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精选8篇)
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篇1
(一)对产权进行保护的法律不完善我国现行的与产权有关的法律,在某些方面与国际经济贸易中的相关规定不一样,因此需要对其进行完善、细致的工作。并且很多对外贸易公司还没有成立产权管理部门,对产权产生保护的意识太弱。我国大部分企业没有设立比较独立的产权管理部门,也没有安排专业的人员进行产权的保护工作。产权的保护工作对专业性要求较高,如果专业知识缺乏,就会导致工作没有办法完善,其中对专业性要求较高的工作主要包括对知识产权进行分析、对专利进行申请、知识产权谈判以及对商标进行注册等。如果公司内部没有专业的产权保护部门,一旦遇到有关知识产权的官司,要么就会处于被动的局面,要么就需要聘请公司外的专业人员进行处理,但是费用要比聘员工高很多。
(二)对产权人滥用其权利的行为进行限制1、我国已经逐渐加强了对产权的保护力度,但是除了对不正当竞争关系进行限制的条款以及对权利进行限制和强制许可的内容外,还缺乏必要的限制产权人滥用其职权的规章制度。2、对相关法律进行执行时,应以行政执法作为主体,并且将执法部门进行分散。例如产权行政执法需要由每个区域的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负责,因此会造成每个区域之间的执法存在差异,并且会出现地方保护的现象。
(三)没有健全的产权管理结构我国的相关部门在对产权保护协会成立方面是非常支持的,但是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相比,依然有非常大的距离。我国的产权管理部门与我国的对外经济贸易公司之间关系非常疏远,同时也缺少必要的沟通,所以导致了遇到重要信息时,没能进行有效的沟通。还因为我国在产权保护方面缺乏真正专业的人才,所以导致公司在对自行研发的成果产权进行保护时,不知道相应的步骤和程序,因此造成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中,没有健全的产权管理结构。
二、国际经济贸易中对产权的应用
(一)产权是国际经济贸易的核心现如今是知识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知识产权对于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以及事业的成功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企业的商业秘密、商标以及无形资产往往要比有形资产重要。无形资产是企业能够持续发展并且使竞争优势得到保持的关键。在国际经济贸易中,产权是其发展和竞争的核心。高新技术的增加会使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速度加快,其核心内容包括专有技术、专利、计算机程序以及商标在内的很多知识产权。产权在国际经济贸易中的作用越来越大,目前已经有很多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将重工业、农业进行转型,成为附加值比较高的服务业。新产业结构的形成,主要依赖于产权的增强。产权是法律赋予产权所有人对其创造性成果享有的一种独享权利。产权可以作为一种财产权,产权享有人可通过对其所有的产权许可、转让等,获得相应的收益或者利益。目前,产权已成为国际经济贸易的一项重要组成内容,产权的转让许可使用权等,已在世界各个国家之间的经济贸易过程中,屡见不鲜,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含有产权的国际经济贸易产品在国际贸易实践中所占的比重也越来越大。比如,一些新药品、高科技经济产品以及知名品牌的新经济产品和植物新品种等。据美国一项研究调查统计表明,对于一些产权类的产品其出口额占已经在同行业中占据非常大的比重,1996年产权类经济产品产值已经超过了千亿美元,占整个国民生产总值的3、1%左右。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经济的快速发展,各国的外贸逆差也呈现出逐年上升的态势。随着现代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对国际经济贸易产权问题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该种趋势更加的鲜明。产权贸易的快速发展,使得世界各国家都对振兴国家经济和发展,提高了重视,不仅仅取决于该国所拥有的自然资源、甚至金融资本关注,更重要的是在多大程度上该国对知识成果的应用、保护程度如何。各国都利用产权制度,保护自己国家的技术发展优势以及品牌发展优势,并试图阻止外来更强大的技术优势的冲击。尤其表现在最发达的国家,出口产品的绝大部分依赖于对产权的保护。因此产权的保护也成为国际经济贸易实践中不可回避的一个现实问题。
(二)运用产权对国内产业进行保护最近几年,发达国家对产权的重视程度越来越强,所以出台了很多边境产权保护措施,对于有侵权行为的进口产品严令禁止,以保护国内产业不受侵权产品影响。在产权保护方面,我国的法律手段还不够完善。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措施对侵权行为进行约束,但是只有侵权人在国内时法律才会产生效果,如果侵权人在外国,那么执行起来就会产生很大困难,因此很难使效果达到最理想状态。我国海关也对产权进行了相应保护,制定了很多保护措施,但是大多数措施只会对侵权行为进行临时性的扣押。我国已经对产权保护体系进行了完善,制定了很多新政策,为产权的应用扫平了障碍。
(三)企业对外贸易遇到了新挑战和新机遇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国际经济贸易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现阶段因为高新技术的发展,具有产权的产品出口成为了出口数量增加的一个重点,给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带来了新的机遇。随着进出口技术产品的增多,产权在贸易中的地位越来越高,我国对外经济贸易面临着新的挑战,主要表现就是随着国际间竞争力的加强,我国逐渐变成发达国家实施产权保护的重点。
(四)使国际竞争力有所增强该抓住机遇,并积极的对挑战进行面对,以使我国竞争力得到增强,同时应注意下列几个问题:1、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及时的交流和沟通,以使自身权利得到增强。2、使产权的保护意识得到增强,对产业结构进行建立,通过产权对市场控制力以及竞争力进行加强。3、把相关的产权风险防范工作落实好。4、对自主创新能力进行探索和培养,以使产权数量得到扩大,并利用产权公开的特点,借助和运用现有技术对产权进行自主研究和开发。通过产权来使国际竞争力以及产品质量得到充分提高。
(五)使产权保护情况得到加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产权方面,其地位具有绝对的优势。现阶段大部分的产权都是由发达国家进行掌握。对产权进行保护也是由发达国家首先提出的,其在多边贸易中,非常注重产权的保护问题。所以发达国家都对相应的产权保护策略进行制定,将产权的保护当做推动国际经济贸易的重要手段。技术服务是技术提供方受另一方委托,通过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为委托方提供技术劳务,完成某项服务任务,并由委托方支付一定的技术服务费。一般来说,产权保护及其服务提供的相关技术,都是产权与专有技术之外的相关技术。然而,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和国际经济贸易的快速发展,产权服务贸易也不断出现(这里的产权服务不是指专业产权机构或企业提供的服务,而是指普通的商业企业)。如在国际经济贸易过程中,销售商或开发商在提供使用许可的同时,提供的技术服务。在国际经济贸易的初级阶段,这种伴随着产权使用许可而提供的服务,一般是包含在价格之内的。随着计算机应用的普及,用户对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尤其是一些大型应用产权,需要花费长时间对用户的需求进行调研、定制开发、组织实施、进行维护和支持,因此,这种服务也就成为国家贸易不可缺少的部分,并成为单独收费的商品。现在,一些大型企业服务的收入已经占到企业收入的半数以上,超过了其本身的收入。目前我国的法律也借鉴发达国家的相关经验,对知识产权作出相关规定,使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得到加强,也监督外国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使对外贸易中获得的利益有所增加当今社会的主要发展规则就是法律,目前知识产权以及科技的进步对发展局面做了相应的要求。法律是行为标准的准绳,需要对经济以及发展进行迎合。
三、结语
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篇2
关键词: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知识产权壁垒;贸易保护主义
中图分类号:F746、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10)04-0065-07
收稿日期:2009-12-31
一、知识产权壁垒的内涵和外延
知识产权壁垒是一种新型的非关税贸易壁垒,关于它的本质内涵和外延,我国尚缺乏深刻认识,表现在:经贸实务界普遍认为知识产权壁垒是知识产权优势对国际贸易的阻碍;国际贸易学界认为知识产权壁垒是不公平贸易措施;法学界认为知识产权壁垒是违法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下面试进行分析。
(一)知识产权优势说
这种认识学界有多人支持,但尤以我国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实务界为代表,他们认为:知识产权壁垒是基于知识产权固有的合法垄断性,使得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在国际贸易中阻碍了后进企业的市场进入、商品进出口和技术发展。如张红先生发表在2004年4月10日《经济参考报》上的“跨越知识产权的壁垒”一文就是这种观点的典型代表:“知识产权制度一方面造就了发达国家企业和国家的强势地位,另一方面也成为落后企业和国家谋求发展的壁垒”,“知识产权成为落后者发展的壁垒”(张红,2004)。“知识产权壁垒优势说”毫无疑问混淆了合法的知识产权行使与非法的滥用知识产权行为之间的界限,它不加区分知识产权使用行为合法性与否,认为无论是合理合法占有、使用知识产权,还是滥用知识产权优势,只要构成对其企业国际贸易的妨碍,一律理解为“知识产权壁垒”。这就人为扩大了知识产权壁垒的外延,把本属于正常的知识产权优势划入贸易壁垒之列,从根本上否认了知识产权制度存在的正当性、合理性。由此不仅不能正确识别和及时应对真正的知识产权壁垒,而且还会由于和国际上通行的知识产权制度背道而驰,最终自我封闭,限制自身发展国际贸易。
(二)国家不公平贸易说
这种观点认为知识产权壁垒是一国实施的,“在保护知识产权名义下的,对含有知识产权的商品,如专利商品,贴有合法商标的商品,以及享有著作权的书籍、唱片、计算机软件等实行进口限制;或者凭借拥有的知识产权优势,实行‘不公平贸易’”较早提出这一观点的是郑秉秀先生发表在《国际贸易问题》2002年第5期上的“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壁垒”一文(郑秉秀,2002)。此说在国际贸易学界附和者甚众,影响深广(张洪亮、李炫榆、朱玉荣等,2002),由于其认为知识产权壁垒的设置主体主要是国家,壁垒内容是限制进口或实行不公平贸易,所以笔者将其称之为“国家不公平贸易说”。
“国家不公平贸易说”将知识产权壁垒的设置主体限制为国家,这实质上是将新兴的知识产权壁垒归为传统的“国家”贸易壁垒。这种认识既有其合理性,因为它深刻认识到了知识产权壁垒实质上是国家贸易保护主义在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下的翻新工具,是国家知识产权政策异化的产物。但此说也有概念界定不准确、不周延之嫌。具体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一是在界定“知识产权壁垒”术语上未能与时俱进。新型的知识产权壁垒早已突破传统贸易壁垒设置的国家主体限制,现已经发展成为在国家贸易保护主义大旗下的政府和企业“合作上演”的一幕贸易限制“大剧”,政府是知识产权壁垒的主导者即“导演加主角”,企业是知识产权壁垒广泛实施的“群众演员”,所以,与时俱进的“知识产权壁垒”定义应当突破“国家主体”限制;二是划定的“不公平贸易”范围――出口限制,过于狭窄。当今国际贸易壁垒已经从单纯的进口限制,发展成为包括限制出口、市场准入妨碍和核心竞争力的损害等在内的广泛贸易限制措施,“知识产权壁垒”也是如此,远不仅是“进口限制”。三是没有锁定知识产权壁垒的本质内涵。“不公平贸易”范围广泛,人们认识不一。作为知识产权壁垒的“不公平贸易”,本质是知识产权的运用破坏了知识产权的私人专有权和公共使用权的平衡,过度维护知识产权私权,使知识产权私权侵入公共领域,背离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公共价值目标―促进知识创新、促进经济和贸易的发展、促进人类福利增加。非滥用知识产权的不公平贸易不属于知识产权壁垒。
(三)企业非法滥用知识产权说
这种观点认为知识产权壁垒是企业非法滥用知识产权优势的扭曲国际贸易行为。如郑玉琳(2008)发表在《经济问题探索》上的“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壁垒与中国的外贸发展”一文就认为:“当知识产权固有的垄断性超出了合理的界限而被加以滥用,扭曲了正常的国际贸易时,就成为知识产权壁垒”。冯涛(2007)发表在《江苏大学学报(社科版)》2007年第2期上的“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壁垒与应对战略”一文也认为:“当知识产权固有的垄断性超出了合理的范畴,扭曲了正常的国际贸易时,就成为了知识产权壁垒”。
“企业知识产权非法滥用说”抓住了知识产权壁垒的本质内核――知识产权滥用,即当知识产权的运用破坏了知识产权制度应有的衡平机制而被滥用。从而背离了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目标,扭曲了正常的国际贸易时,就对受害国构成知识产权壁垒。但该说却遗憾地将知识产权壁垒完全视为企业行为,忽视了知识产权壁垒首先是一种国家贸易壁垒,由于当前国际贸易实践中知识产权壁垒的“主角”仍然是国家,所以,无论是国家以知识产权为名实施的惩罚性贸易制裁,还是企业挥舞知识产权大棒利用知识产权优势进行不公平贸易,都构成知识产权壁垒。
除了上述主流观点外,还有一种非主流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说”。如有学者认为: “本质上,知识产权贸易壁垒就是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实际上,许多技术性壁垒与知识产权无涉,而国家实施的知识产权壁垒也不是技术壁垒,知识产权壁垒在国际贸易中涉及的商品种类与数量比“技术壁垒”广泛得多,所以,知识产权壁垒与技术壁垒是一种各自独立但部分又有交叉的关系。
(四)知识产权壁垒概念的新界定
根据我国商务部颁行的《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第3条规定:外国(地区)政府采取的或支持的措施或做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贸易壁垒:(1)违反该国(地区)与我国共同缔结的或共同参加的经济贸易条约或者协定规定的义务;(2)造成下列负面影响之一,对我国产品或服务进入该国市场或第三国市场可能造成阻碍或者限制,对我国产品或服务在该国市场或第三国市场竞争力造成或可
能造成损害,对该国或第三国的产品或服务向我国出口造成或可能造成阻碍或者限制。笔者认为,知识产权壁垒是国家或企业背离知识产权制度主旨滥用知识产权,违反其缔结的或者参加的经贸条约、协定或本国法规定的义务,给他国造成或可能造成市场准入的阻碍或者限制,或给它国产品或服务在国际市场竞争力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从而不合理妨碍国际贸易的措施或做法。
二、知识产权壁垒的本质
知识产权本来是鼓励知识创新、刺激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增长的制度,其制度绩效应当有利于国际贸易,而不应当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壁垒。那么,知识产权是如何不仅不能促进国际贸易,反而成为国际贸易的壁垒呢?
(一)知识产权的运行机理
这是因为,知识产权制度鼓励知识创新、刺激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增长的价值目标,是通过首先赋予知识创新人以垄断性的私人产权开始,而后对这种私人垄断产权加以约束和限制,从而在知识产权人的私人利益和社会利用知识产权的公共利益之间达到一种精巧均衡来实现的。所以我们说,知识产权是知识创新有限垄断与公众合理使用之间折衷调和的产物,知识产权制度是知识私人专有权和知识公用权均衡的权利体系。其内在机理是:一方面,社会发展和经济增长需要知识进步和技术创新,现代社会的知识创新大多需要投入较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产出知识产品后却很容易被他人无偿使用。所以,知识进步和技术创新只有获得成本充足补给和一定的收益才能为继,缺乏经济刺激的知识创新会因为创新人收益不足,无力或不愿继续从事创新而陷入停滞或缓慢的境地,形成知识“公地悲剧”。为此各国普遍地建立起知识产权制度,通过赋予创新人以一定时期且有限制的垄断性产权――知识产权,使其借以获得创新的成本回收和合理利润的占有,进而使其获得持续进行知识创新的不竭动力;另一方面,南于国家赋予知识创新人的知识产权具有垄断性,权利人据此可以获得排斥竞争对手使用自己的技术或销售自己的产品,因此,如果不对这种垄断性知识产权加以恰当的限制,就会形成知识专有和技术垄断,而垄断的知识产权不仅会使产权人坐享知识产权收益不再有动力创新,而且还会因为垄断的知识无法或缓慢传播反过来阻碍知识的进步和技术的创新。正凶为如此,各国均在赋予知识创新人以知识产权的同时,又都对其知识产权给以时间、范围、使用、转让、许可等等法律限制,以使其与国家赋予创新人的垄断性产权形成一个知识产权均衡体,从而把知识产权私权控制和规范成促进知识进步、技术创新、经济增长的有益制度工具,把日益一体化保护的国际层面的知识产权制度打造成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有利武器(南振兴,温雅清,2009)。
(二)知识产权壁垒的形成机理
然而,知识产权制度精心打造的知识产权的均衡权利义务体系,只是在制度层面实现了“静态”的知识产权平衡,近年来,知识产权制度在动态运行过程中,日益有背离其制度设计的价值目标的趋势,均衡的知识产权在动态的运行中频频出现失衡。知识产权失衡的背景是:一方面,人类社会步入20世纪末期知识经济初露端倪,国家的核心竞争力转化为以知识产权为中心,为了维护自己的核心竞争力,保持自己的竞争优势,一些发达国家竭力在全球推行自己的知识产权高水平保护,而广大发展中国家由民族利益所决定,只能对国内外的知识产权提供和其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保护,于是,这些发达国家借口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对广大发展中国家或者直接地实施贸易制裁,或者间接地限制高新技术向发展中国家输出,这必然形成知识产权国家壁垒;另一方面,出于利润最大化追求的知识产权私有人,总是无限放大国家赋予自己的知识产权中的权利极,缩小其享有知识产权而必须承担的义务极,使均衡的知识产权体系倾斜于自己的私人收益,于是这种私人异化的知识产权及其相关措施,在其国家支持或纵容下,在知识产权领域形成权利滥用。而一旦这种知识产权的异化扩展到国际贸易实践当中,扭曲了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时,就演化为各国贸易保护主义的实用工具,形成知识产权贸易壁垒。
(三)知识产权壁垒的本质
知识产权形成新型贸易壁垒的直接原因,是破坏了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知识创新和鼓励知识传播、运用的权利义务平衡结构,打破了知识产权的合理知识垄断和促进经济增长的衡平体系,使得知识产权制度由总体和终极追求知识进步和经济增长走向垄断知识固步自封、阻碍贸易、阻滞经济增长,知识产权制度这种自我否定本身毫无疑问就是知识产权的异化。知识产权异化的深刻本质是新贸易保护主义兴起和变异,新贸易保护主义是发达国家为争夺世界市场而采取的损人利己的贸易政策,其理论核心是“从根本上削弱甚至使对方丧失国际竞争力”。实施的贸易政策就是设置各种非关税壁垒,知识产权壁垒是其中最突出的一类,其已被视为“第三代实质或潜在的贸易扭曲措施”(李炫榆,2008)。所以,知识产权壁垒的实质是在知识经济条件下,发达国家在全球推行新型贸易保护主义。维护其核心竞争力,限制发展中国家实施赶超战略的工具。
三、知识产权壁垒的分类
尽管许多学者列举了当前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壁垒的种种表现,但从整体上对于知识产权壁垒的科学分类却少有研究。笔者认为,知识产权壁垒从宏观上可分为两类:知识产权国家壁垒和知识产权企业壁垒,前者是国家以保护合法的知识产权名义设置的贸易限制措施,后者是企业滥用其拥有的知识产权实施的不公平贸易,下面分别加以分析。
(一)知识产权国家壁垒
知识产权国家壁垒具体又可以分为下面四种:
1 国家特别立法措施。国家特别立法措施通常是指一国通过特别立法强制推行域外知识产权保护,如果域外他国或地区不能为其知识产权提供有效的保护,特别立法授权有关当局可以对域外他国或地区实施贸易制裁。内国法律不具有域外效力,立法权是一国范围内应有的权利,所以,各国根据其本国法保护知识产权他国不得干预。国家特别立法措施以本国特别立法干预他国知识产权立法和司法,强制要求他国给予其知识产权以特定水平保护。否则就予以贸易制裁,包括对他国优势产品征收惩罚性高额关税、限制高技术输出等,这无疑是公平、自由贸易的障碍――贸易壁垒。
2 知识产权标准化。传统的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几乎没有关联,产品的或服务的标准是国家制定的,不包含私人的知识产权,达到标准的技术是多种多样的,无论国内外何种市场主体,采用何种合法拥有使用权的技术,只要达到了法定的国家标准,就可以市场准入。过去一般而言,标准技术是公知技术、成熟技术、通用技术、无偿使用技术,它追求公开性、普适性、推广应用;而且,技术标准的国际化在传统大规模工业化生产中,一般是先有产品、服务后有标准。但是,现在高技术产业领
域,一些发达国家为了维护其核心竞争力,往往在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势领域推动先行制定标准,即将自己企业开发并拥有知识产权的产品、服务中的技术上升为技术标准,也即技术知识产权化――知识产权标准化。由于在这种高新技术领域中,达到该种技术标准的技术具有唯一性,且私人享有知识产权,所以,进入该市场,生产这些产品或提供这些服务必须先买其知识产权,以使自己的产品或服务达到标准,于是这种标准化的知识产权构成某一市场准人的贸易壁垒。如果说这种达到标准单一购买知识产权还是公平合理的话,那么在通常某个标准由多个知识产权构成的情况下,尽管支付每一项知识产权也许是公平合理的,但累积的知识产权许可费足以禁止新的生产者进入市场。在实践中,某个技术标准的多个基本专利权人之间往往相互进行交叉许可从而形成专利联盟,专利联盟内外的许可费差别很大,其结果就是将专利联盟外的企业排挤出市场,于是,这种联盟对联盟外的企业也形成了竞争障碍――知识产权壁垒。
3 平行进口禁止。平行进口禁止与否是一个国家的贸易和知识产权政策,它指的是一个国家是否允许未经本国知识产权人许可的含有其知识产权的产品或服务合法进口到本国,这种平行进口到本国的产品要么是本国知识产权人出口产品的返销,要么是本国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所产产品的进口等,国家禁止平行进口的理由是侵犯本国知识产权。不同的国家和一国在不同的发展时期会采取不同的平行进口政策,如日本20世纪60年代前禁止平行进口,现在反而反对禁止平行进口。一般而言,产品竞争力强的国家不怕平行进口,但不同的国家产品竞争力强的产品不一,所以导致各国对平行进口态度不一,一些国家认为,平行进口可能导致采取低水平知识产权保护所产生的低价知识产权商品回流到强保护国家而严重损害其利益。笔者认为,平行进口是由国际价格差造成的,商品在市场上基于趋利性的需要,总是由低价位的国家或地区向高价位国家或地区流动,这是国际贸易自由化下的货物正常流动,不应人为制造障碍限制其自由流动。平行进口本质上是贸易保护主义工具,一些国家和地区以此限制本国竞争力弱的产品和服务输入本国和地区,妨碍自由公平国际贸易,构成知识产权壁垒。
4 滥用TRIPS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TRIPS的宗旨是通过有效和适当的知识产权保护,消减国际贸易壁垒和扭曲,为此规定了4项具体措施:①知识产权保护的民事和行政程序及救济,即使这些程序被良好信念的机构和人员滥用也豁免究责;②临时措施。WTO成员司法和行政当局有权应当事人请求对侵犯知识产权商品采取临时措施,把侵权商品阻挡在流通领域之外。③边境措施。对涉嫌假冒商品或盗版商品,WTO成员海关可以依职权或根据当事人申请采取扣押商品等边境保护措施;④刑事程序。尽管TRIPS特别要求要确保这些知识产权执法的措施与程序不至于变成合法贸易的障碍,但实践中,一些国家或地区以保护知识产权为名,滥用上述TRIPS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人为限制正常的国际贸易,从而构成知识产权壁垒。
(二)知识产权企业壁垒
知识产权企业壁垒众多,学者们主要探讨了国际贸易中表现突出的几种形式,诸如贸易内部化和选择性投资、限制性贸易条款等。
1 “知识产权”跨国冻结,即知识产权人既不自己实施也不许可他人在授权国实施其知识产权。如前所述,知识产权制度的终极目的是促进知识进步、经济增长、造福人类,所以各国在赋予知识创新者以垄断性的知识产权的同时,又都对知识产权附加实施或许可实施等各种限制,以保证国家给予私人的知识产权不偏离上述制度价值目标。如果知识产权持有人出于维持其竞争优势,没有正当理由地在授权国冷冻其持有的知识产权技术,既不自己实施也不许可他人实施,或者虽然实施但实施不充分并不向他人许可实施,或者许可条件极其苛刻令他人望而却步等,那就可以认为阻碍了一个具有潜在市场需求的新产品在授权国出现,排斥了市场竞争,构成了贸易障碍――知识产权壁垒。
2 知识产权跨国内部许可。这类知识产权许可虽然在授权国实施了知识产权,但授权“内部化”(陈志昂等,2006),即只在其跨国集团公司内部许可,或在联盟企业相互许可,对外一律拒绝许可,目的是独占市场,维持竞争优势,在国际贸易中获取垄断高额利润。
3 知识产权跨国不公平许可。知识产权许可可以促进技术传播、知识进步、经济增长和贸易发展,所以,鼓励知识产权许可既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公益价值目标,又是自由贸易政策的方向。如果跨国的知识产权许可不合理、不公平,就会限制竞争,进而妨碍国际贸易,构成知识产权壁垒。国际贸易实践中知识产权跨国限制竞争许可具体有两类:一类是纵向的不公平许可,即许可方在向和其没有竞争关系的被许可方许可知识产权时,附加若干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对相关贸易和产业造成损害。这类知识产权壁垒主要有:拥绑许可、无偿回授、不争条款、搭售、回购协议、排他交易、歧视定价、越权收取许可费、销售限制(包括地域限制、客户限制经营方式限制、数量限制、技术适用范围限制等)。另一类是横向的不公平许可,即许可方向相互有竞争关系的被许可方许可知识产权时,附加若干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对相关贸易和产业造成损害。这类知识产权壁垒主要有:协议同定价格(或许可费)、协议限制产量、协议划分市场等。
4 非诚信主张知识产权。这是指恶意跨国主张知识产权,滥用诉权,给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竞争者或潜在竞争者以威胁,妨碍国家贸易的行为。
四、知识产权壁垒的特征分析
知识产权壁垒作为当前国际贸易领域凸显的新型非关税贸易壁垒形式,其特性尚待揭示,一些学者主张的报复性、歧视性、与知识产权相关性、与国家利益相关等均不是其本质上的共同特征。。依笔者之见,知识产权壁垒的共同特征主要有四方面:
(一)主体和性质的双重性
一般的贸易壁垒,无论是关税壁垒,还是非关税壁垒,均是国家行为,也只有国家才有权设置这些贸易壁垒,所以,传统的贸易壁垒其设置主体具有唯一性,壁垒性质具有政府性。而知识产权壁垒的设置主体具有双重性:国家和企业。虽然国家仍是这类壁垒的主导设置者,但企业在其所在国的支持下日益成为知识产权壁垒的常规主体。与此相适应,企业设置的知识产权壁垒在性质上不是政府行为,而是经营行为。
(二)形式的隐蔽性和合法性
一般的贸易壁垒,无论是关税壁垒,还是非关税壁垒的技术标准壁垒、环保壁垒等,至少在形式上具有公开、透明性,其往往都以立法、司法形式事先制定并公开告知社会,也正因为如此,所以这种壁垒在设置其本国或本地区,具有当然的合法性。知识产权壁垒则不然,除“平行进口禁止”这种有争议的知识产权壁垒外,形式上一般都有极大
的隐蔽性,国家特别立法措施虽然事先以立法形式规定的,但其实施是事后的,会对何国进行贸易制裁也是不确定的,因而具有形式上的隐蔽性。而知识产权标准化,虽然标准是公开透明的,但标准中隐藏的知识产权技术,往往是知识产权人的商业秘密。至于滥用WTO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则更具有隐蔽性,因为几乎没有人会公然以违反TRIPS协议的形式滥用其临时措施和边境措施。知识产权国家壁垒是否合法均有待WTO争端解决程序和有关国家司法当局检验和裁定。知识产权企业壁垒由于其限制竞争、涉嫌垄断、妨碍贸易,大多数国家法律都明文禁止,所以,企业行为实施这种壁垒,往往采取隐蔽的形式、披上合法的外衣。所以,在形式上,知识产权壁垒具有隐蔽性和合法性,但在实体法上,知识产权壁垒一般不合法。
(三)实质上的强权性和不公正性
关税壁垒可以相互实施,不仅发达国家可以设置,更为广大发展中国家所采用;非关税壁垒的环保壁垒高举的是人类健康、安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等冠冕堂皇的“公正”理由,至少在形式上具有正当性。而知识产权壁垒的实质是发达的知识产权强国向发展中的知识产权弱国设置的,维护发达国家核心竞争力防止发展中国家赶超的不平等、不公平的单方强权措施,它的实施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间不具有相互性、对等性。对于事关人类健康、安全、环保、卫生、可持续等公共领域的知识产权,根据公认的国际公约和TRIPS协议等,知识产权本应无条件转让许可或给予资金技术支持,但现实是发达国家人为设置壁垒,阻碍发展中国家获得知识产权。
(四)后果上的限制竞争和妨碍贸易性
知识产权制度是促进知识领域充分竞争创新的制度,是有利于全社会知识快速进步、经济全面增长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而知识产权壁垒的实施背离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宗旨,异化了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目标,使得知识产权朝着极端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单极垄断利益方向发展,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机制,最终也必然严重危害国际贸易,阻滞人类知识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五、知识产权壁垒的识别标准
知识产权壁垒既然是国家或企业背离知识产权制度主旨滥用知识产权,违反其缔结的或者参加的经贸条约、协定或本国法规定的义务,给他国造成或可能造成市场准入的阻碍或者限制,或给它国产品或服务在国际市场竞争力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的行为,所以其识别标准主要有三方面。
(一)背离知识产权制度的主旨
由知识产权制度的运行机理所决定,世界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主旨大同小异,均是通过保护知识产权私权,刺激知识创新,推动知识进步,促进知识传播和运用,达到扩大社会福利和实现经济快速增长。WTO的TRIPS协议也在第7条中设置了其知识产权制度的主旨: “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权利行使,目的在于促进技术的革新、技术的转让与技术的传播,以有利于社会及经济福利的方式去促进技术知识的生产者与技术知识使用者互利,并促进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识别知识产权壁垒,首先应当判断其是否背离知识产权制度的主旨,凡是从根本上阻碍知识的创新与传播、不正当阻碍知识产权的转让与许可,不合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公平妨碍互利的国际贸易和促进社会福利增加的措施,均可视为知识产权壁垒。如美国于1991年、1994年和1996年三次依据其《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法》的特别301条款,无端以中国保护知识产权不力为由,分别拟定了对中国输往美国的106种商品加征100%惩罚性关税、对中国实施价值达28亿美元的贸易制裁、对中国输往美国的纺织品、服装和电子产品征收价值达30亿的惩罚性关税。这种无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世人瞩目的巨大成就,无理要求中国超越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对美国的知识产权给与超强水平的过度保护,否则就予制裁的霸权做法,就是典型的背离知识产权制度价值目标,阻碍技术传播、转让许可和运用,限制互利贸易发展,不利于全社会的福利增加。所以,中国政府当然依法应对,针锋相对地公布了对美国的反贸易制裁措施。
(二)违反知识产权法定义务
各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相互缔结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不仅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宗旨,而且还在其制度中设计了各种保障宗旨实现的各种子制度和具体条款。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壁垒不仅背离了知识产权制度的主旨,而且同时也违反相关国家的知识产权法规定的有关义务和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构成违法行为。
如美国的跨国公司对华技术输入的拒绝许可(Herbert Hovenkamp etal,2005)、捆绑许可、无偿回授、不争条款、搭售、回购协议、排他交易、歧视定价、越权收取许可费、销售限制(包括地域限制、客户限制经营方式限制、数量限制、技术适用范围限制等)、协议固定价格(或许可费)、协议限制产量、协议划分市场等,不仅违反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而且也违反美国的联邦反托拉斯法、贸易竞争法。一些国家以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低为由,对华进行贸易制裁违反了TRIPS协议。
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篇3
一、知识产权及世贸组织对知识产权贸易的保护
知识产权是指法律赋予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权,知识产权所有人可以通过对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许可或转让而获得收益。目前,知识产权已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利转让、专利和商标的许可使用权、版权的许可等,已在各国之间的贸易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例如,新的药品和其他高科技产品,电影、音乐、书籍、计算机软件、知名品牌商品、植物新品种等等。据美国最新统计,电影、音像、计算机、传媒等“版权产业”其出口额占所有行业的第一位,1996年产值达4250亿美元,占美国国民生产总值的6、7%,版权业的产品出口和对外转让版权收入超过430亿美元,雇佣员工550万人。近年来,美国的外贸逆差逐年上升,1999年达到2676亿美元,但在知识产权领域却年年出现顺差,盈余250亿美元。同年,美国知识产权出口额达到370亿美元,超过了飞机和通讯设备的出口。随着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这个趋势变得更加明显。知识产权贸易的发展,使各个国家都认识到一个国家经济的振兴和发展,不单单取决于该国所拥有的自然资源和金融资本的多少,而更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国对知识成果的应用和保护程度。各国都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自己的技术优势、品牌优势并力图阻止外来更强大的技术优势的冲击。对最发达的国家来说,出口产品的绝大部分依赖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因此,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成为国际贸易中不可回避的问题。
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侵犯知识产权,影响了正常贸易,将给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由于世界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及执行力度并不相同,随着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变得越来越重要,这些差别就成为国际经济关系紧张的一个根源。因此,在多边贸易框架下,寻求协调统一的国际承认的知识产权贸易规则,以更规范、更具可预见性以及更系统地解决有关争端成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谈判的内容。1986~1994年,乌拉圭回合谈判将知识产权列入了贸易谈判的议题,世贸组织把知识产权贸易作为三大支柱之一,被认为是对关贸总协定的重大突破。
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明确了知识产权的类型为:版权、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工业设计、集成电路、外观设计(分布图)、未披露的信息、包括贸易秘密等,协定包含5个基本内容:
(1)怎样适用多边贸易体系基本原则和其他国际知识产权协定;
(2)怎样恰当地保护知识产权;
(3)成员方应怎样在其境内恰当地执行那些权力;
(4)怎样解决世贸组织成员间关于知识产权的争端;
(5)在新体系被引入这一时期的特别过渡安排。
通过制订成员都必须达到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试图缩小世界上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的差别,并使它们置于共同的国际规则之下。如产生关于知识产权的贸易争端,则可引用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知识产权协定是以多边贸易体系基本原则作为出发点,并且突出了非歧视原则:即国民待遇原则(平等对待本国和外国国民)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平等对待世贸组织内所有的贸易伙伴)。协议的宗旨是加强知识产权的充分的有效保护,并确保实施知识
二、当代国际知识产权贸易的形式与发展
1、许可证贸易
许可证贸易是知识产权贸易中使用最广泛和最普遍的一种形式。许可证是指拥有知识产权的一方,对该产权行使某种法律权利。许可证贸易是以知识产权以及相应产品的制造和销售权为内容,通过签订许可证协议而进行的技术贸易。目前,专利、专有技术贸易大都通过许可证贸易来进行,现在计算机软件贸易也越来越多地采取许可证形式,甚至出现了不针对特定用户的“启封式许可证”。尽管许可证贸易比普通商品贸易产生的时间晚,但其发展速度十分迅速,对技术知识的传播起了重大作用,也有利于加速科技进步,赶上世界先进技术水平。
2、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是一种商业服务和技术体系的许可,是指已经取得成功经验的商业企业(特许方)将其商标、商号名称、服务标志、专利、专有技术、服务标志以及经营管理的方法或经验许可另一家商业企业(被特许方)使用。被特许方使用特许方的商业名称经营业务,遵循特许方制定的方针和程序,特许方则从被特许方处收取特许费。特许经营形式适合于商业、服务业和工业。
对于特许经营许可方来说,特许可以为打入市场提供机会,除了直接收取特许费外,还可以通过提供技术服务收取服务费,并阻止可能的竞争。对被特许方来说,可以解决技术能力不足、资金匮乏、缺乏品牌优势等问题,减少投资风险。因此,二战后始于美国的特许经营,近二三十年流行于美洲、欧洲和亚洲。目前,美国零售总额的60%由特许经营完成,特许经营为美国安置了超过11%的就业人口,麦当劳通过特许经营在117个国家建立了2、5万个连锁店。
3、合作方式
合作方式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不同企业共同出资组建成一个新的企业。
由于各方可以以知识产权进行出资,这种出资实际上是把出资方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转让给了新成立的企业,因此,这种方式也成为国际知识产权贸易的一种形式。如果出资方不以知识产权为出资形式,那么该出资方可以通过签署知识产权许可合同,规定出资方是技术的供方,新企业是技术的受方,这样出资方既可获得股权也可得到知识产权许可费用。这种方式对于知识产权的供、受双方都是有利的。受方可借此引进外国较先进的生产技术、管理技术和销售技术,培养自己的技术队伍,还可利用国外资金;供方则可以利用受方的劳动力和资源,扩大海外市场,通过收取知识产权使用费回收设备与技术研制的费用,因此,这种方式受到了很多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欢迎。
4、计算机交钥匙合同
交钥匙合同是指供方为建成整个工厂,向受方提供全部设备、技术、经营管理方法,包括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设备的提供与安装,受方人员的培训、试车,直到能开工生产后,才把工厂交给受方。目前,在知识产权贸易方面,更多体现在计算机应用领域。所谓计算机交钥匙合同就是整个计算机系统的买卖与软件的转让。一般不包括供方承建厂房,主要内容是:供方向受方出售硬件,提供软件许可证,提供对硬件、软件的维修服务并延续到开机后一段较长时间,计算机的安装与测试、软件的测试。
5、知识产权服务
技术服务是技术提供方受另一方委托,通过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为委托方提供技术劳务,完成某项服务任务,并由委托方支付一定的技术服务费。一般来说,技术服务提供的技术是知识产权与专有技术之外的一般技术。但目前随着技术贸易的发展,尤其是软件贸易的发展,知识产权服务贸易也不断出现(这里的知识产权服务不是指专业知识产权机构或企业提供的服务,而是指一般商业企业)。如在软件贸易中,软件销售商或开发商在提供软件使用许可的同时,提供软件的技术服务,包括安装、培训、运行支持和维护等内容。在软件贸易的初级阶段,这种伴随着知识产权使用许可而提供的服务,一般是包含在软件价格之内的。随着计算机应用的普及,用户对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尤其是一些大型应用软件,需要软件厂商花费长时间对用户的需求进行调研、定制开发、组织实施、进行维护和支持,因此,这种服务也就成为软件贸易不可缺少的部分,并成为单独收费的商品。现在,一些大型软件公司服务的收入已经占到公司收入的2/3,超过了软件本身的收入。
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篇4
[关键词] 服务贸易;知识密集型
[中图分类号] F7526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283(2012)09-0022-04
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一般是指具有较高知识水平和技能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商业存在或自然人流动等方式向他国境内的消费者提供具有较高知识、技术密集度的服务产品,并取得相应收入的国际服务贸易。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AD)借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国际收支平衡表做法,将服务分为11类:运输服务、旅游、通讯服务、建筑服务、保险服务、金融服务、电脑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其他商业服务、个人及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其他没有包括的政府服务。这11类服务基本覆盖了世界贸易组织(WTO)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界定的服务范畴。WTO还将运输服务、旅游服务之外的其他8类服务统一归入其他商务服务,使其成为与传统的运输服务、旅游服务并列的第三大类,代表具有较高知识密集度的现代服务。
本文所述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借鉴WTO的分类方法,结合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对服务项目的分类,主要包括通讯服务、建筑服务、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咨询、广告和宣传、电影和音像及其他商业服务。由于目前国际工程市场上对单一工程施工的需求趋于减少,而对全面服务的需求急剧增加。管理—采购—施工合同逐渐增多,国际承包工程的施工技术难度、组织复杂程度和人员知识水平已达到相当高度,知识创新不断涌现,对承包商的技术、管理和施工等方面的综合素质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在此将建筑服务归为知识密集型服务。
二、我国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发展现状
(一)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总额逐年提升
我国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由2001年的26591亿美元增至2011年的1818亿美元,增加了684倍,占服务贸易的比重由2001年的366%升至2011年的432%,近6年来,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占服务贸易的比重保持在45%左右,如表1。
(二)建筑、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贸易发展迅猛
2006—2011年我国建筑服务进出口总额由48亿美元增至184亿美元,增长了38倍,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贸易额由47亿美元增至160亿美元,增长了34倍,如表2所示。加入WTO后,建筑贸易一直处于顺差状态,这主要得益于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且劳动力成本低,促使海外工程承包项目不断增多。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的迅猛发展与我国近年来大力发展服务外包产业息息相关。
(三)保险服务、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贸易呈现巨额逆差
我国保险服务贸易逆差2006年为83亿美元,2011年增至167亿美元(见表3),扩大了两倍多。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晚属于幼稚产业,,而我国巨大的保险市场份额吸引了国际上的保险业巨头纷纷以独资、合资、参股的方式进入国内市场,外资保险公司凭借丰富的管理经验、灵活的经营策略、全球的服务网络、雄厚的资金实力、高素质的人才及其相应的激励机制,带来了高端金融服务产品,增加了保险服务贸易的进口额。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贸易逆差从2006年的64亿美元增至2011年的140亿美元。这些数据表明我国的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以引进为主,同时也反映了我国技术发展水平比较落后,技术密集型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较弱,这与我国研发投入不足,科研资金过多投入科研院所而科研成果产业化程度较低及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缺乏创新动力等有很大关系。
(四)金融服务占服务贸易比重较小
在目前的国际服务贸易中,金融交易占95%,实物交易只占5%,国际金融服务在经济贸易中的地位愈加重要。而我国2006年金融服务贸易占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的比重为128%,2011年仅为083%,最高的2010年也仅为164%,其他年份均不足1%(见表2)。加入WTO后,我国的金融机构不断进驻海外,开办海外分支机构与办事处,但受体制、政策等因素制约,金融服务贸易在我国仍受到较多的限制。
(五)影视文化贸易缺乏竞争力
近年来,我国影视文化产业蓬勃发展,但影视文化贸易额始终在5亿美元左右徘徊,且呈现逆差状态,不足世界影视文化贸易市场份额的1%。我国影视文化贸易之所以缺乏竞争力,其原因是出口的影视剧类型主要是古装历史片(剧)、武打动作片(剧),出口市场主要为港台、日韩、新马泰等与我国有相似文化背景的国家和地区,受文化折扣的影响较大,出口到欧美国家的影视剧较少且缺乏创意和影响力。
(六)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结构不合理
我国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结构不合理,以2011年为例,我国知识密集型服务进出口规模较大的依次为:其他商业服务(506亿美元)、咨询(470亿美元)、保险服务(227亿美元)、建筑服务(184亿美元)、计算机和信息服务(160亿美元)、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154亿美元)、广告和宣传(68亿美元),其他项目贸易规模都较小(见表2)。其中,保险服务、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呈现较大逆差,明显缺乏竞争优势。
三、发展我国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的对策建议
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篇5
变革中的新规则
当前的国际经贸规则以1994年WTO乌拉圭回合协议为主,其深度和广度已无法满足各国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的需要,规则变革是大势所趋。纵观正在谈判中的国际经贸协定――《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跨大西洋贸易和投资伙伴关系协定》(TTIP)、《服务贸易协定》(TISA)和《信息技术产品协定》(ITA),将对全球经济产生深远影响。
TPP谈判已率先完成,TTIP将强化美欧在国际经济秩序中的主导地位。在美国主导下率先达成的TPP覆盖的12个经济体将共同在投资、服务、电子商务、政府采购、知识产权、劳工、环境等方面重塑全球贸易规则。TTIP是美国和欧盟共同发起的自由贸易区安排,涵盖全球贸易量的三分之一,旨在扩大美欧贸易规模,并为贸易和投资制定国际新规则,共同应对新兴经济体的挑战。TTIP一旦达成,将强化美欧在国际经济秩序中的主导地位。因此,尽管不断遭遇来自内部的反对声音,但美欧达成TTIP的政治意愿仍十分强烈。TISA和ITA将分别在服务贸易和信息技术产品贸易方面重塑贸易规则。TISA是美国主导的又一高标准的经贸协定,力争用“负面清单”的模式设立更高标准的服务贸易新规则。ITA是在WTO框架下通过削减信息技术产品关税实现贸易自由化的多边协定。
新规则对网络信息产业的影响
近20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变革,我国网络信息产业蓬勃发展。我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电子信息产品生产基地和最具成长性的信息消费市场,网络信息产业逐渐成为带动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国际经贸新规则的出现对我国网络信息产业的影响不容小觑。
国际经贸新规则加大了我国电商企业发展的不确定性。在TPP的电子商务章节中,各缔约方就个人信息保护、电子交易免征关税、非歧视性措施等达成一致。TPP填补了当前跨境电子商务领域的规则空白,同时也一定程度上确立了美国在该领域规则制定中的主导地位。在TTIP谈判中,电子商务将是双方重点磋商的议题,且美欧双方会以TPP为参照进行谈判。未来,我国可能面临被动接受跨境电子商务领域既有国际规则的情况,从而加大电商企业发展的不确定性。
国际经贸新规则在知识产权(IPR)问题上提出了更高要求。在TPP中,各缔约方达成了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约定,其中部分已超出WTO现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中的保护水平,并特别提及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保护和知识产权执法。在TTIP谈判中,美国和欧盟均致力于推广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一旦美欧在知识产权领域确立高于WTO的一般原则,将引导全球贸易规则走向。我国企业,特别是网络和信息化企业,将面临更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执法。
国际经贸新规则将使我国在新一轮技术标准制定上陷入被动。在TTIP谈判中,美欧致力于达成当前WTO 框架下的《技术贸易壁垒协议》(TBT)升级版,并针对技术贸易壁垒问题建立双边合作对话机制,使双方技术标准更加公开、透明。在TPP中,各成员国承诺以透明和非歧视的原则制定技术规则、标准和执行程序,公众可以对这些标准和执行程序提出意见。对于各成员国,这将使技术标准更符合本国利益,对于排除在TPP外的国家而言,则丧失了对技术标准制定的主导权。
信息技术产品贸易方面,ITA扩围谈判对我国网络信息产业而言利弊参半。扩围后的ITA实质上是一个包含了更多产品类别的关税削减机制,即在一定时间跨度内,逐步将涉及的信息技术产品关税降为零。这将对网络信息产业中不同发展水平的企业产生不同影响。一方面,对于华为、中兴等排在世界前列的通信企业而言,产品关税的削减将有助于扩大贸易规模,促进与海外合作伙伴的深度合作,加速企业海外业务发展。另一方面,对于尚在发展初期、竞争力较低的高科技企业而言,丧失关税壁垒的保护将使其面临外国产品的巨大冲击,不利于企业发展。
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篇6
关键词:后危机时代;贸易摩擦;技术出口;贸易结构
一、技术出口将是我国冲破贸易摩擦重围的重要路径?
后危机时代是指随着危机的逐渐缓和而进入相对平稳期。但是由于固有的危机并没有或是不可能完全解决,而使世界经济等方面仍存在着很多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缓和,原本预期的中国企业面临的国际贸易保护压力却并没有减轻,反而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据商务部透露,2010年前8月,我国共遭遇来自17个国家或地区的贸易救济调查案48起,总涉案金额64、8亿美元。2010年以来,美国已对我国产品发起337调查13起,较2009年全年增加62、5%,且案件数量还在不断上升。除了上述措施外,还有其他针对中国产品的贸易保护措施。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贸易摩擦不仅来自欧美,还有相当一部分来自发展中国家,这表明针对中国产品的贸易摩擦正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扩散。?
对形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分析如下:?
一是金融危机发生后全球经济面临再调整,国际金融秩序也正在改变,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国际资本流动速度放缓,各国经济将面临一段较长的低增长期,各国更加注重内外均衡发展,通过结构调整寻求新的竞争优势。而我国经济得到恢复并保持着较高的增速,对外贸易持续大量顺差。2009年我国贸易顺差为1 960、7亿美元,2010年1—5月贸易顺差为353、9亿美元。因此,我国制造业产品出口很容易成为全球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目标。?
二是随着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融入经济全球化,参与国际分工,我国部分产业与发展中国家产业同质性趋强,竞争面扩大。我国原来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优势正受到来自这些国家的挑战,有些产业竞争力相对在递减,在这些产品出口上,与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竞争和贸易摩擦正在上升。不仅如此,金融危机过后,发达国家提出要重振制造业,一些国家还表示要通过扩大出口来减少国内贸易赤字,这使得我国的中高端产品面对发达国家的直接竞争,最典型的案例是2010年9月16日,欧盟委员会再次对我国数据卡发起反补贴调查,涉及金额约41亿美元。?
三是我国外贸出口增长仍未从根本上摆脱数量增加、规模扩张和粗放型的增长方式,出口的质量、结构和效益都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这主要体现在:出口产品层次较低;自主品牌产品出口较少;出口价格不高,贸易条件有恶化的趋势。目前,中国对外贸易的增长方式主要还是依靠价格竞争和数量型扩张,并严重影响着中国贸易结构的优化。中国具有比较优势出口产业主要是:纺织、鞋类、皮革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在国际分工中位于产业链条最低端。虽然近年来中国出口额中,机电、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占较大比重,但仍然是低附加值环节,高新技术产品主要源自加工贸易。?
四是我国的贸易结构不平衡、不合理。长期以来,我国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三部分不能够同步发展,对外贸易仍然主要倚重货物贸易。虽然近几年我国服务贸易得到快速发展,在2005—2009年间,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从?1 571亿美元增长到2 868亿美元,增长了约1、8倍,年均增长16、2%。我国服务出口的世界排名从2005年的第八位升至2009年的第五位。但是,我国服务贸易总体仍落后于货物贸易,服务出口额占对外贸易总出口额的比重维持在9%左右,低于全球平均水平。而我国技术贸易发展更是落后,尤其是技术出口占我国对外贸易比重非常低,以许可贸易方式技术出口为例,2009年专有权使用费和特许费出口仅有4亿美元,占当年服务贸易出口额的0、3%;与其他国家相比,2007年专有权使用费和特许费出口,美国为286、1亿美元,日本为232、2亿美元,英国为151、3亿美元,而中国仅有3、4亿美元,数据是根据商务部服务贸易司网站公布数据与上述国家技术出口发展水平有很大差距,与我国贸易大国的身份极不相符。?
针对我国对外贸易发展遇到的问题,我们必须重新审视未来中国出口贸易的发展路径。“十二五”外贸规划的核心是调结构、转变外贸增长方式,那么就应该更重视质的增长、进一步弱化数量指标。大力发展包括技术贸易在内的服务贸易,积极促进技术尤其是许可贸易方式技术出口,提高专利、专有技术和商标的专有权使用费和特许费占我国出口贸易的比重,使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出现质的转变,冲破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对我国产品的重围。?
二、技术出口的产业、贸易和收益效应:以发达国家为例?
1、技术出口的产业效应?
20世纪60—70年代以来,全球范围内产业结构发生重要变化,出现了产业结构重心逐渐向信息产业和知识产业等所谓“第四产业”偏移的现象。与此相适应,发达国家的劳动和资本密集型产业逐渐被信息、知识和技术密集型产业所替代,制造业的产值和就业比重不断下降,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和份额不断增大,呈现出产业结构高技术化、融合化、国际化和服务化的特征。以美国为例,美国制造业产值不断下降,其占gdp比重由二战后的40%下降到2002年的13、9%,就业比重从最高时的35%降至2005年的10%左右。由于其跨国公司将技术及其生产环节分包甚至完全退出生产,出现了“虚拟制造现象”, 如耐克公司除最关键的气垫系统外全部由外部提供,阿迪达斯公司已将95%的制造环节转移至其他国家,通用电气明确提出要由制造公司转变为多元化的服务业公司。据美商务部统计,约有2 500家美国公司将生产和技术转移海外。在这场变革中,发达国家尤其是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并伴随着技术转让推动着全球范围内产业结构的转变。?
20世纪80年代后期,在日本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日元大幅升值的背景下,伴随着大量的技术转让,日本对外直接投资出现了前所未有的迅速发展。1990年,日本对外直接投资额达到505亿美元,占世界对外直接投资总额的21、6%。日本对外直接投资的目的呈现出多样性,例如,扩大对外贸易、建立国际生产和销售网、获得或者利用东道国廉价的资源和生产要素、向第三国出口和向日本返销等。其中建立国际生产销售网成为新的重要的投资目的。日本为了适应其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把生产低附加值产品和劳动密集型、资源消耗型产业和技术转移到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国内集中进行高附加值产品、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和研发,最终实现有利于日本的国际分工体系[1]。
2、技术出口对贸易结构的改善?
20世纪70—8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开始进行贸易结构的调整,普遍重视技术转让和技术产品出口贸易。发达国家贸易结构调整的基本特点:一是技术出口速度加快,二是技术出口中高技术出口,包括高技术产品和高技术服务出口比例不断提高。早在20世纪70年代,发达国家的出口贸易结构就开始向技术出口方向发展。到了80年代中期,随着高技术产业的发展,主要发达国家均加快了技术出口步伐。例如,1975年,美国的技术出口额430亿美元,法国19、6亿美元,德国30、8亿美元,英国49、3亿美元,日本22、4亿美元;到1985年分别为,美国655亿美元,法国50、9亿美元,德国50、4亿美元,英国96、8亿美元,日本98、2亿美元;而到了1993年,美国已达到2 039、8亿美元,法国165亿美元,德国156亿美元,日本360亿美元。其中,1975—1985年间,主要工业发达国家技术出口额平均增长73、1%,而1985—1993年间,其技术出口额的平均增长速度达到206、5%[2],直到现在,发达国家的技术出口仍占世界技术出口额的80%以上。?
3、技术出口企业的收益效应?
转让技术会给技术转让一方带来许多利益:其一,会带来可观的回报收入,甚至是高于转让方本身的正常收益率。其二,使转让方企业能够保持自身的市场份额和市场竞争力。其三,通过技术转让扩展该企业的业务开展到不够完善的国家和市场,由于多样化和全部的效应可以降低整体风险。其四,通过向不发达国家或地区技术转让,可以使转让方能够取得或保持一个较高的业务增值率。其五,转让方能够利用接受方国家的资本市场,从而使所获得资金来源的成本更低些,渠道更加多样化。?
我们用著名的“戈登增长模式”,即股票评估模式来解释技术转让给企业带来的收益。公司的股票价值(p)等于该股票的预期股息收益(d?1)与投资人所要求达到的收益率(k)和股息增值率(g)之差的比值,完整的公式为:p=d?1/(k-g)。以上所有关于技术转让能够带来以下五个好处:其一,有助于增加p的价值,即转让方企业的股票价值,进而增加了股票持有人的财富价值。例如在转让方企业取得较好的收益后,将能够支付更多的股息,而且本身业务也得到更快速的增长。这些都会有助于取得更高的股票价值。其二,技术转让实质上是一种防御作用,可以阻止d?1和g在企业经营中下降,进而可以阻止该公司股票价值p的下降。其三,即降低风险或多样化使得投资人降低所要求达到的收益率k,这也将导致公司股票价值p 的升高。其四,即通过增加g值而增加p值。其五,通过降低k值来增加p值(由于资金来源的多样化),或者通过增加股票预期股息收益d?1值,来增加公司股票价值p(由于较低的融资成本)。因此,当一个企业发现技术转让将利大于弊,或是收益大于成本时会积极地利用其掌握的技术参与到向不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技术转让中去[3]。
三、我国技术出口发展特点
我国技术出口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权实施许可、专有技术转让、商标使用许可授权、计算机软件许可,以及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主要贸易方式有:许可贸易、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加工贸易、国际直接投资以及高新技术产品和设备出口等。其中,许可贸易是技术贸易最基本形式,主要围绕着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经营。与技术引进不同,我国技术出口起步较晚,可以说是从改革开放后才开始发展。从1980—2010年30年间,我国技术出口经历了从探索阶段到较快发展阶段。?
1、我国技术出口的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1980—1985年)是探索阶段,其特点主要是:无计划、自发地进行。出口主要以新技术、新工艺等软件技术为主;以工业发达国家为主要出口国;国家没有明确的归口管理部门、管理法规及相应鼓励、扶植政策;技术出口额很小,成交金额每年约1 000万美元。?
第二阶段(1986—1995年)是初步发展阶段,其主要特点是:确定了归口管理部门、技术出口政策、审批权限和程序。这一阶段开始了有组织、有管理的技术出口工作,出口金额和品种逐年增加,以技术出口带动成套设备出口的项目增加,出口国别地区扩大到了发展中国家。?
第三阶段(1996年—现在)是快速发展阶段,这一阶段,我国技术出口贸易发展很快,特别是1999年开始实施的科技兴贸战略,使我国高新技术产业迅速得到发展起来,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逐渐成为外贸出口新的生力军。这期间,技术咨询和许可贸易等也得到一定发展。据商务部统计,1997年我国出口获得的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只有5 500万美元,技术咨询费3、46亿美元,到2009年,这两项金额分别是4亿美元和186亿美元,是1997年的7、27倍和53、76倍。?
2、当前我国技术出口的主要特点?
(1)我国技术出口发展时间短,贸易格局不合理。近些年来,我国高新技术发展迅速成为技术出口的主力,咨询服务有较快增长,在技术出口中的比重持续上升。相比之下,我国许可贸易方式的专有权利使用费和许可费虽有增长,但在技术出口和整个服务贸易中的比重却变化不大。例如,自1997—2009年13年间,我国专有权利使用费和许可费占全部服务贸易比重有6年是0、2%、有6年是0、3%,还有1年是0、4%,基本没有改善。数据是根据商务部服务贸易司公布统计数据计算而得。2009年,我国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出口4亿美元,占全部服务贸易出口额的0、3%;进口111亿美元,占服务贸易进口额的7%,逆差107亿美元,成为我国仅次于运输服务的第二大服务贸易逆差行业。?
(2)总的来说,我国技术出口有相当一部分来自外资企业,尤其是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外资企业出口额远高于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例如,2010年上半年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中,外资企业的出口金额为1 814、6亿美元,占总额的83、5%;国有企业的出口额为152、5亿美元,占总额为7、0%。外资企业的出口额远高于国有企业和其他企业之和,是技术出口的主要主体(如表1所示)。
表12010年上半年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情况
数据来源:根据商务部产业司数据整理而得。
(3)我国技术出口市场比较集中,主要依赖中国香港、美国和欧盟。中国香港仍为我国技术许可和服务许可的第一大出口市场,其次为美国和欧盟,三者合计约占我国专有权利使用和许可服务出口总额的70%以上。美国、欧盟和日本是专有权利使用和许可服务逆差的主要来源地;咨询服务出口主要集中在中国香港、美国和欧盟这三个国家或地区,合计占咨询服务出口总额的70%以上。欧盟和日本仍为我国咨询服务的前两大进口来源地,而中国香港超过美国,成为第三大进口来源地。三者合计约占我国咨询服务进口总额的1/3。我国与中国香港地区、美国的咨询服务贸易均呈顺差状态,而咨询服务贸易逆差主要来自欧盟、日本和韩国。
(4)进料加工贸易、来料加工装配贸易是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主要方式。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方式主要依靠加工贸易、一般贸易和其他贸易几种方式。2010年上半年,按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高新技术产品金额为1 725、0亿美元,占全部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的79、3%,一般贸易金额为321、9亿美元,占比为14、8。其中,进料加工贸易和来料加工装配贸易金额为?1 517、4亿美元和207、6亿美元,分别占同期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的69、8%和9、5%。可见,加工贸易是目前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主要方式(如表2所示)。?
四、发展技术出口的政策性建议?
1、技术出口存在的问题?
从以上数据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技术出口发展很弱,主要表现在:专有权许可费占比过小,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额占比过大;技术出口主体仍以外资企业为主,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等技术出口规模较小;技术出口市场比较单一,忽视了对发展中国家市场的开拓,没有发挥我国成熟产业和技术对发展中国家的比较优势。笔者认为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有:首先,科技成果转化率低,影响技术出口的来源。一直以来,我国科技水平综合实力不断提高,但是生产水平却相对滞后,原因是我国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能力比较低。据汤姆森路透最新预测,“中国将是明年世界上公布专利数量最多的国家”,但中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仅有8%左右,远远低于发达国家50%左右的水平,这说明我国的科技资源存在着巨大的闲置和浪费。其次,技术创新不足,许多技术发明真正价值不高,影响出口技术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再次,贸易惯性,过度依赖劳动密集型加工贸易方式。尽管我国技术出口总额中高新技术产品所占比重在迅速增加,但大多只是专业化于其中的劳动密集型加工环节,这种局面严重制约贸易结构的优化。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原因是我们对技术出口贸易的认识不足。长期以来,我们对技术贸易缺乏全面完整的统计制度和有效地手段,使得对技术出口缺少全面和及时的了解。我们也出台一些鼓励成熟技术和含有技术的机械设备出口的优惠政策,但优惠政策宣传不到位,对企业不能起到很好的政策鼓励和引导作用。对技术贸易人才培养缺乏长远的战略目标和科学的专业培养方式。此外,人们对技术转让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普遍认识不足。上述问题严重影响我国技术出口贸易的发展,不利于对外贸易增长方式的转变和结构优化。?
2、政策性建议?
(1)积极培育和完善技术出口促进和服务体系。确定一批具有技术研发优势,或者产业基础优势,或者市场开拓优势的重点扶持企业,充分发挥技术优势企业的示范带头作用,提高我国企业总体技术出口实力。同时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商务信息平台、境外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中心等建设,及时全面地做好技术贸易统计工作,进一步提高国家对技术出口企业的服务水平。?
(2)完善税收扶持政策。继续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要加强对技术出口现行优惠政策的宣传,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和扶持效应。根据技术发展趋势和国际市场的预测,适时推出新的适用的税收鼓励政策,简化管理程序。对技术出口所必须的进口货物,可以考虑给予延期出境或出口退税等优惠政策。?
(3)资金信贷的扶持和金融创新。从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没有资金信贷的参与,没有融资的支持,就没有高新技术持续研发与迅速的产业化,也就无法形成新的增长点,无法推进产业结构的升级。我国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的各个环节都离不开资金的支持,特别是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具有高风险性,许多中小企业为此望而却步。因此,我国可以有条件、分步骤地发展高科技风险投资,实现高科技与金融资本的融合。金融支持应当在银行信贷、风险投资和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等方面有所突破,建立适合高新技术产业成长各个阶段特点的投融资体系。目前,中国的风险投资业只占gdp的0、025%,与美国的风险投资业占gdp的1%相比,发展空间巨大。我国应当大力鼓励、支持发展风险投资业,实现风险资本与高科技的融合,把社会游资引导到高新技术产业中来。?
(4)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技术创新和技术转让。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既包括对国内创新成果的保护,也包括对我国技术及其产品在国外的保护。技术贸易是以知识产权为主要交易内容的贸易活动,目前绝大部分知识产权的内容,如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已经成为国际技术贸易的主要标的。因此,知识产权与技术贸易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可以促进技术贸易的发展。随着世界范围内科技成果向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趋势发展,知识产权制度成为现代国际社会经济与科技合作的基本条件之一。不仅是在国际技术贸易领域,在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服务贸易及其他领域都需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我国应借助已经加入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公约,尤其是wto《知识产权协议》作用,为技术的跨国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
(5)培养和引进技术人才。
企业在技术出口和“走出去”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中普遍感到国际化商务人才缺乏,现有的毕业生中许多外语不过硬,业务也不精,更缺乏竞争意识,无法胜任此类工作。根据对部分企业经理人的调查,国际化商务人才不仅需要掌握一般的商务知识,尤其需要能透彻了解并娴熟地运用国际贸易、企业财务、国际商法、国际运输、国际金融、国际税务、国际旅游、国际展览和电子商务等,而且还要有很高的外语沟通能力和很强的竞争与团队意识。我国在技术贸易发展方面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说到底就是这方面人才的差距。无论是远期目标还是近期目标的实现都离不开人才,而人才培养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我们需要自己培养人才,同时也要大量引进国外人才。通过国际合作与交流、请进来与派出去的方式,大力引进海外智力,促进高校教育水平的全面提高,进而培养出更多适应国际化发展需要的创新型国际技术贸易人才。
参考文献:
[1] 刘昌黎、现代日本经济概论[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138-150、
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篇7
知识产权贸易枢纽:优势明显
香港的创新环境优越。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最新发表的《全球创新指数报告》,香港在全球142个国家和地区之中位列第七,在亚太地区中居于首位。美国权威杂志《福布斯》去年中曾发表文章,将香港誉为是继美国的硅谷和纽约之后,最有潜力的四个科技中心之一。香港近年在科研的发展越趋蓬勃,不论是大学还是科技企业,都有很多优秀的科技成果,当中不少更成功商品化。而香港的创意产业如电影、出版等都有理想表现,擅长创造知识产权。香港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不但可担当海外公司开拓大中华和东南亚市场的服务枢纽,也可以成为内地企业走向国际的跳板。
在知识产权贸易日趋国际化的大背景下,香港作为知识产权贸易重要枢纽,其优势相当明显。香港知识产权交易涵盖多个行业和范畴,例如信息科技、电子、电讯、品牌及产品设计、创意工业(电影、音乐作品及软件)等,涉及的交易总额难以独立计算,但不少知识产权中介机构都表示,近年在香港进行的知识产权交易不断增加。其中,创新科技和文化及创意产业都是以知识产权主导的高增值产业。香港贸易发展局(香港贸发局)助理总裁叶泽恩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杂志记者专访时介绍说道:“香港有完善可靠的法律和知识产权制度,执法机构打击侵权凌厉有效,为企业缔造了良好的经营环境。作为国际商业枢纽以及亚洲最大私募基金中心,香港所提供的财务融资等各类专业服务一应俱全,不少海外公司、国际买家和专业知识产权中介公司都在港设有区域总部,形成庞大的商业网络。香港是连接内地与海外的桥梁。近年内地企业对海外知识产权的需求殷切,香港具备融资人、律师、仲裁员等多方面的专业人才,能提供效率卓越的中介服务。加上香港公司掌握内地市场脉搏,能协助海外企业改良知识产权以迎合内地用家需要。国际知名的知识产权服务供货商,例如Transpacific IP 和CPA Global 等,都在港设立办事处,可见香港比区内其他竞争对手更胜一筹。”
打造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不遗余力
由香港贸易发展局主办的“亚洲知识产权营商论坛”(Business of IP Asia Forum)历史虽然不算很久,但已经成为亚洲知识产权界一年一度的盛事。论坛旨在为知识产权业人士和商界领袖提供一个理想平台,共同探讨国际知识产权市场的最新发展,与全球业界人士及商界领袖探讨知识产权贸易未来发展方向及机遇。论坛内容丰富,除主题演讲外,大会安排了讨论环节、交流午餐会、专题工作坊及商贸配对活动。去年,香港特区政府首次作为主办机构之一参与举办论坛,突显了特区政府旨在把香港打造成为知识产权贸易中心的决心。行政长官梁振英更是大力支持,亲临开幕式致辞。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副总干事王彬颖也出席了论坛,可谓“重量级”嘉宾云集。
在去年的论坛中,香港贸发局正式推出全新的“亚洲知识产权交易平台”(Asia IP Exchange)。这个平台由香港贸发局所创立并管理,是一个免费的网上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及数据库。用家可透过这个网站发掘更多知识产权贸易商机,并与全球知识产权业内人士增强联系。交易平台结合23个伙伴机构的参与,包括来自欧洲、北美、中国内地和亚洲其他国家等境外机构,以及本地科研机构及大学技术转移中心,提供超过25,000项可供交易的知识产权项目,涵盖商标、专利、版权及外观设计,让业界免费查阅,同时提供最新的市场信息,协助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交易。无论是一个知识产权拥有者正在出售其发明专利、商标、版权作品或设计,或是制造商想要购买技术以提高操作效能,又或是知识产权服务供应商都可从本平台发掘到有用的知识产权贸易信息,进一步便利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交易。从平台开放到现在,经过短短几个月的发展便吸引了很多用户。叶泽恩先生对平台所取得的成绩给予了肯定,他说:“我们为强化平台的内容,提供更多可供交易的知识产权项目,积极与全球的知识产权相关机构合作。较早前,我亦亲身去到瑞士日内瓦,与国际知识产权组织(WIPO)签署合作备忘录,让旗下专门推动环保科技知识产权的WIPO Green成为我们第23个合作伙伴,将为我们提供绿色科技知识产权。今次合作有助促进环保行业发展,以及亚洲和欧洲之间的环保技术转移。短短半年间,Asia IP Exchange已经吸纳了全球超过110个国家及地区的会员,平台累积浏览量达到20万页次。”
活动丰富:终年无休
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篇8
在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之前,已经有一些公约对知识产权进行国
际保护,例如《巴黎公约》(工业产权)、《伯尔尼公约》(版权)、《罗马公约》(邻接权)和
《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
但多数知识产权产品出口商对已有的公约并不满意。他们认为,《巴黎公约》没有规定专利的最低保护期限;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没有专门的国际条约;对计算机软件和录音制品应当加强国际保护;已有公约对假冒商品的处理不够有力。另外,他们还要求确定一个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来处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问题。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也涉及了知识产权问题。从理论上讲,关贸总协定的国民待遇(第3条)、最愚国待遇(第1条)、透明度(第10条)及利益的丧失或损害(第23条),都可以适用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但关贸总协定中直接提及知识产权的条款和内容很有限,只有原产地标记(第9条),要求缔约方制止滥用原产地标记的行为;为收支平衡目的使用配额,不得违反知识产权法律(第12条第3款、第18条第10款);一般例外(第20条第4款)规定,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应当是非歧视的。可以说,知识产权保护在关贸总协定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则。
关贸总协定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主要是假冒商品贸易。关于这个问题的谈判在东
京回合时就开始了,美国曾就此提出过一个守则草案,但未能达成协议。假冒商品贸易的议
题就在1982年11月首次列入关贸总协定的议程,部长们要求理事会决定在关贸总协定框架下对假冒商品贸易采取联合行动是否合适;如果合适,应采取怎样的行动。1985年,理事会设立的专家组得出结论:假冒商品贸易越来越严重,应当采取多边行动。但对关贸总协定是否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适当场所,各方争议很大,为此形成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截然相反的两个阵营。
以美国、瑞士等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主张,应将知识产权列入多边谈判的议题。美国代表甚至提出,如果不将知识产权作为新议题,美国将拒绝参加第八轮谈判。另外,发达国家还主张,应制订保护所有知识产权的标准,并且必须通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而以印度、巴西、埃及、阿根庭和南斯拉夫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认为,保护知识产权是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任务;应当把制止假冒商品贸易与广泛的知识产权保护区别开来。发展
中国家担心,保护知识产权会构成对合法贸易的障碍;强化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跨国公司的
垄断、提高药品和食品的价格,从而对公众的福利产生不利的影响。
直到1986年乌拉圭回合谈判正式开始,各国也没有就是否将知识产权纳入谈判议题达成一致意见。由此可见,从政治和技术的角度看,知识产权问题是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最困难的议题之一。
1991年,关贸总协定总干事提出了乌拉圭回合最后文草案的框架,其中《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基本获得通过。由于这一协议毫无疑问地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因此,协议的标题最后没有出现这一概念。发展中国家接受知识产权协议的主要原因是:(1)乌拉圭回合协议作为一揽子协议,包括了发展中国家所希望得到的一些东西,例如纺织品协议回归,服务贸易协议,更强化的争端解决机制等,因而接受知识产权协议是一种交换;(2)许多发展中国家从80年代开始大量引进外资,这需要对知识产权加强保护;(3)美国等的单边威胁、发达国家同意给发展中国家更长的过渡期,以及担心美国国会将因为没有知识产权协议而不批准一揽子协议等等,也起到了一些作用。
二、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