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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额度规定(6篇)

来源: 时间:2024-08-04 手机浏览

公积金贷款额度规定篇1

近几年中国银监会陆续了一系列有关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指引,对照公积金中心的运作管理,笔者认为住房公积金存在以下类似商业银行的风险。

一、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虽然有清偿能力,但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

很多人可能认为住房公积金是由在职职工定期缴纳,而且是作为强制手段,不存在资金流动性问题。但是,事实上这个强制性的优势也是劣势,因为住房公积金的来源渠道过于单一,而个人住房贷款的需求则无限增长,这就造成了在住房消费旺盛时贷款需求的激增。同时,近几年房价持续增长,各地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相应大幅提高,在近几年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对稳定的情况下,资金使用率、存贷比持续走高,造成很多地方住房公积金入不敷出,存量资金枯竭。例如京、津、沪三地近几年资金使用率都在90%左右,其中上海甚至达到100%,职工申请贷款只能排队等候。

因此,结合商业银行的通行经验,住房公积金也应当建立相关的流动性风险核心指标预警机制,将流动性比例、核心负债比例、资金流入流出比例、流动性缺口率、备付率指标纳入预警指标管理。同时,应当做好资金流量分析及预测,通过研究、比较资金的流入、流出,了解公积金中心业务状况,并适时预测未来的资金状况及资金流量,计算期限错配净额,为存贷政策的调整提供参考。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即违约风险,是借款人未能履行约定还款义务而给商业银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信用风险是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所面临的最广泛的风险。

住房公积金主要用于个人住房贷款,当然面临着借款人违约风险。公积金中心必须通过建立适时、合理、有效的信用风险管理机制,实现对信用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确保公积金中心无论在正常环境中还是在压力状态下,将信用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以推动贷款业务的持续、稳健运行。

针对信用风险,也应该建立符合住房公积金特点的预警指标体系,首先应该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资产的五级分类制度,并参考商业银行的做法,对五级分类进行细分,尤其对优良资产(正常、关注类)进行细分,因为优良资产是占绝大多数,而优良资产的构成也是不同的。我们可将正常类分为正常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次级类分为次级一级、二级等。其次,建立指标预警机制,可将不良率、贷款迁徙率、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纳入常规指标预警管理,同时违约率(PD)、违约风险暴露(EAD)、违约损失率(LGD)、预期损失率(EL)等有关资本计量的指标纳入到住房公积金信用风险的决策管理中。

三、操作风险

参考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我们可以给住房公积金操作风险做如下定义:公积金中心在开展住房公积金业务、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以及内部管理工作中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科技信息系统及外部事件等因素所造成损失的风险。操作风险事件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科技信息系统及外部事件等因素所造成财务损失或影响中心声誉、客户和员工的操作事件。

公积金中心应首先建立操作风险偏好和风险容忍度。公积金中心操作风险偏好应当强调业务规模、服务效率与风险承受度的匹配,在确保资金特定用途、住房融资效果的同时注重操作风险的管理,持续强化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通过政策设计、流程设计、软件开发、指标管理、业务监督等手段将各条线操作风险偏好落到实处,以实现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的平衡。根据风险偏好,公积金中心设定的操作风险容忍度包括:风险可接受区域、风险可管理区域、风险不可忍受区域。

四、声誉风险

商业银行声誉风险是指由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商业银行负面评价的风险。

公积金中心是地方政府的管理部门,也是社会服务机构,因中心管理不善、服务不到位或外部事件导致媒体或公众对中心进行负面评价的风险极大。多年来,社会对住房公积金运营管理一直比较关注,也先后出现了很多重大声誉事件。例如,2009年广州公积金中心对社会的公报中,对管理费用的阐述不够详尽,造成社会舆论对公积金公积金人员工资过高(27万以上)的负面评价。

为防微杜渐,公积金中心必须建立一般声誉事件和重大声誉事件的危机化解机制,建立危机事件应急预案,以化解风险或减小风险发生后带来的损失,保持良好的社会形象。

五、资产负债风险

住房公积金资产负债风险是指对于住房公积金资产、负债的总量、结构变化和相互之间的组合进行计划、支配和控制不当所带来的风险。住房公积金资产负债风险包含住房公积金资产、负债规模不匹配的风险、住房公积金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的风险、住房公积金盈利能力及抵补资金不足的风险。具体来说规模类风险是指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发展变化严重背离公积金中心战略规划,要求管理者充分且动态的研究并规划合理的资金使用规模;结构类风险是指住房公积金资产时间结构与负债时间结构不匹配,长期资产与长期负债严重不对称;盈利能力及抵补类风险是指由于资产负债规模严重偏离规划或资产负债结构不匹配,导致无法实现预期增值收益、无法足额计提风险准备金等。

公积金贷款额度规定篇2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法律风险;监管主体

2005年,小额贷款公司在内蒙古、山西、陕西、贵州、四川五省启动。2008年5月中国银监会、央行联合出台《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以试点的形式迅速发展。2009年4月,中国银监会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截至2010年10月底全国已设立小额贷款公司2348家。经历了几年的实践工作,小额贷款公司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对改善农村金融服务、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小额贷款公司的现状

1.1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与结构

小额信贷,是指专门向中低收入阶层提供小额的持续的信贷服务活动。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对其资产享有收益权,并享有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和金融政策,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到法律的保护。

1.2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意义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解决一些小额、分散、短期的资金需求,是专门面向农村和中小企业开展贷款业务的公司。其存在和发展具有重大的作用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小额贷款公司具有机制灵活、手续简便、无需抵押、无需担保、放贷速度快等商业银行无法比拟的优势,可以更好地为农村和中小企业提供金融贷款服务,解决其生存和发展过程中融资难的问题。第二,小额贷款公司的存在有利于疏导、吸引民间资本,解决民间信贷混乱的状况,实现民间金融向正规金融过渡。第三,有利于加大扶贫力度,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社会的繁荣稳定发展。

2.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小额贷款公司近年来实现了爆发式增长,是目前我国信贷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补充力量。但在其经营中也存在一定法律问题。

2.1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存在法律漏洞

银监会和央行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从形式上说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资格批准属于一项行政许可。结合《意见》的规定,使这一行政许可缺少了法律依据。因为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设立行政许可的主体,应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若以上主体都没有规定,确需要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设立临时性行政许可。小额贷款公司仅由《意见》来确定行政许可是缺少法律依据的。

另外,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门槛偏高。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不低于2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500万元(欠发达县域不低于600万元)以上”,上述规定保证了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但让很多投资中介望而却步。这就导致许多投资中介无形中向地下钱庄方向转化了,这将不利于我国金融的稳定发展。

2.2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不明确

《意见》称“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城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即小额贷款公司是由省政府指定的省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并承担可能出现的试点失败的损失,但以上主体都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在实践过程中,“相关机构”到底是指哪些机构,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而且,监管缺乏统一的科学标准,各地对监管主体到底从哪些方面进行监管没有统一口径。上述诸多问题、造成了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多头监管或监管空白,使监管在操作上失去了可操作性,流于形式。一个新兴事物一旦监管出现了混乱,就会使竞争无序化,甚至导致一些不法分子钻法律的空子,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来说,阻碍了其发展,也不利于国家经济的稳定与发展。随着试点的运行逐步走向轨道,这种监管模式需要得到进一步的修改。

2.3小额贷款制度存在风险

2.3.1小额贷款资金的使用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一方面小额贷款资金管理的难度大,贷款发放面向千家万户,资金数额较小,并存在任意信贷和人情信贷的问题。另一方面,有相当一部分农户把小额信贷资金随意挪作他用,甚至当作无偿的扶贫款,对如何利用小额信贷资金却缺乏技术上的支持和信心。

2.3.2小额贷款资金的回笼缺乏可靠的保障机制。小额贷款资金的回收情况,取决于农户的收益。由于对项目的了解不够深入,项目无法按照原来的设想实施,或者遭遇自然灾害,造成了无法承受的损失,农户就没有办法如期偿还贷款,小额信贷资金的回笼也就难以保证。

2.3.3小额贷款的运作缺少有效的补偿机制。在我国小额贷款的利率受到严格的限制,该利率通常低于正常商业贷款的利率,这与小额贷款公司较高的管理成本和呆坏帐成本相互矛盾,所以小额信贷运作难以有效的补偿。要想使小额贷款公司能够持续发展,还需政府提供补偿金予以支持。

另外,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对象是三农产业和小企业,服务对象的规模偏小,他们大都信用等级差,资质不佳。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小额贷款公司自身规章不健全,管理不规范,工作人员缺少必要的专业知识,在面对农村整体信用制度不健全的大环境下,使原本就存在高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显得更加单薄了。

3.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建议

3.1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具体性质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已经有5年,小额信贷机构的试点办法公布也已3年。但是社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认识到仍未形成共识。到目前为止,小额贷款公司还不作为金融机构,所以,不能享有国家农村金融的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例如,同样做农村金融,如果是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会得到包括减免营业税等等,但是小额贷款公司,对于大多数省份来说没有这样的优惠。据业内人士透露,有部分小贷公司包括营业税、所得税等等,税率高达33%。而社会和政府又期望小额贷款机构承担起担子不轻的社会责任。性质不明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的第一大风险。所以,需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的性质。

3.2为小额贷款公司专门立法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在我国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有关法律还很不完善,这就要求社会各方面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加快《小额贷款公司法》的出台。

目前央行、银监会联合的《意见》和银监会制定的《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运作提出了具体指导方案,但二者的法律位阶过低,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完善。随着试点的运行,国家应视情况出台《小额贷款公司法》等高位阶的专门法律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在立法中应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规范设立制度,确定具体主管机关。并且,在出台专门法的同时,国家应注意各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对其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应该进行必要的修改,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3.3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

第一,必须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监管主体。由法律授权的主管部门主体,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公司运行及退出的全部运作过程进行监管。目前,试点中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机构大至有以下几种:一是由金融办负责监管;二是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三是新设立独立的机构负责监管;四是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随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经验逐渐丰富,政府应衡量各种监管主体监管的利与弊,以法律的形式将其确定下来,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第二,加强行业自律。政府监管虽然重要,但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的逐渐成熟、经验的积累,政府应该弱化其监管的力度,能够起到宏观调控作用即可。而行业监管则应逐渐成为监管的主要方式。2011年初,中国小额信贷机构联席会成立,其是由全国小额信贷机构自发建立的公益性自律组织机构。它的成立,有利于我国小额信贷行业的规范和可持续发展。今后应当以小额信贷机构联席会作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监管主体,使其发挥更大的监督作用。

第三,强化合作银行监管和社会监督。合作银行也掌握小额贷款公司资金往来运作的全部信息,各地在选择合作银行时,同时确定合作银行具有监管小额贷款公司的责任。同时加强社会监督。即地方政府可建立有奖举报的制度,对于存在非法集资、暴力催债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有奖举报,调动社会监督的积极性。

公积金贷款额度规定篇3

【论文关键词】公积金贷款准备金提取风险管理

前言: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是抵御风险的最有效途径之一,当前对其准备金的金额总数是否完备、提取的方式和使用是否合理的这些方面的问题还是有很多的不同意见。可想而知这些问题处理的妥善与否直接关系着贷款风险管理的合理与否。所以,本文就是基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面临的风险和其机构当前拥有的风险管理的系统问题考虑,分析研究合理的准备金提取的办法,从而找到贷款风险管理的相应策略和办法。

1.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状况及风险分析

1.1住房公积金当前发展情况

自1992年以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全国设区城市陆续建立起来,不仅深受广大城镇职工的欢迎,而且逐渐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截至2008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达11184.05万人,缴存总额20699.78亿元,累计为961.17万户职工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0601.83亿元,住房公积金使用率达到72.81%。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成为关系国计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制度。随着住房公积金使用率的不断提高、个人贷款业务的不断发展,其风险也不断加大。

1.2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分析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本金用于缴存职工的提取、个人住房贷款和购买国债。因此,住房公积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个人贷款风险、利率原因造成的国债投资亏损风险、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进行资金操作时的违规形成的损失及具体操作人员工作失误产生的损失等运行风险。因为住房公积金这样的贷款还贷款的时间较长,所以随着时间的逐渐推进,贷款人的实际收入、还款金额的出处和房产市场这些多方面的因素的变化,都是使住房公积金贷款面临的风险更加的多样和复杂化的因素。所以做好这些方面问题的处理,找到更好的规避风险的处理策略才是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风险系统需要做的,需要面对的问题。

第一,住房公积金有其自身的政策特性,这就制约了其发放贷款的人员不可能像商业性的银行那样可以随便的选择,它依靠的是那些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广大职工,更加重要的是很多职工收入不多,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用工制度的发展,职工的工作调动变化逐渐的加快,工资的收入自然也就不能稳定,在加上其贷款的时间很长,还款人员在此期间有着不能预想的变化,这样势必会影响贷款的安全和质量。

可见正是因为住房公积金贷款这样的特征,其贷款人员特殊的类型,以及还款方式的不同造成了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影响着住房贷款管理的成果和贷款质量的提高,那么这就需要相应的策略和计划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尽量减少这些不确定因素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风险管理的影响。

第二,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中,比较严重的风险就是信用,那是因为当前国内没有对职工个人建立一个完善的资信情况的研究,估计组织,这样在具体的借款中就只能依靠借款人提供的具体信息作为资信的情况来实行检查,这样对于借款人真正的收入情况没有一个确切的评估,即便是合同签订之时借款人是有还款的能力的,但是正是因为住房公积金规定还款的时间较长,那么这样期间还款人的收入变化和信用情况是不能估计的,所以对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来说是不能对贷款的具体内容予以说明和控制的。

第三,住房公积金必须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运作,贷款业务单一、动作范围狭窄,不能像银行那样可以根据自己的资产状况及风险水平设计相应的贷款品种,以分散风险。房地产市场的波动直接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房地产业直接受宏观经济和政策的影响,因此,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也是一种宏观性的、系统性的风险。他的产生是按照时间不同来分布的,这就是说有可能某一个时间段内什么都不会发生,这个时间段甚至可以是十年,但是在其他的时间内发生了。正是因为整个系统存在这样的不稳定的发生危险的概率,所以对于将要发生的风险的可能和具体损失的情况都是很难进行估计的,从而对于这样的系统存在的风险没有比较合适的办法进行防范。

第四,很多不能够预见的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伤病残疾或者人员的失踪、死亡等这些不能控制的因素都是会影响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那些不确定因素不断增加的。

2.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管理的研究分析

现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很重视公积金的使用和安全问题,加强对贷款人员的严格的审查,做好贷款之后的全面资产管理,建立完善了全逾期贷款方面催收的制度等等这些方式,在一定的程度上对风险管理的工作提供了帮助,但是因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建立的时间不长,所以还没有建立一套系统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对于个人贷款方面风险的防范管理能力不是很强,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下面两个地方。

2.1没有建立起完善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制度

根据《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没有任何自有资本金,缺乏资金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作为住房公积金的责任主体,承担了较金融机构更大的的风险。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仅限于贷款风险准备金的一种,没有像金融机构那样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当前金融机构对个人住房贷款损失准备严格按照《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的规定计提。《指引》规定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一般准备主要用于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准备,应按季计提,其年末余额应不低于年末贷款余额的1%。专项准备是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每笔贷款损失的程度计提,用于弥补专项损失,即按照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级分类法计提。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贷款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特种准备由银行根据不同类型(如行业等)贷款的特殊风险情况、风险损失概率及历史经验,自行确定计提比例。因此,借鉴西方国家成功经验,及早制定完善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2.2缺乏完善、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

要研究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风险,首先应识别贷款风险,新巴塞尔协议的核心内容就是准备的识别、计量和控制风险。从目前全国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运行情况来看,住房公积金贷款缺乏一套完整、统一、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和科学、严谨的贷款管理模式。风险识别系统、计量和控制系统不完善,放出去的贷款没有相金融机构那样实行分类式的管理,再加上不同地方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都是各自管各自的,没有形成一个强大的统一的资金链条,这样假设某个地方出现大型的风险问题,想要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得到资金的帮助是困难的。所以这就需要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逐步的完善管理,做好贷款分类管理,各地区即便不能有效统一,也不能各自为政,只有相互的合作扶持才能更好的规避贷款管理的风险。

3.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管理对策分析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肩负着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职责,安全性是第一位的,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实现保值、增值。就贷款风险准备金而言,目前按照财政部《关于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比例,按不低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60%核定,或按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核定,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分配的规定,截至2008年年底,全国已建立了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285.67亿元,数额不小,但是全国各地分布不均衡。贷款风险准备金是抵御风险最重要的方式,其提取比例及提取基数的确定,需要经过大量的考察、论证以及准确的计量,不能仅根据目前已经建立的贷款风险准备金的多少来判断是否足以抵御未来发生的风险。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建议目前贷款风险准备金按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提取,以期能达到抵抗风险的目的。

3.1研制符合住房公积金特殊性的呆账准备提取及核销管理机制

建立审慎合理的贷款风险分类标准对制定风险管理政策、揭示信贷资产质量至关重要。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程度的高低将贷款分为正常、资级、关注、可疑和损失五类。按照财务制度的要求制定坏账核销办法,发现那些是坏账且符合核销条件的贷款,就要遵照相关的程序和流程进行核销,这是有效的解决贷款风险的一种必要的手段,在规定的程序审批之后,按照五级分类的办法已计提的呆账准备金进行核销,而且要对那些已经核销的坏账保留追求索赔权利,进一步的实行催收策略。这样可以保证系统内部风险的解除,也可以为利益的回收继续努力。

3.2研究贷款逾期风险管理的指标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运行和还贷情况量化预警机制

针对借款人、开发商以及不同房屋物性的各种风险源,通过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数据的研究分析,探索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良贷款总额与风险基金余额的比率、房产市值与贷款余额的综合成数、住房公积金保证贷款总额与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等多方面选取指标,从中把握住与风险相关的内外部因素,将数据转化为对业务风险的正确描述,正确评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产安全性,并为采取措施防范风险提供量化的客观依据,建立起系统化、科学化的贷款风险防范预警体系。

公积金贷款额度规定篇4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法律风险;监管主体

2005年,小额贷款公司在内蒙古、山西、陕西、贵州、四川五省启动。2008年5月中国银监会、央行联合出台《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以试点的形式迅速发展。2009年4月,中国银监会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截至2010年10月底全国已设立小额贷款公司2348家。经历了几年的实践工作,小额贷款公司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对改善农村金融服务、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小额贷款公司的现状

1.1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与结构

小额信贷,是指专门向中低收入阶层提供小额的持续的信贷服务活动。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对其资产享有收益权,并享有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和金融政策,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到法律的保护。

1.2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意义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解决一些小额、分散、短期的资金需求,是专门面向农村和中小企业开展贷款业务的公司。其存在和发展具有重大的作用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小额贷款公司具有机制灵活、手续简便、无需抵押、无需担保、放贷速度快等商业银行无法比拟的优势,可以更好地为农村和中小企业提供金融贷款服务,解决其生存和发展过程中融资难的问题。第二,小额贷款公司的存在有利于疏导、吸引民间资本,解决民间信贷混乱的状况,实现民间金融向正规金融过渡。第三,有利于加大扶贫力度,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社会的繁荣稳定发展。

2.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小额贷款公司近年来实现了爆发式增长,是目前我国信贷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补充力量。但在其经营中也存在一定法律问题。

2.1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存在法律漏洞

银监会和央行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从形式上说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资格批准属于一项行政许可。结合《意见》的规定,使这一行政许可缺少了法律依据。因为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设立行政许可的主体,应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若以上主体都没有规定,确需要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设立临时性行政许可。小额贷款公司仅由《意见》来确定行政许可是缺少法律依据的。

另外,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门槛偏高。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不低于2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500万元(欠发达县域不低于600万元)以上”,上述规定保证了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但让很多投资中介望而却步。这就导致许多投资中介无形中向地下钱庄方向转化了,这将不利于我国金融的稳定发展。

2.2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不明确

《意见》称“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城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即小额贷款公司是由省政府指定的省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并承担可能出现的试点失败的损失,但以上主体都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在实践过程中,“相关机构”到底是指哪些机构,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而且,监管缺乏统一的科学标准,各地对监管主体到底从哪些方面进行监管没有统一口径。上述诸多问题、造成了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多头监管或监管空白,使监管在操作上失去了可操作性,流于形式。一个新兴事物一旦监管出现了混乱,就会使竞争无序化,甚至导致一些不法分子钻法律的空子,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来说,阻碍了其发展,也不利于国家经济的稳定与发展。随着试点的运行逐步走向轨道,这种监管模式需要得到进一步的修改。

2.3小额贷款制度存在风险

2.3.1小额贷款资金的使用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一方面小额贷款资金管理的难度大,贷款发放面向千家万户,资金数额较小,并存在任意信贷和人情信贷的问题。另一方面,有相当一部分农户把小额信贷资金随意挪作他用,甚至当作无偿的扶贫款,对如何利用小额信贷资金却缺乏技术上的支持和信心。

2.3.2小额贷款资金的回笼缺乏可靠的保障机制。小额贷款资金的回收情况,取决于农户的收益。由于对项目的了解不够深入,项目无法按照原来的设想实施,或者遭遇自然灾害,造成了无法承受的损失,农户就没有办法如期偿还贷款,小额信贷资金的回笼也就难以保证。

2.3.3小额贷款的运作缺少有效的补偿机制。在我国小额贷款的利率受到严格的限制,该利率通常低于正常商业贷款的利率,这与小额贷款公司较高的管理成本和呆坏帐成本相互矛盾,所以小额信贷运作难以有效的补偿。要想使小额贷款公司能够持续发展,还需政府提供补偿金予以支持。

另外,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对象是三农产业和小企业,服务对象的规模偏小,他们大都信用等级差,资质不佳。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小额贷款公司自身规章不健全,管理不规范,工作人员缺少必要的专业知识,在面对农村整体信用制度不健全的大环境下,使原本就存在高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显得更加单薄了。

3.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建议

3.1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具体性质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已经有5年,小额信贷机构的试点办法公布也已3年。但是社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认识到仍未形成共识。到目前为止,小额贷款公司还不作为金融机构,所以,不能享有国家农村金融的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例如,同样做农村金融,如果是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会得到包括减免营业税等等,但是小额贷款公司,对于大多数省份来说没有这样的优惠。据业内人士透露,有部分小贷公司包括营业税、所得税等等,税率高达33%。而社会和政府又期望小额贷款机构承担起担子不轻的社会责任。性质不明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的第一大风险。所以,需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的性质。

3.2为小额贷款公司专门立法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在我国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有关法律还很不完善,这就要求社会各方面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加快《小额贷款公司法》的出台。

目前央行、银监会联合的《意见》和银监会制定的《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运作提出了具体指导方案,但二者的法律位阶过低,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完善。随着试点的运行,国家应视情况出台《小额贷款公司法》等高位阶的专门法律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在立法中应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规范设立制度,确定具体主管机关。并且,在出台专门法的同时,国家应注意各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对其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应该进行必要的修改,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3.3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

第一,必须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监管主体。由法律授权的主管部门主体,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公司运行及退出的全部运作过程进行监管。目前,试点中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机构大至有以下几种:一是由金融办负责监管;二是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三是新设立独立的机构负责监管;四是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随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经验逐渐丰富,政府应衡量各种监管主体监管的利与弊,以法律的形式将其确定下来,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第二,加强行业自律。政府监管虽然重要,但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的逐渐成熟、经验的积累,政府应该弱化其监管的力度,能够起到宏观调控作用即可。而行业监管则应逐渐成为监管的主要方式。2011年初,中国小额信贷机构联席会成立,其是由全国小额信贷机构自发建立的公益性自律组织机构。它的成立,有利于我国小额信贷行业的规范和可持续发展。今后应当以小额信贷机构联席会作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监管主体,使其发挥更大的监督作用。

第三,强化合作银行监管和社会监督。合作银行也掌握小额贷款公司资金往来运作的全部信息,各地在选择合作银行时,同时确定合作银行具有监管小额贷款公司的责任。同时加强社会监督。即地方政府可建立有奖举报的制度,对于存在非法集资、暴力催债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有奖举报,调动社会监督的积极性。

公积金贷款额度规定篇5

关键词:江苏;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

农民收入问题一直是“三农”问题的核心,推进农业产业化、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是解决农民增收难的关键,在此过程中大量中小企业随着农村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而涌现,农民和中小企业贷款需求迅速增长,农村金融需求因此而发生了较大变化。

但是,国有商业银行的“双大”战略(大城市、大企业)使农村和中小企业发展面临信贷配给与金融供给瓶颈。小额贷款公司的产生和发展打破了正规金融机构统揽农村信贷的格局,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农村金融体系的缺陷,有效地缓解了正规金融体系难以辐射的弱势群体的资金需求问题。长期以来,由于正规金融在农村的覆盖面不足、支持力度不够,中小企业和“三农”融资难的问题一直较为突出,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金融组织进入农村金融市场,被政府和理论界认为是一次意义重大的“破冰之旅”,并被寄予解决农村和中小企业金融需求之厚望。在国际上,小额信贷机构已步入成熟发展阶段,而中国的小额贷款公司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

2007年年底,江苏省在全国率先以省为单位全面开展了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经过三年多的实践,江苏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猛,运作规范,在服务“三农”和县域小企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目前,江苏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经济和社会效益已逐步显现,并成为江苏农村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江苏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自试点以来,以其商业化小额信贷的灵活性和适应性迅速赢得了发展空间。截至2011年6月底,江苏省获准开业的农村小贷公司302家,实收资本472.65亿元,贷款余额652亿元,累计发放贷款超过1500亿元,处于全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前列。江苏小额贷款公司一方面为民间资本创造了一条很好的投资渠道,另一方面在当前银根收紧的货币条件下为满足企业和农村资金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

表1反映了江苏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总体发展情况以及在省内3大区域的分布情况。同比贷款增量占比指标表明江苏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在增加地区信贷头投放、满足县域资金需求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而资金运用率指标可以间接表明江苏地区小额贷款公司自有资金不足,总体融资杠杆水平较低。

二、影响江苏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

尽管江苏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速度较快,试点以来运营情况良好,没有发现明显的违规和风险事件,但江苏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制约其可持续发展的因素,主要包括外部制度环境和内部经营环境两个方面。

(一)外部制度环境。

1.后续资金供给不足。融资途径狭窄,资金来源缺乏,可贷资金不足已成为制约现今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最大瓶颈。2008年5月人民银行、银监会等联合出台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其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的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可以向不超过两家银行融入不超过资本金50%的资金,用于发放贷款。在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的规定下,最大融资杠杆只有1.5倍。从表1中可以看出,江苏地区的实际运用的融资杠杆只达到1.38倍,总体较低。尽管2009年11月政府部门出台了相关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已将小额贷款公司的实际负债比例提高到100%,但是从目前现实情况来看,小额贷款公司很难符商业银行的信贷准入和发放条件,也无法通过其他渠道获得持续的资金支持。这种情况极大地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相关公司根据利润和资本金只能做到制定贷款的规模,却不能从市场需求的角度来制定公司的发展规划。1]

2.法律定位不清。根据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或小额贷款公司,其主营业务是经营小额贷款,依据《公司法》的规范来设立、经营、监管和终止,然而在现行的《公司法》中,对涉及贷款类业务的公司并没有进行规定。角色定位不清给小额贷款公司带来一系列问题:一是税负过重,小额贷款公司需要按照普通公司缴纳公司所得税和营业税,难以享受农村金融机构相关的国家优惠政策;二是加大其融资成本,小额贷款公司一般企业的定位使其无法和银行一样以shibor(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从银行间拆借市场、国开行等机构获得资金支持,使其融资成本大大提高;三是易造成多头监管现象,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涉及金融办、人行、银监局、工商和公安等多个部门,不利于提高监管效率。

3.保障体系不完善。农村小额贷款在经营中主要存在自然灾害导致的自然风险、农业生产的盲目性导致的市场风险以及躲债、赖债等现象带来的道德风险。金融保障体系的滞后,缺乏有效的农村金融风险分散转移机制,使得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中面临很大的贷款违约风险,持续经营面临很大问题。主要原因包括:农村地区担保机构不足、农业保险发展滞后、农户和企业的守信意识较弱以及农村地区征信系统不完善等等。[2]虽然2011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已通过文件批准开业一年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但由于服务费用相对较高,目前也未得到全面推广。

(二)内部经营环境。

1.发展方向不明确。一是市场定位的问题。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多是当地民营企业,公司本身的商业化运作,要求其追求利润最大化,必然会使其在放贷过程中偏向于质量优、贷款数额相对较大的客户,而这将使小额贷款公司失去其应有的“小额、分散”的贷款优势,使其身处与银行类金融机构同质竞争的危险境地,大大降低了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二是转型方面的问题。目前由银监会出台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是关于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转型方向的唯一文件,由于规定中关于“已确定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拟作为主发起人”这一限制,对于大部分的小额贷款公司来说是无法实现的,因为这些小额贷款公司的民营企业股东并不一定有足够的积极性,且必然存在各种严格的转制条件,对发展中的小额贷款公司难度较大。

2.经营管理水平较低。一是业务品种单一,盈利能力受限。目前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只从事贷款业务,缺乏利润增长点,盈利能力十分有限。虽然江苏出台的相关文件允许和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各种中间业务的开展,如保函的开展业务、货币资金融通的担保业务、经融机构之间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以及保险和融资租赁等业务。但由于实际运行中资金不足、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困难以及客户资源较少等原因,小额贷款公司并没有动力去开展此类业务。二是风险控制能力薄弱。首先,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控制意识淡薄。虽然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建立规范的资产分类和拨备制度,但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在实际运营中信贷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通常很低,当可贷资金不足时很有可能动用准备金放贷;其次,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识别和抗风险能力较弱。由于尚未完全接入征信系统,缺乏对借款人信用评价的规范程序和技术,只靠抵押担保或信用担保,很容易形成违约贷款;最后,由于经营区域的限制使得客户群体和行业可能过于集中,不利于风险分散。三是从业人员素质整体偏低。小额贷款公司普遍存在人员少、业务技能欠缺和缺乏专业人才等现象,除了易产生操作风险外,也严重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经营和发展。[3]

三、江苏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直接影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成效,针对当前制约江苏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主要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开辟融资渠道。

“只贷不存”原则导致的后续资金不足问题,是当前制约江苏小额贷款可持续发展的最大瓶颈。从长远看,在资本金充足和风险管控系统不断完善的情况下,允许优质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存款业务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当然,长期也可以通过转制为村镇银行或通过上市等方式获得资金。而当前,除了小额贷款公司靠自己积累和增资扩股外,可以探索以下几种方式拓展资金来源:一是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比例。目前江苏省已允许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将融资比例增加到100%,但并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应根据情况区别对待,实行融资杠杆率按信用级别逐年扩大的方式。二是允许小额贷款公司能够进入拆借市场且给予其融资优惠利率。[4]

小额贷款公司之所以资金短缺,是因为其不具备进入拆借市场和票据市场的资格,最根本的是其没有真正地进入金融市场。因此,可以允许其按照shibor或shibor与贷款利率之间的利率从银行融入资金。三是建立小额信贷批发基金。由政府财政、政策性银行、保险和其他金融机构共同出资建立小额贷款再融资基金,将资金“批发”给小额贷款公司,对其进行资金融通。

(二)明确法律地位。

法律定位问题是影响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应抓紧研究小额贷款公司的立法问题,将小额贷款公司定性为金融机构或准金融机构,及时修订相关法律中和其信贷管理存在冲突的内容,如贷款通则、担保法和公司法中的相关内容,在金融维权和税收优惠等方面使得小额贷款公司与正规的金融机构享有同等待遇,从而使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事实上,这项工作在一些地方已经开始实行。

如在2009年6月浙江省政府出台了相关文件中,将小额贷款公司定性为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其宗旨是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从事的业务活动有小额放贷和融资活动,这就给小额贷款公司更好地解决融资、税收等问题提供了帮助,也更有利于明确监管主体。同时,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转型方向问题,应给予进一步的明确,尽早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方向进行规划,应允许小额贷款公司根据地区和公司实际发展情况,对自己未来的发展方向进行选择,可以发展为村镇银行,还可以向社区银行或者中小企业银行转变的选择。[5]

(三)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小额贷款公司只有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才能不断提高盈利能力和风控能力,才能做大做强,取得长远发展。一是要始终明晰市场定位。小额贷款公司要坚持贷款投放“小额、分散”原则,走跟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同的差异化竞争之路,牢牢把市场定位于“三农”和县域小企业,充分发挥自身贷款灵活、成本较低的比较优势,针对地方特色,积极开发各种适应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特征和农户金融需要的金融产品,做大市场份额。二是要积极推动产品和业务创新。小额贷款公司自身可以充分利用自己在机制灵活和客户资源等方面的独特优势,创新抵押和担保方式,并与银行和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展广泛合作,大胆创新,积极开拓各种中间业务,拓展收入来源,提高盈利能力。相关部门也要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产品和业务创新给予大力鼓励、支持和引导。[6]三是要建立专业人才队伍。进一步加大员工在金融法律法规、风险内控、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力度,培养专门从事小额信贷的专业人才队伍,设计相应的考核奖惩机制,同时加强对员工职业操守和职业行为规范的培养,防范操作风险。

(四)注重防范风险。

较高的风险控制水平是实现小额贷款公司长远稳定发展的必要保障。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自身要增强风控意识,提高风险控制能力。除了要建立严格的贷款分类和风险拨备制度,适度提高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比例,并严格限制贷款规模对风险准备的占用外,同时,还需要注意分散贷款风险,将贷款客户的行业分布以及提供业务的种类适当多元化,避免贷款行业和贷款客户的过度集中。另一方面,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快完善农村金融保障体系建设。一是要建立农业保险体系,设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为“三农”提供互助性的保险并为农村小额信贷提供保险业务。二是要建立小额贷款担保机制和风险补偿基金。[7]地方政府可以利用地方财政为小额贷款公司专门设立担保基金,通过担保基金扩大小额贷款。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不良贷款,经财政审核认定,可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三是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首先是对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建立和完善;其次要积极开展各项宣传活动,如农村诚信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守信意识;最后是给予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必要的补贴,即在使用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的有偿支付方面,帮助其降低放贷成本,从而更好地防范信贷风险。

注释:

1资金运用率为贷款余额与实收资本之比,它实际上也反映了小额贷款公司对外融资的最低杠杆水平。

④同比贷款增量占比是指地区小额贷款同比增量占该地区全部人民币贷款同比增量的比重。

参考文献:

[1]刘国防,齐丽梅。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问题研究[j].经济纵横,2009(12):94-97.

[2]邢早忠。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问题研究[j].上海金融,2009(11):5-11.

[3]杜晓山。江苏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的经验与问题[j].农村金融研究,2010(5):31-39.

[4]蔡伟。关于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思考[j].金融纵横,2009(7):57-60.

[5]高晓燕。略论小额贷款公司所遇困境与可持续运营[j].现代财经,2010(6):10-14.

公积金贷款额度规定篇6

公积金利率上浮

据央行消息,2月21日起将上调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公积金存款利率的调整对我们生活有什么影响呢?

公积金存款利率调高,一年利息1.5%

2月2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现行按照归集时间执行活期(0.35%)和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1.10%)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即1.50%。

公积金的七大用途

公积金买房

①不贷款购房可一次性提取公积金;

②商业贷款购房可提取公积金用于首付;

③商业贷款购房可提取公积金偿还本息;

④公积金(组合)贷款购房可提取公积金偿还本息。

对于有能力买楼的人,用公积金贷款买楼是不错的选择。今年1月份全国首套房平均利率为4.60%,广州更係全国最低,首套房利率为4.22%!且使用公积金贷款利率远低于商业贷款利率,更悭钱!

建造、翻建、大修住房

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且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修建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公积金金额,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修建房费用。

公积金租房

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无论单身还是已婚都可以以租房为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且公积金租房不影响未来购房贷款。

提取条件:

1、在广州连续足额缴存满3个月公积金

2、本人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

父母给儿女购房

①未使用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可提取父母公积金

②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支付首付款后可提取父母公积金;

③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支付首付款后可提取父母公积金。

销户提取全部余额

①离、退休的;

②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

③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④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⑤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⑥被判处刑罚、户口迁出所在市、非所在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⑦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满2年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2年的;

⑧到所在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销户提取全部公积金余额。

纳入低保特困的提取使用

职工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范围,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期间以前的住房公积金金额。

治疗重大疾病

家庭成员(包括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住院治疗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日期应在出院之日起1年内,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

公积金贷款计算方法

2015年央行对贷款基准利率进行下调,公积金贷款的利率5年以下(含5年)降至3.5%,5年以上的公积金贷款利率下降至4%,下面将为大家专门介绍一下公积金贷款计算的方式方法。

公积金贷款计算,要根据还贷能力、房价成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贷款最高限额四个条件来确定,其中四个条件计算出的最小值就是贷款人最高可贷金额。

1.以还贷能力为依据的公积金贷款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或夫妻双方月工资总额+借款人或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40%-借款人或夫妻双方现有贷款月应还贷额]×12(月)×贷款年限。其中月工资总额=公积金月缴额/(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

2.以房屋价格为依据的公积金贷款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房屋价格×贷款比例。其中贷款比例根据不同类型来确定,一般来说,购买房屋的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房款的70%;建筑面积在90平米以下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房款的80%。

3.按照贷款最高额度计算,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公积金贷款的,且符合其申请条件的,贷款最高限额为5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的,且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贷款最高限额为70万元。

4.以公积金账户余额为依据的公积金贷款计算公式为:公积金贷款额度=借款人及参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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