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范例(12篇)
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范文
1.1登高困难,不易接近火点当着火层在较低楼层时,消防队员可通过登高车辆登髙救火。但由于超高层建筑所在区域的建筑密度大,空间十分狭窄,消防通道常被占用,建筑周边又设有道路隔离带、架空电线、绿化带和广告牌等,导致消防登髙车辆缺少扑救登高面,而消防云梯车的高度有限,形成了“靠不近、够不着、打不到”的局面;当着火层在较高楼层时,消防队员只能通过室内楼梯登高救火。据实验表明,我队体能较好的消防队员空手登楼至8层时,体力明显下降;登至12层时,体力消耗巨大、呼吸急促、站立不稳,最终丧失战斗力。在实际的灭火救援中,消防队员身着5kg重的战斗服,背15kg的空气呼吸器,手提2盘5kg的消防水袋,登至六七层时,便会丧失战斗力。
1.2供水困难,灭火用水不足当超高层民用建筑发生火灾时,冷却用水量和控制火灾蔓延扩大的用水量相当大,从消防部队超高层建筑火灾的实战经验看,超高层建筑火灾实际用水量达到每秒几百升。目前,超高层建筑消火栓系统的供水量约为每秒几十升,远远达不到冷却、控制的用水量。因此,必须想尽各种方法往高楼供水。消防队灭火常沿外墙或楼梯间铺设水带,但由于超髙层建筑的髙度较高,加之水带的耐压强度和消防车的供水高度有限、铺设水袋的时间较长,所以,常因供不上水而延误灭火的最佳时机。
1.3排烟困难,能见度低在超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会产生大量的浓烟。虽然建筑内部装有正压送风系统、排烟系统,但绝大多数都没有严格地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安装,没有及时按照规定安装,在发生火灾时,由于室外风压、空气温度与室内不同等的影响,难以达到理想的排烟效果,烟气在1~2min内便会覆盖整栋建筑,导致能见度降低。消防队员背空气呼吸器进入建筑中救人、灭火时伸手不见五指,很难辨清方向,而充装30MPa的空气呼吸器在灭火行动中只能维持20多分钟,即消防队员进入楼层10min后便要返回,否则,消防队员将直接面临高温烟气的毒害,根本起不到救人、灭火的作用。
1.4高空坠物影响作战安全超髙层建筑发生火灾时,如果燃烧范围大、火势猛烈,玻璃幕墙、内部平顶采光玻璃、广告牌和空调辅机等会受热坠落,极易造成地面人员伤亡,也会对地面的消防车辆和供水器材造成破坏,影响灭火进程。
2超高层民用建筑火灾防范措施
2.1严把建筑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关设计单位要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地方消防条例等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执行任务。施工单位和监管单位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的相关制度,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将消防安全贯穿于整个施工环节。消防监督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消防法律法规,加强对超高层建筑的监督执法工作,严把超高层建筑的设计、审核、验收关。同时,在建筑施工期间,要对消防产品质量、使用明火作业情况和消防系统质量进行监督,确保在源头上消除火灾隐患。
2.2加强对消防安全的管理超高层建筑的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产权单位、租赁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要签订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书,确定防火负责人、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消防业务档案,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同时,要建立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定期检查建筑内的消防设施,确保消防设施完好可用,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制止、纠正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建立健全建筑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管理、维护资金保障制度,并在管理费用中落实消防经费;消防监督执法部门要加大对超髙层民用建筑的监管力度,采取定时与不定时相结合的方式深入各超髙层建筑场所,对其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组织单位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指出存在的问题,并要求相关单位落实整改,对于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消防部门应依法给予处罚,从而彻底消除火灾隐患,确保建筑内部消防环境的安全。
2.3强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是预防火灾、减少火灾损失的有效措施。由于超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各类人员多、流动性大、消防安全素质参差不齐,要想确保各个消防安全环节不出问题,就必须从内部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着手。公安消防部门要监督单位组建专职消防队伍,并定期对专职消防队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考核,确保每名队员持证上岗,提髙其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和组织人员疏散的能力,确实提髙超高层民用建筑的自防自救能力;超髙层建筑内部单位也要定期组织专职消防队员对普通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授课,以点带面,以提高全体人员的消防安全素质。
3超高层民用建筑灭火救援技术
根据超高层民用建筑的火灾特点,扑救超高层民用建筑火灾必须把握3个方面:救人、排烟、灭火。
3.1坚持救人第一,积极抢救人命扑救超髙层建筑火灾时,消防部队必须牢牢把握“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迅速组成搜救小组,有序组织疏散救人行动。在外部,可利用登高平台车、救生气垫等救人;在深入建筑内部救人时,要划分搜救楼层和区域,以免反复搜救浪费时间。
3.2科学实施火场排烟,创造灭火有利条件火场的烟气是影响内部人员疏散逃生、消防人员灭火救援的重要因素之一。要想提高灭火效率、增加火场的能见度、减少高温烟气对人的伤害,就必须采取有效的排烟措施。消防部队在充分发挥建筑内部固定的排烟设施、自然排烟的同时,也要利用开花水枪、正压式排烟机等进行火场排烟,从而为灭火、救人创造有利条件。
3.3采取战术灭火,保证不间断供水扑救超高层民用建筑火灾所需的用水量十分巨大,能否及时和不间断地供水,以满足前方灭火需要,直接关系着灭火战斗的成败,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消防队员要充分利用建筑内部的固定灭火设施灭火,及时启动消防水系,采取以固为主、固移结合的灭火战术。消防车在通过水泵接合器向大楼供水的同时,要占领附近的消防栓,确保不间断地向火场供水。
4结束语
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范文篇2
【关键词】社会;消防安全;构筑;“防火墙”工程
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是公安部推动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创新,前移火灾预防关口,提升社会单位火灾防控水平的重要工作,是一项惠民利民工程,意义非凡。
1.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基本内涵
1.1提出背景
近年来,我国火灾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小火灾不断,亡人火灾、财产损失惨重火灾时有发生。究其原因,单位消防监督管理水平不高或监管不到位,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不力,消防安全意识不强等等。随着经济社会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社会不稳定因素日益增多,传统的消防安全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非传统消防安全问题日益凸显,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了严重威胁。公安部经过多方调研,提出用三年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从根本上解决火灾隐患,确保火灾形势的持续稳定。
1.2基本内容
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即:提高社会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四个能力”,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设施建设、检查考评等“四项责任”,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组织建设、设施建设、群防群治工作、队伍建设等“四个基础”,提高公安机关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消防宣传教育、社会管理创新等“四个水平”。
1.3预期目标
以推动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创新、前移火灾预防关口、提升社会火灾防控水平为重大举措,通过三年建设,使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明显提升,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社会火灾防控能力显著增强,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有效遏制。
2.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社会意义
(1)构筑“防火墙”工程,是适应新时期社会新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近年来,在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消防事业发展迅速,成效显著,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但是社会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火灾扑救力量不足、单位防火条件不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等因素,社会火灾防控水平整体不高。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也是顺应社会发展潮流、满足新时期社会新形势发展的安全需要。
(2)构筑“防火墙”工程,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服务人民”核心价值观的集中体现。消防工作作为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服务社会、保障民生的重要措施。实施“防火墙”工程,要求在落实消防责任、提升单位防控能力、夯实消防基础、创新消防管理和提高消防执法服务水平上下工夫、见成效,从始至终都要紧紧围绕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做工作,充分考虑了我国火灾防控工作的现实需求,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体现了消防工作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是消防工作将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具体应用于践行“人民消防为人民”本质的集中体现。
(3)构筑“防火墙”工程,是贯彻落实新消防工作原则的具体要求。2009年5月1日新实施的《消防法》明确提出消防工作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实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以落实政府消防工作“四项责任”、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四项工作为重点,多层面、全方位认真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从火灾防控的基础性、源头性、根本性工作抓起,从火灾防控的薄弱环节做起,从问题最多的地方改起,推动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创新,提升社会火灾防控水平,实行消防工作“网格化”管理,努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新格局。
3.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路径选择
3.1坚持“‘四主’原则”的工作方法是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前提
“四主”原则,即政府主导、单位主责、基层主体、公安主力。构筑“防火墙”工程,政府统一领导是前提,单位全面负责是关键,基层积极行动是基础,公安依法监督是保障。实施“防火墙”工程,要在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省、市、县、乡镇四级防火工作责任体系,要把新实施的《消防法》规定的政府、社会单位、监管部门的责任具体化明晰化,实现消防管理规范化、科学化,从而构筑全社会防范体系。单位是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只有单位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国家的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安全措施,强化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工作才会有坚实的社会基础,火灾危害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农村、社区以乡镇(街道)、村(居)、综治办、网格站、派出所等为依托,加快探索、构筑火灾防控体系建设,夯实火灾抵御基础。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执法力度,革新社会服务模式,增强消防监管效能。
3.2坚持“统筹兼顾”的工作方法是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方针
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工作任务重,工作头绪多,涉及单位广,涉及部门复杂庞大。各部门、各单位在实施构筑“防火墙”工程时,既要总揽全局、科学筹划、协调发展、兼顾各方,又要抓住牵动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全局的主要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着力推进、重点突破。一方面在充分发挥各方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基础上讲究统筹,另一方面在充分利用各方力量和职能作用的前提下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在全面推进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建设过程中,要统筹好全面发展与重点突破;要统筹好长远工作与当前工作;要统筹好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确实做到各方面工作的统筹兼顾,方法对头,工作才能赢得主动。
3.3坚持“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是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关键
群众路线是我党的根本工作路线。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其目的在于减少社会火灾,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系数。在构筑“防火墙”工程时,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依靠人民,只有一切依靠群众才能为群众服好务。同时又要做到要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在群众中做调查工作,及时将这些从群众中集中起来的领导意见反馈到群众中去,使群众认识到这些意见是符合他们的根本利益的,发动群众、组织群众,号召群众行动起来,化作他们自觉的行为,使构筑“防火墙”工程的重大战略部署转化成为人民群众自觉改造社会安全形势的物质力量。
3.4坚持“管理创新”的工作方法是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动力
社会管理创新是指运用现有的社会资源和经验,运用新的社会管理理念、方法和机制等,对传统管理模式进行改造、改进和改革,建构新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随着社会消防安全新形势的变化,我们就要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予以应对。获得推动建设“防火墙”工程的新思路、新方法。因此,在实施构筑“防火墙”工程过程中,要创新观念,勇于冲破那些不合时宜的思想观念的束缚,坚持理论创新、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形成一整套的科学管理制度,确保构筑“防火墙”工程各项工作统筹推进、可持续发展。
3.5坚持“舆论导向”的工作方法是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助推剂
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范文篇3
一、多产权建筑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先天性火灾隐患的成因
由于多产权建筑在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时往往只按照单一的使用功能进行设计,而使用单位往往随意改造,设计时没有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来做,有的甚至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导致原本符合要求的建筑产生大量火灾隐患。如;大量使用可燃易燃材料,降低耐火等级;安全出口被封闭、疏散通道被占用,有的窗户上还安装防盗铁窗铁栅栏;消防设施被遮挡、被损坏,甚至被取缔,防火防烟分区被破坏;在建筑周围、顶部随意搭建,防火间距、消防车道被占用等,一旦发生火灾,极易蔓延,导致大的火灾。
(二)消防安全责任不明确
消防安全责任包括诸多方面:所有人之间的责任,所有人与使用人之间的责任,使用人之间的责任等。多产权建筑产权复杂,没有统一的管理。有的虽有统一产权,但产权单位将房子出租后很少到现场管理;有的委托居委会管理,委而不管;有的有统一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单位只做一些保洁收费之类的事,对消防安全工作不管、不闻,不问。管理人员消防素质低,责任心不强,有的管理单位为了省钱,顾一些未经系统培训的临时工,有的是岁数大的老人值班,一旦发生事故很难处理。很多业主都是个人只顾门前雪,对其它业主或邻近场所不闻不问,有火灾情况发生时也不能够及时发现。长期以来,我国消防法律法规对多产权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不明确,特别是建筑的公共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的管理责任难以明确,这就造成所有人以及使用人之间对消防责任相互推诿,不能很好的履行相应的职责,致使火灾发生率加大。
(三)消防安全意识薄弱
多产权场所人员多而复杂,由于受教育程度不同,缺乏统一的消防培训教育,管理层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不强以及对消防的重视程度不够,思想意识上还存有漠视消防安全、持侥幸的心理,总认为消防工作有安全部门负责,与自己无关,不会发生什么大事,发生大事也应付得过来。消防安垒基本常识缺乏,为火灾隐患的产生提供了主观因数,且一旦发生火灾,场所员工不能迅速处置火灾,不会报警,不能很好组织人员疏散,小火变大火,甚至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
(四)缺乏统一有效的管理
由于在一个建筑物内存在较多的使用单位,且各单位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又缺乏统一有效的管理机制,给多产权建筑的消防安垒管理带来相当大的难度。易产生疏散通道堵塞、占用,消防设施损坏,遮挡,疏散楼梯被封堵等人为原因产生的火灾隐患。特别是产权为各家所有的建筑,消防设施平时无人维护,经常是故障运行,由于维护资金不足,有些单位直接将消防设施关闭停用。如果一旦发生火灾,后果将不堪设想。
二、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的管控对策
(一)健全监督管理体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条,消防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因此多产权建筑的有效解决离不开政府的支持,政府要牵头组织国土、工商、建设、规划、安监、消防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多产权场所的监管。特别是建设、工商,消防等监管部门要主动出击,在建筑工程验收后,交付各业主使用的过程中,要跟踪监督,对多产权产场所的改造、内装修等环节要主动参与,严把审核关、验收关,从源头上控制新的火灾隐患的产生,断绝多产权建筑滋生安垒隐患的链条。
(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对同一建筑的各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予以明确。首先,建筑物的管理,使用各方要共同协商,签订协议书,明确各自消防安全工作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其次,对公用的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道等,确定责任人进行统一管理。多产权建筑的消防管理单位由所有人和使用人共同确定。消防管理单位既可以由所有人或使用人分别担任,也可以由所有人和使用人共同担任,或者由所有人和使用人委托其他人担任。消防管理单位要明确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以及消防安垒组织,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防火巡查,整改火灾隐患,制定灭火和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建立防火档案等。
(三)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为确保消防安全措施和制度全面落实到位,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可对多产权场所实行消防安全标准化机制管理。一是集中设置值班室,一旦建筑物内任何一个单位发生火灾事故,由值班人员统一协调调度,组织报警、引导人员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二是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如: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防火巡查等规章制度。同时,多产权建筑的使用人与所有人以及多产权建筑的使用人之间要互相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三是统一组织防火巡查力量。多产权建筑尤其是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期间要统一组织防火巡查,发现锁闭安垒出口、占用疏散通道、遮挡疏散指示标志等问题的,要当场改正。防火巡查人员可配备安保人员承担,确保巡查制度的落实;四是统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消防设施,要由所有人或者委托的消防管理单位统一管理。所有人和消防管理单位有权对租赁、使用单位维护疏散设施和消防设施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要向公安消防部门举报;五是统一制订严密的灭火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在场所内设置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标志、疏散指示标志、火灾报警标识等,完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
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范文1篇4
关键词: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探讨
0.引言
近年来,民用建筑越来越高,火灾也时有发生。因其蔓延途径多,速度快,火势猛,高层民用建筑的火灾危险性非常大。有关部门对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设施缺乏必要的监督和管理,导致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备存在严重的缺陷和不足。由于高层建筑人员密集,楼层高,疏散通道少,在发生火灾时通道拥堵,无法有效地展开疏散工作,如火灾蔓延到楼顶,会给消防救援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火势得不到有效的控制,给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巨大的危害。因此,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是值得社会各界人士深思的问题,高层建筑的设计一定要注意防火设计的问题。
1.高层民用建筑的火灾隐患特点和防火原则分析
内部隔墙多是住宅建筑的特点,高层民用建筑的内部构造简单,隔墙在火灾发生时能有效地防止烟火的蔓延,因此,我国很少出现高层民用建筑发生火灾的现象。正因为如此,业界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中往往容易忽视消防安全问题,在设计和施工中,消防安全意识不够、消防措施不到位,有关部门的监督力度不够导致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不规范,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火灾隐患[1]。
主动防火系统和被动防火系统是建筑物防火设计的两大重点部分,使用主动防火系统是指建筑物配备自动或手动控制火灾警报、灭火、防排烟、消防用电、消防用水等设备,能及早发现火灾并实施扑灭工作。被动防火系统是指建筑物使用难燃或不燃的材料,如防火卷帘、钢筋混凝土结构、挡烟垂壁、电缆防火井等,能将大空间分隔成几个小空间,尽量控制火势蔓延的范围,并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建筑物在一定时间内不发生倒塌的现象,且具有长久性和经济性的优点,目前我国高层民用建筑普遍使用被动防火系统。
2消防给水设计分析
室内消防给水系统自救是高层民用建筑设计的主要灭火方式,因此,高层民用建筑多采用临时或区域集中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在建筑内按建筑类型和面积合理设置消防水箱,满足室内灭火的水量及水压需求,因其楼层高,还可设稳压泵、高气压给水等增压设备。生活给水和消防给水系统应分开,室内消防给水需呈环状设置,临时高压或区域高压系统的引入管及进水管不能少于两根;定期检查消防水泵以确保其能够可靠、及时地使用。室外消防给水在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室外消防给水管也应呈环状分布,尽量露明消防栓以便于取水,水压不能低于1个标准大气压,消防栓的数量应与建筑位置和面积等因素相符[2]。小区内可共用消防水泵房与消防水池,民用建筑的自动灭火系统与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使用水泵集合器,数量和水流量应符合规定。室内消防栓要设在消防电梯间、楼梯间、走道等明显位置,以方便使用。
3防排烟设计分析
因正压送风系统和机械排烟系统的成本高,一些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中往往忽视它们的安装,高层建筑的楼层多,建筑高度高,排烟系统的缺失会使烟在发生火灾时垂直向上,造成重大的损失,烟气的过多吸入是发生火灾时造成人员伤亡的重要原因,因此,防排烟设计非常重要。一般防排烟设计有两种方式,一个是自然方式,通过阳台、外窗、竖井排放烟气,受地区和风向的影响较大,而且难以保证效果,因此,国家明文规定超过100米的建筑物不能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另一个是机械方式,包括减压排烟和加压防烟两种,高层民用建筑应设置正压送风系统和机械排烟系统,以促进火灾时烟气的排放[3]。
4电气防火设计分析
供电设备、电线等在发生故障或火灾时能释放热量成为助燃物,电线短路、自燃,大功率电器不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安装在易燃物上、电线布局不合理等是火灾发生的重要原因,高层民用建筑的电气防火设计非常重要。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一方面可以从增强电气安全的角度出发,尽量杜绝绝缘体严重老化、线路超负荷运行等引起火灾的现象,雷击、地震等自然灾害诱发火灾也是电气防火设计需考虑的问题;另一方面可以从主动防火的角度出发,保障消防配电和电源、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等。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用电应采用独立的供电回路,以保证消防电梯、消防水泵、防排烟系统在火灾发生时能正常使用[4]。疏散指示标志和事故照明灯的规范设置对火灾时人员和财产的抢救有重大的影响,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一定要加强和重视疏散指示标志和事故照明灯的设置。超过十二层的建筑,电梯和消防水泵的安装应使用双回路供电,并准备好备用电源,确保其实用性和可靠性。
5灭火器材
灭火器材是与火灾斗争的重要武器,其涉及面广、种类多,高层民用建筑一定要配置破拆工具、灭火器等灭火器材,灭火器材一定要专人管理、定点摆放,不能随意挪动,并且要定期检查,保证其处于完好的状态。在小区内广泛宣传灭火器材的使用知识,保证居民在发生火灾时能正确规范地使用灭火器材,以争取宝贵的时间,减少生命、财产损失。
结语
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这就要求建筑设计者必须不断提高专业技术素质,汲取先进的防火方面的理论和经验,加强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的规划。有关部门要把好关,对不符合消防安全的设计进行严厉的惩处,完善防火法律法规,大力宣传消防知识。广大群众应该认真学习消防知识及火灾逃生知识,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各方面强强联合,合理化、科学化地进行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保证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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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范文篇5
一、高原城市消防工作现状
1、高原城市由于受气候、环境、财政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大多数城市目前都没有公安消防中队和专职消防队伍以及能够进行扑救火灾的有效车辆,城市内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义务消防队伍也不完善甚至没有,大多数城市人民政府都未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通讯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落实到城市消防规划编制和纳入到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少数城市消防管网基本处于空白,市政消火栓也基本上等于零,更没有修建符合规范的消防水池,在火灾扑救时天然水源的利用也不充分,没有有效的取水码头),使城市消防规划得不到同步发展,城市抗御火灾的能力得不到提高。虽然高原的城市都基本成立有公安消防大队和设有一部“119”火警电话(更谈不上实现了一、二、三级无线网),但由于人员的缺乏及没有下属的现役消防中队和专职消防队,几乎没有发挥应有的实战作用,就连扑救初期火灾最起码的消防器材,很多单位和私营业主都不具备,以至火灾来临时措手不及,致使火灾的损失额增大,甚至造成人员伤亡和巨额的财产损失。
2、高原城市建筑行业不够规范化是火灾隐患存在的根本原因之一。长期以来,由于条件、环境、地理因素的制约,加之思想观念上模糊等原因,各相关部门对建筑行业的管理也比较松懈,放之任之,各单位对公安部的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贯彻落实不够、不到位。从而造成了许多内在的、无法根除的火灾隐患,所以规范建筑行业是目前预防火灾的关键。
3、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我国火灾的比例中,电器火灾的发生率逐年攀升,占有较大的比例,占各类火灾的60%以上,而高原城市目前用电的情况却不容乐观,电线的布局极不合理,有些甚至像蜘蛛网一样的布局,线与线的接头间没有绝缘胶带包扎,没有按技术标准进行穿管敷设。
4、城市内私营业主的消防意识不强,营业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消防器材的配备不符合要求或没有的情况下,即投入使用或开业,加之高原的城市内的建筑都是毗邻建筑,这些存在着极为突出的隐患,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就会造成火烧连营的场面。
5、高原城市目前的消防组织,由公安现役消防队伍(主要是大队),政府及企事业专职消防队伍(一般没有),重点单位内部义务消防组织和县人民政府统一指挥调动的义务消防队伍组成。主要集中在城市经济发展条件相对较好的地区。总体上讲数量少、装备差、规模小、分布不均匀。
二、高原城市消防工作的对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增强扑救火灾的能力。第二十七条规定:城市人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结合高原城市的财力、环境和经济条件等诸多因素的实际情况,高原城市在一定时期内组建专职消防队伍极为困难。因此,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建立多种形式的义务消防队伍,这种形式的消防组织投资少、规模小、见效快、机动灵活,比较适合扑救高原城市火灾的实际需要。高原城市火灾的预防、扑救工作是人民政府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也是当前高原城市加强和推进消防工作的中心工作环节。那么,如何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在一定时期内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和促进消防工作的顺利开展,走符合高原城市特色的消防组织、推进消防工作之路。笔者肤浅认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切实将消防工作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计划,保证消防工作与城市经济建设同步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明确规定:“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这充分表明,高原城市人民政府要真正发挥对消防工作强有力的领导作用,要对城市的消防工作现状进行调查研究,分析消防工作面临的形势和新问题,从根本上、实质上解决消防方面突出的问题,应高度重视消防工作的早期规划和基础设施的投入,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规划法》和《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和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健全城市消防管理机制,将消防装备、消防通讯、消防队伍、消防业务经费等建设纳入议事日程,扭转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上的被动局面。从政策、经费上保证、保障城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消防工作的有效开展,并根据消防队伍建设状况和消防工作进展适当给予经费保障,相应补充义务消防队伍扑救火灾中的器材、装备损失和业务等费用,使城市初步形成具有可靠安全保障的消防体系。
2、加强对公安消防大队的领导和管理,督促开展好监督检查,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
高原城市人民政府应依照《消防法》的规定,加强对公安消防大队的领导和管理,落实消防业务经费纳入财政一级预算的同时,并负责组织城市相关部门编制或者修订城市消防规划,审查批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年度计划,保障公共消防设施的投入,按照城市消防规划和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统筹协调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高原城市的公安消防大队要在认真完成上级赋予任务的基础上,将自觉接受城市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的领导,想方设法为政府当好参谋和助手,在积极向城市人民政府领导进行专题汇报和认真贯彻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加大消防监督执法力度,严格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的同时,应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督促城市的单位、部门制定相应的措施对策,提高自防自救能力,杜绝和遏止重特大火灾事故,力争防患于未然,确保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其次,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城市消防规划和《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要求,逐步解决消防队伍(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的建设问题,实现机构落实、制度措施健全、器材设施装备齐全的整体要求,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是城市的重要公共消防力量,是适应快速扑救火灾,保障城市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公安消防机构要在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建立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开展特殊火灾(重特大火灾)和社会应急救援等训练,实行公安消防队伍与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伍的整体联动的战略战术,增强消防队伍有效扑救高原城市火灾的能力。
3、强化建筑行业规范化消防管理,提高建筑行业人员的消防知识水平。
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是否有力,直接关系到隐患的存在概率大小,当前许多建筑物都逐渐达到了高层,这就需要在建筑审核把关和建筑内部消防设施配备上达到一个新的高度来适应城市的变化,以便有利于更好地为城市消防安全服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要针对高原建筑的特点,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本着“人民安宁就是幸福”的原则,积极向城市人民政府汇报,争取由城市人民政府依照《消防法》,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强化建筑行业规范化管理,并在实际工作中贯彻落实。同时,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要在城市建筑工程新、改、扩建项目(含维修及装饰装修工程)的前期和在设计部门进行建筑方案设计时要提前介入,及时依照国家相关规范对方案进行审核,重点以提高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室内外装饰装修材料的耐火极限、建筑物的布局和分隔、电气设备安装、安全疏散通道和完善消防设施为主要审核内容,凡是有不符合要求的要督促其严格按规范进行修改。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对建筑工程项目审核发出审核意见书后,要及时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和检查,发现有不按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意见及原设计图纸、有关技术规范施工的要责令其立即纠正,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罚(隐蔽工程的施工情况也不容忽视)。同时,要督促施工单位指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施工场所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有效遏止和减少施工现场火灾事故的发生。建筑工程竣工时,公安消防机构要严格按照公安部第30号令《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验收,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权,坚决不允许其投入使用。同时,公安消防机构要根据当地城市的实际情况,采取集中或单一(指单位规模较大)的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建筑物业管理人员、防火负责人、消防重点工种人员进行培训,让其懂得常用建筑消防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维护维修保养等消防知识,努力提高他们自查、自改、自救的能力,督促他们完善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措施,确保建筑消防器材完整好用。“”版权所有
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范文篇6
1、高原城市建筑行业不够规范化是火灾隐患存在的根本原因之一。长期以来,由于条件、环境、地理因素的制约,加之思想观念上模糊等原因,各相关部门对建筑行业的管理也比较松懈,放之任之,各单位对公安部的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贯彻落实不够、不到位。从而造成了许多内在的、无法根除的火灾隐患,所以规范建筑行业是目前预防火灾的关键。
2、高原城市由于受气候、环境、财政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大多数城市目前都没有公安消防中队和专职消防队伍以及能够进行扑救火灾的有效车辆,城市内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义务消防队伍也不完善甚至没有,大多数城市人民政府都未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通讯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落实到城市消防规划编制和纳入到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少数城市消防管网基本处于空白,市政消火栓也基本上等于零,更没有修建符合规范的消防水池,在火灾扑救时天然水源的利用也不充分,没有有效的取水码头),使城市消防规划得不到同步发展,城市抗御火灾的能力得不到提高。虽然高原的城市都基本成立有公安消防大队和设有一部“119”火警电话(更谈不上实现了一、二、三级无线网),但由于人员的缺乏及没有下属的现役消防中队和专职消防队,几乎没有发挥应有的实战作用,就连扑救初期火灾最起码的消防器材,很多单位和私营业主都不具备,以至火灾来临时措手不及,致使火灾的损失额增大,甚至造成人员伤亡和巨额的财产损失。
3、城市内私营业主的消防意识不强,营业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消防器材的配备不符合要求或没有的情况下,即投入使用或开业,加之高原的城市内的建筑都是毗邻建筑,这些存在着极为突出的隐患,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就会造成火烧连营的场面。
4、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我国火灾的比例中,电器火灾的发生率逐年攀升,占有较大的比例,占各类火灾的60%以上,而高原城市目前用电的情况却不容乐观,电线的布局极不合理,有些甚至像蜘蛛网一样的布局,线与线的接头间没有绝缘胶带包扎,没有按技术标准进行穿管敷设。
5、高原城市目前的消防组织,由公安现役消防队伍(主要是大队),政府及企事业专职消防队伍(一般没有),重点单位内部义务消防组织和县人民政府统一指挥调动的义务消防队伍组成。主要集中在城市经济发展条件相对较好的地区。总体上讲数量少、装备差、规模小、分布不均匀。
二、高原城市消防工作的对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增强扑救火灾的能力。第二十七条规定:城市人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结合高原城市的财力、环境和经济条件等诸多因素的实际情况,高原城市在一定时期内组建专职消防队伍极为困难。因此,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建立多种形式的义务消防队伍,这种形式的消防组织投资少、规模小、见效快、机动灵活,比较适合扑救高原城市火灾的实际需要。高原城市火灾的预防、扑救工作是人民政府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也是当前高原城市加强和推进消防工作的中心工作环节。那么,如何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在一定时期内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和促进消防工作的顺利开展,走符合高原城市特色的消防组织、推进消防工作之路。笔者肤浅认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切实将消防工作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计划,保证消防工作与城市经济建设同步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明确规定:“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这充分表明,高原城市人民政府要真正发挥对消防工作强有力的领导作用,要对城市的消防工作现状进行调查研究,分析消防工作面临的形势和新问题,从根本上、实质上解决消防方面突出的问题,应高度重视消防工作的早期规划和基础设施的投入,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规划法》和《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和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健全城市消防管理机制,将消防装备、消防通讯、消防队伍、消防业务经费等建设纳入议事日程,扭转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上的被动局面。从政策、经费上保证、保障城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消防工作的有效开展,并根据消防队伍建设状况和消防工作进展适当给予经费保障,相应补充义务消防队伍扑救火灾中的器材、装备损失和业务等费用,使城市初步形成具有可靠安全保障的消防体系。
2、强化建筑行业规范化消防管理,提高建筑行业人员的消防知识水平。
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是否有力,直接关系到隐患的存在概率大小,当前许多建筑物都逐渐达到了高层,这就需要在建筑审核把关和建筑内部消防设施配备上达到一个新的高度来适应城市的变化,以便有利于更好地为城市消防安全服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要针对高原建筑的特点,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本着“人民安宁就是幸福”的原则,积极向城市人民政府汇报,争取由城市人民政府依照《消防法》,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强化建筑行业规范化管理,并在实际工作中贯彻落实。同时,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要在城市建筑工程新、改、扩建项目(含维修及装饰装修工程)的前期和在设计部门进行建筑方案设计时要提前介入,及时依照国家相关规范对方案进行审核,重点以提高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室内外装饰装修材料的耐火极限、建筑物的布局和分隔、电气设备安装、安全疏散通道和完善消防设施为主要审核内容,凡是有不符合要求的要督促其严格按规范进行修改。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对建筑工程项目审核发出审核意见书后,要及时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和检查,发现有不按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意见及原设计图纸、有关技术规范施工的要责令其立即纠正,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罚(隐蔽工程的施工情况也不容忽视)。同时,要督促施工单位指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施工场所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有效遏止和减少施工现场火灾事故的发生。建筑工程竣工时,公安消防机构要严格按照公安部第30号令《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验收,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权,坚决不允许其投入使用。同时,公安消防机构要根据当地城市的实际情况,采取集中或单一(指单位规模较大)的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建筑物业管理人员、防火负责人、消防重点工种人员进行培训,让其懂得常用建筑消防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维护维修保养等消防知识,努力提高他们自查、自改、自救的能力,督促他们完善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措施,确保建筑消防器材完整好用。
3、加强对公安消防大队的领导和管理,督促开展好监督检查,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
高原城市人民政府应依照《消防法》的规定,加强对公安消防大队的领导和管理,落实消防业务经费纳入财政一级预算的同时,并负责组织城市相关部门编制或者修订城市消防规划,审查批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年度计划,保障公共消防设施的投入,按照城市消防规划和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统筹协调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高原城市的公安消防大队要在认真完成上级赋予任务的基础上,将自觉接受城市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的领导,想方设法为政府当好参谋和助手,在积极向城市人民政府领导进行专题汇报和认真贯彻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加大消防监督执法力度,严格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的同时,应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督促城市的单位、部门制定相应的措施对策,提高自防自救能力,杜绝和遏止重特大火灾事故,力争防患于未然,确保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其次,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城市消防规划和《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要求,逐步解决消防队伍(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的建设问题,实现机构落实、制度措施健全、器材设施装备齐全的整体要求,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是城市的重要公共消防力量,是适应快速扑救火灾,保障城市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公安消防机构要在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建立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开展特殊火灾(重特大火灾)和社会应急救援等训练,实行公安消防队伍与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伍的整体联动的战略战术,增强消防队伍有效扑救高原城市火灾的能力。
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范文
关键词:民用建筑;消防给排水;充实水柱;增压(稳压)设施
1工程概况
某居住小区内设计有15栋楼,其中有3栋20层的高层商住楼、有1栋15层的商住楼、其余11栋均为10层的住宅楼。20层的高层商住楼建筑高度达到72m,地下二层均设有停车场,建筑设备层安置于地下第二层。商住楼所处地区具备完善的城市基础设施,水源主要来自城市自来水网,供水可靠而且水质有保证,进水管采用DN250给水铸铁管;同时该地区的排水设施也相当完善,具有可靠的城市消防保障基础。
在进行消防给排水设计时,经考虑按照住宅小区统一的区域进行消防给排水设计;同时按照《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规定要求,20层的高层民用建筑应设计室内消火栓消防系统、室内地下生活、消防合用蓄水池、消防加压泵房等消防给排水设施。该建筑的消防给水系统如何在经济以及安全管理上做到优越性是本消防给排水设计的重点。经过初步设计,为了达到既经济又安全的效果,在建筑消防给排水设计中进行了以下这些设计。
2消防给排水设计
2.1室外消防管网以及进水管设计
合理设置室外的消防管网以及布置有足够的消防进水管系确保建筑消防给排水的重要措施。为了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7.3.1条的规定并满足本建筑消防安全要求,在设计本建筑的室外消防管网时,把其设计成环形管网,这样既考虑到了室外环形消防管网外则的建筑消防用水,同时又全面保障各建筑的消防用水覆盖率。同时在室外消防水管接入室内进水管的设计上,为了更进一步确保本建筑各个方向的消防用水可靠性,在本建筑的室内消防系统的各个方向均引入两条进水管,即使一条进水管发生故障也不影响建筑的消防供水。
2.2消防加压泵房位置布置考虑
消防加压泵房的布置要合理才能确保消防供水水压。根据本住宅小区的建筑面积以及小区地形呈长方形,而且小区各栋建筑物的布置较均匀合理地分布在小区周围,因此为了保证室外消防管网各主干管的水压平衡,宜把消防加压泵房布置在小区的中心地段处,泵房的消防总出水管分别从四个方向与环形室外消防管网链连接。
2.3低层建筑室内消火栓消防系统设计
由于小区设计有多栋不同高度的建筑,相对高层建筑来说,10层住宅楼的室内消火栓消防系统所需要的消防用水量以及水压均较低,为了让低层建筑的室内消防系统能很好地与小区环形室外消防管网连接,在消防设计中,低层建筑的室内消防系统采用减压阀井与室外消防管网连接,同时减压阀采用了既减静压又减动压的液压式减压阀组,而且采用了并联阀组,有效地提高了消防的可靠性。
2.4室外地下消火栓设计
室外地下消火栓对于提供室外消防流量以及满足消防水量不足时,消防车向消防管网补水有重要作用。为此,消防工程所设置的室外地下消火栓的数量应大于小区室内、外最大消防用水量之和。室外地下消火栓的布置适宜围绕高层建筑,同时结合小区水泵接合器布置。最终小区结合地形,在小区内周围布置10个DN100mm地下式栓。
2.5区域消防系统高位水箱的设计
小区的消防系统高位水箱采用生活和消防合用水箱,采用重力自流的方式,仅在小区最大单体建筑20层商住楼上设置了两座容量为20m3的消防系统高位水箱。为了满足规范要求的建筑物火灾初期前10min的供水要求,其中一根消防总出水干管与室外环形区域消防管网直接相连。另外在消防水泵房内采用并联方式设置了两台30L/s的加压泵,只要任何一个建筑物发生火警,该加压泵即可自动启动,从而确保消防用水量和水压。同时,高位水箱还采取了消防用水平时禁止动用的技术措施。本小区的区域消防用水系统如图1所示。
图1小区消防用水系统示意图
3消防给排水设计要点
在进行建筑消防给排水设计时为了既然满足安全性又要考虑造价,笔者就从事多年建筑消防给排水设计所接触到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
3.1在消防电梯前室内布置消火栓的问题
建筑消防给排水设计时,消防电梯前应设置消火栓,但众多规范对于消火栓的数量应否计入布置数量范围内却没有明确规定。例如《建规》规定消防电梯间前室内所布置的消火栓应与室内其他的消火栓相同,但不应计入消火栓总数范围内。而《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给水排水》则指出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数量可计入布置数量范围内。而高规则更是没有明确指出。笔者根据设计经验认为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数量应否计入布置数量范围内,需根据消火栓在消防电梯间的使用情况和前室的防烟措施密切有关。例如,对于只用于前室的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以及前室采取了自然排烟方式,则前室的消火栓应不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内。对于消火栓除用于前室外还用于其他部位的火灾扑救则前室消火栓应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内。
3.2消防排水的问题
如何有效地排除消防积水是建筑消防排水的关键设计要点。一般情况下应采取利用雨水管道或者局部加设消防专用排水管道设施。但设计时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消防排水的存水量较大,而且排水持续时间较长,因而设计时要考虑到加入防返溢工艺。而且在设计中还应避免上层的消防用水流到下一层。另外,地下室的排水不得从地上流入地下室;同时在设计时应严格按照分区设计。本区内的排水不得流入其他分区,分区之间的排水不得互相流通;另外还应考虑到排水用泵的安全问题,确保排水泵电源柜在任何时间内都能够安全工作。
3.3管道与增压用泵的问题
消防用水管道的布置是否合理将直接影响消防用水的安全性以及可靠性,这在消防设计中尤为注意。如本工程中,在设计时应采取安全性以及可靠性较高的环状管网。同时,在设计环形管网时,还应充分兼顾到室内的环形管网和消防管网的相互连接问题。
在设计中增压用泵是必不可少的。设计增压用泵时在满足建筑物顶层消火栓用水压要求基础上,增压泵的功率尽可能的小,这样有助于间接的减小增压泵的启动时间。尤其是在突发的火灾中,迅速的扑救时间是十分有效的。
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范文1篇8
关键词:保温材料;火灾危险性;防火对策
中图分类号:X928.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一、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火灾危险性
建筑节能是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最重要的领域之一。根据国家城乡建设部颁布的节能标准,从2010年10月1日起,住宅小区必须强制做外墙保温。但是,目前国内的外墙保温材料多使用有机材料,例如聚苯乙烯板(EPS)、挤塑聚苯乙烯板(XPS)和聚氨酯泡沫板(PU)等,存在着很大的火灾危险性。聚苯乙烯板(EPS)和挤塑聚苯乙烯板(XPS)简称聚苯板,又名泡沫板,是由含有挥发性液体发泡剂的可发性聚苯乙烯保温珠粒,经加热预发后在模具中加热成型的白色物体,其有微细闭孔的结构特点,防火等级为B3(易燃,熔融),吸湿率为3.9(%)。这些外墙有机保温材料都具有很强的易燃性,一旦燃烧,不仅过火速度快,而且会产生大量有毒气体。如,2010年11月15日14时,上海胶州路高层教师公寓发生特大火灾,造成58人遇难,原因是无证电焊工违章操作,电焊焊渣引燃建筑外保温材料聚氨脂泡沫板(PU),导致整个大楼迅速形成立体燃烧。
二、建筑外墙保温立法存在缺失
分析数起外墙保温材料酿成大火的原因可见,我国在立法层面对建筑外墙保温还存在不少缺失,主要表现在:一是监管工作职责不清。目前,国家有关建筑外墙保温系统的设计、审核、验收及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还很不完善。
2009年9月25日公安部和城乡建设部联合的《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仅对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隔离措施提出了要求,缺少外墙保温系统监管工作职责等内容,因而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空白点。二是外墙保温材料防火要求没有国家标准。在已的行业标准JG149-2003《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JG158-2004《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和JGJ144-2005《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范》,只是提到了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要求;现行国家标GB50045-19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19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或行业其他有关标准尚未明确提出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分级标准、防火构造和限定其使用范围等防火技术措施。三是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防火设计没有国家标准。目前,国家尚未制定建筑外墙保温系统防火设计具体规定,缺乏分级标准和使用范围限定,外墙保温技术也没有国家或行业产品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由于建筑外墙保温法规缺失,监督管理失控,使得建筑外墙保温大量使用有机材料的情况未得到有效遏制,因而会造成这类
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消防意识淡薄,消防责任不落实
有些建设、施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淡漠,消防法制观念不强,只追求经济效益和建设工期,没有按照消防法规要求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相互推诿,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另外,一些建筑工程在施工中多次转包,形成一个工程多家施工单位,各施工单位之间互不联系,消防工作职责不清,导致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违章冒险作业现象时有发生。例如,在调查“11·15”上海胶州路高层教师公寓火灾原因中发现,该建筑改造工程开始由上海市静安区建设总公司成功竞标后,将工程项目又分包给上海佳艺,上海佳艺又将项目层层分包。其中的门窗工程、空调工程、外墙保温工程三个子项目均转包给了三家不同的公司。这些施工单位雇用的民工多数都是马路散工,由小包工头临时聘用,多数民工未经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知识极度匮乏,违章带险作业现象时有发生。根据国家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定,凡从事焊接、切割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然而,由于建筑行业人员流动性大,有的用人单位不舍得花钱培养电焊工,多数工程公司也都雇用无证电焊工,因而上岗的电焊工大多未经过正规培训,缺乏岗位消防安全防范常识。这些电焊工在施工期间由于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违章作业,往往会引发火灾事故。
(二)施工现场可燃物多,发生火灾扑救困难
有些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内部存放大量的可燃建筑材料,再加上建筑墙体外部保温墙面、门窗没有封闭,上下左右贯通,施工脚手架上的跳板、防护网等均为可燃物,建筑防火间距不足,大大增加了施工现场的火灾危险性。在施工过程中违章用火用电,一旦引发火灾,火势便会从着火点向上部迅速蔓延。特别是使用聚氨酯泡沫制作的外墙保温板,不仅会使火势急速向上蔓延,而且会使火势向下蔓延,且燃烧速度很快。再者,发生火灾后,上部燃烧的可燃物碎片飘落下来,又能快速引燃下部的脚手架上竹木质跳板和其他可燃物。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论什么部位起火,都能迅速发生“连锁反应”,形成立体的“冲天火柱”。此外,对于绝大多数民用建筑来说,在没有设置临时给水系统、没有形成防火分区的情况下,防火功能十分薄弱,一旦发生火灾,则难以控制迅速发展的火势。
四、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防火对策
(一)提高建筑外墙保温材料耐火性能
根据公安部《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为了满足规定要求,提高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耐火性能,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在生产聚氨酯泡沫板、聚苯泡沫板过程中,添加溴类阻燃剂,使保温板的阻燃性能达到A级(不燃)。二是创新保温材料生产技术,提高保温材料的耐火性能。从技术创新入手,在保温材料生产过程中,采用金属或聚合物水泥将泡沫板包覆起来,使保温材料的耐火性能达到A级。
(二)加强民用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前不久公安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将设有外墙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纳入了消防监管范围。通知规定,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内的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均应将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纳入建筑防火审核和验收内容,未经审核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消防部门在加强审核验收工作的同时,要加大施工现场检查力度,联合建设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联合检查,对企业施工资质、技术人员配置、人员业务素质逐一进行检查登记,对不合格的施工企业及长期雇用无证或假证的电焊工的施工企业坚决予以取缔,对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章施工、带险作业的要依法严厉查处,提高整个行业的安全技术含量和从业人员消防安全素质,降低建筑工程火灾发生的频率。
(三)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领导组织机构,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自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各负其责,形成建设、施工、监理“三位一体”消防管理制约机制。对施工现场要严格控制可燃物数量,保持防火间距,保证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加强现场火源、电源、气源管理。电焊工在施工前要清理现场,把可燃物品搬走,检查电焊机设备和接地线,设置防电焊飞溅的挡板。施工现场应设置装满水的水桶、灭火器材等。要定期组织开展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制定施工现场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确保安全。
(四)加强外墙保温系统的立法工作
尽快研究制定外墙保温系统的立法,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完善建筑外墙保温系统的防火设计规范,加强消防审核验收和监督管理,使建筑外墙保温系统监管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参考文献:
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范文篇9
深入贯彻《消防法》和《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完善消防工作机制,深化消防工作责任,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全面贯彻《全民消防宣传教育纲要》,切实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努力提升全社会本质安全度,有效预防和杜绝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为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健全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一)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市、镇(街道)两级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各镇(街道)安监所负责辖区内消防安全工作,增挂“消防工作办公室”的牌子,作为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1—2名专兼职消防工作人员,所需办公场所、人员编制和相关经费由各镇、街道协调解决,日常工作受市公安消防大队业务指导。
(二)加强部门依法监管联动执法。健全并落实各有关部门消防安全定期会商、联动执法、隐患抄告、信息共享等制度,形成消防监管合力。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消防安全作为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评议和日常监管范畴,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加强村(社区)消防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全面开展《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标准》、《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标准》达标活动,全市40%以上的镇(街道)和60%以上的城市社区(行政村)达标;全市镇(街道)和城市社区(行政村)全部达标,积极创建“零亡人火灾乡镇(街道)”和“零火灾社区(行政村)”。
三、着力整治消防安全薄弱环节
(四)深入推进“清剿火患”战役。以人员密集场所、高层民用建筑、工业厂房、建筑工地、商业“三合一”和小旅馆、小商店、小餐馆、小网吧等“九小场所”,以及山林防火为重点,建立网格化火灾隐患排查机制,深入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全力整治消防安全问题突出的区域和行业,达到一般火灾隐患整改率100%。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整改率100%。建立健全错时检查、跟踪复查、督察督导、协查联动、倒查问责等长效管理机制。
(五)加大高层建筑消防管理力度。注重高层建筑消防管理工作,特别是要加强高层建筑消防设施和内部装饰材料、外墙保温材料管理,切实提高高层建筑自身的火灾防控能力。强化业主(居民)、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业主(居民)的住宅消防安全责任,依法履行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积极参与消防疏散演练。物业服务企业要履行消防服务管理责任,维护和保养共用消防设施,保障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道畅通、消防设施完好;各镇、街道和居(村)委会要组织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民,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和消防疏散演练。房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履行消防职责监督管理,对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定期进行考核并纳入企业诚信档案。
(六)加大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民政部、教育部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全民消防宣传教育纲要》,市宣传、公安、教育、民政、文化、卫生、广电和安监等部门要依法履行消防宣传工作职责,着力加强消防宣传教育队伍建设、设施建设,突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扎实推进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各镇(街道)要因地制宜推进消防宣传阵地建设,设立公益消防广告牌,督促所属行政村和社区建立消防宣传角,组建消防志愿服务队,定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七)加大社会单位消防管理力度。全市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责任和职责,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落实特殊岗位持证上岗、消防设施日常维护和专业检测制度,开展全员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切实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商场市场、医院、学校等五类场所要全面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八)加大社会消防创新管理力度。要把消防安全管理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加快城市火灾远程报警监控系统建设和应用,逐步把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住宅小区和重点单位接入城市火灾远程监控系统。在全市70岁以上独居老人家庭免费安装家庭火灾智能救助系统。积极推动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参保工作。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管和消防检测技术服务企业的管理,提高建筑消防设施完好率和中介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在火灾预防和初期火灾扑救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切实加强灭火救援体系建设
(九)强化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按照《市消防总体规划》要求,加快已规划消防站建设,完善配置用于扑救高层建筑、石油化工、大跨度建筑等特殊火灾和处置各类应急救援事故的特种消防装备和个人防护装备。各镇、街道要及时修订城镇消防规划,制订年度实施计划分步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任务,加强消防水源和道路建设,提高消防应急供水和消防车应急通行能力。
(十)强化多种形式队伍建设。巩固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在政府专职消防队试点推广职业化运行模式,把正在建设的利港消防中队建成一支石油化工类消防专业救援队伍,全力构建完善以现役消防中队为龙头、政府专职消防中队为骨干、派出所和企业专职消防队为补充的三级灭火救援网络体系。
(十一)强化灭火救援能力建设。消防大队要加强对高层建筑、地下空间、石油化工、大跨度建筑等特殊复杂火灾的灭火技战术研究,完善各类灭火救援预案,强化复杂恶劣环境适应能力和先进装备应用能力的特训,努力打造一支“攻无不克,战无不胜”的消防铁军,确保关键时刻发挥作用。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和装备建设,完善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和联动机制,不断提高全市综合应急救援水平。
(十二)强化消防保障能力建设。将消防事业经费、宣传教育经费、装备器材购置经费和应急救援经费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经济发展保持适度增长。根据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需要,加快消防战勤保障库室建设,强化消防战勤物资储备,确保满足各类突发事故应急需要。建立合同制消防员经费逐年增长保障机制,确保合同制消防队伍健康稳定发展。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形成监管合力。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消防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消防工作组织领导,层层签订消防工作责任状,定期分析研判消防工作形势,协调解决消防重大问题,努力形成消防监管合力。
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范文篇10
【关键词】:古建筑群;消防安全;规划
中图分类号:X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997-0668(2008)061084-04
一、引言
中华民族有着博大久远的民族文化,是世界上唯一一个拥有5000年文明而不曾中断的国家,悠久的历史赋予了我们丰富的文化遗产,构成了独特而灿烂的文明景观,它不仅是国家和民族的骄傲,也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迄今我国已有29处文物古迹、历史名城和自然景区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成为继意大利、西班牙之后的第三大遗产国。还有100多个项目被列入遗产预备清单中,居全世界首位,已经成为遗产大国。
遗产的不可再生性决定了对待文物古建筑必须始终把保护放在第一位。《文物法》规定:“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进行。
然而,目前的现实是,绝大多数的古建筑,在消防方面均未有较完整的规划。以山西为例,共有木制结构古建筑18118处,宋、元以前的地上木结构古建筑占全国的72.6%,其中部级文物保护单位(国保)有119处。这么多的古建筑,除平遥古城的消防专业规划正在编制中外,其余的还没有一个做出消防专业规划。
当前,尽快能科学、合理地对古建筑做出消防安全保护的规划,将古建筑的消防专业规划纳入总体保护规划,已显得刻不容缓。
二、古建筑群消防规划的特殊性
众所周知,消防规划主要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通道、消防给水、消防通讯、消防装备等内容。通过对平遥古城消防建设整体规划、应县木塔修缮保护工程中消防站及配套给水建设工程、浑源悬空寺消防改造工程等项目的审核,认为古建筑群的消防规划,不应套用一般消防规划中的常规做法,而应根据古建筑群特有的消防安全现状,把握好其消防规划的特殊性:
1.建设小型适用型消防站
(1)消防站建设的迫切性
《消防法》规定:“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在山西,包括世界文化遗产平遥古城在内的部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均未建立专职消防队。一旦发生火灾,无法得到及时有效地扑救。
1998年以来山西省发生古建筑火灾21起,大部分由于距离消防队较远,没有得到及时扑救,造成较大的损失,直接经济损失达553万余元,珍贵文物的损失无法用数字估量。如2003年3月大同市广灵县的文庙火灾,由于该县没有消防队,水源缺乏,导致文庙大殿付之一炬。
有鉴于此,加快古建筑群消防站的规划和建设,非常重要和迫切。
(2)消防站的建设要因地制宜、多种形式、小型适用
古建筑群大多为毗连建造的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耐火性能极差,火灾荷载大,防火间距严重不足,一旦发生火灾,火势会迅速蔓延扩大。
针对古建筑火灾的蔓延特点和当前消防警力相当紧张的实际,古建筑的消防站规划和建设要考虑以下特点:
a不应套用《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规定的消防站的布局以接到报警后5分钟消防队到达责任区边缘和保护面积为4―7平方公里的要求。应在不破坏古建筑群整体格局的前提下,将到达的时间减到最小。如应县木塔修缮工程方案中,将消防站站址选择在距木塔约1500m处,设计为消防队接到警报后5分钟到达木塔,责任区最大面积为4Km2。这样的方案就不合理,国家之所以在当前警力相当紧缺的情况下,拟批准应县建公安消防站,主要是出于保护应县木塔的需要。所以该消防站应以保护应县木塔为主,可以兼顾县城的火灾扑救需要。
b可以建公安、企业专职、兼职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站,人员数量也要切合实际。
c消防站的建筑面积也不一定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可因地制宜,不要建大而全的消防站,宜小型、适用。
d消防站的建筑形式可不拘一格,不一定非是红色的大门和现代式样的建筑,可以设计为仿古建筑与周围的古建筑群格调相协调和一致。
2.消防器材装备要立足古建筑火灾扑救的实际
(1)消防车辆配置应与消防通道相适应
古建筑群普遍存在消防通道不畅的问题,例如平遥古城最窄的通道还不足1米,在消防车辆的配置上,除配置普通的消防车外,还要配置适合其街道通行的小型消防车。做规划时不能按照常规的思维,一定要让消防通道来满足消防车的通行要求,反而应是消防车辆要尽量适应古建筑群消防通道的需要,如平遥古城和五台山风景区都购置了1辆小型水罐消防车,以适应当地实际。
对建于高山深谷之中,依山而建,道路崎岖坎坷,或建于城区,但设有门槛、台阶等情况而使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古建筑群,其专、兼职消防队可以不配消防车辆,应配手抬机动泵,推车式灭火器等适用型的器材装备。
(2)消防器材的配置,必须减少火灾扑救时的水渍损失
古建筑群的消防水源严重缺乏,又有大量的壁画、彩绘、泥塑、文字资料等特别贵重的历史珍品,对这类型的古建筑,火灾扑救时必须减少水渍损失,要研发和配置适合扑救古建筑火灾所需的水渍损失小、节水型的灭火装备和抢险救援器材如高压脉冲水枪等,达到既节约用水又减少损失的目的。
3.消防供水要因地制宜
(1)建不同类型的消防水池和消防泵房
古建筑消防水源严重缺乏,山西省119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经过前一阶段的专项治理,目前也只有39处建有消防水源,仍无法满足火灾扑救的需要。部分有水源的古建筑群如平遥古城,也存在消防管网覆盖区域少,供水管径小,供水压力、流量达不到灭火要求等问题。
消防规划时,在缺乏水源的地区,要结合古建筑群的地形特点,建设不同类型的消防水池和消防泵房。在消防车能够到达的地方,应修建供消防车取水用的设施。灵石县王家大院、忻州的唐代建筑佛光寺结合古建筑依山而建的地形条件,在山坡的较高处修建了高位消防水池,建成常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满足灭火的需要。
(2)消防给水管网的布置要满足灭火救援的实际
在一时还不可能建大量消防站的情况下,大部分古建筑距离消防队较远,或因地形等条件的限制,一旦发生火灾,消防车在短时间内无法到达。这样在室外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上也不应按照120m的间距和150m的保护半径布置,古建筑必须立足于自防自救,其间距应能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古建筑内为宜。如三多堂在每个院落安装3个室外消火栓,代替室内消火栓,无法设置消火栓系统的,采用手抬机动泵串联远距离供水灭火;应县木塔将室内消火栓移至室外设置,称之为室内消火栓外置,并设有明显标志;五台山在室外消火栓处设置启泵按钮,以便火灾时使用。
4.古建筑的开发利用和消防安全布局应合理
古建筑之间以及部分古建筑与其他建筑之间,普遍存在防火间距严重不足问题,特别是座落在城区的古建筑尤为突出,如太原的崇善寺,地处成片民居包围之中,有的已只有一墙之隔,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将会形成火烧连营之势。
规划时要将古建筑群内的危险源逐步搬迁,影响古建筑消防安全的周边的建筑,应下决心列入拆迁计划。如平遥古城内的工厂、学校等已列入规划予以分期迁出;大同市将与善化寺距离太近的民房拆除,使隐患得以消除。
古建筑群进行开发和利用也应有科学规划,应该建立在保护的基础上,在相应历史、文化背景下进行;庙宇或者类似历史建筑,利用时就应该参照它在古代时的使用功能,这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赞成的利用方式。不能合理的开发和利用,就会带来安全隐患。“世界文化遗产”武当山古建筑群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遇真宫被出租并用做一家能容纳700人的武术学校。2003年1月19日,遇真宫主殿因照明线路搭设不规范并疏于管理发生大火,最有价值的主殿三间共236平方米建筑全部化为灰烬,周边文物也受到不同程度影响。
5.古建筑的消防技术保护应列入规划,但不应破坏其原貌
(1)维持原貌、确保重点
大部分的古建筑既有极高的文化和艺术价值,又有相当大的火灾危险性。如何使它们免受火灾危害,也是消防规划的重要内容,所以古建筑的消防技术保护措施必须列入消防规划,这是古建筑群的消防规划与一般的消防规划所不同的重要特点。应将古建筑按重要性分为不同类型的保护等级,有重点地分别采取不同的消防技术措施予以保护。
《文物法》规定:“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所以古建筑的消防技术保护原则应是在不破坏古建筑原貌的基础上,确保消防安全。
(2)古建筑内不宜设固定消防给水设施
《建规》中规定:“部级保护单位的砖木结构和木结构建筑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这样的规定不切合实际,古建筑内不宜设固定消防给水设施。以山西应县木塔为例,该建筑始建于辽代清宁2年(公元1056年),距今948年,高约67.3m,是现存塔身最高、年代最古老的木结构佛塔,其独特的价值就在于它是工艺精湛的全木结构的建筑,如按建规的要求设置喷淋和消火栓系统,就势必破坏其原有的价值,失去了保护的意义和初衷。在不宜设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古建筑群,宜增加推车式灭火器的配置数量。
(3)古建筑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避雷设施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保护古建筑的有效措施,但消防技术规范恰恰没有规定古建筑要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998年4月4日凌晨,山西省临汾市尧庙广运殿发生的特大火灾,火灾发生半小时后,值班室的人员还未发现,致使砖木结构的广运殿及殿内尧王等泥塑像9尊被烧毁,直接经济损失451.17万元。如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被及时发现,损失将会减到最小。
避雷设施也是预防古建筑火灾事故的有效手段,大多文物古建筑防雷设备不够完善,这类事故也多有发生。2004年4月26日山西运城稷山大佛寺遭雷击发生火灾;2002年9月7日,应县木塔遭雷击,所幸未引发火灾事故。
(4)加强用火用电的规划
对部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主要建筑禁止设置电气线路。其它古建筑内不符合要求的电气线路,应严格按照电气安全技术规程要求做出改造规划。
古建筑周围居民的用火管理;确定为宗教活动的建筑,对点灯、烧纸、焚香的场所和方式均应做出规划,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6.古建筑的消防管理措施要更加完善
目前,古建筑在消防安全管理上还存在产权不清,责任不明,安全保卫人员短缺,业务素质低,自防自救能力差,督促文物古建筑单位整改火灾隐患的手段单一等一系列的问题。所以对古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要做出规划,予以完善,也是其不同于一般消防规划的重要特征。
(1)完善法规体系,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规定:“文物古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文物古建筑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共同负责。”不仅如此,国家需要进一步完善古建筑消防管理的法规体系,明确各级政府、使用单位、管理单位、消防监督部门等各自的责任。
(2)古建筑的保护要立足自防自救
古建筑火灾蔓延迅速,其保护必须立足自防自救,要规划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特别是义务消防组织,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灭火预案,且要切实加强演练。
古建筑大多被城镇或乡村所包围,应和周边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联防机制。
(3)拓宽筹资渠道,加大消防投入
《文物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对古建筑消防保护的经费要列出规划,安全投资渠道要多元化。对部级的文物保护单位,不一定非要当地政府投资,象山西这样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国家应予以资金上的倾斜和支持;同时也可以允许民间资本参与古建筑消防保护,或从旅游收入中按比例提取资金等多渠道筹资,以保护全人类的共同遗产。
三、结论
1.必须将消防规划纳入古建筑群总体规划。古建筑的防火技术保护、开发利用、消防安全管理等也应作为规划的主要内容。
2.古建筑群的消防规划编制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紧密结合古建筑的特殊性和历史性,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
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范文篇11
摘要:高原的城市绝大多数处在海拔较高(一般在2500—3500米、部分在3500—4500米)、气候恶劣、温差较大的地理位置,城市大部分建筑是毗邻结构,主要以土、木、石结构相结合,重点以木结构为主。改革开放以来,高原城市经济发展有不同程度地进步,社会物质财富相对集中,用火用电量增加,导致火灾因素增多,火灾发生概率上升。高原城市的消防基础设施严重滞后,公民的消防意识不强并逐渐突出,消防设施、消防装备、消防队伍建设长期徘徊不前,维持低层次运行。随着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高原城市的消防设施、消防装备、消防队伍建设更面临新的严峻考验。近几年全国群死群伤的特大恶性火灾事故,充分证明城市人民政府如不引起足够的高度重视,将成为制约高原城市经济发展和影响人民生产、生活的重要因素之一。深刻反思,“消防”已是一个全社会关注的话题,也是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迫切需要在思想上、行动上建立一种全新实际的消防监督体制,采取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切实加强和改进高原城市消防安全工作现状以促进消防工作和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
关键词:高原城市消防
一、高原城市消防工作现状
1、高原城市由于受气候、环境、财政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大多数城市目前都没有公安消防中队和专职消防队伍以及能够进行扑救火灾的有效车辆,城市内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义务消防队伍也不完善甚至没有,大多数城市人民政府都未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通讯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落实到城市消防规划编制和纳入到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少数城市消防管网基本处于空白,市政消火栓也基本上等于零,更没有修建符合规范的消防水池,在火灾扑救时天然水源的利用也不充分,没有有效的取水码头),使城市消防规划得不到同步发展,城市抗御火灾的能力得不到提高。虽然高原的城市都基本成立有公安消防大队和设有一部“119”火警电话(更谈不上实现了一、二、三级无线网),但由于人员的缺乏及没有下属的现役消防中队和专职消防队,几乎没有发挥应有的实战作用,就连扑救初期火灾最起码的消防器材,很多单位和私营业主都不具备,以至火灾来临时措手不及,致使火灾的损失额增大,甚至造成人员伤亡和巨额的财产损失。
2、高原城市建筑行业不够规范化是火灾隐患存在的根本原因之一。长期以来,由于条件、环境、地理因素的制约,加之思想观念上模糊等原因,各相关部门对建筑行业的管理也比较松懈,放之任之,各单位对公安部的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贯彻落实不够、不到位。从而造成了许多内在的、无法根除的火灾隐患,所以规范建筑行业是目前预防火灾的关键。
3、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我国火灾的比例中,电器火灾的发生率逐年攀升,占有较大的比例,占各类火灾的60%以上,而高原城市目前用电的情况却不容乐观,电线的布局极不合理,有些甚至像蜘蛛网一样的布局,线与线的接头间没有绝缘胶带包扎,没有按技术标准进行穿管敷设。
4、城市内私营业主的消防意识不强,营业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消防器材的配备不符合要求或没有的情况下,即投入使用或开业,加之高原的城市内的建筑都是毗邻建筑,这些存在着极为突出的隐患,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就会造成火烧连营的场面。
5、高原城市目前的消防组织,由公安现役消防队伍(主要是大队),政府及企事业专职消防队伍(一般没有),重点单位内部义务消防组织和县人民政府统一指挥调动的义务消防队伍组成。主要集中在城市经济发展条件相对较好的地区。总体上讲数量少、装备差、规模小、分布不均匀。
二、高原城市消防工作的对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增强扑救火灾的能力。第二十七条规定:城市人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结合高原城市的财力、环境和经济条件等诸多因素的实际情况,高原城市在一定时期内组建专职消防队伍极为困难。因此,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建立多种形式的义务消防队伍,这种形式的消防组织投资少、规模小、见效快、机动灵活,比较适合扑救高原城市火灾的实际需要。高原城市火灾的预防、扑救工作是人民政府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也是当前高原城市加强和推进消防工作的中心工作环节。那么,如何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在一定时期内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和促进消防工作的顺利开展,走符合高原城市特色的消防组织、推进消防工作之路。笔者肤浅认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切实将消防工作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计划,保证消防工作与城市经济建设同步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明确规定:“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这充分表明,高原城市人民政府要真正发挥对消防工作强有力的领导作用,要对城市的消防工作现状进行调查研究,分析消防工作面临的形势和新问题,从根本上、实质上解决消防方面突出的问题,应高度重视消防工作的早期规划和基础设施的投入,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规划法》和《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和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健全城市消防管理机制,将消防装备、消防通讯、消防队伍、消防业务经费等建设纳入议事日程,扭转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上的被动局面。从政策、经费上保证、保障城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消防工作的有效开展,并根据消防队伍建设状况和消防工作进展适当给予经费保障,相应补充义务消防队伍扑救火灾中的器材、装备损失和业务等费用,使城市初步形成具有可靠安全保障的消防体系。2、加强对公安消防大队的领导和管理,督促开展好监督检查,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
高原城市人民政府应依照《消防法》的规定,加强对公安消防大队的领导和管理,落实消防业务经费纳入财政一级预算的同时,并负责组织城市相关部门编制或者修订城市消防规划,审查批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年度计划,保障公共消防设施的投入,按照城市消防规划和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统筹协调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高原城市的公安消防大队要在认真完成上级赋予任务的基础上,将自觉接受城市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的领导,想方设法为政府当好参谋和助手,在积极向城市人民政府领导进行专题汇报和认真贯彻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加大消防监督执法力度,严格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的同时,应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督促城市的单位、部门制定相应的措施对策,提高自防自救能力,杜绝和遏止重特大火灾事故,力争防患于未然,确保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其次,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城市消防规划和《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要求,逐步解决消防队伍(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的建设问题,实现机构落实、制度措施健全、器材设施装备齐全的整体要求,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是城市的重要公共消防力量,是适应快速扑救火灾,保障城市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公安消防机构要在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建立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开展特殊火灾(重特大火灾)和社会应急救援等训练,实行公安消防队伍与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伍的整体联动的战略战术,增强消防队伍有效扑救高原城市火灾的能力。
3、强化建筑行业规范化消防管理,提高建筑行业人员的消防知识水平。
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是否有力,直接关系到隐患的存在概率大小,当前许多建筑物都逐渐达到了高层,这就需要在建筑审核把关和建筑内部消防设施配备上达到一个新的高度来适应城市的变化,以便有利于更好地为城市消防安全服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要针对高原建筑的特点,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本着“人民安宁就是幸福”的原则,积极向城市人民政府汇报,争取由城市人民政府依照《消防法》,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强化建筑行业规范化管理,并在实际工作中贯彻落实。同时,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要在城市建筑工程新、改、扩建项目(含维修及装饰装修工程)的前期和在设计部门进行建筑方案设计时要提前介入,及时依照国家相关规范对方案进行审核,重点以提高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室内外装饰装修材料的耐火极限、建筑物的布局和分隔、电气设备安装、安全疏散通道和完善消防设施为主要审核内容,凡是有不符合要求的要督促其严格按规范进行修改。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对建筑工程项目审核发出审核意见书后,要及时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和检查,发现有不按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意见及原设计图纸、有关技术规范施工的要责令其立即纠正,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罚(隐蔽工程的施工情况也不容忽视)。同时,要督促施工单位指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施工场所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有效遏止和减少施工现场火灾事故的发生。建筑工程竣工时,公安消防机构要严格按照公安部第30号令《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验收,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权,坚决不允许其投入使用。同时,公安消防机构要根据当地城市的实际情况,采取集中或单一(指单位规模较大)的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建筑物业管理人员、防火负责人、消防重点工种人员进行培训,让其懂得常用建筑消防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维护维修保养等消防知识,努力提高他们自查、自改、自救的能力,督促他们完善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措施,确保建筑消防器材完整好用。
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范文篇12
关键词:工程;重建;消防;管理;监督
0前言
4•14玉树地震发生后,国务院印发了《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确定了“力争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恢复重建主要任务”的目标。2011年是玉树灾后重建关键之年,对完成三年重建任务具有决定性意义,年内将完成全部农村住房和大部分城镇住房、公共服务设施重建。当前,大量灾后重建项目即将投入使用,灾后重建工程使用过程中存在问题随即会浮上水面。
1灾后重建工程交付使用后建筑消防设施运行面临的问题
1.1使用单位不懂得对援建方移交后的消防设施设备如何使用、管理。
按照“跨越二十年的”的重建标准,灾后重建工程较之灾前建设标准都比较高,灾后重建工程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比较完备,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必须设置的消防设施一应俱全。因竣工移交时安装单位可能无法将相关的操作、维护、保养的知识向使用单位交底,使用单位人员得不到相应的培训,最终造成移交后的工程使用单位对消防设施设备不能正确使用。使用单位接收这些工程后,由于对消防设施设备缺乏管理经验,必然会造成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不会管理的现象,甚至可能出现人为停用消防设施和消防设施损坏、丢失的现象。
1.2移交后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不到位。
灾后重建工程援建单位多来自外省,按国家建筑法规应履行的工程维保责任可能无法得到及时落实。同时,玉树缺乏相应的人力资源,没有经过培训的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更没有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鉴定的建(构)筑物消防员。最终可能导致消防设施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或者纯粹瘫痪。
1.3部分重建工程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问题无法回避。
所有重建工程中,学校、医院这两类工程属民生工程、重点项目,因此这些工程一旦竣工,工程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问题可能会无法避免地出现。尤其是学校,新学年开学时间是确定的,工程是否通过消防验收极易被忽视,只要教学功能能够实现就行。
2如何解决灾后重建工程交付使用后建筑消防设施运行面临的问题
2.1重建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应全面落实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消防安全责任。
工程建设的整个过程中涉及工程消防设施施工质量的责任主体为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四方。因此,灾后重建指挥机关和住建部门应督促工程建设方及时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尽力杜绝“未审先建”和“未验先用”的现象。同时通过他们督促各项重建工程落实工程四方主体的消防安全责任,除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确保施工期间消防安全外,应着力保证工程消防设施的设置、施工、安装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2.2重建工程竣工移交时应向使用管理单位进行全面的技术交底。
重建工程竣工并通过整体验收和各项专项验收后,工程建设单位应组织援建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使用管理单位对工程进行全面的技术交底,向使用管理单位全面移交工程审批资料和建筑消防设施技术资料、培训使用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其中,参加技术交底的施工单位包括工程总承包和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的负责人、施工技术人员。涉及到同一工程有多个使用单位时,各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固定资产管理人均应参加技术交底。
2.3明确重建工程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主体,落实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制度和火灾隐患整改责任。
2.3.1明确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主体。
灾后重建工程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应由建筑产权单位负责,当建筑使用权全部或局部转让时,应由建筑产权单位向该建筑使用单位明确灾后重建工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管理责任。保证每个时期、每个阶段都有明确的责任主体,避免相互推诿的现象发生。
2.3.2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制度。
灾后重建工程建筑消防设施使用单位应依据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灾后重建工程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及维修保养制度,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建筑消防设施施工或维护保养企业签定灾后重建工程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修保养合同,对消防设施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及时消除检测机构检测发现的故障,以保证消防设施长期处于可靠、准确、灵敏的运行状态。
2.3.2.1落实建筑消防设施定期检测制度。
重建工程的使用管理者应按照《消防法》的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中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2.3.2.2及时消除隐患、故障。
对自检、技术检测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该建筑物的拥有者或使用单位必须予以解决和整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及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此负法律责任。
2.4加强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大力开展职业技能鉴定,保证持证上岗。
维护管理人员特别是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不懂消防设施方面的专业技术,是导致维护保养效果差的一个主要原因。首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109号令)、《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和《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加大对重建工程使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培训教育。其次,对建筑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应根据《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标准》加强培训教育,全面开展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现灾后重建工程建筑消防设施操作管理持证上岗。
3结语
灾后重建工程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需要持之以恒、常抓不懈,我们必须从规范维护中介行为、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加大监督力度三方面对消防设施维护现状进行改善。随着社会技术的进步,灾后重建工程建筑消防设施本身的技术水平也必将越来越高,只要在维护灾后重建工程建筑消防设施的过程中,做到“硬件过硬”、“软件不软”,并辅之以切实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培育正规健康的灾后重建工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护市场,解决灾后重建工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难的问题,保证灾后重建工程建筑消防设施良好的运行状态和可靠性能,灾后重建工程建筑消防设施必将发挥其最大功效,担负起建筑防灾的重任。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印发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