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竞赛和体育赛事的区别(6篇)
体育竞赛和体育赛事的区别篇1
关键词:大学生;体育竞赛;负面影响;表现形式
中图分类号:G80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2076(2013)01-0114-05
近年来,我国大学生体育竞赛发展迅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大学生体育竞赛和其他事物一样,其本身就是一个相互矛盾的客体,既存在着积极的作用,也存在着负面的影响。其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大学生体育竞赛存在违规违纪行为
1.1在参赛资格上弄虚作假
在“金牌第一”错误观念的诱导下,为了获得参赛资格,一些运动员在管理者、教练员的纵容、支持与包庇下,在参赛资格上弄虚作假。主要包括虚报专业、冒名顶替、篡改学历等舞弊行为,以求获得比赛的资格,获得比赛的好成绩。在各级别的大学生体育竞赛中,在参赛资格上弄虚作假,以大打小、以高水平打低水平的现象是比较多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73.4%的受访者认为大学生体育竞赛中存在运动员参赛资格造假的现象。比如被称为小奥运会的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国际体育学生联合会对大运会运动员参赛有明文要求:所有运动员必须是在校学生,年龄严格限制在18岁到28岁之间。但是从历届的赛事来看,很多参赛的运动员并不是在校学生。
1.2执法不严与执法不公
裁判是体育比赛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赛场上最高的执法者,其权力的操作弹性较大。裁判执法的正确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体育比赛的胜负。裁判执法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执法不严与执法不公两方面。
1)执法不严。个别裁判由于本身业务素质不高,对竞赛规则的理解较为模糊,执法水平偏低。在执法过程中没能把握好判罚的尺度,执法不严,造成赛场上双方队员情绪的失控,影响了比赛的进程以及比赛的公正性。
2)执法不公。个别裁判在利益的驱动下和外在监督制约措施缺位的情况下,偏离了作为裁判的守则,故意判罚不公,导致比赛结果不公平。诸如“黑哨、红哨、官哨、感情哨”等不公正判罚在体育竞赛场上时有出现。一些主观评分类的项目,裁判员相互串通,集体舞弊,执法不公,影响比赛结果,损害广大教练员与运动员的积极性。最近,在我国国内足坛,也掀起了一波打假打黑的风暴,其中涉案的国际级裁判不在少数。曾经在国内足球裁判界有名哨之称的陆俊,也因为涉嫌在很多执法场次上收受贿赂,吹假球和黑哨,被警方带走调查。
除此之外,在高考体育加试、体育特长生考试中,使用兴奋剂的现象已经到了相当泛滥的程度。兴奋剂原本是竞技体育衍生的不良产物,但是随着就业压力的不断增大,考上大学提高就业竞争能力就成为大部分高中毕业生的人生奋斗目标,因此不惜在体育加试、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等考试中违规服用兴奋剂。2005年在合肥召开的全国体育科技和反兴奋剂工作会议上透露,从2006年起参加全国性青少年以及大、中学生体育竞赛的运动员要接受兴奋剂检测。在2005年全国体育专业招生考试中,首都体育学院开了体育院校之先河,首次设置了对考生的兴奋剂检测项目。由此说明兴奋剂对全国大中学各级竞赛、体育高考等领域的渗透,已经引起了管理部门的广泛关注。
体育高考中兴奋剂的泛滥使用,势必为日后大学生体育竞赛的顺利开展埋下隐患。通过与专家进行访谈,大部分专家认为目前我国兴奋剂的使用人群出现了从专业运动员向业余运动员蔓延,兴奋剂的使用范围出现了从竞技体育向学校体育蔓延,使用兴奋剂的目的出现了从获得体育竞赛胜利向提高招生考试成绩蔓延的趋势。问卷调查结果显示,83.6%的受访者认为通过服用兴奋剂参加体育高考的运动员进入高校后,其运动成绩将明显降低,这将大大影响我国大学生体育竞赛的顺利开展。
2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建设存在消极因素
2.1利益的驱动导致部分高校过分夸大高水平运动队的作用
高校参加大学生体育竞赛如取得较好成绩,在一定程度上对于扩大高校在社会中的知名度,提高本院校在高等教育系统中的竞争地位具有积极的作用。因此,很多高校不断加大对竞技体育即高水平运动队的投入,忽略了学校体育的发展,这也是导致普通大学生体质健康逐年下降的因素之一。通过调查,认为高校大力发展高水平运动队能提高普通大学生身体素质的占19%;有21.4%的受访者认为高校大力发展高水平运动队,会导致普通学生身体素质下降;有59.6%的受访者认为即使高校大力发展高水平运动队,普通学生的身体素质也无变化。调查还发现,高校大力发展高水平运动队对激发普通学生参与体育活动的热情,提高普通学生的身体素质没有实质性的正面影响,反而占用了他们参与体育活动和体育竞赛的资源和机会,与高校体育的目的背道而驰。
2.2对成绩的过分追求导致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培养定位目标不明确
根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意见》教体艺【2005】3号文件:我国普通高校竞技体育的目标是完成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及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比赛的参赛任务,为国家奥运争光计划和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作贡献。《意见》指明了我国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发展方向,也确定了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培养定位。但是,大部分高校为了短期的竞赛目标,为了在赛场上争金夺银提高学校的社会地位,并没有把精力放在运动员的培养上,而是违背了办队的宗旨进行操作。
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培养、竞赛目标定位问题,一直以来是专家学者所争论的焦点。从调查问卷我们可以看出,受访者虽然对我国高水平运动队的运动竞赛级别定位不十分明确,存在很大分歧,但是大部分的受访者都认为现阶段我国高校高水平运动员并不具备实力参与世界级别的体育竞赛。通过比较国外高校办高水平运动队的成功经验,我们必须承认,让高校高水平运动队与世界接轨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我们要有长远、发展的眼光,不能总局限于国内比赛,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甚至是奥运会才是我们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终极目标。
我国运动竞赛体制从总体框架中还没有脱离政府管理型模式。在政府竞技体育管理模式的背景下,决定了管理大学生体育的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FUSC)只是一个无实际职权的对外联络和交流机构,它实际上是隶属于教育部体卫艺司管理的一个民间组织,这与NCAA所担负的职能大相径庭,FUSC缺乏自主性和控制力。当各种体协都活跃在四年一届的全国运动会赛场上的时候,大学生体协何时能作为一个独立的队伍来参赛,也将是我国大学生竞技体育走向强大的标志。
2.3招生制度不完善
要在高水平的大学生体育竞赛中有所斩获,就要求高校具备高水平运动人才。因此,试办高水平运动队,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就成为各高校提高自身运动竞赛水平的最有效捷径。虽然,教育部对高水平运动员的招生有一定的政策规定,但是由于政策不够细化,存在着很大弹性,因此很多高校在具体操作时都是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没有规范统一的招生制度,是导致我国高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混乱的主要原因。
从目前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招生情况来看,很多运动员只是学籍挂靠在学校,学校对他们的管理、教育与专业队本质上没有区别,从而对校园文化建设,对学生的榜样作用不大,学校只注重通过比赛成绩来提高学校知名度,忽视训练对校园体育文化的建设,没有发挥好办高水平运动队的文化价值作用。通过问卷调查和访谈,大多数受访者认为当前招收的高水平运动队只是为了竞赛成绩,从而提高各个高校在社会上的知名度。其中,不乏一些高校为了短期的运动成绩,靠租借专业队去参加比赛,而没有真正进行高校运动队训练。
2.4训练水平跟不上
四年一届的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是对各省高校运动训练水平的大检阅。但是,大运会上表现出来的情况并不尽如人意,偶见竞赛水平高者却大多是专业运动员,对于通过政策加分进入高校的非专业队运动员,大多数无法在大学生运动会上展现自己的风采。通过对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教练员、运动员进行访谈发现,当前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训练水平普遍较低,训练负荷与对高水平运动员的培养要求有较大的差距。主要原因包括教练员与运动员双方的原因。
1)教练员的训练水平不高,投入训练的精力有限
通过对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教练员进行访谈发现,我国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教练员多为高校体育教师兼任,专职教练员极少。资料显示,随着我国教育制度的不断改革,高校扩招的规模日益增大,高校体育教师的教学任务也更加繁重。并且,高校体育教师除了完成高校体育教学的任务,还要参加学校的其他体育工作,更要进行科研工作以提高自身学术水平,甚至部分体育教师还需要兼任班主任的工作。工作的繁重,使得高校体育教师没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学习、更新运动训练的新知识。访谈得知,大部分担任高水平运动队教练员的体育教师,现在采用的训练方法和几年前甚至十几年前是一样的。另外,高校体育教师基本上都是毕业于体育院校,掌握了一定的训练方法和训练理论,但是自身并没有运动员经历,训练过程中无法掌握运动员的训练特点。
2)高水平运动员进入高校后人生目标的改变
高校对高水平运动员优惠的招生政策,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专业队退役运动员、体育特长生走入校园。作为运动员,进入校园的初衷是希望通过大学的系统教育,提高自身文化修养和文化素质,缩小与同年龄段学生之间的文化差距。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高校对高水平运动员管理的松懈,他们对大学美好生活的憧憬与现实生活中的各种不如意产生了矛盾,文化学习跟不上,运动成绩无法提高,自信心受到严重打击。在这种情况下,很大部分高水平运动员在思想观念上发生了质的改变,把能顺利毕业,拿到证书作为大学生活的奋斗目标。人生目标的改变,严重打击了高水平运动员参与运动训练的积极性,对训练采取能避则避、出工不出力等消极态度,导致训练效果下降,运动成绩大不如前。
除此之外,学校的体育场地设施简陋,运动队的管理措施不规范,也是导致高校高水平运动队训练水平无法上一个台阶的重要原因。
2.5管理制度不完善
如何科学地管理高水平运动员在校的学习、生活、训练是高校试办高水平运动队的重要任务之一,是能否成功办队的关键。高水平运动员一旦出现学训矛盾,将影响他们的文化学习,制约其运动成绩的提高。因此,只有科学优化高水平运动队员的文化学习管理体系,制定高水平运动员文化学习相关的优惠政策,完善系列管理措施,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优秀人才服务于社会。
调查发现,各高校对于高水平运动员文化学习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都有所缺失。问卷调查显示,专业运动员进入高校后能够完全达到提高他们的文化素质目的占15%,较好达到的占20%,一般的占24%,认为不完全达到的占34%,根本达不到的占7%。目前,高校高水平运动员的来源主要分为两部分,现役的专业队运动员与退役的前专业队运动员。对于现役专业队运动员,根本无法谈得上对他们进行文化学习管理,他们与其他专业运动员没两样,平时在专业队进行学习、训练与生活,只是期末的时候回来参与专业学科考试。而对于在校的退役前专业队运动员管理,也存在着很多误区。由于这部分高水平运动员与普通大学生在文化基础、文化素养等方面存在着不少的差距,因此大多数学校都为他们提供了很多优惠的考试政策,以期望其顺利通过考试,顺利拿到文凭,顺利毕业。但是对于文化基础本身就稍差的退役运动员来说,没有专门的补课,没有特别的文化辅导,他们的文化水平就无法得到质的提高,在今后的就业中也就缺少相应的竞争力。
3大学生体育竞赛开展过程中存在不合理因素
3.1大学生体育竞赛制度不合理
大学生体育竞赛制度的合理与否关系着大学生体育竞赛能否健康有序发展。竞赛制度设定得越合理,就越能使体育竞赛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问卷调查的结果告诉我们,大多数受访者对于现行的大学生竞赛制度是持反对意见的。认为我国大学体育竞赛制度发展不完善的占58.2%,认为我国大学体育竞赛制度完善的占22.3%,一般的占19.5%。目前,我国的全国性大学生运动会,甚至是各单项的全国性大学生体育竞赛,都是采用统一时间、统一地点,所有比赛项目集中比赛的竞赛制度。笔者认为这样的竞赛制度不仅会让各个代表队耗费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而且统一的比赛时间,还会影响一部分高校的正常教学顺序。在我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体制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法中指出:可以根据我国行政区划,分为华北、东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港澳台7个区域开展高校间体育竞赛,每个区域分别由10~12所左右的大学组成甲级和乙级体育项目联盟若干个,把属于不同行政区划中具备相当办学规模和学术水平的大学组成在一个大学联盟中。根据行政区划来划分竞赛区域,各高校间的各项比赛相对就比较固定,不仅方便各高校制定自己的体育发展计划,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而且还有利于管理部门对各高校体育的总体调控。
3.2高校竞技体育资金投入比例不合理
在有关高校对竞技体育投入资金问题的调查中发现,大多数受访者认为高校对竞技体育的资金投入趋向于偏多,占26%;认为太多的占22.4%,认为合适的占20.4;认为投入资金偏少的和太少的分别占19.1%和12.1%。由此可见,当前大多数高校对竞技体育方面投入的资金是属于偏多的。高校体育包含着高校的学校体育和高校竞技体育两个方面的内容,如何处理好这两方面的关系,使这两个内容能够共同发展而不相互矛盾,对于高校体育来说就显得尤其重要。
问卷调查显示,认为高校对竞技体育过多或太多的资金投入会导致降低普通大学生身体素质的占63%,一般的占15%,认为不会导致降低普通大学生身体素质的占22%。由此可见,大部分受访者还是认为对高校竞技体育过多的经济投入将会导致普通大学生身体素质的降低。从高校每学期都进行的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的情况我们发现,大学生的身体素质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该情况的出现,很大一部分的原因在于高校体育主管部门的管理意识与管理观念。对于竞赛成绩的一味追求,无疑会让高校体育的主管部门对于竞技体育方面的投入失去应有的理智。在高校中认为竞技体育的投入即是金钱投入的思想在主管领导者中比比皆是。因此,无视高校竞技体育的经济价值,不合理地不断加大对高校竞技体育的投入,必然对高校体育课与课外体育活动的顺利开展产生阻滞的影响,这是导致学生体质健康逐年下降的原因之一。
3.3市政场地设施在大学生体育竞赛后使用率极低
笔者通过文献和访谈发现,很多为了承办大学生体育竞赛而建设的高标准市政运动场地在赛后的使用率极低,而且每年昂贵的维护费用给国家带来沉重的负担。例如为承办即将在深圳举行的第26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深圳投入6亿多美元重金打造一流的体育场馆硬件,除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拥有35000个座位的深圳体育场、4000个座位的深圳游泳跳水馆、8000个座位的宝安体育馆等32个场馆外,深圳将新建22个体育场馆。其中,在规划占地13.7平方公里的体育新城内,将新建一座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体育中心,并将在紧邻大运中心的位置,兴建一个能够容纳1.3万名运动员的大运村。据悉,大运场馆的新建和翻新改造工程所需经费约为6.3889亿美元,主要来自政府专项拨款。然而,根据以往我国对市政高标准、高规格的体育场馆利用率的例子不难推断,这些高标准的体育场馆在赛后的使用率是偏低的。问卷调查显示,预测深圳世界大学生运动会赛后市政体育场馆使用率高的仅占3%,一般的占30%,而预测其使用率低的高占67%。由此可见,大部分受访者认为我国以往对举行大型比赛而兴建的场地场馆赛后使用率较低。众所周知,场地场馆需要高额的维护费用,而较低的场地场馆使用率造成了国家的经济负担。如何提高场地使用率,扩大场地维护费的来源,也是我们应该认真考虑的问题。
3.4大型的大学生体育竞赛举办过多
大学生体育协会的不断壮大、发展,也使得不同级别的大学生体育竞赛的举办次数越来越多。过多的大学生体育竞赛不仅增加高校的经济负担,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单单广东省每年各个单项的竞赛,就让省内各个高校忙得不可开交。有某高校体育主管领导发出感慨:比赛任务一下来,参加也不是,不参加也不是。参加的话每年这么多的比赛,要不断地加大投入,争取好成绩好名次,而且学校对成绩还有一定的期望目标。不参加的话,又无法与办高水平运动队相符合,处于两难的境地。
此外,一些大型赛事的举办,也势必会扰乱高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与教学规律。例如第八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在广州大学城举办,致使大学城的很多学校被迫调整了教学时间和教学内容,学生提早放假为大学生运动会让路。比赛结束之后,又把落下的教学内容利用周末甚至晚上的时间进行补课,学生苦不堪言。众所周知,教学应该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合理地安排教学时间和教学内容,是保证教学质量的关键。虽然,通过补课是把教学内容补上了,但其教学质量可想而知。因此,我们应该借鉴国外大学生竞赛的组织方法,结合国内的实际情况,合理地组织比赛,减少比赛带给高校教学秩序上的混乱。
大学生体育竞赛中负面影响实质是各相关主体之间的一次利益再分配。管理运行机制的不完善,各相关学校之间资源、权利分配的冲突、规章制度的不健全、管理及监控的措施不力等等,都为大学生体育运动竞赛中负面影响的存在提供了空间。负面影响的出现,不仅阻碍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而且会影响到高校的和谐稳定。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其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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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竞赛和体育赛事的区别篇2
一、发展近况及特点
近年来,体育工作坚持“精品工程”计谋,出力打造以羽毛球为中心内容的体育品牌,促进了体育财产疾速发展。财产范畴不时拓展,发展规划逐步增大,财产效益分明进步。
(一)本体财产成效突出。本体财产指从体育竞技培训、体育销售、体育休闲效劳为主体的体育效劳业。年以来,体育因羽毛球等活动项目竞技成果明显而享誉全国,并带动了体育人才培训市场、群众健身休闲市场和包罗体育销售在内的体育消费市场的发展。
一是羽毛球活动在体育财产发展中处于抢先位置。羽毛球项目完成了我市奥运会金牌零的打破,具有普遍的群众基本,积年来参加人数不时添加。当前除市羽校和安化羽校两支专业队外,全市良多部分、单元、学校都已构成较为不变的羽毛球活动人群。市域内民营本钱运作的健身场合,绝大局部开设有羽毛球项目。二是体育已成为独具特征的体育消费。我市大型体育活动飞腾迭起,体育越来越遭到人民群众喜爱,体育各销售站点单机销量已超越福利。三是体育培训市场逐渐构成。先后培育了5位世界冠军和一多量全国冠军。在省“九运会”上跻身全省“三强”,在省“十运会”上发明了湖南羽毛球发展史上的“景象”。竞技体育的崛起,促进了我市体育培训市场的构成。市羽校培训的活动员除国内11个省(市)外,还有的曾来自越南、塞舌尔等国家。四是体育人群日益扩展。年以来,全市总计举行县级以上大型群众性活动会82次,单项竞赛940余场。延续十年举行“群众活动会”,为体育财产发展培养了厚实的群众基本。
(二)起劲盘活场馆资产,获得了优越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年以来,全市一多量符合国际竞赛规范的体育场馆接踵建成,建立总投资超越了开国以来前50年的总和。当前全市共有规范体育场地1321个,个中体育场24个、体育馆11座、灯光球场32个、水上体育场1个、高尔夫球场1个。奥林匹克公园、秀峰公园、沿江风景带以及小区健身设备不时完美,为群众就近磨炼供应了优越前提。
奥林匹克公园是国内独一以体育为主题的4A旅行景区。公园年对社会开放以来,先后承办了一系列高规格体育赛事和文艺上演,开展了丰厚多彩的群众文艺体育活动,累计创收余万元,已逐步凸显其体育竞技、全民健身、会展上演、休闲旅行的功用效应。与公园隔路相望的梓山湖高尔夫球场,占地2400亩,由民营本钱投资13亿元建成。当前高尔夫球场采用会员制的发展形式,首要面向长沙等周边城市高消费群体。
(三)很多高规格体育赛事激活了竞赛扮演市场。年省“九运会”后,接踵承办了全国“五城会”局部竞赛、年和年“世羽赛”等高规格体育赛事,累计承办省级以上大型体育竞赛120余场(次),招待了国家羽毛球队雅典奥运汇集训,并被确定为国家队练习基地。一系列高规格体育活动共吸引了近15万人次直接参加。个中延续两届“世羽赛”,共吸引了16个国家和地域的150多名羽毛球顶级选手参赛,多名各级指导和新闻界、企业界伴侣来调查,河南、陕西、山东、北京、广东、辽宁等地球迷协会纷繁组团观看竞赛,现场观众累计超越6万人次,国表里70多家新闻媒体报道竞赛盛况,拜访网站人数比从前同期增进60%。
凭仗体育手刺,遭到全省、全国甚至世界的普遍存眷,为赛事举行开拓了新的筹资渠道,促进了体育财产全体规划不时扩展。办赛筹资的外向度不时进步,资金起原由市内为主已逐渐过渡到市外为主,竞赛扮演市场发育水平不时进步,已成为宣传企业产物、推介城市品牌的首要载体之一。
(四)体育财产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一是促进了城市基本设备改善。申办省“九运会”以来,城市建立速度大幅度进步,中间城区南扩40平方公里,南城区“五纵五横”骨干道悉数拉通,大路扩容提质,整个城市功用和档次不时提拔。二是促进了旅行业发展。全市星级宾馆的添加,黄金旅行线路确实定,4A旅行景区的评定,无一不打上了体育的烙印。省“九运会”时期,招待搭客10万人次,执行旅行综合收入5000万元。有材料显示,近两年大型体育赛事时期的旅行综合收入甚至超越了“黄金周”,体育竞赛扮演市场曾经成为全市旅行综合收入的首要增进点。三是促进了招商引资。仅依托省“九运会”平台,签约投资项目22个,引进资金11.46亿元。凭仗体育品牌资本,环奥林匹克公园带已成为投资热土。四是促进了文明财产发展。的新闻、出书、播送、电视,历来与本乡体育密不成分,体育文明是城市文明的主要构成局部,成为了文明财产化运作傍边的首要内容之一。
二、根本经历
(一)必需坚持“县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办赛形式。近年来承办赛事,坚持“县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竞赛扮演市场规划不时扩展。“县政府主导”重在导向、协调,便于整合各有关部分资本,集中力气办大赛。“市场运作”关键是应用市场装备资本,筹集办赛资金,促使办赛方进步效劳质量和办赛程度,以吸纳更多的社会资金,解除县政府办赛经费不足的后顾之忧。“县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是办赛成功的两个主要环节,相辅相存,缺一不成。在国内里小城市承办体育赛事遍及亏本的大情况下,的办赛形式被不少兄弟城市借鉴。年市体育局招待上门请教办赛经历的来客13批(次),触及7省(市)10个城市。
(二)必需坚持施行“金牌带动”计谋。竞技体育、群众体育、体育财产是整个别育事业的三个“车轮”,竞技体育在个中起到关键的驱举措用,是体育事业的中心局部。因为竞技体育能吸引很多的部分参加,触及交统统讯、电视告白、场馆建立等很多环节,进而决议了体育财产可以带动和推进相关社会活动的不时深化和发展。这种联系关系带动功用,还也使竞技体育占有了体育财产的中心位置。近年来,体育优先发展竞技体育,坚持不懈地施行“金牌带动”计谋,注重做好打基本、增潜力的工作,后备人才层出不穷,国际赛场捷报频传,成功打造了城市的体育手刺。由于体育,遭到了世人的深度存眷;由于遭到存眷,体育才有了财产运作的人气、言论、市场和资本,才有了发展的本钱。
(三)必需坚持效劳大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体育财产自身具有较强的乘数效应,据国家计算部分测算,每添加1万元体育财产的总产出可以带动国民经济添加2.71万元。鼎力发展体育财产,不只促进体育事业发展,还还会带动国民经济其他部分的发展。因而,体育财产只要归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情况中,才干博得更宽广的发展空间,才有更大的作为。近年来,在发展体育财产时,一直坚持效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重点宣传推介,为发展造势,为旅行、文明及相关财产发展搭台,打造了可资借鉴的财产发展形式。
三、加速体育财产发展的考虑
体育财产所储藏的宏大商机,所带来的巨额利润,让越来越多的人看法到这个新兴财产的宏大魅力。体育财产该当掌握前史时机,勇于理论,变革创新,完成新的跨越式发展。
(一)创新机制,昌盛体育健身效劳市场。一是充分发扬国有公共体育场馆的功用。虽然全市公共体育场馆绝大局部已面向社会开放,但因为治理程度不高、运营方法陈腐、人员负担繁重,未能发扬最佳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该当依照市场经济的规则,在包管国有体育场馆产权不变、体育功用不变、公益性不变的前提下,整合伙源、一致治理,逐渐完成一切权和运营权别离,进步综合经济效益。鼎力倡议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元、学校的体育设备有偿低费面向社会开放,完成体育资本的社会共享。二是积极鼓舞境外和民间本钱进入体育健身效劳市场。放宽市场准入前提,增强营业指点和政策搀扶。然后逐渐树立以体育俱乐部、体育会所、高尔夫活动项目为主体的高端市场,以公共体育场馆、城区通俗体育运营场馆为主体的中端市场,以及以学校、社区配套体育健身场合为主体的低端市场。构成结构合理、门类较多、条理清楚的体育健身效劳系统。
(二)乘势而上,拓展竞赛扮演市场。高程度体育竞赛具有普遍影响,对拉动旅行、交通、通信、物流、商贸、餐饮等相关行业发展,提拔城市知名度具有积极意义。一是要借“世羽赛”春风,持续争夺承办影响力大的高规格体育赛事。进一步完美“县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办赛形式,鼓舞中介机构进行告白署理,吸引更多企业以冠名冠杯、告白招商、特许运营等方式普遍参加。二是答应和鼓舞社会体育生意组织、生意人积极承办群众脍炙人口的贸易赛事,争夺构成1-2项每年按期举行的传统性体育活动。三是对具有当地特征且构成了必然影响和规划的当地体育活动,如“群众活动会”、羽毛球电视应战赛、老年人门球赛等进行进一步的包装、宣传,以吸引更普遍的参加,逐渐做大。四是相关财产部分要充分应用大赛平台,联手反击。文明会展、旅行产物、招商引资、商贸物流等要应用大赛平台,做好筹划包装,积极宣传推介,延长体育赛事的贸易链条。
体育竞赛和体育赛事的区别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级学生体育的竞赛组织、管理工作,促进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的健康发展,防止发生非体育道德行为,维护学生运动员(队)、教练员、裁判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及省相关竞赛活动规定和学生体育竞赛活动“团结、奋进、文明、育人”的宗旨,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保证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由XXX教育局、XXX教育局与体育局联合主办的全市中小学学生体育竞赛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由大连市教育局制定并实施,对违规违纪的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遵循独立、及时、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运动员、教练员对违规违纪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处罚不服者,可向大连市各项体育竞赛资格审查委员会与仲裁委员会申诉,申诉期间维持原处罚决定。
第五条对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运动队(员)等违规违纪的处罚
第六条学生运动员(队)资格必须先经各区市县教育局、各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把关,局属学校等由学校主管领导把关,由市教育局学生体育竞赛资格审查组认定,对不符合规定者取消其参赛资格。比赛前,被取消比赛资格的,不予补报或换人。比赛中,个人项目被取消比赛资格的,已取得的名次、成绩亦被取消;集体项目有被取消资格运动员上场参赛的场次,胜场改作负场处理,如在该项比赛后,已上场参赛的运动员有被认定取消比赛资格的,取消该队已获得的名次、成绩。(运动员资格认定参见附件1)所有个人、集体项目被取消比赛名次、成绩的,后续名次一律不再递升。
第七条凡在比赛中有运动员冒名顶替、弄虚作假参加比赛的,经体育竞赛资格审查组认定,取消替赛、被替赛运动员参赛资格和在本次赛会已取得的所有比赛名次、成绩;集体项目有冒名顶替者上场参赛的,按本规定第六条的办法处理。
第八条凡在运动员资格上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的,除按本规定第六、七条的相关规定取消所获名次、成绩外,视情节轻重,对该违纪单位予以1至2年的停赛处罚并将违纪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全市通报。
第九条比赛中,不论场上、场下,打人或故意伤人,侵犯他人人身的,除比赛中临场裁判员有权立即制止或罚出场外,赛会有关机构可根据其情节给予停赛,直至取消全部比赛资格的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该队员停赛1-2年的处罚。如发生集体斗殴的,可取消该队参赛资格和比赛名次、成绩,情节特别严重,予以该违纪单位停赛1-2年的处罚并将违纪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全市通报。相关责任人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十条无论何种情况,领队、教练员和运动员在场上不服从裁判员判决的,在裁判员宣布继续比赛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仍不恢复比赛,即判为罢赛,临场裁判员有权判对方获胜。在罢赛过程中情节严重的,予以该违纪单位赛区或全市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为防止比赛双方预谋胜负、串通假赛,经赛会相关机构审查认定后属于不正常比赛范围的(不必具有幕后交易的证据),判该场比赛无效,双方均以负场计分。
第十二条赛会期间,凡无故弃权、退出比赛的代表队,此前赛事获得的成绩无效,取消其参加该赛事后续比赛的资格。1年内禁止参加该赛事的市级比赛。凡运动员比赛结束后,发生拒绝退场、拒绝领奖的行为,其处罚等同于罢赛。
第十三条凡有运动员、教练员、领队(包括家长)谩骂、侮辱对方人员、裁判员、观众和工作人员,或煽动观众作出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除临场裁判员给予警告、取消当场比赛资格外,赛会有关机构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停止后续比赛的处分,并予以该违纪单位赛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违纪单位相关人员停赛1-2年的处罚并全市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在参赛过程中,领队、教练员要遵守赛会各项规定,组织和管理好运动员(队)。恪尽职守,服从判罚,对在运动员(队)发生违纪行为时,领队、教练员制止不力或参与怂恿的,除追究其责任外,可视情节轻重予以该违纪单位赛区通报批评,严重的停赛1-2年的处罚并全市通报。
第十五条凡不遵守《中小学生守则》,不遵守公共秩序和赛会规定,特别是违反禁止吸烟、饮酒、染发和怪发等规定可予以警告和取消运动员的参赛资格,并予以赛区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凡损坏公物和场馆设备的,须照价赔偿;有意损坏的,视情节轻重,除照价赔偿外,予以该违纪单位全市通报。
第十七条参加体育竞赛的单位要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明确领队为第一责任人(原则上学校中层以上干部担任),教练员为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参赛人员的安全承担完全责任。参加比赛的单位必须为全体参赛运动员做好赛前的体检,为参赛全体人员办理比赛期间(含往返赛区途中)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八条凡违犯本规定的参赛单位及人员,均取消其参与优秀运动员、优秀教练员、优秀裁判员以及优秀运动队(代表团)等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评选资格。
第十九条各比赛承办单位,必须确保赛场安全与秩序。承办单位必须在当地卫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下落实食品卫生安全相关制度,杜绝食物中毒和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要积极协调当地公安部门(或派出所)加强对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确保相关赛事安全顺利进行;承办单位的比赛场地、器材、设施要符合竞赛规则的要求和标准,确保比赛场地、器材、设施的安全,保证比赛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裁判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第二十条凡出现:对运动员、观众和其他人员有不礼貌行为,有不利于裁判员、运动员之间的团结之举;不服从裁判长或主裁判的工作安排;多次错判和漏判;工作期间不注重裁判形象,着装不规范,抽烟,随意聊天和打电话影响工作,私自离开工作岗位等。对上述行为提出警告,内部批评,并取消其当天的裁判资格。
第二十一条凡出现:执行裁判工作有争议,未经研究定案的事宜向外泄露;不执行裁判长决定;有意偏袒一方;赛会期间出现违纪行为;有重大错判、漏判。对上述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
第二十二条凡出现:接受运动队贿赂;利用裁判职权谋取私利和小团体利益;不遵守赛会规定,酗酒、等严重违反竞赛纪律。对上述行为全市通报,并通报其学校和相关主管单位,三年之内取消其参加裁判工作的资格。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凡学生运动员(队)在一次比赛中违犯本规定多项条款的,以其中处罚最重的一项作为最后处罚结果。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未能详列的违规违纪行为,XXX教育局及各项体育竞赛组委会可参照本规定与之相类似的条款或视其行为的性质及危害结果予以处罚。
体育竞赛和体育赛事的区别篇4
教育,大力推进“法律进校园”工作,省教育厅决定举办“全省中小学法制教育征文竞赛活动”。
一、竞赛的主题和内容
培养中小学生的爱国意识、公民意识、守法意识、权利义务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养成尊重宪法、维护法律的习惯,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树立依法治国和公平正义的理念,提高分辨是非和学法守法用法的能力。参赛文章体裁不限,内容主要围绕以下几方面:一是学校根据《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和全省教育系统“五五”普法规划的要求,对学生开展法制教育的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及主要成效;二是思想品德课教师结合教材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经验体会或教案;三是班主任教师结合学生学习、生活实际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经验体会或教案;四是语文、历史、地理、生物、体育等相关学科教师在本学科教学中挖掘法制内容、渗透法制教育,对学生进行法治文明、公平正义、恪守规则等方面教育的经验体会或教案;五是学生接受法制教育的心得体会,特别是学校组织观看省教育厅配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卫生教育专题资源》、《呵护——未成年人伤害事故处理与预防》、《小小律师》等专题教育教学光盘后的心得体会。
二、参赛对象
全省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班主任、学生(小学三年级以上)。
三、竞赛活动的组织机构
本次活动由省教育厅领导及厅有关处室、各市(州、地)教育局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组委会。组委会下设征文竞赛活动办公室,设立在**教育报刊社。各市(州、地)、县(市、区)教育局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征文竞赛活动组织领导工作。
四、竞赛活动的程序
竞赛于10月30日启动,至2010年7月30日截止。
(一)初赛阶段(10月30日至2010年5月30日)
1、各学校根据本通知确定的竞赛内容,组织本校师生开展本校法制教育征文竞赛活动,并按时间要求将本校优秀文章报送县(市、区)教育局征文竞赛领导小组;县(市、区)教育局征文竞赛领导小组经遴选将本县优秀文章报送市(州、地)教育局征文竞赛领导小组;
2、市(州、地)教育局征文竞赛领导小组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本地区参赛征文进行复审,并于2010年6月15日前报省征文竞赛活动办公室。
各市(州、地)限报优秀征文90篇。
(二)复赛阶段(2010年6月15日至2010年7月10日)
1、省征文竞赛活动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各市(州、地)上报的征文进行公平、公正的评选。评选出的优秀文章提交省组委会审定。
2、经省组委会审定的评选结果在《**教育报》、《**教育》、《初中生辅导》等报刊上公布,并选登部分优秀作品。
3、评选结束后由省组委会举行隆重的颁奖仪式。
征文初赛、复赛阶段,省教育厅《**教育报》、《**教育》、《初中生辅导》及团省委《少年时代报》、**师范学院《希望》、《**师范学院报》等报刊上均设置“中小学法制教育征文竞赛专栏”,各学校及其教师、学生可自由投稿。其中,《少年时代报》负责接受小学生的投稿,其他报刊负责接受学校、教师和初中以上学生的投稿。
竞赛活动结束后,获奖作品和优秀文章将汇编成集,交由出版社公开出版。成书后,免费赠送各地中小学。
六、竞赛活动的奖项
本次大赛分学校组、教师组、小学生组、初中生组、高中生组,并分别设一等奖10名、二等奖20名、三等奖30名、优秀奖若干名,同时设优秀组织奖3名,由省教育厅颁发证书及奖金。
七、相关事宜
(一)各市(州、地)教育局征文竞赛活动领导小组名单,于**月20日前报送省征文竞赛办公室。
(二)各市(州、地)、县(市、区)教育局和学校要从“五五”普法年度经费中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保障活动的顺利开展。
(三)鼓励各市(州、地)、县(市、区)教育局比照省的做法,设立相应奖项,对本地评选出来的优秀征文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
体育竞赛和体育赛事的区别篇5
关键词:竞技体育竞赛;不正当竞争行为;体育竞争;职业道德
中图分类号:G80-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3612(2008)04-0590-03
不正当竞争是人们长期以来一直讨论的话题,也是自人类社会产生以来一直无法解决的难题。随着体育竞争的政治化、国际化和商业化的发展,以及体育竞赛本身竞争激烈程度的加剧,体育竞赛中丑闻不断,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手段和方式日益增多,花样百出,愈演愈烈,这些竞技体育竞赛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违背了奥林匹克精神,败坏了社会风气,违反了体育竞赛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这是当今体育竞赛活动中一种极不和谐的“音符”,也是社会健康发展的一颗“毒瘤”,必须加以有效控制[1],才能促进体育竞赛的良性发展。
1竞技体育竞赛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概述
1.1竞技体育竞赛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基本含义什么是不正当竞争(Unfaircompetition)?不正当竞实质上就是“不公平竞争”,这种称谓为国际上所通用,也为国际上一些权威性法律文件和法律著作所采用。当然,对于不正当竞争的内涵和外延,有多种说法。对此,法律界和学术界的解释不尽相同。在国际上,各国解释也不尽一致。正确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前提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有正确的理解,一般来说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共有四个: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实施者)、主观方面(意图)、客体(受害者)和客观方面(行为及结果)。我们将竞技体育竞赛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定义为体育竞争中人与人、群体与群体之间采取不正当手段达到预期比赛结果的不规范行为。
1.2竞技体育竞赛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基本类型竞技体育竞赛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很多,主要有:1)虚假行为。利用人们的信任、制度与法律的空子、先进的技术手段和人们视野的盲区等,制造虚假现象,欺骗公众,以获取竞争优势。如操纵比赛、替代、假摔、假球、兴奋剂等。2)受贿行为。主要指裁判员和官员收受贿赂而控制改变比赛结果,如更改比赛结果、黑哨、体操及花样游泳等比赛中多次出现的裁判给分不公正等。3)侵犯行为。如窥探、窃取、窃听对手体育竞争中战略、战术及技术方面的秘密行为;比赛不出力、应付观众、事先私定比赛结果等。4)行为。如运动员、教练、观众参与博赌,人为控制和影响体育比赛。5)破坏行为。蓄意破坏竞争对手的正常比赛。如破坏设备、威胁对手、谋杀、互派间谍、收买对方运动员等。
1.3竞技体育竞赛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体育竞赛是体育的一大特点,它是一种正当的、有序的、依靠真实技能与智慧的竞争,它要求竞争者之间必须地位平等、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地竞争,但是总有极少数人或组织受物质和精神利益的驱使,通过不正当、不合法的手段企图谋取私利。竞技体育竞赛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是:1)通常发生在竞争激烈的体育竞赛中;2)违背了体育竞赛中的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3)目标明确,以扰乱正常有序的体育竞赛秩序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4)具有侵害性,给参赛对方造成精神和物质上的损失[2];5)具有隐蔽性和非公开性,通常是以秘密、隐秘、私下和地下方式进行,很难鉴别和识别;6)采用非法手段,具有不合法性,不正当体育竞争行为是一种不合法的侵权行为,通常很难准确有效地界定其范围,这样给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辨别造成了极大的困难。
1.4竞技体育竞赛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体育竞争是体育运动最显著的特征和表现形式,公平与公正则是体育文化道德规范的内核和基本准则,体育竞争的公正与公平离不开参与各方高尚的道德规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和竞赛规则的有力保障和支撑。在体育运动中所出现的服用兴奋剂、不良赛风、假球黑哨、弄虚作假等竞技体育竞赛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从根本上动摇了体育运动发展所依赖的道德规范的根基,目标直指体育运动所倡导和追求的公平、公正的内核,说到底是企图以一种不公平的手段获得不正当利益的道德败坏的行为,同时也违背了奥林匹克精神。
可见,竞技体育竞赛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中一种重要的形式,其所造成的影响不仅仅限于体育领域,而且会波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应当得到足够的关注和研究,并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将其社会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
2竞技体育竞赛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社会根源
2.1体育竞争的政治化随着体育运动的发展,体育竞赛在经济发展、政治生活等社会活动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因此,体育竞赛政治化和国际化的趋势也日益明显。国家利益、地区利益、部门利益、集体利益、团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等在体育竞赛中的冲突也日趋激烈,并且与政治生活紧密绞织在一起,对体育竞争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其中尤为突出、影响尤为显著的是体育运动的国际化引起的国际政治活动。体育竞赛的政治化和国际化特点不仅扩大了体育运动的活动范围,而且也加深了它所产生的社会影响。正是如此,当今世界过多的政治介入,把本来属于运动技艺比赛的意义,扩大和延伸到国与国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团体与团体之间的激烈竞争。在国际和国内大赛上,体育比赛可以增强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民族、一个团体的凝聚力,因为一个国家可能在赛场上战绩辉煌,以取得胜利来显示国家权力,提高国家威信与声誉,可以说是竞技体育参加国争取比赛胜利的一个重要目的。也可能全军覆灭,心生怨恨和怒火。作为一名运动员,他是代表国家和民族来参与竞争的,因此,运动团体和运动员会不惜一切代价甚至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夺取奖牌,这就无形之间把本不属于体育竞争的政治手段运用到各种形式的体育比赛中,加剧了体育竞争的政治化。
2.2体育竞争的商业化随着体育事业的发展,商业利润已经成为推动体育竞赛前进的重要动力,商业气息已经笼罩了整个体育竞赛活动,也成为体育竞赛中必不可少的剂。体育设施的改进、场馆建设和安全措施等都需要投入巨额资金,否则体育比赛就无法正常进行。因此,开发体育资源,服务于体育运动,就成了体育活动中一个重大课题,这就是要以体育养体育,即开发体育商业资源。如广告开发、门票、拉赞助等。也正是体育竞争的商业化才导致了体育运动和体育事业的快速发展。但过度的商业化也会干扰体育竞争的有序进行,并逐渐演变为不正当竞争。由于竞争胜负已成为国力强弱的反映,成为民族形象的展示,这就为体育竞赛增加了深刻涵义,许多国家不惜以巨奖刺激运动员出成绩,在许多国家,竞技体育商业化现象较为突出,优秀运动员已成为商品,虽然使用兴奋剂等不正当手段拥有很大的风险,但是成名之后意味着各种广告合同将纷至沓来,运动员的出场费也将扶摇直上,这些金钱诱惑都使得运动员甘愿以身试法,甘愿冒身败名裂的风险。商业化带来了“一切向钱看”的恶果,带来了追求私利的现象,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温床。
2.3法律制度上的不完善众所周知,由于现实情况的复杂性和变化多样等特性,任何法律、法规、制度和规则都难免有或大或小的“空子”,再严谨的法律、规章制度也不可能规范全世间所有的事务。随着体育运动商业化和政治化的发展,以及国际关系的复杂化,职业道德、体育道德、体育伦理和体育精神对人们的约束力越来越弱。有些体育科研人员、教练员、运动员为取得好成绩而走捷径,有的钻法律空子,有的甚至不惜违法,却不好定罪。例如我国前段时间出现的黑哨、现象。1997年《刑法》出台时,我国还没有下注,《刑法》条文规范还不够明确,根据《刑法》303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开设或者以为业者,构成罪,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除以营利为目的外,还要聚众,开,以为业,这样一来,可能成为一个空白点,如果仅仅下一次注,既不是庄家,也没有聚众,更没有以此为业,难定罪。公安部门只能按《治安处罚条例》来处罚下注者。这种处罚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无论是力度还是效果均不及刑事处罚。正因此,者才打了个球,而现在球员下注都暗中进行,你很难说他以此为业。诸如此类的事情在体育竞争中比赛皆是,法律的真空,伦理道德的滑坡,给体育竞争的链条上留下了许多薄弱环节,这些薄弱环节也就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源泉。
2.4不正当运用竞争策略体育竞争策略自古就有,一个运动员(队)的比赛成绩,除了取决于身体训练、技术训练、心理训练、智力训练和思想训练水平外,还取决于战略战术的训练水平,而战术的制定就必须依靠体育竞争情报和反竞争情报的搜集和整理。1998年的第18届冬季奥运会女子500m短道速滑决赛中,中国有杨阳和杨春霞参加决赛,另外还有加拿大的依沙贝尔和另外一名运动员,从实力上看,杨春霞最强。决赛中,依沙贝尔故意犯规,撞到处在第一的杨春霞,结果处在第3位的加拿大选手获得金牌,使得中国队实现金牌零的突破的愿望落空。从博弈论的角度分析,这是一个典型的多人博弈,它是处在多个各自独立决策、相互具有策略依存关系的博弈人之间的博弈问题,也是在规则允许的情况下,为保全整体的获胜,选择有利于自身,而破坏别人利益的战略战术,从而取得比赛的胜利[3]。因此,无形的、不合理的、难以辨别和防控的体育竞争策略的运用,为不正当竞争穿上合法的外衣,使得大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阴影之中孳生。
总之,竞技体育竞赛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无处不在,导致其产生的因素也很多。但总的来说,只要有利益冲突的地方,就有激烈的竞争,就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加上人又是社会人(总是为一定的利益集团服务)和经济人(总是表现出一定的自私自利倾向),人的行为又是由多种复杂因素共同作用且难以控制的产物,因此,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这是一个恒古不变的真理。
3竞技体育竞赛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防控
3.1建立健全体育竞争法律法规体系不正当体育竞争行为的突出特点之一是不合法性,因此应该科学开展体育立法预测和执法监督,建立健全体育竞赛法律法规体系,将不合法的体育竞争行为有效的控制在体育法律法规之外,并给体育竞争和识别不正当竞争提供科学的法律依据,是防止和控制体育竞争中不正当行为产生的关键。建立健全体育竞争法律法规体系包括两个基本方面:一是体育竞赛的立法,使体育竞争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二是体育竞赛的执法,即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国外一些国家专门规定了针对体育运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如马耳他在20世纪70年代就颁布了《运动贿赂法》;在巴西、阿根廷都有“体育法庭”和可以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意大利队足球裁判的管理有非常严格的“行规”,英国足坛打假的三大利器-规则和制度的完善、舆论的监督[4]。我国体育立法相对落后于其他部门,也严重滞后于体育发展形势,建议按照《立法》要求,尽快制定竞技体育法、体育程序法、体育仲裁法等,为识别不正当体育竞争提供科学的法律依据。
3.2完善社会舆论监督体系社会舆论控制和监督可以起到与行政、法律调控和监督所不同的作用,是行政监督和法律监督的有效补充。社会舆论监督包括用户监督(如企业和居民举报)、新闻媒体监督(如电视广播和报纸曝光)和体育竞赛参与者之间相互监督(如政府部门之间、企业之间和居民之间)。应该建立起一整套完整的社会舆论监督和控制体系,给不正当体育竞争行为制造社会压力。
加强新闻媒体监督(如电视广播和报纸曝光)。新闻舆论是一种借助于新闻传媒所传播的事实而形成的公众舆论,具有一种超乎法律和行政力量的权威性、威慑力、感召力与约束力[5],在社会上形成一种舆论氛围,产生一种道义力量,促使当事人或组织对自身的行为有所约束,从而保证体育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符合其职业道德规范,黑哨、假球、兴奋剂等大家熟知的竞技体育竞赛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当部分是经媒体监督和公众监督披露出来的,事实证明,媒体监督有时具有比其它监督手段更强的威慑力;
加强用户监督(如企业和居民举报)与体育竞赛参与者之间相互监督(如政府部门之间、企业之间和运动员之间)。组织类似“陪审团”这样的监督机构,适时请各方代表对竞技体育竞赛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与指出并给执法队伍进行打分,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衡量执法队伍的业务能力与职业道德水平的一个标准,以及以后是否被委派和任命的依据之一[5]。
3.3加强教育,提高体育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不仅要加强体育运动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还要加强体育相关从事人员(如教练员、裁判、管理人员等)的职业道德教育,只有提高全体从业人员的体育职业道德素质,才能从内部和根本上消除不正当体育竞争行为的发生。应该对运动员和从事人员及时和定期进行职业道德培训,使各类人员在体育竞赛中谨守体育职业道德。这就要求教育体育运动员和从业人员在自己的职业活动中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加强调查研究,要学会全面地、辩证地看问题防止主观性、片面性和绝对化;要教育体育从业人员树立清正廉洁的作风[6],要求体育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始终不渝地把社会和公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在个人利益与社会或公众利益发生矛盾时自觉以社会或公众利益为重,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思想的侵蚀;要教育体育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司法尊严,不得发表有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制度言论,不得损害公民合法权益。
3.4提高防控技术,阻止竞技体育竞赛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传播与蔓延提高防控技术包括加强对不正当体育竞争行为的研究;加强投入,改善体育竞赛设施;在体育竞赛中运用各种先进的监督、监控手段、方法和技术。
提高竞技水平,成立各单项科研协会,建立科研网络体系,制定教练员、管理人员科研考核与激励措施,加强各方面合作,共同进行科研攻关,提高人才培养质量[7];改善体育场馆设施,政府、企业加大对体育场馆设施的投入,而且要规范体育场馆设施标准建设;加强专业管理与监管人员的培养,可以开设培训班,通过考试,获得资格证书,以便更好的管理和监管体育场馆;完善裁判水平和方法,体育运动裁判方法有利于体育运动成绩的方法和技术手段一直在不断改进,如田径中的手计时、电计时、足球比赛中的第四裁判、兴奋剂的检测方法的出现与不断改进、各种大型比赛装有监控等,这些方法有意或无意的预防竞技体育竞赛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使体育竞争朝着有利于体育健康发展的方向发展。我们追求的最高境界是:既要使所有人都“不想”或“不敢”(即从内部出发来提高体育动员和从业人员的道德素质,截断不正当体育竞争行为产生的来源),而且又要使他们“不能”(即从外部出发来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社会舆论监督体系和提高防控技术,将不正当体育竞争行为扼杀在摇篮之中)[8]。
3.5加强制度建设,提高监管与惩处力度制度建设是保证体育竞赛正常和有序的根本保障之一。体育竞争制度建设包括一系统相关规章制度建设,是一个完整的有机体系。具体来说,体育竞赛制度建设包括管理制度(包括对在籍运动员、裁判员、工作人员的档案、培训、资格等的管理)、工作制度(各类人员在体育竞赛中的职责规范)、监督制度(对各类人员在体育竞赛中资格、行为与职责的监督与审查)、举报制度(对体育竞赛中各类不正当行为的举报)和奖罚制度(奖励良好的、高尚的体育竞争行为,惩处不正当的、丑恶的体育竞争行为)等。
4结束语
事实证明,建立健全体育竞争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社会舆论监督体系,加强教育,提高体育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提高防控技术,加强制度建设,提高监管与惩处力度等措施,对于防止体育竞争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确起到很好的作用与效果。尽管这些努力不可能完全禁止和消除竞技体育竞赛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产生及其对社会所形成的消极影响。由于人类社会利益冲突的普遍性,因此不正当体育竞争行为的产生具有不可避免性。尽管如此,但抑恶扬善,追求公平、公正、平等是人类社会长期以来共同追求的最高目标。自古邪不胜正,只要我们坚定信心,科学合理地运用体育法律、制度、道德、技术和方法等正义的武器,从体育竞赛的内部和外部规律出发,建立起一整套完善的管理和监控体系,就能有效地控制和消除不正当体育竞争行为的产生和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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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竞赛和体育赛事的区别篇6
关键词:体育法学;竞技体育犯罪;;兴奋剂;赛场暴力
中图分类号:G80-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116(2010)12-0040-05
Reviewandprospectofresearchesoncompetitivesportscrimes
HUANGLi,LONGYu-mei
(SchoolofLaw,SouthChinaNormalUniversity,Guangzhou510006,China)
Abstract:Inthestudyofcompetitivesportscrimes,thedifferencesbetweencompetitivesportscrimesandordinarycrimesinthecriminallawshouldbeclarified;suchsignsasblackwhistleandfalseballshouldbeincludedintheSportsLaw,andeffectivelyconnectedtotheCriminalLaw;sportslotteryandgamblingshouldbedifferentiated,andballgamblingactsshouldbecrackeddownaccordingtotheCriminalLaw;intheanti-dopinglegalsystemofChina,thecriminalandlegalrestrainingmechanismshouldbestrengthenedandrefined;acriminalcontrolandpreventionmechanismshouldbeestablishedinordertodealwithvenueaudienceviolence;industrialregulationsandcriminallawsshouldbecoordinatedinordertodealwithvenueathleteviolence;crimepossiblyinvolvedissuessuchasacquiringthequalificationforacompetitionbyviolatingrulesandillegalsportsbrokeractsshouldbefurtherstudied.
Keywords:sportlaw;competitivesportscrime;ballgambling;stimulant;venueviolence
商业运作与竞技体育的结合既带来了体育产业的极大繁荣,也导致了体育领域的违法违规、犯罪与准犯罪现象时有发生。假球、黑哨与贿赂、场外的、违禁药品的滥用与暴力伤害行为屡禁不止。然而,从法律规制层面看,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在严酷的现实面前显得苍白无力。在规范体育运动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仅有6个条文概括性地规定了竞技体育犯罪的法律责任;在调控犯罪的最基本也最重要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几乎找不到惩治竞技体育犯罪的条文;即使在近年新修改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也仅对惩治赛场暴力行为进行了粗略规定。
从学术研究层面看,自1995年《体育法》颁布后,我国对体育法及竞技体育犯罪的研究才逐渐发展起来。经过15年的努力,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这些零散的、不系统的研究,更多的是从社会学、心理学以及行政管理方面寻求体育犯罪的原因与预防措施,较少对犯罪行为本身进行研究。从刑法学、犯罪学的视角所进行的研究,更是刚刚起步,未能取得突破性进展。本文试图在概括、总结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未来的研究方向与路径提出若干思考,以期对《体育法》的修改有所裨益,并为建立一门新的边缘学科――竞技体育犯罪学作铺垫。
1竞技体育犯罪的概念
2001年龚建平事件开始触发刑法学界对竞技体育犯罪的深入思考,但对足球裁判员受贿行为的定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因在于当时《刑法》规定的“贿赂犯罪”的主体不能有效涵盖裁判员。随后,对竞技体育领域的、暴力伤害等违规现象的研究也逐渐展开,其中既有社会学的视角,也有刑法和犯罪学的视角。在讨论中对这一类犯罪的归类出现了争议――到底是体育犯罪还是竞技体育犯罪?主张体育犯罪的如巴艳芳等[1]认为,发生在体育活动过程中的所有犯罪现象都是体育犯罪。罗嘉司[2]4-14从行为发生的领域界定其应归属于竞技体育犯罪,认为“只有在正式的竞技体育中才存在着真正的对抗、利益和社会认可等问题,因而也才可能存在竞技体育犯罪。”康均心等[3-4]则未将其加以明确区分。经过全面比较分析,笔者认为,“竞技体育犯罪”概念更为准确,因为广义的体育包括体育教育、竞技运动和身体锻炼等方面,狭义的体育仅指体育教育;而犯罪行为(包括严重违法越轨行为)则主要发生在竞技体育运动中,且与“竞技”这一可以带来巨大利益的概念密切相关。
对于什么是“竞技体育犯罪”,学界仍然众说纷纭。既有从犯罪学视角分析的,也有从刑法学视角分析的,还有从体育刑法学视角分析的。从刑法学视角分析的有主体说、范围说与关联说3种。持主体说的学者认为,凡是竞技体育的参与者所为的犯罪就是竞技体育犯罪。如钱枝[5]6-7提出:竞技体育犯罪是指在竞技体育过程中,竞技运动的参与者或相关人员实施的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和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罗嘉司[2]11-14提出:竞技体育犯罪是指在竞技体育过程中,竞技运动参与者实施的刑事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和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越轨行为。持范围说的学者坚持竞技体育领域的犯罪就是竞技体育犯罪。如夏婧、李丹[6]提出:竞技体育犯罪是指在竞技体育的运动训练或竞赛过程中发生的,严重侵害了公共利益及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扰乱了体育正常的竞赛秩序,以及其它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均称为竞技体育犯罪。持关联说的学者认为,凡是与竞技体育运动相关联的犯罪行为就是竞技体育犯罪。如巴艳芳等提出:体育犯罪是发生在体育活动的过程中,与体育从业者、体育活动或体育环境有关的所有犯罪现象的总和[7]。
尽管上述各种定义各有所长,但都过于概括,没有凸显出竞技体育犯罪的特点。由于竞技体育犯罪带有故意性、相关性、集中性等特征,并且正在逐渐形成专门的犯罪类型,因此,笔者认为,要准确、全面地界定竞技体育犯罪的概念,不仅需要与体育刑法学这一门新兴的刑法分支学科联系起来,还需要与刑法所规定的普通犯罪的概念有所区别。具体而言,要从犯罪学的视角厘清如下前置问题:(1)竞技体育犯罪所侵犯的法益究竟是什么?(2)如果能够成为一个新的犯罪类型,竞技体育犯罪的特点究竟是什么?(3)与普通犯罪的主体相比,竞技体育犯罪的主体有什么不同?(4)与研究其他犯罪类型相比,竞技体育犯罪的研究方法主要有哪些?只有将这些前提性、基础性的问题基本弄清楚后,才能够给出一个较为准确、完整的“竞技体育犯罪”的概念,进而展开对竞技体育犯罪的全面研究。
2“假球、黑哨”现象与贿赂问题
经过近10年的探索,围绕踢假球、吹黑哨与贿赂问题的研究,无疑是竞技体育犯罪研究领域中最为广泛、深刻和富有成效的。
对于黑哨现象、贿赂犯罪的研究,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了从行为定性到犯罪构成再到犯罪预防的理论体系。其中既有从中外比较研究视角探寻中国对竞技体育贿赂问题的法律规制的特点、不足;也有从社会学和犯罪学的视角探究竞技体育贿赂问题的成因,并把假球、黑哨现象与商业贿赂连结起来;还有从社会控制与心理学的角度聚焦如何预防和控制竞技运动中的贿赂问题[8-12]。
无可置疑,对足球场上贿赂犯罪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刑法修正案(六)》的出台与实施。在该《修正案》中,“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的主体得到扩大,囊括了裁判员、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等。然而,竞技体育中的“黑哨假球”行为只是体育贿赂犯罪的表征,与刑法规定的贿赂犯罪的表征并不相同,其判定通常需要公正且专业的人员。因此,有学者主张借鉴巴西、意大利等国的治理经验,建立体育仲裁制度。(巴西在1946年就建立了与足协和司法部门没有任何关系的足球界的体育法庭,以解决足球比赛中出现的犯罪问题。意大利足协则安排两名官员专门负责确定每场比赛的执法裁判。如果裁判有违反规定的行为,这两名官员有权暂停裁判的执法工作。如果出现裁判吹“黑哨”,根据范围和影响的不同,可以由地方级检察部门、部级检察部门和上诉意大利足协处理。)至于体育仲裁制度建立的法律依据、制度设计、运行监管以及如何与法院体制相衔接等问题,则有待进一步研究。
竞技体育中犯罪现象日渐增多的重要原因是打击不力;打击不力的原因又在于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存在漏洞,而且《体育法》与《刑法》之间缺少有效的衔接。《体育法》第51条第2款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有贿赂、诈骗、组织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的规定看起来义正词严,但实质上却是过于笼统,对体育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很不明确;并且构成犯罪的贿赂、诈骗、组织行为,只是构成假球黑哨等的犯罪手段,而不是其本身。何况在竞技体育中是否构成假球就不容易判定,要加以刑事追诉,其举证的难度更大。因此,要想彻底打击竞技体育领域中的黑哨、假球等严重越轨甚至犯罪行为,必须寻求更加完善的法律手段。应当从立法上完善《体育法》,明确竞技体育中相关人员的责任,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黑哨、假球行为纳入《体育法》的监控范围,并与《刑法》有效地衔接起来,严密刑事法网,降低打击难度。
其次,近年来讨论很多的设立体育仲裁制度的问题,也涉及《体育法》与《刑法》的衔接问题。在体育仲裁中,裁决应当依据什么法律作出?这就需要明确区分《体育法》与《刑法》各自的适用范围和使用条件,既不能混为一谈,也不能相互脱节。从职务角度出发,假球与黑哨行为的实质就是运动员与裁判员的渎职行为。那么,这样的渎职与刑法规定的渎职有什么联系和区别?《体育法》中规定的竞技体育相关人员的责任与《刑法》中规定的责任的界限在哪里?这同样是这两部法律在衔接中应当处理好的问题。
3
凡是有巨大利益的地方,追逐利益的犯罪行为都会增多。问题不仅与竞技体育的非法有关,还涉及到上述的黑哨、假球与贿赂问题。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的方式与手段更为隐秘,涉及的受众范围也更为广泛。目前,学界结合中国的情况探讨了问题的历史渊源和发展规律;也将行为与罪相挂钩,界定了行为的性质、运作的方式与构成罪的条件。
体育是中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经济来源。学界普遍认为,与“地下”行为的区别是明显的。体育的发行是依法进行的,公开、公正、公平的,且带有福利性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地下”行为则是少数人为谋求非法利益,采取非常手段招引、诱骗他人参与的行为。罪在《刑法》中的条件是明确的、特定的。要依据《刑法》打击行为,应当在区分合法体育与非法体育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体育与的区别;再根据的具体情形认定其是否符合《刑法》第303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聚众、开设或者以为业”的罪状。
4滥用兴奋剂
兴奋剂(指国际体育组织规定的禁用药物和方法)的使用已经对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形成了严峻挑战,并正在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目前在研究滥用兴奋剂方面的最大难题是如何入罪?即将其定罪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运动员、教练员等借助兴奋剂以谋求更好的比赛成绩,不仅对运动员的身体造成了伤害,也有违体育道德与医学伦理,甚至触犯了法律。目前,国际社会对于使用兴奋剂的行为持严厉打击的态度。不仅有国际层面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品和公约》,不少国家还制定了专门的反兴奋剂法律。如英国的《滥用非法药物法令》、澳大利亚的《反兴奋剂总署法令》、瑞典的《禁止使用某些兴奋剂法令》、法国的《保护运动员健康与反兴奋剂法》、意大利的《反兴奋剂法》(而且该法还首次将使用兴奋剂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与此同时,国内外学者也从比较法的视角对各国的反兴奋剂立法进行了详尽的研究。
我国的反兴奋剂法律体系以《体育法》为基本依据,以体育主管部门制定颁布的30多项法规为主要内容。这些规范性文件可以分为综合性文件、赛场兴奋剂检查、处罚文件、纪检监察文件等。但这些规定的共同缺陷是只停留在行政管理层面,其处罚也仅限于行政手段。如《体育法》第50条规定:“在体育运动中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的,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惩处力度显然远远不够。
《刑法》第325条和355条虽然规定了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和非法提供品、罪,但都限定在或是品,而且第355条的犯罪主体是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品、的人员。如此一来,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行为,教练员、队医、体育官员等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行为等,便进入了刑事法律的“真空地带”,无法得到有效惩处。
由于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缺少对组织、引诱、唆使、提供、携带、持有、购买、销售、研制兴奋剂行为加以打击的具体法律法规,对使用和参与使用兴奋剂的组织和成员的处罚力度与国际体育组织的规定和法规也不相一致,滥用兴奋剂的现象在刑法真空地带迅速蔓延。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当务之急就是要将这些严重违背体育道德和医学伦理、严重损害运动员身体健康、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竞技体育越轨行为”纳入到刑事法律的制裁之中。具体来说,我国的反兴奋剂法律体系中必须强化和细化刑事法律的制约力度:一是要制定专门的《反兴奋剂法》,既可以细化和补充《体育法》中的笼统规定,又可以与《刑法》衔接。二要完善刑事法律,在《刑法》中补充规定违规大量使用兴奋剂等违禁药品、蓄意组织或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等行为的刑事责任。
5赛场暴力
目前关于赛场暴力的研究重点在于如何对赛场暴力行为进行分类和定性?竞技体育毕竟是对抗性的运动,其中往往涉及到暴力问题。既有观众的暴力行为,也有运动员的暴力行为。对于赛场观众的暴力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了严重扰乱公共秩序、侵犯公私财产、侵犯他人身体健康等方面的犯罪,如《刑法》第292条规定的聚众斗殴罪、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等。对于运动员的暴力行为,则因发生时间和场合的不同,而有所区分。起初,学界把竞技体育过程中运动员之间的一般性对抗行为认定为正当的业务行为而给予免责。而且,业内也倾向于仅用行业规则来惩罚运动员故意使用暴力的行为。如阎旭峰认为:足协更多行使行政管理手段,解决竞技体育中的违法行为[5]13。但随着竞技体育中暴力事件的大量发生,如果继续宽泛地使用正当业务行为的理论,将为在竞技体育中滥用暴力提供“合法”的理由。这显然是非常荒谬的。因此,有必要在正当行为与暴力伤害行为之间做出明确的区分。根据这一思路,学界已经开始对赛场暴力进行场外与场内,赛前、赛后与比赛过程中的区分。对赛场外的暴力行为和赛场内赛前赛后的暴力行为,一般视为滥用暴力、故意伤人的行为。但对运动员在比赛中违规使用的伤及对手的暴力行为,目前尚缺乏深入细致的研究。笔者试提出如下建议:
1)对观众赛场暴力,应建立犯罪控制与预防机制。足球、篮球赛场频频爆发观众赛场内外斗殴事件,其原因在于疯狂的球迷以此宣泄对裁判员、运动员、教练员及对方球迷的不满。有研究者认为,职业足球比赛时观众暴力行为的直接诱因从大到小分别为:裁判判罚不公、对比赛结果不满、对方球迷挑衅、对球员表现不满[13]。从大量实际案例总结,观众赛场暴力事件的发生通常具有集体性、组织性等特征。因此,从犯罪控制的角度出发,结合《刑法》与《体育法》,借鉴英国、意大利等国的比赛管理制度,如何对观众赛场暴力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是竞技体育犯罪控制的重要方面,也是我国学界需要努力的方面。
2)对运动员的赛场暴力,应协调行业法规与刑事法律。运动员在比赛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伤及对手或相关人员的行为,虽然暂时有可能因为披着正当业务行为的外衣而得以免除刑事处罚,但这种行为必然是违反行业规范的,应当受到行业规范的相应处罚。目前由于行业规范的处罚类型和程度是有限的,一般仅限于“资格刑”(取消比赛资格、收回奖励等)与“经济刑”(赔偿损失、罚款等),无法上升到刑事处罚的程度,因此远不足以震慑这种行为。由于运动员的赛场暴力行为使对手的生命和健康受到严重侵犯,这就明显超出了行政法层面的体育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规制范围,需要借助于刑事法律的帮助。因此,今后的研究方向应当着重在如何区分和认定运动员的意外失手、过失伤人、间接故意伤人和直接故意伤人,如何将对这些行为的惩处分别纳入到行业规范、体育法和刑法中,如何协调行业法规与刑事法律,做到既不纵容犯罪行为,也不扩大打击面。
6竞技体育中可能涉及犯罪的其他行为
除了黑哨与贿赂、、赛场暴力、滥用兴奋剂等典型的竞技体育“越轨”行为外,竞技体育领域还涉及到诸如违规取得竞赛资格、体育经纪行为越轨等问题。只是这些问题是否应该由刑事法律来调整,或者说对竞技体育中的越轨行为进行刑事法律调整的起点在哪里?学界目前没有达成共识,需要进一步研究。
中国体育经纪制度是随着竞技体育的市场竞争体制的建立而逐渐发展起来的。然而中国体育远远没有达到产业化的程度,许多体育经纪人依然充满着官方或是半官方的色彩。从实际案例看,体育经纪行为可能涉及到的刑事犯罪主要有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非法提供品和罪。但目前对体育经纪行为的越轨、违法和犯罪的界限尚不明确,对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更是讨论甚少。
违规取得竞赛资格的问题也与体育经纪行为有着密切联系。现实中时有发生的运动员隐瞒真实信息骗取竞赛资格、经纪人隐瞒运动员的年龄或其他身份信息骗取竞赛资格等行为,一直仅被当做违规行为,由竞技体育管理机构施以取消比赛成绩的处罚。但是,由于隐瞒或伪造真实信息的行为可能导致很严重的后果,那么,这种可能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欺骗行为与《刑法》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为特征的诈骗犯罪有何不同?通过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骗取比赛资格的行为的实质是什么?骗取比赛资格的行为是否应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这些问题都有待逐步得到解决。
总之,尽管经过10多年的不懈努力,学术界在竞技体育犯罪的研究方面已经取得了不少成果,但由于起步较迟、研究力量不足,很多重要问题还没有得到实质性、突破性的进展。竞技体育犯罪仍然是一个方兴未艾的新课题、新领域,值得广大体育学、刑法学和犯罪学的有识之士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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