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盈利模式(6篇)
合伙人盈利模式篇1
关键词:事务所组织形式;盈余管理;IPO折价;有限责任制;特殊普通合伙制
中图分类号:F234.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7217(2016)02-0045-07
一、引言
对拟上市公司进行审计是降低首次公开发行(IPO)市场信息不对称、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重要制度安排。在IPO市场上,由于发行公司上市前的公开信息有限,使得以盈余为核心的会计信息成为外部投资者判断公司价值的重要依据,而近年来部分发行公司“带病上市”成为不争的事实[1]。此外,作为新兴资本市场,中国股市的IPO折价程度十分严重。这些都使得IPO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下文简称“事务所”)的审计质量饱受质疑。2012年4月28日,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正式启动新一轮的新股发行改革。《指导意见》中大规模提到审计,并为其制定了详细的权责条款和追责机制。在监管部门强化审计这一信息中介作用的背景下,提升审计质量以确保发行公司价值判断基础真实、可靠,对资本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理论上,加大审计法律责任能够促使审计师在执业活动中更加谨慎和独立,从而有助于提高审计质量[2,3]。事务所组织形式对其法律责任的履行和承担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国监管部门自2010年起先后颁布了《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政策文件积极推动事务所组织形式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下文简称“事务所转制”)。较之有限责任制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显著增加了签字审计师和事务所的法律责任。审计法律责任的增加,一方面促使审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更加谨慎和独立,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审计的保险价值。
事务所转制在资本市场产生了重要的经济后果。已有研究从上市公司年报审计视角考察了事务所转制的经济后果,形成了丰富的研究成果,但鲜有文章比较研究事务所转制前后两种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制和特殊普通合伙制)对IPO市场的影响[4-6]。我们认为考察事务所组织形式与IPO盈余管理和IPO折价之间的关系,可以为事务所改制对规范新股发行市场的运作是否具有积极治理作用提供更直接的经验证据。本文以保荐制下IPO公司为样本,实证考察事务所组织形式对IPO盈余管理和IPO折价的影响。研究结论能够扩展IPO折价影响因素的理论研究,丰富事务所转制政策实施效果的经验证据,对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提高资本市场中介机构的鉴证服务质量具有借鉴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一)事务所组织形式与审计质量
中国监管部门推动的事务所转制产生了积极的政策治理效果。Liuetal.(2011)基于2008~2011年中国资本市场的经验数据实证考察了事务所转制政策对审计师独立性和审计收费的影响,研究发现,2010年《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出台后,审计师更加独立和谨慎,发表非标审计意见的概率显著提高,审计收费也显著提高[7]。在此基础上,刘行健和王开田分别从事务所转制政策出台和事务所实施转制两个视角考察事务所转制的效果,研究发现,事务所转制政策出台显著约束了上市公司的正向盈余管理,但事务所实施转制前后审计质量不存在显著差异,并认为事务所在政策层面的积极反应弱化了事务所实施转制时的效果[4]。进一步地,刘启亮等将研究层面细化至签字审计师个体层面,研究发现,同一签字审计师同年在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下比在有限责任制事务所下出具非标审计意见的概率更高,被审单位的盈余管理水平更低;相同签字审计师在事务所转制后出具非标审计意见的概率更高,被审单位的盈余管理水平更低[5]。事务所转制能否产生预期治理效果还依赖于法律环境,武恒光利用2010~2012年期间进行转制的事务所为研究对象,实证考察了差异化的区域法律环境对事务所转制效果的调节作用,研究发现,在法律环境较好的地区,事务所转制对审计师独立性的提高更显著[6]。
(二)审计质量与IPO盈余管理
关于高质量审计是否有效约束了发行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的研究也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高质量审计可以有效约束发行公司的盈余管理,如李仙和聂丽洁研究发现审计质量(以事务所规模度量)与盈余管理程度显著负相关[8];陈辉发等研究发现,当事务所有执业审计师出任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时,其审计的IPO公司的盈余管理程度显著更低[9]。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审计并没有有效约束发行公司的盈余管理,如张铁铸等以中小板和创业板为研究对象,研究发现高质量审计(以事务所百家排名度量)并未显著提高盈余质量[10]。
(三)审计质量与IPO折价
基于高声誉审计师更有动机提高审计质量这一前提假设,诸多文献将审计质量对IPO折价的影响展开研究,但研究结论并不一致。一种观点认为高声誉审计可以降低IPO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从而减小IPO折价率[11,12]。Beatty分别以事务所规模和异常审计收费衡量审计师声誉,研究发现高声誉审计可以显著降低IPO折价[12]。王兵等基于2005年实施询价后的IPO公司数据,研究发现审计师声誉与IPO折价显著负相关[13]。陈俊和陈汉文基于中国新股发行市场化改革初期的经验证据得出了相同的结论[14]。另一种观点认为高声誉审计可以向市场传递出发行公司“质优”的信号,“质优”公司上市后股价上升幅度较大,因而伴随着IPO折价的提高[15,16]。Changetal.以澳大利亚1996~2003年的IPO公司为研究样本,研究发现高质量审计与IPO折价率显著正相关[16]。胡丹和冯巧根基于中国A股市场的经验数据得出了同样的结论[17]。
综上所述,已有研究发现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会提高审计质量,但对审计质量如何影响IPO盈余管理和IPO折价并未取得一致结论。已有研究审计质量影响IPO盈余管理和IPO折价的文献大多将“四大”作为审计质量的替代变量,然而,“四大”并不等同于高质量,安达信、中天勤等大所的纷纷倒下就是最好的佐证[18]。审计质量取决于审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事务所转制后,一方面,审计师的法律责任显著增加,这将促使审计师更加独立和谨慎;另一方面,合伙人之间会加强内部监督,合理配置审计资源,提高审计团队的专业胜任能力。由此推断,事务所组织形式会对IPO盈余管理和IPO折价产生影响,根据我们的检索结果,鲜有文献考察事务所组织形式对IPO市场的影响。Muzatkoetal.(2004)以1994年美国监管部门允许事务所由普通合伙制转为有限合伙制为背景,考察了事务所组织形式对IPO折价的影响,研究发现,由于事务所变更为有限合伙制后,审计法律责任的降低,导致IPO折价率显著提高[19]。而中国监管部门为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积极推动事务所由有限责任制向特殊普通合伙制转制,在这一背景下,研究事务所不同组织形式对IPO盈余管理和IPO折价的影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事务所组织形式与IPO盈余管理
较之有限责任制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须承担更大的法律责任。与有限责任制事务所以注册资本为限对事务所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相比,在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中,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事务所债务的,该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而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事务所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相比有限责任制,在特殊普通合伙制下审计师的风险暴露明显增加。
发行公司的过度盈余管理会增加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诉讼风险。鉴于盈余信息对价值判断的重要性,发行公司便有动机进行盈余管理以误导外部投资者的价值判断[1,10]。但发行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会产生负面影响,如盈余管理程度越高,通过发审委审核的可能性越小,IPO公司的盈余操纵会使发行公司和中介机构遭受监管部门的处罚与投资者的法律诉讼[20]。近几年,由于万福生科、天能科技和新大地等上市公司在招股书中对财务数据进行造假,其会计师事务所受到了相应的罚款惩处,其签字审计师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为降低自身法律责任,会更大程度约束IPO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由于合伙人可以通过提高审计质量来降低遭受法律诉讼的风险和损失,因此合伙人有动机提高审计质量[`2]。在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中,合伙人在执业过程中会更加谨慎和独立,并强化对事务所内部的横向监督[2,5,6,19]。审计师出于上市后法律诉讼风险的考虑,尤其是当事务所的组织形式由有限责任制变更为特殊普通合伙制的情况下,会对可能引起显著经济后果的发行前盈余管理行为进行严格监督和约束[21]。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假设H1。
H1: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较之有限责任制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审计的发行公司的发行前盈余管理程度更低。
(二)事务所组织形式与IPO折价
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提供的IPO审计具有更高的鉴证价值。IPO折价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发行公司、中介机构和外部投资者两两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发行公司和券商试图通过折价发行的方式来吸引处于信息劣势的外部投资者,以确保发行成功[22,23]。发行公司事先不确定性增加时,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更大[24]。在信息处于弱势的投资者对于购买的事先不确定性大的股票,会要求更大幅度的折价。中国IPO市场的政府监管效力在逐渐增强,市场专业机构能在一定程度上履行职责,有助于提高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1]。特殊普通合伙制下审计法律责任的增加可以促使发行公司提高盈余质量,这将显著降低发行公司与中介机构之间、发行公司与外部投资者之间、不同外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由于盈余信息是价值判断的重要基础,盈余质量的提高可以促使新股定价更加真实反映公司价值,进而降低IPO折价。
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提供的IPO审计具有更高的保险价值。如前所述,不同组织形式的事务所承担了不同的法律风险。IPO公司为了获得发行资格或者提高发行价格,可能财务过度包装甚至造假,这种事先不确定性通常会引发公司IPO后的业绩变化,甚至因虚假披露受到监管部门处罚,也加大了承销商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证券市场发生虚假陈述时,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这说明发行价格越高,当存在虚假陈述并被追责时,发行公司、承销商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诉讼赔偿金额越大。承销商会用较低的发行价格来降低他们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25,26]。审计具有保险价值,能够分担券商发行过程中的部分法律责任。相比有限责任制事务所仅以注册资本承担有限责任,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需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中国证券市场处于将由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的特殊时期,企业上市面临新的监管要求,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责任也更加重大。基于事务所转制带来的审计鉴证价值和保险价值的增强,本文提出假设H2。
H2: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较之有限责任制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审计的发行公司的IPO折价更低。
四、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以2007~2014年中国资本市场IPO公司为初始研究样本,依次进行如下处理:为控制发行方式对IPO折价的影响,仅保留发行方式为“网下询价发行和网上定价发行”的样本;为控制承销方式对IPO折价的影响,仅保留承销方式为“余额包销”的样本;剔除聘请两家及以上事务所的样本;剔除缺失数据的样本。经筛选,最终获得研究样本962家。使用的相关数据均来源于CSMAR数据库。对所有连续变量进行了1%的Winsorize处理,以控制异常观测值对研究结果的影响。使用的统计软件为stata11.0。
(二)变量度量与回归模型
1.关键变量的度量
(1)IPO盈余管理
以可操控性应计数(DACC)的绝对值衡量IPO盈余管理程度(aDA),使用基本Jones模型(模型1)分年份、分上市板块进行回归得到的残差项来计算可操控性应计数(DACC)①。
模型(4)的因变量为盈余管理程度(aDA),自变量为事务所组织形式(LLP),本文预测LLP与DA显著负相关。模型(5)的因变量为首日收益率(Return),本文预测LLP与Return显著正相关。
基于陈辉发等(2012)[9]、刘启亮等(2015)[5]、张铁铸等(2011)[10]的研究,在模型(4)中,控制了审计师声誉、承销商声誉、公司规模、资产负债率、资产收益率、现金流比率、上一期总应计数、公司年龄和上市板块对IPO盈余管理的影响。基于李常青和林文荣(2004)[28]、胡丹和冯巧根(2013)[17]、张铁铸等(2011)[10]的研究,在模型(5)中,控制了审计师声誉、承销商声誉、公司规模、资产负债率、资产收益率、公司年龄、发行上市时间间隔、发行规模、发行后国有股权比例、流通股比例和上市板块对IPO折价率的影响。控制变量的定义如表1所示。
五、实证结果
(一)描述性统计
表2报告了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情况。其中,面板A为因变量的描述性统计情况以及有限责任制事务所(LLP=0)和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LLP=1)之间因变量的均值和中位数检验结果;面板B为控制变量的描述性统计情况。从表2可以看出,在962家发行公司中,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审计了142家,占比14.76%。较之有限责任制事务所审计的发行公司,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审计的发行公司IPO盈余管理管理程度(aDA)的均值和中位数均显著更低,发行公司的未经市场收益调整的首日收益率(Return_base)和经市场收益调整的首日收益率(Return_adjust)的均值也显著更低。
(二)实证回归结果
1.事务所组织形式对IPO盈余管理的影响。表3报告了事务所组织形式对IPO盈余管理的影响的多元回归结果。由表3第(1)栏可知,事务所组织形式(LLP)与IPO盈余管理程度(aDA)负相关,但是在统计意义上不显著。为细化研究,将IPO盈余管理程度按盈余管理的方向进行分组,以检验事务所组织形式对不同方向盈余管理的影响。由表3第(2)和第(3)栏可知,事务所组织形式与负向盈余管理(DA-)和正向盈余管理(DA+)均显著负相关。实证结果表明,较之有限责任制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会抑制发行公司进行正向盈余管理、促进发行公司进行负向盈余管理,以显著降低发行公司的报告盈余。2.事务所组织形式对IPO折价的影响。
表4报告了事务所组织形式对IPO折价影响的多元回归结果。由表4第(1)和第(2)栏可知,未经市场收益调整的首日收益率(Return_base)和经市场收益调整的首日收益率(Return_adjust)均与事务所组织形式显著负相关,且均在1%的统计水平下显著。实证结果表明,较之有限责任制事务所审计的发行公司,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审计的发行公司的IPO折价率显著更低,这支持了本文的研究假设H2。(三)稳健性测试
为了增进研究结果的稳健性,本了如下稳健性测试:
1.变更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度量方法。以监管部门(财政部和地方财政局)公布的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时间为准来确定事务所组织形式。在事务所组织形式与IPO盈余管理的回归中,事务所组织形式与盈余管理程度负相关,但不显著;事务所组织形式与正向盈余管理和负向盈余管理均显著负相关。在事务所组织形式与IPO折价率的回归中,事务所组织形式与IPO折价率显著负相关。
2.变更IPO盈余管理程度的度量方法。分别使用调整Jones模型和业绩调整Jones模型度量盈余管理程度。在事务所组织形式与IPO盈余管理的回归中,事务所组织形式与盈余管理程度负相关,但不显著;事务所组织形式与正向盈余管理显著负相关。
3.变更IPO折价率的度量方法。使用CSMAR数据库中提供的经市场收益调整的首日收益率度量IPO折价率。在事务所组织形式与IPO折价率的回归中,事务所组织形式与IPO折价率显著负相关。以上稳健性测试结果表明,除事务所组织形式与负向盈余管理之间关系不稳健外,其他结果均支持了本文的实证回归结果。由于篇幅所限,本文未报告相关稳健性测试结果。六、研究结论
以保荐制下IPO公司为样本,实证考察事务所组织形式对IPO盈余管理和IPO折价的影响,研究发现:较之有限责任制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的审计师加强了对发行公司正向盈余管理的约束;较之有限责任制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审计的发行公司的IPO折价率显著更低。
中介机构的勤勉尽责可以显著提高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为使发行公司信息披露更加规范、真实、透明,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监管部门积极推进中介机构组织形式变革,以促使中介机构更加勤勉尽责。研究表明监管部门推动的事务所转制增加了事务所和审计师的法律责任,提高了审计服务的鉴证价值和保险价值,减少了发行公司操纵盈余的可能,提高了IPO市场的定价效率。本研究为监管部门推动事务所转制提供了新的经验证据。
注释
①由于IPO样本数量有限,并不满足OLS回归年份-行业样本观测值不少于15个的要求,所以作者并未使用模型(1)分年份、分行业进行回归得到的残差项来计算可操控性应计数。当然,本文还借鉴徐浩萍和陈超(2009)[1]的研究,采用剔除当年IPO公司后的其他上市公司为样本,并分年份、分行业进行回归来计算模型(1)的估计参数,再将IPO样本代入模型(1)计算可操控性应计数,但这并不影响最终的回归结果。作者感谢审稿专家的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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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盈利模式篇2
关键词隐名合伙有限责任立法模式
一、问题引出
2007年11月8日,钱某(乙方)与由李某与王某夫妻开办的,经营者为王某的张家港某绣花厂(甲方,系个体工商户)签订绣花合作协议,双方约定乙方出资人民币23万元给甲方,由李某与王某用23万元购买15头的两台绣花机给甲方做合作资本。绣花机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乙方不管甲方每年赢利多少,按每年11.5万元回收成本,甲方保证两年内返还乙方本金23万元。合作期限为两年,合作期满若要继续合作,双方可提前一个月再另订协议。当天,乙方向李某交付23万现金,李某向乙方出具了收据。李某于第二天向某厂家购买了两台绣花机。后由于经济不景气及王某认为两者之间为合伙关系,应当共负合伙企业的盈亏,不应向乙方支付23万元,则迟迟没有向乙方归还23万元。2009年1月5日,李某与乙方签订一份协议,约定甲方于2009年8月向乙方支付11.5万元,2009年12月31日前将23万元支付给乙方,乙方将两台绣花机折价5万元卖给甲方,甲方同样将该笔款项于2009年12月31日向乙方支付完毕。2009年8月23日,李某给乙方出具结欠乙方借款28万元借条一份。嗣后,甲方迟迟未向乙方归还28万元。2009年9月30日,乙方想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李某和王某归还28万元。
对于本案如何认定法院关系?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应认定为租赁关系在本案乙方的实物的所有权没有转移的前提下,应当认定为租赁合同关系。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租赁物须为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和不动产。结合本案的整体情况、双方当事人订立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的内容及对双方权利义务的设定,该协议完全符合租赁合同的特征。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合伙关系,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6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乙方在本案中出资23万元购买了两台绣花机构成实物出资,则乙方为合伙人。其实,上述两种观点都不正确的,乙方构成隐名合伙人。
二、隐名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隐名合伙起源于中世纪意大利商港所遵行的“康曼达”(commenda)契约:一方合伙人被称为stans,只提供资金但呆在家里;另一方合伙人被称为tractator,从事航行。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以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约定一方对另方所经营的事业出资,不参与经营,分享经营利润,并在出资范围内承担经营损失的合伙。经营的一方称为出名营业人,出资的一方称为隐名合伙人。
隐名合伙的特征:
1.隐名合伙的主体为两个以上的合伙人。隐名合伙有出名营业人和隐名合伙人组成。所谓出名营业人,是指在隐名合伙中,将隐名合伙人的出资以自己名义经营事业的一方当事人;所谓隐名合伙人,是指在隐名合伙中,依约出名营业人的事业投资,分享利润承担风险的另一方当事人。隐名合伙只能由隐名合伙人与出名营业人两方组成。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是数人。
2.隐名合伙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在隐名合伙中,隐名合伙人与出名营业人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隐名合伙人负出资义务,如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拥有分享收益的权利,出名营业人享有使用、支配隐名合伙人的出资的权利并负有分配营业收益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能无偿从另一方处获得利益。
3.隐名合伙合同为诺成合同。隐名合伙合同因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而不是以隐名合伙人的实际出资为成立要件,故为诺成合同。
三、设定隐名合伙的相关依据
(一)隐名合伙制度的法理依据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干预。确立隐名合伙制度符合自愿原则。在隐名合伙中,隐名合伙人与出名营业人事先对采取隐名合伙的方式可能出现的结果作出分析并愿意采取此种合作方式,那么只要隐名合伙合同的内容不违反禁止性法律规范,合同履行不会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就应当设立隐名合伙在并加以完善。
(二)有利于提高人们的投资积极性,更大限度地吸收社会闲置资金
社会成员投资渠道多样化将成为一种趋势。隐名合伙作为投资对象具有两方面的优点,一方面隐名合同能保证投资人在小范围的人身信任关系中进行投资,另一方面投资人可以就其出资额内承担有限责任,且不必直接参加合伙经营管理。如果我国法律上设立隐名合伙制度,那么投资人可以选择隐名合伙,对他们比较信任的经营者或企业进行投资,分享经营收益,一旦发生亏损,仅承担有限责任。这对于那些既有投资意愿又只想在出资额内承担有限责任的投资者而言,无疑为他们提供了一个完美的投资平台。同时,设立隐名合伙制度为那些主观上不愿意出面经营者或不善于经营者提供理想的投资途径。
(三)能够依法保障合伙人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那么一旦合伙企业解散、破产,做为合伙人都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公民投资的积极性,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虽然第三款规定的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与隐名合伙一样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但是有限合伙与隐名合伙是不同的;一方面,从性质上看,隐名合伙是隐名合伙人与出名营业人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体现的是一种合同之债的关系。而有限合伙则一种企业形态,作为商事主体,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另一方面,成立要件不同。有限合伙的成立以登记注册为要件,而隐名合伙是一种合同关系,仅以合伙人之间的书面合同为成立要件,不需登记。有限合伙具有公开性,而隐名合伙具有隐蔽性。
故,采用隐名合伙制度,就可以隐名合伙人的身份参加多个合伙组织并在出资限额内承担有限责任,那么隐名合伙人所参加的某个合伙企业一旦资不抵债或解散、破产就不会对其他合伙企业产生恶性的债务风波,危机其他合伙企业的稳定,这样既可以保护隐名合伙人的积极性,又不至于对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稳定和促进经济的发展。
(四)有利于解决现实生活与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难题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法律对隐名合伙未作规定,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则无法可依,同是隐名合伙纠纷,会认定为不同的法律关系。有的法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6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把隐名合伙作为普通合伙,适用普通合伙的规定,认定隐名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的法官则把隐名合伙纠纷视为借贷合同纠纷,把隐名合伙人作为出借人,把出名营业人作为借用人,判决出名营业人归还隐名合伙人出资并支付利息,隐名合伙人既不能参与盈余分配,也不用分担任何损失。有的法官认定为租赁合同关系,判令出名营业人给付租金,返还设备。这种现象的发生有悖司法公正。如果我国建立了隐名合伙制度,一旦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时便有法可依,避免了当前司法不一的状况,有利于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之间的相互衔接和统一。
四、隐名合同的立法模式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商立法上,隐名合伙主要有两种不同的立法模式,一是主体立法模式,即:将隐名合伙作为企业的组织形态之一加以规范。如《德国商法典》在第二编“公司和隐名合伙”中单列一章规定了隐名合伙,把隐名合伙与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并列,把隐名合伙作为一种独立的商事主体加以规范。二是合同立法模式,即:把隐名合伙作为合同加以规范。如《日本商法典》第三编第四章第535条规定“隐名合伙合同,因当事人约定一方为对方的营业出资,分享其营业所得利益而发生其效力。”
该章对隐名合伙人的出资要求、姓名或商号使用、盈余分配、合同的解除、合同终止的原因及后果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关于我国隐名合同的立法模式,有学者主张应通过司法解释、立法解释、或完善合伙法的方式实现。有学者主张应在《统一商法典》中确认或将其规制在《有限合伙法》之中。笔者认为,隐名合伙系一种合同关系,应设立在合同法之中,在《合同法》中增设“隐名合伙合同”一章,用专门一节规定隐名合伙制度。对隐名合伙的特征作出明确的规定,对出名营业人与隐名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予以设定。出名营业人的权利义务有:拥有财产权,执行合伙事务的独立权,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等;隐名合伙人的权利义务有:根据合同约定或出资比例收取合伙收益的权利;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在出资额限度内承担有限责任等。同时,对隐名合同的终止情节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以期完善隐名合伙制度。
合伙人盈利模式篇3
2009年的风险投资在互联网领域投资会有什么样的发展趋势?为回答这个问题,我们挑选了行业共同关注的这个话题的16位VC进行了问卷调查,我们得出以下值得关注的结论。
目录
调查对象
调查方法
概述
第一部分多数VC觉得经济寒冬更适合创投
第二部分九成VC看好互联网企业
第三部分电子商务广收亲睐、网络视频格局渐现、SNS社区还需长期发展
第四部分互联网外清洁能源最受关注
第五部分VC最看重互联网项目盈利模式
鸣谢:十六位CEO参与了我们的调查,其中十二位参与了当面调查
结语
调查对象
智基创投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暨管理合伙人陈友忠
凯鹏华盈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人钟晓林
今日资本集团总裁徐新
红点投资合伙人袁文达
鼎晖投资助理副总裁海洋
深圳达晨创投合伙人肖冰
集富亚洲董事总经理周政宁
软银中国主管合伙人宋安澜
IDG高级经理曹迪军
信中利投资联席董事鲁庆丰
兰馨亚洲投资集团投资总监杨瑞荣
纪源资本(GGVCapital)合伙人孙文海
永威投资北京代表处总经理谢忠高
深圳和腾创投主管合伙人李雪刚
日本SBI控股株式会社北京代表处代表江月枫
伊藤忠(中国)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马熙
注:日本SBI控股株式会社和伊藤忠(中国)集团都参与了酷6网最新一轮的融资
调查方法
《风险投资互联网领域投资趋势》主要针对中国风险投资人(VC)对互联网企业投资中短期趋势进行的一项调查,调查完成后《风险投资互联网领域投资趋势调查报告》,通过调查互联网领域活跃的VC,展望未来1-2年内的投资发展趋势。
网易科技将这些统计数据及对话整合,尝试从投资机构本身、互联网趋势、大经济环境、影响投资决策因素等角度,向您展示风险投资在未来一年的对互联网企业的投资趋势。
概述
2009年的互联网那个企业的投融资情况有着什么样的发展趋势?为回答这个问题,我们挑选了16位互联网领域活跃的VC进行了问卷调查,我们得出以下值得关注的结论。
1、多数VC认为经济冬天对创投行业来说是更好的机会,参与此问题调查一半的VC表示可能加快自己的投资和募资速度,两成VC表示不会受到大环境的影响,但觉得剩下的VC表示经济的冬天会减少投资的项目。
2、虽然今年经济冬天造成互联网企业上市困难,但八成VC还是看好互联网领域投资项目的发展,其中五成表示在未来一年已经有了确定投资的互联网项目。
3、近六成VC看好互联网电子商务领域在未来一年的发展,其中有VC明确表示,更看好垂直领域的B2C平台。看好视频的只有不到两成VC,看好SNS社区的VC刚过两成。还有一半左右的VC表示看好这三个领域之外的互联网企业。
4、把目光从互联网领域放开,六成多的VC看好未来一年清洁能源项目的发展,而三分之一左右的VC看好医疗教育领域,少数看好传媒娱乐。
5、只有两成左右的VC打算让自己投资的互联网企业在一年内上市,期间有VC明确表示SNS社区的发展会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所有参加“股市是否会推迟投资企业上市计划”调查的VC都表示因为目前股市的不景气,打算让企业推迟上市。
6、九成的VC都表示,投资一个互联网企业前,最看重它的盈利模式,有VC表示,盈利模式对互联网企业而言是一个很普遍的困难,好点子固然多,但VC等不了那么久。剩下的VC认为该企业所处的领域中,竞争是否激烈最重要。第一部多数VC觉得经济寒冬更适合创投
华尔街著名投行美林被收购和雷曼兄弟的破产,让人感到美国次债影响的消除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而国内A股的上证指数也狂泻破两千,去年那种每笔融资必定是千万级,有些甚至是几千万级的现象今年也很少出现,而相比去年的互联网企业上市热潮,今年上市可以算的上互联网的只有一个正保教育。以马云为代表的互联网领袖开始准备过冬,风险投资人在这时会选择缩减投资力度还是反其道加大力度呢?
关于这个问题,被誉为“中国风险投资第一人”的IDG技术创业投资基金创始合伙人熊晓鸽近日表示,经济冬天才是风险投资和创业者的天堂。会加大投资募资速度的VC表示,这是一个很好的机会,从历史上看,很多好企业都是在经济不景气的时候开始创业的,创业企业的机会也比较多。
但同时也有VC表示,回忆2000年纳斯达克崩盘的历史,创业投资行业的确有所回缩,经济的不景气肯定会影响到投资项目的多少。
部分VC向网易科技表示,经济环境的恶劣不会减少获得融资的项目数量,但是大家对项目的价格却会非常谨慎,之前有些企业的价格已经失去理性,这时的冬天使人清醒。
结论:
大部分VC表示在这个经济冬天可能加大投资和募资的力度,而很多VC口中都说出谨慎两字,无论是价格的谨慎还是投资项目的谨慎,对于目前很多依靠融资度日的互联网企业来说,这都不是一个好过的冬天。第三部分电子商务广受亲睐、网络视频格局渐现、SNS社区还需长期发展
纵观过去两年,获得风险投资亲睐最多的三个互联网领域,莫过于SNS社区、网络视频和电子商务了,VC们更看好哪个领域企业未来一年的发展呢?
电子商务在B2B巨头阿里巴巴上市之后掀起了新的一轮高潮,而百度开战C2C市场也说明大家的看好,但真正受到风险投资亲睐的,应该算是垂直领域的B2C平台,像去年获得投资的3C领域京东商城、或卖母婴产品的红孩子,都是最好的例子,这些的网站通过具体网民的聚集,然后开战电子商务,其发展速度很快,而且有些网站无法涉足全国,具体的城市还有更多的空间。
一直很火热的SNS社区企业众多,而且属于WEB2.0的代表,一方面,少数网站获得巨额融资,另一方面大部分网站都缺衣少粮。开心网的火热加上病毒式传播的效果使大家对这个领域燃起了期待,但盈利模式的问题始终是社区网站的死穴。很多VC表示,社区注定是一个好的概念,但是要实现成功,还要很长时间。
一纸广电批文让网络视频企业在去年出了一身冷汗,在巨头企业也获得牌照之后,其实这纸批文挡住了后入者的道路,由于很多排名靠前的企业有着多家VC的支持,新入的VC多数感觉可以选一家跟投,但新的竞争者已经无望。格局渐定的局面似乎也让VC失去了兴趣,关注程度落后其他。
结论:
未来一年可能是垂直B2C平台高速发展的时期,有些社区网站也加入了社区营销的概念,而社区网站的发展需要长期摸索自己的盈利模式,只有网络视频领域已经初步稳定,竞争对手更集中。除此之外的互联网企业受关注程度还有待加强。
第四部分互联网外清洁能源最受关注
除互联网之外,还有什么领域受到VC的关注?VC看好哪些领域未来一年的发展呢?是清洁能源、传媒娱乐、还是医疗教育呢?
节能、环保似乎是今年VC界的新主题,也许是看重了消费人群对健康意识的加强,也许是看重了国内清洁技术研发的能力。多数VC在参加调查时都表示对清洁能源的项目比较感兴趣。很多创投会议也以清洁能源作为会议主题,但是投资的新闻却并不多。归其原因,也和技术的专业性不无关系。这些项目到底有多少技术领先的优势,VC不一定清楚,但是很多项目人对自己产品市场预期的过于简单,又让VC觉得项目不成熟。不过节能话题仍会继续,对绿色环保意识加强,也会加大市场,VC们仍会继续追捧。
医疗教育的技术创新国内并没有太多优势,目前很多医疗教育的项目都是将过往的内容网络化、规范化,这个领域需要大量推广的力度,创新点又不容易引起爆发性的增长,但标准化是这些行业的趋势,若能打造一个全国范围的品牌,利润还是客观的。
之前业内有人表示户外传媒已经出现了企业过多的情况,从分众开始就开始在每个地方放液晶屏,但广告总投放数增加不会太快,能支持几家上市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结论:
清洁能源被VC看好反映了人们对绿色产品消费意识的提升,在医疗教育等传统行业被拉到标准化、网络化之后,相信会有更多的传统领域被开发。
第五部分VC最看重互联网项目盈利模式
哪个因素最影响VC的投资决策?是互联网项目的盈利模式还是领域环境呢?VC会不会把投资项目的决策和上市的难度结合起来看?
盈利模式对互联网企业仍然是最大的弊病,有流量有用户,但是没办法挣钱,会使VC很多资金看不到投入的尽头,网络视频在前几年高速烧钱带来流量之后,也开始把注意力放在了营收上,但很多社区网站的营收模式仍不清晰。很多VC表示看好项目的创新点,但是时间上不敢尝试。
竞争环境被VC认为是另一个重要的关键点,SNS社区的竞争过于激烈就造成有好的聚众创意很难再获得新的资金。
结论:
互联网企业要获得VC的亲睐还是需要尽快探索出自己的盈利模式,光靠项目特点就能吸引VC的时代已经不在,创业者在选择领域时也要尽量选择竞争较少的地方。结语:
风险投资进入中国互联网企业还要追溯到几大门户网站开办之前,虽然很多人说风险投资总是“锦上添花”而不能“雪中送炭”,但对于互联网企业来说,寻找VC作为合作伙伴仍是主流发展路线。无论是SNS社区、网络视频、电子商务还是其他的互联网企业,在希望获得风险投资时,都要弄清楚自己的商业模式,明确自己的管理团队优势以及去寻找最能够帮助你的投资机构。只有知己知彼,才能拿到最合适的钱。我们的互联网企业在经济的冬天不需要泄气,正如GGV孙文海说的,“好的企业永远不愁上市的问题,有些就是越晚越值钱。”
我们期望这次对风险投资领域的调查并不是终点,而是对整个风险投资领域投资趋势的一个体现,希望帮到更多的创业者和风险投资机构,让他们双方找到最合适的搭档。我们期待与您在今后类似的调查中进行更多的合作。
合伙人盈利模式篇4
合伙人:甲(姓名),男(女),×年×月×日出生,现住址:×市(县)×街道(乡、村)×号
合伙人:乙(姓名),内容同上(列出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合伙人:丙(姓名),内容同上(列出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第一条合伙宗旨
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各合伙方自愿合伙经营×××(项目名称),总投资为×万元。
第三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____(姓名)以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元。
合伙人____以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元。
合伙人____以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元。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③退伙需提前____月告知其它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⑤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首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七条合伙负责人及其它合伙人的权利
1.___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①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②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③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④支付合伙债务;⑤______。
2.其它合伙人的权利:①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②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③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④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八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它合伙。
4.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5.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九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①合伙期届满;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_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其它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____各存一份。
合伙人:×××(签字或盖章)
合伙人盈利模式篇5
关键词:服务平台;主体要素;关系要素;价值逻辑
中图分类号:F71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6)02-0030-03
近乎“零成本”的生活服务经纪人已经成为大学生热衷的创业领域,当前许多大学生把互联网和生活服务领域结合作为自己“创业”的始发点,“随你定”大学生生活综合服务平台就是这样一个项目,属于黑龙江省大学生创业项目。本项目在构建服务平台的技术架构之后,盈利模式设计就成为服务平台能否生存与发展的关键要素。纵观众多基于互联网的创业项目,失败的原因之一就是没有有效的盈利模式,导致无果而终。因此;通过分析大学生生活综合服务平台的参与主体,构建平台的盈利结构模型,识别服务平台的盈利对象、盈利点、盈利源、定价方式和盈利活动等盈利要素是服务平台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具有现实意义的研究课题。
一、盈利模式的内涵
近年来,伴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兴起,盈利模式的研究就成为学界和商界最感兴趣的课题之一。许多国内外学者从自己的研究视角,给出了盈利模式的定义,如:Timmers(1998)认为盈利模式是指对产品、服务和信息流的一种构造,同时是一种对各类企业收入来源和能获得的潜在利益的描述,他认为收入是盈利模式的核心;MagaliDu-bosson-Torbay等认为盈利模式是企业为了对价值进行创造、营销和提供所形成的企业结构及其合作伙伴网络,是产生持久的、有利可图的收入流的客户关系资本,显然他在关注收入之外,还关注伙伴网络以及顾客关系资本这些辅助要素,国内学者应楠殊(2009)将盈利模式定义为:企业从思考收入来源问题开始,围绕价值创造、传递和实现而形成的一种逻辑,他进一步将关系资本上升为价值创造的逻辑。由此可知,服务平台盈利模式中的内涵相对丰富,主要包括围绕收入模式的伙伴网络、顾客关系、价值逻辑三个核心的要素。
(一)“随你定”大学生生活综合服务平台的主体要素
“随你定”大学生生活综合服务平台处于核心地位的是大学生群体,他们既是服务平台的顾客,同时也是服务平台最宝贵的资源。与他们有关联的主体还包括广告商、服务资源的供应商、第三方应用商等以及服务平台,其中,服务平台是盈利模式的战略决策者和关系协调者。主体要素如图所示。
大学生群体是服务的最终用户,大学生的生活需求和接入平台的人数是服务平台盈利的基本前提;服务平台扮演双重角色,既是生活服务的提供者,又是生活服务的中介,甚至是第三方企业的协作者或联盟者;供应商企业是为服务平台提供物理资源的商家;第三方服务企业不参与服务平台的业务,但是他们会依据服务平台的顾客规模,选择将自己的业务嫁接在服务平台上,以追求自身的发展壮大。
(二)“随你定”大学生生活综合服务平台的关系要素
“随你定”大学生生活综合服务平台的关系较为复杂,各个主体之间不是单向的物流、资金流、信息流、价值流的传递关系,而是由他们共同形成了一个关系网络。
1.服务平台与大学生群体之间的关系。服务平台与大学生群体数量规模的关系遵循网络效应,具有网络的外部性特征,即顾客从服务中获得的效用取决于在同一网络中使用该服务的人数,同时随着某服务使用者数量的增加,其互补产品会变得更为丰富,且价格更低,反过来吸引更多的大学生接入平台,形成大学生数量规模与服务平台同步增长的态势。
2.服务平台与供应商之间的关系。基于媒介的效应,服务平台充当供应商与大学生之间的信息媒介,基于信息经济特性,服务平台在完成大学生生活综合服务的经济价值的同时还必须考虑自身的发展。
3.大学生群体与第三方企业的关系。大学生群体与第三方企业之间不存在买卖关系,但是基于平台的双边市场,按照双边市场理论,服务平台两边用户群体的互动形成了“间接网络效应”,当大学生群体的数量规模越大,就会吸引来越多的第三方企业,将大学生群体作为他们的目标客户,将自己的部分业务拓展到服务平台上,因此服务平台需要通过适当收费使双边保留在平台上。但是,他们之间存在一种联动的正向关系,相互依存。当用户存在对平台的依赖性,某一边用户数量增加时,就会增加另一边的效用。这时,第三方企业的效用与大学生的数量规模有关,因此,服务平台可以通过推出免费服务项目作为营销策略,提高大学生的粘性,同时吸引更多的大学生接入平台。
(三)“随你定”大学生生活综合服务平台的价值逻辑
盈利模式是创造价值组织的核心逻辑。服务平台的价值逻辑是指服务平台的价值主张、价值传递与价值实现的过程。由于服务平台的价值逻辑复杂,存在被补贴方和付费方,这与传统的边际成本决定定价的模式不同,服务平台采用混合定价结构来确定平台的盈利水平,因此服务平台的价值逻辑主要表现在如何促进资金流动、如何扩大市场影响以及怎样拥有定价权方面。
合伙人盈利模式篇6
毫无疑问,现任上海盈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盈创)合伙人兼CEO的李思川,给业界带来反驳的论据,而未来盈创的业绩或许可以给出证明。
盈创投资成立于2008年3月,由四家法人股东组成,分别是上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星资本、优势资本和蓝海创投,业务主要集中在直接投资、基金管理和投后管理与服务,和所有雨后春笋般涌现的基金管理公司一样,期待着能够分享中国经济高速成长带来的果实。
“我们结合在一起想把盈创打造成中国未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最有品牌价值的公司。”李思川说,他现在还暂时保留中星资本董事总经理的职位,是盈创最早的发起人之一,因为预测巨大的富余流动资金将从产业资本转化为金融资本,中国的股权投资热潮即将到来,有着志同道合者的基金管理人自然地走到一起,期望建立一家中国本土最具影响力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对于一个50多岁的中国商人,这可能是职业生涯的最后一站,从1991年下海经商,后进行证券投资,因痴迷于金融行业的杠杆效应将给产业重组带来机会,至今,一直保留这行当应有的激情,“金融行业中的股权投资特别有挑战性、从价值发现到实现价值,更能体现人的价值。”李思川表示,国企改革、创业板上市、基金法出台等利好消息的浮出水面,将为他和盈创提供足够的施展舞台。
野蛮生长的一代
中国近30年的工商业发展史,根据进入年代的区分,都有其鲜明的时代特征,他们被称之为“野蛮生长”的一代,深深刻有时代的印记,他们具备大多数历经经济体制变革的“幸存者”的敏锐和智慧,李思川的生命同样精彩,在他度过的50多岁的生命中,跨越了两个时期,并且成功地扮演过各种角色,他曾经是中文老师、企业办公室主任、招商局局长、个体商人和资本市场玩家,角色转换总能紧密切合时代兴奋点,现在他进入的行业同样最受追捧――风险投资与股权投资。
管金生、唐万新以及现任的政府高官,当他讲述这些当时,或者日后,在某种程度可能影响中国商业史的人物时,你会发现,他是在讲述中国社会的变迁史。
假设一下,如果哪天集体失忆,历史的记录者想要描述1978-2008年的社会沿革和商业史变迁,那么,李思川无疑是最好的采样标本之一。
毋庸置疑,颇具代表意义的李思川有其坚强、隐忍的一面,“在一个制度环境不确定的时候,男人实际上是要用时间来跟体制搏斗的。把痛苦当成男人的营养,把时间当成腌咸菜的缸,我就成了缸里头的一棵菜,最后变了味。”冯仑这样表达他对这代人的理解,这代人承受着旧有制度的桎梏,同时在新旧体制的萌芽期攫取唾手而得的财富,早期的混乱年代,这仅仅需要一点小聪明和看似义无反顾的勇气,他们的生存能力超常,在中国近30年由“计划”转向“市场”艰难、曲折的商业演变中,是摸着石头过河的人群中的优胜者,这群商业世界的优胜者有一些共同的特征:对政治的理解强于商业领域的把握,资源整合的能力胜于商业模式的创新。
当然,与早期的草莽英雄不同,除去商人的装扮外,你会以为坐在对面的中年男人更像一个走出书斋的学者,虽然年龄上已无优势,但对国外成熟的资本运作手段和技巧了然于心,对于进入风险投资和股权投资行业,更多地是顺应而为之,而10多年的金融投资生涯本身为他提供了足够的技术背景和人脉,我们的谈话也集中在被寄予厚望的盈创,以及他对行业的看法,这也正是他所乐意和擅长的。
市场需求催生盈创
《华人世界》:风险投与股投作一种金融工具,目前主要以海外本主,大家对本土的股投期待已久,在这域,国家在法律法上也有一定的斜,盈具有外、民、国的混合型背景。介一下这种混合型构,当初什么以这种构方式成立?
李思川:我们4家公司中3家的业绩都不错,在市场上也有一定影响,为什么还要做盈创投资?盈创的股东有国企,有民营,又有外资,资源丰富又各有特色。美国是国际化的资本市场,股权投资基金很成熟,市场份额也很大,但是在上万家的股权投资基金公司中真正做得好的、有品牌的,能够吸引国际投资人信任的,也就是那耳熟能详的十几家大公司。而这些大的品牌公司早期历史也是由几个小公司中的品牌合伙人重新组合在一起才慢慢做成的。我们各股东公司都有一定品牌,但还不是国内有影响的标杆企业,大家合在一起就是想把盈创做成中国股权投资管理的标杆企业。盈创的成立,一是时代的需求,因为个人和企业的财富积累到一定阶段就一定会有投资的需求;同时它也是市场的需求,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的大部分企业需要科技升级,传统行业需要整合才能参与国际竞争,这里的市场需求更大。盈创投资通过优势互补实现公司品牌和资源最大化,投资效率和市场竞争力自然会大大提高。
人民币给纯外资的公司,投资人会有顾虑;纯外资给国企,投资人也同样会有顾虑。投资风险、团队稳定、业绩保障等所有投资人担心和关注的问题都通过我们股东资源的互补把它弥补了。盈创投资是结合了政府信用和资源,结合了国外成熟的管理经验和退出渠道,结合了我们的专业团队的共同理想和追求而建立的。
《华人世界》:盈的成立是以“模拟合伙制”基,而盈的四家股东也都处于同一行业,这其中利益如何平衡?
李思川:盈创投资是公司制的法人股东,合伙制的管理机制。它的股东是法人,内部管理是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董事会授权合伙人会议。我刚刚说了,我们每家都是不错的公司,为什么还要成立盈创,就是要把盈创做得比任何一家公司要大,当发生利益冲突时要以盈创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我们在《合伙人守则》中有明确的规定,以规范合伙人的投资行为,控制道德风险,尽量避免与股东企业及合伙人之间发生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和利益冲突。
《华人世界》:盈对外的法律构是公司,对内实行的是合伙人制度,这样合伙人的是否于界定?
李思川:不会的,公司刚成立我们就制定了严格的《合伙人守则》,就是要制约、规范所有合伙人在投资管理、资本运作过程中的行为和道德标准。盈创是4家股东出资成立的公司,公司的股东是4家公司,但只是股东,公司是由7个合伙人来运作和管理的,合伙人按《合伙人守则》及合伙人会议规定进行规范的议事和操作。制定制度的目的一个是为了规范我们的行为,第二规范我们的投资和决策,这是结合国外风投的经验、同时也结合了本土的国情。
《华人世界》:那未盈的投方向将主要是哪个域?
李思川:我们将管理不同的基金,不同的基金性质和规模,不同基金的时间要求,决定我们不同的投资方向,如信托制的基金我们会投资回报不是最高但是风险最小的,最容易退出的项目;我们正在募集的一个10亿元的人民币基金,它将重点投资那些成长性好、有市场空间、产品和服务有增值潜力的项目,通过我们的增值服务不断提升企业的价值和发展速度,从而使被投资企业迅速做强做大。
较之需求,资金量仍然不足
《华人世界》:次危机致美国经济走弱、这使得美元基金投方向逐向新兴市,而中国本土充裕的民本同样风险投所的高利,民本有着两个先天性缺陷,一是缺乏基金管理能力,二是快心意明,大家在猜这是否会生“泡沫”,你是如何看待这个?
李思川:首先我觉得,现在都说资本流动性过剩,但是,对于中国的风险投资,或者股权投资来说,仍然是募集资金远远不能满足投资人和项目方的需求。中国的经济高速发展,年利润增长率超过30%的新兴企业以及需要整合的传统行业都有投资机会和投资需求。但是中国是个外汇管制国家,外资虽多也愿意投资,但是进入的渠道有限;即使它进来,中国商务部的“10号文”使其受到了限制。所以我们要通过各种形式尽快募集一定规模的人民币基金把握中国经济高速发展中的投资机会,为投资人创造更多的财富。
第二,中国经过20年的高速经济发展,个人和企业都积累了一定的财富,传统行业的单个企业的利润越来越薄,现在是传统行业需要整合、高新企业需要培养、民间财富需要通过投资增值,这就是我们的机会。但是盈创不是什么钱都要,盈创会有自己的审核标准。除了其他的条件,我们与其他股权投资基金的最大区别是我们有比较良好的投资心态,我们坚持价值投资的经营理念,因为我们交过学费。
因为喜欢,所以前行
《华人世界》:目前中国很多之前做实业的企业家进入风险投资和股权投资行业,比如,联想控股主席柳传志、原光明集团董事长王佳芬……对于他们的职业转换,你怎么看?
李思川:创业者需要激情和梦想、企业家需要坚持和韧性、投资人需要的是冷静和理性,而成熟投资人的冷静和理性更需要丰富的阅历和发现价值的眼光来支撑。有了起起伏伏的成败经历,人的心态会趋于平静,成功的企业家转行做投资我想他们是想通过投资来培育更多的成功企业来完善他们的人生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