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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灾害预防措施(6篇)

来源:其他 时间:2024-03-26 手机浏览

地震灾害预防措施篇1

第一条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防震减灾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震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七条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中国人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应当执行国家赋予的防震减灾任务。

第二章地震监测预报

第九条国家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鼓励、扶持地震监测预报的科学技术研究,逐步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

第十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根据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震活动趋势,提出确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地震监测工作,制定短期与临震预报方案,建立震情跟踪会商制度,提高地震监测预报能力。

第十二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地震活动与地震前兆的信息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和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的预测。

第十三条国家对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

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由国家地震监测基本台网、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地震监测台网组成,其建设所需投资,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承担。

为本单位服务的地震监测台网,由有关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并接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指导。

第十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地震观测环境应当按照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

本法所称地震监测设施,是指地震监测台网的监测设施、设备、仪器和其他依照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地震监测实施、设备、仪器。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确实无法避免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同意,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第十六条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制度。

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

任何单位或者从事地震工作的专业人员关于短期地震预测或者临震预测的意见,应当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不得擅自向社会扩散。

第三章地震灾害预防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本法所称重大建设工程,是指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

本法所称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是指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和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严重次生灾害,必须认真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依法进行严格的抗震设防。

第十八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并负责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但是,本条第三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务院铁路、交通、民用航空、水利和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分别制定铁路、公路、港口、码头、机场、水工程和其他专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第二十条已经建成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属于重大建设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一条对地震可能引起的火灾、水灾、山体滑坡、放射性污染、疫情等次生灾害源,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的有效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根据震情和震害预测结果,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修改防震减灾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加强对有关专业人员的培训,提高抢险救灾能力。

第二十四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与可能,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适当的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

第二十五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

第四章地震应急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和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还应当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法所称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地震灾害。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扶持地震应急、救助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开发工作。

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助装备的储备和使用训练工作。

第二十八条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二)应急通信保障;

(三)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资金、物资的准备;

(四)应急、救助装备的准备;

(五)灾害评估准备;

(六)应急行动方案。

第二十九条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宣布所预报的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做好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条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应当成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本法所称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使灾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国家采取相应行动的地震灾害。

第三十一条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震情和灾情。

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灾情调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二条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为了抢险救灾并维护社会秩序,国务院或者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地震灾区实行下列紧急应急措施:

(一)交通管制;

(二)对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统一发放和分配;

(三)临时征用房屋、运输工具和通信设备等;

(四)需要采取的其他紧急应急措施。

第五章震后救灾与重建

第三十三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的互救;非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和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地震灾区提供救助。

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应当对地震灾区提供救助,责成经济综合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救灾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统筹安排救灾资金和物资。

第三十四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医药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伤员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第三十六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邮电、建设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并对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第三十七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持社会秩序。

第三十八条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事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三十九条在震后救灾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服从指挥,自觉维护社会秩序。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

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震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害情况和抗震设防要求,统筹规划、安排地震灾区的重建工作。

第四十二条国家依法保护典型地震遗址、遗迹。

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保护,应当列入地震灾区的重建规划。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二)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

(二)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

第四十六条截留、挪用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震减灾工作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地震灾害预防措施篇2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坚持防震减灾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群众,全面提高地震监测预报、灾害防御、应急救援能力,形成政府主导、军地协调、专群结合、全社会参与的防震减灾工作格局,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工作目标。通过建立健全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紧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不断提高防震减灾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到2015年,基本形成多学科、多手段的地震监测系统,能够监测2.0级以上地震,15分钟内速报地震参数;初步建成地震烈度速报网,20分钟内完成破坏性地震烈度速报;基本完成抗震能力不足的重要建设工程的加固改造,新建、改扩建工程全部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建立比较完善的抗震救援队伍体系,破坏性地震发生后,2小时内救援队伍能赶赴灾区开展救援,24小时内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安置;社会公众基本掌握防震减灾知识和应急避险技能。

到2022年,我市基本具备综合抗御6级左右、相当于各县市区地震基本烈度地震的能力,城区力争达到国内同类城市的先进水平,全社会防震减灾能力大幅度提升。

二、扎实做好地震监测预报工作

(三)进一步提高地震监测能力。完善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地震监测网络,建立水源区地震预警系统。增加观测手段,改善现有地震台站的观测环境,完善地震信息网络建设。推进强震动观测台网和烈度速报台网建设。依法加强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将保护范围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国土利用规划。

(四)加强地震预测预报。积极支持专群结合、多学科多途径探索地震预报。强化震情跟踪,深化豫陕渝毗邻地区地震预测预警的联防、联动和联合会商,建立与全省互通互联的地震网络会商系统,完善地震预测信息会商机制,努力提高地震预测预报能力。建立健全地震预测预报管理制度,依法规范社会组织、公民地震预测行为,建立开放合作的地震预测预报机制。鼓励地震预测预警项目研究,提高地震预测预报水平。

(五)加强群测群防工作。完善地震宏观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地震知识宣传网和乡镇防震减灾助理员的“三网一员”网络体系,每个乡镇明确一名防震减灾助理员和一名地震宏观观测员。各县市区明确防震减灾助理员和地震宏观观测员的岗位津贴标准,安排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地震部门定期开展“三网一员”队伍培训和群测群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群测群防在地震预报、灾情信息报告和普及防震抗震知识中的重要作用。

三、切实提高建筑物和基础设施抗震能力

(六)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管。国土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必须依据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抗震设防要求,充分考虑潜在的地震风险。地震部门应当科学确定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全面掌握在建和已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应用情况。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地震部门参与工程建设报建图纸审查和竣工验收。项目审批部门和设计图纸审查部门把经地震部门确定的工程场地抗震设防要求作为项目管理的必备内容,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加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抗震设防质量监管。

(七)全面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示范区建设。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农民自建房抗震设防的指导管理。村镇基础设施、公用设施要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单列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专项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引导农民在建房时采取科学的防震措施,推进农居地震安全工程示范点建设。在移民安置工程建设、竹房城镇带建设和汉江生态经济带建设中,要将农居地震安全工程作为建设的重要内容,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切实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建设成为全市农居地震安全工程标准示范区。

(八)着力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建立健全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居民住宅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地震安全责任制,抓紧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逐步开展其他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普查、抗震性能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进行加固改造。鼓励建设单位适当提高设防标准进行抗震设防,对按照高于当地地震基本烈度一度进行设防的建设工程,按照应征额10%的比例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行政部门和地震部门验收后,授予相应的称号。

(九)全面提升基础设施的抗震能力。严格落实交通、电力、通信、供水、供气、供暖、水利等基础设施的抗震设防标准。加强对危险线段、控制性工程的抗震设防,在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提高一度标准设防,使之具备紧急情况下抢通、保通、除险和容灾备份的能力。落实水库、江河堤防的安全保障措施,“十二五”期间完成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防止地震引发次生灾害。

(十)加强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严格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按照评价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地震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严格地震安全性评价申报和登记制度,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实行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质量终身负责制。

(十一)开展震害防御基础性工作。“十二五”期间完成城区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危险性评价,完成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县级以上城市的地震小区划和震害预测。对处于地震活动断层以及易发生地震次生灾害地段的建筑,要抓紧组织搬迁、避让和治理。加强抗震新技术、新材料推广应用。

四、大力推进地震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十二)健全地震应急救援指挥体系。按照统一指挥、反应迅速、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要求,加强抗震救灾指挥体系建设,落实市、县抗震救灾指挥办事机构工作经费。加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制度建设,明确职责分工,健全指挥调度、协调联动、信息共享、社会动员等工作机制。结合防震减灾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应急基础数据库,加强灾害损失快速评估、灾情实时获取和快速上报等系统建设,为抗震救灾指挥决策提供支撑。修订和完善各级政府、各部门地震应急预案,进一步增强地震预案及相关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适时开展预案演练,适时组织跨地区、跨部门以及军地联合抢险救灾演练。

(十三)加强地震灾害救援力量建设。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应急救援装备保障、经费保障和队伍训练机制,适应我市地震救援任务和周边地区地震应急支援的需求。强化市、县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在抗震救灾中的联动支援作用,提高医疗卫生、交通运输、矿山、危险化学品等相关行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抗震救灾能力。建立健全军地地震应急救援协调机制,充分发挥武警、消防部队和公安干警在抗震救灾中的主力军作用。积极推进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动员机制建设,规范有序地发挥志愿者和民间救援力量的作用。

(十四)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结合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搞好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统筹安排所需的交通、供水、供电、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城区每年规划建设2处以上应急避难场所,场所面积逐步达到与城市人口相适应。各县市根据当地实际需求,加大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

(十五)完善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体系。加强市、县救灾物资储备建设,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布局和方式,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完善跨地区、跨部门的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机制。加强救灾物资设备的质量安全监管。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应急物资储备,推进应急救援产品动员生产能力建设,实现专业储备与社会储备、物资储备与生产能力储备的有机结合。

五、健全和完善政策保障措施

(十六)制定实施防震减灾规划。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地震安全形势,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和城市抗震防灾专项规划,分别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实现防震减灾与经济社会建设、城市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做好防震减灾规划与其他各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统筹资源配置,确保防震减灾任务和措施的有效落实。

(十七)强化地震机构队伍建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防震减灾工作实际需求,不断加强地震机构建设,积极引进地震专业人才,巩固充实市、县地震机构,增加人员编制,确保人员配置与防震减灾工作任务相适应。

(十八)增加防震减灾投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把防震减灾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防震减灾投入。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大对各类工程设施和城乡建筑抗震设防的投入,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防震减灾投入机制。

(十九)加强防震减灾法制建设。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防震减灾法》的规定,及时出台相关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抓紧制定具体落实制度和措施,依法推进防震减灾事业发展。各级地震部门要完善防震减灾行政执法、行政监督体制机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

(二十)健全防震减灾责任主体,落实防震减灾责任。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的工作目标考核,落实防震减灾管理责任。各级政府要把防震减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影响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防震减灾职责,协同作战,形成工作合力。

地震灾害预防措施篇3

【关键词】破坏性地震;地震灾害预防管理;地震灾害预防审计;经验借鉴

【中图分类号】F239.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937(2016)22-0103-05

最近几年来,破坏性地震发生在世界的多个地区,对人类造成的毁灭性影响和经济损失需要数年甚至数十年的时间才能恢复。建立有效的破坏性地震预防管理体系,采取有效的地震灾害风险降低措施来减少地震灾害给人类带来的损失已在世界范围内达成共识。地震灾害预防审计作为地震灾害预防管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很好地发挥着对地震灾害预防管理体系的监督作用。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审计公署自1997年以来成功地开展了六次大规模的地震灾害预防管理审计活动,对该省的地震灾害预防管理活动进行了有力监督,并提出了若干建设性的改进建议,促使该省的地震预防管理体系日趋完善,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对当地居民的伤害和经济损失。

一、加拿大破坏性地震灾害预防审计实践活动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处在环太平洋地震带上,每年都有上千次的地震发生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或者附近。省内大部分居民生活在地震高发地带,当地政府开展了一些必要的地震预防管理活动来应对有可能发生的破坏性地震。为了更好地督促该地区完善地震预防管理体系,最大限度地保障该省居民的生命和经济安全,不列颠哥伦比亚审计公署自1997年至2014年,17年间先后开展了六次大规模的地震灾害预防审计活动,分别是1997年的地震灾害预防审计,1999年、2002年和2004年的地震灾害预防跟踪审计,2008年的学校地震安全性审计,2014年的破坏性地震灾害预防审计。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开展的这些地震灾害预防审计实践成为世界上地震灾害预防审计活动的典范,其经验为我国乃至全世界开展类似的审计活动提供了借鉴。

(一)1997年地震灾害预防审计实践

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应急管理系统在1996―1997年的暴风雨中受到严重挑战,之后该省的审计公署按照审计总长的要求针对该省破坏性地震灾害的预防管理体系运行是否良好进行了审计。1997年11月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审计总长了《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1997/1998地震灾害预防绩效审计报告》。此次审计的审计目标有两个:一是评估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地震灾害预防管理系统是否达到了应对破坏性地震所需要的充分程度;二是确定若使重大地震预防系统达到充分的程度,还需要采取哪些行动。本次审计活动涉及地震灾害预防管理活动的各个环节,不仅评价政府等部门在减轻(预防)、应急准备阶段的活动,还包括评价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响应和恢复阶段的规划。审计评价的对象不仅是省级政府应急计划署,而且包括省级政府、各级地方政府及所有相关机构。

本次审计活动是依据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颁布的绩效审计准则进行的,审计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对省级应急计划署的官员以及来自联邦和省级部门、皇家公司的负责应急计划的代表们进行访谈;二是检查与地震预防管理工作相关的协议、计划和未来的发展规划,如防震减灾规划、地震应急预案等;三是向地震灾害高危地区的地方政府、警察局、消防局和医院等单位的人员调查地方政府应对破坏性地震的反应能力等。

审计内容主要集中在各级政府对该地区破坏性地震的脆弱性和风险性的认识、减轻破坏性地震潜在影响的措施、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准备措施、破坏性地震灾害发生后的恢复重建规划等预防性恢复措施等方面。审计过程中重点关注省政府和地方政府在上述四方面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以及省级政府和联邦政府在紧急措施方面的联动机制;关注政府是否承担了该承担的责任,如为减轻破坏性地震的潜在影响是否建立了建筑物建筑规范,在提高公众防震意识方面是否作出努力等;关注如果破坏性地震发生,应急管理系统是否正常发挥作用,政府能否迅速、有效地对危机进行反应;关注政府是否能采取预防性恢复措施来保障地震灾害发生后迅速有力地开展恢复重建活动[1]。

在本次审计中,审计人员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9项战略性建议和51项操作性建议,公共账目委员会于1998年10月审查了审计长的报告,在整合审计长报告中建议的基础上新增23条建议。

(二)地震灾害预防跟踪审计

不列颠哥伦比亚审计公署在1997年提交了《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1997/1998地震灾害预防绩效审计报告》后,于1999年对此份审计报告中提出的9条战略性建议的落实情况实施了后续跟踪审计,2002年3月、2004年6月又对公共账目委员会地震灾害预防审计报告中建议的落实情况开展了两次后续跟踪审计。

此次审计范围同1997年的地震预防绩效审计,涉及地震预防管理活动的各个环节,审计对象包括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政府、地方政府、应急计划署以及该省的教育部、能源矿业部、财政部等所有与地震灾害预防相关的部门。

2002年对公共账目委员会报告的首次跟踪审计显示该省预防管理体系的建设尽管在某些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对1998年公共账目委员会提出建议的落实情况仍有很多不尽人意的地方[2]。

通过2004年6月开展的第二次地震灾害预防跟踪审计活动,审计人员发现自1997年审计公署地震灾害预防审计报告后,政府根据审计报告的建议转变了应急计划和管理方式,政府的地震灾害预防管理向全面灾害管理方式转变,为此,审计公署建议政府应参考当前风险管理方法编制一年一度的全面风险应急准备绩效报告。审计公署定期对政府的全面风险应急准备绩效报告进行审计,同时不再对1997/1998地震灾害预防审计报告的建议实施跟踪审计[3]。

(三)2008年学校地震安全规划审计

为保证不列颠哥伦比亚地区地震多发地带的孩子们能在安全的建筑物内学习,该省的教育部提交了针对学校的防震减灾计划。2008年3月到9月,不列颠哥伦比亚审计公署对教育部提交的针对学校的防震减灾计划的执行情况展开了审计,审计目标是审查教育部为履行学校防震减灾计划而采取的措施是否适当。2008年11月不列颠哥伦比亚审计公署了《不列颠哥伦比亚学校地震安全规划审计报告》。此次审计的对象仅限于该省既有的公立学校,不包括私立学校以及所有的新建学校。

审计内容涉及四方面:一是为结构性减灾和非结构性减灾计划提供支持、方向和引导的政策框架是否完备;二是用于在防震减灾计划中作出合理选择以及控制已选择行动实现的程序是否合理;三是是否制定了用于监控、评估、调整防震减灾项目的政策;四是是否创建与公众及利益相关者公开透明对话机制,以及机制的有效性。通过审计,审计人员发现教育部及其合作单位在制定建筑技术标准方面做得很好,如为加固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内学校的建筑物,制定了《建筑工程指南》和《建筑工业使用指南》等。但同时也发现存在一些问题,如原材料成本和劳动力价格的上升使得教育部的财力不能满足计划的需要,而教育部并没有为此制定一个有效的财力支撑长远计划;教育部对结构性修复项目的监控、评估、调整有相应的政策,但对非结构性修复项目则未制定相应的监控、评估等政策;在创建政府与公众的对话机制方面也做得不够,没能搭建一个有效的对话平台等[4]。

(四)2014年破坏性地震预防审计

不列颠哥伦比亚审计公署在对该省的地震灾害预防情况进行了上述五次大规模的审计之后,于2013―2014年间又一次开展了破坏性地震灾害预防审计活动。本次审计范围较1997年的地震灾害预防审计有所缩小,仅限于审计该省应急管理部(原来的应急计划署)针对破坏性地震采取的应急准备措施,不包括减轻与预防措施、预防性恢复措施等,审计对象也只限定于该省应急管理部,而不涉及省级其他部门。

2014年3月,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审计长公布了《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破坏性地震预防审计报告》,报告中提出此次审计的目标有两个:一是不列颠哥伦比亚应急管理部能否表明已经为应付破坏性地震带来的影响做了充分的应急准备;二是不列颠哥伦比亚应急管理部是否公开披露了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准备情况。从审计目标来看,本次审计仍然属于绩效审计,不仅评价了相应部门开展活动的充分性、有效性,还评价了披露状况。审计活动是依据加拿大《审计师一般行为》准则和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颁布的绩效审计准则开展的。审计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采用访谈的方式(主要集中在2013年3月到11月间),二是对2008年到2013年的主要相关文件进行审查。

此次审计内容主要集中在应急管理部对破坏性地震预防工作的重视程度、在破坏性地震应急准备方面的工作方法、应急准备计划的完备程度这三大方面。通过审计,审计人员发现应急管理部没有把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准备工作摆在优先位置;应急管理部没有执行成果管理制框架;应急管理部做出的破坏性地震应急响应计划存在诸多缺陷[5]。

为此,审计人员建议应急管理部利用PDCA循环开展应对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准备工作,并为实现该省的应急准备长期目标建立一个战略计划,这个计划应该清楚地表明应急管理部为实现目标将如何评估它的行为效果。

二、加拿大地震灾害预防审计经验总结

(一)地震灾害预防审计类型

总结不列颠哥伦比亚省17年来开展的六次地震灾害预防审计情况,可以看出地震灾害预防审计属于典型的绩效审计。根据《加拿大审计署绩效审计手册》的规定,“绩效审计是对政府活动有系统的、有目标的、有组织的和客观的检查”。哥伦比亚省开展的地震灾害预防审计的审计目标都是针对该省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开展的破坏性地震灾害预防管理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的检查与评价,符合绩效审计的审计目标。

审计方式大多采用绩效审计常用的方式,如对应急管理部官员等负责应急计划的人员进行访谈,检查与破坏性地震预防管理工作相关的计划等文件,向相关人员调查地方政府应对破坏性地震的反应能力等。

审计对象主要面向与地震灾害预防工作相关的部门,可以针对全部相关部门,也可以仅面向其中一个或多个部门。在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开展的六次审计活动中,1997年开展的地震灾害预防审计活动以及随后的三次跟踪审计活动都是面向各级政府应急计划署等所有与地震灾害预防相关的部门;而在2008年的学校地震安全审计活动中,主要面向该省的教育部门;在2014年的破坏性地震灾害应急准备审计中主要面向该省的应急管理部。

在这六次审计中,审计范围没有完全统一,在前四次的审计中审计范围包括了地震灾害的风险分析、地震灾害减轻或防范措施、地震灾害应急准备情况、地震灾害预防性恢复等方面,而在后两次的审计中则把重点放在了应急准备情况。

(二)地震灾害预防审计内容

德国风险管理专家认为,灾害风险的管理活动分为灾害风险评估(分析)活动和灾害风险降低活动两方面,而灾害风险降低活动主要包括灾害预防与减缓、防灾应急准备、灾害的预防性恢复三方面[6]。

全面的灾害风险管理活动框架如图1所示。

综上所述,地震灾害风险管理活动可以分为地震灾害风险分析、地震灾害减轻与防范、地震灾害应急准备、地震灾害预防性恢复四个方面。开展以降低地震灾害风险为目的的地震灾害预防审计也应该从上述四方面入手。纵观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开展的六次地震灾害预防审计活动,审计内容基本是上述四个方面。

1.破坏性地震灾害风险分析

审计人员主要关注各级政府部门是否重视对该地区破坏性地震灾害风险的分析,是否对破坏性地震发生的可能性进行评估,并绘制地震风险图、危险地区示意图,是否进行地震灾害风险脆弱性评估等;关注是否存在及时更新的灾害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信息系统是否在本地层面拥有足够的风险信息来决定谁处于风险中、谁比较脆弱;关注该地区是否有最新的风险地图或者风险分析,关注社区、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被地震损坏的可能性或者可能被损坏的程度。

2.地震灾害减轻、防范方面

审计人员关注政府是否建立并修订建筑规范,确保建筑物达到防震要求;关注对重要的、特殊的建设工程是否定期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关注该地区是否制定防震减灾规划,并严格执行;关注是否采用预防性维护政策对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医院和重点公共机构的地震安全采取行动;关注政府是否在提高公众防震减灾意识、公众教育方面起到促进作用,同时加强社区的参与度;关注政府是否有计划为公众进行地震灾害风险降低的培训或者教育来提高公众的意识,并根据计划来执行,各地区是否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关注保险业能否满足不列颠哥伦比亚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的潜在赔偿要求等。

3.地震灾害应急准备方面

审计人员关注该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在地震灾害应急准备方面的经费投入是否有充足的保障;关注是否制定本地区有效的地震应急预案来保障当地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审计人员还对所有利益相关方的协调程度进行评估,关注所有的利益相关方是否在协调机制中被识别并包含等;关注应对地震灾害的预备资源是否充足,应急救援人员的例行训练是否充分;关注相关人员能否确保地震灾害发生时紧急通讯系统能向公众警告并在地震后保持与公众联络等。

4.地震灾害预防性恢复方面

预防性恢复是指通过预先周密筹备来提升灾难恢复的速度。具体的地震灾害恢复规划或恢复准备,在地震灾害发生之前就完成准备好,被证明非常有价值,能极大地提升震后恢复重建的速度,最大限度地发挥有效重建资源的效益[6]。在不列颠哥伦比亚开展的地震灾害预防审计活动中也涉及了这一领域。1997年的地震灾害预防绩效审计中审计人员关注了政府在经济可持续发展、实施恢复重建、促进经济复苏等方面是否安排了恢复规划。

三、我国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审计的借鉴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明确规定我国的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地震灾害预防被摆到了重要的位置,成为防震减灾三大工作之一。一个有效的地震灾害预防体系应有其监督机制,在监督机制中审计应对这个体系的健康运行发挥保驾护航的作用。因此,在我国,由审计机关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审计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应在借鉴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地震灾害预防审计经验的基础上,在以下方面作出努力,推动地震灾害预防管理审计活动的开展。

(一)确立地震灾害预防审计的理念

当前,人们对与地震灾害相关的审计活动的认识还只停留在震后救灾物资、资金的审计和震后恢复重建阶段的跟踪审计上,对震前预防管理活动的审计几乎没有认识。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规定,发现其只对审计机关针对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的审计活动提出了要求,并没有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对地震灾害预防管理体系开展审计活动,这表明我国对地震灾害预防审计的重视程度不足,还没有从法律层面上确立其地位。

当前,我国地震灾害预防管理活动已经大面积铺开,防震减灾工作以预防为主,而审计的“免疫功能”使得地震灾害预防管理审计在地震灾害预防管理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地震灾害预防审计活动为当地的地震灾害预防管理活动提出了很多战略性和操作性的建议,使得防震减灾工作更有成效。这种形势下,我国也应确立地震灾害预防管理审计的理念,倡导开展破坏性地震灾害预防管理审计实践活动,为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保驾护航。

(二)建立相应的绩效审计准则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开展的这六次审计活动大都是依照绩效审计准则执行的,2013年国际最高审计机关也了ISSAI5510号审计准则《灾害风险降低审计》,这些都为地震灾害预防审计活动提供了行动指南。我国应结合实际情况,在借鉴上述审计准则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绩效审计准则,明确地震灾害预防审计的审计主体、审计目标、审计程序、审计方法、审计内容以及审计报告的编制等。

(三)探索地震灾害预防审计实务框架

我国应在加强地震灾害预防审计理论研究和学术探讨的基础上探索审计实务框架的建立,推进地震灾害审计实践活动的开展。审计实务的框架应重点从以下方面入手:

1.合理设定地震灾害预防审计的目标

任何一项审计,审计目标的确定都至关重要。审计目标决定着审计程序的选择和审计证据的收集方法,决定着审计意见的表述。结合加拿大审计案例以及ISSAI5510号审计准则,我国应将地震灾害预防审计的目标确定为评价我国开展的地震灾害预防管理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促进我国实现地震灾害预防管理战略目标。

2.有效确定地震灾害预防审计的程序和内容

从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开展的审计实践活动来看,破坏性地震灾害预防审计属于绩效审计的一种,不同于财务审计。由于审计对象的特殊性,其审计内容和所采用的审计程序要根据自身的特点进行选择和创新,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参照最高审计机关颁布的审计准则――《灾害风险降低审计》及加拿大地震灾害预防审计实践的经验,我国地震灾害预防审计可采用如下审计程序:

(1)识别政府对该地区地震灾害风险的分析

审计人员应关注政府对本地区震情形势以及发生可能性的评估,这些是当地政府制定防震减灾规划、开展地震灾害预防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审计人员应该对如下问题进行探索:影响当地的地震灾害类型是什么;每种类型的地震灾害发生的可能性;政府是否作出了风险评估,并考虑了人口、地理位置、地震灾害管理能力等影响因素;是否绘制地震风险区划图等。

(2)检查防震减灾规划的制定并对其目标进行评估

审计人员应检查是否编制了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防震减灾规划;关注防震减灾规划是否根据震情形势等进行更新,是否有程序来系统地检查防震减灾规划的完整性、一致性,并与现有的指导方针作比对;关注防震减灾规划是否基于对地震风险区划图和风险评估的分析;关注防震减灾规划运用到了哪些信息,这些信息的质量如何,是否有专业人员的参与等。

(3)评估防震减灾规划的落实情况

审计人员应关注该地区是否建立早期预警机制来预测可能发生的地震对该地区造成损坏的程度,如关注该地区是否建立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并对其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关注国家是否制定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城市是否制定地震小区划图;新建、改扩建重大建设工程是否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进行抗震设防;城乡规划中是否合理确定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等;关注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抗震救灾资金、物资;关注该地区是否开展地震应急知识宣传、应急救援演练活动;关注是否制定本地区的地震应急预案,并适时修订;关注应急预案中涉及的各团体是否能在地震应急处置活动中相互协调,以及现存的协调机制能否促进合作来减少该领域不必要的重复,使资源得到有效利用等。

审计人员还应从以下方面入手对预防性恢复规划进行审计,如关注政府是否建立能够将地震灾害恢复战略纳入问题考量的预算框架;关注政府是否筹划震后恢复时期的组织结构;关注是否建立“震灾”信用产品或者捐赠基金来确保地震发生后能够筹得资金;关注是否发展地震灾害保险事业来增强地震灾害的预防性恢复等。

综上所述,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开展的数次地震灾害预防审计活动,不仅促进了当地防震减灾体系的完善,更成为世界审计史上地震灾害预防审计的典范。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国应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适时推进地震灾害预防审计,促进我国地震灾害预防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OfficeoftheAuditorgeneralofBritishColumbia.Earthquakepreparedness(Report1997/1998:1)Performanceaudits[EB/OL].http://,1998-12-02.

[2]OfficeoftheAuditorgeneralofBritishColumbia.Follow-upofperformance(Report2002/2003:3)[EB/OL].http://,2003-05-06.

[3]OfficeoftheAuditorgeneralofBritishColumbia.Follow-upofemergencypreparednessinBritishColumbia(Report2005/2006:1)[EB/OL].http://,2006-04-25.

[4]OfficeoftheAuditorgeneralofBritishColumbia.Planningforschoolseismicsafety[EB/OL].http://,2008-11-12.

地震灾害预防措施篇4

防震减灾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地震灾害极易引发安全生产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做好安全生产领域防震减灾工作,有效预防和应对地震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有效减轻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为贯彻*年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领域防震减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增强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我国是世界上地震最活跃和地震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20世纪全球大陆35%的7.0级以上地震发生在我国,全球因地震死亡120万人,我国占59万人,居各国之首;我国大陆大部分地区位于地震烈度Ⅵ度以上区域,50%的国土面积,包括23个省会城市和2/3的百万人口以上大城市,位于Ⅶ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域。地震形势非常严峻,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危机管理意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站在全局的高度,进一步认清当前防震减灾工作面临的严峻和复杂的形势,深刻认识安全生产领域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安全生产领域防震减灾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科学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对地震灾害及其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能力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尤其是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把制定地震灾害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预案作为近期的一项重要工作。要主动与当地地震部门联系,根据本区域地震活动的特点和趋势,有针对性地组织排查、分析地震灾害可能对本地区安全生产造成的危害,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和应对措施。在此基础上,科学制定本部门有关地震灾害的应急预案。要督促、指导、检查本地区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运单位组织评估地震灾害可能对本单位重要生产经营设施、场所及作业活动造成的影响,按照有关规定加固设防,并针对地震可能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制定应急预案。制定地震灾害有关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要在危险性分析、消除隐患和完善安全措施的基础上进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会同地震部门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地震灾害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演练,通过演练,磨合机制,检验预案,教育公众,提高防灾、减灾和避灾能力。

三、加强领导,把防震减灾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作为同级政府防震减灾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把防震减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明确一位领导同志和责任单位负责本部门防震减灾工作,按照防震减灾联席会议的部署,配合同级地震部门抓好本地区安全生产领域的防震减灾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各类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中,要重视对重要生产经营设施、场所地震应急准备情况的检查;在办理安全生产各类审查、验收、许可时,要重视对抗震设防状况的核查;发现生产经营设施、场所不符合防震减灾有关规定、标准,可能导致次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要督促有关单位改正,必要时提请地震部门处理。对于地震灾害容易引发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重要生产经营设施、场所,安全监管部门和地震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加强监控和管理。

四、建立健全协调机制,联合应对地震灾害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地震部门要建立安全生产领域防震减灾工作的协调联动机制、信息通报和沟通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反应灵敏、协同应对,形成应对地震灾害的合力。

地震灾害预防措施篇5

2022年国家地震应急预案

一、总则

l.1编制目的

使地震应急能够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l.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l.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处置地震灾害事件(含火山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

1.4工作原则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有关各级人民政府立即自动按照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处置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事件。

省级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视省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的需求,国家地震应急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由国务院实施国家地震应急,发生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由中国地震局实施国家地震应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

地震应急依靠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依靠和发挥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技术手段。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经国务院批准,由平时领导和指挥调度防震减灾工作的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转为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中国地震局。

2.2中国地震局

中国地震局负责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事务,汇集地震灾情速报,管理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级地震监测台网对地震监测信息(含火山监测信息)进行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和报送;群测群防网观测地震宏观异常并及时上报。中国地震台网中心对全国各类地震观测信息进行接收、质量监控、存储、常规分析处理,进行震情跟踪。

3.2预警预防行动

中国地震局在划分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基础上,组织震情跟踪工作,提出短期地震预测意见,报告预测区所在的省(区、市)人民政府;省(区、市)人民政府决策短期地震预报,及时做好防震准备。

在短期地震预报的基础上,中国地震局组织震情跟踪工作,提出临震预测意见,报告预测区所在的省(区、市)人民政府;省(区、市)人民政府决策临震预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预报区所在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人民政府采取应急防御措施,主要内容是: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四、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该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6.5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6.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4.1.2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由灾区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由灾区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在国务院领导下,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灾区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市(地、州、盟)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灾区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市(地、州、盟)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市、区、旗)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或者地震灾害发生在边疆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应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4.2信息报送和处理

震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地震部门;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国务院民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管、交通、铁道、水利、建设、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国务院办公厅并抄送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中国地震局和民政部。

中国地震局负责汇总灾情、社会影响等情况,收到特别重大、重大地震信息后,应在4小时内报送国务院办公厅并及时续报;同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中国地震局和有关省(区、市)地震局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组织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组织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的公告;适时组织后续公告。

4.3通信

及时开通地震应急通信链路,利用公共网络、通讯卫星等,实时获得地震灾害现场的情况。

地震现场工作队携带海事卫星、VSAT卫星地面站等设备赶赴灾害现场,并架通通信链路,保持灾害现场与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实时联络。灾区信息产业部门派出移动应急通信车,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地震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备,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4.4指挥与协调

4.4.1Ⅰ级响应

由灾区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1)灾区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省(区、市)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国务院并抄送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中国地震局和民政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必要时决定实行紧急应急措施。

省(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组成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直接组织灾区的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

(2)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中国地震局向国务院报告震情和灾情并建议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始运作;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履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部门地震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派出联络员参加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4.4.2Ⅱ级响应

由灾区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在国务院领导下,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1)灾区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省(区、市)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国务院并抄送中国地震局和民政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必要时决定实行紧急应急措施。

省(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组成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直接组织灾区的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

(2)中国地震局在国务院领导下,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中国地震局向国务院报告震情和灾情、提出地震趋势估计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派出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向国务院建议派遣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经批准后,组织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赴灾区;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地震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根据灾区的需求,调遣公安消防部队等灾害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赴灾区、组织有关部门对灾区紧急支援。

当地震造成大量人员被压埋,调遣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当地震造成两个以上省(区、市)受灾,或者地震发生在边疆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并造成严重损失,国务院派出工作组前往灾区。

中国地震局对地震灾害现场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工作组和各级各类救援队伍、支援队伍、保障队伍的活动进行协调。

4.4.3Ⅲ级响应

在灾区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市(地、州、盟)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1)灾区所在市(地、州、盟)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市(地、州、盟)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省(区、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地震局和民政厅,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市(地、州、盟)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

(2)中国地震局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中国地震局向国务院报告震情灾情、提出地震趋势估计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派出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适时向国务院报告地震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当地震造成较多人员被压埋并且难以营救,派遣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经批准后,组织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赴灾区。

视地震灾区的需求,中国地震局与有关部门协商对灾区紧急支援。

中国地震局对地震灾害现场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工作组和各级各类救援队伍、支援队伍、保障队伍的活动进行协调。

4.4.4Ⅳ级响应

在灾区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市(地、州、盟)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市、区、旗)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1)灾区所在县(市、区、旗)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县(市、区、旗)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市(地、州、盟)人民政府并抄送地震局和民政局;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2)中国地震局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中国地震局向国务院报告震情灾情、提出地震趋势估计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派出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应急结束后,向国务院汇报地震应急工作。

中国地震局对地震灾害现场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工作组的活动进行协调。

4.5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地震部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现场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是: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成果、救援行动进展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各级各类救援队伍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

4.6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中国地震局协调组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开展灾区搜救工作;协调国际搜救队的救援行动。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公安部门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赶赴灾区,扑灭火灾和抢救被压埋人员。

卫生部门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病队伍抢救伤员。

不同救援队伍之间要积极妥善地处理各种救援功能的衔接与相互配合;相邻队伍之间要划分责任区边界,同时关注结合部;区块内各队伍之间要协商解决道路、电力、照明、有线电话、网络、水源等现场资源的共享或分配;各队伍之间保持联系,互通有无,互相支援,遇有危险时传递警报并共同防护。

4.7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进行危险评估;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泄漏的危害性,采取处置措施;监视余震、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4.8群众的安全防护

民政部门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当地政府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4.9次生灾害防御

公安部门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处置地震次生灾害事故。

水利部、国防科工、建设、信息产业、民航部门对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环保总局加强环境的监测、控制。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发展改革、质检、安全监管部门督导和协调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

4.10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

中国地震局向震区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协调震区与邻省的监测工作,对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初步判定意见。

4.11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灾区所在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邻近的省(区、市)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其他省(区、市)人民政府视情况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的活动。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灾区所在的市(地、州、盟)人民政府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邻近灾区的市(地、州、盟)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灾区所在的省(区、市)人民政府视情况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的活动。

4.12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中国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

中国地震局负责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地方各级政府的配合下,共同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4.13信息

信息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工作原则,中国地震局、民政部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应急预案》和本部门职责做好信息工作。

4.14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有关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五、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2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5.3保险

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5.4调查和总结

由中国地震局负责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及时上报。

六、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存储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各级信息产业部门做好灾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的准备。

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中国地震局储备必要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建立救援资源数据库储存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监视防御城市所拥有的云梯车、挖掘机械、起重机械、顶升设备及特种救援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等数据并定期更新。

6.2.2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

6.2.3交通运输保障

铁道、交通、民航部门组织对被毁坏的铁道、公路、港口、空港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6.2.4电力保障

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协调、监督灾区所在省级电力主管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6.2.5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建设部门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上述基础设施功能。

6.2.6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暴发流行;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

发展改革部门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

6.2.7治安保障

武警部队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6.2.8物资保障

发展改革、粮食部门调运粮食,保障灾区粮食供应。

商务部门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民政部门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6.2.9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中央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

民政部门负责中央应急救济款的发放。

6.2.10社会动员保障

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机制。

6.2.11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重点地震监视防御城市和重点地震监视防御区的城市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公共场所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6.2.12呼吁与接受外援

外交、民政、商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呼吁国际社会提供援助。

民政部负责接受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款物。

中国地震局、外交部负责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队伍。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向国际对口组织发出提供救灾援助的呼吁;接受境外红十字总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地震应急专家队伍作为地震应急的骨干技术力量,包括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和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以及后备队伍的专家群体,服务于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是地震应急指挥的技术平台,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高新技术,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中国地震局各研究机构开展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防灾规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等方面的研究;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等的有关研究机构负责建筑物抗震技术研究。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公众信息交流:各级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出版、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在提高公众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实行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判定信息向社会,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最大程度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演习: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6.5监督检查

由中国地震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应急措施到位。

七、对香港、澳门和台湾发生地震的应急反应

7.1国家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地震的应急反应

当香港、澳门发生地震以及珠江三角洲地区发生对于香港或澳门有较大影响的地震时,中国地震局向国务院报告震情并组织地震趋势判断。港澳办了解灾情并询问特别行政区的请求;国务院组织有关部门和省份进行紧急支援。

7.2祖国大陆对台湾发生地震的应急反应

当台湾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祖国大陆对台湾地震灾区人民表示慰问,视地震灾区需求提供地震监测信息和趋势判断意见,派遣救援队和医疗队,援助款物,为有关国家和地区对台湾地震灾区的人道主义援助提供便利。

八、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包括有感地震应急、平息地震谣言、特殊时期戒备、应对毗邻震灾。

九、火山灾害预防和应急反应

当火山喷发或出现多种强烈临喷异常现象,中国地震局派出火山现场应急工作队,进行火山喷发实时监测和地球物理、地球化学监测,判定火山灾害类型和影响范围,划定隔离带,必要时向灾区所在县(市、区、旗)人民政府提出人口迁移的建议,开展火山灾害损失评估。灾区所在县(市、区、旗)人民政府组织火山灾害预防和救援工作,必要时组织人口迁移,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

十、附则

10.1名词术语、缩写语和编码的定义与说明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预案管理与更新

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预案的更新期限为5年。

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中国地震局承担。

10.3国际沟通与协作

地震救援行动中需要与有关国际机构和组织进行沟通和协作。

10.4奖励与责任

地震灾害预防措施篇6

关键词:自然灾害;防御系统;城市规划

Abstract:Theconstructionofcityplanningisthemostimportantincitydevelopment,planningandconstructionofthewholecitydeterminesthefutureresidentslifequalityandcomfort,andwhetherthequalityofcitydefensesystemtoresistthepowerfulnaturaldisasters,whichdetermineshappinessandsecurityofthecity,throughtheresearchandanalysisforthecountrynaturaldisasters,thecityconstructionmeasuresinmanydisastersincountriessuchasJapan,theanalysisoftheplanningandmanagementofnaturaldisasterinchina.

Keyword:naturaldisasters;defensesystem;cityplanning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绪论

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引发各个行业的发展,这其中城市规划建设的发展进程也逐步加快。城市的发展导致人口规模不断的扩大,甚至出现了拥有超千万人口的大城市,那么对于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也就不断的提高,这其中包括城市能源、社会资源、以及相关的很多保证设施,这些都是为了能够保证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而关于城市规划建设就不得不提到防御系统的建设,这才是城市建设的重点内容,我国在进入本世纪后接连发生了很多重大的自然灾害,比如汶川大地震等等,对于这种破坏力极强的自然灾害,城市防御系统的建设承受着严峻的考验,所以对于重大自然灾害的防御一定要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的重点。

国内重大灾害

近几年来我国遭受了地震等灾害,特别是地震灾害损失惨重,2008年的汶川大地震达到了8级,其中死亡人数高达8万以上,同时造成了道路的毁坏,山崩等灾情,估计灾害损失高达850亿元,成为我国建国以来损失最为惨重的灾害。2010年的玉树地震达到了7.1级,有2698人在地震中遇难,失踪人数达到了270,给当地造成了重大的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受灾面积超过三万五千平方公里。2013年同样来自四川雅安的地震,地震级别达到了7级,受灾面积达到了12500平方公里,根据相关报道守在人口高达152万,伤亡人数超过了万余人。其实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发生了大大小小的地震等灾害,而成功预测灾害发生的机率却是少之又少,这使得地震预测处于一种相对尴尬的地位,而科学能否真的成功预报地震等灾害也一直承受着各界的怀疑,比如欧美的学者认为人类是无法成功预测地质灾害的,而亚洲的学者则认为这是可以达到的。再次我们不论预测是否可以达到,最为有效的就是建立城市防御系统,使得城市有抵抗灾害的能力,这才是最为重要的,也是需要我们投入更多的研究和精力的。

日本防御系统建设

我们都知道日本是世界上地震最多发的国家之一,这主要是由于其地质环境刚好处于地震带,由于地质构造和活动变造成了日本多发地震的情况,根据相关的数据显示,日本每十五年就会发生一次高于8级的地震,每年都会发生七到八级地震一到两次,这也就相当于一到两次汶川大地震,而小于七级的地震更是多达数十次。正是由于这样的频繁灾害,使得日本政府特别重视城市防御系统的建设。

3.1制定法律保证地震防御体制实施

日本制订了世界上第一部关于地震救灾的法律,主要是针对于地震防灾内容,这就有利于灾害发生后,政府相关部门能够统一且及时的实施救援活动,这样可以有效避免救援缓慢的情况。

3.2城市建设抗震系统

由于地震的多发使得日本在工程抗震方面取得重大进步,政府也投入巨大的财力去支持工程的建设,比如建筑物会采取吸震材料且安装减震装置,同时对于靠近海滨的城市建筑,会增加地基的石块用量,也会安装减震装置。

3.3提高民众自救意识

主要是通过地震灾害的救援知识的宣传,帮助民众提高自救的意识。

灾害与基础设施需求分析

4.1城市防御系统建设主要是针对综合防灾存在的,由于地震灾害对于城市的打击是最为严重的,所以城市建设需要特别加强对于地震灾害的防御,这对于我国处于地震带的城市和地区更为重要,所以城市必须要加强地震防御工程的建设,可以参考日本制定的定期检查建筑设施制度。

4.2气象灾害的预警也非常重要,对于暴雨、暴雪、雷击等自然灾害,气象部门必须有体现预警的能力,这对于城市建设防御系统也是非常有帮助的,比如城市处于怎样的自然带中,每年会有怎样的灾害出现,而城市对于灾害就需要有针对性的预防建设,比如暴雨多发的城市和地区,对于城市的排水系统就必须要做好。对于旱情多发的城市,则要修建水库等进行蓄水的工作,同时在城市也要建设相关的工程措施。

4.3由于经济的发展迅速,人类的破坏对于自然界也是相当可怕的,这也会造成灾害的发生,所以要保护资源环境,这是相当重要的有效避免灾害的措施。

4.4城市绿化建设和公园安全防灾隔离也非常重要,这些会成为灾害临时的避难所,是给民众获得救援提供缓冲的时间,所以绿化带等公共设施建设是相当重要的,根据国际惯例,公园、绿地、广场等都可作为避难所。

4.5针对重工业城市来说,防御灾害和企业也有着密切的关系,针对一些工业城市,特别要重视预防连环灾害的发生,比如提高各企业的综合防御灾害能力,需要加强生命线和管网工程的抗灾技术研究和建设。

4.6对于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建设要更为重视,同时提高灾害发生时指挥救灾部门的防御能力,对于应急设施规范也需要完善。

5.城市防御系统建设措施

我国在城市防御系统建设方面可以借鉴一些国外的成功经验,首先建设等相关研究部门必须重视自然灾害发生规律,同时要科学的将其与城市建设规划有效的结合,其次,要将减灾抗震建设与自然保护结合到一起。再次,不论发生什么生命高于一切,要把人的生命价值发挥到突出的位置。三次,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确保灾害发生时,能够及时的采取自救以及救援的措施。最后政府财政预算中一定要有灾害相关项目。

5.1城市建设防御系统需要进行相关科学化的管理,将城市规划建设与防震减灾有效的结合。将防御灾害的思想真正融入城市规划中,在工程建设中应该建立危机管理防御理念,同时也要考虑灾后的相关措施的实施,形成社会共同抗灾的理念。

5.2城市规划防御系统必须要严格按照其所处地理环境,符合其自然环境发展的方向,对于城市大型建筑以及公共建设工程,应该结合抗灾的条件进行。比如应该有合理的避难场所,同时工程在建设的时候,应该合理避开地质灾害多发区域,比如避开地质断层,或者对于容易发生泥石流或者滑坡的地域,应该以保护自然环境为主,不要将其建设成为人群密集区域。

5.3城市必须完善防灾财政机制,政府需要有专项的防御灾害及救援的财政划分,比如日本就有专项的地震防御系统建设工程的财政拨付,所以政府应该完善投入机制,主要是分为两个部分,其一就是灾难发生前的投入,主要是建设工程中防御灾害的投入。其二是在灾难发生后的救援投入,这两项都非常的重要。而财政的投入应该设置等级分化,由各级政府分别实现,同时对于一些企业也应该进行分担投入。这种用于灾害的公共基金应该采取风险分散制度,民间组织和基金也可以纳入该防灾项目。可以采取公益性慈善性的组合。

5.4对于农村建设应该注意保护环境,以解决生态破坏资源断裂为主,要保护生态的平衡,避免水土流失造成重大的危害,同时也要加强农村的防震减灾的投入,这是相当紧迫的。

5.5在建筑工程中比如纳入抗震设计,这是非常关键的,同时也是借鉴了国外的抗灾实例,这可以有效的提高建筑工程防御灾害的能力,保护民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这也是有效地减轻地震灾害的手段之一。同时对于抗震建筑材料的研发以及建筑结构的研究都相当的重要,比如日本的建筑物会采取一些抗震的材料,这就有效的减少了伤害。同时施工的建设也要保证安全和符合相关的安全规定和检查。

6.结束语

在人类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灾难总是和发展相伴的,但从自然灾害上讲就会对人类造成不可磨灭的伤害,那么加强灾害的评估和抵御措施就相当的重要,随着人类走向文明,科学技术不断的发展,保护自身安全,抵抗灾害的能力也随着提高,所以城市建设和防御系统也不断的提高,同时这也是城市规划中长远发展的大计。

参考文献

[1]史培军,杜鹃,冀萌新,刘婧,王静爱.中国城市主要自然灾害风险评价研究.[J]地球科学进展.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