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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监督职能特征(6篇)

来源: 时间:2024-07-10 手机浏览

会计监督职能特征篇1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俞文

众所周知,在世界各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模式中,主要有以英美法为代表的一元制结构和以德国法为代表的二元制结构。简单地说,所谓一元制结构,就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董事会与监督机关监事会合而为一,只设董事会,而在董事会之下选任最高执行长官(CEO)负责经营,设立以独立董事构成的监督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二元制结构则是将业务执行机关的董事会与监督机关的监事会分立,使其职责分明,各司其职。二者的优劣,可以说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二元制着重于监督的独立性,而一元制强调的是监督的及时性以及及时监督之下的经营的高效率。不过,从采用两种不同治理结构的代表国家的实际效果来看,二者很难分出伯仲,可以说有异曲同工之妙。事实上两种模式确实也有趋同的倾向。或许正因为如此,目前采用这两种不同治理结构的国家中间并没有哪一个国家要放弃自己的模式而改用另一模式的动向。

不过,倒是有些国家为了能两种治理结构都“为我所用”,就将两种模式同时规定在法律中,允许公司通过章程选择其中的一种模式作为公司的治理模式,这就是所谓可选择式公司治理结构模式。法国是这种模式的代表。①日本从2004年开始也走上了与法国一样的路,只是日本的可选择式治理结构中的一元制和二元制自有特色。

日本公司法向来被认为是当年中国制定公司法时的主要参照,因此,本文希望通过考察日本可选择式公司治理结构的采用背景和特点,以期找到可供我们借鉴的有启示意义的东西。

一、日本二元制结构的特征和2002年商法修改

介绍日本二元制公司治理结构内容的文章国内报刊上已有很多,在此毋庸赘述,但为了下文论述的需要,还是有必要简要介绍其基本特征。

尽管日本现行商法自1898年制定以来经过数十次修改,但二元制的公司治理结构基本未变。根据日本商法的规定,公司的机关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资本金在5亿日元以上或者负债总额在200亿日元以上的大公司)构成。股东大会最主要的职责之一是选任董事和监事;董事会由代表董事和一般董事构成,代表董事具有业务经营权,且可以不限于一人,董事会具有业务决策权,同时具有监督代表董事和其他董事的权利;监事会至少由3人监事组成,其中必须有独立监事和由监事互选出的常勤监事。

日本学者普遍认为,二元制结构中董事会的构成特点源于美国法,是在日本原有的公司治理结构上嫁接了美国法关于董事会的规定,其目的就是希望通过强化董事会对代表董事的监督权而提高监督效果。但是这一做法也受到一部分学者的批判,认为这一做法不但没有实现原来的设想,相反由于董事会既作为业务的决策机关又作为业务的监督机关,结果导致董事会与监事会的职责发生重叠,使二者职责不清;同时被监督者的代表董事又是监督机关的成员,这样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自己监督自己的矛盾。②而美国公司法上董事会的基本特征是,董事会的成员必须有一半以上的独立董事,且董事会下设的监事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报酬委员会等也必须由一半以上的独立董事构成,各委员会各司选任、监督CEO之职。

另一方面,包括中国国内许多学者在内,许多人常常将日本的二元制与德国模式相提并论,甚至将二者混为一谈。其实,二者也有本质上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的最主要特征是监事会的共同参加制度,即监事会中职工监事的人数至少占一半,并且董事会中必须至少有一名职工董事;同时,董事的选任权不在股东大会而在监事会,且必须是通过监事会的绝对多数选任。这就决定了德国的监事会不像日本的监事会是与董事会并列,而是凌驾于董事会之上,从而保证了监督的有效性。而日本的监事会则是被置于与被监督者董事会同等甚至是下位的位置上,而被监督者代表董事则居于公司权力的最高点,因而监督缺乏制度机制。

日本二元制结构的上述特点,其实既有德国二元制的基本特征,又有美国法的影子,正因如此被日本有的学者认为是一个折衷型模式,是一个似是而非的东西。这与当初希望通过将两种模式的长处经过嫁接处理而达到效果相长的愿望背道而驰,从结果来看不论是业务执行的效率性还是监督的有效性效果都并不明显。究其原因,日本企业文化中终身雇用制、公司总经理位居公司权力顶点等特点成为二元制治理结构作用发挥的不可逾越的障碍。正因如此,日本学者普遍认为,通过修改公司法对二元制结构的改进已经达到了极限,必须另辟蹊径,导入一元制公司治理结构。

进入上世纪80年代以后,由于美国经济的持续景气,英美法的一元制模式也受到关注和青睐,甚至可以说成了世界各国纷纷效仿的对象。日本也不可避免的受到了这一风潮的影响。特别是上世纪90年代以后泡沫经济的破灭,使得日本国内开始出现直接引进英美法的一元制模式的呼声。在这种背景下,从2000年起日本法务省提出为确保公司治理的实效性、适应高度信息化社会的现实、改善企业融资的手段、对应企业经营活动的国际化的角度出发,开始审议公司法修改问题。2002年2月提出了商法部分修改要纲,并于同年5月得到国会通过,2003年4月开始施行。在这个要纲中规定,大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选择适用设置委员会的公司治理结构,所谓设置委员会的公司治理结构就是英美法的一元制结构。从此,在公司治理的模式选择上,大公司有了更大的余地,既可选择原有的二元制结构,也可以选择一元制结构。③

二、日本一元制结构的基本特征

按照商法部分修改要纲的规定,大公司在章程中可以选择设置委员会的公司治理结构。在这种结构中,只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和报酬委员会,分别由3人以上的董事组成,且半数以上必须为独立董事。同时,由董事会选任的执行官或代表执行官进行业务经营管理。这样,董事会不仅具有业务经营的决策权,同时具有对执行官或代表执行官的监督权。具体包括:①决定公司经营方针、②决定为履行监督职责必需的事项、③执行官为多人的情况下决定执行官的业务分管以及与业务指挥命令有关的事项、④决定成立各委员会、⑤选任和解任执行官、⑥决定代表执行官以及共同代表执行官、⑦审议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营业报告、利润分配方案及其明细表、⑧审议对受到公司章程约束的股份转让以及决议未通过的情况下决定优先收购权、⑨决定股东大会的召开、⑩决定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的内容、⑪召开董事会以及确定应通知的董事名单、⑫承认董事或执行官与公司的关联交易以及行使介入权、⑬承认董事或执行官与公司的利益冲突交易、⑭在新股预约权受到限制时对新股预约权转让的承认、⑮决定年中分红等。

同时,各委员会的权利分别为:提名委员会主要审议股东大会对董事选任或解任的提案;监督委员会主要对董事和执行官的业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议股东大会提出的聘请或解聘审计机构以及关于不再续聘审计机构的提案;报酬委员会决定每个董事和执行官的报酬。

而执行官的权利来自董事会的授权,主要决定上述董事会权利以外的事项。按照规定,公司必须选任代表执行官,且执行官的权利不得委托给董事。

从董事会、各委员会以及执行官三者的关系来看,在这种一元制结构下,公司的业务执行权大幅度地由董事会移交给了业务执行官,使业务执行的速度和效率大大提高,而与此同时,为了强化对业务执行官的监督,将业务执行官的选任和解任权留在董事会,这样除了可以发挥董事会自身的监督职能,同时又可以通过设置的各委员会对业务执行官进行监督。从各委员会的成员均是由组成董事会的董事组成这一点来看,各委员会是董事会的内部组织;但从各委员会的委员必须是由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组成,并且各委员会分别有不同的权限这一点来看,各委员会又保持了各自的独立性。董事会的权限通过各委员会行使的同时,为加强二者的紧密联系,又要求各委员会必须及时地向董事会报告各自的工作情况。上述种种规定,再加上监事会委员具有的单独监督权、禁止监事会委员与执行官的兼任、禁止董事进行具体业务经营等机制设计,使得董事会、各委员会以及执行官三者之间既能独立行使各自的权利,又能互相协作,紧密联系,达到既能决策迅速又能监督及时的效果。所以,在日本这一治理结构不但受到各方好评,也被给予厚望。可惜的是,由于日本商法修改案实施不久,这一治理结构到底实际效果如何尚难做出判断。

三、日本商法修改给我们的启示

我国公司法实施以来已经有十多年的历史,这十多年来大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连续不断的违规事件和丑闻事实上说明,我国公司法中所设定的公司治理结构上存在着严重的制度缺陷。对此,国内报刊上指出这一缺陷并提出完善意见的专家学者的论述已有许多。不过,需要强调的是,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的缺陷并不是采用了哪一种治理结构的问题,也并不仅仅是由于立法技术上的不足。正如前文所述,不论是公司治理结构的一元制还是二元制,从实际效果上来看并没有优劣之分,相反,二者殊途同归,异曲同工。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将两种典型的治理结构与本国的企业文化、历史、政治背景、社会情况以及国民特征结合起来,创造出一种符合本国特色的治理结构来。也就是说,公司治理结构所涉及到的问题并不仅仅是公司的管理机构的安排和权利分配的问题,还会与一国的政治经济制度、历史、企业文化以及国民道德等其他诸多问题紧密相关。日本商法修改的历史提示我们,我们在完善公司法时,需要更加深入地研究我国的历史、企业文化以及国民道德,而不是只停留在技术层面的到底是选择一元制还是二元制的争论上,虽然在技术上使法律更完备、更具体也非常重要。因此,在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时,除了提高立法技术以外,还要重视以下问题:

第一,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和忠实义务是公司治理结构的一项重要内容。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和忠实义务的履行情况是与其道德水平有直接关系的,而发达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设计是以其国民的普遍道德水平作基础的,因此,设计符合我国国情的公司治理结构需要客观地认识目前我国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状况。在立法上要细化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内容,加大对其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会计监督职能特征篇2

论文关键词:科学发展观;财政监督;新举措

随着我国经济的国际化、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财政在宏观经济中的调控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提高了财政监督的地位和作用,也给财政经济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过程中,更应该不断深化和推进财政监督,充分发挥财政监督的作用,促进科学发展,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

1科学发展观对财政监督的指导意义

财政管理是政府的重要职能,在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中必然要发挥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当前实施的积极的财政政策中,更要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在具体活动中,要切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行理性分析,深刻领悟,运用于实际之中。财政监督作为财政的重要职能,履行着崇高的使命,从事财政监督工作的部门和人员既要感到责任重大,又要感到使命神圣。在当前形势下,必须树立“跳出财政看财政,站在更高层次看财政监督”的工作思维,进一步提高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实践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充分认识到财政监督工作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进步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目前,财政监督工作在完善法规、强化职能、创新方式等方面日趋完善,财政监督机制正在全面构建,财政监督工作已经越来越多地被各级领导所重视,监督环境已经越来越好,财政监督的地位也越来越高,监督的作用越来越大,财政监督正处于最佳的发展时期。但客观来讲,特别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相比,财政监督职能还没有完全发挥到位,财政监督机制建设还不是十分完善,财政监督机构和队伍整体素质还有待提高。所以,要使财政监督工作向纵深发展,全面提高财政监督效能,必须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对财政监督工作的认识,发挥财政监督在严格预算管理、保障政策执行、维护财经秩序、提供决策参考等方面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提高财政监督人员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道德素质、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心理素质等,以及思维谋划能力、分析判断能力、综合检查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同时,要进一步创新理念,准确把握财政监督的工作方向,进一步创新思路,准确把握财政监督重点,进一步创新管理,准确把握财政监督的工作质量,特别注重把握学习的实践性,找准切入点,在解决问题的推动工作上下功夫。

2强化财政经济监督的新举措

2.1转换财政监督重心,创新财政监督方式

我国现行财政经济监督过程中存在一些弊端,例如法律依据欠缺,组织体系不完善,监督方式单一,技术手段落后等,创新财政经济监督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科学有效的财政监督方式是财政监督机制健康运行的重要保证。当前的财政监督方式比较单一,监督重心有所偏失,应尽快转变财政监督由事后监督向过程监督的工作方法,建立事前审核预警,事中监督控制,事后评价反馈的多重监督模式。事前监督可以对财政经济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依法进行审核,及时发现问题的苗头,将其消灭在萌芽阶段,保障经济事项步入预定轨道;事中监督可以跟踪财政收支的过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促进财政工作正常进行;事后评价反馈也是十分必要的,对在监督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敢于揭露与查处,切实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针对财政管理和改革中的薄弱环节与热点、难点问题,有必要辅之以专项监督检查,并注意将经常性监督与集中性监督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发挥各自的优势,逐步形成监测、分析和矫正的监督运行方式,形成严密的财政监督控制网,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运行,最大限度地防范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2.2改进财政监督技术手段,实现财政监督信息化

加快财政监督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涵盖广泛、反馈及时的财政监督信息网络是强化财政监督工作的必然要求。财政监督具有点多面广、业务量大、时效性强等特点,为提高监督效果,必须加快推动财政管理的信息化建设进程,充分运用现代化的网络手段与信息技术,建立全方位的、灵敏的财政监督信息系统,为监督工作的开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与业务平台。

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财政监督机构可以收集并存储各相关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提供公共服务情况、遵守财经法律法规情况的资料,通过对监督对象的信息采集、分拣、传递、处理、反馈、运用、储存等,实行数据信息共享,便于财政监督部门预测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的苗头,找到监督重点,制定监督计划,确定监督方式,选择有针对性的监督方法,有的放矢地开展财政监督检查。这样,既可以有效避免现实中存在的交叉重复监督、无人监督等弊端,又可以节约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实实在在降低监督成本,提升监督效果。

2.3加强收入监督、支出监督与会计监督

促进征管部门规范收入征管,实现“应收尽收”,是收入监督的基本内容。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规范征管、督促收入解缴执行过程的同时,还必须综合分析收入形成与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结构调整等宏观政策的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税收形成的真实状况和财税收入的合理度,为实现收入结构的调控提供依据,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财政支出不仅是经济学意义的分配理论,也体现了分配中的政治伦理。支出监督应该体现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科学性以及公平性。这些特性体现了科学发展观提出的“以人为本”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公共财政支出的本质要求。因此,在支出监督中,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全面准确地把握财政监督,在关注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的同时,促进经济功能与政治功能的实现。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也是财政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通常情况下,我们对会计信息披露的及时性、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监督,关注会计信息质量的真假,及其是否侵蚀了财政利益,是否扰乱了会计管理秩序。在维护会计律法严肃性、维护财政利益的同时,也要维护会计核算涉及的主体权益,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等各方的正当权益。当前企业存在的高管工资极高、普通职工工资过低、国有资本权益得不到保证的现象,应该被监督部门所关注,以维护职工权益,完善企业治理结构,这也是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理念的重要体现。

会计监督职能特征篇3

从财务会计理论的角度来讲,其核心职能主要有两个,也就是核算和监督职能,具体分析如下:

(一)财务会计核算职能

所谓的财务会计核算职能,主要是指会计对企业客观经济活动的表述和价值量上的确定,通过核算了解企业经营管理情况,为管理及决策提供所需的数据信息。会计核算职能包括多方面的内容,但是主要有记账、算账和报账,这也是整个会计工作的基础。核算职能有三个基本的特征:第一,在会计核算当中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的,从货币价值的角度反映企业的经济活动状况。从这一角度来讲,在会计活动当中只能以货币为计量单位,其他的计量单位都不能使用,能够直接以货币形式计量的就直接用货币表示,不能直接衡量的需要将其转化为货币价值再进行计量。第二,会计核算只要针对的是企业已经发生的事实,并且具有可延展性,也就是说只能对核算日发生之前的事实进行核算,对于尚未发生的事实不能进行核算。核算的结果能够通过某种方式验证,以保证核算结果的可信度。第三,会计核算具有完整性、连续性、系统性和综合性,也就是所要完整的反应企业的经济活动情况,会计核算必须连续进行,核算项目之间形成一个系统。

(二)财务会计监督职能

所谓的监督职能,主要是指在财务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法律规定。监督职能也是现代财务会计活动的一项重要职能,其也具有三个基本的特征:第一,是一种经常性的监督活动,具有完整性和连续性的特征,财务会计监督职能通常是与核算职能一起发生的,监督的内容包括企业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第二,监督职能主要利用了财务会计的各种价值指标,因此主要是以财务活动为主,综合反映企业的发展情况。财务指标是进行监督的主要依据,对照财务指标数据机具企业的活动目标能够比较客观的、综合的反映企业的发展状况,以督促企业内部各部门严格按照要求履行自己的职责。第三,监督是以法律、法规和制度为主要依据,具有强制性和严肃性的特点,可以说监督是法律赋予财务会计的一项职能,也是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

二、财务会计的核心职责

财务会计的核心职责比较多,因为很多职责与企业的发展可以说是息息相关,结合现代财务会计的特点,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流动资金核算

流动资金是企业发展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个条件,在财务会计活动当中必须对流动资金进行正确的核算。为此,财务管理部门要制定流动资金管理和核算的详细实施办法,参与核定流动资金的定额,在流动资金管理上实行管用结合与资金归口的分级管理模式。在流动资金管理上,应该编著详细的流动资金计划,并根据企业的负债情况,制定银行借、还款计划,根据计划和企业的发展需要进行流动资金调度,企业流动资金供应,以满足企业的发展要求。在核算过程中,要详细考核流动资金的使用效果,调整流动资金速度,实现流动资金利用的最大化。

(二)成本核算

成本核算也是财务会计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能,成本核算主要针对的是经营性的企业,主要指的是企业,也就是核算企业生产经营的成本。在成本核算当中,企业要制定完善的成本核算办法,建立完善的成本核算工作程序,根据核算工作的需要编制成本费用计划。在成本费用计划当中要明确企业生产经营的范围、费用开支的范围,对费用开支情况有一个科学的预测,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每一项成本费用开支情况都要登记成本费用明细账,按照规定编制成本报表上报。在成本费用考核当中,主要检查费用实际产生与计划之间的差异,寻找成本费用控制中存在的不足指出,并在今后的核算管理工作当中加以改正。

(三)利润核算及分配

利润核算及分配是财务会计活动的一项重要职能,对于企业来说这一职能非常重要,能够集中反映企业的盈利情况。企业所获得利润分配也是财务会计的一项重要职能,到底是用于扩大生产、支付债款这些都需要进行决策才能确定。一方面,企业的财务会计部门要编制详细的利润计划表,将利润指标详细的分到各个单位或部门;另一方面要详细的核实利润实现情况,不断寻找新的利润空间和增长点。

总之,财务会计活动是企业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财务会计活动当中要明确其核心职能和职责,明确日常工作的主要方向,只有这样才能提高财务会计工作的实效性。

会计监督职能特征篇4

关键词:政府改革;特征;完善

中图分类号:D6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1005802

1我国历次政府改革的内容及阶段性特征梳理

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全面转型,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完善,我国的政府改革也历经了数个阶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呈现出不同的特征。

我国政府改革历程:见表1。

围绕着建立适应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要求的政府体制,我国已经进行了五次政府改革,十七大以后,新一轮的政府改革又开始了。经过历次政府改革,我国政府在职能的转变、机构重设、结构优化、人员精简、政风建设、乡镇改革及城乡一体化改革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然而,不难看出,我国的政府改革很大程度上都是从政府自身的结构因素上启动的(政府机构与人员的精简、行政区划的改变、行政运作的改进、行政职能的重新设计等方面)。这是是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我国政府改革的基本模式。这是一种单边改革,即这种改革在空间上仅仅局限在政府的组织与组织职能上面,在时限上仅仅局限在政府职能与社会需求不太符合的时候。虽然它能够优化构成政府内部各要素的结构方式,促使政府组织结构的完善,能够强调政府改革在整个改革布局中的重大作用,凸显了政府改革必备的相关条件,能够为政府改革营造氛围。但是,有效的政府改革从来都只能在与政府相关的社会政治建构之间展开,这样才足以收到预期的改革效应,而不至于将政府改革窒息在政府运转的狭小空间之内。因此,单边的政府改革总是修补性的、滞后性的,也是难以真正奏效的。

2进一步完善我国政府改革

2.1边际互动的政府改革

它指的是基于国家权力的整体结构综合考量基础上的政府权力结构改善与政府职能改进。这一政府改革思路,不是将政府从综合的国家权力体系中抽象出来,作为单独对待的权力机制,对其加以要素性的改进,并试图就此提升政府的结构合理性程度与效能水平,而是将政府权力体系放置到整个国家权力体系中加以衡量。

要理顺关系,科学合理地界定行政职能,要正确界定党政关系(如何划分、定位、互动、推进)、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明确不同层级政府之间职责功能的重点与关系、权力范围与任务,尤其是要明确地方政府定位;鼓励第三部门与公众的参与。

2.2真正树立法制在政府改革中的权威,完善监督机制

法制的严重缺位,会直接影响了法制作用的发挥,使得政府行为随意性、主观性程度增大,会导致改革中人为因素的加大,为“人治”提供了可能。从长远看,我国的政府改革如果没有法制的跟进,那么政府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都将是一纸空谈。

政府要有明确的守法观念,这不仅仅是依靠政府的自觉行动,还必须要有外在的审查和监督机制。完善的监督机制应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其中,纪检监察、审计、统计等监督属于组织内部的监督,社会组织、民间团体、新闻媒介和普通公民的监督属于外部公众监督。要大力强化外部监督。在实际操作中,监督和被监督方往往在力量上呈现不对称,监督软弱,其效力往往取决于被监督方的主动接受。因此,监督制度的完善,关键是需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给监督方以力量。

2.3政府改革要高度重视制度设计和整体设计

制度具备引导和规制的双重作用,制度设计能够为政府改革提供内部动力。完备的制度是政府改革的重要依据和动力来源,更是改革取得成效的基本途径。我们一方面要通过制度设计,对未来政府管理的模式、运行机制等根本性问题,形成目标共识;另一方面,还要对政府改革、事业单位改革,政府对民间组织的管理,政府与社会公众的互动等,进行整体设计,注重综合配套改革。

健全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问责本身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人为色彩,缺乏责任的细则,责任本身没有细分、比较模糊,也缺乏具体的考核机制和程序。要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从而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完善行政审批制度,将许可与责任挂钩,建立听证制度,从源头上杜绝腐败。

2.4“整体政府”模式与中国国情相结合

“整体政府”意味着在公共政策与公共服务的过程中,要采用交互的、协作的和一体化的管理方式与技术,促使各种公共管理主体(政府、社会组织、私人组织以及政府内部各层级与各部门)在共同的管理活动中协调一致,达到功能整合、有效利用稀缺资源、为公民提供无缝隙服务的思想和行动的总和。

当前,我国政府机构数量仍然较多,部门林立、职能交叉、权责不明、协调不畅、互相冲突的现象严重,政府服务质量不高,公众对政府的信心不足,公信力较低。通过“整体政府”整合机构的做法,围绕政府职能定位对现有部门的职能进行解析,根据职能同类、便于协调、运行高效的原则对部门进行优化组合―“大部制改革”。把相同或相近的政府职能进行整合、归并,综合设置政府机构,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在职能行使程序上,统一行使决策和监督职能,分类行使执行职能。对政府组织外部各公共服务主体运用跨部门和机构协作的方式与方法进行整合。力求在政府组织、企业组织、非营利组织及广大民众之间建立良性互动的协调配合机制。建立和谐的行政文化,形成良好的氛围。

2.5扩大公民参与,注重沟通,构建透明政府

要进一步确立公众的主体地位,建立政府、媒体、公众之间的沟通互动机制,构建平台,推行电子政务,实现政务公开。公民参与有助于建设阳光透明的政府,公众的声音进入政治议程能够使政府公共政策真正代表公平、公正、正义,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能够使政府更好的服务于大众从而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参考文献

[1]袁方成.我国政府改革的间断性特征:分析与前瞻[J].社会主义研究,2008,(3).

[2]任剑涛.政府何为?――中国国政府改革的定位、状态与类型[J].公共行政评论,2008,(1).

[3]刘玉.政府改革的前景目标及路径选择[J].胜利油田党校学报,2009,(3).

[4]毛寿龙.中国政府改革额过去与未来[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9,(2).

会计监督职能特征篇5

关键词:会计监督职能;建议

一、会计监督职能及特征

会计监督职能也称控制职能,是指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核算的同时,对特定主体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的功能。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会计监督具有以下特征:1.会计监督是一种经常性的监督,具有完整性和连续性;2.会计监督主要利用各种价值指标,以财务活动为主,具有综合性;3.会计监督是以法律、法规和制度为依据的监督,具有强制性和严肃性。

二、当前会计监督存在的几点问题

(一)会计监督法规体系有待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是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行为的法律文件,对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具有重要作用。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仍有一些规定不能满足现实工作的需求,如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出现问题时如何问责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可操作性。

(二)监督力量相对薄弱。监督方式比较单一。就目前来看,财政部门对企事业单位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仍然以事后检查为主,难以将问题发现和解决在萌芽状态,未能实现事前调查审核、事中跟踪监控和事后专项检查相结合,常态化监管有待加强,信息网络技术的利用也需要进一步推进。

(三)对内部监督关注不够。现阶段,财政部门进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重点在于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对单位的内部监督关注不多,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责任落实与否,缺乏统一的评价机制。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工作时对内部控制的评价也仅限于审计相关部分,而且评价结果也仅仅对自身进一步审计程序方案的选择产生影响。

三、加强会计监督作用的几点建议

(一)加快法律体系建设,为会计监督的有效实施提供法律保障。我国已颁布了新《会计法》,应尽快出台《会计法》实施细则,提高《会计法》的可操作性;建立和完善统一的会计制度,满足企业多元化经营的需要;明确会计监督、审计监督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以实施清晰明了的监督职能;加大依法处罚、赔偿和执行力度,对违规违纪的企业及其连带负责人予以曝光;同时还要强化一些相关配套法律及相关法规的实施。

(二)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会计监督机制。我国企业会计监督不力,问题还在于我国企业还未意识到内部监督的重要性,会计信息不真时有发生。这就要求单位加强内部监督的程度,建立完整的内部监督机制。而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主要体现在:参与经济业务事项的所有过程的工作人员要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招待要明确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明确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程序。这些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实施的关键就是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

(三)加强外部监督即社会审计监督和政府监督。在会计监督中单纯强调内部监督是不够的,也必须强化对会计工作的外部监督,也就是加强社会审计监督和政府监督。社会审计监督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单位的经济基础活动进行客观、公正、全面的评价,对依法公开披露的单位会计报告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四)明确会计责任主体,加强单位负责人在会计监督中的责任。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单位负责人认为自己是负责人,会计上的事情自己说了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按照其意愿办事,出了问题或将其一推了之或找个“替罪羊”,这些都严重阻碍了会计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因此明确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主体地位,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的关键。作为单位负责人,他应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这样就加强了单位负责人为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的地位,为会计工作者明确行使用会计监督职能提供了保障。

(五)培养高素质的会计人才,加强会计职业道德观念的建设。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监督管理,提高会计队伍的整体素质,是强化会计监督的根本要求。由于会计人员出具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经营活动的整个过程,他的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会计的输出结果。所以高素质的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素质:首先是要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其次是要具备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再次要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较强的综合能力。

四、加强会计监督工作的主要方式

(一)日常监管。主要针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等,目的在于实时监控和预警防范。通过建立、完善企业会计动态监管数据库,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进行动态、持续监督,通过约谈提醒、实地调查等手段,督促企业加强内部控制,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对企业不定期开展查前调查,对日常发现的线索、疑点、问题及举报及时进行监督;通过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系统,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日常监督台账制度,重点关注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承接、现场审计、逐级复核、报告出具等重要环节的管理与控制,全面监督事务所的质量控制、执业质量、会计信息等情况。

(二)专项检查。主要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和我办年度工作计划,通过财政部统一组织或者我办自行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方式进行。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将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寓于财政管理之中,围绕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灵活运用“从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延伸到企业”、“从检查企业延伸到会计师事务所”。

(三)调查研究。围绕财政管理和会计制度改革中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开展调研工作,关注《企业会计准则》、《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会计政策、制度执行情况,并向财政部报告有关政策制度的执行效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为完善财税政策,加强会计监督工作、提升会计信息质量整体水平服务。

会计监督职能特征篇6

一、监督性质的民主性是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本质特征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群众通过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直接行使监督权的新途径,体现了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精神,其制度来源于我国宪法确立的社会主义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活动原则,反映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人民与国家、国家机关间(包括上下级国家机关间)的关系。民主集中制也是检察机关组织活动的原则,因此,民主集中制也就成为,确立反映人民群众与检察机关关系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律依据之一。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我国监督体系中,属于民主监督的范畴。这种监督的民主性,首先体现在人民监督员是代表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监督。虽然现行法律上还未明确规定人民监督员制度,但是我们可以从《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和第二十七条“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的规定,找到实行这项民主监督制度的法律依据。其次,在制度的设计上也体现了民主性的本质特征。一是以会议的形式对监督案件进行评议;二是人民监督员评议案件实行票决制,表决意见以多数票为准;三是每次会议推选一名主持人,轮流主持;四是少数意见也一并记录在案,供检察长和检委会审查。再次,民主性还体现在人民监督员组成的广泛性上。人民监督员经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来自不同的岗位,不同的阶层,有着不同的身份,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正因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民主性,使得这项制度赢得了社会公信力,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

人民监督员的民主监督与人大的监督不同。人大的监督是权力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监督对象行使监督权时,所作出的决议、决定具有强制性,被监督对象必须执行。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不具有强制性。人民监督员的民主监督与政协的监督不同。民主监督不是政协监督的专用名词,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指民主党派的监督,其监督的主体是民主党派。而人民监督员的民主监督是指人民群众的监督,监督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

二、监督机制的独立性是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程序特征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建立,是现行检察制度基本框架内的一项制度创新,“新”就新在其自身机制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程序设计上的独立性。它是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的一个独立环节,既不影响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又不与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或其它监督机制混同,是一种独立的程序性监督。二是监督运行方式的独立性。(1)人民监督员评议案件时,案件承办检察官只介绍案情和适用法律的情况,不参加评议案件;(2)检察机关的其它人员,除担任记录的工作人员外,也不参加旁听;(3)人民监督员评议案件独立发表意见。三是人民监督员地位的独立性。人民监督员不依附于任何单位或组织,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独立评议案件。既不站在当事人一边,也不站在检察机关一边。四是表决结果的独立性。评议表决意见直接送检察长审查或进入检委会,不需其它环节的审批。五是人民监督员身份的独立性,可以以监督员名义应邀列席检委会或参加有关执法检查。六是监督形式具有独立性,是来自检察机关以外的外部监督。

当然,我们还应看到,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独立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其相对性体现在:第一,人民监督员制度不能脱离检察制度框架而单独存在。第二,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评议意见不是一经作出就生效,它必须接受检察长及检委会的审查采纳后,才产生法律意义上的效力。第三,监督范围是有限的、相对的。主要是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的三类案件(不服逮捕决定、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实施监督,而不是对检察机关所有案件的监督。第四,监督权的行使是有限的。对应当监督的案件,也不是介入案件的立案、侦察全过程,而是对案件处理意见作程序性的监督。第五,检委会可以否决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综上,也可以把独立性表达为相对独立性。

三、监督功能的预防性是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价值特征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其预防功能上。所谓预防功能,是指人民监督员依照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对一些可能出现的滥用职权的行为和违法后果,提前实施程序监督和事中监督,从而有效地防止权利滥用的情况和违法后果的发生,以促进检察机关公正执法。其它监督往往是事后监督,是对既成事实的违法状态和行为进行的监督。就其监督的对象来讲,已不具有预防功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预防性应是创立这项制度的立法意图和实施这项制度的终极目的。当然,这种预防功能是一种制度上的预防,不能简单地作为评价、衡量检察工作好坏的标准。就具体的个案而言,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的意见,仅对案件的处理产生影响,而不是评价检察官能力的依据。因为不同人,不同的法律水平,不同的角度,对同一案件作出不同的看法和结论,是极正常的,也是工作职责所允许的。即使被人民监督员会议否决的拟办意见,也不能得出拟办意见是滥用职权的结论。否则案件承办检察官将不会冒这个风险,大胆提出自己的意见,从而回避这个监督程序,这样的结果显然有违该制度创设本意(如果有证据证明确有滥用职权的事实存在,属另一法律关系,应由其它监督程序监督,比如人事监督程序或检委会监督程序去处理)。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预防功能是相对独立性存在的必要条件,相对独立性又是其价值和功能得以发挥的重要保障,二者缺一不可。我们可以从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和我国的陪审员制度相比较,来认识相对独立性对其制度功能作用的影响。尽管这两种制度都有各自的优势和特点,但不可否认,陪审团制度比陪审员制度对司法审判结果的影响更大。其根本原因就在于陪审团在司法程序中具有相对独立性。在有陪审团审理的案件中,案件事实和犯罪是否成立,由陪审团决定。法官只解决程序和法律适用(包括量刑)问题。二者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共同完成了对案件的审理,同时又独立显现了各自的作用。有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案件,陪审员是合议庭组成人员,陪审员不但可以对案件事实,而且可以对法律适用发表评判意见,对案件具有表决权。但是,其表决意见与合议庭多数意见一致时,才能决定审判结果。其作用已溶合在法官的审判权之中,你中有我,我中有你。陪审员制度的作用不能独立的显现出来,其价值与功能很大程度上起象征性作用。通过比较我们看出,一项制度在实践中能发挥多大程度的功能作用,其相对独立性特征起了决定性因素。新创设的人民监督员制度,显然吸收了其它制度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法制建设的实际,形成了自己的特色。

四、监督手段的直接性是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权利特征

所谓直接性,就是指监督手段直接对监督对象发生监督作用。其它监督机制大多是“事后监督”,其作用往往要由监督对象自己启动内部的审查、决定程序,才使监督发生作用,具有间接性。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监督,直接参与在办案过程之中,是典型的“事中监督”。监督意见直接启动检委会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审查程序而起作用;人民监督员还可以直接向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了解案情和法律运用的情况,有权了解案件的证据材料;可以直接对案件进行评议,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甚至否决案件的拟办意见。这种带“刚性”的监督,弥补了民主监督往往是事后监督的不足,使民主监督提前介入到办案过程之中,对案件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监督手段的直接性,也使这种外部监督有了“权威性”,有了“权利”的特征。有权利就有压力,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客观上,也给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带来了一定的外部压力。一是时间压力,在刑诉法规定的办案期限内,承办检察官要提前将案件送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二是工作压力,承办检察官要将材料准备更充分,用语准确,具有说服“外行”的能力,因为没有人喜欢自己的意见被否决。三是思想压力,促使案件承办检察官提高自己的廉洁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接受监督意识。所以,案件承办检察官会更加注重案件质量,公正执法,从而使人民监督员制度对检察权的行使起到约束和制约的实效。

五、监督方式的多样性是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职能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