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精选8篇)
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篇1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土石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土石方工程招标投标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场地平整、基坑(槽)与管沟开挖、路基开挖、人防工程开挖、地坪填土以及路基填筑、基坑回填施工等招标投标。
第三条土石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垫资等理由强揽、垄断土石方工程,妨碍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土石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的土石方工程,应当依法公开招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四)由国有企业担保或者以国有资产抵押或者质押的商业银行贷款的项目。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土石方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进行土石方工程招标的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履行立项、征地、规划等相关审批手续;
(二)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技术资料满足施工需要。
第八条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土石方工程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委托机构或者县招标投标管理局交易中心招标。
第九条采用公开方式招标的,应当招标公告。招标公告经县招标投标管理局审查备案后,在规定的媒介上。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县招标投标管理局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招标投标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市场价格水平及国家相关定价依据,定期编制土石方工程政府指导性预算标准并予以,招标人应参照此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具有土石方工程施工资质和对招标项目组织施工建设的能力。
第十三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应当公开招标,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土石方工程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须经监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土石方工程招标投标人原则上应有7个以上投标人;投标人在3个以上、少于5个的须经监管部门批准方可进行招标,不足3个的须重新招标。
第十五条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金额为合同估算价的百分之二。投标保证金应在开标前2日内缴入永兴县投标保证金专管账户。
第十六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七条根据工程规模和建设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土石方工程的评标方法可以采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
第十八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十九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建设。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二十条严格执行土石方工程招标项目施工签证制度,加强对项目施工的稽查。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随意增减工程量,工程量增减变动幅度在5%以上的须经县财政局、县建设局、县审计局、县招标投标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共同签证后方可调整;并按程序报县政府审批。
第二十一条土石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有妨碍土石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理。
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篇2
关键词:招投标管理、竞争性发包、询比价、集中招标
中图分类号: TU72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引言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管理,×××中心于2010年成立了招投标工作小组,对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以下的项目招投标工作实行统一的归口管理。经过两年多的工作实践,中心招投标管理工作从无到有,从粗放到规范,经历了一系列标准化、制度化建设,初步形成了一套规范化的管理体系。截止2012年,已完成130个项目的招标工作,项目总投资53117万元,涉及合同金额9981万元。
2 招投标工作历程回顾
2、1 建立工作组织机构
2010年5月,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的实际需要,中心抽调项目管理人员成立了招投标工作小组,对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以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实行统一的归口管理。在此期间,工作小组从制定工作制度、建立工作流程、健全文件体系、加强建设市场资源管理等方面入手,相继制定了三项制度、建立了两资源库、起草了三套招标文件示范模板及相应过程文件,为招投标的规范化管理打下了坚实基础。
2011年5月5日,中心成立建设项目执行中心,标志着中心工程项目管理进入崭新的阶段。同年7月,中心正式设立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小组,全面负责中心招投标管理工作。招投标管理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招投标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与公司招标办公室工作联系,接受其监督、检查和指导。
2、2 制定招标工作制度
为保证招投标工作有章可循、有序运作,2010年,招标工作小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起草了《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暂行)》,管理规定共分七章、三十一条,内容涵盖机构职责、招标、投标、开标、定标、罚则六个方面;同时为细化工作程序,规范审批手续,工作小组还制定了《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详细阐述了招标方式选定、招投标管理、询比价管理,重点对合同、分包进行了具体说明,使招投标管理工作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012年初,为进一步加强工程承包管理的制度体系建设。中心依据总部和公司的有关制度,制定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标准化制度文本》、招标程序过程文件范本,对招投标管理、承包商考核评价、分包商管理、资源库成员备案管理、评标专家管理等五个方面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流程优化,初步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招投标及承包商管理制度体系。
2、3 建立标准工作流程
在出台相关制度的基础上,招标工作小组参照公司有关规定,并结合中心项目管理的自身特点,将招标管理分为邀请招标和竞争性发包两种方式。限额上项目必须采用邀请招标,限额下项目可采用竞争性发包方式,初步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工作流程。具体招标工作流程分为提交申请表;编写招标计划、文件;确定投标单位;发出招标文件和资料;组织投标单位现场踏勘、答疑;成立评标委员会,组织实施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发出通知书;签订承包合同共八个步骤,而询比价工作流程在此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简化文件编制、开标及评标环节。
2012年,在总结近两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中心招标办对竞争性发包方式进行了积极探索,对招标限额下项目实行集中招标,即参照邀请招标的工作程序,对若干个项目打包后统一进行招标。项目打包遵循四个原则,即“专业类似、区域相近、进度一致、管理集中”。“专业类似”是指尽量将项目中占主导地位专业的项目划分为一组,如电气仪表、土建等专业;“区域相近”是指尽量考虑项目在同一装置及相邻周边装置区域的技改项目尽量划分为一组;“进度一致”是指对项目的实施进度进行排序,充分考虑项目的设计进度、开工时间,尽量将实施阶段相近的项目划分为一组;“管理集中”是指尽量保证项目经理所负责项目由1-2家施工单位承接,有利于项目协调,减少沟通环节。分组完成后,将根据项目实施计划与项目经理对接后,编制年度招标工作计划。最终,形成了邀请招标和集中招标两种模式并行的标准工作流程。
2、4 健全招标文件体系
在确立了工作流程后,工作小组根据邀请招标和竞争性发包的不同特点,分别制定了三种不同内容要求及文件格式的招标文件示范模板,其中投标文件由投标邀请书,投标须知及前附表,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和评标细则,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文件组成,并对投标函格式、技术标部分格式和商务标部分格式、资格审查文件四部分格式进行了统一规定。同时,工作小组还对评标委员会名单审批表、签到表、开标记录、符合性审查表、专家项目评分表、专家项目评分表汇总表、招标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内容及格式进行了统一的规定,相应编制了三套完整的过程记录文件,招标结束后招标小组对过程文件及时进行归档管理,确保开标、评标、定标各环节留有痕迹。2012年,针对集中招标试行所带来的情况变化,中心招标办组织相关人员参照邀请招标文件标准文本,对集中招标文件的内容要求及文件格式进行了重新制定,对过程记录文件进行了进一步修订,对内部申报审批流程进行了重新梳理,从而形成了一套标准统一、记录完备、科学合理的招标文件体系。
2、5 加强建设市场资源管理
2011年,为加强工程建设市场承包商的管理,招标工作小组制定了《工程建设市场资源库管理办法(暂行)》,办法重点强调了从事勘探、设计、监理、施工、无损检测的单位申请入库的准入条件和提交文件资料,将加入资源库的程序分为申请、初审和批准三个阶段。并严格工程建设队伍准入和清出制度,初步建立了资源库成员的考核评价机制。从工程造价、工程质量、企业信誉、合同履行、工程进度、施工安全等方面,每年进行一次考核与评价,对考评不合格的企业暂停市场资源库成员资格,并限期进行整顿,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按清出处理。
2012年,由于总部对建设市场资源库进行统一管理,各分子公司不在独立设置建设市场资源库。中心招标办对《工程建设市场资源库管理办法(暂行)》进行废止,对部分承包商进行清理,并结合中心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管理办法》,规定承包商须备案后,方可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办法对申请备案的基本条件、应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备案基本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进一步强化了对承包商的考核评价,明确要求对施工单位考核与评价每年进行一次,从HSE管理、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施工组织设计、专业人员配置、劳动力配置、施工机具配备、项目经理履职等方面进行考核。
3 招投标管理的基本做法
3、1 邀请招标
具备招标条件后,项目部将招标申请表、设计概算、施工图等相关资料提交中心招标办。中心招标办依据有关规定组建项目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招标工作小组组织相关人员编制招标方案。邀请招标时,应当向3个或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承包商发出投标邀请函,内容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标工作小组按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招标工作小组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对投标单位提出的有关招标文件、现场踏勘中的疑问、问题给予解答,答疑记录要形成书面文字材料,发到所有参加投标的单位。投标单位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地点密封投送投标文件。招标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开标,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出代表参加会议,公司纪委监察部派出代表担任监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全程监督、指导。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评分标准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标,推荐1~2名中标候选单位,并提交评标报告。评标结束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委推荐,从中标候选单位中选定中标单位,中心招标办发出中标通知书。
3、2 询比价
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采用询比价方式。中心招标办负责组建询比价工作小组。询比价工作小组组织相关人员编制询比价方案,经中心项目主管领导、中心纪委监察部门审批。询比价文件由询比价工作小组组织相关人员编写,按照询比价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向至少2家符合资质条件的承包商发出询比价文件。询比价工作小组组织承包商踏勘现场,对承包商提出的有关询比价文件、现场踏勘中的疑问、问题给予解答;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询比价项目,须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办法、评分标准对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提出候选承包商,并提交书面评审报告。评审时,由中心纪委监察部门派出代表担任监督人,对评审过程进行全程监督。评审结束后,由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审结果,从候选名单中选定承包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3、3 集中招标
中心招标办负责组建招标工作小组。招标工作小组将项目编为若干个小组,根据小组内各项目的建设规模、工程内容、专业特点及施工难度,结合承包商考核情况,选取具有相应资质、信誉高并具有同类装置施工经验的潜在投标单位。招标文件包含商务标和技术标两部分,商务报价由投标单位根据各项目施工内容、工程量、技术难度等因素,对各项目整体进行报价,即投标单位只需进行一次报价,所报价格对打包范围内的所有项目都单独适用,技术标则需针对各项目的具体情况分别编制。招标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开标,项目主管领导、项目负责人及使用单位代表参加,纪委监察部门派出代表对开标过程进行全程监督。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评分标准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标,推荐1~2名中标候选单位,并提交评标报告,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从候选名单中选定中标单位后,发出中标通知书。
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篇3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招标活动。
第三条为保证建设工程招标活动有序开展,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发展和改革局、监察局、建设局、审计局、工商局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招标办)于县建设局。主要职责:
(一)起草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二)指导、协调各职能部门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项目的审核;
(四)受理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督促纠正招标投标管理活动中的违规行为或将此移送有关职能部门处理,调处招标投标管理活动中的有关争议事项。
第四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州、县招标权限开展招投标。在县的招标权限范围内,项目涉及以下范围的,必须进入县招标办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建设项目;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及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全部使用集体资金以及集体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应当具备招标的相关条件,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向招标办提出招标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招标申请文件;建设项目招投标审批表;项目批准文件或证件;投标人资质证明;投标人作品介绍材料。
(二)招标办对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及建设工程招标条件进行审核,主要审查项目法人、承担项目经理和管理人员的下列条件: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是否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的情况;是否有不良记录经举报查实的情况;在最近三年内是否有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等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招标人组织开标会议,确定中标人。
(四)发出中标通知书,将中标结果通知投标人。
(五)签订合同(施工合同和廉政合同),将合同副本报招标办备案。
第六条下列不宜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通过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经招标办审查备案,可以直接发包: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防汛抗旱、以工代赈、保密、涉及国家安全的建设项目;
(二)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三)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确需实行邀请招标的,必须报上级相关部门审批同意,且邀请投标人必须达到3家(含3家)以上。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违规用提高资质等级、投标保证金等不合理方式限制、排斥投标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九条通过采取“五项措施”,确保建设工程招投标公平公正。
(一)建立完善决策模式。由县招标办负责审查项目招投标评审人员的资格及组建“专业人才库”,评审小组成员由招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质监部门、专业部门的技术人员组成。在项目投标评审前,现场从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专业人才库”中随机抽取相关成员组成评审小组,对招标项目实施评审,并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评审小组成员为5人及其以上奇数组成。
评审小组成员在招投标活动中享有对项目招投标相关情况的知情权,对参与竞标单位的评审权,推荐中标候选单位的表决权,按规定获取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权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评审小组成员在项目招投标中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严格遵守项目招投标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漏评审情况信息。发现竞标单位在招投标工作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的,及时向招投标活动组织者、监督管理部门或机构报告,并加以制止,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慎重确定招标方式。对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及国有资金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一律实行公开招标;对通过土地竞拍取得的私有开发项目,实行邀请招标,做到一视同仁,不讲情面。
(三)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对报名参加投标的单位严格按照资格预审办法进行资格预审,对外来单位要求办理备案手续,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挂靠投标,一经发现,将取消其投标和中标资格。
(四)严格招投标程序。招标单位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进行招标,从招标告知到招投标备案等14个环节都要严格把关,特别是发标会和开标会,县发展和改革局、监察局、建设局等部门须派人按时参加,认真监督,县重点工程的招投标须请公证处进行现场公证。专家评委采取临时随机抽取的办法产生,评委评标认真细致,做到客观公正。
(五)严厉打击串标等违法行为。县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导小组对中标企业进行考察,对进场施工人员采取实名制,要求提供劳务合同,对技术人员要求提供技术岗位证书,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必须从投标单位帐户转入招标单位帐户。在评标过程中,评委详细审查投标文件,对内容雷同、错误相同的投标书要严格审查,经评委会全体成员讨论确定后,被认为是串标或围标行为的,将取消有关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一律不予验收,不予办理相关权属证件。
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篇4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与安装工程。
第三条下列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除外:
(一)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招标的其他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第四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具备从事公路建设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都可以参加投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交通部依法负责全国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
(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法人已经确定,并符合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要求。
第八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法人。
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造价管理、财务管理能力;
(二)具有组织编制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具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办理公路工程施工招标事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机构。
第十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招标公告,邀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不特定的法人投标。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以发送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以上具备相应资格的特定的法人投标。
第十一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技术要求,且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公开招标的费用与工程费用相比,所占比例过大的。
第十二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可以对整个建设项目分标段一次招标,也可以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实施阶段分别进行招标,但不得将招标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三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标段,应当按照有利于对项目实施管理和规模化施工的原则,合理划分。
施工工期应当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建设工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第十四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二)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
(三)招标公告,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可直接发出投标邀请书,发售招标文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五)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和发售招标文件;
(六)组织潜在投标人考察招标项目工程现场,召开标前会;
(七)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九)确定中标人。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并公示;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与中标人订立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第十五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公路工程施工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后,招标人应当根据潜在投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公路工程施工采用邀请招标的,投标邀请书发出后,招标人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由交通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招标人审查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应当严格按照资格预审的规定进行,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性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二级及以上公路和大型桥梁、隧道工程的主体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按照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的格式和要求编制。
本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路工程和公路附属设施工程的施工招标文件,可参照《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的格式和内容编制,并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简化。
第十八条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投标人,不得规定以获得本地区奖项等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第十九条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条款;
(四)招标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
(六)投标文件格式,包括投标书格式及投标书附录格式、投标书附表格式、工程量清单格式、投标担保文件格式、合同格式等。
投标人须知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评标标准和方法;
(二)工期要求;
(三)提交投标文件的起止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技术标准、规模、投资情况、工期、实施地点和时间;
(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办法、时间和地点;
(四)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五)招标人认为应当公告或者告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
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开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14日。
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不得少于28日,其他公路工程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二条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报交通部备案,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内容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后的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如需对已出售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应当按照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备案。
对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设定标底的,可自行编制标底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编制标底。
标底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并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以内。
招标人应当采取措施,在开标前做好标底的保密工作。
第二十五条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结果报交通部备案,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结果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六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公路工程施工单位。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有承担所投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第二十七条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可以组成联合体参加公路工程施工投标。联合体各成员单位都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由同一专业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公路工程施工投标的单位,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注明,并提交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
联合体协议应当明确主办人及成员单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按时参加招标人主持召开的标前会并勘察现场。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三十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向招标人提交分包计划,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单位的资质应当与其承担的工程规模标准相适应。
第三十一条投标文件中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投标报价部分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印章,其他部分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
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密封,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招标人。
第三十二条投标文件按照要求送达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如需撤回或者修改投标文件,应当以正式函件提出并作出说明。
修改投标文件的函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形式要求、密封方式、送达时间,适用对投标文件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招标人对投标人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应当签收,并妥善保存。
招标人不得接受未按照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及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第三十四条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与其他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不得采取贿赂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投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五条开标时间应当与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一致。
开标地点应当是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六条开标应当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交通主管部门和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参加。
第三十七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予以公证。
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招标人应当当众拆封,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当同时公布标底。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应当记录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九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技术、经济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条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从交通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贿赂或者投标人的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并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四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方法可以使用合理低价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和双信封评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合理低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不对其施工组织设计、财务能力、技术能力、业绩及信誉进行评分,而是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对评标价进行评分,并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推荐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按由低到高顺序对评标价不低于成本价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推荐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且评标价最低的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估法,是指对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评标价、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以及业绩与信誉进行综合评分,按综合评分由高到低排序,并推荐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双信封评标法,是指投标人将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单独密封在一个报价信封中,其他商务和技术文件密封在另外一个信封中,分两次开标的评标方法。第一次开商务和技术文件信封,对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确定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的投标人名单。第二次再开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信封,当场宣读其报价,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对未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的投标人,其报价信封将不予开封,当场退还给投标人。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一般应当使用合理低价法。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和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可使用最低评标价法。
第四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工作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所有评标委员会委员签字。
评标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名单;
(二)开标记录情况;
(三)评标采用的标准和方法;
(四)对投标人的评价;
(五)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情况;
(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原因也不能签定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将评标结果在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政府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四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字,或者未加盖投标人公章;
(二)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
(三)投标人对同一标段提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书面声明其中哪一份有效;
(四)投标人在招标文件未要求选择性报价时,对同一个标段,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
(五)投标人承诺的施工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或者对合同的重要条款有保留;
(六)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七)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少于3个投标人的;
(二)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三)由于招标人、招标人或投标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无效的;
(四)中标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的。
重新招标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和评标报告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招标文件未作修改的可以不再备案。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五十二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评标报告向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备案机关进行备案。
第五十三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订立。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十四条招标人应当自订立公路工程施工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由于中标人自身原因放弃中标,招标文件约定放弃中标不予返还投标保证金的,中标人无权要求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及《招标投标法》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篇5
一、严格执行招投标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必须严格执行《铁路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铁建〔1996〕81号)和《关于切实做好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通知》(建工〔1998〕45号)。
二、建立健全招投标管理机构
有建设项目的部属单位必须成立招标领导小组和设立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领导小组组长由第一管理者担任,常务副组长由主管建设工作的领导担任,组员由建设、计划、财务、监察等业务部门组成,招标办设在建设主管部门。
各招标办要建立评标专家库(力争1999年6月底前建成)并报部备案,专家库的人数应超过评委组成人数的4~5倍。开标后要及时成立评标委员会,评委中的专家委员人数不应少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委员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开标、评标、定标过程中,应邀请项目主管单位的监察人员进行监督。
三、分层运作,各负其责
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归口管理铁路行业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并负责部管建设项目招标计划的审查、报批及评标方案、招标结果的审查、核准;部授权各部属单位的建设主管部门(招标办)按各自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建设项目招标计划的审批及评标方案、招标结果的审核。遇有重大问题,建设主管部门(招标办)应及时报告招标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四、严格资格预审制度各招标单位在出售标书前必须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施工企业才可购买标书。投标及参与联合投标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与施工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和业绩,具备足够的技术管理能力和装备水平,严禁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严禁铁路运营管理单位参与铁路工程施工(大修、病害整治、救灾、抢险工程除外)。对联合投标的企业,资格预审时,按资质和业绩低的一方进行考核。对存在多级法人的施工企业,标书中必须明确中标后企业对下属单位(宜少不宜多)的任务划分及其相应单位的资质等级、建设业绩、项目经理资质等证明材料。部管基建大中型项目投标单位仅限于具备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铁路综合工程施工(大型)一级、铁路局(集团公司)工程处(总公司)具备铁路综合工程施工一级资质的单位;其他建设项目的投标单位,可按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范围进行资格预审和招标。投标单位所提供的资格预审文件内容包括企业概况、建设业绩、施工能力、年度经济状况和安全生产情况,在建项目的总任务量和当年任务量及分布情况。投标企业在建设管理单位管区内发生三级(含)以上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及既有线施工造成铁路行车重大、大事故的,三年内取消该企业参加本建设管理单位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投标资格。
五、合理确定标段、标底、报价范围和评分标准
(一)标段划分
为便于管理,减少开支,标段宜大不宜小。标段划分应按照铁建〔1996〕81号文件第九条“标段划分的一般原则”,并考虑标段的投资、重点工程分布及合理的施组安排等,基本满足以下要求:
1、新建铁路工程。投资80亿元以上的项目平均每个标段的投资不少于8亿元;50~80亿元的不少于6亿元;20~50亿元的不少于4亿元;20亿元以下的不少于2亿元;投资少于2亿元的项目按独立标段处理。每个标段应包括站前和站后房建、信号等工程(特大桥、长大隧道等独立标段及铺架、电气化、大型站房、通信、电力、大型给排水等工程除外)。
2、复线及既有线改造工程。平均每个标段不少于5个区间;通信、电力工程平均每个标段不少于100公里,少于100公里的项目不再划分标段,按独立标段处理。
3、电气化工程。平均每个标段不少于100公里;少于100公里的项目按独立标段处理。
4、枢纽工程。全面考虑概算分劈、施工组织设计、分步建成开通的原则来划分标段。
土建工程利用外资的项目,标段划分另行规定。
(二)标底确定
为确保工程质量,标底应在合理范围内确定。根据铁路工程点多、线长、面广的特点,标底一般可考虑在批准概算或修正总概算基础上降低4~6%的幅度内。标底的编制原则遵循铁建〔1996〕81号文件第四章第十八条的规定。
(三)报价范围
按《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115号)编制概算的项目,有效报价范围一般应控制在标底的+3~-6%之间,此范围之外的报价可视为无效报价,标书按废标处理。利用外资的项目,招标时也应制定合理的最低报价。
(四)评分标准
在评标办法中,投标报价的评分比例不宜超过总分的40%。同时在标底0~-3%范围之外的有效报价按百分点确定比例进行扣分。投标企业的“信誉”分,不宜超过总分的5%。
六、严格招标计划、评标方案、招标结果上报制度
建设管理单位必须按照《铁路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铁建〔1996〕81号)和《关于切实做好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通知》(建工〔1998〕45号)规定,向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招标办)上报招标计划、评标方案、招标结果。招标、评标、定标等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招标计划和评标方案进行。
(一)招标计划
各招标单位在报送招标计划时,必须同时报送资格预审情况和资格预审通过的单位名单。招标计划中除规定的内容外,还必须明确标段的划分及划分依据,拟采取的招标方式,招标各阶段的时间安排,建设项目概况等资料。招标计划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评标方案
招标单位应根据降造、工期、质量、工程特点、施工组织、工程分包、企业信誉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标方案。评标方案一经制定,必须严格保密,并按管理权限及时派专人送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招标办)审核。建设主管部门(招标办)应在投标截止日至开标前审核评标方案并通知招标单位,必要时建设主管部门(招标办)可派人在开标时当众宣读评标方案并监督评标和定标工作。招标单位应在投标截止后,根据评标方案制定具体的评分标准及标底,提交评委会通过。
(三)评标结果
招标单位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一周,将评标结果报送到项目主管单位的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核备。评标结果中应包括中标单位、中标价格、评分情况及降造幅度等。招标单位应将投标书及评标过程的所有资料封存备查。
七、规范建设管理单位行为
招标工作开始前,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铁路建设单位管理暂行办法》(铁建〔1998〕43号)对建设管理单位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严禁无证或越级承担铁路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建设管理单位要对投资、工程质量、安全及工期负总责。建设管理单位的负责人应具备必要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能力,具备相应项目管理的实际经验。建设管理单位的人员素质、内部组织机构,必须满足建设项目管理和技术上的要求。建设管理单位不得指定施工单位,不准以分包的名义对已中标的工程进行任务切割。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此进行监督检查。
八、严格工程监理及监理招投标制度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实行工程监理及监理招投标制。建设管理单位要加强对监理招投标工作的管理,要对监理单位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对监理人员未能履行职责的要追究监理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或法律责任,对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监理单位,将按照《铁路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铁建〔1994〕151号)有关条款严肃处理。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并实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把质量控制放在首位;要按合同要求配备足够、合格的监理人员;按作业程序和要求即时到位;要对施工单位的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和落实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
九、严禁转包和非法分包
在投标项目中需分包的工程应在标书中明确并写入承包合同,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严禁转包和非法分包。对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分包的工程,必须选择具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的企业来承担,分包工程必须通过建设管理单位的审核同意,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工程进行再分包。主体结构工程必须由中标企业自行完成,铁路工程的特大、大中桥、隧道及“四电”工程严禁在标书约定范围之外分包。中标企业对所承包的工程无论是否存在分包均对工程质量负全责。
十、强化合同管理
建设管理单位与中标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及时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投标企业应在标书中提供项目经理的资质证书、管理工程实绩等相关资料及主要工程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名单、职称等内容的汇总表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中标企业必须按投标书及合同中所承诺的项目经理、主要工程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主要施工设备来组织实施,建设管理单位对此要进行监督检查,严格履行合同规定。施工企业更换项目经理和主要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必须报建设管理单位同意,坚决杜绝高资质管理人员中标,低素质人员管理工程施工的现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铁路及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和专用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篇6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办法
中图分类号:TU723、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目前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现状
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实施,它是一种富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它不但能为业主选择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而且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其本质特征是“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的最佳办法。
目前,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中存在问题的焦点在政府投资工程上,特别是这些工程在招投标阶段“暗箱操作”、“违规操作”,剥夺了潜在投标人公平竞争的机会,同时给一些腐败分子提供了“寻租”沃土。建筑市场经过多次整顿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违规行为从公开到隐蔽,从个别人“一锤定音”到整个招投标过程不正当的“系列操作”,形成了程序上的合法而实质上渗透着腐败。这种状况不予以整治危害性更大,将使建筑市场处于非良性竞争状态,危害行业的健康发展。
目前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根据近几年参加施工招投标项目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有些地方及建设单位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制度理解不够,指导思想、具体操作等存在着偏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对施工企业的审查控制不严格
有的地方不具备投标资格的无独立资质的二级法人也参加招标,导致一些虚报资质等级的挂靠企业中标(一些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只负责出资质,任人挂靠,收管理费了事),这种"高资质投标,低资质进场,无资质施工"违反基建程序的做法在很多地方都有,是当前工程建设模式的一大漏洞,直接影响工程施工的质量。
2、2建设工程项目标书被“化整为零”
原本一个标段就可以的工程标,却被人为地划分为若干不合理的小标段项目,造成施工过程中责任不清、互相扯皮等现象。其实,作为建设工程施工标段的划分应根据工程规模、建设条件、机械化程度及对工程施工有利的原则来进行。但是现实生活中有些建设单位为了急功近利,及早竣工,有的凭主观意愿行事,竟将标段划分为若干小工程量,更有甚者擅自强行转包施工企业。由于过多施工单位的进入,不仅影响到工程的连贯性,而且会不利于机械化施工的开展。
2、3工程建设管理混乱
些地方工程建设市场较为混乱存在着"五无"(无规划、无报建、无证设计、无证施工、无质量监督)工程,工程仍监管不到位,制止不力,工程基建程序不能认真执行,招投标行为图于形式。有的施工企业在同一次招标中既以总公司名义,又以分公司名义参加投标,"一标两投",或者对同一份投标书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同时,有的建设单位不按招投标规定选择总承包施工单位,对分包管理不严,界限不清,在工程承发包中任意肢解工程及转包工程,层层转包现象相当严重,工程质量、工期、投资都得不到有效控制。4
2、4投标定标过程控制不严格
工程交易中心运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首先,有的建设单位没有法律、合同方面的专门人才,对涉及施工招投标制的工程经济及管理方面的业务不熟悉,制定评标细则时考虑不够全面,招标文件编制较粗糙,特别是工程量清单与实际出入较大,导致标底不准确,变更较多影响招投标文件的公正性。其次,由于监督机制不健全,泄露标底、串标等情况时有发生;评标办法不完善,有待进一步研究科学合理的评标办法;同时施工企业由于自身需要,为达到中标目的,有意压低报价,采用微利标、无利标甚至亏损标,致使投标书编制缺乏规范性。
2、5行政干预严重,腐败现象存在
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建设工程承发包过程中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时有发生有些建设单位利用招标权收受"回扣",对按国家规定应实行公开招投标的项目,进行指定招标或议标,搞"暗箱"操作,选择与自己有关系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这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中失职、赎职行为。
3、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办法
3、1建设单位要组设工程投标管理办公室
建立良好的规章制度,实施目标化管理,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做好工程项目招标书和施工单位所提供的投标书;及时协调在招投标工作出现的问题,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认真履约工程合同意识。如果建设单位存在着专业人员不足、业务不熟悉等困难,也可以将工程项目委托给当地有资质的招标机构,从而减轻招标工作的压力。
3、2严格遵照招投标程序办事
招标单位的基建处必须在接受投标单位5天(不含节假日)前,通过当地报刊媒体等载体及时向社会公开招标信息;招标的组织者与具体操作者要行为公正,对其工作内容要严格保密;认真编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要尽可能准确、可操作;做好招标过程中四个时间段的控制,即编制招标及投标文件的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评标时限及签订合同时间。
3、3做好投标企业的资格预审及后审工作
参加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投标单位,必须是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具有施工总承包等级资质证书,享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为避免优秀施工队伍的落选,可适当增加那些参加过同类工程项目并得到质量奖项的施工单位的预审及后审分数,使那些素质高、信誉好的施工企业中标。
3、4施工单位应仔细分析招标书内容要求,编制优质投标书
因为招标文件是工程招标投过程中对招投标双方都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招标方对招标工程和投标方的要求完全体现在招标文件中,所以投标单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首先组建精于高效的投标领导小组,人员分工要合理明确,作好标前准备工作;其次通过现场勘察和调查,在了解材料单价基础上,做好价格分析;最后运用工程概预算定额及企业内部定额编制合理的报价。因为工程施工的招投标多数是在工程质量标准明确、工期基本确定的情况下进行的,投标价是投标竞争的重点。应重点检查投标书和工程量清单的报价是否合理,有无不平衡报价,这是关系到能否中标的“杀手锏”。
3、5健全法制,遵规守纪
自觉遵守建设市场规则,强化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意识,规范招投标各方主体行为。
结语
由于我国目前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中出现的不良现象,导致了一些业绩好、信誉高的施工企业失去了中标机会,使一些工程项目竣工后却成为了劣质工程,不但浪费了有限的资源,而且也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损失。因此,从建设工程项目的源头上抓起,认真搞好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这对于确保工程项目质量、实现项目建设周期投资的完整性是非常重要的。
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篇7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行为,确保实现工程项目建设目标,保证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保障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使用各类财政性资金、上级各业务部门专项补助资金的建设项目和由政府承诺还款的贷款资金以及政府投资参股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性资金包括:
(一)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
(二)上级财政安排的各类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
(四)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安排的建设资金;
(五)政府性融资的各项建设资金;
(六)其它资金: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以政府行为取得的社会集资、个人集资、捐赠等。
第四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建设。工程建设项目计划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城市规划、**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实际需要,由工程建设项目单位编制,经主管部门和财政局签署意见,报请区政府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区发改局下达投资计划。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制、招投标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工程监理责任制。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五条区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计划编制、上报和下达;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库的建立、财务管理和监督;区发改、财政、建设、审计、监察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按其职能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在**区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申报(立项)、审批、核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以及政府采购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国家、省、市有关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监督管理
第七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的前期工作,主要是指项目申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的编制)、立项、初步设计、评估、论证、审批、施工图纸设计、项目预算、招投标、合同签定等工作。
第八条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应当符合技术法规、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和项目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规定,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工程报建、招标核准等程序办理审批核准事项。
第九条向国家、省、市争取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编制项目建议书,由上级发改部门审批的项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区发改局上报立项;由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区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立项。
使用本级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编制项目建议书(投资计划申请),经主管部门和财政审核、区政府审批后,由区发改局立项或下达投资计划。
第十条区属各单位需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应于每年四季度将立项申请及项目建议书报区发改局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由项目承办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区发改局审核;应由上级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其立项申报工作由区发改局报上级发改部门审批。立项申请批准后,建设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由区发改部门于每年第四季度末编制完毕商区财政部门后,报区政府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审批。按照政府审批的方案,由区发改局下达投资计划,区财政局做出预算安排,下一年开始实施。投资计划要落实到单项工程,前期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附属设施、设备等费用计划,要列出用款明细。凡未经政府审批同意和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二条各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前,应筹措拟实施建设项目的资金。并缴存区财政基本建设资金专户(含区财政在各乡镇设立的基建专户,以下简称基建专户)。区财政局依据建设单位交存基建专户的基本建设资金或核查落实的基本建设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审批表或签署意见。区发改局下达投资计划时应当审核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审批表。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立项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按照发改部门立项批复的要求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并编制可研报告,报区发改部门或转报上级发改部门审批;按照批复的可研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区发改局直接下达投资计划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按下达的投资计划,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审查完成后,由有资格的预算单位进行预算,并送财政评审中心进行评审。没有经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的,区发改局不得核准招投标。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在计划执行中,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确需调整年度投资总额或者增减新开工项目的,或对已批项目的年度计划进行调整的,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要制定调整方案,报区发改、财政部门审核,经区政府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可进行调整。
第三章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按照《招投标法》、《**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符合下列规模之一的,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投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含20万元);
(二)装饰装修工程、设备安装工程、拆除施工、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应采用竞争性谈判进行。
附属工程应随主体工程一并招标或与主体工程一并发包。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必须招标的项目申请邀请招标的,需由区政府批准。
凡邀请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必须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从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信誉良好、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含3家)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否则,其招标无效。
第十七条招标投标程序:招标核准——委托招标机构或自行招标——编制招标文件并备案(如实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报告备案)——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开标——评标——编制评标报告并备案——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备案——签订合同并备案。
第十八条招标项目一般采取工程总报价包干或工程量清单单价发包的办法,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布预算控制价或财政部门的评审价,作为投标最高限价。为防止投标人低价抢标,以招标文件公布的投标最高限价的85%作为基准值。凡低于基准值中标的,中标人在按中标价20%提交履约担保金的同时必须额外提交中标价净价与基准值之差额的1至数倍(以备案为准)的履约现金担保。投标企业中标后,在五日内必须缴清履约保证金。
第十九条招标投标工作纪律
(一)实行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事前备案制度。招标人或委托的机构必须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售前,报项目行政管理部门和发改部门备案,同时报送区招监办。否则,不得进入下一步招标程序。
(二)招标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假借招商引资项目、开工时间紧迫等理由规避招标;不得未经核准,或不按照核准的意见开展招标工作;不得在国家投资的建设项目上自行确定招标机构。
(三)招标人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违规设置标底,不得将标底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招标人或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修改、增加或减少评标实质性条款或打招呼、暗示等方式干预评标活动。
(四)区发改局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核准为不招标;不得将公开招标的项目核准为邀请招标;不得将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项目核准为自行招标:不得违规核准招标范围;不得越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核准招标事项;不得违规向招标人指定招标机构。
(五)各投标人不得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得透露评审情况;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在区招监办、区发改局的监督下,通过比选等方式获取招标权,实行亮证收费,依法从事招标活动。
第四章工程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合同制。
(一)合同文本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要求;
(二)实行“三书”备案制(工程合同书、廉政合同书、安全生产责任书);
(三)合同内容要与招标文件内容一致,合同中应当明确新增工程计价办法及约定以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的结算依据;
(四)若存在项外工程,应依据招标文件签订项外工程合同,并建立详细的资料档案,一并纳入工程审计;
(五)对拆迁工程、改变原始面貌及形态和新增工程3万元以上的工程在订立合同前,由项目建设单位、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和相关专业部门人员参加,对工程量进行实际测算并保存原始资料。
第二十一条工程廉政监督管理。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组,跟踪监督基本建设项目实施的全过程。
第二十二条工程进度监督管理。对政府投资建设的重点工程,实行目标责任制,对建设项目任务细化分解,明确完成的时间和阶段进度,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区发改局、区监察局、区目标督查办每月要对全区重点建设工程的进度进行督查并挂牌。
第二十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一)各建设单位施工前,必须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工程监理手续;
(二)施工单位在区建设局办理开工手续时,必须缴纳中标金额5%的民工工资保证金,不得以抵押物作担保;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
(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对建设内容进行更改、增减。确需更改、增减的项目,须报区发改局商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工程概算及变更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该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送区财政局作为付款和结算依据。工程量变更、工程造价变更,必须坚持“先报批,后实施”的原则。施工中除发现因设计和预算等主观原因以及客观环境发生变化,事先未考虑或者被漏掉的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工程预期功能的部分外,一律不得变更工程。变更工程量的确定按招标文件(比选文件)确定的方法进行。新增及项外工程概(预)算总额在3万元以下的,由建设方法定代表人决定实施,报项目主管单位备案;3万元以上,由施工方或建设方提出申请,经建设方现场代表、监理人员、设计人员提出意见并签字后,由项目业主报请财政、发改、监察(招监办)和行业主管部门现场查勘签字认可后,报请区政府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如增加变更的工程属独立工程,变更工程造价超过20%的,按照程序进行招投标(比选)。
第二十五条竣工验收监督管理。
(一)工程完工之后,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地勘、设计、质检、工程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依照相关的规定,向区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检测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第二十六条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款的拨付,实行验工计价,按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付款,付款不得超过验工计价的70%。工程竣工交付使用,质量保证金不得低于5%,在质量保证期内,不得退还质保金。
第五章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资金实行专户管理。项目资金在支付工程价款之前,均应缴入财政基建专户。上级主管部门直拨的资金和融资的建设资金,在建设单位收到资金后10日内,也应全额缴入财政基建专。区财政按“先存后批,先批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按施工合同约定及工程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各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建立相应的基本建设资金专户,专帐核算。
第二十八条建设资金实行直接支付制度。建设项目开工时,建设单位凭立项批复、年度投资计划、招投标文件、批准开工的有关文件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以及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到区财政局预拨项目资金的10%作为启动资金。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提出再拨款申请时,必须提供工程进度表和验工计价等相关资料,由区财政局将建设资金直接支付给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成立项目法人的项目,区财政局直接将资金拨付给项目法人。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建成经竣工验收,由相关部门履行法定手续后,项目业主应于90日内编制完成建设工程结算报财政局和审计局。由区审计局对工程结算进行审计,以审计结论作为竣工决算依据,区财政局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查批复。未经国家审计机关竣工决算审计和财政部门财务决算审查批复的建设项目,必须预留不低于财政性投资额30%的工程尾款,并不得办理产权登记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三十条区审计局在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决算审计时,应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建筑施工合同的约定。新增工程、项外工程必须具有相关部门签字认可的原始资料。否则,审计时不予认可。
第三十一条区财政局根据投资计划安排预算,按工程进度分期拨付建设资金。区发改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向上争取的项目资金,区财政局在拨付项目资金时应与区发改局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商。并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区发改局和区财政局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建设工程资金:
1、违反国家法规、财经纪律和基本建设程序的;
2、建设资金未按规定专款专用的;
3、财务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4、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5、超概算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概算调或调整概算未经批复的;
6、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7、不按时进行工程结(决)算、竣工财务决算的;
8、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基建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第六章稽察监督
第三十二条区人民政府对区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稽查制度。区人民政府设立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员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稽察办),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负责组织和管理全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承办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稽查工作人员由区发改局确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三条区发改局要定期组织对区重点建设项目经常性稽察和专项性稽察。经常性稽察是指对项目建设活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专项性稽察是指对项目建设某个环节某个内容或者某类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稽察工作人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被稽察单位的行为有可能危及建设工程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稽察工作人员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情况,应当及时提出专题报告,向区政府提交稽察报告。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项目法人是项目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策划、资金筹措、招标投标、合同签订、项目实施、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安全生产等方面负全面责任。建设项目中依法应当由项目法人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承担的责任,不因当事人工作单位或职务变动、退休或退职等原因而免除。
第三十六条项目法人在工程建设管理活动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第三十七条所有建设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企业,都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建设活动。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两年内不得参与我区基建工程的招投标活动。
1、违反《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受到政府监督部门查处给予通报或作不良行为记录的;
2、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及项目经理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行贿被查处的。
3、施工企业因自身原因不按时发放民工工资,造成民工集体上访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或作不良行为记录的。
第三十八条行政管理部门的经办人、审批人、监督人员,在工程建设管理活动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法律、纪律、经济责任。
1、违反本办法第三章第十九条招标工作纪律之规定的;
2、违规干涉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编制、评委会的组建以及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和签订合同等事项自的;
3、违法向招投标当事人、招标机构收取费用的;
4、不执行专账管理,专户储存;截留、挪用、挤占项目建设资金;弄虚作假,套取建设项目资金等违反资金管理和财务制度的;
5、对工程质量监管不力出现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
6、对群众的举报不及时依法受理和查处,或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制止、纠正造成后果的:
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篇8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根据《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县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发展和改革局(县重点项目稽察办公室)会同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和县招投标办、建设局等项目行业监管部门开展项目稽察。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对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招投标、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稽察范围以本级批准的建设项目或县级财政资金安排建设的项目为主,上级批准立项的交通建设等项目可参照执行。
二、投资计划监督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审批立项等前期工作。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招投标管理部门不得进行招投标;建设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审计部门不得通过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财政部门不予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第四条为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建设单位在报批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或施工图审查)时,必须编制项目投资概算(或工程预算),报经财政部门审核或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评估确认,否则不予批准开工建设。
第五条经县政府批准下达的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中途需要增加项目或调整项目投资规模的,应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向县发改局提出申请,经县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小组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招投标监督管理
第六条按《县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所有建设项目(除特殊情况经县招投标办公室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可采取其它方式进行交易的项目以外),必须进入县招投标中心交易,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不得擅自规避招标。
第七条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编制标底的单位)不得超投资概算(或工程预算)编制标底。确需增加原投资概算(或工程预算)的,应重新报原项目审批和投资概算(或工程预算)审批部门批准。
第八条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各相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能做好招投标监管工作。建设、交通、水利等项目行业监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工程造价定额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对工程造价书(标底)评审,并由县财政稽核中心负责对招标文件中有关影响工程造价条款的审核;县招投标交易中心协同招标人(建设业主)负责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县招标办要严格履行好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复核和现场专业评标小组的审定;现场专业评标小组要严格按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等规定履行职责。
四、工程施工监督管理
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全面推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要对项目施工管理负总责,凡通过招标的建设项目都应依法签订施工承包、工程监理等合同,其项目经理的管理应列入合同附加条款,并报建设局和行业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项目批准文件、行业规章等要求,严格工程管理,履行合同约定,杜绝工程随意转包、分包等现象的发生。
第十一条加强对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管理。未经项目建设单位允许并报经县招投标办、建设局等行业监管部门重新备案的,施工企业不得擅自调换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实行现场驻地制度,每月原则上不少于22天,作为监理事项列入该项目监理,由监理公司负责做好考勤记录。
第十二条加强在建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对确实需要变更设计造成额外增加工程量的,依据《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经项目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方案后,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审核报批(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未经批准的,监理单位不得擅自计量,财政部门及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县财政稽核中心不得进行工程决算稽核,审计部门不得通过项目竣工决算。
第十三条建设、交通、水利等项目行业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做好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安全监管、工程变更设计及工程计量等环节的管理。
五、项目竣工验收及绩效评估
第十四条为确保项目经济安全运行,按项目设计要求,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及时邀请行业监管部门(或专业鉴定单位)做好专项验收;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报请项目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推行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每年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提出一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建设项目,报经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开展项目绩效评估。
第十六条列入绩效评估的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按要求提供项目建设总结报告、工程决算审计报告、工程验收报告及工程档案,由项目审批部门牵头,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和审计部门组成评估小组开展项目后评价。
六、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县招投标办公室、建设、审计和财政等部门违反第三、四、五条规定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重点项目稽察办公室)下发《稽察整改通知书》责令纠正。未予纠正或纠正不力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提请县监察局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违反第六条规定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重点项目稽察办公室)或由县招投标办公室责令整改;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违反第七条规定的,由县财政稽核中心督促其整改,县招投标中心可暂停或取消该项目的招投标交易活动。对整改不力的,提请县监察局对其单位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相关部门违反第八条规定,未按要求履行职责,发生监管不到位、审查失误等责任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重点项目稽察办公室)会同县监察局查清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或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和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监管部门及财政、审计等部门不履行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相关规定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重点项目稽察办公室)下发《稽察整改通知书》责令纠正;对,造成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由监察部门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履行合同约定的,按合同规定赔偿损失并予以经济处罚;发现工程违规转包、分包的,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施工企业资质(资格)相应的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违反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相关规定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重点项目稽察办公室)下发《稽察整改通知书》予以纠正。
七、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