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行业服务规范范例(12篇)
家政行业服务规范范文1篇1
一、气象法的概念
气象法是国家重要部门法之一,属于社会公益法的范畴,是调整公民个人、国家机关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在气象法律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气象法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制定的气象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气象行政规章;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气象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性行政规章。狭义的气象法专指1999年10月31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于2000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二、气象法的本质
著名法学家郭道晖先生认为:“法的本质就是法(或法律)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国家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张文显先生从法的意志性与规律性、阶级性与共同性、利益性与正义性方面分析了法的本质。气象法是一门新兴的部门法学,除了体现以上的法的共同本质以外,其特有的本质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气象法凸显了介于公法与私法之间的社会公益法性质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是公法、私法划分的创始人。私法是以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平等和自决即私法自治为基础,规定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国家原则上不作干预,只在发生纠纷不能协商解决时,才由司法机关出面进行裁决。它所强调的是平等与自治,直接维护个人利益。公法则规定国家、被赋予公共权力的机关团体之间的关系,它们与它们的成员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自身的组织结构。它所强调的是强制与服从,直接维护公共利益。公法是以公权力的存在为前提的,私法则是以私权利(主要是个人财产权、人身权)的存在为前提和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为基本使命的。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在社会价值方面,它使立法获得人性化的发展,使得国家法得以从国家利益这个容易掩盖个人利益的抽象概念里解放出来,在立法目标取向上既维护国家的稳定性,又能够维护具体的个人利益,这是以往混合不分的法律制度所不能做到的。
公法为保护国家利益存在,私法为保护个人权利存在,社会公益法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存在,三者各有自身保护的利益,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共同构成现代法律体系。气象法的社会责任本位原则主要体现在:气象法以为全社会避免气象灾害、利用气候资源为自身的任务,以保护社会全体的利益为根本目的;在气象法中应以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为已任,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核心。气象法应当和环境法以及与自然资源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构建成为一个新的法律体系,以公益优先原则为前提,当出现冲突的时候国家利益或个人权利应让位于气象法保护之社会公共利益。
(二)气象法具有国际法、国内法相结合的性质
我国是最早加入世界气象组织(WMO)国家之一,目前我国参与缔结和加入了大量气象国际公约,如《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气象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巴厘岛路线图”等。我国已与147个国家和地区开展气象科技合作与交流,与32个国家签订了气象科技业务合作协议,这些国际条约、公约本身就是国内气象法立法的重要渊源。《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以及国家气象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中都明确提到加强国际间气象合作,在气候变化方面还特别强调了应遵循《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规定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国家气象局郑国光局长在2008年1月11日全国气象局长会议上的报告中也明确提出:“始终推进开放合作,注重创造国际国内良好发展环境。”、“准确把握大气无国界这一根本特征,致力于在科技、业务、服务以及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开展最广泛的国际气象合作。”由此可见,今后气象业务加强国际间合作已是必然趋势。
(三)气象法具有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的性质
英国功利主义法学家边沁(1748-1832)创造的程序法这一概念,并把法划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两类。实体法是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以及职权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
气象法应是一个体系,应当包括一切调整在气象法律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气象法内容不但规定和确认权利、义务以及职权、责任,同时还有涉及这些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程序法内容的气象行政法规、规章,如《气象行政复议办法》、《气象行政处罚办法》以及地方气象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规定等,其内容既有实体部分,也有程序部分。
三、确定气象法的本质,彰显气象法的功能
功能简单的说就是事物的使用价值。法的功能学者们认为就是法的作用,但无论怎样法的功能自古以来都是世界各国法学家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中西方法学家对法的功能的定位,由于其民族文化背景、、道德理念、政治观点、社会制度、阶级性质等的不同,对法的功能的认识和定位也不一样。但是,法的追求社会正义、公平的价值理念是任何一个法学家不可否认的事实,也是法追求的永恒目标。明确气象法的功能,有利于揭示气象法的本质,对气象法制建设具有现实意义,气象法的功能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规范气象事业发展,准确及时的气象预报,提高减灾、防灾能力
2000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国务院出台的《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等一系列行政法规,使得气象工作正式迈入了依法发展的道路。每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都组织气象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保证了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
党的十六大以来气象事业得到了飞速发展,气象现代化建设、气象预报服务能力、气象服务效益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是我国的气象形势还是很复杂的,重大的气候灾害频繁的发生,气象法律、法规要在气象的应急管理在重大的处置和突发事件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应对气象变化工作要取得良好的进展,气象事业为新农村的建设服务,特别是为农业的防灾减灾的服务方面更需要法律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的保护以及重大社会活动中气象法制建设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在法律保障的前提下,构建公共气象服务体系,决策气象服务的水平,为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政府的服务增强,服务的针对性明显的提高。同时,强化和规范了具体的气象工作,提高气象灾害预报、预测准确率、预警能力、强化灾害风险评估、防灾减灾决策服务、防灾减灾部门联动机制。
(二)规范国际间合作,强化国家安全。
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巴厘岛路线图”到《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都明确提出了气象对生态环境、经济发展、人类生存的影响,已成为全球性问题。气象为国家安全服务其领域与范围也有了很大的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国际政治斗争的需要,国家安全涉及到众多领域,它的内涵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传统的国家安全概念已从一般意义上的国防军事安全上升为更广泛的国土安全、粮食安全、空间安全、环境安全、能源安全,乃至气象安全等。
由于气象在国家安全中占有重要位置,因此气象为国家安全服务的领域与范围也有了很大的发展,灾害性天气气候事件的预报预测、高技术尖端战略武器的制导、航天器的发射和生物化学武器的防范等现代国防问题都与气象服务水平紧密相关。现代国家安全需要高性能的天气、气候系统监测网、高性能的计算机系统和网络、数据共享技术与平台、精确的天气预报、可靠的气候预测来支撑。同时也需要法律、法规来进行规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管理气象行业行为,加强国际间合作,强化国家安全。
(三)规范气象行政执法。
《气象法》明确赋予气象部门依法行政的管理职能,在气象活动过程中负有依法经济处罚、行政处罚、民事处罚的职能,必要时可以移交司法部门追究相关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权力。但是,目前我国气象行业管理和气象行政执法工作刚刚起步,无论管理和执法的力度还是广度都远远不够。气象行政执法队伍素质不高,急需进一步加强执法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水平,真正做到全面管理、正确执法、严格执法,履行好《气象法》赋予的气象行政管理职能。同时,健全各级气象执法机构,完善气象行政执法管理和监督机制,也是气象法规范行业执法的关键。形成机构健全、队伍精良、制度完善、管理规范的气象行政执法体系,提高气象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四)规范应对气候变化,构建公共气象服务体系。
公共气象服务是指所有的气象业务产品向社会提供,公共气象服务产品包括天气、气候、气候变化、生态与农业气象、大气成分、人工影响天气、空间天气、雷电等业务加工制作的产品,随着气象业务领域的拓展,气象科技的不断发展,气象服务的产品也在发生不断的变化。
建立公共气象服务体系对社会经济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和气候变化引起的减灾、防灾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更好的推进公共气象服务,其前提基础是要具备完善的气象法律、法规体系,确保公共气象服务能力和效益不断的提高,同时提高公共气象服务能力,明确公共气象服务的定位和主要的任务,发展现代气象公共服务。
(五)规范气象情报资源在法制框架下的共享体系,建立和完善生态文明发展战略机制,促进生态文明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家政行业服务规范范文篇2
依据。
【关键词】家庭服务业;现状;存在问题;对策建议
家庭服务业是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向家庭提供各类劳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对于增加就业、改善民生、扩大内需、调整产业结构具有重要作用。西安市作为关中――天水经济区的重要城市和陕西省的省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消费观念的转变以及社会分工的细化和人口老龄化,人们对家庭服务业的需求逐步增大,一大批家庭服务企业应运而生,为改善民生、扩大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掌握全市家庭服务业的发展现状,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2010〕4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115号)精神,大力促进家庭服务业的发展,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家服办)召集有关人员组成调研组,开展了为期一个多月的调研活动,先后对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统计局和市物价局等部门落实相关政策的情况进行了调研,同时,深入市人力资源市场、市家庭服务业协会以及30户企业(单位)实地调研,采取发放调查表、召开座谈会、收集书面意见建议等形式,详细了解了西安市家庭服务业劳动力供需情况、行业及企业的发展现状,并对莲湖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情况进行了摸底。调研组还对部分省会城市有关情况进行了了解。调研工作得到了各方支持,达到了预期目的。本文重点将从西安市家庭服务业的现状、市场分析、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四个方面进行阐述,为西安市制定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和各级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一、家庭服务业的历史沿革和西安市家庭服务业的基本情况
(一)家庭服务业的历史沿革
传统的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受雇于私人雇主,他们从属于雇主,社会地位低下,在旧社会常被称为“下人”或“佣人”。新中国成立以后,从事家庭服务的人员得到了社会的尊重,地位有所提高,习惯上他们被人们统称为“保姆”,通常直接和雇主建立雇佣关系,但数量大幅减少。80年代中期以来,社会经济飞速发展,消费观念转变,生活节奏加快,人们对家庭生活质量的追求越来越高,加之家庭小型化、人口老龄化、服务社会化、技术专业化趋势逐渐明显,传统的家庭服务模式已难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家庭服务需求,迫切要求家庭服务社会化、职业化、技能化。随之,从事家政研究、培训、经营、管理、服务等领域的部门和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一批以家庭为主要服务对象、以提供劳务、从事家庭事务处理和管理为内容的现代家庭服务企业应运而生。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劳动分工的日趋专业化,家庭服务市场不断扩大,家庭服务行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家庭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队伍不断壮大。
2010年9月1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政策措施。温总理指出,发展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向家庭提供劳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家庭服务业,对于增加就业、改善民生、扩大内需、调整产业结构具有重要作用。他要求,必须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政策扶持与规范管理相结合,促进就业与维护权益相结合,大力推进家庭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逐步建立比较健全的惠及城乡居民的多种形式的家庭服务体系。随着各级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家庭服务业的发展迎来了春天。〔2010〕43号文件指出,要重点发展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业态,满足家庭的基本需求。
(二)西安市家庭服务业的整体情况
西安市家庭服务业的发展主要是从2000年前后开始的,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家庭服务企业,还有一类是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家庭服务机构)。上世纪90年代末,一些下岗失业人员为了实现再就业,开始探索创办敬老院、养老院。2000年以后,西安市开始出现以清洁保洁为服务内容的家政个体和私营企业,并逐渐发展为包含保洁、保姆、月子服务、育婴服务、社区照料服务、护理服务、钟点服务等内容的家庭服务企业。2005年,经市民政局批准,市商务局成立了西安市家庭服务业协会,西安市家庭服务业纳入行业管理,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和规范建设。2010年,市政府成立了以市人社局主要领导为总召集人,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为成员单位的西安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并明确了各自的职责分工。联席会议成立以来,认真贯彻〔2010〕43号和陕政办发〔2011〕115号文件精神,加强统筹协调,深化调查研究,加大扶持力度,开展创建活动,积极促进家庭服务业快速发展。2011、2012年,连续两年开展了创建全国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活动。2012年,西安市分别有4户和18户家庭服务企业(单位)被评为全国百强和全国千户家庭服务企业(单位),百强家庭服务企业数量列西部省会城市第一。开展了创建全国知名品牌和地方名牌活动。目前,西安市家庭服务机构共有322户,其中: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家庭服务企业有251户,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有70户,事业单位1户,从业人员5万余人,相当于2011年西安市城镇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从业人员7.47万人的三分之二。主要从事家政服务、养老服务和社区照料服务等业态,在满足城市居民家庭服务需求与扩大就业方面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三)本次调研的30户家庭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
本次调研,市家服办选取了30户有一定规模的家庭服务机构(其中:企业20户,包括外省品牌在西安市建立独立分支机构的2户;民办非企业单位9户;事业单位1户),主要从资产、经营和盈利状况,从业人员构成、工作状态、收入、社会保障状况,享受政策扶持状况等方面进行了重点调查。从调研情况来看,西安市家庭服务机构呈现成立时间短、规模小、从业人员流动性大、用工不规范等劳动密集型中小微利企业的特点,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家庭服务机构开办年限平均只有6年多。据调研,30户家庭服务机构平均开办年限在6.1年(详见表1)。2005年以后开办的有22户,灞桥区敬老院和东林老年公寓开办时间最长,但也仅有14年。20户家庭服务企业在从事家政服务的同时,还兼营其他项目。由此可以看出,家庭服务机构尚属于发展阶段,存在很多不确定性。
2.家庭服务机构规模小、资产少、利润率低。据统计,在从业人数方面:平均每户从业人员471人,其中家庭服务企业平均每户659人,民办非企业养老服务机构(包括1户事业单位,下同)平均每户95人。在资产方面:总资产15220万元。其中:权益11640万元,占总资产的76.5%;负债3580万元,占23.5%。平均每户资产507万元。在营业收入方面:收入来源主要是劳务收入,平均每户年营业收入为579万元。其中:家庭服务业收入375万元,占营业收入的64.8%。在盈利方面:有23户盈利,5户持平,2户亏损,利润总额720万元,营业收入利润率和资产利润率分别为4.1%与4.7%。总的来看,家庭服务企业在平均每户从业人数、营业收入、利润额方面高于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在资产、权益率、家庭服务业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等方面高于家庭服务企业。(详见表2)
30户家庭服务机构中,已建立分支机构的有14户,建立分支机构和网点160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78个),其中,在本市设立的108个,在省内其他市(区)的52个。目前,有3户家庭服务企业的4个商标已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
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西安市家庭服务机构规模小、资产少、利润率低。家庭服务企业在从业人数、营业收入及盈利等方面高于养老服务机构。在资产方面,养老服务机构高于家庭服务企业。
3.从业人员绝大多数是女性,近七成是农民工,三分之二来自西安市以外的地区。据统计,这些家庭服务机构共有从业人员14132人,其中:女性12792人,占从业人数的90.5%。从构成情况看,农民工成为从业人员的主体,占从业人数的69.9%(详见图1)。
4.近30%的从业人员是临时性非固定人员,准员工制的员工达到从业人员的62.8%。家庭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中存在着大量的临时人员。据统计,在从业人员中,相对稳定的人员10147人,占从业人数的71.8%;临时性非固定人员3985人,占28.2%。临时人员只在家庭服务机构登记,家庭服务机构如有需要时,向他们介绍临时性的工作并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这些人员年平均工作5.7个月,主要工作时间集中每年春节前和农闲期间。
在劳动关系方面,家庭服务机构实行准员工制的人员(签订简易劳动合同的,不一定办理社会保险)8879人,分别占从业人数和相对稳定人员的62.8%和87.5%。其中,准员工制的农民工6921人,占农民工的70.0%。
5.从业人员工作不稳定,工资水平低,收入两极分化。据统计,在工作时间方面,家庭服务机构相对稳定人员连续从事家庭服务工作3年以上的有1761人,仅占相对稳定人数的17.4%;连续工作1至3年的有3609人,占35.6%;1年以内的有4777人,占47%(详见图3)。若加上临时性非固定人员3985人,工作不稳定的人员实际占到从业人员的60%以上。
在工资收入方面,从业人员月平均收入为2095元,相当于2011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473元(年平均工资41679元)的60.3%。他们当中,月收入最高的可达8000元以上,如月嫂、高级育婴师和高级管家等;最低的仅有1000元,如养老陪护人员等。收入差距大,呈两极分化。
调查显示,家庭服务企业人员与养老服务人员月平均收入分别为2127元和1646元,前者是后者收入的1.3倍。非固定临时人员人均月收入1967元,若按年工作时间5.7个月计算,其年收入只有11211.9元(按1年12个月折算,月均934元)。
6.六成以上的从业人员年龄在36至50岁之间,近三分之二的人员文化程度为初中及以下文化。从年龄结构来看,从业人员主要集中在36至50岁之间,占63.0%(详见表3)。
7.注重对员工的培训,大多数员工具备从业资格调查中发现,家庭服务机构普遍加强了对员工的培训工作,将培训作为提高服务质量、稳定员工队伍的重要手段。据对申报2012年全国百强千户家庭服务企业的22户家庭服务机构的调查,持有各类从业资格证书的人数为9713人,占被调查单位从业人员13667人的71.0%。从业人员中主要持有中、低等级的资格证书,高级资格以上证书的持证率不足5%。目前,因为没有病患陪护服务的从业资格标准,故从事这方面工作的人员尚无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8.绝大部分从业人员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家庭服务机构普遍给相对稳定的人员办理了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除金牌家政给员工办理了工伤保险外,绝大多数从业人员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这些参保人员主要是家庭服务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以灵活就业的身份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人员(详见表4)。
9、政府加大了对家庭服务机构的扶持力度仅2011年,有21户家服企业在运营补贴、家庭服务企业体系网点建设、培训补贴、信息平台建设、银行贴息贷款等方面得到政府大力扶持。据统计,养老服务机构得到民政部门给予的运营补贴121万元,家庭服务企业得到商务部门拨付家政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程补贴资金955万元、提供培训补贴170万元,人社部门提供小额担保贷款226万元。同时,各级人社部门将发展家庭服务业与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紧密结合起来,鼓励各类人员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加大财税扶持力度,为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人事劳动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按照规定,为家庭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开展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
二、对西安市家庭服务业发展现状的分析
(一)对家庭服务需求市场分析
随着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工作节奏快、赡养和供养负担重等问题的日益突出,越来越多的家庭需要多种形式的家庭服务。据调查,西安家庭服务的需求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集中在城镇;二是集中在“一老一小”(“一老”指60岁特别是80岁以上人口,“一小”指0至3岁婴幼儿);三是集中在家庭保洁和钟点工以及病员陪护服务等方面。若将服务需求量按年折算为满足家庭服务人员一年就业的岗位条件,目前,全市需要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约10.64万人(需求高峰期时的动态需求是实际需5倍左右)。具体情况如下:
1.老龄人口需要日常照料的家庭服务人员6万人。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西安市60岁以上的非农业人口57.2万人,80岁以上非农业人口5.9万人。据抽样调查,80岁以上老人是家庭服务人员日常照料服务的主要对象,兼顾60至80岁之间年龄段的老人对家庭服务的需求,则推断老龄人口需要日常照料的家庭服务人员约6万人。
2.0至3岁婴幼儿需要家庭服务人员1.04万人。
(1)西安市每年新生儿约8.5万人左右,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相关数据,以25岁生育高峰期的非农业人口占40.83%为例,据此推算,城镇年新生儿约3.5万人。若以40%需要月嫂,年需求1.4万个,月平均需求0.12万个。则需要月嫂0.12万人。
(2)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0至3岁婴幼儿非农业人口9.2万人,按10%需要育婴师计,则需要育婴师0.92万人。
3.家庭保洁、钟点工需要家庭服务人员3.4万人。目前,西安市城镇常住人口596.79万人,若以城镇家庭平均人口2.83人计,城镇约有211万户。若按1/3的家庭每月需要一次保洁或钟点工服务计,年服务需求量844万个(一个需求需一天),按每名家庭服务人员年工作时间250天(月均工作时间20.83天)计,则需要家庭服务人员3.4万人。
4.病员陪护服务需要家庭服务人员0.2万人。根据对部分医院陪护服务情况的典型调查,需要陪护服务的占3%至5%,目前,西安市各类医院及卫生院病床近4万床位,则需要病员陪护服务人员0.2万人。
(二)西安市家庭服务业劳动力市场供需情况分析
经对2011年和2012年上半年各季度西安市人力资源市场保育、保洁两个工种供需情况的调查,2011年第一季度,求职登记1276人,家庭服务机构招聘需求1891人,缺口615人,求人倍率(家庭服务机构招聘需求人数/求职登记人数)为1.48;第二季度,求职登记1330人,家庭服务机构招聘需求1876人,缺口546人,求人倍率为1.41;第三季度,求职登记1475人,家庭服务机构招聘需求2526人,缺口1051人,求人倍率为1.71;第四季度,求职登记1449人,家庭服务机构招聘需求2541人,缺口1092人,求人倍率为1.75。2012年,第一季度求职登记2067人,家庭服务机构招聘需求3853人,缺口1786人,求人倍率为1.86;第二季度求职登记2129人,家庭服务机构招聘需求3915人,缺口1786人,求人倍率为1.84(详见图5)。
(三)家庭服务业业态需求分析
家庭服务业业态需求比较广泛,除保洁、保育、生活照料、养老服务、病员陪护服务等业态外,还涉及与家庭服务有关的很多业态。西安市莲湖区如亲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对莲湖区60岁以上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进行了调查,发放调查表8.8万份,收回有效调查表6.8万份,回收率77.3%,收到服务需求26778个。调查显示,老年人的家庭服务需求呈现多样化特点,主要有生活照料、养老机构服务、文体活动服务、精神慰藉、法律维权服务、维修等其他服务(详见图6)。
三、当前西安市家庭服务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综上所述,目前西安市家庭服务业发展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制约着整体行业的发展。主要表现在市场需求缺口大、管理体制机制尚需完善、行业基础薄弱、经营机构运作不够规范、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及社会认知度有待提高等六个方面。
(一)家庭服务业市场需求缺口大,难以满足城市居民的家庭服务需求
从市场整体来看,西安市对家庭服务业的刚性需求需要家庭服务人员10.64万人,而全市家服机构从业人员现仅有5万余人,缺口相差1倍。2011年,西安市家庭城镇年人均收入达27710元,年人均服务性消费支出5469.88元。据此估算,家庭服务需求市场还将进一步扩大。
从家庭服务机构来看,存在“规模小、利润低、分散化”的问题,缺乏龙头企业和知名品牌。由于家庭服务机构成立时间短,目前最大的家庭服务企业从业人员仅有2166人,年营业收入2397万元,在企业从业人员数量及年营业收入上,与全国知名企业都存在着巨大差距。品牌建设方面,仅有3户家庭服务企业的4个品牌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商标。2012年仅将4户企业纳入地方名牌创建活动,品牌效应尚不明显。
从信息平台和网点建设来看,目前尚没有全市统一的公益性的家庭服务信息平台,网点建设覆盖率不高。一些有家庭服务需求的居民找不到合适的家庭服务机构和人员,主要是通过亲戚朋友找家庭服务员来解决。
从业态来看,家庭服务领域比较广泛。目前国家重点扶持发展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业态。由于病患陪护服务缺乏许可规范且存在问题多,故该项服务尚未纳入家庭服务机构许可。
(二)家庭服务业管理体制机制尚需完善,各项扶持政策需进一步落实
目前,西安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而家庭服务企业的主管部门为市商务局,实际监管部门为市工商局,养老服务机构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主管和监管部门为市民政局,行业的发展规划和家庭服务业的发展政策由市发改委负责。另外,商务部门还承担着全市家庭服务业的培训管理、专项资金拨付和扶持工作。这种多部门分头管理的现状增加了部门之间的协调难度。同时,目前涉及发展家庭服务业政策落实的主要部门,如工商、地税、质检、物价、残联等,尚未被纳入西安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于这些原因,在协调落实有关政策方面缺乏有效的联动机制。
(三)家庭服务业基础建设薄弱,行业协会作用发挥不明显
一是西安市家庭服务业协会力量薄弱,经费不足。工作人员仅聘用了3名退休人员且已到换届期,办公经费主要以协会会员会费为主。目前西安市家庭服务业协会注册会员仅有80多家。
二是行业规范建设薄弱。缺乏有效的行业自律及监督机制,服务质量标准、家庭服务机构、雇主及劳动者三方权益的维护机制亟待加强。
三是统计工作薄弱。目前家庭服务行业虽已成为居民服务业里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仍然缺乏独立的统计制度,无法及时掌握相关行业发展情况。
(四)家庭服务机构用工行为不规范,人员流动性大,社会保险参保率低,维权难度大
一方面,家庭服务机构与临时性非固定人员之间实际上只是一种中介行为,双方不签订劳动合同。另一方面,虽然家庭服务机构与大部分相对稳定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但绝大部分签订的是简易的劳动合同或协议。家庭服务机构受利润低、人员流动性大等因素的影响,这些简易劳动合同没有在工资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与劳动者作出具体约定。由此导致从业人员维权难。
(五)家庭服务机构人员队伍素质不高,需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
从文化程度、技能水平、生活习惯、个人修养、就业观念等来看,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技能普遍较低。加之现代家庭服务企业建立和发展时间短,管理制度、发展模式、经营方式等方面还存在着明显不足,缺乏一批高素质、职业化的人才队伍,致使家庭服务机构人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经营特色不明显,发展缓慢。
(六)宣传力度不够,社会认知度不高
目前,对家庭服务业的宣传力度不够,家庭服务业仍被部分人理解为传统意义上的提供“佣人”、“保姆”、“月嫂”服务的行业。家庭服务人员社会地位不高,一些人仍狭义地理解为家庭服务员就是“伺候人的”。由于技术含量低、工作强度大,导致许多城镇人员及大中专毕业生不太愿意从事此项工作,从业人员不稳定。
四、加快发展西安市家庭服务业的意见和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认为,发展家庭服务业应该从改善民生、促进消费结构和扩大就业出发,结合实际,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着力解决制约其发展的突出问题。具体意见和建议如下:
(一)研究制定西安市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政策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10]4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陕政办发[2011]115号文件精神,建议以市政府名义尽快研究制定《西安市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明确发展思路、工作目标、工作措施,加大各项政策扶持力度,促进家庭服务业跨越式发展,在扩大就业的同时,满足城乡居民的家庭生活需要;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大力推进家庭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坚持满足生活需求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发展家庭服务业,为家庭提供多样化、高质量的服务,带动相关服务行业发展,扩大服务消费。
争取到2015年,建立完善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政策体系和监管机制,力争扶持1户年营业收入过亿元、2―3户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家庭服务企业,培育15―20户家庭服务知名品牌,发展家庭服务连锁网点300个,新增就业岗位5万个,从业人员超过10万人,供需基本平衡,形成服务门类齐全、规范的家庭服务市场,加大培训力度,家庭服务专业技术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建立覆盖主城区的统一的家庭服务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到2022年,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机制形成,惠及城乡居民的家庭服务体系比较健全,遍及全市各社区的家庭服务信息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就业容量显著增加,职业技能水平不断提高,劳动权益得到维护,总体发展水平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相适应。
(二)完善体制机制,加快政策落实力度,规范管理
坚持规范管理与政策扶持相结合,积极实施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倡导诚信经营,加强市场监管,规范经营行为和用工行为。一是完善各级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制度,将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市统计局、市残联纳入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成员,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的落实;二是建立家庭服务机构备案制度,强化对家庭服务机构在创业就业、职业培训、担保贷款、就业服务、税费减免、财政补助、网络信息平台和营业网点建设等方面的扶持力度,促进家庭服务机构规范发展。充分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等组织在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中的作用,配合做好家庭服务规范建设和从业人员权益维护工作。
(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家庭服务业基础建设
一是加强完善西安市家庭服务业协会组织机构,按期换届,充实人员,在工作经费、办公场地、人员配备等方面由政府给予扶持。将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业态的家庭服务机构纳入行业协会。同时,指导有条件的区县建立家庭服务业协会;二是推动家庭服务机构开展规范化建设。行业协会要在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拟定行业服务公约、行业服务标准和家庭服务协议示范文本,开展人才培训、服务质量评定和服务监督,调解服务纠纷,调查处理违反行规行为;三是加强行业统计等基础工作。家庭服务业协会应配合有关部门建立行业统计制度,开展行业统计和行业工资指导价位制定工作。
(四)研究制定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政策,规范家庭服务机构用工行为,加大维权力度
坚持促进就业与维护权益相结合,努力吸纳更多劳动者尤其是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妥善处理家庭服务机构、家庭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制定适合家庭服务机构特点的用工管理制度,加大监管,规范用工行为;制定稳定就业政策,设立相关专项资金,提高人员队伍的稳定。一是市人社、市民政、市商务、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等部门根据行业特点,研究制定相应的用工管理制度及劳动合同范本,规范家庭服务机构的用工行为;各级人社部门应加大监督力度,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二是市财政、市人社等部门尽快研究制定稳定就业的措施。对就业稳定的人员按年度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家庭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的社保补贴,鼓励家庭服务机构稳定队伍;三是鼓励家庭服务机构承担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家庭服务项目,建议对政府购买的公益项目,财政应按行业服务平均价格标准向家庭服务机构支付公益费用。
(五)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提高服务水平,满足居民对家庭服务的要求。一是将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点,制定包括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公共知识、法律常识等内容的培训计划,落实培训补贴等相关政策;加强对家庭服务人员职业培训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管理,严格按照培训标准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在职培训,培养一大批高素质、职业化的技能型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将符合办学条件的家庭服务机构所属培训机构纳入职业培训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管理,开展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培训;鼓励引导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经鉴定考核合格并获得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鉴定补贴;二是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职业技能培训的投入,落实好有关加强教材开发、师资培训、实训基地等基础能力建设的政策。要定期开展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技能比武或竞赛活动;三是将家庭服务业经营管理和专业人才培养纳入西安市专业技术人才中长期规划,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开设家庭服务业相关专业,鼓励有条件的家庭服务机构与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合作,建立家庭服务人才培养基地和实训基地。加大家庭服务机构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力度,提高经营管理人员的素质,鼓励大学生从事家庭服务业;四是家庭服务机构应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努力提高持证上岗率,完善技能水平与薪酬挂钩机制。
(六)加大宣传力度,提升行业整体形象
加大宣传投入,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方针政策、家务劳动社会化的新观念和从业人员的社会贡献,引导家庭和社会转变思想观念,尊重家庭服务人员的劳动;及时总结推广各区县、各部门以及家庭服务业机构创造的新鲜经验;注重对西安市全国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知名品牌和优秀家庭服务工作者的宣传,提高社会认知度和美誉度;将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纳入各级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巾帼标兵的评选范围,提升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努力为家庭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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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西安市民政局、西安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鼓励在全市建立老年助餐服务点的通知》(市民发[2012]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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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西安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16]2012年西安市工商局家庭服务企业登记情况.
[17]2012年西安市民政局养老服务机构登记情况.
[18]2011年、2012年西安市统计年鉴有关人口、家庭、收入与支出等资料.
[19]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西安市有关人口情况资料.
[20]2011年―2012年上半年6个季度西安市人力资源市场家庭服务业市场供求情况.
[21]西安市30户企事业单位情况调研表及对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的意见和建议.
[22]陕西巾帼依诺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对2010年莲湖区60岁以上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调查情况.
[23]2012年西安市申报全国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持证上岗人员情况.
[24]哈尔滨、山东、青岛、南京、济南、郑州、铜川、汉中等地区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意见.
家政行业服务规范范文篇3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市委八届四次全会和“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动员大会精神,着力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优化发展环境,全面清理收费、基金、集资等项目,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推动政府部门加快职能转变,提高工作效率,建设服务型政府,为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
市政府和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实施的以下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性集资、保证金,摊派等。清理规范期间,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暂停出台新的收费项目。
三、清理规范的原则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凡国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予以取消。目录内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明显不符合本地区发展实际且不上缴国家财政的,予以取消或停收;已不具有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性质的,予以停收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属重复设置的予以归并;收费标准过高的,予以降低。
(二)政府性基金。凡国家财政部的年度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及政府性基金收入科目外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予以取消。目录内规定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已不体现政府支持和管理公共事业发展职能且不上缴国家财政的,予以停征。
(三)经营服务性收费。凡超越管理权限擅自设立的,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有抵触的,带有地方保护和歧视性的,利用行政权利、特殊地位或管理优势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凡按规定设立的收费项目,标准偏高的,予以降低;重复设置或多家交叉收费的,予以调整归并;已形成充分市场竞争的,实行市场调节价。凡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的收费行为,予以纠正;利用行政权利或行业垄断地位强行制定服务并收费的行为,予以整改;依托政府行政手段实施并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收费行为,予以清理整顿。
(四)政府性集资、保证金和摊派。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各种政府性集资、保证金项目,各种摊派项目,一律予以取消。规定之内的集资、保证金项目,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予以取消、归并或降低标准。以集资、保证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行为,予以整改纠正。
四、工作步骤
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共分为五个阶段。
(一)安排部署阶段(3月4日前)。制订下发全市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方案,以及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规范政府性集资、保证金和摊派三个实施方案。各级各部门按照统一要求,研究落实措施,认真安排部署。同时,利用舆论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动,形成清理规范收费行为的良好氛围。
(二)自查清理阶段(3月4日至3月25日)。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各部门组织本级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业务主管的社会团体、注册登记管理的中介组织和其他组织,对各自实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政府性集资、保证金项目和各种摊派项目逐项进行清理,大力整改纠正违规违纪、损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的收费行为。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各部门收集、汇总清理情况,组织初审,在本系统、本单位公示清理情况和拟保留项目。各级各部门研究清理情况,逐项提出拟保留、取消、停收(征)、降标、归并以及转经营服务或实施市场调节价等具体意见,形成专题报告,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报同级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3月25日前完成。县(市)、区政府部门3月20日前完成。
(三)集中审核阶段(3月26日至4月30日)。各级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办公室组织财政、物价、民政、法制、纠风等部门,集中审核各部门清理上报的项目,逐项提出拟保留、取消、停收(征)、降标、归并以及转经营服务或实施市场调节价等具体意见,并提交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办公室主管领导。市级4月30日前完成,县级4月15日前完成。
(四)研究批准阶段(5月5日至5月25日)。各级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办公室研究审查提出的清理规范意见,审核拟保留、取消、停收(征)、降标、归并以及转经营服务或实施市场调节价的项目。各级政府研究批准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办公室提交的清理规范意见。市、县两级将清理规范结果和拟保留项目报上一级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办公室审核批准。最后,各级政府通过政府网站、广播电视和报刊向社会公布清理规范结果和取消、停收(征)、降标、归并以及转经营服务或实施市场调节价的项目,接受群众监督。市级5月25日前完成,县级5月20日前完成。
(五)完善制度阶段(5月26日至6月20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按照边清理边整改边健全制度的要求,认真梳理本级、本系统、本单位的收费、基金、集资、保证金、摊派等收缴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措施,规范收费行为。各级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办公室认真总结清理规范工作,市、县两级向上一级作出清理规范工作专题报告。市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办公室抓好源头治理和机制制度改革,从强化依法收费行为意识、建立合理收费机制、推行集中统一收费、监督收费行为、处理违规收费行为等方面研究治本措施,以市政府名义下发《*市规范收费行为工作指导意见》,建立健全规范收费行为的长效机制,推动全市收费行为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轨道。
五、工作要求
(一)坚持原则。要认真把握清理规范原则,既要体现合法性,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进行清理审核;又要体现合理性,真正按照优化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的要求实事求是地整改纠正。各级要抓住集中审核这一关键环节,对照原则要求,认真把关,仔细审查,拟保留的项目要一项一项地研究通过,该取消、停收(征)的项目坚决拿掉,该降标、归并的不搞特殊、不得变通,确保清理规范工作不走过场。
(二)全面规范。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对各自实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政府性集资、保证金和摊派项目,要逐条逐项地清理项目审批的机关、执收的主体和收费的依据、标准、范围、金额等情况,并进行全面规范,做到不漏一项,不留余地,最大限度地减少收费。
(三)各负其责。各级政府层层负责,主要抓好本级各部门的清理规范工作。政府各部门负责组织本级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业务主管的社会团体、注册登记管理的中介组织和其他组织开展清理规范工作。各执收主体谁收费谁清理上报项目,各部门谁主管谁负责,财政、物价部门谁审批(报)谁审核,各级政府哪级研究批准的项目,哪级负责规范落实。各级各部门都要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条块结合,明确分工,齐心协力,务必抓出成效。
(四)加强督查。各级监察部门要会同财政、物价、民政、法制、纠风等部门组成督导组,有重点地抽查本级三分之一的部门落实清理规范工作情况。各级要全面公开清理规范的项目、程序、结果等,接受社会、企业和群众的监督。要严肃工作纪律,对不按要求完成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要通报批评,追究责任。要严厉查处各种乱立项、乱收费案件,确保圆满完成清理规范任务。
家政行业服务规范范文
论文关键词家政服务人员法律关系法律适用
一、家政服务人员的概念及家政服务的特征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在分析家政服务人员是否具有劳动者的地位时,我们必须首先明确家政服务人员的概念及特征,对家政服务业中的家政服务人员和雇佣关系的法律现状进行分析,以便准确地找出应对方法。家政服务人员是指,为了满足雇主及其家庭的需要,保持雇主家庭的舒适和家庭成员的享受,在私人住所进行的家务服务。比如对幼儿的临时照顾者,家庭清洁工,对病患的护理者、司机等等。一些国家对于家政服务人员作的范围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如法国;相反,另一些国家的法律则对家政服务做了否定式列举,例如阿根廷明确将私人司机排除在家政服务人员之外。
目前,世界各国的法律对于家政服务的规定都是不一样的,探讨其特殊性则是不可避免的。家政服务工作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家政服务总体上来说具有非营利性。雇主多是私人家庭,雇佣家政服务人员人并不是为了从事经营活动,这与在经营场所雇佣的员工有着莫大的区别。家政服务人员是在雇主的直接指挥、安排和监督下进行工作,是通过付出金钱来获得自己生活上的便利与舒适,进一步获得自己精神上的满足。而经营场所的雇员从事的服务工作是为了增加雇主的经营场所的舒适性,目的是为了更多地招揽顾客,最终增加经营活动的收入。
2.工作场所的私人性。家政服务人员的工作场所不是像工厂一样的公共领域,而是封闭的,隔绝的雇主的住所,这对于家政服务的提供者与接受者都是一种巨大的挑战。家政服务人员的自身生活往往与工作联系甚密,工作对于其生活的限制和约束是不可避免的,有可能一定程度上影响其生活自、休息权、财产权甚至人身权。
3.工作内容具有主观性和不可量化性。家政服务人员工作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保持雇主及家庭成员的舒适和享受,从其产生原理来说,一个人的渴望是由内心的需求产生的。只有渴望才有舒适与享受可言,而雇主和家政服务提供者的经济基础决定了他们内心的需求是不一致的,所以难免出现双方对工作内容产生分歧。其次,从舒适与享受的性质来说,它们是没有标准,不可测量的。因为所有的主观事物都不可被测量。家政服务的质量除了受家政服务人员人的技能和智能的影响外,更多的通常是受其道德品质的决定的。在这种条件下,如何制定一个统一的劳动标准是非常棘手的问题,仅由雇主单方面说了算,容易导致雇利的滥用和家政服务人员人在诉讼中的举证困难。
4.雇佣关系的非典型性。从合同法的角度考虑,合同分为典型合同和非典型合同。所谓典型合同,又叫做有名合同,是在市场交易的过程中由于频繁地出现和发生,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与快捷而定型化的合同;非典型合同即无名合同,这种合同在交易中出现的频率较低,或者是由于不能抽象出固定化的要素而在合同法上没有规定的合同。家政服务中的明确雇佣关系的合同就没有被合同法定型为有名合同,所以在合同法上只能根据法律原则和总则性的法律条文来保护,毕竟这种救济没有有名合同周全,从合同法的角度上来是非典型性的。
家政服务工作是一种特殊的工作,家政服务工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家政服务人员人无疑是自由的,享有自的,然而,家政服务人员人实际上处于一种特殊的地位,其法律地位悬而未定,既不是一个旧式仆人,也不是一个雇员。因此,我们在规范家政服务人员作时,必须充分考量其特殊性,予以特别规制。
二、有关家政服务的立法现状
中国对于家政服务人员的保护目前只是以民法为依据而展开,主要是针对雇佣双方之间的对价交易关系和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保护,遗憾的是,家政服务人员至今仍不是我国劳动法调整的对象。从最早的《劳动法》到《劳动合同法》再到《社会保险法》,家政服务人员始终没有被纳入到我国劳动法部门的调整对象。首先是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不予调整雇主和家务服务员之间的关系。同年由劳动部制定的《关于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条明确指出了家庭保姆不适用于劳动法。这种立法政策在2008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中仍然没有改变。对家政服务人员的忽略在《社会保险法》中也有所体现,该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而该法第三十三条对享有物质帮助权的主体进行了限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虽然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可以由家政服务人员自己进行缴纳,但是工伤保险是以职工的身份为前提的,是必须由职工和单位共同缴纳的,这就在家政服务人员和像职工这样的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了不太明显但在实践中非常难以逾越的鸿沟。
通过对于家政服务人员概念的界定和工作特征、立法现状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家政服务人员并非劳动法调整和保护的劳动者,其权利救济存在法律上依据的不足,但笔者认为我们不应过多地将注意力放在家政服务人员是否属于劳动者的争论上,因为如果现行劳动法律法规,会消耗过多的立法及司法资源,对于法治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也会有负面的影响,其意义与效果并不大。
三、家政服务人员权益保护的法律适用模式及其构建
通过之前的分析可知,现阶段对保护家政服务人员的法律适用模式的构建将直接影响法律本身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目前,国内大部分学者的观点是家政服务人员涉及的各方法律关系由劳动法律和民事法律协同调整,笔者认为其包含的法律关系内容如下:第一,家政服务人员人与雇主之间直接建立的或者是通过中介建立的雇佣关系;第二,居间合同关系,包括家政服务人员人或者雇主和中介公司之间订立的居间合同;第三,劳动关系,家政公司与家政服务人员人之间;第四,劳务派遣关系,家政公司与用户之间。
根据以上四种法律关系与实践中家政服务人员提供服务的三种模式相结合,从劳动法与民法的角度选择适用调整范围。
(一)散工制模式
此种模式下雇主和家政服务人员人双方的法律关系是未经中介直接建立的,通说认为这种关系是一种雇佣关系可以适用民事法律。即主要受《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及其他民事法律法规调整,只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定性,适用不同的民法规范会得出不同的结果。如是由《合同法》调整,则适用的是关于合同订立的原则,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和违约责任的承担,如是由《侵权责任法》调整,则主要看是否有侵权的行为,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认定双方责任的大小。
(二)中介制模式
对于与家政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是由家政公司向雇主处派遣的家政服务人员,不妨适用劳动立法,属于就业。劳务派遣通常是指劳动力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签订派遣契约,在得到派遣劳工同意后,使其在被派企业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动的一种形式。这种用工形式与家政服务业中的情形非常相似,宜参照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不存在理论上的障碍。
(三)员工制模式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非正规就业劳动关系已普遍存在,因而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就新增了对非全日制用工这种非正规就业劳动关系的规定,在员工制模式下,家政服务人员作为家政服务机构的员工,接受其培训管理。这种情况下可以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为家政服务业人员解决工伤保险方面的难题,即家政公司应当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家政服务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综上所述,三种模式中员工制模式能够使家政服务人员获得最大程度的保障。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做保障,除了北京、上海、广州等一线城市的家政公司实行员工制外,员工制模式在全国并不普遍。即使适用了员工制模式来调整,也并非是规范运作,这就导致了家政服务人员与家政公司之间因缔结契约形成的劳动关系不具有长期性与稳定性。诚然,在我国未来对家政劳动立法的规制上,制定能够从根本上规范家政劳动的法律法规将是大势所趋。所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发展实践,家政服务人员劳动保障的专门立法的建立和有效实行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对家政服务人员的权益保护已迫在眉睫。因此,笔者认为立法机关应当将现阶段所有能够调整家政工人的法律法规进行充分地整合,同时根据家政服务市场中凸显的问题分阶段,分步骤地制定各级配套法律规范,以最小的立法成本达到对家政工人最大的保护。而在司法实践中,笔者建议对于家政服务中的纠纷采取以民法调整为主,以类推适用劳动法律规范为辅的方式来适用法律法规,除此以外还需要将家政服务人员纳入到各级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中,与合同法、劳动法协同配合。相关立法部门可以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制定家政服务人员权益保护的规范,待到理论研究和立法经验成熟时,国家立法机关就可以以此为基础制定调整家政服务市场的专门性法律。
“劳动者是最美的人”,在此,笔者也想借本文向社会及相关部门呼吁,加大对家政服务人员社会保障的投入,尽快制定专门法律法规,让法律的阳光普照每一个劳动者,让中国的每一位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的劳动者都能相对公平地体面地享受自己的辛勤劳动带来的美好生活。
根据以上四种法律关系与实践中家政服务人员提供服务的三种模式相结合,从劳动法与民法的角度选择适用调整范围。
(一)散工制模式
此种模式下雇主和家政服务人员人双方的法律关系是未经中介直接建立的,通说认为这种关系是一种雇佣关系可以适用民事法律。即主要受《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及其他民事法律法规调整,只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定性,适用不同的民法规范会得出不同的结果。如是由《合同法》调整,则适用的是关于合同订立的原则,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和违约责任的承担,如是由《侵权责任法》调整,则主要看是否有侵权的行为,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认定双方责任的大小。
(二)中介制模式
对于与家政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是由家政公司向雇主处派遣的家政服务人员,不妨适用劳动立法,属于就业。劳务派遣通常是指劳动力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签订派遣契约,在得到派遣劳工同意后,使其在被派企业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动的一种形式。这种用工形式与家政服务业中的情形非常相似,宜参照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不存在理论上的障碍。
(三)员工制模式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非正规就业劳动关系已普遍存在,因而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就新增了对非全日制用工这种非正规就业劳动关系的规定,在员工制模式下,家政服务人员作为家政服务机构的员工,接受其培训管理。这种情况下可以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为家政服务业人员解决工伤保险方面的难题,即家政公司应当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家政服务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家政行业服务规范范文篇5
关键词:家政服务服务业行业发展
一、石家庄市家政服务业发展现状
石家庄市家政服务业已经有10多年的历史,目前在省会从事家庭服务范畴的各类组织约300余家,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约70余家。其中纯粹从事产妇护理、育婴、保姆职业介绍和保洁的企业大约50余家。石家庄市家政服务业的发展状况如下:
(一)家政服务市场需求比较大,供需失衡
随着社会发展和生活节奏的加快,人们对家政服务的需求越来越迫切。目前省会石家庄从事家政服务的人群大约有1万多人。缺口为5000一6000人。石家庄家政服务市场供需严重失衡,“用工荒”困扰家政服务公司,目前石家庄家政服务市场上的工作人员有五六千人左右,暴露出来的用工缺口至少为2000人,比例约为30%。
(二)家政公司数量多,规模偏小
石家庄市家政服务公司数量众多,大概有300多家。但是经过注册的公司比例却只有不到1/4,只有70多家公司注册。大部分家政公司只有简单的几个人几间屋子就开始营运。服务范围比较单一。
(三)家政服务市场无序竞争。缺乏监管,无统一规范
目前省会石家庄家政服务市场比较混乱,没有部门出面管理,也没有行业协会,自己管自己,自己定价,自己评星级。自己决定提成比例。家政市场行业内的无序竞争恶性竞争明显存在,用互相压价、无原则的让利来争夺客户,极大损害了家政公司的利益,制约了家政企业的健康发展。更有一些无证经营的家政服务点采取欺诈手段,不顾服务质量,不信守合同规定,严重影响到行业的形象。
二、石家庄市家政服务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一)从业人员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1家政服务员素质偏低。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意识差。石家庄市现有的家政服务人员大都来自贫困农村,文化水平不高,社会知识偏低。具备高级家政服务人员资格的人极少。甚至中级水平的也不多。经过我们调查发现,家政人员教育程度分布如下:小学及小学以下文化程度的家政工人员占38.6%,初中文化程度的占46.8%。石家庄市家政服务员普遍缺乏维权意识。调查得知,相当一部分保姆同家政公司或雇主通常是双方口头协定,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2对家政服务人员存在健康安全及身份核查漏洞。调查得知,雇主与保姆之间矛盾纠纷不断,比如保姆在雇主家提供服务期间发生失窃行为,导致保姆说不清道不明:保洁工在服务间意外受伤,雇主与家政公司相互推脱;雇员身份核查出现漏洞,导致用工权利保障困难。有些用工单位因为人员短缺。甚至出现了未经过体检就直接上岗的现象。有些家政员工不知道自己患了传染病,如乙肝肺结核,导致雇主家庭传染。石家庄家政市场存在的最主要问题是非法中介组织发展无序。这就使得雇主对雇员的信任度比较低。本次调查显示,有1/3的家庭不敢聘用家政服务员,用户家庭普遍反映了对家政服务员的不放心,其中有45.8%的用户对服务员的来历不放心。
3家政服务员培训率低,服务技能有待提高。目前,在石家庄从事家政服务行业的人员主要以外省市的中年女性,尤其是农村中年女性为主,占到80%之多,而石家庄籍的家政服务员只占20%。家政服务员呈现出文化程度偏低、流动性大、缺乏专业训练的基本特点。本次调查显示,现有的家政服务员普遍缺乏专业训练,约90%的家政服务员未接受过任何专业培训。尤其是外地籍的家政服务员因为要承担培训费用而不愿意参加培训。而很多参加过培训的家政服务员尤其是石家庄籍的家政服务员则因为工资待遇太低,认为家政服务低人一等而不再愿意从事家政服务工作。家政市场出现了“培训的不上岗、上岗的不培训”现象。
4家庭服务人员的就业观念有待改变。家政服务业作为从传统保姆发展起来的新行业尚未得到全社会的认同,从事家政服务行业受“侍候人”、“低人一等”等旧观念的影响,被社会上一些人看不起,没有得到用人家庭应有的尊重,也使一些劳动者特别是下岗职工感到自卑,不愿去从事。现在很多家政服务人员从事家政服务这个工作只是为了维持基本生活,并没有从心里上把这一行业正视起来。
(二)雇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石家庄市家政市场的无序竞争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雇主对保姆不信任、随意延长工作时间、对家政工不尊重等。同时雇主也有苦难言,存在对家政公司提供的服务不满意、愿意承担费用偏低等一系列问题。
1雇主自身权益难以保障,对服务人员缺乏尊重及信任。家政人员与雇主之间存在许多问题:如家政服务人员健康状况不明,传染病不能及时有效控制,职业能力品行道德不清,服务质量难以保障,造成雇主生活用品、电器住房受损以及人身伤害等现象较为普遍。大部分雇主认为,把家政服务员请到家中来是干一切杂活的,雇主对服务人员缺乏基本的信任。
2雇主对服务需求细化与多样化,但愿意承担的费用偏低。雇主对服务需求的差异现象比较突出,对家政服务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但是。被调查者在选择“认为家政服务人员全日工每月的工资范围”时,认为全日工每月低于500元的占29.3%,每月在501-1000元的占49.3%,每月在1001―1500元的占9.3%,每月在1501-2000元的占4.3%,每月工资在2000元以上的占2.3%。
(三)家政服务中介公司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1家政服务公司多为传统模式。即中介型家政公司。家政服务公司只是对服务员和用户进行简单的登记建档,对服务员只是进行简单的培训,时间比较短,重点放在注意事项上,缺乏实际操作和技能培训。家政公司只是起一个提供信息和传递信息的作用。
2家政服务公司缺乏行业规范,缺少监管。石家庄家政行业协会至今没有建立,原因是担心经费没有人出和公信力影响力不够。
3家政公司门槛低、规模小。目前市里开办家政公司的门槛太低。无证经营现象严重。有的家政公司甚至只有十几个人,只进行简单的卫生清理工作。
4输送渠道不畅。信息不畅通。目前省会石家庄绝大部分家政员是个人通过家政公司的宣传以及从业人员的相互介绍来的,类似“嫂子家园”通过建立基地进行人员输送的家政公司比例少之又少。
三、发展石家庄市家政服务业的对策和建议
(一)转变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的就业观念
要逐步改变家政服务工作在人们心中低人一等的陈旧观念,加强对家政服务业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使人们明白家政服务业是社会进步的产物,不再对
其有不当的歧视。在用工家庭中树立起尊重家政服务人员的心态。
(二)加强自身的职业能力。提高服务水平
相关高校已经开设了家政教育方面的课程,从业人员要重视这一行业的发展前景和地位,积极学习相关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同时还应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学习专业技能。
(三)建立一条规范高效的家政服务产业链
家政服务业要想取得长足稳定的发展必须建立一条规范的产业链。从家政服务人员的培训、家政服务中介企业到雇主,形成高效整合的一体化产业链,使三者之间建立有效的信息传导机制,有利于矛盾的解决和效率的提高。家政服务企业应当有专门的人才输送机制和渠道,高素质用工人才的保证是一个企业成长的保证。同时,家政服务公司自身必须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和激励机制,使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元后顾之忧,安心工作。这是一个企业获得利益和成功经营的保障。
(四)树立家政服务业良好形象。实现品牌效应
家政服务企业要有超前意识,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先、人先我优。根据不同的服务需求,提供相应的及时的服务,创立独特的企业文化,对教育、健康、理财进行综合性开发和深度开发。有实力的大公司应该注重开发有特色、有深度的家政服务项目,实现家政服务业专业化和产业化。
(五)家政服务公司要实现从中介型向员工型的转变
目前石家庄“嫂子家园”已经实行了员工制,但是这在石家庄毕竟是少数。中介型家政公司不能按科学的组织程序进行招工,只顾收费,对服务员把关不严,不进行服务培训,家政服务人员流动性较大,缺乏跟踪管理,不能定期回访,服务质量以及服务员、用户的安全不能得到充分的保证。而员工型家政服务公司相比却具有很多优势,服务员作为公司员工签订正式合同,纳入公司的统一监管和管理,服务员用户和公司三方签订服务合同,明确三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实行全过程的动态服务。
(六)规范家政服务业的经营行为,加大国家对家政服务业的支持和保护力度
根据李斯特幼稚工业保护理论及M-B-K标准判定,家政服务业在我国是一个幼稚产业。政府应该给予一段时间的保护,使该产业能够发展壮大,以充分实现规模经济,降低成本。尽管我国已经出台涉及家政服务业的许多政策和法规。但是政策的落实和细化问题仍需要考虑。如应尽快出台临时工作和灵活工作的社会保障政策,家政服务人员员工应当享有养老、医疗、失业等基本社会保障。
参考文献:
[1]石家庄“用工荒”逼餐饮业家政公司涨一成,燕赵都市报,2010-2-26.
[2]李卫光,吴鸣,回顾・构想・展望一从家政学、家政企业和家政服务的历史与现状谈我院家政教育的发展,黄冈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12).
家政行业服务规范范文篇6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与运行的管理,保障居民公平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社区卫生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的、经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区(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服务功能与执业范围
第五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对象为辖区内的常住居民、暂住居民及其他有关人员。
第六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
(一)卫生信息管理。根据国家规定收集、报告辖区有关卫生信息,开展社区卫生诊断,建立和管理居民健康档案,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
(二)健康教育。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逐步形成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
(三)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预防控制。负责疫情报告和监测,协助开展结核病、性病、艾滋病、其他常见传染病以及地方病、寄生虫病的预防控制,实施预防接种,配合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四)慢性病预防控制。开展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筛查,实施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
(五)精神卫生服务。实施精神病社区管理,为社区居民提供心理健康指导。
(六)妇女保健。提供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开展妇女常见病预防和筛查。
(七)儿童保健。开展新生儿保健、婴幼儿及学龄前儿童保健,协助对辖区内托幼机构进行卫生保健指导。
(八)老年保健。指导老年人进行疾病预防和自我保健,进行家庭访视,提供针对性的健康指导。
(九)残疾康复指导和康复训练。
(十)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发放避孕药具。
(十一)协助处置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十二)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第七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基本医疗服务:
(一)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
(二)社区现场应急救护。
(三)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四)转诊服务。
(五)康复医疗服务。
(六)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
第八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提供与上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内容相关的中医药服务。
第三章机构设置与执业登记
第九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按街道办事处范围设置,以政府举办为主。在人口较多、服务半径较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社区,可适当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或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口规模大于10万人的街道办事处,应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口规模小于3万人的街道办事处,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由区(市、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条设区的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并纳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须经同级政府批准,报当地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立足于调整卫生资源配置,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布局。政府举办的一级医院和街道卫生院应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政府举办的部分二级医院和有条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基层医疗机构通过结构和功能改造,可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十二条新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由政府设立,也可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举办者,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第十三条设置审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征询所在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四条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由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同时报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登记的诊疗科目应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中医科(含民族医学)、康复医学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有条件的可登记口腔医学科、临终关怀科,原则上不登记其他诊疗科目,确需登记的,须经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同时报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社区卫生服务站登记的诊疗科目应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有条件的可登记中医科(含民族医学),不登记其他诊疗科目。
第十六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不设住院病床,现有住院病床应转为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或予以撤消。社区卫生服务站不设住院病床。
第十七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其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其他社区卫生服务站接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管理。
第十八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是专有名称,未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命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执业登记,原则上不得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命名原则是:所在区名(可选)+所在街道办事处名+识别名(可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命名原则是:所在街道办事处名(可选)+所在社区名+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十九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统一的专用标识,专用标识由卫生部制定。
第四章人员配备与管理
第二十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功能、服务人口、居民的服务需要,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设置卫生专业技术岗位,配备适宜学历与职称层次的从事全科医学、公共卫生、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等专业的执业医师和护士,药剂、检验等其他有关卫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合理配置。
第二十一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法定执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注册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可从事社区预防保健以及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诊疗,不得从事专科手术、助产、介入治疗等风险较高、不适宜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专科诊疗,不得跨类别从事口腔科诊疗。
第二十三条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全科医学工作,申请注册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取得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经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参加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取得初级资格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须在有关上级医师指导下从事全科医学工作。
第二十四条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的需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有关专业的医护人员(含符合条件的退休医护人员),依据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注册的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相应专业的临床诊疗服务。
第二十五条社区卫生技术人员需依照国家规定接受毕业后教育、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等职业培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在区(市、县)及设区的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支持和组织下,安排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到大中型医院、预防保健机构进修学习和培训,参加学术活动。各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使高等医学院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全科医学工作的有关医学专业毕业生,逐步经过规范化培训。
第二十六条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建立岗位管理、绩效考核、解聘辞聘等项制度。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自主用人制度。
第二十七条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人员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尽职守,遵纪守法,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维护居民健康。
第五章执业规则与业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实施全面质量管理,预防服务差错和事故,确保服务安全
第二十九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建立健全以下规章制度。
(一)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
(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三)人员聘用、培训、管理、考核与奖惩制度。
(四)技术服务规范与工作制度。
(五)服务差错及事故防范制度。
(六)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七)财务、药品、固定资产、档案、信息管理制度。
(八)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九)社区协作与民主监督制度。
(十)其他有关制度。
第三十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根据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履行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职能。
第三十一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妥善保管居民健康档案,保护居民个人隐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关闭、停业、变更机构类别等情况下,须将居民健康档案交由当地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妥善处理。
第三十二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严格掌握家庭诊疗、护理和家庭病床服务的适应症,切实规范家庭医疗服务行为。
第三十三条区(市、县)及设区的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信息平台,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本地有关大中型医疗机构专科设置、联系方式等转诊信息,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中型医疗机构建立转诊协作关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难以安全、有效诊治的患者应及时转诊到相应医疗机构诊治。对医院转诊病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医院建议与病人要求,提供必要的随访、病例管理、康复等服务。
第三十四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中医药(含民族医药)服务,应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药品,遵守相应的中医诊疗原则、医疗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第三十五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医疗服务、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的价格,严格执行相关价格政策,规范价格行为。
第三十六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配备与其服务功能和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基本药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药品,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单位购入。严禁使用过期、失效及违禁的药品。
第六章行业监管
第三十七条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日常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制度,实行信息公示和奖惩制度。
第三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所、站)、专科防治院(所)等预防保健机构在职能范围内,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进行业务评价与指导。
家政行业服务规范范文篇7
家庭服务业是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向家庭提供劳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对于增加就业、改善民生、扩大内需、调整产业结构具有重要作用。为更好地推动我区家庭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2010〕4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发展主体和发展重点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引导推动各地、各有关部门创新工作思路,完善家庭服务体系,提升服务消费水平,全面推进家庭服务业向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品牌化、网络化、规模化、社会化发展,增加就业岗位,扩大就业,努力满足城乡居民的家庭服务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从实际出发,坚持市场运作为主,政府引导支持,大力推进家庭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坚持政策扶持与规范管理相结合,积极实施引导支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产业政策,既要积极推动发展,又要加强市场监管,规范经营行为和用工行为;坚持满足生活需求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相结合,通过发展家庭服务业,为家庭提供多样化、高质量服务,带动相关服务行业发展,扩大服务消费;坚持促进就业与维护权益相结合,努力吸纳更多劳动者尤其是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妥善处理好家庭服务机构、家庭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目标任务。从2011年起,全区各市、县(区)都要有计划、有步骤引导和推进家庭服务业发展。到2012年,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大武口区、惠农区、利通区、青铜峡市至少各培育一个从业人员百人以上,年产值百万元以上的家庭服务业骨干企业,并建成家庭服务网络平台。到2015年,全区初步建立起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政策体系和监管措施,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共同发展的家庭服务市场;着力培育50家以上“优秀家庭服务企业”,创造就业岗位1万个以上,家庭服务业年产值达到4亿元以上,家庭服务消费需求满足率达到70%以上;建设5个—10个家庭服务业培训基地,年培训家庭服务人员5000人以上;每个地级市搭建1个家庭服务网络平台,升级技术服务系统,丰富民生服务内容,扩大网络覆盖面,充分发挥服务功能;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技能水平不断提高,持证上岗比例达到70%以上。建立和完善民生服务呼叫中心,基本形成公共服务与市场服务结合,以知名度高、信誉好的家庭服务企业为骨干,服务门类齐全、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好的多层次家庭服务业体系。沿黄城市要先行先试,拉动全区家庭服务业发展。
(四)发展主体。鼓励各种民间资本投资兴办家庭服务企业。推进家庭服务领域对外开放,积极引进区外境外投资。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创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提供家庭服务,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组织利用自身优势发展多种形式的家庭服务机构。鼓励家务劳动社会化,积极扩大家庭服务需求。政府面向困难群众提供的家庭服务类公共产品,按照市场机制向社会购买。鼓励农村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大中专毕业生等各类人员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
(五)发展重点。适应产业园区化、人口老龄化和生活节奏加快的趋势,以人为本,重点发展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日间照料、托老服务和病残陪护服务等业态,满足家庭的基本需求;加快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开展多层次的养老服务;加快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发展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消费变化,因地制宜发展家庭用品配送、家庭教育等业态,培育发展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提质扩量,积极推动新技术、新流程进入家庭服务业,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模式,不断延伸家庭服务产业链,满足家庭的特色需求。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逐步发展面向农村尤其是中心镇的家庭服务。
二、扶持政策
(六)财政支持。自治区和市、县(区)财政要从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划拨设立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与家庭服务业发展相关的宣传培训、家庭服务平台建设和奖励优秀家庭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运用市场机制和政策手段,引导家庭服务企业通过资源整合和连锁经营、加盟经营等方式增加服务网点,完善服务网络,扩大服务规模。
(七)税费优惠。进城务工农民(包括返乡农民)、就业困难人员(长期失业人员、低保人员、残疾人)、应届大中专(含技校和职业高中)毕业生等各类人员首次从事个体经营创办家庭服务业实体的,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工商、税务部门审批后,自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缴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鼓励有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投资设立家庭服务业有限公司,从事家庭服务业经营,在名称登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等方面享受与其他类型公司同等优惠待遇。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自治区税务部门提出免税申请;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给予一定期限(3年)免征营业税的支持政策。
(八)小额担保贷款。首次创办家庭服务业实体的各类人员,初步具备开办条件且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可为其提供5万元的贷款担保,并按照国家政策贴息。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创办家庭服务业实体的,按照人均不超过5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优先担保贷款,并按规定贴息。对家庭服务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可按照人均5万元、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担保贷款,并按规定贴息。
(九)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和城乡退役军人,以灵活就业人员从事家庭服务业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相关政策给予3年的社会保险补助。家庭服务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3年补贴(企业缴部分);对家庭服务企业当年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并在岗工作的,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企业缴部分)。
(十)职业培训。以规模经营运营规范企业和技工院校为主,发挥具备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和行业协会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的组织作用,根据家庭服务市场需求和少数民族家庭特需等情况,鼓励具备条件的各类培训机构按国家职业标准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在职培训,提高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支持技工和职业院校开设家庭服务业相关专业,培养家庭服务业的中高级技能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鼓励有条件的家庭服务机构与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合作,建立家庭服务人才培养基地和实习基地。构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从初、中、高级工到技师的发展通道,引导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按照自治区确定的培训标准落实参加家庭服务业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技能鉴定人员的补贴政策,对员工制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签订劳动合同的,纳入培训补贴范围。各类人员参加由各地政府组织或安排的免费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培训合格后从事家庭服务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职业培训、鉴定补贴资金支付给培训和鉴定机构。
(十一)就业服务。强化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和创业服务体系,特别是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就业服务平台建设,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为家庭服务机构招聘人员和家庭雇用服务人员提供推荐服务。对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进城务工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和城乡退役军人,按规定提供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开业指导、人事劳动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按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鼓励开发家庭服务业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
三、工作措施
(十二)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与家庭及从业人员的关系。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和落实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政策,督促家庭服务机构依法与家庭服务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维护用工双方的合法权益,让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体面劳动。家庭服务机构应当与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执行家庭服务劳动标准,同时与被服务家庭签订服务协议。以中介名义介绍服务人员但收取管理费等费用的机构,要执行员工制家庭服务机构的劳动管理规定。引导家庭与通过中介组织或其他方式自行雇用的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雇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三)维护家政服务员劳动报酬等权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公布当地家政服务员工资指导价位,促进工资水平逐步提高。家政服务机构支付给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0%。家政服务机构向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收取管理费的,不得高于规定的比例。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家政服务机构及家庭应当保障其休息权利,具体休息或补偿办法可结合实际协商确定。
(十四)鼓励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非员工制城镇户籍家政服务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城镇就业的非员工制农业户籍家政服务员可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其他有条件的社会保险险种要针对家政服务员特点,实行灵活便捷的参保缴费方式,并做好转移接续工作。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十五)多渠道维护从业人员权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鼓励和解、加强调解、加快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及时妥善处理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把家庭服务业机构、从业人员与雇主的劳动争议纳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工作网络,将简单争议化解在基层。通过简化受理立案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高仲裁效率。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促进裁审衔接。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家庭服务机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家庭与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之间因履行雇用协议引起的民事纠纷,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人民调解、行业协会调解、诉讼等渠道解决。积极引导家庭服务企业依法建立工会。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通过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维权热线等方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权益维护工作。
(十六)强化行业管理。家庭服务网络平台要广泛吸收家庭服务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社会组织加盟。对加盟企业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对服务标准进行严格规范,对服务人员进行有效培训,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评价,完善服务功能,严格规范管理。加强市场秩序的执法监察,严厉打击非法中介和欺诈行为,取缔“无证”经营组织,建立和维护规范有序的家庭服务市场秩序。努力使家庭服务网络平台成为对接供需、便民利民、规范服务、保障安全、扩大就业的重要载体。
(十七)建设家庭服务网络中心。倡导县级以上中心城镇依托现有资源建立家庭服务网络中心。规范家庭服务网络中心的主要功能、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管理制度和网络系统构成,整合服务资源,为供需双方提供全天候、全方位的信息服务。支持鼓励大型连锁型家庭服务企业创建家庭服务网络信息服务平台,提高服务质量,形成服务特色,促进企业连锁化、规模化发展,逐渐形成多元化的市场服务体系。
(十八)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鼓励和引导家庭服务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扩规模、拓项目、重质量、提水平,促进品牌化经营,形成一批拥有自主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服务企业或企业集团。家庭服务企业要本着“注重信誉、打造品牌”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员工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企业整体服务水平和诚信度。在全区实施家庭服务业基础建设“112示范工程”和百户十强企业创建活动,即培养1000名综合素质较高、服务能力强的月嫂,1000名技能熟练、服务规范的星级家政服务员,200名业务精、会理家的全职管家;做专做精100户以上中小企业,做大做强10户有实力的企业,带动家庭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输出劳动力的市、县(区)要从加强培训、提升素质入手,培育和扶持具有本地特色的家庭服务转移就业品牌,促进劳动力有序转移和稳定就业。
(十九)促进家庭服务进社区。采取政策引导、资金补贴、税费优惠、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积极在社区创办养老托幼、文化体育、医疗康复、关爱护理等各种便民服务业。鼓励服务项目多、服务功能强的家庭服务连锁企业进社区发展,鼓励其参与物业管理,在提供保洁、保安、保绿等服务的基础上,开展针对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专业化服务。支持社区与家庭服务企业签订《家庭服务合作协议》,鼓励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设“家庭服务窗口”,向居民和企业提供家庭服务供求信息。
四、保障机制
(二十)强化组织领导。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由各地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要统筹协调解决家庭服务业规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一步加强对家庭服务业的组织领导和政策扶持,形成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上下联动的推进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工作,组织拟定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的相关规划、政策,做好人力资源开发、技能人才培养、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就业对接等相关工作,协调组织对家庭服务人员的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研究制订对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的权益保护措施。
商务部门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制定行业管理标准、操作技术规范;指导协调服务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公约、示范服务;负责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与管理;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社区服务网络的信息和管理优势,建立养老、家政、托老服务体系,完善功能,为家庭服务业的发展提供平台,引导社会团体进入家庭服务,加强行业自律,协助监管家庭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
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各地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总体规划,制定本地区家庭服务业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负责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家庭服务业专项规划制订、政策研究、重大家庭服务业项目推进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扶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相关扶持政策,将家庭服务业作为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支持重点,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工商部门依法履行对家庭服务市场的监管,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严肃查处市场垄断、商业贿赂等行为。
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新建居住小区要充分考虑家庭服务业发展需要。
经济和信息化、卫生部门负责为家庭服务网络平台建设、医疗保健服务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保障。
教育部门支持职业院校开设家庭服务业相关专业,建立人才培养基地,培养从事家庭服务的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
人口计生、统计部门负责家庭服务业的相关计划生育、调查统计工作。
质监部门负责家庭服务业地方标准审核,协助做好标准制定、实施与监督工作,指导开展家庭服务标准化试点活动。
税务、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部门负责落实对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加大对家庭服务企业的多元化融资支持。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根据自身职责和组织优势,在人员培训、创业支持、就业推荐、权益保护等方面做好相关工作。
(二十一)健全行业组织。鼓励各地建立家庭服务业协会并依法开展活动,在建立服务规范、实行行业自律、开展职业培训、进行相关统计、交流工作信息等方面做出积极努力。鼓励家庭服务行业组织加强调解机构建设,及时预防和化解行业纠纷。各地要加强家庭服务业协会的管理和支持,积极发挥协会作用,在促进发展的同时充实会员数量,提高队伍素质,扩大经营服务范围,推动创新发展,促进行业自律。
(二十二)加快配套政策法规建设。逐步完善涉及家庭服务业的投资、金融、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组织等方面的政策法规,积极推动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残陪护服务以及其他家庭服务业态的法规章程和政策措施,为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提供法制保障。
(二十三)建立人才激励机制。积极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鼓励和支持家庭服务业人才培养。提高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政治待遇。开展“优秀家庭服务企业”和“优秀家庭服务人员”评选活动,对获奖者给予表彰奖励。建立和推行家庭服务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符合条件经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合格的,颁发给相应的初、中、高级工、技师职业资格。在发展规模、服务质量、吸纳就业、获得荣誉等方面成绩突出的优秀家庭服务企业的管理服务人员,可推荐享受政府有关津贴。
家政行业服务规范范文篇8
【关键词】服务行政;公共服务;行政权力;公民权利
【正文】
一、服务行政的源起
公共行政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在专制国家时期,公共行政被视为君主之私器,一切行政职能都属于君主的私人事务,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到了“警察国家”时期,{①}国家在维护社会秩序与稳定之外,还增加了谋求人民福利和社会进步的任务,出现了所谓“福利国家”(wohlfahrtsstaat)的倾向。但此时的公共行政仍然只是作为者的君主的私人事务,国家所提供的福利更是君主对其子民的恩赐。{②}
18世纪以后,西方主要国家进入了所谓形式法治国时期,意识形态上奉行自由主义,经济上奉行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政治上三权分立制度得以确立,同时法治理念也日趋成熟。出于对国家权力的警惕,人们在赋予国家一定职能的同时,又对国家职能进行严格限定,防止国家权力的过分扩张造成对个人权利的侵害。这一时期,行政权的行使主要体现为“秩序行政”,即国家运用公权力来限制人民的自由权利,以达到维持社会秩序、国家安全和排除对人民及社会危害之目的。
随着第二次工业革命的推进,资本主义世界进入了所谓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社会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有了极大的提高,而人们间的社会生产关系也随之日趋复杂化,各种以前所不曾出现的社会矛盾开始涌现。在这种情况下,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公共行政理念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狄骥这样论述道:“今天,作为某种复杂变革的一个结果,一方面归因于知识进步,另一方面归因于经济与工业的发展,政府的事务已经超出提供司法、警察和战争防御的范围,人们要求它履行各种各样的职能”。并且,“随着文明的发展,与公共需要相关的政府活动呈数量上升趋势,而这样所带来的一个后果是公共服务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1]也就是说,公共行政已经不能再局限于秩序的维护领域,而必须将比此前更多的精力与关注投入到公共服务的提供方面。
政府所承担的这种为公民提供公共服务的行政方式,就是服务行政。详言之,服务行政是政府以维持人们生活、增进人民福利和促进社会运转与发展为目的,直接或间接向公民提供公民个人与市场机制所不能自行提供的公共服务,保障公民基本生活的一种行政方式。
二、服务行政的性质
(一)作为恩赐的服务行政
在中国历史上,政府从事赈济灾民、兴修水利等事务是素有的传统,各个朝代莫不如此。但对于老百姓来说,国家的公共服务是来自君主的额外恩赐,体现的是皇恩之浩荡、圣上之仁慈,而并非国民份内所应得的,更说不上什么权利。
在德国,谋求人民福利和社会进步早在警察国时期即成了国家理念之一,但当时所谓的“福利国家”亦非人们的固有权利,而仅仅是作为者的君主的恩赐。[2]
在英国,政府的公共服务以历史悠久的济贫活动为典型。1601年,伊丽莎白女王颁布了《济贫法》,规定全国普遍设立济贫院。1834年,维多利亚女王颁布了新《济贫法》,加强了对贫民的控制。从英国济贫制度的历史发展看,济贫在性质上并非是政府的法律义务,接受救济更不是贫困者的法律权利,相反,济贫从一开始就带有对贫困者的羞辱与惩戒性质,[3]即使政府在客观上提供的帮助,也仅仅是政府对贫困者的恩赐。
总而言之,在二十世纪之前的大部分时间里,服务行政都是以政府(君主)的恩赐面目出现的事物,提供服务不是政府的法定义务,获取服务也不是公民的法定权利。
(二)服务行政从恩赐到权利的发展
十九世纪后期,欧洲各国的经济急剧发展,由政府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势在必行。正是在这一时期以后,服务行政的性质发生了根本的改变,从政府的恩赐而成为公民的权利──提供公共服务成了政府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1871年通过的德意志帝国宪法序言明确将“促进德国人民的福利”作为国家的目的。此后,德意志帝国议会在1883—1889年间相继通过了《健康保险计划》、《工伤事故保险计划》和《退休金保险计划》三项社会保险立法,首开现代社会保障服务之先河。1919年《魏玛宪法》规定,经济生活之组织,应与公平之原则及人类生存维持之目的相适应。{③}这一时期服务行政的发展,最大特点也在于国家承担的服务职责加大,性质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福斯多夫认为,“生存照顾应该视为一个独立的概念,而与所谓的’济助’并不相同,所谓的济助,系指对陷于困境的人施予救济。值得吾人注意的是生存照顾诚然可包括济助,但生存照顾概念却非导源于济助”。[4]也就是说,“生存照顾”在性质上已迥然不同于过去的作为国家恩赐性质的“济助”,而成为公民的权利。
在英国,rowntree教授于1899年在调查约克城贫民状况后,提出“贫穷文化”的理论,认为贫穷的原因不在于其个人或家庭,而在于社会,济贫并非是一种施舍、慈善或恩惠,而是国家的责任,应当由政府来办理济贫工作。1908年,英国国会通过了《养老金法》,对70岁以上的老人实施免费养老金制;1911年颁布的《国民保险法》,规定工人患病、失业时可以获得安全保障;1925年颁布的《地方政府法》,把社会救助和福利事业视为地方行政,由地方政府负责主持。这样,作为服务行政重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也从过去的政府恩赐性质而转向公民的法定权利性质。[5]
服务行政由政府恩赐而向公民权利的转变至今尚在进行之中。在美国,基于权利(right)与特权(privilege)的区分,当事人在社会保障领域的利益是否享有“权利”的待遇还是一个在变动中的问题,有时是作为权利而受正当法律程序保护,有时是作为特权而不能受到正当法律程序保护。如1966年法院以福利受领者没有“权利”而驳回相关案件。[6]到1970年代以后,法院的态度有了改变,开始放弃“权利─特权”的区分,将某些原来属于“特权”的利益承认为权利,例如工作和就业,社会福利等。[7]在1970年的goldbergv.kelly一案中,最高法院第一次提出政府通过制定法而赋予公民的社会福利是一种“财产”,应当受到正当法律程序的保护。{④}
三、服务行政的类型
(一)金钱、实物给付型服务与设施、组织提供型服务
根据服务的内容与方式,服务行政可分为以下两种类型:第一类是金钱或实物给付型服务。这一类型的服务行政首先体现为服务主体向相对人提供一定的金钱与实物,如政府向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居民给付的生活保障金。此外,还可体现为免除相对人的一定义务,从而使相对人的财产得到消极增加,如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第二类是通过一定的设施、组织提供的服务。在这一类服务行政中,政府不是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实物给付于相对人,而是先设立一定的组织或设施,进而通过该组织,或允许相对人使用、利用设施而提供服务。如政府通过建立学校、医院、图书馆等设施,以及煤气、自来水、公共交通系统等设施,为公民提供服务。[8]
(二)维持型服务与发展型服务
这是根据服务行政的层次标准进行的分类。维持型服务指该类服务的目的在于维持人们的基本生活,或者说,若离开这些服务,人们的生活将难以为继。如电力、煤气与自来水的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付,灾区民众的食品、衣物、住所救济等都基于维持人们的基本生活,因而属于维持型服务。发展型服务则是指人们基本生活得以维持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提高民众福利与生活水平而提供的服务,如提供图书馆、博物馆以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要,提供体育馆、休息设施以促进人们的身体健康与休闲娱乐等。
(三)收费服务与免费服务
这是根据服务行政是否直接向接受服务者收取费用进行的分类。收费服务指接受该服务的每一位公民,都须向服务提供者交纳一定的费用,否则即不能得到这些服务。典型的收费服务如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供水、供电服务等等。免费服务则指公民在接受服务时并不需交纳费用的服务,如城市道路的使用、接受政府的救济、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使用免费图书馆与博物馆等等。服务行政的收费与否,并没有一个依服务的性质而截然分开的界限,很多时候它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与政府的政策,如博物馆收费与否、城市公共交通收费与否、高速公路收费与否等等。当然,任何服务总是要耗费一定的财力,所谓的免费服务仅仅指其经费全部来自于公共资金,而不象收费服务那样至少部分经费来自于使用者。
四、服务行政的范围
汉斯·j·沃尔夫等人认为,行政的范围受到人民的生活条件、国家权力和行政权力、被统治者的愿望、共同体和国家目的、科技的发展程度、行政的效率等因素的影响。[9]具体到服务行政的范围,从该理论的首倡者福斯多夫开始,一直不曾有人作出过明确详尽的论述。
诚然,生活于现代社会的人不可能仅依靠自己的力量有尊严地生存,而同时需要依赖他人、社会以及国家(政府)。但当市场经济决定了个人、市场与政府都对个人的生存与发展承担义务的时候,同样作为外在的力量,政府应该在哪些范围内向已经融入市场的个人提供服务?政府与市场各自的职能范围如何确定?对此,法学本身是无能为力的,而经济学中的公共产品理论则在一定意义上为我们提供了分析工具。
所谓公共产品,是指那些能够同时提供给许多人享用,并且供给它的成本与享用它的效果,并不随着享用人数规模的变化而变化的产品。与私人产品相比较,公共产品具有不可分割性、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三大特征。[10]通常,公共产品一旦被生产出来,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进行消费,而不需要他人许可,从而出现了“搭便车”现象。与此同时,经济学理论还证明,由作为公共机构而组织起来的政府提供私人产品,是缺乏效率的。这样,行政的范围似乎可从经济的角度推出:政府应该并且只应该向公众提供公共产品,而不需要也不应该涉足私人物品的生产。{⑤}
然而,公共产品理论只能一定程度上用以指导确定行政作用的范围,而不能明确界定服务行政的范围。首先,须由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并不都是服务性的,一些传统的公共产品如国防的安全、治安的维护等等须运用行政权力通过秩序行政来完成,并不在服务行政范围之内。其次,某些公共产品的提供,可能在结果上属于服务行政,但在手段上却属于秩序行政。如建设一处水利设施属于提供服务,但在手段上可能需要强制搬迁一些居民,又属于秩序行政。再次,公共产品理论是与市场的提供能力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但一些政府必须提供的服务可能很难与市场联系起来,却又不得不由政府来提供。可见,尽管在一般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服务行政的范围是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中除秩序行政以外的、满足公民的生存与发展需要,尤其是物质方面需要的公共产品。但欲明确界定服务行政具体包括哪些内容,还需进一步的论证。
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方式,服务行政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不受重视到受到高度重视、从政府的额外职责到政府的重要职责甚至主要职责的历程,目前尚处于发展过程之中。因此,考察服务行政的范围,须考虑到以下因素:1、服务行政的范围是不断发展变化的;2、必须考虑到一定的时代背景中一项服务对公民的重要性;3、必须考虑市场的可满足性;4、必须考虑对工商业自由的保护;{⑥}5、必须考虑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国家的经济发展程度,即服务行政的范围应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市场环境的变化而扩展。
在上述考虑之下,可以认为,服务行政的范围不是一成不变的,由于其内容繁多,分类繁杂,欲对其一一列举,实际上也难以做到。目前来看,至少以下事项可纳入服务行政的范围:交通方面:市内公共交通、铁路系统、公路系统等;基本生活设施方面:供水、供电、供气系统等;卫生方面:基本医疗系统、疾病预防体系等;教育方面:各类大中小学校,幼儿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等;社会保障方面:最低生活保障、基本住房保障、养老院、福利院、救灾赈灾体系等;文化设施方面: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生活环境方面:环卫设施、清扫队等。但须注意的是,为推行经济政策而从事竞争性行业的国有企业,不应属于服务行政范围。
五、服务行政的方式与途径
(一)行政机关直接提供
由行政机关直接提供是指国家通过行政机关和人员,直接向公民提供相关服务。它以行政机关为服务的具体承担者,人们接受服务时需要与行政机关打交道,感受到的是某一服务直接来自某一具体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直接提供的公共服务往往是单方性的服务,主要是金钱或实物给付型服务。这是由这一类型的公共服务适宜由行政机关直接提供的特性所决定的,因为实物与金钱给付型服务形式较为简单,由行政机关直接提供也不涉及相对于其它机构的效率问题,因而没必要再经过其它环节。
(二)通过公共设施提供
通过公共设施提供服务指政府投资建造公共设施,公民则自由免费使用该公共设施。这一提供方式的特征是:首先,公共设施由政府直接投资建造,至于建造过程中如何发包、如何建造等等则在所不问。其次,公民对该公共设施的使用是免费的。再次,公民直接任意使用政府建造的公共设施,使用之时不须与任何主体打交道,既不须与行政机关打交道,也不须与管理该设施的组织打交道。公民在接受这一形式的服务时,由于其不经过任何环节,因而所感受到的仅仅是在直接利用国家已经提供的服务,而不会感觉得在接受某一具体机关或组织提供的服务。因此,这种形式的服务不同于行政机关直接提供的服务,也不同于政府通过其他主体间接提供的服务。
(三)通过公务法人提供
公务法人原是法国行政法上的概念,是国家或地方团体认为某种公务的管理需要一定程度的独立性和灵活性,由行政机关直接管理不妥当时,为增加管理机构的自主能力而创设的一种法人。公务法人是公法上的机构,其设立和运行规则不受规范私法人的法律如公司法的规范,而有其独特的规则。[11]
在中国,公务法人还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而仅仅是学理上的概念,学者们将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定位为公务法人,认为公务法人与其使用者之间的关系不仅仅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也存在行政法律关系。公务法人与利用者、使用者发生行政性纠纷后,应通过行政诉讼途径来解决。[12]
通过公务法人提供公共服务是服务行政的重要方式,如医疗服务、教育服务等都是通过公务法人提供的。在公务法人的意义上考虑服务行政的提供问题,就不能不考察我国的事业单位现象。1984年《关于国务院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试行方法(讨论稿)》规定,“凡是为国家创造或改善生产条件,从事为国民经济、人民文化生活、增进社会福利等服务活动,不是以为国家积累资金为直接目的的单位,可定为事业单位”。随着改革的深入与经济的发展,事业单位性质与表现形态已经变得复杂,一些名义上的事业单位实际从事的是经营性事务,在性质和功能上已经向企业转变,从名称着眼,我们已经难以将事业单位和服务行政直接联系起来。但若从“为国家创造或改善生产条件,从事为国民经济、人民文化生活、增进社会福利等服务活动”这一要求着眼,事业单位与公务法人仍有着密切联系。在这个意义上,我国公共服务中的很大一部分都是通过作为公务法人的事业单位提供的。
(四)通过公共企业提供
公共企业是以提供公共服务为目的的企业。它以服务公共利益为存立基础,在设立、运营等方面遵循一定的公法规则,但总体而言,其在运行上却按作为私法主体的企业的逻辑与规则进行运作,是企业与公共服务目标的结合。公共企业都由政府投资设立,有时由某一行政机关具体负责,但每一家公共企业在法律上都是独立主体,而不从属于特定的行政机关。通过公共企业提供公共服务是服务行政的重要方式之一,人们日常生活所必需的一些基本服务通常由公共企业提供的,如煤气、电力、自来水都来自公共企业。
与一般的企业相比,公共企业往往在某一区域内实行垄断,但同时也受到更为严格的管制,如价格上可能完全由政府定价,产品提供方式和标准上也受到严格控制。而与同为国家作为投资主体的竞争性国有企业相比,公共企业最大的特点在于以提供公共服务为直接目的,而后者则以营利为直接目的。与事业单位相比,公共企业的特点在于运行规则的不同,它在提供服务时,需要按企业的模式,出售产品并收取费用,而事业单位尽管也可能实行收费服务,但所收费用的标准却不是象公共企业那样直接取决于所提供的产品。
(五)通过特许由私法主体提供
服务行政是政府的职责,一般情况下,公共服务都由政府组织直接提供或通过公共性质的组织提供。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服务行政有时不再由国家或公共组织提供,而是通过国家特许的方式,由以营利为目的的私法主体在政府的规制下提供。比如政府通过bot方式,由私人企业建立并在一定期间内经营高速公路。在通过私法主体提供公共服务的情况下,私法主体是完全以商业企业的身份,在法律规定和特许合同约定范围内,按商业逻辑提供某一服务。事实上,从服务行政的过程来看,大部分公共服务都曾经在某一个或几个阶段是由私法主体负责的,如免费提供的公共设施在建造之时由某一私营企业承包等等。
【注释】
[1][法]狄骥.公法的变迁[m].郑戈.沈阳: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50-53.
[2]陈新民.行政法学总论[m].台北:三民书局,1997.13.
[3][英]卡罗尔.哈洛,理查德.罗斯林.法律与行政[m].杨伟东等.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55.
[4]陈新民.“服务行政”与“生存照顾”概念的原始面貌[a].陈新民:公法学札记[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5]张守文.社会法论略[j].中外法学,1996,(6).8-14.
[6]bernardschwartz.administrativelaw[m],3rdedition.boston:little,brownandcompany,1991.252.
[7]王锡锌.正当法律程序与“最低限度的公正”——从行政程序角度的考察[j].法学评论,2002,(2).23-29.
[8]刘井玉.行政公务研究[a].北京: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2.6.
[9][德]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行政法[m].高家伟.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37.
[10]丁冰.现代西方经济学[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23.
[11]王名扬.法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49.
[12]马怀德.公务法人问题研究[j],中国法学,2002,(4).40-47.
【参考文献】
{①}“警察国家”是18世纪欧洲的一种国家形态,是由专制国家过渡到(法治)国家的中间阶段。关于警察国家的进一步论述,可参见陈新民:《行政法学总论》,三民书局1997年修订6版。
{②}有关这一时期的“福利国家”与二十世纪以来盛行的“福利国家”理念的区别,可参见[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下)》,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09页。
{③}参见《魏玛宪法》第151条。
{④}goldbergv.kelly,397u.s.254,262(1970)。
家政行业服务规范范文篇9
人口老龄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自然规律,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重大社会问题。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老龄化进程明显加快,“银发浪潮”已经到来。目前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1.43亿,占总人口的11%,近20年还将以年均超过3%的速度增长,大大超过总人口年均0.66%的增长速度。江苏人口老龄化程度高于全国,老龄化速度明显快于全国水平。1982年,江苏省65岁以上老年人口比重仅高于全国平均水平0.64个百分点,却高出了1.88个百分点,更是高出3.07个百分点。由于江苏老年人口基数大,除具有全国人口老龄化的普遍特征外,人口老龄化问题更突出。据预测,到20xx年,江苏省65岁以上老年人口将占总人口的比重为10.7%。20xx年之后,老龄化速度开始加快,老年人口将达到1223.46万人,占总人口15.73%,2022年之后老龄化速度更快,老年人口比重平均每年上升0.6个百分点左右,至2040年左右达到峰值。老年人口比重的快速增长,导致了社会养老负担加重,到20xx年江苏省社会总抚养比达到33.81%,其中老年抚养比达到14.43%。家庭赡养功能弱化,特别是独生子女家庭、无子女老人和空巢家庭老人的养老风险增大。江苏省已有1000多万独生子女家庭,其中40%的老人家庭为空巢家庭,高龄和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不断增多,要求提供社会照料服务的需求日益加大。解决老年人的生活照料问题,使其长寿的同时也能保证有质量的生活,已经成为江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问题。
一、养老服务的基本内涵及若干概念的界定
从养老资源的提供者或者养老的支持力这个角度,人类只存在三种基本的养老方式,即家庭养老、社会养老和自我养老。由家庭提供养老资源的就是“家庭养老”,而由社会来提供养老资源的就是“社会养老”。从我国现实情况看,家庭养老、机构养老和社区居家养老是我国目前三种基本的养老模式。家庭养老是传统的居家养老模式,机构养老是社会化的养老模式,社区居家养老是一种兼顾家庭和社会的养老模式。
在现代化因素的影响下,传统的“家庭养老”的传统正经历一场前所未有的变革,变革之一是家庭养老的内容和形式出现了分离,“在家养老”不一定就是“家庭养老”。变革之二是家庭养老的功能出现弱化,弱化的原因有:子女数的减少;代际居住方式的变化,即从过去的共居转向分居,“空巢”家庭增多:劳动力社会参与率的提高和社会竞争因素的介入使得不少做子女的陷入了某种角色冲突,即“事业人士”的角色与“孝顺子女”角色的冲突。变革之三是养老功能出现转移,即从家庭转向社会。家庭养老这一传统养老方式必将随家庭结构的变化而逐步向社会养老过渡。这就是家庭养老的社会化和现代化问题。
机构养老就是养老院养老。最初养老院是政府为解决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等生活照料问题而投资建设,以后逐步发展到面向社会公众。同时社会力量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迅速。养老机构建设往往占用的资金多,服务面小,成本高。机构养老存在诸多局限性,例如养老设施不足、本身结构性矛盾突出,入住老人容易产生精神抑郁、孤寂落寞等心理疾患等。在微观层面上,多数老人不愿意入住养老机构,多项调查显示,只有2%一3%的老人愿意入住养老机构,实际上,就是这2%一3%的老人中,还有人是出于体谅子女的负担。大多数老人一般是在生活不能自理了,而且需要长期医疗帮助的情况下,才会真正下决心住到养老机构中去。
居家养老是老年人在家中居住,并由社会提供养老服务的一种方式,既区别于机构养老,也有别于传统的家庭自然养老,它是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老年人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精神慰藉为主要内容的,以上门服务和社区日托为主要形式。居家养老是把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结合起来的一种养老模式。居家养老符合我国未富先老的老龄社会特点,满足了老年人长期的生活和心理习惯,是我国养老服务发展的基本方向。
二、我国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历程和现状
(一)我国老年福利政策的发展历程
中国作为儒教传统文化国家,自古就有尊老敬老的观念。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将原有的民间福利事业由政府接办,改为国家事业,又通过取缔、教育和改造方式,逐渐演变为由国家独立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和机构。计划经济时期的社会福利事业的模式可以称为国家福利模式,即国家承担完全和无限福利责任,形成国家包办福利事业的局面。福利事业被分割为民政福利和企业或单位福利两大独立板块。其中民政福利仅仅是对部分社会成员的补救福利措施,而企业或单位福利才是真正的社会福利主体。这种模式是资源供给的单一化,福利事业举办主体的单一化,严重阻碍老年人福利事业的发展,限制老年人的生活需要。
我国老年福利事业的改革首先是对国家办福利事业的改革。1983年召开的全国第八次民政工作会议指出,“社会福利事业国家可以办,社会、团体可以办,工厂、机关可以办,街道可以办,家庭也可以办,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福利事业”。次年,民政部在漳州召开了全国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改革整顿工作经验交流会,这次会议制定了国家办的福利机构要进一步由国家包办向国家、集体、个人一起办的体制转变,进一步由救济型向福利型转变,由供养型向供养康复型转变,由封闭型向开放型转变的改革方向和发展战略。此后,社会力量举办福利事业也得到了政府的倡导、支持和发展。如1986年民政部正式提出了“社会福利社会办”的概念;1987年开始倡导社区服务;1991年明确提出“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概念。,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10部委《关于加快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这个意见明确提出了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机构”的目标和设想,制定了社会力量举办社会机构的优惠政策,标志着我国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民政部启动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提出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公众化、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队伍专业化的发展思路和目标,推动老年福利服务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全国老龄办等10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第一次以国务院文件的形式明确提出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2月,国家10部委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的意见》各地政府纷纷出台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养老服务业迈上了全面快速发展的轨道。
(二)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现状和存在问题
1、养老服务设施情况。12月国务院新闻办的《中国老龄事业的发展》白皮书显示,全国城乡有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和老年护理院等养老服务机构39546个,总床位149.7万张。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一个显著特点是社会化养老机构发展比较快。以老年性福利机构为例,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中城镇老年性福利机构的床位数和收养救助人数逐年增长(表1)。民办养老机构已成为养老服务的重要力量。目前,民办养老机构已经发展到1620多所,床位数现在已经近6万张,收养了4万多人,其中已经正式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养老机构有996所。底,全国社区服务中心8479个,其中提供住宿662个。江苏作为经济发达省份,养老服务业发展也走在全国前列。至底,全省城镇共建有各类养老服务机构499家,床位36387张,比增加11000张,增长43.3%,其中民办养老机构及床位数分别占全省养老机构及床位数的58.7%和49.6%。总的来看,我国养老福利服务设施已初步形成县、乡、村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呈现出投资主体多元化、机构规模多层化、服务对象大众化、运作机制市场化的发展趋势和特点。但还存在着覆盖面小、利用率低以及市场供给缺口较大等问题。底,全国各种类型的老年人福利机构床位数仅占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的0.9%,这不仅大大低于发达国家5-7%的水平,也低于巴西等发展中国家2-3%的水平。
2、养老服务内容及方式情况。在搞好传统“三无”老人基本生活保障和照顾的同时,全面推行社会化养老服务,采取适合老人服务需求的多种形式,对其提供有偿或低偿服务。推进深化居家养老服务,依托社区平台,采取社区照顾,政府赎买服务等多种形式,从解决居家老人最迫切的实际困难入手,从基本的生活照料延伸到老年文化、教育、健身、娱乐以及医疗康复、精神慰藉、法律服务等项目。底,全国社区服务共设各项活动和服务项目8.2万个,老年人活动人次192万人次。从发展趋势上看,养老服务内容正由单一化、简单化向多样化、多类别方向发展,服务方式正由传统化、模式化向系统化、网络化方向发展。但目前养老服务项目大多分布在不同的机构中,各服务机构的综合服务能力较弱,特别是专业性较强的领域涉及较少,居家养老服务的内容和方式还不能满足老年群体多层次的需要。
3、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情况。民政年鉴公布的数字显示,全国养老服务职工共有约17.6万人。据调查,现有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中,主要是招聘下岗女工、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以及计划经济时期照顾性安排的人员,文化素质总体偏低,专业技能缺乏。近年来各地在养老服务的实践中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和总结,积极开展应急性培训,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规模和素质总体呈上升和提高的趋势。但由于队伍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滞后,缺乏系统的培训机制、竞争机制、管理机制,相当部分从业人员不具备专业护理知识,服务意识淡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队伍总体素质不高,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养老福利服务事业的发展。
(三)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制约因素
1、思想观念因素。首先,由于人口老龄化挑战的相对隐蔽性,地方政府特别是经济相对欠发达地区的政府,对人口老龄化的形势认识不充分,重视程度不够。在对待发展养老服务的问题上采取“等、靠、要”的态度,简单地把养老看成是国家的事,单纯地依赖国家发展养老服务,缺乏主动性。其次,对养老服务的发展规律认识不到位,不能从长远的角度来分析和把握其市场大、潜力足、风险小、收益稳的优势。此外,受中国的传统文化的影响,老年人多数不愿入住养老机构,导致社会投入养老服务业的积极性不高,养老服务市场培育与发展严重滞后。
2、政策法规因素。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和各地政府先后制定出台了发展养老服务的政策法规,养老服务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仍然存在着政策法规原则性太强、体系性较差、落实难度大以及经费投入不足、指导不力等问题。特别是目前国家在支持鼓励发展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方面的优惠政策较少,支持力度不大,财政支持力度十分有限,尤其是到市、县层次落实更加困难。有些地方政策只有定性的要求,没有定量的措施,在财政资助等关键问题上很难操作,对不执行政策的部门和单位没有强有力的制约手段,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3、管理体制因素。由于重视程度不够以及养老服务政策和制度的不完善,政府在监督管理、政策实施等方面存在的缺陷,并已成为发展养老服务的瓶颈。由于政府职能部门条块分割,相关涉老职能部门没有统一规划和协调一致的管理机制,使有限的养老服务资源一方面筹措困难,而另一方面却得不到充分地利用。一些地方或部门还存在不按国家政策办事、不公平对待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行为,如用地按商业拍卖价购买,水电按企业收取,贷款不能优惠,税费不能减免,给养老福利服务发展带来很大的困难。
4、发展机制因素。总体上看,我国养老服务缺乏良性的市场运行机制和行业管理机制,提供养老服务的运作方式和养老服务行业内部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规定存在着不合理性,主要表现在:公办养老机构有政府在资金和政策的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很难与之竞争,缺乏公平性;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性质定位不准,政府把对老年人的福利服务保障责任与民间资本实现盈利的目的捆绑在一起,不严格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作,影响民间投入的积极性;没有规范的行业管理机制,养老服务市场还处于一种盲目、无序的发展状态。许多养老服务机构管理随意性较大,标准化程度不高,特别是农村敬老院基本上是一种原始的粗放型管理。
三、政府发展养老服务业的相关理论及实践
(一)发展养老服务业的相关理论
1、福利多元主义的启示
自1948年英国宣布为“福利国家”,其成为西方国家标榜和追求的一种理想制度。政府成为福利的主要承担者,福利范围“从摇篮到坟墓”无所不包。70年代中期,西方各国普遍遭遇经济衰退,福利国家面临危机。在人们反思政府在福利制度方面的角色的同时,福利多元主义思潮开始兴起。福利多元主义一方面强调福利服务可由公共部门、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和家庭社区等四个部门共同负担,改变以往政府作为福利供给的唯一角色,让民间有更多参与福利提供的机会,加强他们之间的合作,提高福利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另一个方面,福利多元主义强调非营利组织的参与,规范对这些组织的管理,把它们引向福利服务领域,减少民间参与福利供给的限制,弥补政府机构与个人需求之间的空白。福利多元主义的两个主要概念是分权与参与,所谓分权不仅只是将福利服务的行政权由中央政府转移到地方政府,同时要从地方政府转移至社区,由公共部门转给私人部门。参与指福利提供者(社区、非营利组织等)和福利消费者共同参与福利服务的制度决策及服务输送过程。譬如服务提供者可以根据机构、社区属性设计提供服务内容的权利。参与的实质是非政府组织可以参与福利服务的提供或规划,福利消费者也可以和福利提供者共同参与决策。我国提出的“社会福利社会化”实质就是福利多元主义思想,其基本思路和目标就是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公众化、福利资源社会化、福利运行市场化、服务队伍专业化。
2、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
公共服务型政府的理论本质是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强化和突出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公共”回答的是为谁服务的问题,“服务”回答的是如何履行职能的问题。其基本内涵有三点:第一,政府要以社会利益和公民利益为本位,切实摆正服务位置;第二,实实在在地为社会公共利益、为社会绝大多人利益而服务,而不是抽象地为公共利益服务,更不是为少数人利益服务;第三,要选择恰当的服务方式,将“为谁服务、怎样服务”落到实处。服务型政府建设中的公民本位和社会本位不仅具有对象性特征(即为公民和社会提供好的公共服务,实现其利益最大化),还具有主体性特征,即公民和社也是公共服务的参与者和建设者。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要求政府从无所不为的全能政府走向有限、有效的政府,科学界定政府的职能界限与政府权力的作用方式,公正、有效地实现公众的需求和利益,切实承担相应的责任;从单向管理政府走向合作治理政府,政府主导,公民和社会广泛参与。公民和社会的参与不仅能弥补政府公共服务提供的不足,而且对政府的公共服务提供起到监督和评价的作用,没有公民和社会参与的服务型政府不可能是高效的。在养老服务中,既存在政府“缺位”问题,对养老服务事业不作为;也存在“越位”问题,包揽过多的应由非政府社会组织所承担的职能,如政府直接组织和承办公益性慈善活动、自愿者活动等。
3、非营利组织理论与实践的应用
非营利性组织(npo)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各种志愿性的,公益或互益性活动的非政府的社会组织,主要体现在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志愿公益性或互益性。发展非营利组织的必要性不仅在于可以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而且在公共服务的输送上可以和政府形成紧密的“协作”关系。当由于市场结构本身的缺陷,运用市场机制无法满足消费的偏好或需求时(市场失灵),非营利组织以其“不分配盈余”的属性,有助于提升公众对服务品质的信赖度。这是非营利组织存在和发展的主要因素。当公众对制度的绩效,特别是公共产品的供给感到不满意时,在某些需求和回馈之间会因制度设计或运作上的扭曲出现松动现象(政府失灵),而非营利性组织特殊属性,恰好可填补这一公共服务上的漏洞。非营利组织是推动社区发展的重要力量,提供着直接、具体和富有人性化的公共服务。非营利组织对志愿者的吸引和动员能力,是充分利用人力资源激励民众参与社区发展的重要手段,提供的社区服务往往更能体现社区的需要,服务更直接,更具有人文关怀特征。在发展养老服务事业中,政府会习惯于计划经济时代的传统做法,自觉或不自觉地将非政府的社会组织作为依附于政府的附属单位或下属单位,并且直接干预这些组织的自主权利。对养老服务社会所依靠的社区多元资源的整合,也因为非营利组织发展不成熟受到直接影响。
(二)国外发展养老服务的基本经验
1、政府主导下的社会化
国外政府一般遵循“管大放小、管少放多”的管理体制,养老服务主要由社会组织和个人承担。这种体制保证政府在养老服务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又能调动社会力量养老福利服务事业的积极性。荷兰的awbz老年照料基金,主要支出项目就是养老福利设施的补偿和老年人照料服务的资助。新建养老机构的60%经费由awbz提供,其余由建造者自筹。一些社会福利机构在日常运作过程中,awbz也给予的经费支持。该国为老年人服务的机构,全部由私人基金会运作,政府对其进行资助。
2、社区照顾模式
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当我国还在为机构养老大兴土木的时候,国外一些发达国家根据老年人的心理和实际需求已经在进行养老服务的战略调整。政府开始把大量的养老福利经费用于居家养老服务,并且制定了许多促进居家养老服务的法规政策。荷兰拆除了一部分养老机构,机构照料容量降低25%,接受居家养老服务的老人达三分之二。英国是世界上较早进人“银发”时代的国家,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英国就将养老问题纳人社区,对老年人采取社区照顾的模式。澳大利亚政府认为,真正成功的是在家里养老,老人在家养老更感自在。
3、福利服务专业化、规模化和品牌化
发达国家的养老服务已成为一个专业、一个职业,并逐步向规模化、品牌化发展。荷兰建立一套严格统一的教育培训制度,护理人员分为4个级别,毕业证在荷兰甚至欧盟各国均有效。法国是最早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的国家之一,政府为了方便老人生活,专为老人设计了代替敬老院的村庄,设置商店、医院、活动中心等。美国太阳城中心是世界闻名的老年人专业社区,接纳60岁以上的老年人,是标准的老年人乐园,各类生活娱乐设施一应俱全,成为老年产业的发展基地。
4、社会福利法规体系较为规范
在国外老年福利事业发展进程中,政府大都注意从宏观上加强政策和法规建设,促进福利事业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荷兰的社会福利政策法规体系可以分为三大类收人保障、照料服务保障和对机构的规范管理标准。这三类法律内容形成了荷兰社会福利政策法规体系,保障了老年人在社会福利服务方面应有的各项权利,从而也确保了荷兰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法制化的发展方向。
四、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政府行为分析
(一)养老服务业中政府行为的内涵
人类社会行为是由政府行为、市场行为和公众行为组成。这三者中,政府确定发展目标;政府制定政策和措施去引导和管理市场行为;政府教育公众和制定公众行为准则,因此政府行为成为关键中的关键。政府行为,是政府职能的具体运作。政府职能比较抽象的、相对稳定,而政府行为比较具体、相对多变。养老服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的重要性、复杂性决定了只能由政府来履行这一职能。养老服务中的政府行为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主要是指政府履行其社会管理职能在养老服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过程中的所作所为。主要包括:中央的政策导向行为、民政部门作为主管机构的行政指导行为、各级政府的组织实施行为、以及政府提供法律公共品的行为、筹集资金、监督管理并在道德舆论方面进行宣传的行为等。
(二)养老服务发展中的政府行为现状分析
1、政府作用空间正在从“无所不包”向“有所为、有所不为”转变
从我国福利政策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计划经济时期我国虽然没有使用“福利国家”这一概念,实际上,所实施的全民福利型模式更为彻底,政府的作用空间很大,几乎是无所不包。改革开放后,我国提出的“社会福利社会化”与西方国家所提倡的“福利多元化”的理念非常接近,两者都反对国家包揽福利,肯定政府与非政府部门的责任,主张采用多元化和多来源的方法来解决保障问题。政府行为在养老服务体系制度的建立和运行中从初始的全能、垂直型控制走向更加规范和民主的模式,从“无所不包”朝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向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在养老服务体系中一方面发挥着主导性作用,在养老服务领域中体现公平。另一方面政府在养老服务制度运行中积极培育市场,凡是与效率有关的交给市场去运作,兼顾公平与效率,在责任方面实现政府、单位和个人三方共担机制,在管理方面逐渐实现社会化管理机制。
2、政府作用方式正在从政府包揽向政府主导转变
养老服务是一个包括不同服务形式的多层次综合体系,政府、市场和社会在其中扮演不同的角色,任何一种机制都不可能解决全部问题。养老服务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决定了政府的核心地位和主导作用。从目前实践情况看,政府发挥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科学规划。国家将老年福利事业列人“十一五”发展规划,地方政府结合人口规模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养老福利事业专项发展规划,同时将规划落实纳人政府的重要工作和目标考核体系,因地制宜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二是政策扶持和财政资助。国家制定了养老设施建设在规划用地、建设、电信、用水、用电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地方政府相继出台并落实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具体扶持政策,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给予财政补贴,南京、大连、宁波等地探索推行了政府购买服务。三是示范引导。民政部在全国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江苏等省启动了示范型养老机构建设,下发了《江苏省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区市县考核标准》、《江苏省养老机构示范单位考核标准》等规定。四是强化监管。制定《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等规定,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检查监督和从业人员的教育、管理和业务培训,规范养老服务行为。
3、政府作用机制正在由单纯依靠行政推动向整合社会力量转变
在目前和未来的很长时间里,我国的社会资源无法单独支撑一个社会化的养老服务体系,因此社会化的养老服务体系只能靠行政资源与民间资源的整合,在政府的主导和推动下,依靠社会的力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运用多方资源。地方政府除对民办养老机构实施各种优惠政策外,还尝试对民办养老机构给予各种财政补贴,以此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形成多元化的投资主体。上海市浦东新区有40%以上的街道、乡镇办养老机构通过转制实行公办民营。至底,江苏省民办养老机构及床位数占全省养老机构及床位数的58.7%和49.6%。政府在不断加大政策支持和资金投人力度的同时,不断整合社会公共资源,引导民间组织参与养老服务领域,动员各类企业承担社会养老责任,激励居民群众投入志愿为老服务,从而扩大了对老年人服务的覆盖面。,江苏省社区民间组织达到14681家,其中绝大多数为服务类民间组织。南京、无锡等辖区政府通过政府出资购买服务,民间组织运作的方式,开展为居家老人上门服务。
4、政府作用领域正在从以兴办养老机构为主向以提升社区养老功能为主转变
过去政府习惯于将大量的老年福利资金投向养老机构建设,养老机构建设因此成为政府老年福利服务事业发展的的投入重点和首要考核指标。随着社会养老服务需求的日益增长,特别是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的不断扩大,政府开始高度重视增强社区服务功能。江苏各地把包括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项目在内的社区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纳人城乡社区发展总体规划,建设项目由规划、建设、房产、民政等相关部门会同街道共同审定,并组织脸收。有的地方规定,新建小区社区“两房”由开发商无偿提供,与小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到位。目前,江苏省有5300个社区的服务用房平均超过500平方米,普遍建立了社区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老年人活动室、图书阅览室、健身活动场所等,逐渐建立起了覆盖住养、人户服务、紧急援助、日间照料、保健康复、文体娱乐、权益保护等多种服务的网络体系。
(三)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政府职能定位
1、制度保障
养老服务产品是具有准公共产品特性的混合产品,这就决定了政府、市场和社会的角色组合。政府的普遍性和强制性是市场和社会所没有的,因此,政府在养老服务中最重要、最基本、最独特的角色应该是利用其强制权力为养老服务发展提供相对完备的法律政策环境,即养老服务制度和各种具体的政策法规产品。我国养老服务事业的法律法规体系极不健全,除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外,与养老服务事业有关的法条基本上是分散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中,缺乏全国性的专门用于规范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单项行政法规,主要依靠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养老服务事业,由于位阶较低、效率不高,不仅执行力大打折扣,而且也使得一些长期性、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因此,政府要大力推进法制化建设,把养老服务事业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把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使其具有系统的发展规划、明确的发展方向和相应的保障经费;制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对需求进行定量、定性分析,科学合理地规划布局,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社会资源;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等。
2、政策导向
养老服务政策是政府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工具,强烈的目的性是养老服务政策的特征之一,小至每一项具体政策,大到发展战略,都具有其目标和导向。养老服务政策分为总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三大类。总政策是指政府在一个较长的历史阶段上所确定的战略目标和根本任务。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国家10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等。基本政策是指对养老服务的某一领域、某一方面的工作所规定的目标和任务。如10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关于民办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等。具体政策是为解决某类或某个特定问题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如关于居家养老服务收费问题的规定。政府通过制定并实施一系列的优惠和约束政策,建立激励导向机制,引导和调控养老服务发展方向和发展重点。
3、资助扶持
政府是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化的养老服务体系的强大财政支持。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减少对社会福利事业的投入责任,相反,政府的投入还要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断增加。政府资助扶持养老服务机构发展,其实质是对社会福利资源的合理配置,也等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其分配的原则是向老年人中最为贫困或最需要的人群倾斜。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需求,把发展养老福利服务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重点用在一些基础性、示范性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上,同时采取民办公助的办法,将部分资金用于鼓励、支持和资助各种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和居家养老等涉老服务项目的资助扶持。
4、示范推动
我国的养老服务机构投资和运营主体多元,包括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老年公寓、托老所和老年康复医院等多种形式,在服务功能、服务质量、服务内容上差别很大。特别是目前我国养老服务业还处在快速发展,数量扩张阶段,养老服务制度规范相对滞后,整体水平参差不齐,统一规范的管理难以实现。因此,采取示范的办法,是政府推动养老服务行之有效的手段。民政部于启动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确定50个试点区和试点机构,发挥典型的引导和示范作用。国家老龄委在全国开展“爱心护理工程”试点活动,推动发展老年护理事业。从实践效果看,示范活动得到了地方政府领导的重视,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最终成果是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得到改善和提高,也推动了更多的养老服务机构提高服务质量。
5、监督管理
养老服务体系的良性运行,需要具有权威性的政府对其进行有力监督和高效管理。政府发挥积极的监督管理作用是养老服务功能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只有有效监管,养老服务的各个环节才能有效衔接,资源才能得到合理利用,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证。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对加强对养老服务法规政策执行检查,确保养老服务政策的落实。二是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标准、服务标准、等级标准等行业规范,建立一整套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职责分工明确、合作更为密切、作用发挥充分、指导性强、便于操作的监管体制。
四、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取向
(一)政策强化
1、全面深化居家养老服务
中国的老龄化特点、经济发展状况以及传统养老观念,决定了养老基本模式是以居家养老为主、机构养老为辅的格局。江苏省有关部门对13省辖市150万老年人的问卷调查表明,有93%人要求居住在家庭,生活在社区,喜欢在熟悉的家庭和社区环境中安度晚年。社区是老年人融人社会的主要途径,也是老年人走出家庭,参与社会的重要场所,开展社区服务是实现居家养老的主要平台。一是要把提升社区养老服务功能作为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融人建设和谐社区的工作之中。无论是编制社区建设发展规划,还是设计和谐社区建设评估标准,都要把社区养老服务功能作为重要内容。通过不断完善社区养老服务功能,扩大和健全老年人社区照顾体系。二是要充分发挥社区的依托作用。居家养老是以家庭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以老年人日常照料、生活护理和精神慰藉为主要内容,以上门服务和社区日托为主要形式,并引人专业化服务的一种养老模式。随着家庭小型化和家庭照料功能的弱化,强化家庭基础地位必须充分发挥社区的依托作用,为家庭提供有效的支持。因此,要紧紧依托社区平台,以老年人实际需求为基点,通过建立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拓展社区养老服务方式、丰富社区养老服务内涵,为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定点和上门服务,为有不同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专业化的、持续性的和个别化的照顾服务。三是要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享受政府服务补贴的老年人资格评估机制、享受政府扶持的老年服务组织资格评估机制等,根据不同对象,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与个人购买服务相结合,日托照料与上门服务相结合,爱心故门与结对帮扶相结合,让党的阳光更多地普照到老年人心中,让改革成果更多地惠及到老年人身上。
2、加快发展民办养老服务业
养老服务业属新兴的公益性服务行业,投资回报率不高,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不强,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大多是保本或微利经营。政府通过优惠政策扶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其实质是对福利资源的合理配置,也等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其分配的原则是向老年人中最为贫困或最需要的人群倾斜。当前,民办养老服务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不是缺乏扶持的优惠政策,而是政策难以落实到位,特别是财政补助政策难以兑现。因此,政府应建立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协作机制,打破部门分割,各职能部门密切协作,落实国家好在用水、用电、用地、税收等方面对养老服务事业的优惠扶持政策,为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平等竞争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为动员社会力量兴办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创造更好的条件。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策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鼓励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发展连片辐射、连锁经营、统一管理的服务模式。研究符合实际具有很强指导性、鼓励性、操作性的优惠扶持政策,进一步简化申办程序,降低运营成本,提供资金支持,适当减免税费。不断加大公共财政对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3、建设示范型养老服务机构体系
一是明确养老机构的功能定位。养老机构的功能分类,是指根据每个养老机构的收养老人所需帮助和照料的程度,对其照料功能进行科学分类。借鉴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养老机构的功能定位,未来我国大多数养老机构在功能上可以逐渐归并为两类:一类是复合型养老机构,类似香港的“混合式养老院”,其中设立轻度护理部、中度护理部、重度护理部,按规定配备相应的硬件和软件,分别收养基本生活自理能力程度不同的老人。在这类养老机构中,可让入住时基本生活能自理的老人一直住到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直至需要临终关怀,只是需要在机构内不同护理部门间转移。另一类是单一型的重度护理机构。二是建立多层次的养老机构体系。可以将养老机构分成救助型、市场型和福利型三大类。救助型作为整个社会化养老机构体系的基础,发挥“社会安全网”的功能,为经济困难,缺乏儿女照料,并且生活严重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提供保障。政府应着力建设满足最低生活保障的救助型养老机构,并鼓励慈善团体、个人向这类机构提供捐助。同时,依靠社会力量发展满足基本生活水准的福利型养老机构,而依靠市场力量发展满足个人特需的市场型养老机构。三是进一步完善养老机构的医疗、保健和康复功能。调查表明,人类90%以上的疾病都发于老年期。养老机构要不断拓展包括生活照料、临床护理,甚至包括临终关怀在内的一条龙服务项目,提供经济、方便、综合、连续的服务功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二)财政扶助
1、建立财政投入机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社会养老需求的增加,政府对养老服务事业的投资也应该逐步增加,逐步建立养老服务事业的经费投入机制。由于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养老服务经费投入机制应该坚持低标准起步,逐步增加的原则,按照本地区60周岁以上老年人数,按一定标准安排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苏州从起,按上年度户籍人口60岁以上的老年人数,以每人80元的标准安排养老服务事业经费(不含政府原来对“三无”、“五保”老人的保障经费),列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广州市按每人50元标准安排养老服务事业经费;陕西省宝鸡市每年财政安排1000万元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省级财政应当加大对经济薄弱地区的补助力度,可以按照地方安排标准的一定比例予以转移支付或者安排一定的引导资金。养老服务事业资金主要用于政府养老服务建设项目、资助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对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援助服务。从长远发展考虑,政府对养老机构的补助程度,不应以机构的所有性质为依据,而应以社会需求和解决养老问题的实际效果来确定,要打破传统的“公私”界线,对国办养老机构与民办养老机构一视同仁,实现国办养老机构与民办养老机构公平竞争,不论谁提供公共服务,都应受到同等待遇,都会得到政府项目资助。在具体操作上,可以根据政府制定的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把握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和需求重点,有针对性地对养老服务的设施和项目进行专项资助。比如,对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和改造、农村敬老院改扩建、爱心护理工程、居家养老等服务工程和项目进行专项资金资助。
2、加大政府补贴力度
养老服务行业是一个无利或微利的行业。除运营收入和社会捐赠外,政府的补贴应成为民办养老机构经费来源的一个重要部分,养老服务机构的性质对政府具有经济依赖性,民办养老机构在谋求独立发展的行程中完全可以利用政府的权利体系获得体制内外的资源,不断壮大自身的实力。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合理制定民办养老机构资金补助政策,结合不同区域的需求与可能,按床位对养老服务机构设置、设施建设、实际收住老人的运营成本等方面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从而把政府资金投入的重心从建设、开办养老服务机构转到解决老年服务需求上来。目前,北京、上海、青岛、江苏、浙江等地均已实行民办公助财政补贴政策。各地的补贴政策归纳起来有两种,一种是开办经费,一种是运营经费。开办经费是指新办福利机构根据规模大小给予相应的补助;运营经费是指已营业的福利机构根据核定的床位数给予相应的床位补贴。如,南京市对新建福利机构,按城区、郊区和县每张床位一次性分别给予4000元、3000元和元的资助,对改扩建新增床位达到一定规模标准的,一次性分别给予元、1500元和1000元的资助。对非政府组织和个人运营的社会力量办的福利机构,每收住一名老人,给予每月60元补贴。
3、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是指政府部门为了履行服务的社会职能,通过政府财政向各类社会服务机构直接拨款或公开招标购买社会服务,实现政府财政效力最大化的行为。当前在我国走在前面的主要有上海市静安区、杭州市下城区、宁波市海曙区、大连市沙河口区、青岛市市南区、南京市鼓楼区等。
政府购买服务的运作机制是政府扶持、非营利组织运作、社会参与。政府扶持,就是政府健全购买服务的组织领导体系,明确责任部门,并将政府购买服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非营利组织运作,就是政府委托非营利组织依托社区实施服务,主要包括审定服务对象、确定服务内容、培训服务人员,开展监督检查;社会参与,是指整合社会资源,如组织义工上门服务,动员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弥补政府赎买服务的不足等。大连市将政府补贴以“代币券”的方式发放给特困老人,老人可以根据生活需要到所在社区老年服务中心购买服务,社区老年服务中心根据老人的需求培训服务人员,上门为老人服务。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受益的是广大的不能进入养老机构的高龄、独居、困难的老人,政府花的钱远远小于机构养老,换句话说,政府花同样多的钱,就可以使得更多的老人享受到居家养老的社会福利,增加了社会福利的总量。
(三)规范管理
1、加大服务供给
一是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养老服务是一种特殊的老年公共服务产品,直接关系到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活动,需要具有某些特殊的条件和资质以及专业学科的专业技能要求。在国外有专门培养这方面人才的学校和专业,从事这项工作应取得相应的专业资格。我国目前既没有这样的专业和院校,也没有开展系统的专业培训。因此,要大力加强养老服务培训资源的供给。有条件的院校应设立养老服务专业,着手培养中高级人才。通过制定岗位专业标准和操作规范,抓好在职人员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逐步提高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积极推行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保证从业人员持证上岗,不断优化养老服务人员队伍的结构。建立社会工作者制度,积极设置开发养老服务领域的社会工作岗位,研究专业社会工作者介人老年服务的办法和具体措施。二是推进志愿者服务机制形成。志愿活动是养老服务事业的一个重要资源,它使得养老机构的经营目标得到有效资助,直接或间接成本下降,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益得以实现。要积极组织壮大各种类型的志愿者服务队伍,开展深化志愿服务活动,促进志愿者服务的经常化、制度化。养老机构的服务工作除职业服务人员承担一部分外,还有许多工作由志愿者协助完成。可以把低龄老人的“余热”发挥出来,成为养老服务机构重要的人力资源。对于这些志愿服务的老人,可以采用“时间储蓄”的方式予以回报。等到自己需要进入养老机构时,可以在养老机构中享受同样时间的免费照料。
2、强化监督管理
一是加快养老服务地方标准建设。标准化管理已成为养老服务行业现代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技术基础。近年来,北京市先后制定了《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标准》、《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与划分标准》、《养老服务机构老人健康评估规范》等7个地方标准,用于解决养老服务质量管理标准化、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长效机制问题等问题,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实用性。二是建立养老服务指标体系。养老服务产业的发展必然导致管理的社会化。养老服务过程涉及到社会多个职能管理部门。现代社会越发展,社会分化越快,社会分工越细,越需要政府各部门加强协作,只有通过标准化管理,才能把社会化管理体现在我们养老服务的各个环节。彭嘉琳对北京市构建养老服务社会管理体系进行了研究,把指标体系分为:政策法规、行政审批与监管、地方标准和专业技术支持系统4大部分,使政府养老服务行业管理指标量化。通过建立管理体系,实施过程管理和监控,可以确保养老服务质量,确保老年人、机构、政府等“三方”基本利益,从而规范养老服务市场,完善政府对养老服务市场的宏观调控,提高行业管理的整体水平和服务水平。三是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管。坚持培育和监管并重的原则,严格按照《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等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重点加强对养老机构在基础设施、日常管理、服务质量和人员队伍方面的监管,并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既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又保证养老机构的健康发展。
家政行业服务规范范文
1引言
以政企分开为主要内容的邮政改革,是邮政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人们普遍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是邮政改革中普遍服务问题的解决途径,因为从世界范围看,在商业化环境下如何确实保障普遍服务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它不仅关系到邮政改革事业的成败,也关系到全体公民的基本通信权利能否得到保障以及如何得到保障。中国邮政改革方案明确将普遍服务纳入要考虑与解决的范围,规定了普遍服务的业务范围,明确区分了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一般经营性业务,指定了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的提供商(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职责,并规定了通过专营一定范围的业务、减免税收、政府补偿、建立普遍服务基金等多种途径,切实保障普遍服务义务的履行。这一方案从原则上规定了邮政改革中保障履行普遍服务的途径,为进一步落实改革方案铺平了道路。但这一方案中的相关规定离操作性方法、途径、标准、步骤还相去甚远,改革的最后成功还取决于具体的操作方案是否深入并切合实际,是否与整体邮政改革进程相匹配,这是邮政改革顺利进行的前提。本文就邮政改革中有关普遍服务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进行探讨。
2世界范围内邮政普遍服务的主要特点和趋势
2•1世界各国邮政改革的经验促进了对普遍服务问题的重新认识从世界范围看,一些国家通过邮政改革使邮政业务质量得到改善,市场范围得到扩展,财务状况也得到了改善。但另一些国家的邮政改革也暴露出许多问题或危机,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忽视了邮政普遍服务问题,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使改革遇到困难。这唤醒了人们对邮政履行普遍服务义务的重新认识,使各国认识到邮政对国家和社会最核心的价值体现是提供普遍服务。万国邮联给了邮政普遍服务以足够的重视,可以说其宗旨就是在全球范围内保障公民享受通畅的通信服务。第22、23届邮联大会都将保障普遍服务作为战略目标,并确定了质量标准,推进并不断检查各国的落实情况。世界各国还普遍认识到在信息社会中确保普遍服务对发展中国家进入信息社会和确保全人类普遍公平地进入信息社会有重要意义。
2•2各国改革道路不同,但普遍服务有共同的趋势各国邮政改革道路不同,但改革的总体方向是商业化、自由化,与普遍服务的服务性、公共性、义务性特征截然不同。因此,在商业化、自由化环境下履行普遍服务义务面临一系列新的问题。这也是各国邮政改革面临的共同的、首要的问题。万国邮联将是否明确规定普遍服务的业务范围和服务质量标准作为衡量各国普遍服务水平的重要指标。这说明各国在这方面的差距还非常大,但也表明明确规定普遍服务的业务范围和质量标准是今后履行普遍服务义务的必然方向。由于普遍服务的非商业性,各国普遍服务的地理覆盖范围广且资费低,事实上绝大多数处于亏损状态。目前各国采取了不同的具体措施解决这一问题,主要方式有保留一定范围的专营业务、国家财政补贴、建立普遍服务补偿基金、减免税收、以转移业务收入补偿、赋予邮政赢利性业务的经营权以及其它政策支持。总之,政府建立普遍服务的补偿机制是保障普遍服务义务的必要手段。
3中国邮政改革需要解决的普遍服务问题
目前国务院已经批准的中国邮政改革方案明确提出从机制和制度上保障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并将一般意义上的普遍服务区分为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由于这两种服务在职能、运营方式、政府政策方面的高度相似性,除非在有必要区分的情况下,以下统称普遍服务),这为下一步改革方案的实施提供了依据。但目前作为邮政改革成功前提的普遍服务,依然有许多问题需要认真研究与解决,可谓任重道远。
3•1业务范围问题改革方案并没有十分清楚地规定普遍服务的业务种类,只是提出了要由新修订的《邮政法》给予规定。此外,对普遍服务业务范围的规定,不仅要规定业务种类,如仅限于通信函件,还是包括民用包裹;而且要对单件的重量或资费作出规定,如不超过某一重量或标准资费某一倍数的某种邮件的寄递服务属于普遍服务;还要对服务的规格做出规定,如普遍服务所指的一般是普通邮件,不包括快件。对方案中所指的特殊服务,已经划定了大的业务范围:机要通信、党报党刊的发行、义务兵通信、盲人读物等,但仍然需要对其范围进行明确定义。
3•2服务质量标准问题作为国家或政府的社会义务,应当对各类普遍服务业务的质量标准有明确的规定,或以政府的名义对社会做出承诺,事实上这也是对普遍服务提供者的要求。目前我国的情况是仅有一部《国内邮件处理规则》。这是邮政内部的作业规则,虽然对各环节的作业质量(包括时限)要求有明确的规定,但它不同于服务质量承诺,而且即使作为服务质量承诺,由于具有政府的社会职能,也不应由邮政单方面做出。这也反映出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空白。对普遍服务的质量应当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规定:具体的服务地理区域,各类邮件的时限,邮政服务网点的数量、服务半经和服务人口,每个网点应当开办的业务种类和服务项目,营业网点的营业时间(每周营业天数和每天营业时数),投递点和投递频次。这些都应当由政府做出规定。
3•3普遍服务的业务范围扩展问题改革方案对邮政金融业务改革给出了明确的方向,并要求其服务“三农”,但并没有将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纳入普遍服务范围中。笔者认为对这一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原因是在银行商业化背景下,农村地区对于运营商没有什么商业价值,甚至是亏损运营,因此银行储蓄网点大幅度减少。但金融服务应当是政府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既节约社会资源又能保障广大农民的储蓄需求,由邮政履行这一义务是政府最好的选择。同时广大农民收到家人从外地(通常是外出务工)寄来的收入作为生活费用,邮政汇兑是唯一的渠道。事实上,南非等一些国家已经将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归入邮政普遍服务的业务范围。
3•4普遍服务的成本和资费问题如何合理地核定邮政普遍服务各项业务的成本,一直是政府和邮政面临的大难题,但它又是保障普遍服务必须解决的问题。因为只有对普遍服务成本进行明确核算,才能知道改革后企业履行普遍服务职责的负担,为履行普遍服务制定补偿机制或其它政策措施才有依据。这是必须尽快做好的基础工作。普遍服务的资费不仅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支付能力和邮政运营合理成本的问题,还涉及多方面的复杂社会问题。因此,它也是需要研究与解决的问题,包括标准和确定程序。
3•5普遍服务的补偿政策问题邮电分营时国家确定了对邮政为期4年的“8531”补贴方案,这实际上是对分营后邮政经营困难的帮助,不完全是普遍服务补偿。改革“方案”中提出了补偿普遍服务的多种途径,这有望从根本上解决普遍服务的补偿问题,也充分体现了国家对这一问题的重视。但要想将这一政策落到实处,必须做许多更加深入的工作。对税收减免政策,需要进一步明确其适用的业务范围、条件和程序;对专营业务,需要规定其业务范围和规格;对普遍服务基金,需要解决其经常性来源、数量、使用的启动条件和程序,明确“基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普遍服务亏损时的解决途径;还需要明确在这些政策正式实施前国家对普遍服务的保障措施。
家政行业服务规范范文1篇11
一、我市家政服务业的现状
据对市妇联“好阿姨”服务中心及其11个分部调研,“好阿姨”服务中心是我市从事家政服务业的主要企业,中心于1997年5月成立以来,共有9205人报名成为家政服务员,目前,有3000多人长期从事家政服务,她们主要由本地城镇下岗女性和农村失地女性组成,诚实善良、吃苦耐劳是她们的优势,但她们中多数人文化水平偏低,年龄偏大,技能单一,有些人生活习惯和卫生习惯与用户的要求相比有差异。随着昆山经济社会的发展,成功再就业和自主创业的机会较多,近两年从事家政服务的女性人数锐减。与此相反,家政服务的需求量却与日俱增,八年来,中心介绍成功家政服务23800多例,2003年前,每天到中心申请的不足5例,现在,每天通过网络、电话和窗口申请的超过40例,而且,绝大多数用户都要求家政服务员必须是知根知底的本地人。
通过调查,我们认为从总体上看,我市的家政服务在广大居民群众中存在着巨大潜力的需求的市场;同时,家政服务业也是下岗人员和农村剩余妇女劳动力再就业的一条重要途径。
二、目前家政服务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家政服务业还没有产业化。原创:人们还没有从塑造一个新兴产业的角度来看待家政服务业,家政服务业还不是我们社会生活中的正式职业,因此市场管理就有种种不正常的现象,家政服务员、雇主、家政公司三方的权益也得不到很好的维护。
二是旧观念的影响仍不可忽视,择业观也需转变。家政服务业作为从传统“保姆”发展起来的新行业,尚未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从事家政服务职业,受“侍侯人低人一等”等旧观念的影响,被社会上一些人看不起,有些没有得到用人家庭应有的尊重,也使一些劳动者特别是下岗职工产生自卑感,不愿去从事这项工作。
三是家政服务员文化层次较低,素质亟待提高。不少家政服务员自身素质较低,有的接受文化教育少,有的因种种原因没有参加过培训,服务质量低,甚至出现事故;有的还在职业道德上出现问题等等。
四是市场不规范,影响家政服务发展。我市家政服务业零零散散,各自为政,没有统一的管理机构,对服务质量也没有一个衡量的标准,市场价格不统一。据调查,我市仅有市妇联“好阿姨”服务中心采用较为统一的价格。一些家政服务中介机构,缺乏后续服务,在介绍人员质量和保证家庭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家政服务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三、发展家政服务业的对策和建议
根据我市家政服务业发展的趋势,我们认为,当前和今后我市家政服务业的发展思路应为:以促进劳动者就业和满足用户需求为宗旨,以政府扶持和典型示范为引导,以政府办公益型和社会办效益型相结合,鼓励企业跨地区、跨行业兴办家政企业,走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的道路。
(一)认识我市发展家政服务业的重要意义
1、发展家政服务业,有利于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当前,我市经济已进入快速发展的新时期,人们的消费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劳务消费在全部消费中所占的比重不断增加。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观念的改变,家庭对社会家政服务的需求将进一步扩大,服务层次将进一步提升,家务劳动的社会化、产业化程度将不断提高,家务劳动正逐渐转化为现实的gdp,将日益彰显对我市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2、发展家政服务业,有利于创造大量的就业岗位。就业是民生之本,没有充分的就业,就没有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就没有最广大群众的安居乐业,就无法实现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家政服务业是就业容量非常大的行业,每年可吸纳大量人员再就业。
3、发展家政服务业,有利于促进行业的产业化。我市家政服务业在经历十几年的发展后已经有了良好的基础,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只有通过加快发展家政服务业,制订相关政策法规,加强规范化管理,才能得到有效解决。
4、发展家政服务业,有利于推动城市文明的发展。昆山社会正在步入家庭的小型化,人口的老龄化,生活的现代化和劳动的社会化,这些都直接促使人们产生家政服务的需求。规范化的家政服务走进千家万户,势必带来家庭生活质量的提升,带来家庭文化的变革,将有效地推动城市的文明和发展。
(二)明确扶持家政服务业发展的有关政策
家政服务业具有部分公益性,初始阶段仅靠企业自身发展远远是不够的,政府应给予更多的关注。我市的家政企业大多数靠自身的力量来发展,企业规模小,还未完全走上产业化、社会化的道路。政府应当根据家政服务业的特点实行税收政策扶持,制定促进我市家政服务业的发展财政政策并根据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灵活就业的特点,建立与之相配套的社会保障制度并加以落实。
(三)强化发展家政服务业的措施
1、发挥政府在发展家政服务中的主导作用。政府要加强宏观管理,责成有关部门承担相关的管理职责,强化管理,予以规范。凡从事家政服务、家政服务业的经营机构,必须到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工商部门应简化程序,依法登记,对符合法定程序、材料齐全的,要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家政家庭服务个体经营的,凭《再就业优惠证》,免收工商行政性收费,其他家政服务个体经营户管理费按最低额征收。要加强市场监管,对无照经营家政服务业的,要加大整治取缔力度,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2、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家政服务业在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树立一批管理先进、服务一流的家政服务业先进典型,提高家政服务业的社会地位,引导家政服务业的产业化发展,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特别要向当地农村妇女、下岗女工宣传就业形势,动员她们自觉摒弃家政服务“低人一等”、“伺候人”等陈腐观念,积极参与家政服务活动,鼓励她们到家政服务领域寻找就业岗位,实现再就业。
3、成立家政服务行业协会。原创:充分发挥行业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作用。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协助制定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家政服务业管理办法;要切实为会员单位服务,向会员提供实用信息支持和项目建设建议,促进会员单位之间的交流;在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协助调查处理恶意竞争和违反行业行规的行为;开展行业统计分析,帮助政府了解行业情况;协助政府制定行业标准,督促提高服务质量规范行业经营;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4、加强家政服务业的规范化建设。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扶持建立家政服务业员培训基地,开展家政服务业人员的专业化培训,提高我市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和综合素质,加快发展我市中、高级家政服务员队伍,并逐步实现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家政服务的经营者应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家庭服务合同,坚持员工上岗前的培训、体检制度,及时接处消费者的投诉,严禁采取欺诈手段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要加强产业化研究,打造服务品牌,提高昆山家政服务业的整体水平,引导家政企业向专业化、规范化、产业化和规模化方向发展。
家政行业服务规范范文篇12
关键词:家政家政服务社会化服务
随着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现代都市的“上班族”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料理自己的家务,人们对家务劳动社会化的需求迅速增加。家政服务已经成为一个吸纳就业、满足家庭需求、推进家务劳动社会化的重要产业,成为重要的服务领域,拥有较大的市场需求。我们既要看到其发展的潜力又要重视其不足,借鉴有益的经验,推进我国家政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一、我国家政服务业的现状
1.家政服务的现状
我国城市家政服务是在“保姆”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伴随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居民的收入水平逐步提高,对家政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多,这就为家政服务提供了买方市场。与此同时城市下岗职工和农村中青年跻身于家政市场领域寻找就业的机会,为家政服务业的兴起提供了劳动力市场。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家政服务开始进入较快的发展阶段,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一是建立了一大批家政服务实体。据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统计,家政服务业中已有近60万家企业、网点和连锁店,近2000万人在该行业就业,全国家政服务业的年营业额达到1600亿元。从兴办的主体看有四种类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为促进社区就业和再就业而兴办的;街道、居委会兴办的社区家政服务机构;国有企业兴办的家政服务机构,主要安置本企业的职工;社会团体和个人兴办的家政服务机构。
二是形成了家政服务的职业群体。他们当中,下岗退休人员占50%,农村打工者40%;服务形式有全日工、半日工、小时工、记件工。家服办副主任汪志洪在全国发展家庭服务业暨创建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指出:“家庭服务业营业额到‘十二五’期末达到2500亿元,力争向3000亿元迈进,到2022年达到4000亿元,力争向5000亿元迈进;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人数到‘十二五’期末和2022年分别达到2000万人以上和近3000万人。”家政服务群体为城市家庭提供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服务。
三是家政服务开始走向规范化。政府有关部门发挥了引导、促进、规范作用。给予了政策和资金支持。1995年北京市率先出台了《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从事家政服务的管理规定》,对家政人员的就业资格、权利义务、家庭服务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2000年8月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标准,职业等级定为初、中、高三个等级。政府有关部门起草了《家务合同参考范本》、《家政服务业务流程》等指导性文件,有30%的人员接受了岗前培训。服务人员开始步入规范化服务。
2.我国家政服务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总体上组织化程度低。整个行业仍然面临小、散、弱的局面,现代流通方式发展滞后,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有待进一步加快。
二是市场供需矛盾突出。居民对家政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多,且呈多样化趋势。由于家政服务业普遍规模较小,缺乏有效的业务宣传,没有形成品牌,广大居民虽面对众多企业,往往无从选择。特别是一些个性化的服务需求,更是难以找到合适的企业,好的企业也难获取有效的需求信息。这种信息不对称导致居民找不到服务和不敢接受服务,而服务企业又不知道客户需要哪些服务,市场供需矛盾突出。据中国之声2010年《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统计显示,目前我国家政服务人员缺口在1000万人以上。
三是服务市场不够规范。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一些地方鱼龙混杂,常有“一张桌子、一条凳子、一块牌子”就能开张营业的现象。街头广告、马路广告随处可见,违规操作和短期行为严重。部分企业缺乏风险意识没有相应措施,遇到大的经济纠纷,或者欠账不还,或者关门倒闭,这些都影响了家政服务行业的整体声誉。此外,家政服务业的社会保障机制建设落后,大部分家政服务员没有相应的人身保险、劳动保障,不仅服务员在服务中的意外伤害得不到医疗保障,而且还存在服务员超时、超量劳动的现象,甚至发生服务员受歧视、遭虐待的事件,吸引就业的潜力大打折扣。
四是培训工作不到位。目前,大部分家政服务业人员是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城市下岗职工,文化素质普遍偏低,且大部分人在上岗前未受过家政培训,造成一些家政服务质量较低,难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同时,由于专业知识的缺乏,服务中还存在一些安全隐患,一旦出现问题,使行业整体声誉受到影响。
五是监督不到位。家政服务业缺乏统一的服务规范和监督体系,一些企业缺乏诚信甚至涉嫌欺诈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利益,也影响到整个家政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例如某地发生的保姆用假身份证绑架幼童案件,就是利用中介公司不核实保姆身份信息的漏洞来实施犯罪。这对整个家政服务行业造成了恶劣影响,成为消费者投诉的热点。
二、国外家政服务的借鉴
解决家政服务问题涉及社会的多个方面,应从加强管理入手,同时借鉴国外的经验,推进我国家政服务业健康的发展。“菲佣”和“英国管家”并称为世界家政服务两大品牌,“菲佣”拥有“世界上最专业的保姆”的美誉。20世纪70年代末,菲律宾面临着国内经济异常不景气和社会剧烈动荡的双重困境,为了调整国民经济结构,改善民众的收入状况,政府决定开启国门,允许国民赴海外打工,鼓励以“菲佣”为主体的劳务输出。从此,“菲佣”逐渐成为国际劳务市场上的一支生力军,成为全球专业化家政服务人员的代表品牌,几十年的“菲佣”劳务输出的实践,菲律宾在家政服务输出方面摸索出一套成功的经。
1.政府高度重视,政策措施相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