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金融论文(6篇)
现行金融论文篇1
关键词:区域金融创新;金融理论;金融体系
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创新蓬勃发展。由于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变化,汇率、利率变动频繁,国际银行业竞争加剧,再加上科学技术特别是通讯技术的迅速发展,传统的金融业务已经不能满足银行自身发展的需要和客户融资的要求,从而推动着金融不断的创新和发展。金融领域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人们将金融领域的这一系列变化称之为“金融创新”。当代区域金融创新理论起源于本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至80年代形成高潮,进入90年代如火如荼。
一、国外理论研究现状
为了从理论上阐述区域金融创新,西方经济学家陆续提出不少不同的见解,由此产生了许多不同的理论流派,形成了色彩缤纷的当代区域金融创新理论流派。
在20世纪60年代-90年代,欧美国家有大量的学者研究了区域金融问题,根据SheilaC.DOW、CarlosJ.Rodriguez-Fuentes(1997)的研究,西方关于区域金融的研究主要是从宏观货币经济学展开的,研究的主要内容有:货币政策的区域效应(货币主义模型和凯恩斯主义模型)、公开市场操作的区域影响、区域货币乘数、区域金融市场(区域利率差异、区域信贷市场),此外,一体化金融市场内部区域金融发展差异的影响(LuigiGuiso、PaolaSapienza和LuigiZingales(2002)、Jayaratne和Strahan(1996)也是西方区域金融研究的重要方面。
西尔柏(W.L.Silber)从供给角度来探索金融创新。西尔柏研究金融创新是从寻求利润最大化的金融公司创新最积极这个表象开始的,由此归纳出金融创新是微观金融组织为了寻求最大的利润,减轻外部对其产生的金融压制而采取的“自卫”行为。西尔柏从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和工具创新分析框架中推出的金融创新理论对于从供给角度研究金融创新时具有重大理论意义的。
凯恩(E.J.Kane)提出了“规避”的金融创新理论。所谓“规避”,就是指对各种规章制度的限制性措施实行回避。“规避创新”,则是回避各种金融控制和管理行为。它意味着,当外在市场力量和市场机制与机构内在要求相结合,回避各种金融控制和规章制度时就产生了金融创新行为。
希克斯(J.R.Hicks)和尼汉斯(J.Niehans)提出的金融创新理论的基本命题为“金融创新的支配因素是降低交易成本”。这个命题报考两层含义:(1)降低交易成本是金融创新的首要动机,交易成本的高低决定金融业务和金融工具是否具有实际意义。(2)金融创新实质上是对科技进步导致交易成本降低的反应。
威廉·L·斯尔帕(William.L.Silber),美国著名的经济和金融学家,他在1983年5月发表了《金融创新的发展》一文,在文中他详细阐述了金融创新的原因,并用直线程序模型加以说明。斯尔帕认为:创新活动是经济推动力的产物,在金融部门中,不定期的观察结果表明大多数金融成果都源于经济刺激。金融创新是微观经济的框架,它是约束诱导、技术的进步和立法的结果。
二、国内理论研究现状
对中国区域金融创新的研究,中国的金融学者们做了较为系统的理论研究。
张军洲博士在《中国区域金融分析》(1995)中提出了区域金融的概念内涵:区域金融理论是以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金融发展空间结构变动规律为研究对象的。区域金融是指一个国家金融结构与运行在空间上的分布状况,在外延上表现为具有不同形态、不同层次、和金融活动相对集中的若干金融区域。他对区域金融概念的内涵要素进行了如下界定:一是空间差异要素。二是金融结构与发展水平要素。三是吸收与辐射功能差异要素。四是环境差异要素。这些要素的差异形成了区域金融概念的丰富内涵。
唐旭博士在《货币资金流动与区域经济发展》(1999)中主要从区域经济发展的动力、类型出发,讨论了区域经济发展引起的资金流动的原因、途径、趋势、效果,以及资金流动引起的经济效果的实证分析;指出随着经济计划体制的转型,资金流动管制有了很大的放松,直接导致了区域资金流动的加大;提出了在了解国内资金分布和流动规律的基础上,制定差别政策,显得日益重要。
殷得生和肖顺喜在《体制转轨中的区域金融研究》中对体制转轨中的中国区域金融发展做了较为系统的研究,他们运用实证的方法研究了我国东西部区域金融的差距,运用交换和分工等原理,提出中国区域金融协调发展的一些措施。他们在方法论上有所突破,他们认为区域金融发展与区域金融结构构成了区域金融研究的主题,也是区域经济学发展的核心。他们强调了中央、地方与企业三方的利益冲突,蕴涵了博弈论的思想。他们的研究较为全面。
刘仁武博士在《区域金融结构和金融发展理论与实证研究》(2002)中通过区域金融结构和进入发展理论框架,运用实证的方法讨论了区域金融的均衡、区域金融调控、区域金融风险控制的问题。刘仁武对金融结构和金融发展的概念进行了创新,提出了金融结构健全和金融发展可持续的理论框架。
支大林博士在《中国区域金融研究》(2002)中对区域金融的重要概念和范畴进行了理论界定,认为区域金融反映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金融结构与运行在空间上的分布状态;提出区域金融成长的概念;指出时空性、层次性、吸引与辐射性和环境差异性共同表现为区域金融的属性;从质和量两方面对区域金融成长的规定性进行了分析和概括。
三、区域金融创新理论研究的展望
区域金融创新理论的提出,主要是基于全球一体化的金融中心创造出连续24小时连续运转的金融市场。作为国际经济发展过程中起着血液循环作用的金融市场,其蓬勃发展的基础是金融创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区域金融创新成为影响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从而区域金融创新理论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也日益重要。因此区域金融理论还将面临更多挑战,需要我们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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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金融论文篇2
关键词:行为金融学;金融物理学;实验经济学;鞅论;流形
自从戈森定律的兴起,再加上英国的杰文斯、奥地利门格尔和瑞士的瓦尔拉斯在19世纪70年代掀起“边际革命”以来,经济学基础理论便发生了第二次飞跃。经济学基础理论第一次飞跃是由传统的劳动价值论转到基数效用价值论的飞跃,第二次飞跃是基数效用论朝着序数效用论的转换。而序数效用论之萌发也即是人类开始重视心理效用在经济生活中的体现。
20世纪80年代以来,行为经济学的发展如火如荼。行为经济学的兴起与蓬勃发展标志着学者对经济生活中的心理效应的认识的深化和发展。与此同时,作为行为经济学主要的、成功的运用来看,行为金融学在对主流金融学(又称标准金融学)的批判与质疑中成长壮大,在股票市场实践中显示了强大的力量。行为金融理论认为,证券的市场价格并不只由证券自身包含的一些内在因素所决定,而且还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各参与主体行为的影响,即投资者心理与行为对证券市场的价格决定及其变动具有重大影响。行为金融学的蓬勃发展离不开心理学分析所起的作用。行为金融学融汇了心理学基本原理,其主要表现在信仰(过度自信、乐观主义和如意算盘、代表性、保守主义、确认偏误、定位、记忆偏误)以及偏好(展望理论、模糊规避)在行为金融学的应用。从而,行为金融理论包含两个关键要素:(1)部分投资者由非理性或非标准偏好驱使而做出非理;(2)具有标准偏好的理性投资者无法通过套利活动纠正非理性投资者造成的资产价格偏差。这意味着非理性预期可以长期、实质性地影响金融资产的价格。
从20世纪90年代至今,行为金融学在理论和实证方面的研究都取得了重大进展,从而逐渐为经济学的主流所接受。自诞生起就被奉为经典的现代金融理论受到的挑战一直未停过,主要是行为金融学对其理论前提“理性人假设”、“有效市场假说”的挑战甚为激烈。在对传统主流经济(金融)学的批判中,一大批行为经济(金融)学家成长起来,并获得了世人的承认。主流金融学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主流金融资产定价理论在实践和解释金融市场“异象”中遇到了巨大困难。主流金融学--资产定价理论主要包括现代资产组合理论、股票资产定价模型理论及套利定价理论。主流金融学中的资产定价理论是以有效市场假说为隐含前提,建立在数理模型和一系列假设基础之上,不能较好地说明实际投资过程,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在实践中也存在较大的不足。而行为金融理论对作为主流金融学理论基石的有效市场假说进行了有力的批驳与质疑。
黄树青在《行为金融学与数理金融学论争》一文中,提到DeBondt和Thaler(1985)、Statman(1995)、Berstein(1996)、以及Shiller(2000)等行为金融学家在不遗余力地为行为金融学呐喊。而行为金融学与数理金融学争论的起点是1973年——1974年纽约城市电力公司取消红利支付导致中小股东扬言采取暴力行动;其争论的核心是市场有效性---过度反应和滞后反应;其争论的新发展主要表现在:行为资产定价模型与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的对立;行为金融组合理论与马柯维兹资产组合理论的对立;如何看待泡沫与风险补偿的对立等。而刘志阳在《国外行为金融理论述评》(载于《经济学动态》2002年第3期,页码:71——75)一文中,首先指出了EMH理论形成过程中,奥斯本和法玛的贡献最大。奥斯本提出随机游走,法玛在这基础上提出了有效市场假说。接着指出了行为金融理论的发展历史可以概括为以下阶段:(1)早期阶段(2)心理学行为金融阶段(3)金融学行为阶段。并认为行为金融理论的理论基础是:(1)期望理论;(2)行为组合理论。同时,指出了投资行为模型应分类为:(1)BSV模型;(2)DHS模型;(3)HS模型;(4)羊群效应。最后提出了行为金融实证检验:(1)小公司效应;(2)反向投资策略;(3)动态交易策略;(3)成本平均策略和时间分散化策略。而与此同时,学者卫珑在《关于中国资本市场问题的研究综述》(载于《经济学动态》2002年第3期)一文中总结了国内著名专家学者们诸如樊纲、吴晓求、梁定邦、吴敬琏以及厉以宁等人对中国资本市场(包括股票市场)的看法以及他们对其主要问题的研究。但在这一文中,没有丝毫迹象表明这些专家学者们运用行为金融学等基础理论对中国股票市场进行研究,而是总结了这些专家在这方面的定性分析。从中可以保守地推出:至少在中国著名的学者圈子里,引用比较前沿的数量方法来研究中国股票市场的数目不容乐观。换言之,我们还是将国外金融学前沿理论基本处于引入的初级阶段,基本上是对国外的金融学前沿理论做综述而简单介绍之,将其运用到中国资本市场(包括股票市场)的分析很少,做综合分析的就更少。目前,国内学者引入金融学前沿方法对中国股票市场研究的主要有:张本祥(《非线性动力学的理论及其应用——资本市场非线性分析》;吉林出版社2001年11月第1版);孙博文(《中国股市波动的混沌吸引子的测定与计算》[J],哈尔滨理工大学学报,2001,5);金学伟(《用分形理论看当前股市》)等。
除了上面已经提到过的,国外学者运用行为金融学等前沿理论对资本市场(包括股票市场)的研究主要有:Kahneman和Tversky的期望理论;Kahneman和Tversky的遗憾论;Shefrin和Statan的行为资产定价模型和行为金融组合理论;LeRoy和Porter对过度反应的研究;Bernard和Thomas对反应不足的研究;Tversky和Shafir对分离效应的研究;Tversky和Kahneman的可行性试探法的研究等。除此之外,实验经济学的兴起为行为金融学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提供了又一强大武器。实验经济学对经济人理性假设提出了强烈的挑战,使得过去奉为经典的“大数定律”和“大拇指法则”遭受到根本的震撼,从而提出了一个假设:在不同的测度空间下,原有的经济研究将发生面目全非的变化。而这一假设与西方学者们大量引入鞅论、测度论和分形以及流形等理论到股票市场分析当中来是相互呼应的。我们知道,在Grassman空间下与在Hausdorff空间下以及Wiener空间下,同一事物采用不同的标量来刻度得出的结果是不同的,甚至迥然相异。正如在同一反馈函数,对初值的精度稍有不同或者迭代次数不同,得出的结果或许一个是收敛的,一个是混沌的。当然,金融物理学的兴起也促进了金融学研究的革命性变化。金融物理学对经济学的另一个基本假设(信息充分)提出了严重的挑战。关于对这一假设的研究很早的时候就有肯尼斯*J*阿罗的经典著作《信息经济学》,随后又有斯蒂格勒等诺贝尔获得者对二手市场的信息占有的研究;接着到了信息滤波经济理论时代。其主要理论为维纳滤波理论和卡尔曼滤波理论。维纳滤波理论比较集中地表述在维纳——辛钦定理中,其主要是采用偏差反馈方法,用于滤波处理。卡尔曼滤波理论是本世纪60年代初提出来的。1960年和1961年,美籍匈牙利学者卡尔曼和美国学者布希提出了递推滤波算法,成功地将状态变量方法引进滤波理论当中来。目前,对滤波理论在经济学中的拓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学者主要有穆斯和卢卡斯等人。穆斯在弗里德曼持久收入基础上提出了信息滤波;卢卡斯在继承魏克塞尔价格理论基础上,考虑了信息滤波与混淆问题。而搜寻理论实际是滤波理论在现实中的一个具体体现;统计滤波理论是以国民经济核算为基础的一种滤波理论。而金融物理学引入纤维束等革命性工具对传统金融学进行改造,也是对原有信息理论分析的一种深化。金融物理学和实验经济学是推动行为金融学向前发展的两个轮子。因为,行为金融学的视角从是行为的角度来考察金融领域的。而分析人类行为,主要从物理的角度和心理的角度来刻画。而金融物理学正是从物理的角度来考察金融问题的,同时另一方面,实验经济学主要是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考察的。总之,这些领域的基本原理基本上都能在数学上找到比较合适的表达方式,从而推进金融学研究和金融学前沿理论在股票市场的运用所采用的一般形式的数学化。
沿着这些大师们的足迹,我们可以判定:未来的金融实践活动将越来越超乎一般人的设想,金融学前沿理论的应用将越来越综合化。考虑到国内学者现在的研究趋势,对于金融学前沿理论在中国股票市场分析中的应用,大致可以做如下展望:(1)Shefrin和Statan的行为资产定价模型和行为金融组合理论。采用Shefrin和Statan的行为资产定价模型和行为金融组合理论来分析中国股市投资者的选股优化问题;(2)Arrow的风险配置和信息相互关系模型。采用Arrow的风险配置和信息相互关系模型来探析中国股票市场的风险和信息之间的非线性相关性;(3)采用金融物理学中的资金流动态模型来解剖中国股票市场定价问题;(4)利用遍历模型和最优停时模型来探求中国股票市场的漂移系数、股票价格优化以及股市政策效应分析;(5)利用数学模型、非线性模型和混沌模型以及分形模型考察中国股票市场的复杂;(6)利用序方法、卡尔夫算子以及微分流形模型探索中国股票市场的局部均衡问题;(7)利用生物学和心理学基本原理来验证实验经济学在中国股票市场的分析效果。总之,中国学者将金融学前沿理论应用到实际经济工作分析当中来还任重而道远,有待不同学科领域的学者交流合作,去挖掘和探讨金融学前沿理论并将之运用到实践当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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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金融论文篇3
一、问题提出
美国次贷危机后,“金融消费者”及相关概念进入我国理论界、实务界视野,围绕金融消费者的讨论方兴未艾。汲取历次金融危机教训,各国着力于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构建,我国以金融消费者身份识别为中心的保护机制框架也逐渐清晰;然而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实务与理论界未形成统一意见①,甚至各自内部尚有分歧。学界对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范围呈扩张态度;从国家法律法规体系看,多见于行政执法对于行业的整顿,缺乏具体条文对司法进行具体指引,且效力层级各异的法规中,难以梳理出一条“主体确定、保护方式明晰、救济方式统一”的逻辑主线,因此司法适用“金融消费者”保护态度较为谨慎。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理论、立法与司法是一个互动的过程,前者的争议往往导致司法的不确定性,金融消费者司法裁判结果目前尚无明确梳理,金融消费者研究也鲜有实证研究方法②。
本文对“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进行梳理,对整个体系过度依赖体系解释、扩大“消费者”内涵以解决体系逻辑不畅提出质疑;结合2012―2016年涉及金融消费者概念阐释或演绎的司法判例,将部分涉及的问题置于实践范畴中进行考量,针砭以金融消费者概念为核心的保护体系在实践中的弊端,以期找到其他替代性思路,从而对当下“金融消费者”理论研究、立法工作产生一定指导性作用。
二、体系解释与上位概念疏漏
既往研究对金融消费者概念主要存在两种阐述模式:体系解释的阐述与比较法的引证,但后者往往是前者论述的注脚、补充,因此实为一种界定方式――现有立法与理论框架中金融消费者概念从属于消费者,以属概念的定义范围对其进行确定,而后兼顾金融消费者的特殊性,对其展开种差内涵的具体补充。但是属概念即消费者之定义中存在的争议在种概念的讨论中也会涉及,在金融领域中甚至会产生异化,进而影响整个解释体系。体系解释背后难免存在着“法教义学”的影子,而经济法、金融法领域对教义学的概念较为陌生。
(一)金融消费者概念的解释逻辑
从法律法规看,我国最早的成文“金融消费者”规定来自银监会2006年颁布并施行的《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该指引对商业银行提出了维护金融消费者利益的监管要求,过于原则化的条文没有厘定金融消费者的概念,这也是次贷危机前金融消费者保护未受重视的一个缩影。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2013年印发文件《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的通知,对金融消费者做了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使用金融机构销售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的自然人”。该定义实则突破了消费者属概念中强调以“生活消费”为目的的限制,但从效力级别与适用范围来看,该试行办法与理论界的期望相去甚远。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对保护金融消费之措施做了进一步说明,但对于其定义依然没有正面回应。
学界试图通过将“金融消费者”概念纳入到“消费者”概念之下,这也是体系解释使然,但不论属概念逻辑的自洽还是种概念特殊性的演绎都难言圆满。理论界将《消费者保护法》(下称《消法》)第二条进一步归纳为“消费者”若干基本特征:自然人主体,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行为以及生活需要目的(梁彗星,2001),并将该特征延伸至金融领域③。思及传统消费者概念适用于金融领域时存在的不确定性以及现有金融行业立法在保护性上的不足,因此在种概念之外,有必要对属概念进行进一步明确。对于属概念的忧虑来自现行立法――由于我国消费者保护体系自身尚未成熟,在传统消费者领域还不能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以此延伸的金融消费者特殊保护举步维艰。
从性质上看,金融消费者较消费者而言权益更易受到侵害,若不采取精细、针对性规范,难以有效维护金融秩序。对种概念特征的具体论证,学者多引入域外事件或观点相左,譬如本轮次贷危机中美国住房贷款次级抵押贷规则、信用卡市场的坏账处理方式等等,甚有引用激进观点认为消费者保护不力为次贷危机产生原因者(PWG,2008)。同时引入外域立法经验对自身观点进行佐证,反复出现的立法例有1999年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2012年美国《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2000年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以及2011年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等等,各国法律对于金融消费者定义或宽松或?揽粒?因而总有自证之据。当前金融消费者之定义大意可概括为,“为了满足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商品或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的个人投资者”,且对其具体保护当建立专门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以具体实现。
(二)上位概念模糊界定
消费者被视为金融消费者的上位概念,消费者定义的分歧并未在金融消费者的讨论中消弭,上位概念本身的不明确性给实践带来很大困难。《消法》颁布至今历经两次修正,就概念而言未对其内涵、外延做出正面界定,而是通过调整范围“间接”阐明“消费者”为何。详言之,1993年《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该条也为2009年、2013年两次修法所沿袭。从纠纷看,体系内部未形成统一意见的主要涉及两方面问题:对于“生活消费”的具体理解与对于单位是否能构成消费者的讨论。
其一,法条中“生活消费”措辞框定的狭小行为范围让很多行为难以纳入《消法》保护。消费者是消费主体,但从字面看《消法》中涉及的消费者仅指“生活资料的消费者”,并未囊括所有消费者,概念的错位难以区分个人消费行为与个人经营行为。实践中对于农业生产者购买农产品生产原料的认定,难以划入“生活资料”的范畴;另外对于“知假买假”行为的判断,非“生活目的”的行为是否构成惩罚性赔偿各地判断亦不同。
其二,《消法》未言明单位能否受其保护。1985年《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第二条明确排除单位消费者的规定已被1993年《消法》抹去,然而近年来持有单位亦受《消法》保护的观点应者寥寥。主流观点认为消费者是指个体社会成员,不包括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最高法院近期明确了该观点④。客观上看,合伙、公司等商事主体为自身存续、维系组织基本运转,的确存在购买或接受一定服务的需求;该问题当前在实践中依司法惯例已得到了解决,但无法依原本概念体系获得圆满解释。
(三)体系解释延续与扩大的问题
体系解释必然会使属概念的争端进一步延续。从当前争议看,“消费者”概念的若干问题悬而未决对整体法律适用及消费者保护产生很大影响,这些问题往往处于解释学的边界点、传统消费者理论未讨论之处。
一方面,与上文所述“消费者”的自然人属性基本确定不同,“金融消费者”是否限于自然人尚未有定论。有观点认为仅自然人可构成金融消费者,非自然人进入金融领域一般具有相应技术与经验,不应当受特殊保护。另有观点认为决定是否参照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情况是具体判定“交易双方实力悬殊、交易双方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邢会强,2009),若符合该条件均可以金融消费者处之;金融作为一种资金融通方式,非自然人亦有平等接触之机会。有学者进一步指出金融消费者之定义并不是依据是否为自然人而定,自然人亦可能为金融专家,而“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可作为其标尺。从立法来看,前述《管理办法(试行)》将金融消费者界定为自然人,但是该条款效力仅限于人行下辖系统而非整个金融行业,囿于人行监管业务的传统与特殊性,自然人与法人原本即分而视之,鉴于当前“一行三会”的监管体系,该条效力是否扩张适用于整个金融行业尚不确定。
另一方面,消费者概念行为需符合“生活所需”要件延伸至金融领域时,首先面临的问题是“金融行为”与日常消费行为不同,难以满足“生活所需”的要求。普遍认为当下除金融企业从事金融投资服务外,大多数个人或家庭的财产都存在投资金融服务获取利益以保值、增值之需要,“金融行为”可使个人、家庭的生活水平提升。另外,带有“投资目的”的行为是否依然能涵摄于“生活所需”扩大解释的范畴,何为“投资目的”亦难获得清晰解释。事实上该问题与前述问题存在一定重合之处――对于保护主体之确定前述问题以“自然人”标准区分,而此处讨论行为以是否带有“投资目的”纳入保护范围。有观点认为基于“投资者的适当性”应当区分投资者与金融消费者身份,其中有理由认为依据原有证券、银行等立法,对于投资者之保护已然足够;又有观点认为机构无法构成消费目的因此难以归入金融消费者之列,“金融企业的经营客体不是消费品不能用来进行生活消费,金融企业客户实施的主要是投资行为而不是消费行为。”反对者认为传统信息不对称理论与“买者自负”理论有着理想与现实的差距,金融交易中的买方依然有必要受一定保护(陈洁,2011)。
体系解释对金融消费者概念的解释、补漏目前并未达成一致,未回应之问题并非在司法实践中不会出现。因此很多学者尝试从消费者体系解释之外对两者进行解释,譬如有学者认为金融消费者之概念独立于消费者概念,应当尊重其自身发展轨迹,也是“对投资服务的消费者保护法制独立发展的回应”。当然,金融法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并非利用体系内部逻辑解释新概念,应对纷繁复杂的金融创新,金融法采用相应创新方式应对,较之英、美立法进程,金融消费者内涵与外延的确立非理论推演的结果,而是实践产物。因此对金融消费者解释的未圆满之处进行实证研究,有助于了解实践赋予该概念体系的含义。
三、“金融消费者”司法现状:一个实证研究
金融法领域实践往往给理论带来极大支撑,甚至有学者指出金融法的规制路径并非法律指引,而是社会、政治甚至文化的选择,因此研究裁判性文书中对金融消费者展开的阐述实有必要。囿于金融消费者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DR)等制度尚未成型,司法判决依然是金融消费者获取救济的主要途径。笔者以2012―2016年全国法院裁判文书为样本,对于司法实践中“金融消费者”进行实践问题的归类。笔者发现金融领域消费者纠纷案例较多,但鲜有在判决书明确提出“金融消费者”概念,并进行进一步说理的案件。本文在比较理论、实践差异的基础上,对判决书中涉及“金融消费者”概念案件的整体情况进行一定梳理。
(一)研究方法综述
本文以2013年1月1日―2016年12月1日,时间跨度47个月的57份判决书为研究对象,最后检索时间为2016年12月2日。笔者以“金融消费者”为关键词在“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数据库中进行检索,共检索到目标结果97个,其中包括行政案件5个(具体包括(2016)沪03行终273号等五起行政诉讼案件)。因检索报告将数据库判决书中含“金融消费者”语词案件全部纳入检索结果,笔者进一步筛选样本中目标民事案件,将内容不合格的判例剔除出?颖荆?共得原、被告诉求及法院说理中提及并适用“金融消费者”含义案件57个。该筛选中剔除案件包括以下三类:第一,判决书中“金融消费者”仅为指代作用,未对具体含义展开;第二,引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说明非金融消费者相关问题;第三,涉及“银行金融消费者投诉书”等具体适用中非为说明“金融消费者”等情况证据(譬如(2015)株中法民二终字第141号)。
从数据库检索结果看,数据存在数据缺失现象。本次实证研究对象为涉“金融消费者”且民事诉讼中对其含义展开讨论之案件,在符合要求的57起案件中包括36起二审判决、22起初审判决,但所有36起二审民事判决中有13起裁判文书数据库中并无对应一审判决文书。从样本分布时间看明显存在2013年前的数据断层期,虽有涉及“金融消费者”概念尚未普及之因,但从数据内生原因看不能排除数据库2012年前数据残缺因素。
(二)案件数量
将57起涉及金融消费者裁判案件按判决时间归类,2012年以来诉讼案件有不断增多的趋势;从增长趋势上来看,以每年接近2―3倍的速度增长。因研究未统计2016年全年数据,且判决时间与上传时间存在时间差,导致2016年数据偏少,笔者预计2016年案件约50―60起。从具体判决时间看,现有2016年数据以8月之前的案件为主,若以平均数处之约50起;若参照2013、2014年涉及金融消费者案件判决书上网时间,大约为8个月,如此计算2016年案件大约为60起。
金融消费者保护在实践层面案件的匮乏并非个案,以金融消费者保护起步较早的美国银行业为例,金融消费者保护成效远未达预期:有实证研究表明,1990―2004年,美国货币监理署(OCC)没有提起一起违反金融消费者保护条款的诉讼;2000年至金融危机发生之前,在OCC职权范围内进行的69起件行政罚款案件中,仅6起涉及金融消费者(Levitin,2009)。由此也可以看出,实践中即便存在“金融消费者”制度,其运行也并非顺理成章。
(三)案件地域性
从案件发生地点上看,案件分布于上海、内蒙古、北京、浙江等14个省份。笔者统计、归类案件属地时以审判地原则为主,兼考虑民事诉讼?l生之特殊情况。譬如(2016)内01民终120号等8个案件实际由内蒙古法院管辖,但该管辖权基础为指定管辖,具体来看天津爱尔爱司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在诉讼前两年已撤销,因此笔者将其依然归入天津市。
从数据看,上海、天津、北京、广东发生的案件远超其余省份,其中自然有经济发达地区消费者保护意识较其他地区强的优势,亦有金融服务和产品复杂,纠纷经常产生的原因;尤其笔者注意到在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小额借贷等金融交易频繁的城市往往诉讼案件发生频次较高,譬如涉及天津期货交易所的纠纷与温州法院判罚的一系列案件。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为一种嵌入原有消费者保护制度的新内涵,在经济发达地区率先进入司法实践的“试验田”也不失妥当。
(四)消费者弱势地位
诉讼案件的原告、被告间关系较为一致,57起案件中有55起围绕客户与金融机构间的委托合同、服务合同等契约关系展开,主体涉及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仅有的两起非契约关系案件为不同原告起诉光大证券内幕交易,均以原告败诉结案((2015)沪高民五(商)终字第61号、(2015)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323号)。
在全部的57起案件中,适用“金融消费者”概念的主体以法院为主,在47起案件中法院主动在说理过程中加入了对于“金融消费者”特殊身份的保护,另有9起案件由原告提出金融消费者特殊保护之诉请、1起案件由证监会认定金融消费者身份((2014)闵民四(商)初字第108号)。
法院援引“金融消费者”概念主要基于消费者的弱者地位,认定金融消费者在诸如举证能力、过错分担、告知义务等程序与实体方面存在保护必要。在法院支持或部分支持原告诉请的47个案件中,因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技术疏忽过错不应由其承担而支持原告的案件居多,为22个;一般法院通过利益衡量得出该结论,“从利益衡量角度来看,对于本案因伪卡盗刷产生的损失风险,由被告先行承担能更好地真正保护原告作为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促进整个银行卡业务的良性健康发展”((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1525号)。另有小部分案件因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收集证据困难,法院将部分举证责任转嫁于金融机构,此时法院认为,“因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提供者,相比储户以及其他金融消费者而言,举证能力更强、距离证据更近,故根据公平原则和诉讼经济原则,对储户资金异常变动的情况,银行应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2016)鲁1002民初3329号)。另外,基于消费者尤其是金融消费者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法院特别强调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从数据整体来看,金融消费者在司法程序中的地位依旧不甚明确,适用标准也远未统一,相关问题正在得到重视却依然远远不够:金融消费者涉及的诉讼虽逐年增多,但是整体的数量依旧十分稀少;从案件体量分布看,金融活跃地区的案件较多;对于金融消费者具体含义的理解各地均有自己的经验,但是整体并不统一;案件整体种类较少、类型化现象严重。从样本所反映的情况看,理论对于“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界定模糊,司法实践正逐渐形成既有的一套裁判经验,但这种裁判经验颇受地域限制。
四、理论争议的司法回应
实证研究与解释学并非矛盾,而有取长补短之功效。司法并未直接回应金融消费者概念之问题,对于其保护的裁判逻辑也未有统一,在讨论焦点与高频案件之间存在明显的脱节现象。理论未给予实务足够的支持,且学界未有争论结果的问题给实务带来了负面影响;其模糊地带正是体系解释延伸问题:消费者针对的具体对象。尤其是“投资行为”是否应当纳入保护范畴存在很大争议。
(一)理论与实践关注点偏离
体系解释在阐述金融消费者特点时往往将其置于P2P、小额贷款等互联网金融体系中予以讨论,从现实情况看,金融消费者涉诉案件远未涉及该方面,反而多见于“银行卡”相关纠纷案件,具言之,审判文书内容集中于银行与储户之间的信用卡、储蓄卡纠纷,亦有金融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问题。
上述案件类型单一亦体现在案件模式的类似,统计的57起案件中有26起信用卡“盗刷”案件,对于此类案件又因持卡者是否存在过失分为两种保护模式:若为盗窃、抢劫或其他不当方式取得消费者银行卡,并利用该卡盗取财务的,法院判定对于持卡人密码的保护存在疏忽情况由银行举证;若为伪造持卡人银行卡盗取财物的,法院则认定由银行先行承担责任,后由银行向违法人追责。
涉及P2P平台等互联网金融平台类案件尚未出现援引“金融消费者”定义,并非该定义无适用余地,更多体现着法院对未有明确指引概念的谨慎态度。这在大多数案件金融消费者概念的援引被用于举证责任的分担和判断是否存在过错方面可见一斑,两者均为法官自由心证判断范围。互联网与新金融业态下的金融运行的确可能使消费者更多地暴露在不利环境之下,其具体行为规范指引等实有讨论必要;但对于传统金融常见不当行为,亦需要进一步明确法律之适用。
(二)地区性判例习惯形成
对于单一案件类型,笔者发现对于金融消费者内涵与救济措施的具体认定存在着一定分歧,但这种分歧体现出地域效力――不同地域对于案件审理、消费者权利的认定往往不同,而相近法院在具体裁判方面达成一定共识。
在消费者与金融消费者差异方面,各地法院也达成共识,“在金融领域消费者处于更为弱势的地位,在信息搜集、获取、了解方面更为薄弱”;虽然基于一定共识,但对于弱势地位消费者的保护停留在“理念”指引层面,法院除《消法》外难以援引更为贴切的条文,判决书的说理仍须依托其他法条,甚至出现了法院以未生效法条说理的情形。
对于具体案件的判断,地域相近的法院基本统一意见。譬如信用卡纠纷案件,法院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大致有过错减轻、告知义务与举证能力弱三方面,相同法院对于金融消费者之内涵及救济判断大致相同。譬如浙江温州中院在(2015)浙温商终字第2320号与(2015)浙温商终字第2331号案件中认定银行比信用卡被盗刷的金融消费者“举证能力更强、距离证据更近”,而判决支持部分诉讼请求。同样的,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内01民终120号等8起案情类似案件中,均认定一般金融消费者不具备辨认金融机构是否具有一定资质的能力,并确?J金融消费者与涉诉金融机构的委托理财关系。整体上看,上海各区、浙江各地法院亦基本保持同案同判,对于金融消费者的认定标准也比较统一。
(三)理论的“弱实践性”
前文提及体系解释延伸产生的两个问题:对“投资者”身份判定困难与金融消费者之主体是否当为自然人。前者在个案中频繁体现;后者并无相关争端,即当前案件未有单位援引金融消费者保护维护自身利益。
各地法院对于投资行为是否属金融消费者保护涵摄之范围意见不同,有判决书承认“包括业余证券投资者在内的参与金融活动的个人的消费者身份”((2016)粤03民终4548号),也即法院认为符合金融消费者的投资者需具有两层特征:个人与非专业。亦有法院认为,“股票交易属于投资行为,其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证券投资活动,并非消费,不适用《消法》”((2016)辽02民终344号)。
但是从救济的行为看,涉诉案件的投资行为绝大多数包括银行存款、保险、股票以及其他理财产品,投资行为的具体界定对个案的法律适用十分关键。金融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占到了所有案件的23%,此类案件中一般法院判令金融机构对其金融产品负解释、明示告知风险等其他义务。从判决看,对于银行存款、保险各地法院均视其为金融消费者正常之行为;但是对于股票投资,各地法院均视其在金融消费者常规行为之外,法院争议大多聚集在个人理财产品是否构成“金融消费者”保护之范围。
在57起案件中共有24起涉及理财产品,笔者发现对于理财产品处理问题中法院存在“骑墙”做派:对于投资者以金融消费者知情权或其他基本权利起诉之案件,除个别特例外均以因保护金融消费者正当权利为由支持,“将消费者保护理论及立法扩展到金融领域,以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培育理性的金融消费意识,规范金融市场服务行为,推动形成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有效维护金融创新、发展和安全,是中外金融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领域的普遍理论共识和立法趋势”((2016)粤03民终4548号);但对于投资者以金融消费者身份起诉,以获得惩罚性赔偿案件,法院无一例外驳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不适用惩罚性赔偿”((2016)沪民终146号)。
五、解释学反思与可能路径
整体上看,金融消费者保护在理论上的讨论对司法产生了一定积极作用,具体体现在案件发生数量变化趋势上;但是囿于高位阶规范的缺失,整体诉讼案数量偏少,各地裁判结果、适用法律差异较大。对于学界讨论的自然人主体、投资者保护等问题,实务界体现出明显的滞后性。立法、理论对于司法的作用不但体现于法条、学理指引上,对于司法实务中法院具体问题适用法律明确性的要求亦需要有足够的关怀。虽当下司法裁判环境并不理想,但司法仅仅只是法律适用的一个环节,还有诸如行政执法、守法等等环节,金融消费者定义对整体立法构架的作用当纳入一个更宏大的背景进行讨论。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金融消费者保护既不能简单理解为普通消费者保护在金融领域的延伸,也不能狭隘理解为金融监管目标的扩张”(林越坚,2015)。
不论金融消费者保护采取何种制度,其初衷与归宿均是保护特定交易中的交易方。目前立法主张对“特定行为人”进行优先识别,而后针对分类主体提供不同的保护与救济措施;囿于前述情况,短期内对于金融消费者概念达成一致,并将其成文化难度较大。金融并非一个封闭的系统,对于金融的规制也应随着创新而改变,基于“消费者”的解释学难以适应外部环境迅速的变化,且金融创新可能在短时间内对社会带来毁灭性打击。
金融市场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并非局限于个人与金融机构间,在非自然人主体与金融机构间亦可能存在,且非自然人主体无可避免主动或被动地参与某些金融活动,因此仅针对主体分类进行保护并不合理。金融消费者识别并非弱势群体保护的唯一途径,从美英立法看,通过不同的风险评级识别金融消费者并提供不同的金融服务,进而对相应投资者提供不同的保护亦是一种思路。此种立法模式的思路为“特定行为―主体―规制”,由行为确定保护主体并提供相应保护。通过产品分级,对购买风险标识产品或服务的主体提供同质保护,并对特定金融产品投资市场进行准入限制。高风险产品依然按“高风险、高收益、风险自负”的机制,遵从“买者自负”原则,仅针对专业投资者放开;而其余金融产品的购买视为金融消费行为,对其进行适当保护。
概念的厘定依然十分重要,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很难清楚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上文简略提及之方法也仅是一种参考思路。金融风险防控、规制几乎不可能出现解决问题的圆满方案,这与解释学方法在理念上是相冲突的;不论选择何种立法路径,为保证法院作为金融领域相关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的有效性与统一性,立法机构迅速、明确地出台条文明确法院在金融案件中对弱势方的保护是理论与实务界共同的目标。
注:
①参见杨东:《论金融法的重构》,载《清华法学》2013年第4期。传统金融法未将因金融创新而诞生的新金融法客体、新金融法主体金融消费者以及由此构建的新的金融法律关系即金融服务关系纳入其调整对象。基于出发点的不同,之后展?_的论述学界与实务界多有冲突。
②相关研究参见齐萌:《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实证研究――以40部金融消费者保护规范性文件为样本》,载《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3年第3期。马一德:《解构与重构:“消费者”概念再出发》,载《法学评论》2015年第6期。直接实证研究文献较少,譬如有学者曾对我国现行涉及“金融消费者”立法进行穷尽式检索,位阶之低、数量之少、规范冲突之剧烈,让人咋舌。
现行金融论文篇4
关键词:金融投资;证券市场;效用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以商品市场和金融市场为代表的市场经济体系逐渐形成,其中以央行为领导核心的金融市场和以证券行业协会为领导核心的证券市场得到了跨越式的发展。毫无疑问的是,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不仅得益于以商品市场为代表的实体经济的发展,更得益于金融投资中数量和结构两方面的不断优化。因此,本文首先介绍了与证券市场效用相关的现代金融理论并对金融投资概念进行了界定,在此基础上分析金融投资对于证券市场的效用,为促进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提供建议。
二、现代金融理论与金融投资的界定
(一)现代金融理论
伴随第三次产业革命以来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以货币市场理论和证券市场理论为主的现代金融理论同样日益丰富。分析金融投资对于证券市场的效用至少涉及以下现代金融理论:第一,金融投资理论。金融投资归根到底是理性经济人效用最大化或者成本最小化的过程,因此经济个体(包括自然人)在金融投资时首先要考虑不同证券资产的组合收益以及不同投资期限的收益率,代表性的理论包括动量交易理论等。第二,金融市场理论。金融投资对于证券市场存在效用的前提为货币市场与证券市场是相互关联的,即金融投资是商品经济的概念,代表性的理论包括机会成本理论等。第三,金融工具创新。随着信息技术、计算机技术和数学在现代金融学中的不断应用,金融投资的形式——金融工具得到了绝无仅有的创新。然而,金融工具创新也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能够促进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另一方面也提高了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风险,不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
(二)金融投资的界定
根据现代金融理论以及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实践,本文将金融投资界定为一种证券市场的微观行为,理性经济人购买、流通与销售证券市场中股票、期货、债券等无形资产的个体行为。股票投资的主要市场为上交所和深交所,期货投资的主要市场包括各行业(农业、科技产业等)、各地区且不同形式的期货市场,而债券投资品种包括政府债券以及企业债券等。也就是说,金融投资影响我国证券市场的方方面面,即影响我国证券市场是否能够有效运行的关键因素。
三、金融投资对于证券市场的效用分析
(一)提高证券市场深度
金融投资对于证券市场的效用涉及金融投资理论、金融市场理论以及金融工具创新等理论,因此本文在合理界定金融投资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金融投资对于证券市场的效用。首先,金融投资能够提高证券市场深度。证券市场深度主要是指证券市场交易主体数量的多少,是衡量证券市场发展水平的主要指标。由于大量货币资本和非货币资本不断进入证券市场,在理性预期的框架下理性经济人根据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必然会涌入证券市场中去,从而增加了证券市场交易主体数量,提高了证券市场深度。此外,由于我国商品市场和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证券市场的规模和效率得到了质的提高,为提高证券市场深度提供了必要基础。加之日益完善成熟的证券市场机制,金融投资在证券市场中发挥作用的同时也能够规避风险,最大程度的促进证券市场的繁荣发展。
(二)拓展证券市场广度
金融投资不仅能够提高证券市场深度,根据金融市场理论,金融投资对于证券市场的效用还包括拓展证券市场广度。证券市场广度是与证券市场深度相对应的概念,证券市场深度是指证券市场交易主体数量的多少,即总量意义,而证券市场广度是指证券市场交易主体类型的多样,是反映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的主要指标。如果证券市场中交易主体类型较少或者实际参与交易的主体较为单一,那么证券市场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就会增加,“暗箱操作”或者“操纵市场”的概率就会提高,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发展。相反,金融投资的增加不仅能够从总量上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而且能够从结构上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具体而言,在金融投资增加的初期,证券市场的资金总量与交易主体不断增加。在金融投资增加的中期,其结构逐渐体现,市场交易主体的类型伴随市场竞争程度与开放程度的增加而增加,从而有利于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
(三)提升证券市场效率
提高证券市场深度为金融投资对于证券市场的前期效用,拓展证券市场广度为金融投资对于证券市场的中期效用,而后期效用则为提升证券市场效率。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证券市场的深度、广度与效率并非孤立存在的,在分析证券市场的过程中必须同时加以考虑,否则会出现金融投资偏误的问题。同时,传统意义的效率是指投入——产出的关系,而证券市场效率是指证券部门对于金融发展或者经济发展的贡献程度,是判断证券市场是否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指标,具体评价方法包括DEA法等等。上文已经分析了金融投资增加初期和中期的效用,而在金融投资增加的后期,随着金融投资总量的增加以及结构性的改善,证券市场对于实体经济的贡献将会大大增加。毫无疑问的是,证券市场结构性的改善对于其效率提升的作用更为重要,能够缩小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之间的隔阂,为解决企业融资问题、规避风险提供良好的市场。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现代金融理论关于金融投资对于证券市场的效用进行了很好的归纳。然而在我国证券市场实际运行过程中不能完全照搬已有理论,需要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界定金融投资的概念,并分析金融投资与证券市场的关联。同时,本文认为至少可以从证券市场深度、证券市场广度以及证券市场效率三个方面分析金融投资对于证券市场的效用,从而真正发挥金融投资应有的作用。最为根本的是,金融投资的主要效用为维护证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避免证券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的可能,为促进实体经济或商品市场的发展做出贡献。
作者:马杰傲单位:西南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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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金融论文篇5
关键词:金融结构;金融发展;经济发展;实证研究
中图分类号:F830.9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6-0064-02
自1969年美国经济学家戈德史密斯(Raymond.W.Goldsmith)的著作《金融结构和金融发展》问世以来,金融结构理论业已成为现代金融领域的前沿问题,金融结构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也成为发展经济学研究的一个新课题。
一、金融结构的理论溯源
1580年威尼斯银行的产生,标志着近代意义上的金融业的产生。早期的关于金融结构与经济增长关系的研究是伴随着对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关系的研究的发展而发展的。从历史上看,人们对货币与经济增长关系问题的探讨最早可以追溯到十六七世纪欧洲“价格革命”时期的货币数量论,之后以著名的费雪方程为代表。欧文・费雪在其1911年出版的《货币的购买力》一书中提出交易方程MV=PT,认为在货币的流通速度与商品交易量不变的条件下,物价水平是随流通货币数量的变动而正比例变动的。
早期的经济学家们将研究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货币的中性与非中性的问题上,中性论者认为货币不过是便利交易的工具,非中性论者则强调货币能够对经济发展产生重要的推动作用。其中,非中性论者代表之一凯恩斯,其《就业、利息与货币通论》著作把金融结构寓于金融业整体中进行研究的方法是与当时金融业的发展相适应的。
二、西方传统的金融结构观:两个基本角度
金融体系的根本目的是在资金盈余部门和赤字部门之间进行资金融通。这种融资主要有两个途径:金融市场和金融中介。因此,传统理论对金融体系的研究也就相应地分为两个基本的角度:一是分析金融市场上各主体之间的关系;二是分析金融中介(银行、保险公司等)活动。
格利与肖的金融结构观。国外经济学家对金融结构的研究始于20世纪50年代。在当时占有统治地位的主张强迫储蓄和国家干预的凯恩斯学派影响下,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为都实行了低名义利率政策,这不可避免地导致了金融抑制,降低了实际经济增长率也导致了各发展中国家经济的病态和金融体系的不健全,从而迫使人们开始反思并真正关注金融在经济中应扮演的角色。1955年和1956年,格利和肖合作分别发表了《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方面》和《金融中介机构与储蓄―投资过程》两篇文章,阐述了金融与经济的关系、各种金融中介结构在储蓄―投资过程中的作用等问题。在1960年出版的《金融理论中的货币》一书中,把整个经济划分为盈余部门、平衡部门和赤字部门,指出只要经济部门之间存在赤字和盈余,投融资行为便不可避免,而投融资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并提出以多种金融资产、多元化的金融机构和完整的金融政策为基本内容的广义货币金融理论,强调经济单位之间的储蓄一投资差异是金融制度存在的前提。虽然格利和肖没有明确提出金融结构概念,但在他们的货币金融理论中,已包含了金融工具、金融机构、融资方式和金融政策等金融结构问题。
戈德史密斯的金融结构观。研究金融结构问题的鼻祖是戈德史密斯,其在经典著作《金融结构与发展》中,通过对近百年的金融发展史及35个国家的金融结构现状进行了大量的比较研究和统计验证,戈德史密斯指出,经济增长与金融发展是同步进行的,经济快速增长的时期一般都伴随着金融发展的超常水平。此书还明确提出了金融结构的概念,即金融工具与金融机构之和构成该国的金融结构。
麦金农一肖的金融结构观。肖在其《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深化》一书中完全放弃了新古典理论,认为传统货币理论将货币视为财富的观点不符合落后经济,在经济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往往并未形成统一的市场、价格,资本市场被严重分割,且受到普遍的歧视和干预,金融制度与经济发展之间处于一种恶性循环的状态,认为造成发展中国家金融压制的根本原因是金融制度上的缺陷和当局政策上的错误,特别是政府对利率水平的管制。因此应该放弃金融抑制而实行金融深化。
三、西方近现代金融结构研究:金融结构对金融发展的作用
20世纪80年代以后,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一些经济学家如莱文(Levine)、金(King)、德米尔居斯・孔特(Demirgue-Kunt)、马克西莫维奇(Maksimovic)、泽尔沃斯(Zervos)等又从不同方面研究了金融结构问题,其中大部分的研究集中于金融结构对金融发展乃至经济增长的作用。
迈耶(Mayer,1988,1990)说明了不同国家的企业如何获得资金。他发现,主要发达国家(除日本外)的企业资金来源结构中,企业利润留存是最重要的融资来源;在外部资金来源中,银行贷款是最重要的,而股权融资的比重较小。
克伯特和詹金森(CorbettandJenkinson,1996,1997)提供了英国、美国、日本和德国近年来的数据,表明企业融资主要依靠内部积累,市场的作用很小。这意味着,从企业融资角度看,各主要发达国家金融结构差别并不大,这一研究直接动摇了人们对金融体系进行金融中介主导型和金融市场主导型分类的基础。
莱文和泽尔沃斯(1998)的研究表明,银行发展和股票市场的流动性不仅都和同时期的经济增长率、资本积累率和生产增长率有着很强的相关关系,而且还是三者很好的预测指标。
德米尔居斯・孔特和莱文(1999)利用155个国家的相关资料来验证戈德史密斯所论述的金融结构和经济增长的关系,研究表明:随着财富的增加,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股票市场规模越大的国家,金融作用越强,效率越高。在不同收入水平的国家,金融结构的规模与收入增加没有呈现出明确的变化规律,但是高收入国家的股票市场作用更强。
艾伦和盖尔(AllenandGale,2000)以传统金融体系分类为前提,对美国、德国、法国、日本和英国的金融体系主要功能的发挥进行比较研究。他们认为银行主导型和市场主导型的分类方法是有用的,但是不同国家金融系统功能的发挥差异很大。他们也看到近年来欧洲和日本掀起了用金融市场来补充银行主导型金融系统的广泛运动,但也没有证明这是否代表金融体系发展的规律,是否意味着市场主导型的金融体系优于银行主导型的金融体系。
四、国内金融结构的实证研究
随着西方金融结构与金融发展理论的逐渐引入和传播,以及中国货币化和金融深化程度的加深,金融发展在中国经济增长和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20世纪90年代以前的研究,基本上停留于宏观层面的分析,从其研究体系和内容方面看,基本上还没有完全摆脱
货币银行学的理论范式。这方面的代表性研究成果主要有:江其务(1990)、周晓寒(i988)、贝多广(1989)、李弘(1988)等。20世纪80年代后期,出现了对于金融结构的实证研究。20世纪90年代起,一些中国经济学者在借鉴国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国内金融、经济关系进行实证性检验,并有学者专门研究和探索金融结构问题。
李茂生(1987)、王兆星(1991)以中国金融结构论为题,分析了金融结构对经济结构的作用,提出了中国金融结构的优化原则和目标模式。王兆星论证了金融结构模式应该是:多元性与约束性结合的组织结构,多样性与流动性结合的资产负债结构,政策性与灵敏性结合的利率结构,开放性与高效率结合的市场结构,以及完善的制度结构和健全的管理结构,并有机统一的结构体系。
在金融结构的实证领域,谢平(1992)较早地对1978-1991年中国金融资产结构的变动状况进行了分析,由此说明中国的金融深化进程和金融改革对中国经济运行的深刻影响。张军洲(1995)以中国区域金融分析为题探讨了地区金融发展状况和发展战略。周立(2000)研究了中国各地区金融结构与经济增长的情况。
李量(2000)则把“反映一定时期各种金融工具、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形式、内容、相对规模和比例理解为一国的金融结构。一定的金融结构反映一定的金融功能及效率,也反映了一个经济的金融体系的特征。”他的《现代金融结构导论》在世界经济理论前沿的研究成果和信息基础上,从论述资本积累、金融系统与现代经济增长的相互关系人手,对金融结构、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的关系进行剖析;然后分析了金融结构影响经济增长的主要途径和战略模型,剖析了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等结构,提出了一系列的战略发展模型;最后分析了作为国内增长重要资源的境外资本,提出了利用外国资本的基本方略和开放经济下的金融战略的宏观调控体系以及危机管理模型。
赵志君(2000)从流动性出发,将金融资产分为货币、债券和股票三类,分析了这三类金融资产的内部结构、金融资产与实物资产关系的外部结构以及金融资产总量、结构增长与经济增长的关联性。
杨林、李建伟(2002)对中国金融结构转变与实体经济结构升级的关联机制进行了理论探讨和实证研究。邓智毅(2003)从制度及效率方面分析了金融结构;季冬生(2004)从信息角度研究了金融发展问题。
郑长德(2006)在《四川省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分析》一文中利用四川省金融发展数据。采用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和线性回归分析方法,对四川省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进行实证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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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金融论文篇6
关键词:战略规划教材建设多元化考核
进入21世纪后,世界各国金融业的发展呈现出多种新的特征和发展趋势。从中国的情况来看,随着经济与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业开放的不断深化,金融业也出现了根本性的变化,金融活动越来越市场化,金融交易越来越国际化。金融学是从应用经济学中分离出来的,在金融理论的研究在产生之初着重于宏观的抽象理论描述,直到20世纪50年代逐渐注重金融理论与市场需求的结合,同时金融学注重与其他学科的融合,促进了金融学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的理论,比如,资产定价理论、公司治理理论以及金融衍生品定价理论等。金融业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金融学本身的微观化研究方向对金融学的教学改革指出了方向,也对金融学教学提出了新要求。
金融业的发展和金融学学科的发展需要我们对现行的金融学教学进行评价,对未来的金融学教学进行战略规划。金融学教学要符合市场需求,培养出满足社会需求的金融人才。这要求金融学教学培养出的学生既要熟悉本国宏观金融体制与规律和精通微观金融市场运行机制,同时还要具有较强的实践技能。在教学中,不仅要掌握金融学的知识,还要熟悉与金融相关的学科知识,比如,财务管理学、应用数学、信息管理学、计算机学等。
金融学教学的改革需要以金融业和金融学自身的发展为基础,在此基础上进行金融学教学的战略规划。金融学教学的战略规划既要注重课程设计、教材建设等,也要注重实验室、多媒体等硬件建设,从硬件和软件两方面加强金融学教学的长远发展。
在金融学教学战略规划中,首先要注重层次性。在现代经济中,对金融人才的需求呈现多层次性,不仅对高端人才有需求,而且在低中人才市场中也存在大量需求。这是与我们金融发展阶段相适应。所以,在金融教学战略规划中,要学校根据自己的师资力量和办学特学培养不同层次的金融人才。在人才培养中,可以由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培养计划,高校根据自身的实力的升降制定培养目标。
一、课程设计
课程设计是金融学教学发展的基础,无论是理论教学还是实践教学,都应该制定科学合理的课程设计。
(一)增加金融学微观方面的内容
在金融学教学中,注重对宏观金融学的研究,在微观金融学方面比较不受重视。这与我国金融体系管制有很大的关系,因此,金融运行的绩效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制度、政策等宏观因素,在金融学课程设置上也就不可避免地要倾向于宏观理论方面忽视对微观层面的教学。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领域的不断扩展和延伸,微观层面的金融学理论在金融市场上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这要求我们要转变教学理念,及时把金融学的微观内容加入到教学之中。在金融学课程设计时,加大微观理论的内容的同时,还要注意微观理论与宏观理论的相结合,不能因此而忽视对宏观理论的地位。把微观理论与宏观理论有机的结合在一起,合理调节两者之间的比例关系。
(二)强调课程内容国际化
经济全球化是经济发展的趋势,在金融领域更是如此。金融人才的培养不仅要适合国内的经济发展需要,更需要参与到全球经济发展中。只有这样才能经济发展中真正培养出人才。所以金融学课程设计要增加国际金融学的内容,比如基本的国际金融理论和业务知识,包括已有的国际金融、外汇业务、对外结算等课程。此外,在国际规则方面的知识,如国际经济法、国际惯例、主要国家的金融法律、国际性金融贸易组织及其运作等;国际交流方面,如主要国家金融业传统、文化传统、经济外交军事政策、国际交往礼仪、国际谈判学等等,这些都应该成为金融学的教学内容,扩大金融学教学的国际视野。
(三)实现金融学与其他相关学科之间的交叉融合
金融活动通常以数理模型为基础,这就需要金融学专业的学生掌握数理知识,否则在今后的工作中很难进行新型金融工具的设计和开发。除与数学关系较为紧密外,金融业务的信息化也是金融发展的趋势,这要求金融专业的学生要掌握信息管理和计算机技术。因此,课程设计时就要注意金融学与其他学科的融合,吸收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促进金融理论的转化成为市场所需的技术,促进金融的发展。
二、教学手段的现代
教学现代化,尤其是多媒体在教学中的应用,已经成为学校教学的常规手段。在金融教学中要更好的利用多媒体等方式创新教学手段,探索新的教学模式。教学手段的现代化不仅是脱离原始的“黑板粉笔”教学,利用计算机制作课件,而是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发掘金融学教学的潜力。比如,建立金融实验室。利用计算机、多媒体设备及相关的软件配套设施,比如银行软件、证券软件等进行实践教学。金融实验室可以真实地模拟现实市场环境,给学生提供真实的股票、期货交易环境。金融实验室学生还可以通过互动式操作逐步熟悉现实保险公司的实际工作流程。这些都可以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提高学生的金融业务技能。在现代化教学中要充分利用网络的便捷性和资源的丰富性,为学生提供学习资源,满足学生对信息的需求,鼓励学生在利用网络资源,扩大自己的知识范围,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
此外,金融教学还应该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多形式的开展实践教学提高金融学微观理论的教学效果。实践性教学可以通过建立校外实训基地、与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等开展合作等实现。也可以开展金融模拟投资竞赛和金融热点问题辩论赛、组织专家讲座、创办自己的金融学术报刊。
三、教材建设
教材建设是教学战略规划的重要一环。现行的金融学教材偏重与理论,对实践的部分重视不够。这不仅不利于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而且还会降低实践教学的实施效果。所以在教材建设中要注重理论内容与实践内容之间的平衡关系。此外,在教材建设上要注意吸收国内外的先进理论成果,将其及时地补充进教材中去。此外,在教材建设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教材建设应与打造高水平师资队伍相结合
教材建设要与师资建设同步,这样才能保证教材建设能够确实起到作用,发挥出提高教学质量的效果。在师资力量建设中,要对教师进行评估,尤其是对教师的知识结构进行评价。通过评价,对教师的业务水平给予全面了解,从而制定有针对性对方案来提高教师水平。除此之外,学校还应针对教材就教师的不足之处及时发现,对教师进行培训、业务交流等来提高教师的素质,以便能够与教材同步。在教师队伍建设上,要根据学校的规划,也要根据教材的适应性,有针对性地发展。
此外,教师队伍建设紧跟时展,金融学理论的更新换代的速度快,要求教师具备较新的理论知识,同时具备合理的理论结构,具有较强的自学能力。在教师培养上,要切实制定教师培养计划,通过进修、培训、参与课题等方式提高教师的业务能力,通过科学的考核奖惩办法优化教师队伍。对教师的培养不仅是要从制度上安排,促进他们自身的提高,学校也要为他们提供良好的教学环境为他们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促进教师队伍的良性发展。
(二)教材建设需与提升网络教学环境相适应
教材建设立体化才能有助于提高多媒体等网络技术的使用。所谓教材立体化就是在一整套教材建设中,包括核心教材、课程说明、课程大纲、学习指导、学习要点、重要概念、问题解答、活动建议、教学案例、教学图片、实验实训指导、在线课堂、复习题库、课程试卷、政策法规、参考文献、专业期刊、相关网站等在内的一体化设计、多种媒体有机结合的课程立体化教材。通过教材的立体化建设有效利用网络教学的先进条件。
(三)教材要注重实践内容与实践课的一致性
金融学人才培养的重点是应用型人才,需要他们能够对金融市场做出敏锐判断,对市场业务能够熟练操作。所以在金融学教材的建设中,需要注重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教材的实践内容是理论结合实际的最佳手段,是纯粹的实践教学的基础。只有打好基础,才能更好的进行实践课并取得良好的效果。所以在教材实践课程的设计上要注重与纯粹的实践课的衔接,保持二者的一致性。同时,在教材实践课的设计上要教材结构“模块化”,重点突出,层次分明。使用时可以将银行、证券、理财等内容进行模块式的剪裁,拼接成不同类型的知识模块,便于选择性组织教与学,使教材更加实用、适用,职业特点更加突出。
此外,在金融学考核方式方面要多元化,根据金融专业实践教学的特点,进行多元化实践教学的考核与评估,改变过去以笔试考试为主的考核方式。例如,对于课内实践,可以按照考查方式进行考核;对实践环节,比如商业银行业务实践、认识实习、专业实习之类,采取撰写实验报告、研究报告、论文写作、答辩等方式来考核。
四、结束语
在金融学教学战略规划中,以教材建设为核心,通过师资建设、教学手段现代化、考核方式多样化来整体提高金融学的教学水平,应对新形势下金融学教学提出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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