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服务概念范例(12篇)
家政服务概念范文篇1
[关键词]领域本体数字档案电子政务本体构建
[分类号]G252
领域本体是用于描述指定领域知识的一种专门本体。它给出了领域实体概念及相互关系领域活动以及该领域所具有的特性和规律的一种形式化描述。目前,本体模型的研究已经进入实际应用阶段,许多研究领域都建立了适用于本领域标准的本体。Web上有许多可利用的本体资源库,这使得诸多领域专家能够使用它们来共享领域中的信息。
目前,国内图书情报领域关于本体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领域本体的构建是一项需要投入巨大人力物力的科研活动,要构建某一领域内的本体,决非某个人或某几个人所能完成的。本文以电子政务领域数字档案为例,通过对构建本体具体过程的介绍,建立了一个有关数字档案知识本体,希望本文能对未来电子政务领域本体的进一步研究和构建提供有益的借鉴。
1电子政务领域本体构建问题的题出
电子政务是指公共管理组织在中,全面应用现代化信息技术、网络技术以及办公自动化技术等进行办公、管理和为社会提供各种公共服务的一种治理方式。在电子政务的初级阶段,需要完成政务数字化、信息化任务:包括电子政务公文数字化、公文流转自动化、数字档案归档、政务信息上网等政务信息化基础工作。
湖北省档局已将2000年以来的11662篇政务公文进行了数字化归档。这些公文涵盖社会经济政治生活的各个领域中的各种事项:有政府专项工作的部署、总结,也有职能部门对相关领域的工作汇报;有会议精神的传达,也有对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内容包括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以及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事业单位等形成的法规性、政策性、服务性、公益性文件的目录。这些公文内容广泛,时间跨度长,信息量大,总共的文字统计近2000万。湖北省档案局不仅将这些政务公文进行扫描,数字化归档为Tif格式的图片,还提供这些电子政务公文网上查询服务。但是这种仅仅基于元数据或主题词的查询服务,很难满足知识共享、辅助决策等电子政务需求。
在这样的背景下,湖北省档案局和武汉大学信息资源研究中心联合申请了“知识管理技术方法在数字档案馆建设中的应用研究”项目。在这个项目中,采取本体作为数字档案馆知识管理的核心技术,并以湖北省档案局提供的政务公文作为原始资料,设计并实现基于本体的数字档案馆知识管理模型。基于本体的知识管理模型基础是领域本体库的构建。
2构建领域本体的必备条件
本体构建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选择合适的开发工具辅助并需要领域专家的参与。笔者认为构建电子政务领域数字档案本体至少需要以下3个方面的准备。
2.1本体形式化描述语言的选择
本体形式化描述语言直接影响本体模型的表达能力和可扩展能力。目前的形式化的本体描述语言非常多,经过比较,选用了OWL。OWL的优点是以Web资源为描述对象,而且是W3C的推荐标准,所以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另外,OWL是基于描述逻辑的。这就意味着基于描述逻辑的OWL的类构造算子和公理都有相应的逻辑描述表示,这样利用OWL构建的本体库在具备良好的表现能力的同时还具有强大的推理能力。这对于Web资源的逻辑检测、本体集成、知识整合是非常重要的。
2.2本体开发工具的选择
目前,国内外已经有许多成熟的本体开发平台软件可供选择。经过我们对部分常见工具的试用与比较,最终选择的是Protégé3.3。Protégé是由斯坦福大学医学信息化研究小组开发的,一个基于Java环境的开放式架构的开源知识建模工具。其扩展的OWL插件是目前最为强大的OWL本体构建工具。Protégé不仅具有良好的可扩展性和简单灵活的用户定制界面,还具有如下一些特性:支持图形化本体编辑模式、支持数据库存储模式、基于OWL数据库的多人开发模式和支持逻辑检测功能等。
2.3领域专家的参与
领域本体构建是本体开发人员与领域专家共同努力的结果。开发人员虽然具有丰富的本体知识和较强的开发能力,但是对特定领域知识却知之甚少,很难建立起面向特定领域的本体模型。所以本体构建非常需要领域专家的参与。在电子政务领域数字档案本体构建过程中,湖北省档案局的3位专家参与了本体库构建。在整个过程中,他们细致而专业的理论支持协助了本体库的成功建立。
3电子政务领域数字档案的特征
3.1电子政务档案的类型分布
现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国家行政公文有13类: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指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可以按照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将公文分为三类。其分类情况见表1。其中议案兼有上行文和平行文的双重特征,通知同时属于平时文和下行文之列,会议纪要可以是下行文,也可以是平行文。
用上述13类公文的类型名在湖北省档案局数据库中进行检索,发现其文件类型分布见表2(数据来自检索结果,可能存在较小的偏差),其中上先行文请示、报告和议案不出现在档案局的数据库中。
3.2电子政务档案的结构特点
档案局电子政务文件以扫描的图片方式进行存放。由于国家对红头文件的格式有着一定的显性限制,并且长期以来,红头文件的书写也存在一定的潜在规律。这些限制和规律为档案领域本体构建提供了一定的便利。电子政务档案一般由文件头,正文和文件尾组成,某些文件可能有附件。正文一般由以下几部分组成:标题、主送机关、原由和事项组成。原由有依据和目的两种。其具体结构见图1所示:
3.3电子政务档案内容的相对确定性
本体在人文社科领域的应用相对较少,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人文社科领域的不确实性,不同于数理公式推理演绎过程,人文社科领域的结论多带有主观性。人文社科领域的发展为人类社会带来了多样性,但同时也增加信息管理的难度。
档案公文不同于一般的人文社科文献,它具有一定的确实性。国家或某一部委在某一时间段的政策方针往往是明确的。档案文件的相对确定性有利于档案本体的构建。
3.4电子政务档案内容的相互关联性
政府公文虽然涉及到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但从系统学上讲,政府公文所联系的各个团体和个人组成了一个闭合的系统。在这样一个聚集里面,成员是相对稳定的,并且成员级别划分明确。各级职权明确,如公文的接收单位一般是政府、政府职能部门、企业、机关团体、学校和军区等,并且接收对象往往只能是一个团体,而不是团体的某个下属部门或机构。这样在档案
领域本体的构建中所确定的部门本体是有限的。在这样一个闭合的聚集里面,成员节点数量少,而相互联系较多,这决定了各个成员之间的关系是比较复杂的,某一个成员可能成为许多联系的成员节点。正如政府的某一项工作通常要求各个部门的合作,发挥各自的业务专长来完成。
并且在从时间线来看,也存在着多种联系。如一旦上级召开某些会议,作为会议成果,一般会产生一些新的思想和会议精神。一段时间后相关部门便会公文组织下属各级政府进行学习。政府会承办一些活动,政府会组织各方面的人力物力来完成这些任务,在活动结束之后,政府可能会有一些通报和表扬。
4电子政务领域数字档案本体构建过程
电子政务中的档案领域本体构建用户需求明确而且相对稳定,根据本体构建常用方法:SkeletalMethod―ology(骨架法)、TOVE、METHONTOLOGY、CyclicAc―quisitionProcess和IDEF-5等方法的特点及适用环境,结合电子政务中档案馆的业务特点和公文的结构和内容特性,提出了档案领域本体构建的方法。借鉴SkeletalMethodology设计,其流程见图2。
4.1识别系统功能需求
湖北省档案馆已经实现了相关公文的数字化,并提供按检索号、组织机构、关键词、人物、文件编号、责任者和时间等多种检索方式,可以说其功能是比较完备的。笔者利用本体对这些公文进行组织,其目的是提供给用户更高效地信息检索途径。相比于此前系统,基于本体的检索系统细化了用户群体,提供更具有专指性的检索服务。笔者将用户分为以下几类:
・公文书写者。政府机构或部门在书写公文时需要关心以下两方面问题:一方面是公文内容与部门已有的思想和政策是否相抵触,若抵触,如何协调和处理;另一方面是拟公文与上级机构的思想是否冲突,这种冲突是不被允许的。公文书写者需要查看上级政府的相关政令以及部门以往的思想和政策。本体通过建立部门已有公文之间的关联,并用可视化的方式将不同时间段的相关主题之间的关系展现给用户。
・事件关注和情报了解者。这类用户关注与事件相关的全部公文,本体分子所具有的专题功能可以将同主题的知识聚合起来,并消除冗余。这种呈现方式比以往基于关键字匹配的结果列表更为高效。也存在关注目标不明确的用户,本体分子提供的多粒度知识管理实现了知识组织方式与用户逻辑的统一。用户可以在不同层次的概念之间轻松的实现跳转。
・学习者。此类用户更关注公文中的指导思想,而不是具体的实施方案。这种新的思想是国务院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多轮讨论,最终以公文的形式发放给各地方政府,并由地方政府结合自身情况来具体实施。
・寻求依据和了解责任者。有些公文是对个人或部门的约束。用户需要查询潜在的行为是否合乎规定。上级部门已有的领导方针和工作指导是部门开展工作的凭据和规范。
・人事、机构关注者。用户想要了解关于某个人的生平,最近的职务情况或者是他受到的所有奖惩。基于本体的政务数字档案馆系统将人物这一概念从源文件中抽取出来,并且赋予一定的语义。对人物的检索不再仅仅是表态字符的匹配,而是语义的筛选。职务作为一个概念与某个特定的人物实例关联起来,本体分子可以处理这种关联随时问的动态变化。
・政策变化探究者。新的政策出台、政策的改变多数是由于一些新现象、新事物的出现而引发的。只有了解政府的指导思想法和意图才可能对新政策有更深刻地理解。
现实事件概念的复杂性决定了本体系统应提供给用户更多的本体库观察视角,更具有针对性。总的来说,基于本体的电子政务数字档案馆系统功能就具有以下特征:语义性、专指性、强推理性和逻辑一致性。
4.2确定核心概念
根据T.R。Gruber的清晰、一致、可扩展性、编码偏好程度最小和本体约定最小的原则,笔者采用核心扩展(middle―out)方法建立领域知识概念模型。其表现形式为:由具有本体雏形的一组核心概念人手,不断扩展本体。
按照核心扩展法,首先需要确定核心概念集。在充分分析了档案公文的结构形式和内容特征之后,确定了“人物”、“组织机构”、“文件对象”、和“事件”4个核心概念。核心概念作为概念模型的顶级概念,须满足没有二义性、互不相交和并集覆盖电子政务数字档案知识的要求。
4.3建立概念层次结构图
确立核心概念后,对由这组具有本体雏形的核心概念进行扩展,建立整个本体概念模型。这是一个自顶向下的过程,即根据事先定义好的上一层父类,分别逐步细化说明其下一级子类。
在建立概念体系过程中,需要考虑和解决概念之间关系的选择和层次结构的组织。领域本体的概念间存在着许多关系,仅仅“部分一整体”关系就达6种之多。“部分一整体”关系是本体构建中常用的层次结构划分标准,其中“Kindof”和“Partof”是两个最常用的。一个结构良好的、可扩展的概念模型要求其层次结构中的概念关系必须是同质的、直接父子概念之间具有相同的泛化程度。“Kindof”关系能够很好的满足这些要求。
经过对概念模型中的概念进行消除二义性、同层次概念间互不相交以及并集覆盖整个父类概念范围的处理,最后得到了电子政务领域数字档案本体概念模型,如图3所示:
根据本体工程的要求,人物划分为公职人员、商界人物、公众人士和国际人士。这一划分符合本体无交叉,覆盖完全的原则。结合公文领域所涉及的组织机构特点和用户需求,对组织机构做如下细划:政府机构、职能部门、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团体学校和军区六种。之所以将政府机构和政府职能部门划分开来,是因为虽然职能部门在自己相关领域表现了扮演的角色,但是其在公文领域所扮演的角色与政府机构的极大的差别,他们的决定与建议只能通过政府来进行转发。这里定义的职能部门包括省级的财政厅、教育厅、交通厅、人事厅、信息产业厅、农林厅、地矿厅和水利厅等。市级的有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建设委员会、教育局、科学技术局、监察局、民政局和司法局等。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因出现在公文中的概率不一样而被划归为两种,其经济成份性质也让人有理由将其划分开来。
按照公文类型对公文进行划分,因为不同类型的公文一般具有不同的内容和结构。按照通知的适用范围将通知分为以下4种:①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②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③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执行的事项;④人事任免。通报分为: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指示精神或者情况。请示、批复、意见、函和会议纪要因其内容单一而不进行划分。其主要内容与字面意思保持一致。
4.4定义概念、术语和属性
概念层次结构还只是本体的骨架,其血肉就要通过概念间的关系,即属性来充实。根据项目的特点,概
念需要定义两种属性,一种用于描述概念的自身信息和结构;另一种用于描述概念之间的关系,即数值属性与对象属性。同时,还需要进行概念和关系明确定义的工作,即对属性自身的性质,如取值类型、允许取值以及属性的基数进行说明。
4.5本体编码
在这个阶段,笔者利用OWL描述语言显式地形式化上个阶段完成的概念模型,这部分工作主要是通过Protégé+OWL插件的本体开发工具来完成的。出于本体资源可重用性和开发协同性的考虑,没有像大多数本体构建项目一样,将4个核心概念和角色属性类本体定义在一个OWL文件里。而是将4个核心概念分开定义到4个OWL文件,角色属性类根据其语义增强的对象的不同定义到不同的本体文件中,这样就得到4个本体文件。
同时,通过OWL中的注释属性来对本体资源(类、属性、实例等)进行标注。利用这些属性可以标注本体资源的版本信息、领域信息、分类信息以及开发者、备注等。这有助于开发人员分享、交流以及其他Web服务和本体获取工具对该领域本体资源的识别和使用。Protégé中还提供了逻辑检测的功能。笔者利用Racer推理机对本体库概念和属性进行逻辑检测,保证了所建立的本体库结构的正确性。
4.6实例化
实例化工作包括实例声明、实例描述和关系关联三个部分。因为此本体构建项目的特点是侧重信息描述(实例表现),所以实例化是整个开发工程过程中工作量最大,最为烦琐的部分。虽然Protégé可以帮助我们自动生成符合OWL语法的库文件,但是手工在Protégé中进行大量的实例声明、实例描述和关系关联仍然是非常烦琐的。所以为了减轻本体构建的工作量,项目组开发了一个基于XML模式匹配的中文半自动构建系统――OntoLTCn。OntoLTCn是在OntoLT基础上进行二次开发的成果。OntoLTCn总体上按照Protégé插件框架开发,运用了中文词法分析技术,将原本面向德语文本的OntoLT框架应用于中文本体建库。
4.7工作成果
从档案局11662篇电子公文档案中,总共建立本体类76个,关系属性47个,本体实例数量5427个。其中核心本体类有4个:“人物”、“组织机构”、“文件”和“事件”。这4类核心本体是湖北省档案局相关领导和公务员共同讨论确定的电子政务领域最核心的基本概念。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本体实例抽取,并进一步建成本体库。
家政服务概念范文篇2
[关键词]纳税人概念;国家分配论;权力关系论;公共财政;税收法定原则
一、当下我国纳税人的概念及其形成基础
国内学者在论及纳税人的概念时,几乎无一例外地将其定义为税法直接规定的承担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例如,认为“纳税人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或认为“纳税人是税法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我国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条也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上述定义的形成有其深厚的历史和现实基础,择其要者有二。
(一)财政学界关于税收概念的界定
长期以来,在我国财政学界占据主导地位的“国家分配论”认为,财政是伴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随着生产力的不断提高,人类社会出现了私有财产和阶级,在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国家产生后,就必须从社会分配中占有一部分国民收入来维持国家机构的存在并保证其职能的实现,于是就出现了财政这一特殊的经济行为。因此,“财政是国家或政府的收支活动,它是一国政府采取某种形式(实物、力役或价值形式),以一部分国民收入为分配对象,为国家实现其职能的需要而实施的分配活动”。相应地,作为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税收则是“国家为向社会提供公共品,凭借行政权力,按照法定标准,向居民和经济组织强制地、无偿地征收而取得的财政收入”。可以看出,在这种概念下,税收被定性为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取得民众收入的一种重要形式,而且这种取得具有单方性,即表面上看无须取得公众的同意。在这里,突出和彰显的是税收的政权依据及其所谓“无偿性”和“强制性”,公众(纳税人)的义务被过分地强调,以至于纳税人似乎只有义务而没有任何权利可言;与之相反的是,国家的义务却予以淡化甚至忽略,凸显在纳税人面前的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税收征管权力,而且这种权力还时而被滥用。如此背景下,纳税人也似乎就是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税法学界关于税收法律关系性质的界定
在我国税法学界,多年来,由于在税收概念方面受“国家分配论”的影响,关于税收法律关系性质的问题,一直推崇“权力关系说”。该学说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依靠财政权力产生的关系,是以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作为优越权力主体与人民形成的关系,该法律关系具有人民服从此种优越权力的特征……税收法律关系是以税务当局的课税处分为中心所构成的权力服从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国家及其代表税务行政机关是拥有优越性地位并兼有自力执行权的,纳税人只有服从行政机关查定处分的义务”。依此定性税收法律关系,将使税收行为无异于一般的行政行为,纳税的核定、执行似乎与警察对违法行为的处分没有什么两样,而作为类似违法者的纳税人负有更多的义务,也就无可厚非了。
二、纳税人概念应予完善的必要性
在当前我国深化财政税收体制改革,努力构建公共财政框架,全面推进依法征税,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的背景下,对已有的纳税人概念予以修正和完善,强调其权利特性,增强其主体地位,无疑是正确和必要的选择。
(一)构建公共财政框架已成为我国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导向性目标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上个世纪末,为了处理好经济社会转轨、政府职能转变而带来的财政职能转变和财政转型问题,我国适时提出了构建公共财政框架的导向性目标。这一导向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要以公民权利平等、政治权力制衡为前提的规范的公共选择作为决策机制,即要实现理财的民主化、决策的科学化、社会生活的法治化。这种权力制衡的规范公共选择实际上也是“政治文明”包含的一个基本路径,即所谓权力制衡的理论:以公众的权利来抗衡和制约日益庞大而似乎没有边界的国家权力。在这种机制下,财政活动尽管直接表现为政府以税收为主要形式无偿地转移公众的财产收入,以政府购买、转移支付等形式提供市场不愿或不能有效提供的公共物品,但当家人——财富的终极所有者和享用者却是社会公众(纳税人),此时政府与社会公众(纳税人)的关系是“管家”与“主人”的关系。换肓之,公共财政的钱是主人即社会公众(纳税人)的,而不是管家即政府的。管家能够支配多少钱,如何安排使用这些钱,都只能由主人来决定,都必须禀承主人的旨意。政府主要是通过税收方式获得收入的,而税收由社会公众(纳税人)决定,即社会公众(纳税人)控制税收决定权,就成为公共财政的起源和基点。依之,应当突出强调的是纳税人的各项权利,而非作为征税主体的国家的权力,否则便是本末倒置了。
(二)依法治税、建设服务政府已然成为我国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在我国开始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伟大变革,不仅仅是为了重塑市场在资源优化配置中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更是要高扬法治与规则治理的价值和意义,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在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建设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之后,上个世纪90年代末,国务院通过了《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开启了建设法治政府、有限政府、责任政府和服务政府的征程,而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弘扬则是建设法治国家、推进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权利乃权力之本,权力为权利而生,为权利而存,为权利而息,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昔日的规制型政府也日益向服务型政府转变。
因此,改变我国税收法治领域征税主体权力意识极度膨胀、纳税服务意识差的现状,有效控制征税主体权力滥用的欲望和行为的现状,适应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的需要,弘扬纳税人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便是当务之急。
三、纳税人概念完善的逻辑
一方面,在公共财政框架下,纳税人因国家或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受益,就应当向后者提供金钱,税收是这两者的交换,这就是所谓税收的“交换关系说”。问题的关键在于,在这个交换关系中,纳税人享有包括税收决定权(是否征税、对什么征税、征多少税)、税收监督权(征税过程的监督、税收使用的监督)、税收救济权(行政救济权、司法救济权)等广泛的权利(纳税人的权利就其内容而言可以分为宏观上的纳税人的整体权利和微观上的纳税人的个体权利。纳税人宏观上的整体权利,是指通过税收所体现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政治经济关系中纳税人拥有的权利。纳税人微观上的个体权利,是指具体的纳税人在税收征纳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与国家税务行政机关的税收征收管理行为直接相联系,主要体现为税收征纳程序上的权利),同时负有依照法律规定、按照法律程序纳税的义务(此所谓税收法定原则)。作为征税主体的国家或政府享有依照法律征税的权力,同时负有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义务和责任。因此,纳税人首先是一个权利享有者,然后才是一个义务履行者,而且仅仅履行他自己的意志。国家或政府不过是按照纳税人的意志,受纳税人的委托去征税,并按照纳税人的意图去使用税收,这个机制也就是前面所说的作为公共财政基本特征之一的公共选择机制。
所以,政府与纳税人之间应该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政府行为应以纳税人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政府应该是而且也只能是纳税人的公仆。对于纳税人来说,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是先有权利,后有义务,而不是相反,这显然异于传统理论中国家或政府对于税收强制性、无偿性的过分强调,而后者在相当程度上也应该为我国公民长期纳税意识的淡薄埋单。
我国目前仅见的对纳税人的法律界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毫无疑问,这里的纳税人不是具有人格意义的人,他只是税收征收管理的特定对象,而不是真正的完全意义上的纳税人。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它只是义务的承担者而不是权利义务的统一体,充其量不过是税务管理意义上的一个称谓。但作为税收交换关系当事人的纳税人,应该是一个理性的经济人,是一个具有完整公民人格的人。理性经济人是自私的,以是否有利于自身作为行为的判断标准。纳税人之所以缴纳税款,是要购买依靠纳税人个体力量无法达到的公共需求如国防安全、礼会治安、环境保护、能源交通和社会保障,等等。如果政府所提供的公共需求不能物超所值,纳税人这一经济人就可能拒绝为此支付款项。所以,作为理性的经济人,纳税人希望享有权利,希望从自己劳动所得中让渡的那部分收入得到相应的回报,这就是纳税人的权利。只有理性的经济人才可能成为税收交换关系的当事人,因为是理性的经济人,所以纳税人应该是权利义务的统一体。另外,在现代民主国家,公民作为当家做主的主人翁,应该享有完整意义上的公民人格,除了负有义务,更重要的是享受权利。
另一方面,在体制下,相对于税收法律领域的“权力关系说”,越来越被广泛被接受的“债务关系说”似乎更契合且更有利于税收法律领域法治目标的达成。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和《德国租税通则》确立了债务关系说。德国税法学者阿尔拜特·海扎尔则在他的《税法》一书中对该学说进行了阐述。他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国家对纳税人请求履行税收债务的关系,是一种债权请求权,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是法律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问的对应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与公众(纳税人)之间明显的不平等的命令与服从的关系,早就被以平等为特征的服务与合作的关系所取代”。
实际上,西方现代行政关系更多地表现为政府为纳税人服务的基本思想,更多地体现了征纳双方在行政法律关系上的平等地位。如美国在1994年和1996年两次公布了《纳税人权利法案》,法案明确规定纳税人有权享有专业的服务和礼遇,甚至在受到粗暴对待时,纳税人有权上告,直到获得满意答复为止。法国为了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的权利,各省都设有省级税务委员会。这是一个独立的机构,其成员一半来自税务机关,一半来自纳税人,又称对等委员会。值得一提的是,2009年11月6日,我国国家税务总局在其官方网站上了《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表明我国在依法保护纳税人权利的道路上迈出了标志性的一步。
尽管在是否可以用“债务关系说”解释包括税收实体行为和税收程序行为在内的所有税收行为的问题上尚存争议,但其对于重新审视税收行为、革命性地定性税收法律关系、还原法治国度里对纳税人的应有礼遇、保障和尊重纳税人的权利、制约和控制征税主体的权力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它有利于征税主体和纳税人双方地位的科学定位,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权利,有利于征税主体行为方式由强制型向服务型转变,最终有利于税收领域法治的实现。相对于“权力关系说”,“债务关系说”彰显了纳税人的权利,与前述公共财政框架下对纳税人主体地位的弘扬遥相呼应。
综上,无论是作为公共财政基本特征之一的公共选择理论对纳税人主体及其权利地位的本质要求,还是作为体制下法治政府重要特征之一的服务型政府对纳税人权利的尊重,都突出强调了纳税人的权利特性,因此,再将纳税人仅仅定义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已经变得非常不合时宜,建议将其界定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有税收权利、承担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表面上看,这似乎只是一个微不足道的文字上的更改,但它的背后却折射出观念上的深刻变化:从国家本位到个人本位,从官本位到民本位,从权力本位到权利本位,从强制型行政到服务型行政。而且这种观念上的变化将产生不可估量的实践力量,进而成为深化我国财政税收体制改革、构建公共财政框架,实现依法征税、依法用税,建设法治政府的潜在动力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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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概念范文篇3
[关键词]社会服务;概念辨识;演进历程;供给模式;路径选择
[中图分类号]C9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18X(2012)02-0210-06
倪明胜(1982―),男,南开大学马克思主义教育学院博士生,天津行政学院政党研究所讲师,天津市纪委廉政理论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网络政治、公共事务治理与中外政党制度比较。(天津300191)
本文系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项目编号:TJZZ10-094)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项目编号:09YJA710039)的阶段性成果。
一、社会服务概念辨识
社会服务(SocialService)是现代工业社会的制度性产物,任何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社会服务会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持社会稳定、确保社会公平公正、建设现代化国家的内在必然要求。作为一个全新的概念范畴,“社会服务”在学界至今尚未达成一种共识。尽管学界对社会服务的认知还处于争辩时期,但这种概念论争对于我们从不同的视角和立场去全方位地辨识“社会服务”却是大有裨益的。
(一)社会服务的多维诠释
从国外学界研究文献和国际性组织的政策文件来看,围绕社会服务的议题较为丰富,主要概述为两大方面:一是指针对弱势群体的需求进行的干预和公共援助。例如,国际劳工组织将社会服务定义为针对大多数脆弱群体的需求和问题所进行的干预。其中,“脆弱群体”包括因暴力、贫困、家庭瓦解、身体和精神残疾、年老而受到影响的人。服务项目包括康复、家庭帮助服务、收养服务、照料服务,以及由社会工作者或相关职业提供的其他支持服务。[1]世界卫生组织将社会服务定义为针对那些由于年龄、贫困失业、健康状况恶化和残疾等,在购物、住房、交通、自我照料和其他照料方面需要公共援助的人,所提供的社会支持性的服务和项目。这里的社会服务主要包括收入保障、医疗和健康保障、社会福利三项措施。此外,英国的社会科学家还将社会服务定义为:“通过将创造国民收入的一部分人的收入分配给值得同情和救济的另一部分人,而进行的对普遍的福利有贡献的一系列集体的干预行动。”[2]二是指社会福利、公共服务或社会工作。例如,世界银行从服务业态的功能性质及其整个经济和其他产业之间的关联性视角,将服务业划分为个人服务、公共服务、生产者服务和流通服务四大类。其中的公共服务专指政府行政服务、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福利、非盈利机构和社会团体,公共服务中的医疗卫生、教育文化、住房就业等为专业服务,而福利、非盈利机构和社会团体归类为社会服务。[3]芝加哥大学学者还将社会服务与社会工作予以比较,指出社会服务与比较关注微观服务的社会工作不同,与社会福利也不同,它以服务为主,通过群体、社区开展工作,它是介于社会福利和微观社会工作之间的一个概念。[4]
国外也有学者从社会服务所包含的内容进行多角度的描述和界定。日本学者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概括社会服务的内容,广义的社会服务除了包括收入保障、医疗和健康保障、社会福利三项措施外,还包括就业保障、教育保障、法律援助和住房保障等;狭义的社会服务只包括收入保障、医疗和健康保障、社会福利三项措施[5]。美国学者列举出美国社会服务的领域:国民保险、补助金、儿童救济金、家庭收入补助、裁员费支付、国民健康服务、地方福利服务(个人社会服务)、儿童服务、教育服务、青年服务、就业服务、住房、缓刑期服务和病后护理服务等。[6]英国伯明翰大学社会政策与管理系前教授尼古拉斯・迪金在《政府、民间团体和企业在英国社会福利中的协作伙伴关系》的研究中指出:“社会服务包括医疗保健和社会关怀、就业服务、儿童服务、甚至惩教服务。他在从内容上对社会服务进行描述的同时,还从第三部门参与社会服务做出的贡献以及民间团体的价值意义进行评估,阐述了社会服务的现实涵义。”[7]
在中国,有关社会服务的实践和理论还处于摸索期,关于社会服务的研究文献为数不多,仅个别专家学者围绕社会服务进行专题性探讨。例如,著名社会学家郑杭生教授从社会学的视角将社会服务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社会服务是由政府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市场组织提供的有偿私人服务以及非政府组织(非营利性组织)提供的公益构成。广义的社会服务是个大概念,其范围和所指要比公共服务宽泛。狭义的社会服务,或者指政府向公民提供的公共服务,或者是指市场组织提供的社会性的私人服务,或者是社会组织提供的社会公益,这里的每一种都是狭义的特殊的社会服务。[8]王思斌教授指出,社会服务是一种社会福利服务,是由政府和社会力量向民众特别是困难群体提供的福利服务及过程。这其中大尺度普惠的福利服务就是公共服务,它向所有人开放;而小范围的福利服务面向困难群众,具有排他性。[9]也有专家指出,社会服务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概念混合,在当前中国仍然是政府主导着社会,非政府的社会机构发育并不充分,因此,将社会服务和公共服务看做同一概念,或者是可以相互替代的概念,这样的看法并没有错误。[10]
不难发现,上述有关社会服务的概念多种多样,社会服务与社会性公共服务、公共社会服务等概念往往频繁交替使用,但其所指的内容却大同小异。我们认为,社会服务可以看成是一种社会政策,主要是为了改善社会成员状况或是为了满足各种弱势群体的公益性需求而进行的一种政策性干预活动。社会服务往往呈现出社会福利性、公益性救助、社会资助等特征。社会服务一方面以满足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公务服务(如义务教育、基础医疗卫生、基本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为重点,另一方面为老年人、残疾人、流浪儿童等弱势群体提供福利性社会服务以及个性化服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服务又有着无偿性和有偿性之分,那些基本的公共服务是无偿性的、无排他性的,超出基本公共服务之外的高端化、特殊则是需要付费的。社会服务的有效实施有赖于社会政策的灵活运用和有效执行,通过政策的不断调适和积极干预能有效推进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的合理化配置,从而统合多方利益关系,维持社会的良好秩序。
(二)社会服务概念的核心意涵
从上面的文献梳理来看,学界对社会服务的概念理解尚未形成群体性共识,不同学科的专家学者和国际性组织对社会服务的关注和侧重点也各有偏颇,但总体来看,通过以上对社会服务的概念进行全方位的阐述和辨识,我们能够清晰洞悉社会服务的内在核心意涵。
1.界定了社会服务的“主体”,即“谁主导社会服务”。社会服务通常由社会福利机构予以实施和供给,从供给方式来看,不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政府在公共财政方面都承担着最主要的责任,因此,政府作为主导社会服务的责任主体,有义务去不断完善和优化社会服务供给。当然,也有非福利性机构提供社会服务,如非政府组织(非盈利性组织)、企业或个体。但总体来看,随着政府职能边界的确定、服务型政府的创建以及新政绩服务观念的确立,以政府主导型的社会服务供给依然是主流模式。
2.规范了社会服务的“客体”,即“为谁进行社会服务”。为何大力发展社会服务,为什么人提供社会服务,关注社会服务的客体(对象)必然成为我们绕不开的现实命题。前面已经论述,社会服务在满足全体社会成员基本公共服务的同时,还将针对弱势群体的需求进行必要的政策干预和公共援助。随着社会的跨越式发展,阶层的分化与重组不断加剧,特别是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困难生活群体和失业下岗工人将会日益增多,这些老、弱、病、残等特殊弱势群体必然成为我们社会服务关注的重点对象。
3.明确了社会服务的“内容”,即“提供哪些社会服务”。关于社会服务的内容,不同研究者从不同的视角进行论述。由于社会发展的阶段不同以及各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对社会服务的理解和侧重点则必然不同,社会服务的内容也呈现出较大差异。本质而言,尽管关注的领域决定了社会服务的内涵和外延,但社会服务的重点内容主要还是集中于社会特殊弱势群体的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以及公益。
4.规定了社会服务的“性质”,即“社会服务的属性”。从社会服务的概念论争来看,学界习惯将社会服务同社会福利、公共服务、社会工作、社会政策进行关联性考察和区分。事实上,社会服务的本质属性是社会政策运作下的社会福利呈现,开展社会服务的过程也是社会工作有效推进的过程。从狭义上来看,社会服务在性质上具有公共服务的属性。总体看来,社会服务的实质就是运用社会政策进行资源和社会机会的有效配置,通过提高社会福利,进行社会的融合和增进社会的集体认同。
5.明确了社会服务的“手段”,即“实现社会服务的途径”。在社会服务的所有解说中,都包含了一些关键词:提供援助、互助、咨询和指导;提供支持性的服务和项目;进行集体的干预行动和预防活动等,这些基本涵盖了实施社会服务的手段[4]。从社会服务的实践过程来看,通过援助、咨询、指导、规范等系列干预手段的灵活开展,就是为了实现要素资源空间配置的效率最大化。而资源配置的科学化又有赖于政策的干预和调控,这从另一个角度深刻折射出社会服务的效率最大化和手段的多样化离不开政府的主导和牵引。
6.规范了社会服务的目的,即“社会服务的功能定位”。概括而言,社会服务主要的功能定位为以下三个层次:首先是对陷入困难境地的弱势群体的积极干预和救助,改善生存状况,提升生活质量,维护和保障困难群体的最基本权益;其次是提升社会幸福指数,增进社会福祉,让大多数人享有社会进步和改革发展带来的福利;最后是作为一种化解社会矛盾、应对社会风险、控制社会冲突、消除社会分歧、不断增进社会团结和进步的“黏合剂”。实际上,社会服务也是现代政府的一项重要的社会经济政策,能有效地促进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与此同时,也是实现国家制度可持续发展和稳定的重要制度安排。
二、国外社会服务的主要供给模式及评价
众所周知,政府是供给社会服务的天然主体,在推进社会服务的过程中肩负着重要的职责和使命。然而,从20世纪60、70年代以来,西方福利国家经济危机频频出现,一些主张经济自由主义的学者开始质疑政府作为社会服务供给的唯一性,并对政府这种唯一供给模式进行检讨和反思。其中,布鲁贝克尔、史密兹、德姆塞茨及科斯等人试图从理论和实证经验主义的视角来论证社会服务私人供给机制存在的合理性。不难发现,“政府失灵”理论有效诠释了非政府组织作为市场与政府之外的制度形成存在的必要性,也使得人们更加理性地去探讨社会服务供给模式的多元化。总体来看,社会服务供给主体的多元化已经成为一种趋势,随着人们对社会服务的需求日益多样化,围绕社会服务的供给结构模式论争也愈发多样。
(一)新公共管理模式
Coase指出,在一定的技术条件和制度安排能引致“排他成本”降低的情况下,纯公共物品由私人提供不仅可行且更有效率。[11]Drucker于1969年提出“民营化”一词,随后公共服务领域的市场化改革迅速在世界各地蔓延,新公共管理模式也日渐成为主流。由于社会大众需求的差异化和多样化,“民营”顺应了时展的需要,日益开始突破传统单一路径下的政府垄断供给模式,转为“倒逼”政府权力的让渡与下放,在竞争机制的有效运作下,社会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开始趋向多元化。当然,私人产权的盲目引入也会导致政府监控权的弱化,并形成私人供给社会服务项目的垄断优势,这些负面影响我们不容忽视。
(二)公私合伙制模式
Reymont首创合作建设项目供给PPP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即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的合伙制模式。这种模式强调政府同私营部门加强合作伙伴关系的建立,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前提,通过双方签订的合作契约关系来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伙伴式合作关系的维系和加强。PPP模式体现出全新的“双赢”合作理念,既能有效摆脱社会服务主体供给的产权纠纷问题,又能合理规避社会服务私人垄断的危险,从而提高社会服务供给的效率。当然,在这种公私合伙制模式下,如果双方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开展合作,各自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往往在获利动机的诱导下寻求背后交易,这必然导致公众利益受损,“契约失灵”难以避免。
(三)互补供给模式
Hansmann指出,营利组织所固有的局限性是导致“契约失灵”的根源,而非营利组织由于受到“非分配约束”,它不会为追求利润而降低品质,公共物品的生产若由这种非营利的第三部门完成,生产者的欺诈行为便会得到有力的遏制。[12]也就是说,非营利性的第三部门是作为一支独立的力量出现的,能够在社会服务供给的过程中实现公平与效率的优化组合,以防范公众利益的受损。但是,正如政府和市场会产生“失灵”,第三部门也常常会偏离志愿机制,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项目上产生功能性和效率上的种种缺陷,例如,慈善资金不足、慈善活动的狭隘性、慈善组织者的理念冲撞等,都有可能造成Salamon所说的“志愿失灵”。[13]
(四)三元主体合作模式
Wuthnow在1991年提出“政府、市场、志愿部门”的三元主体公共服务项目供给模式,指出,政府的特点是拥有强制性权力,市场是以非强制性原则来运作,而志愿部门是以“志愿主义”的原则来活动,三者表面上界限清晰且原则大相径庭,但面临同一个社会问题时,三者体现为密切的互动关系。[14]毫无疑问,以三元供给主体形成的社会公共服务供给过程应是网络化合作治理范式,使私营部门与公共部门、政府与市场、政府与非政府组织间的严格界限被打破,形成一种有效的互动协调供给机制。三元主体之间的彼此合作能充分发挥各自的互补优势,形成多元均衡供给机制,但是这种理想化的情景,随着实际运行过程中的“类官僚化运作”以及有效监管机制的缺失,社会服务的供给效率往往会大打折扣。
三、中国社会服务的实践历程与经验
(一)中国社会服务的演进历程
毋庸讳言,中国的社会服务政策和实践一直是“摸着石头过河”,至今还处在探索阶段。新中国成立后,尽管社会服务提上日程,但由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与社会基本处于重合的关系,作为资源配置的唯一主体,国家垄断和控制着社会的全部资源和机会。这种“行政导向”模式,使得政府一直扮演着大包大揽的角色,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社不分,社会服务完全意义上成为硬性的福利分配或集体性救助帮扶。随着改革开放的迅速推进,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壮大,资源配置方式逐渐由计划转为市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开始松动,政企、政事、政社逐步趋于分化,社会服务不再局限于政府唯一主体的供给,“一主多元”型的社会服务供给模式在中国日渐成型。
从政策演进历程来看,中国的社会服务最早于1983年进入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计划当中。1983年4月召开的第八次全国民政会上,政府首次把“适应社会发展、扩大社会服务面”确立为发展民政事业新战略的指导思想;随后,又在1986年最先倡导和提出“发展社区服务”,旨在城市突出开展以民政对象为主的福利服务和便民利民服务。第九次全国民政会议把“实施社会服务”首次纳入民政部门发挥职能作用的总体要求中。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对发展趋势作出“机关、企业和人民群众对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的需求将会逐步增加”的判断,把建立城市福利和服务体系、建立和完善优抚安置管理体制和服务体系、建立管理和服务有机结合的社会行政管理体制,作为民政工作五年发展目标。第十一次全国民政会议,把加强基层社会服务组织和基层社会服务队伍作为今后一个时期民政工作的总体思路,强调社会服务理念。第十二次全国民政会议首次明确“民政工作是政府实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方面的职责”,这进一步确立了民政部门作为发展社会服务的主导性地位和历史使命。与此同时,民政部门也相继出台政策,推进社会服务的市场化和社会化。由此可见,国务院和各部委的政策准确定位以及实践性的有益探索,对转型期社会的利益矛盾和资源配置予以有效的调和与分配,确保了社会的稳定和公平公正,对推进中国社会服务的转型与现代化意蕴深远。
(二)中国社会服务建设的经验
1.充分发挥政府作为社会服务供给主体的主导性作用。为了满足城乡间、不同群体间多样化的社会服务需求,政府逐年加大公共社会服务的财政资金力度,确保了中国基本社会服务的持续性发展。从财政部《关于2009年度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来看,2009年中央财政用于人民群众生活直接相关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保障性住房、文化生活等方面的民生支出合计7426亿元,增长31.8%。其中,包括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方面涉及民生性的支出,中央财政实际投入比重会更大,地方政府对中央返还和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的安排,也有很大一部分用于改善民生和“三农”支出。
2.积极出台政策推进城乡基本社会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统筹城乡发展,合理配置城乡公共服务资源,确保城乡居民在享有社会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数量上大体相当,国家积极出台相关政策,推进城乡间在基础教育、基础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在内的社会性公共服务城乡均等化。与此同时,通过政策扶持和倾斜,大力推进农村特殊性(如农业基础设施、农业科技服务和培训)的社会服务项目供给。例如,2008年卫生部颁布实施《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体检工作的意见》,提出规范农民健康体检,逐步建立农民健康体检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
3.加快事业单位改革,推进社会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建设。通过推行“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事业单位改革,合理规范政府、市场、社会三者在社会服务供给过程中的职责和使命,大力培育和壮大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的规模,推进社会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运作空间,形成各类非政府组织、非盈利性组织以及公民个体积极参与的社会服务多元供给模式。政府在社会服务供给中不再是唯一的主体,政府从社会服务“直接供给者”和“生产者”,向“合作参与者”、“监督者”以及“发包人”的角色转换。此外,一些地方还积极协同有关部门,大力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通过政府承担、定向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的运作机制,将一大批事务性、服务性工作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其中上海、河北、北京、天津、浙江等地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已经初具规模[15](P269)。
四、社会管理创新背景下中国社会服务体制改革的反思及路径优化
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纵深推进,我国的经济结构、阶层关系与社会形态发生巨大变化。特别是随着体制的变革和结构的深刻变动,新的利益矛盾和社会冲突日益凸显。在这样的新形势下,中央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战略任务,以此来切实加强社会建设、改善民生和推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性发展。从社会政策学的视角来看,创新社会管理最重要的使命就是以人为本,通过发展社会政策,满足公众的基本需求和增进人民福祉,从而实现和谐社会。而要在真正意义上体现以人为本,最根本的落脚点就在于积极回应和解决百姓的民生问题,即要求政府不断强化其在提供公共福利中的责任和角色,建立一个既能为民众提供基本的经济福利和收入保障,又能提供各类“个人导向”的具体服务完善的社会保护体系[16]。因此,在社会管理创新背景下推进中国社会服务体制改革,就是要将民生为本、服务为先、政府转型的核心理念贯穿到政策制定、制度创设和模式创新以及实践操作的全过程中。
检视国外社会服务的发展演变过程,我们不难发现,西方国家的社会服务推进比较注重资金的前期预算和投入,源源不断的经费保障是确保社会服务长期有效供给的基本前提。对于一些发达国家而言,人均GDP达到3000~5000美元区间的,其社会服务项目就可以开始投放运行;当人均GDP达到5000美元以上时,社会公共服务项目就会不断拓展和巩固加强。也就是说,国家经济发展,社会成员收入水平也在不断提高的前提下,其社会服务的覆盖面和受益群体才能确保不断增加。此外,社会服务政策法规的积极制定和完善,也是确保西方国家依法开展社会服务的重要依据和保障。
反观中国的社会服务发展历程,党和政府的重大文献和会议纲要对发展社会服务的政策要求,使得社会服务从理论到实践,从政策措施到指导性思想,只有在政府的积极推动下才得以不断发展。然而,由于中国当前基本公共服务“总体水平偏低、发展不平衡、效率低”,外加社会服务的人才匮乏、资金投放不足、民间社会服务组织规模弱小、相关政策和配套机制不完善,使得中国当前社会服务建设仍比较落后,基本社会服务供给总体处于偏低水平。在当前创新社会管理的大背景下,积极借鉴国外社会服务的成熟模式和管理经验,为构建一个政府主导的、人人共享的现代社会服务体系,我们提出如下优化路径和策略选择:
第一,进一步强化政府主导型的社会服务供给模式,加大财政预算和管理人员的投入。相关数据显示,美国联邦政府所有福利项目占其财政开支的一半以上,加拿大政府对特殊群体的社会服务专项资金预算比一般国家高出很多。当前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大体相当于西方国家20世纪60年代的水平,参照西方国家历史发展经验,审视当前中国社会转型的现实国情,我们现在应该大力发展社会服务,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加强社会服务管理人员的职业化、专业化训练,以此来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完备社会服务保障制度体系。
第二,以市场化、社会化、政府转型为契机,全力推进社会服务体制改革。西方社会服务市场化改革,主要形式有合同出租、公私合作、付费机制以及凭单制等,能有效解决社会服务领域的资金不足、管理不善、效率低下等困境。西方社会服务社会化,主要是大力培育和发展非盈利性组织,调动社会公众参与社会服务的热情,形成政府主导、社会积极参与的社会服务供给模式。当前,中国市场经济快速推进,公民社会快速成长和培育,社会非盈利组织规模正不断壮大,因而,我们应该以此为契机,大力推进社会服务市场化和社会化体制改革。
第三,积极完善政策法规建设,保障社会服务在法治轨道上的科学运行。例如,我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先制定出台《社会服务操作指南》、《社会服务条例》等,一旦时机成熟,便可以制定出《社会服务法》、《福利保障法》等,使社会服务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规范化运行。
第四,强化社会服务资金监管,建立社会服务问责机制。西方国家在推进社会服务市场化和社会化改革的过程中,一般会成立专门机构和制定法律来强化社会服务资金的监管。社会服务监管的前提是考虑到“市场失灵”和“第三部门失灵”。因此,西方各国会强化立法和督导并建立健全的问责机制,来切实保障社会服务资金的透明化运行。我们应借鉴国外的经验教训,强化绩效评估和量化考核,保障社会服务资金的规范化运行。
第五,成立更多非营利性的服务组织机构,提高社会服务效率。通常而言,公立性组织机构往往处于有限垄断的地位,靠财政扶持,一般很少会破产,因此缺乏竞争与压力。在缺乏动力与压力的情况下,公立性组织机构容易出现官僚化倾向,机构臃肿、人浮于事、效率低下;而营利性组织机构靠利润驱动,靠市场竞争,因此既有动力,又有压力,效率往往较高;非营利组织机构则靠使命驱动,又能够吸引志愿者的参与,因此,效率与服务质量较高[17]。非营利性组织机构能在政府和社会之间架起沟通与协作的桥梁,为政府与公民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协同服务提供快捷便利的行动框架。与此同时,非营利性组织机构有效弥补了政府社会服务供给的不足、效率低下等缺陷,对整合社会资源、吸纳公众参与、培育服务帮扶意识也意义深远。实际上,非营利组织机构在开展慈善救助、社会帮扶等活动过程中,民本政府的形象得以重塑,政府与公众的信任关系也得以维系和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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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概念范文篇4
动漫产业服务平台是为动漫产业价值链各个企业以及利益群体提供资源、技术、管理、创新等便利的虚拟或实体组织,其建设和完善对动漫产业的发展具有巨大的保障和推动作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中提到:要积极推动动漫技术设备和公共技术平台支撑服务体系与共享机制的建立”[1]。我国动漫产业服务平台建设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中关村动漫游戏公共服务平台、国家动漫产业网、上海创意产业平台、以及浙江、江苏、山东等地已建成的地方性综合服务平台相对较好。本文所研究动漫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既可以是国家动漫产业网这样的虚拟网络平台,也可指各地建设的产业基地、园区这样的综合平台。虽然我国动漫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成绩斐然,但与动漫企业的需求相比,在服务机制、服务创新等方面存在诸多不足,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上进行探索。1我国动漫产业服务平台发展问题分析我国动漫产业服务平台起步较晚,所面临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服务供给与需求不平衡,服务平台作为服务”角色不能了解中小企业深层次的需求和困境,它在满足中小动漫企业需求、解决行业共性需求方面效果并不明显。1.1服务平台建设政府主导化倾向我国动漫产业平台建设过程中,政府在资金、管理等方面提供支持是必要的,但过于依赖政府资助,使得平台自身创造的价值相对有限,没有创造价值的压力和能力,长期来说不具备可持续性。由于政府的资源配置方式主要包括法律、计划、命令这些手段,一定程度上具有滞后性,容易由政府引导”导向政府主导”甚至政府领导”,致使企业迫切需要的一些公共服务滞后供给或直接未供给,有的地方甚至把平台建设成为争取专项资金的途径,然而服务平台建设不等于建筑工程,软实力更重要。我国政府将动漫产业作为重点产业扶持,但投入产出较低,服务层次浅。政府出资,政府设置专项资金等方式影响了服务平台创造价值能力。政府主导服务平台缺乏市场竞争力,缺乏灵活性,服务能力不能与行业发展同步。服务平台在税收、场地租金、配套资金获取等方面享有优厚的政策支持,无形中在行业内形成了价格双轨”的局面,容易出现寻租”行为,对从事动漫服务的咨询公司等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这也是服务平台服务创新能力薄弱的原因。1.2服务平台服务效率低目前我国动漫产业服务平台大多属于职能型组织,组织层级过多,导致信息需求信息传递过程中出现噪音,职能型组织倾向导致沟通效率低。创新创业文化方面的缺失,导致信息从下而上的传递受阻碍,甚至缺失,服务的反馈功能丧失。而反馈和向客户学习是服务提高的动力之一。服务平台服务创新跟不上行业发展,传统服务如会议服务、物业服务、政府资金支持、税收优惠等方式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服务形式单一、跟风现象严重。2009年《中国文化报》相关调查中描述:当年8个月内全国共举办四十三个动漫节展,众多雷同的动漫节展沦为促销动漫衍生品的普通市场或主题重复的学术讨论会”,其总体状况良莠不齐、专业观众偏少、商业洽谈环节缺失、交易量不够”[2]。此外,由于各个服务平台隶属于不同地方政府管辖,平台之间缺乏交流与组织之间学习,影响创新氛围与组织学习能力。1.3动漫服务平台管理人才缺乏现有平台在用人制度方面,实行的是类似于事业单位用人制度,由于事业单位编制所限,一方面,动漫服务平台的管理人员较少,只能对动漫企业提供一些基本服务,缺乏动漫产业服务管理人才;另一方面,服务平台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储备不足,服务人员不具备动漫从业经验,而动漫专业人才又因为不具备服务管理实践从而使得动漫服务人员专业不对口。此外,服务平台缺乏造血功能和灵活的用人与激励机制,难以吸引和留住高层次的人才。1.4服务技术支撑不合理技术引进与本地化需求错位,且区域发展不平衡,平台之间、平台与企业内部的技术流动困难。地方平台耗巨额资本购置的设备闲置、过度投资,相反的,有些平台技术支撑不足、服务平台技术更新速度过慢致使平台服务范围内企业需要跨省甚至出国接受配套服务。基于服务平台现存分析,本文针对怎样的创新是符合产业需求的,探索性的提出动漫产业服务创新模型。2动漫产业服务平台服务创新模型构建创新是服务产业提升产业结构、促进产业升级的重要手段,20世纪80年代专家开始针对服务创新进行研究,Bilderbeek等人提出的服务创新四维度模型[3]是服务创新研究体系中重要成果。四维度模型虽然只是一个概念模型,但能较为全面地描绘服务创新并指导实际的创新活动,实践证明,该模型对创新政策制订者和服务创新企业家来说都具有一定价值[4]。针对动漫产业服务平台现存的问题,在已有成果基础上构建动漫产业服务平台的创新模型,为动漫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的服务创新提供一个框架。创新模型如图所示。2.1服务概念创新维度概念创新是创新活动的开始。杰克•特劳特和阿尔•艾里斯所倡导的市场营销实际上是概念之间的竞争,而不是产品之间的竞争”这一观念明确了概念创新的先导作用。动漫产业平台服务具有体验性”,为动漫行业所熟悉的常州动漫产业文化周、杭州动漫产业博物馆等皆是以概念创新为先导的。被服务企业是服务平台服务概念创新的源泉,概念创新要具备对行业的深度了解,深入平台服务创新的各个维度。2.2平台—企业交互维度#p#分页标题#e#虽然动漫产业公共服务平台自身并不进行动漫产品的创意、生产活动,但是对动漫行业整体发展现状、发展趋势,以及所服务范围内企业面临的问题或困境等要有整体的把握,而且服务创新是渐进式的创新,模仿成本较低[5],因此,平台—企业交互维度是平台提升服务创新能力必不可少的维度。实证发现,平台—企业交互拓宽了企业获取知识的通道,增加了学习知识的途径和机会,从而有利于促进组织学习,组织向顾客学习对服务创新绩效有显著的正向影响[6]。2.3服务传递维度服务传递就是指服务提供方为满足服务接受方的需求,将服务从提供方递送给接收方的过程。Mi-les认为服务创新中传递创新主要指服务企业的传递系统或服务产业传递媒介中的创新,包括企业与客户交互作用方式的变化,体现为一种前台”的创新[7]。服务传递创新是服务创新的纽带与桥梁,也是服务的作用点,只有将创新传递到服务对象,服务才有价值。服务从后台传递给前台再传递给服务对象,受到服务基础设施、服务平台组织结构、信息沟通渠道、企业文化、员工素质等多方面因素影响。2.4服务技术维度创新的另一个重要基础是技术创新,动漫企业服务平台服务创新要体现技术与创意的融合。动漫产业与新媒体的嫁接可以为其带来无限的生机和活力[8],服务平台的技术维度服务创新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要促成这种联合,还体现在以下两点:1、技术支撑体系的完善上。2、网络应用普及,服务平台要注重自身服务系统的技术创新,提高服务信息化程度。借助平台优势吸引科研人员和科研机构进驻,在已有技术基础上拓展,不断开发自身的核心技术,构筑技术优势。2.5四维度间关联动漫产业服务平台服务创新四个维度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一个相互联系的稳定四面体,各维度之间不存在绝对界限,它们都是双向互动的关系。概念创新建立在熟悉行业发展状况基础上,掌握行业状态又离不开企业与平台的互动,与企业之间互动又是以技术服务维度为支撑的,四维度之间的关联导致创新策略也存在交叉。3动漫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的服务创新策略3.1服务概念创新策略针对模型分析中的服务概念创新维度可以从体系化、市场化、品牌化三个策略层面进行服务创新。(1)体系化服务理念以体系化服务”为提升服务能力的切入点,强调完整服务理念,延伸服务价值链。除注册、办理营业执照、物业管理等基础服务外,还需要提供更深层次服务,从而构建了一条龙的服务体系,包括人才引进—创意研发—融资—制作生产—市场开拓—衍生品开发等覆盖整条价值链的系列服务,防止动漫产业价值链断裂的问题出现。开展市场调查服务,调查内容包括:动漫企业保留现有顾客群、发展新的消费群等所需要的创意和管理理念;行业内竞争者的最新创意、成功的盈利模式以及衍生品开发手段;已有和在产的动画片、电影项目等对现有的消费群体传递怎样的价值观。通过妈妈式服务”、保姆式服务”等理念体现服务的全面且贴近动漫企业的实际服务需求。(2)市场化服务概念多元化投资主体方面,在保证平台服务于动漫内企业这一核心宗旨条件下引入民营企业、高校、第三部门等不同的投资主体,不设定行政范围,服务平台通过公平的市场竞争来提高自身服务效率,使得民营资本发挥在资源配置和运用的效率上。经营机制企业化方面,把企业经营机制引入服务平台的运作中,克服行政化运作机制。在产权上,可适当运用企业集团、大学科研机构、其他社会团体建设和政府监督的模式,以利于动漫产业服务平台运作成熟,有自己的造血功能,以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在组织机构上,建立起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尽可能精简创业基地内部治理的事务,提高运行效率,加强对动漫企业的支持力度。将服务平台置于市场环境中,对外服务适当收取费用,补贴成本。(3)品牌化服务概念服务平台的运行需要品牌化概念,具有鲜明品牌形象的服务平台才可以更广范围、更深层次的吸引更多优秀创业企业的加盟。总结服务成功的典型服务经验,发展成品牌服务流程,在优质服务基础、标准化与定制化基础上培育核心品牌服务。通过广告宣传等手段提高服务平台知名度,同时注意经营好与媒体关系,以利于维护服务品牌形象,进一步提高品牌的美誉度,在核心品牌的带动下延伸形成系列服务品牌。3.2平台与企业交互创新策略调整组织结构,建立虚拟网络服务平台,搭建关系网络,咨询服务专业化都是可供参考的有效交互创新策略。(1)建立学习型组织培养创新氛围动漫企业是服务平台的客户,在与动漫企业交互中,向客户学习,提供行业市场调研服务,在服务平台了解行业动态基础上促进服务企业的行业知识累积。扁平化组织,扁平化有利于知识与信息在组织内部的纵向交流与共享,充分发挥学习型组织的灵活性,开放性等特征。可通过组织再造减少组织层次,建立扁平化管理体系;通过鼓励创新等方式营造创新的文化氛围。倡导团队合作精神,保障平台内部与外部、平台内部各要素之间、成员之间交流与沟通的渠道畅通,增进成员之间的互信与合作。良好的沟通渠道是平台构建包含流、物流、信息流的流通体系的结构要素。(2)基于Internet的虚拟网络化平台服务信息交流离不开现代网络,服务平台建设网络平台,实现在线信息共享和传递无疑有利于更好的整合资源。搜集整理宏观层而的最新政策、法律法规、管理办法、投资指南以及产品销售、市场行情、竞争者动态等信息便于动漫企业了解产业环境、适应不利环境、在产业环境发生变化时有缓冲时间。#p#分页标题#e#例如时下兴起的微博、3G等方式都可以作为服务的工具,使服务更贴近动漫企业从业者。动漫产业作为创意产业的一类,其传播、销售等都离不开网络这一载体,虚拟化网络平台既是传播载体也是消息和服务获取的载体。将各个城市、各个区域服务平台组成网络,实现服务、信息、知识、资金、空间等资源的共享,促进动漫企业之间、服务平台与其他机构之问的双向交流与互惠发展。(3)构建关系网络平台—企业交互的创新意味着平台与企业关系的延伸,需要积极的推动动漫企业的参与度,同时延伸至平台与平台间互动、与利益相关者、社会网络之间的互动。平台与发展较好的服务组织签订紧密型战略合作协议,引入先进的专业管理服务团队、先进的服务理念、成熟的服务模式。与动漫行业相关组织建立关系网络,动漫产业服务平台的关系网络包括动漫产业链各环节主体(动画片制作、衍生品生产与销售企业、播放机构)、金融机构、政府、非盈利组织等;服务平台服务范围内的企业与企业之间需要搭建桥梁,使处于产业链不同链条的企业合伙交流,使得企业可在平台服务范围内找到合作伙伴,共享平台内资源;在更广范围内建立动漫产业联盟,推动国内外动漫企业的分工协作”[9]。(4)专业化咨询服务创新聘请境内外专家组成的动漫专家咨询委员会”,可实行项目管理”型的专家团队,针对不同企业需求、企业不同需求进行专业化咨询服务。组建针对创意编剧,形象设置,制作质量方面的专业动漫委员团队”同时开展动漫题材征集活动,凭借专家资源从中筛选出好的题材,推荐给动漫制作企业。针对市场营销,企业组织管理方面的专业管理团队”在原创动画制作前、制作中,以及各个环节进行跟踪,为企业出谋划策,辅导企业经营。针对动漫产业的生产成本高,复制成本低特点,组织产权保护法律专家团”针对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提供法规法律方面的咨询建议。组建投融资团队”,帮助企业解读政府优惠政策,帮助企业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资金支持,多元化融资通道,吸引社会资本和其他资本投入被服务企业,同时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组织对重点企业、重大项目的投融资。3.3服务传递创新策略在服务传递创新方面有服务标准化与定制化策略,人才策略关系网络与开放式创新策略以及合理利用承诺等具体策略。(1)服务标准化与定制化策略未来服务的两大趋势即更专业化和更标准化,在当前的服务发展中,为了提高效率和控制服务质量,定制化的服务有可能转向标准化,更标准化也有可能转向更专业化,甚至定制化[10]。一方面让服务平台通过标准化建设寻求标准与企业自身业务发展及经营模式的切入点,借助政府、行业、产业链上下游之力,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从服务平台设施的建设、使用、管理,动漫产业产品的认定、展示、使用,服务质量管理等方面进行标准研制,将有竞争力的服务理念和运作成熟的服务项目标准化。另一方面开展定制化服务策略,筛选有发展潜力且有定制化需求的龙头企业作为定制化服务对象,龙头企业优化了产业结构,激活了产业链的各个环节,龙头企业是行业信用的保证,对于优化产业的生态环境可以起到积极的作用”[11]。重点服务有潜力的动漫企业成为龙头企业,或者吸引优秀企业成为集群内的龙头企业,对其深度服务使其成为服务标杆。(2)服务创新人才策略平台服务创新的知识来源不依赖于其R&D行为,而主要来自于企业员工的经验积累和专业技能[12],动漫产业是指以创意”为核心,涵盖动漫图书、报刊、电影、电视、音像制品、舞台剧和基于现代信息传播技术手段的动漫新品种等动漫直接产品的开发、生产、出版、播出、演出和销售[1]。针对各个价值链环节的服务人才要求不同,需要具有相关知识储备,能同时在动漫专业领域,管理理论等都有一定了解的人才能胜任。培养和吸收精通动漫产业、有服务精神的管理人才,只有热爱动漫行业,且有服务精神才能主观上更好的传递服务,才能在服务上有所创新。创新是建立在熟悉服务业务流程,熟悉行业环境、所服务行业发展现状与问题、服务流程的基础上。通过产学研结合,培育专业化新型动漫管理人才。通过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来提高服务质量,扩展服务功能。(3)服务承诺合理化策略动漫企业对服务平台的服务期望越高,服务满意的可能性就相应降低。盲目对动漫产业大包大揽的承诺,不仅不能引导和调节动漫产业的需求期望,而且可能因为承诺未能及时兑现而损害服务品牌。服务平台应在完善自身服务的基础上,将服务承诺合理化,可采取对动漫产业阶段进程沟通等方式,将动漫企业的服务期望调节到合理水平,从而更有利于服务传递。3.4服务技术创新策略在服务技术层面上主要注重合理化技术引入以及引入的技术如何转化成为所服务企业的生产能力的同时建立起平台与企业的双向评价体系。(1)合理配置技术引入针对技术方面的需求,服务平台需依托本地资107源、平台资源,合理购置动画制作设备,使企业能以低于市场的价格租用,减轻企业的生产投资成本,提高企业创意生产效率。例如:建立能提供稳定、快速、无瓶颈的渲染服务的集群网络渲染平台(也叫渲染农场);建设二维无纸化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利用二维无纸动画平台数据库存储动漫相关素材,通过网络传递方式为动漫企业提供服务;引进二维、三维成套制作系统,满足高清、标清、数字电影、数字娱乐、网络游戏等不同层次的技术需求,平台以低于市场价格服务于基地企业。#p#分页标题#e#增强数字电视网络及第三代移动通信(3G)平台等的运营管理与创意研发方面的技术咨询来促进动漫新媒体技术的融合。(2)技术联盟与创意转化服务依靠高校、科研机构、网络专家学者等资源,在不同企业地区间建立技术联盟,使得不同企业或地区服务平台服务范围内的企业能共享技术设备与服务。同时对已租赁企业提供技术培训、咨询服务,提高技术转化率,让企业能及时消化新技术。动漫产业服务平台通过技术引进,不断丰富技术支撑体系的内容,并为动漫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服务,搭建技术交易服务桥梁,以交易形式促进技术交流与进步。为新创意提供转化技术支持等方式促进创意的转化和市场化,与相关企业合作,为动漫新创意新题材提供实践基地。以技术支撑带动创意转化成功率,甚至联系关系网络内企业提供转化实验基地,为有技术设备购置需求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3)双向评价体系服务平台对动漫企业提供认证与评价服务,对申报立项的动漫创意题材、专家委员会进行评估咨询,为动漫企业生产制作提出专业意见。制定标准化评价方法,使动漫企业产品或创意受到市场认可,促成行业标准的产生。通过被服务企业对平台的服务反馈建立平台自身评价指标。对动漫企业服务平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行深层次理论研究,为服务平台提供理论支撑。根据服务创新的投入产出指标,完善服务业企业的财务指标统计体系[13],借鉴360度评价、六西格玛管理等方法建立量化服务质量评价体系,促成从业规范。4结论针对目前动漫产业服务供需失衡的现状,服务平台需要从服务概念,与企业交互,传递、技术等维度出发形成具体策略来完成平台服务的市场化、品牌化、体系化之路。然而服务平台的服务实践并不能拘泥于模型和策略本身,要结合所服务企业和产业实际发展状况,制定适宜自身和企业的服务策略以更好的服务于动漫产业,动漫产业服务创新模型和相对应的策略的有效性还有待于实践的检验和改进。
家政服务概念范文篇5
摘要:度假旅游近年来发展比较迅速,但是业界很多人对度假旅游的相关概念的区分不是非常清楚,导致相关研究出现概念混淆不清、众口众词的现象。在参考大量相关资料的基础上,理清相关概念,以期对以后的相关研究作为参考。
关键词:度假;旅游;休闲
1度假、旅游、休闲的概念界定
1.1休闲的概念
目前国内外对“休闲”的定义主要可以分为两种,一种将休闲界定为时间,即“Timefreefromemployment”,一般指人们除去工作和必要的生理时间之外的可自由支配时间;另一种将休闲定义为“theantithesistowork”,意思是“人们除工作之外所拥有的时间或做的事情”。人们在闲暇时间所做的事情不仅是做家务活、上街购物、参加各种辅导班,也可以是在社区进行一些娱乐活动,或外出旅游。可见,旅游仅是人们进行休闲的一种形式,休闲概念的外延远大于旅游。
1.2旅游的概念
目前,关于旅游的定义有多种看法,作者在这里选取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下所示:
(1)法国的让·梅特森定义为:旅游是一种休闲的活动,它包括旅行或在离开定居地点较远的地方逗留。其目的在于消遣、休闲或丰富经历和文化教育。
(2)李天元的《旅游学概论》定义为:旅游是非定居者处于和平目的的旅行和逗留而引起的现象和关系的总和。这些人不会导致在旅游地定居和就业。
(3)奥地利的HermanVonSchullard定义为:旅游是外国或外地人口进入非定居地并在其中逗留和移动所引起的经济活动的总和。
(4)旅游是个人以前往异地寻求愉悦为主要目的而度过的一种具有社会、休闲和消费属性的短暂经历。
上面的这几个观点可以说是从旅游的社会属性、文化属性、经济属性几方面来阐述的,各有侧重。但总体上可以分析得出:人们追求休闲愉悦的旅游是发生在人们的闲暇时间之中,但人们由于工作等原因而进行的商务会议旅游等等却是人们在工作时间进行的,这样旅游的概念就同休闲的概念产生了交融,但旅游并不完全包括在休闲活动之中。
1.3度假的概念
在目前关于“度假”的概念中,所有的定义都是倾向于将度假作为旅游的一种形式来谈的。这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①现在国家的旅游统计就是将度假作为旅游的一种目的来统计的;②度假必然引起时间空间的转移,这种特点恰恰符合判断是否属于旅游的几个条件(空间转移、和平目的、非经济)。以前对“度假”的种种解释如下:
(1)度假旅游是以休闲、健身、疗养及短期居住度假为目的的旅游活动。它随着带薪假期的增多而出现,与传统观光旅游相比,是高层次的旅游行为,更强调宁静优美的环境,丰富多彩的生活,能增进身心健康的休息和高质量的服务,以达到消闲健身的目的,使身心得到愉快的享受。
(2)度假旅游则是一种在常住地以外追求健康的休闲活动。度假旅游是相对于观光旅游而言的,由于人们需要的不同,文章作者将求体验的休闲活动称为观光旅游,而将求健康的休闲活动称为度假旅游。
(3)度假旅游是相对于观光旅游而言的旅游活动,是旅游者处于休息放松的目的到某一固定的目的地进行的较长时间逗留的旅游活动。
通过以上这些对度假旅游的定义,我们可以发现对度假旅游的认识有这样一些共性:度假旅游目的是求健康、求放松,求享受,对环境有更高要求,访问地相对固定,是一种旅游活动。
在分析以上这些定义的基础上,提出对度假旅游的概念界定:度假旅游是人们处于追求健康的心理而离开自己的常住地到另外的一处进行的较长时间(至少一天以上或过夜)逗留的旅游活动。
1.4休闲、旅游、度假之间的联系
通过以上对“度假、旅游、休闲”三者概念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休闲的含义最广,包括人们工作之外的一切活动;旅游只是人们休闲的一种可供选择的活动方式;度假是人们追求健康的旅游活动。但由于目前对旅游的定义多将商务旅行包含其中,旅游和休闲形成了一种奇妙的关系,既为其所包容,又跳出其之外。但可以肯定的是: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生活节奏的加快和竞争压力的加大,人们追求放松、逃避、解脱,即精神健康和情绪健康的愿望也会更加强烈,度假和旅游将会在人们休闲生活中的比重不断增大,这已在欧美国家得到明证。
2度假酒店、度假村、度假区的概念界定
2.1度假区的定义
“度假区”这个词应用广泛且用法多样。对于不同的人它有着不同的含义。对有些人度假区是一座城市,一座城市就是一个度假区;对于其他人度假区则可能是第二寓所、高尔夫社区、海边旅馆或滑雪场。总之度假区包含了许多这万面的含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⑴通常由私营企业经营的经过规划和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⑵能提供接近或容易接近大自然、自然景观、人造景观或者具有参观吸引力的场所。⑶包括旅馆、分时制寓所和主寓所、第二寓所等。主要为旅游者、度假者、周末旅行者、季节性居民和寓所业主服务。另外,就度假地和度假区而言,度假地和旅游度假区其实意思是一致的。
在西方,由于国家是承认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度假区的开发主体有政府、私营企业主等,政府仅是其中的一种,有时甚至联合私人、外资等共同开发。然而在中国,土地是国家财产,任何个人都无法自己独立地按照自己的意愿对土地、对景点、景区、度假区进行开发。旅游度假区是国家划定一定的范围进行度假区开发。并且按照中国目前的经济水平和居民收入,度假只对一小部分的人来说是现实的,度假区的开发只能由政府引导而构不成一种市场行为。所以,按照我国目前旅游度假业发展的特点,旅游度假区的概念应该界定为:旅游度假区是经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以度假市场和会议市场为目标市场,提供完善的自给自足的配套设施和服务项目,能满足度假者多方面需求的旅游区。
2.2度假村及与度假酒店的区别
(1)度假村是三种因素的结合:①能提供把客人吸引来的娱乐设施;②能为外出客人提供住宿、食品、饮料等服务;③能提供充实客人停留时间的活动。按照住宿设施和酒店组合分类,度假村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表1-1),度假酒店是度假村最常见的形式。
(2)所谓旅游度假村是人们为接待以各种度假休闲为目的的游客的旅游开发形式。它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向旅游者提供成龙配套的全部旅游产品,并获得经济效益。
(3)世界旅游组织(WTO)将度假村定义为:度假村是为旅游者的较长时间的驻留而设计的住宅群。在它的全价中,除了住宿费外,还有公共设备、体育及娱乐设施的使用费。
在上述对旅游度假村的三个概念中,我们可以归纳出旅游度假村有这几个共同点:①以度假市场和会议市场为目标市场;其次坐落位置有所选择,必须满足度假需求;②提供全套的娱乐和服务设施。但这几点只能是反映了旅游度假村同旅游度假区的共性,但旅游度假村究竟是什么?是一个独立的经营单位,还是住宅群?作者在本文中倾向于将旅游度假村看作是为度假服务的住宿设施的集合。因为度假是度假者较长时间的行为,必然涉及到住宿。表1.1中清楚地表明旅游度假村包含了现在我们所知道的各种度假住宿设施,定义3中也说明了度假村是为度假服务的提供配套设施的住宅群,从这个意义上应该把住宿设施看作旅游度假村的关键特征。综合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关于度假村的概念定义:旅游度假村是为度假和会议服务,坐落于自然景观优美并拥有完善娱乐和服务设施的住宿设施(住宅群)。
2.3度假酒店的概念界定及分析
(1)度假酒店是长期以度假市场为目标市场,现也强调招徕会议团体、公司团体和奖励旅游团体,一般坐落在受欢迎的选址包括海滨、山岳、湖泊、沙漠、热带岛屿及其他风景地,这些选址通常都远离尘嚣、空间开阔,可以提供诸如滑雪、划船、网球、高尔夫球等娱乐设施。因为客人在度假酒店的平均逗留时间通常比在商务酒店长,这就对客房设计等方面提出较高特殊要求,度假酒店还必须提供消遣、娱乐、有地方特色的吸引物、购物、矿泉疗养、保健和健身中心以及其他使人生活舒适的特殊设施。
(2)度假酒店往往位于具有独特的自然或人文环境的地域,这要求度假酒店的投资者必须通过合适的规划与设计,充分利用自身的特性来满足并引导消费者的要求;度假酒店的住客大多以休闲为主,它在景观设计上经常要求注意这样几点:第一,酒店设计的外向性与其环境的一体化;第二,自然环境与地域特色在酒店内部环境的巧妙运用;第三,当地文化要在酒店的地域特色中得以反映;还有就是度假酒店的度假产品的户外化及品牌化。
从上分析可以看出,度假酒店的坐落地址十分重要,一般包括海滨、山岳、湖泊、沙漠、热带岛屿和其他风景地。它以度假市场和会议市场为目标市场,提供完善的娱乐设施和服务项目的酒店住宿设施。并且我们可以这样对度假酒店下定义:度假酒店是以度假市场和会议市场为目标市场,坐落在受欢迎的景区,提供全套的娱乐和服务设施的酒店。按照这个定义,度假村是一个远比度假酒店广泛的概念,它包括度假酒店、分时度假所有权和“家外之家”开发,度假酒店是度假村的一种形式。
2.4三者之间的关系探讨
(1)度假区和度假村、度假酒店之间的关系。
首先必须指出度假区和度假酒店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存在,两者相互关联但又不能混为一谈。著名的度假区未必能导致度假酒店的成功开发,但成功的度假酒店的建设却可能加速一个受人欢迎的度假区的形成。
本文尝试对旅游度假区做这样的定义:度假区是一种地理区域划分,多是政府操作、扶持或引导,是政府施力而不是市场自然发育完善的结果。现在在我国只有那些经政府审批设立的度假区被认为是旅游度假区。而那些不在旅游度假区内建设的度假设施(如度假酒店、产权式酒店等等),只是单独的度假住宿设施性质,构不成一般意义上的度假区。简而言之,度假村和度假酒店可以坐落在旅游度假区之内,也可以坐落在旅游度假区之外。
(2)度假酒店和度假村之间的关系。
表1-1中告诉我们:度假酒店是度假村最常见的形式,而不是唯一的形式。度假村除包括度假酒店外,还包括产权式酒店(分时度假),第二公寓(家外之家)等。度假酒店仅是其中一种以出卖度假服务换取收入的赢利性企业而已。
参考文献
家政服务概念范文
关键词:服务型政府社会资本培育
社会资本理论
社会资本形成于20世纪八九十年代,国外许多学者都试图从各自的领域和研究对象出发对其做出明确的界定:法国学者布迪厄最早提出“社会资本”概念,他将社会资本界定为“实体资源”与“潜在资源”的总和。1988年,科尔曼将“社会结构”、“社会关系”、“信任”、“规范”等概念融入,扩大了社会资本理论建构。1993年,帕特南开始运用社会资本的概念,探讨市民社会与民主行政运作的关系,将社会资本界定为:社会资本是指社会组织的特征,诸如信任、规范以及网络,它们能够通过促进合作来提高社会效率。他关于社会资本的界定促进了关于公民参与、公共精神以及集体行动方面的研究,丰富了社会资本的研究领域,并使社会资本概念开始进入主流政治话语体系。
服务型政府理论
张康之教授在1998年第一次明确提出并阐述了“服务行政模式”,并于2000年第一次提出了“服务型政府”的概念,“服务型的政府也就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用政治学的语言表述是为社会服务,用专业的行政学语言表述就是为公众服务,服务是一种基本理念和价值追求,政府定位于服务者的角色上,把为社会、为公众服务作为政府存在、运行和发展的基本宗旨”。
服务型政府是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通过与社会的互动合作,承担为公民服务的责任的政府。服务型政府强调“公民本位”,是政府与社会关系模式的重新构造,将原来的政府单中心治理结构变为政府、社会、市场的多中心互动的服务架构体系,是对过去政府本位的“管制型政府”的革命(刘熙瑞,2002)。
服务型政府在社会资本培育中的积极作用
(一)服务型政府有利于提升社会信任度
服务型政府是民本性的政府,追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把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作为行使公共权力的根本目的。当政府为了最大化公共利益而行动时,公共政策制定以满足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公务人员廉洁奉公,一心为民,那么政府所推动的改革工作得到公众的信任和支持,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度就会增强,政府获得了公信力,保证了政府的合法性,形成政府与公众之间的良好合作,从而产生相互信任的良性循环;同时,服务型政府是法治政府,依法行政是政府的显著特征。法治可以限制行政权力,政府在权力、职能、规模上皆受法律的明文限制,保证了依法行政,获得公众的认可和支持,政府颁布的法律可以构筑社会信任,通过对信任的规范保证社会的基本公正和有序:来自法律惩戒的威慑可以提高政府信用,降低交易双方的交易成本,减少群体利己主义、机会主义行为,维系人际交往的信任模式,遏制社会失信行为,保障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从而改善整个信任水平,最大限度促进“信任”这一社会资本的增长。
(二)服务型政府保障社会规范发挥作用
服务型政府是依法服务、规范服务的法治型政府。法治政府是崇尚法律的政府,政府由法律规制并服从法律,国家行政机关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要在法制的规范和约束状态下进行。法治机制通过对权利、权力、义务、责任和程序这些规范要素的合理安排,形成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体系。法律是与社会规范密切相连,社会规范作为一种非正式规则,一种软约束,虽然可以在没有法治的情况下发挥效力,但其发挥作用的效力往往不充分、不可靠,无法有效的约束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国家与个体之间非理,而法治政府可以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形成治理理念和民主观念的制度、法律、政策等正式的规则,为社会规范构筑坚实后盾。法律对于人们行为的引导与规范是法律的重要功能,它是一种外在化的强制行为规则,为社会提供一种规范性的向度,由法律保证的社会规范更具有控制力,社会规范的判定和强制实行在很大程度上都依赖于法律,通过法律来约束和制约社会公众和公务人员的行为,以强制力和硬约束保证他们遵守社会规范,以法律的惩戒功能来打击恶意违反或严重违规范的行为,从而保证社会规范的控制力。可见服务型政府对于社会规范形成起到催生和保证作用,并使其产生良性循环。
(三)服务型政府有利于构建参与网络
家政服务概念范文
关键词服务型政府服务论
在党的十六大文件中贯穿始终的核心思想之一就是使国家、政府、社会的各项制度、方针、政策更好地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提供良好的条件,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中国的建设进程。其中政治建设的目标就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这就要求针对我国现有政治体制弊端,推进积极稳妥的改革,扩大民主、健全法制,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政治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要从我国现行政治制度的实行现状出发,对适合国情的要不断巩固、加强,对不能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要加以变革,总结我国建国以来的实际经验,实事求是的进行扬弃,不断提高我国社会和政府的契合度。建设服务型政府就是顺应时代和国际国内形势要求的、适合我国国情的政治体制改革途径。想要建设服务型政府,首先就要了解服务型政府的理论基础。其次,要对服务型政府的内涵有一较深刻理解,并在此基础上探寻在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方法、途径。改革开放后,我国在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道路上已经有所成就,但是这些成果比起服务型政府的最终目标还相差深远。建成社会主义服务型政府的目标需要理论和实践的共同指导。
一、“服务行政”理念的起源
十九世纪的法国行政法院基本以公共权力作为适用行政法的标准,行政机关的活动主要是行使公共权力和管理公共事务且基本上受行政法支配约束。政府扮演的是“守夜人”的角色。从十九世纪末开始到二十世纪初,行政活动逐渐超越了公共权力的范围,介入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国家干预增多,政府权力加强,“公共权力说”不再能涵盖新的行政活动领域,产生了动摇。法国著名法学家莱昂·狄骥根据行政法院判例的发展提出了公务观点,作为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1873年法国权限争议法院通过布朗戈案件的判决确立了公务观念作为运用行政法的标准。从此,“公务说”(即“公共服务说”)替代了“公共权力说”成为了法国行政理论的主流观点,并一直“统治”着理论界。直到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法国行政法理论有了新的发展,产生了“公共利益说”。该说认为公共利益比公务范围更广。马赛尔·互利纳等学者将公共服务与公共权力相结合①,并由莫里斯·奥兰尔创立了“制度理论”,主张公共服务是行政要实现的目的,而公共权力是实现的手段。②法国学者古斯塔夫·佩泽尔认为公共服务是一个公共团体所从事的、目的在于满足普遍利益需要的各种活动,通常情况下是由公共部门(行政部门和公共组织)完成,但行政部门的所有活动并非都是公共服务,也可以有某种私人性的活动,如私产的管理等。③
在德国,1919年的“魏玛宪法”应为“服务行政”观念最明显的源头。“魏玛宪法”第二篇第二章《共同生活》中,第119条以下,已规定国家要保障婚姻、家庭及非婚生子女等之权利。又在第151条以下特别提到国家在经济生活方面的基本原则,及在于达到保障所有国民都能过着符合人类尊严的生活④。虽然在1933年希特勒掌握了德国政权后,“魏玛宪法”就“名存实亡”、“徒有虚名”了,但“魏玛宪法”提出了“国家为公民服务”的理念,为德国行政法制的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1938年,海德堡大学教授厄斯特·福斯多夫在《当作服务主体之行政》中提出生存照顾和给付行政理论,阐释现代行政权应是“一个为照顾公民所需,而提供积极服务、给付行为的主体”,认为给付行政是政府的重要职能之一,公民有权得到给付服务,并第一次明确提出德国进入福利国家。厄斯特·福斯多夫主张国家的任务就是提供人们生存所必需的物质和服务,福利国家的口号就是“从摇篮到坟墓”。德国学者hermannhill在《国家和行政的现代化之路》中指出:“行政法从近代开始,就是一种权利本位的法,而不是权力本位的法。直到今天,它仍是权利本位的法,只是这种作为本位的权利的内容发生了变化。即,自由权本位发展为福利权本位,政府职能从尽量不干预公民权利发展为为权利提供积极的服务。”德国行政法学家巴杜拉指出行政行为的唯一内涵就是“服务”:现代“行政法与个人或团体产生了一种‘指导与服务’的法律关系,来保障个人的福祉;依社会法治国家的理念,行政必须提供满足个人生活所需的‘引导’及‘服务’行为”。
从公共服务说及服务行政理念出发,我国一些学者提出“服务论”,并将其作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作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指导理论。诚然,“服务论”正视并回应了“服务已成为现代行政不可或缺的功能或手段”这一事实,且做出了一定的理论贡献,“服务型政府”也必然是以服务行政为指导理念创建。但是,笔者认为,建设“服务型政府”与将服务论作为我国行政法理论基础并没有必然联系。
二、“服务论”的内涵
陈泉生在《行政法的基本问题》一书中对“服务论”做了如下定义:“为了使政府能够更有效地为全体人民和整个社会提供最好的服务和最大的福利,法律授予其各种必要的职权,使其能够凭借该职权积极处理行政事务;但是,政府行政职权的行使不得超越法律授权的范围,更不得对人民的自由和权利造成侵害。”“强调政府职权的唯一功能在于:保障人民的自由和权利,永无止境地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精神生活,行政的目的在于服务和授益,最好的政府应为最大的服务,政府应以服务者的身份去为作为主人的人民提供各种服务。”
“服务论”者以服务为宗旨,认为现代行政法实质上是服务行政法,“服务论”将现代国家服务行政的特点一并囊括,较为全面地概括了现代行政法民主、法治、福利的本质。主张“服务论”是我国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三、以“服务论”为行政法理论基础误解了“部门法理论基础”
为了讨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究竟是什么,首先必须明确界定部门法理论基础的定义。
孙笑侠教授强调将“部门法理论基础”与其它相关、相似概念作严格区分。第一,在一些部门法的理论正式产生之前,存在着一个理论根源,表现为某种理论、学说、原理。这种理论根源具有很强的生命力,很可能会与该部门法“共存亡”。相比较之下,理论基础就不那么稳定,它会随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条件的变化而改变,从而不断适应新的部门法存在、发展的社会环境。因此,“理论基础”与“理论源头”是不同的;第二,“部门法的理论基础”和“部门法基础”是主观与客观的关系,也就是说,部门法的基础是从部门法的社会存在基础角度出发,而部门法理论基础是从理论、原理、学理角度出发探讨部门法的基础问题;第三,逻辑上,部门法的理论是以部门法的理论基础为前提的,部门法的理论基础相对于部门法的理论更为确定;第四,部门法的理论基础是部门法基本原则确立的理论依据;第五,一般而言,一个部门法的理论基础的确立确实是从其功能入手,确立核心范畴,再构筑起来的,但是两者决不可混为一谈,“管理论”“服务论”等都是从行政法的功能角度试图说明行政法的理论基础;第六,部门法的理论基础与部门法的观念的关系十分密切,部门法的观念分为一般观念和基本观念,其中基本观念也称为部门法的理念或精神,是部门法的灵魂,而部门法的理论基础实际上就是“通过理论归纳和确立起来的一种基本观念”,可以表现为部门法的基本观念。
理清这些概念之间的区别和关系后,孙笑侠教授提出“部门法理论基础”应具备:(1)高度——即应指导部门法实践;(2)广度——即“能够全面反映部门法的整个历史发展进程、在不同国家的不同表现、在所有领域的内容、特征和不同时期的理念”;(3)深度——即“能够反映部门法的起源、性质、特征、功能、观念和价值目标,反映本部门法与其他相关部门法之间的关联性,反映部门法与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的关联性”;(4)密度——即能够作为整个部门法制度的基点、思想的根源。总的来说就是“部门法理论基础”应当具备根本性、全面性。
孙笑侠教授将行政法的理论基础界定为:“从行政法的功能角度来确立一个基本观念,从而奠定相当长时期(时代)内行政法的立法、执法和司法等理论体系的基石和依据。”
杨坤海认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一言以蔽之,就是行政法基础理论的核心,也就是行政法学体系建构的逻辑起点,是一国行政法学术及制度实践的最根本理论支柱。除了同意孙笑侠教授关于理论基础的四个基本性质的概括外,杨海坤还提出理论基础还应具有本土特色并表达宪政理念。
叶必丰教授认为,行政法理论基础必须能说明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本质和特点、内容和形式、基础和功能,必须以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必须从行政法所赖以存在的客观基础——一定层次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出发。
由此可见,“服务论”首先是混淆了上述相关、相似概念,而且也没有反映出理论基础所应具备的特征。因此,虽然我国正在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服务论”仍不能作为我国行政法理论基础。服务只是政府功能的一个方面。在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进程中,在强调服务的同时,不能忽视政府的管理功能。服务是现代行政的指导理念,但“服务论”不是我国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那么哪种理论才能作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呢?笔者认为,“平衡论”主张:“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差别和冲突是现代社会的普遍现象,正确处理利益关系应该统筹兼顾,不可只顾一头。其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整体应该是平衡的。一方面,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必须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权力以维护行政管理的有效实施,达到行政目的;又必须维护公民合法权益,重视行政权利补救以及行政权的监督。另一方面,维护行政管理有效实施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是一个矛盾的两方面。保持矛盾的和谐平衡并不等于不分主次。矛盾论既是兼顾论也是重点论,平衡论也是如此。”可见,“平衡论”较好的区分了理论基础与其它相关、相似概念,体现了作为理论基础应具备的特征,与我国现代行政法的目标是一致的,从理论上高度概括了行政法的基本矛盾,能够正确指导行政法制的各环节、评价行政法律实施的绩效,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对行政法理论的要求,应为我国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注释:
①刘旺洪主编.行政法学.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页.
②苗连营,仪喜峰.行政法理论基础比较研究.当代法学.2004(1).
③[法]古斯塔夫·佩泽尔.廖坤明,周佳译.法国行政法(第十九版).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2-19页.
④陈新民.中国行政法学原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9页.
陈新民.“服务行政”及“生存照顾”概念的原始面貌—谈福斯多夫的《当作服务主体的行政》.陈新民.公法学札记.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5页.
姬亚平主编.外国行政法新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3页、第117页.
[德]hermannhill.国家和行政的现代化之路.行政法制度:比较法文集.北京: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2年版.第61-71页.
[德]巴杜拉.陈新民译.在自由法治国与社会法治国中的行政法.陈新民.公法学札记.台湾: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126页、第112页、第113页.
陈泉生.行政法的基本问题.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0页.
陈泉生.论现代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3).
孙笑侠.法律对行政的控制—现代行政法的法理解释.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1-34页,第35页,第35页,第37-38页.
杨海坤,章志远.关于我国行政法理论基础问题的对话.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4).
叶必丰.行政法的理论基础问题.法学评论.1997(5).
家政服务概念范文1篇8
摘要:在语言学分析框架中,“合法性”意味着评断事物的正当性需要两种尺度,即真理标准与道义标准;政府合法性问题的本质即是政府的正当性来源问题。在实践上,衡量一个政府是否具有正当性,可以从三个方面观察,即看它是否符合历史发展的趋势,看它能否说服公众,看它能否获得民意认同。
关键词:语言学分析;正当性;政府合法性
一、合法性概念的基本含义:正当性基础或来源
从语法层面看,“合法性”概念包含两个基本语义单位,即“合法”与“性”,二者之间具有一种“‘合法’之‘性质’”的逻辑意蕴。这就意味着,分析“合法性”概念首先需要弄清“合法”与“性”的基本规定是什么。
就“合法”一词来看,它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一种是日常经验意义,“合法”即是“符合法律”(对应的英文为legal),指的是人们对社会规则的遵守;另一种是普遍意义,“合法”即“具有正当性”,是人们对社会存在的认同,包含着理性的“必然性认知”、经验的“事实性接受”以及道德的“应然性评估”三个因素。从逻辑上看,经验意义上的“人们对社会规则的遵守”,本质上属于普遍意义上人们对社会存在认同的“事实性接受”的一种(例如,民众基于对国家暴力的屈服也是一种事实性接受),所以,总的来说,“合法”的基本意义是“具有正当性”。那么,什么是“正当”呢?
进一步对此概念进行语法解析,不难发现,“正当”意即“正确”与“应当”的合成。何谓“正确”?在一般意义上,“正确”即是符合客观规律,是一种“求真”,是关于事物发展的科学性判定问题。因此简洁说,判断事物“正当”与否的首要条件,就是看事物发展是否具有必然性(科学性)。而何谓“应当”?这是一种价值判断,是一种基于主体需求的应该性评价,体现的是一种“向善”尺度,也就是说。“应当”与否,主要看的是能否满足人们的需求,能否符合人们总体的道义预期。所以总的来说,“正当”与否,取决于两种尺度,即“真理标准”和“道义标准”。而这两种标准的综合就是人们在实践上所表现出的“事实性接受”程度。由此可见,“合法”概念所展示给我们的观察框架就是:如何评价存在“正当”与否,可以通过两个尺度进行,即真理标准与道义标准。此其一。
其二,就“性”这一概念来看,在“合法性”概念中,意即“性质”,它在哲学层面具有两层意义。一层是指“根据”、“属性”,表达的是事物之所以称之为该事物的规定性,一般在形而上意义上使用。另一层指“源泉”、“基础”,一般在具体语境中使用,如合理性、现代性等。一般来说,具体意义是抽象意义在具体语境下的运用,是对概念抽象含义的经验化,所以,在经验层面上,“性质”范畴表达的就是:事物存在的基础和事物具有某种属性的根源,即“……的基础或来源”。相应地,关于“合法”的“性质”问题(即“合法性”问题),也就是关于“‘合法’的‘基础或来源’”问题。
总而言之,综合“合法”与“性”两个概念的分析,关于“合法性”概念,其基本含义就是:关于事物所以具有“正当性”的“基础”或其“来源”问题。再结合“正当”概念的内在意义(真理性与道义性)。我们可以这样完整理解“合法性”概念的逻辑框架:它表达如何评断事物正当性问题;它提供两种评判尺度(真理标准、道义标准);真理标准要求正当性的获得必须具备历史发展的必然性。道义性尺度意味着正当性的获得必须具有道义的支持(心理的、伦理的、信念的认同等);两种尺度的统一体现为实践上公众的“事实性接受”程度。这也是“合法性”概念的语法结构所提供给我们的基本分析进路。循此进路,笔者进一步对“政府合法性”问题进行分析。
二、政府合法性的获得:历史根据、民意认同、说服能力
什么是政府合法性呢?依据上述关于合法性问题的分析框架,政府合法性问题也就是关于“政府正当性的基础或来源”问题。同样地,依据合法性问题的一般逻辑结构,政府合法性问题也包括这样三个方面:正当性的获得必须具备历史发展的必然性;正当性的获得必须具有道义的支持;两种尺度在实践上怎样统一。以此为框架,笔者对政府合法性问题作些分析。
合法性概念的一般意义表明,事物合法的基础或者来源可以表述为:两个基本原则(真理性与道义性)、三个具体因素(历史必然性、道义预期性、事实接受性)。相应地,关于政府合法性,也就是要求政府的存在与运行应遵循两个基本原则,具备三个基本要素。两个基本原则,这意味着政府的存在与运行要具有正当性必须具备这样的基础。首先,该政府的建立具有历史的必然性,符合历史发展的规律,至少不违背历史发展的趋势。例如,现代政府绝不会实行奴隶制度。其次,该政府的发展满足了社会公众的基本价值需求,符合整个社会基本的道义预期。例如,现代政府,至少不会剥夺公众基本的知情权和表达权。
三个具体因素,这意味着政府要想持续性发展,还必须具备三个基本要件,这就是:不断拓展政府存在与发展的历史必然性,持续增强政府的事实上的可接受性,及时跟进公众对政府的道义预期。其中,拓展政府正当性的历史根据,是保持政府合法性的根本性条件;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事实接受性,是维护政府合法性的关键环节;而不断跟进公众对政府的道义预期,则是推进政府合法性的必要步骤。何以如此呢?原因就在于,上述三个基本因素在政府合法性基础的构建中具有不同的地位和作用。
首先,就拓展政府合法性的历史根据来看,其本质是不断探寻政府之所以具有正当性的历史必然性,即从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方面寻求政府正当性的来源与依据。从历史的角度看,人类对政府合法性的历史必然性的探究形成了这样几种观点:暴力来源观、社会职责观、公共服务观。暴力来源观,即认为政府正当性的依据来源于暴力,也就是说,政府(国家)是在人类社会自身的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状况下的一种次优选择,其目的是为了使社会不至于在阶级冲突中毁灭。所以。以国家形态所展现出来的最早的政府,其存在的正当性来源于国家暴力对社会的保护。社会职责观,即认为政府存在和运行之所以正当,除了具有阶级统治的合法性之外,还因为其是一种社会公共机构,即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背景下,政府是与市场体系相对的一个社会系统,体现为市场体系是一种私人领域,政府体系则是公共系统。作为公共系统的政府其职责就是进行社会管理,所以政府行为具有正当性。公共服务观,则是在现代公民社会语境下人们对政府正当性的又一深入思考,其基本要义是:在市场经济崛起的背景下,现代社会分化为三种领域(私人领域、公共领域、国家领域),其中,国家领域的存在源于整个社会公众对它的契约性认同,即国家是全民共同签订的合同,该合同以公民纳税为保障,以国家提供公共服务为回报。在这样一种意义上,政府的正当性来源于它的契约性,体现为它要提供公共服务。
如何看待上述三种观点呢?深入看,上述三种政府的合法性基础,体现出这样的历史发展线索,即:前市场经济时期——阶级矛盾不可调和,暴力维持具有必然性;市场经济初期——私人领域扩展,私权扩张,国家逐渐显现其公权底色。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责具有必然性;市场经济发达时期——公共领域崛起,社会出现私域、公域、国家三者鼎立的局面,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凸显,通过提供公共服务获得正当性支持成为政府获得合法性的优先选择。由此可见,关于政府合法性来源的历史必然性,其演进具有这样的规律性:它根源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在前市场经济时期、市场经济初期和发达时期具有不同的内容;一般规律是,暴力基础——社会管理成效——公共服务程度;其历史演进所内含的逻辑是,阶级冲突严重,阶级矛盾不可调和——市场经济崛起,私人领域形成,政府社会性凸显——公民社会生成,私域、公域、国家三足鼎立,政府契约性增强。这也是我们考察政府合法性之历史根据的一个真理性尺度。
其次,就及时跟进公众对政府的道义预期来看,其本质是提高政府在满足公众价值预期方面的能力,即看政府尽了多大努力来满足公众的预期,满足到什么程度(看实际中公众对一种新的制度的预期程度和现有政府对该预期的宽容程度,两者之间是否具有不可承受的差距)。现代政党政治的发展历史显示。如果一个政府没有及时跟上社会公众对一种新的体制的价值预期,那么,政府的合法性也将面临危机甚至丧失。这里主要揭示的是现代语境下,民意选择在政党政治中的重要性。
现代政党政治的核心是政党执掌国家权力,政府运作体现为执政党的组阁,其执政基础来源于社会民意的选择与支持。在这里,民意的本质是一种社会公众的价值体系,该体系由三个主要部分组成,即理性的认知、非理性的体验、心理预期。相应地,在民意体系中,既有社会公众的理性判断的确定性,也有感性选择的不确定性。既有对现有状况的体验。也有对未来趋势的预期。如果说,传统政治理论认为,民意的选择是理性的选择。那么这是合理的,但这并不是民意的全部。事实上,现代实证性研究表明,民意的主要部分是非理性的,是感性的,是对未来的心理预期。这就意味着,在现代语境下,公众对政府的认同主要来源于他们的主观性感受与潜在心理预期。所以,这就意味着,政府要想获得公众的支持,形成公众对政府的心理认可,必须时刻跟上他们的预期,弄清公众在价值上有什么需求,他们的感受如何。
而从理论上看,公众心理感受与预期来源于社会的教育体系,但同时又不全是,甚至在一定意义上说,教育微不足道。为什么呢?这是因为,教育体系提供的是理性能力,而感性、非理性来自于社会的日常生活。换句话说。感性、非理性的内容来自于生活中的电视广播,来自于耳闻目见,来自于同事朋友,来自于邻居聊天,来自于道听途说,等等。这些点点滴滴最终形成一个社会成员的感受、体验并进而影响着他对未来的预期。所以在这种意义上,政府何以获得民意支持,关键不在于花费多少气力进行大规模的意识形态说教,而在于能否判断出公众的心理,进而在此基础上提供满足和提升其需求。
家政服务概念范文篇9
[关键词]纳税人概念;国家分配论;权力关系论;公共财政;税收法定原则
一、当下我国纳税人的概念及其形成基础
国内学者在论及纳税人的概念时,几乎无一例外地将其定义为税法直接规定的承担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例如,认为“纳税人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或认为“纳税人是税法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我国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条也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上述定义的形成有其深厚的历史和现实基础,择其要者有二。
(一)财政学界关于税收概念的界定
长期以来,在我国财政学界占据主导地位的“国家分配论”认为,财政是伴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随着生产力的不断提高,人类社会出现了私有财产和阶级,在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国家产生后,就必须从社会分配中占有一部分国民收入来维持国家机构的存在并保证其职能的实现,于是就出现了财政这一特殊的经济行为。因此,“财政是国家或政府的收支活动,它是一国政府采取某种形式(实物、力役或价值形式),以一部分国民收入为分配对象,为国家实现其职能的需要而实施的分配活动”。相应地,作为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税收则是“国家为向社会提供公共品,凭借行政权力,按照法定标准,向居民和经济组织强制地、无偿地征收而取得的财政收入”。可以看出,在这种概念下,税收被定性为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取得民众收入的一种重要形式,而且这种取得具有单方性,即表面上看无须取得公众的同意。在这里,突出和彰显的是税收的政权依据及其所谓“无偿性”和“强制性”,公众(纳税人)的义务被过分地强调,以至于纳税人似乎只有义务而没有任何权利可言;与之相反的是,国家的义务却予以淡化甚至忽略,凸显在纳税人面前的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税收征管权力,而且这种权力还时而被滥用。如此背景下,纳税人也似乎就是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税法学界关于税收法律关系性质的界定
在我国税法学界,多年来,由于在税收概念方面受“国家分配论”的影响,关于税收法律关系性质的问题,一直推崇“权力关系说”。该学说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依靠财政权力产生的关系,是以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作为优越权力主体与人民形成的关系,该法律关系具有人民服从此种优越权力的特征……税收法律关系是以税务当局的课税处分为中心所构成的权力服从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国家及其代表税务行政机关是拥有优越性地位并兼有自力执行权的,纳税人只有服从行政机关查定处分的义务”。依此定性税收法律关系,将使税收行为无异于一般的行政行为,纳税的核定、执行似乎与警察对违法行为的处分没有什么两样,而作为类似违法者的纳税人负有更多的义务,也就无可厚非了。
二、纳税人概念应予完善的必要性
在当前我国深化财政税收体制改革,努力构建公共财政框架,全面推进依法征税,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的背景下,对已有的纳税人概念予以修正和完善,强调其权利特性,增强其主体地位,无疑是正确和必要的选择。
(一)构建公共财政框架已成为我国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导向性目标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上个世纪末,为了处理好经济社会转轨、政府职能转变而带来的财政职能转变和财政转型问题,我国适时提出了构建公共财政框架的导向性目标。这一导向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要以公民权利平等、政治权力制衡为前提的规范的公共选择作为决策机制,即要实现理财的民主化、决策的科学化、社会生活的法治化。这种权力制衡的规范公共选择实际上也是“政治文明”包含的一个基本路径,即所谓权力制衡的理论:以公众的权利来抗衡和制约日益庞大而似乎没有边界的国家权力。在这种机制下,财政活动尽管直接表现为政府以税收为主要形式无偿地转移公众的财产收入,以政府购买、转移支付等形式提供市场不愿或不能有效提供的公共物品,但当家人——财富的终极所有者和享用者却是社会公众(纳税人),此时政府与社会公众(纳税人)的关系是“管家”与“主人”的关系。换肓之,公共财政的钱是主人即社会公众(纳税人)的,而不是管家即政府的。管家能够支配多少钱,如何安排使用这些钱,都只能由主人来决定,都必须禀承主人的旨意。政府主要是通过税收方式获得收入的,而税收由社会公众(纳税人)决定,即社会公众(纳税人)控制税收决定权,就成为公共财政的起源和基点。依之,应当突出强调的是纳税人的各项权利,而非作为征税主体的国家的权力,否则便是本末倒置了。
(二)依法治税、建设服务政府已然成为我国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在我国开始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伟大变革,不仅仅是为了重塑市场在资源优化配置中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更是要高扬法治与规则治理的价值和意义,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在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建设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之后,上个世纪90年代末,国务院通过了《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开启了建设法治政府、有限政府、责任政府和服务政府的征程,而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弘扬则是建设法治国家、推进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权利乃权力之本,权力为权利而生,为权利而存,为权利而息,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昔日的规制型政府也日益向服务型政府转变。
因此,改变我国税收法治领域征税主体权力意识极度膨胀、纳税服务意识差的现状,有效控制征税主体权力滥用的欲望和行为的现状,适应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的需要,弘扬纳税人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便是当务之急。
三、纳税人概念完善的逻辑论文联盟
一方面,在公共财政框架下,纳税人因国家或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受益,就应当向后者提供金钱,税收是这两者的交换,这就是所谓税收的“交换关系说”。问题的关键在于,在这个交换关系中,纳税人享有包括税收决定权(是否征税、对什么征税、征多少税)、税收监督权(征税过程的监督、税收使用的监督)、税收救济权(行政救济权、司法救济权)等广泛的权利(纳税人的权利就其内容而言可以分为宏观上的纳税人的整体权利和微观上的纳税人的个体权利。纳税人宏观上的整体权利,是指通过税收所体现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政治经济关系中纳税人拥有的权利。纳税人微观上的个体权利,是指具体的纳税人在税收征纳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与国家税务行政机关的税收征收管理行为直接相联系,主要体现为税收征纳程序上的权利),同时负有依照法律规定、按照法律程序纳税的义务(此所谓税收法定原则)。作为征税主体的国家或政府享有依照法律征税的权力,同时负有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义务和责任。因此,纳税人首先是一个权利享有者,然后才是一个义务履行者,而且仅仅履行他自己的意志。国家或政府不过是按照纳税人的意志,受纳税人的委托去征税,并按照纳税人的意图去使用税收,这个机制也就是前面所说的作为公共财政基本特征之一的公共选择机制。
所以,政府与纳税人之间应该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政府行为应以纳税人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政府应该是而且也只能是纳税人的公仆。对于纳税人来说,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是先有权利,后有义务,而不是相反,这显然异于传统理论j],涉外税务,2003,(5)
[8]l甘功仁,论纳税人的税收使用监督权[j],税务研究,2004,(1)
[9]油晓峰,王志芳,税收契约与纳税人权利之保护[j],税务研究,2007,(2)
家政服务概念范文篇10
在过去20年里,我国经济一直处于持续和稳定的发展过程中,截止2003年9月,全国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453,735个,合同外金额9072.67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4882.04亿美元。世界500强中除少部分公司因为我国限制外资进入某些行业而不能在中国投资外,几乎都在华进行了投资,涉及制造领域以及多数服务领域,分布在全国除西藏和宁夏外的所有省、自治区、市。这些外资公司及跨国公司增强了我国的生产制造技术,并使我国成为全球的"世界工厂"[1]。
物流概念引入我国不过十几年,在这期间,许多的物流园区,物流企业应运而生。现代物流业已经被确定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和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我国东部地区有许多城市在完成物流规划后,将开始招商引资;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将出台全国物流业发展总体规划设想与有关产业政策,对具备较强实力的物流企业予以扶持,地方政府特别是沿海一些省、市也将逐步出台支持物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一部分工业与流通企业,特别是外商独资与中外合资企业为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将首先释放大量的物流需求,如家电、服装、汽车、日化、连锁零售、饮料、医药、烟草等行业,预计未来10年内,与物流相关的服务收入每年将有20%的增长幅度[2]。
2003年起,我国政府将不再对中国邮政承担普遍服务进行补贴。作为老牌大型国有企业,面对国内民营企业的蚕食,国外国际资本的入侵,必须进行现代化整体改制,提高邮政服务体系的运营效率,才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下来。
笔者认为,发展邮政物流是我国邮政成功完成改制的重要途径,中国邮政只有选择走精益物流之路才能够突出"重围",实现普遍服务与专业化精益物流服务相结合,在我国物流市场取得稳固的优势地位。
本文通过案例分析的方法,借鉴国际著名邮政物流公司的改制经验,以及国内邮政部门的成功经验,从邮政整体发展角度探讨精益物流运营模式的建立,并且从邮政物流组织模式,邮政精益物流运营体系方面进行了详细论述。并以此为基础对邮政物流在我国的发展,以及邮政改革提出建议,希望能够为邮政物流运营提供一定的借鉴。
1.物流概念的产生及发展
从二十世纪初到现在近一个世纪的时间内,物流的概念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物流概念的孕育阶段
从20世纪初到20世纪50年代,这一个阶段是物流概念的孕育和提出阶段。这一阶段的特点,一个是局部范围,主要是在美国;第二个是少数人,是几个人提出来的;第三是意见不统一。主要有二种意见、二个提法:一是美国市场营销学者阿奇.萧1915年提出的叫做PhysicalDistribution的物流概念。他是从市场分销的角度提出;二是美国少校琼西.贝克于1905年,从军事后勤的角度提出的Logistics的物流概念。
第二个阶段:分销物流(PhysicalDistribution)阶段
从20世纪50年代中开始到80年代中期的分销物流(PhysicalDistribution)阶段。这一个阶段的基本特征是分销物流学(PhysicalDistribution)的概念进一步发展而占据了统治地位,并且从美国走向了全世界,成为世界各国一致公认的一个比较统一的物流概念。这一时期促进了物流管理学的形成和发展,进而形成了物流学派、物流产业和物流领域。
第三个阶段:现代物流(Logistics)阶段
这一阶段,是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一直到现在的现代物流(Logistics)阶段。通过第二阶段分销物流的发展,使全世界都意识到,物流已经不仅限于分销领域,而且已经涉及到包括企业物资供应、企业生产、企业分销以及企业废弃物再生等全范围和全领域。原来的分销物流PhysicalDistribution概念,已经不适应这种形势,应该扩大概念的内涵,因此决定放弃使用PhysicalDistribution,而采用Logistics作为物流的概念。
2.物流的定义
在我国,通常认为"物流"即是相关的物资从供应者向需求者的移动,涉及运输、仓储等各层次的活动。
美国物流管理协会对物流的定义是(1985年),"物流是为满足消费者需求而进行的对原材料、在制品、产成品及相关信息从起始地到消费地的有效流动及存储的计划、实施与控制的过程。"
1992年,美国物流管理协会(CLM)修订了物流定义,将1985年定义中的"原材料、中间库存、最终产品"修改为"产品、服务"。这实际上大大拓展了物流的内涵与外延:既包括生产物流,也包括服务物流。
2001年,美国物流管理协会对物流的定义进行了修订:"物流是供应链的一部分,是为了满足客户需求而对商品、服务及相关信息从原产地到消费地的高效率、高效益的正向和反向流动及储存进行的计划、实施与控制过程"。
家政服务概念范文篇11
【题目】长沙市旅游公共服务体系构建研究
【第一章】长沙地区旅游服务机制优化探究绪论
【第二章】【第三章】长沙市旅游公共服务现状分析
【第四章】国内外旅游公共服务的经验借鉴
【第五章】完善长沙市旅游公共服务的途径
【结论/参考文献】湖南长沙旅游公共服务提升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2章相关概念研究界定及其理论基础
任何一项学术研究研究活动,在没有最终的大家出现前,对许多概念及定义是存在各种不同观点的争议的,这也是百家争鸣的一种正常现象。本研究,也需要站在作者本人角度对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作一些浅显分析。
2.1相关概念。
由于旅游公共服务属于新兴研究领域,加上国外对这一专题的研究不多,国内学术界对旅游公共服务与旅游公共服务建设的认识存在一定的分歧,在对相关概念的使用中也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因此,需要在研究中对所使用的主要概念进行相对明晰的界定。
2.1.1公共产品。
公共产品,学者普遍认为的主要是指公共福利组织或者政府向全体社会成员提供使用的产品或消费或服务,在属性上其具有使用上的非竞争性和消费上非竞争性,同时在社会主体受益上体现非排他性,比如公共硬件基础设施建设(政府修建的公路)、义务教育(小学一年级至初中学历基础教育)等[14]。
2.1.2公共服务。
公共服务具有历史的阶段性,其内涵外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改变。一开始,公共服务作为公共产品的副产品而存在,后来,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扩展其自身的概念。目前,学术界普遍认为公共产品是政府及其他社会组织提供的,而且这个过程是法律允许的[15]。他们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包括纯公共产品、纯私人产品以及混合产品。其中,政府承担主要职责,在公共服务的提供过程中占据主导地位。当然,因社会制度不同,导致公共服务的历史阶段性,要求提供公共服务的主体应该根据历史阶段的不同,提供适时恰当的公共服务[16]。现代社会的公共服务与管理基本是以主体合作为重要基础,尤其是要强调政府由管理性向服务性转变,不能忽视公民的各项社会权利。
2.1.3旅游产品。
旅游产品的定义是指旅游业者通过适当利用与开发旅游资源后,提供给旅游人员的旅游吸引特色物(主要是指人文及地理景观)与服务的组合。即旅游产业商品提供商(含当地政府)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活动所必要之一系列服务总和[17]。旅游服务商品一般分解为五种类型(由中国旅游局于1999年):1)观光性旅游商品(如自然风景、名胜古迹以及城市风光以等);(2)度假性旅游商品(乡村、海滨、野营、山地以及温泉等);(3)专项性旅游商品(商务活动、文化活动如音乐会,以及体育健身运动等);(4)生态性旅游商品:生态旅游活动最近已经是与环保相关联的形式出现,其主旨是以保护环境、回归大自然,这是人类对回归自然的重新认识。但是,现如今的所谓生态旅游无论从概念形成上,还是形式与内容等各方面均有了很大的变化,将可能会逐步成为旅游产业,尤其是城市旅游业持续发展的核心理论。(5)旅游安全商品:旅游活动保用品,商业性旅游意外保险商品,旅游防护用品,这些些均是保障游客人身与财产安全的必备工具与服务。
2.1.4旅游资源。
一个旅游区域具有何种独特的旅游资源,如何开发这种资源是保障旅游产业健康发展的前提,是旅游业存在的基础。旅游资源一般主要包括人文景观旅游资源以及地理景观、野生动植物、湖泊或/和温泉,以及独特的气候等,通常归纳为生物、水文气候与地形地貌四个大类;人文性景观旅游资源主要包括历史名人故居、名胜古迹或/和古建筑、民俗风情、饮食、购物、现代建筑新成果等[18]。长沙市旅游产业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方进入发展迅速期,目前已经基本形成了具长沙市人文地理特色的八大系列景观:风景山岳文化系列;历史文化名人及其遗迹系列;现代革命纪念地系列;现代城市公园景观系列;现代新都市风貌系列;古代建筑景观系列;湘江及浏阳河流景观系列;湘菜湘味及小吃文化特产系列[14]。长沙市新兴的支柱产业中,旅游产业已经是不可或缺者之一。
2.1.5旅游公共服务。
目前,旅游公共服务已经成为政府行政职能转变和旅游业发展过程的热点问题,但是,无论学术界还是实业界都未能对旅游公共服务的概念进行科学合理的界定。关于旅游公共服务的概念,国内有不少学者提出观点。杨大明于2005年发表学术论文提出旅游公共服务及管理是由旅游行政及其授权的公益管理部门向全社会提供的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旅游活动服务。李爽于2008年撰写博士毕业论文中对旅游公共服务与管理也进行了界定,提出旅游公共服务与管理者的提供者不仅仅是政府,包括社会组织在内的第三方应积极的参与旅游公共服务以及管理的提供,旅游公共服务与管理水平的提高需要多方的参与[19]。
结合国内外研究,本文认为旅游公共服务与管理是以满足旅游者共同需求为目的,由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第三部门提供的具有公共性特征的所有产品和服务的总和。就现阶段来看,旅游公共服务与管理主要包括旅游地基础硬件设施建设、旅游公共信息服务、旅游生态性环境保护与建设、旅游公共资源开发与管理、旅游公共安全保障、旅游服务规范与标准、旅游行政管理等内容。旅游公共服务除了具有一般公共服务的特性之外,同时具有自己的特点。一是旅游公共服务的辐射面更广阔,包括当地居民和外来游客;二是旅游公共服务与管理水平直接影响着旅游业及旅游目的地的发展,因而政府投资旅游公共服务的前提除了公益性,还有盈利性[20]。
2.2理论基础。
有学者认为,现阶段中国的旅游公共服务与管理至少可以初步形成旅游公共服务与管理活动研究机制理论分析的框架,从而实现为我国旅游公共服务与管理上的建设实践,尤其是学者们需要给政府在政策引导上提供理论支撑基础,着力推进我国旅游业发展中政府宏观调控职能的转变,满足社会多样化的旅游公共服务需求,直接或间接达到增进我国旅游公共服务与管理提供的有效性、社会性的目的[21]。
2.2.1公共产品理论。
现代西方的福利经济学代表人物萨缪尔森认为,公共产品在消遇属性中具有非排他性,以及非竞争性两个明显本质的特征。但是,在现实社会中,由于公共产品提供的数量、方式、范围等难以做到平均与完全公平公正性等因素,导致现实社会中还存在着相当一部分具有排他性或者竞争性的公共产品。另外,布坎南则提出了所谓的公共产品只具有非排他性,或者非竞争性的准公共产品理论[22]。
目前比较能被学界接受的观点认为:公共产品根据消费性分为纯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以及私人消费产品三个类型。一般情况下,兼有两种产品特征的准公共产品或混合产品才会构成公共服务产品的主体部分。社会上公共产品的生产单位一般主要由政府部门提供,或者由政府向社会采购,其公共产品成本主要是通过税收等财政收入承担。而准公共产品则一般由市场及社会主体和政府混合提供,或由政府向社会采购,但一般由政府部门提供政策与决定[23]。
2.2.2公共选择理论。
公共选择理论是西方国家针对市场失灵,以及政府失灵这一现象而对政府行为进行研究的理论体系。该理论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是由公共产品(包括公共资源)供给所引发的政府公共管理行为研究,拓宽了对公共产品理论研究领域,该理论的代表人物主要是经济学家布坎南[24]。公共选择理论主要是将公共产品的供给决策过程诉诸政治程序,一般采取集体选择模式,着重在于研究市场中的主体(政府、市场与社会三者间)行为,但是因为公共产品的供给市场机制运行不可避免会带来缺陷(比如存在搭便车现象)所引发研究而成的理论成果。公共选择理论普遍认为:由于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具有天然非排他性或非竞争性属性特征,从而会导致公共产品以及公共服务的供给缺乏竞争机制,容易导致政府公共服务的供给部门运行效率极为低下,在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上,人们普遍认为宜引入私人或市场组织,通过招投标竞争形式采购公共服务或公共产品,从机制上引入市场生产中的竞争特性从而提高效率[25]。公共选择理论对于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旅游公共服务产品不仅可以由政府提供,而且还可以通过例如招标的方式选择私人部门的加入,引入竞争后旅游者对旅游公共服务有更多的选择,有效促进旅游业的发展[26]。
家政服务概念范文1篇12
关键词:养老服务;多元供给主体;需求
中图分类号:C913.7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6月21日
一、养老服务解析
(一)养老服务。广义上的养老服务,主要是为老人提供必要的日常生活服务,满足老人的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的一项基本需求。按照不同的居所,养老服务可以分为机构养老、家庭养老。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比较倾向于家庭养老这种模式,随着我国居民收入不断增加,远远不能适应市场需求。我国养老机构发展到目前为止,大概有接近5万个,共有400多万张床位,在中国60岁以上老人当中,平均每50个老人拥有不到一张床位。而根据民政部所出示的2015年数据,大部分的养老机构收支持平,另外还有一部分呈现于常年亏损状态,不到9%的盈利。
(二)多元化养老服务。主要是在传统的养老服务基础之上,集合多元化的一种养老服务模式,以社区为依托,以政府为指导,以家庭为中心,集中社会多方面的力量,来实现多元化的养老服务。将多种养老服务模式集中在一起,弥补养老中的缺陷,其中以政府为指导,对多元化的养老服务进行管理和监督,进而良好运营、发展多元化的养老服务模式,利用社会多方面的参与力量,通过市场化的运作,为老人提供多元化的公益性、福利性的养老服务。比如为社区老人提供基本的日常生活需求和物质需求、为家庭养老提供心理疏导、为社会养老提供关怀等等。这样有利于降低政府财政压力,弥补各方面的缺陷。
(三)多元化养老服务供给。主要是在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以及多元化的养老基础之上,为多元化养老服务提供的一些物质需求、人力资源等。比如家庭养老,其家人子女作为养老的供给主体,多关心老人的心理健康和物质需求,满足其基本的日常生活要求,在这个过程中,政府作为辅助作用,为家庭养老提供一系列的养老保障服务,通过非营利机构或者是营利机构发放养老补助金,降低家庭养老服务费用,促进养老质量的提升。譬如社会养老,其养老服务可以由政府提供,通过社会公益组织、慈善机构的志愿者,提供免费的养老服务,以组织服务的形式,为社区老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并对这些志愿者进行培训,规范化社会养老服务工作。又譬如机构养老,与非营利机构签订养老协议,将养老服务的权利交给非营利机构,由机构提供养老服务,满足老人的基本日常生活需求。
二、养老相关概念界定
(一)社会化养老与社会养老概念界定。社会养老,其养老资源的供给主体为社会,实现资源分配以及社会的公平性;社会化养老,指的是将家庭养老的部分转移给社会,虽然两者只有一字之差,其意义截然不同。
(二)空巢老人概念界定。不同学者对空巢家庭老人的见解是不同的,空巢是家庭生命最后一个周期阶段,老人子女不在身边。在这个阶段的老年人,家庭代际关系变化非常明显,在居住方面,老人与子女分离,主要有纯空巢家庭老人、类空巢家庭老人、年老的空巢家庭老人、年轻的空巢家庭老人。精神需求方面,由于得不到家人更多的关心,无法满足其精神需求,从而出现不稳定的心理状态。
(三)居家养老概念界定。在我国养老当中,家庭养老是最主要的一种养老形式。针对这种养老方式,论述的是养老费用的提供和承担,相对于社会供养的一种家庭养老形式。家庭养老主要在于地点的选择,没有反映出实质性的问题,就养老资源立场而言,居家养老也可以说是一种社会养老或者是自我养老。综合学者观点,家庭养老主要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养老、社会养老为辅的一种形式,调动社会力量建立符合老人意愿、利于老人自立能力,并且实际可行的一种养老保障机制。建立健全有利于社会发展的养老体系,最终以家庭为单位体现出来。
三、当前养老服务需求与供给存在的问题
(一)养老服务需求冲突
1、老年经济需求冲突。现代生活水平不断提升,老年人开始注重自我意识,改变了养老观念,更多的是希望通过自立来养老,而不是过多的依靠家庭。在实际情况中,由于老年人的生理机能衰退,无法实现自立养老的目的,而现有的社会保障机制又无法完全覆盖,与自立养老需求产生了冲突,使得大部分老年人的经济需求还是由社会、家庭供给,主要原因在于我国老年人经济贫困人口较多以及退休保障金的范围覆盖不全、保险水平不高。尤其是农村老年人,大部分没有任何老年经济保障,城市老人退休工资有较大的降低幅度。总之,大部分的老年人经济需求冲突,需要通过社会服务保障制度的完善来解决这一冲突。
2、老年精神需求冲突。老年人更加渴望精神慰藉,主要是老年人对社会服务、家庭关心的一种心理需求。因为随着年纪慢慢的增长,老年人的心理开始逐渐退化,表现出脆弱的情感,如果这些情感得不到精神慰藉,就会引发各种病症,进而成为家庭乃至社会的负担。现实生活当中,老年人精神慰藉缺乏非常普遍,主要是因为与家庭亲人关系疏离、社会服务不够、人际关系的冷漠等,这些都会随着老龄化的不断发展,进而出现严重的精神危机,需要完善社会福利服务来解决这一需求冲突。
(二)供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