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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运输报告(6篇)

来源: 时间:2024-06-26 手机浏览

公路运输报告篇1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安全第一。

坚持及时性和有效性。(三)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整体联动。(四)坚持预防为主,做到早预测、早准备、早处置。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区交通局成立由局长王小林任指挥长、分管副局长左良骥任副指挥长、相关科室和单位责任人为成员的交通运输突况应急处置工作领导组(简称工作组),下设指挥调度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交通管理服务中心,谢刚任办公室主任。(一)应急处置工作领导组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我区春运道路旅客运输应急工作,下达启动应急预案的指令。(二)指挥调度办公室职责负责收集、汇总并向工作组汇报春运动态及各种突况,研究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督促各企业制订春运应急运输预案、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在工作组领导下,发出各项应急处置指令,指挥应急工作的实施。各运输企业作为指挥调度办公室成员单位,要建立相应的应急机构,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制订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服从工作组指挥调度。(三)责任落实指挥调度办公室成员单位应于春运前制订本单位应急预案报指挥调度办公室,明确分解责任,落实办公室人员及联络方式(各运输企业要落实在参与加班的各客运站或客运线路派驻的专职运调人员,高峰运输的加班运调事宜,一律与专职运调人员联系),并负责本单位的应急运输工作。

四、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一)区交通局春运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与相关区(县)运管部门做好协调工作,确定相关线路的运输组织调整办法,以便在客流高峰期实现各线现有运力的高效运作。

(二)客运站提前预测客流高峰期上涨幅度及时段,预先与参营企业签订加班运输合同,储备加班车辆,逐一落实到车头,并报局春运办备案。(三)客运站在加班运力逐车落实后,预测高峰期运力仍需支持的加班车数及参加加班的时段,报局春运办。局春运办通过积极协调调集运力对运力缺口进行弥补。(四)客运站要印制明晰的线路图发放给参与疏运的应急运力驾驶员;并准备充足饮水、方便食品等,预留旅客大量积压时的候车空间和场地。(五)各运输企业要预先储备机动驾驶员,驾驶员在高效营运过程有超时驾驶的,要更换驾驶员运行。

五、应急处置(一)预测预警1、信息监测与报告春运期间,局春运办应积极收集辖区主要干线路段有关信息,及时掌握大雾、突发交通事故或其它突发事件导致道路阻断情况。如遇道路阻断不能通行,应制订改道运行方案;遇大面积治安状况要及时上报区应急办及公安机关。

公路运输报告篇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01号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6月27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规范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参与、协调本辖区内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组织、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防止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事故发生后,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事故应急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等级

第八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三)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的;

(三)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的;

(四)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五)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的;

(三)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的;

(四)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的;

(五)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的。

第十二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一般事故。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作出补充规定。

第十三条本章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事故报告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或者公安机关。有关单位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事故发生地铁路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铁路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报告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或者有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铁路管理机构还应当通报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间(线名、公里、米)、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

(二)发生事故的列车种类、车次、部位、计长、机车型号、牵引辆数、吨数;

(三)承运旅客人数或者货物品名、装载情况;

(四)人员伤亡情况,机车车辆、线路设施、道路车辆的损坏情况,对铁路行车的影响情况;

(五)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七)具体救援请求。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七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事故报告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四章事故应急救援

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后,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应当立即停车,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对无法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进行处置。

为保障铁路旅客安全或者因特殊运输需要不宜停车的,可以不停车;但是,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接到报告的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应当立即进行处置。

第十九条事故造成中断铁路行车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必要时,铁路运输调度指挥部门应当调整运输径路,减少事故影响。

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必要时,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机构。

第二十一条现场应急救援机构根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可以借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施、设备和其他物资。借用单位使用完毕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救援工作。

第二十二条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铁路旅客和沿线居民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救治和转移、安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或者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事故救援的实际需要,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参与事故救援。

第二十四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并在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将相关证据移交事故调查组。因事故救援、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需要改变事故现场的,应当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示意图、制作现场视听资料,并做出书面记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第二十五条事故中死亡人员的尸体经法定机构鉴定后,应当及时通知死者家属认领;无法查找死者家属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铁路管理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对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进行调查。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等单位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并在下列调查期限内向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一)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

(二)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30日;

(三)较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20日;

(四)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10日。

事故调查期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处理,需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或者对铁路设备、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失状况以及中断铁路行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评估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或者评估。技术鉴定或者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报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同意,事故调查组工作即告结束。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应当自事故调查组工作结束之日起15日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制作事故认定书。

事故认定书是事故赔偿、事故处理以及事故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三十条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事故的处理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由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事故赔偿

第三十二条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第三十三条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

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第三十四条事故造成铁路运输企业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除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外,事故造成其他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赔偿。

第三十六条事故当事人对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者请求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组织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事故的,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对单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行政机关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干扰、阻碍事故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的,对单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路运输报告篇3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的管理,促进国际贸易便利,保障国际贸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以下简称舱单)是指反映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及旅客信息的载体,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乘)载舱单。

进出境运输工具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内容应当包括总提(运)单及其项下的分提(运)单信息。

第三条海关对进出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以及公路车辆舱单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企业、船舶企业、邮政企业以及快件经营人等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以下统称“舱单传输人”)应当按照海关备案的范围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

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等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相关电子数据。

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的,海关可以暂不予办理运输工具进出境申报手续。

因计算机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向海关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的,经海关同意,可以采用纸质形式在规定时限向海关递交有关单证。

第五条海关以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的时间为进口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间;海关以接受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传输的时间为出口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的时间。

第六条舱单传输人、监管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向其经营业务所在地直属海关或者经授权的隶属海关备案。

舱单传输人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备案登记表》(附件1);

(二)提(运)单和装货单的样本;

(三)企业印章以及相关业务印章的印模;

(四)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件或者资格证件的复印件;

(五)海关需要的其他文件。

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上述(一)、(四)、(五)项文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验核。

在海关备案的有关内容如果发生改变的,舱单传输人、监管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持书面申请和有关文件到海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七条舱单传输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

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妥善保管舱单传输人及相关义务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

第二章进境舱单的管理

第八条原始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以前,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将运输工具预计抵达境内目的港的时间通知海关。

运输工具抵港以前,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将运输工具确切的抵港时间通知海关。

运输工具抵达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进行运输工具抵港申报。

第九条进境运输工具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主要数据:

(一)集装箱船舶装船的24小时以前,非集装箱船舶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4小时以前;

(二)航程4小时以下的,航空器起飞前;航程超过4小时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4小时以前;

(三)铁路列车抵达境内第一目的站的2小时以前;

(四)公路车辆抵达境内第一目的站的1小时以前。

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进境货物、物品运抵目的港以前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其他数据。

海关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收货人、受委托报关企业方可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的申报手续。

第十条海关发现原始舱单中列有我国禁止进境的货物、物品,可以通知运输工具负责人不得装载进境。

第十一条进境运输工具载有旅客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电子数据:

(一)船舶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小时以前;

(二)航程在1小时以下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30分钟以前;航程在1小时至2小时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1小时以前;航程在2小时以上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小时以前;

(三)铁路列车抵达境内第一目的站的2小时以前;

(四)公路车辆抵达境内第一目的站的1小时以前。

第十二条海关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对决定不准予卸载货物、物品或者下客的,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通知舱单传输人,并告知不准予卸载货物、物品或者下客的理由。

海关因故无法以电子数据方式通知的,应当派员实地办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理货部门或者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在进境运输工具卸载货物、物品完毕后的6小时以内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理货报告。

需要二次理货的,经海关同意,可以在进境运输工具卸载货物、物品完毕后的24小时以内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理货报告。

第十四条海关应当将原始舱单与理货报告进行核对,对二者不相符的,以电子数据方式通知运输工具负责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卸载货物、物品完毕后的48小时以内向海关报告不相符的原因。

第十五条原始舱单中未列名的进境货物、物品,海关可以责令原运输工具负责人直接退运。

第十六条进境货物、物品需要分拨的,舱单传输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出分拨货物、物品申请,经海关同意后方可分拨。

分拨货物、物品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分拨货物、物品运抵报告。

在分拨货物、物品拆分完毕后的2小时以内,理货部门或者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分拨货物、物品理货报告。

第十七条货物、物品需要疏港分流的,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出疏港分流申请,经海关同意后方可疏港分流。

疏港分流完毕后,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疏港分流货物、物品运抵报告。

第十八条进口货物、物品和分拨货物、物品提交理货报告后;疏港分流货物、物品提交运抵报告后,海关即可办理货物、物品的查验、放行手续。

第十九条进境运输工具载有旅客的,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在进境运输工具下客完毕后3小时以内向海关提交进境旅客及其行李物品结关申请,并提供实际下客人数、托运行李物品提取数量以及未运抵行李物品数量。经海关核对无误的,可以办理结关手续;原始舱单与结关申请不相符的,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在进境运输工具下客完毕后24小时以内向海关报告不相符的原因。

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将无人认领的托运行李物品转交海关处理。

第三章出境舱单的管理

第二十条以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物品,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在货物、物品装箱以前向海关传输装箱清单电子数据。

第二十一条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以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主要数据。

海关接受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其他数据:

(一)集装箱船舶装船的24小时以前,非集装箱船舶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

(二)航空器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4小时以前;

(三)铁路列车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

(四)公路车辆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1小时以前。

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载有旅客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出境旅客开始办理登机(船、车)手续的1小时以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电子数据。

第二十二条出境货物、物品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运抵报告。

运抵报告提交后,海关即可办理货物、物品的查验、放行手续。

第二十三条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运输工具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30分钟以前向海关传输装载舱单电子数据。

装载舱单中所列货物、物品应当已经海关放行。

第二十四条舱单传输人应当在旅客办理登机(船、车)手续后、运输工具上客以前向海关传输乘载舱单电子数据。

第二十五条海关接受装(乘)载舱单电子数据传输后,对决定不准予装载货物、物品或者上客的,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通知舱单传输人,并告知不准予装载货物、物品或者上客的理由。

海关因故无法以电子数据方式通知的,应当派员实地办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运输工具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的2小时以前将驶离时间通知海关。

对临时追加的运输工具,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运输工具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以前将驶离时间通知海关。

第二十七条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货物、物品装载完毕或者旅客全部登机(船、车)后向海关提交结关申请,经海关办结手续后,出境运输工具方可离境。

第二十八条出境运输工具驶离装货港的6小时以内,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或者理货部门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理货报告。

第二十九条海关应当将装载舱单与理货报告进行核对,对二者不相符的,以电子数据方式通知运输工具负责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装载货物、物品完毕后的48小时以内向海关报告不相符的原因。

海关应当将乘载舱单与结关申请进行核对,对二者不相符的,以电子数据方式通知运输工具负责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出境运输工具结关完毕后的24小时以内向海关报告不相符的原因。

第四章舱单变更的管理

第三十条已经传输的舱单电子数据需要变更的,舱单传输人可以在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规定的传输时限以前直接予以变更,但是货物、物品所有人已经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的除外。

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间以海关接受舱单电子数据变更的时间为准。

第三十一条在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规定的传输时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舱单传输人向海关递交舱单变更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可以进行变更:

(一)货物、物品因不可抗力灭失、短损,造成舱单电子数据不准确的;

(二)装载舱单中所列的出境货物、物品,因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部分或者全部货物、物品退关或者变更运输工具的;

(三)大宗散装货物、集装箱独立箱体内载运的散装货物的溢短装数量在规定范围以内的;

(四)其他客观原因造成传输错误的。

第三十二条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后,需要变更舱单电子数据的,舱单传输人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予以变更。

第三十三条舱单传输人向海关申请变更货物、物品舱单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舱单变更申请表》(见附件2);

(二)提(运)单的复印件;

(三)加盖有舱单传输人公章的正确的纸质舱单;

(四)其他能够证明舱单变更合理性的文件。

舱单传输人向海关申请变更旅客舱单时,应当提交上述(一)、(三)、(四)项文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验核。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原始舱单”,是指舱单传输人向海关传输的反映进境运输工具装载货物、物品或者乘载旅客信息的舱单。

“预配舱单”,是指反映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装载货物、物品或者乘载旅客信息的舱单。

“装(乘)载舱单”,是指反映出境运输工具实际配载货物、物品或者载有旅客信息的舱单。

“提(运)单”,是指用以证明货物、物品运输合同和货物、物品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载,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物品的单证。

“总提(运)单”,是指由运输工具负责人、船舶企业所签发的提(运)单。

“分提(运)单”,是指在总提(运)单项下,由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人或者快件经营人等企业所签发的提(运)单。

“运抵报告”,是指进出境货物、物品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向海关提交的反映货物、物品实际到货情况的记录。

“理货报告”,是指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或者理货部门对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的实际装卸情况予以核对、确认的记录。

“疏港分流”,是指为防止货物、物品积压、阻塞港口,根据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决定,将相关货物、物品疏散到其他海关监管场所的行为。

“分拨”,是指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将进境货物、物品从一海关监管场所运至另一海关监管场所的行为。

“装箱清单”,是指反映以集装箱运输的出境货物、物品在装箱以前的实际装载信息的单据。

“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三十五条舱单中的提(运)单编号2年内不得重复。

自海关接受舱单等电子数据之日起3年内,舱单传输人、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应当妥善保管纸质舱单、理货报告、运抵报告以及相关账册等资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中下列舱单等电子数据的格式,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一)原始舱单(包括主要数据和其他数据);

(二)理货报告;

(三)分拨货物、物品申请;

(四)分拨货物、物品理货报告;

(五)疏港分流申请;

(六)疏港分流货物、物品运抵报告;

(七)装箱清单;

(八)预配舱单(包括主要数据和其他数据);

(九)运抵报告;

(十)装(乘)载舱单。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路运输报告篇4

关键词:研究过程;重点与难点;结论

中图分类号:X734文献标识码:A

引言: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是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和实施可能性提出综合性的研究论证的工作,是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项目决策的主要依据。

一、工程可行性报告的研究过程

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按其工作阶段分为预可行研究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预可行研究报告,应以项目所在地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交通发展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为依据;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以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为依据。

公路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要求通过实地踏勘和调查,重点研究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建设时机,初步确定建设项目的通道或走廊带,并对项目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建设资金、经济效益等进行必要的分析论证,编制研究报告,作为项目建议书的依据。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要求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研究确定项目起、终点,提出推荐方案,明确建设规模,确定技术标准,估算项目投资,分析投资效益,编制研究报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一经批准,即为初步设计应遵循的依据。

1.1工作过程

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与项目主管部门沟通,掌握项目研究背景,了解项目区域概况,分析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工作重点,制定详实的可研工作大纲。

第二阶段主要是准备和收集有关项目影响区社会经济、交通运输以及工程建设、方案研究等方面的资料,同时收集和了解省市交通部门针对本通道内其它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

第三阶段项目研究组实地按照工作大纲的要求开展经济、交通、路线、工程方案等外业调查工作,并与沿线各地方政府接洽,商讨研究项目建设等具体问题。

第四阶段是项目的详细研究阶段,该阶段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综合各方面意见,并结合工程地质调查分析成果调整优化路线方案。对调整优化后的路线方案有针对性地进行详细的补充和完善。

完成区间交通量预测。

进行通行能力、服务水平分析,论证技术标准。

完成路线方案平面和典型路段纵面布设,展开各专业工作,完成各专业工程数量估算。

各专业工程方案研究,比选论证各路线方案。

进行投资估算和经济评价。

撰写研究报告初稿。

根据内部审查意见,修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稿。

向交通主管部门汇报研究成果。

最终出版可行性研究报告送审稿。

1.2研究内容

根据2010年4月交通运输部文件《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的通知》交规划发【2010】178号,项目可行性研究内容如下:

(1)项目影响区内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现状与未来预测;

(2)项目影响区内综合运输网、公路网现状、发展规划及与本项目的关系;

(3)研究路段交通量增长历史、现状与远景交通量预测;

(4)建设必要性论证;

(5)现有公路与拟建公路通行能力分析、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论证;

(6)建设条件、路线走向与主要控制点、方案比选及工程数量估算;

(7)投资估算、资金筹措;

(8)项目实施方案意见;

(9)环境影响分析及评价;

(10)国民经济和财务评价;

(11)节能分析与评价;

(12)主要问题与建议。

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点与难点

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应按照要求收集整理齐全,笔者认为应重点进行以下方面的论证:

2.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重点分析拟建项目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及路网规划、综合运输体系、满通需求等方面的定位和作用,阐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建设时机,从社会发展、交通发展、经济发展等多方面对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做充分的论述。

2.2项目交通量分析和预测

公路建设项目交通量分析与预测是对项目影响区域交通运输,特别是公路交通现状及发展所进行的调查分析和建设项目交通量的预测工作。项目交通量分析与预测的主要内容包括影响区域经济社会和交通运输状况调查、区域交通运输特点分析、现状公路网交通运行质量评价、经济社会和交通运输的发展趋势研究、区域交通需求测算、交通需求分担或分配模型建立、路网参数确定、建设项目交通量预测等。

交通调查是进行交通量分析与预测的基础,交通量分析与预测工作需要进行的专项调查主要有OD调查、交通流运行特征调查、旅客出行目的调查等。公路建设项目交通量的预测,一般采用以汽车出行起讫点矩阵(简称OD表)为基础的“四阶段预测法”。其他项目例如:1、二级及以下公路建设项目;2、具有重大政治、军事意义,而短期经济效益并不明显的公路建设项目;3、功能单纯的各类专用公路(如机场专用路),以及为大型工矿项目或新建开发区服务的配套公路;4、地方集资建设的县乡公路项目;5、具有系统交通量观测资料的改扩建公路项目;6、其他不适宜采用“四阶段预测法”的公路建设项目。以上项目可适当简化或采用其他预测技术。低等级公路可采用定基法预测交通量。

“四阶段预测法”的工作步骤为:首先,预测未来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其次,预测小区交通总需求,即交通发生、吸引总量的预测;第三,预测小区发生、吸引总量在区域间的分布;第四,把小区间的交通量分配到公路网的具体路线上,预测建设项目的交通量。公路建设项目预测交通量一般由趋势交通量、诱增交通量和其他运输方式转移交通量组成。

2.3工程建设方案的确定

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在对可能的工程建设方案进行初步必选的基础上,筛选出有比较价值的方案,进一步做同等深度的技术、建设费用、经济效益比选。

应综合考虑建设条件、工程规模及投资、经济评价、环境影响、土地占用等因素,提出建设方案。根据拟建项目在区域公路网中的功能与定位、交通量预测结果,综合考虑地形条件等因素,在通行能力及服务水平分析的基础上,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相关规定,论证项目拟采用的技术等级、设计速度、车道数及路基宽度、荷载标准、抗震设防标准、隧道建筑界限、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等具体指标。

2.4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公路工程估算指标》等严格执行。

2.5经济评价

项目经济评价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建设部发改投资[2006]1325号文颁发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2010年7月颁发的《公路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为依据。参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建设部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及有关资料,确定国民经济评价中所采用的参数如下:社会折现率采用8%。贸易费用率取6%。项目计算期包括项目建设期和项目竣工后运营期。

三、结论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政策、法规并执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等,研究工作必须科学、客观、公正。

参考文献:

[1]交通运输部2010年颁发的《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

[2]《公路勘测规范》(JTGC10-2007);

公路运输报告篇5

一、组织领导

紧急物资道路运输保障工作要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迅速反应、保障有力”的原则。

成立涡阳县运输保障组,负责全县道路运输市场动态监测、对市场异常波动情况进行预警报告和应急处置。运输保障组组长:梁峰;副组长:陈晓明、侯保义。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在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值班电话:05587258117。

二、道路运输保障组织的工作职责

(一)道路运输保障组织组织应急运输车辆,做好运力储备,负责对道路运输市场异常波动情况进行监测,及时掌握运输市场动态。一旦出现市场异常波动等情况,道路运输保障组织要及时报告,并根据其指示,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组织、调配应急运输车辆和人员,执行运输保障任务;

(二)道路运输保障组织要按照交通主管部门和县政府的统一部署,指挥道路运输系统统一调配应急运输车辆执行运输保障任务,并加强组织督察;

(三)负责协调解决执行道路运输保障任务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按规定向上级报告。

(四)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宜。

三、道路运输保障车辆及人员

(一)道路运输保障车辆。配备20辆5吨以上的货车,辖区内应急运输保障车辆不能满足需要时,应立即向县政府和交通局报告并申请运力支援,由县政府和交通局负责协调调动其他地区的应急运输保障车辆予以支援。

在启动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后,要立即调集应急运输保障车辆,并统一核发《道路运输特别通行证》。应急运输保障车辆要在统一部署下执行应急运输任务,并在车辆明显位置悬挂《道路运输特别通行证》,免交车辆通行费,并行驶军车通道。

应急运输保障车辆在执行任务时不得超限超载运输,任务完成后应立即将《道路运输特别通行证》缴回市(地)级交通主管部门。逾期不缴的,强制收缴,并进行处理。

(二)应急运输保障车辆的技术等级要求达到二级以上,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或行驶里程不超过15万公里)。

(三)应急运输保障人员。应急运输保障队伍应根据应急任务由驾驶员、押运员、装卸人员以及带队人员组成。驾驶员的基本条件是政治合格,身体健康,驾驶技术过硬,证件齐全,熟悉有关政策法规。

四、应急运输保障工作机制

(一)执行应急运输保障任务的措施

执行应急运输保障任务的单位,同时派出5辆以上车辆或设备执行同一应急运输保障任务时,应由车队队长带队,10辆以上的,由单位领导带队,20辆车以上由上级运输管理部门领导带队。执行应急运输保障任务的车队应配备通讯设备,保持通讯畅通。途中发生问题(遇到滞留、发生事故、物资遭到哄抢或受损、道路受阻、以及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等)应由负责人及时向本辖区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二)执行应急运输保障任务的补偿

执行应急运输任务所发生的运费由托运人承担,运价参照当时社会平均价格水平执行,可视情对参与应急运输任务的运输单位适当减免部分货运附加费。

公路运输报告篇6

情况报告格式范文

(一)报告的概念与适用范围

报告是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的上行文。其适用范围主要包括:

(1)正常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使上级及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

(2)工作中遇到特殊情况或重大问题,需及时报告上级。

(3)完成上级布置的某项工作需要报告结果。

(4)对上级询问或催办的事项作专门答复。

(5)某些工作建议,需报上级机关批转其他平行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共同执行。

(6)向上级机关报送文件、递送材料时使用。

(二)报告的种类

1.按作用分有呈报性报告和呈转性报告。呈报性报告的主要内容是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答复询问等,不要求上级批复或批转;呈转性报告是针对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向上级机关汇报并请求批转有关部门参照执行。

2.按性质分有综合报告、专题报告。

3.按内容分有工作报告、情况报告、建议报告、答复报告、报送报告等。

(三)报告的写法

1.标题由发文机关(可省略)+事由+报告”组成。

2.正文开头写明报告的目的或缘由,然后多用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的过渡语引出下文。主体部分写明报告的具体内容,不同种类的报告正文的写法各有不同,如工作报告,一般写基本情况、主要成绩、经验教训、今后意见等;情况报告,要叙述情况、分析原因、提出对策;答复报告,围绕上级的询问问题来写;建议报告,就某个问题向上级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请求上级机关认可;报送报告,说明呈报的材料和文件即可。结尾通常使用特此报告”、请审核(审示、审阅、审查)”、请查收”、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有关单位执行”等惯用语结束。

(四)报告的写作要求

1.实事求是报告的情况必须属实,有关材料应核实无误,不夸大,不缩小。

2.及时报告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要及时,这样才能让上级机关迅速掌握情况,做出相应对策,否则,事过境迁,再向上级报告,不仅失去报告的意义,而且还可能贻误处理问题的最佳时机。

3.突出皿点全面工作报告内容复杂,头绪较多,要明确中心,突出重点,点面结合,条理清楚,切忌面面俱到,写成流水账。要一事一报,不要在同一专题报告中反映几件各不相干的事项和问题。

4.用准文种不能将报告写成请示,报告中不能夹带请示事项。不要将报告提出的建议或意见当作请示,要求上级指示或批准。

(五)报告与请示的区别

报告”和请示”都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呈报的公文,是为数不多的上行文文种,它们的区别在于:

1.性质报告是陈述性公文;请示是呈批性公文。

2.行文目的报告的目的在于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回答上级机关询问,以便上级机关了解本单位情况,从而有针对性地给予指导;而请示的目的,是为解决某一问题、请示某一事项,请求上级机关做出指示或予以批准。

3.行文时间报告是在工作结束后或工作正在进行中行文。而请示则必须在事前行文,得到上级机关批准或指示方可行动,不能先斩后奏。

4.主送机关报告的目的在于为上级机关提供信息,不是为了让其批复,因而允许多头主送。而请示是为向上级机关请求批示或批准的,只能写一个主送机关,不允许多头请示。

5.事项的多少报告的事项可以是一件,如专题报告;也可以是多件,如综合报告。而请示的内容必须遵循一文一事”的原则。

6.答复的形式报告不要求上级机关回复。而请示则要求上级机关及时批复,给予明确答复关于xx省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

运行阶段情况报告

x农业报「20xx]10号

xx省人民政府:

自今年7月1日我省开通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以来,顺畅了农产品流通,提高了我省大宗鲜活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产地农产品销售价格大幅回升,为今年的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据各地农业部门统计,自20xx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共发放绿色通道通行证40.20万张,运销鲜活农产品305.94万吨,仅大宗农产品价格上涨就给农民增收16.39亿元。现将我省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开通半年来的运行情况报告如下:

一、各部门同心协力,认真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开通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通知》精神((XX省人民政府关于开通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通知》(X政电「20xx8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有关部门迅速做了大量艰苦、细致、有效的工作,6月30日,我厅和省交通厅就绿色通道实施方案进行了研究,根据分工,我厅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XX省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通行证发放工作的紧急通知》(X农业办电[20xx123号),各级农业部门在当地媒体公布了绿色通道”的办证地点、联系电话,并在市场、产地、主要交通路口等张贴《通知》、组织运销大户座谈会等一系列活动宣传《通知》精神。与此同时,交通和公安部密切配合,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也下发了《关于建立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紧急通知》〔路收费函[20xx]22号),要求各收费站悬挂绿色通道”指示牌,并设置检验点。7月1日零时,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经过各收费站、检查站时一路绿灯。7月1日下午3时,第一批绿色通道”通行证(临时)已从各市县(区)农业局发放到鲜活农产品运输户手中。7月2日12时,鲜活农产品运输户经过各收费站、检查站时一律凭绿色通道”通行证通行。……(略)

截止到20xx年12月底,交通部门共免收174万车次、5133万元过路过桥费,为今年农民增收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二、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运行,顺畅了流通和降低了运输费用,流通客商骤增,盘活了省内鲜活农产品运销市场

……(略)

据各地反馈,xx省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开通后,农产品流通顺畅了,运销客商激增,农产品产销两旺。xx县农产品经纪人李x,在绿色通道开通前,五六天才收购到一车外运的农产品,绿色通道开通后,他每天都收购到一车以上的农产品外运,仅两个月就运销西瓜、荔枝和蔬菜等1500多吨。xx县环宇信息服务部经理陆xx,在今年7月1日前,只运销了3。车农产品,绿色通道开通后一个月就运销农产品110车,650吨。从7月1日以来的4个月内,仅又又县市外销鲜活农产品总量就比去年同期增加20万吨。

三、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运行,诱发了产地农产品价格大幅度提高,构成了今年农民增收的强劲因素

xx省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开通后,由于流通顺畅,产地农产品价格大幅度提高,据各地农业部门8月底、12月底分别统计,与6月相比,我省大宗鲜活农产品产地销价平均涨幅为:今年我省鲜活农产品价格上涨的因素虽然与全国性农产品特别是粮食价格上涨密不可分,但与我省开通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息息相关,由于目前我省鲜活农产品的运输费用与去年相比仍提高了60%左右,如果不开通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顺畅流通和减少运输成本,我省的大宗鲜活农产品流通可能受阻,销售价格可能严重低于目前价格。我省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开通后,因农产品价格上涨,xx市农民增收23730万元,仅蔬菜就增收7000万元以上。……(略)

四、绿色通道”的开通体现了省党委和政府情系三农,执政为民的思想xx省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开通,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省内及全国一些主要新闻媒体都相继作了跟踪报道。几天之内,xx省境内绝大部分农民、运输户、经销商都知道了这一政策。业内人士说,到目前为止,没有哪一项政策能如此迅速地得到贯彻和深入民心。绿色通道”开通以来,我厅不断收到农民群众寄来的感谢信和打来的感谢电话,表达他们对党和政府的感激之情。xx县x镇韦xx等四位农民代表在给我厅的信中写到:看着一辆辆满载芒果的货车驶出xx县农产品批发市场,驶向全国各地,拉走的是我们xx县的优质农产品,留下的是我们农民的希望和喜悦。我们衷心感谢

党和政府对我县农民的关怀和厚爱……”

……(略)

五、存在问题

我省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运行几个月来,总体来说各部门配合不错,效果也较明显,但也存在下列问题:

(一)至今还没有统一的运行协调机构,交通、农业、公安各自为政,没有统一的投诉受理机构,运输户在路上遇到问题时不知找谁投诉。

(二)xx省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实施细则至今还没有公布实施,对绿色通道”的管理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被动。如鲜活农产品和运输车辆的界定问题、违规车辆的处理问题等都需要非常明确地公之于众。

(三)全省农业部门发放临时通行证每天需要动用700多人,在经费少、24小时工作的情况下,发证压力非常大,如果不改变发证方式,长此以往,将影响农业部门其他工作的正常开展。

六、建议

(一)由省交通厅牵头成立,由交通、农业和公安部门组成的xx省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联合协调小组,共同处理绿色通道”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二)尽快出台xx省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实施细则,以便在绿色通道”运行过程中有章可循。

(三)对本地运输车辆发放长期通行证,长期通行证分正本和副本,有效期为1年,司机只需在通行证副本上填写当次日期、产品种类、起运地和运输目的地,不需每次都跑农业部门领证,由交通部门在第一个收费站核实后盖章放行,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运行成本。对外省车辆运输本地鲜活农产品时仍使用一次性的临时通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