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保障工作总结范例(12篇)
法治保障工作总结范文1篇1
一、完善制度,从源头上破解讨薪难问题
为了从源头上破解农民工讨薪难问题,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组织专家和骨干力量,加强部门协调,及时制定出台广西贯彻落实〔2016〕1号文件的政策性文件以及一系列配套政策文件。即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13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以自治区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名义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桂薪联发〔2016〕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明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薪联发〔2016〕2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制度》(桂薪联发〔2017〕1号),明确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总召集人,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秘书长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主要领导为副总召集人,并要求各市县建立各级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组织领导。上述政策措施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制度,从源头上遏制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现象的发生,有力破解农民工讨薪难问题,为广西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了政策依据和制度保障。
二、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自治区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及时沟通信息,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联席会议办公室加强对各市工作进展情况的定期调度,建立了各地工作进展情况的周报制度,及时发现问题苗头、及时督促解决。住建部门加大对建设领域相关业主单位、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监督力度,开展全面集中排查整治,对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责任,确保建设领域不发生恶意欠薪和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公安部门对劳动监察部门移送的一些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大案件,按规定程序,及时立案查办解决,有效震慑了恶意拖欠职工工资的行为。
三、巡查全覆盖,努力消除欠薪死角
全区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通过“两网化”的管理,做到层层有点,点上有人,上下联动,快速反应,一些“死角”和“断层”得到了有效监控。进一步加强日常巡查和重点检查,做到早了解、早掌握、早介入、早解决,通过预警和监控,及时发现和控制拖欠工资的苗头,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开展自查自纠,预防和及时处置因欠薪引发的,杜绝因未依法履职导致发生及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如南宁市将全市划分为137个管理网格,整合全市100多名劳动保障监察员和230名劳动保障监察协查员力量,通过南宁市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管理系统及移动执法终端,加强案件的查处和日常巡视检查,确保监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又如柳州市作为全国首批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试点城市,在各县、城区范围内以乡镇街道管辖区域或用人单位数量为依据划分133个网格,实时采集和监控网格内用人单位用工、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劳动条件、社会保险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方面情况,并通过广西劳动监察系统网络系统将用人单位纳入了监管范围,覆盖城乡的劳动监察执法网络初步建立。
四、畅通投诉举报绿色通道
广西各级人社部门都设立了劳动保障监察服务窗口,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确保24小时有人接听农民工欠薪举报投诉电话,专门接待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劳动用工违法行为案件。对农民工投诉的“三无”问题(即“o完善的务工及劳动关系凭证、无完整的工资结算证据材料、无明确的用工主体单位”),主动降低投诉受理“门槛”,及时深入调查取证,协调、理清错综复杂的总包与分包的用工责任关系,千方百计地解决落实农民工被拖欠的劳动报酬,切实做到不推诿、不扯皮。
五、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根据人社部的统一部署,广西各地结合工作实际于2016年11月15日至30日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权益集中宣传活动。通过农民工工资支付权益集中宣传活动,有效引导用人单位提高自觉守法意识,遵守工资支付各项规定,履行法定责任,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同时引导农民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通过理性合法的途径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在社会营造尊重农民工、保护农民工和有利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在此次农民工工资支付集中宣传活动中,全区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深入建筑工地、企业开展现场宣传300多场次,接受现场咨询10万多人次,发放宣传材料30万份,各级电视报道50余次、报纸报道20多次,网站宣传100多次。
六、组织力量,做好春节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法治保障工作总结范文
为切实做好“敬老月”法治宣传活动,街道普法办以党的精神和关于老龄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和老年人生活相关的法律内容为主线,开展了以“关爱老年人,普法送温暖”为主题的“敬老月”法治宣传活动,现将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认真部署
为开展好“敬老月”法治宣传活动,街道党委非常重视,召开专题会议,制定了《关于在街道开展敬老月法治宣传活动的通知》并强调,要求在政治上尊重老同志,思想上关心老同志,生活上照顾老同志,切实加强“敬老月”活动的领导工作,各社区要周密部署,加强协调,注重实效,深入群众做好“敬老月”的法制宣传工作,切实为老年人办实事、办好事。
二、宣传发动,突出重点,营造氛围,依法维权
为做好老年人的维权工作,深入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等相关法律,街道普法办认真组织,并开展下社区送法进基层,突出服务重心,高度关注高龄、失能、失智及经济困难老年人法律援助需求,为进一步推进各社区敬老月法治宣传活动的深入开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氛围。各社区通过拉横幅、电子滚屏、张贴宣传标语等形式,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等相关法律的宣传和维权活动,以发送宣传资料、张贴宣传画报的形式,用通俗易懂的文字,丰富生动的案例,宣讲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使老同志不仅知道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用法律解决生活纠纷。使广大群众接受了一次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普法教育,强化了全社会对老年人合法权益意识的提高,唤起全社会敬老、爱老、养老、助老责任意识,提高全民法治观念和道德素质。解决赡养、继承等家庭纠纷,为老年人提供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工作,最大限度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立足实际,深入开展老年优待维权活动
一是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服务月活动。街道联合某某社区,来到社区养老中心为25位老年人送去了一场生动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法治讲座,在讲课活动期间,还结合实际生活解答了一些老年人提出的家庭婚姻方面的法律问题,活动得到了老人们的充分肯定。
二是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结合“七五”普法,在街道各社区深入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宣传教育活动。将爱老敬老的传统以及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知识送到老年人的身边,提高他们的维权意识,并让老年人学会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是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街道加强辖区内老年人矛盾纠纷和来信来访接待调处工作,“敬老月”期间调解老年人矛盾纠纷3人次,切实提高老年人维权防范意识。
法治保障工作总结范文篇3
二、组织开展治安联防工作
(三)继续做好以地税为领衔单位的十单位联防责工作。针对我局的特殊情况,坚持打防控”并举的方针,严密落实到各股室、乡镇劳动保障所。健全了联防组织,成立了由纪检组长任组长,劳动监察大队具体负责实施的治安联防工作领导小组,聘请了4名联防工作人员,加强本局的联防工作。每天上午坚持7:30-8:00之间与卯相社区联防队员交接联防事务,举办了1期联防工作相关知识培训,最大限度地发挥协调社会治安、调解化解、解决纠纷作用。
行宣传教育,使她们从思想上彻底抵制邪教,并教育自己的子女认清邪教真面目,散发自觉抵制邪教”材料100份。
(五)加强机关内部管理。按照看好自己的门”的要求,制定了本局的节假日值班、巡逻、门卫制度,张贴于联防工作人员办公室。加强了内部防范,投资7000元对门、材料柜进行了更换;实行了下班统一关门制度,加班人员登记备案制度,夜晚巡查制度。与单位3户租房户签订《房屋出租户治安责任保证书》,单位住户及出租房管理台帐做到底数清,情况明。4名联防人员交班时,认真清点车辆、摩托等财物,做到了手续清楚,责任落实到人。1名负责劳动力市场大厅及劳务市场秩序的维护和监督。年内本单位无盗窃案。
成立了以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仲裁、农工办为主的纠纷调解中心工作机制,尽量将大量的纠纷
(九)无刑事案件。经过完善和加强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落实,2009年,全局干部职工遵纪守法,认真履行劳动保障工作职责,单位和职工无任何刑事案件发生。
(十)开展综治维稳和平安和谐建设工作有创新。一年来,我局努力克服劳动保障工作涉及面广、历史遗留问题复杂、处理难度较大等困难,结合劳动保障工作开展了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综治维稳和平安创建活动。一是健全组织,明确责任。形成了以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仲裁、农工办为主的纠纷调解工作机制,尽量将大量的纠纷消灭在基层。二学习形成长效机制,执法人员及工作人员法律意识得到深化教育。以五五”普法为契机,以创建平安单位”为阵地,结合文明执法教育活动,在全体干部职工中利用每月8号、21号学习日进行《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提高了干部职工法律素质和处理信访案件的能力。三是履行职能,维护和谐。紧密围绕落实社保待遇、受理劳动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对用人单位开展用工专项检查等自身职能,全力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四是形成了日常劳动保障巡查机制,及时排查劳动保障事物方面存在的不稳定因素。五是警示教育形成机制。今年组织全局财务人员旁听了市法院审理邮政局贪污挪用公款案,提高全局财务人员的廉洁意识。
(十二)按照市综治维稳和创建平安办公室的要求,按时在6月和11月中旬上报半年和年终综治维稳和创建”工作总结。
(十三)根据要求我局综治维稳办公室,每季度按时上报综治维稳和创建”工作信息,截至2009年11月,已上报信息10期。(十四)建全和完善了常住人口、暂住人口管理制度、安全保卫制度;实行了春节、泼水节等法定节假日值班制度。
(十五)认真履行劳动保障职责,做到按时参加市综治委组织的各种会议。我局努力克服劳动保障工作涉及面广、历史遗留问题复杂、处理难度较大等困难,通过着力加强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机制建设,加大不稳定因素排查、化解力度,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职能,有效维护了全市的社会稳定。按时参加了综治维稳工作的部署、流动人口管理、禁毒防艾等综治委组织的会议,并将会议精神落到了实处。
(十六)完成了政法综治新闻宣传工作任务。组织宣传了《信访条例》、《行政许可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同时,通过设立咨询台、利用宣传车进行巡回宣传等方式,向社会发放《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宣传单1500余份,发放《农民工手册》、《工伤保险政策宣传手册》等宣传手册1000余本,接受相关政策法规咨询800余人次,有效提高了劳动保障政策法规的社会知晓率,增强了群众知法守法观念。
法治保障工作总结范文篇4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我县“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推进富民强县的总体部署以及“十二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按照建设治县的要求,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相结合、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相结合、与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相结合、与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相结合,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推进“法治民政”建设,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为我县民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六五”普法规划,深入有效的宣传和普及民政法律、法规和政策,全面推行权力阳光运行机制,进一步增强民政干部职工的法治观念和依法行政意识,切实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服务民生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升民政管理服务对象的法律素质,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提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不断扩大民政法律的权威性和影响力。
(三)工作原则
1、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立足于发挥法律的保障作用,紧紧围绕“十二五”期间我县民政事业发展总体目标和工作重点,认真落实民政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各项工作措施,着力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依法推进民政工作扎实有序开展,加快民政事业现代化建设步伐。
2、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立足于提高法律素质,重点加强宪法、国家基本法及民政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并根据不同对象的各种需求,采取各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依法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在服务群众中教育群众突出不同的普法内容,提高民政法制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不同层次的普法对象都能得到法制教育。
3、分类指导,注重实效。根据民政事业发展对法制宣传教育的新要求,针对人民群众对民政普法教育工作的新期待和新需求,创新普法载体,改进工作方法,采取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吸引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努力扩大普法宣传教育覆盖面。
4、学用结合,普治并举。在实施“六五”普法规划工作中,要按照学以致用、以用促学的要求,将法制宣传教育与行业依法治理紧密结合起来,将普法宣传贯穿于各项民政业务工作全过程。
5、突出特色,改革创新。把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律,探索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有效方式和途径,创新工作理念,拓展工作领域,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载体,积极探索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新思路和新方法。
二、主要任务
按照县委、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关于普法工作的统一部署,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围绕建设“法治民政”目标,重点做好宪法、规范政府公共行为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培训和宣传。
(一)加强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的宣传教育
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突出抓好宪法和民政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进一步增强公民宪法意识,进一步增强公民宪法意识,牢固树立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观念,牢固树立国家一切权利改造人民的观念;牢固树立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良好氛围,使宪法在全社会得到一体遵行;要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学习宣传,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意义、基本经验及其基本构成、基本特征;学习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法律,充分发挥法律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规范、引导、保障作用;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组织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固树立并自学践行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理念。
(二)深入学习宣传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相关法律法规
切实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老年人权益保障、五保集中供养、临时生活救助、城乡医疗救助、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流浪儿童救助、自然灾害救助、慈善救助等弱势群体生活保障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对老年群体的法律服务,重视低收入群体和各类特殊人员生活状况,及时将其纳入保障(救助)范围,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提高民政工作依法行政的水平,帮助各类民政管理和服务对象学习了解相关法规政策,增强其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自觉性。
(三)深入开展社会组织建设管理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重点进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在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重点进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村(居)民委员会组织运行、村民委员会选举、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社工人才队伍建设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重点抓好村(居)委员会干部、社会组织负责人或专职工作人员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依法办事能力,进一步增强村(居)民民主自治意识,丰富民主管理形式,提高民主治理能力;继续推进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强化自律意识,增强自我服务功能,提升服务社会水平;实施社会工作人才培养工程,扩大社工人才队伍规模,提高社工能力素质。
(四)深入开展专项行政事务管理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加强地名管理、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殡葬管理、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增强地名标注服务社会功能;维护区域界桩、界线清晰稳定;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教育宣传,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维护平等、和睦、文明婚姻家庭关系,保障公民特别是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婚姻家庭权益;营造“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良好舆论氛围。
三、教育对象和要求
民政系统开展“六五”普法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是民政部门干部职工、乡镇(街道)民政工作者、村(社区)干部以及民政管理服务对象。
(一)着力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实现领导方式和管理方式的转变
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加强领导干部法治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的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管理社会事务的能力。
(二)着力增强公务员学法用法意识,提高维护法律尊严的自觉性
大力推进公务员员学法守法用法。加强通用法律知识和与改造职务相关的专门法律的知识学习,不断增强公务员依照法宝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意识,提高公务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积极参加各类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并将法律知识考试考核成绩作为任职、晋级、奖惩的重要依据,使广大公务员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观念,切实提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公共权力的能力和水平。
(三)着力提升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坚持将学法、普法、用法相结合,加大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和执法技能培训。自觉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掌握执法本领,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不断提高行政执法的水平和技能。
(四)着力增强民政对象的法制观念,提升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坚持将广泛开展普法宣传与严格实施行政执法相结合。注重事前教育与事后惩处,加强面向广大民政管理服务对象开展普法宣传,使其知晓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权利,引导其合法、诚信开展有关活动。利用各种法律宣传日、宣传周、宣传月等活动,积极创新城乡基层普法宣传教育的途径和形式,引导城乡居民树立遵纪守法观念,尤其注重青少年、农牧民、社区居民的法制宣传教育,使其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主要措施
(一)坚持自学和集中学习教育相结合。每年度初,布置好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应学习的法律知识,制定学法制度,提出自学要求;同时,结合阶段性的民政工作重点,组织不定期的集中学习。
(二)坚持活动和组织教育相结合。争取经常利用媒体宣传相关民政法制知识,加大民政法制宣传的影响力;深入基层,争取公民广泛参与,增大法制宣教的机会;利用电视、广播、等方式进行集中宣教,保证民政法制宣教的深度;根据县委、政府的要求,参加每年12月4日的法制宣传日活动,提高全民对相关民政法律法规的熟识度。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相关业务,积极配合政府普法工作机构开展“法律六进”等系列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
(三)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解决民政工作热点难点问题相结合。针对人民群众特别关注的民政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制实践,分析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探索新路子,从法制的角度推进民政工作的制度创新;加强依法维权、依法的宣传教育,引导民政对象依法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依法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
五、工作步骤与安排
民政局普法第六个五年规划从2011年开始实施,到2015年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一)宣传启动阶段(2011年),按照县委、政府普法工作机构的规划总体要求,结合民政工作实际,认真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六五”普法规划,并报依法治旗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2年至2015年6月),根据规划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分层次、多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三)考核验收阶段(2015年7月至10月),注重实效,总结民政“六五”普法工作,做好接受验收的准备。
六、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要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认真接受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监督;接受当地普法主管部门和上级民政主管部门的具体指导,积极配合当地普法主管部门和上级民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把法制宣传教育摆上议事日程,列入民政事业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和民政事业现代化发展纲要。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局成立“六五”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协调和部署民政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成立法治和普法领导机构,“一把手”为本单位法治和普法第一责任人,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部署;把依法治理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列入年度民政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落实;民政部门的法制机构应当切实履行法治和普法工作办公室的职责,把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贯彻好、实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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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政府决策法治化
1、政府推进决策法治化的总体目标
①政府推进决策法治化的最终总体目标要达到社会的和谐状态。
政府全面推进决策法治化是建设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主要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需求。政府决策法治化在实践过程中发挥巨大作用,它要最终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1、在政府推进决策法治化的前提下,政府缓解了与公众之间的矛盾。2、在政府推进决策法治化的前提下,政府解决了权力主体的冲突。3、在政府推进决策法治化的前提下,政府实现了利益分配的公平。
政府推进决策法治化的总体目标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需要
人民代表大会“将政府的目的设定为对公民权利提供保障,如果某一特定政府没有达到其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则公民就有权利,甚至是义务废除该政府,并按照有利于公民权利保障的原则,另行建立新政府”。[1]那么,政府作为权力机关存在的意义就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而政府决策法治化的最终价值也在于保障公民权利。
政府推进决策法治化的总体目标要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政府工作效率的提高具体体现在三点内容中:政府决策法治化对政府工作提供依据。政府决策法治化对政府工作给予敦促。政府决策法治化对政府工作实行监督。政府决策法治化的以上三点提高了政府工作效率。
2、推进决策法治化的指导原则
(1)推进决策法治化以保障公众权利为指导原则。
政府决策缺乏保障公众权利的原则指导,有损于公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决策法治化以保障公众权利为指导原则。
(2)推进决策法治化以法律法规为指导原则
决策权力法治化原则是决策法治化最基本的原则。决策权力来源于法又受到法律限制。决策主体权利要符合法的标准才能进行正义的决策。主体方面:决策主体做到决策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行政决策权力法定原则表明任何行政决策必须有法定的依据,要求行政决策主体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用法的合理性来约束行政的随意性,不得抗拒和规避法的约束。”[2]
(3)推进政府决策法治化以结果追究责任为指导原则
“相同行为相同处理,相似行为相似处理的原则是法律所追求的公正、正义原则的具体要求。前后处理的不一致会导致社会公众对决策的合理性提出质疑,决策的执行也将面临着较大的阻力。尽管政府决策是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保障实施的,政府总是能够通过强制力克服阻力使决策得到实施,但是与无阻力状态下的实施相比,前者无疑是一种低效率甚至是无效率的实施方式。”[3]这说明,责任与权力的匹配很重要。有权力必有责任,责任与权力相统一。
3、推进决策法治化的基本路径
(1)公众参与法治化
公民作为国家政治生活的主体依法享有参与政府决策的权力。公民的参与是决策过程中最基本的要素,也是决策法治化机制必不可少的要素。决策的不法化的种种因素导致恶劣的决策结果。也打击了公众参与决策的积极性,政府决策法治化必须强化公众参与度,做到:1、完善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形式,2、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3、提高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水平。
(2)完善决策程序的法治化
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依法律法规重点公开信息的方案、内容、意见、目的、结果;坚持把握信息公开的尺度,形成信息公开的法治化趋势。有效的保障了政治决策的透明性,保证了公众对决策事务的知情权。
公正听证程序
听证也是一种决策制度,不仅有效地保护决策参与度,而且增加了决策公平性,使决策各方平等、自由的共同协商,防止一方独断专权。政府决策中,政府应把专家意见与人民意见相结合,不要有所偏移,保持听证意见的均衡。
权力救济程序
以下两方面的措施对权力救济程序有实际意义:一是,立法机关增设法律法规的细则,便于行政相对人向行政机关申请救济。二是,申请救济我国还处于摸索阶段,其基本制度还需进一步规范,法律救济程序还只是对政府决策造成的直接损失进行补偿,而对于间接损失的部分还有待于进一步巩固。
④风险评估程序
风险评估程序贯穿于整个决策及其执行过程中,它具有全过程性特点。因此,我们应当构建完整的政府决策全过程评估制度,首先应当确立评估的主体,再次,确立评估方案。风险评估程序法治化强化了决策程序协调运转。
⑤专家咨询论证程序
扩大专家的遴选范围和标准,意见来源于不同专家的竞争论证中,政府从中取优、整合以应用于政府决策当中。专家咨询论证程序要根据社会最新的需求和科学技术水平的发展独立的提供意见。
(3)决策法律责任制的法治化
一是政府决策法治化要求用法律明确各部门及个人的职责权限,以法律规范决策中“是谁负责任,付多少责任,如何落实这些责任”等内容都将去完善责任机制。二是根据决策者行使在决策中的权限大小来定夺相应责任大小。“如何落实”:通过对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引咎辞职、行政处分来落实这些责任。
(4)政府决策监督的法治化
1、健全监督形式
政府政府应该对自身监督形式进行常规检查和不定期的抽查,对决策过程的每一环节都进行跟踪监督,打造整体有效的监督运行机制。
强调全程监督
政府决策监督体系是一个全方位,全范围的监督系统,它对决策的全过程进行整体监督,有效防止了违法决策程序的产生。例如:加强人大机构对政府决策的全过程监督,不但对决策结果进行监督,还加强决策前、决策中的监督。
健全外部监督形式
外部监督包括人大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司法审判机关监督。当下首要任务是以法的形式明确监督范围,细化监督程序,遵循法律优先的原则。改革司法审判机关监督形式,能克制权力的扩大化,实现决策的预期效果。
参考文献:
[1]治法视野下政府权力制约机制研究[M]郭蕾2012.第17页.
法治保障工作总结范文篇6
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20__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和《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的要求,今年全市劳动保障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总要求是:以构建和谐社会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构建和谐美好新__的目标,把握大局,突出重点,协调推进“就业、保障、人才、维权”各项工作;创新创优,强化基础,着力狠抓劳动保障信息化、社会化、规范化建设;恪尽职守,关注民生,加快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帮扶弱势群体的长效机制;振奋精神,奋力拼搏,为建设美好和谐新泰州再作新贡献。
20__年,着重抓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努力实现全系统综合治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责任制。进一步认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将其作为一项基础性、长期性的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强化综治工作的领导体系,坚持一把手负总责、分管局长具体抓的工作方法,坚持与本部门工作职能紧密7结合起来,制定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使责任得以明确、监督有效实施、考核规范科学,真正做到常抓不懈,一抓到底,务求实效。
二、强化保障功能,进一步做好“两个确保”工作。加大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争取财政调整支出结构的力度,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社会化发放。加大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力度,多渠道统筹安排资金,确保失业人员100按政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建立健全失业保险预测预警和跟踪分析制度,千方百计确保按政策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三、多管齐下,千方百计拓展就业门路。狠抓社区就业,在岗位开发、政策落实、社区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要有新举措。全面落实促进社区就业的各项措施,高标准实施社区就业“三万”工程:“社区就业超万人、优惠政策到万家、培训万人进社区”,加快推进社区就业市场化、基地化、产业化的步伐。加快推进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市场化运作,全市市场介绍就业人数力争超过2.5万人。积极落实鼓励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促进下岗失业职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率达到60以上。加快劳务派遣工作实体化运作步伐,按照“面向社会,全面推开,实体运作,自负盈亏”的模式,全市劳务派遣累计总人数力争5万人以上。加大再就业工作向弱势群体倾斜的力度,继续实施再就业援助行动,落实政府购买岗位和结对帮扶措施,帮助特困“4050”人员再就业,确保全市“双下岗”家庭至少有1人实现再就业。
四、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协调规范劳动关系。根据省确定的劳动保障“落实年”活动要求,站在全局的高度、站在维护劳动者利益的高度、站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高度,加大维护的力度,努力创造条件,逐步将劳动争议、群体上访等纳入法制化轨道。在此基础上,切实将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政策落到实处,加强对拖欠工资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打击使用童工行为,加强劳动力市场秩序整顿,严厉打击非法中介。
五、坚持靠前服务,指导、帮助企业进行“三置换一保障”改革。继续坚持以企业改革为中心环节,切实安排好各项工作,努力做好劳动关系调整、再就业、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托管人员生活安排、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等各项工作,认真做好托管人员资金测算工作,落实资金支付来源,严格资金管理监督,控减资金支付压力,压缩企业改革成本,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善待改制企业职工,切实帮助安排好企业职工的基本生活,把党和政府对改制企业职工的关心落到实处。同时,要求企业在改制、破产过程中,要把职工的安置放在第一位,尽可能地组建劳服企业,面向社区、面向用工单位,以解决一批特困人员的就业和生活问题,避免形成新的社会矛盾。
法治保障工作总结范文篇7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积极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精心组织,密切协作,切实抓好我区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二、工作重点
以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城乡结合部和乡镇企业为主,将乡镇的小砖窑、脱水菜厂、乳畜产品加工企业、木材加工厂、小作坊以及各类非法用工企业和建筑、公路铁路修筑、矿山企业、餐饮服务业等作为这次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并对下列情况进行全面排查:
1.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
2.劳动用工的基本情况,包括招用人员的数量、来源、招用渠道等;
3.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劳动合同的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时休假、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
4.违法犯罪情况,包括拐骗农民工和智障人员、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
三、实施步骤
此次专项行动共分三阶段进行实施:
第一阶段:宣传摸底排查阶段(月1日至月10日),各镇、办事处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要大力宣传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活动,积极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的小砖窑、脱水菜厂、乳畜产品加工企业、木材加工厂、小作坊等进行全面深入细致地摸底排查,了解企业登记注册情况、劳动用工合同签订及办理社会保险等基本情况,掌握基本数据并逐户登记造册,明确企业联系方式,形成专项行动自查情况表和自查报告报送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做到不漏一村,不漏一户,不留死角。同时在排查的过程中还要广泛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法规知识,努力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第二阶段:执法检查和督查阶段(月11日至月25日),由人劳、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资源、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重点区域和重点对象进行专项行动大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阶段:总结分析阶段(月26日至月31日),由执法检查组将专项行动检查情况及时进行汇总,总结经验,分析不足,并按要求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市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四、组织领导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特成立临河区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人劳局,办公室主任由史春晓兼任。各镇、办事处分管劳动保障事务所的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本辖区内专项行动的前期排查摸底工作及整治阶段的协调配合工作,充分发挥区、镇、村组(居委会)三级劳动保障职能。
五、保障措施
(一)精心组织,密切协作,切实做好专项行动工作。此次专项行动工作由区人劳局牵头负责,各成员单位要密切协作、全力支持,认真开展专项行动执法大检查;各镇、办事处要根据区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研究确定本地区专项行动的目标任务,制定出符合本地实际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迅速展开摸底排查和登记备案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报告。
(二)明确责任,分工负责,认真搞好摸底排查工作。充分发挥镇、办事处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的基层组织力量,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摸底排查,要设立专项行动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力争做到排查全面彻底,不留死角。在此基础上,执法检查组要及时做好劳动用工的整改完善及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
(三)完善制度,健全机构,逐步建立长效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的管理,切实落实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登记核查制度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城乡社区组织也要积极协助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使劳动保障监察覆盖城乡所有用工单位和个人;同时,要建立部门联合执法、综合治理机制,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资源、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等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制度建设和机构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逐步建立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好农民工、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智障人员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四)宣传到位,舆论引导,进一步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各镇、办事处要结合专项行动,采取多种方式,深入开展劳动法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普及法律法规,引导乡镇、社区基层组织处理好发展地方经济和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系,提高各部门特别是基层组织及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强化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守法诚信、依法用工的意识,增强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氛围,要加强舆论引导,坚持正面宣传,维护社会稳定。在加强宣传教育的同时,要积极赢得职工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和谐氛围。
(五)认真做好相关材料报送和专项行动总结工作
1.各镇、办事处劳动和社会事务保障所于月10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法治保障工作总结范文篇8
为做好“五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确保总结验收工作圆满完成,按照中央及省市统一部署,结合我局实际,现就“五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及省、市全会精神,全面总结“五五”普法实施以来的工作情况,总结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推动我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新发展,为促进我市交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安排
总结验收工作从2010年3月份开始,主要分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召开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对“五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制定下发*市交通局“五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具体措施,做好总结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自查总结阶段:4-5月,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要对照“五五”普法工作目标和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并做好台帐资料的收集整理及工作情况总结。局属各单位要在5月15日前将“五五”普法总结报告上报市局。
(三)迎接检查阶段:6-9月,市、省及全国普治办将组织“五五”普法工作检查,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要在自查总结的基础上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认真迎接全国及省市的考核验收。
(四)总结评比阶段:10—12月。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要挖掘树立普法先进典型,做好“五五”普法先进典型的推荐工作,参加市里组织开展的评比表彰活动。
三、主要内容
(一)《*市交通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贯彻执行情况。
(二)组织领导、机构建设、工作机制、保障措施等落实情况。
(三)《宪法》等国家基本法律,交通法律法规的宣传情况。
(四)领导干部、公务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及职工等重点普法对象学法用法情况,“法律六进”活动开展情况。
(五)依法治理工作开展情况。
(六)法制宣传方式方法创新情况等。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检查验收工作是保障“五五”普法工作善始善终、保质保量完成的重要环节,各单位领导及责任部门要高度重视,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认真组织自查及迎检工作。
(二)查漏补缺,做好总结。要通过这次检查验收,认真总结“五五”普法开展以来所取得的成绩和经验,认真查找本单位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研究落实整改意见,确保“五五”普法《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实现,并做好“五五”普法工作总结。
法治保障工作总结范文1篇9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征缴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开展工伤保险工作的具体情况,逐步纳入。
第三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
全市建立工伤保险调剂金和储备金。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五条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征缴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到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跨地区、流动性较大的用人单位到市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的区县(自治县、市)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工伤保险费基准费率的确定及费率水平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工伤保险执行国家规定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经办机构首次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时,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所对应的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实际经营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不一致的,以实际经营所对应的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跨行业经营的,以经营的最高风险行业所对应的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
第七条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难以确认工资总额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照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人数作为缴费基数。新设立的企业以当年申报的职工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全额向地税机关缴纳工伤保险费。
经办机构应当为每个职工建立工伤保险缴费记录。用人单位和职工有权查询缴费记录。
工伤保险费征缴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地税部门制定。
第八条各区县(自治县、市)按月将实际征收的工伤保险基金的50%上解到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建立全市工伤保险调剂金。调剂金上解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商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工伤医疗费;
(二)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四)生活护理费;
(五)丧葬补助金;
(六)供养亲属抚恤金;
(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八)辅助器具费;
(九)工伤康复费;
(十)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费;
(十一)按规定支付与工伤保险业务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结余部分作为储备金存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用储备金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市财政垫付。储备金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商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地税机关征收的工伤保险费直接划入国库,然后由国库划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存入经办机构支出户的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优惠利率计息;财政专户资金,按照不低于同期居民银行存款利率计息。
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十二条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参保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在市经办机构参保的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由其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职工在参保地之外发生事故,可由参保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事故发生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由参保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认定。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因工伤认定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三条职工发生伤害事故,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负责工伤认定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填报《事故伤害报告表》;发生死亡事故或一次负伤3人以上(包括3人)的伤害事故,应在24小时内报告。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中,可以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限内提供补充证据。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五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发给《工伤证》,作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凭证。《工伤证》应准确记载职工受伤害时间、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与工伤有直接关联的疾病等。
《工伤证》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由负责工伤认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保存。
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六条市、区县(自治县、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区县(自治县、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鉴定中心、办公室挂靠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以下鉴定或确认工作:
(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的鉴定;
(二)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三)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四)疾病与工伤关联的确认;
(五)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六)职业康复的确认;
(七)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确认;
(八)其他受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在市经办机构参保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统一组织,必要时可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指定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
第十八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停工留薪期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可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填报《劳动能力鉴定表》,并提交《工伤认定通知书》或《工伤证》、病历及其他诊疗资料。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申请作其他工伤鉴定(确认),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劳动能力鉴定和确认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区县(自治县、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确认)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确认)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确认),并提交区县(自治县、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及相关材料。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首次鉴定(确认)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确认)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确认)。参加过首次鉴定(确认)的专家不能参加再次鉴定(确认)。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再次鉴定(确认)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负责首次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
第二十一条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范围所产生的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鉴定(确认)结果为疾病与工伤无关联、供养亲属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再次鉴定(确认)或复查鉴定的结论没有变化所产生的鉴定(确认)费用由申请者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的鉴定(确认)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经认定为工伤的,按《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向经办机构填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提交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或《工伤证》、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材料。
申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待遇的,根据所申请的待遇项目提交以下补充材料:
(一)被供养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户籍管理的生存证明;
(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无生活来源证明;
(三)学校出具的在校学生的证明;
(四)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
(五)养子女的收养证书;
(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第二十四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经参保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用人单位不同意延长的或工伤职工要求延长未获确认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确认。
第二十五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要求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可由工伤职工或其所在用人单位根据负责工伤治疗的医疗机构的建议,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安装、配置的,由经办机构安排到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配置,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与配置机构结算费用。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垫付,待工伤认定后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经办机构予以报销。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其实际领取的伤残津贴不得低于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八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应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工伤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其实际领取的伤残津贴不得低于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或者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或者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而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按月发给的伤残津贴为基数计发,初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按15年计算;已经领取了伤残津贴的应扣除已领取的月份,但扣除后支付的年限不得少于5年。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
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应将《工伤证》交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符合失业保险规定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后新发生的工伤,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按照新鉴定的伤残等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4个月的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三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或被注销营业执照的,应将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以及已退休的工伤人员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手续,移交其长期居住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支付。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应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工伤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制定工伤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管理办法;
(三)制定工伤预防宣传培训规划和职业康复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审核全市工伤保险基金预算及决算;
(五)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的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对用人单位和职工进行工伤保险政策的宣传、培训;
(三)负责工伤认定工作;
(四)监督检查工伤保险基金的缴纳、支付、使用;
(五)负责本级经办机构发生的工伤保险行政争议的复议工作;
(六)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十四条市经办机构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编制全市工伤保险基金预算、决算;
(二)管理全市工伤保险基金,负责工伤保险调剂金和储备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负责受理跨地区、流动性较大的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确定缴费费率,核定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四)负责与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和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五)组织开展工伤职工职业康复工作;
(六)负责工伤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的各项统计分析工作;
(七)指导、监督、检查区县(自治县、市)经办机构的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机关委派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五条区县(自治县、市)经办机构承办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编制工伤保险基金预算、决算;
(二)受理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确定缴费费率;
(三)受市经办机构的委托,负责与本行政区域的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四)管理工伤保险基金,核定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五)组织开展工伤职工职业康复工作;
(六)编报工伤保险基金的会计、统计报表;
(七)免费提供工伤保险待遇查询和政策咨询服务;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机关委派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条市、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及时审批、拨付工伤保险基金。
第三十七条市、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征缴条例》规定,负责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对用人单位在缴纳工伤保险费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第三十八条市、区县(自治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承担工伤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愿意开展工伤服务的医疗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符合工伤服务条件的,由市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的区县(自治县、市)经办机构根据工伤服务的需要与之签订服务协议。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将每年参保职工名单、参保日期、缴费情况、年度内发生的工伤事故、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情况,在次年的1月底前在本单位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天,并将公示情况书面报所属经办机构备案。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依照《征缴条例》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在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少缴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依照《征缴条例》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由于用人单位给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基数不实而造成工伤职工待遇降低的,其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后迟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可依照《征缴条例》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在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之前,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条例》实施前,职工已认定为工伤的,以及2002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伤害事故或职业病尚未进行工伤认定的,其认定标准、待遇标准、支付渠道均按照过去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以后参加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其待遇支付渠道不变。
《条例》实施前1年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其中原已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工伤待遇按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条例》实施前已开展了工伤保险的区县(自治县、市),应将原工伤保险基金节余部分存入当地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支付原规定的工伤保险基金列支项目,节余部分用完后用新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新老工伤政策的具体衔接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五条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异地集中参加**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待遇支付等,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职工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职工受伤前本人工资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发生月平均工资计算;不足1个月的以参保缴费基数或用人单位实际发放的、约定的日工资为基数计算。
第四十七条外省(区、市)的用人单位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职工在本市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向参保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外省(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调查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核实。
法治保障工作总结范文
上榜理由SHANGBANGLIYOU
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兵团上下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
10月26日,兵团党委召开常委(扩大)会议,认真传达学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结合新疆和兵团实际研究部署贯彻落实工作,迅速兴起学习宣传贯彻热潮。
兵团党委书记、政委车俊强调,要进一步明确推进法治兵团建设的目标任务,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结合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围绕当好“稳定器、大熔炉、示范区”,进一步明确兵团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基本原则,加强宪法实施、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法治社会、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全面落实依法治国要求,积极争取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支持,深化法治兵团建设,积极探索兵团党政军企合一、师、市合一、团、镇合一体制下的法治建设工作,不断推进兵团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随后,兵团党委举行中心组学习活动,结合学习自治区党委八届八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兵团党委书记、政委车俊在总结讲话时指出,兵团各级要“真正把法治作为兵团事业内在要求和重要遵循,把兵团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纳入到法治化、制度化轨道上,为兵团事业发展和使命履行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这为全面推进法治兵团建设指明了正确方向。
从兵团机关到师、团、社区,从领导干部到职工群众,天山南北,自上而下,兵团掀起了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热潮。
点评DIANPING
法治保障工作总结范文篇11
1、我部门领导高度重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根据县普法依法治理规划要求,结合民政工作制定“五五”普法和“三五”依法治理规划,并根据工作情况认真组织实施。(4分,自评4分)
2、我部门领导班子高度重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不断提高领导干部、职工法律法规水平,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每年结合民政各项工作会议研究、安排部署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任务(3分,自评3分)
3、建立健全和完善民政部门机关学法制度,并按照学法制度组织部门机关干部职工集中专题学法活动共25期,平均每年学习5次,完成了县委普法依法治县领导小组要求的学习任务。(4分,自评4分)
4、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做到—初有工作计划、年内有落实、年终有工作总结。(4分,自评4分)
二、建立健全机构,完善保障机制(15分)
1、建立键全机构,为切实有效地抓好普法工作,结合本部门实际,成立以部门长任组长,副部门长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普法领导小组,、由于人事变动调整普法领导小组成员,下设办公室在部门老龄办,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本部门普法日常工作,落实了专职法制辅导员具体抓。为普法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按照普法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学习,做到学习制度化,完成了县委普法依法治县领导小组要求的学习任务。(6分,自评6分)
2、建立和完善以来的普法工作计划、年终工作总结、学习记录,按时上报民政工作各种信息材料。(6分,自评6分)
3、加大工作经费投入,有计划地安排相应的普法工作经费。开展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以来,投入用于打印、复印各种普法宣传资料1.2万元,制作县民政惠民手册15000本2.6万元。为普法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3分,自评3分)
三、加大信息报送工作(4分)
按要求及时报送简报和信息、工作统计表,建立和完善工作台帐。5年内共上报送各类民政信息37期。(4分,自评3分)
四、普法教育(44分)
1、突出抓好《宪法》和《自治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自治县实施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村委会组织法》、《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合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2分,自评2分)
2、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学习宣传,积极开展法治理念进社区,进单位活动。在每年都开展《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知识宣传活动,发放宣传单余份。(1分,自评1分)
3、根据《州“法律六进”活动实施方案》要求,积极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以“法律六进”活动为载体,在部门机关中,结合单位实际,一是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组织学习《宪法》、《省自治县条例》、《干部法律知识读本》,进一步加大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二是利用敬老节宣传活动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发放各种宣传材料余份,并把宣传活动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及图片报送县普法办。三是组织部门机关领导干部职工集中学习《宪法》、《省自治县条例》、《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法》、《自治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自治县实施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村委会组织法》、《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合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州“五五”普法读本、《干部法律知识读本》等11次,努力提高广大干部和职工的宪法意识,培育民主法制观念、爱国意识和国家安全统一意识。(分值7分,自评分7分)
4、积极开展民政业务工作培训会。每年组织召开全县民政工作会议,同时利用会议期间积极开展各类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进一步加大对全部门干部职工(2分,自评2分)
5、按要求参加全县和部分机关组织的法律知识统一考试,参考率达100%,考试合格率达成100%。积极征订普法学习资料和教材,为干部职工学法用法提供保障。(4分,自评4分)
6、积极组织和参加“法制专题讲座”。(2分,自评2分)
7、认真组织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根据民政工作的实际,我们将每年的法制宣传日定在敬老节当天,将各类法律与《老年法》一同开展宣传,取得了较好的效果。(4分,自评4分)
8、积极做好对民政系统普法教育的指导、协调工作。由于民政工作业务广,涉及到的人民群众广泛,我们采取在工作中宣传法制的方式,对民政工作对象进行相关法制的宣传教育活动。利用下基层的机会走村进户进行法律宣传。(3分,自评3分)
9、积极参加县委普法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召开的有关会议,完成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2分,自评2分)
10、每年大力开展对挂钩联系点的普法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工作,组织各科室到挂钩点开展法制宣传活动9次,粘贴标语50条。(2分,自评2分)
11、全面贯彻实施《县关于加强少数民族地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实施意见》,不断配合县普法办开创好民族普法工作亮点。并制定了《县民政部门关于加强少数民族地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实施方案》。(6分,自评6分)
12、积极配合县普法办在城区、乡镇开展法制宣传日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2分,自评2分)
13、进一步加大法治化管理和监督,维护民政工作的公正、公开办公。(1分,自评1分)
14、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6分,自评6分)
五、依法治理(22分)
1、建立健全了民政依法治理工作机制及相应配套制度。(4分,自评4分)
2、民政部门不属于执法机构。(4分,自评4分)
3、认真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不断完善依法行政体制和机制,认真落实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强化行政行为监督,促进民政工作法治建设。(3分,自评3分)
4、积极开展争创“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2分,自评2分)
5、按照县普法办的要求,每年积极完成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统计报表和相关工作情况的上报。(4分,自评3分)
6、围绕“平安和谐”建设,针对群众关注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问题,深入开展专项的依法治理,促进了民政工作依法治理的全面开展。(2分,自评2分)
7、结合民政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强各项法治工作建设,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活动。(3分,自评3分)
法治保障工作总结范文篇12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活动方案
我乡领导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行动,迅速组织成立了由祝琼副乡长为组长、刘波涛(综合办主任、安监站站长)马达(劳保所所长)为副组长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召开了劳动保障等九部门的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共同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方案及计划,办公室于2009年7月5日将行动方案转发到各部门、各村、各社。要求各部门、各村、社高度重视,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同时召开会议,要求全乡在专项行动工作确保做到四个到位”。一是组织领导到位;成立以政府的分管领导为组长,派出所、劳动保障、国土、民政等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二是责任落实到位;抽调精干力量按照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原则开展工作。三是全面排查到位;对辖区的用人单位排查做到不漏一村、不漏一户进行拉网式的全面排查。四是依法查处到位;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要求各乡镇建好台帐工作,同时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进行处理,并做好善后工作,从而达到长效管理的工作机制。
二、精心组织,讲究实效,认真做好专项行动的宣传发动
为切实搞好专项行动的舆论引导,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相结合的作用,做到上下互动的良好局面,我乡紧紧围绕《实施方案》要求,我乡在用人单位较为集中的地方张贴和散发,公布了举报投诉电话,宣传法律、法规政策,通过宣传在全乡大力营造维权氛围,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
三、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专项执法取得实效
认真组织排查、建立检查资料台帐,各村按照行动方案要求对各自辖区内的采石厂、冶铁厂、水泥厂、磷化公司,所有用人单位进行了一次拉网式的全面摸底调查,共排查登记户用人单位,涉及劳动者人,检查中我乡采取逐户上门实地检查的方式,通过调阅单位的相关证照、工资表、花名册、询问单位负责人及部分职工,确定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认真填写《情况登记表》,并做好资料数据的汇总,建立了检查资料台帐,对有存在问题的用人单位我们提出了整改建议。
四、存在问题
通过专项检查,我乡用人单位普遍存在着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未参加社会保险的违法行为,个别砖瓦厂还存在工资按比例发放、年底一次性结清的工资发放方式,这种做法虽然是单位与职工双方协商约定好的,但实际上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