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土地资源的特性范例(12篇)
简述土地资源的特性范文1篇1
关键词:旅游综合体建筑综合体土地开发模式旅游要素
目前,学界关于旅游综合体的成熟研究成果相对较少,可供参考的文献也相对较少,对旅游综合体的内涵未形成统一的认识。
平文艺(2004)在《创建“西部旅游综合体”的理论思考》一文中首次提到旅游综合体这一概念。文中所阐述的旅游综合体是指一种区域性综合组织,区域之间通过合作与联盟的方式构建一个推进区域旅游业共同发展的综合体。[1]
旅游综合体的概念起源于建筑综合体以及城市综合体,简单而言,旅游综合体便是将旅游融入到建筑综合体或者城市综合体而形成的一种新型综合体。因此,基于建筑综合体的角度,王文君(2010)通过研究分析空间尺度、旅游服务要素、建筑体量、街区群体、空间依存价值互补等内容,认为旅游综合体是在特定的空间尺度中,依托相应资源,将餐饮、娱乐、交通等各类消费项目进行整合,形成空间依存、价值互补、功能呼应的街区群体。[2]罗红宝、林峰(2011)则从旅游资源、土地综合开发、旅游休闲聚集区、互动发展、休闲导向的角度进行阐述,认为城市综合体依托建筑群,建立商务、休闲、娱乐功能于一体的“城中之城”,进而实现功能聚合和城市经济聚集。而作为旅游综合体是依托当地现有的土地资源和旅游资源,以休闲旅游为主导的前提下,对土地资源进行开发与利用,其核心功能构架是以度假酒店集群、综合休闲项目、休闲地产社区为基础,在整体服务品质方面属于较高水准的休闲旅游聚集区。所谓旅游综合体有可能成为一个集休闲、旅游于一体的综合性的场所。[3]何娅(2011)则从旅游资源、旅游配套设施、城市综合体的角度,分析旅游综合体与城市综合体的差异在于旅游功能,并在此基础上将旅游综合体的概念定义为依托当地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等休闲旅游资源,借助高档服务配套设施等相关物质载体,集旅游、观光、休闲、度假等功能于一体,以品质高贵、功能齐全、服务全面为根本的综合体。[4]
许多学者也从土地开发模式以及综合利用角度对旅游综合体进行了研究。董双兵、翟蕾和翟燕(2011)在其生态旅游综合体发展模式的研究中指出生态旅游综合体是以自然的、文化的原生态资源为吸引物,以度假、居住为重要手段,强调综合效益,以旅游业为导向的土地开发模式。[5]陈文婷、金权杰等(2011)认为旅游综合体是以旅游业为主产业,将各种城市功能、业态、建筑的优势力量进行整合,在集中的场地上建立和完善以旅游业为核心的城市节点。在一定程度上说,所谓旅游综合体是在一个特定的旅游空间里或者场所内,以满足消费者的各种需求为宗旨,其土地利用目的就是为消费者提供全方位立体式服务。[6]
为了巩固和强化旅游要素在旅游综合体中的地位,赵弘中(2009)从地域范围、旅游要素及服务、服务设施及内容的角度进行阐述,指出旅游综合体是在比较大的地域范围内,以一流的自然、人文、服务为前提,凭借以房地产开发为基础,借助高档酒店这一载体,服务的内容追求高品质和功能齐全,其核心功能以旅游服务为中心的一系列的服务设施和服务内容的总称。[7]谢雯(2011)为了进一步强调在旅游综合体这一概念中旅游要素的重要性,从空间尺度的范围、旅游吸引物、旅游服务要素、相互依存功能呼应的视角进行分析,指出旅游综合体是在一定的空间范围内,借助旅游吸引物,在“吃、住、行、游、购、娱、体、学、疗、悟”等方面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并将满足游客旅游需求的旅游与生活空间进行优化和组合,进而实现旅游服务要素的高效聚集与整合的目的,确保各服务要素之间能够彼此依存、功能相互呼应,形成具有一定空间规模和较高旅游服务质量的综合体。[8]
旅游综合体是集旅游、饭店、交通运输、娱乐等行业功能于一体的复合业态形式,更体现出旅游产业集群的特点。因此,毛润泽(2011)从复合型旅游资源、旅游产品项目组合、相互依存互为支撑和补充、旅游集聚区的角度进行研究,指出旅游综合体依托复合型旅游资源,重新组合休闲、娱乐、商务等的功能,并在他们之间建立和完善一种相互依存、彼此支撑以及相互补充的关系,形成旅游休闲度假空间,也就是旅游集聚区。在一定程度上说,旅游综合体就是集群的一种表现形式,它是旅游业以及与旅游业相关联的多种产业集群发展的结果。[9]卞显红(2011)通过研究分析旅游地域空间、旅游功能及设施、综合发展区域等内容,指出国际旅游综合体是在一个特定的旅游地域空间里,以旅游企业为主体,满足游客多种旅游需求,提供全方位服务的旅游综合发展区域。国际旅游综合体由旅游景区、高星级酒店、酒店式公寓、高尚居住社区、中高档购物中心、游乐场、休闲娱乐街区、市民广场、剧院和一系列交通、市政配套设施组成。[10]
秦岩、王衍用和代志鹏(2011)则是从生态学这一全新的视角审视旅游综合体项目的土地利用以及操作运营过程。他们将旅游综合体视作一个群落,综合体内的核心功能架构如度假酒店、综合休闲项目、休闲地产社区是种群,大区域背景如某个城市则是生态系统。[11]
综上所述,尽管前人对旅游综合体概念的界定角度有所不同,但是却基本都涵盖了以下要点,即一定的空间范围、旅游要素以及各要素之间相互依存的关系。因此,简单而言,旅游综合体就是相互依存的各种旅游要素集合而成的一定的空间区域。在这一区域内,各旅游要素不单独存在,而是与其他要素组合在一起形成合力,对游客产生吸引力,并能够满足游客的各种需求。
参考文献:
[1]平文艺.创建“西部旅游综合体”的理论思考[N].经理日报,2004-10-25.
[2]王文君.旅游综合体发展模式研究[D].浙江工商大学,2010.
[3]罗红宝,林峰.让“旅游综合体”成为旅游综合改革创新的战略抓手(上)[N].中国旅游报,2010-12-17(11).
[4]何娅.旅游综合体项目运作初探(上)[N].中国旅游报,2010-
11-22(7).
[5]董双兵,翟蕾.生态旅游综合体发展模式探讨(上)[N].中国旅游报,2011-05-30(07).
[6]陈雯婷,金权杰,程澄.基于城市化背景下的旅游综合体研究[J].现代城市,2011(2):27-28.
[7]赵弘中.打造高品质的湖滨南山路旅游综合体[J].杭州通讯,2009(4):15-16.
[8]谢雯达沃斯巅峰旅游规划设计院.旅游综合体的概念界定和规划要点(上)[N].中国旅游报,2011-10-26(11).
[9]毛润泽.第十五届全国区域旅游开发学术研讨会暨度假旅游论坛.
[10]卞显红.基于自组织理论的旅游产业集群演化阶段与机制研究—以杭州国际旅游综合体为例[J].经济地理,2011(2):327-332.
[11]秦岩,代志鹏,王衍用.以生态学视角审视旅游综合体[N].中国旅游报,2011-05-11(02).
简述土地资源的特性范文1篇2
关键词:建筑中水技术指标经济指标
中图分类号:TU991.5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概述
面对日益严重的水危机,世界各国积极开辟非传统水源,其中城市污水因其就近可得,水量稳定,适当处理后可回用至多种途径,既能降低对新鲜淡水的取用量、城市排水管网负荷、又能起到控制水体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增加可利用水资源总量的积极作用,因此国外很多缺水城市已将城市污水作为稳定的“第二水源”[1-3]。经过20多年的积累和发展,我国自主研发的中水处理工艺、技术取得了长足进步;大批国内环保企业的崛起,已能够为新建中水处理厂提供包括设计、施工、设备、调试在内的完整解决方案。建筑中水的应用有着很好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4-6]。
1建筑中水处理技术工艺简介
1.1生物接触氧化法
该方法又称“淹没式生物滤池”、“接触曝气法”,其实质是在生物反应池内填充填料,充氧后的污水浸没全部填料,并以一定的流速流经填料,部分微生物以生物膜的形式固着生长在填料表面,污水与生物膜广泛接触,在生物膜上微生物的新陈代谢的作用下,污水中有机污染物得到去除,污水得到净化[7]。该工艺较为成熟,相关设备材料生产企业较多,基建投资较省,对水量水质波动适应能力较强,运行管理较为简单,其典型的工艺流程如图1所示。
图1生物接触氧化法工艺流程
1.2膜生物反应器(MBR)
MBR工艺是以膜分离设备代替常规污水生物处理工艺中的二次沉淀池,将活性污泥与水彻底分离,获得优质出水,本质上是生化反应与固液分离同步完成[8]。该工艺具有出水水质优良稳定,消毒副产物少,安全性高,剩余污泥量极少,无需污泥处理设施,抗冲击负荷能力强,工艺控制简单,流程短,占地面积小等特点,其工艺流程如图2所示。
图2膜生物反应器(MBR)工艺流程
1.3周期循环活性污泥法(CASS)
CASS是序批式活性污泥法(SBR)的变型工艺,连续进水、间歇出水,在一个反应器内完成水质均化、初次沉淀、生物降解、固液分离,反应器内交替出现好氧、缺氧、厌氧环境,内部由隔墙分隔为预反应区和主反应区两部分[8]。该工艺具有系统运行稳定性较好,对水量水质变化的适应性强,操作方式灵活,脱氮除磷效果较好等特点,其工艺流程如图3所示。
图3周期循环活性污泥法(CASS)工艺流程
1.4曝气生物滤池(BAF)
曝气生物滤池内装填有高比表面积的颗粒填料,以提供微生物生长的载体,污水由上向下或者由下向上流过滤料层,滤料层下部设有鼓风曝气,空气与污水逆向或同向接触,使污水中的有机物与填料表面的生物膜发生反应得以降解,填料同时起到物理过滤阻截的作用[8]。该工艺具有反应时间短、占地少、能耗较低,硝化效果较好等特点,其一段式曝气生物滤池处理工艺流程如图4。
1.5速分生化法
速分生化技术是浸没式固定床生物膜技术的变型,将流体力学中的“流离”原理与微生物固定化的O/A生物膜技术相结合,利用特殊的固-液-气三相运动,可以在无压力、只需水体稍微流动的情况下运行[8]。该工艺微生物生长快、系统启动时间短、可维持较高的生物量,氧利用率较高、能耗较低,基本不排泥、不需设置污泥处理系统,维护管理简单,其工艺流程如图5所示。
图4一段式曝气生物滤池(BAF)工艺流程
图5速分生化法工艺流程
1.6物化法
物化法是通过物理和化学的综合作用使污水得到净化的方法,物化法中水处理工艺通常组合运用混凝、气浮、吸附、介质过滤、膜分离等方法,一般用于处理低浓度污水[7]。该工艺无微生物培养和维护问题,可间歇运行,管理方便,设备体积小,占地省,不排泥,无需设置污泥处理系统。物化法中的气浮滤池中水处理工艺流程如图6所示。
图6物化法中的气浮滤池法工艺流程
1.7生态法
生态法主要包括土壤渗滤工艺和人工湿地工艺。土壤渗滤处理系统是应用土壤学、植物学、微生物学等基本原理建立的人工土壤生态系统,利用土壤颗粒的过滤作用、表面吸附作用、离子交换、植物根系和土壤中微生物对污泥物的吸收分解等机理,改善天然土壤生态系统中的有机环境条件和生物活性,强化土壤生态系统的功能,提高处理能力和效果[7],其典型工艺流程如图7所示;人工湿地净化机理综合了过滤、吸附、沉淀、离子交换、植物吸收和微生物分解等生态系统中存在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的三种协同作用,通过植物的光合作用及茎、根的输氧作用,供给湿地床除污需要的氧气,同时由于发达的植物根系及填料表面生长的生物膜的净化作用,填料床体的截留及植物对营养物质的吸收作用,而实现水质的净化[9],其工艺流程如图8所示。生态法无微生物培养和维护问题,具有可间歇运行,管理方便,无需曝气,能耗低,不排泥,无需设置污泥处理系统,可以和景观建设相结合等特点。
图7土壤渗滤工艺流程
图8人工湿地法工艺流程
2建筑中水处理技术综合评价
上述七种中水处理工艺的综合评价如表1所示。
3建筑中水未来展望
(1)随着自来水价格持续升高,鼓励和引导建筑中水回用的政策将更为深入、配套,发展建筑中水回用的地区将继续扩大。
(2)随着相关技术法规的日趋完善,建筑中水的设计、建设、运行等环节将更加的规范化;风险评价体系以及科学研究将更为系统、全面、深入。
(3)建筑中水处理技术将向着模块化、装备化、标准化、智能化的方向发展,回用途径将呈现多样化的趋势。
(4)随着绿色建筑蓬勃发展,建筑中水将成为节能环保产业的重要部分。
4总结
本文指出城市污水作为“第二水源”的重要意义,系统地阐述了目前普遍应用于建筑中水的几种处理工艺,对各种工艺的技术、经济指标和适用场合进行了定性比较,对建设、设计等单位选用中水处理工艺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表1建筑中水处理技术工艺综合评价
参考文献
[1]张林妹,胡彩霞,杜鸿,张卫华,中水回用现状与发展前景,科学与工程技术,2008,1,1-2.
[2]周望军,中国水资源及水价现状调查报告,中国物价2010,3,19-23.
[3]孙俊荷,我国水资源利用现状及对策分析,科技传播,2010,7,31.
[4]张莉,资源利用新趋势-中水回用,能源与环保,2009,8(23),155-156.
[5]许文峰,我国水资源利用现状及对策分析,广东化工,2010,8(37),275-276.
[6]高伟红,浅谈建筑中水回用的发展历程及技术措施,江西建材,2006,4,44-45
[7]03SS703-1《建筑中水处理工程(一)》,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2004.10.1.
简述土地资源的特性范文篇3
要制定好一项会计核算办法,首先要对办法所依赖的基础性概念作出科学、准确而明晰的定义,并从经济学、会计学的角度给以界定。探讨办法应该遵循《企业会计制度》和生物资产办法的有关规定,需要作出补充界定的只是“资源性资产”这一概念。在探讨办法中我们拟将“资源性资产”定义为:指农业活动所涉及的具有稀缺性和不可移动性的人工开发自然生成物,包括土地资源资产、农田水利资源资产、其他农业资源资产等。
这里我们先把这一拟定的定义与生物资产办法中的生物资产定义作一比较。该办法将“生物资产”定义为:“农业活动所涉及的活的动物或植物。”而“资源性资产”,则是指“农业活动所涉及的……人工开发自然生成物”。这样下定义,与“生物资产”概念一样,首先,抓住了资源性资产的本质物征,是人类劳动参与的天然形成的自然资源,比如,大自然恩赐的土地须经过开垦才能成为农用地。其次,从经济学、会计学的角度,将其限定在农业活动范围内,即既将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等明显非农业活动适用的资源性资产排除在外;也将不须对其进行生物转化管理(指人为提供营养、湿度、温度和光照等条件,促成或加强转化的发生)的天然生物及其衍生自然物,即虽属于自然生成物但不属于农业活动范围内的森林资源(包括林区内的森林、林内动植物以及森林环境等)排除在外,同时,也为“森林资源资产会计核算办法”的制定留下了空间。再次,自然生成物属于有形资产,这样定义也就把通过国家出让、补地价方式取得或通过市场交易取得以及接受投资者投入等作为无形资产入账的有一定使用期限的土地使用权排除在资源性资产之外。
再看这一定义对“自然生成物”的两个限制性定语,首先是“具有稀缺性”,稀缺性是资源成为资产的必要条件,比如,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空气、太阳能等资源,显然不能成为资产;而具有稀缺性和有限性的土地资源就可能转化为资产。其次,“不可移动性”将农业活动不可或缺的、同属自然生成物的水资源资产也排除在外,因为水资源具有流动性。
总之,我们设想这样定义,既能揭示农业活动所涉及的资源性资产的本质特征,又将其限定在土地资源资产、农田水利资源资产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农业资源资产的范围之内。
但是,这一定义是否与《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准则)的有关规定存在交叉甚至重复的情况呢?不错,《企业会计制度》和固定资产准则的有关规定都涉及到土地,但上述制度和准则都仅在固定资产折旧的有关表述中提到了土地,并规定: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不计提折旧。《企业会计制度讲解》在固定资产的分类中也提到土地,并指出:土地,主要是指已经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因征地而支付的补偿费,应计入与土地有关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内,不单独作为土地价值入账。可见,《企业会计制度》和固定资产准则所提到的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一般指已估价入账的建设用地或拟改变土地用途的农用地;而探讨办法所要对其会计处理作出规范的土地,是指按现行农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仅造册登记而未入账且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即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至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探讨办法所要对其会计处理作出规范的土地资源资产,在我国现行的会计核算制度体系中,与《企业会计制度》和固定资产准则的有关规定,并不存在交叉或重复的情况。
应该强调的是,列入资源性资产的土地必须是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向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完成了土地确权与登记、发证工作的农用地。
按照拟定的资源性资产的定义,资源性资产一般包括农用地、水库、水渠、已开发用于养殖的滩涂等;至于湿地,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角度看,应强调其生态价值与环境价值,不宜将其开发列为其他农业资源性资产。对于国有农场目前账外的防护林等人工林资产,有的同志主张也应作为资源性资产入账,但考虑到因其非属人工开发自然生成物而符合生物资产的定义,故应适用于生物资产办法。此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有关规定,涉农企业向国有农场或农民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农用地也不能列入资源性资产。至于农业企业建设的机井、水泥晒场、养殖池、公路、桥梁、输变电线路等,因其不符合资源性资产的定义,可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固定资产准则或社会性收支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问题的提出
2000年12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正式了《国际会计准则第41号—农业》(以下简称IAS41),已于2003年生效。IAS41的得到了一些国家、地区的好评和积极响应。借鉴IAS41,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规范与农业活动相关的生物资产和农产品以及农业企业社会性收支的会计核算办法近日即将由财政部正式。但是,对于同样与农业活动相关的土地(已列为固定资产)、滩涂等稀缺自然资源的会计处理,由于不适用于办法所规定的范围而未能对其作出规范。作为资源性资产的土地是农业活动不可或缺的,是农业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2001]8号)强调指出,国有农场的土地是国有农场经济发展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2年12月制定的农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虽然将农业企业使用的土地明确为固定资产,但囿于当时的历史条件,对其会计处理、列报和披露,均未能作出规定,因而只能在账外造册登记,即仍然未能完全摆脱传统自然资源价值观的影响,因而未能将土地资源的价值量化并真正上升到资源性资产的阶段。显然,时至今日,现行农业财务会计制度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的处理,已不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党的十六大强调的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因此,在我国不同所有制的农业企业即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专业核算办法之后,借鉴国内外资源资产理论研究成果,按照我国有关法规的要求,尽快制定《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资源性资产(探讨)》(以下简称探讨办法),采取资产化方式来经营和管理自然资源,使自然资源从实物管理过渡到价值管理;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的会计处理、列报和披露作出规范,从会计核算制度的层面上防止土地等国有资源资产的流失,就显得十分迫切。可以说,这也是首先在农口将资源性资产纳入会计核算体系的一次创新性的尝试。但是,探讨办法的制定,既涉及资源资产理论和会计技术问题,也涉及相关的法规问题,尤其是现行的《土地管理法》正在拟议修改中,所以,必须广泛征求意见,使之切合我国各地农业企业的实际情况,更具有合规性和可操作性。
三、资源性资产的会计处理
资源性资产的会计处理拟分别从确认、初始计量、后续支出、折旧、处置、减值准备、会计科目等方面予以表述。
1.资源性资产的确认
资源性资产应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因过去事项而由企业所控制;与该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资产的入账价格能够可靠地计量。
确认的第一个条件,之所以不提“由企业拥有或控制”,而仅提“由企业控制”,是因为企业拥有,一般是指企业拥有该项资源的所有权,但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我国的资源产权采用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二元结构的公有资源产权制度。如《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因此,农业企业,如国有农场,对土地的实际控制,体现在依法确认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据以获取经济利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以下简称《框架》)指出:在确定资产的存在时,所有权不是必不可少的,……如果企业控制了得自不动产的利益,则该项不动产就是一项资产。再者,“控制”这一概念的外延比较宽广,在这里,可以涵盖了“拥有”,因此,《框架》在阐述资产的定义时,也是仅提“由企业控制的”。同时,明确必须“由企业控制”,对于自然资源来说,强调对其产生利益的控制,也是资源转化为资产的必要条件。因为,资源如果没有特定主体控制,比如太阳能、空气,是无人控制的共享品,显然,这样的自然资源也就不可能转化为资源性资产。
资源性资产确认的第二个条件,是与一般会计学上所说的资产确认共性的条件,不需赘述。至于第三个条件,由于国有农业企业使用的农用地,通常都是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因而其入账价格如何可靠地计量,既是资源转化为资源性资产必须解决的难题,也是探讨办法会计处理的难点,以下将在初始计量部分进行探讨。
2.资源性资产的初始计量
作为自然生成物的资源性资产的计量,与一般会计学上所说的资产的计量不同,由于其稀缺性、非交易性,其计量有一套特殊的方法体系,理论界往往采用收益还原法、成本法、市场价格法、剩余法等基本方法对其价值评估,或构建边际机会成本模型和模糊数学模型等数学模型的方法对其价值计量;此外,对于单纯性资源,如土地资源的价格,理论上还可以采用马克思的地租资本化价格法,即:土地价格=地租÷利息率。但是,上述理论评估、计量方法,大部分还只局限于学术交流阶段,认知程度较低,距离可实用性还有相当的差距,这也正是将资源性资产纳入会计核算体系的困难所在。
我们认为,对于资源性资产的初始计量,既要考虑资源性资产的特点,更要从我国国情出发,遵循相关的法规。如对于资源性资产中的土地,根据我国土地管理的法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交易,因而土地使用权存在市场价格;而法律规定不准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因而土地不存在市场价格。那么,应如何确定农业企业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农用地初始计量的入账价格呢?由于土地资源资产入账后将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资产列示,因此,在确定土地资源资产的入账价格时,就应该考虑到因国家建设(如国家修建高速公路)的需要,农业企业使用的国有土地经批准可能会被“征用”(即指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于国有农场历史上场队合并或以场带社并进来或带进来原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征用”则是指土地由集体所有转化为国家所有),此时须将其从资产负债表中注销,并将处置而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在利润表中确认为收益或费用。显然,土地资源资产的初始计量不可能按照土地中介服务机构对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入账,也不能采用上述理论界对资源资产评估或计量的结果作为初始计量的入账价格。但是,我们注意到,农业企业使用的国有土地被征用时,可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得到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如《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土地,……应当根据原使用单位的投入情况,按不高于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同类土地补偿费的标准给以适当补偿。依照上述法规,我们设想,土地资源资产初始计量的入账价格可以参照《土地管理法》和各省、市(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关于征用农业企业土地时应给以补偿的标准确定。我们认为,对于土地资源资产,采用征地时的土地补偿费作为初始计量的入账价格,既具有可实用性、可操作性,又具有充分的法规依据;而且,在理论界,这也是得到认同的。
至于土地资源资产以外的其他资源性资产,可按其建设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如水库建设的支出,滩涂开发修建挡潮闸等支出作为初始计量的入账成本;其所占用的农田水利用地和养殖水面另按土地资源资产确认和计量,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土地以外其他资源资产自然生成物部分的价值。为了与现行农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相衔接,1993年以前建设的水库、水渠,因其实际成本难以可靠地计量,宜仍按现行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3.资源性资产的后续支出
与资源性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因对低产田改造提高了土地的肥力、使其单位面积产量有实质性提高,或者因水库的扩建增大库容而改善了农业的水利条件、增加了旱涝保收的农田面积,则应将这些后续支出资本化,增加该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此外的任何后续支出都应该费用化,在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这里之所以未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对IAS16改进后对初始成本和后续支出运用单一确认原则的做法,主要是考虑到遵循固定资产准则的相关提法,同时这样规定也更适应资源性资产后续支出的特点。
4.资源性资产的处置
资源性资产转让、报废、毁损,或由于国家建设需要被征用时,应将其从资产负债表中注销,并将处置收入,包括企业获取的征地补偿费等补偿收入(在补偿成为应收款项的期间)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作为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将与划出土地资源资产对应的土地资源资本转入其他资本公积。
后续支出已资本化的农用地在被征用时,其资本化价值应体现在据以计算该幅农用地征用补偿费平均年产值的相应增加值上。
5.资源性资产的折旧
理论界对资源性资产的价值及其服务功能的补偿称为折补。“所谓资源性折补是指为了维持资源资产开发利用功能恒定而进行的价值、技术等方式的补偿”(姜文来等,2003)。对于农业企业资源性资产中的土地资源资产,从其特性来看,虽然具有质量的可变性,但从其可永续利用的自然属性看,通常具有无限的使用期,且只要利用得当,可以使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功能恒定”;从有关法律规定看,国有农业企业的农用地,其使用也不存在期限。因此,土地资源资产可不计提折旧。
土地资源资产以外的其他资源资产,由于其初始计量的入账价值是按其建设过程的实际成本,因此应当对其计提折旧,折旧方法可采用固定资产准则所允许的年限平均法等折旧方法。
6.资源性资产是否计提减值准备问题
考虑到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有限性,以及我国法律关于“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不准买卖土地等有关规定,资源性资产中的土地资源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其他资源性资产,由于其可收回金额在现阶段难以可靠地计量,也拟不计提减值准备。
7.资源性资产核算的会计科目及账务处理
为了规范资源性资产的会计核算,拟增设“资源性资产”,“资源性资产折旧”“资源性资本”三个一级科目,分别核算各类资源性资产的原价、折旧和土地资源资产的资本来源。同时,在“资源性资产”科目下设置“土地资源资产”、“农田水利资源资产”、“其他农业资源资产”等三个二级科目,分别核算土地资源资产、农田水利资源资产、其他农业资源资产的原价;在“资源性资本”科目下设置“土地资源资本”二级科目,专项核算土地资源资产入账价值形成的国家权益,以明晰土地资源资产的国有产权。土地资源资产初始计量入账时借记“资源性资产—土地资源资产”科目,贷记“资源性资本—土地资源资本”科目;处置时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资源性资产—土地资源资产”科目,同时借记“资源性资本—土地资源资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土地资源资产以外的其他资源资产,其资本来源仍然在原有的所有者权益科目核算。
四、资源性资产的列报和披露
农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和会计报表附注中列示和披露下列与资源性资产有关的信息。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资源性资产的原价、折旧应分别归并在资产负债表的“固定资产原价”、“累计折旧”项目中反映,同时,在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原价”项目下,增设“其中:土地资源资产”项目,反映企业土地资源资产的账面余额;企业“资源性资本—土地资源资本”应归并在资产负债表“资本公积”项目中反映,同时,在“资本公积”项目下,增设“其中:土地资源资本公积”项目,反映“资源性资本—土地资源资本”的账面余额。将企业“资源性资产—土地资源资产”和对应的“资源性资本—土地资源资本”的账面价值单独列示,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农业企业资产构成的分析,也有助于各级国资委对国有农业企业经营者及管理层考核指标依据的确定和对其国有资产占有量构成的分析。
简述土地资源的特性范文篇4
关键词:东湖落雁路地灾评估
中图分类号:P6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5(a)-0098-04
本次工作的主要目的:对落雁路道路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建设场地和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地质灾害的危险性和危害程度逐一进行初步现状评估,对工程建设可能引发或加剧的和本身可能遭受的各类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分别进行初步预测评估;根据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结果,对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进行综合评估,对建设场地适宜性做出评价,并对已有或可能产生地质灾害的建设用地提出相应的防灾减灾对策、措施和建议。
本次评估工作主要依据国土资发[2004]69号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及其附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以下简称“技术要求”),并结合委托书要求,确定本次工作的主要任务如下:
(1)基本查明评估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尤其是不良的地质环境条件;
(2)基本查明评估区地质灾害的类型、分布、规模等特征,以及对该建设工程可能造成的危害及影响,并进行现状评估;
(3)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特点,分析该建设工程是否引发加剧地质灾害,以及其对建设工程可能产生的危害和影响,并进行预测评估;
(4)根据地质灾害的现状、可能引发加剧地质灾害及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特点进行综合评估,并进行项目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
(5)针对地质灾害特点,提出防治的对策措施和建议。
1评估工作概述
(1)工程和规划概况与征地范围
落雁路道路建设项目工程分两段,第一段南起东湖雁中咀,沿老落雁路,穿团子山、李家大湾、先锋村东接武汉站配套工程改移道路止点;第二段西起武汉站配套工程改移道路止点,经龚家岭村东止王青路。道路全长4440m,占地约101870.6m2(152.8亩),项目征地范围位于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湖光村、先锋村、龚家岭村,平面位置见《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落雁路道路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图》(图表编号01)。评估区有多条公路与外界相通,交通较为便利(见图1交通位置图)。
(2)以往工作程度
评估区隶属于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前人在该区进行了一定的地质调查、勘察工作,主要有湖北省地质局区域地质测量队1965年编写的1∶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地质调查报告(武汉幅)》、湖北省地质矿产局1985年编制的1∶50000《武汉市地质图》、湖北省区调所1985年编制的1∶50000《武汉市基岩地质图》、湖北省地方标准《岩土工程勘察工作规程》DB42/169-2003附录E《湖北省主要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分区图》。上述工作的成果资料为本次评估工作提供了较详尽的基础资料。
(3)工作方法及完成工作量
本评估项目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69号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附件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的规定进行,于2009年11月8日接受任务。整个评估工作分为搜集分析资料、野外实地调查、室内说明书编写三个阶段。第一阶段,项目组收集了《武汉市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综合勘查报告》(1∶5万)、《武汉市地质图》(1∶5万)、《武汉市地质图系》(1∶10万)、《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武汉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武汉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图》(2004―2015年),对工程布局和地质环境条件进行了初步分析,确定了野外调查工作重点;第二阶段,项目组以委托单位提供的1∶2000武汉市落雁路道路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为底图,对拟建场地进行地质灾害调查和地质环境条件调查,调查范围向周边各延伸25.00m,采用专项环境地质测绘、实测剖面等手段,对评估区进行了比例1∶2000的地质测绘。调查了评估区内地质环境条件: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岩土体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等。
野外调查工作、收集的相应地质资料达到了有关技术规定和要求,为编写本评估说明提供了可靠依据。
(4)评估范围与评估级别的确定
①评估范围
本次评估范围依据业主提供的规划用地范围进行,为全面查清建设用地地质环境条件,本次评估工作在实际规划用地范围的基础上向两侧适当扩大,扩大距离约25.00m,评估面积为309250.0m2;由于评估区无明显地质灾害现象,故场区地质灾害调查范围为评估范围。
②评估级别的确定
评估区行政区划隶属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湖光村、先锋村、龚家岭村。根据湖北省地方标准《岩土工程勘察工作规程》DB42/169-2003附录E《湖北省主要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分区图》,依据《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3年―2015年)》的《湖北省地质灾害分布和易发程度分区图》,评估区位于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地质灾害较易发区,易发指数4.05。评估区地貌为湖积~二、三级地阶貌单元,线路南、南西部地处东湖湖区;中、东部沿线主要分布为居民区、渔场等。场区地貌较平坦、开阔,线路南西低,北东高,最高点39.60m,最低点20.80m,高差18.80m,沿线湖区水深一般1.2~3.50m,地形坡度小于10°,地形较简单,地貌类型单一。
评估范围内地质灾害不发育;基岩主要为白垩~第三系东湖群(K-E)dn粉砂质泥岩。场区未发现断裂,地质、构造简单,岩土类型单一,岩土体工程地质性质一般;水文地质条件简单;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工程活动一般,场区属低震级地区。
综上所述,评估区地质环境条件属于简单区。拟建工程项目为改建城市支路,属一般建设项目。
根据国土资发[2004]69号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附件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的有关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标准,确定本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级别为三级。
2地质环境条件
(1)地形地貌
评估区地貌为湖积~二、三阶地地貌单元,线路南、南西部地处东湖湖区;中、东部沿线主要分布为居民区、渔场等。场区地貌较平坦、开阔,线路南西低,北东高,最高点39.60mm,最低点20.80mm,高差18.80mm,沿线湖区水深一般1.2~3.50m,地形坡度小于10°,地形较简单,地貌类型单一。
(2)气象水文
武汉市地处我国东南季风气候区,属中亚热带向北亚热带过渡地带,具有四季分明、无霜期长、日照时间长、水量充沛、雨热同季的气候特征。
武汉市年平均气温为15.8~17℃,一般1月份最冷,月平均气温2~5℃,极端最低气温-18.1℃(1977年1月30日),7、8月为最热月份,月平均气温为29℃,最高气温常在35℃以上,极端最高气温为41.3℃(1934年8月10日)。
武汉市年降水量在1100~1450mm,降水多集中在6~8月,占全年的41%,3~5月占33%。暴雨多集中在5~8月,最大日降水量332.6mm(1959年6月8~9日),最大年降水量2107.1mm(1889年),最小年降水量575.9mm(1902年)。最大风速为29.6m/s,风向西北,最大风力为10级,大风以4月最多,9、10月最少。
2000年武汉市春旱严重,市区春旱为120年以来罕见,2月、3月全市降水量仅90.3mm,为1880年以来最少年份,气温偏高,蒸发量大,地表干旱,地下水位下降。
2004年武汉市年降水量1572.2mm,降水多集中在4~8月,占全年的80%,最大月降水量435.7mm(7月),最小月降水量1.3mm(10月)。
评估区属湖积~二、三阶地地貌单元,区内大量水域分布―东湖,土层渗透性弱,大气降水直接排向东湖,少量雨水入渗地下,补给地下水。地下水较丰富,其补给源主要为大气降水。
(3)地层岩性
根据本次评估区地质环境调查及区域地质资料,评估区第四系土层主要为第四系全新统(Q4l)冲淤积成因的淤泥质粘土,上更新统(Q2al+pl)粘性土,零星分布人工填土(Qml),基岩主要为白垩~第三系东湖群(K-E)dn泥质粉砂岩。
①人工填土(Qml)
填土(Qml):黄褐色,主要成分为粘性土等,为人工堆积而成,力学性质不均匀,厚度0.50~1.00m,该层在评估区局部分布。
②淤泥质粘土(Q4l)灰~灰褐,软~流塑,饱和,含有机质,具嗅味,夹薄层淤泥质粉质粘土,场区分布于湖区,厚度0.50~1.00m。
③第四系中更新统冲洪积粘性土(Q2al+pl)
粘土(Q2al+pl):黄褐色,棕红色,硬塑状,土层粘性较强,上部含少量铁锰质结核,下部棕红色土层含灰白色高岭土条带,局部呈团块分布,局部夹粒径10~20mm的次棱角状角砾。该层在评估区普遍分布,层厚15.00~25.00m。
④基岩
白垩~第三系东湖群(K-E)dn泥质粉砂岩赭红色,粉粒结构,厚层状构造,岩层倾角较陡,约45°。该层在评估区呈带分布。
3地质构造与地震
评估区位于秦岭褶皱系一级大地构造单元(Ⅰ)桐柏―大别中间隆起(Ⅰ2)桐柏山复背斜(Ⅰ21)之新洲凹陷(Ⅰ21-3)的西南部,区域上属扬子准地台二级大地构造单元(Ⅱ)下扬子台拗(Ⅱ3),于武汉台褶带(Ⅱ31)之武汉台褶束(Ⅱ31-1)(见图3)。
武汉市区位于淮阳山字型构造前弧西翼与新华夏构造体系的复合部位。由于受燕山运动南北向水平挤压应力作用,致使古生代及早三叠系地层形成一系列近东西向的紧密线状褶皱,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压性、扭性断裂。
评估区地理位置位于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市1:5万地质图》及说明书,评估区周边大的褶皱和断裂自南向北依次发育有:黄龙山倒转背斜(21)、豹子懈倒转向斜(20)、富家湾扇形背斜(19)、法徐村正断层(F43)
距评估区最近的黄龙山倒转背斜(21)位于评估区西北部约1km,法徐村正断层(F43)距离评估区>3km。另外,据1:50000《武汉市基岩地质图》,在评估区北部约1.5km发育有二条不明性质断裂;在评估区西部推测发育有数条断层,此类推测断层均隐伏于第四系覆盖层下部,性质不明。
综上所述几类断层或距评估区距离较远,或隐伏地下深处,且均为古断层,未发现活动迹象,对评估区基本无影响,评估区目前处于稳定状态,区域稳定性较好。
武汉市地震活动频繁,但多属弱震、远震,并具有震级小、烈度偏高的特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的规定,武汉市地震设防烈度为6度,设计地震分组为第一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05g。
岩土体工程地质类型及特征
根据评估区内岩土工程特征,将区内岩土体划分为松散岩类、碎屑岩二类。
(1)松散岩类(Q)
简述土地资源的特性范文篇5
一、问题的提出
2000年12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正式了《国际会计准则第41号—农业》(以下简称IAS41),已于2003年生效。IAS41的得到了一些国家、地区的好评和积极响应。借鉴IAS41,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规范与农业活动相关的生物资产和农产品以及农业企业社会性收支的会计核算办法近日即将由财政部正式。但是,对于同样与农业活动相关的土地(已列为固定资产)、滩涂等稀缺自然资源的会计处理,由于不适用于办法所规定的范围而未能对其作出规范。作为资源性资产的土地是农业活动不可或缺的,是农业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2001]8号)强调指出,国有农场的土地是国有农场经济发展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2年12月制定的农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虽然将农业企业使用的土地明确为固定资产,但囿于当时的历史条件,对其会计处理、列报和披露,均未能作出规定,因而只能在账外造册登记,即仍然未能完全摆脱传统自然资源价值观的影响,因而未能将土地资源的价值量化并真正上升到资源性资产的阶段。显然,时至今日,现行农业财务会计制度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的处理,已不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党的十六大强调的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因此,在我国不同所有制的农业企业即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专业核算办法之后,借鉴国内外资源资产理论研究成果,按照我国有关法规的要求,尽快制定《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资源性资产(探讨)》(以下简称探讨办法),采取资产化方式来经营和管理自然资源,使自然资源从实物管理过渡到价值管理;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的会计处理、列报和披露作出规范,从会计核算制度的层面上防止土地等国有资源资产的流失,就显得十分迫切。可以说,这也是首先在农口将资源性资产纳入会计核算体系的一次创新性的尝试。但是,探讨办法的制定,既涉及资源资产理论和会计技术问题,也涉及相关的法规问题,尤其是现行的《土地管理法》正在拟议修改中,所以,必须广泛征求意见,使之切合我国各地农业企业的实际情况,更具有合规性和可操作性。
二、资源性资产的定义
要制定好一项会计核算办法,首先要对办法所依赖的基础性概念作出科学、准确而明晰的定义,并从经济学、会计学的角度给以界定。探讨办法应该遵循《企业会计制度》和生物资产办法的有关规定,需要作出补充界定的只是“资源性资产”这一概念。在探讨办法中我们拟将“资源性资产”定义为:指农业活动所涉及的具有稀缺性和不可移动性的人工开发自然生成物,包括土地资源资产、农田水利资源资产、其他农业资源资产等。
这里我们先把这一拟定的定义与生物资产办法中的生物资产定义作一比较。该办法将“生物资产”定义为:“农业活动所涉及的活的动物或植物。”而“资源性资产”,则是指“农业活动所涉及的……人工开发自然生成物”。这样下定义,与“生物资产”概念一样,首先,抓住了资源性资产的本质物征,是人类劳动参与的天然形成的自然资源,比如,大自然恩赐的土地须经过开垦才能成为农用地。其次,从经济学、会计学的角度,将其限定在农业活动范围内,即既将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等明显非农业活动适用的资源性资产排除在外;也将不须对其进行生物转化管理(指人为提供营养、湿度、温度和光照等条件,促成或加强转化的发生)的天然生物及其衍生自然物,即虽属于自然生成物但不属于农业活动范围内的森林资源(包括林区内的森林、林内动植物以及森林环境等)排除在外,同时,也为“森林资源资产会计核算办法”的制定留下了空间。再次,自然生成物属于有形资产,这样定义也就把通过国家出让、补地价方式取得或通过市场交易取得以及接受投资者投入等作为无形资产入账的有一定使用期限的土地使用权排除在资源性资产之外。
再看这一定义对“自然生成物”的两个限制性定语,首先是“具有稀缺性”,稀缺性是资源成为资产的必要条件,比如,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空气、太阳能等资源,显然不能成为资产;而具有稀缺性和有限性的土地资源就可能转化为资产。其次,“不可移动性”将农业活动不可或缺的、同属自然生成物的水资源资产也排除在外,因为水资源具有流动性。
总之,我们设想这样定义,既能揭示农业活动所涉及的资源性资产的本质特征,又将其限定在土地资源资产、农田水利资源资产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农业资源资产的范围之内。
但是,这一定义是否与《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准则)的有关规定存在交叉甚至重复的情况呢?不错,《企业会计制度》和固定资产准则的有关规定都涉及到土地,但上述制度和准则都仅在固定资产折旧的有关表述中提到了土地,并规定: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不计提折旧。《企业会计制度讲解》在固定资产的分类中也提到土地,并指出:土地,主要是指已经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因征地而支付的补偿费,应计入与土地有关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内,不单独作为土地价值入账。可见,《企业会计制度》和固定资产准则所提到的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一般指已估价入账的建设用地或拟改变土地用途的农用地;而探讨办法所要对其会计处理作出规范的土地,是指按现行农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仅造册登记而未入账且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即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至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探讨办法所要对其会计处理作出规范的土地资源资产,在我国现行的会计核算制度体系中,与《企业会计制度》和固定资产准则的有关规定,并不存在交叉或重复的情况。
应该强调的是,列入资源性资产的土地必须是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向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完成了土地确权与登记、发证工作的农用地。
按照拟定的资源性资产的定义,资源性资产一般包括农用地、水库、水渠、已开发用于养殖的滩涂等;至于湿地,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角度看,应强调其生态价值与环境价值,不宜将其开发列为其他农业资源性资产。对于国有农场目前账外的防护林等人工林资产,有的同志主张也应作为资源性资产入账,但考虑到因其非属人工开发自然生成物而符合生物资产的定义,故应适用于生物资产办法。此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有关规定,涉农企业向国有农场或农民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农用地也不能列入资源性资产。至于农业企业建设的机井、水泥晒场、养殖池、公路、桥梁、输变电线路等,因其不符合资源性资产的定义,可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固定资产准则或社会性收支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资源性资产的会计处理
资源性资产的会计处理拟分别从确认、初始计量、后续支出、折旧、处置、减值准备、会计科目等方面予以表述。
1.资源性资产的确认
资源性资产应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因过去事项而由企业所控制;与该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资产的入账价格能够可靠地计量。
确认的第一个条件,之所以不提“由企业拥有或控制”,而仅提“由企业控制”,是因为企业拥有,一般是指企业拥有该项资源的所有权,但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我国的资源产权采用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二元结构的公有资源产权制度。如《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因此,农业企业,如国有农场,对土地的实际控制,体现在依法确认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据以获取经济利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以下简称《框架》)指出:在确定资产的存在时,所有权不是必不可少的,……如果企业控制了得自不动产的利益,则该项不动产就是一项资产。再者,“控制”这一概念的外延比较宽广,在这里,可以涵盖了“拥有”,因此,《框架》在阐述资产的定义时,也是仅提“由企业控制的”。同时,明确必须“由企业控制”,对于自然资源来说,强调对其产生利益的控制,也是资源转化为资产的必要条件。因为,资源如果没有特定主体控制,比如太阳能、空气,是无人控制的共享品,显然,这样的自然资源也就不可能转化为资源性资产。
资源性资产确认的第二个条件,是与一般会计学上所说的资产确认共性的条件,不需赘述。至于第三个条件,由于国有农业企业使用的农用地,通常都是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因而其入账价格如何可靠地计量,既是资源转化为资源性资产必须解决的难题,也是探讨办法会计处理的难点,以下将在初始计量部分进行探讨。
2.资源性资产的初始计量
作为自然生成物的资源性资产的计量,与一般会计学上所说的资产的计量不同,由于其稀缺性、非交易性,其计量有一套特殊的方法体系,理论界往往采用收益还原法、成本法、市场价格法、剩余法等基本方法对其价值评估,或构建边际机会成本模型和模糊数学模型等数学模型的方法对其价值计量;此外,对于单纯性资源,如土地资源的价格,理论上还可以采用马克思的地租资本化价格法,即:土地价格=地租÷利息率。但是,上述理论评估、计量方法,大部分还只局限于学术交流阶段,认知程度较低,距离可实用性还有相当的差距,这也正是将资源性资产纳入会计核算体系的困难所在。
我们认为,对于资源性资产的初始计量,既要考虑资源性资产的特点,更要从我国国情出发,遵循相关的法规。如对于资源性资产中的土地,根据我国土地管理的法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交易,因而土地使用权存在市场价格;而法律规定不准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因而土地不存在市场价格。那么,应如何确定农业企业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农用地初始计量的入账价格呢?由于土地资源资产入账后将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资产列示,因此,在确定土地资源资产的入账价格时,就应该考虑到因国家建设(如国家修建高速公路)的需要,农业企业使用的国有土地经批准可能会被“征用”(即指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于国有农场历史上场队合并或以场带社并进来或带进来原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征用”则是指土地由集体所有转化为国家所有),此时须将其从资产负债表中注销,并将处置而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在利润表中确认为收益或费用。显然,土地资源资产的初始计量不可能按照土地中介服务机构对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入账,也不能采用上述理论界对资源资产评估或计量的结果作为初始计量的入账价格。但是,我们注意到,农业企业使用的国有土地被征用时,可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得到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如《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土地,……应当根据原使用单位的投入情况,按不高于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同类土地补偿费的标准给以适当补偿。依照上述法规,我们设想,土地资源资产初始计量的入账价格可以参照《土地管理法》和各省、市(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关于征用农业企业土地时应给以补偿的标准确定。我们认为,对于土地资源资产,采用征地时的土地补偿费作为初始计量的入账价格,既具有可实用性、可操作性,又具有充分的法规依据;而且,在理论界,这也是得到认同的。
至于土地资源资产以外的其他资源性资产,可按其建设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如水库建设的支出,滩涂开发修建挡潮闸等支出作为初始计量的入账成本;其所占用的农田水利用地和养殖水面另按土地资源资产确认和计量,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土地以外其他资源资产自然生成物部分的价值。为了与现行农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相衔接,1993年以前建设的水库、水渠,因其实际成本难以可靠地计量,宜仍按现行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3.资源性资产的后续支出
与资源性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因对低产田改造提高了土地的肥力、使其单位面积产量有实质性提高,或者因水库的扩建增大库容而改善了农业的水利条件、增加了旱涝保收的农田面积,则应将这些后续支出资本化,增加该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此外的任何后续支出都应该费用化,在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这里之所以未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对IAS16改进后对初始成本和后续支出运用单一确认原则的做法,主要是考虑到遵循固定资产准则的相关提法,同时这样规定也更适应资源性资产后续支出的特点。
4.资源性资产的处置
资源性资产转让、报废、毁损,或由于国家建设需要被征用时,应将其从资产负债表中注销,并将处置收入,包括企业获取的征地补偿费等补偿收入(在补偿成为应收款项的期间)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作为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将与划出土地资源资产对应的土地资源资本转入其他资本公积。
后续支出已资本化的农用地在被征用时,其资本化价值应体现在据以计算该幅农用地征用补偿费平均年产值的相应增加值上。
5.资源性资产的折旧
理论界对资源性资产的价值及其服务功能的补偿称为折补。“所谓资源性折补是指为了维持资源资产开发利用功能恒定而进行的价值、技术等方式的补偿”(姜文来等,2003)。对于农业企业资源性资产中的土地资源资产,从其特性来看,虽然具有质量的可变性,但从其可永续利用的自然属性看,通常具有无限的使用期,且只要利用得当,可以使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功能恒定”;从有关法律规定看,国有农业企业的农用地,其使用也不存在期限。因此,土地资源资产可不计提折旧。
土地资源资产以外的其他资源资产,由于其初始计量的入账价值是按其建设过程的实际成本,因此应当对其计提折旧,折旧方法可采用固定资产准则所允许的年限平均法等折旧方法。
6.资源性资产是否计提减值准备问题
考虑到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有限性,以及我国法律关于“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不准买卖土地等有关规定,资源性资产中的土地资源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其他资源性资产,由于其可收回金额在现阶段难以可靠地计量,也拟不计提减值准备。
7.资源性资产核算的会计科目及账务处理
为了规范资源性资产的会计核算,拟增设“资源性资产”,“资源性资产折旧”“资源性资本”三个一级科目,分别核算各类资源性资产的原价、折旧和土地资源资产的资本来源。同时,在“资源性资产”科目下设置“土地资源资产”、“农田水利资源资产”、“其他农业资源资产”等三个二级科目,分别核算土地资源资产、农田水利资源资产、其他农业资源资产的原价;在“资源性资本”科目下设置“土地资源资本”二级科目,专项核算土地资源资产入账价值形成的国家权益,以明晰土地资源资产的国有产权。土地资源资产初始计量入账时借记“资源性资产—土地资源资产”科目,贷记“资源性资本—土地资源资本”科目;处置时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资源性资产—土地资源资产”科目,同时借记“资源性资本—土地资源资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土地资源资产以外的其他资源资产,其资本来源仍然在原有的所有者权益科目核算。
四、资源性资产的列报和披露
农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和会计报表附注中列示和披露下列与资源性资产有关的信息。
简述土地资源的特性范文篇6
2000年12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正式了《国际会计准则第41号—农业》(以下简称IAS41),已于2003年生效。IAS41的得到了一些国家、地区的好评和积极响应。借鉴IAS41,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规范与农业活动相关的生物资产和农产品以及农业企业社会性收支的会计核算办法近日即将由财政部正式。但是,对于同样与农业活动相关的土地(已列为固定资产)、滩涂等稀缺自然资源的会计处理,由于不适用于办法所规定的范围而未能对其作出规范。作为资源性资产的土地是农业活动不可或缺的,是农业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2001]8号)强调指出,国有农场的土地是国有农场经济发展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2年12月制定的农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虽然将农业企业使用的土地明确为固定资产,但囿于当时的历史条件,对其会计处理、列报和披露,均未能作出规定,因而只能在账外造册登记,即仍然未能完全摆脱传统自然资源价值观的影响,因而未能将土地资源的价值量化并真正上升到资源性资产的阶段。显然,时至今日,现行农业财务会计制度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的处理,已不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党的十六大强调的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因此,在我国不同所有制的农业企业即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专业核算办法之后,借鉴国内外资源资产理论研究成果,按照我国有关法规的要求,尽快制定《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资源性资产(探讨)》(以下简称探讨办法),采取资产化方式来经营和管理自然资源,使自然资源从实物管理过渡到价值管理;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的会计处理、列报和披露作出规范,从会计核算制度的层面上防止土地等国有资源资产的流失,就显得十分迫切。可以说,这也是首先在农口将资源性资产纳入会计核算体系的一次创新性的尝试。但是,探讨办法的制定,既涉及资源资产理论和会计技术问题,也涉及相关的法规问题,尤其是现行的《土地管理法》正在拟议修改中,所以,必须广泛征求意见,使之切合我国各地农业企业的实际情况,更具有合规性和可操作性。
二、资源性资产的定义
要制定好一项会计核算办法,首先要对办法所依赖的基础性概念作出科学、准确而明晰的定义,并从经济学、会计学的角度给以界定。探讨办法应该遵循《企业会计制度》和生物资产办法的有关规定,需要作出补充界定的只是“资源性资产”这一概念。在探讨办法中我们拟将“资源性资产”定义为:指农业活动所涉及的具有稀缺性和不可移动性的人工开发自然生成物,包括土地资源资产、农田水利资源资产、其他农业资源资产等。
这里我们先把这一拟定的定义与生物资产办法中的生物资产定义作一比较。该办法将“生物资产”定义为:“农业活动所涉及的活的动物或植物。”而“资源性资产”,则是指“农业活动所涉及的……人工开发自然生成物”。这样下定义,与“生物资产”概念一样,首先,抓住了资源性资产的本质物征,是人类劳动参与的天然形成的自然资源,比如,大自然恩赐的土地须经过开垦才能成为农用地。其次,从经济学、会计学的角度,将其限定在农业活动范围内,即既将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等明显非农业活动适用的资源性资产排除在外;也将不须对其进行生物转化管理(指人为提供营养、湿度、温度和光照等条件,促成或加强转化的发生)的天然生物及其衍生自然物,即虽属于自然生成物但不属于农业活动范围内的森林资源(包括林区内的森林、林内动植物以及森林环境等)排除在外,同时,也为“森林资源资产会计核算办法”的制定留下了空间。再次,自然生成物属于有形资产,这样定义也就把通过国家出让、补地价方式取得或通过市场交易取得以及接受投资者投入等作为无形资产入账的有一定使用期限的土地使用权排除在资源性资产之外。
再看这一定义对“自然生成物”的两个限制性定语,首先是“具有稀缺性”,稀缺性是资源成为资产的必要条件,比如,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空气、太阳能等资源,显然不能成为资产;而具有稀缺性和有限性的土地资源就可能转化为资产。其次,“不可移动性”将农业活动不可或缺的、同属自然生成物的水资源资产也排除在外,因为水资源具有流动性。
总之,我们设想这样定义,既能揭示农业活动所涉及的资源性资产的本质特征,又将其限定在土地资源资产、农田水利资源资产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农业资源资产的范围之内。
但是,这一定义是否与《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准则)的有关规定存在交叉甚至重复的情况呢?不错,《企业会计制度》和固定资产准则的有关规定都涉及到土地,但上述制度和准则都仅在固定资产折旧的有关表述中提到了土地,并规定: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不计提折旧。《企业会计制度讲解》在固定资产的分类中也提到土地,并指出:土地,主要是指已经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因征地而支付的补偿费,应计入与土地有关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内,不单独作为土地价值入账。可见,《企业会计制度》和固定资产准则所提到的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一般指已估价入账的建设用地或拟改变土地用途的农用地;而探讨办法所要对其会计处理作出规范的土地,是指按现行农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仅造册登记而未入账且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即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至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探讨办法所要对其会计处理作出规范的土地资源资产,在我国现行的会计核算制度体系中,与《企业会计制度》和固定资产准则的有关规定,并不存在交叉或重复的情况。
应该强调的是,列入资源性资产的土地必须是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向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完成了土地确权与登记、发证工作的农用地。
按照拟定的资源性资产的定义,资源性资产一般包括农用地、水库、水渠、已开发用于养殖的滩涂等;至于湿地,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角度看,应强调其生态价值与环境价值,不宜将其开发列为其他农业资源性资产。对于国有农场目前账外的防护林等人工林资产,有的同志主张也应作为资源性资产入账,但考虑到因其非属人工开发自然生成物而符合生物资产的定义,故应适用于生物资产办法。此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有关规定,涉农企业向国有农场或农民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农用地也不能列入资源性资产。至于农业企业建设的机井、水泥晒场、养殖池、公路、桥梁、输变电线路等,因其不符合资源性资产的定义,可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固定资产准则或社会性收支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资源性资产的会计处理
资源性资产的会计处理拟分别从确认、初始计量、后续支出、折旧、处置、减值准备、会计科目等方面予以表述。
1.资源性资产的确认
资源性资产应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因过去事项而由企业所控制;与该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资产的入账价格能够可靠地计量。
简述土地资源的特性范文篇7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试题
课程代码:00228
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1.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下列可纳入环境法律保护范围的环境要素是
A.人工培育的稻种B.人文遗迹
C.动物园里的狮子D.月亮
2.下列关于生态系统的表述正确的是
A.生态系统只包含环境
B.生态系统以人类为中心
C.生态系统只包含自然资源
D.生态系统在结构上由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和无生命物质组成
3.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依据是
A.宪法B.环境基本法
C.民法D.立法法
4.某食品公司为提升企业形象采取以下措施,其中属于履行环境社会责任的是
A.使用符合农药残留标准的原料
B.接受有关部门对排污设施的检查
C.按照排放标准排放污水,并缴纳排污费
D.主动申请通过ISO14000环境标准体系的认证
5.企业排放标准是指企业自行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与国家或地方标准相比,企业排放标准
A.比国家标准高,比地方标准低B.更宽松
C.比地方标准高,比国家标准低D.更严格
6.2011年6月,国务院了我国第一部国土空间开发规划,它的名称是
A.《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B.《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
C.《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D.《全国湿地保护工程实施规划》
7.关于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说法,正确的是
A.在建立的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开展旅游活动
B.在已经建立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达标排放的排污口
C.在S省某市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应当由该市人民政府批准
D.对在二级保护区内扩建的排污项目罚款30万元,并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拆除
8.某公司持有倾倒许可证,在向许可证指定的倾倒区倾倒废弃物时,由于操作不当造成附近海域污染,给海洋渔业生产和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对该事件行使监督管理权的是
A.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B.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
C.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D.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9.《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三化”原则是指
A.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B.减量化、工业化、无害化
C.资源化、无害化、工业化D.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
10.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行为,应当
A.予以审批B.征收一定的费用
C.予以禁止D.严格监视
11.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吨以上的,应当在生产或者进口前向环保部化学品登记中心提交新化学物质申报报告,办理
A.简易申报B.重大事项申报
C.常规申报D.科学研究备案申报
12.我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是
A.2002年制定,2012年修订B.2002年制定,2010年修订
C.2003年制定,2012年修订D.2003年制定,2010年修订
13.根据我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缓冲区可以开展旅游活动
B.实验区面积不少于三分之一
C.核心区可以自由开展科学研究观测活动
D.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政府,可以在必要时在自然保护区划定一定面积的地带
14.我国对特殊用途岛实行特别保护,特殊用途岛不包括
A.领海基点所在海岛B.无居民海岛
C.海洋自然保护区内的海岛D.国防用途海岛
15.我国《草原法》规定,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
A.1年B.2年
C.3年D.5年
16.以下做法中,符合《水法》规定的是
A.甲县与乙县发生水事纠纷,协商不成后,乙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周某和郑某因利用河水灌溉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后请当地水行政部门调解,郑某对调解结果不服,以水行政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C.王某和村委会就水库水资源利用出现争议,王某直接向法院起诉
D.在张三和李四的水事纠纷解决前,张三将原来的拦水坝擅自挖开,直接取水
17.根据《渔业法》,我国渔业生产的方针政策是
A.捕捞为主,捕捞、养殖、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
B.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
C.捕捞为主,捕捞、养殖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
D.养殖为主,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
18.我国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主要用途是
A.矿产资源保护B.矿产资源利用
C.矿产资源勘查D.矿产资源开采
19.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是
A.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算
B.3年,从污染损害发生时起算
C.2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算
D.2年,从污染损害发生时起算
20.1973年,在华盛顿签订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公约根据不同种类野生动植物的濒危程度,采取了
A.监视制度的措施B.分级保护的措施
C.资源档案的措施D.分类控制的措施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8小题,每小题2分,共16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少涂或未涂均无分。
21.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下列自然资源中既可以属于国家所有,也可以属于集体所有的包括
A.矿藏B.草原
C.水流D.森林
E.海域
22.环境问题的成因主要包括
A.市场失灵B.政策失误
C.科学不确定性D.国际贸易的影响
E.环保意识淡薄
2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包括
A.社会性B.科学技术性
C.综合性D.可持续发展性
E.政策性
24.根据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包括
A.综合性规划B.政策
C.建设项目D.立法
E.专项规划
25.关于《渔业法》适用范围的表述,正确的有
A.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B.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它海域
C.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专属经济区D.我国领海内进行的捕捞水生动物活动
E.我国专属经济区内进行的捕捞水生植物活动
26.依照我国《矿产资源法》,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可以申请将采矿权转让的法定事由有
A.企业合并、分立B.借款抵押
C.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D.企业资产出售
E.企业变更经营范围
27.生态破坏侵权的免责事由包括
A.第三人原因B.受害人过错
C.不可抗力D.受害人同意
E.紧急避险
28.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公约有
A.《生物多样性公约》B.《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C.《联合国海洋法公约》D.《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E.《控制危险废弃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
非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6分,共24分)
29.简述公众环境权益的内容。
30.简述环境污染的特征。
31.简述我国《森林法》中关于森林采伐管理的规定。
32.简述国际环境法的一般原则。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15分)
33.试述实施协调发展原则的制度措施。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第34小题10分,第35小题15分,共25分)
34.余某系A村村民,经批准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在A村荒地上建起了砖瓦厂。但该块地上的粘土很快被采掘枯竭,余某为继续经营砖瓦厂,便与村委会协商,希望能将本村另外8亩耕地由砖瓦厂使用,村委会同意了他的要求。随后,余某与村里签订了“土地使用协议书”,由余某向村里缴纳种植补偿费共38000元。余某同时还与本村村民谢某和赵某达成协议,在支付一定费用后将该二人承包的基本农田8亩用于取土。数月后被村民举报,市土地管理局对余某的行为进行了查处。
问:(1)(5分)余某与村委会签订的用地协议是否合法有效?请说明理由。
(2)(5分)余某将基本农田用于取土的行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为什么?
35.S特种养殖场(以下简称“养殖场”)养殖特种鱼苗,经济效益颇高。2012年冬季开始,“养殖场”取水河道被工业废水严重污染。经市环保局监测查明:“养殖场”取水河道的污染物来自位于取水河道上游的5家印染化工企业(以下简称“5企业”),“5企业”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染化废水不经处理,直接排入河道,导致下游90平方公里的水域受到污染。污染区域内的河道水体,因化学需氧量严重超标而丧失了工业用水、养殖用水和生活用水的功能,并对农田灌溉构成威胁。2013年春,“养殖场”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强烈要求“5企业”停止排污、尽快治理,但“5企业”未予理睬。2013年4月,“养殖场”的特种鱼苗开始大量死亡,至同年9月,“养殖场”因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达29万元。事后,环保局对“5企业”的超标排污行为各罚款5000元,同时,对“养殖场”与“5企业”之间的赔偿纠纷进行调解。
问:(1)(3分)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2)(4分)如果养殖场对环保局作出的调解结果不服,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简述土地资源的特性范文篇8
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下,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日益密切,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走出国门,加入国际市场激烈的竞争中。企业外宣翻译贯穿于企业技术和商贸活动开展的各个环节中,对树立企业形象、提高产品的知名度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企业外宣资料的翻译是企业拓展国外市场的前提,良好地翻译对外宣传资料有助于企业产品顺利地进入国际市场,因而对企业翻译的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一、企业外宣资料翻译的原则
作为旨在唤起读者好感的企业外宣资料在翻译时要求译者一定要充分考虑译语读者的特点,在翻译过程中应从译语读者角度出发,根据译文的预期目的与功能决定自己的翻译策略与方法。
(一)译文应符合原文预期效果
企业宣传资料具有信息功能,企业在宣传自己时,通常会使用一些描述性较强的词句,中文企业宣传材料尤其如此。而浏览企业宣传资料的外国人则主要想了解该企业的实用信息,所以在文本翻译时译者应更多地突出译文的“信息功能”,删除和简化过多描述企业的渲染信息。
(二)译文应符合译入语的语言特点与习惯
语言对比研究表明,具有不同语言文化背景的人的思维方式是不同的。许多企业外宣资料的句子表达由于受中文语言思维及表达习惯的影响,其翻译往往是将译文与原文进行逐字对应翻译,忽略了目的语读者的文化背景及语言习惯,因而常常造成读者理解困难,甚至是误解。西方企业外宣资料的特点是简洁明快、直抒其意,表达时力求准确客观,因而在遣词造句、修辞风格上注重简洁朴实、明快利落、流畅自然。
例1.PepsiCoisaworldleaderinconvenientsnacks,foodsandbeverageswithrevenuesofmorethan$43billionandover198000employees.OurValues&Philosophyareareflectionofthesociallyandenvironmentallyresponsiblecompanyweaspiretobe.
从上例中我们不难发现英文企业宣传资料的特点即用词简单,多使用简单句与主动语态进行描述。
(三)译文应考虑读者的文化背景
翻译并非是语言的逐字对应及转换,其更深刻的内容是文化信息的传递。译者首先要精通源语言与目标语,同时也要深入了解语言的文化背景与内涵,注意源语与目标语的文化特征及其差异,充当对接文化内涵的桥梁。因此译者在翻译过程中应根据目的语的特点对文本进行适当处理,翻译时或简化,或归化。涉及我国特有的文化背景及语言习惯时,译者可通过解释说明及意译的方法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信息。下面笔者将举例说明各种翻译方法的运用。
二、企业外宣资料翻译方法
(一)归化法
归化法即指在翻译中最大限度地把源语本土化,采用目标语读者习惯的表达方式来翻译原文内容,有助于读者更好地理解。
在翻译“龙头企业”时,有译者翻译成“dragon-headenterprise。如此翻译会让外国人感到费解,因为在西方人眼里dragon是邪恶的象征,将企业比作dragonhead会让其感到一头雾水,如翻译成leadingenterprise则明了易懂。
(二)简化法
中文企业外宣资料重视描述与渲染,偏重文本的“呼唤”功能,这对于汉语读者,能起到强调作用,加深印象。但由于文化背景的不同,这种描述在译语读者眼里可能会显得冗长累赘。因而在处理文本时,译者要着重提取实用信息,删繁就简。
例2.格力公司总部位于中国风景如画的南海滨城――珠海,在全球建有重庆、合肥、郑州、武汉、石家庄、芜湖、长沙、巴西、巴基斯坦等10大生产基地。
Thecompanyhasitshead-quartersinZhuhai,abeautifulcoastalcityinsouthofChina.Greehasestablished10productionbasesaroundtheworld,7arelocatedinChina,another2inBrazilandPakistan..
该译文省略了原文国内各基地的名称,因为外国客户并不了解中国的城市名称,他们只关注企业规模。译文经简化处理后既言简意赅,又实现了突出主题信息的目的。
(三)增补注释法
企业翻译中经常会涉及一些有中国特色的词汇,外国读者很难理解其确切含义。为了达到对外宣传的目的,应该运用增补注释法对其进行处理。
例3.其中“混合动力客车用镍氢电磁组及其管理模块”入选国家“863”计划。
Amongitsproducts,“Ni-MHbatterypackformixed-powerpassengercaranditsmanagementmodule”waschosenintothestate“863Program”.
看到上面的译文,外国读者会对863计划感到一头雾水,因此增补注释就显得尤为重要,上述译文应添加对“863”计划的解释。863program:TheprogramaimsatliftingChina'sowneffortsinscientificandtechnologyresearch.Theprogram'sspecificplangivespreferencetoresearchinbiology,informationtechnology,astronautics,lasertechnology,automation,energytechnology,andnewmaterials.
三、Y语
简述土地资源的特性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2000年12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正式了《国际会计准则第41号—农业》(以下简称IAS41),已于2003年生效。IAS41的得到了一些国家、地区的好评和积极响应。借鉴IAS41,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规范与农业活动相关的生物资产和农产品以及农业企业社会性收支的会计核算办法近日即将由财政部正式。但是,对于同样与农业活动相关的土地(已列为固定资产)、滩涂等稀缺自然资源的会计处理,由于不适用于办法所规定的范围而未能对其作出规范。作为资源性资产的土地是农业活动不可或缺的,是农业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号)强调指出,国有农场的土地是国有农场经济发展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2年12月制定的农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虽然将农业企业使用的土地明确为固定资产,但囿于当时的历史条件,对其会计处理、列报和披露,均未能作出规定,因而只能在账外造册登记,即仍然未能完全摆脱传统自然资源价值观的影响,因而未能将土地资源的价值量化并真正上升到资源性资产的阶段。显然,时至今日,现行农业财务会计制度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的处理,已不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党的十六大强调的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因此,在我国不同所有制的农业企业即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专业核算办法之后,借鉴国内外资源资产理论研究成果,按照我国有关法规的要求,尽快制定《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资源性资产(探讨)》(以下简称探讨办法),采取资产化方式来经营和管理自然资源,使自然资源从实物管理过渡到价值管理;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的会计处理、列报和披露作出规范,从会计核算制度的层面上防止土地等国有资源资产的流失,就显得十分迫切。可以说,这也是首先在农口将资源性资产纳入会计核算体系的一次创新性的尝试。但是,探讨办法的制定,既涉及资源资产理论和会计技术问题,也涉及相关的法规问题,尤其是现行的《土地管理法》正在拟议修改中,所以,必须广泛征求意见,使之切合我国各地农业企业的实际情况,更具有合规性和可操作性。
二、资源性资产的定义
要制定好一项会计核算办法,首先要对办法所依赖的基础性概念作出科学、准确而明晰的定义,并从经济学、会计学的角度给以界定。探讨办法应该遵循《企业会计制度》和生物资产办法的有关规定,需要作出补充界定的只是“资源性资产”这一概念。在探讨办法中我们拟将“资源性资产”定义为:指农业活动所涉及的具有稀缺性和不可移动性的人工开发自然生成物,包括土地资源资产、农田水利资源资产、其他农业资源资产等。
这里我们先把这一拟定的定义与生物资产办法中的生物资产定义作一比较。该办法将“生物资产”定义为:“农业活动所涉及的活的动物或植物。”而“资源性资产”,则是指“农业活动所涉及的……人工开发自然生成物”。这样下定义,与“生物资产”概念一样,首先,抓住了资源性资产的本质物征,是人类劳动参与的天然形成的自然资源,比如,大自然恩赐的土地须经过开垦才能成为农用地。其次,从经济学、会计学的角度,将其限定在农业活动范围内,即既将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等明显非农业活动适用的资源性资产排除在外;也将不须对其进行生物转化管理(指人为提供营养、湿度、温度和光照等条件,促成或加强转化的发生)的天然生物及其衍生自然物,即虽属于自然生成物但不属于农业活动范围内的森林资源(包括林区内的森林、林内动植物以及森林环境等)排除在外,同时,也为“森林资源资产会计核算办法”的制定留下了空间。再次,自然生成物属于有形资产,这样定义也就把通过国家出让、补地价方式取得或通过市场交易取得以及接受投资者投入等作为无形资产入账的有一定使用期限的土地使用权排除在资源性资产之外。
再看这一定义对“自然生成物”的两个限制性定语,首先是“具有稀缺性”,稀缺性是资源成为资产的必要条件,比如,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空气、太阳能等资源,显然不能成为资产;而具有稀缺性和有限性的土地资源就可能转化为资产。其次,“不可移动性”将农业活动不可或缺的、同属自然生成物的水资源资产也排除在外,因为水资源具有流动性。
总之,我们设想这样定义,既能揭示农业活动所涉及的资源性资产的本质特征,又将其限定在土地资源资产、农田水利资源资产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农业资源资产的范围之内。
但是,这一定义是否与《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准则)的有关规定存在交叉甚至重复的情况呢?不错,《企业会计制度》和固定资产准则的有关规定都涉及到土地,但上述制度和准则都仅在固定资产折旧的有关表述中提到了土地,并规定: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不计提折旧。《企业会计制度讲解》在固定资产的分类中也提到土地,并指出:土地,主要是指已经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因征地而支付的补偿费,应计入与土地有关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内,不单独作为土地价值入账。可见,《企业会计制度》和固定资产准则所提到的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一般指已估价入账的建设用地或拟改变土地用途的农用地;而探讨办法所要对其会计处理作出规范的土地,是指按现行农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仅造册登记而未入账且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即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至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探讨办法所要对其会计处理作出规范的土地资源资产,在我国现行的会计核算制度体系中,与《企业会计制度》和固定资产准则的有关规定,并不存在交叉或重复的情况。
应该强调的是,列入资源性资产的土地必须是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向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完成了土地确权与登记、发证工作的农用地。
按照拟定的资源性资产的定义,资源性资产一般包括农用地、水库、水渠、已开发用于养殖的滩涂等;至于湿地,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角度看,应强调其生态价值与环境价值,不宜将其开发列为其他农业资源性资产。对于国有农场目前账外的防护林等人工林资产,有的同志主张也应作为资源性资产入账,但考虑到因其非属人工开发自然生成物而符合生物资产的定义,故应适用于生物资产办法。此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有关规定,涉农企业向国有农场或农民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农用地也不能列入资源性资产。至于农业企业建设的机井、水泥晒场、养殖池、公路、桥梁、输变电线路等,因其不符合资源性资产的定义,可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固定资产准则或社会性收支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资源性资产的会计处理
资源性资产的会计处理拟分别从确认、初始计量、后续支出、折旧、处置、减值准备、会计科目等方面予以表述。
1.资源性资产的确认
资源性资产应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因过去事项而由企业所控制;与该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资产的入账价格能够可靠地计量。
确认的第一个条件,之所以不提“由企业拥有或控制”,而仅提“由企业控制”,是因为企业拥有,一般是指企业拥有该项资源的所有权,但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我国的资源产权采用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二元结构的公有资源产权制度。如《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因此,农业企业,如国有农场,对土地的实际控制,体现在依法确认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据以获取经济利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以下简称《框架》)指出:在确定资产的存在时,所有权不是必不可少的,……如果企业控制了得自不动产的利益,则该项不动产就是一项资产。再者,“控制”这一概念的外延比较宽广,在这里,可以涵盖了“拥有”,因此,《框架》在阐述资产的定义时,也是仅提“由企业控制的”。同时,明确必须“由企业控制”,对于自然资源来说,强调对其产生利益的控制,也是资源转化为资产的必要条件。因为,资源如果没有特定主体控制,比如太阳能、空气,是无人控制的共享品,显然,这样的自然资源也就不可能转化为资源性资产。
资源性资产确认的第二个条件,是与一般会计学上所说的资产确认共性的条件,不需赘述。至于第三个条件,由于国有农业企业使用的农用地,通常都是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因而其入账价格如何可靠地计量,既是资源转化为资源性资产必须解决的难题,也是探讨办法会计处理的难点,以下将在初始计量部分进行探讨。
2.资源性资产的初始计量
作为自然生成物的资源性资产的计量,与一般会计学上所说的资产的计量不同,由于其稀缺性、非交易性,其计量有一套特殊的方法体系,理论界往往采用收益还原法、成本法、市场价格法、剩余法等基本方法对其价值评估,或构建边际机会成本模型和模糊数学模型等数学模型的方法对其价值计量;此外,对于单纯性资源,如土地资源的价格,理论上还可以采用马克思的地租资本化价格法,即:土地价格=地租÷利息率。但是,上述理论评估、计量方法,大部分还只局限于学术交流阶段,认知程度较低,距离可实用性还有相当的差距,这也正是将资源性资产纳入会计核算体系的困难所在。
我们认为,对于资源性资产的初始计量,既要考虑资源性资产的特点,更要从我国国情出发,遵循相关的法规。如对于资源性资产中的土地,根据我国土地管理的法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交易,因而土地使用权存在市场价格;而法律规定不准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因而土地不存在市场价格。那么,应如何确定农业企业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农用地初始计量的入账价格呢?由于土地资源资产入账后将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资产列示,因此,在确定土地资源资产的入账价格时,就应该考虑到因国家建设(如国家修建高速公路)的需要,农业企业使用的国有土地经批准可能会被“征用”(即指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于国有农场历史上场队合并或以场带社并进来或带进来原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征用”则是指土地由集体所有转化为国家所有),此时须将其从资产负债表中注销,并将处置而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在利润表中确认为收益或费用。显然,土地资源资产的初始计量不可能按照土地中介服务机构对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入账,也不能采用上述理论界对资源资产评估或计量的结果作为初始计量的入账价格。但是,我们注意到,农业企业使用的国有土地被征用时,可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得到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如《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土地,……应当根据原使用单位的投入情况,按不高于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同类土地补偿费的标准给以适当补偿。依照上述法规,我们设想,土地资源资产初始计量的入账价格可以参照《土地管理法》和各省、市(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关于征用农业企业土地时应给以补偿的标准确定。我们认为,对于土地资源资产,采用征地时的土地补偿费作为初始计量的入账价格,既具有可实用性、可操作性,又具有充分的法规依据;而且,在理论界,这也是得到认同的。
至于土地资源资产以外的其他资源性资产,可按其建设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如水库建设的支出,滩涂开发修建挡潮闸等支出作为初始计量的入账成本;其所占用的农田水利用地和养殖水面另按土地资源资产确认和计量,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土地以外其他资源资产自然生成物部分的价值。为了与现行农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相衔接,1993年以前建设的水库、水渠,因其实际成本难以可靠地计量,宜仍按现行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3.资源性资产的后续支出
与资源性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因对低产田改造提高了土地的肥力、使其单位面积产量有实质性提高,或者因水库的扩建增大库容而改善了农业的水利条件、增加了旱涝保收的农田面积,则应将这些后续支出资本化,增加该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此外的任何后续支出都应该费用化,在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这里之所以未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对IAS16改进后对初始成本和后续支出运用单一确认原则的做法,主要是考虑到遵循固定资产准则的相关提法,同时这样规定也更适应资源性资产后续支出的特点。
4.资源性资产的处置
资源性资产转让、报废、毁损,或由于国家建设需要被征用时,应将其从资产负债表中注销,并将处置收入,包括企业获取的征地补偿费等补偿收入(在补偿成为应收款项的期间)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作为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将与划出土地资源资产对应的土地资源资本转入其他资本公积。
后续支出已资本化的农用地在被征用时,其资本化价值应体现在据以计算该幅农用地征用补偿费平均年产值的相应增加值上。
5.资源性资产的折旧
理论界对资源性资产的价值及其服务功能的补偿称为折补。“所谓资源性折补是指为了维持资源资产开发利用功能恒定而进行的价值、技术等方式的补偿”(姜文来等,2003)。对于农业企业资源性资产中的土地资源资产,从其特性来看,虽然具有质量的可变性,但从其可永续利用的自然属性看,通常具有无限的使用期,且只要利用得当,可以使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功能恒定”;从有关法律规定看,国有农业企业的农用地,其使用也不存在期限。因此,土地资源资产可不计提折旧。
土地资源资产以外的其他资源资产,由于其初始计量的入账价值是按其建设过程的实际成本,因此应当对其计提折旧,折旧方法可采用固定资产准则所允许的年限平均法等折旧方法。
6.资源性资产是否计提减值准备问题
考虑到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有限性,以及我国法律关于“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不准买卖土地等有关规定,资源性资产中的土地资源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其他资源性资产,由于其可收回金额在现阶段难以可靠地计量,也拟不计提减值准备。
7.资源性资产核算的会计科目及账务处理
为了规范资源性资产的会计核算,拟增设“资源性资产”,“资源性资产折旧”“资源性资本”三个一级科目,分别核算各类资源性资产的原价、折旧和土地资源资产的资本来源。同时,在“资源性资产”科目下设置“土地资源资产”、“农田水利资源资产”、“其他农业资源资产”等三个二级科目,分别核算土地资源资产、农田水利资源资产、其他农业资源资产的原价;在“资源性资本”科目下设置“土地资源资本”二级科目,专项核算土地资源资产入账价值形成的国家权益,以明晰土地资源资产的国有产权。土地资源资产初始计量入账时借记“资源性资产—土地资源资产”科目,贷记“资源性资本—土地资源资本”科目;处置时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资源性资产—土地资源资产”科目,同时借记“资源性资本—土地资源资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土地资源资产以外的其他资源资产,其资本来源仍然在原有的所有者权益科目核算。
四、资源性资产的列报和披露
农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和会计报表附注中列示和披露下列与资源性资产有关的信息。
简述土地资源的特性范文篇10
区域的发展一般可分为三个阶段:初期阶段、成长阶段和衰落阶段。初期阶段主要表现为以传统农业为主体,成长阶段可分为工业化阶段和高效益的综合发展阶段。读下图,回答1~2题。
1.在区域发展的初期阶段,下列关于区域内产业结构及产业特征的说法,正确的是()
A.第二产业所占的比重迅速上升,第三产业表现出加速发展的趋势
B.传统农业占较大比重,工业化处于起步阶段
C.工业化的起步源于本阶段大量科技的创新
D.三大产业结构极不合理
2.图中A、B、C各点分别代表区域发展不同时期的产业结构特征,从区域发展的过程来看,其正确的顺序是()
A.A-B-CB.B-C-A
C.C-A-BD.B-A-C
地理信息技术越来越深刻的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和生产。回答3~4题。
3.运用RS技术可以()
A.测量上海耕地面积
B.精确获知自己所在的位置
C.为商业网点选址
D.了解上海的土地利用现状
4.网络购物已成为一种时尚,某购物网充分运用地理信息技术。以下叙述正确的是()
A.可以通过GIS分析,实现就近网点配送
B.可以通过GIS技术,追踪包裹的位置
C.可以通过RS技术获知各配送网点的库存
D.可以在GPS技术的指引下设计最佳配送路线
2004年,全国荒漠化土地总面积为263.62万平方公里,占国土总面积的27.46%,分布于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山东、河南、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498个县(旗、市)。其中新疆、内蒙古、、甘肃、青海、陕西、宁夏、河北8省(自治区)荒漠化面积占全国荒漠化总面积的98.45%;其它10省(自治区、直辖市)占1.55%。回答5~6题。
5.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我国土地荒漠化主要分布在华北和东北地区
B.气候干旱是形成土地荒漠化的主要原因
C.土地荒漠化是由于流水的侵蚀作用形成的
D.土地荒漠化与过度开垦和过度放牧有关
6.下列措施有利于缓解土地荒漠化问题的是
()
①合理利用水资源②提高沿途城镇的天然气使用率,减少对林草的开发③生态重点地区实行严格的退耕还林还草④从根本上减少对自然资源的开发以保护生态环境
A.①②③B.②③④
C.①③④D.①②④
下图是我国“十二五”中规划的生态功能区(以保护林草、湿地和多样性等为主的区域)分布图,结合图文材料,回答7~9题
7.对下列各组生态功能区自然环境共同点的描述,符合实际的是()
A.a、b――草原广布、温差大
B.b、f――地表崎岖、降水少
C.c、e――光照充足、风沙大
D.d、g――气候湿润、林地多
8.下列生态功能中,规划目的以保护湿地、涵养水源为主的是()
A.cB.dC.eD.g
9.b地区是西北地区重要的农耕区,其决定性影响因素是()
A.光照、热量充足B.土壤肥沃
C.有灌溉水源D.交通便利
下图为我国渭河流域图,读图完成10~12题。
10.关于图示地区水土流失严重的原因,下列叙述正确的是()
A.该地区降水丰沛,属于湿润气候区
B.该地区夏季降水集中,土质疏松,流水侵蚀严重
C.该地区地形平坦,水流缓慢
D.该地区气候寒冷,冰川作用强烈
11.从图中水库分布看,修建水库的主要意义是
()
A.旅游B.发电
C.养殖D.防治水土流失
12.若在图中A处建一水电站,则对渭河的影响有()
①流速降低②加快泥沙淤积③水位升高,河流水面变宽④水量减少
A.①②③B.①③④
C.②③④D.①②④
读下图,回答13~14题。
13.关于甲图所示区域说法正确的是()
A.该区域的基本特征是干旱
B.该区域人类活动影响深刻而广泛
C.该区域夏季气温比较低
D.该区域以畜牧业和灌溉农业为主
14.乙图所示区域北部流域面临的主要环境问题是()
A.湿地破坏B.雨林锐减
C.酸雨D.土地荒漠化
读下图,回答15~17题。
15.有关该省的叙述正确的是()
A.该省属于温带季风气候
B.该省的农业地域类型是商品谷物农业
C.该省是我国主要的人口调入省
D.该省洪灾频繁
16.该省发挥矿产资源优势,应发展的特色工业是()
A.钢铁工业B.化学工业
C.有色金属冶炼工业D.电子工业
17.该省在资源开发利用中,容易产生的主要环境问题是()
①草场退化②酸雨③水污染④资源枯竭⑤土地盐碱化
A.①②③B.①③④
C.②③④D.③④⑤
水资源开发利用率是指流域或区域用水量占水资源可利用量的比率。国际上一般认为,一条河流的合理开发限度为40%。而当利用率超过40%时,即表明严重缺水,可能制约经济发展,并导致社会稳定和环境安全问题。据材料回答18~20题。
18.下列关于我国水资源开发的叙述,正确的是()
A.水资源可利用量均高于世界平均值
B.水资源最紧缺的地区是准噶尔盆地
C.解决水资源问题的核心是提高利用率
D.解决水资源问题的根本措施是调水
19.海河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率高于塔里木河流域的原因是()
A.降水总量少
B.降水年际变化大
C.浪费更严重
D.水资源需求量大
20.河西走廊水资源开发利用中,违背可持续发展区际公平原则的是()
A.土壤沙漠化和盐碱化日益加剧
B.河流下游水量锐减,甚至断流
C.地下水逐渐增加,水循环加快
D.植被退化严重,生物多样性减少
下表是2009年部分国家和地区稀土储量、产量和消费量占世界百分比统计表。读表完成21~22题。
21.我国稀土储量从20世纪70年代占世界总量的74%到2009年仅占36%的主要原因是()
①世界稀土资源的探明储量增加②世界稀土资源的开采量增多③我国稀土资源的过度开采④我国稀土资源的消费量下降
A.①③B.②④C.①④D.③④
22.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我国在稀土资源开发利用方面应采取的合理措施是()
①减少初级矿产品的出口②针对稀土资源储量丰富的优势大力开采③对稀土资源进行保护性开采④进一步扩大稀土资源在世界上的出口份额
A.①②B.①③C.①④D.②③
读我国西电东送工程局部地区示意图,回答23~25题。
23.西电东送可以缓解东部日益加重的环保压力,主要是因为()
A.西电东送使电价升高,东部用电量减少
B.西电东送使电价降低,使用环保电器者增多
C.西电东送使东部地区煤炭输入量减少
D.西电东送使东部地区工业成本降低,改善环保条件
24.西电东送把西部地区的水电和坑口电站的电能输往东部,图中坑口电站分布较多的是()
A.ABB.CDC.DED.AE
25.该工程对中西部地区的有利影响不正确的是()
A.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促进经济的发展
B.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C.增加就业机会
D.不影响中西部地区的生态环境
下图为1978~2007年我国东南沿海某省第二、三产业产值比重和城市化水平变化示意图,读图完成26~27题。
26.1978~2007年,该省()
A.第一产业产值呈下降趋势
B.第二产业产值呈上升趋势
C.第三产业产值基本不变
D.产业结构变化不大
27.1990年以前和1990年以后推进该省城市化进程的主要动力分别是()
A.第一产业第二产业
B.第一产业第三产业
C.第二产业第三产业
D.第三产业第二产业
二、综合题
28.阅读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材料一东部与中、西部关系图
材料二据《第一财经日报》2011年2月9日报道:春节长假结束后各类企业陆续开工,中、西部与东部争抢民工的现象在各地拉开战幕,“民工荒”再次引起了各方关注。
材料三劳动力争夺折射出的是中国近年经济格局的变化:2011年1月,仁宝集团成都生产基地开工;2月台湾纬创集团成都生产基地正式开工;富士康宣布投资30亿美元在成都建设生产基地……不仅是电子信息产业,其他劳动密集型产业也在加速西进。此外,开发农村及西部市场、加大在西部的基础设施投资已成为政府工作的重点。
(1)如果a、b箭头表示东部与中、西部之间的互补,则a包含的内容有:___________、__________等,b包含的内容有_______、_______等,这体现了区域的__________性特征。
(2)“用工难”反映了东部地区原有的相对优势正在逐渐丧失,请结合材料提出东部地区进一步发展的策略。
(3)分析大量产业加速西进对西部地区的影响。
29.下图为鲁尔工业区和沪宁杭工业区的局部区域图,左上方为鲁尔工业区A地月平均气温曲线和降水量柱状图。下表为沪宁杭工业区B地四个年份主要经济指标表。读图、表回答问题。
(1)A地为________________气候,其形成原因是_____________。A地农业以_____________业为主,B地以____________业为主。
(2)对比分析两工业区形成和发展的区位优势,完成下表内容
(3)据图表分析B地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的主要原因。
30.读图,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甲图分析A地降水的季节分配对该地农业生产的不利影响。
(2)据图乙中信息判断,水资源与耕地矛盾最突出的地区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请提出解决该矛盾的合理化建议。
31.下图是某区域水系分布图,该区域植被破坏严重。读后回答下列问题。
(1)简述该区域的地形特征。
(2)根据当地资源,从发展低碳经济的角度出发,该地应优先开发利用的能源是_____,并简述其原因。
(3)乙河段易形成洪涝灾害,分析其原因。
32.读洞庭湖面积变化图,完成下列问题。
(1)简述洞庭湖萎缩对地理环境的不利影响。
(2)分析洞庭湖面积萎缩的原因,并提出应对措施。
【参考答案】
1.B2.C3.D4.A5.D6.A7.D8.C
9.C10.B11.D12.A13.C14.B15.D16.C17.C18.C19.D20.B21.A22.B23.C24.D25.D26.B27.D
28.(1)廉价的劳动力矿产资源资金技术开放
(2)加快劳动密集型产业的转移;加强环境污染治理,保护和改善环境;调整产业结构,加快产业升级;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开发利用新能源;完善各种社会保障措施,提高“民工”待遇。(任答三点即可得满分,如其他答案合理,可酌情给分)
(3)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东、西部地区产业分工和合作;增加就业机会;促进经济的发展;改变西部地区的地理环境,增加生态环境的压力。(任答3点即可得满分)
29.(1)温带海洋性全年受西风带的控制畜牧种植
(2)①煤炭资源、水资源丰富;②海洋运输;③劳动力素质高
(3)工业发展迅速;利用外资,产品大量出口;受大城市的辐射带动;交通便捷。(任答2点即得满分)
30.(1)春旱、夏涝、风沙、土地盐碱化等。(任答2个即得满分)
(2)黄淮海地区跨流域调水;修建水库;发展节水农业;调整农业结构;防治水污染等。
31.(1)地形以低山丘陵为主;地势由中部向西北和东南倾斜。
(2)水能;该区域位于我国东南沿海地区,降水量大;水系密集,河流落差大,水能资源丰富;水能资源清洁、可再生。
(3)该区域属于亚热带季风气候,降水丰富且集中;乙河段弯曲程度大,排水不畅,泥沙易淤积,形成“地上河”;该区域植被破坏严重,增加汇水速度,加剧水土流失。
简述土地资源的特性范文
关键词:土地综合承载力;评价指标;设计
引言
土地综合承载力即在一定时期,一定空间区域,一定的社、经济、生态环境条件下,土地资源所能承载的人类各种活动的规模和强度的阈值[1]。土地综合承载力研究的对象是由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组成的一个具有开放性、动态性、可预测性的人地综合资源系统,因此,设计一个能衡量区域范围内土地对自然、生态、经济及社会各个子系统的承载能力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评价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1研究区背景
彭山区隶属四川省眉山市,地处东经103.40°至103.59°,全县幅员面积465.32平方公里。彭山区下辖13个乡镇,总人口约33.57万人。彭山区位于成都平原半小时经济圈和生活圈的核心层,北接成都双流、新津、邛崃,向南为拓展眉山、乐山和雅安的枢纽。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彭山区的经济活动与现代化进程都取得了较大的成就。随之而来的是资源环境问题的逐步暴露:随着人口的增加,人均耕地明显下降,人地关系日趋紧张;以耕地减少,园地、林地及非农用地大幅增加为主的土地利用结构的急剧变化;高强度的土地开发利用,主要表现在土地开发利用的广度和深度,以及人地交互作用的强度和密度。
2评价指标体系设计的原则
土地综合承载力体现不同尺度区域环境与经济社会系统之间的物质、能量和信息方面的联系。因此,要实现全面、准确的反映土地系统中各个子系统的发展状况及相互之间协调程度的目标,必须在设计指标体系时遵循以下原则。
2.1科学性、区域性原则
科学性原则主要体现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充分认识和系统研究的基础上选取指标,抓住评价对象的实质,同时具有针对性,避免选取类似的指标,从而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区域性原则主要表现在区域独特性指标的选取。除了选择能反映土地承载力的共性指标外,还应该选取能反映各个区域自身特点和功能定位的特殊指标,这样才更具有针对意义。
2.2综合性、层次性原则
由于评价对象是一个复杂的多因素系统,在评价过程中需要用到多个指标来说明,因此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要体现出综合性。同时,评价对象可以分解为若干较小的亚系统,亚系统又可以分解为若干个子系统,这样的层次关系可以依次递推到具体的区域土地系统特征,因此评价指标体系至少是一个包含目标层、准则层和指标层的三层体系。
2.3简明、可操作性原则
在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性与全面性的基础上,评价指标体系要简繁适中,指标内容应简单明了,通常以人均百分比、增长率、效益等表示,并具有极强的可比性。指标体系的可操作性主要表现在:一是数据和资料要容易获取,二是指标要容易量化。从而实现该评价指标体系的实际意义。
2.4可持续性的原则
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系统的可持续保持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首要条件。随着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推进、森林的乱砍滥伐、草地的超载过牧等,使得土地人口承载量与日益增长的人口数量越来越不协调。因此,对土地综合承载力的研究必须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在指标体系设计中要特别体现土地的生态承载能力。
3评价指标体系设计
3.1评价指标体系
遵循上述的科学性、综合性、整体性等设计原则,围绕土地综合承载力的内涵,同时结合研究区的特点,本文以彭山区土地综合承载力评价为单一目标层,以土地资源的水土资源承载、生态环境承载、社会承载和经济承载作为4个二级指标层,在此基础上建立土地利用率、森林覆盖率、人口密度、GDP年均增长率等19个三级指标。
3.2评价指标的具体含义
(1)土地利用率:指已利用的土地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比率,是反映土地利用程度的数量指标。其取值的高低取决于土地的自然条件、经济技术水平和生产关系等多种因素。
(2)人均耕地面积:指耕地面积数与常住人口数的比值,其取值高低反映了当地的耕地资源保证量。
(3)人均水资源量:指在某一个时期的水资源总量与常住人口之比,反映了当地水资源保证量。
(4)水土协调度:指单位区域内水资源与耕地资源的协调情况,其取值等于单位区域水资源量与单位区域耕地规模的比值。
(5)森林覆盖率:指森林面积占土地面积的百分比,该指标反映了区域森林资源的丰富程度和实现绿化的程度。
(6)污水处理率:指研究区内处理达标的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量占污水排放总量的比重,是反映环境治理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
(7)人均公用绿地面积:指城市公共绿地面积的人均占有量,其中,公共绿地主要包括公共人工绿地、天然绿地和企事业单位绿地。该指标反映了城市环境质量及居民生活的福利水平。
(8)建成区绿化覆盖率:指城市建成区的绿化覆盖面积占建成区面积的百分比。其高低是衡量城市环境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
(9)人口密度:指单位面积土地上居住的人口数,常以每平方千米的常住人口为计算单位。是人口对土地承载能力最直接的表征。
(10)人口自然增长率:指一定时期内自然增加的人口数与该段时间内的平均人口数之比,反映了人口自然增长的程度和趋势,是表征人口再生产活动的综合性指标。
(11)城镇化率:通常用研究区的非农人口数占总人口数的百分比表示,反映了一个地区人口向城市的聚集程度及聚集过程,是衡量一个地区城市化程度的指标。
(12)科技教育投入占GDP比重:指对科技教育的投入占GDP总量的百分比,是衡量一个地区教育发展水平程度的重要指标。
(13)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指年末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占城镇从业人数与城登记失业人数之和的比重,该指标不仅可以反映区域的经济状况,也可以反映劳动力的利用程度。
(14)GDP增长率:指区域本年度国内生产总值占上一年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是反映地区宏观经济发展程度的重要指标。
(15)经济密度:指区域国民生产总值与区域面积之比,反映了单位面积土地的经济水平,是表征单位面积土地经济活动效率与土地利用密集程度的重要指标。
(16)复种指数:指一定时期内(常取一年)在同一块耕地面积上种植农作物的次数,是耕地上一年内农作物总的播种面积与耕地面积的比值,该指标反映了耕地利用的程度。
(17)第三产业对GDP的贡献率:指第三产业的增加值与国民生产总值之比,是衡量当地经济活动结构与经济发展质量的重要指标。
(18)地均固定资产投资额:区域固定资产投入与用地面积之比,是表征区域固定资产用地利用总体投入强度的指标。
(19)人均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指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行业直接售给城乡居民和社会集团的消费品零售额,是衡量区域经济发展程度的重要指标。
4结束语
本文以土地综合承载力的内涵为基础,根据土地综合承载力评价指标体系设计的原则,建立了彭山区土地综合承载力评价指标体系,以期为后续的评价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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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土地资源的特性范文篇12
一、殖民者传统“国际法”的领土取得理论与土著民族
在15世纪哥伦布发现新大陆的“探索时代”,参与跨大西洋探险的欧洲各国当时面临两个问题:一个是在这些国家间用何种规则统治新获得的土地;另一个更为棘手的问题是,如何使所占有的土著民族土地具有合法的基础。欧洲的殖民者想到了借用起源于欧洲13世纪的“发现理论”(DiscoveryDoctrine)。②15世纪的欧洲法学家圣弗朗西斯塞•维多利亚(FranciscusdeVictoria)在教皇“发现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无主地原则”(DoctrineofTerraNullius),即当无主地被一国臣民发现时,君主获得该土地的全部权利。③在欧洲殖民者看来,美洲的土著民族不是“文明”民族,他们居住的土地也由此被视为“无主地”,欧洲殖民者可以“先来先占”。16—18世纪,欧洲殖民者并没有觉得他们的占领行为与承认土著人有何冲突。因此,当时的教皇王权认为土著人作为人至少应该享有对土地的“固有权利”或“土著人权利”;没有与土著人进行某种形式上的协商,发现无主地的国家不能直接获得土地。①在这种法律思想的统领下,进入美洲大陆的欧洲殖民者在随后的几百年间与美洲的土著民族签订了众多的土地割让契约,一点点蚕食了土著人原来拥有的大量土地。签订契约和建立保留地成为西班牙、英国、法国殖民者抢占原本由土著人拥有的土地和资源的合法途径。19世纪,“约纳森诉米因特斯”(Johnsonv.M’Intosh)一案②标志着美国国内法开始采纳“发现理论”。③随后,在西方国家一个多世纪的全球殖民扩张中,“发现理论”与“无主地原则”更是成为欧洲殖民者取得领土最有力的“国际法”依据,成为“文明国家”处理与土著民族关系的习惯法。④土著民族就这样被“合法地”排除在“国际法”主体之外,与此同时种族灭绝、被迫迁移、土地的丧失几乎成为全世界殖民地土著民族的共同命运。
二、逐渐进入国际社会的土著民族
当代国际法对土著民族的保护可以追溯到1884年在德国柏林举行的第一次“柏林会议”(BerlinConference)。“柏林会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缓解法国与德国之间对非洲殖民地的争夺和冲突,但是与会国也承诺“要关注土著部落,提高他们的精神和物质生活”。⑤实际上,“柏林会议”的真正结果是将非洲的土著排斥在享有的国际法主体之外,各“文明国家”承担起对殖民地人民所谓的“国际保护义务”。这种“保护义务”的思想在1919年的《国际联盟盟约》(CovenantoftheLeagueofNations,以下简称《盟约》)中也有所体现。该《盟约》规定当地的土著人口由签约国管辖,由国际联盟(以下简称“国联”)理事会和国联托管委员会监督。与“保护国”不同的是,托管该地区的国家(即托管国)应对当地土著和国联履行义务,发展、改善托管地。这个时期对土著民族的国际保护做出主要贡献的是国联的一个自治附属机构———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LabourOrganization,以下简称“ILO”)。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导致了国联的瓦解,1946年12月14日,ILO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1957年,ILO通过了第一个专门针对土著民族的具有约束力的国际公约,即《ILO关于保护和融合独立国家中的土著和其他部落或半部落人口的公约》(ConventionConcerningtheProtectionandIntegrationofIndigenousandOtherTribalandSemi-TribalPopulationsinIndependentCountries,以下简称《ILO第107号公约》)。⑥
与ILO对土著民族问题的关注相比,联合国其他专门机构对土著民族的关注和国际保护起步较晚。在《ILO第107号公约》之后,土著人组织在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经社理事会”)中获得了咨商地位,可以与其他非政府组织一同在联合国体系内参与国际活动。上世纪70年代以后,非政府组织发起了关注土著民族人权的活动,这促使联合国的人权机构开始重视土著民族所面临的问题。1971年,联合国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以下简称“小组委员会”)指定乌拉圭的宙斯•瑞•马提尼兹•库波先生(JoseR.MartinezCobo)为特别报告员,就对土著人的歧视问题进行专门的研究和报告。马提尼兹•库波在报告中否定了《ILO第107号公约》中对土著人实施国际保护的融合立场,他认为“多种表现形式的自决权应该是土著民族享有根本权利和决定自己未来的基本前提”。①为此,他建议应先制定一个《联合国土著民族权利宣言》作为最终通过一个土著民族普遍性国际公约的前提。1982年,经社理事会在小组委员会下设了一个临时机构,将其命名为“土著人工作组”(WorkingGrouponIndigenousPopulations),该工作组由各个国家政府的代表以及土著群体或组织的代表共七百多人组成,是联合国体系中最大的人权工作组和国际论坛之一。从1985年起,土著人工作组开始着手起草《联合国土著民族权利宣言》。在经过八年广泛的协商和讨论之后,向小组委员会提交了第一份宣言的初稿,并在1994年递交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审议。同年,联合国大会(以下简称“联大”)设立了“自愿资金”项目,专门资助土著人组织的代表参与联合国各机构有关土著人问题的会议和活动。此外,1990年第45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将1993年定为“世界土著人国际年”(InternationalYearoftheIndigenousPeople),呼吁国际社会重视世界各国土著民族的存在,尊重其历史、文化和传统,并保障他们平等生存的权利。1993年在维也纳召开的世界人权大会举行了“世界土著人国际年”大会,联大决定从1995年到2004年的10年间为“世界土著人国际十年”,并将每年的8月9日定为“国际土著人日”(InternationalDayoftheIndigenousPeople)。2001年,“土著人人权和基本自由问题”的特殊报告员开始接受侵犯土著人权利的信息和通报。与此同时,为了关注全球土著民族的问题,尤其是人权、经济和社会发展、文化、教育、健康以及环境领域的问题,联合国建立了一个“土著人常设论坛”(PermanentForumonIndigenous),作为经社理事会的一个建议性机构。2004年,在第一个“世界土著人国际十年”(InternationalDecadeoftheIndigenousPeople)即将结束之际,联大又通过了第59/174号决议,决定从2005年1月起至2014年为第二个“世界土著人国际十年”。随着土著民族渐进地进入国际社会的视野,有关土著民族的普遍国际法逐渐形成并且在此基础上有所发展。
三、土著民族普遍国际法的形成
(一)国际人权公约体系与土著民族
二战后,人权问题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并全面进入国际法领域。对于人权问题的重视首先体现在《联合国》(以下简称《》)中有关人权的条款上。《》的序言和第55条都强调对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的“普遍尊重与遵守”。尽管《》中的人权条款仅有一般抽象性的规定,但是它为二战后联合国在人权领域的活动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在《》之后,联合国系统内通过了众多的有关人权和自由的宣言、建议、公约及决议等,形成了人权保护的国际法体系和制度。尽管直到上世纪70年代以后联合国的人权机构才把土著民族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予以关注,并且直到1980年后才在国际人权文件中专门提到土著民族及人权保护,但是人权保护的国际条约和制度同样适用于土著民族及其成员,为他们提供了国际法保护。1948年联合国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以下简称《人权宣言》),是联合国制定的第一个关于人权的纲领性文件,代表着人权问题的国际化。《人权宣言》包括个人的公民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其中自由、平等对待、非歧视性、生命权、宗教的自由、结社和集会的自由、人身安全等个人权利尤其对土著民族中的个人至关重要。1966年联合国通过了另外两个国际人权公约,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两项国际公约连同《人权宣言》一起被称为“国际人权”。①与《人权宣言》相比,这两个国际公约突破了个人权利的局限性,都规定了包括“给予所有人民的”民族自决权,将人权扩大到集体、民族和国家层面。在上述两个国际公约中没有出现专门的“土著人”、“土著民族”或“原住民”的表述,但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第27条第一次在国际人权文件中提到了“作为群体的少数者”,规定“种族、宗教或语言上属于少数者,拥有享受其固有文化、信奉躬行其固有宗教或使用其固有语言的权利”以及“法律上一律平等”和消除歧视等内容。除了“国际人权”之外,一些涉及种族权利的国际公约也与土著民族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有密切联系,如1948年的《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1952年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公约》、1965年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和1974年《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的国际公约》等。与“国际人权”一样,这些国际公约中都没有专门提到“土著民族”,这与当时联合国还没有把土著民族作为特殊群体予以关注和保护的背景相关。因此,此时国际人权文件中“少数民族”的概念可以理解为包含了土著民族,因为大部分情况下一国内的土著民族也是少数民族,所以保护少数民族的内容同样也适用于土著民族。为了证明这一点,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与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都曾在各自的“一般意见”中做出了明确说明,②人权事务委员会也会经常依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第27条处理属于土著群体中个人提起的人权指控。在这个阶段土著民族个人或集体的权利属于广泛的所有人或所有民族的权利。上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土著民族运动的蓬勃发展,联合国逐渐意识到土著民族独特的历史、经济和文化特征。基于此,联合国在上世纪80年代以后制定的重要国际人权文件中,“土著民族”与“少数民族”的表述逐渐相分离,典型的例证如1989年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其第30条规定,“在那些存在有种族、宗教或语言方面属于少数人或原为土著民族的人的国家,不得剥夺属于这种少数人或原为土著民族的儿童与其群体的其他成员共同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自己的宗教并举行宗教仪式或使用自己的语言的权利”。③1993年6月25日在世界人权大会上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也要求各国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来关注和保护少数人的权利、土著民族的权利、儿童的权利等。④尽管此时的国际人权文件已在表述上区别了“少数民族”与“土著民族”,但是对于何谓“土著民族”仍然没有加以定义,土著民族个人和集体人权的保护还是属于广泛的人权范畴。
(二)专门针对土著民族的国际公约的形成
专门针对土著民族及其权利的国际公约为数甚少。目前具有国际法约束力的是ILO通过的两个国际公约:《ILO第107号公约》和1989年的《关于独立国家的土著和部落民族公约》(ConventionConcerningIndigenousandTribalPeoplesinIndependentCountries,以下简称《ILO第169号公约》)。⑤后者是对前者的修订,对于那些批准《ILO第107号公约》而没有批准《ILO第169号公约》的国家,《ILO第107号公约》依然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对于批准了上述两个公约的国家,则适用《ILO第169号公约》。
1.《ILO第107号公约》。1959年生效的《ILO第107号公约》对“土著及部落人口”(indigenousandtribalpopulation)的定义分成了两类。一类是“与国家其他群体相比,其社会和经济条件处于不利状况,而他们的地位系全部或部分地由自身的习俗或传统或以专门的法律或规章加以确定”。①当时那些无论是否出于殖民原因,在一国内处于文化、法律、经济与社会落后或分离状况的土著及部落人民纳入了国际保护的范围。第二类是“因其所属国家或该国所属某一地区被征服或被殖民化时,或在其现有国界被确定时,即已居住在那里的人口之后裔;且无论其法律地位如何,他们仍部分或全部地保留了本部落的社会、经济、文化和政治制度”。②这种定义实际上将土著人口作为部落人口的特殊分类与部落人口相区别。换言之,所有的土著人口都是部落人口,而只有祖先在历史上与占领或殖民相联系并且一直保持了本民族特征的部落人口才是《ILO第107号公约》所定义的“土著人口”。③《ILO第107号公约》对“土著人口”采取了狭义的解释,“土著人口”作为一个特殊群体不仅与“殖民地人口”、“部落人口”的概念相分离,而且独立国家的土著民族从此被纳入了国际法保护的范围。除了第一次在国际法中对“土著人”做出法律定义和扩大了国际法对土著民族的保护范围之外,更为重要的是,该公约首次从社会、经济和政治角度对土著人的多项权利做出了规定。如提倡签约国政府进行,给予土著人对传统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④这实际上为国际法院在1975年关于“西撒哈拉”的咨询意见中抛弃传统国际法的领土取得理论(即视土著民族的居住地为“无主地”)奠定了基础。⑤此外,该公约要求承认土著人的法律和文化传统,尊重土著人的习惯、制度、语言和文化差异;⑥政府应为土著人提供社会安全体系、充分的健康服务和平等的工作、教育机会。⑦为了消除对土著人的歧视,《ILO第107号公约》还要求签约国政府应为土著民族提供某种程度上的领土和政治自治。但是该公约也存在时代的局限性和缺陷。上世纪50、60年代是世界范围内殖民帝国彻底瓦解的时期,独立国家内普遍对土著民族实行严重的同化政策。尽管《ILO第107号公约》力图从国际法的角度改善土著民族的生存状况,但是其所倡导的“反歧视”和“自治”是构建在对土著民族“融合”(integration)的主基调之下的。该公约认为由于社会和经济条件、文化差异、独特的法律和历史而使土著民族没有融入所在国,所以国际法对土著人的保护应促进“不融合民族”变成“融合民族”,希望通过发展土著人的经济和社会条件而对他们的文化进行调整以使土著人尽快融入“文明国家”中。⑧因此,该公约似乎对土著民族提供的国际法保护只是临时性的或转型期间起作用的,土著民族的最终之路是与各自所在国家的其他民族彻底融合。在这种基调下,《ILO第107号公约》另一方面强调独立国家的自和管辖权。如“允许土著人保留自己的习俗、制度,但要与国内法律体系相符合”;⑨“应在国家法律和法规的框架之下尊重土著人的土地所有权”。⑩在该公约的例外、限制、资格要求条款中允许签约国采取灵活措施实施对本国土著人口的保护,因而公约签约国可以轻松地规避所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此外,该公约对土著民族定义时特别采用了“人口”(Population)一词,而没有使用“民族”(Peoples)的字眼,因为唯恐“民族”一词会与《》中殖民地争取独立的民族以及民族自决权的内容相联系。事实上,该公约所倡导的“融合”在本质上与“同化”(assimilation)并无二致,而且其制定过程中没有土著人的参与,所以它遭到了逐渐进入国际社会的土著民族的强烈批评。
2.《ILO第169号公约》。在《ILO第107号公约》的基础上,《ILO第169号公约》对土著民族的国际保护有了更多的突破。首先,对土著民族的定义,《ILO第169号公约》用“土著民族”(Peoples)一词取代了“土著人口”;①原来对“半部落”的定义被删除;更为重要的是,该公约第一次引入了“自我确认”的标准,并且将该标准规定为辨别土著民族的根本标准。采纳这一标准主要是为了防止独立国家声称某一民族不被国内法确认为土著民族从而阻止公约适用的情形。也就是说,在符合《ILO第169号公约》所列举的其他土著民族的标准下,即便某一签约国没有从国内法上确认某一民族为土著民族,但该民族自我确定为土著民族,公约签约国就有义务依据公约承认其为土著民族。这样该公约进一步扩大了对土著民族的国际保护范围。其次,《ILO第169号公约》摒弃了《ILO第107号公约》中“融合”、“临时性保护”的基调,代表着国际法放弃了以往对土著民族所采取的同化政策,开始适用新的国际保护标准。该公约强调土著民族在经济上“有权决定自身发展进程的优先性”,“有权在可能的范围内对其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行使管理”;②在政治上“土著民族可以自由地,至少是与总人口中其他部分人同等地参与各级负责制订与其有关的政策、计划、选举机构以及行政和其他机构的决策”;③在文化上,“当与国家立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或国际公认的人权不相矛盾时,这些民族应有权保留本民族的习惯和各类制度”。④为了加强公约的普遍适用性,《ILO第169号公约》大大减少了例外、限制、资格要求的条款,并对签约国政府的国内保护措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更为重要的是,《ILO第169号公约》重申了土著民族的土地与资源权利并做出了更加详尽的规定,如要求各国必须“尊重土著人与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地之间的特殊关系,承认土著民族对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⑤值得关注的是,与《ILO第107号公约》将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给予“土著人口中的成员”不同,《ILO第169号公约》将土地权利给予了“土著民族”这一集体,⑥这代表着土著民族国际法保护中集体人权的一个发展。但同时也应看到,尽管该公约多次提到“民族”,但是并没有提到集体人权中至关重要的民族自决权,而且为了避免对土著民族自决权的争论,该公约特别对“民族”进行了界定,即“本公约使用‘民族’一词,不应解释为国际法使用此词时可能具有的各种权利的含义”。⑦这反映出该公约在对土著民族集体权利的保护上小心翼翼,依然延续着传统的国际法思想:土著民族被排斥在之外,国家对土著民族拥有至高无上的绝对控制权。
四、土著民族普遍国际法的新发展
随着土著民族渐进地进入国际社会的视野,有关土著民族的普遍国际法逐渐形成并且在上世纪90年代之后有了长足的发展。这些发展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国际社会在土著民族的问题上达成共识并确立了新的国际保护标准
2007年9月13日,第61届联大以143票赞成、4票反对、11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历经20多年国际立法进程的《联合国土著民族权利宣言》(TheDeclarationontheRightsofIndigenousPeople,以下简称《土著权利宣言》)。当时只有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和美国投了反对票。2009年4月3日,澳大利亚政府宣布改变立场,支持《土著权利宣言》。尽管《土著权利宣言》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它的顺利通过代表着国际社会在土著民族问题上达成共识并确立了新的国际保护标准,象征着土著民族普遍国际法的最新发展。与《ILO第107号公约》和《ILO第169号公约》不同的是,《土著权利宣言》没有对“土著民族”进行定义,这是因为在上世纪70年代联合国开始关注土著民族后,世界范围内众多的土著群体在政治上将自己视为国际法中所定义的“土著民族”,该宣言担心对土著民族标准的狭隘列举会影响到那些权利保护的真正受益者。但是该宣言采纳了《ILO第169号公约》中的“自我确认”标准,规定“土著民族有权按照各自的习俗和传统决定自己的身份或成员”。①《土著权利宣言》包括前言和分成9个部分的45项条款,条款数量超过了上述ILO两个公约的条款总数,其中确认了土著民族个人与集体的土地、资源、文化、教育、健康、就业等一系列广泛的基本权利。尤其是在土著民族集体权利的规定上,该宣言不再像ILO的那两个公约一样“遮遮掩掩”,“土著民族”与“个人”同属于所列举的众多权利的主体,而且权利范围不仅涵盖了“第一代”人权和“第二代”人权的内容,还包括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等在内的“第三代”人权。在土著民族的核心问题———民族自决权———的规定上,该宣言第3条第一次非常明确地规定了“民族自决权应该是土著民族自由决定政治地位和自由追求经济、社会与文化发展的权利”。②这是国际立法中对土著民族的民族自决权的一次大胆突破。土著民族以“自治政府”的形式来行使民族自决权;自治的内容包括“就内部和地方事务自治”,“保持与发展自己独特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以及法律体系”。③《土著权利宣言》第3条被认为含有外部自决权的意味,但是在非洲联盟及美国、澳大利亚等国的强烈反对下,最终通过的文本中增加了限制这一权利的条款,即“宣言中的内容不得解释为预示任何国家、人民、团体或个人有权利从事违反《联合国》的行为或者解释为授权或鼓励全部或部分分离、破坏领土完整、和独立国家的政治统一”。④这反映出国际社会在土著民族内部自决权的问题上已无大的争议,而对外部自决权的规定依然是噤若寒蝉。有鉴于土著民族与土地息息相关,《土著权利宣言》在ILO的那两个公约的基础上再次强调土著民族对土地及自然资源“不可剥夺”的所有权、占有权和使用权,并且要求对“被没收、夺走、占有、使用或破坏的那些土著民族的土地、领土和资源给予补偿;补偿的办法可包括归还原物,或在无法这样做时,给予公正、合理和公平的赔偿”。⑤对于历史上殖民者与土著民族签订的土地契约,该宣言提倡土著民族所在国应该承认、遵守和实施这些契约。该宣言还第一次出现了解决土著民族与国家之间争端的条款,建议应该建立公正和双方接受的争端解决机制,如协商、仲裁、国内诉讼、国际和地区调解机制,而且“这种裁决应适当地考虑有关的土著民族的习俗、传统、规则和法律制度以及国际人权”。⑥除此之外,《土著权利宣言》的另一个亮点在于对土著民族的知识产权的规定。有鉴于当时西方大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搜寻土著人的生物资源与文化资源并在此基础上取得以专利权为核心的知识产权,但为此提供物质基础的土著人未能从“合法”知识产权制度下分享其应得的收益,反而其文化发展权也遭受严重妨碍的情形,该宣言第31条特别规定:土著民族有权保持、掌管、保护和发展其文化遗产、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体现方式,以及其科学、技术和文化表现形式,包括人类和遗传资源、种子、医药、关于动植物群特性的知识、口述传统、文学作品、设计、体育和传统游戏、视觉和表演艺术。他们还有权保持、掌管、保护和发展自己对这些文化遗产、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体现方式的知识产权。”①《土著权利宣言》不仅突破了传统知识产权的范围,列举了丰富的知识产权的表现形式,而且也为以后土著民族可以从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机制中主张权利奠定了基础。
(二)有关国际环境的公约对土著民族提供了国际人权体系外的另一方面的国际法保护
1972年联合国第一次全球性国际环境会议通过的《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TheStockholmDeclarationontheHumanEnvironment,以下简称《人类环境宣言》)代表着国际环境立法的兴起,意味着国际社会开始充分意识到人类的生存依赖于所居住的环境。其中土著民族认为直接关系到他们利益的一条原则是《人类环境宣言》的第15条规定:“人类的定居应有计划性,应避免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要获得最大的社会、经济和环境利益”。②依据这条规定,大规模的殖民扩张的定居应该被放弃,而对土著民族聚居地如印第安人的保留地划界时应考虑土著民族的利益。但遗憾的是,由于《人类环境宣言》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斯德哥尔摩会议之后的几十年间许多国家并没有尊重并履行上述《人类环境宣言》第15条的规定。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于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并通过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RioDeclarationonEnvironmentandDevelopment,以下简称《里约宣言》)。《里约宣言》第一次在国际环境文件中专门提到了“土著人和他们的群体”并明确承认“土著民族以自己的知识和传统在环境保护与发展中所起的关键性作用,各国应承认和有责任支持他们的身份、文化和利益,使他们在可持续发展中有效地参与”;③“对于受压迫、统治和占领之下的人民的环境和自然资源应该得到保护”,因为“和平、发展和环境保护互相依存而不可分割”。④在《里约宣言》的基础上制定的系列行动计划,即《21世纪议程》(Agenda21),在其第26章“确认和加强土著民族及社区的作用”就各国政府对土著民族应采取的行动依据、行动目标、行动计划和实施手段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作为国际环境立法新的纲领性文件,《里约宣言》与《21世纪议程》体现了人类对环境与发展问题的新认识,反映了各国对可持续发展的共识和最高级别的政治承诺。土著民族与土地、自然环境的密切联系以及他们传统文化知识所起的作用第一次得到全球性国际环境法律文件的特别关注和肯定,为土著民族及其权利的国际保护,尤其是对传统知识和文化方面的国际保护奠定了基础。在保护人权的国际法体系之外,国际环境法的形成和发展对与环境有着密切联系的土著民族提供了另一方面的国际法保护。
(三)土著民族的传统知识、遗传资源、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等问题开始进入国际立法的视野
土著民族的传统知识、遗传资源和民间文学艺术的国际保护是当代土著民族所面临的最新问题。第一个承认土著民族在收集文化知识过程中的重要性的国际公约,也可以说是迄今为止最重要、最权威的保护土著民族传统知识的具有国际法约束力的国际公约是《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onBiologicalDiversity)。⑤该公约首次系统提出了“传统知识”、“遗传资源”的术语并做了界定。该公约第8条第10款的规定有三方面涉及到土著民族权利的保护:一是尊重、保护与维持土著民族的知识与发明,保护其传统生活方式与生物多样性;二是促进传统知识与发明持有人更广泛地应用知识;三是鼓励建立因利用传统资源而形成的发明与创新的利益分享原则。⑥目前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onTrade-RelatedAspects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都表明“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利”,①这样就排斥了将存在于土著民族中的共有的集体知识作为私有的知识产权来保护。而《生物多样性公约》将土著民族的知识视为等同于西方的传统技术,这是对传统知识产权界定的一种突破。正是因为清楚地意识到现时的知识产权国际法保护体系与土著民族传统知识保护之间存在冲突,所以该公约在第16条最后一款明确指出:“缔约国认识到专利与其他知识产权公约可能影响到本公约的实施,因而在这方面应遵守国内立法和进行国际立法的合作,以确保此权利有助于而不违反本公约的目标。”②在专门保护土著民族传统知识、遗传资源等产权的国际立法缺位的情况下,《生物多样性公约》对促进国际社会关注土著民族文化遗产,提高人们对土著民族文化遗产易损性的认识,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影响之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IntellectualPropertyOrganization)逐渐改变了立场,从原来一律拒绝土著民族提出的知识产权问题到积极关注土著民族的知识产权问题,并采取了一些实质性的行动。1999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正式启动了旨在保护传统知识的日内瓦“知识产权与传统知识”圆桌会议;2000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了“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的政府间专门委员会”(IntergovernmentalCommitteeonIntellectualPropertyandGeneticResources,TraditionalKnowledgeandFolklore,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旨在促使国际社会对如何以最佳方式保护传统知识、传统文化表达形式、遗传资源的获取和利益分享等问题形成共识。迄今专门委员会已召开了十多次会议并取得了丰硕的调研资料和研究成果,其中2006年提交了在传统文化表达形式保护上的研究成果———《保护传统文化表达形式政策目标与核心原则修订稿》(RevisedPolicyObjectives&CorePrinciplesonProtectionofTCEs/EoFs),就采取新的方式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与传统知识、传统文化表达形式方面的工作达成一致意见。③
(四)国际金融组织开始将土著民族的权利保护纳入发展计划
世界银行是第一个在发展计划中对土著民族采取特殊政策的国际金融组织。1982年,世界银行实施了它的第一个针对土著民族的指导性文件,名为“银行资助项目中的部落人民”(TribalPeopleinBank-Financed-Projects)。该文件有两个目的,一是保证项目实施中可能受到环境影响的部落人民的利益,二是保证部落人民的土地和健康服务。1991年,世界银行通过了“操作计划4•20”(OperationalDirective4.20),继续将土著民族所关注的事宜融入银行资助项目并特别支持土著民族参与和受益于发展计划。但是“操作计划4•20”和随后出台的“非自愿重新定居计划”(InvoluntaryResettlementPolicy)遭到普遍的批评,因为前者刻意地将土著民族进行了分类,后者否认了土著民族在非自愿重新定居前的同意权。2001年,世界银行为了纠正以往计划中的缺陷而了“操作计划4•10”(OperationalPolicy4.10)以及“土著民族程序草案”(DraftProcedureonIndigenousPeoples),其中的“环境影响评价政策”要求将非自愿重新定居、土著民族和文化财产的因素予以考虑,对于那些违反国家义务和国际法的项目拒绝提供财务支持。④在对土著民族所采取的新政策中,世界银行确认了土著民族的多项权利,如身份、文化、土地和资源权利,传统知识和文化资源的权利。正是因为意识到土著民族的脆弱性,所以世界银行在“非自愿重新定居计划”(InvoluntaryResettlement)别强调除非迫不得已的情形,不得进行非自愿的重新定居。作为国际金融领域的重要组织,世界银行对土著民族所采取的政策和行动推动了全球范围内更广泛地承认土著民族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