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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服务业的意义(6篇)

来源: 时间:2024-06-29 手机浏览

现代服务业的意义篇1

关键词:服务业;现代服务业;概念

中图分类号:F719文献标识码:A

“现代服务业”的概念是我国的提法,在国外没有“现代服务业”这一提法。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中首次出现“现代服务业”的提法,2000年10月十五届五中全会正式提出了“发展现代服务业,改组和改造传统服务业”的发展目标,在以后的历届会议中都沿用这一提法。但是,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在我国国民经济统计体系中也没有确认现代服务业的界定范围。有代表性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强调“现代服务业”是依赖于现代高新科技发展起来的

刘志彪等(2001)认为:“现代服务行业是从传统制造业的部分环节分化形成的,是伴随着现代化科学技术而发展起来的。”

刘有章、肖腊珍(2004)认为:“现代服务业是与传统服务业相区别的,内涵极广的概念。它主要是指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和现代管理理念而发展起来的,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生活服务和生产服务的国民经济新兴领域。”

邱立新、周田君(2005)将现代服务业定义为:“在工业化比较发达的阶段产生的,主要依托信息技术密集的服务业。”

李江龙(2007)则认为:“现代服务业是指那些显著依赖现代科技手段和组织方式,向社会、企业、政府和最终消费者提供服务产品的公司与组织的总称”。

谭仲池(2007)认为:现代服务业是在工业化比较发达的阶段产生的,是指工业产品的大规模消费阶段以后出现快速增长的服务业。主要依托信息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手段发展起来的、信息和知识相对密集的服务业,包括那些不生产商品和货物的产业,主要有信息、物流、金融、会计、咨询、法律服务等行业。与传统服务业相比,更突出了高科技含量与技术密集型的特点。

以上概念基本上都强调了“现代服务业”是依赖现代高新科技发展起来的,但是也并不是没有区别的,笔者比较同意谭仲池对“现代服务业”的界定。

二、强调“现代服务业”是为企业和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

朱春明(2004)认为:“真正意义上的现代服务业是指与现代技术密集、产业分工深化和经社会发展相伴的信息服务、研发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现代物流、市场营销服务等,但主要是为生产者服务的商业服务业。”

来有为、苏爱珍(2004)认为:“现代服务业又称为‘现代生产业’,指为生产、商务活动和政府管理而非直接为最终消费提供的服务。”

郑吉昌等(2004)认为:“现代服务业指为生产、商务活动和政府管理而非直接为最终消费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金融业、保险业、房地产业、咨询业、信息服务、科技开发、商务服务、教育培训等行业。”

晁钢令(2004)认为:“现代服务业是为了满足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商务活动(公务活动)的功能强化与职能外化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要为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商务活动(公务活动)降低成本、扩展功能、提升效率而提供服务的相关产业部门。”

以上概念,前两个是着重强调现代服务业是为生产者服务的,后面的两个阐述的比较全面,强调了现代服务业是为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服务的。以上含义的界定仅仅是指出了现代服务业的服务对象,并没有指出现代服务业的主要特点。所以笔者并不同意以上对“现代服务业”的界定。

三、强调“现代服务业”分为新崛起的和对传统服务业改造后的两类

常修泽(2005)认为:“现代服务业不同于原有状态的传统服务业”。笔者对其内涵界定为两个方面:一是指在现代化进程中新兴的或新崛起的服务业;二是指“传统服务业”当中经过用新技术、新流程、新业态和新的服务方式改造提升后的那部分服务业。

夏杰长、霍景东(2006)则认为:“现代服务业是指其需求主要受工业化进程、社会生产分工的深入影响而加速发展的服务业和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新型服务方式及新型经营形态对传统服务业进行改造的服务业。”

以上对现代服务业的界定,也是现今比较典型的一种,为许多人所接受,其论述还是比较贴切现实的。

四、强调“现代服务业”分为现代生产和现代消费

黄繁华(2002)在《经济全球化与现代服务业》一书中对现代服务业的内涵界定为两部分:现代生产和现代消费。现代生产是指应用现代科技和满足生产中间需求的各项服务;现代消费是指主要满足个人提高生活质量和能力扩展所需要的服务。这位学者的定义,虽然在国内很少有学者支持,但是他对现代服务业的界定也不是不无道理的。不过究竟该如何区分生产和消费?其实很难区分,比如说房地产行业,笔者认为既有生产又有消费。

以上对现代服务业的界定,学者们对现代服务业的理解越来越接近其本质。为了能很好地理解现代服务业的本质,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下现代服务业的特征。从现有理论归纳的角度分析,现代服务业一般具有五大基本特征:1、高技术性,即现代服务业科技含量高;2、知识性,即现代服务业为消费者提供知识的生产、传播和使用服务,使知识在服务过程中实现增值;3、高增加值性和集群性,即现代服务业不仅可以使服务过程产生知识的增值,而且可以产生服务的规模效应和各种服务相互融合的聚集效应,引起服务的大幅度增值;4、从业人员高素质性,即现代服务业的从业人员大都具有良好的教育背景、专业知识基础和技术、管理的能力,从而构成了现代服务业的核心能力和“白领”、“灰领”阶层的聚集区;5、新兴性,即在时间上是现代兴起的或从过去演变而来的。

对于现代服务业的五大特点的描述,是针对现代服务业整体而言的,但具体到某一实际的服务行业,它可能同时具有五大特点,也可能只具有一两个特点。例如,旅游业的整体行业具有知识性和高增加值性,但缺乏高技术性、高素质性和新兴性,只有诸如航天中心游和未来的太空游之类的科技旅游,才同时具有五大特性。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现代服务业是指在现代化进程中主要依托信息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手段发展起来的、信息和知识相对密集的服务业。

(作者单位:山东财政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刘志彪,周勤,欧阳良钻.南京市发展现代服务产业的研究.南京社会科学,2001(增刊).

[2]刘有章,肖腊珍.湖北现代服务业的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4.3.

[3]邱立新,周田君.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J].青岛科技大学学报,2005.3.

[4]李江龙.现代服务业与城市能级提升[J].理论探索,2007.2.

[5]谭仲池,向力力.现代服务业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

[6]朱春明.关于我国服务业发展中的几个战略问题的思考[J].中国经贸导刊,2004.13.

[7]来有为,苏爱珍.中国现代服务业差距何在[J].科技决策,2004.7.

[8]郑吉昌,夏晴.论新型工业化和现代服务业的互动发展[J].社会科学家,2004.11.

[9]晃钢令.服务业与现代服务业[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2004.

[10]常泽修.论中国现代服务业发展中的体制创新[J].理论与现代化,2005.4.

现代服务业的意义篇2

现代服务业已成为一些地区经济增长的新引擎、新动力,但是,我国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因此,深入研究现代服务业内涵与意义,分析影响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主要因素,探索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对策,对于进一步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尽快形成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新格局,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重要意义

(一)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内在要求

国际经验表明,服务业发展既是产业结构调整的主要方向,又有利于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推进经济社会向更高水平发展。当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突破1000美元,意味着经济社会开始进入技术进步、产业升级和城市化进程加快的关键阶段,第一、第二产业比重明显降低,服务业处于加速发展的转折点。因此,必须加快发展服务业,提高服务业的比重和水平,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客观需要

科学发展观强调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反映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是解决当前经济社会生活中突出矛盾的重要指导思想。从全国来讲,如果服务业增加值的比重提高1个百分点,工业增加值的比重降低1个百分点,则万元GDP能耗就可降低1个百分点,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大力发展服务业,对于完成节能减排的任务指标,有效缓解目前经济增长与资源、环境约束之间的尖锐矛盾,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

加快发展服务业,推进服务业的改革与创新,有利于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以及企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系统的改革,提高服务的社会化、专业化水平;有利于土地、金融、产权和劳动力市场一系列改革的顺利实施,促进要素市场的发育;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开放,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有利于精简机构、提高效率、转变政府职能,为改革开放在更广阔的领域向纵深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

(四)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是缓解就业压力的有效途径

就业是民生之本,是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关键,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内容。目前我国已处于工业化中期,工业大规模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能力开始减弱,服务业已成为我国吸纳就业的主渠道。大力发展服务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的服务业,是今后缓解就业压力的有效途径。

(五)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任务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城乡居民收入稳步增长,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消费结构加快升级,社会需求更趋个性化、多样化,人们将更加追求知识积累和修养素质的提高;更加需要住得舒适、行得方便、生活得便利,享受丰富多彩的精神文化生活;更加关注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二、我国现代服务业的发展现状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现代服务业发展较快,主要有这几个特征:一是产业规模不断扩大。二是服务业结构和质量得到改善。三是吸纳就业的效果显著。服务业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市场主体日益多元化,电信、银行、金融等改革步伐加快,服务业对外开放领域逐步扩大,服务贸易加快发展。

但是,我国服务业仍然不适应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突出表现在这几个方面:一是服务业总量偏低,所占比重与世界平均水平相比仍然偏低,还处于中等收入国家中比较低的档次。二是服务业结构不合理,服务业总体水平和质量不高,知识密集型高端行业尤为突出后。三是服务业市场化程度不高,体制障碍很多。

三、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对策

(一)要大力发展面向生产的服务业

生产服务业是我国提升第二产业质量和水平最关键的环节,是未来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点。要以发展生产服务业为重点,带动我国整体服务业加快发展,要发展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交通运输基础结构,发挥组合效应和整体优势,健全综合运输体系。要有序发展金融服务业,健全金融体系,创新服务品种,提高服务质量。要积极发展、广泛运用互联网技术,物联网要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快推进。

(二)要规范提升面向生活的服务业

要大力发展社区服务、家政服务、养老托幼等社区服务业,要发展技术先进、形态多样的商贸服务业,加快发展培训教育这样需求巨大的服务业。要有序发展房地产业,房地产业现在发展非常不规范,价格欺诈行为非常严重,目前政府正在着力整顿房地产市场,是非常重要的。面向生活类的服务业现在是短板,必须加快发展,要加快市场化的推进程度,教科文卫要加快市场化推进的路子。

(三)要重视面向农村的服务业

我国农村服务业相对落后,必须面向农村农民市场的需求,要加快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发展现代服务业,要健全农业技术推广、发展农资联络经营,完善农副产品流通体系,推进农村经济信息服务。另一方面也要改善农村基础条件,以农民需求为重点,发展农村生活类服务业。

(四)要积极参与国际服务业的竞争

要搞好服务业外包,这是国际投资贸易合作的一个重要方式,中国是一个人力资源大国,但不是人力资源强国,这方面我们需要研究和推进。我国成熟的工人像家政服务、技工、医生护士,有没有可能加快培训送出国去,跟国际进行合作。我们现在输出的劳务人员,很多是以自发为主,国家行为偏少,应当尽快补上。

(五)要加快推进服务业自主创新和人才开放

一要重视服务业领域国际开放,要发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服务技术,提高质量,要培育和打造知名的服务品牌,通过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不断提高服务业附加值。二要培育创新型服务人才,人才缺乏是制约我们国家服务业发展的重要因素。我们要加强高素质人才的培育、引进工作,这是我们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根本保障。

现代服务业的意义篇3

税务制度的产生及现实意义

税收制度是现代国家经济运行的产物,是税收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在现代国家里税收已成为一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国家用法律和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国家同其国民(其中包括经济实体,如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说公民和经济实体向国家缴纳各项税款也是在履行平等主体的债权债务关系。税收的这种“债”的性质决定了国家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之间的关系的平等性。但税收制度中包含了极强的专业性和政策性,这在客观上使得双方形成力量上的失横,因为对政府和国家而言他们在专业性和公共权利上具有明显优势。现代国家理论强调一种平等和和谐,在这种情况下由专门的税务人员(一般是具有很强的专业职能的税务师充任)作为纳税人的人的税收制度便应运而生。税务人员用法律赋予他的社会中介地位来为纳税人服务,客观上起到了平衡纳税双方的力量对比的作用。但是实践证明税务制度的后现实意义已经远远超过了开始时设计这个制度的本身。税收制度不仅维护了纳税人的权利而且也减轻了纳税机关的负担,促进了纳税机关的执法转型;由于税务具有贯穿税收征纳的整个过程的特征,使得纳税人在委托了人之后可以节省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开创本行业的业务,提高了经济运营效率;又由于税收行业市场的广泛性(这一点是不言自明的,因为全民皆是纳税主体)客观上创造了一种新型的就业,这对解决一国的就业提供了巨大的帮助,可以讲税收制度维护了一个“三赢”的局面,这是其他任何行业里没有的现象。基于此当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税收制度,最早推行税收制度的国家是日本,日本政府于1942年制定了《税务法》,规定了税务的地位、性质业务及管理等。此后不久韩国、日本、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均以不同的方式确立了税收制度。我国在1994年《税务试行办法》确立了税收制度。

二税收的业务范围及特点

(一)税收的业务范围。税收的业务范围是指法律规定的税务人可以从事的税务事项,也就是税务人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服务的内容。世界各国对税务业务的范围的规定因各国税务体制的不同而不同,在税务业务的大小、保持税务业务的垄断性还是开放性上都有不同规定,但基本原理是一致的,即都结合自己的国情、根据税务体制设定相应的税务范围,而且都注意处理好与会计师、律师等业务范围的关系。

我国《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对我国税务业务范围作了具体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将下列涉税业务委托税务人:1.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2普通发票领购手续;3纳税报告和扣缴税款报告;4制作涉税文书;5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6审查纳税情况;7建帐、建制、办理帐务;8税务征收行政复议;9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10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根据现行有关法律的规定,注册税务师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税务机关的行政职能,同时对税务机关规定必须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办理的税务事宜,注册税务师不能。例如,《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增殖税专用发票的领购事宜必须由纳税人自行办理,注册税务师不得,另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事宜,注册税务师不得。例如,《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26条、第30条都明确规定了注册税务师不得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事项的委托,并有义务对其行为加以制止及报告有关税务机关。

(二)税务的特点。税务虽然也是一种民事,但因为税收是一项以专门知识提供社会的中介服务,而且税收具有对委托人和国家的“双重忠诚”问题,所以在很多方面出现与民事不同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主体的特定性。税收的委托方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而被委托方除具有民法要求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外还需具有税收、法律、财会等专门知识。在我国专门从事税收的是注册税务师,而且注册税务师必须加入一个经依法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才能执业。2委托事项的法定性。税务的委托事项是由法律规定的,不能委托法律规定之外的事项,尤其是法律规定只能由委托方从事的行为或违法的行为。3行为的有偿性。民事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而税务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必须是有偿的,否则可能构成理机构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因为税收是一种竞争性的垄断行业,税务提供的是专家式的智力服务。当然税务的费用必须合理,要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4税收法律责任的不可转嫁性。税收活动是一项民事活动,税收关系的建立并不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其本身所固有的税收法律责任的承担。在活动中产生的税收法律责任,无论出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原因还是由于人的原因其承担者均应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而不能因建立了关系而转移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

现代服务业的意义篇4

关键词:《“弟子规”与服务外包职业素养》课程儒家传统文化现代服务外包“弟子规”课程体系

儒家传统教育的终极目的是帮助人们修养身心,提高人的心理素质,达到一种真善美统一和谐的人格境界。而从长远的观点来看,现代服务外包职业素养培训应当是把人的心性建设放到第一位,对人类心性的关怀,才是最根本的关怀随着制造业向服务外包产业的转型,对人才职业素养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在儒家传统文化中,弟子规是真正能与现代服务外包职业素养相对接的资源,弟子规以其注重实践的特征,多层次的理念,丰富的人文思想内涵,给现代服务外包职业素养体系的建设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框架。

一、儒家传统思想对人的理解可以进行现代性转化,进而构造现代服务外包体系的意识形态。

从国际产业发展的一般规律看,制造业的持续扩张,会产生对服务业的巨大需求。在承接世界制造业转移的过程中,苏州工业园区抢占了先机,苏州已经成为国内仅次于上海的第二大制造业城市。在此基础上,苏州的服务外包产业也应时发展起来。但是,虽然资源占优,但苏州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还是遇到了诸多的挑战,其中,真正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服务外包人才队伍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服务外包企业需要的是什么素质的人才?这个问题企业的说法不一,专家们也仍在争论。而在相关的职业教育中,这个问题一直是一个容易被大家忽略的问题。面对服务外包这个崭新的行业,我们应当从哪里汲取思想养料和实践经验?

传统和现代是一个生生不断的“连续体”。成功的现代化是一个双向运动的过程,现代化运动不但要善于克服传统因素对改革的阻力,而且要善于利用传统因素作为革新的动力。现代化社会中人的问题、人的生命生存的价值和意义是新近浮出水面的一个突出问题,单纯强调西方的“工具理性”会让这个问题更加陷入死角。在此情况下,反观我们的传统儒学,可以得到相当重要的启迪。从某种意义上说,越是科技高度发达的现代化社会,儒学的人文关切和“天人合一”的理想对人类的启迪和警示作用则越大。[1]深入挖掘传统儒学的丰富思想资源,对于加强现代人文主义思潮的影响,遏制科学主义片面发展“工具理性”所造成的种种现代化弊病,可以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在中国当代语境中,以儒家道德理想所代表的传统的文化形式,仍然是当代中国社会不可或缺的文化要素。儒家的道德价值系统,在经过实践层面与现代化社会结合并转化之后,可为现代社会的人提供意义的形而上基础以及道德规范基础。只有儒学把的全副价值关怀转入全力发展人文研究的方向上去,以人文关怀为本(文化层面),以工具理性为用(社会层面),“体用两分”,儒家的现代转化才有意义。“儒学不是要考虑如何去迎接‘西方文化’挑战,而是要考虑如何与‘西方文化――精神科学研究的路向’――联起手来,共同促进人类的价值关怀”。[2]儒家传统弟子规行为规范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上具有非凡的意义。

总之,儒学追求的是人的身与心、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宇宙自然的统一与和谐。儒家教育的终极目的是提高人的心理素质,帮助人们修养身心。这对于21世纪新型服务外包业绝对是一剂救治良药,或者说在整个服务外包业暂时还无法找到一种价值理性的标准时,恰恰是儒家弟子规可以提供一种目前较为完备的价值理性标准。弟子规行为规范特别强调完善人的性格、情操、行为和心态,净化心灵,净化社会,对于促进现代科学技术中局部与总体具有重大意义。因此,挖掘儒学有价值的观念,对于促进服务外包人力资源协调发展,从根本上解决现代化进程中服务外包业人才瓶颈的种种困惑,是大有裨益的。

二、儒家传统文化“弟子规”与现代服务外包职业素养的对接。

儒家思想在历史上曾经有多个支流:先秦儒学在汉唐时期演变为汉唐经学,在宋明时期又演变为宋明理学。宋明理学把汉唐以来注疏五经的传统延伸为讲求四书义理,讨论身心性命修养问题的修身方法,并以民间自由讲学之书院为依托,把传统精英文化进一步世俗化。恰恰在世俗化这个功用上,儒家文化找到了一个非常合适的教育平台,道德的人、精神成人不再是一个虚无缥缈、不食人间烟火的“集体”想象,而是可以真正落实到个体的思维立场和行为规范。

儒家的传统文化资源十分丰富,其显著特点是善于启发人的内心自觉,强调对人自身的肯定。它非常强调对人的教育,这种教育的核心思想是“仁”。孔子说:“人能弘道,非道弘人。”(《论语・卫灵公》)确立了一种“尊生”、“主动”的传统,肯定人的创造,肯定人的创造可以与天地的创造相配合、相媲美。儒学的基本观念也是“仁”。“仁”的具体含义是“爱人”,即是一种博大的同情心,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本,如《礼记・中庸》曰:“仁者,人也。”内在的仁具有伟大崇高的道德价值,凡是人都有仁性,天生就有恻隐之心,能对别人的痛苦与欢乐产生共鸣。有仁德的人会用爱心去对待人,既自爱,又爱人;既自尊,又尊人。“仁”是一种宽容忠恕的精神。孔子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颜渊》)“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雍也》)自己要站得住,同时也使别人站得住;自己要事事行得通,同时也使别人事事行得通。

基于“仁”这一儒家的核心价值体系,我院开设《“弟子规”与服务外包职业素养》课程,在服务外包职业素养中强调“关心他人”,并以此作为构建现代服务外包规范体系的基石。

儒家教育思想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善于启发每一个人的内心自觉,教人如何“做人”。儒学传统经典《弟子规》中的行为规范就明确提出了“做人”的道理、“做人”的要求、“做人”的方法,让人从中得到“做人”的乐趣,表现出人的崇高的精神境界。弟子规强调人内心中天然具有一种价值自觉的能力,能通过自我修养,“自省”、“自反”、“慎独”,达到“自我完善”,自我求取在人伦秩序与宇宙中的和谐。儒学追求价值之源的努力是向内、向自身,而不是向外、向上;不是听从上帝的召唤或等待佛祖的启示,而是重视人内在的力量。

而现代服务外包行业的特点,也具有较大的弹性,很多方面是需要依靠员工的主动与自觉的,比如现代服务职业素养所要求的良好职业心态、服务外包流程沟通规范、情绪压力管理等。

现代服务外包广泛应用于IT服务、人力资源管理、金融、会计、客户服务、研发、产品设计等众多领域,服务层次不断提高,服务附加值明显增大。要造就一批服务外包人才,必须从现代人力资源出发,抓住人这个命脉。在现代服务外包企业所需要的职业素养中,除一般制造业企业普遍推崇的员工的职业心态,比如归零、学习、积极、团队、服从、竞争、专注、多赢等外,服务外包更有一套自身特有的行业素养,或者说服务外包区别于传统制造企业职业素养最重要的区别就是基于流程的服务外包素养。

服务外包包括商业流程外包、信息技术外包、知识流程外包,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往往涉及若干业务准则并常常要接触客户,因此服务外包沟通规范的价值尤为凸显。此外,无论是近岸外包还是离岸外包,服务外包流程中涉及到员工服务规范特别是情绪控制和压力管理等服务外包素养至关重要。虽然制造业时代也需要沟通和员工压力控制的职业素养,但我们对苏州园区、昆山等地20多家服务外包企业的调研显示,服务外包沟通规范和服务外包情绪控制与压力缓解是与制造业企业职业素养明显本质的不同,基于一种流程规范,服务外包沟通规范是基于“市场部(客户回访)―客户服务中心(接待客户来电)―技术服务部(进入日常服务)―客户(突况拨打客服电话)―相关文档(紧急事件处理预案、客户服务单、服务情况调查问卷)”的沟通模式,每个环节都要求更加细化更高的服务沟通技巧。这就对员工职业素养的要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起制造业时代,服务外包沟通规范对人的重视程度更加地细化和重视,包括顾客心理和服务人员的态度非常地看重。

服务外包流程沟通规范是服务外包流程中最表征的素养,处理的是日常服务外包环节的工作。在服务外包沟通规范环节,弟子规有四个篇章与此形成对照:孝敬篇“父母教,须敬听;父母责,须顺承”、“父母呼,应勿缓;父母命,行勿懒”,悌睦篇“称尊长,勿呼名;对尊长,勿现能”是最核心内容,对照着现代服务外包管理的基础“服从”、“执行力”,以及角色认知,员工,在服务外包企业最重要的职业素养首先是尊敬他人,这也是服务沟通规范的核心;悌睦篇“尊长前,声要低,低不闻,却非宜”对照着双向沟通,涉及到管理沟通和跨部门沟通等细化的服务沟通模式;“长呼人,即代叫,人不在,己即到”对照着服务外包管理沟通上情下达;谨慎篇“见未真,勿轻言;知未的,勿轻传”对照着客户沟通效果,即有效沟通;“人问谁,对以名,吾与我,不分明”对照着电话客服中的三段论沟通;诚信篇“凡出言,信为先,诈与妄,奚可焉”对照着沟通的诚信准则,与当今服务外包行业要求的信息安全保护契合;“话说多,不如少,唯其是,勿佞巧”对照着沟通过程的不臆测需求等。

服务外包沟通规范处理日常事物外,还有一个深层次、更高职业素养的规范,即服务外包情绪控制与压力缓解。一个专业的服务外包员工如果不具备情感能力,缺乏自我意识,就不能处理客户的抱怨甚至不能处理悲伤情绪,没有同理心,不知道怎样与人和谐相处。孝敬篇“亲爱我,孝何难,亲憎我,孝方贤”对照着服务外包阳光心态,现代化的服务外包员工首先必须热爱生命,弟子规价值就在于开启学生审美的窗口,让他们成为能够自我教育和自我拯救的主体;“亲有疾,药先尝,昼夜侍,不离床”对照着责任心(忠诚等),这与服务外包行业的爱岗、敬业精神一脉相承;诚信篇“闻誉恐,闻过欣,直谅士,渐相亲”对照服务外包精神“包容”、“内涵”等品质,比如大涵养、大肚量;“见人善,即思齐,纵去远,以渐跻”对照着见贤思齐,以人为鉴;博爱篇“凡是人,皆须爱,天同覆,地同载”对照着服务“250”法则,这是一条服务外包的精髓;“人不闲,勿事搅,人不安,勿话扰”对照着服务情商(观察力),这一条与服务外包流程沟通规范中的电话客服三段论又形成了对照,除了电话三段论外,服务外包人才还要有电话沟通前的“您好,请问能否打扰您一会儿”的情绪观察力等;“将加人,先问己,己不欲,即速己”对照着同理心;“恩欲报,怨欲忘,抱怨短,报恩长”对照着对待客户的感恩心态;学文篇“磨墨偏,心不端,字不敬,心先病”对照着空杯子心态,这些思想对员工健全心智的培养都有重大意义。

可见,弟子规与现代服务外包职业素养有着诸多的契合。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弟子规是与现代服务外包企业员工职业素养最具对接意义和价值的文化资源。面对产业转型,人才缺失严重,最大的阻碍就是服务外包职业素养的缺失。现代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对人才提出了新的要求,但目前在国内还没有形成严格的服务外包人才素养标准。我们开发弟子规课程,正是希冀开发服务外包人才的职业素养标准和规范,解决目前服务外包的人才瓶颈。

三、以“弟子规”为行为准则(原则)构建服务外包职业素养课程体系。

现代服务业人才培养的目标应该是英才。现代服务业需要的不是按部就班的机器人,而是头脑灵活、富有主动精神和创造力的服务者。现代服务外包职业教育是面向服务外包工作岗位的教育,课程的培养目标不是使学生成为单纯的匠人,而是一批有着完整人格和活跃心灵的职业人。为达到这个目标,仅仅学习好专业知识是不够的,我们把“做人”放在“做事”之上,强调对学生进行综合人文素养的教育。所谓职业人,首先必须是一个“人”;而人的灵魂深处情操的陶冶对于他的行为处事必然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

“弟子规”与现代服务外包的对接一般体现在三个维度上:精神维度;行为准则维度;行为规范维度。弟子规课程不纯粹是人文教育,也不纯粹是商务礼仪实训和行为规范教育,这门课程所聚焦的是思想意识和行为规范之间的中间介质――行为准则(原则)。“90后”学生总体上呈现出更加“自我”、“自私”、难以沟通的心理特征,心理因素是他们成长为合格的服务外包人才的主要难题。我们提倡对学生的思想熏陶,引导学生经得起未来职业生涯中的挫折和风浪,即使失败,也依然具备反思和调适的能力。

现代服务外包体系的哲学基础是“走进他人”,如何关心他人,如何理解别人,最后上升到如何跟客户沟通,更好的服务客户即是服务外包行业理念的核心。理解人是弟子规教育的一个传统,当代的职业素养教育的发展已开始走向理解“人”这一层面,这与现代服务外包对人的教育方式非常吻合,比如服务外包企业培训员工用到的“学会关心――移情训练方案”等,其实质就是设身处地地替别人着想,能够具备同理心,从而更好地掌握顾客需求,然后开展有效沟通。

那么,儒家弟子规思想在现代新型服务外包业构建“学生人”到“职业人”职业素养培训中可以起到什么样的积极作用呢?“孔子素以道德教育著称于世,他的成功之道正是发现并加强了德育的‘基础教育’,而德育的‘基础’,就是他所谓的务本”。[3]“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论语・学而》)。这里的“本”就是做人的根本,“务本”就是要学会做人,学会作一个有仁爱之心,“泛爱众”,能“博施于民而能济众”,即能为人民大众谋福利的人。实施德育的过程就是塑造和完善人的人格的过程。

弟子规关于素质教育的最高目标是要培养具有最大的仁爱之心,能“泛爱众”和“博施于民而能济众”,即能为人民大众谋福利的人,这就是具有最理想、最完善人格的人。但是这样的崇高目标不是一蹴而就的,必须有适当的培养途径和方法才能逐渐完善人格的塑造,达到最终的目标。“由近及远,推己及人”就是达到这一目标的最好方法。其具体实施步骤则是:孝、悌、忠、信,这就是弟子规想实践的步骤。即先从自己最亲近的人开始培养仁爱之心,然后向深度、广度两个维度逐步扩展。深度扩展是指,在对父母尽孝的基础上,进一步上推则要求对长辈、对上级领导都要尊重和敬爱;对国家则要尽“忠”,这就意味着要有志愿者精神,要主动关心别人,而不能沉浸在“小我”。向下推则要求对子女要“慈”(父慈才能子孝),对下级也要像对子女一样关怀、爱护、帮助。广度扩展是指,在对兄弟友爱(“悌”)的基础上,进一步向左右推即对平辈也要讲友爱,对朋友要态度真诚讲求信用。这就是“由近及远”逐步做到孝、悌、忠、信的要求(也就是不同层次的“践仁”要求)。当这几步都已做到,再进一步要求“将心比心”“推己及人”的道德修养(即关于“己所不欲,勿施与人”和“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的忠恕之道的修养),这样,就不难在上述基础上把仁爱之心进一步扩展到全社会,达到“泛爱众”的要求。

现代服务外包人力资源对人的教育和关心实质也是这样的深度和广度模式,从深度上讲,从见面第一印象到对客户表示热情、尊重和关注,要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和敬业精神,帮助客户解决问题,要有良好的沟通能力,迅速响应客户的需求,始终以客户为中心,要有较强的情绪控制能力和心理抗压能力,最后到持续提供优质服务;从广度来说,从设身处地地为客户着想,必须有同理心,“将心比心”、“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到最终提供个性化的服务,要有感恩的心,始终能够把关心他人作为一种终极价值。

《“弟子规”与服务外包职业素养》课程的开发和实践,在解决了对学生服务外包职业素养的行为准则(原则)培养后,还不能完全做到提高学生的服务外包职业素养,因为素养的提高必须落到行为规范维度,弟子规强调的“做人”目标还要通过学生的实践行为实施,为此,在课程外,我们还开发了系统的落实学生行为规范维度、实践学生行为规范的延伸课程:《服务外包流程沟通规范》和《服务外包情绪控制与压力缓解》,基于此,一个宏观的服务外包职业素养课程体系的建立,才能缓解目前急缺的高素质的服务外包人才培养难题。

总之,现代服务外包企业强调人文素养和职业素养并重,而人才的培养应以思维方式的转变为前提。目前,服务外包产业转型过程中正面临着“90后”的用工潮,这些大学生身上普遍存在着冷漠、自私、封闭、急功近利的特质,要改变这些特质,将之塑造为具有奉献精神与服务意识的综合职业人才,塑造成能适应各种变化的工作环境的新职业人,仅仅靠岗位教育是不够的,还有赖于在思维习惯和行为方式方面的训练。人的教育,对人的理解,从儒学传统到现代服务外包行业,是一脉相承的。在现代服务外包人才素养意识形态框架中,深入挖掘儒家传统中的人文思想,进行人的心性塑造,是一个基本的主线。在此基础上,开发真正实用的课程实训模块,提高大学生的职业素养,才能在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意义上实现传统和现代的真正对接。

参考文献:

[1]方克立.展望儒学的未来前景必须重视的两个问题[J].天津社会科学,1991,1.

现代服务业的意义篇5

档案工作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履行其服务职能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1958年的全国第二次档案工作会议上提出过一个方针即“以多快好省地开展对档案资料的利用工作为纲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来为本单位的各项工作和生产建设服务为政治战线、经济战线和思想战线的社会主义革命服务为农业生产服务为技术革命和文化革命服务为科学研究服务”。这个方针是根据党的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的精神为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工农业生产的形势以及全国档案工作发展的具体情况而提出来的它为档案工作指明了服务方向。档案工作也正是把握住了这一正确的服务方向而开展档案利用工作的,对当时的社会主义建设及档案工作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相反在“”横行时期认为“利用为纲”是修正主义路线从而使档案工作失去了正确的服务方向。实践证明档案工作必须在党的领导下遵循“为人民服务为社会服务”的宗旨才能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才能在生存与发展的道路上不致于失去前进的目标。

因此新时期档案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深入开展档案利用工作为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大胆地进行档案工作的改革。在改革过程中既要积极又要慎重要以邓小平同志指示的“三个有利于”为前提无条件地执行党关于档案开放、开发、公布与利用的方针、政策、法规坚持以社会利益为最高利益的原则实现档案工作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大统一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维护安定团结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使档案工作的服务职能有一个正确的政治定位。

二、服务形式的精品定位

档案工作的服务性突出地表现在档案利用工作这个环节上。提供档案的服务形式包括档案的检索及开发编研档案信息等。服务形式的精品定位就是使档案检索及传递的档案信息最有效、最具特色。

档案检索方式有手工检索和计算机检索。在目前传统的手工检索占有很大比重各档案部门在手工检索的途径上做了大量的工作编制了多种形式的检索工具。但实践证明有一些检索工具是重复的或者是编制不科学、用起来不方便的。不仅利用者不常用就是档案人员也不愿用。在编制检索工具中出现了求“多”不求“精”的现象,出现了一个误区认为编制的检索工具越多档案工作服务质量越高。但事实正相反正因为编制了一些不科学、不易操作的检索工具浪费了人力、物力、财力影响和限制了其它利用工作的开展反而降低了服务质量。

在信息开发和编研工作上也存在一些问题。如选题不典型盲目性大。一些档案部门为达标升级应付检查随便选几个题人人都来编研使编研产品层次低质量差实用性不大利用价值更小。有的选题虽好紧跟形势但因编研时间过长失去了时效性影响了作用的发挥。

针对这种情况面临社会的发展及现代技术的应用档案部门应转变观念在服务形式上树立“精品”意识。不要再编制不科学、利用率小的手工检索工具应编制一些必要的、方便利用的手工检索工具并作为向机检过渡的基础工具检索形式要在计算机检索上多做文章不断研究探索计算机检索的有效途径。开发编制标准统一、利用者易操作、高质量、全方位的计算机检索途径逐步取代手工检索为利用网络技术提供档案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创造条件。在信息开发及编研工作上要根据利用规律及社会各项工作发展的趋势、目标提前作出预测有目的地进行选题突出重点使开发的信息及编研的成果具有特色积极利用现代化的开发编研手段加快开发编研的进度缩短开发编研的时间多出“精品”通过最快捷的检索途径把最优秀、最有价值的档案信息传递给利用者为现代化建设服务。

三、服务人员的素质定位

在生产力的诸要素中人是决定因素档案工作服务质量的好坏服务人员的素质是关键。在档案工作不断深入发展过程中人员素质内涵不断丰富。人员素质包括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时代意识。

1政治素质指档案人员的政治理论水平政治态度及职业道德等。这就要求档案人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按照同志提出的“讲政治”去做做到有正确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和政治观点加强政治纪律提高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要在涉及档案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等重大原则问题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恪守档案工作纪律贯彻执行《档案法》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热爱档案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甘当无名英雄更新观念开拓进取。

2业务素质是指档案人员履行职责的知识水平和技术实践能力。档案人员应具有较高的、相应的专业知识即不仅学习掌握档案学理论知识还要熟悉与档案工作相关的文化、理论与科学技术比如文史知识、社会学、情报学、统计学、心理学、传播学及现代化设备的操作技术,特别是从事信息开发和编研工作的人员必须以“博才”或“通才”取胜。档案人员不但要有继承传统档案工作理论的观念还要有研究探索档案工作发展中出现新情况的意识利用先进技术解决新问题丰富和发展档案工作的理论与实践。

3时代意识就是指档案人员应具备与时代步伐相一致的思想观念。

1信息意识。现代社会已进入信息时代档案作为信息资源的组成部分档案人员应增强对其信息性的认识程度提高辩别水平和处理能力增强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的意识满足社会各方面对档案信息日益增长的需求。

2市场意识。党的十四大确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档案工作开辟了广阔的前景。档案人员应开发档案信息并主动与市场经济接轨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参与到市场经济活动中去为其服务树立起强烈的市场意识。市场经济体制是一种竞争机制档案人员使档案信息进入市场首先要有质量意识、效益意识,要根据信息市场的需求优化服务措施提高服务质量开发含“金”量高的档案信息并及时把能产生极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档案信息推向信息市场,使档案信息在市场环境的作用下找准位置发挥其作用。

现代服务业的意义篇6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关键要素,也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之所以法律、法规被称为法律规范,就在于它授予人们一定权利,告诉人们怎样的主张和行为是正当的、合法的,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或者给人们设定某种义务,指示人们怎样的行为是应为的、必为的或禁为的,在一定条件下会由国家权力强制履行或予以取缔。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内容是物业管理法律制度调整的社会关系在物业管理法律上的直接表现。如果仅有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而主体之间并没有权利和义务,就不能发生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因此,物业管理立法的首要任务,就是要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各个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和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包含七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业主、住户的权利与义务,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及占有人、使用人所享有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和成员权的权利与应承担的义务;二是作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人的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与义务;三是作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服务人的物业管理公司,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规定所确立的权利与义务;四是作为建筑物的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五是各级政府及政府主管部门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督和管理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六是政府相关部门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七是物业管理协会的基本权利义务。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最主要的主体是物业建筑物业主及使用人(住户)与物业管理公司,两者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是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所确立的合同当事人的平等关系。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及政府相关部门与上述两个主体之间是宏观的、间接的、以法规政策为主要调控手段的指导关系。

目前,在物业管理行业中就物业管理名词的解释中出现了混乱,有着许许多多各种各样的不同解释,其中大多数解释中都包含着“委托”、“”、“委托”的字样,甚至在不少地方性物业管理法规中也出现了以“委托”定义物业管理概念。我们认为这些抛开了我国民法的法律体系对“委托”、“”、“委托”的基本概念的法律规定,望文生义地将“委托”、“”、“委托”与物业管理生硬地堆砌在一起,错误地界定了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法律关系,对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是一种误导。

“委托”一词的汉语字面意思是指“托付”,即把某物或某事务托付给某人代为处理的意思。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一章所确立的委托合同制度的法律概念是一致的。委托制度的发展乃在于因商品经济的发达,个人囿于有限的时间、精力和能力,不可能事必躬亲,不得不将部分事务交由他人处理,法律对这种关系进行确认和调整,由此而生委托。委托合同的最主要特征是:委托合同是以处理委托人事务为目的的合同。所谓委托人的事务,是指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委托人若不委托处理就不得不亲自为之的事务。

委托合同是新合同法直接规定的十五种有名合同类型之一,结合物业管理的实际认真对照新合同法就会非常容易地发现委托合同与物业管理在形式上、程序上以及本质上是有根本的差别。

一、委托合同与物业管理在形式上的区别

1.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委托合同的成立只须双方当事人达成意思一致即可,无须以一定物的交付或一定行为的完成为要件,订立合同也无须遵循固定的形式;而物业管理合同则是要式合同、格式合同,必须依照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招标投标的方式来确定物业管理公司,签署物业管理合同的,并且一般要求要采用物业管理示范文本。

2.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是以自然人为主,有些民法专家甚至认为受托人只能为自然人;而物业管理服务依据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只能是独立法人资格的物业管理公司来承接,不能是自然人,在现实的物业管理实践中这也是无一例外的。因为对于自然人而言,物业管理服务作为技术成分比较高的专业化服务,个人往往根本无法承担。

3.委托合同处理的事务往往是一件事,或者是相关事务,时间比较短;而物业管理则不同,物业管理公司所提供的是系统的、专业化的服务,这个服务是长期的、连续不断的、反复进行的,通常签署物业管理合同的期间都是在二、三年,不能是委托合同的短期事务。如果物业管理合同签署的期间较短,就可能因物业管理公司追求短期效应,只收钱,少服务,甚至采取过负荷疲劳使用共用设备,不利于物业管理的长期保养。

4.支付报酬的方式不同,物业管理收费的方式与委托合同不同。众所周知,物业管理收费方式一般是依据业主公约以及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由业主或住户按月交纳的。而委托合同所规定的费用是将处理事务的费用与给委托人的报酬分别规定的,处理事务的费用可以预付,也可以由受托人垫付,而后由委托人偿还,对与报酬则采用完成委托事务后支付或无偿委托不支付报酬,这种支付费用及报酬的方式显然与物业管理收费有着本质的差别。

二、委托合同与物业管理在程序上的区别

1.委托合同是基于委托人对受托人的特别信任为前提条件建立的;而物业管理合同则是通过招标投标之后获得的。

2.委托合同是由双方自愿签订的,在委托的过程中可签,也可不签委托合同;物业管理合同则是按照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必须签署的,同时在签署过程中尽管个别业主不想签署,也不影响物业管理合同的依法成立。而物业管理公司要签署物业管理合同,除了要以招标投标获得签署物业管理合同的权利外,还必须具有与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等级相适应的资格。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以及第四百零八条:“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规定,委托合同可以将委托合同转委托,同时也可以采取重复委托;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只可以将专项经营服务业务委托给专营公司,不得将整体管理服务责任交给他人,业主委员会也不得与两个以上的物业管理公司同时签署重复的物业管理合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即法律规定了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具有合同的解除权。委托关系建立在当事人信任关系的基础上,若一方对另一方的信任有所动摇,则不问客观上是否有理由,均应准许其终止委托关系。双方当事人可随时行使解除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五)款:“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将其解除合同的主张通知对方即可,而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至于委托合同为有偿或无偿,定有期限或未定期限,或事务的处理是否已经告一段落,在所不问。而物业管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显然没有这种可以随时随意解除合同的权利的,如果一方提出要在合同期限内解除合同,就必须依据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协商,协商一致或由法院、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三、委托合同与物业管理在本质上的区别

1.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而物业管理合同必须是有偿的。

2.委托合同的目的是以处理委托人事务为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这条规定是法律对委托合同的概念的界定。所谓委托人的事务,是指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委托人若不委托处理就不得不亲自为之的事务。首先,物业管理的管理服务并不是事务,物业管理的实质是作为管理服务人的物业管理公司所提供的专业化、技术化的有偿服务;其次,由于物业管理具有需要专业化、技术化的技术服务的特点,作为业主、业主委员会并不能亲自来处理,同时对于一个大型的住宅区,业主人数可能会达数千人,如果每一个业主都直接亲自从事物业管理的具体管理服务工作,那么住宅区的秩序就可能天下大乱,最终导致表面上人人都在管,实际上人人都不管,也无法管的局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明确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这实质上是规定了受托人的忠实义务。但物业管理的管理服务并不是完全按照业主、业主委员会的指示处理的,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的管理服务工作是依据合同规定的范围、项目,遵循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物业管理行业的规范,独立自主地开展物业管理服务的经营活动的。在物业管理公司开展的物业管理服务的经营活动中,业主、业主委员会只有监督权,而没有干涉和指挥权。物业管理公司也没有服从业主、业主委员会指示的忠实义务。

4.受托人在委托合同范围内所获得的法律后果,归属于委托人,因此委托合同由委托人承担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七条还规定:“受托人处理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而物业管理则不同,无论是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都要由物业管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各自分别承担自己的责任。

从上述探讨可见,物业管理合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法律规定相差甚远,有着明显的本质差别,显然无论是将物业管理合同定位在“委托合同”的范围上,还是将物业管理定位在“物业管理委托”的范围上,都是有悖和曲解合同法的委托合同的法律概念的。当然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是存在着委托行为的,例如:委托专营公司提供专项经营服务,业主委托人参加业主大会并投票等行为都属于委托行为。

四、把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划归弊端多

首先我们必须澄清的一个基本概念,就是是一种法律制度,是一种法律行为。它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仅仅在于表意人与表意效果的承受人相分离,这是的最根本的法律功能。我国民法以及法学界都非常清晰地表述了的本质,《民法通则》第63条明确规定:所谓是“人在权限内,以被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即是人依照权,以被人名义向相对人实施意思表示,而意思表示的效果归属于被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法律制度,同样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早期社会由于商品经济不发达,交换规模小,世界各国奉行“非其本人不得缔结契约”的铁律。在处于简单商品经济时期的罗马法中,并没有关于的规定。资本主义社会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达,科技发展、交易扩大,特别是航海贸易的发展,个人由于知识、才能、时间、健康等条件的限制,已难以事必躬亲,迫使人们必须借助他人的行为去完成自己的目的,因此产生了的需求。制度在民法中的确立,使民事主体的行为扩大了有效的时间及空间范围。在民法上成为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因此,在民法中明确规定了的核心是实施“法律行为”,而非法律行为则不能成为。

关系的基础,是权,人之所以能代替被人实施法律行为,就在于人拥有权。行为最根本的核心,首先是所的行为必须限于法律行为,不涉及法律的行为就根本不存在的问题;其次涉及到法律行为,但并不需要人,被人可以直接而为之的行为,也不存在地理的问题。行为的结果是“设定、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物业管理公司通常是没有权的。物业管理活动中虽然有涉及到法律行为,但一般都不需要物业管理公司来,而且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大量活动是根本就不涉及法律行为,根本就没有必要进行。因此,行为与物业管理活动不存在因果关系,绝不能用的概念来函盖物业管理的概念。

委托,又称为意定,是基于被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委托是的一种形式。委托的核心是必须完全忠实地按照被人的指示进行活动。但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是根本不可能完全忠实地按照业主、业主委员会的指示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物业管理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是独立运作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只是享有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并且要承担服从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和服务的义务。同时物业管理公司又有监督业主、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因此,物业管理从根本上不构成委托的关系。至于“委托—”,在民法的法律体系中根本就没有这样的提法和法律概念,自然也不可能构成物业管理的法律关系。

物业管理活动是否可以归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呢?依物业管理的基本内容来看,从物业管理所涉及的房屋、设备、设施的修缮,到绿化、卫生的管理;从消防、治安的防范,到道路、车辆秩序的维护;以及公众服务,这些都只是一种事实行为,而不具备可以分解为行为意思、效果意思等构成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要素。因此,按照民法关于的标的仅限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明确规定,显然易见,物业管理不归属于行为,当然也不可能成为形式中的委托了。

简单地将物业管理归属于法律上的行为,其危害是人们始料不及的:

其一,我国民法明确规定人必须以人名义进行。这表明是以被人的信誉为前提的,否则,相对人就不能安全地进行交易。何况的最终效果只能是提高被人的信誉。如果将物业管理归属于行为,那么,物业管理企业所进行的ISO9000或ISO14000规范化、以及提高服务质量、创优达标、创建品牌等一系列的物业管理活动,最终效果就应该只是提高业主、业主委员会的信誉,物业管理企业所付出的这些艰辛努力,也只能是为他人作嫁衣而已。在这种结果之下,物业管理企业就不会有动力来下大力气从事这些活动,因为这些活动所提升的仅仅是业主、业主委员会的声誉,与物业管理企业提升自己的声誉无关。显然,的这种效果不符合物业管理的实际。

其二,我国民法明确规定行为是要受到限制的,包括法律限制与授权人的意思限制。如果物业管理归属于行为,无论哪种限制,最终要求作为人的物业管理企业丝毫不能有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只能俯首听命于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就只能围着业主、业主委员会的主意转,物业管理企业的主动性、积极性就将丧失殆尽。至于行政主管部门的规范与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对业主、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就成为多余的圈圈了,统统被拒之于行为的门外。这样有利于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吗?

其三,我国民法明确规定被人对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法律效果)。即人对行为并不享有利益。即使人因行为而获得有报酬,这也与行为本身无关。这说明人的活动本质上不是一种经济行为。而物业管理与传统的房屋管理最根本的区别,就在于物业管理是用经济手段(而不是用行政手段)进行社会化、专业化的有偿服务(而不是行为的无偿劳动)。假如把物业管理归属于行为。那么,的这种不享有利益的规定就从根本上抹杀了物业管理体制的革命性和先进性,这自然不是什么通向市场经济的“必由之路”,而是将正在健康发展的物业管理引入死亡的灾难!

五、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关系应该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制度依法规范

依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物业管理的实质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所管理的对象是区分所有建筑物。作为不动产的区分所有建筑物的转移只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发生变动,而并非实际物体发生位移。物业建筑物的出售、租赁实际上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交易和转让。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即物业管理)的一切来源归根结底来源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权利归属,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也就是我们通常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所说的物业建筑物的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往往也是引起物业管理纠纷的症结所在。相应的物业管理的法律关系实际上是建立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归属基础上的,因此,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关系应该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制度依法规范。

在物业管理发展的初期,由于我们物业管理理论研究的滞后,认识的不清晰,加上《合同法》没有颁布,对委托合同的概念没有一个明确法律规定等种种局限性的因素造成了我们将物业管理合同错误的定位成为委托合同。如果今天我们仍然将物业管理合同以“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形式出现,一旦出现合同纠纷进行法律诉讼,那么作为人民法院自然就要首先用《合同法》委托合同的法律条款逐条审查。而这个“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却与《合同法》委托合同的法律条款的规定格格不入,相差甚远,根本就不符合委托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必然会误导法官作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属于无效的委托合同的判决,最终必然给整个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造成重大的损害。

我们应该将物业管理行为与委托相区分,剔除过去在物业管理法规将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关系界定在委托的错误观点,认定物业管理合同不是委托合同,更不是合同。依据合同法以及民法物权法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的法律规范,我们认为物业管理合同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专业性劳务服务合同,是反映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这种民事法律的物权关系的合同,物业管理合同遵循合同法总则的法律规定,并以合同法总则的法律规定作为物业管理合同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约责任等的法律依据。

我们认为物业管理的法律关系是依据法律的规范不同形式形成有以下四种不同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

1.依据我国民法的物权法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制度,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人与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服务人之间平等的法律关系;

2.依据合同法的法律规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构成合同当事人之间平等的法律关系;

3.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规定,构成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平等的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