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环境治理的必要性(6篇)
水环境治理的必要性篇1
关键词:环境监测;问题;污染治理;应用价值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其在提高国家经济水平和人民生活质量的同时,也出现越来越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和关注。环境监测是环境污染治理的关键环节,其主要包含污染源监督性监测、验收监测等内容。环境监测和治理在近些年发展速度较快,不断推出各类新技术,而环境监测网络也得以不断完善,一个健全的环境监测系统已在全社会形成。加之,各级政府与民间、国内外、企业与个人之间的联系日益密切,环境污染治理效逐渐显现出来。本次研究紧紧围绕当前环境监测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系列针对性的解决对策,以期为日后环境污染治理工作提供一定帮助。
一、环境监测与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近些年,中国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其不单是环境质量的评估指标,也是政府制定环境治理决策的依据。同时,环境污染问题也会在不同程度上增加监测任务,多数基层检测点均出现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问题。此外,也存在几个人同时开展十多个环境监测项目,这对环境监测任务的完成效果及质量产生不良影响,对日益严重的各种水污染、噪声污染等问题无法快速适应。现阶段,环境监测和治疗技术对污染物的采样、分析并不系统,对不同污染物需使用不同的分析与采用方法,但并未设定标准的环境监测标准。在环境治理方面,中国与国外发达国家还存在一定差距,具体表现在滞后性上。加之,我国所用环境治理技术研发和创新度不足,遭遇新型污染物时,无法提出最佳的监测方案和治理对策[1]。随着国内环境污染情况日益严重,我国政府部门虽已不断加大环保和治理力度,由于新增多数污染物,治理过程中均要依托大量新型环境检测设备辅助检查。但设备仪器在设备配置上会因不同因素的影响而出现不足,使得我国环境检测水平及治理进程遭受诸多阻碍。
二、做好环境监测和治理工作的对策
(一)提升环境监测管理意识
想要做好环境监测管理工作,必须充分发挥管理人员的能动作用,因此,要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工作意识和水平。具体来说,应以创新管理模式为契机,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水平。在此基础上,强化环境监测管理工作的宣传,提高管理人员的意识,促进监测工作有效开展。立足提升我国环境监测管理业务和技术水平,主动引入高素质人才,并规范用人进出机制,提升整个管理队伍的水平[2]。同时,不单要培养管理人员的管理技能,也要培养其环境监测专业技能,改善环境监测管理效果。
(二)严格设定排放标准
部分商家日常生产过程中,自身环保意识薄弱,这些厂家排放的有害气体明显大于规范标准。加之,有些商家对排放标准缺乏了解,没有真正认识到超标排放产生的不良影响。此时,国家及相关管理部门要制度相应的立法条例和排放标准,例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在此基础上,并加大宣传和教育工作,让生产企业均树立环保意识。对没有根据规定或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厂家或个人进行惩罚,并勒令他们停止生产,进而改善我国的环境质量。政府也要加大对环境保护工作正常好资金的支持,提升各地产家运用新能源的主动性,并对使用环保材料的厂家给予一系列优惠政策。同时,细分城市的功能分区,对城市的经济布局、产业结构实施严格的规定,那些处于市内的厂家让其快速更换地址,禁止污染严重的企业在市区生产,严格分开商业圈、居民区与工业区,避免影响到居民的正常生活和健康水平。
(三)运用新技术治理环境污染
要针对环境污染的原因和治理展开讨论,强化对污染形成机制进行分析。根据颗粒污染源头及治理方法,组建与之有关的研究小组。对其他有害气体及污染物,可使用激光雷达、GPRS等先进仪器实施监测,有效弥补人工监测中存在的问题,创建覆盖全面的监测网络,提升环境污染检测的效率及准确性。对环境污染较严重的区域,例如:火电、石油生产等重污染项目,进行重点监测及治理,全程完成信息收集、传递及控制排放方法。
(四)加大环境监测的资金、仪器投入
仪器设备是开展环境监测工作不可缺少的物质保障,所用企业的性能直接影响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提升仪器设备的利用效率,保障监测结果的准确性,环境检测中就要科学管理仪器设备档案。因此,仪器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仪器设备使用人员的交流与培训,强化他们的责任和质量意识促使仪器使用者通过实践操作掌握仪器的结构、原理及性能。众所周知,所有仪器均是精密、贵重的,对所用环境条件要求高的仪器设备,使用者要认真填写设备使用登记表,并定期做好仪器的维护和保养,提升仪器使用寿命。开展环境监测必须依赖准确的数据进行分析,实验获取数据是否准确与所用设备存在密切的联系。因此,相关部门必须加大对污染实验监测工作的资金投入,便于及时更新设备和先进技术,提升检测数据的准确性。此外,要定期对所用仪器设备进行检查和校准,并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管理及维护工作,并做好各项监测数据的归档。
三、结论
综上所述,环境污染问题是当今世界有待解决的问题,对人们的生存和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过去人们只注重眼前的利益,对过度索取、破坏,往往造成令人痛心的环境污染事件。此时,我们必须吸取教育,在促进发展的基础上做好环境污染监测和保护工作。本文从环境污染重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针对性的环境治理对策,以期提升环境保护水平和质量。
参加文献:
[1]邓刚.探究环境监测实验室的“三废”污染及其处理[J].低碳世界,2014,30(22):9-10.
水环境治理的必要性篇2
【关键词】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必要性;对策研究
引言
矿山环境受到影响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从客观上来讲,矿山开发本身就是对自然资源的一种破坏,但资源开发利用是社会的固有属性。对比之下,人为因素才是破坏矿山环境的根本原因,过去人们欣喜于资源开发利用所带来的社会价值与经济价值,基本上没有考虑过它对周边环境会产生哪些影响,也就是说基本上没有关于可持续发展的概念。近年来与煤炭生产、煤炭消耗的消极报道从来没有从人们的视线中消失,下文将谈谈矿山开采究竟会对环境产生哪些影响。
1、矿山开采对环境的破坏形式
矿山开发会对开采范围内的水土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
1.1地面塌陷、开裂、变形矿山开采过程中会遗留大片空间,俗称采空区,一般采用全部垮落法进行处理。垮落层会充填采空区,但厚度较大的某些硬岩层仍对岩层移动起到控制作用,一旦该岩层(也称关键层)发生断裂后,上覆岩层由于失去整体支撑而导致岩层发生大幅度径向位移,从而造成地面塌陷、开裂和变形,严重时会破坏地面设施、建筑物及农田等。
1.2地质灾害几乎所有的矿山都不同程度地受到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危害,尤其是露天矿山,主要表现在:一是露天开采使边坡改变原有的天然平衡状态,引起滑坡、崩塌;二是矿渣堆放不合理,造成超负荷堆放,引起滑坡;三是部分矿山矿渣顺沟堆放,一遇下雨,沟内汇水携带大量矿渣形成泥石流。
1.3污染土地矿山生产排出大量废水,如矿坑水、洗矿选矿水、矿渣矸石堆受雨水淋漓后溶解了矿物质的污水以及矿区其他工业废水、生活废水等。大部分废水未经处理,排放后会直接或间接污染地表水、地下水和周围农田、土地等,再进一步污染农作物,从而恶化生态环境。
1.4水土流失采矿往往把周围植被砍伐殆尽,使地表丧失了水土保持能力,造成水土流失、岩石、甚至荒漠化。
1.5占用大量土地采矿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的固体废弃物堆放形成矿渣堆,占用了大量土地。
2、恢复治理的必要性研究
矿山开采会给周边环境带来的诸多影响既成事实,人们不得不开始思考矿山环境的恢复治理问题,因为它关乎于整个人类的生存大计。
1)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可提高矿区生活质量。矿山在开采过程中废弃的土、石、灰、渣到处堆积,粉尘飞扬,有的造成滑坡和泥石流,导致房屋倒塌、路桥断裂、洼地积水、水土流失加剧;有害有毒液体、气体渗漏并溢出,使大气、水体被污染,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活、生产和身心健康。通过矿山环境的恢复治理,可以改变这种状况,并能逐步改善矿区人们的生产生活条件。
2)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可增加耕地,维护社会安定。矿区土地复垦是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重要手段之一。由于矿山企业所占用和破坏的大量土地当中,有相当部分是肥沃的良田,只要能够加以复垦,就可以重新进行耕种,一方面增加了耕地面积,同时也可以为部分矿工和当地农民重新开拓生产和生活门路,缓和企业和农民的矛盾,有利于促进社会安定团结。
3)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可增加矿区的植被覆盖率,大幅度改善矿区的生态环境质量。由于地表物质的剥离、扰动、搬运和堆积,破坏了植被和山坡土体,产生的废石、废渣等松散物质极易促使矿山地区水土流失,甚至形成地质灾害。通过选择适合矿区种植的树种进行植被恢复,可大幅度提高矿区的植被覆盖率,减少水土流失,从而降低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爆发几率,减少矿山污水对矿区周边水系的污染,矿区生态环境和地貌景观可以得到逐步恢复,生态环境质量大幅度改善。
3、恢复治理的对策研究
虽然人们从多方面开展了对矿山环境的恢复治理,但效果差强人意。因此我们不能仅仅局限于治理本身,更要注重环保意识的培养及环保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同时还要加强矿山制度的管理。
3.1培养环境保护意识目前所知的矿山环境问题基本上都是由于人们着重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开发而忽视环境保护的结果,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针对此种情况,宣传环境保护工作应当成为政府开展工作的首要任务,重点是提高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并使他们能够明白恢复治理的重要性。同时,政府部分应当充分调动媒体与大众的舆论监督作用,迫使并督促矿山领导将制度向环境保护方向倾斜。
3.2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法规进入新的世纪以来,虽然我国开展了许多关于矿山环境保护的工作,同时也明白了恢复治理矿山环境的重要性并制定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但在具体矿山环境中缺少足够的适应性。其原因在于两方面:一是目前在针对矿山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或者说还不够系统化,多数以零散的条例形式存在;其二是监督不力,矿山多处于山区地带,地域因素致使相关政策落实不到位。因此,有必要加强政府的监督和制定更适合于矿山实际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3.3明确环境管理体制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涉及到多个部门间的协作,如果执行主体不明确,势必会影响到恢复治理的执行力度与细节控制,因此,矿山企业应明确环境管理体制,尤其是要合理分配相关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3.4合理规划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目的是加快人类社会建设的步伐,加强矿山环境保护的目的也是为了造福人类社会生活,严格来讲,两者间并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因此,矿山企业应从长远角度考虑问题,即一方面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减少资源浪费现象,另一方面在实际生产中自觉引入环境法律法规,将环境保护理念渗透到矿山日常生产管理中,这样可在资源生产链中建立良性循环,即能达到开采目的,又能节约成本,同时还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3.5提高审批门槛并整顿矿业秩序在巨大的经济利润驱使之下,过去许多其他行业纷纷将资金转移到矿山行业,造成了资源的严重浪费,同时也给行业管理带来不少麻烦。尤其体现于私营小矿山企业,其开采技术方法简单,开采方式粗放,在生产过程中造成更为严重的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等问题,也无力对矿山环境进行恢复治理。所以政府应本着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严格审批并适当的提高矿业准入门槛,降低无力在矿产开发生产过程中进行环境保护的小型矿山企业的比例。
水环境治理的必要性篇3
关键词:环境检测;环境治理;环境保护
1环境检测类型
1.1研究性环境检测
研究性环境检测的主要目的是科学研究,主要是为了研究某个科学项目所做的检测。例如某个地方需要确认是否适合某种生物制度生存,或者确认某个地方的环境气候对于动植物生长是否会产生影响,会产生怎样的影响等。针对以上这些问题就需要进行科学研究,从而对该地区进行环境检测,然后对检测数据进行分析,确定以上问题的答案。研究性环境检测基本上都是环境科研单位进行,这些单位都会有国家认证资格,会出于自身的目的进行研究,还可能是受到了委托进行研究性环境检测。
1.2监视性环境检测
监视性环境检测主要目的是为环境治理方案提供数据支持,因此监视性环境检测是定期和长期性质的。监视性环境检测通过对环境中的废气、废水和废渣等污染物进行检测分析,确定污染物的成分含量,从而推断污染物的增长趋势,并且根据分析结果制定环境治理方案。监视性环境检测使环境污染治理更有针对性,通常由环境监测站进行。
1.3带有特殊目的的环境检测
带有特殊目的的环境检测主要指的是环境检测的目的较为特殊,例如需要对污染事故进行及时治理,就需要立刻对污染现场进行检测,从而确定污染源和扩散范围,并且采取治理措施。这种环境检测不是长期的,也不是处于研究目的,因此环境检测的方式和技术等都比较特殊。环境检测之后,还需要根据事故严重性进行事故评估,然后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责任划分,并且对个人和部门进行考核,政府部门也可以据此实施咨询。以上的评估、考核咨询等都是环境检测的特殊目的,针对这些目的采取的环境检测就属于特殊的环境检测。
2环境检测对环境治理的促进性分析
2.1智能化检测系统得到推广使用
随着经济的发展,现代的环境污染越来越复杂,无论是污染物还是污染源以及污染的危害等情况都比较复杂,传统的环境检测方法已经逐渐不能适用于当前的环境污染情况。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目前已经开发出智能化监测系统,这种检测系统可以实现动态化以及即时性的环境监控,对于所在地区的水质、土壤以及空气等污染情况都能够进行监测。并且能够通过智能化系统将监测数据结果及时进行分享,相关的工作人员就可以通过数据信息制定科学的环境治理方案[1]。
2.2实施区域化环境治理
环境检测工作基本上都是具有区域性质,也就是都是针对某一区域的环境进行检测。针对某个区域采取一定时间的环境检测,能够对该区域环境污染的类型进行确认,并且了解环境污染的严重程度,同时还能够根据检测结果分析环境污染的源头。这种区域化的环境检测能够为该区域的环境治理提供数据支持,能够根据检测结果制定系统性和可行性的治理方案,并且还能够据此对后续环境进行有针对性的治理,对环境污染问题进行防治[2]。
2.3提高环境治理的技术含量
环境治理实际上需要很高的技术含量,如果治理技术落后基本上很难改善环境污染问题。而且现代环境污染情况更加复杂,治理难度更高,传统的环境治理技术的治疗效果不明显。针对这种情况,通过环境检测确定污染源以及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通过分析污染物成分类型以及含量等信息,就能够判定何种治理技术能够对污染进行治理。如果传统的治理技术无法进行有效治理,就需要引进先进的治理技术和设备,这就提高了环境质量的技术含量。而且环境治理技术设备的不断更新也会使我国整体的环境治理水平得到提升。
2.4为环境治理提供技术支持
环境治理工作离不开技术的投入与使用,只有依靠科学技术环境治理工作才能达到较好的治理效果,才有可能实现环境保护。而以开展技术性检测为核心的环境检测,无疑可以为环境治理提供一定的技术支持,如监测技术、自动化技术、计算机技术等。这些技术在环境治理中,在为环境治理决策提供所需信息的同时,也提供了必要的技术支持,为环境治理决策有效性、实用性的提高和检测精度的提升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保障,环境检测在环境治理中所起到了巨大的促进性作用[3]。
3应用环境监测进一步提升环境治理水平的对策探讨
3.1提升环境监测的针对性
提升环境监测的针对性具有重要意义,这是提升环境治理效果的基础。在环境监测的过程当中,区域环境污染状况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因此所使用的环境监测方法也不尽相同,必须要充分结合实际情况来科学合理的选择相应的监测方法以及环境治理方案,才能使环境监测及治理工作的开展更加具有针对性。
3.2遵循区域对待性原则
众所周知,各个地区污染源不同,环境污染类型也不同。因此在开展环境监测的过程当中,必须要严格遵循区域对待性原则来展开各项工作。通过准确全面分析监测区域的实际污染状况,然后在此基础之上合理选择应用监测方法以及环境污染治理对策,促进环境治理水平的提升。但是,由于环境监测中不确定因素的影响,监测人员必须要明确检测重点、难点以及主次检测内容等方面的工作,重点做好对严重污染区的监测工作,制定健全完善的环境治理方案和环保对策,有效控制污染源,避免环境污染。
3.3保证环境监测工作的合理开展
保障环境监测工作的高效开展至关重要,能够加快环境治理进程。在环境监测之前,首先要对监测区域的污染状况形成一定的认知,然后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监测方案,并严格遵循该方案展开布置各项监测工作,在确保其合理有序开展的同时,提升环境监测数据的科学性。
3.4针对人为污染进行重点监测
在社会发展的过程当中,由于部分人缺乏一定的环保意识,导致在生活中存在乱排乱放行为,其中主要以工业、生活废物为主,这些废物如果没有及时进行处理,不仅会导致环境污染,甚至会影响生态平衡。部分企业受到经济利益、资金以及污水处理技术等方面因素的制约,依然存在乱排乱放行为,给自然生态环境带来了严重的污染。不仅如此,在农业发展中,很多农户过度过量使用化肥、农药,给水源及环境带来了严重污染。环境监测部门要重点做好对人为污染行为的监测工作,制定完善的应对措施,有效控制人为污染。通过做好环境监测工作,对所发现的乱排乱放企业进行严厉处罚,使更多企业及个人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提升环保水平。
4结束语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严重。不仅影响了人们的身体健康,也不利于经济的长远发展。对此,就需要相关的管理部门提高对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视,通过采取合理的环境检测措施,为环境治理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从而有效的遏制环境污染问题,也为我国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李贞宇,路伟,李静,严彦.浅谈环境检测对环境治理的促进性作用[J].绿色环保建材,2017(10):49.
水环境治理的必要性篇4
【关键词】矿山塌陷;地质环境;治理
煤炭能源已经成为中国尤为重要的生产能源以及使用能源,是必不可少资源。但由于当下自然资源大范围开采,虽然某种程度而言为中国经济建设提供了发展资源,但是,也让自然环境转为恶劣,且导致较多环境问题产生。随着我国重视可持续发展,并把国家未来发展道路定位为“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因此,国家必须保护自然资源,加强资源管理建立节约型社会,从而实现社会发展与自然环境相协调,达到可持续发展状态。在此,将重点分析煤炭塌陷等地质灾害形成原因以及地质环境治理对策,实现人与自然共同发展的可持续发展,这也是目前中国地质环境问题治理最为重要的难题。
一、采煤塌陷区地质环境治理概念
采煤塌陷区地质环境治理指采煤地区塌陷以及环境治理的知识体系。简而言之,可以理解为煤矿在开采中,因不同地质环境引发的采煤塌陷灾害,且由于各个形成条件不同,进而塌陷的发生环境以及对环境造成的问题较为不同,我们把这类状况统称为采煤塌陷区地质环境,其与自然环境有着较为紧密的联系。
二、采煤发生塌陷的影响因素
对塌陷影响因素分为以下几类:
(一)生态因素
采煤时发生塌陷灾害主要受生态环境影响,相同的塌陷灾害在各不相同生态环境中所引发的地质环境问题也较为不同。例如:土壤生态环境、植被生态环境以及水源生态环境等影响,其中植被生态环境是地区整体生态环境综合体现。此外,因采煤塌陷区地质环境较为不同,对社会与环境产生的危害也各不相同。
(二)地形因素
不同地貌形态所产生的煤矿塌陷危害也各不相同,对生产造成破坏程度也不同,且随着煤矿开采持续扩大对自然环境影响也随之加大,从而导致地质环境问题越发恶劣。此外,采煤发生塌陷也受地层岩性质影响,岩性质不同,移动值以及塌陷状况也各不相同。因此,采煤塌陷区地质环境治理也不同。
(三)煤矿埋藏因素
因煤矿埋入较深,变形影响到地表时间较长,因此,地表变形减少,变形相对缓和平均。但由于地表移动扩大化煤层厚度,采矿范围也随之增大,所以移动值增大,地产生裂缝概率增长,采矿区范围与松散不对应导致覆盖层较厚,变形值较小,移动增大,如是未豁性土出现裂缝的概率增长,如是粉土就发生煤矿塌陷等状况。
三、采煤塌陷区地质环境治理对策
(一)环境治理思路
采煤塌陷区地质环境问题因形成原因不同,采煤塌陷区地质环境问题的体现形式也各不相同,通过将各类具有代表性对采煤塌陷区地质环境问题治理思路进行归纳分析,可以得出不同治理方法针对不同的采煤塌陷区地质环境问题。下文将具体对方法进行分析举例:
1、植树造林
植树造林治理模式的对象主要为大型采煤塌陷区域,这类采煤塌陷灾害较为适用植树造林治理方法。植树造林与地表无积水的较大采煤塌陷区域都不宜采煤塌陷区土壤回填的治理方法,而采取植树造林方法既能充分运用土地空间价值,也能达到防风固沙等绿化城市的作用,这类治理方法尤为适合干旱类型的采煤塌陷区地质环境问题。
2、合理开发并利用资源
这类治理模式主要指与城市较为靠近的采煤塌陷区地质环境治理,因较为靠近城市,从价值最大化发展考虑可以实际结合城市发展规划,进而利用矿产有效资源,开办地质公园等设施,实现采煤塌陷后与城市发展正确结合,既保留具有意义的煤矿塌陷地质景观,又对城市经济建设提供发展基石。
3、建设生态农园
建设生态农园治理方法主要针对采煤塌陷区运用回填治理模式,退耕还林等治理思路。这类方法主要建设生态农园,其治理方法也较为适用于采煤塌陷区地质环境问题。可将采煤塌陷区建设成生态农园,从而发展农业,提高国民生活水平。
4、旅游经济的开发
开发旅游产业治理方法较为适用采煤塌陷区具有独特的历史性,自然环境景观等多种条件。这类方法因与历史名城较为靠近且又形成采煤塌陷区大范围积水,才能将对采煤塌陷区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有效结合历史名城的发展规划,不仅对生态环境较为适用,也对采煤塌陷区较为合理。可转变为湖泊湿地等自然景观从而带动旅游产业的快速发展。同时,对采煤塌陷区大范围积水的地质问题来说,可将其改造成鱼类养殖场地,加大对空间的综合利用。
(二)治理模式
通过对治理措施的研究,可以总结为两类采煤塌陷区地质环境治理模式,分别为:
1、采煤塌陷区积水地质环境治理模式
这类治理模式主要前提是变形裂缝不会扩大化发展,从而降低地质岩的渗透能力,及时对积水地区水量进行补充。同时变形裂缝无发生状况,其渗透能力就尤为弱小,塌陷区形成的积水范围就不同,从而形成不同程度水层,并在环境治理过程中结合实际,采取针对性采煤塌陷区积水地质环境治理措施。
2、没有形成积水的采煤塌陷区
上述这类治理措施在气候干旱区域较为适用,因降水量较少,蒸发性强、土壤疏松等因素导致采塌陷区不易形成积水。因此,针对这类情况就必须在最短时间内将采煤塌陷区回填,再对煤矿区域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例如:植树造林、退耕还林等措施,通过这类措施实现自然与人共同发展,保护地区生态环境系统。且采煤塌陷区地质环境的治理策略不是单一性而是具有多样性,所以要求在对地质环境治理过程中结合实际,采取不同的治理对策,才是最为正确有效的治理方法。
结语:
综上所述,煤炭资源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所消耗比重相对较多,但随着社会发张对能源的需求,人们对自然资源开采的范围逐步扩大。从而导致自然环境发生变化,自然灾害频生,且危害到社会与人民的安全。因此,新世纪社会要想发展就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走上可持续发展的节约型社会发展道路。从而保护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促进社会经济建设和提高国民生活水平,实现自然与社会和谐发展。
此外,采煤塌陷区地质环境问题因不同形成原因,所引发的地质环境问题也不同,因此采煤塌陷区地质环境问题治理模式就必须结合实际状况,对问题进行治理。较为常用的治理方法就是植树造林,开发旅游业这类治理方法,不仅能保护自然环境,又能加速社会经济建设与发展,因此,不论何种塌陷区地质环境问题,都必须以保护自然环境为前提,时刻谨记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道路,为社会和国民在未来的发展中提供保障。所以,对煤炭塌陷区地质环境的研究是当前最为重要的研究及分析对象,如此才能总结相关经验并提供较为完善的环境治理对策。
参考文献:
[1]乔冈,徐友宁,何芳,陈华清.采煤塌陷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模式[J].中国矿业,2012(11).
[2]杨亮平.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地面塌陷地质环境类型及其恢复治理研究[D].中国地质科学院,2009.
[3]尚慧.宁夏矿山地质环境评价与动态监测分析[D].长安大学,2013.
水环境治理的必要性篇5
【关键词】生态理念;中小河流治理;设计应用
1前言
对于生态理念在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设计中的应用而言,根本目的并不是将所有对生态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的因素全部消除,而是通过有计划、有步骤的融入各项生态理念,来达到尽可能地避免各种设计问题带来的负面影响。对于设计单位而言,当务之急就是要不断加强对生态理念的认识和应用水平,在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设计的整个过程中,找出各种明显和潜在的生态问题,并对其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和管理措施,从而将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的各种设计问题,所能造成的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点。不仅要确保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设计内容的圆满完成,同时也要相应提高工程设计的生态效益。可以说,生态理念在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设计中的应用,不仅仅使建设单位赚取可观的利润,同时它也会带来非常重要的无形效益,包括加强人类与自然环境和谐与统一。如果生态理念能够因地制宜在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设计中得到良好的应用与实施,不但可降低一定工程造价,而且是促进整个河道整治工程行业乃至全社会良性循环、繁荣发展的最佳途径。
2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生态设计原则
2.1坚持和谐,可持续发展原则
在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设计中,必须尊重河流生态的自然属性,坚持人与自然和谐为本、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处理好河道治理与生态环境建设的关系,实现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协调发展。
2.2坚持多角度分析考虑的原则
在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设计中,要因地制宜,结合实际,多角度分析考虑。河道治理不能仅仅从防洪、排涝的角度考虑,必须要从人文、经济以及社会效应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生态要求,实现人类社会发展与水资源利用的和谐统一。河道治理设计除体现出河道的防洪、排涝功能外,在生态的基础上,乡镇河道还需考虑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有利于水生态环境恢复;城市河道还需考虑人文景观、休闲、娱乐等功能区布设,使沿河两岸成为一道靓丽的风景线。
2.3坚持因地制宜、适当超前的原则
在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设计中,要坚持“因地制宜、适当超前”的方针理念。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在河道治理工程设计中,应按照因地制宜的设计原则,尽量做到就地取材、随风就俗,河道治理的标准在与地方经济条件相适应的条件下满足当地审美要求;中小河流治理作为基础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服务和保障的。因此,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设计需要有适度的超前性,可按生态原则将起点和标准适当提高一些,这样有利于持续发展。
2.4坚持对生态环境予以保持与修复的原则
在中小河流治理过程中,尽可能保持其原有各项综合功能设施不受破坏,根据生态环境的具体要求,确保工程效益发挥的持久性。一般河道治理包括疏浚、筑堤、护岸、亲水台阶及绿化等多方面的内容。在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设计过程中,必须要对河道生物群落做好生态调查,并提出保护当地生态环境的相关措施,要注重保持及修复河道原有生态系统。
3生态理念在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设计中应用的主要内容
3.1在治导线设计中的应用
为避免洪冲水毁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历史以来,治理河道在确定治导线及河道断面时,往往只是从防洪的方面进行考虑,以河道保证断面顺利泄洪为主,治导线设计也以顺直为准则。从而将那些自然、保水、生态而丰富多彩河流粗暴地予以裁弯取直、占滩筑堤造田,最终导致自然河流当中的浅滩与急流、主流与支流等格局被认为地改得面目全非。洪冲水毁的情势得到了暂时缓解,但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就比较大。首先,在那些被废弃的原有河道附近,动植物的生活环境就将急剧恶化,甚至农田灌溉也将受到极大影响;其次新开的河道也将不可避免地对环境造成一定的破坏,甚至造成水土流失。因此,在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治导线设计中,要尽可能地保持现状河道既有状态,在保证安全泄洪的基础上,做到保持河道自然宽窄、坑塘、弯曲形态,尽量保护周边环境,维持河道生态功能。局部确实需要调整的,也要加以分析论证其影响情况。
3.2在堤岸结构设计中的应用
堤岸结构是河道的骨架,是确保河道防洪安全的关键所在。单纯的河道防洪治理,为抵御设计洪水侵犯和冲刷破坏,河道堤岸结构是通常采用土料筑堤,然后在其迎水面加设一道浆砌石护坡或者干砌片石加混凝土预制板护坡作为防护,来控制水流,达到减灾目标。结果导致河岸硬化,堤岸植物减少,河道水生物栖息地破坏,河道水生态系统逐步失衡。为改善河道生态环境,提出生态河道治理。生态治理设计通过对自然仿生原理的积极应用,采用围绕河道自然形态,对堤岸加高培厚,适当固堤防冲,再在实施草皮等乔灌木结合的植物措施,建成生态堤岸。如我县采用钢筋串石防冲,预设空隙栽种根系发达的大叶柳措施。由于其植物根系能够有效地保持水土,而植物茎干又能够有效地提高过水断面的粗糙度,既达到防洪保安,还能够有效降低原有河道自然面貌的人为改变,有利于建立人与自然环境和谐统一的美好形象。当然,对于这种生态堤岸的植物选择也必须科学合理,应当从当地气候及水土条件的适应性、耐旱耐涝的生命力以及防护植物本身的经济性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3.3在河滩地设计中的应用
单纯的河道防洪治理,大多按照防洪设计要求将河滩地围垦,达到设计洪水通过即可,这样既破坏了河道含蓄水源能力,也减少了水生物的栖息繁衍环境。在治理设计中,维护河道自然生态功能,应当充分利用河岸滩地能够滞洪和含蓄水源等方面的优势,选择耐水淹植物对其建设发展,保持水土,增强含蓄水源能力。经过近年来的实践表明,利用适宜水淹植物防护的河滩地,既起到了较好地保持水土的作用,也有效减低了洪水对堤岸的冲刷破坏力,水生生物也获得了一定恢复发展。
4结束语
由于受河道所处的自然条件与社会环境复杂性限制,实施河道生态治理工程所受到的制约因素也非常多。要把生态理念融入河道治理工程设计,首先必须对拟治理河道各个环节存在的生态问题进行全面调查了解,提出针对性设计方案,尽量防止设计问题导致人、财、物损失或给子孙后代生息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在实施管理过程中,充分宣传发动,提高河道生态治理的认识,真正做到确保河道整治工程的工程质量、工程安全、工程进度乃至工程效益的综合统一。应用生态理念设计实施的河道治理工程,应建立科学的生态管理体系,只有做好河道整治工程设计的生态管理,才能较好地促进社会与环境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水环境治理的必要性篇6
关键词:深井灌注、环境保护、法律
深井灌注技术简称UIC(UndergroundinjectionControlIndustrialWaste)技术,是通过井将液体污染物(灌注液)注入地下多孔的岩石和/或土壤地层的污染物处置技术。该技术将灌注液排放到地下饮用水资源下面一段距离的深地质层,由于有岩石层隔离,灌注液不会污染地下饮用水层。地下灌注技术是一种新的污水处理技术,实践证明,同其它处理技术相比,具有污染风险小、处理成本低的特点,可以作为工业、城市处理、储存液体污染物的手段。[①]但是,由于该项技术并不能完全避免污染风险,仍需加强和完善相关的立法,通过对该项技术的引导和规范,防范在技术运行中存在的风险。
一、环境法对深井灌注技术进行调整与规范的必要性
通过环境法对深井灌注技术进行调整和规范是十分必要的,这不仅因为深井灌注技术必然对地下环境产生现实的影响,而且还因为深井灌注本身也是一种污染防治的措施。
地下环境包括水、矿产资源、地下岩层等环境要素,地下岩层和地下水、矿产资源一样,都应该纳入到法律调整范畴。因为,人类地质活动早已深入地下深层,大规模的地质勘探开发已经使人类对地下岩层的状况有所认识,只不过限于技术的发展,人类有关地下岩层的活动一直停留在科学研究的层次。随着近几十年深井技术的运用,人类正在对地下岩层的实用价值予以重视,考虑到岩层良好的隔离性和防渗漏性,将岩层深处作为废弃物的存放场所已经变成现实。美国是最早利用深井进行废液灌注的国家,时至今日,每年有超过7500亿加仑的废液注入地下,其灌注井数量也已超过65万口,这样大规模的灌注活动,必然会对地下岩层乃至整个地下环境产生影响,这就产生了法律调整客观需求。自1961年美国德克萨斯州成为第一个实施深井灌注法律的州开始,美国当前有关深井灌注的法律可谓完备,一切UIC技术均在法律的严格监管下有条不紊的运行。虽然我国现阶段的环境立法没有对地下岩层做出明确规定。但是,《环境保护法》第2条有关“环境”的定义中指出,“本法所称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由此可知,这种定性界定的概念,对于“环境”的理解将会随着人类活动的发展不断扩充内容,地下岩层也必将会包括在其涵义当中。
就深井灌注技术本身而言,它主要是利用地下岩层的隔离作用,将灌注的污水等有害废弃物与周围的环境安全隔绝,以达到废弃物处置和污染防治的目的。但尽管深井灌注技术在污水等废弃物的处置方面具有自身的优越性,然而从环境科学的角度来说,其存在的潜在风险也是非常明确的,因为,“对地球科学家来说,隔离能够永久性地解决环境问题是毫无事实根据的,任何被隔离存放的废弃物总会在将来的某一时刻发生泄露,因此只有在所处置物质随时间自行丧失其毒性的情况下,或者因为还没有可利用的合适环卫技术而作为一种暂时性措施时,隔离才应予接受。”[②]这就充分说明,深井灌注技术作为一种污染防治措施,需要通过环境法针对性的调整和规范,降低和防范技术运行中的风险,确保该项技术在环境保护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
我国现阶段的环境立法规范没有对地下岩层做出明确规定。但是,《环境保护法》第2条有关“环境”的定义中指出,“本法所称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由此可知,这种定性界定的概念,对于“环境”的理解将会随着人类活动的发展不断扩充内容,深层地下也必将会包括在其涵义当中。当然,这也是基于法律滞后性特点而采取的权宜做法,更根本的,应当是根据实际适时修改法律,将地下岩层明确写入法律条款当中,以便彰显法律的确定性。
我国环境立法对“污染”的界定同样遵循着抽象和列举相结合的方法。现行环境保护法列举的环境污染是指人们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危害。[③]深井灌注是人们在生产建设或其他活动中排放废弃物的活动,应该属于环境保护法中所指的环境污染行为,并受到排污许可制度、现场检查制度、污染事故报告制度、严重污染限期治理制度、防止污染转嫁制度的规范。但是,由于该行为运用先进的污染物处置技术,相关法律制度的运作实施应该符合该行为的自身特点,并做到掌控适度,确保这一行为的自身生存和未来发展。
二、美国深井灌注法制实践
美国有关深井灌注的立法管理是由各州自行制定法规管理逐步演进到建立一套全国性的监察程序。1961年德克萨斯州成为第一个拥有深井灌注法律的州。从那时起,全美各州结合自身的实际,相继制定各自的深井灌注管理法规,初步确定了法律控制标准。但是,由于各州对水质级别标准以及地下水保护要求方面的不统一,使得各州对于深井的管理有着极大的差异。随着深井数量的增加,这种没有统一标准进行管理的局面引起了美国环保署的担忧。但是,由于深井灌注避开了废物的地面处理,导致联邦当时的现行立法不能对其加以规范,环保署遂于1970年决议,阐明地下排放废液必须防止对地下水的污染的政策。随后,这一政策在1972年的《联邦水污染控制法案修正案》和1974年的《安全饮用水法案》中得到了支持,特别是《安全饮用水法案》(SDWA)对地下灌注问题做出了专门的规定,内容涉及到了所有类型的灌注井,从而解决了深井灌注行为缺乏有效法律调整的时代。
依据《安全饮用水法案》的授权,1980年,美国环保署制定了《地下灌注控制》统一标准,并由各州执行,这一标准使各州将深井灌注活动的技术风险降到了最低。此后,1984年有害和固体垃圾增补法案,以及禁止土地处置法;1988年美国环保署关于无转移豁免法规;1996年土地处置计划适应性法案;2001年关于土地处置计划,向国会提交的报告-与地下灌注井有关的风险研究,均使得美国政府有关深井灌注管理的制度得到加强和完善。
三、现阶段我国对深井灌注的法律控制
目前,我国并没有针对深井灌注的专门立法,现阶段我国对深井灌注的法律控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法所确立的一些基本的法律原则和制度;第二,环境影响评价、水污染防治、矿产资源法、水资源、地质灾害防治等环境保护单行法律法规中所包含的一些与深井灌注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基本法律原则与制度
环境保护基本法所确立的基本法律原则和制度,为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制建设和完善确立了基本的框架。其中,基本的法律原则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方针和政策在法律上的体现,而基本的法律制度则规定了环境法应调整和规范的主要方面和领域。因此,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法所确立的基本法律原则和制度是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一般性规定,是在环境保护工作开展过程中都必须予以遵守的。
深井灌注是随着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进展和技术进步而出现的新问题,虽然目前对该问题还没有专门的针对性的法律规定,但对它的规范和调整无疑需要将其纳入环境法基本法律原则和制度所确立的法律框架之中,今后针对深井灌注技术所进行的专门性立法更多地应表现为对环境法基本法律原则和制度的细化和具体化。就目前的情况来说,一方面,在目前没有专门立法的情况下,对深井灌注技术的调整和规范应首先符合环境法中有关法律原则和制度的一般性规定,这也是基本法律原则和制度的基本功能所在;另一方面,环境法的基本法律原则和制度应成为深井灌注技术立法发展和完善的基本起点和重要参照,这一点对于保证整个环境法律体系内在逻辑的一致性非常重要。
(二)环境保护单行法中所包含的一些相关规定
目前,在我国的环境立法中虽然没有针对深井灌注的专门性规定,但在环境保护单行法律法规中所包含的一些规定,在实际上与深井灌注的问题却有着很强的相关性。
第一,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据此原则性的规定,对深井灌注技术的环境影响评价应该从两个方面展开:其一,把深井灌注工程作为建设项目,在实施前充分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并进行跟踪监测;其二,对于拟定建设包括深井灌注项目在内的政府专项规划,也应该事先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作为审批机关批准的必要条件。
第二,《水污染防治法》中的有关规定。《水污染防治法》中专设有“防止地下水污染”一章,该章中对利用隔离地层输送、存储有毒废液和污染物、地下工程设施以及地下勘探和采矿活动在防止地下水污染方面的有关规定,应该可以适用于对深井灌注行为的规范。实际上,可能对地下水源造成的污染,是深井灌注技术的主要风险所在,因此,结合深井灌注的特殊需要,对《水污染防治法》及时进行针对性的完善,是今后在深井灌注方面进行立法的重点所在。
第三,《矿产资源法》中的有关规定。深井灌注技术最早起源于矿产资源开采中的深井作业,到目前为止依然和各种地下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有着密切的联系。《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这一规定,实际上就为深井灌注技术运行中防止环境污染的义务提供了可供援引的法律依据。
第四,《水法》中的有关规定。《水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因此,在深井灌注运行中可能对地下水或水工程设施造成影响的,应当遵守《水法》的有关规定。比如《水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第四十三条规定:“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第五,《安全生产管理法》中的有关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规定。该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六,地质灾害防治方面相关的法律规定。深井灌注是以地球化学过程中的隔离作用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环境技术,而且其前提是必须首先进行具有一定深度要求的钻井工程,这个过程必然会对工程所在地的地址状况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如果处理不当,必然存在诱发地质灾害的风险。针对这个问题,有关的法律法规也作出了一些原则性的防范规定。《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第三十五条还规定:“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明确了有关的法律责任。除此之外,还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土资源部等部门针对钻探工程的基础要求、地质环境监测等方面的一些专门的规范性文件。至于由于地质灾害所引发的深井灌注的废液等废弃物泄露而导致的污染事故,则完全可以适用《环境保护法》中有关污染事故报告和处理的规定,及时作出针对性的调查和处理。
四、我国深井灌注立法发展和完善的优先领域
任何方面的立法都必然是一个不断发展、逐步完善的过程,针对深井灌注的立法完善也应当遵循这样的规律。目前我国并没有针对深井灌注的专门立法,在这方面的研究工作首先需要的是明确立法的优先领域,勾勒出深井灌注立法的大致框架,然后逐步地由粗到细,不断增强在该领域立法的现实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就目前的现实情况来看,以下几个方面是我国今后有关深井灌注立法应首先引起重视的问题:
(一)有关管理体制的问题
根据《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实行的是统一管理与分部门监管相结合的环境监督管理体制,从目前的现实情况来看,这种管理体制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着一些问题,突出表现为统管部门和分管部门之间的权力冲突与矛盾。而对深井灌注活动的管理,必然会涉及到环境、水行政、地质矿产、土地、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在现有的环境管理体制中,首先需要解决的就是这些部门之间的权力分配问题。对这个问题的解决可以借鉴《海洋环境保护法》中有关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虽然海洋环境问题表现多样而且涉及部门众多,但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在坚持统管和分管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的前提下,对海洋环境问题进行了分类,并将不同类别的海洋环境问题的管理权限明确地在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海洋管理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之间进行了分配,较好地解决了统一主管和分工负责的权力分配问题。在深井灌注技术的管理体制构建方面,有必要参照《海洋环境保护法》中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环境影响评价问题
对深井灌注行为必须适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这一点是毫无异议的。但为了更好地推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深井灌注活动中的贯彻和实施,需要及时在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所确立的法律框架的基础上,根据深井灌注技术的特点和要求,起草和制定专门的有关深井灌注技术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在《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法律体系中,这个环节是非常重要的,比如目前已经存在的有关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铁路建设项目等方面的具体规定,这种配套法规的建设是一个逐步丰富和完善的过程,但对于后来出现的新的评价对象,技术层面法规的及时形成的确非常重要。
(三)污染防治立法的针对性完善
地下水的污染防治是对深井灌注技术进行风险防范与控制的重中之重。如前文所述,在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中已经有一些防止地下水污染的法律规定,与深井灌注的风险防范有一定的相关性,但并不充分,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另外,在我国污染防治立法中所确立的一些主要的管理制度,比如征收排污费制度、污水的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制度等,这些制度是否要适用对深井灌注活动的规范和管理,必须结合深井灌注技术的实际情况,重新进行评估和论证。从本质上来说,深井灌注活动具有双重属性,它既是一种排污行为,同时也是一种使地表水和地下水免受污染的环境保护措施,应该受到肯定和鼓励。但另外基于技术本身存在的风险及地球纳污资源的有限性,还必须对其进行必要的管理和控制。因此,深井灌注并不等同于单纯的排污行为,那么对深井灌注活动的法律控制,也必须对原有的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进行适当的调整和改进,对这个问题应当在充分考虑制度设计的初衷以及深井灌注的特殊属性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深入的专项研究。
(四)加强对深井灌注活动的许可管理
许可是我国在环境管理领域广为运用并卓有成效的一项管理制度,大多单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都对该项制度有着明确的规定。许可制度不仅有效地加强了对有关方面的资质管理和市场准入管理,而且也在根本上体现了管理法治化的基本要求。深井灌注技术复杂而且要求高,技术运行的潜在风险大,因此,必须依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的基本规定,并充分考虑深井灌注技术的特点,对深井灌注许可的设定、实施机关、实施程序等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及时建立和完善专门的深井灌注许可制度,是将深井灌注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的重要途径。
(五)有关标准的问题
环境标准是我国环境法体系中一个非常特殊和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具有法律性质的技术规范,针对已经出现的环境问题,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环境标准体系。对于类似于深井灌注这样的在环境保护工作遇到的新问题,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制定针对性的标准,相关标准的出台和完善,不仅是有关深井灌注立法制定与实施的重要基础,而且也是在对深井灌注活动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过程中,对与深井灌注活动相关的各种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判断的基本参照和依据。标准的问题必须引起充分的重视,就美国在该方面的成功经验而言,正是因为美国环保署在1980年制定了《地下灌注控制》的统一标准,使得各州将深井灌注活动的技术风险降到了最低。
(六)有关分类管理的问题
深井灌注本身是一个概括性的说法,但若具体到管理而言,则有必要将特定的与深井灌注有关的管理对象进行细化,分别使用不同的管理措施。比如,钻井的深度不同,对地下环境产生的影响程度也不一样,管理措施当然应该有所区别;又比如,灌注废液的毒性和危险性不同,发生泄露对地下环境形成污染的风险程度必然也会不一样,那就需要采用不同的风险防范措施。在美国,根据钻井深度和主要用途的不同对深井灌注活动进行分类管理,是对深井灌注一种基本的管理方式。
(七)有关防止污染转嫁的问题
深井灌注技术属于国外先进的污染治理技术,发达国家单纯将该技术(国外已成功实施)转让给发展中国家,不会出现污染转嫁问题。如果是技术转让的同时,伴随实施该技术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排污行为,而且这种技术的实施能够有效地减轻排污的危害,显然也是应予肯定的,但应加强法律的规范。如果国外厂商以帮助发展中国家开发此项技术为条件,在发展中国家设立企业,从事污染严重的生产活动,并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利用深井技术直接排入到企业驻在国地下,廉价掠夺并大量占用了发展中国家的深层地下的纳污资源,这就产生了污染转嫁的可能性。针对这个问题,需要通过《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单行法规,以及我国参加的《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赛尔公约》当中有关污染转嫁的专门规定,严格执法,杜绝与深井灌注活动有关的污染转嫁行为
参考文献:
[1]周珂著:《生态环境法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2]王灿发:《论我国环境管理体制立法存在的问题既其完善途径》,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4期。
[3]刘曼明:《美国安全饮用水法简介》,载《海河水利》2002年第4期。
[4]高焰王东海孔庆珍:《关于的思考》,载《环境保护》2003年第3期。
[5]汪劲:《论我国的现状和修改定位》,载《环境保护》2003年第6期。
[注释]
[①]布鲁斯·J·科比尔斯基:地下灌注控制(UIC)计划,中美地下灌注与监控技术研讨会专家报告集,2004。
[②]王烨等:《地球化学工程与环境保护》,载《地质地球化学》2002年第3期第8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