责贯彻落实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党的建设;制定本关思想政治工作和基层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思想政治工作,并对本关思想政治工作、基层建设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负责联系、协调、落实中共*市直机关工委等有关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责开展执法监察工作;开展反腐倡廉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等工作。

(十二)负责承办上级海关交办的各类专项审计等工作;负责协调组织本关的执法评估工作;负责运用“内控系统”进行内部监控和量化评估等工作。

(十三)完成关领导及总关人事教育处、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督察内审处和监察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综合业务科

综合业务科是本关减免税审批和统计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与总关关税处、综合统计处实行业务对口管理。

主要职责:

(一)负责特定减免税申请的受理及审核,并提出征免意见。

(二)负责办理企业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抵押贷款手续。

(三)负责办理企业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手续。

(四)负责企业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异地监管和结转审批工作。

(五)负责本关贸易统计数据的审核(不包括下属办事处)。

(六)负责本关CSD系统数据的提取、核实、上报工作。

(七)负责每月定期编制《*海关统计快报》和《*海关统计》。

(八)负责指导、协调本关业务统计工作,汇总、复核、上报本关业务统计数据。

(九)负责维护本关业务统计指标参数。

(十)负责本关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工作,对进出口情况及时进行预警监测。

(十一)负责统计咨询工作。

(十二)完成关领导及总关关税处、综合统计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监管通关科

监管通关科是本关监管、审单和税收征管的职能管理部门,与总关监管通关处、审单处、关税处实行业务对口管理。

主要职责:

(一)负责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接单审核和税费征收。

(二)负责进行实物验估和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和上报。

(三)负责根据各岗位的风险信息提示和货物的风险信息对货物进行风险布控。

(四)负责提取样品、登记和送检工作。

(五)负责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修改和撤消。

(六)负责进出口商品预归类和商品编码的审定。

(七)负责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受理、审核、审批(转报)企业的担保、滞报金、溢短税款退补税等申请。

(八)负责催缴欠税。

(九)负责实物查验和放行货物。

(十)负责对海关监管场所的进出场的货物管理,卡口联网管理和场地运作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办理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的转关审核和制作关封;核销进口转关运输货物。

(十二)负责办结进出口货物结关手续后,签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十三)负责计核涉嫌走私、违规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

(十四)负责办理长驻机构的公用物品、非居民长期旅客的自用物品审批和留学归国人员购买车辆等行邮业务。

(十五)负责办理转关车辆的核准。

(十六)负责案件移交。

(十七)负责进出口报关单的理单和装订归档。

(十八)完成关领导及总关监管通关处、审单处、关税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加工贸易监管科

加工贸易监管科是本关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与总关加工贸易监管处实行业务对口管理。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海关对加工贸易管理工作的政策、方针及有关规定,拟订和修改本科实施办法及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办理本关加工贸易合同的登记备案、中期核查和后期核销工作。

(三)负责保税仓库的审批和计算机联网监管及日常监管工作。

(四)负责实施加工贸易中小企业仓库联网监管工作。

(五)负责办理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审批手续。

(六)负责做好加工贸易商品单耗的收集、调研、核定和三级单耗数据库数据维护工作。

(七)负责对加工贸易进行动态分析及统计分析,负责收集整理和上报风险信息,开展风险分析。

(八)负责加工贸易合同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

(九)负责组织加工贸易业务的培训,报核员的培训,负责对外加工贸易政策、规定的咨询和宣讲工作。

(十)完成关领导及总关加工贸易监管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稽查科

稽查科是本关稽查、风险管理、企业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职能管理部门,与总关稽查处、风险管理处、企业管理处和法规处实行业务对口管理。

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关一般贸易货物的税后稽查、加工贸易货物的核销后

稽查、减免税货物的审批后稽查等工作。

(二)负责本关风险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关贸易和市场调查工作。

(四)负责本关企业、报关员注册和分类管理。

(五)负责规范企业进出口经营行为工作。

(六)负责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案件查处工作。

(七)完成关领导及总关稽查处、风险管理处、企业管理处和法规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财务科

财务科是本关财务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与总关财务处实行业务对口管理。

主要职责:

(一)负责拟定财务相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编制各项经费预算、决算工作。

(三)负责财务报销工作。

(四)负责海关经费、缉私警察经费、地方补助款、税收、税费、机关服务中心、越海通关技术服务中心、住房基金、基建帐的制单、复核、记账工作。

(五)编制和报送各类会计报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各类发票、收据的领用、保管和核销。

(六)负责会计凭证、账册、报表的整理、装订和归档工作。

(七)负责工资表的调整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工作。

(八)负责私货拍卖工作。

(九)负责关产管理工作。

(十)完成关领导及总关财务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机关服务中心

机关服务中心是*海关机关的后勤服务保障的职能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负责*海关大院的安全保卫、物业保洁、绿化及海关大楼的维修工作。

(二)负责车辆管理工作。

(三)负责食堂管理工作。

(四)负责越海通关技术服务中心的管理。

(五)负责关员服装、业务单证、办公用品和杂项物品的领取、

采购和发放管理。

(六)负责水、电、煤气等的统计、结算和会议室管理、爱卫会工

作、油(复)印等工作。

(七)完成关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驻上虞办事处

*海关驻上虞办事处是隶属于*海关的派出机构,主要负责对辖区内进出口货物、运输工具的监管、征税和统计,对现场发现的走私、违规案件进行移交;办理辖区内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前期验厂、中期核查、后期核销以及企业管理等工作。

(一)综合科主要职责

1、负责进出口货物及转关运输货物的查验工作。

2、负责加工贸易管理的前期验核、中期核查和下厂核销。

3、负责加工贸易单耗管理。

4、负责加工贸易信息化管理。

5、负责进出口货物和各类内销补税货物的价格核查。

6、负责本部门的业务统计。

7、负责科技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8、负责办事处的行政后勤保障、财务文秘等工作。

9、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业务科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海关加工贸易和保税监管、货运监管、征税、统计等方面有关政策、方针和规定,拟订和修改本办事处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

2、负责办理本办事处加工贸易合同的登记备案、中期管理和后期核销工作。

3、负责对加工贸易进行动态分析及统计分析,负责收集加工整理和上报风险信息,开展风险分析和风险布控。

4、负责接受本办事处进出口货物及转关运输货物的申报,并负责进行接单审核、征税、放行等工作。

5、负责本办事处进出口商品的验估归类工作和审价工作以及通关事务担保工作。

6、负责本办事处辖区企业和报关员的注册登记手续及日常管理。7、负责本办事处统计资料的审核汇总、编制贸易统计和业务统

计,开展统计分析。

8、负责本办事处进出口货物的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及有关核销单证的签退工作。

9、负责本办事处加工贸易合同档案、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档案和有关单证资料的管理工作。

10、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驻诸暨办事处

*海关驻诸暨办事处是隶属于*海关的派出机构,主要负责对辖区内进出口货物、运输工具的监管、征税和统计,对现场发现的走私、违规案件进行移交;办理辖区内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前期验厂、中期核查、后期核销以及企业管理等工作。

(一)综合科主要职责

1、负责进出口货物及转关运输货物的查验工作。

2、负责加工贸易管理的前期验核、中期核查和下厂核销。

3、负责加工贸易单耗管理。

4、负责加工贸易信息化管理。

5、负责进出口货物和各类内销补税货物的价格核查。

6、负责本部门的业务统计。

7、负责科技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8、负责办事处的行政后勤保障、财务文秘等工作。

9、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业务科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海关加工贸易和保税监管、货运监管、征税、统计等方面有关政策、方针和规定,拟订和修改本办事处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

2、负责办理本办事处加工贸易合同的登记备案、中期管理和后期核销工作。

3、负责对加工贸易进行动态分析及统计分析,负责收集加工整理和上报风险信息,开展风险分析和风险布控。

4、负责接受本办事处进出口货物及转关运输货物的申报,并负责进行接单审核、征税、放行等工作。

5、负责本办事处进出口商品的验估归类工作和审价工作以及通关事务担保工作。

6、负责本办事处辖区企业和报关员的注册登记手续及日常管理。7、负责本办事处统计资料的审核汇总、编制贸易统计和业务统

计,开展统计分析。

8、负责本办事处进出口货物的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及有关核销单证的签退工作。

物业信用管理办法篇6

关键词:移动办公;物业管理;应用

近几年,由于其自身的科学性,移动办公系统逐渐被大众认识并运用于多个领域中。物业管理企业对移动办公的运用尤为典型,相对于其他管理企业,物业管理涉及到的工作细节繁多,需要的工作人员基数也较大。因此,传统的通过人来管理的方法比较复杂,管理效率较低。将移动办公系统运用于物业管理企业,可实现物业管理的移动办公新模式,帮助物业管理向智能化、和技术化的趋势发展。

1移动办公概况

1.1移动办公简介

移动办公是及计算机远程控制、无纸化管理之后的又一新型管理模式。在近年来经济增长以及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的基础之上,形成的一种具有IT特征的新型办公体系。其将计算机行业的多种业务技能、较为成熟的计算机系统与通信业的大面积用户群、交流便捷等特殊元素结合在一起,开创了一个全新的管理模式。从办公方式上来说,移动办公,主要通过在各个计算机终端安装办公管理需要的应用程序的方式来实现。也就是说,通过这样的方式,人们可以不用再固定在一个区域、一个计算机上进行操作或办公,任何一个计算机终端都可以成为个人的移动办公电脑。相对于传统的固定管理模式,移动办公的巨大优势逐渐体现出来,更加便捷、更加智能、更加高效是移动办公系统的主要优势,而移动办公系统,对于应对突发事件和计划之外的状况也尤为关键。随着现代化技术产业的不断发展,移动办公已逐渐成为现代化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运用于企业管理的同时,移动办公对数据进行积累和总结,并不断地完善自身的管理体系,逐渐被运用于更多的企业甚至政府机关单位。

1.2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模型

移动办公的主要渠道,是将固定终端常用的功能复制到移动手机或平板电脑中。在企业管理中,通过移动办公的方式,在客户端除了可以进行日常的基本操作之外,还可以自动获得并识别其他系统。而在物业管理企业中,移动办公还可用于安全控制以及进程管理等方面。

2移动办公系统在物业管理企业的应用

2.1小区物业管理

小区物业管理,是移动办公在物业企业中的重要运用方面之一。在单独的住宅或办公小区范围内,利用移动办公形成一个独立的管理区域和管理系统。在这个独立的管理区域中,小区业主可以注册并登陆个人账号,在物业管理系统中查询了解相关的缴费信息,或者了解到变更的实施信息。另外,物业管理公司可通过管理系统设置用户自动缴费入口,使得小区业主仅仅通过手持移动端,就可以完成每月生活费用的缴纳。通过应用移动办公管理,为小区用户带来了便利,也使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工作更加高效。

2.2公共信息管理

公共信息的管理,主要是指物业公司在系统内进行的信息变更的通知、日常规范的公告、以及相关信息的下载入口等。利用这样的方式,使得物业公司针对小区的公告信息管理更加透明化和简洁化,省略了传统的管理方式中逐一通知的复杂程序。同时,有效提高了管理制度的可行性,保证物业管理员工和其他人员都可以在这个系统内进行办公和学习。

2.3部门办公

企业内的部门办公,主要用于通知管理和文件上报,在企业内部办公系统内建立整个公司相关部门共用的通知系统,可较为迅速地找出客户所需要的对应文件并及时发送。同时,移动办公系统还可主动提示用户新文件的进入并询问是否接收,在用户接收并打开阅览之后,自动改变文件阅读状态。需要企业各相关部门参与的文件,在移动办公系统中可进行结合处理。这样的办公方式大大节省了物业企业的办公时间。

2.4个人办公

个人办公,是指个人管理系统内的文件和事项管理,如电邮、备忘录、留言簿等,不仅能够智能提示和接收,还可以帮助用户进行无用信息的推广的智能拦截。移动办公系统将此类的纸质化办公移植到个人的智能管理设备上面,并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了办公模式,帮助办公人员节省办公时间以及提升工作效率。2.5综合办公综合办公涉及到公司的大小事项,在运用移动办公系统之前,公司会议的召开、公车的管理、财务的审批等等都公司秘书来一一办理。而在运用新型管理模式之后,在公司系统内就可以消息,甚至直接进行视频会议,并直接在计算机终端进行相关文件的审核、通过及打印。同时,可进行在办公系统内的无纸化传阅,真正形成全面的公司管理网。

3结束语

移动化办公系统,是科学技术和互联网飞速发展下的产物。可以预见的是,在不久的将来,随着移动办公系统的逐步完善和革新,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和单位充分运用这类新型的办公系统。其在物业管理企业中的运用便是一个典型的例子,移动办公系统的加入,不仅使服务对象感受到更加智能化和人性化的服务,也使物业管理工作更加顺利和便捷,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推动企业的长远发展。

作者:罗玉玲单位:桂阳县市场服务中心

参考文献:

[1]孙庆霞.移动办公系统在物业管理企业的应用[J].电脑与电信,2013,(Z1):46-48.

[2]时长江,张柏青,赵谦.基于智能网络与虚拟化计算的移动办公系统信息安全的研究与应用[J].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2014,(1):57-58+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