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动教育的建议与意见范例(3篇)
对劳动教育的建议与意见范文
二、代表和组织全场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代会或其他形式,参加渔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会委员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代会决议的执行;
三、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节劳动争议,与场领导班子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场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帮助和指导全场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代表场职工与渔场签订集体合同或其他协议,并监督执行;
四、组织渔场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协助做好全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五、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支持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办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
六、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企业做好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
七、积极了解和关心职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实际困难,推动各项政策和法律的贯彻落实;
八、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
九、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新会员的接收、教育工作;
十、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和工会的企业、事业,接受上级工会和场工会经审委员会的审查监督;
十一、完成渔场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查干湖渔场工会委员会工作制度为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维权、参与、建设、教育等方面的职能,达到共谋企业发展的目的,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查干湖渔场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场工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
二、认真贯彻执行场工会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及上级工会的决定,负责主持场工会的日常工作。
三、制定场工会的各项工作计划,各种会议的组织实施及各类学习的安排,并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有总结。
四、负责与场领导班子就劳动关系等问题进行协调,并代表职工就有关职工的工资分配、劳动保护、社会保障、劳动争议等事项与场领导班子进行平等协商、签定集体合同、工资协议。
五、围绕全场的经济建设,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
六、深入开展“双爱双评”活动,努力在全场中营造“职工爱企业,企业爱职工”的良好氛围,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七、积极开展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文艺、体育活动。
八、督促渔场按规定拨交工会经费,协助管好、用好和上解经费。
九、努力加强自身建设,做好按期换届选举工作和日常会员发展工作。
十、做好工会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管理工作。查干湖渔场工会委员会会议制度为确保工会活动的正常开展,使工会的权利和义务落到实处,更好地带领和组织职工投身于全场经济建设和发展中去,结合目前实际,特制定本会议制度。
一、工会委员会会议: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会议主要针对涉及企业发展、自身建设、维权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经民主讨论作出决定。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除外),需作出重大决议时,要半数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到会才能召开,如要对某项决议进行表决,赞成数应超过应到人数半数以上才能通过,会议主要对工会工作报告、经费收支情况及换届选举进行表决。
三、职工代表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例外),工会委员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代会决议的执行,职代会主要针对涉及渔场的民主管理、经营决策、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进行表决。
查干湖渔场工会委员会学习制度为提高工会干部、会员、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造就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结合场的具体情况,从实际出发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习时间:工会委员学习每季度安排一次。
二、学习方式:除特殊情况占用生产、工作时间外,一般情况下,主要利用节假日和业余时间进行,可采取会同渔场党委共同组织、工会独立组织、以会代训和班前、班后会议及业务培训等形式。
三、学习内容主要包括:1、有关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方面的内容,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方面的内容;2、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方面的内容;3、有关科学、文化、技术方面的内容;4、有关工会自身业务方面的内容;5、促进职工身心健康的文艺、体育活动等方面的内容。在学习中要发挥职工的主观能动性,向企业提出合理化建议,为企业生产经营作出贡献。
四、学习时必须严格遵守时间,每次学习做有计划、有要求、有记录。
查干湖渔场场务公开实施细则为加强企业民主政治建设,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人力资本在企业运营中的作用,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推动企业经济建设的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进步,特制定场务公开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xx同志“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实施《工会法》,通过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推行场务公开,实行民主管理,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共谋企业发展。
二、组织领导
渔场成立由
党、政、工三方负责人和职工代表参加的场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由渔场法人代表担任,副组长分别由场党委书记和工会主席担任。场工会为场务公开的工作机构。
三、场务公开的基本形式
1、全体职工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①由场工会向职工大会报告场务公开工作情况;②场职工大会对应公开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
2、设置定点公开栏、版报、意见箱。对应公开的内容定期或不定期的公开,并收集职工对公开工作的意见反应。
3、党、政、工联系会。每月召开一次。①场工会向联系会报告场务公开执行情况;②企业三方需协商解决的有关问题;③场工会代表职工反映意见和要求。
四、场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根据本全场实际,对企业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辞退和处分职工的情况和理由;对职工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情况;对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及工资集体协议的签订、修订、续订、履行情况,以及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其他事项等内容进行公开。
五、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1、场工会是场务公开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日常场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职工提出的合理要求进行收集、整理、并向党政工联系会反映以求问题的协调和解决。
2、设置意见箱。通过意见箱收集来自不同方面的意见反映,并收集整理和向联系会报告。
对劳动教育的建议与意见范文
入选理由?在“十二五”开局之际,职业教育现代体系建设被纳入国家专项规划,成为支撑未来五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95个专项规划之一,进一步凸显出职业教育的重要战略地位,表明中国职业教育发展进入加快体系建设的新阶段。
事件回放?为确保《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和落实,2011年国家发改委公布了95个专项规划,并启动各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职业教育现代体系建设被列为专项规划,将以国家发改委为主体,教育部、财政部、人社部、工信部等部门共同开展规划的编制工作。2011年10月13日,教育部在南京召开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国家专项规划编制座谈会。教育部副部长鲁昕出席会议并讲话。鲁昕指出,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成为支撑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的国家专项规划之一,是“十二五”时期我国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中心任务。我国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要实施“三步走”战略,即2011年以人才培养目标等10个衔接为纽带,促进中高职协调发展;2012年初步形成体系架构,2022年建成“中国特色、世界水准”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鲁昕指出,编制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国家专项规划的基本原则是,对接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服务国家其他专项规划高端技能型人才需求,设计中国特色、世界水准职业教育体系,服务区域分工,服务产业分工,服务区域布局,服务产业升级,服务产业调整。鲁昕强调,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宽、协调工作量大,当前最重要的工作就是要统筹规划、系统思考、整体设计、分层落实、科学部署、尽快实施,加快建立健全规划编制的工作制度。
九部委联合推动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
入选理由?中央九部委联合行动,共同推进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体现了加快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的极端重要性,也表明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职教强农、职教兴农,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被赋予了无限期待。
事件回放2010年底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再次强调,要牢固树立农业农村工作“重中之重”战略思想。按照中央要求,教育部与涉农行业部门共同起草了《关于加快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的意见(征求意见稿)》。2011年初,根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2011年中央l号文件与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精神,有关部门再次对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增加了适应新时期国家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需要,以及加强水利、林业和粮食等行业职业教育的内容。2011年11月6日至7日,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粮食局等9部门在陕西共同召开加快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并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的意见》。会议提出,要紧紧抓住关键环节,加快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一是尽快将免学费范围扩大到所有农村学生,引导和鼓励更多的初中毕业生接受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二是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校、优质特色校和高等职业教育示范校等建设项目中要向农村、农业职业学校和涉农专业点倾斜。三是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步伐,增强职业教育服务农业现代化、工业化、城镇化的能力。四是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改善农村就业创业环境,吸引更多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农村职业学校和涉农专业任教,吸引更多的毕业生和社会各界人士投身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五是继续组织实施教育部“农村实用技术培训计划”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组织好部级“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示范县”创建活动,积极动员农村职业学校、乡村成人学校、农村中小学开展新型农民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六是推进中等和高等农业职业教育协调发展,构建人才成长的立交桥。
国务院部署职业培训工作
入选理由?以国务院名义召开专门会议,对职业培训工作进行部署,在新中国历史上是第一次,表明党和国家对职业培训工作的高度重视。“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要求,表达了一个大国政府对提高全体劳动者技能素质的殷殷期待。
事件回放?为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2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2年)》,全面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2010年10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文件强调,加强职业培训对解决就业难题、推进人才强国战略意义重大,并对我国今后一个时期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提出明确的意见。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召开全国职业培训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全面部署职业培训工作。由国务院专门召开会议,部署职业培训工作,这在新中国历史上是第一次。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出席会议并讲话。张德江指出,我国职业培训体系初步建立,政策制度逐步完善,培训规模不断扩大,技能人才队伍不断壮大,劳动者就业能力不断提高,职业培训在促进就业和保障民生,推进国家工业化、现代化进程,增强国家竞争力等方面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他强调,职业培训是关系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的主要途径。今后一个时期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精神和要求,坚持以服务就业和经济发展为宗旨,按照城乡统筹、就业导向、技能为本、终身培训的原则,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加快完善工作机制,努力提升培训质量,不断扩大培训规模,增强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做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全面提高全体劳动者技能素质,努力开创职业培训事业新局面。
对劳动教育的建议与意见范文篇3
关键词:劳动法基本内容基本制度统一劳动法制
我国((劳动法))自1994年公布、1995年实施以来已有七布叼丰头了。实践证明,读法对于我国劳动法制的建立对于调整我国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由于劳动法体系不完整,内容不全面,制度不健全,加上全国劳动法制不统尸,这使得法律对劳动者的保障等方面显得软弱无力。笔者步}扰健全我国劳动法制问题略述己见。
一、关于充实劳动法的基本内容问题
与经济活动及市场紧密相关的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它社会关系,需要完备的劳动法律加以规范和调整。鉴于我国劳动法内容的不完整、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我国应当充实劳动法基本内容。
首先,要把现有有关劳动关系的成熟的法规规章规定。如《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适用范围”、“适用期,”、“劳动圣洞的解除,”等内容;《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关于“试用期”、和“关于终止解除合同证明书,’;劳动部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力祛》、《集体合同规定》以及有关.‘法定节假日”的规定等内容,是劳动法的基本内容。我们应该把它们整理加工,列人((劳动法))的条款,改变目前的分散与零乱局面,以方便法的适用。
其次,增加新的劳动法内容。(1)关于职业培训。《劳动法》在总则规定,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劳动者应提高职业技能。同时,专设第八章职业培训,规定了国家、各级人民政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发展职业培训的相应义务,但内容单薄;依据《教育法》和《劳动法》制定的《职业教育法》,明确了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并举的职业教育体系,但主要是针对教育体系而非企业体系的学校;劳动部国家经贸委的业职工培规定》进一步指出企业和职工的培责任,但企业“根据本单位实际”订立培训宝找l和制度的自过大,罚则中规定的责任也太轻,“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应该增加企业培训机构、培责任的法律规定。(2)关于就业平等权利。((宪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者阪映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的法制原则,但就业权的不平等待遇在过去不被国人所普鱼重视,近年来由于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及人事管理制度的变革,人才流动成为政治领域、经济领域乃至整个社会体系生命力的象征,这个为人们所习‘赓性接受的“不是问题的问题”变化为“真正的问题”或研究对象。审视我国现行的法律,这方面主要表现以下不足:规范局限于抽象的原则,缺乏具体的实施措施;局限于男女平等或性别平等,忽视了人群,如不同区域、不同部门、甚至不同长相外表的公民之间实际存在的。‘就业歧视,’。我国劳动法今后应作较大的弥补。(3)关于劳动者之就业权与九年义务制教育的关系。劳动法又寸斑途见定尚属空白。就业权或劳动权是我国公民的宪法权,((劳动法》的主要立法目的就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中当然包括就业权。
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享有就业权。同时,我国《义务教育法》明确指出公民有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那么,未接受或未完全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年满16周岁的公民能不能就业?假如答案是肯定的,那么会不会为违反义务教育的行为者平增一些勇气和信心呢?《劳动法》可以添加条款:凡录用未接受或未完全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年满16周岁的公民之组织或个人,应当提供劳动者接受或继续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条件,使劳动者的受教育程度达到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同时,对期限、方式、责任等方面作出相应的规定。
二、关于完善劳动法基本制度问题
(一)劳动合同制度
我国《劳动法》第16条、第19条规定“劳动关系”为“劳动合同关系”,《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可题的意见))第2条、第8i.’条又承认了“事实劳动关系”。承认“事实劳动关系”就不利于劳动合同制度的推行。在实践中,百分之八十多的劳动关系没有劳动合同,法律的强制性和神圣胜遭到严重蔑视。但是“事实劳动关系”又是一个现实存在的问题,必须通过立法予以解决的社会问题。
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我国目前还广泛沿用“开除”、“除名”、“辞退”等传统计划体制下的行政用语。与“解除”混同,既不利于法制宣传,又不利于劳动法的理解和i彭月。建议取消旧的行政用语,统一使用“解除”这一法律术语。
关于业业手巨签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动法))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准见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对用人单位拒签合同或违反平等协商原则强制签订合同的违法行为未规定法律责任。《劳动部关于贺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预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链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补偿力法》进行赔偿。”这里,“预以纠正”是个既抽象又模糊的表达,在执法过程中不能很好地实现法的指引功能,当然也就无法保证执法结果的严肃性与合法胜。因此,在修订捞动法》时,又明确具体翅醚见定企业拒签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关于集体合同。目前我国的社会现实广泛表现为劳动合同要么没有,要么是格式合同即用人单位单方出具的合同文本,劳动者只有签名的义务,全无协商的权利。要改变这种局面,在劳动力市场已经严重供大于求的形势下,决非易事。劳动合同的推行不可育顺利进行。但是,我们可以依靠集体合同来保护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的弱势一方很p劳动者的权益。《劳动法》应该规定人数多少以上的企业应当订立集体合同,并赋予集体合同以强制性。
(二)劳动者的工资制度
劳动者工资的结构、类型、名称等,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定要完全一致吗?目前我国各行各业,无论所有制形式,工资制度的依据一律是《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红城的规定》。既然劳动关系是平等主体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丘封仓又是自负盈亏,国家没有必要规定过死。而且实际操作中,劳动领域的工资也没有遵照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执行。现在有人预示,入世以后的工资是向灵活性发展,即企业享有充分的自。我认为,作为法律要做的,只需要保障劳动者手澎驯权的实现与规定最低工资制度。
(三)劳动者的工时制度与休假制度
关于工时制度。《劳动法))第.p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劳动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力祛》第3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应该综合起来修改为“职工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因为工时制度在现代劳动法中的意义就是“最长的工作时间之规定”,体现了劳工的休息权、生命权、健康权等人权伦理思想,假如不附加修饰语“不超过,’三字,那么也可以把"8小时”、.,小时”理确车为最低工作时间的规定。
关于休假制度。《劳动法》未规,.劳动者享受探亲假、婚丧假等权利。《劳动法))第45条规定了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国务院至今没有规定。根据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第4条“业封址职工休假,由业业根据具体条件和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入世以后,随着外资和外国劳动者的大量涌入,外国劳动者享受的休假制度,根据待遇平等原则,我国劳动者也有权享受。《劳动法》应该在休假制度方面作相应的完善。
(四)社会保险制度
《劳动法》第九章规定了社会保险制度。由于社会保险的范围已超出“劳动法”调整的领域,社会保险法与劳动法是并列的关系,因而,在《劳动法》中规定社会保险,并把社会保险事务归人劳动部门就是不恰当的做法。笔者还认为,目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置不科学,应该恢复以前的结构,一分为二地把其分为“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障部门”。
(五)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方式主要分为仲裁和诉讼。笔者认为在仲裁制度和诉讼制度方面均存在缺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结构设置不够正规、乃荃,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仲裁机构处理劳动争议;诉讼应增订《劳动争议诉讼程序法》,按专门程序而不是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劳动案件。劳动争议处理问题直接影响劳资关系,影响劳资双方与政府的关系,影响经济建设,影响社会稳定进而影响政治建设的进程,因而在制度建设中必须十分审慎。
三、关于统一劳动法制问题
目前,我国劳动法制尚不统一。
我国劳动领域有个很大的特点,就是‘她方自治”,劳动关系主要依靠地方法规、甚至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文件来具体调整。如劳动合同鉴证制度,《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i条规定为:“劳动合同鉴证是一一行政监督措施,尤其在劳动合同制度全面实施的初期有其必要性。劳动行政部门鼓励并提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劳动合同鉴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能以劳动合同未经鉴证为由不受理相关的劳动争议案件。”这一意思不明确,无法推定劳动合同鉴证是授权幽于为规范,还匙虽制规范,因而地方规定各异。
如犷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第8条“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之日起生效第35条“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查、证明劳撰幸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服务措施。劳动合同经双方签名盖章后,由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鉴证。”从中可看出劳动合同鉴证是自愿的,不带有强制性,但广东省在实际操作中又规赴省属国有大型企业的外来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鉴证。天津市J班卫年以有的劳动合同都必须鉴证,卫年修改后的袄津市劳动合同制度规定》又改为“可以鉴证”。北京市现行姨动合同规定》则只字未提鉴证。我认为,劳动合同鉴证制度应该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相当长时期内不可或缺的劳动法律制度,它又剑准行劳动合同制度、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以及争议的有效处理等方面有着相当积极的意义,我国劳动法应该作出某些相应的规定。:
社会保险基本上也是“地方自治”。社会保险五大险种,除了失业保险为国家较全面地规定外,养老、工伤疾病、生育保险均主要为地方规定、地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