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奖励办法(精选8篇)
房屋征收奖励办法篇1
1、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的需要
2014年初,宁波市城镇化率已达到69%,从城镇化发展的规律来看,已经处在城镇化跨越发展的新阶段,预计到2016年,将达到71%以上。在宁波市全力实施经济社会转型发展三年行动计划中明确提出,推进功能区块开发建设、促进高端要素集聚、优化综合交通网络、统筹城市化发展,实现新型城市化、城乡一体化、全域都市化,加快构建“一核两翼多节点”网络化大都市格局。无论是“五水共治”建设、还是城市功能提升等“五项工程”建设,都需要涉及房屋征迁。房屋征迁是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基础,也是当前最繁重、最艰巨、最复杂的任务。如果房屋征迁工作搞不好,旧的房屋拆不掉,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就难以推进,加快土地流转就是一句空话。可见,在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的进程中,做好房屋征迁工作尤为重要。
2、加快项目建设的需要
城建项目是加快新型城镇化的重要载体和抓手。多年来,宁波市每年都要实施一大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城市面貌发生了巨大改变,人居环境得到显著提升。项目实施中,无论是老城区道路拓宽改造还是新城区新建道路及游园广场建设,几乎每个项目都涉及到房屋征迁。从近几年的情况看,房屋征迁工作越来越成为项目推进的制约瓶颈。在2011年宁波市实施的三年打通59条“断头路”工程中,共涉及征迁房屋面积55、87万平方米,其中有26户实施了依法强制搬迁。因此,扎实做好房屋征迁工作已经成为加快项目建设的当务之急。
3、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需要
做好房屋征迁工作,确保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以及城中村、棚户区改造等公共利益项目的顺利实施,不仅可以改善城市环境,增强城市承载能力,提升城市品位,还能加快解决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问题。同时,通过社保、就业、教育、医疗等一系列政策的落实,可以让被征迁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高党和政府的威信。
二、明确“阳光征收”工作的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
房屋征迁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社会敏感性强,关注度高。各级政府要通过主导规划编制、主导补偿安置、主导征迁建设,最大限度让利于民。要禁止开发商主导征迁工作,避免群众的合法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失。
2、坚持依法行政
目前关于房屋征收的法律法规,从国家层面上,国务院出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出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省级层面上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宁波市配套出台的有《宁波市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试行)》、《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若干规定》、《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是我们在实施房屋征迁工作中必须遵循的依据。实践证明,只有依法办事,才能确保房屋征迁工作主体合法、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正。
3、坚持依靠群众
搞好房屋征迁工作离不开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必须要把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贯穿房屋征收全过程。知情权就是对房屋征迁的各个环节,都要向群众说明白、讲清楚,让群众知情;参与权就是房屋征收工作自始至终都要让群众参与,尊重群众意愿,在得到大多数群众同意后,再推进实施;选择权就是对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补偿、安置房户型等情况,让群众有选择的余地;监督权就是房屋征收、安置房建设各个环节,都要接受群众的监督,让群众放心。通过维护好群众“四权”,真正做到依靠群众、做好群众工作。
4、坚持公正透明
房屋征迁能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长期以来就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在征迁工作中,有的群众担心先拆者吃亏,存在等待观望心理;有的群众抱着当回钉子户,存在着后拆多得的侥幸心理;有的征迁干部弄虚作假、,不仅影响征迁工作进度,还容易引发干群矛盾,造成上访案件。坚持公开公正,阳光操作,是消除群众“怕吃亏”、“患不均”顾虑、取信于民的最有效途径。要坚决杜绝“暗箱操作”,把所有政策公开,包括对所有被征迁人的住房面积丈量、评估、补偿标准、签订协议、安置房的分配、选择次序等每一个具体环节都要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提高房屋征迁工作的公信度,使征迁工作经受得住时间的检验、群众的检验。
三、探索“阳光征收”的工作方法
1、 制定科学方案
首先,要针对单个征收项目制定科学方案。各县(市)区政府要对建设项目认真研究,超前谋划好征迁补偿安置、资金筹措、力量组织、时间节点安排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以科学的方案、规范的流程促进征迁安置工作健康良性推进。其次,要针对整体项目制定科学方案。结合城市总体改造计划,根据整体区域内不同地块的基础设施完善程度、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程度、开发建设成熟程度和干部群众思想状况,科学制定征迁改造计划,分区分类、分期分批有序推进。最后,要结合土地等相关规划科学制定方案。征迁改造方案的制定一定要与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配套衔接,确保协调一致,力避盲目无序。
2、做细群众工作
首先,要摸清房屋被征迁群众的生活状况。要组织街道、社区干部对房屋被征迁群众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摸底,重点掌握住户年龄结构、就业情况、富余劳动力、收入来源情况,尤其是住房特别困难对象、经济特别困难对象、“五保户”、残疾人特殊人群的情况,积极帮助困难家庭解决困难,拉近与被征迁群众的感情,赢得群众的信任。其次,要帮助群众算好收益账。要通过耐心分析房屋被征迁前后的收益差别,让群众充分认识到,随着房屋征迁和城镇化建设的推进,通过产权置换的房产将不断升值,创业就业渠道将进一步拓宽,社会保障将进一步完善,居住生活配套设施将更加完善,娱乐休闲、子女教育等配套服务将更加便利,给自己和子孙后代带来的发展机会也将会更多,切实提高广大群众参与房屋征迁工作的积极性。最后,要制定奖励激励机制。除依法给予补偿外,可根据房屋被征迁人的配合程度给予不同程度的奖励。对按期搬迁户,可给予实际房屋评估价值一定比例的现金奖励;安置房分配时,可以按照房屋征迁协议签订先后顺序,确定选房顺序等。通过奖励激励机制,充分调动被征迁居民的积极性。
3、严格执行程序
首先,明确工作流程。按照超前谋划项目、群众申请、调查摸底、制定改造方案、组织签订协议、进行张榜公示、实施房屋拆除、加快安置房建设的工作流程,扎实做好征迁安置各项工作。每一个环节都要规范标准,明确时限要求,按照时间节点抓紧推进。其次,严格按程序办事。房屋征迁工作必须按照国务院房屋征收条例和省、市有关房屋征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做到五个“严”,即严格依法审查房屋征收材料及相关手续,严格依法对征收范围内建筑进行调查登记、复核、认定和处理,严格依法下达房屋征收决定,严格依法制定征收补偿方案,严格依法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协议,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最后,严格执行补偿标准。2011年底,宁波市依托“宁波市房屋征收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公开系统”这一信息化平台,通过征收现场的电子触摸屏,对被征收人实行项目概况、政策法规、补偿方案、公示公告、调查结果、评估结果、补偿结果、经办人员和举报电话“九公开”,实现征收补偿协议的签约、备案、公开“三上网”,坚持“一个政策讲到底、一把尺子量到底、一个标准管到底”的工作方法,严格执行补偿标准,树立了阳光公正的征迁形象,赢得了征迁户的理解和支持并纷纷踊跃签约。
4、依法强制搬迁
首先,要做好强制征迁各项准备工作。司法机关从征迁开始就要参与指导,及早做好依法强制执行的前期准备,确保征迁的每一个环节都依法合规,并有备份可查,为最终按照法律程序依法组织强制征迁做足准备。其次,要选准强制执行的典型户。对需要强制执行的房屋征迁户进行综合分析,选取个别对阻碍征迁起主要作用,通过煽动、串联、威胁等方式,影响其他被征迁群众,提出无理要求,且漫天要价,经过反复做工作无效的典型户依法实施强制征迁,真正起到打击一个、教育一片的效果,从而带动整体工作开展。最后,要综合联动执法。对企业厂院的征迁,要从落实用地、经营许可、依法纳税等手续是否健全合法入手,公安、税务、土地、工商等部门综合执法,多方联动。对存在手续不全、不照章纳税、违法生产经营等行为的企业厂院,有关部门坚决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强力推进房屋征迁到位。
房屋征收奖励办法篇2
一、基本情况
(一)原物资公司和原种子公司宿舍征收情况
1、原物资公司办公楼及宿舍:总占地面积约7、5亩,公、私建筑面积2774、06m2,涉及私住房13户,建筑面积1200m2。
2、原种子公司及宿舍:总占地面积约5、35亩,征收公、私建筑面积3594、68m2,涉及私住房16户,建筑面积1340、68m2。
(二)下西坊区域改造第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改造范围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品位,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切实改造旧城区脏、乱、差现象。
(三)肖家城中村修建肖家中路征收范围
修建肖家中路,北从欧阳修大道通跃进西路,全长500m,宽50m,初步预计征收房屋89户,其中集体民房61户,居民住房28户。征收房屋面积29955m2,其中国有土地上房屋3500m2。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集体土地征收拆迁情况
1、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原皮革厂棚改项目,涉及征收房住61户,征收房屋建筑面积4000m2,其中产权调换9户,货币补偿52户,到目前为止已全部落实到位。
2、2012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情况(截止到8月底止)。
①已启动征收项目4个,涉及178户,建筑面积37715、68m2,其中集体民房61户,建筑面积26455m2。
②已做出征收决定项目3个,涉及89户,建筑面积7760、68m2。
③非公共利益收购项目2个,建筑面积3828、06m2,2012年6月份已拆除。
三、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原则
1、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文明、和谐征收。
2、房屋征收与补偿,坚持公正、公平、公开。
3、旧城区改造反复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和听证会,坚持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四、征收补偿办法
1、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2、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和企事业单位土地上(房改房)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市场评估价补偿。
3、选择产权调换,实行“征一还一”等面积房屋产权调换。
4、选择货币补偿,按房屋评估价的基础上另增加8%的补偿,即按房屋评估价的108%给予补偿。
五、安置补偿及奖励
被征收房屋人实行自行搬迁、自行过渡、但对被征收人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给予补偿。
1、过渡房补助:①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房屋征收面积3元/m2·月,另按期签约按期搬迁再给予2元/m2·月的租房奖励。先预付18个月的过渡房补助,超过18个月未交付使用的,按每月3、5元/m2补助,另给予搬迁费1000元/户次。②选择货币补助,支付一次性搬迁费1000元/户和支付一次性按征收面积每月3元/m2和奖励2元/m2,发放6个月的过渡补偿费。
2、其他设施补偿,严格按规定执行,即空调拆装120元/台,固定电话150元/部,有线电视120元/户,自来水拆装200元/户,电设施拆装200元/户,网络移装128元/户。
3、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限内签约,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所10%给予奖励。同时在规定时限内搬迁,腾出房屋拆迁的,再按时间分段给予5%的奖励。
房屋征收奖励办法篇3
【法律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房屋征收奖励办法篇4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法律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房屋征收奖励办法篇5
一、组织领导
全镇房屋征收百日大行动组织领导基本沿用原有镇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总指挥部构架,以镇内干部为主,组建征收队伍,在此基础上,对各工作组人员及任务进行微调。具体如下:
二、基本原则
“房屋征收百日大行动”以服务项目建设为中心,突出围绕项目抓征收,坚持依法征收、和谐征收的原则,严格执行征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利用法律手段,推动问题解决;坚持维护群众利益的原则,做到政策宣传到位,补偿安置到位,群众特殊困难和问题解决到位;坚持阳光操作的原则,做到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坚持齐抓共管的原则,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营造理解、支持征收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时间要求及目标任务
百日大行动从8月1日起到11月10日,通过营造浓厚的房屋征收氛围,围绕项目抓征收,强力推进全镇范围内重大重点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切实为项目的落户腾出空地。百日大行动中,全镇应确保完成约5万㎡的房屋征收任务,力争完成约6、5万㎡。在强力推进百日大行动的同时,各工作组必须严格按照镇党委、政府年初制定的房屋征收工作方案,加快征收速度,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四、工作举措
(一)强化领导,明确责任
各工作组带队领导要切实将征收任务细化分解,做到“千斤重担人人挑”,所有征收工作人员要严肃工作纪律,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严禁态度粗暴、作风散漫,要沉下身子,上门入户,以严谨的工作作风和良好的精神面貌影响和引导广大干部群众。
(二)大力宣传,营造氛围
各工作组必须高度重视舆论导向对本次行动的保障作用,集中宣传本次百日大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充分发挥各种宣传媒体的作用,利用舆论宣传,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拆迁和征收工作重要性的认知度,在全镇营造一个理解征收、支持征收、参与征收的良好氛围。
(三)高频调度,狠抓落实
在实施百日大行动当中,责任区坚持每日交账、每日通报、每周一调度机制,及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困难问题,及时协调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有序推进。
(四)加强协调,确保稳定
各工作组要认真分析遗留问题,拿出解决方案。一是组织以拆违推动拆迁活动。要深入拆迁现场调查摸底,对有违法建筑且又无理阻扰拆迁的户头要重点组织拆违,以促其依法签约。二是启动并组织依法强拆。争取实施1—2户影响重大重点项目推进的依法强拆典型案件。使等待观望和超政策诉求的被拆迁人尽快搬迁,以树立正气、振奋精神、鼓舞斗志,保障我镇范围内重点项目建设进度不受影响。四是坚持依法治访。对人员提出的符合规定的有理要求,必须及时解决,不能及时解决的,也要限期解决,落实工作责任人。对人提出的不符合规定的无理要求,要解释清楚,按原则办事,不得做不符合规定的许愿或乱开“口子”,防止工作的反复。各工作组要积极配合部门和拆迁实施单位,加强对无理的缠访户和参与上访的人员的劝导教育。要认真做好工作预案,超前开展疏导工作,切实防止各类发生。对过程中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五)依法依规,阳光操作
在实施房屋征收百日大行动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阳光操作”。要严格按照程序规定,对被征收人房屋丈量、清点进行公示;公平、公正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使被征收人全程参与、监督房屋征收工作,增加房屋征收工作的透明度、公正度、可信度,打消被征收人的种种顾虑。
五、奖惩办法
在房屋征收百日大行动结束后,总指挥部将对各工作组百日大行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兑现奖惩。具体奖励措施如下:
1、为确保征收任务的全面完成,所有镇内工作队员必须上交押金,具体上交金额为:①科级干部、有征收任务的村书记、主任:3000元/人;②有征收任务的其他村干部:2000元/人;③其他抽调人员:1000元/人。
房屋征收奖励办法篇6
(1)房屋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房屋征收奖励办法篇7
甲方:
乙方:___________
根据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房屋征收公告棚改项目指挥部工作要求,为了促进公房腾退工作,甲乙双方就门面房腾退达成如下协议:
一、门面房腾退免除房租奖励
1、按照门面房腾退奖励办法,对于在2020年12月31日前腾退交房的门面房经营户,给予免除三个月(2020年10、11、12月份)的房租费用(以经营户实际交纳房租费用为准)。
二、门面房腾退搬迁奖励
1、按照门面房腾退奖励办法,对于在2020年12月15日前腾退交房的门面房经营户给予1000元搬迁奖励,12月15日之后搬离至12月31日前腾退完毕的给予500元搬迁奖励。2020年12月31日之后搬离腾退交房的经营户,不予免除房租,不给予搬迁奖励,所产生房租据实收缴
三、其他补偿事项
1、甲乙双方协定,门面房有乙方投资的装饰装修部分,由甲方确认无异议后,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乙方先行搬离腾退房屋,甲方待评估报告出具和政府审计后,按照评估报告和政府审计结果对乙方装饰装修部分进行补偿。
四、相关规定
1、乙方签订协议腾退房屋后,不得对原房屋电线、门窗和已评估的任何房屋财产设施切割、拆卸、变卖,如有违反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相关法律责任。
该协议中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由菜越(二期)棚改指挥部。
房屋征收奖励办法篇8
一、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原则。镇旧城改造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充分论证,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二)统筹兼顾原则。项目建设的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面的利益。
(三)保障居民利益的原则。努力保障群众生产生活的连续性,生活的相对稳定性及经济发展的持续性。
二、工作要求
(一)建立重大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安置目标责任制度、督查制度、工作有效报告制度和工作绩效考评制度。
(二)高标准,严要求的开展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工作,妥善安排搬迁户的生产生活。
(三)结合实际,努力营造和谐的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氛围,在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高效快捷的完成征收补偿和安置任务。
三、征收范围及对象
镇原综合厂全部区域
四、征收期限
2012年1月15日——2012年4月15日。
五、征收补偿和安置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征收范围内有合法产权的成片空地,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征收;对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按照房地合一的原则,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征收补偿和安置。被征收的土地和房屋的用途及性质以土地及房屋的所有权记载的用途及性质为准。
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和超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一)土地征收原则及补偿标准
通过有偿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根据《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利,按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扣除已使用年限的有偿费用后,剩余费用退还原土地使用者”。并结合土地开发及利用的实际情况,参照土地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当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成本价与其后期土地开发整理所投入的资金(以有关部门核准或测算价为准)两项之和给予货币补偿。
依法办理部分手续,但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凭原始凭证据实补退。
(二)房屋征收原则及补偿标准
1、住房征收原则及补偿标准
对具有合法产权的住房,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进行安置,被征收人可任选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标准
对具有合法产权的住房货币补偿标准,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划对其进行现场评估,以评估价为依据,参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对具有部分产权的住房及附着建(构)筑设施,地上附着物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详见附表一)
住房征收奖励:对积极配合政府工作,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协议的,被征收人给予奖励,其奖励标准为(见附表三)。
(2)产权调换
根据本项目的总体规划,居民住房在本项目范围内回迁安置。
①被征收人选择回迁安置住房的按房屋建筑面积1:1、2的原则进行产权调换;安置时,被征收人根据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时间的先后顺序按规定选房。
②产权置换优惠标准
超过安置面积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按安置房综合成本价优惠购买;超过1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市场价格下浮3%优惠购买。
③回迁安置住房的标准为符合国家建筑标准的合格工程,装修标准为毛坯房(标准另行公布)。
2、经营性房屋和除住房外的其他用途房屋征收原则及补偿标准
居民个人拥有的两证齐全的营业房(底层铺面)实行原地回迁。办公、商场、宾馆、出租住房、工厂、仓库等进行评估,以评估为依据,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不进行产权调换。
果木及青苗的补偿标准:对具有合法产权土地上种植相关果木、青苗等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补偿标准详见附表二)
七、其他
(一)办理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需要提交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户口册及身份证等相关证件;此次征地前单位或个人擅自与村集体购买土地且未办理规划和用地手续的土地属违法占地,原则上不予补偿;合法划拨或交易的国有土地按取得成本价给予补偿。土地补偿款直接支付给土地使用权人。
(二)征收没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法律执行。
(三)房屋有租赁关系的,出租人应与房屋租赁人解除租赁关系,方可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四)被征收人搬迁时,不得擅自拆除房屋内的门窗,水电,煤气表等设施;
(五)被征收人必须自行交纳房屋搬迁前使用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费等费用,如未交清以上费用的,在补偿费总款中扣除。
(六)回迁房屋产权证办理的契税,办证费、工本费在产权调换等平方面积内由征收人支付,超过部分,按规定支付。
九、工作保障措施
(一)坚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房屋及超过征收期限拒绝征收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征收。
(二)征收公告后,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关系,没有抵押权的由房屋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房屋征收部门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征收公告后,对仍在项目规划区域内新建(改扩建)房屋的,依法实施拆除,对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