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震减灾具体措施范例(3篇)
防震减灾具体措施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的管理,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震应急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应急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防震减灾意识。
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地震应急活动的义务。
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地震应急工作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应急机构
第六条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
第七条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为其办事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本部门的地震应急机构。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实行集中领导,其办事机构设在本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应急预案
第九条国家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由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根据地震灾害预测,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参照国家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和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还应当报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部门和地方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应当从本部门或者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做到切实可行。
第十三条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二)应急通信保障;
(三)抢险救援的人员、资金、物资准备;
(四)灾害评估准备;
(五)应急行动方案。
第十四条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部门和地方,应当根据震情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其制定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进行修订、补充;涉及重大事项调整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四章临震应急
第十五条地震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地震预报的规定统一,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地震预报。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传播有关地震的谣言。发生地震谣传时,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政府迅速予以平息和澄清。
第十六条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并指明临震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10日。
第十七条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统一部署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临震应急活动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在临震应急期,各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预报区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提出避震撤离的劝告;情况紧急时,应当有组织地进行避震疏散。
第二十条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阻拦;调用物资、设备或者占用场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在临震应急期,有关部门应当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第五章震后应急
第二十二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并指明震后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震后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20日。
第二十三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及时将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四条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现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并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评估地震灾害损失;灾情调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和上一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损毁的道路、铁路、水港、空港和有关设施,并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其他部门有交通运输工具的,应当无条件服从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征用或者调用。
第二十六条通信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其他部门有通信设施的,应当优先为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服务。
第二十七条供水、供电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供水、供电设施,保证灾区用水、用电。
第二十八条卫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或者建立临时治疗点,抢救伤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医药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救灾所需药品。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民政部门应当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等,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其他部门应当支持、配合民政部门妥善安置灾民。
第三十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灾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尽快恢复社会秩序。
第三十一条石油、化工、水利、电力、建设等部门和单位以及危险品生产、储运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扩展。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严密监视灾区火灾的发生;出现火灾时,应当组织力量抢救人员和物资,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火势扩大、蔓延。
第三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应当根据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的情况,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并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第三十三条抗震救灾指挥部可以请求非灾区的人民政府接受并妥善安置灾民和提供其他救援。
第三十四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内非灾区提供的紧急救援,由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和安排;国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援,由中国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和安排。
第三十五条因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的需要,可以在灾区实行特别管制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特别管制措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别管制措施,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决定或者由国务院决定;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特别管制措施,由国务院决定。
特别管制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第六章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出色完成破坏性地震应急任务的;
(二)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者抢救人员有功的;
(三)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大,成绩显著的;
(四)对地震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五)因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的;
(六)及时供应用于应急救灾的物资和工具或者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七)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
(二)不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规定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
(三)违抗抗震救灾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地震应急任务的;
(四)阻挠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调用物资、人员或者占用场地的;
(五)贪污、挪用、盗窃地震应急工作经费或者物资的;
(六)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不坚守岗位,不及时掌握震情、灾情,临阵脱逃或者的;
(七)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哄抢国家、集体或者公民的财产的;
(八)阻碍抗震救灾人员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九)不按照规定和实际情况报告灾情的;
(十)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的;
(十一)有对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地震应急”,是指为了减轻地震灾害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行动;
(二)“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地震事件;
(三)“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使灾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国家采取对抗行动的地震事件;
(四)“生命线工程”,是指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系统;
防震减灾具体措施范文
关键词:建筑;工程;抗震;设计
中图分类号:TU352.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8631(2012)04-0049-01
地震是人类在繁衍生息、社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一种可怕的自然灾害。强烈地震常常以其猝不及防的突发性和巨大的破坏力给社会经济发展、人类生存安全和社会稳定、社会功能带来严重的危害。历史上各种自然灾害曾毁灭了世界各地52个城市,其中因地震而毁灭的城市有27个,地震之外的其他各种灾害,如水灾、火灾、火山喷发、风灾、沙灾、旱灾等毁灭的城市为25座。地震灾害占灾害总数的52%。可见地震灾害确系“群害之首”。研究表明,在地震中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最主要的因素就是房屋倒塌及其引发的次生灾害(约占95%)。无数次的震害告诉我们,抗震设防是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的最有效、最根本措施。然而,我国房屋抗震设防的现状不容乐观,防御与切实减轻地震灾害是我国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新建工程抗震设防任重而道远。
一、我国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存在的问题
(一)建筑工程设计方面存在的共性问题
1.设计不合理。建筑物的破坏随建筑平面、布置、结构形式的不同和抗震措施的多少而有差别。房屋平面不规则、立面形状复杂,质量分布不均匀、钢度变化较大,地震时引起扭转或变形不协调,加重房屋局部震害;砌体房屋的高度、高度与宽度之比超过规范要求,地震时产生平面弯曲破坏;结构不合理、构件之间、节点构造不牢固,抗拉压、剪切强度不足、房屋整体性差,使构件丧失承载力而倒塌。
2.设计图纸质量较差。受经济利益的支配和不正之风的影响,设计粗糙、深度不够,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走过场的现象普遍存在,无计算书、对计算结果不分析不审查的现象时有发生。部分人员重计算、轻构造,忽视对抗震设防节点做法的设计,对抗震设防既没有提供足够的详图,也未按设计规范规定提出对施工质量的具体要求,而仅笼统地概括为按抗震规范的要求施工,可操作性差。在接受工程变更时,不对抗震设防作通盘考虑,常常前后矛盾,不便施工。
(二)施工、监理方面的问题
1.施工队伍整体素质下降。施工队伍管理水平、技术素质的下降给建筑物的抗震设防留下隐患。目前建筑工人当中,有一大部分是民工,没有经过专业技能培训,操作技术不熟练;施工企业的领导者中,还有不少人存在重效益轻质量的观念,自身质量意识差:监理部门需要旁站监理的工序不能做到现场旁站检查、监督;施工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和施工偷工减料现象仍然存在,劣质建材以次充好进入工地使用,这是目前造成工程质量不高的主要原因。
2.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突出表现在砖砌体的组砌方法不正确、构造柱与墙体之间缺乏可靠的连接、框架结构中的填充墙与梁柱之间连接不牢、框架节点施工质量差等方面。
二、对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的探讨
(一)依法进行抗震设防的法律依据
近年来国家为了规范抗震管理工作,对建设工程依法进行抗震设防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主要如下:(1)GB50011-200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3)《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4)《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5)《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6)地方行政法规:主要包括各地出台的防震减灾条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等等。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防震减灾法律体系,使我国的防震减灾事业纳入了法制化轨道。
(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对策
人类在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的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主要有2种:工程性措施和非工程性措施。非工程性措施主要是指震后救援:工程性措施主要是对建设工程进行抗震设计,使工程在承受所考虑的地震作用下具有一定的安全性。我国由于抗震设防工作起步较晚,依法进行抗震设防,建议重点开展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重视地震安全性评价
建筑工程首先要确定设防标准。设防标准定低了,工程设施安全度降低,地震时起不到抗震的效果。相反,设防标准定高了,会增加不必要的浪费,甚至工程项目因资金不足而缓建或停建。确定科学的、合理的抗震设防标准,只有通过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来实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抗震设计的一部分,它要求所设计的工程在常遇(使用期内可能遇到几次)的小震下,工程基本无损,无需修理即可继续使用;在难得一遇的中震下,经修理后仍可继续使用:而在不大可能遭遇的特大地震下,可以容许工程破坏,但仍不倒塌,以保证人身安全,即所谓“小震不坏、中震(设防烈度)可修、大震不倒”。地震安全性评价主要包括地震危险性分析和土层地震反映,直接提供不同年限、不同概率水准的基岩与地振动工程参数。因此,我们应充分重视并切实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2.抗震设防措施要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要使建筑工程真正达到能够减轻以至避免地震灾害,必须把抗震防灾工作自场址选择、设计、施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贯穿始终,其中最重要的是选址、设计、施工三个环节。
首先,在选址时选择地震危险性较小的地段做为建设场地,因为场地条件对震害有明显的影响,新建工程一般不应在发震断裂邻近地段进行建设,不应在覆盖土层厚的冲击、淤积软土层及严重不均匀土层上进行建设,不应在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的山包、非岩质陡坡上进行建设。其次,在抗震设计上,一定要严格按“二阶段”的设计步骤和“三个水准”的设防目标进行设计,不得马虎。此外,在施工的各个环节上要全面贯彻抗震规范要求,充分体现抗震设计意图,使建筑物防御地震的能力得到保障,从而减轻地震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的损失。
(三)可靠度理论在基于性能抗震设计中的应用
目前我国抗震设计规范在进行构件强度设计时就采用了可靠度思想,尽管在设计过程没有直接采用可靠度理论,但是各设计表达式的分项系数是采用可靠度分析和优化思想确定的,这样就可以保证结构构件的可靠度水平保持在一定水平之间,对于基于性能的抗震设计,由于要更明确地确定结构在不同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性能水准,就应该更合理地处理这些不确定因素,也就应该基于可靠度理论进行结构抗震设计,这点在美国联邦紧急救援署(FEMA)的研究报告中明确提出“基于性能的结构抗震设计框架应该是基于可靠度理论的”,我国学者也提出相同的看法。目前抗震设计在可靠度分析中考虑的不确定因素主要有结构反应的不确定性,另外一些不确定因素也应考虑进去,不过一些不确定因素对结构性能的影响需要做长期大量的统计调查和试验研究,所以要很完整地考虑这些不确定因素还需要做长期的工作。
防震减灾具体措施范文篇3
关键词:通信工程;抗震能力;对策
中图分类号:E9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信息化时代的信息工程极大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实践,因此保障通信工程的稳定顺畅运行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系统阐述了通信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避免地震灾害情况下的通信中断。
一、我国通信建设工程防震减灾的发展
地震灾害对通信网络直接带来的损害首先会体现在通信线路和网络设备的损害,其中包括服务存储系统宕机和关键数据的丢失以及业务系统中断等。据史料记载,我国是地震活动频度较高、强度较大、震源较浅、分布面广,造成震灾比较严重的国家之一。
对通信网络采取科学手段抗震防灾是减轻地震灾害的根本途径之一,我们要将通信网络抗震防灾工作提升到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以确保抗震防灾工作的顺利实施。
在河北省邢台发生了建国以来在人口稠密区发生的强烈地震后,我国政府首次提出了地震工作要以预防为主的方针,这标志着我国防震减灾工作的开始。在新形势下进行防震减灾工作。我国《防震减灾法》的制定为我国防震减灾的各项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为了确保地震时电信网的安全性与可靠性,我国信息产业部相继颁布了强制性通信工程建设标准,要求工程的设计、施工要严格按照有关的工程建设防震标准进行。
二、努力提高通信网络工程抗震能力
对通信网络进行抗震防灾,是为了提高在地震时保持通信网络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而采取的有效措施,其中包括网络规划、通信建筑、电信设备和室外线路等方面的抗震防灾措施。
在通信网络工程中,把防震减灾作为一个重要的系统工程来对待,充分综合应用高新技术进行防震减灾。
地震灾害主要是因为建筑物、工程设施的破坏和倒塌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保证工程质量和具备抗震设防能力是防震减灾的关键。而防震抗震的重点则是重要建筑和“生命线工程”,可靠的通讯系统对于及时有效地控制灾害是绝对必要的。无数次的震害都给了我们血的教训,地震时正是灾区人民急需要与外部地区通信的关键时刻,以便我们可以准确地了解灾情,提供援助,及时地制止灾情的进一步恶化。但遗憾的是,往往就是通信设施的破坏造成通信中断,使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加大,使抗震救灾工作艰难进行。
三、通信工程建设中的抗震设防对策
我国正处在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地震预报水平不高,通信系统这个生命线工程极易埋下地震灾害的隐患。因此,依法加强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抗震工作是非常必要的。
1、场地的选择
首先要选好场地,从防震抗震角度看,应该避开那些将来可能遭受严重地震灾害的地方,选择那些可能不发生大地震或遭受地震灾害较轻的地方。尽量避开地震活动断裂带交汇地区,强地震活动区,地下有溶洞的地方,古河道和旧池塘、地势高陡的山坡等工程建设的地震危险区。
2、通信建筑的抗震设防
要搞好通信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通信建筑的抗震能力是电信设备抗震设防的基础和前提。
(1)地基的选取和处理
地基应选在基岩上、大块碎石层上或均匀密实的土层上,避开山坡地、古河道沙滩、谷底陡坡等。若无法避开,做地基时要加以特殊处理,务求地基扎实牢固。
(2)整体性要求
整体性要求建筑物体形简单不对称、不置高门脸、装饰物等,其重量和刚度要均匀对称,做到地基、柱子、墙体、屋顶联结一体,各种管道设备尽量不要预埋墙内。
(3)重心的设计
建筑物应做到下重上轻,屋盖、墙体应尽量采用轻质高强材料,建筑重量随层高而递减,墙体要少、要薄。
3、电信设备的抗震设防
(1)电信设备的抗震设防的意义
电信设备的抗震设防对于通信建设工程中意义重大。电信设备的抗震性能是抗震救灾减少损失的关键一环,也是通信工程中最重要的一环。地震中通信建筑未破坏而电信设备失效的情况比比皆是。地震时电信设备的破坏相当普遍,其迫使通信中断,给电信运营部门造成了重大损失,更重要的是减缓甚至中止了抗震工作的进行,给抗震救灾工作带来了更严重的打击。
为更好地推进和保证公用电信网中主要电信设备的抗震性能,经信息产业部通过签署《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凡在我国抗震设防烈度7度以上(含7度)地区的公用电信网上使用交换、传输、通信电源、移动基站主要电信设备必须经过抗震性能检测,并经审查合格获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未获得检测合格证的电信设备,不得在抗震设防烈度7度以上(含7度)地区的公用电信网上使用。
(2)电信设备震害的主要原因
多年来,部通信设备抗震性能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通过对几十种电信设备抗震性能质量检测的综合分析认为,震害的主要原因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1.设备体形细高,其固有频率低,大部分都在10Hz以内,在地震波的卓越频率范围内,且阻尼比小(小变形时测试,一般为5左右),因此,地震时的动力反应较大。
2.电信设备的部件之间,设备与其支架之间以及设备与设备之间采用了硬联结,地震时,因相互耦联制约易产生断裂。
3.电信设备的重心偏高,当地震来临时,尤其当日波对设备剪切力较大时,设备就会产生较大的弯矩,使设备出现倒塌和倾倒,从而使组件和连接部分出现破坏。
4.电信设备在机房内布置时多采用多个单体互连形式,底部未采用任何固定方式。那么,当地震波作用于设备上时,设备破坏的概率就会明显增大。
(3)提高电信设备的抗震能力的措施
对通信设备的抗震设防,要结合通信设备自身的抗震性能和安装抗震来进行加固措施,这关系到通信网络在地震中的功能体现。是通信网络在抗震防灾工作的关键。在通信设备的设计过程中,不但要考虑设备的功能要求,还要使各部件的合理配置满足抗震性能需要。
1.提高通信设备的稳定性
根据通信设备的总重量来选择合适的设备固定框架,均采用软连接的方式,使成型设备具有较好的稳定性。
2.提高设备的连接刚度
在安装设计时,应有效降低设备的重心位置。在固定设备的同时时,提高设备底部的连接强度。
结论
为保证通信设施在发生地震后仍然能正常工作,电信运营部门、电信设备抗震检测和管理部门需要密切配合,共同验证通信项目的抗震能力,并监督设备运行的抗震措施,以提高通信网络的抗震能力。这样在地震发生时通信网络仍然能够保持通信能力。对通信工程建设的抗震设防工作的认识需要不断加深。
参考文献
1汪梦甫;;用极值统计方法估计场地的抗震设计参数[J];工程抗震与加固改造;1988年0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