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体制范例(12篇)
对外贸易体制范文
关键词:对外贸易法;地位;作用;问题;修改
一对外贸易法在当今世界各国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对外贸易法是指国家对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它包括宪法、对外贸易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外贸易法在当今世界各国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我们认为,一部法律的重要性,是由该法律调整的对象和范围决定的。对外贸易法调整的是一国对外贸易及投资法律关系的。而在当今世界,各国外贸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作用越来越大,外贸法地位也日趋重要。随着WTO在国际贸易中的影响日益加大,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尤其是经济大国的经济发展,对国际贸易的依存度越来越高。所谓外贸依存度,是指一国对外贸易总额(外贸进出口总额)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值,用于衡量该国经济对国际市场依赖程度的高低。经济最发达的占世界经济总量1/4的大国美国,外贸依存度为20.7%,日本作为世界经济第二大国,为20.1%.[1]这些国家重视外贸法的程度也愈来愈高。美国从其独立之日起,就特别重视外贸,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在200多年的外贸发展历程中,尤其是二战之后,美国已成为国际贸易中起主导作用的国家,但是从60年代起在日本及70年代日益强大的欧盟的强烈竞争下,使其外贸法既有管理本国进出口功能,又有在竞争中趋利避害的服务功能。“在美国,国际贸易是最热门的话题,外贸法也是最为社会关心的法规之一。因为它直接涉及美国人的就业问题,同时也直接影响美国人民的生活质量。”[2]因此,对外贸易法在这些西方贸易大国早已越出了一般部门经济法的范围,无论从立法和执法的角度,都赋予其特别重要的地位,给予非同小可的重视。
美国宪法明确规定,对外贸易的管理权直接掌握和控制在国会手中。该对外贸易管理权是通过制定法律、批准条约、决定征税以及掌握开支等方式行使的。行政部门则负责外贸法的实施和执行。美国政府中负责对外贸易管理的机关决不只由商务部负责,它同时还设有其他部门共同负责,主要有美国贸易代表以及一个独立机构———国际贸易委员会。美国还专门设有国际贸易法院和联邦巡回区上诉法院,分别受理一审和二审的国际贸易案件。美国总统作为行政最高长官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享有很大的权力,他可以直接介入贸易事务并根据有关部门的建议采取措施,在是否采取保障措施、贸易禁运、贸易制裁等方面享有最终决定权。
美国对外贸易法的内容丰富而具体,仅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就达1000多页,其内容涉及贸易待遇,包括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互惠待遇、普遍优惠待遇、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进口救济与贸易秩序,包括反倾销法、反补贴法、保障措施、调整援助[3]、市场扰乱[4]、不公平贸易做法[5]和非经济原因[6]的进口管制;出口促进与管制,包括301条款制度[7]和贸易促进、出口管制。日本政府的贸易管理组织主要包括日本贸易会议、经产省、大藏省、日本银行、日本进出口银行、经济企划厅、公正交易委员会等。但日本贸易会议的主席由内阁总理大臣亲自担任,其成员包括经产省、大藏省、农林水产省、外务省、运输省等重点省大臣、日本银行及进出口银行总裁、公正交易委员会委员长、经济企划厅长官等组成。日本的特点是总理亲自处理,重要部门联手共管外贸。
欧盟负责制定和实施贸易政策的主要机构包括欧盟委员会(欧盟的行政机构)、欧盟理事会(欧盟的执行机构)、欧盟议会(代表欧盟的公民)和欧洲法院。
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到,西方国家的外贸法的特殊重要地位表现在:
(1)由最高权力机关立法;
(2)由最高行政长官负责实施;
(3)全国一盘棋,主要部门及其第一把手亲自参与对外贸易法的执行;
(4)内容详细灵活,在管理国内进出口的同时,强调对国内产业的保护和拓展。
二我国应对对外贸易法予以特别重视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10年来,我国的外贸发展特别迅速。1978年进出口额仅为206亿美元,1994年贸易总额为2000多亿美元,而2002年我国的进出口额达到6200多亿美元,在世界贸易大国中的位置已上升到第6位;今年上半年的发展势头更是强劲。我国吸引的外国直接投资协议投资金额已达8300亿美元,实际投资额达4500亿美元。我国共批准设立三资企业已超过40万家。同样,我国国民经济对外贸的依存度也十分高,有经济学家统计,2002年我国国民经济对外贸的依存度高达44%.[8]尽管各国测算外贸依存度的方法不同,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即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发展,外经外贸工作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将越来越不可忽视,因此,作为调整外经外贸工作基本法的对外贸易法理所当然要得到应有的重视。但是相对于西方贸易大国,我国的对外贸易法起步晚,重视不够,当然这与我国长期以来进出口数量有限,国民经济对外贸的依存度弱有关,但是,从现在我国外贸的实际情况出发,外贸法的重要性已经凸现,外贸法应该予以重新定位并提到重要日程。
三当前对外贸易法的若干前沿问题
(一)透明度原则
1.透明度原则的由来
透明度原则源于西方世界。它早期是伴随着西方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而逐渐成熟起来的。作为商人,面临市场的巨大挑战,就要设法克服市场因政策法律变动而带来的风险,商人们迫切要求市场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要求政府管理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透明,以便公众能方便地获得政府管理和服务市场的信息。因此透明度原则早期又称之谓“阳光原则”或“知晓原则”。
透明度原则的日趋明确,那是在二战之后,它作为调整战后贸易制度的基本规范,被引入了“关贸总协定”,其内容逐渐明确,尤其是该原则被引入到WTO的各主要协议之中后尤为突出。透明度原则的核心条款是关贸总协定的第10条。随着WTO影响的扩大,该原则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和应用。数十年以来,透明度原则已经成为各国外贸法的强制性规定而列入其主要条款。
2.透明度原则的主要内容及其对国际贸易的重要影响
根据WTO各主要协议的规定,透明度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公布和告知原则。该原则要求成员方管理机构必须将正式实施的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以及政策予以公布;必须将与另一成员方政府或政府机构签订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条约及政府协定,予以公布;在实施具体贸易过程中的法令、条例以及一般援用的司法判例及行政决定,都应迅速公布。二是关于行政和司法过程中的透明度。
要求各成员管理外贸过程及审理外贸案件的过程透明,并要求能对政府管理外贸过程中的决定进行独立的司法审查。
透明度原则已经成为WTO基本原则中带有基础性的一项重要原则,能否切实地履行透明度原则,不仅是衡量中国承诺履行WTO各项制度的法律基础,而且也是衡量中国遵守WTO各项法律义务的信用基础,更是我们运用WTO规则发展中国对外贸易事业的重要前提。
3.中国正积极地遵守透明度原则
中国依据WTO透明度原则的要求作出的郑重承诺将使中国的经济环境更具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中国政府在原则问题上的承诺,关键的或者说具有突破性的一点就是政府在管理外贸工作中取消内部文件(亦称红头文件),即凡是执行的,必须是公开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
中国对履行WTO透明度原则迅速而全面地做出上述承诺,表明了中国政府对该原则的重视,也表现了中国全面履行WTO各项法律规定的决心和能力。
(二)对外贸易经营权
西方国家对外贸易法历来重视对外贸易经营主体问题,把它作为外贸制度的基础。美国外贸法专家认为,是否允许个人或所有企业从事外贸,这是一国对外贸易法的基石,犹如一国宪法是否保护人权一样重要。因为对外贸易主体问题直接关系到对外贸易的自由度(即自由化)问题。它涉及对外贸易的几乎所有制度,比如工商管理、海关、外汇及税收等一系列法律,也就是说,对外贸易经营权是整个外贸制度开放的晴雨表。西方各国的外贸法对此都作出了相当宽松的规定,美国、欧盟及日本等西方国家都规定了其自然人、法人及合伙企业都能自由获得对外自由贸易权。
中国在加入WTO时承诺3年内放开外贸经营权。即在加入WTO3年后,即从2004年12月11日起应对这类企业(包括自然人)放开外贸经营权。
因此,中国对外贸易法应参照国际惯例,规定除在特定的贸易领域内从事国营贸易的专营权或特许权外,所有在中国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都可以享有外贸经营权。
(三)国营贸易
1.国营贸易是各国外贸法中普遍存在的特殊概念
外贸法上的国营贸易与中国计划经济时代的国营企业并非一个概念,和中国目前的国有外贸企业也不能等同,它具有特定的含义。根据世贸组织《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7条和其他有关规定,所谓国营贸易企业是指在国际贸易中根据国内法律或在事实上享有专营权或特许权的政府企业和非政府企业,其购买和销售活动影响了国家进出口水平和方向。因此,世贸组织中判断国营贸易企业的关键是看企业是否在国际贸易中享有专营权或特许权,这与企业的所有制形式并无必然联系,其判断标准也不是所有制形式。因而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或者半官方的贸易机构,若它们在一个国家的国际贸易中享有专营权或特许权,则都应视为国营贸易企业。
2.国营贸易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国营贸易具有重要的地位,在一国外贸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国营贸易通常存在于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关键贸易领域。实行这种制度的好处是可以确保国家在一些关键领域享有直接的控制权,从而可以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活,因此其在一国贸易中的意义不可低估,国营贸易因而成为国际上的一种通行做法,世贸组织各成员在不同领域中都实行着不同程度的国营贸易。目前,世界范围内国营贸易制度主要集中在农产品方面,兼有若干重要的矿产品。有些欧洲国家也在烟草和食盐方面维持着国营贸易制度。在加拿大和澳大利亚,两国各设有一个专营销售局,而这两个企业控制着1/3的世界小麦出口。而在新西兰,一个牛奶专营国营企业控制着约30%的世界牛奶出口。
由此可见国营贸易在世界贸易中占有的规模和地位确实是十分巨大的。
3.中国外贸法应妥善处理国营贸易问题
中国要按照世贸有关规则有针对性地加强在一些重点贸易领域中的国营贸易制度,使其成为保护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保障。国营贸易的最大优势在于政府可以对其实施较为直接的控制,进而控制一些关系国计民生产品的进出口,这些领域和产品对国民经济、社会稳定、人民生活都有着十分巨大的影响。只有真正确保国家在这些关键领域中享有控制权,中国才能在复杂的国际竞争中充分利用世贸规则来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保证国民经济的安全和人民生活的稳定。因此,国家在某些领域继续维持国营贸易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这是世贸规则允许的例外,中国要充分利用这个例外并将其体现在本国的外贸法中。
(四)自由贸易区
所谓自由贸易区通常是指签订有自由贸易协议的国家所组成的经济贸易集团,在成员国之间废除关税和数量限制,使区域内各成员国之间的商品可以自由流动,但各成员国仍保持自己对非成员国的贸易壁垒。自由贸易区是国际经济一体化组织中最基本、最一般的形式,一般具有两个方面的特征,一是在成员国内部取消贸易障碍,实现自由贸易,但没有共同对外关税;二是通常采取原产地规则。
目前,建立自由贸易区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趋势,也是世界各国寻求发展本国经济、抵御经济衰退的一项重要举措。
鉴于自由贸易区具有的积极作用,关贸总协定第24条对其作了特别规定,从而使自由贸易区成为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并明确允许各成员国或各成员在其领土之间建立自由贸易区。实践证明,自由贸易区对于多边贸易体系并未构成重大威胁;相反,由于它的目标是区域内的贸易自由化,可以率先在区域实现内部贸易自由化,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与多边贸易体系具有互补性,也可以推动多边贸易的发展。因此,自由贸易区和多边贸易体系可以共存,事实上世贸组织的很多成员同时也是各自由贸易区的成员。
目前除亚洲的中国、日本、韩国以外,世界上几乎各主要贸易国均已参加自由贸易区,有的还是多个自由贸易区的成员。
中国目前为止还没有参加任何自由贸易区,这对于本国的外贸发展并非好事。中国游离于自由贸易区之外,一方面使中国无法享受区域贸易安排产生的贸易创造效应;另一方面由于区域贸易安排对区内国家实行优惠待遇,其成员对区外贸易伙伴仍保留各自原有的贸易壁垒,因而其贸易转移效果甚至排他性的特征日益明显,致使中国受到程度不同的歧视性影响。同时,自由贸易区是世贸组织明文允许存在的例外,不予以积极利用就没有充分利用世贸规则来为本国谋取应得的利益,因此,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中国都应重视和利用自由贸易区来推动本国外贸的进一步发展,并发挥中国在自由贸易区内的积极作用。中国政府一贯支持并积极参与东盟十国自由贸易区的相关活动,与东亚的韩国、日本等国就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可能性进行了持久的探讨,这些都说明,中国在修改外贸法时有必要增加规定国家制定对外贸易发展战略,积极建立和完善外贸促进机制的有关内容。
(五)贸易壁垒调查
世贸组织的宗旨是扩大自由贸易,消除各国间的各种贸易壁垒,其重点已经从关税壁垒转移到了各种各样的非关税贸易壁垒。所谓贸易壁垒是泛指一国采取、实施或者支持的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合理障碍的立法、政策、行政决定、做法等各种措施,其范围极广,以对贸易造成扭曲效果为判断标准。
贸易壁垒的种类数量大、花样多,而且层出不穷,例如关税壁垒、关税税则分类、配额、进出口许可、政府采购、自愿出口限制、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等等,而“两反一保”的滥用也是一种变相的贸易壁垒。同时,技术性贸易壁垒和绿色贸易壁垒也在国际上愈演愈烈:前者是进口国以保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人类健康和安全、防止欺诈行为等目的,通过繁杂和苛刻的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合格评定程序来限制贸易,而后者是进口国政府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口号,通过颁布复杂多样的环保法规、条例、建立严格的环境技术标准和产品包装要求和繁琐的检验认证而设立的贸易障碍。例如,1997年欧美国家通过提高技术性条件要求实际上禁止了从中国进口禽肉,而2002年初欧盟又以中国产的蜂蜜含有氯霉素等抗生素超标为由中止了从中国进口蜂蜜,中国的这些传统优势产品因此丧失了这些市场。
贸易壁垒的实质是限制进口,但它们具有技术性强、隐蔽性好、涉及面广、效果明显的特点,而且往往具有正当理由支持,因此管制的难度很大,但这些贸易壁垒严重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却是不争的事实。为了遏制这些贸易壁垒,世贸组织达成了一系列的协议,例如《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动植物和卫生检疫措施协议》等,但其规制的范围和力度还远不足以形成国际法上全面、有效的管制。
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中国原外经贸部(即商务部)于2002年颁发了《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暂行规则》,从而有了自己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但这一规则还只是部门规章,未来应该将其上升为法律。在中国《对外贸易法》的修改中,应对政府实施对外贸易进行调查的范围及其具体程序作出规定,以便有更强的法律基础来保证本国产品和企业免受国外的不公正待遇。
(六)贸易救济措施
1.反倾销
在国际贸易中,倾销是指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口,并由此对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在这种情况发生时,进口国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来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我们称之为反倾销措施。可以采取的反倾销救济措施是征收反倾销税或者出口商提供价格承诺。
尽管反倾销的理论基础早已为人诟病,但反倾销现在更多的是作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而得到广泛的使用。由于反倾销简便实用、效果明显,因此也是三种贸易救济措施中使用频率最高的。中国二十多年来一直是反倾销的第一受害国。据不完全统计,从1979年至今中国产品已经遭遇到了500余起反倾销案,被调查的产品有4000多种。在这些反倾销调查案中,由于以往中国企业经常采取不应诉的做法,加之中国在这方面人才缺乏、企业不重视、政府组织不力等因素,中国企业能争取到较好裁决结果的仅占到三成,绝大部分被课以高关税,损失比较严重。而对中国使用反倾销措施的主要国家是欧盟、美国、澳大利亚、印度及部分拉美国家等。例如,墨西哥从1994年11月起对从中国进口的纺织品和服装征收反倾销税,税率最高可达533%.20世纪90年代初,欧盟对中国出口彩电征收的高达44.6%的反倾销税使中国产品几乎退出欧洲市场,而美国现在正在酝酿对中国彩电采取反倾销措施。在1994年,美国对中国大蒜裁定了高达376%的反倾销税,也迫使中国大蒜因此退出了美国市场。更为严重的是,反倾销案件往往产生连锁反应。1993年墨西哥对中国十大类4000多种商品进行反倾销后,巴西、阿根廷、秘鲁等国纷纷对中国这些出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据估计,中国企业因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达到100亿美元以上,而丧失的市场份额和其他间接损失则难以计算,国外对中国产品频繁采取的反倾销措施已经成为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面临的一个巨大贸易障碍。
2.反补贴
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某些贸易活动中的补贴也是一种不公平贸易行为。当进口产品存在补贴,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进口国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采取征收反补贴税、要求出口国政府停止补贴或要求出口商提供价格承诺。
中国产品目前很少遭到反补贴调查,因为中国产品一般是反倾销措施的目标,而目前中国也尚未对其他国家产品实施反补贴措施。
3.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是进口国对某些产品在公平竞争情况下因进口数量猛增而采取的紧急限制措施。当进口产品数量大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时,进口国可以采取保障措施来缓解这种严重损害或威胁。具体措施有提高关税、采取配额制等。保障措施是关贸总协定最重要的条款之一,该条款就像一个“安全阀”,使得缔约方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背离总协定一般规则,即通过免除该缔约方所承诺的义务,达到保护其国内相关产业的目的。仅在1995年到2000年期间,美国就发起了9起保障措施调查。而在2002年3月5日,美国总统宣布对10类进口钢铁产品实施保障措施,加征关税最高达30%,涉及国家包括欧盟、日本、韩国、中国、瑞士、挪威、新西兰、巴西等,最终成为一场涉及各大主要贸易国的贸易风波。
为了保护本国产品免遭国外采取的救济措施打击,中国参照各国的成功经验加强了对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先后启动了汽车、钢铁、化肥等易受冲击行业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以便于防患于未然。
三我国现行外贸法存在的问题及其修改的指导思想
(一)我国现行外贸法存在的问题
我国1994年外贸法与WTO及我国的入世承诺相比,与国际贸易格局急骤变化的要求相比,与对外贸易对国民经济日益增加的贡献相比,确实存在不少差距,这主要表现在:
1.《外贸法》没有对WTO所倡导的“关税减让”、“一般取消数量限制”、“透明度”、“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和“公平平等处理贸易争端”等原则作出规定。而且,它的有些规定已经不适应外经贸形势的发展变化,也与WTO倡导的国际贸易内涵不符合,如《外贸法》没有对境外直接投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国营贸易和电子商务等作出规定,也没有对原产地规则、自由贸易区和单独关税区作出规定,甚至没有对外国产品进行调查、报复,保护国内产业权益的贸易壁垒调查制度;而这些原则及规定,都属于西方国家外贸法的核心内容,也是其利用外贸法规趋利避害的重要内容。
2.《外贸法》的有些规定过于原则,自由裁量权过大,需要细化,以便于操作,如有关对外贸易秩序、对外贸易促进、对外贸易救济和法律责任等规定。
3.《外贸法》在一定程度上遗留了计划经济行政管理的色彩。这不仅与WTO所倡导的“自由贸易”相去甚远,也不能为国内外各经济主体开展外贸活动提供一部具有可预见性、规范性和便于操作的外贸根本法[9].例如,《外贸法》第19条规定,“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但规定的审批机关是“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有关部门”不清楚。审批时间和审批条件是怎样的,也不清楚。而且在实施中往往是涉及哪个部门就找哪个部门,而不是美国、日本和欧盟那样,把外贸事务视为生命线,由影响国计民生的部门共同负责。这些行政部门参与外贸管理不是临时性的,而是其重要的职责。
4.《外贸法》的原则离WTO协议所倡导的“国民待遇”、“市场准入”、“透明度”、“一般取消数量限制”还有较大差距,在外贸经营权上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在具体制度上不符合或不能完全满足WTO协议的要求。例如,该法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许可”,而外商投资企业则可以免于办理内资企业必须办理的许可。[10]该法规定的对外贸易经营许可制度,使得同是中国企业的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外贸经营权的获取方面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而且,个人也被排除在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之外。[11]我国入世时承诺,通过国内立法途径将WTO协议及我国入世承诺转化成国内法内容,以便其在我国贯彻实施。这也要求我们按照WTO和我国的承诺对作为外贸基本法的《对外贸易法》进行修订。
(二)修改现行《外贸法》的指导思想
1.反映对外贸易发展情况,体现WTO规则修改《外贸法》必须反映现阶段对外贸易发展的实际情况、发展方向,反映中国的贸易地位,同时体现WTO规则及其发展变化(既要体现承诺义务,也要体现实现权利,保障权利、监督制约对方应承担义务的内容).
2.体现可预见性和可操作性
可预见性是指《外贸法》的修改要反映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目标和WTO新一轮谈判的精神,可操作性是指应该反映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状况和中国国情。
3.增强外贸法的开拓和防御能力
增强外贸法的主动防御功能,是当今各国外贸法的立法趋势。例如美国外贸法的许多规定就具有对外进行市场开拓,对内进行保护国内产业的能力。如美国外贸法中规定保障措施的201条款,授权美国政府对国外贸易做法作出反映的301条款、特殊301条款、超级301条款,授权针对国外不公平贸易做法进行报复的337条款以及针对中国的特保立法的421条款。而我国1994年外贸法在这方面的功能较差,主要是一部管理对外贸易关系的法律。战斗性、开拓性及主动防御性尚缺。
4.对《外贸法》功能重新定位
通过对1994年“外贸法”的修改,需要对外贸法在国内的地位重新定位,对它的特殊重要性进行确认,对其内容进行充实,使其在世界贸易的新格局中真正起到保护和促进我国外贸事业的基本法作用,在这一点上西方贸易大国的做法是值得借鉴的:(1)美国贸易法的做法美国贸易法对内尽量扩大自由度,而对外则侧重开拓国际市场、促进出口和对国内产业的救济,因此是一部对内管理相对自由、对外职能强化的贸易法[12].
(2)加拿大对外贸易立法体现了其对国内产业、企业的充分保护
除在国际贸易法庭法、特别进口措施中有关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特殊保障措施进行专门规定外,在海关法、海关税则法、进出口许可证法中也有对国内产业、企业提供保护的法律救济措施,另外其反倾销法等规定的法律层次较高,由议会通过。
1994年《对外贸易法》在管理方面其侧重点在于对贸易主体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行为以及商品的管理,自我约束较多,反映当时的管理手段和体制,主要是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为主的法律,对外扩大我国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准入机会、消除外国贸易壁垒以及其他维护公平贸易秩序的能力不足。这就需要我国贸易法转变管理重心,向对内放宽管制、对外加强职能的方向转变。在这方面,加拿大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加拿大的外贸立法在不违背WTO原则和规则的前提下仍然保留了大量的许可证贸易管理方式。我们认为,我国在对外贸易活动中,可在履行WTO义务和我国有关承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进一步用足用好许可证等贸易管理手段和反倾销等贸易保护手段。
因此,我国《对外贸易法》应是合理的外贸促进法,这既符合WTO规则又适合中国国情的管理法,使其成为有效的贸易防御法和积极的市场开拓法,例如,遏制国外贸易保护主义,拓宽贸易投资。
[注释]
[1]刘国光。内需为主与外贸依存度问题[OL].中国经济展望网,2002-04.
[2]Int‘lTradeandInvestment,RALPHH.FOLSM,19.
[3]对因进口竞争而受到损害的工人、企业和产业的援助。
[4]是指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给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依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认定市场扰乱的标准比反倾销和不公平贸易做法的标准要低,更便于使用。
[5]依据美国现行法律,即美国贸易法337条,所有人、进口商、承销商将货物进口美国或销售中的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做法,或实质性损害美国产业,阻止美国产业建立,或限制或垄断美国的贸易和商业,国际贸易委员会应当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则不需要证明损害的存在,便可构成337条所规定的不公平贸易行为。
[6]指基于国家安全、人权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原因。
[7]1974年美国贸易法规定了一般301条款、特殊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一般301条款规定了当外国限制美国货物和服务的进口时,美国贸易代表应当或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特殊301条款针对外国违反知识产权义务的各种措施和行为;超级301条款则针对外国限制进口措施的重点国家和重点做法。适用于整个301条款的救济措施有中止与外国达成的贸易协定、取消给予外国的优惠待遇、取消对美国的商业限制、通过贸易协定向美国提供补偿利益等。
[8]沈利生。中国外贸依存度的测算[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3(4).
[9]沈吉利。入世与修改《对外贸法》的建议[J].国际商务研究,2002(4).
[10]见《对外贸易法》第9条。
对外贸易体制范文
贸易政策大致可以分为自由贸易政策和保护贸易政策两大类,孰优孰劣之争贯穿在几百年国际贸易理论与实践的发展过程中。中国对外贸易政策的选择一直以来也是充满争议的问题,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中国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也在加快,中国的市场将会对世界各国更加的开放。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再实施以往的保护色彩浓重的贸易政策,显然是有碍于全球经济一体化以及贸易自由化的进程的,但也不能立即推行自由度很高的贸易政策,传统的非自由贸易政策即保护贸易政策的对外贸易政策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
一、中国对外贸易政策选择的整体思路
自由贸易是一种最佳的贸易制度,其最大的益处就在于自由竞争,自由竞争可以避免因保护而导致效率损失,也即能实现最优效率的配置。自由贸易还有利于扩大市场,由此的重要意义就是规模经济。在政治方面,自由贸易不易受到各种利益集团的影响,从而增进一国的福利。他们强烈批评贸易保护,要求“每个国家必须做出正确的选择。只有采取鼓励开放贸易政策和加速结构调整,才能及时利用世界经济瞬息万变的机会,使本国经济和贸易获得快速增长。”
但是,自由的市场力量往往会带来某种相反的结果。比如,经济运行的盲目性和不可控性。而各国都不愿任由不可预见的市场力量所左右,故又往往限制、利用、干预、控制和管理这种市场的运行,限制其失灵的行为,发展其有利的方面。更重要的是,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中国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也在加快,中国的市场将会对世界各国更加的开放。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再实施以往的保护色彩浓重的贸易政策,显然是有碍于全球经济一体化以及贸易自由化的进程的,但也不能立即推行自由度很高的贸易政策,传统的非自由贸易政策即保护贸易政策的对外贸易政策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那么,如何在国家拥有经济主权、自主的调节内外经济政策的前提,灵活的运用对外贸易政策,为自己的国家和整个社会争取更多的福利?中国应该怎样选择自己的贸易政策?笔者认为,在目前管理贸易的发展趋势下,中国贸易政策的最佳选择是管理贸易。
二、管理贸易对中国经贸发展的积极影响
首先,国际贸易协调机制的完善和加强会促进中国经贸的发展。管理贸易是在战后贸易自由化的大趋势中,在贸易保护主义的压力下出现的一种贸易制度,其目标是在自由贸易原则基础上,协调各国之间的贸易关系,均分贸易利益,促进各国经济发展。随着WTO的成立,国际贸易协调机制将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各国间的贸易关系将在多种WTO协议或协定的约束基础上展开自由竞争。作为国际经济社会重要一员的中国,正在积极努力、尽量融入国际贸易协调机制及国际管理贸易体制中。这一融入的过程,将会逐步改善中国的投资环境,加速中国经贸的协调发展。
其次,中国将受到国际管理贸易传导作用的影响,对外贸易具有传导作用。中国在对外开放,大力发展对外贸易的同时,也将会受到国际管理贸易传导作用的影响。尽管西方发达工业国家二十余年来经济增长速度减缓并时有停滞,但它们在经济发展高阶段增长的“含金量”较之处于经济发展低阶段增长的“含金量”要高得多。因此,中国将受到国外,尤其是西方发达工业国家经济增长正向传递的影响。
最后,中国企业的贸易机会增加。管理贸易是以协调为重要内容的贸易体制。这种体制尽管不是纯粹的自由贸易,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贸易自由化,抑制了贸易保护主义的发展。管理贸易也为世界各国的企业提供了有协定或协议保护的贸易机会和市场,为这些企业竞争的合理性、合法性提供了保证。因此,那些资金雄厚,技术先进,销售渠道畅通,信息灵通,拥有全球战略的企业因竞争能力强而能更好地利用贸易机会开拓市场。
三、中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发展趋势
随着中国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中国在国际贸易中地位的提高,国际国内贸易环境的变化,以及政府管理职能的转变,中国对外贸易制度的演变也会出现新的特点。
1.中国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将进一步完善
法律手段是最重要的外贸宏观管理制度手段,处于外贸管理体制结构中的最高层次。虽然中国的对外贸易方面的法律体系的基本架构已经形成,但中国外贸在某些领域缺失,可操作性不强,立法落后于需要的问题依然存在。建立健全中国有效的贸易防御和贸易救济措施的法律体系是将来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趋势。
2.中国对外贸易管理的宏观调控与其他部门的协调将会加强
中国的产业制度,利用外资制度.外汇管理制度,环保制度等都与对外贸易管理制度有着越来越密切的联系,这些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都深刻的影响着中国的进出口企业。中国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在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会与其他制度产生矛盾,因此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与其他制度之间协调将成为发展的新趋势。
3.中国将加强区域国际经济贸易合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在WTO制度存在缺陷和发展缓慢的情况下,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转向寻求发展双边或区域性一体化组织为本国经济发展服务。中国的区域性或双边安排也取得了巨大进步,通过对区域性或双边安排方面的制度进行完善,扩展中国经济发展的空间,将成为中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发展的又一趋势。
4.改善外贸秩序,加强对外贸易非正式制度的建立
当前,中国出口企业之间为争夺国际市场竞相压价的现象十分普遍。这种情况不仅使中国的出口企业的利润大量流失,而且由于价格过低引使中国出口产品频频遭到进口国的反倾销投诉。此外,诚信制度的缺乏也为中国的进出口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包括因为违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还包括更大的潜在市场的损失。
中国对外贸易政策的选择一直以来都是充满争议的问题,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中国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也在加快,在这样的背景下,传统的非自由贸易政策即保护贸易政策的对外贸易政策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因此本文探讨了中国对外贸易管理政策发展。
对外贸易体制范文篇3
主流观点指出,对外贸易经济效益的实质即通过外贸活动实现社会劳动的节约,其形式是通过实物形态及价值形态的转换,使国内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同世界市场结合起来,实现优势互补,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但也有的观点认为,在外向型经济日趋发展的条件下,应注重开拓新的国际分工和交换的利益源泉,扩展对外贸易经济效益的内涵。
二、我国外贸经济效益衡量指标存在的问题及影响
评价指标是从结果角度对已发生事件的评价,其合理性是对以往经济行为真实有效评价的关键。同时评价指标不仅是对已发生经济行为的结果的衡量和评价,更是对未发生经济行为的引导。
对外贸易经济效益作为客观存在,要求得到评价和衡量。当前我国对外贸易经济效益的衡量指标分两类:一类是对外贸易社会经济效益的衡量指标,一类是对外贸易企业经济效益的衡量指标。对于对外贸易社会经济效益的衡量指标,包括:进出口贸易总额、平均换汇成本、资金利润率、进出口贸易税利、贸易条件等;进出口贸易总额是对外贸易的直观总体表现,反映了我国对外贸易活动的规模,参与国际分工的程度和外贸计划的完成情况。以此为基础构筑的外贸社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在我国外贸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度量、评价和引导作用,极大的促进了我国外贸的快速发展,如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成为一个贸易大国。2004年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超过11000亿美元,提前6年实现突破10000亿美元的规划目标,其中顺差超过300亿美元。2005年我国对外贸易仍然保持着迅猛的发展速度,贸易总额14221.2亿美元,贸易顺差高达1010.8亿美元。我国对外贸易在世界贸易中的排名也由2003年的第4位升至2004年的第3位,并在2005年继续保持了这一位次。但由于受“出口创汇”思想的影响,我国对外贸易经济效益的评价指标体系中也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过分强调贸易总量和贸易顺差
由于对外贸易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充足的外汇储备是发展对外贸易的必要条件,因此在对外贸易经济效益的衡量指标别强调贸易额顺差、出口增长速度等指标。为了完成出口任务,不少企业以牺牲利润的代价,低价竞销,提高市场占有率和销售额,在纺织品、服装等劳动密集行业,出口量增价减、丰产不丰收的情况比比皆是。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是媒体大肆宣传对外贸易高速增长,外汇储备增加,外贸形势大好,另一方面,更多的国内资源廉价地流向了国外,企业利润更少。
(二)评价指标过于笼统
单独评价进出口贸易总额,中国毫无疑问是一个贸易大国,但从贸易结构这一重要指标来看,中国距离世界贸易强国的地位还有一定的距离。在2004年中国1.1万多亿美元的总贸易额中,加工贸易就占了6000多亿美元,而外来加工的出口贸易占全部出口额的58%。即便是一般贸易中的份额,也有相当部分为外资企业所创造。如天津2004年的314家外资企业出口总量为99.4亿美元,占天津出口总量的99.1%。而103家内资出口企业总计出口234万美元,占有量不到0.2%,这种外商主导出口的情况在我国各大城市普遍存在。因此,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国际问题研究中心乔治-吉尔博伊认为:“中国的高科技和工业产品的出口是由外国公司而不是中国企业在主导。中国企业严重依赖从美国和其他工业发达国家进口的设计、关键性元件以及生产设备等,几乎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去吸收消化和推广它们进口的技术,从而使得中国企业不可能迅速成为全球工业中的有力竞争者。”
(三)忽视了对外贸易社会经济效益的评价
现有的外贸指标评价体系对社会经济效益评价的缺失,使得一些出口行业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同时,忽视了社会经济效益。例如,陶瓷生产过程中对环境污染是十分严重的,目前许多欧美国家都在逐渐减少陶瓷的生产。而在中国,众多陶瓷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竞相压价,以牺牲环境资源的代价来取得微薄利润。中国的劳动力价格比美国、日本低二十倍,比泰国要低一倍,甚至比人均GDP低于我们的印度都低。沿海地区很多地方的财政税收每年增幅30%以上,而从事外贸出口的大量民工工资近十年却没有多大变化。这种不正常的状态说明我们的对外贸易经济效益衡量指标存在较严重的问题。
三、我国外贸经济效益衡量指标存在问题的原因及修正原则
(一)我国外贸经济效益衡量指标存在问题的原因
1.重商主义的深远影响
虽然马克思主义的国际价值论和比较优势理论一直为我国参与国际分工、进行对外贸易的基础理论和指导思想,但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外汇紧缺局面使重商主义对我国外贸发展也有着深远的影响。因此,新形式下的“重商主义”,即“提倡节约,重储蓄,轻消费,扩大出口,减少进口,赚取更多的外汇”的观念成为多年来我国发展外贸的主要驱动力。
20世纪80年代,我国外贸收支绝大多数年份是贸易逆差,外汇短缺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为了创汇,我国采取了诸如出口退税等一系列促进出口的政策,外汇储备也由此快速增加。在当时特定的背景下,突出贸易额、顺差、出口增长率等指标有其现实意义。但是,对这些指标的侧重并未随着世界经济和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实际情况而发展变化。政策性的出口鼓励使外贸企业盲目地追求出口数量和出口贸易额的增长,大大忽视了社会效益。在外汇储备超过7000亿美元、即将成为全球最大外汇储备国的今天,过分强调创汇额的弊端逐渐显现出来。
2.发展对外贸易的经验仍然欠缺
在全球化的趋势下,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十分重视对外贸易及其对国民经济的促进作用。但是,我国改革开放时间较短,市场体系与市场机制仍有待完善,与有丰富对外贸易经验的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尤其是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我国对外贸易迅猛发展,但是关于对外贸易方面的各项政策及评价标准并不完善,甚至存在诸多缺陷,其发展和完善也远不及对外贸易的发展速度。尤其缺乏对不同性质企业对外贸易经济效益的区分以及对进出口商品结构的整体评价。
3.市场经济体制有待完善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对外贸易活动的调控主要采取直接调控方法。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我国外贸宏观调控体系开始从以直接调控为主向以经济和法律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的间接调控体系转变。虽然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在逐步发展和完善,但现行的宏观调控体系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不能适应外贸发展的需要。市场经济条件下,因为指令性计划被取消,所以在对外贸易发展的过程中统计是很重要的。但是,目前我国的统计思想比较淡薄,统计制度不甚严格,统计技术不高,统计指标不全面。再者,指令性计划尽管名义上被取消,但类似进出口指标的变相指令性计划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因此,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对外贸易经济效益的衡量指标体系并未随经济体制的转变而有实质性的改进,这已不能真实、准确地反映我国的对外贸易经济效益,对外贸企业也无法进行正确的引导。
(二)对外贸易经济效益评价的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科学评价
外贸经济效益评价既是决定贸易机会取舍的重要前提,也是指导外贸活动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评价对外贸易经济效益,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评价的原则。首先,评价所采用的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合理。外贸经济效益评价的基础是对外贸易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相关数据。数据选择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评价本身的科学性;数据不真实、不清楚,也会导致评价结果失真,继而导致贸易决策失误。其次,评价方法和评价指标应力求科学、合理。根据对外贸易本身的特点,外贸经济效益的评价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应采用有别于国内其他经济活动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指标,而且应具有可测性和可比性,定性指标也应有一定的量化手段与之相对应。这些指标不能过于复杂,计算所需数据也应比较容易获得和基本可靠。在对外贸易经济效益评价中,科学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指标应体现如下特征:
(1)能准确全面地反映对外贸易的综合经济效益;
(2)体现经济效益变动的连续性与可比性,沟通效益变动的轨迹;
(3)简便易行,方便操作。
2.贸易前的评价与贸易后的评价相结合
从外贸经济效益评价的作用来看,贸易前的评价与贸易后的评价应有不同。贸易前的经济效益评价其实是一种效益预测,评价的目的在于决定贸易机会的取舍,选择确定合适的贸易对象与贸易条件;贸易后的经济效益评价则是对贸易效果的总结,把评价结论反馈到今后的决策中去,推进决策优化。对外贸易经济效益与贸易决策之间的关系,可以表述为下面的基本程式,即:贸易前的评价贸易决策贸易后的评价贸易决策优化。对一项贸易决策而言,既要依据上一项贸易效益评价的结论反馈,同时也要依据本项贸易的经济效益预测。坚持贸易前的经济效益评价与贸易后的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不仅能客观地检测决策的科学化程度,也有利于决策的科学化。贸易前的经济效益评价(预测)结果与贸易后的经济效益评价结果之间的差异,是反映贸易决策水准的一个重要指标。
对外贸易体制范文篇4
关键词对外贸易理论分析案例讨论专题研究
中图分类号:G642.0文献标识码:A
0引言
自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外贸易规模不断增加,对外贸易产品结构不断优化,中国制造在全球的经济影响力不断增强。在互联网+时代,我国应采取措施,努力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转变。经济全球化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了机遇,亦带来了挑战,长期以来,反倾销、反补贴、知识产权问题、绿色贸易壁垒等是我国与其他国家贸易纠纷的关键问题,2016年上半年人民币不断贬值,美联储不断加息的预期,英国宣布退出欧盟,面对全球不断变化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我们要采取措施维护我国的对外贸易利益,不断改善中国与世界各国的贸易关系,提高我国的贸易地位。学习中国对外贸易概论课程,可以有效了解中国对外贸易格局、对外贸易理论、对外贸易战略等知识,推动中国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
1中国对外贸易概论课程研究
中国对外贸易导论(佟家栋等,2011)将对外贸易分为理论体系及制度与政策。中国对外贸易概论(黄建忠等,2013)主要讨论对外贸易与经济增长,对外贸易理论依据(上、中、下),对外贸易产业经营、资本经营、对外贸易摩擦、对外贸易宏观调控等方面。中国对外贸易概论(曲如晓,2016)主要学习中国对外贸易格局、对外贸易理论依据、对外贸易战略、对外贸易管制制度、对外贸易法律制度、中国的关税制度、贸易促进制度、海关管理制度、加工贸易、服务贸易、技术贸易、对外贸易关系。这些教材全面、系统地介绍了中国对外贸易概况,内容丰富,理论深厚,案例清晰,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2教学方法研究
中国对外贸易概论这门课程理论丰富,实践性强,学习难度较高,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可以有效提高学习效率和学习效果:
(1)明确学习目标,每部分内容简明扼要地提出学习目标,学习内容,包括学习重点及难点,分配课前学习资料。
(2)小组学习法,选定小组成员,激发成员的学习兴趣及求知热情,小组成员共同完成案例讨论,课堂演示等。
(3)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比如中国对外贸易理论依据这部分内容是学习重点及难点,教师根据课时安排讲授贸易理论知识,然后选择相关案例进行演算、实证分析。此部分重点讲授比较优势理论、要素禀赋理论,先讲解贸易理论提出的背景假设,变量内涵,理论模型,数理模型的应用,再讲解理论的经济学含义,进一步解释贸易理论的优点及不足,可以采用图表相结合的方式,注意数据的时效性。然后逐一讲述相关理论依据,可以增加案例解释,此部分注意培养学生的动手动脑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提高学生数理模型的计算能力、图表的绘画、分析能力及学生对贸易理论的思辨能力。
(4)对外贸易法、贸易促进制度、海关管理制度、关税制度、对外贸易管制制度等内容,需要学生熟悉相关法律制度,根据已有的法律制度解决对外贸易中的实际问题,学生要掌握关税的征收方法、出口退税的程序等具体问题。
(5)服务贸易在GDP中的贡献率越来越高,对我国经济增长的作用越来越大,可以从宏观、中观、微观角度进行讲授,先介绍我国服务贸易的总体情况,再选取某一具体行业进行深度分析,比如互联网销售,还可以选取特定公司进行分析,比如阿里巴巴、亚马逊等,然后请小组成员选择感兴趣的行业及公司进行贸易案例研究等。
(6)国际贸易专题研究。本课程可以选取“一带一路战略”,“服务贸易”,“对外贸易关系”,“加工贸易”等进行专题研究。首先明确研究主题,然后进行分组讨论,学会应用理论知识分析国际贸易问题,学以致用,切实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分析能力等。
(7)明确考核方式。本课程可以采取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并重的方式,突出课堂演示、专题讨论的重要性,同时也要考查学生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以及分析应用能力等。
3总结
中国对外贸易概论这门课程旨在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案例分析能力、实践应用能力等,既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又有很强的实践性,要求学生具备一定的贸易理论基础,了解西方经济学、国际经济学等课程的相关理论知识。学习这门课程既可以有效提高学生在国际贸易中的实际操作能力,也能提高学生的研究分析能力等。
参考文献
[1]佟家栋,刘程.中国对外贸易导论(第2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
对外贸易体制范文篇5
人民币升值问题凸现贸易政策调整的紧迫性
从形成人民币升值压力的来源来看,至少包括以下方面因素:
人民币汇价的定位
迄今为止,我国人民币的汇率一直采用与美元单一挂钩的政策,美元的相对贬值,同时导致了人民币对其他货币的相应贬值。从理论意义上看,人民币汇价的定位,并不在于人民币汇率当前是升值或贬值,而是人民币汇率的确定是否具有合理的形成机制。这里的困难在于,人民币对美元的汇价不是由我国国内市场的供求关系所决定,而是由我国央行主导的模拟性外汇交易市场来确定。如果要使人民币汇价通过市场机制形成,意味着外汇市场的放开、现行结汇售汇政策的变化、国家外汇储备体系的改革、乃至整个银行体系的重构等一系列制度的重大改变。显然,根本改变现行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不是短期内可以实现的。因而,其他国家对人民币汇率定位的不满,将在一定时间里困扰我国汇率政策的制定。
中国对外贸易的迅速增长
相对于其他国家的贸易增长缓慢,近几年我国对外贸易的高速发展,使中国的贸易增长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从实际情况看,当前我国对外贸易的迅速增长,主要是由在华的海外投资企业、特别是在华跨国公司的加工贸易所推动的。
中国FDI的稳定增长态势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FDI累计达到了4900多亿美元。尤其在2002年,中国的FDI超过了美国,排名跃居世界的首位。中国FDI的稳定增长,意味着国际资本持续不断地流入中国,这一稳定增长的态势与有关国家相比,形成了巨大的反差。
中国与主要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摩擦
长期以来,我国对美国一直保持较大的贸易顺差。由于美、日等国是我国最主要的贸易伙伴,这使我们在处理此类问题时,会经常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
在笔者看来,人民币升值压力问题的实质在于:产品以中国大陆为原产地的国际竞争力优势,使国际经济资源向中国大陆的大规模集中,并由此可能导致中国经济的长期持续增长。主要发达国家试图通过人民币的升值,改变国际经济资源对中国的配置流向,来避免中国经济发展的一枝独秀。
很显然,人民币的升值压力问题具有极其复杂的国际经济背景。鉴于该问题直接起因于贸易,且主要通过贸易形式表现出来,因此,尽快调整我国现行的贸易政策,从中国对外经济发展的战略高度,综合处理开放环境下所面临的对外经济矛盾,已成为目前我国经济发展的当务之急。
制约贸易政策调整的主要因素
在笔者看来,以下客观因素直接制约着我国贸易政策的调整:
“入世”后我国必须履行的有关义务
作为WTO的正式成员,我国将在近几年内基本确立市场经济的管理体制,整个宏观经济管理体系需要重新调整。就贸易管理而言,不论是关税政策、进出口政策,还是市场准入、投资政策以及有关经济开放的各项政策,都必须基本符合WTO的有关原则。其中,尤其是非歧视原则下的国民待遇、公平竞争与贸易、贸易政策的透明度等问题,在相当程度上制约着我国贸易政策调整的基本取向。
确保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
作为国家整体经济政策组成部分的贸易政策,必须服务于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发展这一总体经济发展目标。这一总体目标内在规定了我国贸易政策的形成基础。不论是贸易政策的制定或调整,确保本国经济的持续发展,总是第一位的。经济开放本身只是手段,真正的目的在于,通过改革开放,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制定贸易政策,实际就是如何在此基础上,形成能为国际社会特别是主要贸易伙伴所接受的有关政策体系。
作为贸易大国需要平衡的国际贸易关系
近几年中国对外贸易的高速发展,一方面有力地拉动了经济的总需求,促进了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但另一方面,却使中国与主要发达国家的贸易摩擦问题过早地突现出来。在经济的工业化过程尚未完成之时,因贸易的迅速增长而引起的贸易冲突加剧,对我国经济的长远发展相当不利。因此,现行贸易政策的调整必须适当保留贸易平衡政策运用的活动余地。我们认为,伴随我国贸易地位进入世界前列,未来很长一段时期,我们将不得不花费相当精力应付贸易冲突带来的贸易平衡问题。对此,我们必须要有充分的思想和组织准备。
贸易政策调整的路径依赖
调整贸易政策意味着相关政策管理体系的变化,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原有管理体制的改变。这里的问题是,改变原有政策协调机制所带来的协调成本增加,是否使调整后的管理更富有效率。建立开放经济下的贸易综合管理体系是大势所趋,但新的协调机制的有效作用客观上是存在着一定的路径依赖问题的。换言之,现行贸易政策的调整,应具有一定的连贯性或继承性,尤其是贸易政策的改变,如何与其他相关政策的衔接配套。要尽可能避免因贸易政策的变化而引起整个宏观管理政策体系运行效率的降低。这方面,有机地融合现有的相关政策体系,是使新的内外贸易一体化综合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重要保证。
现阶段贸易政策调整基本取向
关于贸易政策的体制约束问题
这一问题直接涉及到我国今后贸易政策的基本方向,具有至关重要的战略意义。在我们看来,加入WTO之后,意味着我国的社会经济形态将会逐渐实现实质性转变,绝非单纯意义的国际组织进入问题。成为WTO的正式成员后,客观上规定了今后我国经济体制的发展方向,必须符合WTO要求的体制框架——市场经济体制,宏观经济管理体制在整体上能与世界通行的国际惯例接轨。这在本质上意味着,我国未来的社会经济形态是朝着现代市场体制的方向发展。因此,“入世”后我国贸易政策的基本取向必须充分体现这一体制转变的发展要求。这种转变可以具体体现为以下方面:贸易政策重心的转移,即从侧重政府宏观外贸战略朝侧重微观主体发展方向转移。贸易政策基础的转变,即由传统的比较优势为基础逐步向以竞争优势为基础转变。贸易政策管理方式的转变,即由以往的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为主转变。贸易政策作用范围的改变,即作用范围由过去单一的外贸领域向整个流通领域延伸。这意味着贸易政策将更多地注重我国内外市场的融通、内外贸易的统一。贸易政策作用方向的改变,即由过去侧重于贸易限制向贸易促进转变。
关于贸易政策的基点问题
我们认为,尽管从大的调整方向上,新的贸易政策要符合WTO的体制框架及其有关原则是明确的。但是,现阶段我国贸易政策的基点,客观上是存在着一定的选择的。这就是:我们到底是按严格履行中国“入世”的有关承诺,还是以符合WTO有关原则的基本精神为界,来制定我国今后的贸易政策,这是问题的焦点所在。
众所周知,一国实施贸易政策的根本目的,旨在保护本国经济健康发展的同时,促进本国与外国之间的贸易发展。贸易政策本身具有双重目标,当现实经济中两方面并不发生冲突的时候,贸易政策的实施,意味着双重目标的同时实现。但如果实施过程中两方面存在摩擦及严重冲突时,就必须对其中的一个目标进行修正,以保证贸易政策的有效实施。在我们看来,贸易政策的首要目标是保证本国经济的健康发展。一国贸易政策是倾向于保护或开放,或是中性的,根本上取决于该国经济发展的状况。对此,我们绝不能本末倒置。贸易政策本身就是政府对贸易自由的干预,它的制定与调整,必须基于本国经济发展的实际和市场机制的有效作用。否则,贸易政策很可能失效或产生扭曲作用,丧失其自身的价值。
显然,现阶段贸易政策的调整受到多重因素的制约,不是某单一因素所能决定的。贸易政策既要适应国际环境的变化,也要服从国家利益的客观要求。在我们看来,现阶段贸易政策的制定,既不能依据单一自由主义的原则,亦不能依据单一的民族主义原则,而是符合国际经济规则的、综合体现本国根本利益的、并具一定国际意义的贸易政策。当今各国贸易政策的发展,有明显的趋同现象。经济全球化正在使各国国内政策向国际化方向发展,对原有的国家主导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作为世界经济重要力量的中国,其经济政策(包括贸易政策)不可能不体现国际经济环境发展变化的要求。
现阶段的对策思考
尽快建立内外经济融通的综合性贸易管理体系
经济全球化的加速,使大型跨国公司能够实现全球范围的资源配置。我国传统的贸易壁垒手段,已经无法限制跨国公司在中国的纵深发展。为了确保我国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单一的外贸外经管理体系,必须根本上转变为内外经济融通一体化的综合管理体系。
制订促进国内优势企业国际化发展的政策体系
目前,推进我国企业的国际化发展已经相当紧迫。现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大力促进国内优势企业的海外扩展。在这方面,具体可在国外市场进入、国外市场的开发、企业的技术创新等环节予以切实的政策支持,形成系统的贸易促进政策措施。
充分发挥企业中间组织的积极作用
通过企业间自律组织的作用,一方面可规范国内市场秩序,避免政府干预市场过多之口实;另一方面,又能以民间组织形式协调国内产业或企业的利益,利于减少倾销行为;同时,也为我国将来实施WTO的保障措施条款奠定组织基础。
建立有效的市场运行监控体系
一方面,需要建立相对完备的有关市场开放的法规体系和组织机构,在公开性、透明度原则基础上,规范国外资本的市场准入;另一方面,尽快制定开放经济下宏观市场运行的预警体系,从动态上有效监控我国市场开放的运行。这方面,不论是倾销和反倾销的应对,还是贸易、资本流动的异动监控,都是非常重要的。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经济全球化的加速与我国的“入世”,客观上使中国的经济安全问题,已经现实地摆在了我们的面前。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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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赵承壁,《国际贸易统一法》,法律出版社,1998
5.林珏,《战后美国对外贸易政策研究》,云南大学出版社,1995
6.强永昌,《战后日本贸易发展的政策与制度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
7.江林,《世界各国(地区)现行贸易政策》,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4
对外贸易体制范文篇6
建国至20世纪60年代初期。由于意识形态的对立,存在着两个平行的世界市场——社会主义阵营的世界市场和资本主义阵营的世界市场。中国参与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的分工体系,主要与东欧社会主义成员进行贸易往来。
阶段。这个阶段的特点简单说就是闭关锁国。我们既拒绝了社会主义市场,又没有融入到资本主义市场。
改革开放至邓小平南巡讲话阶段。中国开始由计划经济对外贸易体制向市场经济对外贸易体制的转型和过度。中国的对外贸易的真正发展实际是从20世纪80年代之后,特别是1984年开始的。这个阶段中国开始大量推进进出口贸易,但主体上是“奖出限入”的,出口创汇是我们对外贸易的主旋律。为此中国在汇率体制上采取了双重汇率——贸易汇率和银行汇率。两种汇率相差近一倍,通过政策上强制贬值来提高出口产品的竞争力。同时在外贸管理体制下,基本是由国有的贸易公司(如:中国进出口总公司、五矿等)来主导中国的对外进出口贸易,而国内大部分企业是没有贸易经营权的。这期间中国在西方世界眼里是改革的探索者,所以“奖出限入”的政策没有遭遇到国际压力,甚至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一些西方国家主动提出让中国“复关”(关贸总协定),只是由于当时国内的一些分歧将这件事情搁置了。
对外贸易体制范文篇7
关键词:对外贸易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修正原则
一、对外贸易经济效益
主流观点指出,对外贸易经济效益的实质即通过外贸活动实现社会劳动的节约,其形式是通过实物形态及价值形态的转换,使国内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同世界市场结合起来,实现优势互补,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但也有的观点认为,在外向型经济日趋发展的条件下,应注重开拓新的国际分工和交换的利益源泉,扩展对外贸易经济效益的内涵。
二、我国外贸经济效益衡量指标存在的问题及影响
评价指标是从结果角度对已发生事件的评价,其合理性是对以往经济行为真实有效评价的关键。同时评价指标不仅是对已发生经济行为的结果的衡量和评价,更是对未发生经济行为的引导。
对外贸易经济效益作为客观存在,要求得到评价和衡量。当前我国对外贸易经济效益的衡量指标分两类:一类是对外贸易社会经济效益的衡量指标,一类是对外贸易企业经济效益的衡量指标。对于对外贸易社会经济效益的衡量指标,包括:进出口贸易总额、平均换汇成本、资金利润率、进出口贸易税利、贸易条件等;进出口贸易总额是对外贸易的直观总体表现,反映了我国对外贸易活动的规模,参与国际分工的程度和外贸计划的完成情况。以此为基础构筑的外贸社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在我国外贸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度量、评价和引导作用,极大的促进了我国外贸的快速发展,如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成为一个贸易大国。2004年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超过11000亿美元,提前6年实现突破10000亿美元的规划目标,其中顺差超过300亿美元。2005年我国对外贸易仍然保持着迅猛的发展速度,贸易总额14221.2亿美元,贸易顺差高达1010.8亿美元。我国对外贸易在世界贸易中的排名也由2003年的第4位升至2004年的第3位,并在2005年继续保持了这一位次。但由于受“出口创汇”思想的影响,我国对外贸易经济效益的评价指标体系中也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过分强调贸易总量和贸易顺差
由于对外贸易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充足的外汇储备是发展对外贸易的必要条件,因此在对外贸易经济效益的衡量指标别强调贸易额顺差、出口增长速度等指标。为了完成出口任务,不少企业以牺牲利润的代价,低价竞销,提高市场占有率和销售额,在纺织品、服装等劳动密集行业,出口量增价减、丰产不丰收的情况比比皆是。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是媒体大肆宣传对外贸易高速增长,外汇储备增加,外贸形势大好,另一方面,更多的国内资源廉价地流向了国外,企业利润更少。
(二)评价指标过于笼统
单独评价进出口贸易总额,中国毫无疑问是一个贸易大国,但从贸易结构这一重要指标来看,中国距离世界贸易强国的地位还有一定的距离。在2004年中国1.1万多亿美元的总贸易额中,加工贸易就占了6000多亿美元,而外来加工的出口贸易占全部出口额的58%。即便是一般贸易中的份额,也有相当部分为外资企业所创造。如天津2004年的314家外资企业出口总量为99.4亿美元,占天津出口总量的99.1%。而103家内资出口企业总计出口234万美元,占有量不到0.2%,这种外商主导出口的情况在我国各大城市普遍存在。因此,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国际问题研究中心乔治-吉尔博伊认为:“中国的高科技和工业产品的出口是由外国公司而不是中国企业在主导。中国企业严重依赖从美国和其他工业发达国家进口的设计、关键性元件以及生产设备等,几乎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去吸收消化和推广它们进口的技术,从而使得中国企业不可能迅速成为全球工业中的有力竞争者。”
(三)忽视了对外贸易社会经济效益的评价
现有的外贸指标评价体系对社会经济效益评价的缺失,使得一些出口行业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同时,忽视了社会经济效益。例如,陶瓷生产过程中对环境污染是十分严重的,目前许多欧美国家都在逐渐减少陶瓷的生产。而在中国,众多陶瓷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竞相压价,以牺牲环境资源的代价来取得微薄利润。中国的劳动力价格比美国、日本低二十倍,比泰国要低一倍,甚至比人均GDP低于我们的印度都低。沿海地区很多地方的财政税收每年增幅30%以上,而从事外贸出口的大量民工工资近十年却没有多大变化。这种不正常的状态说明我们的对外贸易经济效益衡量指标存在较严重的问题。
三、我国外贸经济效益衡量指标存在问题的原因及修正原则
(一)我国外贸经济效益衡量指标存在问题的原因
1.重商主义的深远影响
虽然马克思主义的国际价值论和比较优势理论一直为我国参与国际分工、进行对外贸易的基础理论和指导思想,但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外汇紧缺局面使重商主义对我国外贸发展也有着深远的影响。因此,新形式下的“重商主义”,即“提倡节约,重储蓄,轻消费,扩大出口,减少进口,赚取更多的外汇”的观念成为多年来我国发展外贸的主要驱动力。
20世纪80年代,我国外贸收支绝大多数年份是贸易逆差,外汇短缺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为了创汇,我国采取了诸如出口退税等一系列促进出口的政策,外汇储备也由此快速增加。在当时特定的背景下,突出贸易额、顺差、出口增长率等指标有其现实意义。但是,对这些指标的侧重并未随着世界经济和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实际情况而发展变化。政策性的出口鼓励使外贸企业盲目地追求出口数量和出口贸易额的增长,大大忽视了社会效益。在外汇储备超过7000亿美元、即将成为全球最大外汇储备国的今天,过分强调创汇额的弊端逐渐显现出来。
2.发展对外贸易的经验仍然欠缺
在全球化的趋势下,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十分重视对外贸易及其对国民经济的促进作用。但是,我国改革开放时间较短,市场体系与市场机制仍有待完善,与有丰富对外贸易经验的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尤其是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我国对外贸易迅猛发展,但是关于对外贸易方面的各项政策及评价标准并不完善,甚至存在诸多缺陷,其发展和完善也远不及对外贸易的发展速度。尤其缺乏对不同性质企业对外贸易经济效益的区分以及对进出口商品结构的整体评价。
3.市场经济体制有待完善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对外贸易活动的调控主要采取直接调控方法。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我国外贸宏观调控体系开始从以直接调控为主向以经济和法律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的间接调控体系转变。虽然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在逐步发展和完善,但现行的宏观调控体系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不能适应外贸发展的需要。市场经济条件下,因为指令性计划被取消,所以在对外贸易发展的过程中统计是很重要的。但是,目前我国的统计思想比较淡薄,统计制度不甚严格,统计技术不高,统计指标不全面。再者,指令性计划尽管名义上被取消,但类似进出口指标的变相指令性计划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因此,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对外贸易经济效益的衡量指标体系并未随经济体制的转变而有实质性的改进,这已不能真实、准确地反映我国的对外贸易经济效益,对外贸企业也无法进行正确的引导。
(二)对外贸易经济效益评价的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科学评价
外贸经济效益评价既是决定贸易机会取舍的重要前提,也是指导外贸活动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评价对外贸易经济效益,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评价的原则。首先,评价所采用的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合理。外贸经济效益评价的基础是对外贸易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相关数据。数据选择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评价本身的科学性;数据不真实、不清楚,也会导致评价结果失真,继而导致贸易决策失误。其次,评价方法和评价指标应力求科学、合理。根据对外贸易本身的特点,外贸经济效益的评价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应采用有别于国内其他经济活动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指标,而且应具有可测性和可比性,定性指标也应有一定的量化手段与之相对应。这些指标不能过于复杂,计算所需数据也应比较容易获得和基本可靠。在对外贸易经济效益评价中,科学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指标应体现如下特征:
(1)能准确全面地反映对外贸易的综合经济效益;
(2)体现经济效益变动的连续性与可比性,沟通效益变动的轨迹;
(3)简便易行,方便操作。
2.贸易前的评价与贸易后的评价相结合
从外贸经济效益评价的作用来看,贸易前的评价与贸易后的评价应有不同。贸易前的经济效益评价其实是一种效益预测,评价的目的在于决定贸易机会的取舍,选择确定合适的贸易对象与贸易条件;贸易后的经济效益评价则是对贸易效果的总结,把评价结论反馈到今后的决策中去,推进决策优化。对外贸易经济效益与贸易决策之间的关系,可以表述为下面的基本程式,即:贸易前的评价贸易决策贸易后的评价贸易决策优化。对一项贸易决策而言,既要依据上一项贸易效益评价的结论反馈,同时也要依据本项贸易的经济效益预测。坚持贸易前的经济效益评价与贸易后的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不仅能客观地检测决策的科学化程度,也有利于决策的科学化。贸易前的经济效益评价(预测)结果与贸易后的经济效益评价结果之间的差异,是反映贸易决策水准的一个重要指标。
3.宏观经济效益评价与微观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外贸易的宏观经济效益与微观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可能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状态,一是宏观经济效益与微观经济效益正相关,即微观经济效益的增长是宏观经济效益增长的基础和前提;二是宏观经济效益与微观经济效益负相关,即微观经济效益的增长会损害宏观经济效益的增长。维持微观经济效益与宏观经济效益正相关的状况,是国家调控对外贸易的基本出发点,也是企业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基本准则。因此,坚持宏观经济效益与微观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确保两种效益的协调同步增长,就显得十分必要。由于宏观经济效益是微观经济效益的矢量和,而不是简单的数量叠加,那么从微观经济效益必须服从宏观经济效益的基本原则考虑,必须剔除和修正有损宏观经济效益的微观经济效益。换句话说,任何建立在损害国家宏观对外贸易经济效益基础上的微观经营活动,不管其本身的经济效益如何,都必须加以制止。在这一方面,宏观经济效益评价与微观经济效益评价同时进行所取得的相关结论,是政府行为发生的重要依据。
[参考文献]
[1]滑冬玲.我国对外贸易经济效益问题研究,兰州商学院学报,2001(13).
[2]佟家栋.对外贸易依存度与中国对外贸易的利益分析,南开学报,2005(6).
[3]陈柳钦,宾建成.我国对外贸易的作用、面临的问题及其解决思路,南方论丛,2005(2).
对外贸易体制范文篇8
【关键词】天津滨海新区服务外包国际服务贸易技术性贸易壁垒
天津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在环渤海区域及我国的发展战略布局中占据重要地位。当下,“全球性的服务外包,已成世界大潮”①,而技术性贸易壁垒作为服务领域贸易壁垒的一种新形式,正逐渐地对天津滨海新区的离岸服务外包产生越来越重要的影响。如何应对服务外包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己成为天津滨海新区对外发展中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1.天津滨海新区服务外包中遭遇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天津滨海新区在开发开放过程中,其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遭遇到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限制。
1.1服务外包是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新的增长点
服务外包被称为第二次经济全球化,通常是指跨国公司将原来在内部从事的非核心服务活动,发包转移给外部专业服务提供者去执行,以降低成本和提升竞争力的一种业务安排。②
2006年,我国商务部启动了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千百十工程”,将滨海新区所属的天津市认定为“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天津滨海新区抓住国际服务外包迅猛发展的历史机遇,积极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已有包括渣打、摩托罗拉在内的服务外包企业近70家。服务外包已成为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新的增长点,成为推动新区服务出口的重要引擎。
1.2天津滨海新区服务外包中遭遇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天津滨海新区以承接国外的离岸外包为主要业务,限制滨海新区服务外包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表现形式十分广泛,例如,在建筑、教育服务中对外国专业服务人员的资格认证、教育学历证书等设置不合理要求,在通信、运输服务中对运输工具及相关设备设置较高的技术标准,在旅游服务中设置严苛的环保要求等。以WTO为依据,可将涉及服务外包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统分为:
1.2.1服务技术法规标准壁垒
服务技术法规标准壁垒,多以包含或引用有关标准或技术规范的文件为载体,涉及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卫生与健康、服务规则、计量、知识产权等方面,具有强制性。由于各国服务业发展水平、技术实力和风俗文化均存在较大差异,致使各国服务技术法规标准的覆盖范围因国而异,制定手段和制定水平也有所不同。服务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差异,成为技术性贸易壁垒在服务外包领域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1.2.2合格评定程序壁垒
合格评定程序是指以服务技术法规和标准为依据,对进出口服务进行检验、认证,以确定其是否符合要求的程序。由于合格评定程序以技术法规和标准为依据,若标准和法规有差异,则合格评定程序必定有所不同;即使标准及法规相同,各国的合格评定程序在表现形式和运行体制上也有差异,如泰国合格评定程序分三种类型,而欧盟则表现为八种基本模块和八种变形模块的组合,合格评定程序壁垒当然不可避免。③
1.2.3信息技术壁垒
信息技术壁垒是指与贸易有关的信息表述不衔接、不接轨、不符合进口国的要求所造成的贸易壁垒。④各国由于市场准入程度、信息技术水平等差异,极易在服务外包领域形成信息壁垒,如:合格认定程序等信息不透明、技术标准更改等信息传递不及时、信息传递受阻等。
2.技术性贸易壁垒给天津滨海新区服务外包造成的损害
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存在阻碍了天津滨海新区服务外包的发展,给新区的服务外包造成了不同层面的损害。
2.1国际层面
2.1.1增加了新区服务外包项目在国际市场的准入难度
服务领域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涉及面广、形式多样,会增加滨海新区服务外包项目进入国际市场的难度。大量服务外包项目会由于未达到国外相应的技术标准或技术法规,而无法进入甚至被迫退出目标市场。尤其是在商务、建筑工程、教育、金融、健康等服务项目中,普遍对服务人员的资格设置壁垒,要求必须具有服务对象国家的执业执照,不承认我国的学历和资格认证,而有些人员资格的获取,需要多年时间,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剧了滨海新区服务外包项目进入国外市场的难度。
2.1.2危害滨海新区服务外包交易安全
世界各服务贸易国由于服务产业和技术水平发展不平衡,对服务质量的要求也不一致,特别是发达国家,技术性贸易壁垒名目繁多、变化频繁,且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出口企业对其技术法规和标准理解不一且往往应付不及,不得不被动地陷入发达国家以保护公共健康安全为名的贸易制裁中。因此,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存在,因频繁引发与别国的贸易争端,而危害滨海新区服务外包的交易安全。
2.2国内层面
2.2.1降低了滨海新区服务外包的竞争力
首先,滨海新区的服务外包企业为达到国外日渐苛刻的市场准入门槛,不得不逐步增加承接离岸服务外包项目的交易费用,其中主要是高昂的取得和维持国外服务质量检验和认证的费用,以及创新技术、更新设备和培训服务提供者所需的适应性费用。交易费用的增加,势必使新区服务外包的成本升高、竞争力下降。其次,一国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滨海新区服务外包项目的限制,往往产生连锁效应,极易导致多个服务贸易伙伴国对滨海新区服务质量的不信任,造成信用危机,损及滨海新区服务外包的竞争力。
2.2.2增加了滨海新区内部的市场压力
滨海新区所承接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多以劳动密集型为主,现因国外设置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受阻而向国内非正常回流,这既构成了对国内服务外包业的竞争压力,也因劳动力的激增而加重新区内的就业压力。加之,我国服务贸易准入门槛较低,国外高标准服务外包企业、项目、人员的大量涌入,更使滨海新区内部的市场压力雪上加霜。
3.天津滨海新区应对服务外包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法律对策
如前所述,天津滨海新区在服务外包过程中遭遇到技术性贸易壁垒,并产生了极大的损害。为此,应以新制度经济学为理论依据,构建天津滨海新区服务外包技术性贸易壁垒联合应对的法律平台。
3.1完善应对服务外包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法律体系
第一,加快服务贸易专项立法。具体步骤是:首先,根据GATS的相关规定和ISO、IEC制定的国际标准完善现有法律制度;其次,针对新区服务外包只能以《对外贸易法》(24-28条)共五条笼统规定为法律依据的现状,制定具体细致的专门的服务贸易基本法;再次,着手制定服务外包热门行业的专项单行立法,对基本法的不同方面进行更明确的规定;最后,为适应不同门类服务外包执法、司法领域的多种需要,在不与基本法和单行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服务外包技术性贸易壁垒较为具体和灵活的配套措施实施细则。
第二,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并争取与主要发包国达成国际或区域互认,以减少服务外包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3.2建立支持服务外包技术性贸易壁垒法律体系的标准化信息机制
时至今日,技术性贸易壁垒涵盖范围涉及安全、环保、信息技术、社会、职业安全、反恐等诸方面,可谓复杂多变。为此,必须建立服务领域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联动预警体系”,以做到“以不变应万变”。联动预警体系包括技术性贸易壁垒信息收集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快速反映机制和咨询服务机制四部分,这四个部分环环相扣,产生联动效应,达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具体而言:
第一,技术性贸易壁垒信息收集机制。该机制通过WTO出版物、官方公报、贸易措施谈判等信息窗口,发挥驻外商贸研究及科技参赞处等机构优势,利用国内外同行业协会的交流,专门负责及时收集、整理、跟踪国内外最直接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信息,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数据库,为风险预警提供信息支持。
第二,技术性贸易壁垒风险预警机制。该机制包括情报快报和进出口预警两个子功能,通过分析从信息机制获取的国外贸易措施信息,主要针对可能发生的危及我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发挥监控防范作用。
第三,技术性贸易壁垒快速反应机制。该机制负责针对预警机制的警报,联合相关企业、行业协会、政府部门和有关法学专家进行群体决策,及时向服务企业提供法律应对措施。
第四,技术性贸易壁垒咨询服务机制。通过该机制可以查询国内外技术法规和标准,进行网上答疑和项目指导,针对服务外包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具体情形对症下药。
3.3建立服务外包技术性贸易壁垒法律体系的性能评价机制
服务业技术性贸易壁垒法律体系建立的同时,需要设置一套相匹配的客观的性能评价机制,运用新制度经济学成本与绩效的工具,制定一系列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等技术指标,运用这些指标对服务外包技术性贸易壁垒法律体系的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进行测评,掌握不同环节的质量状况,以有的放矢地完善服务外包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法律体系。
注释:
①金鹏,《试论滨海新区服务》,载于《当代经济》2008年第2期(下):第96页.
②同上.
③王星,《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服务贸易的影响研究》,北京邮电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3月:第19页.
④孙娟,《论国际服务贸易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5月:第8页.
参考文献:
[1]金鹏,《试论滨海新区服务》,载于《当代经济》2008年第2期(下).
[2]李健,《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新贸易壁垒》,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3]李玫、赵益民,《技术性贸易壁垒与我国技术法规体系的建设》,中国标准出版社,2007年版.
[4]刘冰,《推动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法律对策》,载于《重庆科技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
[5]宋明顺、杨烨,《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理论与实践》,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6]宋晓倩,《服务领域技术性贸易壁垒分析》,载于《第八届WTO与中国国际学术年会论文集》,2009年版.
[7]孙娟,《论国际服务贸易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5月.
[8]唐炎钊、朱小聘,《我国服务领域的标准化问题探析》,载于《区域经济与产业经济》.
[9]唐炎钊、朱小聘、陈泰颖,《服务领域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形成机制研究》,载于《厦门科技》2007年5月.
[10]王星,《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服务贸易的影响研究》,北京邮电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3月.
[11]肖乐群,《中国与哈萨克斯坦服务贸易壁垒法律问题研究》,新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5月.
[12]杨昌举、宋国军、胡品洁,《技术性贸易壁垒欧盟的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13]杨树明,《非关税贸易壁垒法律规制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
对外贸易体制范文篇9
关键词:外贸经营权;个人外贸公司;发展策略
1我国外贸经营主体变化的回顾
1.1第一阶段(1949-1978年):高度垄断时期
改革开放前,中国基本上属于封闭内向型经济。外贸经营主体是国营(国有)对外贸易企业——专业外贸总公司,一切对外贸易活动均处于国家集中领导和统一管理之下。外贸经营主体一元化主要表现在企业所有制形式单一化,所有对外贸易企业均为单一国家所有制企业,从而保证了国家对对外贸易统治的彻底性。在具体业务实践中,各个专业外贸总公司负责统一对外谈判、签约、落实货源、组织运输以及交货等所有环节。出口采用收购制(买断制),进口采用调拨制。
1.2第二阶段(1979-1991年):适应改革时期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在初步放开经营,打破原有经营体制的基础上,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工贸结合试点,组织了一些以生产企业和企业联合体为经营实体的试点。随后在一些工业部门成立外贸公司,试图解决外贸同生产的问题。然而实践证明,这只是外贸公司隶属关系的改变,并没有使外贸公司同生产企业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联合起来。此后,又探索外贸企业向生产企业投资参股,或实行其他形式的工贸联营,批准一些有条件的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业务。这样,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在共同利益基础上联合,在局部范围内解决了工贸(技贸、农贸)之间结合的问题,外贸出口企业的队伍也因此得到壮大。
1.3第三阶段(1992年-2001年):深化改革时期
从1992年开始,中国贸易政策体系的改革已经不限于贸易权和外贸企业等内容。在1992年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中允许国有生产性企业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第一次打破外贸专营这一传统的经营体制。1994年12月31日,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成为国务院批准的首家综合商社试点。1999年1月1日开始执行《关于赋予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自营进出口权的暂行规定》,国家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正式授予私营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私营企业开始登上外贸舞台。在1999年1月4日,20家私营生产企业首批获得自营进出口权,标志着我国外贸经营权全方位开放的格局己基本形成。
1.4第四阶段(2002年至今):完全开放时期
入世后我国的对外开放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一章第八条中明确规定:“个人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成为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贸易”。这表明个人可以开办个人独资企业或以个体工商户的身份从事对外贸易活动。针对新外贸法各个领域的配套措施将新贸易法构建成完整的体系:自然人和中小企业在从事外贸工作当中融资小额贷款、公共关系发展、培训、咨询等方面的问题,政府部门都提供了服务和帮助。我国外贸经营主体的日益多元化,形成国有、集体、外资、私营企业多种所有制成分共同发展的局面。
2个人外贸企业面临的问题
新《对外贸易法》取消对个人从事外贸的限制,意味着外贸已经从一个“特殊行业”变为“普通行业”。新《对外贸易法》的实施使个人进入外贸领域的门槛越来越低,但也面临着许多风险和挑战。
2.1财产风险
在我国2000年1月1日颁布的《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一章第二条和1987年1月1日颁布的《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二十九条中都有关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要承担无限责任的规定。这就意味着自然人从事对外贸易,如果合同条款选择不当、责任承担过大,一旦经营失败,不但个人的经营财产有损失,而且家庭财产也会负连带责任。面对如此规定很多人宁愿注册一家公司,以外贸公司的形式从事外贸经营活动,承担有限责任,或挂靠在有外贸经营权的专业外贸公司。
2.2政策风险
新的《外贸法》确定的只是大的方向和原则,相关的问题尚在计划之中。例如,第八条规定如果以个人身份从事对外贸易,需要首先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但怎样注册、需要哪些手续等一些具体问题,尚未明确规定。2004年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处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须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或者“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也就是说,如达不到上述条件,就无法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因此,他们不得不通过大外贸公司,这不仅凭空增加了一道环节,也增加了他的成本(1%的手续费)。而且,外贸还要在出口退税上“分掉一杯羹”。
2.3信用风险
个人信誉是自然人从事外贸活动的一个门槛。国际贸易中,很容易产生商业欺诈行为,稍有不慎,就会上当受骗,甚至使经营者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由于个人做外贸不需要设备,也没有固定办公地点,一旦发生了变故,很可能连人也找不到,外商对个人的信用问题存在质疑,因此仅凭个人信誉和专业外贸公司进行竞争是远远不够的。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外贸经营权的放开,具备自营进出口资格的生产企业越来越多,其对产品和技术的熟悉程度往往是个人不能比的。
3个人外贸公司发展的对策
新《对外贸易法》的出台及其配套《办法》的实施,是我国对外贸易之路上一个里程碑。然而在为之欢呼时,我们还应清楚地看到,是否选择个人外贸之路,个人外贸路平不平坦以及个人外贸能否赢利,最终还得取决于个人的理性投资选择,以及国内相关配套措施制度的完善和到位。
3.1寻找合适的个人外贸项目,制定适宜的发展战略
2004年7月1号开始实施《对外贸易法》中允许个人从事外贸,但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受到限制。所以大家不能一哄而上,应根据自身的优势和特点,进行市场定位,找准自己的位置。当然,外贸公司还应结合公司的内外环境和发展趋势,制定适宜的发展战略,针对公司的核心能力做出恰当的定位。
3.2积极参与网络贸易,加强对外开放
信息技术的发展深刻影响国际贸易的交易方式。由于个人外贸公司资源短缺、人员有限、资金贫乏等原因,在推出新产品、创立品牌、开发市场等方面受到制约,网络贸易就可弥补这一不足。近年来,以国际互联网络为媒介进行的商务活动正在全球范围逐渐兴起,发达国家中电子商务的发展尤为迅猛。因此,应加快实现国内和国外、政府和企业的联网,为企业提供广泛的外经贸政策法规信息、商情信息和投资环境信息,做到信息资源最大限度的共享、共用,积极运用国际电子商务开展外经贸活动,增强外经贸发展的国际竞争力。
3.3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
个人外贸公司应以服务来赢取市场,通过娴熟的业务技巧以及熟悉国家对外贸易各项程序等优势,为客户拓展国内外市场提供各种服务。
参考文献
[1]陈岩.论个人从事对外贸易的风险和防范[J].商场现代化,2005,(07).
对外贸易体制范文篇10
关键词:贸易壁垒应对体系
入世后,我国对外贸易连续三年实现快速增长,2004年贸易额首次超过1万亿美元,目前已成为仅次于美、德的世界第三大贸易国,与此同时,我国也逐渐进入贸易摩擦多发期,一些国家利用反倾销、贸易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多种市场准入限制,抑制我国产品的输出,我国已连续9年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国外对我反倾销的行业和产品逐步呈现多元化特点,贸易壁垒正严重制约着我国企业出口贸易和对外投资的发展,建立贸易壁垒应对体系已迫在眉睫。笔者将在分析美国贸易壁垒应对机制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我国在应对贸易壁垒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对建立我国的贸易壁垒应对体系提出建议。
美国贸易壁垒应对机制
美国贸易壁垒应对机制概述
在不同时期,美国贸易壁垒应对机制各有不同,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1948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临时适用之前。美国主要是通过双边谈判或磋商来处理与其他国家的贸易关系,达成了一些双边贸易协议。
从1948年至美国《1962年贸易拓展法》实施前。美国主要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有关规定进行双边谈判,或直接利用其提供的多边磋商途径和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对外贸易和投资中的壁垒问题。
20世纪60年代中期至1994年。由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在解决贸易争端、消除贸易及投资壁垒方面效率较低,且缺乏强制力。因此,尽管美国在继续使用GATT的有关规则,但当美国认为双边及多边机制无法有效解决问题时,便会通过单边调查和报复措施迫使他国取消贸易壁垒措施,其中扮演重要角色是美国贸易法中的301条款。
从世界贸易组织成立至今。随着WTO管辖范围的进一步扩大,争端解决机制效率的提高,单边贸易报复的使用受到约束,美国开始频繁地采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其贸易关注。与此同时,美国积极推动区域化贸易安排并利用其规定的途径更有效地解决贸易纠纷,与此同时,美国进一步强化了301条款在解决贸易壁垒方面的作用,尤其是在解决WTO管辖范围外以及解决美国与非WTO成员之间的贸易问题时。
美国贸易壁垒应对机制特点
综观美国不同时期的贸易壁垒应对机制,主要有以下特点:
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较强的法律强制性。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贸易法历经了五次重大修改,从《1962年贸易拓展法》到《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对美国贸易代表开展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工作都有明确的授权。美国应对贸易壁垒最重要的国内法依据是“301条款”(包括特别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它们对贸易壁垒调查的发起、涉及的范围、调查程序及贸易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均进行了明确界定,使得美国的贸易壁垒应对机制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此外,它还规定,如认定国外贸易壁垒措施符合一定条件,则美国贸易代表必须采取制裁措施,体现了美国贸易壁垒应对机制的法律强制性。
企业、行业中介组织与政府三者积极配合,贸易壁垒应对机制具较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美国企业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很强,在国外遭遇贸易壁垒后,及时向政府部门投诉;在政府进行调查工作时提供大量的数据和信息。美国的行业中介组织发展得比较早,体系完善,它们一方面为企业提供国外贸易壁垒信息服务,另一方面对涉及本行业利益的国外有关贸易管理措施向政府提交评估意见和应对建议,游说政府采取相关措施,另外他们还积极游说国外政府或机构,为政府层面的工作提供有力支持,提高交涉效果。政府为保证贸易壁垒应对机制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在实施调查和采取措施的过程中也会与企业和行业中介组织进行协商,听取意见,使得美国的贸易壁垒应对措施符合美国的产业利益。
充分利用多边争端解决机制的同时,重视双边与区域合作和协调机制,以实现本国利益的最大化。在接到个人、企业或行业中介组织对贸易伙伴的不公平贸易行为的投诉后,美国贸易代表即可依据301条款的授权开展调查。
当前我国应对贸易壁垒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在应对国外贸易壁垒上还存在以下诸多问题:
企业对贸易壁垒认识不足,应对能力较弱。造成企业对贸易壁垒的认识不足的主要原因,目前贸易壁垒大多表现为技术法规和各种标准,评定程序复杂,企业由于相关知识的缺乏,对贸易壁垒性质认识不清,难以判断;新型贸易壁垒往往以保护生态、安全和健康等为名,有其合理的一面,形式日趋隐蔽;保护依据从国内法规向WTO有关协议及相关国际惯例转变,使得贸易壁垒日趋“合法”;四是企业缺乏应有的法律和市场经济意识,面对国外贸易壁垒,不懂得利用贸易壁垒调查等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我国企业应对贸易壁垒能力弱的原因,一是对贸易壁垒认识不足引起的重视不够,反应迟钝;二是存在“搭便车”心理,遭遇贸易壁垒时,寄希望于政府、行业协会或大企业,出面应对不积极;三是应对贸易壁垒的成本较高,时间较长,企业出于经济因素的考虑不愿意应对;四是企业在应对贸易壁垒时单打独斗,联合应对的局面尚未形成,受害企业个体力量有限。
行业中介组织的作用有待加强。发达国家特别是欧美等国的商会、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发达,在应对国外贸易壁垒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我国的行业中介组织发展历史较短、法律定位不明确、组织功能缺陷、结构不尽合理,在应对国外贸易壁垒的过程中存在着传达壁垒预警信息不及时,协调、监督、约束企业行为能力不足,不能有效整合企业力量积极应对等问题,其技术支撑、组织协调作用有待进一步加强。
贸易壁垒应对协调机制需进一步完善。贸易壁垒应对工作涉及面广,需要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的密切配合。商务部按照“责权分明、分工协作、信息共享、反应敏捷”的原则,已建立了政府有关部门――地方商务部门――商会(协会)――企业协调应对的“四体联动”机制,近年来在应对国外贸易壁垒方面已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我政府相关部门在信息沟通、预警机制建设、协调应对等方面仍需进一步加强协作。
对建立我国贸易壁垒应对体系的建议
据统计,我国约39%的出口产品受到国外贸易壁垒不同程度的限制,每年约有400亿至500亿美元的出口商品受到影响,且有日趋严重的趋势。因此,建立一个高效的包括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在内的贸易壁垒联合应对体系已刻不容缓。
强化贸易壁垒应对的政府管理
尽快建立贸易壁垒信息服务体系。由于各国的技术法规与标准数量繁多且经常变动,企业很难了解进口国贸易壁垒的具体规定及变动。在商务部2002年就国外技术壁垒对我国出口影响的调查中,有36%的企业认为跨越技术壁垒的主要困难是“信息不灵,不知道对方规定已经改变”。信息不畅是我国出口受限的重要原因。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应尽快建立贸易壁垒信息服务中心,收集贸易伙伴国已实施和即将的各种贸易壁垒信息,并将其分门别类、立卷归档,方便有关部门和企业查询;为企业提供贸易壁垒的应对、培训和法律等各种相关服务。
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标准体系和与国外权威认证机构的相互认可机制。国际标准已成为国际范围内协调和处理有关贸易纠纷的重要依据,跟踪全球标准化发展动态,及时制定和调整国家标准,使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对接,这对于改进产品质量和推动技术进步以及突破贸易壁垒具有积极的作用。另外,我国的政府标准化机构还应当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修订与协调活动,充分反映我们的意见和合理要求,力争把我国具有先进水平的标准纳入国际标准。通过发达国家的各种认证已成为进入其市场的“通行证”,因此,应通过加强与国外权威认证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建立产品认证、体系认证与实验室认可的互认机制,既方便企业认证,又有利于企业节约认证费用,便利出口贸易。
建立贸易壁垒预警机制。政府有关部门和我国驻外机构,应加强对经济信息的搜集,特别是对重点出口国家和地区,更要提高灵敏度。一旦国外出现针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或贸易壁垒动向,应尽快向有关企业发出预警。
充分发挥行业中介在贸易壁垒应对中的作用
借鉴美国的做法以及我国行业协会应对国外贸易壁垒的实践,行业中介组织可以发挥以下作用:
反映贸易壁垒信息,提交对国外贸易管理措施的评估意见和应对建议。行业中介组织作为企业的代表,对国外的贸易管理措施非常敏感,在收集和反映贸易或投资壁垒信息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行业中介组织可从技术和法律层面对国外贸易措施进行科学性和合法性评估,为政府应对贸易壁垒提供科学、合理的意见,促使国外对其措施进行修改或调整。
组团游说国外政府或机构,建立共同交涉机制。以游说的形式阐述自己的正当理由在美国等发达国家非常普遍。在经费允许的情况下,行业中介组织应走出国门,向国外政府有关部门和标准制定机构陈述中国企业和产业的意见,支持政府层面的交涉工作。此外,行业中介组织还可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与国外利益一致者如进口商、消费者建立同盟,共同应对不合理贸易壁垒,增强应对能力。
加强行业自律。行业自律的实质就是自觉遵守游戏规则,包括行业价格自律以及质量和服务的自律。通过价格自律,可遏制企业间的恶性价格竞争,降低遭受国外反倾销或其他壁垒封杀的可能性;而质量和服务的自律则是通过拟定行业共同发展的策略,制定共同的职业道德规范,来维护行业的竞争秩序,做到有序出口。
企业提高认识积极应对
正确认识贸易壁垒,积极应对。对于国外的贸易管理措施,企业应有正确的认识,在看到其对我国出口限制的同时,又要注意到其某些合理合法性。当遭遇国外贸易措施限制时,应及时将信息反馈给政府有关部门;其次,企业要克服“怕输、怕难、怕花钱”的心理,积极参加反倾销应诉,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提高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企业必须加强技术创新,改变“以量取胜”和“以价取胜”的做法,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单位产品附加值,增强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使得出口国的反倾销无机可乘,实现出口效益的增长。
实施“走出去”战略,绕过贸易壁垒。在企业国际化发展的过程中,贸易壁垒对规模化的限制往往会导致企业进行直接投资。我国企业可以实施“走出去”战略,通过参股控股、收购兼并、合资合作等多种途径实现跨国经营,将生产和销售转移到国外,成功避开贸易壁垒。
参考文献:
对外贸易体制范文1篇11
【关键词】对外贸易合作战略特点趋势
前言我国与印度的贸易往来一直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两国在摆脱了殖民统治之后,经济体制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我国从计划经济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并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国际化程度越来越高,经济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印度比我国的经济制度更加先进和完善,极大的推动了经济的发展。近年来,我国和印度的贸易增长速度一直位于世界的前列,两个国家在产业结构和经济增长方式上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我国以制造业为主,对外的依存度很大;印度则是以服务业为主,经济的增长很大一部分是依靠拉动内需。
一、中国对外开放参与世界经济发展的战略
对外贸易政策有自由和保护之分,纵观各国对外贸易的历史,都经历了从自由到保护的过程。中国外贸政策的发展演变过程开始于贸易保护政策。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中国对外贸易政策在不同阶段存在着不同的特点,理论依据也在不停的更新,具体的贸易措施在不断改进和完善,对外贸易的国别和区域政策开始逐渐得到重视。
1949年9月,国务院通过的政府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中国的对外贸易政策是“实行对外贸易的管制,并实行对外保护政策”。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选择了在资金短缺的经济中优先发展重工业,使对外贸易成为调剂余缺的手段。目标是换取进口必要机器设备所必需的外汇,基本上忽略了对外贸易的效率原则。具体而言,在对外贸易体制上建立了传统的“高度集中、独家经营、政企合一”的形式,完全由政府来取代市场来进行资源配置,主要是靠计划和数量来限制干预进出口,不会参加世界性的贸易组织,很少参加双边贸易合作。政府的目的主要就是增加创汇,他们为了满足必须的进口对外汇的需求,高估人民币的币值和外汇汇率政策。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实行是改革开放的政策,进行经济体制的改革,同时也包括外贸体制的改革。前一时期是改革初期,对外贸体制的改革主要是下放了对外贸易经营权,开始了工贸结合,对外贸易计划得到了简化,实行出口承包经营责任制度。后一时期的重点是对外管制制度的放宽、出口退税政策的实行、进出口协调服务机制的建立、开始鼓励发展加工贸易。
1992年以后,中国的贸易制度改革已经不仅仅限于贸易权和外贸企业等内容,中国的贸易政策开始以国际化原则为指导,涉及到了国内的各个方面。1992年10月,在十四大上提出“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尽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在金融、保险、房地产、商业零售等领域开始了外资开放的试点,陆陆续续的颁布了一些短期的和过渡性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管理。随着国内服务业的发展,中国的电信等敏感产业也开始同外资合作。
二、印度对外发展参与世界经济发展的战略
印度的对外经济战略,在20世纪70年代是时候,印度实行进口替代型的外贸政策。20世纪80年代实行进口替代和出口促进并存的外贸政策。20世纪90年代开始实行出口导向型的贸易政策。
在吸引外资的方面,印度国内的民族、宗教等矛盾复杂,政局动荡,一会反对党的力量强大,非政府组织的影响比较大,对政府利用外的政策起到了制约的作用。20世纪90年代,印度曾经严格限制外资的进入,而现在,印度政府加大了吸引外商投资的力度。印度效仿中国,采取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在全国设立了20个经济特区,招商引资。
圣雄甘地、建国之父尼赫鲁等一直在寻找适合印度发展的现代化道路,这条道路走得很曲折,部分学者也看出了其中的端倪。部分学者认为印度应该选择一条比中国更加健康,更加持续性的发展路线。如果中国经济的增长是由物质基础设施和制造业的扩张推动的,属于汗水推动型。而印度的经济增长是由它的制度基础设施和企业家精神推动的。中国的经济实力更多的物化在了建筑物上面,而印度的经济实力则是由他的潜力决定。在印度的经济中,增长最快的是软件业,印度是世界五大软件供应国之一,是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计算机软件出口大国,软件出口额占全球市场总额的20%,美国客户购买的软件设施有60%是来自印度。
三、中印两国对外贸易的特点和趋势
1.中国对外贸易发展的特点
我国的对外贸易呈现出持续快速的增长的特点,成为世界贸易增长的一大关注点。我国对外贸易的依存度比较大,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增长,我国的对外贸易依存度也在不断的增长。经济发展不平衡,主要是以加工贸易为主要方式。
2.印度对外贸易发展的特点
印度的对外经济增长速度在不断的加快,近几年来,印度不断地加大对海外企业的并购,扩大了其自身的规模。重视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劳动密集型的产业发展的比较慢。不断的加强与东亚、东南亚各国经济的联系,对英美等国的依赖性有所降低。
总之,中印两国的对外经济发展非常迅速,双方都具有各自不同的特色。中印两国的外贸增长速度很快,尤其是我国的外贸出口额,一直位于世界首位,第二产业在我国对外贸易中占主要地位。经过分析,我国的在外贸易中要注重调整贸易结构,加大服务产业的比重,完善相关的贸易制度,建立行业协会制度从而促进我国对外贸易中的服务产业的发展。总之,两国想要更好地发展贸易,就应该不断的进行研究分析,达到更好的合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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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外贸制度;WTO
中图分类号:F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6-0072-02
1我国现行外贸现状
我国的外贸制度历经二十多年的历史演变,在摸索中不断吸取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大法系制度的精华,在坎坷发展中不断充实。八十年代以前,我国对外贸易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经营、统负盈亏的高度集中的对外贸易体制。这种外贸体制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有利于避免贸易逆差,有利于将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中各种不稳定因素隔离,起到保护国内尚处于幼稚的民族工业。我国的外贸制度与我国外贸改革实践密切相关而颇具中国特色,其不同于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任何一种法系的制度,但同时又体现了两大法系相互融合的趋势。
2我国现行外贸制度的缺陷
(1)政策法规的滞后严重阻碍了外贸制的推广。我国外贸是以外贸经营权的审批制为基础而制定的,长期形成的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垄断以及不透明的贸易政策,与国际上贸易的一般要求有较大差距,不利于推行制。同时我国也缺乏推行外贸所要求的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有关规范外贸制的法律、法规、规章相互之间缺乏统一和协调,甚至发生矛盾和冲突。在外贸实践中就表现为行为很不规范,国内纠纷频繁,对外则难以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造成索赔困难。
(2)市场体系不够完善影响外贸制的推行。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体系还不够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还未普遍建立起来,部门、行业垄断还未有效清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不够理想,推行制的配套服务(信贷、税收、结汇、商检等)也不完善,使外贸机制难以真正建立起来。
(3)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对推行的意义认识不够。外贸企业普遍认为进行外贸自己利少责大,只是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出口指标,有的还把推行看成是在目前资金紧张、退税滞后、出口下降、亏损严重局面之下的一种摆脱困境的权宜之计。这种偏差认识实质上是工贸双方对权利义务设定失衡的反映。
(4)外贸企业本身实力不强直接阻碍了外贸制的推行。由于我国外贸企业都是外贸垄断下的产物,计划经济色彩浓厚,存在不少问题:自有资金比例较小,企业基础薄弱;业务范围狭小,经营模式单一;企业管理者素质不高,管理水平低,人浮于事,工作效率不高;经营成本大,效益差;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差;再加上长期以来的政策性亏损及经营上的盲目性,相当多的外贸企业的经营已非常困难,有的已经资不抵债。
(5)外贸中的行政干预性强。实践中表现为: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的合作大都不是自主选择。外贸企业尚未普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政企未完全分离,产权不清,企业无经营自;行政部门严格限定的收费标准,违背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地方政府不顾外贸企业经济效益,对其规定硬性出口创汇指标,使其经营的非理性化现象更加突出。
3改善我国外贸制度的建议
3.1统一外贸法律法规
虽然目前调整外贸制的法律法规、规章有《民法通则》、《对外贸易法》、《合同法》及《暂行规定》,但在规范方面它们存在冲突,这严重影响了外贸制的推行。具体可作如下处理:
(1)先制定《民法典》。针对《民法通则》立法滞后的实际情况,首先,应扩大民法的法律概念,立法时要有前瞻性,针对种类越来越多,的特征越来越复杂,须为给出一个更广的定义,并对其基本特征加以明确界定。其次,要实现外贸制度和其它制度的统一。
(2)废止《暂行规定》并删去《对外贸易法》中的条款。目前《暂行规定》从其内容来看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从其效力来看,层次太低,也不能适应推行制的要求,应予废止。而《对外贸易法》为行政法,外贸属民商法效力范围,按照西方国家法律体制,《对外贸易法》是贸易管制法,不涉及私法条款,而且其规定不仅简单,甚至连“”字样都未出现,没有民商方面实质规范作用。
(3)制定《合同法》实施细则。《合同法》的制定,借鉴了大陆法系国家的行纪制度和英美法的隐名、身份不公开的规定,也吸收了《公约》的合理成分。相对《民法通则》而言,其对制度方面的规定有了较大的完善,不仅弥补了原外贸制法律效力的不足、拓宽了的内涵同时也平衡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3.2扩大内涵,引入新的制度
我国《民法通则》借鉴了大陆法中的直接制度,但因为没有引入行纪制度,因此概念太窄,无法适应实践的需要。鉴于我国法的现状,扩大我国的内涵确有必要,只有扩大的内涵,才能为制度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与扩大内涵相适应,我国应重新调整法律体系,并引入新的制度,比如可以直接采用大陆法的直接制、引入行纪制度(间接)、吸收英美法中委托人身份不公开的合理部分等。
3.3增强外贸企业自身实力,促进制的健全和推广
我国外贸公司应以国际上通行意义上的以合理分工为原则、以追求效益为动因的工贸双方长期的稳定的外贸为依据,不断提高创新技术,提高自己的核心竞争力,提高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3.4减少政府干预,完善市场体系
(1)逐步取消外贸审批制。
目前我国的出口仍以审批制为基础,外贸经营权的取得,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政策需要及考虑各方面因素进行审批的,政府通过行政手段来确定有权经营外贸的公司,无形中保证了其业务,确立了外贸企业的垄断地位,这与市场经济要求公平竞争环境不一致,这样也会使行为不是从经济角度来运作,仍然笼罩着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但是根据我国国情应随着时机的成熟逐步取消外贸审批制。
(2)进一步强化政企分开,排除行政干预。
目前我国很多国有企业仍是产权不清、权责不明,没有建立起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仍是政府的附属物。很多地方对出口企业和外贸企业下达了出口创汇的硬性指标,这使企业不能从自身的经济利益出发选择经营方式。造成有外贸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在经营方式的非理性选择,不惜成本和不讲效益的盲目追求自营出口。政府不合时宜、不切实际地对费的限制性规定,也影响了外贸企业出口的积极性。因此政府应加快外贸企业的改制,以法律、税收为主要手段加强宏观管理,排除政策性干预。
(3)完善市场经济体系,加强政府的服务功能,塑造统一市场。
①完善市场经济体系。政府应在逐步放开外贸经营权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为企业发展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
②加强政府的服务功能。如政府应利用已有的贸易促进机构、贸易中心、驻外经贸处,建立有效的国际商业信息网络和国内商业网络,为企业提供服务;利用政府的影响力和地位与企业联合开发国际市场;尽快落实出口退税政策,提高出口退税率;在税收、信贷、外汇等方面对企业进行扶持,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鼓励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业务,除传统佣金形式外,允许开展商标、保险、抵押等形式。
参考文献
[1]陈立虎.对外贸易的行政法制度[M].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2000.
[2]李由义.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