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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庭暴力的看法(6篇)

来源:其他 时间:2024-01-31 手机浏览

对家庭暴力的看法篇1

关键词:家庭暴力;现状;原因;对策

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元素,当这个本应饱含温馨和谐的空间被内部暴力侵蚀时,不论是主动施暴的一方,还是在恐惧中承受暴力的一方,在家庭维护失控的同时都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但从受害的程度来比较,其中妇女是最主要的受害者。家庭暴力往往是掩盖下的虐待,它严重破坏了妇女个人和社会的发展,并且不利于社会利益。而我国家庭暴力有日趋严重之势,家庭暴力犯罪率日益上升。有多少触目惊心的家庭恶性刑事案件的起因是丈夫对妻子施暴或是妻子不堪忍受丈夫的暴力而实施的极端报复行为!2005年1月10日“今日说法”节目播出的“幸福从未走近过”就是典型一例。中国家庭暴力现状如何?原因何在?该如何解决?这一系列问题都需要我们认真分析和探讨。

一、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

家庭暴力,顾名思义,是在家庭内出现的以武力侵犯他人人身或对其精神折磨的行

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家庭

暴力”的概念解释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

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

暴力,构成虐待。法律第一次用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家庭暴力进行了较为明确地说明,除了“殴

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外,还补充了“其他手段”,在造成的后果上,除了

身体伤害外,还有精神方面的侵害。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妇女作为主要受害者的家庭暴力呈现出新的趋势和特点,“冷暴

力”、“精神虐待”、“高知识阶层”等逐渐成为谈论家庭暴力问题时频繁出现的关键词。中国

社会科学院的全国调查发现,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据国务院《中国妇女状况

的白皮书》统计,我国每年解体的40万个家庭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根据中国妇女

联合会权益部门统计,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

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在我国农村,家庭暴力可谓司空见惯,丈夫虐待、殴打

妻子的事时有发生,一些人对其可谓近乎麻木。

家庭暴力是对妇女人权的侵犯,是社会公害,其影响远远超过了家庭范围。家庭暴力被

认为是现代化生活中的一颗“毒瘤”。①因此,不管是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还是一般

违法的家庭暴力行为,都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减少和消除。惩治家庭暴力,实现男女平等,有

利于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更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

家庭暴力问题似乎只在20世纪末以来凸显出来,是因为在过去被其他问题如战争、经

济等问题所掩盖。这一问题自从剥削社会产生以来就非常严重地存在并且作为当时社会一种

“合法行为”存在,是经济制度、法律规则、风俗习惯、科技文化的综合产物。②

(一)家庭暴力是封建思想在现代社会遗留的痕迹

男权主义、父权思想的存在是产生家庭暴力的历史文化根源。中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传统的男尊女卑思想已根深蒂固,使得男性长期以来产生一种有恃无恐的心理。家庭暴力似乎变得顺理成章。新社会制度的建立并不是说人们风俗习惯、观念、思想意识都完全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的人文精神并未像西方人文精神那样促成了现代法治的诞生,相反却构成了德治或者人治的“温床”。鲁迅先生说,在旧制度下女人就是男人的私有财产,这个社会制度把她挤成了各种格式的奴隶,还要把种种罪名加在她的头上。③这种几千年的封建思想意识使一些女性心甘情愿的受制于丈夫之下,心理上没有独立的人格,在发生家庭暴力时仅仅是逆来顺受,由此更助长了丈夫的嚣张气焰,从而使家庭暴力反复性与循环性并存。(二)家庭婚姻的“腐败”现象诱发了家庭暴力

广西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张英忠教授指出,引发家庭暴力事件的原因在相当程度上是由家庭婚姻的“腐败”现象所致。现在市场开放了,但在开放的同时有些人过分的追求所谓的“思想开放”,受一些负面因素的影响而丧失伦理道德,贪图享乐,追求金钱美女,“包二奶”、“养情人”的现象似乎司空见惯,对家庭、对婚姻没有责任感,这种现象称为家庭婚姻的“腐败”现象。《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又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该条表达了准予离婚的一个理由,从表面上看是为了保护家庭中受危害的一方当事人,通过解除婚姻来达到这一目的,使受害人远离被害人。殊不知因为此条款也助长了家庭暴力行为,使那些施暴者借此达到离婚的目的。

(三)女性经济的不独立也是产生家庭暴力的一个原因

无可否认,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男性仍然占主导地位,并且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女性下岗的问题也十分严重,这样使越来越多的女性困在家中,她们无经济收入也无经济地位,只能依附于丈夫,这样很可能成为丈夫随心所欲施暴的对象。④丈夫对妻子施暴,有很大的原因是觉得自己对妻子有足够的控制力。如果妻子有相应的社会地位,经济来源,那莫丈夫就不会轻易对妻子施加暴力,因为这样可能会导致比较大的负面影响。

除了上述原因,此外还有社会压力的因素,个人的道德品质,思想修养,教育水准,法律意识,性格脾气,居住条件及生活环境等因素,总之,家庭暴力有其存在及爆发的必然性。

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

(一)完善立法,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

在我国《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等法律、法规中,都对家庭暴力问题作了规定。但在立法上还存在不足和不完善。如《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的虐待和遗弃。”其条文规定似乎很明晰,但没有对家庭暴力的概念、构成等予以明确,在实践中不利于执行。以上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禁止家庭暴力大同小异,有的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差,不利于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笔者认为,用属于民法范畴的《婚姻法》来规范家庭暴力是不够的。因此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是健全和完善国家立法的迫切需要。制定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可以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预防暴力行为的发生,这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2002年11月15日-16日召开的“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国际研讨会”中,中国法学会研究人员提交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建议稿)》就是针对我国的反家庭暴力统一立法的现实努力。建议稿中对家庭暴力的定义、社会救济、行政措施、司法救济、法律责任都作了具体规定。草拟这部建议稿的目的在于推动相关立法。从世界范围来看,目前已有44个国家与地区对家庭暴力有明确的法律处罚条例,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有反对家庭暴力的立法。

我国是《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等条约的缔约国,因此应履行国际义务,将我国消除家庭暴力的国家承诺充分体现在现行立法中。

(二)提高司法救济力度

在完善相关立法的同时,对司法也必须给与高度的重视。在某种意义上,司法比立法更为重要。因为一方面,再完善的法律也需要通过司法来实施,徒法不足以自行;另一方面,司法相对于立法而言更便捷、更见效。但在实践中,有些执法机关不把伤亲案与其它刑事、民事案件同样看待,对于一般的家庭暴力

仅因为是夫妻关系就将其淡化为“家务事”,存在“清官难断家务事”、“各家自扫门前雪”、“夫妻没有隔夜仇,床头打架床尾和”等传统观念,以致于使家庭暴力走向了“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管”的真空地带。为了有效遏制家庭暴力,公、检、法以及有关行政机关,要各司其职,对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应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严肃处理,不得再以“家务事”为由而互相推诿,不予及时处理,对于家庭暴力,不仅要管,而且要加大治理力度。

(三)加强宣传活动,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及思想意识

1991年加拿大民间掀起的自发性运动——“白丝带”运动,就以反对家庭暴力

为宗旨,开创了全球性反对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先河。此后,反对家庭暴力的运动很快扩展到美、欧及南非等地。加拿大每年几乎有50万人佩戴白丝带,白丝带运动的发起组织鼓励男士在每年11月25日“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到12月6日加拿大“对妇女的暴力国家纪念行动日”期间佩戴白丝带。中国第一次白丝带活动是在2001年“三八国际妇女节”前举办的。我国应立足现实,加大对家庭暴力的宣传活动,提高妇女的维权意识,

不要使自身弱点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线,当自身的权利受到伤害时,要勇敢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不能逆来顺受,息事安人,更重要的是要加强自身的修养,自立、自强、自尊、自爱,并懂得珍惜做人的权利。同时,白丝带活动也藉此提升男性对家庭暴力的反省,逐渐消除男子的特权思想,做到夫妻之间互相尊重,互相忠实,共同建立平等、文明、民主、和睦、稳定的家庭。

制止家庭暴力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这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我们相信:在我们建立和谐社会口号的感召下,家庭暴力必将最大限度的减少,直至最终消除,取而代之的是文明、和睦、平等的社会主义家庭。

参考文献:

①王有佳:《现代化城市生活的一颗毒瘤》,载《人民日报》,2003-4-3

②、③刘忠勋:《论〈婚姻法〉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规定与解决途径探析》,载《理论界》

对家庭暴力的看法篇2

关键词:家庭暴力;医疗机构;法律思考

中图分类号:C9133.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49X(2007)-01-0036-02

家庭暴力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不协调音符,要调整好这个音符,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齐抓共管。医疗机构是救助行动的第一站,是反对家庭暴力的传播者。医疗机构参与干预家庭暴力对遏制家庭暴力将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家庭暴力的国内外现状

家庭暴力已成为全球性的社会问题。据世界银行调查显示,20世纪全世界有25%至50%的妇女都曾遭受到丈夫或男友的虐待。在美国,根据联邦调查局报告,每15秒就有一名妇女遭到其丈夫、男友或伙伴的殴打,受害妇女总数超过了、抢劫及车祸受害妇女的总和,平均每天三名妇女成为家庭暴力的亡魂;据英国政府内政部统计资料,英国每4名妇女中就有一名遭受家庭暴力的伤害,每一个星期就有两名妇女在家庭暴力中丧生,家庭暴力占英国犯罪总数的25%;泰国曼谷50%的妇女经常遭受丈夫的肉体摧残;叙利亚妇女联合会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叙利亚可能有多达四分之一的妇女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在我国,有统计数据表明,在中国2.7亿个家庭中,约有30%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其中施暴者九成为男性。在200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十周年之际,全国妇联做了该法实施情况的抽样调查,调查表明,在被调查者中,有16%的女性承认被自己的配偶动手打过,有14.4%的男性承认打过自己的配偶,因家庭暴力全国每年至少有10万个家庭解体。

从上述数据和现状来看,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联合国1979年通过的是最早涉及这一问题的国际文书,当时对妇女的暴力行为被视为是一种歧视,在美国,则视其为卫生保健问题,此后,家庭暴力问题日益受到各国医学界的重视。针对这种情况,政府很有必要将预防家庭暴力延伸到医院,充分利用医院的人力及技术资源预防家庭暴力。医院应积极主动地予以回应,面对医疗机构的改革,将业务范围扩大,与政府密切配合,彼此实现双赢。

二、医疗机构干预家庭暴力面临的困惑

从理论上讲当家庭暴力出现时,受害者无论受到身体伤害还是精神伤害,一般都会到医院看病疗伤,然而,事实并不乐观。据统计,只有30%-54%的家庭暴力的妇女受害者去医院急诊,其中只有4%-5%的受害者得到准确的诊断。①这种情况给医疗机构工作者提出了伦理道德和法律的挑战。

1.受害者缺乏权利保护意识

在男女平等的现代社会,家庭成员不该有主仆尊卑之分,然而一些女性受传统的“家丑不可外扬”、“一日夫妻百日恩”等观念影响,认为遭受暴力侵害只是夫妻间的私事,只能对婆家和娘家人说,让家里人评理,不可为外人道。如果伤势比较重,到医院诊治,医生问其受伤原因,总是遮遮掩掩,不承认受到了家庭暴力,且不愿意接受医院的各项救助。殊不知,这一遮掩为自己日后诉诸法律保护丢失了唯一的证据,从而也助长了施暴者的威风,自己则掉进“囚徒困境”。

2.医疗工作者欠缺干预家庭暴力应有的综合素质

一是部分医务工作者只注重疗伤,不主动介入家庭暴力,很多医护人员根据自己的临床经验很容易辩认出患者是否受家庭暴力所致,但对来就诊的受害者漠不关心,认为自己的工作职责是治病疗伤,不必过于多问,况且“家庭暴力在正常的家庭不会发生,即使发生也是私事,外界不须干涉”,“被打女性也应对家庭暴力的发生负责”。因有这种想法,当受害者要求开具诊断书时,不愿出具证明。台湾黄志中医生谈到:“家庭暴力已让台湾医生变得麻木不仁,一般医生不愿开验伤诊断书。70名曾经就医的受虐妇女当中,有31个说他们要求医生开验伤诊断书时多次被拒绝。黄志中感慨地说,从他的临床观察来看,现在台湾的丈夫打人技术越来越‘高明’,很多妇女的伤从外观上看不出来。公立医院和医学中心对受暴力虐待的患者不但不友善,而且在治疗过程中因拒开验伤诊断书而使她们的心灵受到更深的伤害”。②二是部分医生缺乏对家庭暴力和相应的法律法规的了解,面对受害者很想伸出援助之手,但又不知道如何应对。

3.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阻碍了医疗工作者的主动干预

在中国封建社会妇女地位极为低下,家中大事一切由男人决定,受这种传统文化思想影响,使得人们对于家庭暴力的态度不同于其他暴力行为的态度。一是社会上广泛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清官难断家务事”、“夫妻没有隔夜仇,床头打架床尾和”,作为医生没有必要多管闲事,看好病就行了;二是因家庭暴力多发生于夫妻之间,一些受害者接受了治疗后,又同丈夫和好,反过来夫妻一同找医院算账,反告医院干预了他们的家务事;还有些女性经过心理治疗后,将医生传授的自救方法全部告知丈夫,导致丈夫电话威胁医生,上述种种情况,阻碍了医疗机构对“潘多拉盒子”的开启。

三、医疗机构参与干预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医疗工作者在干预家庭暴力的工作中具有其他系统和部门不可替代的优势,一个称职的医务工作者,除了为受害者提供医疗服务、直接关心受害者身体上的伤情治疗外,因医患关系他可以获得受害者第一手受暴的可靠资料,因此,他能够为受暴者诉诸法律提供有力的信息资源。中国法学会的专家介绍说,在加拿大、美国、瑞典等许多国家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都会广泛参与家庭暴力干预活动,这也成为医院管理和日常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由此还产生了大量的“医学社会工作者”。例如美国旧金山预防家庭暴力的工作是在非政府组织与政府组织的紧密配合下,医务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社会工作者、警察通力合作,共同推进的。加拿大Manitoba省反对家庭暴力服务系统在政府支持下,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了庇护所、第二阶段宿舍、社区服务中心和健康诊所,司法部门还专门成立家庭暴力受害者辅导和支持小组,成员除了律师、心理学家、社会工作者,医务人员不可或缺。③国外成功的经验为在我国医疗机构建立中国式医疗工作者干预反家暴模式积累了宝贵的经验。笔者认为,真正将医院的纯医学模式转变为生物――心理――社会的现代医学模式,在反家庭暴力中真正起到其应有的作用,应采取以下对策:

1.政府应以人为本,重视医疗机构在干预家庭暴力中的作用

国家政策的制订是一个科学的决策过程,目标是以最小的投入得到最大的产出,这种投入与产出既有经济的因素也应该有社会的因素。为此,政府部门应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出发,大力宣传医疗机构参与反家庭暴力的作用、意义,让医生有意识地认识到预防家庭暴力是一名医疗工作者应尽的职责;在政策的制定上应将其放在应有的重要地位全方位地加以考虑,将惩罚成本投入的物力、人力、财力划拨一部分到医院,发挥其特殊的服务功能;为了实现医疗机构在干预家庭暴力方面的最优服务,政府部门还应在各级医院、社区诊所建立防止和鉴别家庭暴力的培训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地根据新情况、新特点、对新进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一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二是接诊时受害病人的伤情鉴定和评判标准;三是调解方式。通过培训,以便医务工作者掌握灵活的谈话技巧,引导受害者敞开心扉,建立彼此的信任关系,有效地保护被伤害的妇女,为被害人的医疗、鉴定、法律提供帮助,防止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

2.医疗工作者要提高认识,积极主动参与干预家庭暴力

王旭摘译的《家庭暴力的法律授权性报告》中谈到:“随着对家庭暴力警惕意识的增强,要求医疗工作者对家庭暴力有充分的反应:规范地反馈家庭暴力的信息,提供敏感的、非刑罚性支出,记录受害人的健康状况,质证虐待及提供治疗方案。哪方面问题不甚清晰,哪方面就是工作的重点。无疑,临床医师肩负着提醒政府关注家庭暴力的责任。反家庭暴力意识的增强,还会引发对现存的火器损伤及凶杀状况报告的重新检验――法律也关注家庭暴力的发生。”④因此,医疗工作者要提高对反家庭暴力的认识,积极主动地参与干预家庭暴力。一是作为医疗工作者,要对家庭暴力的普遍性和严重性有充分的认识,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反家庭暴力的行列中;二是医疗工作者要有职业敏锐性,用比较适合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心理特点的交谈方式进行谈话,以便获得更多的诊疗信息;三是对牵涉到家庭暴力案件的诊治,要根据损伤的特点详细地做好记录,为家庭暴力的存在程度提供有力的证据。

3.完善立法,确立医疗机构记载的家庭暴力病案信息的法律效力

家庭暴力看似家庭私事,实则已成为社会公害。法律和家庭的可贵之处,正是在于它们赋予了一种平等、平和、正常的人生态度,无论是夫妻之间还是父母子女之间,应承认生活的缺陷,但更重要的是如何弥补而不是加深这种缺陷。为此,国家有必要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在《反家庭暴力法》中,应确立医疗人员在预防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地位及病案信息的证据力,以此建立从医疗救治到社会救助、从法律援助到社区规诫的多元化的反家庭暴力的网络结构,及时化解纠纷和矛盾,将不稳定因素消灭在萌芽阶段。

参考文献:

[1]《站在家庭暴力第一线的医生》,省略/news/zhuant/

10htm.

[2]同上。

[3]《医疗介入反家暴责无旁贷》,省略/article/

对家庭暴力的看法篇3

当今妇女的现状,家庭暴力是个不能避免的话题。据了解世卫生组织近期首次就家产暴力现象展开全球调查,调查范围涵盖10国超过2.4万名女性。调查结果显示,骨折、瘀伤、烫伤、头骨破裂、下巴脱位以及和恐惧等现象在女性当中有时有发生,而且施暴者主要是她们的丈夫或亲密伴侣。此外,遭受身体虐待或待的女性更易遭受长期健康问题困扰,包括抑郁和自杀倾向。

尽管有法律保护妇女不受虐待,但是家庭暴力案件很少能得到,除非打成重伤或出现致死人命的情况。许多受虐妇女因此丧失了的勇气,不得不继续维持暴力的婚姻关系。有些人甚至去走极端,主张只有用暴力和谋杀的手段才能结束这种关系。

在美国的家庭暴力中,95%的受害者是妇女;在美国妇女的一生中,每四人有一人会遭受其家庭伴侣的暴力侵犯;每年都有约600万妻子受到丈夫的虐待;每年约有2000至4000名妇女被殴打致死;美国警察有三分之一的时间花在应付因家庭暴力打来的电话上;被谋杀的妇女中60%是死于熟人之手;最常见的情况是分居和离婚的妇女被男方设陷阱加以谋杀;因伤住院的妇女中有20—30%是被伤害的;产妇中有17%报告说在怀孕期间受过暴力侵犯。

在法国,有200万妇女经常遭受男人的虐待;有德国有400万妇女遭受丈夫的虐待。

在犹太家庭中,丈夫对妻子的暴力很普遍,其实犹太教义并不赞成家庭暴力,也是主张对施暴者加以惩罚的,同时应当对受害者给以补偿。以色列的一项调查表明,受虐妇女的生活环境同监狱极其相似:与世隔绝,受害人被割断了与外界的信息联系,丧失了来自外界的物质与精神支持。

西班牙卫生部长、世卫组织年度健康大会主席埃莱娜•萨尔加多说:“每18秒钟,就有一名女性遭受暴力或虐待。我们必须制止这种可耻行为。”

传媒揭露的一个印度妇女个案引起公众的关注:她被姻亲杀害,原因是婚后八年其父仍不能交齐嫁妆钱。这一案件使人们对在印度针对妇女的暴力状况有了认识。移民妇女中的家庭暴力状况也非常严重。每年有数以千计的南亚妇女到达美国,由于丈夫的虐待,她们对新生活的梦想很快就被噩梦毁掉了。

一、在我国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和现状

(一)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

在家庭暴力中,遭受侵害的90%为女性,在调查中,发现其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丈夫有外遇,用暴力逼迫妻子离婚;

2、因生育女孩,心怀不满而实施家庭暴力;

3、夫妻下岗,经济压力大,殴妻发泄苦闷;

4、丈夫、酗酒引起家庭暴力;

5、丈夫自私、多疑。

(二)家庭暴力现状

1、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从接待的2003—2005年分类统计表明,反映家庭暴力问题的案件逐年上升。另外,由于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程度的隐蔽性,遭受暴力的女性因种种原因,不愿为外人所知,因此,在实际上,家庭暴力发生率远远要高于这个比例。

2、家庭暴力情节日趋严重根据对暴力典型案(事)例进行的调查看,受害者均为妇女,施暴形式多样,手段残忍,轻者语言伤害,拳打脚踢,重者则用棍棒、匕首、铁器、剪刀等残害妇女,使受害者在肉体和精神上造成了难以抚平的创伤,人身权利遭到严重侵害。

3、施暴者的年龄、文化、职业构成(重点剖析20个家庭暴力典型案(事)件)从年龄构成看,施暴者大多数文化素质较低,但也有大学本科毕业的干部、科技人员和教师。从职业构成看施暴者中农民居多,其次是工人和个体经营者,但是也有国家领导干部等。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一)历史原因由于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封建传统思想尤其是封建的婚姻道德观流弊甚远。

1、夫权思想。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夫为妻纲”的古训在一些人的观念中根深蒂固。虽然新中国的法律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夫权”观念却不是短期内就能改变的。

2、大男子主义。“男主外,女主内”的千古遗训一直控制着某些人的思想,在这种观念下,女性的全面发展受到抑制,自然要依附男性;男性自身也认为自己是家庭的主宰,要担起养家的重担,这种思想注定了男性在家庭中说一不二的局面。

3、重男轻女的思想。在遭到丈夫的虐待案例中,由于妻子没有生育男婴或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占相当比例。

(二)社会原因受“清官难断家务事”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往往对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简单地把它归为家庭纠纷,客观上助长了家庭暴力的肆虐。

1、有关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重视不够。在接访,我们发现有80%的妇女在遭遇家庭暴力时,直接报110或直接到当地派出所报案,还有的妇女到司法部门寻求帮助,可是却被认为是一般家务事,不予过问和调解。即使处理也只是批评教育了事,使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的实施暴力行为,而使众多受害人投诉无门。

2、社会舆论在法制宣传和教育方面开展得不够广泛和深入。社会上有相当一部分人错误地认为打老婆应该,谁也管不着,打也没有管,因此,把老婆作为发泄工具。而妇女这个弱执群体,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又有许多后顾之忧,怕被人笑话、瞧不起等。使她们只能忍气吞声,不能理直气壮地寻求法律帮助。

3、我国现行法律不够完善,尚无配套措施预防、制止家庭暴力。

(1)在立法上,由于保护家庭成员人身权利,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散于各个法律之中,有的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差。

(2)根据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家庭成员之间的轻微与轻伤伤害案件及虐待案均有“告诉”才处理的规定,因很多人都不去投诉,这就出现了施暴者即使在警察眼皮下也敢为所欲为,而司法人员却不去制裁状况。

(3)家庭暴力蝗隐蔽性增加了办案难度,没有确凿证据,致使执法部门难以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家庭当中,当事人只有夫妻二人,没有第三者在场,加上有的妇女不及时到司法部门鉴定伤情,这就给取证造成了困难,而没有确凿的证据,执法部门无力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

(4)执法和法律援助的力度不强,缺乏执法监督机制。目前,有关部门的执法监督力度不够,执法不严,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打击不力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

(三)经济原因从调查的情况看,有部分女性在经济上没有独立性,致使其过分依赖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丈夫,经济地位不平等,内在地决定了家庭暴力的实施。

(四)处理婚姻关系不够慎重,婚姻基础不牢固发生暴力的家庭往往婚姻基础不稳固,原本婚姻质量较差,夫妻之间的关系处于一种松散或仇视状态,这为家庭暴力埋下隐患,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这种缺乏感情基础的婚姻呈上升趋势。

(五)妇女自身原因家庭暴力是男性对女性人权的侵犯,由于妇女自身素质、文化水平、个性心理等原因,许多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顾虑重重,屈尊忍让,遮掩,妥协,一味迁就,自身的软弱和无知、无疑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使得施暴者心理上更占优势,胆大妄为。很多人忍受暴力多年而不离婚,为什么这些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会选择留在一个暴力家庭呢?主要有四点原因:一是希望对方痛改前非,这是最主要的原因,但事实上,没有外界的帮助,施暴者自己彻底改正的概率很低;二是为孩子,她们认为单亲家庭不利于孩子成长,三是有“和为贵”的想法,特别是那些丈夫施暴后又会一再认错的家庭,施暴者和受害人都可能在认错——打人——再认错——再打人的循环中不能自拔;四是她们不断检讨自己,认为可能自己某方面做得不好才招致暴力。

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舆论宣传和法律支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舆论宣传作用不可低估通过普法宣传及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知识,是提高全民道德水平、增强全社会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主要途径。要把新《婚姻法》、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作为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大宣传力度,不断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观念。对实施家庭暴力、遗弃和虐待家庭成员的人要敢于曝光,揭露其丑陋的灵魂,在社会上形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之势。同时执法部门对违背法律的行为,要依法严惩不怠,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另外加强道德,提高全民素质,树立良好风尚。通过多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促高社会防止、减少甚至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通过教育,借助舆论的力量,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等以制止暴力,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同时也通过教育使每个人懂得彼此尊重对方的人格和尊严的重要,更尊重别人的人,才获得别人对自己人格尊严的尊重。另外,通过多种渠道对弱势群体——妇女进行“自信、自立、自强”的教育,使她们提高自身素质,拥有独立的人格和尊严,从根本上摆脱家庭暴力的威胁。

(二)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框架来制止和处罚家庭暴力行为。

我国现有关于维护妇女、老人、儿童权益的《宪法》、《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中,要消除家庭暴力就是要逐步完善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为了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例如:设立分居制度,它作为同居制度的一种补充,不仅可以缓解夫妻双方的矛盾,还可以对防止婚内暴力以及由此引发的刑事案件有积极作用;在民法上,因从侵权的角度看待家庭暴力赔偿请求权,受害方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包括精神赔偿)。

建立多层次多机构的社会支持体系。

1、充分发挥基层居委会等组织的调解作用。

2、强调执法机关的职责。

3、建立类似于国外妇女庇护所性质的社会救助机构。以帮助受害人及时摆脱家庭暴力。

(三)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健全社会法律保障体系,依法加强对妇女人身权及相关权利的保护。首先,要加强立法。要进一步完善立法体系,增加有关内容和惩治力度,使惩治对妇女暴力的法律法规更加完整、更加有力、更加具有针对性,使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证,使侵犯妇女权益的案件得到公正处理。用法律武器制止家庭暴力,是维护妇女权益的根本途径。现在,全国已经有20多个省、市专门针对家庭暴力法。另外还可以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针对中国现行法律对家庭规定的明显缺陷,如有关法律条文分散、家庭暴力的概念和范围不明晰、公安机关介入家庭暴力的程序不明确、法律重事后处置而轻事前预防、对家庭暴力受害者保护不力,迫切需要制定防治家庭暴力方法。未来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应当是对家庭暴力的界定宜宽不宜严,建立民事保护令制度。借鉴在英美国家和地区已成功的民事保护令制度,直接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给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提供快速救助;及时遏制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和有现实危险的行为发生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

对家庭暴力的看法篇4

【关键词】家庭“冷暴力”;负面影响;防治对策

学理上通常把家庭暴力分为热暴力和冷暴力。“热暴力”,是指通常意义上的暴力形式,归结起来说就是以暴力动作侵犯为特征的暴力方式;而与之相对应的“冷暴力”,是一种新的隐性暴力形式,以冷落、漠视等为主要特征的精神虐待方式。

一、家庭“冷暴力”的含义

所谓的家庭“冷暴力”,是指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谩骂的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出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最明显的特征就是漠不关心对方、没有语言和情感的沟通、或是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庭劳动。相对于传统的以暴力动作为主要表现方式(如拳打脚踢、身体伤害)的“热暴力”,“冷暴力”是以语言为主要工具的,或是减少甚至停止夫妻之间的语言交流,或是用讽刺挖苦、侮辱性的言语来发泄自己的情绪、伤害对方的自尊心。家庭“冷暴力”是一种精神暴力,是与身体暴力或性暴力并存的家庭暴力形式。

二、家庭“冷暴力”的现状

(一)家庭“冷暴力”的特征

1.分布特征:普遍性和集中性。家庭“冷暴力”作为一个新型的隐性暴力形式,发展速度快,覆盖面也广。大江南北,无论是大都市还是小城镇,无论是白领阶层还是蓝领阶层,都可能会有不同程度的家庭“冷暴力”现象存在。

2.多样的行为特征。家庭“冷暴力”的表现形式通常由于家庭的不同情况和家庭成员的个性特征而呈现出多样行。有的表现为冷嘲热讽,在语言上进行恶意攻击,故意贬低、刺伤对方的自尊心和自信心;有的表现为不管不顾、不理不睬,“把你晾干”,不再关心对方和家庭,不再承担夫妻和家庭的义务、责任,有意避免夫妻之间的独处和接触,常常无缘无故地“失踪”。

3.法律规制存在漏洞。就目前的法律来看,法律仅仅就对身体的侵犯也就是“热暴力”加以规定,对伤害家庭成员身体的行为加以惩治,但是却没有明确对“冷暴力”加以规定。不是立法者不够重视,而是这一问题确实又认定的难度。

(二)家庭“冷暴力”的现状

中国法学会对全国家庭暴力现状的一项社会调查表明:在发生矛盾的家庭中有88%会出现夫妻双方互不理睬的现象,在对全国3500多个家庭做调查中发现在发生矛盾的家庭中,6成以上的家庭都出现了丈夫不理睬妻子的现象,还有的丈夫长期拒绝和妻子过性生活,阻扰妻子和异性朋友来往,对妻子实行经济上的控制。从调查数据看冷暴力最多,身体暴力次之,性暴力发生比率最小。海南省妇联在调查中发现:家庭暴力中“冷暴力”占45%。“冷暴力”近年在上海、北京、广州等城市家庭中逐步增多。据贵阳市南明区法院和民政局统计,2002年,该区通过协议离婚和法院判判离的2213件离婚案例中,相当多的比例涉及家庭“冷暴力”。[1]

三、家庭“冷暴力”的危害

家庭“冷暴力”作为一种新型的暴力形式,正日益成为破坏现代婚姻家庭肌体的重要“病毒”,故有人称之为“都市家庭新杀手”。

(一)家庭“冷暴力”是对受害者精神、心理的极度摧残

家庭“冷暴力”使受害者在精神上遭受极大的创伤,在人格尊严上受到莫大的侮辱,使许多受害者长期处在痛苦的煎熬中,有的甚至失去生存的勇气,走向绝路。长期受“冷暴力”侵害的家庭,以爱情维系的婚姻关系就会受到损害、扭曲,直接影响着家庭的幸福,是造成家庭破裂的重要原因。[5]有的发生“冷暴力”的家庭虽为破裂,但并不幸福,不过徒有其表而已。有的夫妻碍于各种原因,没有走上离婚那条路,但婚姻就仅仅只停留在名义而已。

(二)家庭“冷暴力”对孩子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家庭“冷暴力”不仅仅是影响了夫妻双方,也严重的影响了孩子,又特别是未成年子女。生活在家庭“冷暴力”环境下的未成年人,大多性格孤僻、行为怪诞、心理变态,难以与人沟通,严重的会诱发违法犯罪。

(三)家庭“冷暴力”危害社会安宁与稳定

家庭“冷暴力”的危害不仅仅局限于自身家庭,而且还危及到社会的安宁与稳定。有的为需求解脱而选择自杀,有的、、找情人、、吸毒,甚至为报复对方而伤害对方,有的人把对配偶的不满发泄到孩子身上,打骂、伤害孩子,给社会稳定造成一定的影响。

四、防治对策

(一)提高全社会对家庭“冷暴力”的认识

要预防和制止家庭“冷暴力”,最关键的是要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逐步转变社会态度,改变人们只忠实“热暴力”而忽略“冷暴力”的观念。通过广泛的、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教育和培训,让全社会知悉家庭“冷暴力”并非家务事,有时还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违道德和危害性极大的行为。(二)加强夫妻间的交流与沟通

归根到底,家庭“冷暴力”还是发生在各自家庭中。所以,无论社会工作做得再好,如果夫妻双方始终没有交流,那问题仍然是无法解决的。所以,加强夫妻间的交流与沟通是防治家庭“冷暴力”的根本。

(三)完善相关立法,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至今我国尚无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制止家庭暴力。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反家庭暴力在一定意义上仅是一个姿态,并未提供根本防止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有效途径,在实际运作中显得乏力,极不利于司法操作。因此,出台一部全国性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势在必行。

首先,应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内涵以及家庭暴力的具体表现形式,将精神暴力作为与肉体暴力和性暴力并列的一个重要方面予以详细规定。

其次,还应规定对“冷暴力”的受害者,可获得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这样可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家庭“冷暴力”。

再次,规定对“冷暴力”造成的后果,采用证据倒置做法,由被控方举证证明没有实施“冷暴力”。[13]

总之,家庭“冷暴力”作为一种新型的隐性暴力形式,其伤害度不亚于显性的“热暴力”,甚至其伤害度还大于传统意义上手脚相向的“热暴力”。所以,对于家庭“冷暴力”这一问题,不能忽视,必须加以重视,这不仅是夫妻双方需要注意的问题,也是全社会都应加以重视的问题。

【参考文献】

[1][10]董慧琴.解析家庭冷暴力[J].法制与社会,2007,(10).

[2]凌世敏.家庭“冷暴力”的危害及防治对策[J].中共桂林市委党校学报,2005,(3).

[3]仰滢,马建靑.家庭“冷暴力”的主要特征与成因分析[J].陕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7,(2).

[4]陈明侠,夏吟兰,李明舜,薛宁兰.家庭暴力防治法基础性建构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

[5]屈秀梅.论家庭“冷暴力”的成因及预防对策[J].昌吉学院学报,2007,(4).

[6]凌世敏.家庭“冷暴力”的危害及防治对策[J].中共桂林市委党校学报,2005,(3).

[7]胡月香.家庭“冷暴力”的原因与干预治理策略[J].上海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3).

对家庭暴力的看法篇5

中图分类号:D92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09)12-082-02

摘要: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并规定了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鉴于此,本文从促进相关立法的完善和机制的健全出发,紧扣家庭暴力中妇女权益如何保障这一主题,界定了家庭暴力的概念,分析了家庭暴力的成因,且着重探讨了遏制家庭暴力的对策和措施。

关键词:家庭暴力;妇女权益

一、现状

家庭暴力,特别是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从古至今,无论地域、人种、阶层、社会制度或经济发展水平,是世界各国都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中国也不例外。作为外来的一个法律概念,自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中国召开以后,家庭暴力才逐渐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这次会议,让人们意识到家庭暴力已远远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家庭纠纷和私事,而是对人权尤其是妇女人权的侵犯。

2001年4月28日我国颁布施行的新《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可见,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行为。据统计,20世纪全世界有25%-50%的妇女都曾受到过与其关系密切者的身体虐待。全国妇联的一项最新抽样调查表明,在被调查的公众中,有16%的女性承认被配偶打过,14.4%的男性承认打过自己的配偶。每年约40万个解体的家庭中,25%缘于家庭暴力。特别是在离异者中,暴力事件比例则高达47.1%。据资料统计,目前,全国2.7亿个家庭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已高达30%。在边远农村,家庭暴力更是司空见惯。我国家庭暴力形势严峻,由此引发的犯罪率日益上升。

家庭暴力极大地危害着社会治安、家庭稳定以及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目前,我国政府正在积极倡导构建和谐社会,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谐家庭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因此,惩治家庭暴力,实现男女平等,有利于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需。

二、家庭暴力的定义与特征

我国新婚姻法及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家庭暴力的概念都没有明确规定,目前最常见的分类是以被侵犯的权益不同,将家庭暴力分为身体暴力、性暴力和精神暴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是以行为人的不法行为直接针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并对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后果。与其他暴力行为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一)身份的亲密性。家庭暴力由于发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因此施暴者与受害者之间具有亲密的身份和关系。据调查统计,90%以上的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为丈夫。

(二)行为的隐蔽性。家庭暴力多发生在亲密关系中,一般不为外人所知。一方面施暴人自己极力隐瞒,另一方面,大部分受害妇女认为这是家务事、属于个人隐私,如果控诉到司法机关,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因而大多采取忍耐态度。行为的隐蔽性是家庭暴力最显著的特征。

(三)行为的长期性和反复性。由于家庭暴力发生在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所以具有长期性和持续性,尤其是受害人对暴力的一再忍让,会使得暴力变得更频繁更严重。家庭暴力不同于其他暴力侵害,它往往不是一次性的。绝大多数受害人会受到多次侵害。据某受暴妇女支持小组调查,遭受家庭暴力时间最短的是三年,最长的是40年。

(四)手段的多样性。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种多样,既有肉体上的伤害,也有精神上的损害,还包括待和婚内。家庭暴力按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暴力和一般暴力;按其形式可分为:(1)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凶器等。(2)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3)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接触。(4)冷暴力。是“冷战”阶段的隐性暴力,表现为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恶语中伤、漠不关心对方等等。

(五)后果的严重性。一是施暴容易侵犯和践踏对方的人格尊严、身体健康等权利,损害和摧残其身心健康,导致婚姻破裂、家庭解体;二是容易诱发刑事犯罪,当暴力超过一定限度时,受害妇女就会奋起反抗,以暴制暴,,影响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资料显示:我国50%以上的女性罪犯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三是严重影响下一代人的身心健康。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家庭的希望。但是父母吵架及离婚对子女的伤害是难以估量的,因家庭暴力走上邪路的未成年人数量每年都在增加。

三、新时期家庭暴力的成因

(一)历史文化因素

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使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在人们脑中根深蒂固,中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文化,作为其指导思想,“三纲五常”作为封建统治阶级的工具,在经过广泛宣传、撒播以后,在人们头脑中已经产生了根深蒂固的观念。

在中国封建社会妇女地位极为低下,一切由男人决定。“夫者,妻之天也”,“教训老婆”是丈夫的责任,打老婆是丈夫的权利。妻子都处于受压迫、受奴役的地位。在这种历史背景下生活的女性反抗意识淡薄,对来自丈夫的暴力往往默默忍受。

新中国成立后,妇女的地位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高。但封建残余思想并未彻底从人们的头脑中肃清,许多男人仍以为丈夫享有统治和支配权.同时一些女性也有男主女从的观念,在家庭中甘于丈夫之下。当家庭纠纷激发为家庭暴力时,只是逆来顺受。在这样的背景下,家庭暴力作为解决家庭矛盾的一种常见手段也就不奇怪了。

(二)社会观念因素

长期以来,我们对家庭暴力问题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历来被视为家庭内部事务。尽管新修改的《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明文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其他的法律法规也规定了相关的惩罚措施。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一方面,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都认为家务事不好管。另一方面,执法机构对家庭暴力的介入不够,与普通的暴力事件相比,家庭暴力往往不能得到及时的制止,甚至于有些公安机关和部分执法人员都认为不便干预。要么就是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敷衍塞责,最多通过调解解决问题。如此执法如何能对施暴者起到惩戒和威慑作用?

(三)法律控制因素

我国各种各样的法律众多,但是没有一部专门防止家庭暴力的法律。目前,世界上已经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制止家庭暴力进行了立法,而我国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下,涉及到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都非常有限,存在很多的不足之处。

1.家庭暴力的定义含混不清

在民事法律方面,对家庭暴力的概念未做明确界定,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范围又限定过窄。刑事法律中对有关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诸如虐待、遗弃等和家庭暴力又是分开规定的,实际上,虐待和遗弃都是家庭暴力的一种表现形式。“家庭暴力”涵盖的内容应更广泛。

2.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限制过窄

司法解释中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为“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可以看出几个问题,第一、将家庭暴力限制在身体暴力方面,排除了经济的制裁、威胁和恐吓行为;第二,对于“残害”十分不明确,何为残害?没有明确界定;第三,其他手段是什么?这也不明确。因此,这个解释给人的感觉就是只有身体暴力才是家庭暴力,而精神暴力、经济控制等都不属于家庭暴力。

3.对家庭成员的规定范围过小

我国婚姻法中对于家庭成员没有明确规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为“家庭暴力不仅局限于夫妻之间,还包括家庭其他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可以看出,家庭成员是指“一起生活”的夫妻及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近亲属。而已离婚的夫妻、有亲密关系的男女友都不在该法条所含范围之内,那些没有通过合法婚姻建立却又确实存在的“家庭”,如同居家庭、没有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事实婚家庭,其内部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显然被排除在外。但是,很多暴力是发生在这些人之间的。对比世界上的相关立法,不难看出中外观念上的差异。他们对家庭暴力主体的界定基本上不以具备亲属关系为必要条件,而是着重共同生活和亲密关系之实,这对于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也符合社会实际情况。

4.损害赔偿以离婚为条件

要获得由家庭暴力造成伤害的赔偿,必须以离婚为条件。不离婚就不存在赔偿的问题。这样的规定把不离婚的情况下实施的家庭暴力排除在法律制裁之外。而且,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的损害赔偿规定多以“情节严重”为条件,偏重于救济已发生严重后果的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但是由于家庭暴力的隐私性,除非重伤、死亡,受害人很难得到损害赔偿。

5.法律对执法机构的介入规定不明

对家庭暴力的干预,我国法律只是着重强调了受害人请求救助的权利,对公安、司法、和社会干预的规定不明确。由于家庭暴力的隐蔽性、隐私性,以及传统思想的影响,许多受害人不可能主动报警或提出请求。而一些执法部门也不愿介入,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即使上告,处理也很简单,往往通用的做法就是和解,暂时息事宁人,并不能真正解决矛盾。

(四)经济收入因素

经济收入差异是导致家庭暴力的经济原因。收入的不平衡导致了地位的不平等。人们常说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家庭生活中也不例外,处于强势地位的在家里往往占据支配地位。此外,一些男性因某些机遇而致富或社会地位得以提高,即产生所谓的“优越感”,于是要求家庭成员绝对服从其意志。一旦发生家庭矛盾,弱势一方通常会成为发泄的对象;另一方面,男女双方占有社会资源的不平等也是家庭暴力禁而不绝的一个原因,近年来,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使得大部分的女性下岗,失去了工作,对于男性和家庭的依赖就更加严重了。在受到家庭暴力的时候,他们首先不是想寻求法律的保护,让自己不再受到伤害,而是在可以忍受的范围内,一味的隐忍和迁就,无形中助长了施暴者的戾气。

除了上述原因,此外还有社会压力的因素,个人的道德品质,思想修养,教育水准,法律意识,性格脾气及生活环境等因素。总之,家庭暴力有其存在及爆发的必然性。

四、遏制家庭暴力的对策

家庭暴力是对人权的侵犯,其影响远远超出了家庭范围,表面上危害的是家庭,骨子里侵害的是社会的和谐,是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的重要原因之一,危及到了社会的安宁。因此,全面预防、减少家庭暴力直至消灭家庭暴力,构建和谐社会,任重而道远。为此,笔者建议,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采取应对之策。

(一)提高妇女的自身素质

1.提高妇女的文化修养,对其进行自尊、自强、自立的教育。并在加强自身修养的同时,利用自身的优势及时化解家庭中的矛盾。

2.增强妇女的法律保护意识。通过各种方法和途径,把反家庭暴力的理念、方法和救助途径进行广泛普及,加大宣传,增强妇女的法律意识,让她们了解自身应享有的权利,自觉增强维权意识。

3.提升妇女的经济地位,增强妇女的社会参与能力。让她们从家庭束缚中解脱出来,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减少对丈夫的经济依赖。

(二)完善的法律体系是遏制家庭暴力的有力保障

1.制定反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刻不容缓。

和谐社会的建立离不开家庭的和谐,家庭暴力是实现妇女权益保护的最大障碍之一,它妨碍平等和谐家庭的形成,影响社会的安定。为有效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建立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因此,制定专门预防和制止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迫在眉睫。我们应该在借鉴国际上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情况,从家庭暴力概念,实体法规定到司法程序保障均应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是目前我们国家法律界面临的一项刻不容缓的工作。

2.立足我国实际,引入民事保护令制度

保护令是20世纪末英美法系国家专门为防止和制裁家庭暴力而设立的一项法律救济制度。它是由法院签发为保护被害人提供救济的一种通行的做法。其优点在于:它给了司法机关预先介入的机会,以防止可能的伤害;保护内容涉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自由、财产使用、子女监护、探视、抚养费的支付等方面,可以说只要和被害人相关的可能危及被害人安全的尽可能面面俱到;而且保护令不是国家权力的强制干预,而是由被害人启动控制的。保护令的执行,不仅可以保护被害人不需要避开就可免于侵害,而且可以在被害人不愿对加害人采取激烈手段时提供其他免受家庭暴力的途径。目前,美国、韩国和日本等国都规定了保护令制度,我国台湾地区也引入了该制度。笔者认为,我国大陆地区的民情和台湾地区相似,因此,可以结合我国实际,引入民事保护令制度,进一步推进防治家庭暴力工作的开展。

3.改变传统的“以家庭保护为本”为“以个人权利保护为本”

法律规定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赔偿是以离婚为前提的,赔偿问题能否成立的关键在于夫妻是否离婚。如果家庭仍然存在,那么受害者作为个人的权利就消失在家庭中,法律就可以不维护已经受到侵害的个体权利,因为家庭高于个人;只有家庭解体,受害者作为个人从家庭中独立出来,其权利才为法律所维护,可见家庭的存在与否决定着个体权利的有无,这显然带着中国传统家庭的影子,与社会的进步是不相适应的。从世界发展历史来看,最后都趋向一个共同的结果,那就是家庭权利至上的理论逐渐被淘汰,取而代之的是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对比一下国外的情形,笔者认为我们在构建相关制度的时候应该考虑得更加长远些,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以免少走一些弯路。

(三)建立防范家庭暴力的社会综合体制

任何问题单靠法律是无法解决的,还必须有相应的其他配套措施。我们要鼓励和提倡社会力量来监督和控告各种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劝阻、制止和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的权利和义务。要形成这样一种观念,这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同时,要建立多层次多机构的社会支持体系:充分发挥基层居委会等组织的调解作用;强调执法机关及时介入,有效制止的职责;建立类似于国外妇女庇护所性质的社会救助机构,以帮助受害人及时摆脱家庭暴力。©

参考文献:

[1]陈苇.《中国婚姻家庭立法研究》

[2]张红艳.《法律透视:婚姻家庭暴力》

[3]陈明侠.《婚姻法修改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4]陈苇,倪丹.《我国农村家庭暴力调查实证研究―防治对农村妇女的家庭暴力》

[5]金眉.《对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评述―法律移植的一个立场》

对家庭暴力的看法篇6

摘要:家庭是维系社会稳定的基本单位,因此家庭成员内部的和谐相处不仅关系到内部成员的身心健康发展,而且关系到社会稳定。但随着社会发展加快,社会中的各种因素导致家庭中因家庭暴力出现很多问题,本文中笔者试从家庭暴力的问题出发,提出相应对策,以从一定程度上减轻家庭暴力给受害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影响。

关键词:家庭暴力;法律规制;法律界定

一、家庭暴力的现状

(一)家庭暴力的具体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家庭暴力的界定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理论上,我国的法律学者对于家庭暴力的界定也主要根据((解释(一)))做出的,认为家庭暴力不仅包括身体上的暴力,还包括精神上的压迫。

笔者认为,关于家庭暴力的理解应对家庭和暴力两个概念分别进行广义理解。所谓家庭,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基于婚姻、血缘和收养关系的长期居住的共同体。而且随着社会多元化的家庭的出现,还包括目前社会上存在的非婚同居家庭、同性恋家庭、单亲家庭与继父母家庭等等。所谓暴力,从受害者的角度看,暴力指夫妻间的暴力、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暴力、成年子女对父母的暴力。暴力,从概念上讲包括身体的暴力、精神的暴力、性方面的暴力。因此,我认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性方面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

(二)我国法律关于家庭暴力的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部门法,目前我国对家庭暴力法律规制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法律或政策性文件中。我国的现有法律对家庭暴力的规定主要见于《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刑法》《行政法》《地方性法规》。

(三)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

首先,几千年的封建传统思想根深蒂固是产生家庭暴力的历史原因。封建思想中的男尊女卑、女子必须遵守的三从四德思想,使得家庭的男人处于主导地位,促使了家庭暴力的产生。

其次,社会相关部门的惩治力度和监管力度不足是产生家庭暴力的社会原因。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家庭内部之间,具有隐蔽性使得相关部门介入较难,除非当事人自己去相关部门主张自己的权利,再加上,社会相关部门缺乏针对家庭暴力的相关规范。

再次,我国现有的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没有关于家庭暴力相关的惩治措施,并且法律规定不明确,立法分散,可操作性差,这些都是产生家庭暴力的法律原因。

二、家庭暴力存在的问题

(一)家庭暴力的法律界定模糊,给法律适用带来难题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对家庭暴力的概念可以看出,首先,家庭暴力一般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但由于社会的多元化的发展,家庭的形式的多元化的出现,那么家庭成员的具体标准出现不确定性,使得在司法判定时出现难题。其次,家庭暴力的手段的多样性和隐蔽性,使得家庭暴力的手段的界定模糊,解释一中仅列举了几个暴力手段,在实践中并无多大意义。最后,解释一中规定了家庭暴力造成的伤害包括身体上和精神上,但对具体伤害的界定标准和鉴定方式很难确定。

(二)因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因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是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并且此种离婚损害赔偿需要具备下列条件:存在侵权行为;有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主观上有过错;离婚。

从上可知,首先,家庭暴力的损害赔偿的前提是离婚,也就是说只有离婚才能请求损害赔偿,相反,不离婚的而导致的损害赔偿会受到共同财产的制约,这使得执行出现困难。其次,关于主观过错的界定出现问题,法律没有对过错的程度作出解释,司法实践中也不存在同一的界定标准。

(三)立法分散,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不强。

我国的现行法律关于家庭暴力方面的规定,比较原则化,缺乏具体性,关于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模糊,不便于当事人知法、守法,也不便于执法部门执法,给立法、执法带来困难。从立法内容上看,尽管有很多法律规定家庭暴力,但是没有专章专节规定家庭暴力,使得家庭暴力缺乏应有的法律依据。

三、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

(一)制定一部切实可行的家庭暴力防治法

根据我国目前的立法状况,针对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规定比较分散,缺乏实际操作性,因此制定一部切实可行的供当事人维护权益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很有必要,在这部防治法中,我觉得应重点规定以下内容:第一,明确界定家庭暴力的概念,扩大家庭成员的概念,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家庭,还包括社会上新出现的非婚同居家庭、同性恋家庭、单亲家庭、继父母家庭等等。第二,具体阐明家庭暴力的具体特征及界定标准,给广大群众和受害人一个明确的判断标准,增强可操作性。第三,规定相关部门对家庭暴力的具体防治措施,规定有关部门对家庭暴力的监督检查。

(二)加强司法对家庭暴力的制约

在完善立法的同时,还需要相应的执法措施来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法律的权威,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加强相关司法部门对执法的干预,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切实加强司法机关对法律的监督和实施。首先,加强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的监督与制约,要求公安机关对受害人关于家庭暴力的报案和控告时及时做出相应的处理,不拖延,同时,公安机关也可以在相应场所设置相应的应急措施来为受害者提供便利。其次,加强法院对家庭暴力的监督,基于家庭暴力而诉至法院的案件,若当事人不履行法院的文书规定的内容,法院可以采取相应措施对当事人进行相应制裁。最后,加强检察院的监督,要求检察机关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不仅要正确履行监督职责,而且要针对执法过程中的问题进行法制宣传,使受害者在遇到家庭暴力时使用正确的维权渠道。

(三)构建多渠道、多方式解决纠纷的途径

和谐社会的建设不要求任何问题的解决必须权力的部门的干预,当然,首先要充分发挥政府在家庭暴力防治过程中的威慑作用,但是当此种方式不能够很好协调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时,需要社会组织,如妇联,人民调解委员会、社会组织的积极配合,同时作为受害者个人也不能只依靠别人,受害者应在遭受家庭暴力时积极搜取相应证据,提供自己人身权受到侵犯时的权益的相应证据,也可以通过网络来维权。同时,我们社区应积极履行基层组织的职能,社区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方便与受害人进行联系,与当事人进行充分协商,有利于迅速、及时的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构建和谐家庭,和谐社会。(作者单位:新疆师范大学法经学院)

参考文献:

[1]赵红.家庭暴力及其解决机制的法律思考〔J〕.2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