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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政策的含义(6篇)

来源: 时间:2024-08-09 手机浏览

社会政策的含义篇1

中央对“中国梦”的论述引起了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的共鸣,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中国梦;思想政治教育;意义;途径

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对“中国梦”的系列论述高度重视,通过各种“中国梦”主题教育活动将“中国梦”融入到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高校教育的根本任务就是树人立德,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对大学生的思想与品德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融入“中国梦”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1“中国梦”融入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意义

1.1有利于大学生对中国的历史与现实进行准确的认识

当前,虽然中国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与成绩,但是中国的基本国情依旧是正处于并在未来很长的一段时间内都将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在科学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越来越明显的障碍与矛盾。“中国梦”中包含了对中国现实情况的认识与把握,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融入“中国梦”能帮助大学生对中国的历史与现实进行正确的认识,引导大学生不断努力,促进“中国梦”的实现。

1.2有利于大学生树立坚定的社会主义理想信念

理想信念是民族与国家不断发展的方向与根本。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中,社会思潮与价值观念都呈现出多元化发展的趋势。因此,“中国梦”融入到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能够帮助大学生弘扬理想,促进大学生树立坚定的社会主义理想信念,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奠定思想基础。

1.3有利于大学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行践行

“中国梦”反映出了当代中国在发展过程中的客观需求,实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发展与丰富。“中国梦”的提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精神实质进行了体现。理论是实践的基础,“中国梦”融入到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能够引导大学生积极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2“中国梦”融入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路径

2.1利用新媒体营造“中国梦”学习的良好氛围

新媒体的发展与应用为教学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体系中要重视新媒体的作用。新媒体具有开放、隐蔽、迅捷、平等等特性,使人们的认知方式从根本上发生了变化。在“中国梦”的学习过程中,新媒体的应用能够为其提供新的视角、理论与方式。同时,新媒体能够与大学生的特点进行融合入,激发大学生的积极性与创造力。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要将国家要求作为“中国梦”思想与行动的最终落脚点,实现“中国梦”力量的汇聚,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倡导与践行。利用新媒体营造“中国梦”学习的良好氛围,利用新媒体实现对“中国梦”理论方面的宣传、政策方面的引导,提高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效率。

2.2利用专业课教学提高大学生“中国梦”实现技能

在“中国梦”的实现过程中,人才是最为坚实的基础,而高校的教学目标就是实现人才的培养。随着高校“人才培养计划”的实施,高校专业课教学在高校教学中的地位不断提高。人才具备了高标准的专业技能之后才能够促进“中国梦”的实现,因此需要发挥高校专业课的优势,提高大学生的专业技能与综合素质。在专业课教学过程中,首先要实现“中国梦”与专业知识之间的有机结合,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与积极性,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让大学生在就业竞争中能够突出优势;其次要通过专业课教学帮助大学生掌握“中国梦”实现技能,实现专业课教学与思想政治教学的有效衔接,一方面提高学生对专业知识的理解与掌握,另一方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

2.3利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充实大学生“中国梦”理论知识

当前,国内外的社会意识形态都呈现出多元化发展的趋势,实现“中国梦”融入到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将成为具有重要意义的课题。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思想政治理论课课堂教学作为主渠道,发挥着普及传播、教育引导与理论构建、价值实践等功能,在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课堂教学中融入“中国梦”能够使其在学校、课堂中得到实践。第一步,要对“中国梦”的意义、内涵与要求进行深入的宣传,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对“中国梦”与其他梦想之间的关联进行区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必然性进行论证。第二步,对当前实现“中国梦”的具体路径进行科学解读,“中国梦”的实现中包含了各个阶层、领域中个体的自身利益,在实现的过程中具有强大的活力。第三步,对“中国梦”与大学生成才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入宣传,实现大学生与国家、民族前途的紧密联系,树立大学生的责任感与使命感,坚持不懈地实现“中国梦”。

2.4利用形势政策报告深入大学生对“中国梦”的了解

我国正处于改革的攻坚时期中,面临着许多越来越复杂的问题,如果对现实出现了错误的理解与判断,将会出现很多错误的言论。当前,外界对“中国梦”存在着较多的误读,阻碍了大学生对“中国梦”历史与现实的了解。各个地区要相应地建立报告会制度,针对高校学习进行形势政策报告,让大学生对当前改革开发与经济发展的成就、变化等进行深入的了解。通过报告会宣传“中国梦”的背景、意义及相关政策等,提高大学生对“中国梦”的理性认识。首先,对形势政策教育制度不断完善,其次在形势政策报告的内容中既要包含中央方针政策,也要包含本地实际情况。

3总结

自党的十之后,中央对“中国梦”进行了多次的论述,这些论述引起了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的高度重视。实现“中国梦”融入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通过新媒体、专业课教学、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形式政策报告等途径实现两者之间真正的融合,促进“中国梦”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作用的充分发挥,培养有理想、有信仰的社会主义接班人。

【参考文献】

[1]莫燕子.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J].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05(12):236-237.

[2]尹铁燕.“中国梦”融入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路径探讨――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为例[J].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02(43):82-84.

社会政策的含义篇2

述反映出了职业教育本身所具有的、鲜明的时代特征,“职业教育”职业教育的

从这个意义上说,更接近政策范畴中的命题。同时,

政策属性在当代可以从其存在、核心价值及“专业知识”等方面加以体现。

[关键词]职业教育政策属性

[作者简介]单作民(1964-),男,山东寿光人,南京师范大学在读博士,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党委副书记,教授,研究方向为

教育领导与管理。(江苏南京210097)

[中图分类号]G7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12)15-0008-02

职业教育具有政策属性,这是职业教育诸多属性中较有时

代特征的一面。当前对于职业教育本质和属性问题的研究均侧

重于职业教育本质属性的原发性、自在性的讨论,这不失为一种

视角和有益的观点,甚至可以作为一种范式去看待。显然,对职

业教育诸多属性中那些富有鲜明时代特征的固有属性的发掘和

理解,对进一步接近职业教育的本质性认识无疑是有着重要义

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作为国家管理者施政工具之一的政策对

于当代职业教育而言便有了一种不同寻常之意,甚至可以认为,

近现代以来的职业教育在这个时代的节点上说是一种政策范畴

中的命题。

一、职业教育与政策的关系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属性即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性质,是物质必然的、基本的、不

可分离的特性,又是事物某个方面质的表现。一定质的事物常

表现出多种属性,且有本质属性与非本质属性的区别。关于职

业教育的属性问题的认识也是这样,有论者对职业教育的属性

分出了若干种,但其中既包含有职业教育的本职属性,也包含了

职业教育的非本质属性。所谓非本质属性,即不是其所固有的

规定性和区分性。以这个逻辑框架去看待职业教育的政策属

性,显然它并不是其本质属性。

从现代语义学看,与并不是同一个从属

“职业教育”“政策”

系列,因为从形式上去理解,二者反映出来的是一种概念外延上

的交叉关系。一般认为,“职业教育”的上位概念是“教育”,而

“政策”也可以加以变化,比如给它一个限定——“职业教育政

策”,因此二者从逻辑上不存在从属关系。但是,仅仅以现代字

义形式上的演绎去进行探究,并不能完全真实地反映二者之间

的本质性联系。事实上,“职业教育”的概念是动态的、不断演化

和发展的,在一定程度上说,“职业教

正是由于政策的动态性,

育”的概念才得以在某种意义上存在并被定义的。比如在我国

有学者认为:当代中国的“农村职业教育”是一个发展性的概念,

在新农村建设语境中,它应被重新解读为一种“现

“大职业教育”

代职业教育”和“多样化的职业教育”。①这样的假设并不否认职

业教育现象在现代意义上的政策产生之前的存在,而是意在说

明职业教育作为一种人类活动,它的内涵、发展的动力机制(矛

盾的主要方面)在不同的地域和不同的历史时期都不同。而这

种不同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一种政策属性,虽非本质性,但却有

着鲜明的时代特征,并影响着当代职业教育的发展方向、规模和

水平。因此,可以说政策与职业教育不仅有不同层面上的交叉

关系,从概念动态发展的意义上说,它们之间还存在某种内在衍

生关系。

(二)职业教育与政策的外部关系

职业教育与政策的外部关系是指二者概念之间的平行性关

系,或是意指它们的概念外延交叉之外的部分。政策是一种统

称,除具有一般特性以外,它还具有不同的特殊性和具体的指向

性,比如政府的经济政策、文化发展政策、人口政策等。职业教

育与政策之间的这种外部联系,反映出作为教育指向性的一个

重要方面的职业教育与政治、经济、文化等相关政策的共存性与

互动性关系。它不仅指职业教育整体与一些具体政策的关系,

还包括了某些职业教育的构成因素与具体政策的关系,因此并

不存在职业教育与抽象的、一般性政策的外部关系,比如职业教

育中对“校企结合”这种人才培养模式的提倡就与国家现行的一

些经济政策背景有密切关联。在此,是职业教

“人才培养模式”

育的一个重要因素,而某项“经济政策”则是政策的具体表达形

式。从逻辑学概念中的含义出发,属性也是对象的性质及对象

之间关系的统称。职业教育与政策的外部关系反映出二者之间

以不同的方式和途径相互影响,甚至相互界定、映照,这样一种

相对的存在方式本身就是职业教育政策属性的固有之义。

(三)职业教育与政策的内部关系

职业教育与政策的内部关系体现在与职业教育本身联系更

为直接的政策,包括国家的教育政策、人力资源政策、产业政策,

甚至是涉及职业教育自身的政策等。从政策的形式逻辑视角看

职业教育政策,则职业教育政策是政策在某一社会领域里的具

体化、专门化。职业教育作为一种社会活动,特别是在当代,从

其整体活动过程来看,职业教育政策是职业教育活动运行的必

要条件和有机组成部分。从这个意义上说,职业教育与政策的

内部关系也可以说是其概念在外延上的交叉关系,但这种交叉关系并非职业教育与政策所独有。在此,仅以此阐述作为职业

教育与政策内在逻辑关系立论的一种参照和区分,因为我们需

要在一种动态概念意义上对职业教育的政策属性进行论证,即

当代职业教育概念的提出,以及在当代社会生活中的存在和有

组织的实施实际上是一种政策行为。以二者概念的逻辑交叉关

系的立场看待职业教育与政策的内部关系,实际上并未触及其

政策属性的内核,而是一种形式上的演绎过程,区分这一点对于

深入理解职业教育的政策属性是重要的。

二、政策范畴的命题——职业教育

(一)政策的特征与职业教育含义的动态性

就政策的一般意义上说,英国学者

H.K·科尔巴奇就政策这

一观念的存在,提出了政策通常依赖于对社会秩序的核心假

设。这种核心假设是由“工具性、等级化和一致性”组成,并认为

“这三个假设为政策提供了很多权力,是它们的价值所在”。这

种观点首先把政策理解为实现组织目的的工具;其次认为政策

是组织自上而下的,并且是“关于某一特定领域之内将要做什么

的权威性的决定”;最后是政策具有价值上的“一致性”,政策拥

有“规范性”的权力,是“协调”不同的“参与者”,是一种“交互模

式”。他认为政策与“秩序、权威、专业知识”密切相关,并且这三

个核心的要素反映出政策的特征。②

溯源教育的产生可知:初始的职业教育萌芽并不是独立于

教育整体之外的,而是蕴涵于教育之中的,特别是随着语言的产

生和运用,人们交往过程中产生的教育活动既包含日常生产生

活的技能、常识,也包含有人与人交往的经验。社会文明的进步

和思想观念的引领,便得人们自觉地把那些能够使个体获得生

产、生活技能和谋生的教育活动专门化了。在这个漫长的过程

中,一方面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自发要求,形成了某种相对稳定

的职业教育需求和满足这种需求的实体和方式,比如“师徒制”

的形成等;另一方面是由于统治者及行会、邦会等社会组织的政

策推动,尤其是当时的各类政策在对职业教育本身的概念形成、

演变,以有目的、有组织的倡导和实施上更是起到了关键性的作

用。这种关键性作用的发挥与如前所述的政策的本质特征密切

相关,因此就职业教育概念提出本身而言,是随着时代的变迁及

政策的各异而赋予其不同的含义和意义的。

(二)职业教育与教育分类的政策意蕴

职业教育是社会的一种教育现象,但它是否可以作为一种

教育类别却不是不证自明的。人们在何种认识和研究范式上把

它作为一种类别,它与所谓其他的教育类别进行区分的依据问

题,依然在困扰不少研究者。我国教育主管部门当前的教育分

类显然是一种政策性的分类,即它是从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政

策目标的角度对教育的类别进行划分的。但是,从教育活动内

在规律来看,这种政策性的分类体现的是国家管理者的政策意

图和目的,或者也可以说是为了追求管理的效率;但是我们却不

能否认这种以政策为参照的分类方法并不存在排他性,特别是

在对职业教育活动作为一种教育现象而不是作为一个类别来进

行研究时就更是如此。众所周知,我国的教育一般分为学前教

育、基础教育(含九年制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职

业教育、特殊教育、少数民族教育等几大类,③其中学前教育、基

础教育、高等教育和特殊教育基本上是以受教育者成长的不同

特点、阶段以及所完成的不同的受教育内容划分的,而职业教育

等教育类别的划分则为国家管理者的意志体现在教育政策上的

自觉。

一般意义上所说的教育是一个整体概念,其功能可以从两

个方面去理解,而职业教育所侧重的是受教育者的技术技能职

业性方面,这是由其本质属性所决定的,④这种本质属性与教育

的社会有着天然的联系。尽管在具体的教育实施过程

中,我们强调的是人本发展与社会功能的兼顾,但二者之间的统

一性问题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仍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难

题。但是,职业教育活动作为一种国家政策的考量和制度设计,

却可以在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层面发挥其应有的社会效用,并可

以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系列问题,并且可以提升受教育者

的生活质量。因此,在当代社会条件下,职业教育不仅是一种教

育的类别,更是一种国家的治理政策。

(三)作为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调控杠杆的政策

就教育原理而言,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区分具有相对性,

但是如果对二者的关系没有一个很清晰的认识,特别是没有教

育政策直接参与其中的调控因素,或调控不当,人们在实践中很

容易走到方向相反的两个极端,从而导致对立,这种情况的发生

在当代中国教育发展史上不乏先例。事实证明,职业教育在过

去的大起大落和不断反复的过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调控

“政策”

者的作用。因此,也可以这样说,教育实践中的职业教育与普通

教育的冲突和对立首先是在不同执政理念影响下的教育政策上

的冲突和对立。作为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调控杠杆的政策,更

多的是反映出它们之间的内部关系,这种内部关系的作用机制

进一步证实了当代职业教育的存在和发展是一种政策性的过程

和结果,具有较为鲜明的政策属性。

三、职业教育政策属性的体现

(一)政策使职业教育的存在更具现实意义

职业教育现象的初始状态是混沌的、自发的、无序的。在人

类社会职业教育现象存在的漫长发展过程中,其意义是不断地

被人们所赋予并更新的,每一个历史时期的职业教育活动都被

赋予了那个时期的意义和现实价值。但是,这种意义和现实

价值的实现只有在政策所体现的价值观念的影响、调控下才有

可能具备现实感。这种现实感体现为一种政策的时代特征和

价值观的“一致性”。当代职业教育的发展在不同的国别和地区

均表现出不同的特征,这种不同的特征反映了不同地区社会经

济发展水平及文化、政治传统等诸多的差异,但在职业教育较

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中,在依赖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政策来调控

职业教育的发展方向、规模和职业技术人才的培养模式这一点

上却是具有共性的。正是由于国家教育政策、产业政策和人才

政策的相互协调,才使得职业教育的发展呈现出一种“秩序

性”,而这种“秩序性”在对当今世界职业教育潮流的引领和维

护过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并使得职业教育活动作为一

种社会存在更具明确的指向性,因此也更加具有其存在的现实

意义。

(二)政策影响职业教育核心价值的实现

职业教育核心价值问题主要回答职业教育在社会发展、经

济发展和人的发展中的作用问题。因此职业教育的地位与作用

问题是职业教育价值问题的具体体现。有论者认为,

“职业教育

作为一种与社会经济发展联系最为直接、最为密切的教育,在社

会经济发展中处于不可替代具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⑤社会经

济发发展所需要的职业技术技能型人才不能完全依靠社会自

发的调节和培养,尤其在当代职业教育发展的集团化趋势下,

政府对于职业教育的推动更加依赖于政策的“权威性”引领,需

要一种自上而下的有目标、有计划、有组织的实施,并且政策本

身就有一个明确的指向性,它把职业教育的发展纳入全部社会

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之中,而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状况又反过

来为政策的运行提供环境和条件。此外,职业教育政策所隐含

的价值观念对职业教育核心价值观的影响也最为直接。因此,

没有政府的倡导和政策的“权威性”引领和规范,职业教育的地

位就难以保障,其作用就难发发挥,更谈不上实现职业教育的核

心价值。

(三)职业教育更加依赖于政策在该实践领域内的“专业

知识”

政策作用的发挥和评估,源自于“专业知识”在一些公认的

实践领域的政策性运用。比如

H.K.科尔巴奇在谈及教育政策

和运输政策时曾说:像这种环境以

“当出现了新的政策关注时,

及就业之中的机会平等,都肇始于一些被广泛共享的原则,但是

随着时间逐渐发展出一套专门的专业知识。”⑥这使得政策成为

一种对“解决问题”的应用。同样地,职业教育政策的社会功用

不仅应反映出诸如教育平等、就业机会平等普适的原则和价值

观,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要向着解决现实问题的

向度引申。以这样的政策观去引领和规范当代职业教育的发

展,将把政策本身导向一种更为“专业知识”色彩的样式。以这

样的视点来观照职业教育,则不仅为职业教育本身的科学化、系

统化奠定了基础,更主要是使得政策与职业教育的内外部关系

不至于流于一般的形而上的层面,而是对二者内部的必然联系

的探索活动提供了更多元的途径。职业教育的属性有多种,但

就其政策属性而言,政策的“专业知识”特征无疑将会使职业教

育的政策属性更为彰显。

[注释]

①张胜军,张乐天.新农村建设语境中的“农村职业教育”[J].教育学术月刊,

2010(8):87.

②⑥(英)H.K.科尔巴奇.政策[M].张毅,韩志明,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5:11-12,13.

③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2年)

[Z].2010-07-29.

社会政策的含义篇3

关键词:制度政策

引言

1902年,在泰国政府供职的一位叫J.霍曼?范德海德的荷兰着名灌溉工程师提出一项政策建议:在泰国湄南河畔的猜那兴建一座大型水坝,并随之提出方案。湄南河谷中央平原当时是泰国出口支柱大米的主要产地。为了进一步提高土地生产率,有必要适应这块土地地势坦荡但需加强灌溉的特点,修建一座大坝和广泛的运河网。范德海德的政策建议及设计方案正是适应这一需求而提出。但从1902年底到本世纪末1909年间,虽然他屡次向政府官员阐述建议并辅以一项周密的计划论证建议,该计划内含政府财政成本和效益(增加了土地税、水费)的估计数,并用社会成本及效益分析框架作分析,认为:该工程能给泰国带来大量的净社会利益。但是,直到二战后,这项政策建议才真正成为泰国的灌溉政策之一。

为什么给社会带来净利益的公共政策不能被采用?为什么最终在二战后这项政策建议最终上升为政策?事实上,可以提出这种疑问的公共政策建议相当多,范德海德的政策建议只不过是众多命运乖蹇政策中的一个例子。在这里,政策不仅仅是政策本身的问题,而是涉及到更大范围的制度的问题。本文将以范德海德的政策建议为例,分三大部分来探讨公共政策与制度因素问题。第一部分将探讨制度对公共政策的制约关系;第二部分是公共政策对制度的影响;第三部分则探讨政策主体对制度的作用。

一、制度制约公共政策

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从原始社会的氏族公社制度,到今天的市场经济制度,制度都是人类社会生活中不可或却的。而政策与制度一样,也是与人类社会发展伴始终的。制度、政策都是起源于人类自身利益的需要,但具体的产生方式、作用并不同。

首先,个人作为社会性动物,对自己在现实生活中的追求目标是理性的,他追求利益最大化。从这个意义上说,个人是理性人。但理性人不等于正确的人,再加上诸如信息不对称、成本损耗等等客观因素,个人利益最大化往往不能实现。适当的制度安排可以弥补个人理性的不足,弥补一些客观因素的负面作用,使个人利益最大化得到尽可能的实现。但制度出现,并不意味着马上就可以起到应有的作用,还需在其框架内细化、归类,制定各种政策来辅助实施。这样,政策就产生并发挥作用了。

其次,个人虽是理性人,但理性并不能弥补他自然性上的缺撼:个人的生命过程及生活过程中不确定性因素太多,他无法预计生老病死,也无法预计天灾人祸。单个人在自然面前是脆弱的,需要合作来减低这种不确定性。而合作使人成为社会人。适当的制度安排可以使社会人的合作更趋合理,更有利于个人在幼年与老年获得生存保障,更有利于人避免一些天灾人祸,并使自己有能力应付一些不可抗力带来的灾难性后果,从而使整个人类社会得以向前发展。但至于怎样合作,怎样使幼年与老年获得生存保障,怎样应付灾难,则是政策所面临的问题了。

那么,到底什么是制度呢?制度如何制约、真包含政策呢?

社会政策的含义篇4

〔关键词〕政策,政策法学,中国法学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领域发生了一系列深刻而巨大的变化。经济高速发展,社会结构出现转型。与此同时,也暴露出诸多问题,特别是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乐观主义者认为,这是希望的春天,我们将迈向更加美好的明天;悲观主义者认为,我们的问题成堆,我们一刻也不能掉以轻心。但是,不管怎么说,一个毋庸置疑的事实是,在这场持久而又极具影响力的变革中,党和国家的政策发挥了并且仍在发挥着主导作用,从城市到农村、从经济到文化、从宏观到微观,莫不如此。从1978年安徽凤阳小岗村18户农民秘密签定契约,决定将集体土地承包到户,搞大包干,到1982年《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肯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再到2005年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从1984年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到1994年《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再到1999年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到党的十四大确立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再到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我们对中央这一系列重大政策的简单回顾,以及中央各部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地方各级部门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和实施的一系列政策,足以说明政策在我国经济和社会社会生活中所发挥的主导作用。而与政策的主导作用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法律在其中发挥的作用明显不够,与这场巨变不太相称。尽管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张已经写进了宪法;尽管伴随着改革的脚步,国家制定和出台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尽管法学教育事业呈蓬勃发展之势;尽管法学家队伍和法律职业群体日见庞大;尽管普通公民运用法律解决纠纷的意识不断增强。但是,就法律对这场巨变的参与度和实质性影响而言,顶多也就是一条比较重要的辅助线,法学家顶多也就是呼喊着宪政、司法独立、人权和正义等口号的啦啦队,他们寻求的更多的是纸面上的光彩,而不是对中国社会进程的实实在在的影响,看起来非常的气派,但是谈不上有力。这是法律自身无法克服的必然性的命运,还是我们对法律和政策的双重误解所导致的一种难看的结局?答案显然是后者。所以,虽然我们不能回到昨天的起跑线上,凭借今天对昨天的想象重建昨天,把昨天揽入我们理想主义的怀抱,但是,我们对昨天的想象,对于我们更加合理地生活在今天,更加合理地走向未来,仍然是十分有益的。因此,对法律和政策进行必要的关照,甚至是全方位的透视,应该是一件十分有意义的事情。这其实仍然是对法律应该是什么,法律在中国能做什么这一系列重要问题的追问。

二、历史的误区——政策与法律的分野

我国的改革开放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起步,党的十二大以后全面展开。它经历了从农村到城市,从经济体制到各方面体制的改革,从对内搞活到对外开放的历史进程。该历史进程完全可以说是在党和国家的一系列政策主导下而逐步展开的。同样是从1978年改革开放始,“中国在重新进入世界结构的同时启动了认识和实践中国法制之全面建设的历史进程。”(1)“在此历史进程中,中国法制建设因最初对‘文革’无法状况的反动和此后对现代法制国家的诉求,而始终处在一个大规模的‘立法阶段’。”(2)同一历史进程中政策和法律的展开,使得我们十分有必要探究二者在历史上的关系。

中国的法制/法治建设理论从改革开放一开始就表现出了与政策的排斥,这是因为在中国的法制论者认为,法治是对传统人治的反动,而我国的政策在中国法制论者看来则是传统人治的最典型、最全面的表现方式,改革开放以前我们所出现的失误在很大程度上被归结为是政策上的失误就是很好的说明。这是因为他们以为,错误的政策固然应该受到追究,但是政策本身的人治性质,它的随意性更应该受到追究,而此种追究自然而然地被切换成了对法治的诉求。于是,在处理政策与法律的关系时,将政策看作是一种不正常的、违反法治的、临时性的存在,需要将其纳入法律的轨道。这实际上是从新中国改革开放以前的法制实践中概括和提炼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政策法”概念。“所谓‘政策法’,是指这样一种不稳定的法律实践状态,即在管理国家和社会生活的过程中,重视党和国家的政策,相对轻视法律的职能;视政策为法律的灵魂,以法律为政策的表现形式和辅助手段;以政策为最高的行为准则,以法律为次要的行为准则;当法律与政策发生矛盾与冲突时,则完全以政策办事;由于政策是党的领导机关所制定的,又靠党和国家的各级干部来执行,因此,在实践中形成‘人’的作用高于‘法’的作用的普遍见解。”(3)但是,我们从中国改革开放的实际历史进程中已然发现,在中国法制论者经由对政策的简单排斥而寻求法治之正当性的做法,并没有使政策实际影响中国社会进程的作用降低,同时,政策也没有以他们所认定的那种法律形态出现。相反,政策在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中扮演了远较法律重要的角色。与此同时,中国之法治建设所确立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模式;中国法律所表现出来的形式化的特征;中国法律对逻辑和概念的过度关注等等诸如此类的弊端,使得中国法律一方面没有较深入地参与到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中,从而对中国的改革开放形成实际的影响;另一方面,中国法律本身也违背了中国法制论者的初衷,没有呈现出理想化的状态。总之,法律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更具有表面合法化的特征,实际上表现出来的是内在的空虚。(4)

因此,在改革开放进程中,法律与政策出现了分野,二者的关系是一种悖论。中国法制论者全然没有意识到他们对政策的简单化认识和处理,非但没有影响政策本身,反倒使得自己的作用不尽如人意。

三、政策法学的理论和现实依据

西方法律政策学主要包括对法律政策的研究、对法律的政策学研究和对政策的法学研究三个方面。“广义的法律政策是指为达到一定的社会目的而在法律上采取的各种手段和方法。在此意义上,法律政策不仅包括立法政策和司法政策,而且包括社会政策的一切领域(如住房政策、农业政策、药品政策、卫生健康政策、劳动政策、人口政策、环境政策,等等)。狭义的法律政策仅指立法政策,即在立法上为解决各种社会问题、达到一定社会目的而采取的对策。”(5)对法律政策的研究主要体现在欧洲大陆学者的研究中。对法律的政策学研究,主要以美国政治学者和政策学家哈罗德·拉斯韦尔和国际法学家M·S·麦克道格尔为创始人和主要代表。他们用政策的观点和方法来研究法律现象。对政策的法学研究以美国学者德沃金、格雷、博登海默等法学家为代表。他们侧重于从传统法学的内部视角来研究对法律影响日益深广的公共政策,并把公共政策内置于法律之中,把政策看作是法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6)

我们使用政策法学这个概念,并不是要平面化地探讨法律与政策的关系,将二者进行简单的界分和关联;也不是要便利地使用西方有关法律政策学的理论来进一步理解中国法律与政策的关系;更不是要在中国法学研究的现有领域内,为政策找到一处安身立命的场所。而是要立基于对法律乃至于法治的更加深化的认识,以中国已然和正在进行的以政策为主导的改革为

切入点,试图重新建构一种关于“法律”或“法律秩序”的想象方式,用邓正来先生的话来说,就是“把那些被我们视为当然的问题重新‘问题化’,而其间首当其冲的便是把我们在这26年中所‘说’的、所‘用’的和所‘定’的法律以及这些‘说’‘用’‘定’赖以为凭的想象重新‘问题化’。”(7)而要达到此种目的,就应该首先明确我之所谓的政策法学的理论和现实依据。

(一)政策法学的理论依据主要就是我们对法治的深层次的认识。现实中国选择了法治,放弃了人治,这虽然表明我们已经无可挽回地走上了法治的不归路,但是,法治理想在中国变为现实却绝非易事,相反,近三十年的实践雄辩地证明,法治给中国带来的还有更多的困惑。造成此种困惑的原因固然有很多,但是,人们日益牢固的法治情结和法治在中国社会的展开所形成的内在冲突,却是不能忽略的,而消除或降低这种冲突首先有赖于我们对法治的深层次认识。

关于法治的认识有很多,可谓不胜枚举。但是从更根本的角度来讲,“法治是一种文明秩序。文明秩序是形成一个社会的政治、经济乃至文化秩序的基础,是一种元秩序(meta-order)。以法律为核心建立起来的社会框架,即‘法治’,可以称之为法律文明秩序。”(8)“作为法律文明秩序的法治由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构成:以法治文明为主导的权威系统,以权利和法律为中心的概念范畴系统,以司法制度为社会最基本的制度安排和以个人权利及法律为依归的文明秩序意识。”(9)“在法治社会中,政治活动被规则化、程序化。政治合法性的意义完全在于被合理化了的程序的合法性。具体表现在选举的程序、立法程序、司法程序及政治参与等方面。与政治的规则化、程序化相一致,法治社会中的经济活动也被规则化和程序化。和关系经济或者伦理经济相比,可以称之为规则化的经济或市场经济。经济活动纯粹以赢利为目的,经济活动的规则公开化、标准化、规模系统化。”(10)於兴中先生以上关于法治的论述已然揭示了这样两个需要我们加以重视的问题,一是作为文明秩序的法治就发生学意义而言,是产生于西方的,在历史上与中国无涉;二是虽然中国历史上未曾出现过法治这种社会形态,但是,既然当下中国选择了法治,实际上也就是选择了一种新的社会秩序,因此,我们完全可以说,当代中国的社会变革,其实质就是以法治为价值趋向的社会秩序的重建。而中国改革开放近三十年的历史,一方面是以政策为主导的社会变革历程,另一方面,我们又试图赋予中国的社会变革以法治的意义。政策与法治在中国社会的这种独特境遇,无疑是我们理解中国社会,重建中国社会秩序不可或缺的重要视域。而於兴中先生关于法治的极具根本性、洞察力和解释力的认识,既为我们找到了理解和解释中国法治建设之现状的理论依据,也为我们谋求中国法治之未来发展提供了较为宽广的视域。同时,也理所当然地构成了政策法学之立论的根据。

(二)转型中国所固有的特征成为以政策为主导的中国社会变革的现实依据。当前的中国社会处于转型之中,故以转型中国命名之,人们在这一点上可以说达成了共识,惟独对转型中国所包含的深刻含义显得认识不足。多数人可以说是将转型中国看作是一种不正常的、临时性的存在,从而与理想中的那个中国相对立,这种以批判眼光对待转型中国的做法,是对转型中国意义的严重缩减。这种做法在对待政策与法律的问题上显得尤为突出,那便是通过政策与法治的切换非常便捷地达致了转型中国与理想中国的切换,而这样做的一个严重后果是用想象中的法治中国的意义替代了现实中国的意义,从而出现了现实中国与理想中国的倒置,结果是全然没有意识到法治中国是现实中国的展开,从而忽略了或者轻视了政策在转型中国的意义。

转型中国意味着中国问题的复杂性、分散性和不确定性,而且这些问题是以“问题束”的形式存在的,这实际上就赋予了政策以持久的生命力,而绝非一种临时性的存在。这是由政策的目标工具性、特殊针对性和应对即时性等特点决定的,同时也是由法律的滞后性、稳定性和普遍一致性等特点决定的。比如说频频发生的矿难既包含着矿主为了牟取暴利而违法的问题,也包含着矿工为了求得生存与矿主建立起来的事实上的同谋关系;既包含着为了发展一方经济而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也包含着权力腐败问题。而且这些问题可以扩展或演化出更进一步的问题,比如说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农民命运问题,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问题,等等。所有这些问题并不是以一致的方式、一次性表现出来,并且在不同的条件下有具体不同的表现,同时又显示出某些整体上的一致性。这就使得通过法律统一解决这些问题,在事实上是无法应对的,而政策恰恰具有其优势。

四、政策法学——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建构

前面对政策与法律的关照并没有给出政策法学清晰的含义,其实,政策法学所包含的极其深刻的意义在于,我们要站在反思性的立场,通过政策这一媒介,试图建立一种将中国现实社会中所呈现出来的“问题束”加以问题化的想象方式,从而达致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一种现实途径。所以,更具有方法论的意义,在某种程度上是对邓正来先生所认定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落实。(11)

因此,本文所认定的政策法学包含着极为重要的两个维度:第一,政策法学必须是建立在对政策的深刻把握之上的。轻视或者忽略政策的人,要么把改革开放背景下的政策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策未加分辨地混为一体,进行同一化的处理,没有认识到它们之间所包含的巨大差异性。要么把改革开放以来的政策做同一化处理,没有认识到,更没有进一步研究随着中国社会秩序的逐步展开,政策的遭遇,特别是政策遇到的“瓶颈”。第二,政策法学必须是建立在对法律的深刻把握之上的。中国法制论者,经由对西方法治理论中一系列概念和制度的照搬,运用西方关于法治的知识体系来定义中国法治,其结果是在变为西方法治的消费者的同时,使得中国法治的建构这一根本意义上的问题悬置起来,全然没有意识到法治是人类最重要的实践活动这一根本性特征。立基于这样两个判定,政策法学的根本立场就是,在对中国目前的政策和法学进行双重审视的前提下,建立一种两者的关系性审视视角,经由对中国现实一系列政策“问题化”的方式来重新定义中国法治,进行“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建构的尝试。所以,政策法学首先是对中国法制论者现成地运用西方法治知识体系来定义中国法治的摈弃。近三十年中国法治理论及其实践的历史表明,这种对西方法治知识体系的便捷消费,导致了中国法治在概念范畴系统上的形式化,失去了发生学意义;权威系统的虚置,法治权威被其他权威抵消;以国家立法为主导的制度安排的表面化,从而使得“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制度设计模式难以真正运作起来;以个人权利及法律为依归的文明秩序意识的缺损。而欲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就必须创生与法治紧密关联的概念范畴系统、权威系统、制度安排和文明秩序意识,并使它们之间取得紧密的关联。而当代中国以政策为主导的社会变革正好为我们提供了这样的条件和机会,这种条件和机会有可能使得法治切实变成中国人自己的最重要的实践活动。

所以政策法学是经由对政策持久定义的方式来进一步定义中国法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从而在发生学意义上创生中国法治所必备的概念范畴系统、权威系统、制度安排和文明秩序意识。

五、暂时的结语

不采取问题化的方式定义中国法治的做法可以说是根深蒂固。国有企业改革确立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方针,就缺乏将这一重大问题加以问题化的方法,比如说职工代表大会如何进一步发挥作用,如何加强企业的民主管理等重大问题都应该很好地探讨,

而绝不能简单地以为改革就是产权置换。今年年初围绕《物权法》草案展开的争论(12),以及孙志刚事件中对待城市收容制度的方法都是极其典型的事例。在这些事例中,争论者要么以既定的关于法治的知识体系简单地对所发生的问题作出解释,要么就是对问题的关注缺乏深入持久性,抱一种事过境迁的态度。因此,如果说我们以往处理政策和法律的关系太过简单并导致一系列严重后果的话,那么通过以政策为切入点,对中国现实的“问题束”问题化的方式来重新定义中国法治将是一项持续不断的工作。这需要我们树立一种关于中国问题的反思性立场。比如说目前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就赋予我们这样的机会,大到新农村建设目标的确定,小到道路修建、资金的运用等等,都为定义中国法治提供了极其宽广的场域。这种定义方式将极大地拓宽法治在中国社会的疆域,并赋予法治以中国意义。

注释:

〔1〕〔2〕〔7〕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上)〔J〕.政法论坛,2005,(1):4,5,5.

〔3〕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772.

〔4〕〔德〕加达默尔.真理与方法(上)〔M〕.洪汉鼎,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443.

〔5〕舒国滢.战后德国法哲学的发展路向〔J〕.比较法研究,1999,(4).

〔6〕彭汉英.当代西方的法律政策思想〔J〕.外国法译评,1997,(2).

〔8〕〔9〕〔10〕於兴中.法治与文明秩序〔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19,5,5-6.

社会政策的含义篇5

关键词: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和谐社会

作者简介:赵秀芳,甘肃政法学院,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7069(2009)-04-0021-01

一个国家为完成自己的社会管理使命,必须与破坏社会基本秩序的犯罪进行不懈斗争,一般会根据犯罪的实际情况和趋势,提出和实行各种方针、政策、措施、方法等来抗制犯罪,这些都属于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概念是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提出的,社会的构建是一项涉及国家政治、经济、文化乃至社会生活诸多方面的系统工程,和谐的刑事法治之构建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对于和谐刑事法治乃至和谐社会的构建无疑具有突出的意义。本文以中国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为视角,略抒己见。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

(一)刑事政策的含义

刑事政策是指国家基于预防犯罪、控制犯罪以保障自由、维持秩序、实现正义的目的而制定并实施的准则、策略、方针、计划以及具体措施的总称。刑事政策作为社会政策的一种,在犯罪控制系统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1]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

“宽严相济”主要体现的是对犯罪的惩治政策,是国家和社会以打击犯罪、预防犯罪,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为目的而制定的行为规范和行动准则。“宽严相济”的具体含义是:坚持区别对待,对严重刑事犯罪坚决严厉打击,依法快捕快诉,做到该严则严,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成年人初犯、偶犯和过失犯,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慎重逮捕和,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做到当宽则宽。要严格依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刑事法律,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惩罚犯罪,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2]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现与构建和谐的社会的关系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当前我国应对犯罪的基本方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宏伟日标的前提下逐步确立的。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理性反应,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了实现构建和谐社会之宏伟日标,需要积极面对并妥善化解社会矛盾,保持社会协调有序地发展。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强调要根据社会形势和犯罪分了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当宽则宽,当严则严,这就有利于从源头上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3]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实现路径

随着社会的发展,刑事政策也应不断地调整和完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将是我们在建设小康社会、走向共同富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应该长期坚持的政策。”因此,我们有必要转变观念,对新形势下的刑事政策及其实现路径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以重新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新型刑事政策体系。

(一)在理念上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转向

在国际社会轻轻重重两极化刑事政策的推动下,人道化、非犯罪化是主流,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对现行刑法重刑化倾向进行冷静的反思,必然要求我们在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理念上实现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迈向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二)从刑罚种类结构的完善方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适当增加刑法执行方法。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缓均属监禁刑,在主刑中只有管制是非监禁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等附加刑也都具有非监禁刑的特征。缓刑和假释都是自由刑的执行变更措施,也都具有非监禁性,但不是非监禁刑,而是一种非监禁处遇。此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也是一种变通执行刑罚的方法,也可说是一种非监禁性处遇。在实践中由于公安机关工作任务繁重,司法资源不足,一些改造对象流动迁徙频繁,个别地方还出现了罪犯在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期间被选为地方人大代表的尴尬现象。因此,改革非监禁刑罚执行模式是势在必行。[4]

“刑事政策是刑法的灵魂与核心,刑法是刑事政策的条文化与定型化。刑事政策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都具有指导性作用,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需要以“轻缓”的指导思想来完善刑事立法、指导刑事司法。整体来说,要通过犯罪化和非犯罪化的灵活运用,构建和谐统一、疏密有致的犯罪网结构。只有做到有密有疏、疏密有致,才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结束语

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之一,刑事法治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特殊的重要性,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作为刑事法治的灵魂,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无疑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当代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和谐社会的构建面临重重困难。因此确立并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据以应对当前依然严峻的犯罪态势,可以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更重要的是它是促进社会良性运作与协调并最终达成社文明和谐所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

参考文献:

[1]曲新久.刑事政策的权力分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2]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法学杂志.2006年第1期.第21―22页.

社会政策的含义篇6

[关键词]博物馆藏品;政策管理;最终含义

历史是无法改写的,现在认为是错误的、过去并不一定是错误的,而我们处理现在的事物时,也尽量避免以前的错误。这个规范聚焦于非法获得的文物以及这种获取行为的破坏性影响方面,规范写道:博物馆不应该获得的文物、无论是通过购买、获赠、继承遗产或交换都不能获得,任何藏品除非是管理机构和负责的官方认可,博物馆方可以合适的理由来收藏,有些特殊的藏品收藏或被出口,是违反法律的事。这个规则涉及到的原则包括了专业研究的需要和博物馆明确定义的收藏,维护文物历属国的利益,避免以不合法的方式获得任何一件藏品,应有政府批准过的有效证明,以确保将有可能在公开的市场上售卖,从发源地的国家运输出去,这也是问题的难点所在。

一、制定藏品管理政策的必要性

多年来,我们博物馆的办馆目的可谓屈指可数。尽管如此,我们对这几个目的并不十分清楚。到头来,博物馆工作人员还要为应答捐助者的质问,而提供必须的评估报告。尽管是义务,但总感觉这些并非易事。这些问题都是博物馆社区内经常遇到的,可以说,其本身就反映出对博物馆目的、作用、以及博物馆工作人员和管理者职责的某种不确定性。如果没有明确的规范作指导,不良的政策极易产生,长期累加起来的局面会很难应付。最好的办法是预防,使这些问题避免发生,建议每个博物馆都要建立和采用自己的藏品管理政策。

藏品管理政策包括开始博物馆的缘由和目的、博物馆运作,及其与藏品管理中相关联的专业标准。这些政策能为博物馆业务人员提供指导,为社会公众提供比较详尽的信息资源。藏品管理政策包括如下主题:(1)博物馆目的及其收藏目标;(2)收藏物的获得办法;(3)藏品的处理办法;(4)藏品的借入借出政策;(5)处置监存物;(6)藏品的日常保管和控制;(7)藏品的接收等级;(8)藏品的安全规程;(9)藏品的活动记录、记录时间和藏品的存放位置。

无论从综合原则,还是具体细节的角度,上述的每一个主题在制定藏品管理政策中具有指导作用。需要指出的是,制定某个博物馆藏品管理政策并不是将“藏品管理政策指南”作为僵死的教条去简单复制,而是以此为线索,诱导他们去思考和讨论。对每一个博物馆来说,只能视其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而定,政策的形式和内容会各有不同。制定藏品管理政策并不是一触而就,要经过一系列的环节和过程。其中包括集中全体博物馆业务人员的意见,要与博物馆的董事会成员诚恳地讨论,有争议的地方直到达成一致意见,并在藏品管理政策形成过程中做出调整。必须注意的是,制定藏品管理政策的目的并不是解决所有的问题,而在于界定职责的权限,使履行职责时各有依据。初步草拟的政策要经过董事会批准,涉及政府部门权限的条款要通过授权。一经通过实施,该政策就正式成为职责的授权。

二、博物馆藏品政策的最终含义

那些有着丰富文化或纪念性遗产,而其他资源贫乏的国家对此有更多的主张。这些国家已经了解到,文化遗产资源在社会、精神或文化的表述中是可以对国家凝聚力产生重要的影响的。藏品的社会意义通常由其原生态位置的保存或阐释等来证实。由于时间并通过展示当今社会对其重视的特殊事件或活动,藏品也可获得社会价值。有的藏品对特殊人群和信仰体系,尤其内在固有的精神上的重要性,如宗教文物等。把这些本土的文物从原址移开,它的社会意义就会大大减弱。社会意义指向了现在的和当代的价值,如果这种价值终止了,也只变成了历史意义。原址保护能够使社会意义和历史意义得到和谐统一。在实践活动中,藏品政策最终含义是:

(一)博物馆接受捐赠或是继承遗产的前提是没有发现法律或者道德的异议的。如果是购入买卖关系必须被证明是合法的。在此基础上,第—步是经过分析文物的原始状况做出文字性记录。如果综述是含糊不清的,将会根据捐赠者的意图做非法获得。从博物馆的标准来说,将藏品从它的历史地点上移走是不正确的,但是,人们做这类偷窃的事情的时候是不考虑博物馆道德准则的,并将非法所得的藏品在市场上出售。有时,博物馆决定买进这些藏品,相信这样是不会有大的错误,并且还为后代保留藏品。这是一个可以引发争论的问题。

(二)博物馆责任感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在介绍藏品和鉴定方法时,尽可能谨慎和客现。当对一件藏品的真实性和来源有任何的怀疑时,这个信息就应该被谨慎地记录在博物馆的官方文件上,同时也反映在藏品的说明标签上。如果怀疑是可以成立的,那么,说明性材料就应该涉及到这一点。因为,公众期望了解藏品的确切状况。工作人员应该以道德的义务来保证显现藏品的真相,而不是为本馆的私利而放弃原则。

(三)当错误是由我们前辈犯下的时候,完全原谅他们过去的投机决定是危险的,人们的欣赏品位在进步,看法观点是会改变的,有些藏品曾经名列“最期望获得的文物”的清单,也许几十年后,仅仅在收藏的谷底沉浮。在做出任何决定之前,需要用道德的义务来考虑各种可能性。

每个博物馆收藏的物品要与博物馆的目的和活动紧密联系,并且是在有效法律名义下进行。任何涉及到物品的状况和限制都应该在转让文件或其他文字记录中清楚地记载。除非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博物馆不应该收藏那些他们无法用合适方式进行登记、保管或展出的物品。只有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并经过博物馆管理者的必要考虑后,认为该物品对国家或其他文化遗产具有意义以及对其他博物馆有特殊利益时,博物馆才可以收藏超出现行政策以外的物品。值得提出的是卢浮官收藏政策也经过几次重要调整而成为现在的七个门类。1878年人类民族艺术部分迁出,1945年,二次世界大战后,将所有远东艺术藏品、有的甚至是17世纪皇家的收藏转移到吉美亚洲艺术博物馆;1986年,奥赛美术馆开幕,卢浮宫19世纪后半叶的艺术收藏,包括印象派绘画全部转移到奥赛。法国文物收藏丰富,经过馆际藏品政策调整,部级博物馆各具收藏特色。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