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运输(6篇)
危险货物运输篇1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障运输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含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规范,按交通部标准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执行;危险货物品名分类以交通部颁发的《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为准。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及有关技术规范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运输基本条件
第五条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拥有能保证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应设施设备。
第六条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具有十辆以上专用车辆的经营规模,五年以上从事运输经营的管理经验,配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并已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车辆设备保养维修和安全质量教育等规章制度。
第七条直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维修作业和业务管理的人员,必须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知识,经当地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发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械及工属具,必须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条件,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验合格。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非营业性运输单位需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须事前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本规定运输基本条件的报地(市)级运政管理机关批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
从事一次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须报经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临时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
第十条凡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及已取得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资格需增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项目的单位,均须按规定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核,符合本规定基本条件的,发给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营运证》,方可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第四章运输管理
第十一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在办理托运时必须做到:
1.必须向已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格的运输单位办理托运;
2.必须在托运单上填写危险货物品名、规格、件重、件数、包装方法、起运日期、收发货人详细地址及运输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3.货物性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危险货物,必须分别托运;
4.对有特殊要求或凭证运输的危险货物,必须附有相关单证,并在托运单备注栏内注明;
5.托运未列入《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危险货物新品种,必须提交《危险货物鉴定表》。
凡未按以上规定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托运,由此发生运输事故,由托运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危险货物承运人在受理托运和承运时必须做到:
1.根据托运人填写的托运单和提供的有关资料,予以查对核实,必要时应组织承托双方到货物现场和运输线路进行实地勘察,其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2.承运爆炸品、剧、放射性物品及需控温的有机过氧化物、使用受压容器罐(槽)运输烈性危险品,以及危险货物月运量超过100吨,均应于起运前10天,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报送危险货物运输计划,包括货物品名、数量、运输线路、运输日期等;
3.在装运危险货物时,要按《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包装要求,进行严格检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得装运。危险货物性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货物严禁混装;
4.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严禁搭乘无关人员,运行中司乘人员严禁吸烟,停车时不准靠近明火和高温场所;
5.运输结束后,必须清扫车辆,消除污染,其费用由货主负担。
凡未按以上规定受理托运和承运,由此发生运输事故,由承运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凡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按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悬挂规定的标志和标志灯。
第十四条全挂汽车列车、拖拉机、三轮机动车、非机动车(含畜力车)和摩托车不准装运爆炸品、一级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拖拉机还不准装运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一级易燃物品;自卸车辆不准装运除二级固体危险货物(指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之外的危险货物。未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检验合格的常压容器,不得装运危险货物。
第十五条营业性危险货物运输必须使用交通部统一规定的运输单证和票据,并加盖《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第十六条凡运输危险货物的单位,必须按月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报送危险货物运输统计报表。
第十七条专门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逐步设置危险货物专用停车场及专用仓库,向专业化、专用化方向发展。
第五章维修管理
第十八条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改装的单位,必须配备防爆、去污清洗等设备,划定专用修理车库,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在技术合格证上加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专用章》,方能从事维修、改装作业。
第十九条动用明火维修装运过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罐(槽)车,要执行“动火”审批制度,作业前必须对车辆进行测爆和安全处理。
第六章事故处理
第二十条在运输危险货物的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等事故,驾乘人员必须根据承运危险货物的性质,按规定要求,采取相应的救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应及时向当地道路运政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共同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二十一条发生重大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时,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应及时赶赴现场,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抢救,并做好现场记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凡发生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应在三天内将事故情况报告上级机关,并在三十天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告上级交通主管部门,通知车籍所在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应依照本规定,加强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监督检查。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接受道路运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应按本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的运输条件、安全管理、专用防护设备、运输单证、运输质量和技术业务规范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消除。
第二十五条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在检查中发现违章行为,应做好现场记录,经被检查人签认,作为处理违章的依据,按照交通部《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
危险货物运输篇2
关键词:铁路危险货物安全
中图分类号:U2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2)007-060-02
1引言
在铁路运输中,把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装卸、储存和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称为危险货物。铁路危险货物按其主要危险性和运输要求划分为9类、24项。随着我国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危险货物的新品种不断出现,危险货物的品种和数量不断增多,根据新的《铁路危险货物品名标》,收录的危险货物品名已达10086个,2012年的运量达到近3亿吨,预计到2022年,铁路危险货物运量将达到近6亿吨,日装车数将达到35000多车。这些货物本身就具有很强的危害性,如果运输保管不当,将会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的影响,因此,分析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措施也就显得十分重要。
2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问题
众所周知,危险货物运输在运输比普通货物运输要更加复杂,在包装、运输设备及设施、安全管理、运输组织等各方面均有较高的要求,但目前铁路在实际运输危险货物时的操作于这些方面规定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
2.1包装
危险货物的包装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包装的材质和容器质量不过关,一些托运人贪图便宜,使用劣质的包装材质和包装容器。例如,华东xx站装运到西南xx站的1车二甲基二氯硅烷,1993年7月3日,编挂该车的货物列车运行至中途xx两站间时,发现该车冒烟,停车处理后继运到站,经查,由于托运人使用破旧钢桶作运输包装,造成二甲基二氯硅烷遇空气中水分发生分解,放出有毒的腐蚀性烟气。此外,全国铁路危险货物检测点过少,相关从业人员把关不严等也是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存在的问题。
2.2运输设备及设施
(1)仓库
危险货物仓库是办理站的重要设备,担负危险货物的临时保管、储存功能。应满足防雨、防潮、防热、防火、防爆等基本要求。从事故发生来看,危险货物仓库管理混乱已成为了引起事故的主要诱因。例如,华南xx站承运发往xx站1整车高锰酸钾。1990年8月1日,高锰酸钾到达xx站,该批货物卸后存放在危险品2号仓库,3日上午10时30分,收货单位的装卸工人直接由2号仓库将高锰酸钾装车,作业到12时05分时,仓库内起火,烧毁部分高锰酸钾和其它物品,经查,车站堆放危险货物的仓库、雨棚等场所未做到清洁、干燥、通风良好;违规允许收货单位未经考核合格无上岗证的装卸工直接进入车站危险品仓库进行装卸作业,未能做到轻拿轻放,将高锰酸钾洒落在地,又未及时清扫干净,致使撒漏的高锰酸钾受到撞击、摩擦并与地上其它有机残留物相遇,致爆炸燃烧。此外,有的车站仓库在照明设备中采用普通灯泡,铁制手推车而没有进行包铜或包镍处理,这些都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2)危险货物罐车
铁路罐车是铁路火车的重要组成部分,约占我国货车总数的15%,用来运输各种液体、液化气体、和粉状货物。现在罐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罐车维护管理不善。例如,东北xx站发往该铁路局管内xx站的4车汽油,使用企业自备罐车装运,1990年10月7日8时,编挂有该4辆罐车的列车在行至xx站时起火,后经查原因是罐车的罐盖缺少螺母、螺栓,造成罐盖关闭不严。由于列车运行中加速和制动,导致汽油外溢,遇到列车制动产生的火花,将其引火点燃。
2.3安全管理
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就是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强调托运人和承运人的责任于义务,确保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托运人匿报货物品名,例如,2003年6月12日,华东xx站受理一批到中原xx站的硅铁渣,使用3个集装箱装运,托运人填写品名时均为硅铁渣,但实际2箱为硅铁渣,1箱为硅钡渣,由于硅钡渣中金属钡含量极高,并属于易燃易爆物质,在运行途中与空气中的水分发生反应,发生爆炸。此外,托运人违章改变介质运输,并使用未经改造的罐车运输;承运人疏忽大意,检查不严等也是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2.4运输组织
危险货物运输组织主要包括危险货物的配放和危险货物装卸车作业。危险货物配放应严格按照危险货物配放表。装卸车作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相关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疏忽大意导致车辆使用不当。例如,华东xx站发往西南xx站的品名为乙二胺的货物1车,2000年2月,运行途中,发现该车渗漏、冒烟,经查是由于装车前,装车单位没有对车厢的完整和清洁状况进行检查。还有在作业中对相关作业工具的使用不当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
3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问题的解决措施
3.1落实包装检查,严控自身行为
(1)承运车站要深入有关企业,宣传危险货物运输的潜在危险性,规范危险品运输包装,严禁使用不合格的运输包装。(2)承运人受理危险品时,必须认真检查其包装方式、包装材质、规格尺寸,是否符合《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危规》)规定的运输包装要求,否则,不予承运。(3)装运危险货物的包装必须按照《危规》包装表的规定执行。如果改变包装,必须按程序进行试验,上报审批。(4)危险货物承运站在严格检查运输包装是否符合规定的基础上,同时规范使用车辆,在货物堆码等装卸作业中达到作业标准化。(5)职工应树立法制观念,认真学习落实国务院《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严格审查托运人资质,凡包装不符合规定的,一律停止承运其产品。
3.2完善运输存贮设备
(1)危险品仓库必须清洁干净,通风良好,配备充足有效的消防设施。(2)严禁非车站工作人员进入危险货物仓库内作业,特殊情况下也必须是熟悉危险货物性质的人员方可进入库内,并按规定做好防护。(3)危险货物装卸作业使用的照明设备及装卸机具必须具有防爆性能,并能防止由于装卸作业时的摩擦、碰撞产生火花,作业时必须轻拿轻放,货物堆码要整齐稳固,防止倒塌。(4)要严格审查专用线企业的危险货物托运资质,并加强危险品自备罐车的设备及附件的检查力度,车站对危险货物罐车作业签认单要逐项与现车核实,否则不予签认。
3.3加强从业人员培训,规范作业行为
(1)加强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学习禁止流于形式,培训时明确培训内容,细化考核标准,确保培训质量。(2)从事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所有人员都必须经过具备一定资质的相关部门的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无证者不能上岗。(3)认真审核托运人填报的货物品名、包装和标志等,防止匿报、谎报。对托运的不明物质或性质可疑的货物,要求托运人据实提报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说明书,(4)装卸作业人员要严格按照《铁路装卸作业安全管理规则》的规定,确保货物和人身安全。(5)认真落实《危规》、《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的各项有关规定,承运人应给托运人配备质量良好、卫生清洁的车辆,以确保货物运输安全。
4小结
铁路危险运输是一项技术难度高,业务性质复杂,安全责任重大,关系国民经济发展、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局的铁路货运工作。几十年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工作,有成就,也有深刻的事故教训。我们要严格按照相关的规章制度,切实抓好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保障工作,提高认识,以人为本,加强培训,时刻反省自身不足之处并加以改进,把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提高到一个崭新的层次,为国家的现代化建设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中国铁道企业管理协会运输委员会.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案例[M].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2009.
危险货物运输篇3
押运员的整体素质有待提高,部分押运员对所押动的危险货物的性质不了解,在押动途中存在着脱岗的情况,对货物的监护不力,当押运途中发现隐患时,不能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及时的处理。
2建议采取的措施
2.1加大监督检查及互控力度
(1)严把验货关。对需要进行运输的货物,需要对其品名进行严格的核对,然后拍照存查,同时需要逐一的开箱进行检查和拍照,从而保证品名与货物相符(2)严把货物来源关。运输企业对于所运输的货物,需要对其货物品名、包装方法、货物的流向等相关信息进行掌握,对于需要托运的货物要对货物的来源进行摸底,从而做到心中有数。(3)严把货物品名关。对于需要运输的货物,需要在运单和货标上对其品名进行准确、完整的填写,需要注明含量的还要标明含量。(4)建立健全互控制度。各岗位之间要建立完善的互控制度,这样无论在装卸、制票、外勤、受理岗位发现货物品名不符或是可疑货物时,都能及时的发现并进行检查确认。(5)规范协议签订。集装箱门到门运输及在办理货物运输的运输公司必须与签订安全协议,协议应重点明确防止危险货物匿报品名和普通货物夹带危险货物的措施、责任划分和惩处办法。对于匿报品名和夹带危险货物的托运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6)加大设备投入,逐步实现人控向机控的转变。一是在主要的集装箱办理站安装大型集装箱安全检测仪,提高对集装箱内部装载情况的监控能力。二是在货运营业站积极推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监控系统,利用信息技术从受理、承运、装车、运输、交付等环节实现微机控制。三是为外勤等主要岗位配备便携式危险货物探测仪,提高防范能力。
2.2落实规章制度和作业标准
(1)强化职工安全意识,提高防范和查堵能力。培训机构要通过脱产学习、定期培训等形式,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技能。积极开展安全意识教育,使职工将安全贯穿于实际工作的各个环节。(2)落实规章制度,完善作业标准。一是完善岗位责任制和作业标准。二是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岗位必须配备相应的规章,并定期组织对规,保证规章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三是各级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一线,督促、指导职工落实作业标准,纠正违章违纪行为,使职工养成自觉遵守规章制度和作业标准的良好习惯。(3)认真核对办理范围。在受理危险货物时要认真核对发站、到站的办理范围,坚决杜绝超范围办理危险货物运输。
2.3加强对装载危险货物罐车的安全管理
(1)加强对罐车质量的检查。道路车辆检修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对罐车罐体焊接、探伤及安全阀、密封圈等附件的检修。自备罐车的管理应坚持经常性检查和台账式管理,液化气罐车应积极推行安全附件改造。装车前托运人应确认罐车质量是否良好,对罐体有漏裂及阀、盖、垫、仪表等附件配件不齐全或功能不良的罐车禁止使用。充装单位要建立健全充装及安全管理制度,充装前必须由专人进行规定的试验,不具备充装条件的罐车严禁充装。发站在办理交接检查时,要认真检查罐体及阀、盖、螺帽的拧固情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不予放行。(2)严格执行充装标准,防止危险货物罐车超装、欠装。液化气罐车充装单位在充装前、后必须对车辆进行检衡,并按规定填制充装记录。在受理承运液化气罐车运输时,要认真审核充装记录,不符合规定者不得承运。常压罐车装车单位,要在装车台位上分别安装流量计,办理托运手续时,应要求其出具电子计量单,并认真审核充装量是否符合充装标准,不符合充装标准的车辆不得承运。(3)严格按规定选用车辆。道路产权罐车限装原油、汽油、煤油、柴油、石油及非危险货物的重油、油。自备罐车装运危险货物,应符合相应的规定,同时还要具有技术合格证,否则将依法取消其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
2.4强化对押运员的管理
(1)加强对押运员的素质教育和日常管理。需要对押动员进行定期的培训,使其具有较强的安全意识和专业水平,这样才能及时有效的对运输途中发生的隐患进行处置。企业应定其对押运员坚守岗位情况进行检查,同时把此项做为年度考核的标准。(2)发站应对押运人实行点名登车制度。对需要押运的货物,需要在出发时对押动人的证件及着装、备品等进行检查,一切完全任何标准后方可登车进行押动,核实押动人的身份,应该押动人登车记录簿。(3)加强途中检查。对于危险何物在押运途中,需要进行区段检查确认工作,货检人员需要对其押运人员的证件、着装等情况进行中途检查,发生脱岗及无证者,则需要严格对押运人员进行处理,同时还要对其负责的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罚。
3结束语
危险货物运输篇4
近年来,随着我国化学工业的迅速发展以及能源化工基地的建立,危险货物的运输量不断增大,运输种类日趋复杂,如何预防和阻止重、特大危险货物事故的发生,积极实施有效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损失已成为当务之急。因此,探索和研究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应急机制,已成为应对危险货物突发事故,防止或最大限度地降低由突发事件带来的经济损失的有效途径。
从总体上讲,我国目前尚缺乏对上述各种应急救援力量进行有效整合的完善的系统体系和应急管理机制。因而,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应急管理,建立和健全我国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立科学的应急管理机制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一、我国危险货物运输应急管理现状
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一些关于道路和安全方面的法令、法规和条例,对我国危险货物运输应急管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2002年3月15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由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并正式实施,其中第50条中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03年2月19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在国务院第68次会议上通过,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交通法》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交通法实施条例》在国务院第49次会议上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2004年6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5部委发出《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罐车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2004年10月28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2004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11部委印发了《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2005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印发了《关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培训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的通知》;2005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布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以及《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对危险货物运输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和要求。
二、我国危险货物运输应急管理面临的问题
1.危险货物运输应急管理机制尚不成熟。我国处在各种应急机制建立的初级阶段。从微观上看,缺乏一套比较系统的危险货物运输应急管理机制。现有的危险货物运输应急救援措施,粗放、不规范,应急能力差。从宏观运行体制上看,同样未建立起危险货物运输应急管理的宏观机制。
2.缺乏系统的应急救援反应机制。目前大多数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公司应急救援体系不健全,缺乏严格、科学的运输应急管理机制、安全监督机制和及时有效的强制执行手段。应急救援预案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差,不能显示和发挥危险货物运输应急反应机制在危险事故应用中的重要作用。同时,缺乏训练有素、装备精良的事故应急救援队伍。
3.应急救援法律制度有待完善。目前,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立法体系不健全,法律制度不完善。具体表现为:新建立的紧急状态法、紧急动员法和应急救援管理条例等与应急救援有关的法律,侧重于一个国家面临重大的灾难和威胁时或一个城市面对重大自然灾害等情况,对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故所引起的紧急状态针对性差。因此,需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与危险货物突发事件有关的法律制度。
4.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应急能力弱。在我国,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文化水平相对较低,应急能力较差,缺乏必要的技术教育和救援能力培训。即使是长期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现场人员,也不可能对所有承运货物的危险性逐一进行准确判别,加之,没有经过救援演练训练,造成对事故救援机会的延误,甚至丧失。
5.安全运输缺乏技术经济投入。运用现代高科技手段提高危险货物运输信息化程度是加强运输应急管理的重要措施之一。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装GPS全球定位系统,实行危险货物运输车载定位,实现智能化运输,无论在安全监控上还是应急管理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一部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配备GPS等必要的现代化设备。除此之外,其他的物资、通讯和技术保障也难以满足应急救援的需求。
三、危险货物运输应急管理有效运行措施
1.理顺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体制。当前我国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运行体制非常需要建立一种危险货物运输应急管理的宏观运行体制。为此,从我国危险货运物运输管理现状出发,通过对“立法决策、运输实施、执法监管”职能的研究,建立了我国危险货物运输应急管理的“三位一体”宏观运行体制模型,从而依靠体制、机制的保障,实现“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应急机制”的有效运行。如图1所示:
(1)决策系统:决策是管理工作的本质、是管理的核心。是指组织或个人为了实现某种目标而对未来一定时期内有关活动的方向、内容及方式的选择或调整过程,即管理者识别并解决问题以及利用机会的过程。危险货物运输应急管理机制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均属于政府决策立法系统范畴。同时,应急机制的有效运行,也有赖于法律制度的保障。
(2)执行系统:在管理学中,方案的实施过程就是执行。“危险货物运输应急管理机制”有效执行,离不开政府的管理。在宏观决策的基础上,实行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是促进“危险货物运输应急管理机制”高效实施的重要举措。
(3)监督系统:监督管理是管理工作是否到位的有力保障,同时也是评估方案及反馈信息于决策系统的重要管理过程。我国目前的宏观监管职能工作仍处于薄弱、甚至是空白状态,既未成立专门的专业执法监管组织部门,也未设立重要的中介机构,执法监管体系的不健全及执法监管不力,是当前“危险货物运输应急管理机制”运行的最薄弱环节。完善监督体制,实行行政效能监督,是优化危险货物运输应急管理“三位一体”宏观运行体制职能的重要保障。
2.配置必要的保障资源。“危险货物运输应急管理措施”的实施,在宏观机制的监督保障下,微观上离不开人力资源、财政支持和技术物资三大保障。
(1)人力资源。我们这里的人力资源保障,不仅是指危险货物运输执业人员能力的培养与提高,更重要的是应急管理、指挥人才的配备、选拔及应急技能提高。应急技能提高依靠平日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培训,特别要重视危险货物专业及救援知识学习。
(2)财政支持。经济是“危险货物运输应急管理机制”运行的物质基础。资金问题的解决,意味着危险货物救援的设施、设备和应急物资的保障。目前,运输行业危险货物突发事故频发的局面,不仅与我国政府建立和谐社会的宗旨极不相符,而且,经济损失逐年上升。解决这一问题的途经,除了社会各利益团体和协会等多方面的力量支持以外,更重要的是由政府确立财政支持政策。如,建立危险货物应急救援经费保障长效机制,或由中央财政、地方各级财政设立危险货物事故专项资金等。
(3)技术支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技术物资储备对“危险货物运输应急管理机制”实施的保障作用更是无处不在。从广义上说,应急机制中涉及的应急能力应该称为应急技术,应急救援管理、指挥和协调运作更是技术。从狭义上讲,危险货物知识、环保知识和医疗知识都是专业技术。所以,更要注意技术的储备和提高。
3.建立与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近年来,我国在加强危险货物运输法制化过程中,颁布了不少有关危险货物应急救援的强制性技术标准,从而构成了我国危险货物运输的坚实保障。此外,还颁布了一系列与危险货物运输相关的法规、标准来约束和控制运输全过程,并在运输突发事故发生时,起到救援技术指导作用。与应急有关的法规体系可分为4个层次:
(1)由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如紧急状态法和紧急动员法等。
(2)由政府颁布的规章,如应急救援管理条例等。
(3)包括预案在内的以政府令形式颁布的政府法令、规定等。
(4)与应急救援活动直接有关的标准或管理办法。
除了上述与应急有关和危险货物运输有关的法规体系外,还应确立重大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制度,使救援工作进一步实现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这些制度应包含:应急预案编制、审核和备案制度,报告与信息制度,应急救援的分级响应制度,应急救援演习制度,应急救援的资金补偿制度和应急救援的奖惩制度等。
危险货物运输篇5
关键词: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风险控制
改革开放至今,我国经济发展迅速,能源业、化工业等一些与危险化学品有关的行业也快速发展,危险化学品的用量也有了很大的增加。同时运输量的也不断增加,公路环境也越来越复杂,危险品运输事故也随之增加。危险化学品具有有易燃易爆、毒性、腐蚀性等特点,具有不稳定的特殊理化性质,因此其事故远不同于一般的运输事故,其具有风险更大,危害后果更严重的特点,由危险货物引发的爆炸、火灾、中毒、泄露等事故,发生后很容易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高额财产损失、水源及土壤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公路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关问题是当今企业及社会普遍关注亟待解决的难题。今年11月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下发,其中对于具体的运输环节也做了强调和相关的工作布置。为了更加有效的对公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可能的风险加以控制,以确保运输安全,本文分别从人员、机器、环境及管理四个方面对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进行了探讨。
1作业人员风险控制
为了避免由于人的误操作导致事故发生,必须强化驾驶人员安全意识,要把安全放到第一位,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驾驶车辆,让其时刻铭记自己的责任,对社会的责任,勇于承担起个人小家庭及企业大家庭的责任。1.1加强技术培训,提高驾驶技能驾驶员是油品运输工作的具体执行者,其操作水平的高低和应急反应处置能力决定事故发生的概率,企业必须从加强驾驶员驾驶技能和紧急情况下应急处置方法的培训,提高专业技能,降低行车风险。1.2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企业相关领导层应加强本行业从业人员交通法规学习和培训,强化相关知识、应急预案、以往事故特点等的学习,有效改善司机和押运人员安全防范意识,自觉践行“安全比天大”的信念行车。1.3增设相关考试,提高从业门槛政府主管部门增设该行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培训和考试,提高从业门滥,经培训考试分数达到及格分数线才可以从事该高危险行业的相关工作,从根本上提高相关作业人员的全员素质。1.4合理调节情绪,保持心情愉悦加强员工情绪疏导工作,保证良好工作心态,积极的情绪往往在处理问题的时候更加有效,最终的结果也更加令人满意。1.5严格把控驾驶作业时长,防止疲劳导致事故驾驶员应当在凌晨2时至6时将车停靠在服务区进行休息,避免夜间行车;中午应适当休息1小时,避免产生困倦;单人一次性开车作业时间应控制在4个小时以内,长途运输应配备2名驾驶员轮换驾驶。
2车辆及设备的风险控制
符合标准的运输车辆、装卸设施装备等都是保证安全作业的必备条件,也是重要因素。随着时间增长,运输车辆、设备等都会出现老化现象,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必须对其进行有效控制,避免事故发生。作业车辆及设施上与安全紧密相关的装置、附件都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要求。按照《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防静电装置,排气管装隔热装置,灭火器等防护措施都必须按规定进行配备。驾驶员对自己驾驶车辆的状况相对最了解,因此对车辆的检查也更加重要。一方面驾驶员应对车辆做好日常检查,即出车之前自我检查,确保不带病出车,同时检查车辆的基本情况(例如:对罐口阀门的紧固程度、车胎胎压、接地带的情况进行查验);行驶途中检查,保证出现故障及时排除;车辆归队后检查,确保车辆健康,不留安全隐患。另一方面应按照车辆设备技术要求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各个部件的正常工作;最后应该定期检测车辆等作业设备,使汽车等作业设备的相关技术要求始终保持在一级标准。
3气象因素及道路设施的风险控制
3.1气象风险
降低由于气象因素带来的风险,主要建立在对运输途中天气情况的掌握的基础上,在车辆出发前做好相应预案,根据最新气象预报,及时安排车辆调度,做好提前防范,确保运输安全。通过天气预报可以有效预知各地区天气情况,在出车之前,如果行驶区域天气状况不好,可取消相关的运输任务;如果运输车辆处在运输途中,遇到了突发天气状况,可选择相关的避险方式进行避险,例如降低行车速度、确保安全行车距离、安全地带停车等待、服务区避险休息等方法。3.2道路因素3.2.1运输道路选择,确保行车安全为了尽可能保证危险货物安全送达目的地,选择同行道路时应选择路况较好的道路进行通行,最好为高速公路,最差为四级公路。3.2.2运输线路勘察,制定风险防控方案新增运输路线时,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必须对道路情况进行实地勘察,重点是运输路线状况、地理环境等,还要考虑路段的交通标识情况、是否有禁行限制等因素。结合此路段之前发生的相关事故案例及实地勘察情况,对通行路段进行风险识别,制作有风险标记的地图和控制措施卡片,分发驾驶人员。
4管理因素的风险控制
危险货物运输篇6
关键词:集装箱危险货物申报瞒报单证
一、前言
现代海上运输中,集装箱的使用呈迅猛发展之势,其中装运危险货物的集装箱数量更是大幅攀升,在整个海上运输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由于集装箱的封闭形式,使我们不再能够直接弄清箱内装的是何种货物,货物是处于什么样的状况,这就给危险货物瞒报的发生制造了良机,并进而使承运的船舶及船员处于极大的危险之中。2002年11月,“韩进宾西法尼亚”轮在由新加坡开往苏伊士运河的途中,一个装有5.1类次氯酸钙(UNNO:1748)的集装箱爆炸起火,造成一名船员死亡,一名船员失踪,新建造的4400TEU的“韩进宾西法尼亚”轮也不得不被弃沉的特大事故。虽然有关该事故的具体情况被韩进公司封锁,但有一种说法广为流传,就是作为承运人的韩进公司接装了被托运人瞒报的危险货物,致使船方积载隔离不当而最终引发此次事故,这种说法所凸现出的危险货物瞒报问题,引起了一些船公司和港口当局的警惕,船公司一方面要求自己的员工对托运人提供的运输单证仔细审查,遇有疑问及时请示,一方面要求托运人提供尽可能详尽的单证资料,港口海事主管机关也加大了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开箱检查率。这在一定程度上遏止了此类问题的发生,但总体效果并不明显。本文将就这一问题展开论述,试图提供解决此类问题的一种思路。
二、我国对包装危险货物申报的管理现状和危险货物运输的一般规定
1.我国对包装危险货物申报的管理现状
我国对危险货物申报的管理,主要的依据是SALOS公约第七章、MAPPOL73/78公约附则Ⅲ、国际危规(IMDG)、《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及其他诸如《集装箱载运包装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定》、《船舶载运外贸危险货物申报规定》等规范性文件。SALOS公约要求:危险货物的托运人应(向承运人)提供运输单证(俗称下货纸),包括或附有署名的证明书或申报单,说明交付运输的货物业已妥善包装并加上了标记、标志或标牌,处于适运状态;负责将危险货物装入集装箱的人应提交一份署名的集装箱证明,证明组件内所装的货物已正确地装载和系固,并已满足所有适用的运输要求,这种证明也可以同托运人提供的运输单证合并在一起;以上所提运输单证和集装箱证明合并在一起是很容易实现的,因为危险货物的装箱一般情况下也是托运人完成的;对承运人的要求就是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具备一份特别的清单或舱单,标明船上所载危险货物及其位置,标明船上所有危险货物类别和位置的详细记载图可以代替该清单或舱单。MAPPOL73/78公约附则Ⅲ的要求基本上与SALOS公约一致,只不过针对的是海洋污染物。《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是我国针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制定的专门法规,它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时应如何向国家海事主管机关申报做了具体规定。它规定:船舶载运进口或过境危险货物应在预定抵港三天前(航程不足三天者在驶离出发港前)直接或通过向所抵港港务监督报告所载危险货物,对出口危险货物应在装货前三天直接或通过人到港务监督办理。
2.包装危险货物运输的一般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我国调整海上运输关系的主要法律。其第六十八条规定: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做出危险货物标志或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托运人未通知或通知有误的,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要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托运人对承运人因运输此类所受到的损害,应当负赔偿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承运人会要求托运人出具针对危险货物的专门shippingorder,即所谓的“运输单证”,内容主要包括货物正确的运输名称,类别,联合国编号,包装类、危险货物的件数及包装种类,紧急联系人及24小时联系电话、EMS等,并要求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满足有关危险货物的运输、保管和装卸方面的特殊要求,其包装外表应有清晰、永久性的标志,所承装的集装箱的外表按规定涂刷或粘贴有关危险货物的标志,同时,托运人还要提供任何适用的法律、规章,以及承运人所要求的文件和证明。
为了能够对危险货物托运人进行有效制约,承运人都会通过运输提单制定一些保护自己的条款,如“不知条款”、“货物检查权条款”、以及危险货物运输专门条款。
但是,在如此完备的法律、法规和海上运输行业规定下,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时,既不向承运人提供运输单证,也不向国家海事主管机关申报的现象仍频繁发生,而且呈逐渐增多的趋势。这极大损害了承运人的利益,也使国家海事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工作陷于被动,使海上运输的风险进一步增大。
三、瞒报行为的容易实现性
从现在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实际操作来看,如果托运人对承运人隐瞒所托运的货物是危险货物,是很容易实现的。第一,集装箱货物是在装箱完毕后交给承运人的,对箱内到底装了什么货物,承运人是不知道的,因为承运人接受的是集装箱,有关集装箱内所装货物的状况和货物详细情况,一概不知。第二,承运人对接货的要求并不是很严格,也没有一套对危险货物名称的鉴别系统,除非是接货人员很熟悉的货物名称,一眼就能看出是危险货物,在托运人不注明所托运的是危险货物,不提供运输单证的情况下,把危险货物作为普通货物接运是很有可能的。第三,有关部门对集装箱的开箱检查率太低,在一定程度上也纵容了托运人瞒报危险货物。第四,危险货物的生产、运输管理等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如果对某一环节负责的人员素质不高,或者根本不知道危险货物的运输管理规定,对发现的瞒报问题不闻不问,也降低了托运人被识破的危险。
综上所述,如果托运人有意瞒报危险货物,一般情况下,是很难被发现的。而实际上,通过瞒报运出去而又没有发生事故的、没有被发现的危险货物,也不在少数。
四、瞒报行为的责任分析
应该说,瞒报现象的发生,一般不是船方故意造成的,船方容易出现的问题,是由于疏忽而漏报危险货物。危险货物出现瞒报现象的根源在危险货物的托运人身上,由于他们的知识匮乏或别有用心,不但造成了自己对国家海事主管机关的危险货物适运申报的违法,也造成了船方对国家海事主管机关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的违法。至于船方,由于集装箱的启用,他们对箱内所装货物一无所知,如果箱内装的是石头,托运人说是铁他们也只能认为是铁,除非有非常明显的理由认为有必要开箱检查。
很明显,船方没有任何理由知道箱内装有危险货物而故意不申报,实际上他们是不知道。因此,危险货物瞒报现象的发生责任在危险货物的托运人。
五、瞒报行为的后果
危险货物一旦瞒报成功,将会给装箱及以后的各运输管理环节,特别是承运的船舶,构成巨大威胁,如果发生事故,后果将是灾难性的。虽然,承运人对瞒报行为规定了极为苛刻的赔偿措施及数额,但实际上,托运人与承运人通常并不在同一经济水准上,一般的船公司,少则拥有几条船,多则拥有几十条船的船队,而且每一条现代集装箱船舶都造价上亿,而托运人的经济势力则要弱得多,一般不会拥有超过一条现代集装箱船舶的资产。因此,一旦发生事故,即使承运人进行了索赔,也不可能全部获偿。因此,船公司的经济强势在这种情况下反而造成签订运输合同(提单)时的弱势。
六、出现瞒报现象的原因
笔者总结出,危险货物瞒报现象发生的原因有四方面:托运人知识的匮乏、受利益的驱动、侥幸的心理或别有用心。
一是托运人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知识非常匮乏,这也是他们的瞒报行为被识破时用的最多的一种托辞。托运人不知道所托运的是危险货物,或者不知道关于危险货物海上运输的特殊规定,而导致瞒报问题的产生,这种情况是有的。
二是出于运费的考虑。现在,危险货物的运费一般要比普通货物的高30%左右,作为危险货物的托运人(货主),尤其是常年走货的,这部分费用不是一个小数字,在目前,一个20尺集装箱从青岛运到欧洲运费需要1600美金,加30%就是480美金,几个、几十个甚至更多的480美金足以诱使某些危险货物托运人违规操作。
三是限制运输的货物。目前,出于种种考虑,有时候一些国家会把几种货物列入禁止进(出)口的范围,还有一些船公司,也把一些货物列入禁止接运的范围。例如,现在欧洲一些国家禁止进口打火机(此前一段时间是禁止进口9类熏蒸品),美国在遭受9.11恐怖袭击后禁止进口1类爆炸品,中国目前禁止进口硝酸铵和氯酸钾;东方海外(OOCL)及其他一些船公司不承运二氧化硫、次氯酸钙等等。再就是一些国家限量或严格控制某种危险货物的出(入),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该类货物的买主或富产该类货物的卖主就只能私下签订买卖合同,至于其运输,托运人只能够通过更改货物名称,提供假的资料或不提供危险货物运输单证来完成。这实际上是一种走私行为。
四是航线(或者说船舶班次)的限制。有些地方,能够对某一类危险货物适装的船舶班次有限,如果托运人需要比较频繁的发货,为了达到其目的,就会以普通货的名义在一些不能载运危险货物的船上把危险货物运出去。
当然,无论何种原因,瞒报对托运人来说都是的一种冒险,如果被发现或引发事故,不但会面临国家海事主管机关的重罚,还会造成承运人对其的巨额索赔。
七、解决瞒报现象的方法
1.尽快统一常用贸易货物正确的运输名称
呼吁国际有关组织尽快统一常用贸易货物正确的运输名称,进入贸易和运输环节的货物应必须使用由几种规定文字描述的正确的运输名称,一如要求危险货物那样。目前,作为承运人的船公司对CY(containeryard)—CY的集装箱来说,只要求客户(托运人)提供“对货物和包装的描述”(descriptionofpackagesandgoods),而没有要求提供正确的运输名称,这种做法固然使船公司自己省心,客户满意,但却不能配合好国家海事主管机关做好危险货物申报工作,船公司自己也要因此承担更大的海上风险。因此,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
2.承运人把好关
危险货物托运人向国家海事主管机关申报固然很重要,但向承运人提供准确的运输单证应该更有意义。承运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也应拒绝瞒报。笔者认为,承运人应做到以下几点:(1)承接危险货物的船公司的员工应熟悉所有危险货物正确的运输名称(这一点有些困难);(2)船公司(必要时多家船公司联合)把自家能够承运的货物建立一个数据库,该库内所列货物应用货物正确的运输名称,开发一个软件,当输入提单时,若货主提供的货物名称有误(不是货物正确的运输名称),或货主把危险货物作为普通货申报,系统就能够做出相应的警告或提示,这样就能够防止危险货物的托运人装不知道而蒙混过关;对不能提供出正确货物运输名称的,可以拒绝承运。
3.货物的装箱场所应由国家有关部门的登记许可,使危险货物不能够在普通装箱场所装箱
(1)建议承运人建立并使用自己的装箱场站,尽可能用自己的人进行危险货物的装箱,同时,对“外点箱”的装箱也要派自己的装箱检查员进行监督。
(2)进行国内立法,把从事危险货物的生产、包装、储存、运输、管理各环节的工作人员视为特殊职业者,要求所有危险货物从业人员都能得到良好的、强制性培训。
(3)作为主管机关,海事管理部门一方面要建立与海关、船公司、货运、场站等单位的联系途径,通过比照货物名称、加大对集装箱的开箱检查率等方式共同打击瞒报行为;另一方面还要完善对危险货物瞒报案件的奖惩制度,重奖如实举报的线人,严惩瞒报者。
(4)IMDG是一部成熟的危险货物管理规则,它对危险货物的分类、包装、单证、运输、应急措施及急救都做了详细的划定和规定,已经在危险货物的包装、运输、管理各环节中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建议其效力扩大到生产、运输、储存、运输、管理等所有关于危险货物的环节,而不仅仅是海运。
八、结论
在集装箱运输下,防止危险货物瞒报现象的发生,不是件容易的事情,需要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各个环节、各个部门以及所有的从业人员共同的努力,互相监督,而且还需投入巨大的财力和人力,但是,只要我们有坚定的信念,并且所有人都能够认真地把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做好,完全可以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
参考文献
[1]SALOS公约.
[2]MAPPOL73/78公约.
[3]《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