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高中作文网,请分享给你的朋友!

当前位置 : 首页 > 范文大全 > 写作范文

金融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精选8篇)

来源:网友 时间:2023-07-15 手机浏览

金融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篇1

发行企业债券是企业直接融资的重要手段,也是有效利用社会资金,加快发展地方经济的主要途径。近几年来,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有关部门积极努力,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筹集了大量资金,有力地支持了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的建设和发展,促进了我省经济的快速增长。总体看,我省发债企业信用良好,兑付工作正常有序,企业债券市场向健康方向发展。但是也确实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个别发债企业偿债资金不能按时到位,有关地区行署和市人民政府重视不够,协调不力,对企业债券按期足额兑付造成隐患。企业债券兑付涉及千家万户,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国家金融信用,关系社会安定和全省经济发展大局,处理不当将影响社会安定,引发金融风波,损害山西融资环境,造成不良的后果。

为此,省人民政府决定采取严厉措施,维护山西融资环境,确保山西产业结构调整工作顺利进行。

一、各地(市)、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山西改革和发展的大局出发,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抓好所属发债企业偿债兑付工作。要建立领导分工责任制和日常监督制度,监督检查偿债资金落实情况,及时协调和解决企业偿债资金筹措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企业债券按期足额兑付。

省人民政府不承诺为企业及下级政府偿还债务。对个别出现一时难以兑付的企业,有关地(市)和部门有责任帮助企业筹措资金,必要时可采取停、缓在建项目的办法,或采取财政、金融手段,确保债券兑付。绝不能出现到期不能兑付的问题,更不允许向上推诿。今后,凡发生上述问题的,省人民政府将追究有关(市)和部门领导的行政责任,并停止对有关地(市)和部门的项目审批和拨款。

二、企业债券有关管理部门要按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严格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切实加强企业债券发行和兑付全过程的监管工作。各级计划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把好立项、初审关。凡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必须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市场前景,并要落实实力强、信用好的担保单位,制订地(市)和部门到期兑付的预案。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一律不予立项。同时要制定有效的措施,监督发债企业债券融资的使用和偿债资金按期落实,做好防范工作。

各地(市)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要切实加强防范金融风险工作,严格把好发行审批关,做好兑付监管工作。不符合发行条件的企业,一律不得批准发行债券。采取异地发行的,必须征得发行地(市)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同意。为加强偿债资金的落实监管,各地(市)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在审批发债时,必须同时明确规定偿债资金分期分批入帐计划,并指定发债企业开户行(基本户)作为债券资金使用和偿债资金按计划到位的监管银行,并负责监督执行。偿债资金未能按批准计划到位的,开户行有权直接把企业其它帐户上的资金强行划拨。

此外,要监督担保单位履行担保责任,对到期不能落实偿债资金的,要按担保合同,采取金融手段,从担保单位扣划资金用于偿债。

各地(市)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在做好债券兑付监管工作的同时,对那些暂时出现兑付困难的企业,要积极协调金融机构,帮助企业筹措资金,渡过暂时困难。

三、各发债企业、担保单位、承销商以及信用评级机构,必须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发债企业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及早建立偿债资金,确保按期足额兑付;承销商要加强发债企业偿债资金的跟踪监管,对发债企业偿债资金不能按规定到位的,要及早向有关地(市)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报告,并采取法律手段确保偿债资金按规定落实到位。担保单位要切实履行担保责任,积极主动配合发债企业落实偿债资金。凡造成企业债券不能按期足额兑付的,要依法追究发债企业及相关责任单位主要领导的法律责任。

金融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篇2

[关键词]金融审计经验创新

一场史无前例的金融风暴正席卷全球全球,正视金融管理,重视金融审计成为热点。

一、我国金融审计的成效和经验

1、紧紧围绕经济工作中心,突出工作重点,认真履行审计监督的法定职责

近年来,金融审计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审计,揭露和反映金融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制度缺陷,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宏观经济健康运行方面发挥了作用。

2、把握规律,准确定位,不断拓展审计领域,促进金融机构提高管理、防范风险

金融企业是以经营和管理风险为主导的行业,管理水平高,经营风险就低;风险低,效益就好。风险始终是金融企业管理的核心。近年来,金融审计通过揭露重大问题,揭示突出风险,向金融机构及监管部门提出了大量的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控机制等方面的审计建议。

3、创新审计工作思路,改进审计组织方式,加快金融审计信息化建设步伐,使金融审计如虎添翼

创新审计组织方式,加快金融审计信息化建设,是金融审计取得成效的重要保障。2003年开始,在进一步强化“五统一”组织方式的基础上,实施以总行为龙头的组织方式。不仅强化了审计现场管理,而且提高了审计质量,综合性审计成果明显增多。从2004年以后,在金融审计上报国务院的审计信息中,60%以上是反映倾向性、普遍性的综合性信息。

二、面对危机,开拓创新,进一步发挥金融审计的作用

国务院总理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强调,我国金融改革发展面临新的形势,金融业处在一个重要转折期,也处在一个重要发展期。必须进一步增强做好金融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努力把金融改革发展推向新阶段,全面深化金融改革。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召开后,中共中央政治局又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金融改革发展工作,并强调了今后时期金融工作的主要任务。

全球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审计来说,无疑也是一种新的机遇和挑战。当务之急,需要认真思考金融审计发展思路,发挥好金融审计在新形势下服务宏观决策的作用。

新形势下要适应我国金融业发展、改革的形势,这需要进一步完善深化金融审计工作,发挥审计监督的职能作用。

1、准确把握金融审计定位,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金融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金融秩序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地发展。金融企业,尤其是商业银行具有“公共性”、“社会性”的特征,其生存的基础——存款源于社会公众,其资金运用如贷款投资等又是面向公众;其经营行为、经营策略或经营成败对社会公众产生较大影响,对社会具有广泛深刻的渗透性和扩散,是整个国民经济的神经中枢。

2、积极探索创新,进一步深化金融审计工作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市场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信息化程度的提高,我国金融业面临的情况越来越复杂。我们应该总结金融审计发展历程和经验,认真贯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金融审计工作。总的来说,在审计目标上,将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促进管理放在重要的位置;在审计对象上,在继续加大对商业银行审计力度的同时,积极开展对证券、保险行业的审计,深化对人民银行财务收支和银监会等监管机关预算执行审计;在审计内容上,在继续对金融机构资产质量真实性、业务合规性和制度有效性开展审计的基础上,围绕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围绕把握总体财务状况,围绕促进监管机关履行职责,进一步深化金融审计内容;紧紧把握信息技术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完善审计手段、改进审计方式。

3、加强金融审计队伍的作风建设,着力锻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良、作风顽强的审计队伍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金融审计将处于整顿金融市场秩序、规范金融运行机制和打击金融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的第一线,任务艰巨,责任重大,风险突出。为此,金融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应时刻保持审计独立性,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职责,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技能,不断加大金融审计队伍作风建设,提高队伍的政治、思想、道德素质。金融领域是知识密集型行业,必须通过不断加强学习和培训,才能履行好审计职责;金融领域是违法违纪案件的高发区,必须通过加强金融审计队伍的作风建设,才能确保防范审计风险和提高审计质量。

参考文献:

[1]叶陈爱英郭兰英:强化金融会计内部审计的对策思考[J]、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8,(02)

[2]孔莉:对加强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思考[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7,(12)

[3]黄会萍: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新思路[J]、甘肃金融,2007,(07)

[4]Warren,JDonald,LynnwEdelsonandXeniaLeyParkerHandbookofITAuditing[M]Boston:WarrenGorham&Lamont1997、

金融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篇3

行长戴相龙

2000年3月2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证金融业的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其他金融机构。

上述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子公司和控股机构,境内其他中资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银行类机构,适用本办法。

上述金融机构不包括在华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第四条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应接受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审核。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分核准制和备案制两种。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在任命前应获得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核准文件;适用备案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任命前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包括任职资格审核、任职期间考核、任职资格取消及任职资格档案管理。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六条担任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七条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能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金融方针政策;

(二)熟悉并遵守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

(三)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四)具有与担任职务相称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业务能力;

(五)具有公正、诚实、廉洁的品质,工作作风正派。

第八条担任以下职务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适用核准制,除应满足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担任政策性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8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5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担任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一级分行行长、副行长,境内代表机构、办事处主任、副主任、首席代表,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担任一级分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二级分行行长、副行长,应具备大专以上(包括大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担任支行行长,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二)担任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10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5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5年以上);

担任总行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主任、副主任),一级分行(包括直属分行、下同)行长、副行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8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5年以上);

担任一级分行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主任、副主任),二级分行行长、副行长,应具备大专以上(包括大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4年以上);

担任支行行长,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范围和条件,比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办理。

(三)担任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行长、副行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8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5年以上);

担任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分行行长、副行长,异地直属支行行长,应具备大专以上(包括大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4年以上);

担任股份制商业银行其他支行行长、城市商业银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支行行长,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对住房储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范围和条件,比照股份制商业银行办理。

(四)担任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五)担任城乡信用社市(地)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主任、副主任,应具备大专以上(包括大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担任县(市)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应具备中专以上(包括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担任城乡信用社理事长、主任,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六)担任境外中资银行类机构中方派出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8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5年以上),能较熟练地运用一门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外语;

担任境外中资银行类机构总代表、首席代表,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能熟练地运用一门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外语。

(七)对其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范围和条件,比照同类金融机构办理。

第九条对确属工作需要,但不完全符合第八条要求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职务的拟任人,如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的专业技能,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具体情况个案审核。

第十条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中属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管理的干部的任职资格审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对担任国家派驻金融机构监事会的监事长、副监事长,其任职资格依据《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确定。

第十一条担任以下职位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适用备案制:

(一)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董事、行长助理、总稽核、总会计师,信贷、会计、内部审计部门总经理,一级分行行长助理、总稽核、总会计师,支行副行长、国有商业银行支行以下(不包括支行)机构第一负责人。

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备案范围,比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办理。

(二)股份制商业银行副监事长、董事、行长助理、总稽核、总会计师,信贷、会计、内部审计部门总经理,支行(包括异地直属支行)副行长,城市商业银行副监事长、董事,信贷、财务会计部、内部审计部门总经理,支行副行长。

对住房储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范围,比照股份制商业银行办理。

(三)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副监事长、分支机构(包括代表机构)总经理(主任、首席代表)。

(四)城乡信用社县(市)联社监事长,城乡信用社副理事长和副主任。

(五)境外中资银行类机构中方派出的副监事长、董事。

(六)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对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外,还应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执行。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临时主持工作超过三个月的副职,应按正职任职资格审核程序和条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曾经担任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并对此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

(三)对因工作失误或经济案件给所任职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造成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

(四)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且到期未清偿的;

(五)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有、吸毒、等违公德不良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已累计两次被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监管当局取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不得在党政机关任职,不得兼任其他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除本职工作以外的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任职资格审核与管理

第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根据金融监管责任制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分级审核、分级管理,并及时报上级行备案。

(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审核或取消以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1、政策性银行法人机构;

2、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

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机构;

4、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

5、住房储蓄银行;

6、属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7、境外中资银行类金融机构。

(二)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审核或取消以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1、政策性银行一级、二级分支机构;

2、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一级、二级分支机构;

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

4、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总行营业部、直属支行;

5、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

6、城乡信用社市(地)联社;

7、属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三)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负责审核或取消以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1、政策性银行二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包括二级分行);

2、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二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包括二级分行);

3、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以下(不包括分行、直属支行)分支机构;

4、城市商业银行分支机构;

5、城市信用社及其县(市)联社、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

6、非银行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初审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报分行审核;初审城乡信用社市(地)联社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报分行审核。

(四)中国人民银行支行负责审核或取消农村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初审城市信用社及其县(市)联社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报中心支行审核。

金融机构(包括分支机构)新设立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由中国人民银行机构审批行负责。

对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进行个案审核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经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行初审后,报上一级行审核。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审核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由任免机构直接向承担任职资格审核责任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行(以下简称审核行)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一式三份,包括:

(一)对拟任人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

(二)任职资格申请表(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

(三)对拟任人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四)拟任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拟任人国家认可学历证明复印件、专业技术证明复印件;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上述所有书面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对需要初审的,任免机构应先向承担任职资格初审责任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以上书面材料(一式三份)。中国人民银行初审行应尽快完成初审,转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

第十七条对适用核准制的拟任人,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在接到任职资格申请表等书面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完整性审查,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视为申报资料完整。

在确认申报资料完整、并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获得有关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后,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任职资格审核。对未通过任职资格审核的拟任人,中国人民银行应及时向申报机构发出《任职资格否决通知书》。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需要对适用于核准制的拟任人进行考试、考察或谈话。

中国人民银行对适用于核准制的拟任人进行谈话,应安排相应的人员。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报送适用备案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由任免机构直接向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提交书面报备材料。报备材料应一式三份,包括:

(一)任职资格备案表(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

(二)拟任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拟任人国家认可学历证明复印件、专业技术证明复印件;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对适用备案制的拟任人,中国人民银行在接到完整的报备材料后,对需否决拟任人任职资格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报机构发出《任职资格否决通知书》。

拟任人若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应否决其任职资格: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二)有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

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决定,应同时抄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和监管行。

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其任职机构的上级机构或干部管理机构应对该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并对其工作业绩作出综合评价,金融机构上级机构或干部管理机构不能进行离任审计的,金融机构应聘请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外部审计师进行。

离任审计应全面、客观、真实地评价离任高级管理人员。对离任后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申报机构在提交申报材料的同时,应提交离任审计报告;对因工作原因不能同时提交离任审计报告的,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二十三条离任审计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分管业务经营状况,包括资产质量、赢利水平等;

(二)分管业务合规合法情况;

(三)分管业务内控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

(四)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经济或刑事案件以及本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五)审计结论。

第二十四条对金融机构系统内同级机构、同类性质岗位之间作平行调动的,需要核准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若已经经过任职资格审核,原有任职资格仍然有效,不需重新进行核准,可在任职后提交离任审计报告,但仍需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对存在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原有任职资格失效,中国人民银行将重新审核其任职资格:

(一)金融机构不能在拟任人任职后40天内提交离任审计报告,也未提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做出说明;

(二)离任审计报告结论不实;

(三)经离任审计,离任审计对象存在本办法所规定不宜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

第二十五条对跨系统任职、跨地区任职或本系统内升职、需要核准的拟任人,如果原任职机构的监管部门不是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在审核其任职资格时,可就拟任人的品行征求拟任人原任职机构和监管部门的意见,该意见和金融机构的申报材料一并作为任职资格的审核依据。

第二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建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档案。任职资格档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二)中国人民银行凭以审核的有关文件、资料;

(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或取消任职资格的文件;

(四)金融机构对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处分决定;

(五)其他重要资料。

第二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对具有不良记录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建立专档,这些人员包括:

(一)被中国人民银行取消任职资格的;

(二)被中国证券业监管部门或中国保险业监管部门取消任职资格的;

(三)境外监管当局认为不适合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

(四)有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建立专档管理的具有其他不良记录的金融从业人员。

档案内容应包括个人履历、身份证件复印件、相关文件资料、不良记录书面材料等信息。

第四章任职资格取消

第二十八条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违反《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法取消其一定时期直至终身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对违反《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受到撤职处分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将取消其5至10年(包括10年)直至终身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对违反《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将取消其终身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受到本机构董事会(理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本机构内部规章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处分的同时,必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和监管行备案。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节轻重,取消其1至10年直至终身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二十九条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情节轻重及后果,取消1至10年(包括1年)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一)因长期经营管理不善,造成连续的严重亏损;

(二)发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后,不及时报案并采取相应措施,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案、办案,干扰或妨碍案件查处;

(三)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长期不健全或执行监督不力,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导致发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

(四)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管;

(五)因严重违规违章经营、内部制度不健全或长期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金融机构被接管、被迫合并或宣告破产,或者引发区域性或系统性金融危机;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中国人民银行认定应取消任职资格的情形。

第三十条对已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发现在前任机构任职期间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其他不宜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中国人民银行可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第三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采用适当形式,进行公开或内部通报。

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做出取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决定后,如果被处理者或其所在金融机构不服,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申报任职资格审核;

(二)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三)未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抄报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决定;

(四)未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抄报对高级管理人员纪律处分决定;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在本办法实施前颁布的有关文件、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按本办法执行。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颁布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自本办法之日起废止。

第三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金融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篇4

经济责任审计是一个跨机构、兼容审计、监察、人事管理及管理监督的多种职能的更高层面的综合监督形态;

现行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活动,具有政治化色彩,它基本上依靠政权力量的支持和推动,要设立一个民主政治与法律支持框架,还有很多事情要做;

经济责任审计目前处于发展阶段,很多方面不规范、不成熟,需要在实践中逐步走向规范和成熟;

实践证明,经济责任审计是符合中国国情,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有效监督形式,具有强大生命力;

审计官员秩卑、位尊、权重、风险大、回报率低。一则由于经济责任审计的是人,即中国执政党的党务官员和政府官员及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等部门负责人,二则审计本身处于探索阶段,尚无法律地位,许多东西不规范,因此,审计官员要承担更大政治风险和法律责任。

制约经济责任审计发展内在因素

如上所述,目前,经济责任审计尚无法律地位,缺乏法律条文支持,对现有法规执行有不力一面,给审计实践带来政治风险;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和责任界定依据不足,故此,难且风险大;经济责任审计中,事后审计的马后炮问题大量存在,影响了审计质量和审计结论实施的时效性;

如何确认绩效审计目标和认别经济责任的界限;

经济责任审计实践发展的不平衡性;

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力资源素质亟待提高;

经济责任审计任务重与力量单薄构成比例失衡,不利于审计质量提高和深化发展;

审计中收集到的用于支持审计结论的信息不足,为了使其足,往往不规范操作,使其范围偏大,内容偏杂,这可能与审计内容不集中有关。

综上可见,目前的审计实践中越位和缺位两种现象同时存在。亟待在实践中研究和逐步解决。

改进经济责任审计刍议加快立法步伐。

一是入围《审计法》,为审计主体对政府官员、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金融机构、事业单位及持有财政资金部门主要负责人等审计客体的审计提供法律依据;

二是入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为审计主体对中国共产党党务官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提供法律依据,以解决《审计法》越位问题(此法系行政法系列)。如果一时做不到,也应寻求其他办法;

三是应根据《审计法》对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原则,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内容、范围、程序及审计职业者的法律责任;

四是制定《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准则》。

通过以上立法,解决经济责任审计缺位和越位等不规范问题;

加强执法地位。审计人员应树立忠于宪法和审计法的观念,熟练掌握好、应用好法规法律条款,杜绝执法的随意性,强化执法意识;

增加对审计客体的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减少事后审计,以增强审计结论实施的时效性;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公告应逐步实施,以给审计客体适应空间,减弱审计风险;

最高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应有一个法定机构或法定机构委托单位行使,对地方各级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继续实施上审下办法,从而保障全社会的公允;

经济责任审计理论研究亟待加强,并关注对科研成果的应用,增加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后劲和理论指导;

鉴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者秩卑、位尊、权重、风险大,必须严格选择人才标准,即一是必须要有刚正不阿的品质;二是有丰富工作经验和优异成绩;三是必须有较高文化素质;一旦被录用,必须遵守严格的纪律规范,并接受内部监督,对于其贡献,国家应给予较高回报率(包括奖励),逐步做到秩卑尝厚,咸劝功乐进、

经济责任审计走向

预测经济责任审计走向,是在现行管理体制框架内,所以,首先必须了解政府审计整体走向。

(1)政府审计走向审计内容视角:

中国未来的政府审计从内容视角看,将由传统财务审计为主流,逐步向现代财务审计、向绩效审计为主旋律的方向发展。实现我国现代化之日,就是实现我国审计工作现代化之时,那时,绩效审计成为审计形态的主流,现代财务审计仍是基本审计形态而大量存在。

审计客体视角:

中国未来的政府审计,在经济责任审计管理体制不变情况下,它将直面两个审计客体:

一是审计人,即对政权机构的政务官员和政府公务员进行财务责任和绩效责任审计监督;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金融机构、事业单位及使用资助财政资金的部门的主要管理者和相关负责人实施财务责任和绩效责任审计监督;

二是审计事,即对政权机构(包括党的机关和政府机关)、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金融机构、事业单位、资助财政资金部门,实施财务审计和绩效审计。

审计人与审计事,二者将旗鼓相当,协调发展。政府审计整体发展轨迹,体现了以人为本、事在人为的理念,它与建设以人为本的法制、责任、有效政权的目标相适应。

(2)经济责任审计走向政府审计走向表明,经济责任审计肩负着审计人的使命。

审计客体视角:

可以预见,未来的经济责任审计客体将从现行的县(市)、市(地)、省(区)、部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扩大到中国共产党党务干部和政府公务员、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金融机构、事业单位、财政资金资助部门的管理者。当然,要将中国政权机关的3600万政务干部和公务员、规模以上的15万个国有独资企业和控股企业及金融机构、事业单位管理者,全部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不是一下子能够做到的,然而,这是经济责任审计发展必然趋势。当然,在未来的经济责任审计中,要把握重点,集中在对中、高层党政干部和企事业单位高层管理人的审计监督,尤其各级政权机构的一把手的审计监督。审计结论将影响到每个被审计者的职务升迁和奖惩。

审计客体重点确认依据

一般说来,审计客体-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管理者如果发生腐败的话,其腐败程度取决于他(她)所拥有的垄断权和自由裁量权大小和数量及其对自身行为的责任感。

数学公式表示如下:

腐败=垄断权+自由裁量-责任感垄断权在我国一些自然垄断行业中是很大的。诸如:能源、铁路、交通、电信、国家垄断部门(如提供建筑许可证发放、土地规划决定、其他执照许可证发放)等等。尽管垄断权在变化,但仍具有控制力。

自由裁量权或自主决定权在一些部门或单位比较大。诸如:党务、人事机构、政府预算(尤其政府采购)、行政审批、财政税收、金融机关、司法、治安等。这个问题的解决需要一个过程。

至于责任感,如若其职业道德水准比较低,行政或财务制度比较脆弱、监督不力情况下,则责任感就会很低,其心灵往往被权力所颠覆,为金钱所扭曲,甚至丧失了责任感。

上述信息,应是经济责任主体确定审计客体重点的依据。

目前的审计实践中,根据常规,审计机关一般选择诸如:政府财政、税收部门、政府机关财务管理部门、被审计人分管或联系部门及单位,相关驻外机构,相关重点企业和部门。在实践中应根据确认重点的依据和授权,不时加以调整。

审计内容视角:

我们以高度抽象理念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及其重点。

金融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篇5

中国应采取有效的调整应对措施,以应对加入WTO的挑战。中国加入WTO后,由于国内法律的调整,经济运行模式的改变,国际规则对政府机构干预经济方式的特殊要求,以及国内经济组织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经济运行等一系列新的变化,对我国政府行为方式和审计职责的多个方面产生影响和挑战,给审计调整带来了机遇,也为审计调整开拓了空间。

一、政府职能与行为方式的调整

(一)政府职能的作用

1、政府是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机构政府作为上层机构,有它的特殊性,它掌握着任何机构所没有的资源和能力,具有代表全体社会成员的普遍性,具有强制力。世界银行曾在一份报告中指出,以政府为主导的发展必然地失败了,但缺少政府的发展也必然如此,历史反复地表明,良好的政府不是一个奢侈品,而是非常必需的。没有一个有效的政府,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都是不可能的。有效的政府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世界上市场机制健全的国家和地区,市场机制都不是自发出现的,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政府的行为,比如有限公司就是政府为了减少风险而创造的。

2、政府的作用取决政府的行为方式政府作用的关键不是多做一些还是少做一些的问题,而是应当“怎样做”才好的问题。政府的作用是补充市场,而不是替代市场,要有服务意识和成本效益意识。政府的行为方式主要指政府制定规则的方式,及政府通过这些规则本身发挥作用的行为方式。我国政府在不同程度上还存在着越位、错位和缺位现象,需要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机制加以纠正。

3、政府绝不是万能的,不能迷信政府力量历史地看,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以及后来的东亚模式,政府主导经济,代替市场配置资源,培植主导产业及企业组织形式。这些做法的确促进了经济的高速发展,但随着市场的成熟和经济关系的日益复杂,政府主导经济的弊端也显露出来,例如制度透明度低,法制不健全,家族式经营等,成为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内部原因。

4、政府的作用在不同国家及不同发展阶段是不同的,一般而言,政府的经济作用与市场发育程度、经济发展阶段、政府的能力有关。不同国家,市场经济发育及开放程度因国情不同,会有很大差异。因此说,不存在一般意义上标准的政府职能和行为模式。从当前我国的现状来看,现阶段的中国政府不仅要维护市场秩序,而且要参与培育市场。中国正处在工业化进程中,地区发展不平衡。在经济转轨进程中,一方面要求政府转变职能,大幅度减少行政干预;另一方面又不能不依托政府发挥某些特殊作用,如推动国有经济的战略性改组,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等。不能像西方工业化国家那样,局限于弥补市场缺陷。

(二)政府行为方式的调整加入WTO在很大程度上讲是“政府入世”,因为WTO规则主要是约束政府干预市场的行为和方式。但我们是从计划经济走过来的,政府集权过多,其它经济主体的自主性太少,因此,加入WTO后,政府在经济领域中的作用,应少强调中国特色,多注意国际上的通用规则,在这里政府的职能转变是首当其冲。这一观念必须树立,这是个前提条件。

1、政府要理清三个边界A、政府与公民的边界由于政府的权利过大,使政府承担了应由公民自己承担的风险,许多公民的个人行为一旦造成大的损失或影响,最终都由政府负担。B、政府与社会的边界许多协会、总会、联合会在行使政府的职能,隶属于各个部委的中介组织也在部分行使政府的职能。C、政府与市场的边界过去,政府通过对企业的干预,往往不适当地介入和干预市场行为。如,政府干预资本市场、土地市场和企业的兼并与重组,企业的投资、贷款、担保、补贴等等,造成价格信号扭曲,使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作用难以发挥。今后,要分清哪些是政府应该管理的,哪些是需要市场完全自我调节的。

2、政府职能的限定凡是加入WTO的国家(地区),都被认可为市场经济国家,市场经济需要法制化和透明度,这就要求政府行为务必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在观念上变“全能政府”为“有限政府”。中国加入WTO,必须建构新型的政府行为理念和政府行为方式,就当前而论,中国政府的行为方式、职能作用同WTO原则相比,不少方面极不相适应,解决政府职能缺位、越位和错位的办法,除应加大政府机构改革的力度,彻底清除不必要的行政审批制度,并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等方面外,在WTO框架下,政府职能应限定在以下方面:A、制定国家发展战略和进行宏观经济调整;B、生产公共物品和提供公共服务;C、保护公有和私有财产;D、调整收入分配,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E、限制垄断,鼓励竞争,为市场主体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等。

3、政府行为方式的调整加入WTO后,并不意味着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全面削弱,相反,要通过改革政府经济管理体制,强化政府合理的职能,在全球化的激烈竞争中维护本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国家经济安全。在WTO规则框架下,要不断调整政府的行为方式,提升政府管理经济的能力。具体而言,一是要正确引导,积极调控,这也是WTO体系所承认的。面对世界经济对本国经济所产生的多方面复杂影响,政府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实施积极稳健的宏观经济政策,转化不利因素,确保经济的良性运行。一个理性和审慎的政府是我国经济在新环境下健康成长的重要保证;二是要大力扶持。要充分利用WTO允许成员运用有关保障手段保护本国幼稚产业的做法,积极探寻有效的扶持方式,保护民族产业和弱势产品在激烈的竞争中免遭巨大冲击。当然,政府保护的目的不是保护落后,而是为了最终取消保护,促进受保护产业或产品国际竞争力的提高;三是深化改革,与时俱进。

同以往的改革相比较,加入WTO后改革的最大转变是从“我要改革”到“要我改革”,形成改革倒逼机制。政府行为方式要适应这种要求,自觉加大改革力度,加快推进国民经济市场化的步伐。我们应按照WTO所倡导的各项原则,深化金融体制、粮食流通体制、社会保障体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等一系列改革。同时,大力推进信息化,加速现代化,加快城镇化建设,不断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消除国内体制与国际规则之间的碰撞和摩擦。只有这样,才能消解我国经济同WTO规则真正接轨的冲突,才能确保我国经济在全球竞争中赢得主动。

二、政府审计目标的调整

WTO是多边贸易体系的法律基础和组织基础。中国加入WTO,就要承诺并遵循WTO的规则,进行一系列的贸易、投资结构的改革,做出审计目标、审计重点的调整。为了适应WTO的要求,我国正加紧对现有财税制度、规章、投融资体制的调整和修改。主要包括:A、税收制度改革。税收调整将遵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逐步调整消费税,统一企业所得税、完善地方税制、完善个人所得税及财产税,继续推进“费改税”的进程,并将完善对外国际经济活动的税收政策。B、公共财政政策改革。进一步推进预算改革,将全部支出都纳入预算内,实行单一账户和国家集中支付制度,全面推进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C、会计结算方式将发生重大变化。今后将依靠计算机技术,逐步实行省级会计集中核算。D、农业方面的转移支付将成为关注的焦点;E、金融市场和金融监督体制将有巨大变化。这对审计工作来说,将面临一个新的形势,审计目标务必做出新的调整。

(一)财政审计目标的调整财政审计,包括收入和支出、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决算审计、行政事业审计、科教文卫审计、社会保障审计、环境保护审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等。在财政审计方面,应由一般财政审计向公共财政审计方向调整,即不仅要加强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加强对政府部门预算、科教文等资金的审计,还要加强对社会公共工程、社会保障资金等社会公共资金的审计,要实现审计重点的转移与调整,向收入与支出审计并重发展,并最终过渡到以效益审计为主。对支出审计由合法性为主向合法和效益性审计并重发展,并最终过渡到以效益审计为主。

(二)金融审计目标的调整加入WTO,我国的金融业将面临对内和对外开放两方面的挑战,从近期看,会带来如下冲击和影响:A、增加四大专业银行的竞争压力,加速其商业化改造的进程;B、引起证券市场结构的重大变革,国外的投资公司可能占据垄断地位;C、由于允许外资保险机构占50%的股份,而中国的保险公司与外资保险公司相比不具备任何竞争力,可能导致几年后中国不再有全中资的保险公司存在;D、人才流失严重、大量金融人才被外资金融机构挖走;E、推动利率市场化的进程,给金融调整和金融监督带来更多的困难;F、迫使人民币加快走向自由兑换,进而加大政府宏观调控的难度。另外,外资银行以混业经营的方式进入中国,而中国目前实行的仍是分业监督的体系,这显然无法适应未来形势的变化。金融审计作为一种综合性的监督,在变化的形势下,似可发挥独到的作用。因此,在金融审计方面,应由财务收支审计逐步向提高金融资产质量、防范金融风险及开展金融绩效审计调整,同时,应针对加入WTO后中国金融市场可能发生的变化及中国金融监督体制改革的方向,尽快研究金融监督体系中审计的地位与作用,加大审计监督力度。

(三)企业审计目标的调整我国国有企业尚处于体制转轨时期,原有的历史包袱没有完全消除,还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加上多年来技术进步缓慢,生产率水平较低,市场竞争力相对较差,而且亏损和亏损额很大。加入WTO要求国有企业按国际上通行的商业规则运行,减少政府对国有企业的亏损补贴,这使国有企业必须依靠自身的力量在国外产品的冲击下,求得生存和发展,从而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企业审计,包括工交、商贸审计(金融审计从大的方面来讲也是企业审计)。企业审计应由对国有企业为主的审计逐步向对国有股份企业资产价值增值为主的审计调整;由传统的财务收支审计为主向《审计法》规定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过渡的调整;由合法性审计为主向真实、合法、效益性并重调整。当前情况下,企业财务收支真实性审计是基础,是前提,应放在首位。今后,在真实、合法的基础上,按WTO规则,也要与目前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一样,对国有企业进行全面的经济效益审计。

(四)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目标的调整加入WTO后,因国际竞争的压力和国际分工的要求,我国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企业重组是不可避免的,随着市场经济的放宽,我国部分产业和国有企业受到较大的冲击,随之又会造成劳动力的大量流动及失业人员的增加。尤其是农业受到冲击后,大量农民会成为城镇流动人员,在岗位竞争中,又会使更多的城里人成为富余人员,失业规模进一步扩大,政府财政需要相应增加这部分失业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及再就业费用,以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而社会保障基金又因其覆盖面广和政策性强将成为社会公众极为关注的资金。只有社会稳定,政局才能稳定,政治稳定才有经济的稳定发展,入世后,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强化社会保障预算、监督社保资金正常运转,是今后一个时期国家政策面临的一项重大任务,政府审计将会在其中扮演重要的角色。

因此,政府审计应由重视财务收支等审计为主向社会保障资金审计方面转移的调整,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确保社保资金合法、有效使用,促进社会稳定和我国的政治大局的稳定,确保社会资金的安全、完整,促进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顺利实施。

(五)经济责任审计目标的调整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国家审计机关对党政领导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审计,分清领导干部本人应当负有的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对企业领导人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审计,分清企业领导人本人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其主要目的是为干部考察任用提供依据,促进干部勤政廉政,从源头上惩治腐败。WTO规则要求政府提高工作效率,而工作效率的提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领导干部的决策能力、工作能力及执法水平。加入WTO后,经济责任审计应由传统的财务收支审计为主向从财务收支审计入手的人格化审计调整,尤其是对企业领导人的经济责任审计。一方面要加大力度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查处促进廉政建设;另一方面,要注重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测评,认真总结分析企业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为改进和加强政府对企业的监管提供服务,促使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正确决策,提高工作效能和企业经济活动的效益。

三、调整的应对措施

(一)转变观念、统一思想、实现政府审计的调整

1、入世是我们的自主选择。加入WTO后,我国成为世贸组织享受权利与履行义务的承担者和执行者。当前我国各级政府,应按世贸组织的要求,处理我国与世贸组织成员之间的经贸关系,包括服务贸易关系。同时,按世贸规则要求,加速转变各级政府的职能,当然也包括属于政府经济监督职能的政府审计工作。

2、入世对我们既是挑战,也是机遇。我国审计发展的历史表明,审计发展过程具有渐进性和曲折性,审计职能的发挥始终受到行政权力的规定和约束,至今仍保留着某些行政与司法监督的痕迹。在计划经济时期,行政力量以充分的政策、资金、财力以及人力等提供了迅速创建政府审计的条件,使政府审计组织网络全面建立。行政力量创建审计使其受政府行政干预,进而影响了审计赖以生存的独立性,削弱了政府审计的作用。入世以后,政府审计受到了市场化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及经济一体化等的多种冲击,虽然面临着严重的挑战,但同时还应辨证地看,也获得了良好的调整机遇。

3、政府审计的调整,在我国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社会经济改革是一个大的系统调整,政府审计是一个人造系统,它是民众意志通过法律形式创造的一个适应性很强的系统,它与外界常常发生联动效应。一方面政府行为方式随着入世而改变,必然要求政府审计发生调整;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为政府职能的转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使包括审计调整在内的政府职能的转变也是可行的。这也是研究政府审计调整的现实意义之所在。

论分析,调整审计工作进度理论研究对政府审计调整的顺利与否至关重要。政府审计的调整是内、外部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运用系统论方法从整体、宏观、结构、要素、联系、变化以及功能等方面讨论审计调整问题。

1、从整体上讲,政府审计调整是政府行为方式转变的一个具体内容。政府职能的转变导致政府发挥职能的行为方式转变,作为政府监督职能的政府审计也应实现调整和转变。

2、从宏观上讲,政府审计调整适应了经济全球化和国家经济利益观念的转变。政府审计不再是一种行政手段,而应根据市场取向,具有独立行政功能特征。

3、从结构上讲,政府审计也是主体、对象和手段的统一体,对象的变化必然引起手段的改变,并进而影响到主体的定位问题,政府审计调整从本质上讲是政府定位的一个重要问题之一。

4、从要素上讲,政府审计的目标同样也是最重要的审计要素,但它却是动态的、变化的,随着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而随时进行着调整。政府审计的调整,从具体意义上讲,是审计目标发生变化的结果。

5、从联系上讲,政府审计与民间审计、内部审计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随着市场经济利益主体的多元化趋势的进一步加强,随着内部审计职能范围的拓展,各类审计之间的功效互补,既相对独立又密切联系的三元关系结构将更趋于成熟和协调。通过分析,政府审计调整的工作进度应当是先清理,后调整,再健全和发展。即清理与世贸组织不适应的审计法律法规。调整政府审计的范围和重点,健全审计立法和审计制度,发展和强化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三)认真落实和贯彻政府审计调整的原则

1、处理好稳定与创新的关系。我国加入WTO的基本条件是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入世,这就是要争取一个调整适应期,以顺利实现平稳地过渡。政府审计的调整也应以稳定为主,避免幅度过大过快,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处理好中国实际与国际惯例的关系。我们的基本经济制度,法律文化环境等与国际有一定的差距,但经济发展的评价标准是一致的。应当明确经济发展和经济利益的概念,充分尊重国际惯例。但世贸规则并不完全代表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应积极利用入世带来的机遇,充分表达包括我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意愿,政府审计的调整也应当服务于这一目的。3、处理好机构改革与强化审计监督的关系。机构改革的目标是精减机构、分流人员、提高效率。从市场取向看,是为了转变政府职能,解决人浮于事的矛盾。政府职能转变后,直接管理经济的职能将得到削弱,但监督经济的职能会得到加强。因此,审计监督职能应当强化,政府审计机构应得到加强,政府审计人员也应扩大,但要避免借强化之机,造成新的人浮于事的局面。超级秘书网

(四)以市场为取向确定政府审计的调整思路

1、政府审计应重点监督如何加快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主要应当明确,分解和规范政府作为公共管理者和国有资产所有者两种职能,完善与新体制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监督政府是否基本退出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直接行政干预。

2、政府审计应重点监督政府如何改进宏观经济调控职能。主要包括进一步完善财税、金融、外汇管理体制,主要以经济和法律手段而不是行政干预手段实施宏观调控,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增强对国际经济环境变化的应对能力,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3、政府审计应重点监督政府如何健全市场机制职能。包括以法律制度界定和保护知识产权,保障产品和生产要素的流通,打破地方和部门的行政性垄断或限制,建立和维护统一、开放和竞争的市场秩序,为市场进入者创造有基本信用的、可预期的、公平竞争的秩序。

4、政府审计应重点监督政府如何改进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职能。包括逐步建立和完善覆盖全社会的高效率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有效的税收和转移支付制度,调节国民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正和谐。

5、政府审计应重点监督政府如何加强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协调职能。包括正确处理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发展的关系,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保护和合理开发自然资源,治理环境污染,保持生态平衡,降低经济发展的社会成本。

[参考文献]

[1]李金华、中国审计要论[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

[2]林毅夫,胡书东、加入世贸组织:挑战与机遇[J]、国际经济评论,2000,(5~6)、

[3]李力、加入WTO写作论文对地方财政的影响及对策[J]、经济研究参考,2001,(26)、

[4]WTO研究组、WTO规则:政府管理方略[M]、珠海:珠海出版社,2003、

[5]崔振龙,赵君、加入WTO政府审计机关面临的挑战与机遇[J]、中国审计信息与方法,2003,(5)、

金融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篇6

一、跟踪重大政策措施贯彻执行情况,保障国家政策的有效落实

审计署“十二五”规划指出,审计工作的重要任务是对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促进政令畅通,保障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一)监督经济领域宏观调控政策的贯彻执行。

1、审计关注相关行业宏观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审计主要包括财政审计、金融审计、社保审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企业审计、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等,可以保障国家多个行业宏观经济政策措施的落实。比如,在企业审计中,监督企业对国家自主创新和节能减排等政策的落实情况;在投资审计中,监督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落实情况;在社保审计中,监督保障和改善民生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等等。

2、跟踪审计专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通过专项资金审计,监督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跟踪其所承载政策目标的实现情况,分析政策实施效应。如对农业、民生保障、教育、卫生等领域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揭示和反映落实国家政策不到位、政策目标未实现以及严重影响和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促进国家各项政策切实落实到位。

3、审计调查剖析国家政策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专项审计调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缩小审计监督的空白点,保障对国家各类宏观经济政策执行的审计监督。同时,可以在最短时间内就财政经济领域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政府方针政策的落实情况、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情况展开审计调查,迅速提出审计调查结论和建议,为政府及有关部门宏观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

(二)监督领导干部对重大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经济责任审计将党政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国家政策及其相关重大决策的情况作为审计重点,审计政策执行者是否按照规定的期限、范围、标准、进度、方式等执行政策,是否存在弄虚作假逃避政策约束制裁、违规享受政策优惠等问题。

(三)分析国家政策的执行目标与执行效果。通过对政策执行效果与政策目标进行审计对比,在制度和政策层面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完善建议,促进各项政策措施更加合理有效,确保国家治理具体目标的实现。

二、对国家公共权力进行监督制约,保障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一)为提高政府决策质量提供外部监督。政府审计关注重大经济决策以及经济结构调整、财政管理、土地管理、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等方面责任履行情况,重点监督政策本身是为实现短期地方政府利益最大化的,还是长期社会利益最大化、注重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能否保证资源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等问题,促进决策主体着力提高政策质量,使得地方政府决策服从于国家治理大局,优化资源配置,提升政府工作效能。

(二)推动治理主体对不当政策的改进和完善。政府审计全方位监督经济权力的运用,客观反映经济权力行使与经济运行之间的矛盾和问题,督促决策主体纠正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通过经济责任审计监督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及实施效果、财政审计监督公共财政政策执行和财力分配权的使用、专项资金审计监督主管部门对资金的管理状况,可以及时发现政策制定是否科学合理。尤其是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前移监督关口,由事后监督改为事前监督,更早地发现政府决策中存在以及潜在的重大问题,及时提出审计建议,纠正和完善不够科学合理的政策措施,最大范围内减少经济损失和可能产生的社会负面影响。

(三)为领导干部的选拔考核任用提供真实客观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特别是对党委政府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全面评价决策主体经济权力运用情况,为领导干部的选拔考核任免提供重要参考依据。以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地区综合经济指标的真实完整性、重大经济决策和重大经济项目的效益性,对领导干部的经济决策行为、统筹管理行为、政策执行行为和自我约束行为等任期工作业绩进行认定判别,客观、公正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职责、执行方针政策和遵守财经法纪的真实情况,最大限度减少经济工作中的短期行为,更好地履行职责。

(四)有效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行为。政府审计是权力制约和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当权者、掌权者应为不为等等,都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中之重。经济责任审计贯穿于干部任中和离任全过程,通过审计评价中对遵守财经法纪方面经济责任的表述,促进领导干部增强法律意识、纪律观念,自觉依法行政、廉洁自律,避免和减少违纪问题的发生,对于审计发挥“免疫系统”功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具有深远意义。

三、评价国家治理主体绩效水平,保障公共资金使用的绩效

(一)评价国家公共资金使用绩效水平。绩效审计全面评价政府预算资金绩效,关注政府债务、资源出让收入等非预算资金绩效,同时监督国有企业和代行政府机构的资金等其它公共资金绩效,客观评价公共资金和公共资源管理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有助于避免大量公有资源浪费和使用低效现象。

(二)评价政府公共权力运用绩效水平。绩效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结合,在监督政府公共权力运用是否真实合法的基础上,对政府管理过程中公共资源、财产的投入、产出和最终成果所反映的绩效进行评定和划分等级,进而对政府管理的效率、理财能力、服务质量、社会公众满意度等公共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判断,监督是否实现在保证预期效果前提下资源耗费最小化、资金投入项目活动是否实现政策预期目标、是否注重自然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对生态环境的维护。利用审计结果对公共决策和管理进行信息反馈,提出有效政策建议,有利于增强重要治理主体的责任意识和进取意识,强化政策执行力度,以此提高政府绩效管理水平。

(三)评价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绩效水平。政府投资工程绩效审计监督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决策、投资管理、资金使用和投资效果,重点关注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揭示影响投资效益发挥的主要制约因素,关注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对资金使用、项目管理、投资政策执行等的绩效水平做出评价,促进政府性建设资金的管理水平、使用效益,完善投资领域的体制、机制、政策。

四、揭露和查处经济活动中重大违法违规问题,保障经济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政府审计应以真实性和合法性审计为基础,突出经济监督专业优势,抓住重点领域,深挖线索,以审计专业手段揭露和查处经济社会违法违规问题和大案要案线索。一方面审计善于抓住关键环节。重点关注财政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工程建设中的招投标和物资采购、土地出让中的招拍挂和异地置换、金融机构的贷款发放和票据贴现等容易滋生违法违规和腐败行为的领域,揭露和查处重大违法违规、经济犯罪和腐败问题,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重大铺张浪费、国有资产损失、资源毁损和环境破坏等问题。另一方面审计专业优势更易发现案件线索。政府审计利用其专业手段,从与被审计对象和延伸审计对象的座谈和调查入手,重视举报线索,利用审计函证收集一手资料,运用A0审计软件,结合现场调查核对,及时发现存在的疑点,并进行实质性审查,不遗漏任何一个案件线索。

同时,注重多部门横向联动。审计、纪检、监察、公安经侦等部门的通力配合,有利于揭露和查处经济活动重大违法违规问题,不断提高重大案件、重要问题的突破能力。

五、揭示和反映经济社会运行的重大风险隐患,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一)密切关注国内外复杂环境下国家经济运行的重大风险。当前,国际政治经济环境复杂多变,国内经济增长下行压力增大,财政金融等领域风险增多。政府审计通过各项专业审计对经济运行风险的关注表现在以下方面:

财政风险方面。财政审计从预算编制审计、预算调整审计、预算执行过程审计到执行效果审计,全过程跟踪财政资金从收入到最终使用各环节;紧跟财政资金的各方走向,关注专项资金使用;对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支出进行全方位审计,实现整体上把握财政资金风险的目的和效果。

金融风险方面。金融审计通过对货币市场、资本市场、金融衍生品市场、外汇市场、保险市场等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的关注,分析金融市场与金融主体的关系,确定金融风险传递可能存在的环节和范围;确定导致金融风险传递的交叉性金融产品和业务,分析其传导机制与风险。同时,金融审计还关注开放经济条件下外部环境的影响及其风险,关注国际资本针对地方金融机构的战略投资,并密切关注风险和收益不对称的金融衍生品,严防金融陷阱,防范金融风险。

资源环境风险方面。资源环境审计与其它专业审计结合,全面监督政府资源环保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资源环保财政资金的使用、重大建设项目对资源环境的影响、银行贷款是否执行“绿色信贷”政策、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国外贷援款环境项目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绩效、领导干部履行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等与资源环境相关的经济活动和行为,揭示和防范资源环境风险,维护资源环境利益、保障国家资源环境安全。

社会稳定风险方面。中国目前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社会保障、教育、卫生、住房等民生领域存在的矛盾会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通过对重点民生资金和项目的审计(如社会保障资金审计),摸清资金规模、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检查政策落实情况和实施效果,揭示民生领域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境外投资风险方面。开放经济条件下,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力度增大,形成了规模庞大的海外资产,国有企业在不断扩大境外投资规模和范围的同时,也面临着复杂的国际经济政治环境带来的冲击和影响,风险和威胁剧增。通过企业审计关注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安全,强化对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境外投资的审计,有效揭示国有企业境外投资风险,保护国有资产安全。

金融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篇7

一、会计诚信的内涵

广义的诚信顾名思义就是诚实,守信用的意思。而对于我们广大的金融会计行为者来讲,诚信就是要求诚恳待人,信守诺言,忠实于自己所承担的会计义务,也就是要客观公正地反映现实经济活动,为金融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不偏不倚的会计信息。

二、金融会计诚信存在的不足及其根源

当前,金融会计诚信面临严峻形势,已成为阻碍我国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的难题。近年来,我国金融行业普遍存在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出现了不少会计信息失真的严重问题,造成了大量国有资产的流失。为何会出现如此严重的金融会计诚信问题,这不仅仅是道德倒退能够解释的,它与我们的社会、经济、文化背景都有着密切联系。

1、高校诚信教育的不足。随着社会对会计人员的专业和道德要求的越来越高,高校对会计人员的教育更是面临着挑战,不仅专业的教育是一大问题,而且道德的教育更是应注重的问题。目前,我国高校的教育可分为:(1)老师自顾自地讲,学生只要负责听就是了;(2)老师在黑板上写笔记,学生就要在下面拼命地抄;(3)老师出题考试,学生就要把老师指出的重点背熟,以便考试过关。这3点不仅是专业教育的方法,也是道德教育的方法。虽然每所高校都设置了《思想道德教育》、《邓小平理论》等课程,但老师也只是按照上述3种方法教学,学生基本上就是考试时记住了书上的内容,考试过后就一个也记不住了。就算个别的记住了也只是把它当作一种理论,并没有把它运用到实际中并以此来约束自己的行为。

2、经济利益的引惑。会计造假之所以如此猖狂,其主要原因就是会计造假背后有着巨大的经济利益。企业通过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可能骗到投资者、债权人及国家有关管理机关的信任,并因此获得投资或减少税金支出等经济利益。企业负责人有可能因此获得职务、薪金等方面的利益;会计人员可能会由此获得薪金、升迁、奖励等利益。这些复杂的利益关系成了虚假金融会计信息产生的导火线。

三、解决金融会计诚信问题的办法

加强金融会计诚信建设,维护金融企业的社会公信力,不仅需要从立法、制度改革上着手,也要从每个金融机构做起,从每个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做起,从每个金融机构的会计人员做起。

(一)完善金融会计的各种法制

强化会计立法的权威性和惩戒性,并提升诚信缺失的成本,这无疑会使那些怀着侥幸心理的会计造假者知难而退,达到有效的事前控制的效果。

1、增加诚信立法,提升会计诚信的权威性和法律地位。会计诚信问题目前已成为世人关注的焦点,现行的法律都没有明确和直接地提出“会计诚信”的概念。而针对会计需要制定专门的法规,不仅是整个社会的一种意愿和期望,同时出通过法律的权威性,显现了政府、立法、执法机构及社会公众对杜绝会计造假的坚定决心和信念。

2、强化各金融机构负责人会计造假的法律责任,减轻会计人员造假压力。《会计法》在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对本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将会计人员也纳入会计法律责任。

(二)完善金融会计内部监管制度

要建立金融会计诚信,仅凭高压是远远不够的。有了法律和制度的保障,还需要金融领域加强自身监管,改善自身诚信环境。

1、健全会计制度,建立独立金融审计体系。应在金融业内建立更加独立和专门的审计系统。具体做法包括:一是构造独立的金融审计体系。将各金融机构现有的审计部门独立出来,成为独立的审计机构,按照经济区域分布,各个金融机构的最高审计机构设在其总部。审计机构的费用、审计人员的人事、工资、组织关系等实行完全垂直管理。对其审计事项实行责任追究制,只要是经过审计的事项无论什么时候出现问题,原审计人员和领导都要负责。这样可以使审计行为更具独立性和内在动力,从而使存在的问题更快、更好、更全面地曝光并得到处理,以保障我国金融会计信息的真实,促进金融业的稳健发展。

2、提高对金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效率。应进一步强化上级财会或内审等职能部门对管辖范围内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的突发性、普遍性问题及时进行预防、纠正。要坚持原则。落实问题缜密严谨。划分责任有理有据,每一次检查都要落实责任人,将经济处罚与道德惩戒有效地结合起来。要高度重视检查质量。宁可少检查一次,也要绝对保证检查的质量。要组织政治责任和业务素质都过硬的精干力量,认认真真地查,彻彻底底地查。在处罚力度上,一定要”下重手、动真格”。绝不姑息迁就,确保会计监督效果得以提高。

(三)对学生进行金融会计诚信教育

随着社会的发展,金融机构对会计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不仅是在专业上,还在道德素质上都有很高的要求。对毕业学生来说,用人单位的要求就更加严格,人才市场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诚信教育应该从传统的老师讲,由学生被动接受转变为老师讲、学生主动理解的模式。

金融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篇8

一、金融会计诚信的涵义

诚的原意是真实客观,无妄无欺。宋朝朱熹曰:“诚者何?不自欺不妄之谓也”。信的原意是人言谓定,诚实无欺。早在《诗经》中记载着:“信誓旦旦,不思其反”。由于“诚信”二字在原意上相通,可以互用。故许慎《说文》曰:“诚,信也;信,诚也”。春秋战国时期,诚信受到了高度的重视和广泛的论述。孔子把信列为四教(文、行、忠、信)和五德(恭、宽、信、敏、惠)的组成要素。西汉的董仲舒将信用作为“三纲五常”的重要组成部分。可见,在古老的中国,诚信就成为人们普遍遵守的伦理道德规范。

进入市场经济发展阶段以后,诚信也被赋予了更多的物质内容。对于我们广大的金融会计行为者来讲,诚信就是要求诚恳待人,信守诺言,忠实于自己所承担的会计义务,也就是要客观公正地反映现实经济活动,为金融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不偏不倚的会计信息。具体来说,金融会计诚信应当包括以下六个方面:1、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行为。2、强烈的敬业意识和职业荣誉观。3、真实准确的金融会计信息质量。4、精湛的会计技术和熟练的会计技能。5、优质高效的金融会计服务。6、有强烈的守法意识、政策水平和制度观念。以上这些既是金融会计诚信的内涵,也是加强金融会计诚信建设的指导方向和目标。

二、金融会计诚信的现状及缺失的原因

(一)金融会计诚信的现状

当前,金融会计诚信面临严峻形势,已成为阻碍我国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的难题。2002年,财政部共检查了保险等行业192户企业以及相关的92家会计师事务所,共查出资产不实115亿元,所有者权益不实24、2亿元,利润不实24、2亿元。2003年,中国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报告,也显示了我国金融业会计信息失真较为严重。以上数据、事实表明,近年来,我国金融领域普遍存在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问题。

(二)金融会计诚信缺失的成因

为何会出现如此严重的金融会计诚信问题,这不仅仅是道德倒退能够解释的,它与我们的社会、经济、文化背景都有着密切联系。

1、信息不对称是前提。信息不对称是指市场经济的活动主体享有不相同的信息。如果会计信息是对称的,会计信息的提供者(主要指金融机构)与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主要是国家管理部门与投资人)对信息的了解和掌握程度相同,虚假的会计信息就很容易被识破,那么就不会有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但由于会计信息的制造者一般是直接参与公司的运作管理,控制着经济活动的全过程,拥有企业内部的各种信息,而会计信息使用者由于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只能靠会计信息制造者提供信息来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结果会计信息制造者就可能出现“道德风险”或“逆向选择”,违反诚信原则,提供虚假会计信息,损害信息使用者的利益。

2、利益驱动是内在动因。会计造假之所以如此猖狂,其主要原因就是会计造假背后有着巨大的经济利益。企业通过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可能骗到投资者、债权人及国家有关管理机关的信任,并因此获得投资、政策倾斜、核销贷款或减少税金支出等经济利益。企业负责人有可能因此获得职务、薪金、股票升值等方面的利益;会计人员可能会由此获得薪金、升迁、奖励等利益。而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国目前处于买方市场的环境下,为了占有一席之地,也迎合金融机构的要求,出具虚假报告。正是这些复杂的利益关系构成了虚假金融会计信息产生的内在动因。

3、会计制度的局限性是条件。一是会计原则本身为金融会计造假提供了操作空间。现代财务会计是以权责发生制为确认基础,从而产生了大量的应计、预提和待摊项目,会计信息制造者就可以通过操纵应计项目的确认时间来制造虚假业绩,如提前确认收入、推迟确认费用;而稳健性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运用是建立在会计人员职业判断基础上的,存在较强的主观随意性,会计信息制造者很容易借此高估费用和损失、低估收入和利得来操纵利润;另外重要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都为制造虚假会计信息提供了想像的空间。二是会计准则的滞后性为金融会计造假提供了契机。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新的经济事项不断出现,使原有的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已不能完全适应需要,而新会计政策又不能及时制定及颁布,这在客观上出现了一个“合规”的造假时段。比如近年来“衍生金融工具”的核算与其会计准则的脱节。

4、失信成本低是催化剂。目前我国对检查出来的会计造假往往是“重经济处罚,轻行政、法律处罚;重对单位处罚,轻对个人处罚;重内部处理,轻外部公开处理”。减弱了法律的效力。在具体的规定上现有的一些治假法规、处罚规定也显得过宽。如《会计法》第45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等规定。相对于因造假取得的巨额经济和政治收益而言,这种造假成本太过于低廉。而且,即使这么轻的经济处罚也往往是由造假机构的权益来承担,极少影响到单位负责人及会计人员的利益。正是由于会计造假的预期收益明显大于预期成本,才会不断上演会计造假的闹剧。

5、监督体系不健全、监督机制不完善是会计诚信缺失的外在因素。目前,我国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是指金融机构内部监督,外部监督是指财政、税务、审计、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的监督。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建立健全,在许多方面与市场经济还不相适应。内部监督由于会计监督人员缺乏足够的独立性往往流于形式。外部监督由于点多、面广、任务重、注册会计师制度又刚刚恢复建立不久,加之人员知识老化等问题,都与承担的任务和需要达到的目标不相适应,不能从外部监督上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

三、加强金融会计诚信建设

加强金融会计诚信建设,维系金融企业的社会公信力,不仅需要从立法、制度改革上着手,也要从每个金融机构做起,从每个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做起,从每个金融机构的会计人员做起。

(一)健全法制

强化会计立法的权威性和惩戒性,并提升诚信缺失的成本,这无疑会使那些怀着侥幸心理的会计造假者知难而退,达到有效的事前控制的效果。

1、增加诚信立法,提升会计诚信的权威性和法律地位。会计诚信问题目前已成为世人关注的焦点,现行的法律都没有明确和直接地提出“会计诚信”的概念。而针对会计诚信或者更广泛的信用建设需要制定专门的法规,不仅是整个社会的一种意愿和期望,同时也通过法律的权威性,显现了政府、立法、执法机构及社会公众对杜绝会计造假的坚定决心和信念。

2、强化各金融机构负责人会计反假的法律责任,减轻会计人员造假压力。《会计法》在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对本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将会计人员也纳入会计法律责任。我们建议让单位负责人100%地承担会计作弊的责任,而会计人员对此不负丝毫的责任。这种设想的依据主要在于,目前大多数会计作弊并非出自会计本身意愿,而往往是由各种外来力量强加的。当然,如果会计人员作假行为是擅自做出的,若触犯了法律亦应追究法律责任,但单位领导还不能溜之大吉,必须承担用人失察、平时监督不力的责任。这样,任何的会计作弊一旦追究责任都将是单位一把手倒霉,可以无形之中让单位领导不再强迫会计任意操纵对外报告行为,也可以大大减轻会计人员工作中的心理压力。这种方法,有助于让广大会计人员从囚徒困境中解放出来,也有助于会计诚信原则自然回归。

(二)严格金融会计内部监管

要建立金融会计诚信,仅凭高压是远远不够的。有了法律和制度的保障,还需要金融领域加强自身监管,改善自身诚信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