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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征文(6篇)

来源: 时间:2024-07-31 手机浏览

十四五征文篇1

关键词:等级;羁縻;建置;考略

一、征东行省的设立

据《元史-世祖纪》记载:至元二十年正月乙丑,“以阿塔海依旧为征东行中书省丞相”。四月壬辰,“以高丽王就领行省,规画日本事宜”。甲午,“高丽国王王请以蒙古人同行省事”。癸卯,“授高丽国王王征东行中书省左丞相,仍驸马、高丽国王”。五月甲子,“立征东行中书省,以高丽国王与阿塔海共事”。\+①1283年这是元帝国首次设置征东行省,目的是为了准备对日本的征服战争。《元史-百官志》记载:“征东等处行中书省。至元二十年,以征日本国,命高丽王置省,典军兴之务,师还而罢。大德三年,复立行省,以中国之法治之。既而王言其非便,诏罢行省,从其国俗。至治元年复置,以高丽王兼领丞相,得自奏选属官。治沈阳,统有二府、一司、五道。”\+②也同样说明了元帝国为征伐日本而在高丽国设置征东行省的事实,并且在每次对日军事战争中结果的不同,而屡次兴废。由于两次对日征战未果,后期(1287年至元末),元帝国在高丽王国设置的征东行省,逐渐过渡成为具有羁縻统治特点的地方行政机构。《元史-世祖纪》记载:“授高丽王王行尚书省平章政事”。二十五年二月,“已卯,以高丽国王王复为征东行尚书省左丞相”。二十八年(1291年)五月,“征东行尚书省左丞相、驸马高丽国王王为征东行中书省左丞相”。\+③《高丽史-忠烈王世家》记载(1307年八月)“元遣前王从臣知监察司事崔实来加王策命,曰:咨尔推忠宣力定远保节功臣,开府仪同三司太尉征东行中书省左丞相上柱国高丽王。”\+④这些记载都可以说明元帝国对高丽王国的政治策略。

二、征东行省所属机构的设置及职掌

据《元史-百官志》记载元朝内地行省属官设有:“检校所,检校一员,从七品;书史二人。照磨一原,正八品。架阁库,管勾一员,正八品。理问所,理问二员,正四品;副理问二员,从五品;知事一员,提控案牍一员。都镇抚司,都镇府一员,副都镇府一员。”显示出内地行省的建制人员和职官的设置。但是征东行省的建制中略显不同,征东行省的下属机构有:左右司、都镇府司、理问所、儒学提举司、医学提举司等。\+⑤左右司,它的设置基本与内地行省的职掌相同,是处理行省日常事务的机构,置“郎中二员,从五品。员外郎二员,从六品。都事二员,从七品。”\+⑥下属官吏有掾吏、宣使、译史等。左右司是将元帝国的诏书和高丽国的上书进行下达和转交。都镇抚司,是掌管军务的机构。《元史-兵制》记载:“遇方面有警,则置行枢密院,事已则废,而移都镇抚司,属行省。”\+⑦都镇抚司长官为都镇司、副都镇抚司。在东征日本战争中,元世祖还设置万户中军、右军、左军。其后增置巡军、合浦、全罗、耽罗、西京等万户侯。《高丽史》记载:“高丽忠烈王十九年(1293年),元以李之氐为奉直大夫、合浦等处镇边万户府副万户、行中书省副镇抚”。\+⑧理问所,是掌管法律诉讼的机构,下属机构设有监狱。置“理问二员,正四品,副理问二员,从五品,知事一员,提控案牍一员。”\+⑨它的职能细分为(1)受理行书官员和高丽国官员犯罪案件。(2)受理高丽国民投诉的案件。(3)受理高丽国内处理不了的案件。儒学提举司,是掌管学校、科举之事的机构。(1289年)九月,“置高丽国儒学提举司。”《元史-百官志》记载:“儒学提举司,秩从五品。各处行省所置之地皆置一司,统诸路府州县学校,祭祀教养钱粮之事,及考校呈进著述文字,每司提举一员,从五品。副提举一员,从七品。”\+⑩医学提举司,掌管医药治疗事宜的机构。《元史-百官四》记载:“医学提举司,秩从五品。至元九年始置,十三年罢,十四年复置,掌考校诸路医生,课义试验,太医教官,校勘名医撰述文字,辨验药材,训诲太医子弟,领各处医学提举一员,副提举一员。”\+B11征东行省和所属机构的官员的任免内地地行省不同,由于行省丞相为高丽王担任,因此所任下属官员通常都是由高丽人担任。但由于征东行省的特殊地位,元帝王派遣的达鲁花赤往往征敛无度,欺男霸女,“滥受朝命,擅作威福”\+B12高丽王中上至国君,下至百姓,都饱受欺凌。这些恣意妄为的行省官员有的被绳之以法,但仍有弄威福者,被高丽人“疾之如狼虎”。

三、征东行省对于元朝与高丽国外交关系中的影响

(一)政治的高度集中和人口的流动导致了两国间政治元素和文化的交融。

自忠烈王之后,历代高丽王即位之时都要接受元朝的任命和册封,表示高丽王国对元帝国的臣属地位。元帝国还与高丽国实行联姻政策,历代元帝国的公主嫁到高丽国,因此,高丽国也被称为“驸马国”。另外,高丽国还要向元帝国每年进贡“贡女”,因此,蒙古贵族都以迎娶高丽贵族女子为荣。

(二)元朝统治初期,元朝和高丽的内部官员有些几度想将高丽内地化,但在高丽的强烈反对下都没成功,到了元朝中后期,元朝其实是无意将高丽内地化,主要是高丽在军事上过于顽强抵抗,也留给蒙古人以深刻的印象。另外,元朝统一中原后,其扩张

的野性也逐渐衰落,担心元帝国陷入战争的泥潭而无法自拔。“高丽去京师四千里,地瘠民贫,夷俗杂尚,非中原比,万一梗化,疲力治之,非幸事也,不如守祖宗旧制。”\+B13

总之,元王朝1287-1356年间,征东行省由最初作为扩张工具而设置,后因伐日之战失败而被废置,但总体而言,它是作为元朝统治高丽的象征而存在。也因为如此,使得它的身份和地位十分特殊,随着元朝的衰落,征东行省也逐渐成为高丽王国内部政治斗争的工具,到高丽末代王恭愍王时,高丽恢复了自身的独立。

[注释]

①《元史》卷十一《世祖纪》.

②《元史》卷九十一《百官志》.

③《元史》卷十五《世祖纪》.

④北村秀人:《高丽征东行省建置》《朝鲜学报》第三十二辑,昭和三十九年(1964)七月.

⑤《元史》卷九十二《百官志》.

⑥《元史》卷九十一《百官志》.

⑦《元史》卷九十一《百官志》.

⑧《高丽史》卷124《忠烈王世家》.

⑨《元史》卷九十一《百官志》.

⑩《元史》卷十五《世祖纪》.

B11《元史》卷八十八《百官四》.

B12《高丽史》卷三十九《恭愍王世家》五年10月条.

十四五征文篇2

在结束这期特别策划时,让我们再一次回望当年血雨腥风的中缅印战场,向中国远征军行一个崇敬的注目礼——

一九四一年

12月8日,日军偷袭珍珠港美国海军基地。9日,英、美相继对日宣战,中国政府发表对日、德、意宣战文告。英、美、中、加、荷、澳、新(西兰)、法等国反法西斯联合阵线形成,太平洋战争爆发。

12月22日,令第五、第六两军入缅,归第五军军长杜聿明指挥。23日,签订《中英共同防御滇缅路协定》,成立中英军事同盟,筹建中国远征军,准备入缅作战。

一九四二年

1月4日,电请罗斯福指定一亲信将领,担任中国战区联军统帅部参谋长。14日,经马歇尔推荐,由史迪威担任联军统帅部参谋长。

2月1日,令第六军入缅后归该军军长甘丽初指挥。2日,又令第六军入缅后归英国方面指挥。25日,令第五军由滇西进入缅甸之同古及其以南地区,第六军由昆明经保山从泰缅边境前进,两军均由第五军军长杜聿明统一指挥。杜由英缅军总司令胡敦指挥。不久,胡敦改任参谋长,总司令由亚历山大接任。

3月8日,中国远征军先头部队第二师到达东吁(东瓜、同古)。任命史迪威为中国战区参谋长。日军侵占仰光。

3月12日,中国远征军第一路司令长官司令部成立。司令长官卫立煌未到职,杜聿明为副司令长官。

3月20日,同古序战开始,激战十二日,予敌重创,此时新编第二十二师由叶达西方面向敌猛攻,敌势受挫。29日,远征军放弃同古,突围北撤。

4月17日,英缅军第一师及装甲第七旅共七千余人被包围于仁安羌以北地区。18日,中国远征军以新编第三十八师之一部驰援仁安羌被围之英缅军,将敌第三十三师团先头部队击溃,英缅军全部解围,救出被俘英军、美教士和记者五百余人,以及驮马千余匹。捷报轰动英伦三岛,以后英方曾向新编第三十八师师长孙立人、团长孙继先等颁发勋章。24日,远征军第二师克复棠吉,敌大部东窜。

5月18日,第二师师长戴安澜在突围中负重伤,团长柳树人、刘杰阵亡。26日,戴安澜师长伤重不治殉国。

6月10日,林蔚率参谋团人员离保山回昆明。中国远征军此次入缅作战以失败告终,损失奇重,计入缅时约十万兵员,此时仅余四万左右。

一九四三年

4月,中国远征军(又称滇西远征军)司令长官司令部在楚雄成立,陈诚任司令长官(10月由卫立煌接任)。

5月,军事委员会驻滇干训团在昆明成立。同时在印度设立兰姆伽训练学校。当时美国根据租借法案,决定给予中国十二个军(一说十三个军)的美械装备。

6月29日,中国驻印军总指挥部成立,史迪威任总指挥,罗卓英任副总指挥。

10月10日,史迪威令中国驻印军向大龙河西岸敌据点进攻,随军派出工兵部队,修筑中印公路。

11月1日至12月18日,新编第三十八师先后占领拉苏、新平洋等地,攻占敌重要据点于邦。11月22日,中、美、英三国政府首脑在开罗举行会议,至26日结束,作出了在缅甸发动对日作战的决定,并签署了开罗宣言。

12月下旬,新编第三十八师向敌加强攻击,敌向大龙河东岸退去,西岸敌各据点先后被攻克,中国驻印军取得第一次反攻作战的胜利。中印公路亦修通至新平洋。同时,新编第二十二师第六十五团向打洛推进。

一九四四年

1月9日至31日,中国驻印军右路新编第二十二师渡过大奈河,沿左岸开路前进;向敌发起猛攻,经数日激战,毙敌官兵约二百人;攻占打洛。左路之新编第三十八师先后渡过大奈河和大龙河,肃清孟阳河之敌。

2月1日至3月29日,中国军队先后进占太伯卡及甘卡,夺取敌交通要点;攻克腰班卡、拉征卡、拉貌卡等敌据点;分左右两翼继续向南推进,战车营也同时配合行动。美军一个支队(约步兵一个团)亦在中国军队左侧向瓦鲁班推进;经激烈战斗后攻占孟关,毙伤敌八百余。战车营亦攻抵宁库卡,先后共歼敌一千四百余,敌第十八师团主力被击破;占领瓦鲁班东北之拉干卡;激战两昼夜,中国军队占领瓦鲁班和秦诺;战车营和新编第二十二师攻占丁高沙坎;攻克天险坚布山隘;攻占高鲁阳;进占沙杜渣。至此,胡康河谷战役胜利结束。

4月4日,中国远征军向孟拱河谷守敌部署进攻,经十五天激战,新编第二十二师、新编第三十八师先后攻占瓦康至丁克林之线。

5月4日至17日,新编第二十二师攻占英开塘。中国军队为配合驻印军缅北反攻作战,打通中印公路,分七处强渡怒江。驻印军第五十师第一五团和新编第三十八师第八十八团,在美军支队配合下,攻占密支那西机场。

6月25日,驻印军新编第三十八师经两昼夜激战,占领孟拱。孟拱河谷战斗历时三余月,至此胜利结束。此役歼灭敌第十八师团,重创其第二师团第四联队,第五十三师团第一二八、一五一联队,第五十六师团第一四六联队。从此中国驻印军控制了缅北整个战局,奠定了反攻作战的胜利基础。

7月6日,密支那攻防战已达四十余日,驻印军新编第一军军长郑洞国到密城前线视察,决定于“七·七”抗战七周年纪念日向守敌发动全面进攻。

8月5日,中国驻印军在盟军协同下,攻克密支那,全歼守敌。

9月8日,中国远征军攻占松山。14日,中国远征军攻克腾冲。

10月初,中国驻印军继续向八莫推进。

11月3日,中国远征军各部协力攻克龙陵,继续向芒市推进。20日,中国远征军第六军攻克芒市。21日,新编第二十二师攻克东瓜。

12月15日,新编第三十八师主力攻克缅甸八莫。

一九四五年

1月27日,中国远征军与驻印军会师于畹町附近之芒友。中印公路完全打通。28日,中国远征军、驻印军和盟军于畹町举行会师典礼。

2月20日,新编第三十师主力攻克新维。23日,第五十师攻占南图(南都)。

3月30日,第五十师与英军在乔梅会师。

十四五征文篇3

[关键词]田租;刍藳税;户赋;户刍

[中图分类号]K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234(2014)01—0068—02

赋税是支撑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物质基础,税是政府向国民征收的用以供养政府人员的财物,赋是政府向国民征收的用以供养军队的财物,在战国秦汉时期,税赋泾渭分明。秦代国家建立了严密的户籍制度,掌握小农家庭的人口、年龄、生产和生活资料的占有状况,并以此为依据,向农户征收赋税。秦代赋税,主要有三类,一是土地税,按田地亩数征收,如田租、刍稿税等;二是户税,为人头税,按户征收,如户赋、户刍等;三是杂税,如关税、市租、矿产税、酒税、鱼税等。〔1〕秦汉简牍不断出土,为我们探讨秦汉赋税制度提供了可能。

一、秦汉田租征收

田租乃国家向土地经营者按田地多少征收的田地收益税,秦统一全国后仍征收田租,但史无明文记载,征收标准难以考证。里耶秦简和睡虎地秦简中有关田租征收的记载,为我们探讨秦汉田租问题提供了帮助。张信通(2012)认为秦国及以前按土地亩数征收,统一全国后的秦代按田地产量定额征收。〔2〕

关于秦代土地性质及田租征收,张金光(2004)指出:“在普遍土地国有制下,秦土地有两种基本占有形态和经营方式,一部分是由国家政府机构直接经营管理,一部分则是通过国家授田给私人经营使用。”〔3〕肖灿(2010)认为,“税田”是由国家政府机构直接经营管理的耕地(即公田),收益归国家所有;“舆田”是国家授给私人使用的耕地,按一定税率缴纳田租。〔4〕里耶秦简给他们的观点提供了有力证据。里耶秦简J1(8)1519号简载:“迁陵卅五年垦田舆五十二顷九十五亩,税田四顷,户百五十二,租六百七十七石,率之,亩一石五,户婴四石四斗五升,奇不率六斗。启田九顷十亩,租九十七石六斗。都田十七顷五十一亩,租二百卌一石。贰田廿六顷卅四亩,租三百卅九石三。凡田七十顷卌二亩,租凡九百一十。”〔5〕(释文,七五)根据于振波(2012)的推断,当时征收田租,乃分别从各农户田地中划出一定数量的“税田”用于交租,“税田”上的产出全部作为田租上交国家。因此,有关部门在登记田租征收情况时,既要注明田地总数,又要注明税田总数,以及平均亩产量(即产出率)。〔6〕由上可知:1顷为100亩,10斗为1石,平均每亩地的产量为1.5石(即产出率)。税田亩数等于田租量(石)/每亩地产出率,田租率等于税田亩数(亩)/总垦田亩数(亩)。为此,我们可以得出秦始皇35年迁陵县都乡、启陵乡、贰春乡的垦田亩数(亩)、田租数量(石)、税田亩数(亩)及田租率(%)的统计数据,如下表所示:

可以看出,第一,秦代征收田租主要是实物,秦始皇三十五年迁陵县启陵乡、都乡、贰春乡的田租率平均为8.3%,三乡之中,田租率最低的为启陵乡,为7%;贰春乡其次,为8.5%;都乡最高,为8.82%。这反映出秦代农民田赋较重的事实,农民几乎将垦田产量的近十分之一作为田租上交给政府。第二,简文中舆田和税田同时并列,并且,启陵乡、都乡、贰春乡所垦田亩总计52顷95亩,田租总计677石9斗。其间并未提到税田问题,该简文反映了舆田、税田分别代表不同性质的土地,税田不包含在舆田内,它是由县级行政单位直接管辖,由国家购买的“官奴隶”直接耕种,与县下属各乡没有任何关系。〔7〕

二、秦汉刍藳税征收

刍稾,即饲草禾杆,为农作物的附属物,出自于土地,一是用来饲养牲畜,二是用来做燃料。政府征收刍稾,主要是供战马饲料之用,是一种重要的战略物资,因此,刍稾税是秦汉时期重要税种之一,刍稾也可以折算为钱征收。春秋以前,已经存在刍稾的征收,不过,那时刍稾税一般是在发生战争时临时征收的,不是固定税种。战国至秦,由于战争频繁,对牛马草料的大量需求使刍稾税成为国家的固定税种。〔8〕

刍稾税与田租一样都是按田亩面积与田租一起征收,可视为田租的附加税。睡虎地秦简、张家山汉简都有刍稾税征收的记载。如,睡虎地秦墓秦简《田律》载:“入顷刍稾,以其受田之数,无豤(垦)不豤(垦),顷入刍三石、稾二石。”〔9〕(27-28)此条律文规定,每顷田地应缴纳的刍稾税,按照所受田地的数量缴纳,不论耕种与否,每顷地缴纳刍税三石、稾税二石,在该简文中,刍稾税征收的是实物税,但也可以折纳为钱币征收。秦汉时期的刍藁税还实行按土地优劣等级的不同征收的办法,这样则更为合理,如,张家山汉简《秦律十八种·田律》载:“入顷刍藁,顷入刍三石;上郡地恶,顷入(刍)二石;藁皆二石。令各入其岁所有,毋入陈,不从令者罚黄金四两。收入刍藁,县各度一岁用刍藁,足其县用,其余令顷入五十五钱以当刍藁。刍一石当十五钱,藁一石当五钱。”〔10〕该简文说明:第一,土地水源、肥瘦、平原山区、阳光、雨水等自然情况的不同将大大影响田地的产量,因此,秦汉政府根据这些自然条件的差异,对不同地段的田地征收不同的刍稾税,实行定额税制。该简文中因“上郡地恶”,刍稾税征收的定额也有所减少,上郡为“顷入刍二石”,其他地方则“顷入刍三石”,而稾税的征收均为二石。第二,刍藁税按实际田亩数征收,田多多征,田少少征,为定制。李恒全先生(2012)通过比较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田律》和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田律》“入顷刍稾”条,他发现其田刍、田稾的征收标准均为“顷入刍三石、稾二石”,汉承秦制,秦至汉初田刍、田稾的征收标准没有变化。〔8〕

三、秦汉户税征收

户税是秦汉政府按户征收的赋税项目,是无论贫富全体编户齐民都应承担的赋税项目,属于户籍税性质。秦汉按户征收的户税包括名称有别但实质相同的两部分内容,一是按户征收的“户赋”;二是按户征收的“户刍”。户赋征收的基本形态是实物,户刍征收的基本形态是钱币,其物质形态虽然不同,但性质都是以户为单位,按户征收。井田制瓦解后,秦自商鞅变法即按户征收“户赋”。〔11〕近年出土的简牍有秦汉“户赋”的明确记载。如,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可(何)谓‘匿户’及‘敖童弗傅’?匿户弗繇(徭)使,弗令出户赋之谓也。”〔9〕(222)“敖童弗傅”指已达到傅籍年龄的少年不去傅籍,此条律文的大意是,“匿户”及“敖童弗傅”就是隐藏人口,不征发徭役,不加役使,也不命缴纳户赋。这里,虽然户赋征收的对象、比例、数量、方式等情况不清楚,但秦已有“户赋”之征收确定无疑。但最近公布的里耶秦简则向我们透露了更多的秦户赋征收的信息。如,里耶秦简J1(8)518载:“卅四年启陵乡见户当出户赋者志:见户廿八户,当出茧十斤八两。”〔5〕(释文,三七)该简文大意是,秦始皇三十四年洞庭郡迁陵县启陵乡有农户二十八户,这二十八户家庭共交纳的户赋总额为十斤八两蚕茧,每户约交纳蚕茧三两八钱。该简文透露,秦户赋是以户为单位,按户征收实物。井田制瓦解后,宗族公社所有制解体,赋的征收单位变为个体家庭,按户征收户赋,正是赋税制度合乎逻辑的发展。〔8〕

在秦代,按户征收的户刍也是一种户税性质的税种。如里耶秦简J1(8)1165简载:“户刍钱六十四,卅五年。”〔5〕(释文,六二),该简文表明,秦还实行过按户征收户刍的做法,且户刍以钱币征收。又如《里耶秦简》简J1(8)559:“十月刍钱三百。”〔5〕(释文,三九)我们可了解两方面信息:第一,可据此推断出,每年十月可能是秦户刍征收的时间,但秦户刍征收标准我们仍不清楚。第二,秦汉时期不仅存在按田亩征收田刍、田稾的做法,还存在以户为单位,按户征收户刍的做法。按田亩征收田租、田刍、田稾均属于土地税性质,而按户征收的户刍属于户税性质。里耶秦简还有一枚简是关于迁陵县府向洞庭郡府上交赋税的记载,可理解为县向郡缴纳的“户税”。J1(8)152号简载:“卅二年四月丙午朔甲寅,少内守是敢言之:廷下御史书,举事可为恒程者,洞庭上帬(裙)直(值)。书到言。今书已到,敢言之。”举:提出,恒:固定,程:限额,上;上交,帬:通裙,一种赋税名目,直:通值,此指金额。〔5〕(释文,十九)。该简是迁陵县主管财政的少内对县廷公文的回复。从赋税收敛形式看,秦迁陵县向洞庭郡实际上交的是钱,而不是帬(裙),帬(裙)只是一种赋税名目。因为上交洞庭郡的赋税金额经常变动,负有监郡之责的御史遂介入此事,将应上交金额予以固定。

〔参考文献〕

〔1〕于琨奇.战国秦汉小农经济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77-78.

〔2〕张信通.秦汉乡里赋税制度和赋税征收〔J〕.中国经济史究,2012,(01):35-43.

〔3〕张金光.秦制研究〔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2.

〔4〕肖灿.从《数》的“舆田”、“税田”算题看秦田地租税制度〔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4):11-14.

〔5〕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秦简(壹)〔M〕.北京:文物出版社,2012.

〔6〕于振波.秦简所见田租的征收〔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5):8-10.

〔7〕王文龙.秦及汉初算数书所见田租问题探讨〔J〕.咸阳师范学院学报,2013,(01):18-20.

〔8〕李恒全.从出土简牍看秦汉时期的户税征收〔J〕.甘肃社会科学,2012,(06):160-163.

〔9〕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M〕.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

十四五征文篇4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土地管理,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

计划、规划、建设、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本办法的实施。

闲置土地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土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闲置土地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对复耕的闲置土地及复耕状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闲置土地检查制度,组织农业、建设、规划等部门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

单位和个人可以对闲置的土地进行举报或反映情况。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

(一)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当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超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通知用地单位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各类文件的有效期或规定期限,用地单位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的,视为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分为国有闲置土地和经批准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闲置土地。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动工开发是指房屋建设项目已实施基础施工,其他建设项目已实施通水、通电、通道路和场地平整工程。

前款所称实施基础施工是指经依法批准,实施建筑物向地基传递荷载的下部结构的施工。

第二章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

第七条闲置土地由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市辖区内闲置土地认定的调查工作,委托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认定和处理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

第八条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闲置土地调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用地审批文件、土地权利文件和资料;

(四)要求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第九条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闲置土地调查过程中,应当向用地单位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用地单位应当自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及其相关证据,书面报送调查部门。

第十条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调查认定的闲置土地,向用地单位送达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

用地单位自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方式向闲置土地认定机关提出闲置土地处置方式申请。

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外,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闲置土地的具体情况,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处置方案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向用地单位送达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

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的,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

用地单位在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拟订前,已依法办理闲置土地转让手续的,应当告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处置闲置土地包括下列方式:

(一)补充办理建设用地手续,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后继续开发建设;

(二)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三)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四)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收益;

(五)收回闲置土地,注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用地单位申请延长开发建设时间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用地单位应当自闲置土地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闲置土地认定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开发建设计划、资金实力证明等相关资料。

(二)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延期申请后,对继续开发建设的计划、继续开发建设的资金实力证明等资料进行审查,并在三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情形的国有闲置土地,用地单位申请安排临时使用的,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用地单位应当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临时用地合同,领取临时《建设用地批准书》。

国有闲置土地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临时使用期限届满,用地单位应当在十日内自行拆除临时建筑并动工开发建设。

第十四条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用地单位应当自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缴纳相关税费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

征用农民集体土地闲置的,用地单位在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之前,应当办结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用地单位未办理上述手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闲置土地自闲置土地认定书认定闲置之日起满一年的,由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市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向用地单位下发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

土地闲置费按月计征,闲置期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用地单位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对其闲置土地闲置费的征收总额累计不得超过该宗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百分之二十。

用地单位应当在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闲置费。

第十六条闲置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并同时注销用地规划许可文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权证:

(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闲置期间累计满两年的;

(二)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用地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补充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且闲置期间累计满两年的。

土地闲置是因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造成的,政府收回闲置土地后,应当给予用地单位适当补偿。

闲置土地被收回后,原用地单位仍然应当承担其原有的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收回闲置土地:

(一)调查取证,认定事实;

(二)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三)公告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的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四)注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权证。

在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拟订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十八条收回经批准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闲置土地,按下列方式处置:

(一)未进行征地补偿的,土地归原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

(二)未全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由政府征地机构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安置后,政府重新安排使用;

(三)已全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由政府重新安排使用。

第十九条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由政府征地机构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政府征地机构与被征地单位重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征用土地应补偿总额小于用地单位实际已支付补偿费用的,政府征地机构不再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征用土地应补偿总额大于实际已支付补偿费用的,政府征地机构按征用土地应补偿总额与实际已支付补偿费用的差额,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征用土地应补偿总额按照批准征用土地时的补偿标准和征用土地面积计算。

第二十条收回的国有闲置土地按下列方式处置:

(一)未实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土地由原土地使用权人使用;

(二)已实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由政府重新安排使用。

第二十一条已实施房屋拆迁,尚未完成补偿安置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原拆迁人在限期内偿付临迁费并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原拆迁人在限期内仍未偿付临迁费并补偿安置被拆迁人的,政府可以指定拆迁机构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并向原拆迁人追偿。

第二十二条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收回闲置土地应当给予用地单位适当补偿的,可以采取以下补偿方式:

(一)政府收回经批准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闲置土地,应补偿总额大于用地单位已支付的征用土地补偿费用的,按照最高不超过实际已支付补偿费用的百分之七十补偿给用地单位;征用土地应补偿总额小于用地单位已支付补偿费用的,按不超过征用土地应补偿总额的百分之七十补偿给用地单位。

收回国有闲置土地,按照不超过用地单位支付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投入总额的百分之七十予以补偿。

(二)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三)用地单位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原用地单位需要使用土地时,政府依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的约定供应土地。

(四)用地单位已支付部分土地有偿使用费或者征地拆迁费的,按照规划要求和实际支付额占应支付总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土地给用地单位使用,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

按照前款第一项进行补偿的,政府征地机构和政府指定的拆迁机构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审计确认用地单位实际已支付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建筑物、构筑物、地上附着物补偿投入总额。所需审计费用从应当支付给用地单位的补偿费用中扣除。

第三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闲置土地能够复耕,用地单位不履行复耕义务的,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土地复垦费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用地单位拒不交出被决定收回的闲置土地或者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用地单位在十日内交还土地,处以所占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附则

十四五征文篇5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和《商洛市棚户区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省市关于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丹凤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房屋密度大、建筑质量差、使用年限久、安全隐患多、市政设施不完善、环境条件脏乱差的集中成片居住区域(包括国有土地上棚户区和集体土地上棚户区)。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县城总体规划、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四大重点区域规划、商於古道文化景区规划和专项规划,对棚户区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四条县委、县政府成立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审定全县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规定、年度计划、实施方案和改造项目规划,协调解决棚户区改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棚户区改造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棚改办)负责研究、拟定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政策文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负责改造项目方案审核、计划下达、贷款申报和进度督查,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工作,牵头棚户区改造项目考核奖惩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县政府负责全县的棚户区改造工作。县棚改办负责全县范围内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施工作。

县级有关部门和各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供水、供热、供电、供气、通讯等经营企业,应当配合、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

第六条棚户区改造按照科学规划、有序推进,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多元安置、改善民生,突出重点、因地制宜,依法征收、营造和谐”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四大重点区域规划、商於古道文化景区规划和专项规划,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八条县棚改办应会同县级有关部门,根据县城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四大重点区域规划和商於古道文化景区规划,编制棚户区改造总体规划,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经批准的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九条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且项目用地基本具备建设条件的,应当与棚户区改造同步进行。

棚户区改造安置项目配套设施应与安置项目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主体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县住建局审查批准。

主要地段、文物景点周边等重要地段的改造规划,应在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后报县政府批准。涉及文物保护的应按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对确需调整规划指标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参照《商洛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合理规划选址,科学设定户型面积。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县棚改办根据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统筹安排全县棚户区改造年度实施计划。

对存在社会公共安全隐患或重点项目建设需要,确需改造的棚户区项目,可以优先纳入改造计划。

国有企业实施或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应按有关规定报县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申报确定程序为:

(一)项目建设单位向县棚改办提交书面改造申请和改造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项目概况、改造模式、投资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方案、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建设方案与实施计划、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成本测算等附件。

(二)县棚改办审查全县棚改项目申报材料。

(三)县棚改办汇总全县棚改项目并报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后由县棚改办向市棚改办申报,争取列入计划。

(四)县棚改办依据市棚改办给我县下达的实施计划,向各项目建设单位下达实施计划。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持项目实施计划批文及其他有关资料,向县发改、国土、住建、环保等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环评报告等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建立健全用地情况调查、房屋确权测量、征收安置补偿等档案,实行台账式管理,并将各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将征收房屋的图文影像资料同时建档,一户一档。

第十七条已列入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得擅自变更调整。确需调整的,须按程序报批。

第四章土地利用

第十八条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全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优先安排,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县国土局应在每年第三季度末汇总下一年度棚户区改造用地规模并编制计划,提前申报用地指标。

第十九条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市政公用设施通过划拨方式供地。其他用地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地。

第五章征收补偿

第二十条征收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房屋,按照《丹凤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按程序公示期满(不少于30日),并得到改造区域多数群众同意后,由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二十二条多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县政府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二十三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及时公告,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将拟征收项目的名称、范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方式等相关事项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并告知被征收人有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权利,被征收人应在5日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可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被征收人在5日内协商选定评估机构不成的,按照《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评估机构选定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必须入户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必要时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取得相关资料,逐户出具评估报告,并将评估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讼。

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房屋产权不明确的,由县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棚户区改造房屋补偿安置实行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自主选择。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采取购买现房的方式进行安置。

第二十九条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先签约、先搬迁、先选房的原则进行实物安置,同期签约、同期搬迁的以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确定安置房选房顺序。

第三十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征收、招商、建设相分离的办法。各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实施主体,招商、建设主体由县政府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第六章建设管理

第三十一条棚户区改造房屋拆除工作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组织实施,各镇人民政府配合。

第三十二条房屋拆除后的建筑垃圾清理应严格按照县城管局审批的时间、路线组织清运,不得随意拉运倾倒,影响市容环境,妨碍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房、商品房以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和施工技术规范。

第三十四条安置房小区应保证供电、供水、排水、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齐全,并做好小区内道路硬化、绿化、亮化,确保功能完善,环境整洁。

第三十五条棚户区改造项目竣工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综合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回迁安置户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房开发部分,应执行预售许可证制度。

第三十六条安置房小区公共服务物业用房应按《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标准设置,并与安置住房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三十七条安置住房设计方案经审定后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正式变更文件,由项目实施单位报县棚改办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实施。变更内容较大的,应提请领导小组批准。

第七章资金筹措管理

第三十八条县住建(棚改)、发改、财政、国土、环保等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棚户区改造项目申报工作,争取中、省专项补助资金支持。

第三十九条县财政应加大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资金投入力度,每年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支出。

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优先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房建设以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第四十条县棚改办和棚户区改造贷款用款人应加强与各金融机构的合作,争取更多信贷资金支持棚户区改造。

第四十一条县有关部门应积极落实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各项支持政策,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第四十二条县财政应将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数额列入年度财政支出预算,确保按期还本付息。

第四十三条县财政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加强对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补助政府主导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拆迁、安置、建设以及相关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其它住房开发和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第八章优惠政策

第四十四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四十五条县税务部门要落实好国务院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五)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六条电力、通讯、网络、有线电视及供水、供气等企业要按照相关政策对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给予50%的减免。

第九章督查考核

第四十七条县政府将棚户区改造工作纳入对各镇和县级相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实行月检查排名、季点评通报、年度考核奖惩。

第四十八条对未按进度要求完成年度工作任务或连续两次排名末位的责任单位,除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县政府将按照有关程序对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问责。

第四十九条县审计局应当加强对棚户区改造资金的审计监督。县监察部门要加大对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出现的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行政问责力度。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棚户区改造应当依法征收、文明搬迁。实施单位在改造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弄虚作假,发生侵占、私分国有、集体资产等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棚户区改造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进行改造,未按照方案进行改造,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方案的,县政府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在实施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违反土地、建设、规划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五十三条棚户区改造管理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的,依法依规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五征文篇6

关键词:清史稿清初大臣传

《清史稿》是一部记录清朝历史的未定稿,具有很高的文献史料价值。但由于《清史稿》成于众手,完稿后又未经仔细校改,以致年月、事实、地名等错误往往可见。清初大臣在清朝人关前后在政治上、军事上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就《清史稿》卷225-230有关大臣传中发现的讹误,考证如下。

《劳萨传》

“崇德元年。偕吴松等赍书谕明松鹏路潘家口诸戍将。”(P9197)

按:《满汉名臣传-劳萨列传》:“崇德元年,偕参领吴拜等赍书入边。”(P80)《太宗实录》卷27天聪十年二月:“戊子,遣前锋将领硕翁科罗巴图鲁劳萨、吴拜、苏达喇……赍书往明松棚路、潘家口、董家口、喜峰口四处书。”(P353)本传下文有“五年五月,与吴拜侦敌广宁边境”。《清史稿》卷230有吴拜传。

据以上文献记载,《清史稿》本传“吴松”误,当作“吴拜”。

又,据《太宗实录》,劳萨等赍书人边发生于天聪十年二月。皇太极于天聪十年四月十一日改国号为大清,改元崇德。本传与《满汉名臣传》均称崇德元年,但此时尚未改元崇德,故此处当称“天聪十年二月”。

《图鲁什传》

“闰八月乙酉,遇大弼侦卒十五人,图鲁什单骑驰击,矢中其腹,犹力战不巳,斩二人,俘十三人。图鲁什创甚,上亲迎视之。丁亥,卒于军。”(P9200)

按:《满汉名臣传・图鲁什列传》:“单骑先驱,遇大弼侦卒十五人,接战,矢中其腹,犹力战不已。我兵至,生擒二人,余皆歼之。”(P51)《太宗实录》卷20天聪八年八月:“前锋将领图鲁什往宣府侦探,遇明哨卒十五人,单骑冲击之。矢中图鲁什腹,犹力战不休。我军继至,斩十三人,擒二人。图鲁什被创危笃。”(P260)《八旗通志初集》卷144《图鲁什传》同(P3741)。

据以上文献。本传称图鲁什“斩二人,俘十三人”恐有误,图鲁什“被创危笃”,斩二人且俘十三人似无可能,当从《满汉名臣传》与《太宗实录》,为后援兵所助,且为“斩十三人,擒二人”。

《顾纳岱传》

“二年二月,自成将刘元亮以千余人夜觇我师,顾纳岱出击败之。”(P9201)

按:《清史列传》卷4《顾纳岱传》:“三年二月,贼将刘方亮以兵千余,乘夜窥我营中有备,出击败之。”(P181)《满汉名臣传・觉罗拜山列传附顾纳岱》:“三年二月,贼将刘方亮以兵千余,乘夜窥我营中有备,出击败之。”(P88)。《清史稿》卷216《尼堪传》:“二年,师次潼关,自成将刘方亮出御,尼堪与巴雅喇纛章京图赖夹击之。获马三百余。”(P8970)《世祖实录》卷14顺治二年二月:“定国大将军和硕豫亲王多铎等奏报:……二年正月初四日,贼将刘方亮领兵千余来窥我营。”(P124)《国朝耆献类征初编》卷261《图赖传》:“顺治元年,……明年,贼将刘方亮整兵千余来窥我营。”(P8222)

《清史列传》附王钟翰校勘记谓“‘方’原误作‘元”’。《清史稿》可能据原《清史列传》也作“刘元亮”,误,当作“刘方亮”。

又,据《世祖实录》,刘方亮窥营于顺治二年正月初四,多铎奏报于二月。本传作“二年二月”误,当作“二年正月”。《清史列传》、《满汉名臣传》作“三年二月”也误。

《达珠瑚传》

“达珠瑚初任牛录额真。从太祖伐鸟喇,斩级四千。从克西林屯,俘其人以归,追者至,还击败之,斩级五千。”(P9216)

按:《满汉名臣传・达珠瑚列传》分别作“斩级四十”,“斩级五十”(P219)。《钦定八旗通志》…卷175《达珠瑚传》:“从太祖高皇帝征乌拉,斩级四十。大兵克西林屯,俘其人以归,敌众追袭,达珠瑚还击败之,斩级五十。”(P667-159)《国朝耆献类征初编》卷262《达珠瑚传》分别作“斩级四十”,“斩级五十”(P8243)。

本传作“斩级四千”、“斩级五千”恐误,当据以上文献作“斩级四十”、“斩级五十”。

《鄂罗塞臣传》

“康熙三年,卒,赠太子太保,谥敏果。”(P9225)

按:《满汉名臣传・鄂罗塞臣列传》:“谥果敏。”(P154)《清史稿》卷171《诸臣封爵世表四》:“谥果敏。”(P5646)《皇朝文献通考》卷251:“谥果敏。”(P637-810)《国朝耆献类徵初编》卷263《鄂罗塞臣传》:“康熙三年,卒;赠太子太保,赐祭葬,谥果敏。”(P8279)

据以上记载,《清史稿》本传作“谥敏果”误,当作“谥果敏”。

《武赖传》

“三年,从贝勒岳话伐明,至山东,击败明内官冯永盛、总兵侯永禄等。”cP9240)

按:《清史稿》卷235《准塔传》:“三年八月,授蒙古固山额真。九月,从扬武大将军贝勒岳话等伐明,……击败明太监冯永盛、总兵侯世禄等。又与武赖败三屯营援兵。”(P9436)《满汉名臣传・武赖列传》:“破明内监冯永盛、总兵侯世禄等兵。”(P43)《明史》卷269有侯世禄传(P6928)。《崇祯实录》卷2崇祯二年:“宣府总兵侯世禄守三河。”(P210)《仁祖实录》卷22仁祖八年(崇祯三年):“宣府总兵右都督侯世禄领兵来援。”(P224)

《清史稿》本传作“侯永禄”误,当为“侯世禄”。

“顺治初,人关破李自成,三诏,进至一等阿思哈尼哈番。以老乞休,寻卒。”(P9240)

按:《满汉名臣传・武赖列传》:“三遇恩诏,加至二等男。子世袭。寻以老乞休,病卒。”(P43)《钦定盛京通志》卷68:“七年,进爵二等男。以老致仕,寻卒。”(P502-437)《国朝耆献类征初编》卷265《武赖传》:“七年、九年,三遇恩诏。加至二等男,子世袭。寻以老乞休,病卒。”(P8315)《清史稿》卷172《诸臣封爵世表五上》:“九年正月,恩诏加至二等阿斯哈尼哈番。今汉文改为二等男。卒。”(P5883)

据以上文献,武赖最高爵位至二等男,本传作“进至一等阿斯哈尼哈番”误,当作二等。

《谭布传》

“授牛录章京,赐貂皮及人户。五年,擢十六大臣。”(P9244)

按:《满汉名臣传・谭布列传》:“五年三月,奏凯,分赐貂皮及人户,授骑都尉世职。”(P243)《太宗实录》卷52崇德五年七月:“谭布、阿哈尼堪、蓝拜、叶克书、禅珠、拜、及半个牛录章京英古、二分章京何托,俱为牛录章京。”(P692)

《清史稿》本传表述不确,谭布授牛录章京当在崇德五年七月。

《萨穆什喀传》

“尝以十二人逐敌山麓,斩百人,获五十三人,马、牛、羊千计。”(P9245)

按:《满汉名臣传・萨穆什喀列传》:“率十二人,追敌至山下,斩百人,获炮五十三,人、马、牛、羊千计。”(P41)《八旗通志初集》卷152《萨穆什喀传》:“征董夔时,萨木什喀仅率十二人,追敌至山下,杀其拜思噶尔辖扎穆吴巴什等百余人,获火炮五十三,俘获人口、马牛羊千计。”(P3859)《太宗实录》卷一五天聪七年九月:“萨穆什喀往征东揆时,仅率十二人,兵单马疲,追敌至山下。杀拜思噶尔、扎穆吴巴什等百余人,获炮五十三位,人马牛羊千计。”(P208)

据以上文献记载,《清史稿》本传作“获五十三人”有误,“五十三”前脱“炮”字。“五十三”与“人”应断开,当作“获炮五十三,人、马、牛、羊千计”。

《夸札传》

“四年,从大将军安亲王岳乐讨吴三桂,其将夏国相屯萍乡,依山结寨。夸札率兵奋击,大破之,国相等弃资械走。”(P9255)

按:《满汉名臣传・布善列传》:“十四年,(夸札)随安亲王岳乐击逆贼吴三桂党夏国相于萍乡县。”(P316)《圣祖实录》卷59康熙十五年二月:“大将军和硕安亲王岳乐、统领大兵进剿逆贼,将抵萍乡。……破其十二寨,斩首万余级。伪将军夏国相弃印败走,遂复萍乡县。”(P776)《清史稿》卷6《圣祖本纪一》:“十五年二月戊寅,安亲王岳乐击三桂将于萍乡,败之,复萍乡。”(P191)《平定三逆方略》卷21康熙十五年二月:“己卯,总督董卫国奏大兵复萍乡。大将军安亲王岳乐统领大兵进剿逆贼,于是月十一日抵萍乡;相视形势,分兵四队。十五日,我兵前进,分路并击,大败贼众,破其十二寨、斩首万余级,复萍乡县,伪将军夏国相弃印走。”(P170)

《清史稿》本传上文即有“康熙十三年,……,下文为“十七年”,故“四年”误,当为“十五年二月”。据实录、本纪,《满汉名臣传》作“十四年”也误。

《明安达礼传》

“师阻壕。以守城兵出争桥,明安达礼迫明兵使引入城。”(P9268)

按:《清史列传》卷5《明安达礼传》:“我师凿壕驻守,敌兵出锦州城夺桥,明安达礼击却,毋使人城。”(P268)王钟翰校勘记认为原文脱“毋使”二字,据《文录》[7]卷五七改。(P336)《满汉名臣传・明安达礼传》据《清史列传》校勘记改作“毋使入城”(P375)。

本传“明兵”后脱“毋”字,可据补。

《阿济拜传》

“九年,上命巴牙喇纛额真布哈将八十人略明边,至宁远,俘九人,获马四、牛百余。”(P9282)

按:《满汉名臣传・阿济拜列传》:“九年,命护军统领布哈率八十人,略明边境,至宁远,擒七人,获马四十,牛百余。”(259)《太宗实录》卷26天聪九年十二月:“先是命布哈塔布囊、阿济拜为帅,率两黄旗蒙古护军八十人由边外人略宁远界,擒获七人,马四十,牛一百一十二。”(P333)

本传作“俘九人,获马四”有误,“七”误作“九”,“获马四”后脱“十”,当作“俘七人,马四十”。

《果尔沁传》

“师进次晚旧,得由榔以归。”(P9289)

按:《满汉名臣传・阿尔沙湖列传》:“大军次旧晚坡,缅人以由榔献,乃旋军。”(P316)《清史稿》卷236《爱心阿传》:“十二月,师次旧晚坡,去其庭六十里,缅甸使诣军前请遣兵薄城,当以桂王献。”(P9460)卷254、474均提及此事,且俱作“旧晚坡”。《小腆纪传》卷6:“十二月丙午朔,吴三桂驻兵缅甸之旧晚坡。……戊申(初三日)未刻,缅人绐上以定国兵至,即舁上暨太后、中宫以行。”(P106)《清史列传》卷80《吴三桂传》:“十二月,我兵次旧晚坡,离缅城六十里。……遂执由榔及其亲属献军前。”(P6636)

据以上文献,本传作“晚旧”误,当作“旧晚坡”。

《奇塔特彻尔贝传》

“吐谢图汗以六万人次扎济布拉,为腾机思声援。”(P9292)

按:《满汉名臣传・奇塔特彻尔贝列传》:“时喀尔喀部吐谢图汗以众二万拒大军于扎济布拉克。”(P347)《钦定盛京通志》⑨卷76:“喀尔喀部土谢图汗以众二万拒战于扎济布拉克。”(P502--607)《钦定八旗通志》⑩》卷188《奇塔特彻尔贝传》也作“二万”(P667-415)。

《清史稿》本传作“六万人”误,当作“二万”。

《阿什达尔汉传》

“六年,从贝勒济尔哈朗、萨哈磷如蒙古鞫狱。”(P9307)

按:《清史稿》卷228《尼堪传》:“七年,从诸贝勒按狱蒙古诸部,牛录额真阿什达尔汉以所赍敕二十道付尼堪,尼堪以授从者,失其九。”(P9259)《满汉名臣传・阿什达尔汉列传》:“七年六月,随贝勒济尔哈朗、萨哈磷鞫狱蒙古部。”(P68)《清史列传》同(P194)。《太宗实录》卷14天聪七年六月:“先是命贝勒济尔哈朗、萨哈廉、往外藩蒙古处审事定制。以御玺敕谕二十道付阿什达尔汉。”(P199)

据以上文献记载,本传作“六年”误,当为“七年”。

《固三泰传》

“克阳平、朝阳诸关。”(P9311)

按:《满汉名臣传・固三泰列传》:“攻克阳平关及朝天关。”(P210)《钦定八旗通志》卷178《固三泰传》:“攻克阳平关及朝天关,趋保宁。”(P667--227)《圣祖实录》卷47康熙十三年五月:“阵斩吴逆亲军守备一员、贼兵七千余。生擒从逆守备王道成,追杀十余里。遂克朝天关。”(P621)《清史稿》卷6《圣祖本纪一》康熙十三年五月:“戊寅,安西将军赫业等败吴之茂于札阁堡,复朝天关。”(P187)《清史稿》卷276《音泰传》:“康熙十三年,副都统佛尼勒讨吴三桂将谭宏、吴之茂、王屏藩等,音泰隶麾下。师自汉中进克阳平朝天关。”(P10078)另,卷254、255、258多次提及“朝天关”。

据以上文献记载,本传作“朝阳”误,当作“朝天”。

《纳海传》

“从伐明,与席特库等以步兵四千击败明阳和骑兵,斩级二百,获马六十余。”(P9313)

按:“以步兵四千”于《满汉名臣传・喀山列传》作“率四十人”(P276)。《太宗实录》卷20天聪八年:“御前侍卫及前锋将领席特库、纳海洪科等四十人击败阳和骑兵九百,斩首二百级。”(P261)《国朝耆献类征初编》卷265《喀山传》:“天聪八年,从征明大同。与前锋参领席特库等率四十人击败阳和敌骑,斩级二百,获马六十余。”(P8324)

《清史稿》本传作“四千”有误,当作“四十”。

《通嘉传》

“于七据栖霞、炬山两(为一字,左山右商,即“”字)山为乱。“(P932I)

按:《满汉名臣传・康喀勒列传》:“顺治十八年,山东土贼于七踞栖霞县之炬蜗作乱。“(P326)《国朝耆献类征初编》卷264《将帅四》:“顺治十八年,山东土贼子七踞栖霞县之炬嵋作乱。”(P8291)《清史稿》卷61《地理八》:栖霞东有蜗山。(P2060)《清史稿》卷242《济席哈传》:“讨栖霞土寇于七,击破所据炬嵋山寨。”(P9574)

《清史稿》本传误,当作“炬嵋山”。

参考文献:

[1]文渊阁四库全书,(以下简称《四库》),史部425政书类

[2]《四库》,史部395政书类

[3]钞本明实录(第25册),线装书局,2005

[4]《明代满蒙史料》,(李朝实录抄)第十四册

[5]《四库》,史部260地理类

[6]台湾文献史料丛刊第六辑104册

[7]即《太宗文皇帝实录》

[8]台湾文献史料丛刊第五辑83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