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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管理办法(6篇)

来源:其他 时间:2024-01-25 手机浏览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篇1

一、澳大利亚的银行账户管理情况

澳大利亚对银行账户的管理有其自身的特点,澳大利亚没有制定专门的关于银行账户管理的、法规,但涉及到银行账户管理方面的规定,散见于国家的有关法律之中。商业银行与存款人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法律,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的行为。

银行账户的种类。澳大利亚商业银行的银行账户大致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结算产,存款人可以使用票据、信用卡、贷记卡、借记卡等支付信用工具办理各种结算业务;二是投资产,存款人的定期存款;三是存折户,存款人不能自行签发支票,只能到开户银行的柜台办理转账结算和支取现金。

开立银行账户的客户身份确认。澳大利亚通过立法规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存款人开立银厂行贿户时必须确认存款人的真实身份。澳大利亚在1988年颁布的《金融交易报告法》中专门规定了商业银行有确认客户身份的义务,商业银行在客户前来开立银行账户时,需要取得“签字人信息”。“签字人信息”是揭开立银行账户存款人的身份记录,即存款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驾驶执照、护照、出生证明等。如果是单位开立账户,除需要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外,还需要提供具体经办银行账户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根据《金融交易报告法》澳大利亚的监管机构——澳大利亚交易报告中心制定了开立银行账户的指导准则。指导准则规定,商业银行对存款人开立银行账户时提供的各种身份证明文件实行“100分检查”制度。具体做法是:存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分为主要文件和次要文件,主要文件为70分(可提供出生证明、国际旅行证件、居民身份证之一),次要文件按不同的文件性质进行评分(例:驾驶执照为40分,工作单位证明为35分,信用卡为25分等),主要文件的得分加上次要文件的得分,为存款人的总得分。当存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达到100分时,商业银行准予其开立和使用账户;当存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未达到100分时,商业银行可给予其开立账户,但款项可以存不可以取;如果存款人开立账户以后在12个月内仍然达不到100分时,商业银行应按规定向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

析中心报告,依法进行没收。因此,存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越多,其得分越高,这样大大增加了犯罪分子伪造身份证明文件的难度,有效地遏制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现象。

银行账户的使用。澳大利亚对银行账户不限制其使用方式,都可以办理转账和现金收付业务。澳大利亚对银行账户的使用管理主要体现在交易报告制度上,商业银行对存款人存取现金超过1万澳元或有可疑交易嫌疑或有汇入、汇出境内外的,必须按规定向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析中心报告。

银行账户的信息。商业银行对存款人在本系统银行机构的开户信息建立数据库,供系统内的分支机构共享。按照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对存款人的开户信息在账户撤销户后至少保存7年。

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的责任。澳大利亚商业银行对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的责任,除恶意串通存款人以伪造、欺骗手段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外,商业银行按照正常的。善意的操作程序为客户办理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将不再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存款人对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的责任,法律规定对以假名开户或者经营账户的,以犯罪论处。个人犯罪的,依法处以5千澳元以下罚金或者两年以下监禁,或者两刑并处;法人犯罪的,处5万澳元以下罚金。

二、澳大利亚的反洗钱情况

澳大利亚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打击洗钱等犯罪活动,在规范开立银行账户的同肘,制定和完善了反洗钱法律法规,组建了专门的反洗钱机构,建立了严格的交易报告制度,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制定反洗钱法律规范。澳大利亚联邦议会与政府,根据国家宪法的授权,制定了若干相当重要的联邦反洗钱法,例如:1987年《犯罪收益法》、1987年《刑事事务相互协助法》。1988年《金融交易报告法》、1990年《犯罪(麻醉药品与精神药物贩运)法》等。其中《金融交易报告法》的出台,对规范反洗钱行为、建立反洗钱机构作了法律规定。除法律规范外,澳大利亚还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法规和行业自律规范。例如:澳大利亚财政部制定了针对不同金融机构的交易报告法规,用来规范不同金融业务领域的交易报告活动;澳大利亚的银行联合会,其他金融行业组织以及政府监管机构还都制定了一些指导准则等规范。

组建反洗钱专门机构。1988年,根据《金融交易报告法》,澳大利亚联邦议会批准设立了一个专门的反洗钱机构——“现金交易报告局”,现已改称为“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析中心”(AustralianTransactionReportsandAnalysisCentre,简称“AUSTRAC”)。其主要的职能是收集、审核与分析各银行、各金融机构与各现金交易商向其提供的报告。该机构共有80人,其中15人专门从事信息分析工作。“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析中心”作为一个金融交易的情报信息中心,在与澳大利亚国家犯罪局和联邦警察署等有关的刑事调查机关协同打击洗钱斗争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建立交易报告制度。建立交易报告制度的依据是《金融交易报告法》及其配套的行政法规和相关的指导准则。根据《金融交易报告法》的有关规定,现金交易人(包括金融机构、保险公司、证券交易商、期货经纪人、黄金交易人、经营人等)在不同条件下应当承担不同的交易报告义务。例:大额现金交易报告义务、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国际资金转移报告义务。

大额现金交易报告义务,是指现金交易人在其从事每一笔金额在1万澳元以上的现金交易时,应当向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析中心提出报告。

可疑交易报告义务,是指现金交易人在进行金融交易业务过程中,如果有“合理的根据”怀疑交易资金的来源为犯罪收益的,有义务向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析中心提出报告。

国际资金转移报告义务,是指现金交易人应当在收到客户关于

电汇资金进出国境指令的14天内,无论金额大小,一律向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析中心提出报告。交易报告制度的实施方式。商业银行按照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析中心统一规定的数据格式,在本行的核算系统中自动采集交易数据,并通过每天向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析中心传送信息,较小的金融机构也可采用书面形式向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析中心提出报告。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析中心建立了“交易报告运用数据库”,集中记录和处理各银行及各金融机构、人员提交的交易报告并及时向国家犯罪局、海关、联邦警察署、证券委员会、税务总署等执法机构提供有关信息。

交易报告人的法律责任。对于应当履行而不履行交易报告义务的行为人,法律认定其为犯罪。法定罪名有:不履行交易报告义务罪、泄露交易报告信息罪、报告虚假信息罪、提供虚假身份信息罪。拆零金融交易罪等等。

交易报告制度取得的成效。交易报告制度实施以来,由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析中心提供的信息被广泛地运用到预防和打击洗钱等犯罪活动中。同时,商业银行充分利用系统内账户数据库信息,能更全面详细地掌握客户信息,更多有重点地关注客户需求,提高自身经营管理水平,防范经营风险。

三、启示和借鉴

澳大利亚对银行账户管理和反洗钱工作的一些做法,对于我们目前正在制定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以及拟议中的大额和异常支付监测报告制度,具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作用。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是完全必要的。

澳大利亚虽然没有制定专门的银行账户管理的法律、法规,但对银行账户管理的却在其他的法律中都有相应的规定,整个法律法规体系不仅比较完善,而且立法层次较高。特别是为了打击洗钱等犯罪活动,澳大利亚在《金融交易报告法》中明确规定客户在开立银行账户时,必须提供其真实的身份证明。而且在澳大利亚有一整套各家商业银行都必须共同遵守执行的开立账户人身份确认考评管理办法。相对我国而言,长期以来习惯专门的业务管理办法来规范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其他法律很少涉及银行账户的管理内容。为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打击利用银行账户进行逃废债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借鉴国外银行账户管理方面有益的做法,及时制定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范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是完全必要的。同时要在立法的层次上加以提高,在适当的情况下可将《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由部门规章提升为《银行账户管理条例》。

(二)制定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可供借鉴的几个方面。澳大利亚是市场国家,通过规范,公民的信用观念和法律意识较好。存款入可以自愿选择开户银行,银行也可以根据信用状况选择存款人,对银行账户的种类和性质不作人为的规定,对存款人开立银行账户的数量和支取现金的数额也不作任何限制,完全由商业银行根据法律规范自律管理银行账户。而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时期,经济格局和市场环境发生着很大的变化,加上市场经济制约机制发育不很完善,公民的信用观念和法律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单位和个人的逃废债务现象还比较突出。因此,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还应当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以适应我国经济、的现实需要。

第一,严格对开立银行账户存款人的身份确认。澳大利亚对识别客户身份进行严格的法律规定,这是防止存款人利用多头开户逃废债务和进行洗钱犯罪的重要措施。因此,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应当明确规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时,除了必须提供的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外,还必须提供企业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明。

第二,银行账户管理应从“严进宽管”转变为“宽进严控”。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应当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的需要,从依靠行政手段监管逐步转向利用市场机制监管。适当调整银行账户的开户准入条件,应将银行账户的管理重点放在加强开户申报和日常使用的监控管理上。也就是尽快开发和推广运用全国统一的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将其作为《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配套措施和强化银行账户监控的一种有效管理手段,为建立反洗钱监测系统作好基础性工作。

第三,确立银行与存款人的平

等自愿选择原则。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应当明确规定,银行和存款人在开立银行账户中的平等和自愿选择原则,存款人可以选择银行,银行也可以选择存款人,除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存款人开立银行账户。

第四,充分体现银行与存款人开立、使用银行账户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应当明确规定,存款人开立银行账户时,必须与银行签订书面开户协议;对有关银行账户的管理规定,银行有告知义务,存款人有承诺履行义务。

第五,必须将个人存款账户纳入银行账户管理范围。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个人存款账户的作用将越来越大。因此,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应当明确规定,将办理结算业务的个人储蓄账户纳入银行账户管理范围。

(三)尽快开发和推广运用银行账户管理系统。

从澳大利亚的情况来看,虽然没有一个统一的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但是各家商业银行本身对所开立银行账户都有完整的记录和管理系统,而且都可以有条件向有关部门进行系统地反馈,这样就构成了比较完整的全的银行账户管理系统。而我国目前银行账户

管理系统还处于一个分散和不完整的状态,作为新《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一种管理手段和配套措施,以及构筑反洗钱机制的基础,人民银行必须尽快开发和推广运用全国统一的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并将其与同城票据交换系统、化支付系统进行连接,有效地监控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的行为。同时在建立全国统一的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基础上,建立社会支付信用监测系统和异常支付监测系统,并作为央行最终要建立统一共享的金融信息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四)及时制定大额和异常支付监测报告制度。

根据澳大利亚的反洗钱经验,反洗钱的工作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而且反洗钱立法工作需要有一个过程。因此,在现阶段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为加大对逃废债行为和洗钱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人民银行应当立即制定和出台大额和异常支付监测报告制度,明确商业银行职责和规范商业银行对客户的大额支付信息和异常支付信息的报告行为。商业银行应按照大额和异常支付监测报告制度中规定的报告格式,在本系统的业务核算系统中的自动采集大额和相关异常支付信息,通过每天实时、自动地向人民银行监测中心报告。

(五)组建大额和异常支付监测与分析的专门机构。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篇2

银行结算账户在个人层面的作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年第5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人银行活期账户分为个人结算账户和储蓄账户两种,分别具有不同的功能。《办法》第43条明确规定“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明确地区分了个人储蓄账户和个人结算账户的不同功能。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可通过存折办理现金存取款、银行卡、转账、扣款、投资、汇款等多种银行业务,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工资、奖金收入;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个人贷款转存;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继承、赠与款项;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纳税退还;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其他合法款项。同时还可办理以下服务:支付水、电、气、电话等基本日常费用;工资、养老金或社会救济金;住房、汽车等消费信贷还款;汇款;银证转账、银券通业务;记账式国债、开放式基金等投资业务;使用借记卡购物刷卡消费,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ATM等自助设备存取款、查询余额、转账等;使用个人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

现在各大银行为方便广大客户,不断推出了系列服务项目,如短信息服务、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都为客户管理个人结算账户提供了快捷、安全的服务。

银行结算账户在企业层面的作用

其一,银行结算账户是创立企业的必备条件之一,企业应正确使用不同的银行结算账户。任何一个企业,在设立之初,都必须进行验资,而验资就得到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和有关部门的批文一并提交银行,银行按规定为企业开立账户,以便企业注入资金进行注册验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不得多头开户。企业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作为企业的主办账户,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以及工资、奖金的支取,都应通过该账户办理;企业因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如为享受不同银行的特色服务或分散在一定银行开立账户可能出现的资金风险,可以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企业可以通过该账户办理转账和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企业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的,可以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该类账户主要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临时机构或存款人因临时性经营活动的需要,可以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支付,此类账户可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支取现金。由于临时存款账户与基本存款账户在功能上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为体现临时机构和临时经营活动所独有的临时性特点,与基本存款账户加以有效区别,《办法》规定,对临时存款账户实行有效期管理,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企业可根据自身的经营发展需要,合理选择开立不同类型的银行结算账户。

其二,强化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是企业实现资金安全的必要手段。企业必须按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保证银行结算账户的安全。首先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印章是明确责任、表明业务执行及完成情况的标记。印章的保管要贯彻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严禁将办理资金支付业务的相关印章和票据集中一人保管。印章要与空白票据分管,财务专用章要与企业法人章分管。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户登记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签章的式样等相关证明文件。其次是加强银行结算账户银企对账工作。企业和银行要签订对账服务协议,按约定时间进行对账,对账工作要贯彻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企业要指定专门的非出纳人员对银行结算账户定期进行对账,对发生的资金收支业务逐笔核对,非对账人员进行复核。财务负责人签字,确保企业资金的安全。再次是企业发生重大事项变更应及时报请其开户银行。主要包括:(1)企业名称更改,但开户银行及账号不改变的,应及时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是企业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二是企业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三是企业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四是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企业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企业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办法》规定:存款人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企业应加强银行账户各个环节的管理,确保企业资金安全。

银行结算账户在国家层面的作用

随着经济发展和市场环境的变化,企业经营行为日趋多样化,为了更好地管理具有不同来源和用途的资金存款人需要开立不同类别的银行结算账户。一是为了适应存款人规范财务管理的需要。二是为了适应企业单位经济活动的需要。由于一些企业单位经营方式的变化和管理制度的改革,需要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三是为了有效监督和控制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要专户存储的专项资金的使用。由于政府对一些专项资金的使用规定了不同的管理要求,存款人必须按照规定开立和使用相应的账户种类,才能有效控制和监督种类专项资金的使用。因此,《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

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根据存款人的需要、资金性质和管理需要,本着既可以满足单位结算需要,又有利于加强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原则,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进行了科学、合理的分类,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开立、变更或撤销其他三类账户,必须凭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办理相关的手续,并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进行相应登记,便于全面反映和控制存款人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开、销户情况,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由此,体现了基本存款账户在四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中处于统驭地位,是单位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前提,其他三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则作为其功能和作用的有益补充。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篇3

关键词: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机构

中图分类号:F830.3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0017-2015(4)-0057-03

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手续。2003年9月出台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提出“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2011年5月下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11〕116号,以下简称116号文)中,明确“对于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的,被授权人应是授权单位工作人员。”现行制度规章虽对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做出了限制性的规定,但在各银行机构实际办理业务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选取部分银行机构,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实地走访、座谈交流、电话询问等方式,对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现状进行了调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一、宁夏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现状及特点

截至2014年6月末,宁夏辖区共有单位银行结算账户22.93万户。其中基本存款账户12.96万户,一般存款账户6.77万户,专用存款账户3.10万户,临时存款账户0.10万户。全辖共有银行机构14家,本次调查共选取8家银行发放调查问卷,调查银行比例达57.1%。其中国有商业银行2家,占国有银行50%;股份制银行3家,占股份制银行75%;地方性银行3家,占地方性银行100%。共调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9.84万户,其中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自行开户5.33万户,开户4.51万户,开户比例45.8%。

(一)股份制银行开立比例较高。按银行类别看,国有商业银行开户占比达43.1%,股份制银行占比达86.6%,城市商业银行占比达64.3%,农村商业银行占比达32.4%。股份制商业银行开户占比高于其他种类银行。

(二)基本存款账户仍占主导地位。按账户类型看,开立基本存款账户2.16万户,占开户的47.9%;一般存款账户1.77万户,占开户的39.4%;专用存款账户0.54万户,占开户的12.0%;临时存款账户0.03万户,占开户的0.7%。

(三)预算单位账户开立概率较高。按存款人类型看,预算单位开户0.38万户,非预算单位开户4.13万户,分别占开户的8.3%和91.7%。其中,非预算单位注册资金在100万以下的为1.88万户、100万-1000万的为1.55万户、1000万-10000万的为0.57万户、10000万以上的为0.13万户,分别占非预算单位开户的45.4%、37.7%、13.8%、3.1%。预算单位账户虽绝对数较少,占比较低,但通过召开座谈会及日常办理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所掌握的情况看,开立预算单位账户基本占预算单位总数的100%。

(四)小微企业中介开户问题较为突出。开户的人身份种类较多,部分账户无法在开立中判定人身份信息。人身份主要有企业内部人员、中介机构人员、亲属及其他人员。其中4.21万户是企业内部人员开立、0.15万户是中介机构人员开立、0.07万户是亲属及其他人员开立、0.08万户在开立中无法判定人身份。据调查反映,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开户由中介办理的占比较高,由于目前市场上大量存在工商注册服务中介,由其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开户许可证等一系列服务,小微企业注册由中介办理占比达一半以上。

二、影响开户的现实因素

(一)股份制银行发展历程较晚。宁夏属西部欠发达省份,大型企业及优质客户资源较少,市场客户资源已基本趋于饱和。辖区3家股份制银行都是在近几年设立,而国有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由于在辖区已有一定发展时日,具有稳定的客户资源。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发展主要是依赖于其良好的服务及快速的业务反应,其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主要依靠其客户经理到企业上门营销,告知客户开户所需资料,多数被营销的企业法人委托本单位财务人员开户,故造成股份制商业银行开户占比较高。

(二)基本存款账户是其他类账户开立的前提。基本存款账户在各类账户中居于统驭地位,单位在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时都需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因此基本存款账户在开户数量上就明显多于其他类型存款账户。通过调查统计,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中基本存款账户仍占主导地位,其数量明显多于其他类型银行结算账户。

(三)预算单位有着特殊的社会影响力。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亲自开户的多为个体工商户及小微民企(商贸公司等),而预算单位较其他企业来说,由于其单位较固定,且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开户一般采取方式。究其原因主要是:一方面,预算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事务繁忙,一般具有一定级别的人不会直接办理开户等具体事宜,往往授权其财务人员办理开户手续。另一方面,预算单位是银行优质客户,相对于其他存款单位,其往往处于强势地位,银行对其服务也一般采取上门服务方式,财务人员对开户手续及资料也较清晰,因此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均会采取委托单位财务人员办理开户事宜。

(四)中介开户有着现实需求。2011年人民银行虽发文对人身份做了限制规定,但在银行实际办理业务中,中介开户现象依然存在,中介代办开户有着现实需求。一是中介服务采取一条龙服务方式。新设立公司,需到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办理一系列手续,所需资料繁杂。由于公司人员紧张,法人对办理各项证照所需资料及流程不够了解,为提高办事效率,往往会选择专业的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一条龙服务,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也只是一条龙服务中的一项内容。二是验资账户容易催生中介代办。新设立公司需进行注册验资,开立验资账户,而注册资金不足的公司,会寻找中介机构其注册公司,开立验资账户注入验资资金,待验资完成后,中介抽回所垫款项并收取一定手续费。

三、开户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银行结算账户真实性难以落实。银行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需对账户资料的合规性及真实性负责,开户使得银行核查难度加大。有些不法分子为了逃避监管,盗用、冒用他人身份证件作为法定代表人开立公司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不与银行直接接触。而对于不同类型的客户需提交的开户资料差异性较大,相关资料的核发机构(部门)各异,且多数机构不提供开放性的平台或机制进行查询,这就给银行机构核验开户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审查带来非常大的困难。

(二)人身份信息较难识别。调查发现仍有部分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很难通过授权书识别人身份信息。一方面授权书并没有统一的格式和填写要素,授权书的书写上没有明确表明人身份信息。另一方面授权单位有时还会刻意隐瞒被授权人真实身份信息。这就造成即使是中介或亲属等非企业工作人员代为开户,银行也很难识别。

(三)开户易引发资金风险。一是易存在偷开账户的可能。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开户人员易利用手头掌握的开户所需原始资料,私开账户,从而从事挪用资金或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二是开户对账率较低。有效的银企对账有助于企业防范资金风险,及早发现私设账户、挪用公款等非法案件的发生。但通过调查了解,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对账率低,单位账户管理重视度不够,风险防范意识较薄弱。

四、规范开户的建议

(一)建立单位面签制度。《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银行首次为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账户应当进行面签”。面签制度一定程度上对开户行为进行了限制,是落实账户实名制的有效举措。实行面签也不应一刀切,应区别情况分别对待:一是对预算单位、大型企业、企业集团的开户可允许。一般这部分单位的人员多为单位工作人员,资料都较齐备和正规,开立账户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也较少。二是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初设立的企业可实行面签。据调查了解,面签在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间较易落实、执行难度较小。银行可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对中小企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进行面签。同时,初设立的企业也应进行面签。三是对异地开户的企业,在实行面签时可委托银行同一法人的分支机构做异地见证,实行面签,并要从控制风险的角度,对面签制定详尽的面签程序。

(二)建立中介机构备案制。开户中介机构在提高企业开户效率上发挥了积极作用,与企业是互惠互利的关系。116号文虽对人身份做出了限制性规定,但中介机构开户依然存在,单位对中介开户有着现实需求。因此建议对中介机构开户应加以规范,变“堵”为“疏”,引入中介机构备案制。可要求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指定代办人员,在银行机构履行必要的登记备案手续,由银行机构对中介机构进行监督考核,增强中介机构的风险防范意识,发挥其在代办开户中的积极作用。

(三)完善开户监督机制。一是建议优化账户管理系统功能。在账户系统中增加人信息录入,对同一人在一定时期内开立多个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进行预警提示,限定同一人开户次数(已备案的人除外)。二是建立统一格式的授权委托书。现行的账户管理的相关制度未对授权委托书样式做出统一规定,各行样式不一,填写的要素不统一。建议对授权委托书样式做出统一规定,明确被授权人身份等信息。三是持续推进联网信息查询机制。建议进一步打通当前存在的各种信息壁垒,协调工商、税务等部门,实现多部门信息联网,通过网络查询,验证单位开户资料的真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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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IssuesaboutBeingAgentstoOpenUnit

BankSettlementAccountandSuggestions

――ACaseofNingxia

ZHANGLili

(YinchuanProvincialSub-branchPBC,YinchuanNingxia750001)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篇4

关键词:银行账户情况调查思考

2005年6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在全国正式推广运行,各银行(社)基本账户、预算专户和临时账户需事先到人民银行核准后方可开立,非预算专户、一般账户则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人民银行备案。新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账户管理办法》)推行五年多来,我们开展了一次对某市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情况调查,调查显示:该地在规范账户开立及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及反洗钱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各方面人员对《账户管理办法》的理解和认识不到位,企业和银行从自身利益出发有意规避监管,加之目前结算账户系统和各家银行(信用社)的业务系统仍处分离状态等系统性缺陷,几年来的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现状

根据统计,截止2010年9月30日,某市辖内累计开立各类账户25,503户,累计撤销各类账户6,665户,有效户18,838户。具体分布见下表:

二、存在问题

问题之一:“黑户经营”行为。“黑户经营”行为就是无证办理资金往来,指银行对于未能按照账户管理法规向人民银行办理账户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各类账户仍然在违法经营行为。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这类情况城郊和农村乡镇较为普遍,只是程度大小而已,其主要深层原因是开户单位资料收集不全,加之竞争使然,基层银行只能对所谓黄金客户以牺牲法规底线而放纵之。如XX银行网点对某财政局开设的2个账户,多次催促客户资料未果而允之“黑户经营”现象。

问题之二:“违规借用”行为。“违规借用”行为就是借用管理行机构代码开立账户,指基层信用社由于管理体制的原因,一个乡镇级信用社由于地域或经济原因下设多个信用分社现实,而分社将自身银行机构代码搁置,却“借用”其管理社机构代码办理账户行为。如某市A信用社下管A1分社和A2分社,B信用社下管B1分社,在检查过程中,发现A1分社已办理的11户核准或备案类账户、B1分社已办理的11户核准或备案类账户分别是“借用”其管理社A信用社和B信用社机构代码而办理开户手续。

问题之三:“移花接木”行为。“移花接木”行为就是利用机构变迁因素运用原机构已办手续账户充抵现机构的合法账户,指银行网点由于近年来调整网点布局,出现机构由于新增、变更、撤销、合并等原因导致机构不断在调整中,出现了接管业务的银行网点将原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的账户顺手“移花接木”,自认为合法。如从2005年6月3日账户管理系统上线以来,某市银行网点机构数由原来98个,通过新增、撤并,使得现有网点机构数缩为78个,在检查过程中,发现C银行网点8户账户分别为原D银行网点和E银行网点已办手续的账户,现在用来充抵现账户手续,原来C银行网点是2008年在原D银行网点和E银行网点合并基础上成立的,原银行机构代码被取消,现账户专管员就顺手移花接木以拉原开户手续资料充当本机构账户的手续。

问题之四:“张冠李戴”行为。“张冠李戴”行为就是业务系统与账户管理系统账户性质迥异,指利用系统无法控制行为,根据账户管理系统与商业银行业务处理系统相分离现实,将某些核准类的账户以其他核准类账户开立、某些核准类的账户以备案类账户名义开立、备案类账户以核准类的账户名义开立。如XX银行网点将某市某区二小三小十五小整合迁建项目经理部的临时账户性质变为业务系统的基本账户;XX银行网点某市长江电瓷厂有限公司一般账户性质变为业务系统的临时账户。

问题之五:“超期服役”行为。“超期服役”行为就是超出账户使用年限,指临时账户在核准后的有效期届满或办理展期届满,未能按照规定予以办理核销手续,且仍在正常使用。如XX高速公路建设协调办公室临时账户于2007年10月14日使用届满,但现仍在“超期服役”中。

问题之六:“提前服役”行为。“提前服役”行为就是开户银行在执行生效日制度不到位。生效日制度是指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从现场检查中发现,在规定的3个工作日内提前办理付款业务的情况仍时有发生。从商业银行角度看,主要是出于业务竞争的需要,担心制度执行过于严格有可能留不住客户。从客户角度看,主要是为了方便其资金周转,希望账户及早投入使用,而主动要求商业银行提前办理付款业务。

问题之七:“账户搬家”行为。“账户搬家”行为就是存款人受各种因素影响频繁将其所属银行账户进行非正常的在各金融机构间迁移现象。以某市基本账户为例,2007-2010年该地共核准7,204户,其中重开911户,占比为12.64%,其中重开业务中有基本上属于存款人非正常在各金融机构随意开户、销户、转户而造成的账户迁移,如果将一般账户、专用账户、临时账户纳入其中,其占比将大大提高。这种存款人账户不停地“搬家”,既不利于风险监管,也在无形之中增加了人民银行的开户工作量和监管的难度。

问题之八:“资源浪费”行为。“资源浪费”行为就是浪费账户管理空间,指一些久悬户、睡眠户、撤销户和变动后机构仍存留原机构无效或无用账户,银行没有及时进行清理,这些大量账户只能凭空占有本来就有限的系统资源,造成系统运行缓慢,效率降低。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某市银行营业部现用银行机构代码为原全辖联行业务的XX银行网点所属,现随着XX机构搬迁,银行机构代码随之变更,账户也随之带走,但其滞留在账户管理系统的账户却未能及时撤销;又如检查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大量存在业务系统久悬户、睡眠户等无效或无用账户未能及时清理,致使账户管理系统仍大量存在这些无效或无用账户;同时对业务系统已撤销账户,在账户管理系统却出现超过期限或未向人民银行报送账户撤销手续,也同样造成系统资源浪费。

三、原因分析

1、账户管理系统中技术支持不到位。账户管理系统自身开立账户制约机制不完善,再加上账户管理系统与银行业务处理系统、清算支付系统相对处于分离状态,各系统之间不能够进行有效的制约,导致任意利用同一证明开立多个专用账户、一些金融机构的黑户仍在经营、一些应该纳入核准类的账户、有意规避人行核准通过备案类账户开立、随意改变账户性质开立账户等现象,而对于这种情况,也只能通过事后的人工核查或现场检查才能有效被发现。

2、账户管理不规范。一方面表现在账户年检制度和部分条款执行不到位。另一方面表现在账户管理监管力度不够。在账户年检制度执行不到位方面:《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银行应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检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予以撤销。对经核实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资料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但是通过现场检查发现,各家金融机构大都没有按照《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开户单位进行账户年检工作,导致存在部分开立“黑户”现象、开户单位的账户资料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身份识别的资料过期情况,同时一些已经注销及事实上已经退出市场的开户单位,各金融机构没有将开户许可证及时收回撤销账户,违规继续使用基本户、一般户或专户,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又面临已撤销账户手续不全,导致一些无效账户大量存在于账户管理系统。在执行部分条款时也存在不到位现象,表现在账户开立后未满3个工作日提前办理付款业务。《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从现场检查中发现,在规定的3个工作日内提前办理付款业务的情况仍时有发生。从商业银行角度看,主要是出于业务竞争的需要,担心制度执行过于严格有可能留不住客户。从客户角度看,主要是为了方便其资金周转,希望账户及早投入使用,而主动要求商业银行提前办理付款业务。在账户管理监管力度不够方面:《人民银行法》赋予了基层央行对账户的监管职能,但自账户管理系统运行以来,人民银行对账户管理力度不够。一是账户检查频率较低且处罚力度不大;二是重审批轻管理,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提交来的开户资料均能认真审核,坚持制度。但是金融机构未经人民银行核准或未向人民银行备案自行开户却往往规避了人民银行监督。三是重基本户轻其它户。人民银行在办理账户业务时,往往注重基本户,而对专户和临时户审查不严,有时对开户银行提交的专户资料及临时户合同资料真实性存在疑问,也没有认真去追究。对备案的一般户和非预算专户,后续的核查工作更是基本没有开展。

3、存款人随意性和账户行政许可的无成本性。由于法规的无约束性和操作的便利性,各金融机构为争取更大市场份额,造成单位存款人随意迁户现象非常普遍。一是以开户行不能提供贷款、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免费办理结算或提取现金受限等银行服务质量为由迁户;二是部分单位以存款大户身份对开户行提出金融服务外的苛刻要求得不到满足时,“上帝”动怒迁户;三是单位以虚假信息如得到大额贷款为由,改变原基本户开户行,达到逃避银行债务目的。同时账户行政许可的无成本性,也是造成账户频繁迁移现象的助推剂。账户行政许可制一方面促进了账户管理的规范,但又由于其免单式的开销户行政许可,造成资源被非正常使用,而且给账户管理增添一定难度,正是由于部分单位存款人随意迁户零成本因素,致使部分存款人账户不停地“搬家”,既不利于风险监管,也在无形之中增加了人民银行的开户工作量和监管的难度。

4、存款人开户许可证丢失现象比较突出。自从取消开户许可证手续费后,部分存款人对开户许可证保管的重视程度下降,造成丢证现象的增多,一些退出市场或长期不办理业务的账户由于不愿登报挂失,给银行撤销账户工作带来一定程度被动,这样造成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大量存在无效账户现象。

四、加强账户管理的几点思考

1、完善账户相关法规建设和账户系统功能建设,进一步规范银行账户管理。《账户管理办法》是2003年实行,《实施细则》是2005年实行,期间也有些文件对管理和操作进行了补充,但是在实际工作中遇到很多问题发生变化,因此研究修订《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条款,在保证单位存款人有自由选择开户银行的权利的前提下,避免非正常因素的影响,尽可能保持单位账户的相对稳定性和资金的集中性;完善账户系统功能,增加复核功能,以减少人为主观因素在执行政策中的随意;增加对开户资料要素比对功能,实现对不同账户类型的严格控制,以避免同一文号可以在专户开立多次使用、专户与临时户在系统中可以串开等漏洞。

2、增强银行会计核算业务系统在账户日常维护工作中的功能。一是要求各银行不断完善会计科目,统一各类账户性质,使各类性质的账户能够从账号中直接反映出来;同时,在会计核算系统程序中增设增加相应控制程序,锁定临时存款账户期限、一般账户提现、开户生效日等制度限制,这样既减少了商业银行违反账户管理规定被处罚的风险,又可大大减轻基层人民银行现场检查的工作量,也有利于促进《办法》的进一步实施到位。

3、强化法制教育与诚实守信意识,加大账户监管力度,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的和谐发展。一是要加大对社会的金融法制与征信宣传,营造人人学法、懂法、守法的社会氛围;二是强化银行业开展账户年检工作重要性;三是人民银行要强化账户监管力度,实行现场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加大账户违规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的和谐发展。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篇5

2011年6月13日下午,辖内A银行和B银行的账户管理人员先后来到人民银行西峡县支行(以下简称西峡人行),均为郑州某建筑公司西峡项目部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经西峡人行账户管理人员审核,两家银行提交的开户证明文件相同,均符合临时存款账户开立条件。其中A银行书面开户申请日期为6月13日,B银行书面开户申请日期为6月8日。处理该起账户开立纠纷的关键在于判断两家银行向人民银行递交申请的先后,因此A银行坚称自己比B银行先到人行,应属先申请。

根据西峡人行账户管理人员回忆,6月8日下午B银行账户管理人员曾递交过该项目部的开户申请。B银行为刚刚设立的某中小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此类账户开户条件较其他类账户复杂,加之该行之前没有办理过此类账户,提供的证明文件不够充分故申请书被退回。西峡人行账户管理人员随即查阅了近期银行机构的账户交接清单,果然发现6月8日签署有“证明文件不充分,予以退回”意见的B银行账户资料交接清单。由于目前该类临时存款账户不能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向人民银行发送电子信息(有关信息由人民银行录入),这起账户开立纠纷只能根据事实来判定两家银行向人民银行递交申请的先后。根据以上事实,西峡人行综合业务部决定受理B银行的申请,以“申请在后”的理由退回了A银行的开户申请。

当日下午,A银行立即更换原提交的施工合同再次向西峡人行提出该项目部开户申请,理由是《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企业在异地同时承建多个项目的,可根据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开立不超过项目合同个数的临时存款账户”,并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对该类“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数量也没有明确规定。为谨慎处理该起账户开立纠纷,西峡人行综合业务部立即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取得了以下业务指导:《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是指以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的名称直接开户的情形;而如果以“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只支持1个项目部开立1个临时存款账户。考虑到该公司在辖内的施工项目工程量较大、合同涉及资金数亿元,为做到依法、公平、公正,西峡人行综合业务部立即将该账户纠纷提交本行行长办公会研究处理。

二、处理结果

2011年6月14日上午西峡人行专门召开了行长办公会对该起账户开立纠纷进行研究。根据综合业务部反映的事实和提供的资料,行长办公会做出如下决定:维持综合业务部的受理结果,判定B银行先提出申请,退回A银行的二次申请;对A银行为争夺存款客户扰乱开户秩序的行为,在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中进行通报批评。

三、启示

第一,银行账户管理工作必须遵循“三项原则”。银行结算账户核准是人民银行的行政职能,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章制度的要求,必须遵循行政许可“公开、公平、公正”的三项原则,既要维护存款人的利益,又要维护新设中小金融机构的利益,确保银行机构公平竞争,维护正常的支付结算秩序。

第二,账户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三种意识”。一是服务意识。账户管理人员必须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勤于学习,熟知行政许可和账户管理法律法规,提高服务本领。在业务办理过程中严格办理程序和时限,提高办事效率。二是责任意识。人民银行账户管理人员手握公共权利,必须具备高度的责任意识。工作中要坚持原则,严格审核把关,敢于制止和纠正银行机构和存款人的违规行为,维护行政许可的严肃性。三是风险意识。账户管理人员处理业务必须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对银行机构一视同仁,不能感情用事或偏听偏信。在遇到复杂问题或纠纷事件时,要保持敏锐、清醒的头脑,谨言慎行,及时请示汇报,正确处理复杂问题和疑难问题,减少行政风险。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篇6

[关键词]结算账户;管理问题;解决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234(2013)09—0157—02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是支付结算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账户管理对促进社会信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防范违法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账户管理系统的运行对规范账户管理行为、维护账户管理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并亟待完善。

一、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政策办法上亟待完善

1.基本存款账户开销、转户随意

目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对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设、销户,只要符合开销户条件即可办理,没有其他限制性措施。一方面由于开设账户不收取任何工本费,无偿服务,企业没有成本概念,一旦在某金融机构贷不到款或合作稍有不满,随时撤换到另一家,而且有金融机构上门服务;另一方面由于金融机构间业务竞争,拉开户、拉存款现象十分普遍,有些金融机构对结算账户特别是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情况进行考核,与收益挂钩,银行结算账户成了“香饽饽”,导致银行结算账户开销过于频繁。人民银行在日常银行结算账户开设管理中,常常会遇到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开立时间不长即办理撤销手续,然后再重新办理开户的现象,有的只有1周时间,最短的只相隔1-2天,既增加了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工作业务量和账户管理行政许可成本,也干扰了正常的结算秩序。以大兴安岭地区为例,2012年该地区共开设各类账户1760户,同期撤销各类账户647户、转户125户,其中销户重开占比67%。

2.临时存款账户超有效期现象普遍

根据《办法》,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可以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在临时存款账户管理实践中,大多数临时存款账户到期后都申请延期重开,特别是建筑施工项目临时存款账户2年有效期基本不够用,据统计65%以上临时存款账户到期后申请重开。主要是由于其承揽的工程,经常是大型楼盘、高速公路、大桥、具有地标性的大型项目,其工程量大、工期长。

3.一般存款账户开设管理薄弱

2003年施行的《办法》及后期出台的实施细则,较1994年最初实施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放宽了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条件。《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只要存款人具有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都可以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在走访调查中发现2011年大兴安岭地区一般存款账户开设中,只有少部分银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时账户用途为借款需要,且附有借款合同,其他大部分一般结算账户开立用途含糊不清,均为“其它结算需要”。此政策在方便企业结算受到企业欢迎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一是给银行带来了无序竞争、互挖墙脚争客户的情况,造成企业到处开设一般存款账户,为贷款人隐匿资金、逃废银行债务提供了可乘之机,不利于债权银行对企业贷款的监督与管理;二是弱化了现金管理,一般户与基本户的最大区别就是不能支取现金。而目前根据规定,单位结算账户可以向个人结算账户划转各项资金,付款单位无需向开户银行提供支付依据,由付款单位对付款用途的真实性负责,这样,不能支取现金的一般存款账户就可以通过个人结算账户很方便地提取现金,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现金管理;三是不利于财政专户管理。对预算单位的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需要人民银行进行核准,必须符合开立专户的相关条件,需要提供完整的开户资料,同时还需要同级财政部门的审核。有些金融机构为了拉开户吸收存款,为预算单位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以规避相关部门的核准,而账户管理办法中并没有对预算单位的一般存款账户的管理做出明确规定,预算单位及金融机构常常以此打“球”;四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日益频繁,相应各种经济纠纷案件也快速增长,司法部门对涉案单位的账户冻结扣划情况也越来越多。据了解,涉案单位在所有账户被冻结的情况下,存在另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照常办理结算的情况,对此,人民银行及金融机构既难以掌握实际情况,也没有明确的管理规定进行查处或制止。

4.专用账户开设管理不完善

现行的账户管理制度对专用存款账户的空间和弹性较大,使基层人行对专户开立的依据难以把握,在实际操作中只能根据一份证明文件。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城乡统筹发展等方面力度加大,专项资金名目较多,银行受各自利益驱动主动设法为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账户管理系统对特定用途资金,单位只能选择在一家银行机构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也没有有效限制措施,少数单位利用管理上的不完善,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有时也会出现用一个证明文件开立多个专用存款账户的现象。另外,《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同一证明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在商业银行强力攻关下,地方财政部门提供各种依据、各种借口迫于关系协调需要,预算单位巧立名目开立其他专用账户。造成部分单位同一专用资金在多个金融网点均可开立专户,虽然多次清理,但日积月累仍然是财政专户众多且分散,金额庞大,有演变为“第二国库”趋势。财政专项资金在银行机构停留时间长,金额大,形成了游离国库之外的“第二国库”,难免给开户银行带来资金管理上的混乱,给不法分子可趁之机,成为经济案件与腐败滋生的温床,严重影响到了国库资金的安全。

(二)监督管理上有待加强

1.开立账户审查不严,开户资料真假难识别

少数银行为了吸引客户,往往放松审核标准,甚至有可能与授意开户单位伪造或提供虚假资料,从而形成虚假开户;银行经办人员对开户资料真假也比较难识别,有的不法企业或个人利用过期的营业执照、组织结构代码证、变造税务登记证抢占他人税号等手段骗取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主要原因是银行方面只与公安户籍部门实现了身份证联网核查信息共享,而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还没有建立起企业登记资源信息查询关系,所以银行工作人员很难对真假开户申请资料进行有效识别,无法保证开户的绝对真实性。

2.账户年检工作流于形式,年检作用未能发挥

《办法》要求银行应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检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撤销。但是由于缺少有效的年检实施细则,金融机构考虑自身利益,对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工作参差不齐,有的对待年检工作重视不够未开展年检工作,有的在部署后没有检查督促落实情况,有的年检工作只是形式走过场,出现年检工作质量不高,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资料中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存在超过有效期的现象;存在年检工作档案缺失,年检工作部署、年检工作方案、年检工作总结汇报或处理材料、年检责任人、年检是否合格等资料不全情况。未能很好发挥账户年检作用。

(三)系统设计上有待改进

1.账户管理系统只对单位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提供的证明文件进行了“唯一性”控制,而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同一证明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在系统中未进行唯一性控制。

2.一般存款账户属备案类账户,无需人民银行审批,造成一般存款账户不受数量和地域限制的开设泛滥,而账户管理系统对单位过多开设一般存款账户无任何数量地域的监督、监控、提醒。

3.专用账户变更法人等基本信息后,开户许可证日期系统默认为专用账户最初开立日期。专用存款账户变更信息时,如变更法人名称,变更后开户许可证日期为开立此专户的最初日期,与实际变更日期不一致。

二、加强账户管理工作相关建议

(一)完善账户管理办法

1.维护基本存款账户开设的严肃性

一是基本存款账户作为其他各类账户“龙头”应保持相对稳定,对没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对基本存款账户设立半年或一年的稳定期,增加对存款人的约束,以减少开销户随意性;二是对撤销重开或迁移转户的,人民银行账户管理部门给予惩罚性收取账户许可证工本费、系统资源费、管理费,促使存款人谨慎选择开户行开设基本存款账户,遏制金融机构互相之间乱挖墙脚拉账户、拉存款的行为,保证良好结算环境的建设和维护。

2.合理确定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

对临时机构和注册验资用的临时存款账户,可以根据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文件或通知书,确定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对异地临时经营活动的临时存款账户,实行“合同期+资金合理结算期”的方式确定,对大型项目等有特殊需要的,可以根据需要适当展期,展期期限放宽至最长时间为3年。

3.明确一般存款账户开设条件

对当前一般存款账户开设需要进行调研总结归纳,明确《办法》中“其他结算需要”几种具体情形,或将一般存款账户开设也纳人民银行核准范围,防止过多过滥而影响结算秩序稳定,防止账户违法犯罪行为。

4.强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完善账户管理制度。加强专用账户的审批把关和监督管理,确保专户专用。同时规定同一证明文件只能开立一个特别资金用途的专用存款账户;完善账户管理系统。建议将证明文件的文号作为专户唯一性的辨别依据,在系统设置中加以控制,当存款人开立专用账户时,系统将录入的证明文件编号与已开立的进行比对,以方便工作人员判断该证明文件编号的专户是否已开立。

(二)加强账户管理监督检查

一是严格账户开设资料的审查,运用科技手段或与工商、税务等部门联网共享其信息,核查资料真实性。二是认真开展账户年检工作,制订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实施细则,明确商业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工作的组织管理、工作职责、操作流程、年检标准、档案管理等,使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通过账户年检工作,筛选掉不符合《办法》规定的银行结算账户。扩大账户年审范围,实行账户分类年审制度。核准类账户年检由人民银行统一组织实施,非核准类账户由各开户行在核准类账户年检结束后自行审查验收,保证所有账户纳入监管范畴。

人民银行应加强对账户的监督检查力度,每年不定期开展对各金融机构账户管理工作的现场检查,加大对违规账户开设的处罚力度,加大银行违规成本,杜绝银行以违规而获益的行为发生,保证客户享受平等的金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