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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防护施工方案(6篇)

来源: 时间:2024-08-11 手机浏览

辐射防护施工方案篇1

【关键词】医院;加速器项目;辐射;环境因素

恶性肿瘤已经成为了居民第一死亡原因[1],肿瘤治疗除手术和药物之外,还有一种重要的治疗手段,即利用高能的射线束照射肿瘤组织,对肿瘤组织进行有效的杀伤,以达到治疗目的的放射治疗。我院作为西北地区较大“三甲”医院,病人数量众多,为满足肿瘤患者的治疗需要,我院决定新建放射治疗中心。

医用直线加速器所产生的高能兆伏级射线会对环境造成影响,为使放疗实践活动达到正当性、合理性,并对环境影响最小化,必须要在加速器项目实施之前,对其影响环境的因素进行分析,依据国际防辐射组织(ICRP)和《用于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的国际基本安全保护标准》(BBS)相关环境标准对其进行评估,指导项目设计与施工,并提出相应对策。

1加速器对环境的影响

医用直线加速器利用微波技术加速电子,经散射箔扩展形成电子束治疗射野,或电子束经打靶形成韧致辐射,产生高能X线光子。我们选用的医用加速器最高X线能量为10MV,在加速器开机出束期间,加速器产生的辐射在治疗室空间内会建立起一定电离辐射场,对周围的限制区、公众区环境必然会产生一系列的直接电离危害;另外加速器运行期间,会造成治疗室内空气电离,会产生大量的臭氧,以及少量的带有较低能量的放射粒子,如15O、13N。这些气体、放射粒子的存在会造成一定的空气污染,这部分污染空气的排放必然也会造成治疗中心周围环境污染。

2预防加速器影响环境的对策

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一般是MV级加速器,虽然能提供多种能量模式,但考虑其对环境的影响时,我们一般假设加速器一直工作在最高能量的X线光子状态,根据BBS和ICRP的相关规定与原则,医疗辐射应当遵守辐射防护三原则[1-2]:1)辐射照射实践的正当性,即指人们所采取的任何电离辐射实践,对人们健康及周边环境所产生的危害与个人和社会从中获取的利益比为最小,是可以接受的,才能称之为正当;2)防护最优化,即在考虑经济和社会因素之后,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将任何必要照射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即ALARA(aslowasreasonablyachievable);3)个人剂量的限值,指不允许接受的剂量范围的下限,可用来对所受照射加以限制。个人剂量限值主要适用于避免确定性效应。辐射防护三原则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了辐射防护实践的完整原则体系。在实施放射实践正当化原则和防护最优化原则的同时,必须达到个人剂量限值标准,ICRP对职业照射和公众照射的年平均照射剂量限值建议为20mSv和1mSv[1-4]。

在加速器安装区域一旦进行辐射活动,就必然会建立一个辐射场区,而辐射场的建立就会产生电离辐射。为使电离辐射满足防护三原则,加速器项目实施的第一步就是要设计电离辐射活动实践占用区域。依据年平均照射的剂量限值,对电离辐射场计算时要做出的假设如下:[3]①通常不考虑病人造成的射数衰减;②假设最大可能的漏辐射;③高估工作量因子W、使用因子U,居住因子T;④高能直线加速器假设其一直工作在最高能量的X光子模式下。

有了如上假设,第二步我们要考虑在辐射场中存在哪些射线。一般认为加速器辐射场中存在的射线有原射线、漏射线、散射线以及机器等中心点的辐射输出量。第三步就是针对第二步分析出来的这个因素加上时间和使用因子分别计算出屏蔽传输因子:主屏蔽墙的传输因子BPri、散射屏蔽因子Bscat、漏射线屏蔽因子Bleak,根据ICRP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出版的各种射线能量和屏蔽材料的传输因子—屏蔽材料厚度图表从而确定屏蔽墙度,对于不同结构其主次防护墙是不同的。

加速器运行期间,会造成治疗室内空气电离,产生大量的臭氧以及少量带有较低能量的放射粒子,这些被污染的空气会排放至放疗中心周围的环境中,从而对工作人员、病人以及公众的健康造成一定危害。因此对于高能射线产生的空气污染,应采用与其它单位相对独立的进排风系统。鉴于加速器辐射场电离辐射造成的放射性粒子一般比重大于空气,故采用“上进下出”的方式,每小时使机房内空气交换6~8次,室外应采用半高空排放,必要时做相应的净化处理后再排放出去。

3小结

医院引入加速器项目是一个涉及面较广的项目,该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非常重要。因此参考相关标准、通过计算分析,提出针对加速器项目环境因素的具体对策与方案,使该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在可控范围之内。在医院各相关人员的努力下,目前该项目已通过了环境评估部门的审核。通过与设计部门的多方沟通,使其在设计图上充分考虑了加速器项目的环境因素,目前建筑设计工作已初步完成,设计令人较为满意。

参考文献

1]杨绍洲.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M].北京:军医出版社,2005:186-192.

辐射防护施工方案篇2

然而,放射源要是一旦发生意外,就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不良的社会影响和严重的经济损失。我们既要利用其有利的一面为经济、为大众服务;同时也必须加强安全监管,坚决杜绝出现辐射事故,防止或者减少放射源发出的射线对人体造成伤害;现主要有以下三种防护手段,距离防护、屏蔽防护和时间防护,我们一般会将此三种防护手段组合起来进行使用。

一、淄川区放射源的应用现状

现我区共有放射源使用单位6家,共计20枚放射源(包括IV类放射源5枚和V类放射源15枚)。其中,工业企业用源有5家单位,19枚放射源;医疗单位用源有1家医院,1枚放射源。在这6家用源单位中,除山东天健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外,其余5家单位的放射源均正常使用;山东天健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有4枚V类源Kr-85,已停产,放射源已停用。

二、放射源可能发生意外事故的可行性分析

已与放射源使用单位签订了《辐射工作安全责任书》;且有关人员参加环保人员在岗培训,这有利于加强对辐射监管人员的法律法规和辐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安全防护措施等方面的培训教育,可进一步提高个人防护意识及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而放射源发生意外事故无外乎丢失和被盗,现存安全隐患的是山东天健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已停产,4枚V类源Kr-85已停用。要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就必须要更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的力度和频次,督促企业进一步提高安全防范意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完善各项制度管理以及安全保卫工作,确保万无一失。

三、对确保放射源安全运行的进一步探讨

要制定例行的年度检查计划,严格规范监督检查程序,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全面检查辐射工作单位法规标准执行情况、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规章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辐射事件或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理情况。听取被检单位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检查辐射工作现场、填写检查表格、提出整改措施;具体应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书面听取汇报。辐射工作单位进行书面汇报,内容包括:辐射工作单位历史用源情况,是否存在废旧放射源,是否有历史遗留、掩埋在地下等未经处置的废旧放射源;在用放射源情况;辐射项目环评审批及“三同时”环保验收制度落实情况;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辐射工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2、查阅档案。检查辐射工作单位辐射项目环评审批及“三同时”环保验收情况、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辐射工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情况、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辐射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的建立及完善情况等。

3、实地核查。辐射工作单位在用放射源情况;辐射监测和防护设备配置使用情况;工作场所的防护及安全设施落实情况等。

4、做好检查记录。对辐射工作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要持证上岗,同时填写现场执法检查表,分别由被检单位及市、区环保部门进行存档。

四、关于下一步放射源辐射环境管理的目标及其方向

1、增加巡查频次,加大执法力度。督促辖区各涉源单位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努力提高管理水平;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工作,促进放射源规范、安全使用,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2、要进一步完善核技术应用项目的环保手续审批程序,规范辐射安全许可证发放及“三同时”验收工作,加强对辐射监管人员的法律法规、辐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安全防护措施等方面的培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

3、每年组织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对辐射事故的应急反应能力,保障辐射环境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安全快速发展。

4、强化宣传教育。宣传力度要进一步强化,扩大覆盖面,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认真做好辐射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辐射防护施工方案篇3

检查组通过多方走访、实地调查、查阅资料、现场询问、现场记录的方式进行,以辖区内使用放射源单位及医用x光机、ct机的医疗机构为重点。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防护监督检查技术程序”,对放射源“五防”安全措施、辐射防护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管理台帐、应急预案等制度是否建立完善,闲置、废弃放射源储存处置状况进行了全面安全隐患检查。

二、检查情况

(一)基本情况××县区域内无任何单位销售、运输和使用i类、ii类、iii类危险放射源。现涉及使用的单位为v类、iv类两种密封放射源,其分别为:云南中云××糖业有限公司为提高蔗糖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率,安装了“输送物料计量自动控制系统”核子秤三台,使用了三枚137csiv放射源;××县勐捧糖业有限责任公司压榨车间安装了一套“糖厂进榨计量自动控制系统”,使用了三枚137csiv放射源;西双版纳勐醒水泥厂为保证生产线物料精确计量和控制产品质量,配备一台y射线料封控制仪,使用一枚60coiv类放射源;××县勐远大展有限责任公司为保证生产线物料精确计量和控制产品质量,安装了“输送物料计量自动控制系统”,配备一台y射线料封控制仪,使用一枚137csv类放射源,一台dm1010a型钙铁煤分析仪,使用一枚238puiv类放射源。

(二)检查情况现两家糖厂处于停厂期间、两家水泥厂由于水泥市场饱和,生产不正常,目前所涉及放射源的四家单位都未使用放射源,均处于闲置状态。全县医疗机构使用三类医用射线装置,针对重点排查的××县人民医院、四家国营农场职工医院及勐仑镇卫生院,其射线装置使用工作场所、制度建设、办理环保手续情况等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检查。上述被检查单位都进行了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了辐射安全许可证,基本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组织操作人员进行了辐射岗位安全培训。

三、存在的问题

在这次放射源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中发现,除××县勐捧糖业有限责任公司外,其它单位辐射安全防护、放射源“五防”安全措施不到位,人员安全意识不足,普遍存在安全防护漏洞和安全隐患,怎样表现为:一是放射源闲置存储场所不规范,防护措施过于简单,安保措施不到位,辐射存储库房未建设;二辐射安全警示标识不统一,环保规范辐射标识牌还未采用悬挂,大多存在窗户位置未进行辐射安全警示;三是生产运行使用放射源的位置,人员往来过道,屏蔽措施不到位。

四、整改要求及措施

此次辐射安全检查,我局出动执法人员共40人次,检查放射源使用单位4家,射线装置使用单位共6家。制作和下达了10份环境监察现场记录、10份辐射安全检查记录、2份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整改通知书。针对三家工业企业及医疗服务机构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检查组现场提出了以下整改要求:

1、进一步建立完善辐射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预警机制、台账记录,严防辐射安全事故的发生;

2、云南中云××糖业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勐醒水泥厂、××县勐远大展有限责任公司三家辐射使用企业,必须尽快设计建设辐射存储库,防止放射源被盗、被抢等;

辐射防护施工方案篇4

第一条为了实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以

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使用、销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放射工作单位)。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放射卫生

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放射工作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二章卫生许可

第五条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放射工作的卫生许可,并

根据本办法制定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办法。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许可程序和要求,建立

并完善许可档案。卫生许可证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

放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

产。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向所在

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审查,提交下列资料;经审查

同意,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一)建设项目

放射防护设施卫生审查申请;(二)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

(三)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

辐射装置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由部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放射防护评

价报告书审查意见。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放射防护

设施防护效果评价,并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验收,

提交下列资料;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或者使用:(一)建设

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二)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

查资料;(三)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防护效果评价;(四)省级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

辐射装置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由部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放射防护效

果评价审查意见。

第九条从事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工作必须

取得卫生许可;未经卫生许可、登记的,不得从事放射工作。

第十条申办卫生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相应条件:(一)建设项

目的放射防护设施,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计审查与竣工验

收认可;(二)有放射性同位素准购批件;(三)涉及放射性废水、

废气、固体废物排放的,还应当有经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批准的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四)放射工作场所及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

放射防护要求;(五)有必要的放射防护措施和防护检测仪器设备;

(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经健康检查、放射防护专业知识和相关法

规知识培训合格,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七)设置放射防护管

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八)建立健

全放射防护责任制和放射防护规章制度;(九)符合放射卫生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卫生许可申请之

日起七日内,书面做出受理、不受理或者限期补充有关资料的决定。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查,对合格的予

以批准,并发放卫生许可证;对不合格的,出具卫生审查意见书。

第十二条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单位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当于三十

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放射工作登记,逾期不办理放射工作登

记的,卫生许可证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卫生许可证每二年复验一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在规定复验期限前三十日,向原发证部门提出

申请,并提交经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放射防护检测评价资料,

原发证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复验,符合要求的,予以

验证;不符合要求的,出具复验意见书。

第十四条放射工作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地址、场所、

生产工艺流程、原材料或者卫生许可证规定的项目的,应当在变更事

项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原发证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审查决定。

第十五条放射工作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发证部门应当注销

其卫生许可证:(一)逾期不申请办理复验或者擅自变更的;(二)

经复验或者变更审查不符合卫生要求,逾期不改进或改进后仍不符合

卫生要求的;(三)自行歇业或者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连续一年以

上的;(四)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

原发证部门应当及时收缴被注销的卫生许可证,并登记存档,予

以公告。

第十六条遗失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在所在地省级报刊上刊登

遗失公告,持遗失公告到原发证机关报失,并申请补发。

第十七条放射工作单位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当严格在卫生许可

范围内从事放射工作,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变更项目或者场所。

禁止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卫生许可证。

第三章卫生防护

第十八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放射防护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

理措施:(一)设置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放

射防护管理人员,建立放射工作管理档案;(二)制定并实施放射防

护管理规章制度;(三)定期对放射工作场所及其周围环境进行放射

防护检测和检查;(四)组织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法规、

专业技术的知识培训;(五)制定并落实放射事故预防措施与应急预

案,发生放射事故,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

第十九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规定的警示标

志:(一)放射性同位素和装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容器,应当贴

有电离辐射标志;(二)放射性同位素的储存场所醒目处,应当设置

电离辐射警示标志;(三)放射工作场所出入口,应当设置电离辐射

警示标志。含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装置和仪表以及射线装置使用和调

试维修场所,应当设置必要的警示装置;(四)在室外、野外从事放

射工作及其野外作业放射性同位素临时储存场所应当划出安全防护区

域,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五)开放型放

射工作场所按有关标准分为控制区、监督区时,可采用国际通用颜色

(红、黄)作为工作区域标志;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应

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

第二十条在地面或地下水中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时,应当

经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批准后,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

交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一条放射性同位素的储存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

储存放射性同位素必须符合放射防护要求,并不得超过该储存场所防

护设计的最大储量;(二)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

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安装相应的报

警装置;(三)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有完善的存

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的制度,做到交接严格,检查及时,账目

清楚,账物相符,记录资料完整。

铁路、民航、交通等运输部门的货运仓库、危险物品储存场所或

者可能储存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第二十二条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使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放

射卫生标准和下列卫生要求:(一)配备与使用场所相适应的防护设

施、设备及个人防护用品;(二)定期进行辐射水平检测;(三)开

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工作人员应当做好个人防护,每次操作离

开时,应当进行个人体表及防护用品的污染检测,发现污染要立即处

理,并做好记录存档;(四)辐照加工装置、加速器、工业探伤及钴

-60治疗装置等辐射源工作场所,应当设有多种联锁装置和应急装置,

并做到单一联锁装置发生故障时,其余联锁装置仍能正常工作;(五

)放射工作场所的剂量监测仪表、个人防护用品应当经常检修,保证

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生产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制品的生产场所,射线装置启

动与调试的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相应防护设施,并符合国家有关放射

卫生标准和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及其他卫生要求。

生产的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制品、产品与射线装置应当符合放射防

护要求,不合格的不得出厂。

第二十四条使用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或射线装置,应当符合下列

要求:(一)安装、维修或者更换与辐射源有关部件后的设备,应当

经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启用;(二)使用单

位应当配备必要的质量控制检测仪器,并按规定进行质量保证管理;

(三)制定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和校正,每年

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维护保养,并接受检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状

态检测;(四)禁止购置、转让、出租或者使用不合格的产品和国家

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产品、制品及设备。

第二十五条从事放射诊断、治疗的单位,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

的诊断、治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控制实施方案,遵守质量控制监测规

范。放射诊断、治疗装置的防护性能和与照射质量有关的技术指标,

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诊断、治疗时,应当按照操作规程,严格控

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应当进行屏蔽防护;对

孕妇和幼儿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事先告知对健康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购置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

时,应当事先在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准购批件,经批

准后,凭准购批件办理放射性同位素的订货、购货及运输手续。

禁止将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或者射线装置转让、

调拨、出租给无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七条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和射线装置

的单位,应当详细记录销售去向,做好登记,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备案。

禁止向无准购批件的单位和个人出售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制品或者

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

第二十八条托运、承运和自行运输放射性同位素者应当遵守下列

要求:(一)按有关运输规定对所运物品进行包装,并在外包装上加

贴放射性货包等级标志,其内容有:电离辐射标志、货包等级、核素

名称、活度、运输指数;(二)对货包进行剂量检测,由检测机构出

具《放射性物质剂量检查证明书》,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核查后,方可运输;(三)承运单位应当查验《放射性物质剂

量检查证明书》无误后,方可办理运输手续,并保证货包在装卸、储

存、转运等运输过程中的放射防护安全。

装过放射性同位素的空容器应当按规定进行包装和剂量检测,被

放射性同位素污染的空容器的运输,也应当遵守上述要求。

第二十九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废弃的放射性同位素送交放射性

废物管理机构处置或者交由原供货单位回收。在处置或回收后,应当

到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办理其注销手续后,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和环境保护行政部门。

第三十条放射工作单位被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撤销或者吊销卫生

许可证后,应当及时将放射性同位素送交放射性废物管理机构处置或

者送交原供货单位回收。

第三十一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委托经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含

放射性同位素设备及射线装置、放射工作场所及其周围环境、放射防

护设施性能等进行经常性检测,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

评价,并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二条对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应当按《放射工作人员健

康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检测机构

第三十三条从事放射防护评价、检测和个人剂量监测等工作的检

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并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资质认证。

取得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认证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从事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取得

医疗机构执业资格,方可开展健康检查工作。

第三十五条从事放射防护评价、检测和个人剂量监测工作的检测

机构和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

规范开展工作,其出具的检测、检查和评价报告应当客观、真实。

第三十六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管理规章制度,并设专人、专门科

室负责检测工作及质量控制。

第五章监督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放射工作单位应当

建立档案,进行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对γ辐照装置、放射治疗

装置和γ探伤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并详细记录监督检查结果,发

现其不具备放射防护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卫生许可证,并按

本办法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放射卫生监督检查

和技术指导。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放射工作单位、检测机构和医疗卫生

机构,了解情况,调查取证;(二)查阅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复制

相关资料;(三)责令放射工作单位、检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立即

停止违法活动。

第三十九条发生放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放射

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并在事故或

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及时解除控制措施:(一)责令暂停产

生放射危害的从业活动;(二)封存造成放射事故或者可能导致放射

事故发生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三)会同有关部门控制危害

现场。

第四十条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涉及放射工作单位的技术的秘密负

有保密的义务。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一条违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况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或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一

)未进行放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

)未进行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运行或者

使用的;(三)放射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运行或者使用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

卫生许可证失效仍从事放射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卫生许可证的,除按前款规定没收违法

所得并罚款外,收缴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违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放射工作单位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产

生放射危害的从业活动,或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放射防护责任制或者未按规定落实管理措施的;(

二)放射工作场所不符合国家放射卫生标准或者卫生要求的;(三)

未按规定设置电离辐射标志或者电离辐射警示标志的;(四)未经备

案,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五)储存场所未按规定贮存放

射性同位素的;(六)使用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或者射线装置,不符

合卫生防护要求的;(七)未按规定制定放射诊断、治疗的质量控制

方案,或者未按放射防护规范、技术标准及卫生要求,进行诊断、治

疗的;(八)未按规定对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及射线装置、放射工作

场所及其周围环境、放射防护设施性能等进行检测的;(九)销售的

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或者射线装置未按规定登记或者

未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十)托运、承运和自行运输放射性

同位素,未经剂量核查或者经核查不符合卫生防护要求的;(十一)

对废弃放射性同位素,未按规定处置或者办理注销手续的;(十二)

未按规定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体检或者

未建立健康档案的;(十三)超出卫生许可范围或者变更项目未按规

定经审查同意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放射工作单位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产

生放射危害的从业活动,或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没收违

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一)生产、销售不合格放射

性同位素及其制品、产品或者射线装置的;(二)购置、转让、出租

不符合防护要求的放射性同位素及制品和国家规定淘汰的产品的;(

三)向无准购批件的单位和个人出售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制品或者含放

射性同位素设备的;(四)将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或

者射线装置转让、租借给无卫生许可证单位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发生放射事故,造成人

体健康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根据事故级别处以一

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

任。

放射工作单位被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撤消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后,

未按规定将放射性同位素送交放射性废物管理机构处置或者送交原供

货单位回收,造成放射事故,由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未按规定取得资质认证,擅自从事放射卫生评价或者

检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或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七条从事放射卫生检测评价的检测机构违反《条例》及本

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

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或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证机关取消资格:(一)超出资质认证范围

从事评价或者检测工作的;(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

监督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放射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一)对不符合法定

条件的放射工作单位发放卫生许可证或者其他卫生许可批件的;(二

)对已经取得卫生许可的单位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三)发现事

故隐患,未及时依法采取措施造成放射事故的;(四)有其他违反本

办法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中所称放射工作,是指从事生产、使用、销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工作,不包括从事放射性同位素的活度在

豁免水平以下的工作。

中、高能加速器,是指粒子能量高于100MeV的加速器。

γ辐照加工装置,是指用于医疗用品辐射消毒、农业育种、工业

产品加工、食品保鲜、以及辐射研究用的γ放射源装置。

辐射防护施工方案篇5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核技术、射线装置和电磁辐射设备设施已在我县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为确保辐射环境安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加强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防止发生辐射污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对加强辐射环境安全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我县辐射环境安全状况总体情况较好,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在近年对辖区内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环境安全状况的专项检查中发现部分单位存在辐射污染防治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置措施不到位,辐射从业人员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部分医疗单位不具备许可条件违法使用射线装置,(到现在为止,还有几家使用射线装置的医院没有进行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报工作,甚至没有进行辐射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为此,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使用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工作重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辐射环境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严格防止发生辐射污染事故,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万无一失。

二、加强能力建设

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使用单位要按照整合职能、完善机制、设立机构、健全队伍和提高能力的要求加强辐射环境安全管理机构队伍的建设,将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

三、完善规章制度,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辐射环境事件的能力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制订相应的辐射安全管理计划和切实可行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将预案整合到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国共产党同落实。发生辐射事故时,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四、建立健全辐射从业人员档案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的规定,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依法持证使用射线装置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已有辐射项目按照规定补办环境影响评价许可手续和环保"三同时"验收许可手续,及时申请核(换)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工作,确保依法持证使用射线装置。

辐射防护施工方案篇6

第四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战略主题,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时代要求,核心是解决好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重大问题,重点是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着力提高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的指示,将“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学生为本,以创新人才培养为核心,实施开放式实验教学,促进学生知识、能力、思维和素质的全面协调发展”作为教学改革的指导思想。目前,随着我国核科学技术的发展,急需大批具有扎实的核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的创新型人才,实验、实践是培养创新型人才的关键[1]。

从人才培养方案顶层设计入手,创新实验教学设计,推进实验教学理念、方法等改革,着力提升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和创新思维能力及实际应用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改革创新辐射剂量与防护实验教学是培养核类专业创新型人才,全面促进学生各项智能发展的重要环节。辐射剂量与防护实验教学对培养学生实际动手能力、提高创新兴趣、激发创造欲望、培养科研实践能力、养成工作中安全规范操作习惯及培养安全保护意识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高校核类专业学生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创新实验教学方法是促进学生各项智能发展的必要手段。

1因地制宜,应用式教学

辐射剂量与防护实验是继核辐射探测基础实验及核技术应用实验后针对大四学生开设的应用性实验。学生已经具备了仪器使用的基本技能及方法,对辐射剂量与防护的概念及重要性有了清晰的认识与了解,对今后的工作去向有了明确的目标。因此,除对学生进行辐射剂量与防护基本技能传授外,还需针对学生未来的工作环境及其感兴趣的方向做针对性的指导,设计出合理的、新颖的实验项目及方案,激发他们对辐射剂量与防护实验的兴趣,提高他们在实际工作中的适应力。在设计过程中,教师与学生共同参与,探讨实验方案,分析解决试验的必要性及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并做出详细讲解,多引导,多鼓励,帮助学生建立信心,激发兴趣,提高他们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因地制宜,应用式教学要求教师能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与兴趣,不断激发培养他们的创新能力,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增强其社会生存能力。

2培养兴趣,诱发求知欲,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能考起本科的学生都是聪明的,优秀的;但最后,并非每个学生的学习情况及动手能力都是理想的;就是因为教师未能提起学生对该学科的兴趣,不能发挥出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每个人生而具有求知欲,有探寻真相的的冲动,对生活中一切未知的事物,都有探索其根源的想法。因此,教师应该从培养学生兴趣,诱发其求知欲入手,向他们描述未来在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及其后果,让他们对今后在工作中可能发生在自己身边的事件有一清晰的概念,从而引发他们对避免及在事件中保护自己产生浓厚的兴趣,进而自发的去寻求解决的办法。

另外,每个学生擅长的领域不同,解决问题的方式及能力有区别;有些学生善于动手;有些理论扎实;有些善于思考;因此,当他们单独去解决问题时,容易因某一方面的原因而导致失败,打击了积极性,降低了探索的兴趣。因此,我们将有同一兴趣的学生进行合理搭配,使其能互相交流,讨论;并适时的予以指导,使其在解决问题中,培养出浓厚的兴趣;激发出每个学生的潜力,达到最优化的教学效果。

3理论联系实际

辐射剂量与防护实验是针对核类专业学生开设的一门应用性实验课程。任何核类专业学生都需要对辐射防护技能有全面的认识和了解;学生学习每个实验时都要学习实验原理,合理设计实验方案,熟练操作仪器,正确分析处理实验数据。然而,现在大多数防护实验都是在实验室内完成,接触现实中的辐射防护较少,使学生不能将理论联系实际。因此,为了加强学生的动手能力,教学中应该采用多元化教学方式。

3.1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提高学生的创新思维积极性

在辐射剂量与防护实验教学中,要求学生探究实验背景、装置、应用的思想和对实验意义的总结归纳,发展学生自主获得知识信息的能力,养成自主学习,探究奥秘的习惯,善于总结归纳前人的思想,提出新的见解,并多于同学老师进行研究讨论,明确新观念点的正确性和实用性;对于学生提出新见解,不管对错,要多鼓励,多褒奖,不能一棒子打死,正所谓“没有做不到,只有想不到”。以鼓励,褒奖的方式提高学生创新思维的积极性,引导其正确认识及完善自己的新见解,提高学习兴趣。这样可以培养学生自我认知、人际关系、语言、逻辑数学等方面的智能。

3.2引导学生自主设计、优化实验方案、进行实地测量,使理论与实际相结合

在传统的辐射剂量与防护实验中,实验大多在实验室完成,实验环境及条件已明确,学生只需在教师的指导下按步骤进行操作即可,这种方式缺乏主观能动性,对培养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相对欠缺;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带学生到各放射性应用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对该单位的放射性设备及所处环境进行分析,做出监测方案,并由教师对其监测方案提出意见,指出其不足之处,指导学生进行修改,培养学生自主完成实验方案的能力。

在实验方案完成后,带领学生按设计方案对该放射性应用单位进行实地测量,合理记录测量数据。并对在测量过程中遇到的困难进行整理分析,提出解决方案,并进行讨论。在此过程中,可以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使学生在毕业后能更好、更快的融入社会,缩短学生从学校到社会过度的适应期。

3.3测量分析,培养学生自主思考、解决问题的能力

在辐射剂量与防护实验中,要求学生具备处理及分析实验数据的能力;因此,学生必须熟悉国家制定的辐射剂量及防护标准,能准确判断出数据的合理性。

指导学生对测量数据及整个实验过程进行分析,判断数据的合理性,剔除错误数据,找出超标数据,并分析其产生原因,对测量过程中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测量方案及测量过程进行优缺点评价,设计整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