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法(6篇)
矿产资源法篇1
制定与修改任何自然资源法律都有三个影响因素:一是宪法原则;二是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三是法律科学完善程度。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各项法律的准则。但是,宪法内容在不同经济体制下的表现形式可以不同,例如宪法规定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矿产资源的所有者、生产者、经营者三位一体,即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国家投资进行勘查与开发,开发的矿产资源无偿提供给国有企业使用,因此宪法中规定的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是以矿产资源无偿使用、矿业权无偿取得的形式来表现的。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由于投资主体多元化,必然使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表现形式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矿业权有偿取得。法律也是一门科学,要不断实践、不断总结、不断完善。随着法律科学的不断完善,宪法的各项原则才能正确贯彻。在这三个因素中,宪法原则是根本性的,是决定因素。本文主要讨论制定与修改矿产资源法的宪法原则。
一、自然资源法律的宪法原则与矿产资源法的宪法原则
1954年,我国制定了第一部宪法,这部宪法开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历史。近50年来,宪法经过了三次大的修改,分别为1975年、1978年和1982年,此外还经历了数次小的修改。从1988年起,即以修正案的形式修改宪法,到目前为止已有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四个修正案,宪法修改程序已进入规范化轨道。应该看到,关于自然资源法律规范的宪法原则已经基本确立。第一部宪法已将有关自然资源的法律规范问题写入其中,其第六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矿藏、水流,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0这就明确了条文中所列自然资源的权属,即归全民所有。宪法第八条第一款又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0这就承认了农民对部分土地的所有权。1975年,对宪法修改时保留了这些规定。1978年,修改宪法时对有关自然资源的法律规范问题略作调整,在原第六条中将其他资源改为其他陆海资源。这一修改十分重要,对海洋资源的权属作了明确规定,即一切海洋资源,包括一切海域、海岛、海礁和滩涂,以及海洋中的各种生物资源、矿物资源和海水均为国家所有。1982年,对宪法作了大量修改,其中有关自然资源的法律规范问题同时作了历史上最大改动。宪法第九条第一款继续明确了我国自然资源的权属问题,其第二款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内容作了相应增补。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宪法有关自然资源法律规范问题在1982年前,由于历史原因和人们认识的局限性,主要着重于对自然资源权属问题的法律规范,1982年修宪期间,由于人类对利用自然资源认识的不断提高,一些思想和理念必然反映到制度之中,使这次修改后的宪法中关于自然资源法律规范问题增加了有关利用和保护的内容。纵观宪法全部内容可以看出,宪法对自然资源法律规范可以归纳为五个方面:1.关于自然资源的权属问题。我国宪法对自然资源的权属问题的原则规定是较为清楚的,即没有明确规定私人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归属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二是集体所有。对此需要把握如下原则:其一,矿藏、水流和城市土地为单一国家所有制;其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为双重所有制,即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但后者是有条件的,必须有法律规定,否则均为国家所有;其三,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也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但国家所有也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必须有法律规定,否则均为集体所有;其四,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其五,上述以外的一切自然资源均应为国家所有。2.关于利用自然资源的宪法原则问题。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是宪法关于规范人类利用自然资源的最基本的原则。其含义有二:一是对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利用;二是国家要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3.关于保护自然资源的宪法原则。宪法没有从整体上对自然资源保护作规定,宪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这一宪法原则十分明确,对于珍贵的动物和植物不得利用而强调保护。4.关于国家有权征收与征用土地的宪法原则。宪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与征用。这一条款可以视为对土地权属问题规定的补充。5.关于禁止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行为的强制性宪法原则。宪法第九条第二款已明确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宪法以强制性条款保证有关自然资源权属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珍贵动物和植物规定的宪法原则的实现。矿产资源是自然资源中的一种,因此宪法关于自然资源法律规范的上述基本原则同样适用于矿产资源。这些原则也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矿产资源为单一国家所有的宪法原则;国家保障矿产资源合理利用的宪法原则;禁止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的强制性宪法原则。制定与修改矿产资源法时应遵循上述原则。
二、从矿产资源的自然属性出发,全面认识、正确把握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宪法原则
矿产资源是自然资源的种类之一。它与其它自然资源有许多共同自然属性,但同时也具有一些特殊的自然属性,这些特殊的自然属性主要是指不可再生的耗竭性与隐蔽性。这些特殊的自然属性决定了矿产资源权属的一些特殊性。矿产资源是一种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它与土地资源不同,土地资源是非耗竭性资源,被利用时以劳动资料形式出现,不消耗自身,也不加入到产品之中。矿产资源被利用时以劳动对象形式出现,消耗自身而加入到产品之中,而且消耗后不可再生。虽然矿产资源与森林资源、草原资源和生物资源同属耗竭性资源,但是森林、草原和生物资源都可以通过种植、繁殖实现再生,而矿产资源则不可再生。人们不仅要问这种不可再生的耗竭性资源的权属和价值将如何体现?矿产资源被开采后,其实物形态消失,但其价值则转移到矿产品之中,显然,矿产资源的价值包含在矿产品价值之中。由于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的,因此我们可以从矿产品的价值中提取矿产资源的价值。这也是国际惯例,国际上通称权利金或矿区使用费,我国称为矿产资源补偿费。权利金的概念比较确切,它较清楚地体现了矿产资源所有者的财产关系。还应提到的是,目前我国矿法中还规定应收取矿产资源税,应该看到资源税是国家凭借行政权力参与矿业收益的分配。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凡是能用财产权来说明经济关系的就不宜用行政权力,更何况现行法规中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均从矿产品价值中提取,只不过一个是从价提取,一个是从量提取,实际上是重复提取。至于如何体现不可再生的耗竭性矿产资源的权属,应考虑矿产资源的另一个自然属性,即矿产资源的隐蔽性。由地质作用形成的矿产资源往往隐蔽于地下,要通过一定的物化劳动才能发现它,利用它,即通过地质勘查活动发现它,通过开采活动利用它。这种勘查发现与开采利用的权利通常称为矿业权。谁具有这种权利?无疑是矿产资源的所有者。这就是不可再生的耗竭性矿产资源所有者权属的表现形式。所有者可以自身行使这种权利,也可以出让这种权利,在不同的经济体制下可以选择不同的模式。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我们采用了后者,即采用所有权与矿业权相分离的模式。根据物权理论,矿业权通常属于特许用益物权,即特许的矿业权人可以合法利用矿产资源所有者的财产创造财富。但仔细分析,并非全然如此,应该看到矿产资源的利用要经过三个阶段,即发现、评价与开发,发现要回答有没有矿的问题;评价要回答有多少矿及矿的质量如何的问题,以便作出矿床开采的经济可行性评价;开发是指开采矿产资源,提供利用。从严格意义上讲,发现阶段尚不存在用益物权,因为这个阶段矿床尚未发现,所有者的财产仍属虚构,既然财产是虚构的,用益物权就不存在。这个阶段投资的风险大,为了鼓励投资者,常常把这个阶段的地质工作列入公益性工作,而不列入矿业权中,也可以鼓励法人投资公益性地质工作,法人应承诺地质工作成果为社会公众所用,但可以无偿取得所发现矿床的矿业权。这样矿业权就可以理解为评价与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设立矿业权与出让矿业权是所有者的权益,管理矿业权是国家的行政权力。在研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时,必须注意其与土地资源所有者的关系,这是因为矿产资源往往与土地资源位于同一空间之中,相互紧密联系。由于我国土地资源既有国家所有又有集体所有,因此处理好两者关系就显得十分重要。我国现行矿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这是十分必要的。
矿产资源法篇2
第一条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登记。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国家保护合法的探矿被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不得用作抵押。
第四条国营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国家保障国营矿山企业的巩固和发展。
国家鼓励、指导和帮助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的发展。
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人依法采矿。
第五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六条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七条国家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技术水平。
第八条在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内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九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
第十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登记制度。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一条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道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第十二条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和各类矿产储量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规定汇交或者填报。
第十三条开办国营矿山企业,分别由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国营矿山企业,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对其开采范围、综合利用方案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在批准后根据批准文件颁发采矿许可证;特定矿种的采矿许可证,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颁发。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国营矿山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对其开采范围、综合利用方案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在批准后根据批准文件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十四条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的审查批准、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办法,个体采矿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十五条国家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的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
第十六条国家规划矿区的范围、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范围、矿山企业矿区的范围依法划定后,由划定矿区范围的主管机关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进入他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
第十七条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一、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固定地区以内;
二、重要工业区、大型
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三、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四、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五、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六、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第十八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第十九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时,发现具有重大文化价值的罕见地质现象以及文化古迹,应当加以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三章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二十条区域地质调查按照国家统一规划进行。区域地质调查的报告和图件按照国家规定验收,提供有关部门使用。
第二十一条矿产资源普查在完成主要矿种普查任务的同时,应当对工作区内包括共生或者伴生矿产的成矿地质条件和矿床工业远景作出初步综合评价。
第二十二条矿床勘探必须对矿区内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进行综合评价,并计算其储量。未作综合评价的勘探报告不予批准。但是,国务院部门另有规定的矿床勘探项目除外。
第二十三条普查、勘探易损坏的特种非金属矿产、流体矿产、易燃易爆易溶矿产和含有放射性元素的矿产,必须采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规定购普查、勘探方法,并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条矿产资源勘查的原始地质编录和图件,岩矿心、测试样品和其他实物标本资料,各种勘查标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护和保存。
第二十五条矿床勘探报合及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按照国务院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第四章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六条开办矿山企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第二十七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
第二十八条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
第二十九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
第三十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
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一条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
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任何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开采者不得向非指定单位销售。
第三十三条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第五章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
第三十四条国家对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控少量矿产。
国家指导、帮助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不断提高技术水平、资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质工作单位和国营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积极支持、有偿互惠的原则向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提供地质资料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已有的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应当关闭或者到指定的其他地点开采,由矿山建设单位给予合理的补偿,并妥善安置群众生活;也可以按照该矿山企业的统筹安排,实行联合经营。
第三十六条在国营矿山企业的统筹安排下,经国营矿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可以开采该国营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边缘零星矿产,但是必须按照规定中请办理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应当提高技术水平,提高矿产资源回收率。禁止乱挖滥采,破坏矿产资源。
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必须测绘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帮助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进行技术改造,改善经营>文秘站-您的专属
秘书!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矩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盗窃、抢夺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的矿产品和其他财物的,破坏采矿、勘查设施的,扰乱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分别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着轻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买卖、出租采矿权或者将采矿权用作抵押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令赔偿损失,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本法第一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第四十三条规定购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对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矿山企业给予吊销采矿许可证处罚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对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期满不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矿山企业之间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法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制定。
矿产资源法篇3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基本情况的审计
审计重点内容:主要调查了解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管模式,征收管理程序,征收管理权限等,所管辖区域主要矿种的储量和分布,地方出台的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条款等。
审计方法:主要通过座谈与地质矿产等主管部门进行交流沟通了解其征管模式,查阅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相关法律法规,审查地方性法规有无与中央的矿产资源政策相违背;查阅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储量分布材料等,把握全市矿种的分布区域和重点矿种、重点矿山企业的分布情况。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
矿产资源补偿费作为国家对矿产资源开发应获得的财产权益,是否足额征收缴纳关系到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关系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的资金重要来源,是矿产资源补偿审计实务中的最重要、最核心内容。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程序,下面笔者以重庆市为例进行介绍。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的审计:重点审计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否依法足额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有无违规减免、越权减免等情况,审查矿山企业是否按实际销售矿产品真实完整的计量应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1.矿产资源补偿费统计台账审查。采矿权人在向地质矿山主管部门申报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前,均应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填报“矿产资源补偿费申报表”,并同时附具当期所采矿种、矿产品名称、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各种数据资料,以便于主管部门从书面材料上核查其申报量的完整性。
审计重点内容:一是审查各矿山企业是否按时完整的填报“矿产资源补偿费申报表”;二是地质矿山主管部门是否认真审核各矿山企业填报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申报表”,并形成“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统计表”。
审计方法:通过与地质矿山主管的业务部门交谈,随机抽查各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申报表”,审阅其填报的要素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并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统计表”相核对,通过分析性复核查看其是否与申报数据有差异,并分析其原因,为下一步抽点矿山企业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缴纳作准备,并通过电子台账数据进行汇总分析,生成审计疑点。
2.审点矿山企业矿产资源补偿申报和实际缴纳情况。《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明确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缴费主体是由采矿权人缴纳;申报缴费的依据是以矿产品销售时使用的货币结算;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销售最终产品时使用的货币结算。矿产资源补偿费按“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公式进行计算。
审计重点内容:一方面矿山企业销售的矿产品收入是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费依据和基础,重点要审查矿山企业当期实际销售矿产品产生销售收入的真实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明确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另一方面审查开采回采率系数的准确性。
审查矿山企业矿产品销售收入方法:一是结合上一步生成的审计疑点以及通过分析台账列出的重点矿山企业名单,通过实地到矿山企业所在地进行现场查看,了解矿山企业是否在正常开产和销售矿产品情况;二是交谈与查阅有关内部管理制度,了解矿山企业销售矿产品时销售部门、仓储部门、业务合同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不相容职位,是否存在因内控制度的不完全为隐瞒矿产品销售留下监管漏洞;三是查阅矿山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总账、明细账,并抽查部分原始发货单据等,通过与矿产品销售报表的对比、分析性复核,了解矿山企业无通过设置账外账转移销售收入,账内通过往来科目将正常的销售收入在账内的“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等科目里核算,到期不及时确认收入,长期挂账,不及时结转销售收入;以及通过关联企业或自行使用矿产品不视作销售等方式隐瞒销售收入等,造成矿产资源补偿费计费依据不真实、不全面,少缴或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四是通过查询报刊网络等了解矿产品的市场行情,对比矿山企业所销矿产品的价格,查看矿山企业有无以少报销售量、销售价格、重复抵减增值税等形式少报收入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情况。
审查开采回采率系数方法:开采回采率是衡量矿产资源利用程度和矿山开采技术水平的一个最重要的指标,开采回采率是指开采区域采出的矿石量(或回采矿量)与该区域内消耗的工业储量之百分比;因此审查开采回采率系数方法通过查阅矿山企业的矿山设计方案,获得核定开采回采率系数,无矿山设计方案的可以通过与国土主管部门进行衔接,获取矿山企业矿产品的储量情况;同时通过实地到矿山企业进入采场工作或利用仪器进行测量时获取实际开采量,与核定开采回采率进行对比所得系数为审计所需数据。
3.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情况审查。《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列举了采矿权人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三种情况、以及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五种情况,免、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均需经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同时规定了采矿权人减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超过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0%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应当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在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中,省级地质矿产部门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审计重点内容:一审查矿产企业减免的程序是否合规;二审查地质矿产部门有无越权减免,有无超过50%不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三是审查申请减免的依据充分性;四是审查减免的时效性。
审计方法:在省级地质矿产部门获取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减免台账,通过对比、分析重点抽查减免量大、重要矿种的矿山企业提交的有关(免)减交矿产资源补偿费申请书、相关财务报表进行审核,对比采矿权人提出的减免条件和减免理由是否充分、是否合规,以及是否有相关其主管部门和本单位的证明材料来支撑,必要时抽查减免量大的矿山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三、执收单位解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情况
《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主体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即“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明确了“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及时上缴,并按照下款规定的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成比例分别入库,年终不再结算”。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管理。
审计重点内容:一审查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否将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及时解缴财政部门,是否存在滞留、截留、挪用、坐支等问题;二审查财政部门是否及时将矿产资源补偿费解缴金库,并按规定比例与中央进行分成,有无截留中央分成部分,有无混库现象。
审计方法:一将地质矿山主管部门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台账”与汇总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缴款通知书”进行比对分析,结合执收单位提供的非税收入总账、明细账等进行汇总,审查其是否全额解缴财政部门;二通过审查“财政金库报表”和“综合查询(金库)――金库清单”,审查财政部门是否按分成比例与中央进行分成;三将财政金库矿产资源补偿费与执收单位汇缴财政数据进行比较,是否存在差异,并分析差异的原因。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安排使用情况
《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使用对象为具有地质勘查或同类资质的企事业单位、独立矿山企业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支出、矿产资源保护支出及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经费补助。
审计重点内容:一是财政部门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安排情况。审查财政部门将地方分成所得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否按规定安排,有无将其平衡财政预算、有无用于弥补地方负债支出等情况;二是审查资金或项目使用单位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情况,有无将矿产资源勘查支出用于基本建设、一般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以及其他非地质项目支出。
审计方法:一是通过审查财政部门资金预算文件,经及国土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下达的项目计划文件,了解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实际安排情况;二查阅财政部门国库处提供的拨款明细账,掌握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实际拨付情况,有无长期滞留在财政部门的资金;三按《矿产资源补偿费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通过查阅矿产资源补偿费勘查项目单位的财务报表、总账、明细账等,了解其财务核算是否合规、是否做到专款专用,有无将项目资金用于发放奖金等;重点审查勘查项目业务资料,对比项目标书与项目协议书,审查是否明确了项目勘查单位的权责利,查阅勘查项目单位的野外作业情况是否按地质矿产主管单位审查后的设计方案进行的野外施工,有无监理进行第三方监督,审阅项目单位最终提交的勘查报告等地质成果资料是否达到项目协议所规定的要求,是否存在虚报项目套取资金、虚列支出、损失浪费等。
矿产资源法篇4
按照《矿产资源管理秩序集中治理整顿实施方案》,各乡镇政府组织,对本辖区内的矿山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对未取得采矿权的矿山,要一律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罚;对越层越界开采的依法进行查处,拒不改正的,要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非法转让采矿权的矿山,要依法予以处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责令停产整改。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违法行为不但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而且要依法依纪处理有关责任人,对破坏矿产资源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切实加强对矿山企业开采活动的监督检查
各乡(镇)及有关主管部门,要明确专门的矿山监督检查人员,依据各自的职责开展监察工作。特别是各产煤乡镇要加大人力、物力的投入,不断满足监管的工作需要。
建立和执行严格的矿山巡查制度,不断改进巡查手段和方法,切实加强对各类矿山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无证采矿、越层越界采矿、非法转让矿权、不符合安全条件、破坏环境等违法行为。
建立和严格执行各类证照的年检制度,各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年检标准和要求,在确认其有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已处理的,方可通过年检,否则,不得通过年检或年检不合格。对年检中发现重大问题需要吊销证照的,各主管部门要相互通报。
建立和执行严格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各主管部门公务人员不作为、不行政或乱作为、乱行政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违法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要依法给予赔偿。
三、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规范矿产资源管理,是保障矿产资源的依法、合理、有序开发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各乡镇政府领导要充分认识到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同其它工作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落实,对矿产资源管理实行目标责任考核。
政府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切实依法履行好各自的工作职责,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相互通报情况,研究解决矿产资源管理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形成共同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良好工作机制。
四、认真落实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责任制
矿产资源法篇5
一、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严厉打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使无证开采、毁坏林地、破坏资源、堵塞河道、非法转让、越界开采等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坚决取缔无证非法开采的违法矿点,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为顺利迎接年度矿产资源卫片执法创造条件,为全区发展创造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
二、整治内容
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主要包括:
(一)违法开采行为,分为无证开采、乱采滥挖等行为;
(二)村两委会非法出租(售)山场、林地、土地等用于非法采矿的违法行为;
(三)违法转让行为,主要指违法转让采矿权等行为。
三、方法步骤
(一)清理清查阶段(年12月8日-年12月16日)。各街道、镇要认真制定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提出标准要求,对辖区内的矿山企业和业户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各种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进行集中清理,对发现的无证开采、违法违规采矿、越界开采及违法转让矿业权等行为立即责令停止,并逐一登记造册。12月17日前,将清理数据及阶段性工作情况报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处理整改阶段(年12月17日—年1月16日)。各街道、镇要采取边清理边整改的方法,对辖区内自查清理发现的问题,制定出具体整改方案和时间表,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全面取缔非法开采的业户。区国土、公安、安监、林业、水务、环保、工商、交通、文广新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对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群发性非法开采行为和矿产资源开采难度大的地区进行集中查处,对无证开采行为,依法拆除地面设施,查封设备、恢复原貌。对未经审批机关批准转移采矿权的,除依法对转让方进行处罚外,对受让方也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及相关证照。对违法采矿行为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经认定构成犯罪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确保对人对事处理到位。对村两委会非法出租(售)集体土地用于开采、加工矿产资源的行为,以及党员干部参与非法采矿、为违法者提供便利等失职渎职行为的,由监察部门认真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督导检查阶段(年1月17日—年1月28日)。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成立督察组对各街道、镇开展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和核查验收,对漏查漏报、瞒案不报、处置不力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跟踪督促落实。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部门联动。为扎实推进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区政府成立由分管区长任组长,区国土、公安、安监、林业、水务、环保、工商、交通、文广新等部门和各街道、镇负责同志任成员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街道、镇是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相关要认真履行职能,密切配合,努力形成整治工作合力,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二)突出重点,严格标准。各街道、镇要确定本辖区整治工作重点区域,逐村、逐矿包干,逐级落实责任到人,并严格奖惩兑现。重大违法案件要组织力量进行严厉集中查处,采取集中行动时,区直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矿产资源法篇6
市××××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精神,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执法工作,切实维护矿业开发良好秩序,真正做到履职尽职,我县按照《××××关于开展矿产资源执法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梳理县域内矿产资源领域执法工作实际情况,查找问题,总结做法和经验,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建议,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矿产资源执法工作的做法和经验
1.制定了《××××打击偷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工作方案》,成立了以××××为组长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明确了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提出了工作要求和工作目标,强化了责任分工。确定了责任主体,建立了××××、××××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动机制,及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难点和重点问题;
2.对无证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了全区域、全覆盖、无遗漏的拉网式排查。首先,加大动态巡查力度,对盗采高易发区及高易发矿种加大巡查频次;其次,通过树立警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等工作,切实有效的营造并提高宣传氛围;三是,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该立案的及时立案,该移送的立即移送;
3.对全县持证矿山开展了多次排查,重点排查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该立案的立案立案,该移送的及时移送;
4.结合矿业权人信息公示系统、矿产卫片违法图斑检查、动态巡查等多种方式和渠道,收集信息,重点摸排非法勘查开采、破坏矿产资源等行为。
二、矿产资源执法工作存在问题及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