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高中作文网,请分享给你的朋友!

当前位置 : 首页 > 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城市绿化管理(6篇)

来源: 时间:2024-08-12 手机浏览

城市绿化管理篇1

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许多国家己把园林绿化作为城市文明的重要标志,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认识到园林绿化在城市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并通过运用园林绿化所使用的树木、花草等,合理布局组成植物群体,从而发挥出与人类的生存、生活、生产有着密切关系的多种功能。

2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管理问题

由于缺乏长远和科学的理论指导,导致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与城市现代化进程不协调,远远不能满足城市和居民对城市绿地的生态保护和游憩休闲等方面的要求。对城市绿化格局的规划,需要按照城市景观生态规划的原则,对于城市的气候、水文、地质及绿地格局进行认真分析,依据景观生态格局分析的方法进行计算同时结合整体用地性质确定。在绿化建设的其它方面,如物种的选择与搭配,生态过程的分析等方面,也需要大量科研分析和相应技术的运用。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的编制与规划实施发生脱节,各类绿地数量严重不足,大大滞后于城市化建设发展的要求及市民游憩出行和生态环境防护的要求。居住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公共绿地比例失调,在老的建成区,绿地更少。因此必须尽快编制、调整城市园林绿化规划,优化城市园林绿化布局。

2.2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体制问题

园林绿化管理缺乏统一、协调的管理体制。由于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体制不健全,职能部门的综合协调作用未能充分发挥使得侵占城市园林绿地、随意伐木毁绿等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导致城市整体绿化环境遭到破坏。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监督机制薄弱,很多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都未建立监督、考核机制,没有把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的政绩考核中进行监督和考核,甚至未列入政府的重要工作议程之中,造成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后劲不足。

2.3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法制问题

我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尤其是许多地方性的园林绿化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程亟待健全。许多城市未能根据中央和国务院有关城市绿化工作的方针、政策,相应制定一些地方性配套的绿化法规,因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根本无法依法进行行政管理,造成城市的绿化目标不明确,扩绿无计划,绿地不落实。尤其是城市绿化设计质量低下,施工混乱,引起行业间不正当竞争,形成恶性循环。

2.4城市园林绿化意识问题

城市在规划建设中,绿地预留面积比例不足,大面积、大手笔、高质量、高标准的绿化景观很少。城市园林绿化过分强调草坪,缺乏高大乔木。应提倡建造乔、灌相结合的复层群落。树种选择偏重花色树形,忽视其他抗空气污染的树种。城市广场地建造未从广场功能和市民要求出发,在破坏绿色上构建起来人造景观,过分重视城市绿化的景观效益,盲目追求覆盖率,忽视城市绿化的生态效益。

3存在问题的原因

3.1社会原因

近年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各地城市具备了一定的财力、物力来进行美化建设,并且不同程度上急于展示自己的实力和形象,但是有限的实力和理论认识上的差距使各地城市难以深层次进行优化和改造,造成了城市建设以表面美化为主。

3.2体制原因

城市的管理者和决策者急于通过城市形象的改变来树立城市的新形象。在城市建设方面,如果真正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和生态效益,难免耗资巨大且见效缓慢。于是城市建设决策者在短期内迅速改变城市面貌,显示实力的目标驱使下,大量建造城市广场和景观大道,虽然美化了城市,但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资源的浪费。

3.3人为因素

城市的决策者和专业人员在向西方学习的过程中,往往没有深入了解西方现代景观生态规划的理论。在实地考察中,看到的主要是各大城市的中心广场、大道、市政及公共建筑,如巴黎的景观大道,美国华盛顿中心纪念性绿带。对比国内城市的环境状况,这些公共设施带给参观者非常强烈地视觉冲击,而事实上,这些城市景观多数是百年以前规划设计思潮的产物。决策者和设计者忽视维护自然生态过程的重要意义和城市中自然绿地的美学价值,认为必须对城市绿地进行相应的“设计”这也是审美观念的局限性。

目前,我国南方城市建设中,对于绿地系统的格局缺乏系统考虑,实际绿化过程中,“建筑优先,绿地填空”的现象非常严重,大量绿地用作填补建筑间不适合建筑用地的空隙,而对绿地系统本身的结构性和系统性缺乏考虑。在设计中,具有一定规模,能发挥生态作用,保护生物多样性,疏导、净化空气的绿地斑块和廊道很少。同时,对于园林绿化格局地分析,主要用一些描述性的语言来说明城市的绿地分布。如常见的“楔形系统‘绿环式系统”等,布局规划中缺少对城市园林绿化格局的定量分析和城市生态过程的实际考虑。

4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措施

4.1遵循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基本程序

在调查与预测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园林绿化指标,初步设计,形成本城市的园林绿化系统。因此需要针对每个城市的不同情况调查人均公共绿地、绿化覆盖率、绿地的结构组成、相应的防护林带、生产绿地及专用绿地。根据城市的特点,制定城市各类绿地的用地指标,并选定各项主要绿化的用地范围,合理安排整个城市的园林绿化系统,作为指导城市的各项绿化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在具体管理的时,应从树种选择制定主要树种的比例,树种的抗性选择等方面进行规划。

4.2运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法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法也是多种多样的,具有目标性、主观性和非程序化等特点。进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必须有先进合理的方法。在目前现代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当中,德尔菲法和多阶段决策方法是最为常用的两种园林绿化管理方法。在我国的一些大中城市中,许多园林工作者把德尔菲法引入到现实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当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较好的效果。多阶段决策法是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中最主要的管理方法之一,其应用能够使园林绿化管理中的一些复杂问题得以合理地解决。

4.3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水平的其它途径

(1)坚持“依法治绿”的原则。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必须强法和执法,管理法规要完善,并要严格执行,依法办事。管理监察队伍,要知法、执法、守法、敢于管理、善于管理,各级管理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克服“以权代法”、“以人代法”的倾向,从人治转向法治的轨道。

(2)加快出台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法律、法规,健全城市绿化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依法加强管理,走依法治绿之路。依法制定《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则〉、《城市基建绿化工程管理规定》、《城市空间闲置地暂时绿化管理办法》等法规,使园林绿化管理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管理有方、监督有力。

(3)从严控制城市绿化建设用地和城市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征地、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坚决杜绝各种挤占绿地的行为。不能因个别人意志、个别集团利益而随意修改、变动。采用法律、行政与经济相结合的手段,保护和发展绿化成果,对违反城市绿化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事件要严肃查处,做到执法严格,违法必究,切实维护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权威。

(4)利用多种途径,采用不同方式,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宣传城市园林绿化的法律、法规。针对青少年集中进行宣传,培养爱护绿地成果、保护城市环境的良好意识和习惯,动员全社会来保护和管理城市园林绿化。

5结语

城市绿化管理篇2

关键词:施工管理工序

随着园林绿化行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发展,我国的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总体水平不断提高。近年来,各地都加大了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投入,纷纷提出创建园林城市,有效地改善了城市面貌和城市环境,进一步提高了城市品位和投资环境。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质量是项目建设的核心,是决定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成败的关键,它对提高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均具有重大意义。

园林工程包括水景、园路、假山、给排水、造地型、绿化栽植等多项内容,因此,施工管理中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1、施工组织

园林工程既然包括了多个单项工程,在施工中往往涉及到各项园林工程项目的协调和配合,因此,在施工过程中要做到统一领导,各部门、各项目要协调一致,使工程建设能够顺利进行,这也就是常说的施工组织。根据园林工程的实际特点,园林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在取得工程施工项目后,应按照设计要求做好工程概预算,为工程开工做好施工场地、施工材料、施工机械、施工队伍等方面的准备。根据对施工工期的要求,组织材料、施工设备、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计划好工程进度,保证能连续施工。

2、施工现场管理施工

现场管理是施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整个施工管理工作的基础。因此,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园林工程的质量和企业的经济效益。长期以来,园林企业被戏称为“城市农民”,忽视经营管理,更不重视施工现场管理,因而企业管理较为落后,在一些工程项目施工中存在消耗高、浪费大、质量差、技术不求进步等问题。从施工现场管理来看,主要反映出施工组织计划性不强,操作不严格执行标准规范,规章制度形同虚设等问题。因此,劳动生产率低,经济效益不高,工程质量不好,严重制约了企业的发展。

2.1施工现场工作主要工作包括施工准备、正式施工、竣工验收和养护管理等阶段

(1)施工准备阶段的管理工作主要有:落实分包协作单位和施工条件;主要物资苗木的订购;具体落实施工任务。

(2)正式施工阶段的管理工作主要有:组织综合施工;落实各项技术组织措施;跟踪检查计划的实施,及时反馈;加强组织平衡,保证供应;对施工进度、施工质量和施工成本进行严格控制;保证施工安全,做到文明施工等。

(3)竣工验收和养护管理阶段的管理工作有:预检、隐检及签证工作;整理和审定交工验收资料,组织办理工程交工验收;负责编写施工技术与管理的总结资料;做好工程的养护前技术交底,编写保养计划,落实养护任务。

2.2现场施工项目部

近年来,园林工程全面实施工程的投标制度,加强了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对施现场管理的重视,推动了施工现场管理项目制的建立。工程中标后,首先组建现场施工管理组织机构―――现场施工项目部,由项目部统筹管理。施工项目部作为企业临时性的基层施工管理单位,通常由企业经理任命工程项目的施工项目经理组成施工项目部。其目的是为了发挥项目管理功能,为项目管理服务,提高项目管理的整体效率,以达到项目管理的最终目标。

(1)施工项目部设置的原则:其一,高效、精干的原则;其二,责、权一致的原则;其三,命令一致的原则;其四,协调原则。

(2)施工项目部组建形式。一是对于小型的园林工程,采用直线式的组织形式,整个组织结构自上而下实行垂直领导,统一指挥。由公司下属分公司组建施工项目部,分公司经理即为现场施工项目经理,分公司下设多个施工队。这种形式适用于小型的园林工程。其特点是施工项目部相对稳定,任务下达后,很快即可运转,工作易于协调,而且职责明确,职能专一易于实现一元化领导,但是,不能适应大型项目管理的需要。二是对于大型综合园林工程,适合矩阵制,施工项目部的组织机构可由企业各职能部门中抽调专业人员组成,从而使多个项目与各职能部门有机结合。该形式的特点是:不同部门专业人员汇集在一个施工项目部内,可以充分发挥各类专业人员的作用,集思广益,密切合作,有利于工程施工难题的解决;矩阵制中的每个成员虽然接受双重领导,但是强调施工项目经理的综合管理,有利于目标实现;可充分发挥专业人才的作用,使施工项目部具有弹性;发挥职能部门的纵向优势的同时,可发挥项目部的横向优势,使决策问题集中,管理效率高;企业各职能部门保持稳定,施工项目部随项目施工完毕而结束,是临时性的组织,各职能部门人员在施工项目结束后,便回到原来的职能部门,有利于施工项目部的优化组合和动态管理。

2.3加强施工工序的质量管理

(1)重视土壤的处理工作

土壤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植物今后的生长,要对其进行理化性质化验分析,从酸碱度、孔隙度、透水透气性以及持水性等进行分析、测试,再采取相应的消毒、施基肥、客土等措施。尤其是土壤的翻挖深度、客土质量、基肥的腐熟程度及施入量、地形的平整度都要符合相关要求。

(2)定点放线的处理

一般要求位置准确,标记明显,种植穴标明中心点位置,种植槽标明边线,但特殊情况又需灵活处理,如分车带中栽植乔木,遇路灯灯柱时,因有与灯柱保持2米距离的规范要求,放线时就须灵活处理,适当调整株间距离。另还有行道树的定点,由于道路两侧地下管线、消防栓、商店等因素,时常要适当作些调整。

(3)种植穴、槽的挖掘

种植穴、槽的挖掘视苗木根系、土球直径、土壤情况来要求,尤其是土质较差的种植穴一定要挖深些,然后进行施基肥和客土,以创造有利于植物生长的小环境。

(4)把好苗木质量关

对苗木的品种、株形、冠幅、高度、干径、土球大小、根系发育情况等严格把关,选择符合设计要求、生长健壮、无机械损伤、无病虫害的优良苗木。

(5)苗木栽植

苗木栽植前应对苗木根系、树冠进行修剪,拆除带土球苗木根部的不易腐烂的包装物;带土球的乔木栽植时,种植穴底部要踏平,裸根的,种植穴底部要将土填成锥形;填土时要分层压实,最好用锄把捣实,不留空隙;注意观赏面的朝向。

(6)浇定根水

栽植后24小时内必须浇定根水,且要浇透。

(7)固定支撑

胸径5厘米以上的乔木应设支柱固定,固定物应整齐养观。

只有严格按施工工序操作,每道工序完工后,经监理检查认可签字后,方可移交下一道工序继续施工。逐道工序交接检查一环扣一环,才能保证施工质量。

参考文献:

城市绿化管理篇3

关键词:园林绿化;现代城市;对策

1.现代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存在的问题

1.1园林绿化管理体制不健全,缺乏统一协调性

目前,在很多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过程中,都有自己的建设方案。例如:很多房地产开发商和事业单位在园林绿化管理过程中有自己的体系,缺乏统一性、全局性。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现代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体制不健全,无法充分发挥各个职能部门的协调作用,很多问题层出不穷。同时,一些城市在园林绿化管理过程中,还存在着侵占城市园林绿地、随便砍伐园林树木等现象,严重影响了现代城市的整体环境质量,阻碍了现代城市构建新形象。

1.2园林建设布局规划不科学,缺乏系统性

发展城市园林绿化,为城市人们创建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但在当前园林绿化建设过程中存在规划不科学的现象,缺乏长远思考,园林绿化管理与实际情况脱节。其具体表现为:一些城市绿化管理者为了急功近利、互相攀比,造成资金严重的浪费,无法产生较好的社会生态效益;一些城市在园林绿化建设过程中过于追求风格统一和独特的特色,而自然种植的植物种类较少,大部分园林植物依靠移植,忽视了生态规律,这样不仅无法增加城市建设的美感,还破坏了城市建设的整体协调性。

1.3人们绿化意识淡薄,园林绿化管理成本过高

在一些城市建设过程中,由于人们的绿化意识较弱,随意攀折花草、破坏自然景观的现象较多,无形中增加了现代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难度;现代城市建设步伐较快,执法队伍建设不健全、管理手段滞后,造成园林绿化养护的不稳定因素。同时,一些城市在园林绿化建设过程中,并没有根据当地环境的实际情况引进外地的植物,其植物种植存活率较低,养护费用较高,直接增加了园林绿化管理的成本。

2.强化现代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对策

2.1建立健全园林绿化管理体制

首先应构建完善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责任机制,即在政府单位的协同指导下,建立健全完善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责任体系,明确各项管理权责,让各个管理部门主动参与到园林绿化管理过程中;其次,建设规范化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规范管理现代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内容;再次,还应制定高效、科学的基本管理原则,完善园林绿化管理体制,以便真正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服务。

2.2科学规划城市园林绿化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该具备科学、系统的园林绿化设计眼光,合理地结合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与现代城市发展,以便真正达到提升现代园林绿化的效果,促使在现代园林绿化规划过程中,突出自己的风格特点。在一些大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过程中,根据所在地区的地形、地貌和水体,引进合适的植物,以此增强园林植物的成活率,降低园林绿化建设的成本。同时,加强对园林绿化工程的跟踪管理和监督,将现代园林规划部门纳入到工程监理体系中,以便更好地完成园林绿化的目标。

2.3提升全民园林绿化意识

在现代城市快速建设的过程中,要想创造良好舒适的生活环境,便需要有效提升全民园林绿化意识,强化宣传教育工作,促使人们养成爱护生态环境的观念。同时,还应该做好园林绿化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加强爱岗敬业教育,让其充分认识到园林绿化的重要性,增强园林绿化工作人员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荣誉感,有效提高园林绿化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以便更好地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服务。

2.4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体制建设

(1)需建立一定的责任机制,需要政府以及各个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协作,才能建立健全这种责任体系。合理划分责权,梳理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关系,调动各个部门相互配合的积极性,以达到完善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的责任制工作。(2)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规范化建设,政府统一规划,以确保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的统一性和规范化。

2.5加强培训,提高园林绿化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技术水平

统一的教育与培训对园林绿化工作人言而言很有必要,提高职业道德是首要任务,必须认识到园林绿化的重要性,加强职业荣誉感的认知。园林绿化关系到城市的健康发展和子孙后代的伟大事业,值得我们每一个人付出辛勤的劳动和汗水。提高园林管理人员的素质,尽快培养出复合型高级管理人才。

城市绿化管理篇4

关键词: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K928文献标识码:A

1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重要意义

城市园林绿化对城市建设、经济发展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在这种背景下,加大政府对城市园林绿化的投入与管理,推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朝着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的方向发展,将是保持经济快速增长,人民生活质量不断提高、城市竞争力不断增强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因此,研究我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问题,无疑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具体表现在:1)通过对我国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的现状分析,提出如何提高我国城市园林绿化规模的对策与措施;2)通过对我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现状与其他国家的比较,从而找出差距,扬长避短,在对我国现实问题进行进一步分析的基础上,努力寻求解决问题的思路与方法,推动我国城市园林绿化事制改革;3)通过对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体制的分析,找出我国城市园林绿化发展的科学结构,并提出提高我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水平的责权体系。

2我国城市的园林绿化管理存在的问题

2.1对城市园林绿化意识认识不足。我国城市建设发展起步较晚,由于受经济条件的制约,面临着生态环境恶化和城市园林绿化发展迟缓的严峻局面。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许多城市政府对园林绿化在城市文明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尤其是在城市环境保护与管理中的战略地位与功能认识不足。

2.2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体制不健全。第一,我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体制在本质上仍未从根本上消除计划经济时代管理的运行痕迹和框框,政府挑着经济与社会两副重担,明显跟不上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政府管理机构的设置有背于强化公共管理职能和精简高效的原则。第二,园林绿化管理缺乏统一、协调的管理体制。目前,许多地方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理,各自为政,如:各开发区、各开发商及企事业单位等有关部门的园林绿化管理,自成体系,缺乏全局性、系统性、规范性的管理体制。由于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体制不健全,职能部门的综合协调作用未能充分发挥,使得侵占城市园林绿地事件时有发生,随意伐木毁绿事件更是屡屡发生。第三,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监督机制薄弱。尽管已实行政务公开制度,但监督制度本身具有缺陷和信息不完全透明是客观事实。在我国,很多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都未建立监督、考核机制,没有把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纳入各级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监督和考核,甚至未列入政府的重要工作议程之中。一些城市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在政府工作议程上排不上号,造成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后劲不足。

2.3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管理不到位。首先,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缺乏长远性与科学性。城市环境质量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园林绿化的质量,而园林绿化的质量又取决于城市园林绿化进行科学的布局即规划设计。通过规划设计,要使园林绿化地在整个城市中占有一定的位置,在各类建筑中占有一定的比例,从而保证城市园林绿化发展和巩固,为城市居民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其次,一些城市至今仍未形成完整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于没有较为稳定、长久的规划系统来指导绿化规划,在进行城市园林管理时没有可靠依据,导致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的编制与规划实施的脱节。

3如何提高我国城市的园林绿化管理水平

3.1政府实施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管理。城市人民政府依法律授权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城市园林绿化规划,体现为依职权的主动行为和依申请的控制、引导行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以使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进一步深化和具体化,从而可以付诸实施操作;政府通过财政拨款及信贷等筹资手段,直接投资于某些城市园林绿化规划所确定的建设项目,如城市公园建设与改造、城市街路与广场建设与改造等,以体现其规划所确定的城市性质和职能。

3.2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要全民化。园林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向社会各界群众宣传讲授园林绿化的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培养青少年爱护绿地成果、保护城市环境的意识与习惯,形成全民参与园林绿化管理的积极氛围,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深入人心,得到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促进绿化工作的进一步展开。

3.3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管理要规范化。城市园林绿化规划是伴随着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的不断发展而不断完善起来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既是一门涉及多学科知识的综合性学科,又是一项引导城市园林绿化的政府行为,还是一种鼓励公民参与的社会运动。它的制定一方面要具有综合性、权威性、前瞻性、阶段性、区域等特征。另一方面要依据国家城市发展和建设的方针,经济技术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与区域规划;城市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和建设条件来编制。

3.4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要法治化。首先,坚持“以法治绿”的原则。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必须强法和执法,管理法规要完善,并要严格执行,依法办事。管理监察队伍,要知法、执法、守法、敢于管理、善于管理,各级管理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克服“以权代法”“、以人代法”的倾向,从人治转向法治轨道。其次,要加快出台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法律、法规,健全城市绿化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依法加强管理,走依法治绿之路。“十一五”期间,我们要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初步形成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衔接的、比较完善的现代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法规、规章框架,形成和进一步完善严格、规范、文明的执法制度和依法行政的工作程序及监督机制。

3.5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体制要现代化。在体制上进一步完善分级分权管理,重点是梳理关系,管理重心下移,调整职能配置,强化职权利挂钩,从而构筑起上级政府管理的,下级政府不管,条管的,块不管,但以块为主的格局。同时,对块与块、块与条边界模糊的领域建立一种磋商和协调机制。

4结语

现代化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制对于完善、改进城市基础设施管理工作都具有明显的助推作用。根据现实情况处理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园林绿化部门要坚持改革,强化管理,因地制宜,不断总结与完善,真正地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打造出崛起中的城市新形象。

参考文献

[1]李敏.现代城市绿地系统规划[M].北京: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

[2]陈自新.城市大园林现代城市园林发展的必由之路[J].中国园林,

城市绿化管理篇5

关键词: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重要性;优化路径

中图分类号:TU98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7)09007902

1引言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是一项需长期持续开展的工作,对城市绿化有重要作用,养护管理技术要求也较高。因此,园林建设并非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的重点,建设后的管理才是重中之重,所以科学养护城市园林,才能体现园林绿化的景观价值、生态价值与人文价值,这也是园林方面的重要课题之一。

2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的重要性

园林绿化工程承载城市重要的景观、服务与生态等功能。运行城市离不开基础设施,但使用各项基础设施都会面临消耗、破坏等问题,需要坚持保养、维护、更新。特别是有生命的园林绿化设施相当脆弱,对于植物生长来说,城市自然环境相对恶劣,园林绿化植物需在城市环境中经受特殊考验,包括大气污染、土壤瘠薄、热岛效应等,且各种人工环境使有生命的园林绿化物质难以实现自然生长,因此需要按照具体的生长状况采取一系列技术措施。同时,城市园林绿化景观是持续变化的,需要养护管理。随着有植物的不断生长,园林绿化景观不断变化,各类绿化植物发挥着不同的景^作用,需要按照不同地域、不同时期、不同景观的组合优化养护管理,促使城市园林绿化保持景观效果,改善城市景观综合效果。

3优化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的路径

3.1加大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宣传力度

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并非只是相关部门的职责,更需要城市居民的参与。所以为更好地优化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相关管理部门务必要协调城市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为全民共同进行养护管理提供途径。如此一来,不但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效率能得到提高,还能显著增强民众的团结意识与责任心,增强市民护绿意识,通过宣传激发其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的主动性,吸引更多人护绿,从而整体提升养护管理工作水平,为建设城市贡献力量。

3.2细分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作内容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并非人们所认为的是一项简单,技术含量低的重复劳动,而是一门科学,是城市园林建设再生产工艺[1]。即按照园林绿化设计意图,严格遵循植物群落生长规律,通过实施移植、修剪、施肥、灌溉、防治病虫害等措施给予城市园林绿化良性人工干预,使不同植物保持相应生态位置,达到互惠互利、共生共荣的目的,最终形成层次分明、色彩调和的园林绿化景观外貌,形成合理、稳定的复杂养护管理过程。按照月份不同,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的工作内容也存在差异,具体可细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月:土壤封冻、天气寒冷,露天树木正在休眠,此时是最佳的绿化树木虫害消灭时机,可刮除枝干虫包,挖掉虫蛹,剪除虫害过多的枝杈,并将其焚毁。全面实施树木整形修剪作业。

二月:气温比一月有些许上升,但树木仍然处于休眠状态,除虫措施和一月相同。继续修剪栽种的苗木,保证在月底之前完成树木修剪工作,做好春季补种准备,特别是已经死亡的树木。

三月:气温不断上升,绿化树木慢慢开始萌芽,此时待土壤解冻后就对树木施用基肥,同时注意浇水。春季是最佳的植树季节,在土壤解冻后要及时把握大好时机,快速消除死亡苗木,同时补栽。做到随运输、随掘苗以及随浇灌、随栽种,提高树木成活率。继续使用挖虫蛹的方法治理病虫害,夯实全年开展城市园林绿化病虫害防治工作的基础。基于冬季的整形修剪,复剪处理抗寒能力弱的树木。

四月:气温升高,大多数城市园林绿化树木已经萌芽、开花、展叶,慢慢步入旺盛的生长期,此时需继续施用基肥。继续补苗,务必争取在树木萌芽之前完成所有补苗工作。细致观察苗木情况,在幼虫期将虫害消灭掉,将冬季、春季形成的干枯枝条剪除。

五月:树木的长势在夏季越来越旺盛,应继续追肥,即结合浇水施用速效氮肥,或依据要求实施叶面喷施,而在根外施肥时要先开展小型试验,之后再大面积喷施。喷施时间应控制在下午4时之前或上午10时之前,预防对园林绿化树木造成药害。树木处于展叶与抽枝的盛期,有较大的水分需求量,必须及时浇水,剪除树木残枝,并于中旬之后进行第一次抹芽,争取在迎来雨季之前保证全部拔除杂草。

六月:日照长、气温高,要第一时间将杂草清除干净,预防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出现草荒问题。在下旬之前完成抹芽作业,尤其要重视防治叶面虫害。鉴于城市环境以及卫生等问题,可选择施用复合化肥、菌肥,如果不得不施用粪肥,则要在夜间开沟进行施肥,同时第一时间掩土。

在七月至十二月期间,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迎来植物的生长期,可适当放缓养护管理进程,工作内容集中体现为除草、防治病虫害、防酷暑、防寒、排涝以及做支撑等。

3.3加强园林绿化树木虫害综合防治

在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中,综合防治虫害是长期的技术性工作,一般选择生物防治、化学防治等方法[2]。其中,化学防治方法具有效果好、见效快等优势,只是大多用于虫害防治的农药都会对环境造成污染,使园林生态平衡被破坏。而生物防治是理想的虫害防治技术与方法,只是目前的技术还有待完善,难以在实践中普及。在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的虫害防治中则要努力推广综合防治技术,构建完善的虫害综合防治系统。具体防治手段包括:一是喷粉防治,即利用喷粉器械在园林绿化植物或病虫害表面喷洒粉状毒剂,使害虫死亡,该手段不需用水,效率高,植物遭受的药害也较小,只是毒剂对于植物体的杀虫效果缺乏持久性,且用量大,成本较高。二是熏蒸防治,即由害虫通过呼吸器官呼吸有毒的蒸汽或气体,使其进入害虫体内而将其杀死。三是喷雾防治,即通过喷雾器械在植物或害虫上喷射溶液、悬浮液或乳剂状态的毒剂。四是毒饵防治,通过混合粉状、溶液状的毒剂和饵料,制作有毒混合物,并将其撒在发生虫害或害虫栖居地,杀死害虫。五是毒环防治,利用宽度为2~8cm的专用粘虫胶带,将其缠绕在树干下部,并直接在树皮或缠绕的胶环上涂抹毒剂,毒杀或阻止食叶昆虫为害树木。

3.4全面落实养护管理监督责任制度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需要多个部门、众多人员一起完成,所以为充分落实并优化绿化养护管理工作,需要完善责任制度,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的养护管理职责范围,保证有效开展养护管理工作。同时,完善监督制度,专门组织监督队伍,不定时检查、巡逻,不断提高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作的效率与质量[3]。监督人员要详细记录城市园林绿化的树木、道路、基础设施等的实际情况,发现损坏须及时处理,一旦发现有人蓄意毁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则要严格依据相关制度对其进行惩罚。另外,监督人员还要联系社会力量,最大限度发挥社会监督的功能,鼓励群众参与养护、管理城市园林绿化,同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全面提高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水平。

4结语

对于现代城市而言,园林绿化是重要标志,是重要的生态环境改善途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是城市园林的核心工作,在实践中务必要探索更多路径优化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作,提高养护管理水平,以便最大限度发挥城市园林绿化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参考文献:

[1]邢凯.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15(16):194.

城市绿化管理篇6

--------------------------------------------------------------------------------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206号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吕祖善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绿化是城市建设和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技水平和艺术水平。

第四条省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全省城乡绿化工作。

县级以上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绿化工作由县级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镇绿化工作。

第五条城市中的任何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损害、破坏城市绿地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节约土地为原则,合理安排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并根据当地的现状特点,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迹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配置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等,其绿化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绿化规划指标。

第八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包括:绿地现状分析与评价;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规划期限和目标;确定绿地指标、各类绿地布局、城市绿线、生物(植物)多样性规划、近期建设项目及投资估算、实施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城市绿地建设必须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指标审批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确保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第十条城市绿地工程的设计,应当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城市绿地建设以植物造景为主,其中公园绿地的植物种植面积不得低于绿地面积的70%。

第十一条城市公园绿地、风景林地、城市道路、河道绿地等绿地工程的设计方案,依法报市、县(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相应技术规范和标准,审查绿地工程的设计方案。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建设项目附属绿地工程的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县级以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审查。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已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分期组织实施,在每年度的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城市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城市道路和江河湖岸绿化等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城市绿地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

县级以上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绿地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生物多样性要求、绿地率以及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等进行技术指导,并对绿地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技术标准、建设方式等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住宅区开发建设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

与建设项目相配套的城市绿地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并统一安排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企业等单位和个人发展立体绿化(包括屋顶和墙面绿化),具体办法由省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订,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由城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养护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养护管理;居住区绿地由物业公司或社区组织负责养护管理。

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的完好。

第十八条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和已建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占用或改变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占用或改变绿地的,实行就近易地绿化,并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

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县级以上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并限期恢复原状;其中涉及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十九条在城市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设立广告牌等,必须向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持营业执照在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园绿地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依树盖房、搭棚、架设天线;

(二)在绿地内放牧、堆物、倾倒废弃物;

(三)进入设有明示禁止标志的绿地;

(四)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

(五)其他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管护的树木归国家所有;单位内自行种植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居住区的树木,归该居住区业主所有;私人宅院自费种植、管护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鼓励单位和个人种植树木。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从绿化补偿费中适当补助单位和个人种植树木。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中的树木,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当补植、移植树木。造成损失的,应当向树木所有者依法赔偿损失,对城市绿地资源有损害的,还应当向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

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树木危及城市交通、管线安全,必须修剪或砍伐树木的,交通、管线等管理单位可先行合理处置,但应在48小时内向县级以上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补办相关手续。

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因公共设施建设或管理工作需要,确需砍伐树木的,应当在其影响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城市新设管线应尽量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和施工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级以上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保护措施。

县级以上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行道树管护单位定期对行道树进行修剪,交通、管线等管理单位有义务予以配合。

因城市交通、管线等建设需要临时修剪树木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修剪等有关具体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条城市中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为古树。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为名木。

古树名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由县级以上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古树名木档案、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单位管界和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该单位和居民负责养护,县级以上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原因需要迁移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绿化补偿费的收缴标准,由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绿化补偿费实行专款专用,由县级以上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用于城市绿地建设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绿化补偿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绿化补偿费使用情况应当于每年度末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还应当向社会公告,接受公众的监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城市各类绿地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绿地工程设计、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设计或施工,并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后,但未按规定期限完成与主体工程相配套的绿地工程的,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完成的,县级以上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绿化施工单位代行完成,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可对建设单位处以绿化工程投资额1倍以下的罚款;工程项目完成后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审定比例的,责令限期补足,并按不足的绿化用地面积,处以绿化补偿费3至5倍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违法占用或改变绿地使用性质以及临时占用绿化用地超过批准时间的,由县级以上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处以所占绿化用地面积的绿化补偿费的1至3倍罚款。

第三十条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或设立广告牌的,由县级以上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迁出、拆除,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公园绿地范围内从事商业服务摊点或广告经营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公园绿地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并可处以树木价值1至5倍的罚款:

(一)擅自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

(二)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因疏忽大意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损伤或者死亡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各级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规定权限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