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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范例(3篇)

来源:其他 时间:2024-02-21 手机浏览

娱乐场所管理范文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演唱厅、夜总会的经营活动,以及餐厅、咖啡厅、酒吧、茶座中的营业性演唱、演奏、文艺表演、卡拉OK演唱等经营活动,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符合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歌舞娱乐业的管理工作,促进歌舞娱乐业的健康发展。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行业主管部门。

各级公安、工商、物价、税务、卫生、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管理。

第五条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职责范围内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审核批准;

(二)指导、监督和检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三)组织培训、考核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管理人员;

(四)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五)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其他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主管、主办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所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管理。

第七条申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场地、设施和资金;

(二)有与经营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

(三)消防安全设备和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

(四)场内音响和照明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有完善的规章制度;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一)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组织和个人,持主管、主办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的证明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书,报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发给娱乐类《文化经营许可证》,但国家规定应当由省级或者地、州、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发证的,依照其规定;

(二)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和公安、卫生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书,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安全合格证》和《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许可证》,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三)持以上(一)、(二)项所列《许可证》、《合格证》,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以上各项《许可证》、《合格证》和《营业执照》齐全方可营业。

第九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申请等有关文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条经营者需要变更注册登记事项或者转业、停业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分别向有关部门办理变理或者注销手续。

禁止涂改、转让或者出租本条例规定的各项《许可证》、《合格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凡在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从事营业性演唱、演奏的人员和文艺表演人员,必须经文化行政部门考核,办理演出证。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文化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凡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

(二)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单位、个人,有权揭发、控告;

(三)拒绝非管理部门和无检查证件人员的检查;

(四)拒绝非法摊派、收费和无偿使用其经营场所、设施和劳务;

(五)拒绝非发证机关或者个人扣缴、吊销本条例所规定的各项《许可证》、《合格证》和《营业执照》;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聘用或者接纳未经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发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演唱、演奏及文艺表演;

(二)从事超出核准登记项目及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

(三)经营价格和服务性收费超过物价部门的规定;

(四)从事危害民族团结或者防碍社会正常秩序的活动;

(五)从事色情、、、封建迷信活动;

(六)场外噪声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有关规定;

(七)营业时间超过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的规定;

(八)包庇、纵容流氓滋事活动和其他违法活动;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

(十)阻碍文化市场管理人员和稽查人员执行公务;

(十一)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各级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扣缴或者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三)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和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分别由工商、物价、税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四)、(五)、(八)、(九)、(十)项和其他违反治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六)项的,分别由卫生行政部门和环保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对在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工作中秉公执法,为促进营业性歌舞娱乐活动健康发展作出显著成绩的管理者,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或者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二十一条*市所属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区行政区域内,申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审批和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可以依据本条例、由*市结合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娱乐场所管理范文篇2

为加强行业场所的治安管理,维护好辖区社会治安稳定。今天,城关派出所召开辖区宾馆、KTV、酒吧、足浴、茶楼、农家乐、出租房、网吧、寄递业等娱乐场所负责人会议,会议议程有两项。

一、请xxx通报今年以来检查行业场所存在的问题。

二、请xxx对各行业场所管理做具体要求。

会上,xxx通报了今年来对宾馆、网吧、等娱乐场所安全管理的查处情况,xxx从对行业场所规范管理进行了解读,并从消防安全管理,打击“黄赌毒”、“扫黑除恶”工作、基础台帐,场所行业内部安全等方面做了再三强调,对下一步加强辖区行业场所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各位负责人一定要高度重视、回去后要坚决落实。

一是严格落实“四实”登记制度。要求各网吧负责人必须如实登记并及时上传入住、上网人员信息,发现治安重点人员要及时向派出所报告。

娱乐场所管理范文

一、我市歌舞娱乐场所无证经营的现状

目前,全市共有从事歌舞娱乐经营活动的场所114家,其中已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合法歌舞娱乐场所58家(八步区25家,平桂区3家,富川县14家,钟山县8家,昭平县8家),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即擅自从事歌舞娱乐经营活动的场所56家(其中八步区4家,平桂区2家,富川县36家,钟山县14家),占全市歌舞娱乐场所的49.12%。

无证歌舞娱乐经营场所为了招徕顾客,基本上都集中在居民区、集贸市场、大型商场等繁华地带的附近,而且大部分集中在城区和县城,只有5家场所(平桂区2家,钟山县3家)坐落在乡镇。这些场所经营者为节约成本,往往因陋就简,不少场所根本就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存在严重的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安全隐患。

二、我市歌舞娱乐场所无证经营的危害

(一)严重威胁了消费者和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无证歌舞娱乐经营场所的经营业主法律观念淡薄,安全意识欠缺,场所普遍存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消防设备不足、应急通道狭窄、应急通道被杂物堵塞、未安装应急灯等安全隐患,极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严重威胁了消费者和周围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同时也给监管部门带来高风险的安全监管责任。

(二)严重影响了周边群众的正常休息

合法经营的歌舞娱乐经营场所在建设过程中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安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而无证歌舞娱乐经营场所为了节约成本,往往少安装或不安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营业过程中经常出现噪声扰民问题,严重影响周边群众的正常休息,群众意见很大。

(三)扰乱歌舞娱乐市场的经营秩序

由于无证歌舞娱乐经营场所在建设过程中投资较少,与合法的歌舞娱乐经营场所相比成本上有一定的优势,因此可以以较低的价格吸引消费者,在经营上对合法歌舞娱乐经营场所形成一定冲击,挫伤合法歌舞娱乐经营场所的积极性,扰乱了歌舞娱乐市场的经营秩序。

(四)损害了歌舞娱乐场所的形象

无证歌舞娱乐经营场所大多是因陋就简,往往两、三个包厢就是一家歌舞娱乐场所,而且为了节约经营成本,往往没有专业的保洁人员,由工作人员兼职打扫卫生,场所基本上都存在脏乱差的情况。给消费者、特别是外地游客留下不好的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我市歌舞娱乐场所的形象。

三、歌舞娱乐场所无证经营问题的成因

(一)场所硬件条件不合格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居民住宅区和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但无证歌舞娱乐经营场所出于节约成本和便于招徕顾客的考虑,基本设置在自家住宅楼、商住两用楼或居民区中,不符合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办证条件,导致无法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

(二)经营者在认识上存在误区

一是2015年国家实行“先照后证”改革后,一些无证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业主不清楚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所需要办理的手续,误认为只要取得了营业执照,就是合法经营。二是大部分无证歌舞娱乐场所经营业主存在侥幸心理。他们心存侥幸地认为无证经营不一定能查到,而无证经营约束少,可以逃避监管部门的监管,有效逃避税费、装修等成本支出,一些经营者宁可冒着违法经营风险,也不愿意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办照办证部门信息沟通不畅、对申办企业提醒不到位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在申请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之前,先要取得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和消防、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条件较松,只要有合法身份和经营场所就可以,但消防、环保部门的证件较严格。文化部门的许可证必须拥有工商营业执照和消防、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才能核办。如果经营业主在办理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时不提醒和宣传不到位,一些申办企业会误以为有工商营业执照就是合法经营了,往往会拿到营业执照后就投入装修,如果得不到消防、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或是场所设立不符合法律规定,文化部门无法补办许可证,就会出现新的无证经营场所,查处起来成本很高、难度很大。

四、整治歌舞娱乐场所无证经营问题的对策建议

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予以取缔。但实际操作中极为困难。一是歌舞娱乐场一般投入资金较大,少则5万—10万元;多则几十或几百万元,立即取缔关门,业主损失很大,抵触情绪较大,执法难度风险大。二是文化部门执法是弱势执法,没有强制措施;无证经营业主往往置文化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的通知不理,照常营业。如果仅凭文化部门去监管查处,收效甚微。不彻底整治歌舞娱乐场所无证经营行为将后患无穷,何时出问题也无法预料。为做到标本兼治、把无证歌舞娱乐场所问题治理好,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严格执法,信用惩戒

以日常巡查为主,积极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巡查密度和力度,确保市场检查持续不断、严查违法经营持续不断,使良性循环有序检查形成常态化。对检查中发现的无证歌舞娱乐场所,严格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责令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场所停止违法行为的同时,将场所经营业主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二)加强立法,保障执法

自2017年10月之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修改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其中第十二条规定“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而目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并未进行修改,并未赋予文化部门查处无证歌舞娱乐场所的有效手段,导致文化行政部门在查处无证歌舞娱乐场所时,只能责令其停止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而无证歌舞娱乐场所经营者拒不停止的,文化行政部门也缺少相应法律法规和有效的手段予以取缔。建议参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处罚,赋予文化行政部门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给予罚款、查封场所、扣押从事经营活动专用工具、设备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以保障取缔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加强办照办证部门信息沟通,负起向申办企业提醒宣传的责任

工商部门在受理歌舞娱乐场所企业申办营业执照时,应向申办企业提示宣传:申办歌舞娱乐场取得营业执照后还必须获得消防、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文化部门的许可才能开展合法经营,否则仅有营业执照就开展经营的属违法行为。同时工商部门受理歌舞娱乐场所企业申办营业执照后应利用信息共享平台告知消防、环保部门及文化部门何时何处何人申办了歌舞娱乐场所企业,方便这三个部门的监管,及时督促申办人办理相关证件。这样才能从源头上减少无证经营的现象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