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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6篇)

来源: 时间:2024-04-25 手机浏览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篇1

一、指导思想

以《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在办事处综治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紧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专项治理娱乐服务场所问题,进一步强化管理措施,建立完善场所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从根本上遏制娱乐服务场所问题的蔓延,努力为国庆60周年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此次专项治理行动取得实效

三、工作目标

由于全处范围内没有歌舞厅、迪厅、夜总会、酒吧、洗浴中心、宾馆旅店,这次专项治理主要是出租房屋场所,摸底调查有无人员居住。

四、这次专项治理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摸底准备阶段(从现在起至8月底)。成立公安、综治办联合工作组,按照工作职责,对辖区问题出租房屋进行重点摸底排查,并登记在册,切实掌握辖区出租房屋安全管理情况,采取明查暗访等手段,认真排查所有出租房屋建立工作台帐,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整改实施阶段(9月)。各地各有关单位对的出租房屋要坚持边治理边整改。能够当场整改的,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督促落实整改方案、责任、措施、时间,限期整改。9月中旬,办事处专项治理办公室要对全处开展一次全面的知识培训班。对房屋出租的,公安派出所要督促房屋出租人如实登记承租人信息,并将承租人信息纳入警务平台进行比对核查,承租人是吸毒人员的,要落实动态管控措施,并定期进行尿检。

(三)检查验收阶段(10月1日至10月10日)。办事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力量,采取明查暗访的形式对辖区内专项治理情况逐个检查验收。对治理不力,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一律重新治理。。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精心组织。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把娱乐服务场所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作为今年下半年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制定行动方案,明确治理目标、行动步骤、工作措施和相关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措施落实,务求取得实效。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篇2

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省、市上级部门业务指导下,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上级关于整顿和规范娱乐演艺场所经营秩序的工作部署,切实履行文化市场的监管职能,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促进了文化演出市场健康发展,遏制了违规经营、非法经营蔓延的势头,为净化社会文化环境创造了良好条件,

据统计,目前我县拥有歌舞娱乐所24家,具有演艺性质的1家,西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积极开展娱乐演艺场所整治工作,坚持边排查、边疏导、边整治的原则,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管理服务,规模发展娱乐产业,为进一步开放市场,促进市场繁荣,实现监管职能转变,加强跟踪管理工作,加大日常监管力度,逐步规范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推动娱乐产业依法、健康发展。

一、落实责任,完善机制

一是成立专项整治行动小组,实行队长总负责,监管组和办案组密切配合的工作作模式,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监测、谁负责”的原则,将任务与责任逐个细化分解、落实到人,明确监管人为第一责任人,以增强执法人员的主期能动性和责任意识;二是完善娱乐场所监管档案。统一制作了《娱乐场所排查及査处情况分类表》,实行“一户一档,详细记录无照经营户身份、无证照经营原因及采取过的监管措施等,同时建立日常巡査登记台账,及时确保档案资料准确无误。三是健全发现机制。深入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和案例讲解工作,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娱乐场所整治行动,充分发挥“12318”举报平台的作用,形成群防群治的社会氛围。

二、积极巡査,开展整治行动

一是开展“地毯式”巡査。监管组对各自分管路段的娱乐场所进行全面地巡査,重新复核相关材料,并与工商、公安等部门的登记资料进行比对,确保全面、真实、及时地掌握辖区娱乐行业经营户的基本情况。三是实施“回头査”。对关停的经营户,巡查组不定期进行复査,防止死灰复燃。如美高美KTV、盛世皇朝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注重安全生产

2018年,我局一如既往地将消防安全工作特别是演艺娱乐场所消防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全县娱乐场所一年来未发生一例消防安全事故,继续保持近几年来的良好势头。一、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今年以来,我们多次对娱乐场所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研究,大会小会,逢会必讲安全工作,在思想上时刻绷紧安全工作这根弦。年初,我局就对全县娱乐场所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工作目标、整治重点、主要措施、实施步骤、经费保障、责任追究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五月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与所有文化市场经营业主签订了娱乐场所安全生产责任书。

四、疏堵结合,齐抓共管,实现长效管理

一是坚持分类监管,积极进行疏导。对情节轻微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变立案査处为说服教育,变罚款收缴为责令改正,通过柔性执法的手段,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整治成效。如我们在查处步行街酒吧超经营范围从事演艺经营活动中,当事人认识到了自身销误,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形式督促当事人及时停止了违法行为。二是加强部门协作,与其他执法部门建立长期协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合力,对娱乐场所存在的无照经营、消防隐患、社会治安、许可证不全或过期等违法行为,及时相互抄告,并联合执法予以整治。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篇3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罪,制作、贩卖、传播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第九条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有关听证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申请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经营

第十三条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或者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迷信的;

(六)宣扬、、暴力以及与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

(三)制作、贩卖、传播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

(六)从事、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不得、;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十五条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并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包厢、包间的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第十七条营业期间,歌舞娱乐场所内亮度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游戏应当是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第十九条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

第二十条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负责。

娱乐场所应当确保其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技术规范,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

娱乐场所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一条营业期间,娱乐场所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娱乐场所应当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明显指示标志,不得遮挡、覆盖指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进入娱乐场所。

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国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

第二十六条娱乐场所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第二十七条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佩带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卫生规范,诚实守信,礼貌待人,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第二十九条娱乐场所提供娱乐服务项目和出售商品,应当明码标价,并向消费者出示价目表;不得强迫、欺骗消费者接受服务、购买商品。

第三十条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第三十一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第三十三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三十四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对列入警示记录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三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互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权向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记录,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对会员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设置具有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

(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第四十五条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第四十八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第五十二条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有关治安管理或者消防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违反有关卫生、环境保护、价格、劳动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与消费者发生争议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解决;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娱乐场所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明知其亲属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发现其亲属参与、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篇4

多次对娱乐场所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研究,今年上半年。大会小会,逢会必讲安全工作,思想上时刻绷紧安全工作这根弦。今年初,局制定下发了文化娱乐场所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计划》对全市娱乐场所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工作目标:整治重点、主要措施、实施步骤、经费保障、责任追究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3月份,市文化局分管领导与各县(区)广电文化局分管领导签订了娱乐场所消防安全工作责任状。

二、从源头抓起,坚持预防为主

在娱乐场所审批和年检时,坚持消防安全一票否决制,必须以其场所消安全合格为前置,否则,对新办的娱乐场所不予审核发证,对有证的娱乐场所不予年检。从年下半年开始到年上半年结束的“网吧”专项治理暨重新审核登记工作,全市上报到省文化厅重新审核的184分家“网吧”,其场所全部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受到省文化厅的好评。我们在核准大型演出活动时,也以场所消防安全合格为前置。为确保该项工作落到实处,全市演出场所的核准与年审、歌舞厅的申办、大型演出活动的核准,一律由市文化局扎口管理。

三、加强日常巡查,注重隐患整改

春节前,市文化局召开专题会议,对全市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进行了具体部署,同时派出由分管局长带队的督查组,到各县(区)督查。从督查情况看,各县(区)广电文化局对此项工作均高度重视,都成立了领导小组,抽调专人、专门车辆、安排专项经费,对娱乐场所进行了排查,发现的隐患,基本整改到位。各县(区)广文局都建立了相应台帐。上半年,市文化局共对各县(区)及市直娱乐场所进行了6次消防安全检查,由局长和分管局长分别带队。在日常巡查和执法检查中,文化市场执法人员把娱乐场所消防安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依法查处了一批夜间关闭门窗、超时经营的“网吧”,取缔无证游戏室、录室“网吧”和歌舞厅。

四、大力加强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经营户安全意识

4月初,市文化局与市安监局、市公安局联手,对全市丝旦旦l卫生场所负责进行消防安女知识和有关法规培训。上半年还举办了3广场宣传咨询活动,通过挂横幅、发传单和现场咨询等形式,大力宣传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有关法规和要求。市文化局派出专人到各地对“网吧”业主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把消防安全作为培训和测试的重要内容。在查处“非典”防控期间“网吧”关闭门窗私自营业和夜间关闭门窗超时经营案件,以及取缔无证娱乐场所时,均通过市电视台公开曝光,收到了良好的威慑和教育作用。

今年上半年,我们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在市安委办、市安监局的正确指导下,娱乐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距离上级要还有不足之处,与先进单位相比,也还有一定差距。

同时,我们也面临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如市文化局在机构改革后人员一直未得到补充,人力非常紧张;各县(区)均面临缺乏车辆和经费等实际问题;未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无证娱乐场所不时地冒出来。今后,我们将继续把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坚“预防为主,安全第一”,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下半年,我们将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加强对各县(区)的指导和督查,确保娱乐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取得明显成效。

二是在娱乐场所的审批和年检过程中,继续坚持消防安全一票否决权。

三是积极与消防支队和宿豫县配合,完成宿迁剧场和工人电影院两家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单位的整改工作。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篇5

一、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

今年上半年,我们多次对娱乐场所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研究,大会小会,逢会必讲安全工作,在思想上时刻绷紧安全工作这根弦。今年初,我局制定下发了《文化娱乐场所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计划》,原创:对全市娱乐场所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工作目标:整治重点、主要措施、实施步骤、经费保障、责任追究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月份,市文化局分管领导与各县区广电文化局分管领导签订了娱乐场所消防安全工作责任状。

二、从源头抓起,坚持预防为主

在娱乐场所审批和年检时,坚持消防安全一票否决制,必须以其场所消安全合格为前置,否则,对新办的娱乐场所不予审核发证,对有证的娱乐场所不予年检。从××××年下半年开始到××××年上半年结束的“网吧”专项治理暨重新审核登记工作,全市上报到省文化厅重新审核的分家“网吧”,其场所全部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受到省文化厅的好评。我们在核准大型演出活动时,也以场所消防安全合格为前置。为确保该项工作落到实处,全市演出场所的核准与年审、歌舞厅的申办、大型演出活动的核准,一律由市文化局扎口管理。

三、加强日常巡查,注重隐患整改

春节前,市文化局召开专题会议,对全市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进行了具体部署,同时派出由分管局长带队的督查组,到各县区督查。从督查情况看,各县区广电文化局对此项工作均高度重视,都成立了领导小组,抽调专人、专门车辆、安排专项经费,对娱乐场所进行了排查,发现的隐患,基本整改到位。各县区广文局都建立了相应台帐。上半年,市文化局共对各县区及市直娱乐场所进行了次消防安全检查,由局长和分管局长分别带队。在日常巡查和执法检查中,文化市场执法人员把娱乐场所消防安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依法查处了一批夜间关闭门窗、超时经营的“网吧”,取缔卜批无证游戏室、录室“网吧”和歌舞厅。

四、大力加强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经营户安全意识

月初,市文化局与市安监局、市公安局联手,对全市丝旦旦卫生坐良§复笋严场所负责进行消防安女知识和有关法规培训。上半年还举办了广场宣传咨询活动,通过挂横幅、发传单和现场咨询等形式,原创:大力宣传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有关法规和要求。市文化局派出专人到各地对“网吧”业主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把消防安全作为培训和测试的重要内容。在查处“非典”防控期间“网吧”关闭门窗私自营业和夜间关闭门窗超时经营案件,以及取缔无证娱

乐场所时,均通过市电视台公开曝光,收到了良好的威慑和教育作用。

今年上半年,我们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在市安委办、市安监局的正确指导下,娱乐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距离上级要还有不足之处,与先进单位相比,也还有一定差距。同时,我们也面临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如市文化局在机构改革后人员一直未得到补充,人力非

常紧张;各县区均面临缺乏车辆和经费等实际问题;未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无证娱乐场所不时地冒出来。今后,我们将继续把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坚“预防为主,安全第一”,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下半年,我们将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加强对各县区的指导和督查,确保娱乐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取得明显成效。

二是在娱乐场所的审批和年检过程中,继续坚持消防安全一票否决权。

三是积极与消防支队和宿豫县配合,完成宿迁剧场和工人电影院两家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单位的整改工作。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篇6

为认真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娱乐场所监督管理,规范娱乐场所经营秩序,现就贯彻执行《条例》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条例》适用范围

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主要包括歌舞厅、卡拉OK场所等各类歌舞娱乐场所和以操作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娱乐的各类游艺娱乐场所。兼营娱乐项目的场所,其兼营部分适用《条例》规定。只对本单位内部员工开放的福利性娱乐场所和非营利性舞会、卡拉OK演唱等文化娱乐活动,不属于《条例》调整的范围。营利性保龄球馆、台球室、溜(旱)冰场等场所和大众健身娱乐场所的管理体制和制度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可以参照《条例》制定管理办法。

二、娱乐场所设立地点

新批准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内(含商住两用楼),不得设立在博物馆、图书馆内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区内,不得设立在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内,不得设立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不得设立在学校、医院、机关内部及其周围。娱乐场所和学校、医院、机关不得相互毗连,相互最小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制定。娱乐场所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有关标准。对申请在有争议的化学品仓库毗连位置设立娱乐场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文书。

三、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和消费者数量核定

新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设包厢、包间的,每个包厢、包间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单个消费者人均占有营业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新《条例》实施以前依法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按照新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的审批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根据娱乐场所的不同类型分别制定营业面积最低标准及消费者数量核定标准,但不得低于全国最低标准。娱乐场所审批部门应当在《娱乐经营许可证》上注明核定的娱乐场所消费者数量。

四、娱乐场所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从业资格声明真实性的核查方式

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申办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核查工作制度,采取下列核查方式之一对有关人员从业资格声明的真实性进行核查:(一)文化主管部门通过信函或者其他法定有效方式向有关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依法取得核查回复;(二)申请人根据自愿原则,可以持文化主管部门制订的统一格式的书面声明核查文书到有关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对书面声明的真实性申请进行核查。经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依法严格审查和认真核实书面声明有关事项,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由申请人提交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具体核查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确定。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人应当依法提交境外投资人等人员的有关书面声明,并提交境外投资人等人员所在国家、地区有关机构或者驻华使领馆及有关派驻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声明核查属实文书。

五、行政许可听证

文化主管部门受理娱乐场所设立申请应当依法进行公示,通知申请设立的娱乐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以及附近的学校、医院、机关、危险化学品仓库等利害关系人派人参加听证,并向社会公告听证的时间、地点等事项,积极受理有关人员报名参加听证。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听证,本着方便当事人的原则,在工作方式上可以探索与公安、工商、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听证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安排听证事宜。对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没有报名参加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六、娱乐场所巡查制度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巡查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参加,组织巡查人员培训考核,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娱乐场所巡查人员应当对娱乐场所随时进行专项巡视和检查,实时了解掌握娱乐场所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治安、安全隐患,维护娱乐场所正常秩序,保障娱乐场所正常经营及公共安全,发现、制止违法违规活动并向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七、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

各地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会同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的详细内容和标准以及具体实施办法。对违法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记入警示记录系统,详细载明娱乐场所的违法违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处罚结果,并通过有效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鼓励社会公众加强对场所经营行为的监督。对纳入警示记录系统的娱乐场所应当书面通知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纳入警示记录系统的娱乐场所加强监督检查。对问题突出的,要加大检查频率,实施重点监督管理。对在一定时限内依法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要依照规定适时取消其警示记录,并予公告。

八、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共有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