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生态的方法(6篇)
保护生态的方法篇1
一、充分认识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生态补偿机制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环境经济政策。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有利于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实现从以行政手段为主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手段的转变,有利于推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快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实现不同地区、不同利益群体的和谐发展。
(二)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落实新时期环保工作任务的迫切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对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提出明确要求,并将其作为加强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要求“要完善生态补偿政策,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中央和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应考虑生态补偿因素,国家和地方可分别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将“加快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列为抓好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任务。国家*(国发〔20*〕15号)也明确要求改进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开展跨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工作。
(三)开展试点工作是全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实践基础。为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一些地区积极开展工作,研究制订了一些政策,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生态补偿涉及到复杂的利益关系调整,目前对生态补偿原理性探讨较多,针对具体地区、流域的实践探索较少,尤其是缺乏经过实践检验的生态补偿技术方法与政策体系。因此,有必要通过在重点领域开展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标准体系,以及生态补偿的资金来源、补偿渠道、补偿方式和保障体系,为全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提供方法和经验。
二、明确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四)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目的,以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理清相关各方利益关系为核心,着力建立和完善重点领域生态补偿标准体系,探索解决生态补偿关键问题的方法和途径,在实践中取得经验,为全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提供方法、技术与实践支持。
(五)基本原则
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付费。要明确生态补偿责任主体,确定生态补偿的对象、范围。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者要承担环境外部成本,履行生态环境恢复责任,赔偿相关损失,支付占用环境容量的费用;生态保护的受益者有责任向生态保护者支付适当的补偿费用。
责、权、利相统一。生态补偿涉及多方利益调整,需要广泛调查各利益相关者情况,合理分析生态保护的纵向、横向权利义务关系,科学评估维护生态系统功能的直接和间接成本,研究制订合理的生态补偿标准、程序和监督机制,确保利益相关者责、权、利相统一,做到应补则补,奖惩分明。
共建共享,双赢发展。区域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各利益相关者应在履行环保职责的基础上,加强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方面的相互配合,并积极加强经济活动领域的分工协作,共同致力于改善区域、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拓宽发展空间,推动区域可持续发展。
政府引导与市场调控相结合。要充分发挥政府在生态补偿机制建立过程中的引导作用,结合国家相关政策和当地实际情况研究改进公共财政对生态保护投入机制,同时要研究制订完善调节、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的政策法规,增强其珍惜环境和资源的压力和动力,引导建立多元化的筹资渠道和市场化的运作方式。
因地制宜,积极创新。要在试点工作中结合试点地区的特点,积极总结借鉴国内外经验,科学论证、积极创新,探索建立多样化生态补偿方式,为加快推进建立生态环境机制提供新方法、新经验。
(六)目标。通过试点工作,研究建立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矿产资源开发和流域水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生态补偿标准体系,落实补偿各利益相关方责任,探索多样化的生态补偿方法、模式,建立试点区域生态环境共建共享的长效机制,推动相关生态补偿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为全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奠定基础。
三、探索建立重点领域的生态补偿机制
(七)加快建立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
理顺和拓宽自然保护区投入渠道。加强与有关地方和部门的协调,推动完善政府对自然保护区建设的投入机制,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将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管护能力建设和基本管护费用,以及扶持保护区内原住居民进行生态移民的费用纳入相应层级的政府财政预算,推动建立各级自然保护区管护专项资金,加大对自然保护区的财政支持力度,提高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水平。加强自然保护区与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绿色团体、研究机构、企业、社区的交流,争取社会各界以各种方式参与和支持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拓展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的来源和渠道。
组织引导自然保护区和社区共建共享。积极组织自然保护区内及周边社区居民开展自然生态保护知识与技能培训,优先聘用保护区内及周边社区居民参加保护区的管护工作。通过资金、物质补偿、提供就业机会和优惠政策等形式,吸引和帮助自然保护区内的居民开展生态移民。引导保护区及周边社区居民转变生产生活方式,因地制宜发展有机食品、生态旅游等特色产业,增加就业机会,降低周边社区对自然保护区的压力。
研究建立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标准体系。根据各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的不同,评估保护区内居民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对维护保护区正常生态功能的基本建设、人员工资、基本运行费用、必须生态建设投入等生态保护投入和管护能力建设需求,测算保护区野生动物引起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全面评价周边地区各类建设项目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破坏或功能区划调整、范围调整带来的生态损失,及其对自然保护区生态效益的利用情况,收集与充实相关数据、信息,建立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标准的测算方法与技术体系。
(八)探索建立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机制
建立健全重要生态功能区的协调管理与投入机制。加强与有关地方和部门的协调,加强饮用水源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域的生态保护与建设,配合有关部门推动生态保护与建设资金、项目的整合与规范,支持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并对区域生态功能重要、生态保护建设任务重而经济发展受到制约的地区给予扶持和补偿。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重要生态功能区财税政策和管理政策改革,加大对重要生态功能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环境综合整治。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环境监测、评估,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质量评价体系。推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向重要生态功能区倾斜。加大重要生态功能区内的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在继续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工业污染防治的同时,积极采取控污、截污等多种手段,有效控制农村面源污染,促进城乡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研究建立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标准体系。在监测、评估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状况基础上,按照维护区域重要生态功能的原则,综合考虑居民公平享受公共服务、减少发展制约因素,以及保护自然资源、维持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等方面的需求,开展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标准核算研究,建立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标准核算方法体系。
(九)推动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机制
推动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长效机制。联合有关部门推动建立矿山生态补偿基金,解决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历史遗留和区域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补偿问题,以及环境健康损害赔偿问题,按照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担的原则加大矿山环境整治力度,“多还旧账”。现有和新建矿山要落实企业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做到“不欠新账”。改革现有矿山企业成本核算制度,将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费用列入矿山企业的生产成本。
研究制定科学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标准体系。各地环保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和完善矿山环境治理、生态恢复标准,科学评估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提出矿山环境整治和生态修复目标要求。要联合国土资源部门制定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工程,根据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成本,并考虑矿山企业承受能力与有关受损状况,合理确定提取矿产资源开发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保证金,以及征收矿山生态补偿基金的标准。联合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全面落实矿产资源开发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科学评价矿产资源开发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保证金和矿山生态补偿基金的使用状况。
(十)推动建立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生态补偿机制
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标准体系。各地应当确保出境水质达到考核目标,根据出入境水质状况确定横向赔偿和补偿标准。重点流域跨省界断面水质标准,依据国家《“*”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确定;其他流域跨界断面水质标准,参照有关区域发展规划和重点流域跨界断面水质标准,并结合区域生态用水需求评估确定。补偿标准应当依照实际水质与目标水质标准的差距,根据环境治理成本并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积极维护饮水安全,研究各类饮用水源区建设项目和水电开发项目对区域生态环境和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用水质量的影响,开展饮用水源区生态补偿标准研究。
促进合作,推动建立流域生态保护共建共享机制。搭建有助于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政府管理平台,促进流域上下游地区协作,采取资金、技术援助和经贸合作等措施,支持上游地区开展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引导上游地区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和生态经济,限制发展高耗能、重污染的产业。引导下游地区企业吸收上游地区富余劳动力。支持流域上下游地区政府达成基于水量分配和水质控制的环境合作协议。试点地区要积极探索当地居民土地入股等补偿方式,支持生态保护成本的直接负担者分享水电开发收益等流域生态保护带来的经济效益。
推动建立专项资金。加强与有关各方协调,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促进跨行政区的流域水环境保护的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流域上游地区的环境污染治理与生态保护恢复补偿,并兼顾上游突发环境事件对下游造成污染的赔偿。建立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效益评估与考核制度,促进全流域共同参与流域水环境保护。
四、加强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十一)合理选择试点地区
各级环保部门要选择具有一定条件和基础的地区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我局将按照国家“*”规划要求,结合《全国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的编制和实施,选择开展规范化建设的部级自然保护区和优先启动建设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在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和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改革试点工作的地区开展煤矿等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积极配合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推动开展跨省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工作。各地环保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生态保护重点工作,分别选择条件成熟的地区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
(十二)积极强化基础支撑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基础和核心问题是区分各利益相关者的环境保护责任,并评估资源开发、工程建设等活动的生态环境代价,建立生态补偿标准的测算方法体系。各级环保部门要结合试点工作,积极开展相关研究,区分试点地区的纵向、横向环保责任,提出试点地区生态保护和恢复的目标要求,明确生态补偿的主体、客体和标准测算方法,加强环境监测、检查监督能力建设,科学评估现有生态保护和建设投入的实际效果,为在不同范围内建立和落实生态补偿政策和制度提供基础支撑。
(十三)做好部门协调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与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协调,主动为推动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提供支持。配合相关部门积极探索各类生态补偿方式,推动开展环境资源费用制度改革,构建区域生态共建共享合作平台,增强财政转移支付的生态补偿功能。我局将结合试点工作中面临的实际问题,积极联合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相关指导意见、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推动制定确立生态补偿机制法律地位的相关立法,完善相关环境监管制度。各地环保部门也要结合本地实际联合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促进省域范围内生态补偿工作。
(十四)扩大交流与宣传
积极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充分借鉴国内外生态补偿实践经验,丰富生态补偿的内涵和措施体系。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普及生态补偿知识,积极宣传推广生态补偿的重要意义和成功经验,吸引国际组织、企业和社区居民参与试点工作,拓宽生态补偿的资金渠道。
保护生态的方法篇2
关键词:生态法益;刑法;法益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进步,但环境保护的效果、生态建设的成果与人民群众的期待还存在着较大差距。刑法对于生态法益的保护存在这样一种矛盾,即在对于生态法益保护的过程中存在执法严格却没有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前段时间,一则“大学生掏鸟”而被判十年重刑的新闻使得一件普通的刑事案件引起了社会的热议。事情的缘由是河南的一名大学生在暑期,因与他人共同猎捕16只鹰隼(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被判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而被一审法院判处十年有期徒刑。①该案是因为本案是否刑罚过于太重而引起热议,认为就是因为捕猎了16只鹰隼就判处10年徒刑,但是该案却引发另一个问题就是随着生态文明建设融入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个方面,因此生态文明建设迫切需要刑法对生态法益的有效保护,如何有效的利用刑法保护生态法益成为一个新的课题。
二、生态法益概述
法益(LegalInterest,德文Rechtsgut),即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和价值;刑法法益,是受刑法规范保护的利益和价值。②法益需要从三个方面去界定,一是现有法律条文有哪些?二是这些法律保护的对象是什么?三是保护的利益是什么?③只有从这三方面去解释,才能得出法益的科学内涵。因此对于生态法益的界定我们需要从上诉三个方面对生态法益进行限定。对于保护法益的相关法律法规。以保护资源环境为例,我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多部法律法规涉及保护环境资源。所以在保护资源环境中我国法律是有对该法益的保护的。对于保护的对象在制定法律法规时,首先要明确法律法规保护的对象,对于上述法律来说保护的对象就是环境资源,如野生动植物资源等。最后法益利益的内涵。在使用法律法规保护生态环境时,首先要分析保护生态环境的利益是什么。以环境资源为例,我们保护的利益就是生物的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稳定。通过上述分析,生态环境法益是受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保护的利益,保护的对象是客观存在的大气、水和土壤等生态本身,保护的利益是维护生态环境在“时间、空间和承载”三维尺度上的自然规律免遭破坏。
三、生态法益的刑法保护的必要性及其效果
(一)生态法益刑事立法保护的必要性
虽然我国刑法已经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将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迈出了生态法益保护的重要一步,但与日益严重的生态保护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相比,生态法益刑事法律保护的道路才刚刚开始,诸多侵害与威胁生态法益的行为还没有受到刑法的规制。生态遭受破坏与责任主体的责任还没有形成一个平衡,并且随着生态法益主体多元、内容丰富以及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除“污染环境”外,其它类型生态法益的刑事法律保护也将凸显出来,比如严重破坏自然生态的行为、严重虐待或侵害动物的行为、严重破坏气候的行为等。西方法治发达国家正在或已经建立起来的以“污染环境”行为规制为主、其它侵害生态法益行为的规制相配合的立体化生态法益刑事立法体系值得我们关注,也值得我们去关注。比如对于生态法益受侵害后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二)生态法益刑事立法的效果
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法益也处于变动之中,新的法益不断生成。对于良好生态环境需求的正当性越来越得到法律的认可,公民在生态环境领域享有的利益应被法律所保护已经成为大多数人的共识。公民个人的法益中不仅包括财产法益、人身法益等传统法益,也还应包括生态法益。而刑法作为最有效的保护手段之一。其在保护生态法益中有着独特的效果。
刑法的目的是在于保护法益其本质就是法益保护法,并且刑法保护生态法益主要是对人的正当利益的保护。对人类而言生态环境具有重要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等多种属性,能满足其多种需要。但不同的利益或需求在实现时往往针对同一种环境要素或环境要素的同一种功能,致使环境经济功能和生态功能之间、生态功能相互之间发生冲突。而刑法以保护人之权益为首要出发,在法益保护上也以保护人的法益为主要目的,通过刑法手段保护生态法益是对人在生态领域的正当利益的保护,这既是刑法在法益保护上的正常逻辑,也是生态文明先进国家刑法已经或正在承担的使命。充分体现了刑法对生态法益保护的成效。④
四、完善生态法益的刑法保护
生态法益的刑事法律保护是实现生态文明重要途径之一,也是建设中国特设社会主义国家所必然经历的过程。加强生态法益的刑事保护,促进刑事立法的生态化是生态法益刑事法律保护的起点,也是生态法益得到有效保护的重要支点。
(一)完善生态保护的刑事立法
虽然我国刑法已经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将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纳入法律规制,迈出了生态法益保护的重要一步,但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生态法益刑事法律保护的道路才刚刚开始,诸多侵害与威胁生态法益的行为还有待刑法规制。
(二)优化保护生态法益的刑事法律规制
生态法益与其它类型法益既存在紧密联系也存在重大差别。作为一种新型法益,生态法益与传统的人身法益与财产法益具有紧密联系。⑤以上述“大学生掏鸟”案为例,刑法对非法捕猎、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刑罚设置过重。刑法忽视了破坏动物资源的犯罪侵犯的动物法益具有可修复性的特点。笔者认为:对于此类犯罪,不能一味注重严厉的人身罚,而要注重添加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罚,并把这些财产用于动物法益的修复。”因此,在生态法益保护的法律资源配置上,我国刑法还存在着较大的优化空间。
(三)加强生态法益的刑法司法保护
我们知道刑法目的的实现不仅包括刑事立法对相关利益保护的法律设定,还包括通过有效的刑事司法使法益保护得以实现,因此有效的刑事司法对于生态法益的保护也是非常重要的,并且是生态法益刑事法律保护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加强生态法益的刑法司法保护也是生态法益刑事保护的重要一环。(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注解:
①参见(2014)辉刑初字第409号刑事判决书
②参见杨春洗苗生明:《论刑罚法益》,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6期,第12页。
③参见陈珊利子平:《生态环境法益探微》,载《求索》2015年第5期,第82页。
④焦艳鹏:《生态文明视野下生态法益的刑事法律保护》,载《法学评论》2013年第3期,第91页。
⑤焦艳鹏:《生态文明视野下生态法益的刑事法律保护》,载《法学评论》2013年第3期,第94页。
参考文献:
[1]焦艳鹏:生态文明视野下生态法益的刑事法律保护[J],法学评论,2013(3).
[2]杨春洗苗生明:论刑罚法益[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6).
保护生态的方法篇3
关键词:黄河三角洲;自然保护区;湿地;生态恢复
1黄河三角洲湿地管理现状
1.1法律不完善、现行政策对湿地保护实践的指导性弱
当前,我国统一的湿地立法存在诸如湿地范围界定、部门权力划分等一系列困难,对滨海湿地单独立法尚难开展。诸法之间的协调性较差,导致各地行政机关法律适用困难。在涉及黄河三角洲的政策性文件中,大部分是在宏观层面强调黄河三角洲保护的重要性,但是,如何保护或采取怎样的措施保护,有何种政策倾斜,文件中语焉不详,甚至未有提及,具体配套措施也不完善。现行政策对湿地保护实践的指导性差,导致有关政策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1.2保护管理能力薄弱、缺乏科学发展
长期以来,虽然经过土地清理整顿,但部分土地无法在短期内收回,破坏自然环境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特别是近两年一些地方出现了把湿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错误倾向,现有天然湿地面临着被开垦和改造的威胁。同时,湿地污染加剧。大量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的排放等不仅使湿地水质恶化,而且对湿地生物多样性造成严重危害。大量使用化肥、农药、除草剂,给湿地水体带来了严重污染。过度利用生物资源,导致重要的天然经济鱼类资源受到很大破坏,严重影响这些湿地的生态平衡,威胁其他水生物种的安全,造成滩涂湿地大面积消失。水资源不合理利用,一些地方忽视了湿地的生态环境用水导致湿地萎缩。
1.3湿地监管统一规划较弱,保护资金相对不足
从2008年开始国家每年都会对湿地恢复进行投资。但是,多数地方级湿地保护区没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这也制约着保护管理工作的开展。对湿地保护认识的不足,湿地资源的保护管理涉及多个部门,但没有把湿地作为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来对待。保护湿地、可持续利用湿地,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已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2对策
2.1完善湿地保护法律政策体系
我国应进一步完善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建设,借鉴国际上的优秀经验,形成与国际接轨而又符合中国国情的湿地保护专门法律法规。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湿地,有效地保护黄河湿地鸟类、动植物、水生生物资源,保持黄河湿地生物多样性。正确处理湿地保护发展与开发利用的关系,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部门主导与依靠各方面力量的关系。坚持积极保护、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原则,把湿地保护纳入各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计划。加大保护力度,坚持保护优先原则,强化天然湿地保护,制止随意侵占和破坏湿地行为,使湿地保护走上健康有序轨道。
2.2加强规划、科学发展
要保护和合理利用黄河湿地资源就必须大力发展生态经济,坚持市场导向,以增加湿地周边农民收入为核心推行结构调整,大力发展生态环境、生态经济,因地制宜地发展经济,满足湿地生物多样化的生存需要,实行严格审批发展旅游事业及其相关产业,特别是污染产业,使人与黄河湿地和谐相处,构建生态湿地。坚持以系统工程和综合治理的方法,确保湿地保护目标任务的落实。加快推进抢救性保护,在湿地生态脆弱地区抢救性地建立自然保护区,扩大湿地保护面积,调动各方力量共同做好湿地保护工作。把湿地保护纳入本地区生态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强化湿地保护。
2.3建立生态补偿制度
生态补偿涉及到各个主体间、各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关系,应该全面的考虑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以及地方特色。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应以公平为出发点,以生态效益为基础,补偿主客体的确定需遵循“受损者获得补偿、受益者提供补偿”的原则。湿地保护可能对当地农村经济与精神文化和农民心理等社会利益造成一定影响,具有明显的外部效应。在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同时,应兼顾当地农民的各方面利益,对其进行有效地补偿,使保护区建立的外部性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2.4加强湿地保护宣传与教育
我国湿地保护工作起步较晚,湿地的概念、功能和保护的意义对广大群众来说还比较陌生,对其必要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因此,需要经常、持久、广泛的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提高全社会的保护意识,争取全社会的关心、支持和了解,发动公众参与湿地保护工作,合理利用湿地。
3总结
湿地对我们的生存环境有着积极的作用,对我们的经济发展、环境改善及生物的多样性有着重要影响。保护湿地生态,既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也是保护我们生存环境的需要,我们在生产生活中,必须及时发现问题,实现保护区退化湿地生态的恢复。
保护生态的方法篇4
【英文摘要】Thewetlandecosystemmanagementisaimsattheecologyprotectionthesystemcompoundmethodutilization,isarealizationwetlandsustainabledevelopmentbasicway.Thisarticleelaboratedourcountrywetlandpresentsituationandtheecosystemmanagementsurvey.Thenanalyzedthelegalmatterwhichinthepresentwetlandmanagementprocessexists,thatproposesthesolutionwetlandprotectionquestioncountermeasure.
【关键词】湿地;生态系统管理;生态学
【英文关键词】wetland;ecosystemmanagement;ecology
【正文】
湿地是地球上有着多功能的、富有生物多样性的生态系统,是人类最重要的生存环境之一。2008年7月,环境保护部制定出《全国生态功能区划》,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生态文明观念,维护区域生态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其中,湿地生态系统以承担着生物多样性保护、洪水调蓄、水源涵养等多项重要职能,成为其中的重要部分。
一、湿地及生态系统管理概述
(一)湿地的概念及功能
1、湿地的概念
国际湿地公约采用广义的湿地定义,指不问其为天然或人工、常久或暂时性的沼泽地、湿原、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带有或静止或流动、或为淡水、半咸水或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水域。这一定义包含狭义湿地的区域,有利于将狭义湿地及附近的水体、陆地形成一个整体,便于保护和管理。
1994年,《中国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会议将湿地定义为“处为陆地和水域的交汇处,水位接近或处于地表面,或有浅层积水,一般以低水位时水深2米处为界,并且具有以下特征:①至少周期性的以水生、湿生植物为植物的优势种;②底层土主要是湿土;③在每年的生长季节底层地被淹没4个月以上”。
湿地是一个半开放半封闭的系统。一方面,湿地是一个较独立的生态系统,它有其自身的形成发展和演化规律。另一方面,湿地又不完全独立,它在许多方面依赖于相邻的地景系统,和它们发生物质和能量的交换,也影响邻近系统的活动。具体到其发育史上,湿地源于其它生态系统,又演变成它种生态系统。
2、湿地的主要功能
(1)调蓄水源、净化水源。湿地地区多地势低洼、地域广阔、且与河湖相通,盛水季节可承纳上游或周边来水,蓄洪排涝;枯水季节可向下游或周边地区提供抗旱补给水源;平衡湿地与周边地区地表和地下的水量。湿地中生长、生活着多种多样的植物、微生物和细菌,当湿地水体中被泄入有毒有害的工业、农业或生活废物、污水时,湿地生物对此有较强的过滤作用,使流出湿地的水体水质得到净化。
(2)保存物种、野生动物栖息。湿地环境为多种野生动植物提供了生活、生长的特殊生境,使这些物种能够在不受人为干扰的天然环境中,不改变其基因性状地正常繁延、生存。天然湿地是较少受到人类活动干扰的一块净土,这里不但是水生动物赖以生存的优良场所,而且也是野生动物、尤其是鸟类越冬、觅食、繁殖的场所。目前,世界上许多珍奇鸟类均生活在湿地环境中。
(3)调节气候。湿地水面、土壤和植被的存在,形成了湿地特有的局地小气候。湿地的存在了空气湿度,缩小了湿差,降低了大气的含尘量,可使气候变得湿和、清爽。
(4)水产品养殖。无论是沿海湿地还是内陆湿地,由于入海入湖河流还夹带来大量营养物质,给鱼虾贝等水生动物的生存提供了大量的饵料,因此湿地也就成了水产品养殖的优良场所。
(二)我国湿地的分布情况
我国湿地类型多、面积大、分布广。其总面积达6584万hm?,占世界湿地面积的11.9%,仅次于加拿大、美国和俄罗斯,居世界第四位。其中,天然湿地约为2594万hm?,包括沼泽地约1197万hm?,天然湖泊约9l万hm?,潮间带滩涂约217万hm?,浅海水域270万hm?;人工湿地约4000万hm?,包括水库水面约200万hm?,稻田约3800万hm?。根据植被和地区差异,我国湿地可分为8个主要区域:东北湿地,华北湿地,长江中下游湿地,杭州湾北滨海湿地,杭州湾南沿海湿地,云贵高原、秦岭以南山地丘陵湿地,蒙新干旱和半干旱湿地,青藏高原高寒湿地。全国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都建有湿地保护区,部级湿地保护区有300多处。
(三)湿地存在的问题
1、湿地面积日渐萎缩。从上个世纪中期开始,我国天然湿地的面积急剧减小,大量天然湿地转变成农用耕地或城市建设用地,削弱了湿地调蓄和缓冲功能,严重助长了洪水泛滥。
2、湿地污染日益加剧。污染使湿地水质变坏、生态系统恶化,生物多样性受到破坏,越来越多的生物物种特别是珍稀生物将会随着污染的加剧失去生存空间而濒危或灭绝,种群的延续将因此受到极大的威胁。湿地污染主要由大量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的排放,油气开发等引起的漏油、溢油事故,以及农药、化肥引起的面源污染等原因所致,且污染日趋严重,尤其在东部沿海、长江中下游湖区、东北油区及东部人口密集区的库塘湿地表现得最为明显。
3、人为破坏湿地自然生境。在开发利用湿地的过程中,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划管理,导致湿地动、植物生存环境被人为改变,使湿地原有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有序性被破坏。湿地上游水利工程的建设,特别是大型水库的建设,不仅要淹没数以万计的农田,而且使江河的天然生态系统被打破,导致某些生物丧失其生存场所,濒临灭绝。
4、湿地管理体制混乱。由于国家尚无对湿地保护和利用的总体规划,湿地的保护管理、恢复改造、开发利用和执法监督等存在多头管理、责任不清等问题,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因在湿地保护、利用和管理方面的目标不同、利益不同而各自为政、各行其是,造成许多部门之间的矛盾,出现问题也难以协调和解决,严重影响了对湿地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5、湿地保护投入不足。资金严重不足是湿地保护与管理工作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在湿地调查、建设保护区及示范区、污水治理、湿地监测、湿地研究、人员培训、执法能力与队伍建设等方面都缺乏专门的资金支持。由于全国湿地保护经费投入严重不足,致使保护管理工作举步维艰。建国以来,我国湿地保护总投入不足2亿元,目前平均每公顷湿地投入不足5元,地方级湿地保护根本没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严重地制约了保护工作的开展。
(四)生态系统管理概述
1、生态系统管理的概念
生态系统管理就是要运用系统工程的手段和人类生态学原理去探讨这类复合生态系统的动力学机制和控制论方法,协调人与自然、经济与环境、局部与整体问在时问、空间、数量、结构、序理上复杂的系统耦合关系,促进物质、能量、信息的高效利用,技术和自然的充分融合,人的创造力和生产力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2、生态系统管理的特征
(1)综合性。从管理主体角度看,实行跨部门、跨区域、多元管理主体相互协调配合的联合管理方式;从管理方法与手段来看,注重运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从生态、社会、经济、法律和政策等方面因素出发进行有效的管理;调整机制上,综合运用行政、市场和社会相结合的调整机制。
(2)区域性。生态系统具有结构的复杂性和功能的多样性。从生态系统的这一特性出发,按照结构和功能进行有针对性的区域性管理也是符合生态系统管理的宗旨的。在实施生态系统管理时应充分考虑个体生态系统的区域特性,考虑个体生态系统所组成的独特的自然、人文、社会、经济条件组合,在此基础上,进行有效管理。
(3)灵活性。生态系统管理是一种适应性管理方式。尽管该方法注重从生态系统的整体性角度进行有效的管理,但也承认各生态系统的个体差异性。生态系统的动态性导致生态系统具体形态的多样化,因此,管理计划和方式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以便管理策略能对出现的新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二、我国湿地管理法律现状
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4年制定,1996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制定,2002年修正)等多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3)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多部行政法规,《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和《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等多部地方法规,以及《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5)、《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7)、《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和《上海市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03)等部门规章、地方规章构成的湿地保护法律体系。
我国湿地存在的一系列严重问题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为加强我国湿地资源的保护管理,2004年国务院批准并颁布了《全国湿地保护工程实施规划》,这是我国湿地保护工作的一个里程碑。《规划》规定:到2030年,我国湿地自然保护区要达到713处,国际重要湿地要达到80处,90%以上的天然湿地得到有效保护,完成湿地恢复工程140万hm?,建成53个国家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示范区,形成较为完善的湿地保护管理和建设体系。使我国的湿地保护和利用进入良性循环,充分发挥湿地生态系统的功能和效益,实现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要实现《全国湿地保护工程实施规划》规定的目标并不容易,应针对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从多方面着手,把湿地保护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完善湿地生态系统管理法律制度
(一)坚持遵循的原则
1、和谐与平衡原则。湿地生态系统管理是维持湿地资源与维持依赖于湿地资源的社会经济系统之间的一种平衡,即要求湿地生态系统功能与人类利用的需求相平衡。此外还需要平衡那些来自不同利益集团需求的冲突,也要权衡那些人类和其他生物与非生物环境适宜关系的各种供选择的方法。生态的可持续性是以社会的可持续性为前提,生态系统管理只有在人类的福利得到保证的情况下才是有效的,因此构建和谐社区,提倡公众参与及合作决策,平衡各方利益是管理过程中要遵循的基本原则。
2、全面规划、合理利用原则。人们在开发利用湿地资源时,必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为人类社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预留一些空间,使之永远为人类所利用。自然资源的有限性、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不仅日益显著,而且已对人类造成空前的浩劫。因此在开发和利用湿地资源的同时,要充分考虑湿地的负载能力,使之不致恶化。
3、污染、破坏者负担原则。主要是追究在湿地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肇事者的责任,即谁破坏了,污染了湿地,谁就应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从公平的角度来看,不能让破坏了湿地资源或者损害了湿地环境的人不受到任何不利的后果。
4、国家干预原则。是指国家为了确保可持续发展的贯彻和实施,利用政策、经济、法律等措施对开发利用湿地资源的活动进行干预以达到保护和合理利用湿地资源的目的。包括行政、经济、法律方面。各种行政措施和经济措施上升为湿地资源保护法的高度上,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从而干预和管理就成为法律。为此,国家客观调控原则便成为了一项湿地立法中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
(二)改进管理方法
1、跨部门管理的方法。通过跨部门管理来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同时也是整合生态系统保护和系统内自然资源利用的必然要求。建立湿地保护管理的多部门协调机制,以实现保护管理的政令畅通和良性互动,如湿地生态系统管理中的部门协管制度就是很好的例证。由于湿地生态系统包含水、草场、林木、农田、各种动植物等多种生态要素,根据对湿地主管部门职责的规定,各级林业部门有权对湿地生态系统进行监管执法,水利、草原、农业、环保等部门对湿地生态系统内相关生态要素也有管理职权。为了有效管理和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就要建立由林业部门统一协调、各主管机关共同管理的机制。
2、跨行政区域管理的方法。通过跨行政区域管理来保护生态系统,是生态系统结构多样性和功能多元性的要求,也是整合生态系统保护和区域综合管理的体现。要根据政治体制、区域政府行政能力、文化历史背景、资源习惯利用方式和传统管理模式等多种因素做循序渐进的机制安排,包括法律、法规、地方规章和政策的安排,上一级行政首长领导下的协调机构安排,以及区域政府之问长期或短期的协调和合作机制安排。
3、科学研究与管理制度相结合的方法。现代自然科学研究为生态系统的保护奠定了坚实的技术、理论基础,也为生态系统的管理制度提供了切实的方法论指导。生态系统管理不同于一般的社会管理活动,其终极目标也是为了实现与自然生态规律的协调一致。清洁生产、功能区划等建立在科学研究基础之上的现代生态系统管理制度则实现了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和谐统一。因此,只有建立在科学研究基础上的生态系统管理制度才是最为合理、有效的管理制度。
4、行政手段、市场手段和公众参与相结合,侧重公众参与的方法。行政手段、市场手段和公众参与相结合是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重要方法。在传统的资源管理方式中,行政手段和市场手段起主导作用。但是,在经济、社会、环境管理活动中,行政手段和市场手段的弊端也逐渐暴露了出来。公众参与的方式是社会法部门兴起与社会调整机制变革的重要产物,对于克服行政手段和市场手段的缺陷有重要的补充作用。而且,在现代生态系统管理中,公众参与的方式也是现代民主与法制的重要体现,将越来越成为重要的管理方式之一。
(三)健全法律体系
在整个法律体系层面上,借鉴有关先进国家相关法律体系的配套完善的经验,对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等部门法在环境保护方面进行配套拓展。行政法方面,制定全国湿地保护条例和各地方湿地保护条例,要改造与完善一个当前的生态管理行政系统以适应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需要,强化行政机构的环境管理职权和责任,强化环境行政行为合法化的司法审查。通过对各个法律部门的调整,最终形成以宪法关于环境保护规定为基础、以综合性环境基本法为核心,其他相关部门法有关环境保护规定为补充的完备法律体系。这样才能有效改变环境保护法力不从心的局面,保证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有效实施。
参考文献
1.王小钢《湿地保护立法历史评估、现状分析和发展预测》
2.焦盛荣《“综合生态系统管理'与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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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陈洁《典型国家的草地生态系统管理经验》世界农业,2007(5)
6.林群、张守攻、江泽平、雷静品《森林生态系统管理研究概述》世界林业研究,2007(4):3—8
7.王凤远《对建立我国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法律制度的思考》南都学坛(人文社会科学学报),2007(9):95—96
8.蔡守秋《论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3)
保护生态的方法篇5
【关键词】历史保护区;生态博物馆;区域保护
1历史保护区
法国是一个遗产保护起步较早的欧洲国家,一些文化保护的理念和方法以及法国政府颁布的一些法律条文都在世界范围内起到了表率的作用。从保护的技术、保护的的了立法、保护的观念上无不处在世界领先地位。
在保护的立法方面,国家的立法保护始终是法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遗产的概念,随着立法的完备而逐渐得到完善,保护的内容和保护的范围都得到了相应的扩展。法国也是最早采纳了整体保护的理念,对本国的历史、自认文化遗产实行区域保护的国家之一。法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分为三个层次:历史建筑及周边地区、历史保护区、建筑城市和风景保护区。目前,法国被列为保护的区域占国土面积的6%。1887年,法国颁布了《历史建筑保护法》,首次对“历史建筑”做出了法律上的解释,并且明确指出了政府干预的范围。在此基础上,法国政府1913年颁布了《历史古迹法》,此法律了开启了以“历史建筑”为核心历史遗产保护实践,并且根据历史建筑的不同价值,明确了两种级别的保护方法:一种是列入国家保护的历史建筑;一种是等级注册的历史建筑。这种以单体建筑为保护工作重点的措施抑制延续至今,根据不完全统计,法国目前已有40622处历史建筑被列为国家保护和等级注册历史建筑。随着保护实践的开展,1930年通过了《场地及自然景观保护法》,将历史遗产的保护方法扩展到自然景观领域,和1913年法律一样场地及自然景观的保护也分为:列级保护和登记注册两种,目前每年约有20个新的场地被列级保护。随着保护时间的深入以及保护中所面对的实际问题,人们开始意识到一味的只是保护单体建筑史不全面的,建筑与环境、历史文化之间血肉相连的关系使得环境的保护与单体建筑的保护一样重要。于是在1943年的《历史建筑及其周边环境》法律中,明确了以历史建筑为中心半径500米的额保护范围。“当一座历史建筑被确定以后,无论是列级保护还是等级注册保护,对其周边环境的保护就自动生效。”将“环境”的概念加入到遗产保护的理念中,是法国遗产保护的一次创举,在此基础上1962年,法国通过了历史保护区的法令,也称为马尔罗法令。因为在实际的并保护中1943法律中所限定的500米管控范围并不能真正保护历史遗产的整体风貌起不到保护的作用,于是法国根据国家遗产分布的实际状况,综合评定遗产的各项价值后,划定了“历史保护区”。保护区是“体现了历史、美学的特征或者从本质上足以对其整体或者部分建筑群进行保护、修复和价值重现”的区域。至200年,全法共有100个保护区。保护区建立的目的基于两点:通过建立一个法律的保护机制来避免或者阻止在历史街区中可能造成的不可挽救的损失;通过特殊的运行机制来保证历史的、建筑的、城市遗产的品质,并且改善老住宅的设施以保证其中的生活品质能够满足现代化的标准。
法国的历史保护区体现了法国遗产保护的有点:集中中央集权式管理、明确的立法体系、科学的规划编制、广泛的群众参。法国保护区制度的实际也证明:扩大整体保护范围、结合相应的保护法规对城市区域性特色和环境的保护的整体性区域保护实践是正确的。
2生态博物馆
生态博物馆产生于“新博物馆运动”的背景下,二战后西方发达工业国家的民众以及第三世界国家的人民开始重新发现小地方“部落”的文化和社会价值,社区居民根据对于本社区文化的认同和尊重,自发的参与到博物馆建设中来。最早在斯堪的纳维亚地区和罗马尼亚出现了多个户外式的博物馆,以展示性的新方式来说明社区居民对于自身文化的新需求,即重视传统社会的特性,尊重本地区文化的真实性。20世纪中期,美国出现“邻里博物馆”,墨西哥出现了“综合博物馆”,这些都为生态博物馆的产生提供了理论准备和实践经验。根据生态博物馆发起人之一雨果•戴瓦蓝(HuguesdeVarine)的论述:1971年国际博物馆协会在巴黎举行,非洲和拉丁美洲的代表强烈要求,建立发展非欧洲式博物馆模式的愿望,在大会上,“生态博物馆”一词被认可,为了在博物馆机构中涵盖与自然和人类生态相关的博物馆,以此响应了在瑞典斯德哥尔摩1972年召开的联合国环境大会的国际辩论主题。1972年召开的国际博协讨论会上对生态博物馆确定了更为准确的解释,并且和区域性和社区性博物馆相关联。1973年,法国建设了克勒所――蒙锡生态博物馆,是世界范围内第一座真正意义上的生态博物馆。区别与先前的静态、孤立的陈列式保护,生态博物馆的保护模式很好的将时间与空间、动态与静态进行了有机结合,使得自然、文化遗产处于保护的原生环境中,重视了社区、文化、精神、自然和区域的紧密联系。这种创新和实践,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在保护范围上,生态博物馆突破原有孤立静止的做法,将文化遗产的保护扩大到了遗产所存在的社区,遗产保护有了明确的地域限制和范围,将文化与其存在的空间很好的联系起来,确保了遗产的真实性;在保护的内容上,生态博物馆将社区的自然遗产、文化遗产(有形遗产与无形遗产)以及生态环境纳入到一个系统中来,特别是重视了社区所拥有的无形文化遗产,考虑到了文化与自然之间的相互关联,强调生物、文化的多样性。正如雨果•戴瓦兰所说:“对于英语前缀eco用于生态博物馆(ecomuseum),既不是指经济(economy),也不是发指的生态学(ecology),其本意是指社会环境均衡系统:社区或者社会,人是其中存在的核心部分,人类活动以及进城。”从这个层面上说,生态博物馆的实践,是遗产保护的一次飞跃,寻求人、自然、文化的真正和谐与有机统一,才是遗产保护的真正目的所在。
参考文献:
[1]张凡.城市发展中的历史文化保护对策.[M]东南大学出版社,2006.
[2]张凡.城市发展中的历史文化保护对策.[M]东南大学出版社,2006.
保护生态的方法篇6
一、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的现状
青海湖流域位于青藏高原东北部。地处青海省西部柴达木盆地、东部湟水谷地、南部江河源头与北部祁连山地的枢纽地带,是连接甘肃河西走廊、、新疆的通道,是青藏高原东北部具有特殊生态功能的重要的自然地理区域。青海湖流域的湿地类型主要有湖泊湿地、河流湿地、冰川湿地、沼泽湿地、泉水湿地等5种类型。除青海湖以外,青海湖流域面积大于0103km2的湖泊有70多个,其中面积大于013km2的湖泊有20余个。大于1km2的湖泊有12个,主要分布于流域西北部的布哈河河源地区和东南部的湖滨地带。其中分布于西北部的多为淡水湖,共7个,有水面积20171km2;分布于东南部的多为咸水湖,共5个。[1]流域内的青海湖,是维系青藏高原东北部生态安全的重要水体,是阻挡西部荒漠化向东蔓延的天然屏障。湖面面积4186km2,湖面海拔3192177m,平均水深16185m。是区域内最重要的水汽源和气候调节器,同时还是生物多样性与生物种质基因较为丰富的重要地区之一。青海湖流域是青藏高原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地区之一,湖区现有鸟类164种,兽类36种,两栖类动物2种,爬行类动物3种,各种鱼类6种,分别占青海省动物资源种类总数的55182%、3519%、2212%、4218%和1017%。青海湖区的气候、环境条件和水体条件孕育了独特的鱼类资源)))高原裸鲤。它是水禽的集中栖息地和繁殖育雏场所,是极度濒危动物)))普氏原羚的唯一栖息地。青海湖自然保护区是我国8个鸟类自然保护区之一,这里的棕头鸟、鱼鸥、斑头雁、鸬鹚、赤麻鸭、黑颈鹤、大天鹅等十余种候鸟的数量曾达10余万只,它们的集中分布地)))鸟岛是流域内最著名的旅游资源之一。鸟岛、海心山、海西皮、三块石、沙岛等连同湖区四周美丽的草原、人文景观和历史遗迹,共同构成了独特的高原旅游资源。1994年被国务院批准为部级重点风景名胜区;2005年青海湖又被评为我国最美的五大湖之一。可是,近几十年来,青海湖水位持续下降,湖面面积逐渐缩小。据资料统计,自1959年至2004年的45年间,青海湖水位从海拔3196155m降至3192177m,蓄水量由86913亿m3降至69017亿m3,湖面面积由原来的454813km2缩小到4186km2,分别下降了3178m,17816亿m3和缩小了36213km2。尽管从2005开始,青海湖水位有所上升,水域面积也扩大了一定面积,到2008年,青海湖的面积达到4317km2。但随着气候变暖导致天然高山冰川和永冻层融化速度加快,流域内生态系统的退化趋势仍不容忽视。究其原因,除气候变化无常等自然原因之外,还有人们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违背自然规律,盲目开垦天然牧场、乱砍滥伐等人为因素。[2]气候暖干化是自然因素中最重要的因素。全球变暖势必影响到流域内的气温变化,上世纪90年代初期比50年代后期气温上升015bC;干旱发生率由上世纪70年代、80年代的三年一旱,到90年代,出现了四年重旱、一年轻旱的频率。研究证明,在降水量不变的前提下,气温升高4bC,则径流量减少15%左右。近几年,青海湖流域年平均气温、年蒸发量分别以0122)))0135bC/10a和108m/10a的速率升高和增大,加上降水量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出现减少趋势,使地表径流量出现明显的减少。湿地、河流水份补给不足、泉水涌水量下降、沼泽面积缩小,土壤含水量下降,沙化、盐碱化程度增加,原生植被中湿生、水生植物逐渐向中生、中旱生和旱生植物演替,植物种群结构和种群数量明显趋向简单和减少。[3]另一个原因是人类的活动所致。人类不顾当地的气候条件、不保护原有极其脆弱的植被资源,疯狂地向大自然进行掠夺式的滥垦、滥伐、滥牧,使固有的植被大量损失。据调查,近五十年来,环湖人口增加了313倍,耕地面积增加了20多倍,牲畜增加了3倍。大面积草地开垦成耕地,广种薄收的落后经营方式,使耕地长期,风蚀水蚀,加剧了土地沙化进程。长期超载放牧是近年来草地退化、沙化的重要原因。据研究,湖区草场的理论载畜量为346151万羊单位,而目前载畜总量为584156万羊单位,超载6817%。目前湖区草地退化面积达6517万hm2,占草场总面积的3419%。[4]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起,掠夺性的开发垦荒开始了。进入90年代,被激进环保主义者称为/罪恶黄花0的油菜又煽起了追逐经济利益的狂潮,短短几年时间,上马了18个国营农场,环湖开垦了30万亩地,地方上也同时垦荒5万亩。为了浇地,大部分河流被筑坝截断,以致于数次发生青海湖裸鲤在回游产卵河道被阻隔,陈尸50厘米至1米厚的惨剧。青海裸鲤又多年被过量捕捞,资源量已减少至不足早期的十分之一,导致鸟类的食物每年以近千吨的速度锐减,威胁到鸟的生存。水量减少,还导致水质含盐量和pH值上升,水生饵料生物和鱼类的生存繁衍遇到恶性影响。[5]近年来,随着青海旅游业的开发、发展,到青海旅游的人数逐年增加,旅游潮带来的湖区及周边旅游无序开发、过度开发、乱建设施,以及人们的环保无意识造成的污染,也给青海湖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二、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法律保障机制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针对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相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大对人为活动的干预,诸如加强宣传教育、加大对流域生态环境的监测力度、加强科学研究等,[6]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而就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措施方面,从目前的现状看,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6、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6、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6、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6、5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6、5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6、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6、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6、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6、5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6等。地方性的法规主要有:青海省有关5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6、5青海湖部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6、5青海省草原承包管理办法6、5青海省草原防火管理规章制度6、5青海省草原补修费征收管理办法6、5青海省人民政府禁牧令6,以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封湖育鱼、全面禁捕等相关的法规、规章。这些法律法规,对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尤其是5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6的实施,对加强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针对性,遏制流域内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的趋势,作用尤为显著。例如,5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6中明确规定,在青海湖流域内经批准建设的工程项目,在批准的取土地点和范围内,就采取先移植草皮,逐段取土填埋、恢复地表植被的方法施工。建设单位必须保证植被的有效恢复,未按要求施工的,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植被,并处以5000)10000元以下罚款。非法捕捞青海湖裸鲤等水生生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捕捞工具、捕捞物和违法所得,处以捕捞物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对生态脆弱区中度以上退化草原实行封育或禁牧措施,对轻度退化的草原实行休牧或限牧,保护草场植被。禁止非法捕猎、揭巢拣蛋、捕捉幼鸟。禁止在草原上随意取土采沙,擅自开辟施工便道。禁止在湖泊、河道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堆放、弃置和处理固体废物、油料和含有病原体的废水及残液等有毒有害物质。[7]这为保护青海湖流域及脆弱的生态环境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本身存在的不足,导致对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也必然存在缺陷,也很难从根本上解决人为原因造成的对流域内生态环境的破坏。主要表现为:第一,自然资源及其生态环境的保护在环境基本法中的缺失,导致对青海湖流域特定生境的立法缺乏应有的规范指引性。我国现行的5环境保护法6囿于当时的历史背景,从基本原则、制度到法律责任等,皆偏重于污染防治,缺乏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原则和有关制度的支撑,对破坏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缺乏规定。而在现有的立法中,自然资源大多是以单行法为主且多采取部门立法形式,林业、农业、矿产、草原、渔业等资源部门负责对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但这些部门大多是资源的开发利用部门,面对开发利用与保护双重责任,而资源的开发利用显然又有着明显的经济利益驱动,资源管理部门往往容易陷入/重开发利用,轻资源保护;重经济效益,轻环境效益;重部门、局部利益,轻整体、全局利益0的误区,进而导致了资源的无偿占用、掠夺性开发和浪费严重的现象加剧。[8]这与基本立法相关制度的缺失有着必然的联系,也使得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立法活动在基本精神和原则上缺少了上位法的相应指引和必要的参考。第二,由于生态保护和自然资源利用相关立法的模糊界定,导致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实际上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在自然资源立法相对缺乏的背景下,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规范还没有引起立法者们的足够重视,即使在一些法规中流露一些生态环境保护的用意,也往往是从自然资源保护的角度来谈,将生态环境等同于自然资源,保护方法也无二至。例如,我国现行的5森林法6经过修正后对森林生态保护的认识在不断提高,但是还没有具体的、可适用的森林生态保护条款,实践中的生态保护措施一直在为森林开发利用让路,所以有人认为我国现行5森林法6的主要内容体现的仍然是/木头0林业。[9]5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6即是在这种不加区别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如该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促进生态与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0该条例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大部分都属于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由此,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实际上也就变成了单纯的青海湖流域自然资源的保护。第三,即使在自然资源保护的相关法律规范中包含有生态保护的内容,但由于其立法目的追求经济价值的实现,使得对青海湖流域自然资源保护缺乏整体生态价值的衡量,进而影响流域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如上所述,由于生态保护与自然资源的保护不能明确的区分,导致青海湖流域是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还是以资源的开发为主成为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虽然自然资源是生态环境的基本要素,但生态的保护和自然资源的保护所反映出的立法态度是有差异的。通常人们在界定自然资源法时都认为,它是指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0]而生态保护法则是指,以防止人为原因造成生态系统破坏,以保存生物的多样性为目的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1]两者的主要区别表现为,前者的目的是强调如何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追求自然资源可为人类永续利用的经济利益和价值。后者是将自然资源作为环境要素加以保护,追求包括自然资源在内的整体环境要素的生态价值。但从5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6的相关规定中,我们所能体会到的立法意图是,如何在对青海湖流域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过程中完成生态环境的保护。如该条例第二条规定:/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管理、开发、建设、生产、科学研究、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0可见,其所追求的生态价值,只能通过对自然资源的保护所产生的反射利益间接达到。但事实上,这种反射利益在具体实践中根本不可能体现出来,进而导致青海湖生态环境恶化的问题依然存在。第四,管理体制缺乏科学性,政出多门,但又职责不清,使得流域内生态环境的保护难以产生预期的效果。作为部级的自然保护区,青海湖流域开展生态保护较早,但是,实际管理保护的成效却不尽如人意。一方面,我国对自然保护区是以土地管理为主还是以生态环境的完整性为主,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5自然保护区条例6第21条规定/国家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0。对于自然保护区的这种建制,实际上是以行政地理为基础建设自然保护区,忽视了保护区的自然地理特性,容易造成人为边界,使得自然保护区破碎化,不利于管护工作的开展。[12]另一方面,由于管理政出多门,职能交叉重叠,一旦出现问题很难找到真正解决问题的部门。例如,5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6第四条中规定,对于湖区生态环境的保护与经济建设和农牧民利益的关系,全面规划,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这种管理体制表面上看起来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实际上,由于业务分隔而管理职能重复交叉,很多部门经常从部门利益出发,对本部门有利可图的,往往相互争夺审批、发证、收费、处罚、解释等权限,而无利可图的则往往无人愿意负责,互相扯皮、推诿,人为造成许多工作漏洞,使青海湖区生态环境保护的效益降低。第五,责任追究机制的不健全,对破坏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的行政行为缺乏处罚的相应法律依据,导致对于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的破坏行为无法得以真正有效的遏制。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是全社会的责任,不仅要规范环境利用行为人的行为,追究其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后的法律责任,同时也是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和责任,当相关的管理部门没有尽到相应的责任时,也应该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但遗憾的是,从国家环境基本法到有关自然保护区的相关法律规范再到具体的5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6,都缺乏对行政管理者如不履行其职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法律责任主要是针对被监督者的,其结果造成许多法律法规的规定形同虚设。相关部门为了部门利益而没有贯彻条例中规定的生态保护的措施时,不必承担什么法律后果。只知行其权,而不用负其责,在执法经费紧张,而违法成本为零的情况下,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的有效开展就会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