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应急预案(6篇)
道路运输应急预案篇1
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发生频繁的国家,时常会遭受洪涝、台风、冰雹、地震等自然灾害的袭击。同时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转型,我国进入了突发公共事件的高发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发生将呈上升趋势。民政部门统计,2001~2010年我国自然灾害及经济损失如表1所示:由表中数据可以发现,公共突发事件的发生越来越频繁,而其带来的危害也越来越严重,那么如何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已成为当今各国所面临的一道难题。然而突发公共事件包含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四种类型,有很强的随机性和不可预见性,.以我们目前的科学技术水平对于突发事件尚无法避免及准确预测,那么应急管理体系和各类应急预案是减少公共突发事件损失的唯一手段。交通应急管理是国家应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各类应急预案顺利开展的基础。如何加强交通应急管理,建立健全的交通应急管理机制,是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交通行业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因此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交通应急管理体系,从管理、运行、保障、善后处理等方面对体系进行合理构建,以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挑战。
2公路应急管理体系关键环节
项目研究内容包括公路应急管理现状评价、国外应急管理体系经验分析、公路应急管理体系框架设计、公路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公路应急处置能力建设等5个方面。经过一年半的研究,本项目取得了以下代表性研究成果。
2.1公路应急管理现状评价
部分地区在公路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实践中,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公路应急管理体制、多部门协调机制、跨区域应急联动、应急保障能力建设等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和尝试,积累了一些经验和做法,为强化我国公路应急管理奠定了实践基础。
(1)运转高效的多部门协调和联动机制是公路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关键。
(2)跨区域应急联动是保障公路网畅通的有力举措。
(3)加强信息采集与共享是应急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重要支撑。
(4)训练有素的应急保障队伍与合理的物资及装备储备是应急管理体系的基本保障。
(5)创新性地应用了一些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
长期以来在我国公路发展过程中更为关注速度和规模的增长,但公路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相对滞后,尤其是有效应对突发应急事件的能力尤为不足,公路应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应急预案体系不健全,专项预案可操作性不强。
(2)应急管理工作尚未常态化,应急管理体制不健全。
(3)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应急处置效率低下。
(4)交通资源缺乏有效整合,应急处置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有待提高,应急管理资金尚未保障。
2.2国外应急管理体系经验分析
国外公路交通应急及运输保障体系的发展虽历经时间不算太长,且同其他成熟的应急体系相比仍有许多不完善之处,但在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过程中仍表现出了相当特点。
(1)充分发挥相关应急立法的先导作用。
(2)注重交通应急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3)建立健全交通应急及运输保障组织体系。
(4)普遍建立了以ITS为基础的公路交通应急系统。
(5)重视做好人力、资源、设施等多方面的保障工作。
2.3公路应急管理体系框架设计
从目前各省建立的公路交通应急管理体系来看,总体可分为应急保障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两个部分。应急保障能力主要指交通灾害发生前,交通主管部门所做的保障工作,包括交通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应急管理处置平台建设、应急队伍和物资储备建设和组织体系建设。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主要指交通灾害发生后,交通主管部门对交通灾害的及时响应和处理能力,包括应急灾害预警和评估能力、应急队伍救灾能力和应急联动协调机制,如图1所示。图1公路管理应急体系建设内容应急预案体系的建设、应急物资装备储备体系建设、应急管理运行机制建设、应急队伍救灾能力建设四个关键环节在应急管理管理体系建设中至关重要,关系到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是否能够取得成效,关系到公路交通应急响应能力是否快速有效,关系到人民生命安全财产是否能够得到有效救助。
2.4公路应急保障能力建设
1)公路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应急预案应形成体系,针对各级各类可能发生的事故和所有危险源制订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明确事前、事发、事中、事后的各个过程中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职责。生产规模小、危险因素少的生产经营单位,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可以合并编写。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1)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专项预案(3)地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4)公路交通运输企业突发事件预案
2)公路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建设公路交通应急物资主要分为三类,一类是公路抢通物资,第二类是架设桥梁所需材料,第三类是除雪所需材料。公路交通应急装备主要分为五类,一是公路疏通装备;二是公路修建装备;三是除雪装备;四是运输设备,五是应急保障装备。
3)公路应急管理与处置中心建设公路网管理与应急处置平台由综合应用系统、数据库系统、通信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视频会议系统、图像接入系统、数据共享与交换系统和路网管理与应急指挥场所、安全保障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等组成。其技术框架如图2所示:
4)公路应急队伍建设加大公路应急演练培训投入,提高应急队伍应急响应和救援能力。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建立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车队制。
2.5公路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1)公路应急响应能力建设根据发达国家的交通应急管理体系,可知在实际应用中,公路交通应急响应能力必须包含四个因素,即预案、人、物和钱。因此,确定公路应急响应能力建设框架如图3所示:
2)公路应急管理运行机制建设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补充和完善公路路网运行状态监测和协调手段,建立有效的公路网管理工作机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形成省级“监管到位、协调联动、响应迅速、处置有效”的省级公路网运行监测与应急处置体系,从而提升公路网运行监管和服务水平,提高公路交通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为人民群众安全出行提供保障。
3)公路应急演练体系建设根据我国公路突发事件类型以及应急救援队伍在平常工作中比较少碰到的应急情况,对于不同地区而言,有五类演练必须引起关注。隧道火灾、危险品事故应急演练,桥梁损毁应急演练,水毁路段坍塌应急演练和凝冻雨雪路面应急演练。
3主要结论
本研究从我国公路应急管理现状入手,分析总结我国公路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对我国公路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做出总体判断和评价;借鉴国外应急管理体系,结合我国公路应急管理体系的现状,设计公路应急管理体系的框架,确定应急管理体系的关键环节。在对交通应急管理关键环节的研究中得到如下结论:
(1)我们国家正处于经济社会的转型期,也处于矛盾的凸显期,几乎每次突发事件的救援,都需要交通应急保障。而我国公路应急管理体系尚未建全,这方面工作积累经验少,薄弱环节多。这极大的制约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所以建立公路应急管理体系刻不容缓。
(2)应急预案体系的建设、应急物资装备储备体系建设、应急管理运行机制建设和应急队伍救灾能力建设在应急管理管理体系建设中至关重要,关系到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是否能够取得成效,关系到公路交通应急响应能力是否快速有效,关系到人民生命安全财产是否能够得到有效救助。
(3)解决好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基础设施和队伍建设、物资储备和经费保障、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等问题,实现公路应急保障体系建设的统筹规划和协调发展。
(4)完善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应对各类公路应急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体系,消除公路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法律法规障碍,是非常重要的。
4政策建议
(1)完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体系。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辖区内突发事件的类型和特点,针对不同性质的突发事件分门别类地科学制定应对性较强的公路应急保障预案和专项处置预案,完善公路应急预案体系。
(2)完善应急物资装备储备体系。按照节约高效的原则,与交通战备物资储备和国家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相结合,适量储备应急保障所需装备、工具、物资、生活用品等。
道路运输应急预案篇2
一、成立春运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2013年春运应急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局春运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运管所,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落实春运期间的应急处置工作。基层各有关单位也要分别成立相应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机构,处理职责范围内的突发事件。
二、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春运期间应急预案的启动指挥,协调相关部门立即开展工作。
(二)研究制定应急处理公路应急突发事件以及紧急运输保障措施。
(三)按照上级春运应急指挥部指令,向上级应急部门报送交通部门重大突发事件情况。
(四)应急处置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调用大宗物资、旅客运输所需的车辆等工作。
(五)应急处置因雨、雪雾等恶劣天气或冰冻自然灾害,人为破坏,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阻断等,快速排除险情和障碍,并协助相关干部门做好处置工作。
三、基层各有关单位的主要职责
基层各有关单位要在局应急办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全县公路发生阻断、运力紧张、紧急疏运旅客等工作。如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需上级指挥部统一协调调度的,应严格按程序上报,确保得到及时妥善处置。
(一)县公路站在因雨、雪雾等恶劣天气造成交通阻断或人为破坏造成道路中断时,要及时组织人员抢修道路,确保全县道路畅通。
(二)县运输管理所要科学调配运力,严格落实机动储备运力,在运输高峰时段,按照应急客货运输需求,及时调配运力,满足各类道路运输突发公共事件处置需要。
(三)县客运公司、连汽公司、同心圆旅游公司、公交公司、出租车公司要全力维护客运站点和旅客运输秩序,保障相关应急救援工作有序开展,当旅客发生滞留时,为旅客提供必要的生活物资保障。
四、应急处置措施
(一)出现雨、雾、雪等恶劣天气时,道路运输应急处置措施见县运管所恶劣天气春运应急预案(附件1)。
道路运输应急预案篇3
本文就包神铁路公司调度应急指挥的现状进行了研究,分析了现有指挥方式在应急处理方面的不适应,并提出了对策和改进措施。
关键词:调度应急探讨
中图分类号:TU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791(2013)07(c)-0154-02
调度指挥是铁路运输的神经中枢,直接关系到铁路的运输生产安全,运输组织效率和运输秩序的好坏。尤其是在非正常运输生产情况下,调度的应急指挥能力和处置水平,对安全生产和运输秩序的恢复起到自关重要的作用。随着包神铁路公司的不断发展,调度管辖里程的不断增加,调度指挥手段的不断增强,调度指挥的设备不断更新,如何实现在新的条件下的调度指挥能力的提伸,已经是一项非常紧迫和重要的任务。
本文就包神铁路公司调度应急指挥的现状进行了研究,分析了现有指挥方式在应急处理方面的不适应,并提出了对策和改进措施。
1调度指挥应急处置的内涵和特点
铁路运输调度指挥应急处置是指针对行车中发生的设备故障、自然灾害。、突发事件、行车事故等非正常情况下做出迅速、准确、有效的响应并果断采取相应的措施,及时控制事态的发展,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列车运行,尽最大的可能降低对行车工作的影响。铁路调度指挥应急处理具有以下特点。
1.1协同性
铁路是一个巨大的联动机,机务、车务、工务、电务、供电等系统发生非正常情况时。涉及到众多的部门,众多的环节、专业、岗位。关联到调度和现场之间,调度与机、车、工、电等各系统之间以及调度各工种中之间的配合、协调。调度需要在第一时间做出初步响应,以调度命令的形式下达到机、车、工、电等各系统,组织各部门、各系统目标一致、有序连接的去完成应急任务。
1.2时效性
铁路运输的特点决定了铁路设备始终处于不断的运转过程之中,因此极易造成设备故障。而且天气、环境、季节等变化也会引起设备的变化。设备合适发生故障、反生什么样的故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当设备发生故障或发生事故后都要迅速启动预案,快速调集应急力量和技术装备等各类物资,在短时间内采取防护、修复、救助等各项处置措施,因此,具有很强的时效性。
1.3复杂性
针对某一项非正常情况,往往采取的不只是一个应急预案,而是多个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并要采取综合手段才能加以完成,有时候,对一些在相关预案中没有规定的情况,还要采取特定的作业办法去完成,所以,应急处置具有复杂性。
1.4经验与知识性
应急处置的方案规定很多,调度员感觉到危险信号后,要将感觉到的危险信号和头脑中已有的经验、知识进行对比,识别出真正的危险在什么地方,而不是盲目的采取措施或者采取不恰当的措施。
2包神铁路公司调度指挥应急处置存在的问题
2.1机构不健全
包神铁路公司调度指挥中心至今没有专业的安全、技术、教育室,对针对调度指挥应急处置的业务培训缺乏,应急处置预案只限于公司的各种预案,而缺乏预案的细化措施,缺少适合调度员使用的简单、明了、步骤清晰的处置办法。
2.2预防功能不高
由于调度员不直接办理行车各工作,从事故发生的情况看,调度员发生事故的概率远远低于其他行车人员,因此容易在调度员中产生麻痹思想,对安全信息缺乏必要的敏感性,不能在第一时间对包含危险的信息进行辨认、分析、整理并迅速采取措施。更严重的甚至于对机务、电务、工务等部门反应的安全信息反应缓慢。
2.3技术素质不过硬
部分调度员对所辖区段的线路、设备和人员等情况不熟悉,处理问题仅凭自己的主观愿望,不考虑客观实际或预见不到行车完全工作中的各种危害的发生特点及发展趋势。结果是事与愿违。同时,新设备和新技术的投入使用,促使专业知识更新更快,对知识的综合运用程度要求更高,如果调度员不加强自身的业务学习,遇有非正常情况,就有可能处置不当,造成事故的发生。
2.4协同作战能力不强
应急事件发生后,调度各工种之间、调度员和值班主任之间职责界定不清楚,应急处置关键点把握不准。信息通报不顺畅、现场处理忙乱。调度应急指挥缺乏统一指挥、缺乏协调、组织,整体作战能力不强。
3提高包神铁路公司调度指挥应急处置能力的措施
3.1建立科学高效的调度应急组织系统
应急组织系统的建立和完善是保证应急处置的前提,也是充分提高协同作战能力的保证。因此,包神铁路公司调度指挥中心因尽快成立安全、技术、教育室,赋予安全、技术、教育室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培训职责。
安全、技术、教育室对公司下发的各类应急预案进行细化和补充。在细化应急预案的过程中,需要突出重点,避免细化措施之间相互孤立、交叉矛盾或者不符合实际。应根据非正常情况的影响范围、层次和级别的不同,对应急处置的每一项工作的制定详细的作业规范、步骤、流程和时间标准,使细化后的应急预案步骤清晰、一目了然。
同时,还应在实践中不断的去完善预案,这样,预案才有时效性和可操作性。
3.2提高预防能力和功能
在运输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存在许多不安全的因素,因此安全生产是相对的,危险是绝对的。调度员作为行车工作的重要参与者和指挥者,绝对不能存在麻痹思想,牢固树立调度指挥人命关天的责任意识。全体调度员要勇于实践,不断提高观察力、记忆力、判断力、应变能力和表达能力。
3.3提高调度员队伍的业务素质
调度指挥中心应制定的统一的业务培训计划,对调度员定期进行理论培训,调度员应熟知各类行车理论和规章制度,同时还应该熟悉自己所辖区段的线路、人员、设备及各种行车作业的程序、标准。
同时,还应对各类突况进行集中演练,多演练才能处变不惊,才能正确处置,提高调度员处置问题的自信心。通过演练可以发现应急预案的不完善之处,对预案中未曾考虑的问题加以补充,使预案更具操作性。通过演练可以找出各工种之间、上下级之间信息沟通的顺畅程度。
4结语
安全是铁路运输永恒的主题,是铁路运输的生命线。运输调度指挥应急能力的提高是一项长期、细致的工作,需要从基础做起。同时也要结和包神铁路公司的实际,逐步建立起有包神铁路公司特色的应急处置体系,不断的提高包神铁路公司调度员的应急处置能力和应变能力,为包神铁路公司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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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应急预案篇4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防止重大传染病疫情通过车辆、船舶及其乘运人员、货物传播流行,保障旅客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及时运输,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本规定所称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有关规定确定的传染病疫情。
本规定所称交通卫生检疫,是指根据《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对车船、港站、乘运人员和货物等实施的卫生检验、紧急卫生处理、紧急控制、临时隔离、医学检查和留验以及其他应急卫生防范、控制、处置措施。
本规定所称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是指国务院确定并公布的检疫传染病的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
本规定所称车船,是指从事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活动的客车、货车、客船(包括客渡船)和货船。
本规定所称港站,是指提供停靠车船、上下旅客、装卸货物的场所,包括汽车客运站、货运站、港口客运站、货运码头、港口堆场和仓库等。
本规定所称乘运人员,是指车船上的所有人员,包括车辆驾驶人员和乘务人员、船员、旅客等。
第三条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在确保控制重大传染病病源传播和蔓延的前提下,做到交通不中断、客流不中断、货流不中断。
第四条交通部根据职责,依法负责全国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对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指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突发事件交通应急职责,应当与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行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交通防范和应急责任制,保证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向其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对报告在车船、港站发生的突发事件或者举报突发事件交通应急渎职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章预防和应急准备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或者管辖范围的交通实际情况,制定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制定各自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八条制定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应当以突发事件的类别和快速反应的要求为依据,并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为防范和处理重大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制定的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机构的职责;
(二)突发事件有关车船、港站重大传染病病人、疑似重大传染病病人和可能感染重大传染病病人的应急处理方案;
(三)突发事件有关污染车船、港站和污染物的应急处理方案;
(四)突发事件有关人员群体、防疫人员和救护人员的运输方案;
(五)突发事件有关药品、医疗救护设备器械等紧急物资的运输方案;
(六)突发事件有关车船、港站、道路、航道、船闸的应急维护和应急管理方案;
(七)突发事件有关交通应急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宣传方案;
(八)突发事件有关应急物资、运力储备与调度方案;
(九)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执行机构及其任务;
(十)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人员的组织和培训方案;
(十一)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工作的检查监督方案;
(十二)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其他有关工作方案。
为防范和处理其他突发事件制定的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条前款除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八)项规定以外的内容,并包括突发事件交通应急设施、设备以及其他有关物资的储备与调度方案。
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工作预案的要求,保证突发事件交通应急运力和有关物资储备。
第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客车、客船、客运站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消除车船、港站的病媒昆虫和鼠类以及其他染疫动物的危害。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突发事件交通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道路、水路运输从业人员和旅客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二条在车船、港站发生突发事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按照有关规定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十三条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决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立即启动相应的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有关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
第三章应急信息报告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值班制度、应急报告制度和应急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保证突发事件交通应急信息畅通。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下列有关突发事件的情况:
(一)突发事件的实际发生情况;
(二)预防、控制和处理突发事件的情况;
(三)运输突发事件紧急物资的情况;
(四)保障交通畅通的情况;
(五)突发事件应急的其他有关情况。
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处理和紧急物资运输的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有关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根据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立即采取有关预防和控制措施,并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首次初步调查结束后2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的有关调查情况。
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下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突发事件的报告后1小时内,向本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和其他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有关突发事件和突发事件交通应急情况。
第四章疫情应急处理
第十八条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检疫传染病疫区以及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物资实施交通应急处理的决定,和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客运站、客运渡口、路口等设立交通卫生检疫站或者留验站,依法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第十九条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有关疫情通知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以及乘运人员进行相应的卫生防疫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对车船、港站、货物应当按规定进行消毒或者进行其他必要的卫生处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疫合格,领取《交通卫生检疫合格证》后,方可投入营运或者进行运输。
《交通卫生检疫合格证》的印制、发放和使用,按照交通部与卫生部等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组织对驾驶人员、乘务人员和船员进行健康检查,发现有检疫症状的,不得安排上车、上船。
第二十二条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车船、港站以及其他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有关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的宣传材料,并提醒旅客不得乘坐未取得《交通卫生检疫合格证》和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资格或者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资格的车辆、船舶,不得携带或者托运染疫行李和货物。
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客车、客船应当在依法批准并符合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要求的客运站、客运渡口上下旅客。
第二十三条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旅客购买车票、船票,应当事先填写交通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旅客健康申报卡》。旅客填写确有困难的,由港站工作人员帮助填写。
客运站出售客票时,应当对《旅客健康申报卡》所有事项进行核实。没有按规定填写《旅客健康申报卡》的旅客,客运站不得售票。
途中需要上下旅客的,客车、客船应当进入中转客运站,从始发客运站乘坐车船的旅客,不得再次被要求填写《旅客健康申报卡》。
第二十四条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旅客乘坐车船,应当接受交通卫生检疫,如被初验为检疫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还应当接受留验站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其实施临时隔离、医学检查或者其他应急医学措施。
客运站应当认真查验《旅客健康申报卡》和客票。对不填报《旅客健康申报卡》的旅客,应当拒绝其乘坐客车、客船,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客运站应按车次或者航班将《旅客健康申报卡》交给旅客所乘坐车船的驾驶员或者船长、乘务员。
到达终点客运站后,驾驶员、船长或者乘务员应当将《旅客健康申报卡》交终点客运站,由终点客运站保存。
在中转客运站下车船的旅客,由该车船的驾驶员、船长或者乘务员将下车船旅客的《旅客健康申报卡》交中转客运站保存。
第二十六条车船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时,驾驶员或者船长应当组织有关人员依法采取下列临时措施:
(一)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和始发客运站报告;
(二)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重大传染病病人、疑似重大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重大传染病病人及与其密切接触者实施紧急卫生处理和临时隔离;
(三)封闭已被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区域,禁止向外排放污物;
(四)将车船迅速驶向指定的停靠点,并将《旅客健康申报卡》、乘运人员名单移交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五)对承运过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重大传染病病人、疑似重大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重大传染病病人及与其密切接触者的车船和可能被污染的停靠场所实施卫生处理。
车船的前方停靠点、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以及始发客运站接到有关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和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到达现场,采取相应的交通卫生检疫措施。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正在行驶的车船载有检疫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应当立即通知该客车、客船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并通报该车船行驶路线相关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对拒绝交通卫生检疫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车船、港站和其他停靠场所、乘运人员、运输货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消毒或者其他必要的交通卫生检疫措施。
第二十九条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车船近期曾经载运过检疫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应当立即将有关《旅客健康申报卡》送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三十条参加重大传染病疫情交通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并在专业卫生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五章交通应急保障
第三十一条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启动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船、港站、道路、航道、船闸、渡口的维护、检修,保证其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除因阻断检疫传染病传播途径需要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并依照法定程序可以中断交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中断交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交通中断或者紧急运输受阻,应当迅速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采取措施恢复交通。如难以迅速恢复交通,应当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解决,或者提请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解决。
第三十二条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运行的车辆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决定对该车辆及其乘运人员、货物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运行船舶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由海事管理机构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该船舶及其乘运人员、货物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在非传染病疫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行的船舶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交通部会同卫生部依法决定对该船舶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命令该船舶不得停靠或者通过港站。但是,因实施卫生检疫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报国务院决定。
第六章紧急运输
第三十三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运输的人员群体、防疫人员、医护人员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救治消毒药品、医疗救护设备器械等紧急物资及时运输。
第三十四条依法负责处理突发事件的防疫人员、医护人员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以优先购买客票;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保证其购得最近一次通往目的地的客票。
第三十五条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命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紧急调用有关人员、车船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被调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确保完成有关人员和紧急物资运输任务,不得延误和拒绝。
第三十六条承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紧急运输的车船,应当使用《紧急运输通行证》。其中,跨省运送紧急物资的,应当使用交通部统一印制的《紧急运输通行证》;省内运送紧急物资的,可以使用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紧急运输通行证》。使用《紧急运输通行证》的车船,按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车辆通行费、船舶过闸费,并优先通行。
《紧急运输通行证》应当按照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印制、发放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承担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紧急运输任务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船在装卸货物前后根据需要进行清洗、消毒或者进行其他卫生处理;
(二)有关运输人员事前应当接受健康检查和有关防护知识培训,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具;
(三)保证驾驶员休息充足,不得疲劳驾驶;
(四)进入疫区前,应当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驶离疫区后,应当立即对车船和随行人员进行消毒或者采取其他必要卫生处理措施;
(五)紧急运输任务完成后,交回《紧急运输通行证》,对运输人员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并安排休息观察。
第三十八条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引航人员、理货人员上船引航、理货,应当事先体检,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上船时应当主动出示健康合格证。
第七章检查监督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工作的指导和督察;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察,下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协助或者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应当携带证件,佩戴标志,热情服务,秉公执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卫生检疫合格证》、《旅客健康申报卡》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已按规定使用《交通卫生检疫合格证》、《旅客健康申报卡》的车船,应当立即放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伪造、变造、租借、转让《交通卫生检疫合格证》、《紧急运输通行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擅自印制、伪造、变造、租借、转让的《交通卫生检疫合格证》、《紧急运输通行证》。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依照本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
(二)未依照本规定,组织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紧急物资的运输的;
(三)对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有关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
(一)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二)拒不履行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职责的。
第四十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对在车船上发现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未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拒绝接受交通卫生检疫和必要的卫生处理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突发事件发生后,未取得相应的运输经营资格,擅自从事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或者有其他违反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第九章附则
道路运输应急预案篇5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原则,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充分认识恶劣天气对公路水路运输安全构成的严重影响,全力做好恶劣天气条件下的交通运输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恶劣天气对交通运输安全造成的损失,确保我县交通运输安全。
二、组织领导
成立县交通局雨雪冰冻灾害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职责是:一是根据上级指示启动应对雨雪冰冻灾害交通运输应急预案;二是我局对雨雪冰冻灾害对交通运输影响程度向上级报告经同意后决定启动应急预案;三是对雨雪冰冻灾害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应急处置统一指挥、协调、部署,并组织实施;四是研究应急处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制定应急处置的对策和处置方案;五是与安监、公安交警、城管等部门协调有关处置工作。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6个工作组:
1.办公室:由任主任,任副主任成员。职责是:做好上传下达、信息联络、请示报告工作,协调对各工作组之间的工作,加强各方联系和信息沟通,及时掌握应急处置情况,及时通报、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应急处置一组:由雨雪冰冻灾害公路畅通应急保障行动领导小组成员组成。按照《县雨雪冰冻灾害公路畅通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开展工作。
3、应急处置二组:由雨雪冰冻灾害公路运输旅客滞留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组成。按照《县雨雪冰冻灾害公路运输旅客滞留应急处置预案》开展工作。
4、应急处置三组:由水上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成。按照《县水上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预案》开展工作。
5、宣传组:由沈宏任组长任副组长,成员。职责是:做好应急处置期间的信息收集、上报和宣传报道工作,协调新闻单位对外预案信息,提示注意事项。
6、法制组:成员。职责是:应急处置期间的法制指导,对因应急处置造成的等,开展法制宣传、劝解工作。
道路运输应急预案篇6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本质安全建设为主线,以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为重点,以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为突破口,构建组织健全、职责明确、装备精良、监督有力、指挥统一、运转高效、反应快捷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体系,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交通运输保障。
二、活动目标
通过开展“双基”建设活动,使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和应急法规预案体系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落实,队伍素质进一步提升,科技和装备水平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水平明显提高,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三、主要内容
(一)加强法规和预案体系建设。一是加强法规建设。公路处、港航局、客管处、运管所等单位要对安全生产和应急法规进行全面梳理、修订和完善,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应急法规体系。二是加强制度建设。各行业管理部门、交通企业要对本辖区、本行业、本单位安全生产和监管过程中的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技术规程、安全要求等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清理,及时废止不适用的制度,建立健全符合实际、操作性强、科学规范的制度体系。三是加强标准规范建设。按照“四化”管理的要求,根据安全生产和应急方面的相关规定,完善标准规范,细化操作规程,规范安全生产行为,特别是要强化源头管理,严格准入标准,建立健全市场退出机制。重点加快制定和完善公路、桥梁、港口等风险评估、安全维护和检测技术规程以及安全应急信息系统建设、共享等方面的技术标准、规范。四是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认真落实市交通运输局和市政府应急管理工作的一系列规定,对现有预案进行评估、修订,结合新形势,制定专项应急预案,构建完善的应急预案体系,确保预案实施责任主体明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加强应急预案演练,不断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增强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二)加强体制机制建设。一是健全管理体制。各单位要完善组织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各行业管理部门应设置安全生产和应急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准入资格标准,大中型交通运输企业应设置专门负责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机构和专职人员,小型交通运输企业应设置负责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的机构或专职人员。要明确机构职能和岗位职责,保障人员足额配备,工作经费落实到位,建立健全层级负责制,加大责任考核和奖惩力度。二是完善工作机制。各单位要全面建立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分工负责、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的安全生产和应急工作责任体系,完善安委会制度,明确安委会成员单位职责。要重点强化岗位责任制,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制度、激励约束机制建设;要开展安全生产和技术咨询、评估。加强与相关部门、单位的协作,建立信息沟通协调和共享机制。建立自查督查制度,各企业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工作自查;各行业部门要结合实际对安全生产和应急工作进行督查,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督查活动。建立信息报告和统计制度,对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基础信息登记备案,包括组织架构、责任人联系方式、风险源、隐患排查治理、重要安全生产和应急设施设备(含运输工具、装备、应急物资的储备)以及专兼职队伍情况等,并及时更新信息;进一步规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及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处置的办法和流程,按照相关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信息报告统计制度。三是建立安全生产和应急工作评估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能力评估,科学设定评估指标,对从事客运(含滚装运输)和一类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运输工具、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对从事一类以下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运输工具、从业人员每两年必须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其他的每三年必须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并将评估情况作为监管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队伍建设。一是加强队伍培训。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有步骤地对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轮训,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各主管安全生产和应急工作的领导以及业务骨干每三年必须进行一次系统培训,每次轮训和系统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6学时。从事高危行业人员、新录用人员、转岗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客运驾驶员、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员和装卸管理人员必须经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二是加强重点人才培养。加强公路养护、大型专业机械操作、抢通抢险、危险源检测分析等人员的培养,实施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素质教育工程,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强化公路、港口等监管人才队伍建设,优化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人员结构,特别要高度重视农民工的岗前培训,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技能。三是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按照“统筹规划、规模适度、平急结合、专兼结合、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加强专业应急队伍与兼职应急队伍、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交通应急队伍建设,力争通过三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成适应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对处置需要的应急队伍体系(包括:道路和客运应急队伍、公路应急抢险保通队伍、港站应急抢险队伍、危险货物运输应急队伍、应急运输保障队伍、施工安全应急队伍)。
(四)加强科技和信息化建设。一是建设安全生产和应急综合信息系统。该系统由部、省、市、县四级信息系统组成,“双基”建设活动阶段完成部、省、市三级综合信息系统建设,其后按要求选择重点县级市开展示范工程建设。要通过整合信息资源,建设基础数据完善、信息真实准确、传送快捷通畅的信息系统,实现信息统一报送、统计分析、监测预警、辅助决策、信息、资源管理、异地会商等功能,实现政府、行业、部门内部之间安全生产和应急信息共享。我们要积极配合上级建设好该系统。二是建设专业信息系统。加强公路管理、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城市客运、工程施工等方面的安全监管与应急管理专业信息系统建设,满足相关业务部门和交通运输企业管理的需要。配合省厅及局做好国家和省级路网运行和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重点建设港口安全和保安管理信息系统、道路运输应急指挥调度系统、水路运输应急调度指挥系统、交通运输建设施工应急管理信息系统、易燃易爆品和有毒有害危险货物运输监控指挥系统等。三是建设重点监测监控系统。进一步完善交通运输安全与应急通讯网络建设,确保安全生产和应急通讯及时通畅。进一步完善船舶监控系统,推进港口及主要航道枢纽监测系统建设,加强对码头前沿作业区、客运站、货物堆场、油库、危险货物仓库和主要出港通道运行情况的监视监测。扩充和完善重点客货运输站场日常监控设施建设,完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长途客运车辆GPS监控系统,积极推进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大力推进城市客运枢纽、公共汽车日常运行状态和突发事件监控、响应系统建设。
(五)加强设施设备建设。一是加大公路、港口、航道、站场等安全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加强公路安保、港口、站场的安全和保安设施建设,完善事故多发路段的交通标志等配套设施建设。二是按要求加强应急保障建设。依托主要港口启动危险货物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充分利用公路养护施工企业的装备设施资源,结合交通战备物资储备系统,配合国家、省、市做好区域性应急保障基地和公路专业应急保障基地建设。三是加强安全监管和应急装备器材的配置。加强交通运输工程施工事故生命探测、救援设备、个体防护等关键技术装备、专用抢险装备器材配置。更新抢险救援装备和航道维护设备,推进完善车辆滚装运输安检系统。健全满足重点物资和能源战略物资应急运输需要的水路应急运输保障体系,完善港口应急联动建设机制,依托航运企业建立应急船队。依托实力较强的道路客货运企业,分别组建市级道路客货应急保障车队,原则上保障客车不少于5O辆、货车不少于100辆。
(六)强化主体责任和监管职责落实。要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和国家、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意见和应急管理相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交通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保障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员工教育培训;筑牢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理念,处理好安全与发展、生产与利益的关系,严禁“三违”现象发生,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行业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职责,加强监督检查,推进企业安全绩效考核,加大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力度,消除安全监管盲区,全面履行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安全生产和应急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资金投入等按照相关要求落实到位;分管领导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负责分管业务的安全生产工作。
(七)强化突出问题治理。一是强化危险货物运输治理。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运输工具、从业人员、站场(码头)的源头管理和动态监管,重点强化易燃易爆品和有毒有害危险货物运输的全程监管;推进三级及以上客运站、中型渡口和所有从事滚装运输码头安检仪的配置;继续严厉打击非法夹带和非法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行为。二是强化营运客车超速超员治理。客运企业要建立层级落实安全责任承诺制度,与管理部门签订承诺责任书,驾驶人员要与企业签订责任书。对发生超速超员的企业和驾驶员,按照规定严肃处理。三是强化农村交通运输安全隐患治理。认真贯彻落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转发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农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文件要求,进一步落实县、乡(镇)政府农村交通运输安全监管责任,配备专职安全和应急管理人员;建立稳定的投资渠道,进一步加大农村道路运输安全防护设施的投入,加快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加大农村渡口渡船的升级改造力度,提高农村交通运输安全条件;严把营运车船技术性能关,进一步强化农村客运驾驶员、客渡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严格资质准入,提高驾驶员、渡工的安全素质和技能;进一步强化农用车辆非法营运和农用船舶非法载客的治理,维护良好的交通运输秩序。
四、时间安排
“双基”建设活动从2010年11月开始到2013年12月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一)细化方案宣传发动阶段)。各单位要根据方案的内容和要求,结合实际,细化活动方案、明确年度“双基”建设活动目标任务,广泛宣传发动,确保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了解掌握“双基”建设的目标、内容和任务。各行业管理部门、交通企业活动方案报局安全监督科。
(二)组织实施落实任务阶段。各单位要按照方案,统筹安排、积极推进各项工作,定期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自查、检查,全面完成“双基”建设方案的各项任务目标。市局安全科每年对各单位“双基”活动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三)总结评估和整改阶段。各单位要对“双基”建设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将总结于2013年8月10日前报局安全监督科。市局安全科将组织对各单位开展“双基”建设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召开“双基”建设总结会议。
五、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局安委会负责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双基”建设活动的组织领导,局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监督科)具体负责“双基”建设活动的日常工作。各单位要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有关领导和部门参加的活动领导机构,加强对本行业、本单位“双基”建设活动的组织领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