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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销售工作内容(6篇)

来源: 时间:2024-08-07 手机浏览

农业销售工作内容篇1

一、工作目标

以服务人民群众需求为宗旨,以增加农民收入为核心,以确保我县蔬菜产品正常生产、销售和价格基本稳定为目标,充分发动政府职能作用及社会各界的力量,加强引导,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今冬、明春蔬菜生产、销售工作,最大限度解决蔬菜运输和卖难的问题,确保蔬菜正常销售和价格基本稳定,达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目标。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一)成立领导小组

为切实解决好今年疫情期间生产和销售工作,决定成立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局、县商工局、县建设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管理局、县公安局,及各乡镇政府的主要领导为成员,切实加强对我县蔬菜等农产品生产、销售、调运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解决好蔬菜农产品供应和销售问题。

(二)各部门的工作职责

1、县农业农村局:在我县辖区出现滞销的情况发生后,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县政府汇报,负责牵头组织相关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会商,通报滞销情况,研究落实具体行动措施,协调上级部门做好农产品销售渠道和信息沟通工作。

2、县商工局:负责紧急组织工作人员,对本地农产品销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加强对农产品市场的监管预测,做好市场供应的信息导向等工作。做好农产品流通秩序管理、农产品市场交易纠纷处置,加强批发零售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

3、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加强农产品价格的调查和检查,及时掌握价格变动情况,开展市场巡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密切关注粮食市场运行情况,及时运用收储和投放手段调节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米面油市场稳定等工作。

4、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开展农产品滞销应急销售工作经费,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5、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切实做好农产品应急运输处置等工作。

6、县建设局:负责划定临时、季节性农产品直销市场(摊点),并切实加强管理工作。

7、各乡镇政府:负责加强对地产大宗农产品宣传推介,引导群众有组织采收及组织开展产销对接等工作;做好各地域范围内的相关应急工作。

三、保障应急措施

(一)加强产销对接,开展促销工作

在拓宽销售渠道的同时,创造性地开拓农产品区外销售市场,积极开展农产品促销活动,千方百计拓宽农产品销路。

1、挖掘农产品本地消费市场。一是开展“农超对接”。组织辖区农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大户)召开产销对接会,协调超市直接采购“卖难”农产品或设立“卖难”农产品销售专柜。二是开展产销对接。发挥农产品批发市场和流通企业示范带动作用,与出现“卖难”的农产品生产大户、合作社开展产销对接,积极购销“卖难”农产品。在主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设立临时性农产品直销专区,允许农民免费进场销售自产农产品。三是开展“农社合作”。在注重质量和安全的基础上,组织农业合作社和农民进入社区直销农产品。各社区内要选择非主要交通道路和社区内主要超市便利店作为“卖难”农产品的农民直销市场和直销点。各乡镇政府、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社区要积极组织开展志愿者服务工作。四是组织加工转化。引导食品加工企业与农产品主产区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对滞销蔬菜等农产品进行深加工,制成腌制蔬菜、脱水蔬菜、净菜等,增加附加值,缓解集中上市压力。五是开展蔬菜收储。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临时收储一批适宜短期贮存的“卖难”农产品。六是开展内销。组织行政、企事业单位和学校以及集体伙食单位,根据本单位职工人数按照一定数量标准,到产地直接采购滞销农产品。

2、开拓域外市场。一是发挥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的作用,采用登门走访、邀请实地考察等形式,引入县外农产品销售企业,特别是具有影响力的大企业来我县采购农产品;二是组织我县协会、企业、合作社、大户与外地大型批发市场和超市开展农产品对接,扩大我县农产品的影响力;三是组织我县农产品生产企业(大户)参加各种大型农产品促销活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市场管理,理顺流通环节,优惠、减免收费。在确保不影响交通、市容和方便市民生活的前提下,开辟农产品进城销售的“绿色通道”,确保运送“卖难”农产品车辆的正常运输,同时做好“卖难”农产品临时市场和临时直销点周边交通疏导工作,方便农民入城直销。

(二)完善应急处置工作,确保有序应对农产品滞销问题。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不同农产品的销售规律采用不同的处置思路,区别事件不同等级制定不同的应急措施,明确责任分工,积极防范大宗农产品可能出现更大的销售困难问题,做到有备无患。

一是农业部门要深入农产品生产重点乡镇和产区,调查了解当前农作物生产情况,收集大宗农产品的生产品种、面积、产量、批量上市销售时间段等信息。

二是因地制宜,引导农民采取引进新品种和先进栽培措施,尽量减少集中上市的销售压力。

三是推进蔬菜农业产业化经营。充分利用土地流转和农业产业等相关政策,加大生产基地土地流转力度,鼓励和扶持企业或种植大户整片土地开发建设蔬菜生产基地,以促进蔬菜产业向集约化、规模化方向发展,保障市场蔬菜供应,提高基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是建立和完善蔬菜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乡镇、村、批发市场、农超等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网络,加强对上市蔬菜安全生产监管和监测,不断提高蔬菜质量安全监管水平。

农业销售工作内容篇2

作者:炳坤唐仁健单位:农牧渔业部政策研究室

一、目前,我国农业方面的税种主要是农业税及其地方附加.农业税的税率是在五十年代后期确定、六十年代初期调减并且沿用到今天,对于稳定农民的税收负担、组织国家财政收入曾经起到过重要作用.但是,随着这些年来土地使用面积的调整、单位面积产量的变化和多种经营的发展,现行农业税已经不能适应农村变化了的实际情况和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日趋充分地显现出它的缺陷和弊端.其表现之一,是农业税的实际税率随着农业总产值的增长而逐步降低。1957年全国农村征收实物农业税按当年统购价格折款为29.7亿元,占同年农业总产值的5‘5肠.1984年征收实物农业税34亿元,只相当于同年农业总产值2,800.5亿元(已扣除村办以及村以下所办工业的产值)的1.2肠。即使按照“倒三七”比例收购价计算,1984年的农业税额也不过45.9亿元,仅占同年农业总产值的1.6拍。由此不能不承认,现行农业税的税率确实偏低.从1985年开始,国家已经将农业税由征收实物改为征收代金,并且由原来按照粮食统购价计算改为按照印倒三七”比例价计算.这一改革终止了原有征收实物的落后方式,使农业税正式介入商品货币关系,是现行农业税收制度改革过程迈出的第一步.然而,它没有根本改变我国农业税税率长期偏低的状况.其表现之二,是不同产业、不同作物、不同地区、不同经济组织之间农业税负担极不平衡.现行的农业税负担基本上集中于种植业,林牧副渔业承受的税收负担很轻,或者不承受税收负担。在种植业中,由于粮食价格显著低于经济作物价格,但按单位面积征收的农业税额是相同的,这就使得粮食种植业的实际税率显著高于经济作物种植业.在粮食种植业内部,农业税负担较重的是老的集中产粮区,而最近几年发展起来的新的集中产粮区税收负担相对较轻.最后具体到各个农业经济组织,由于各自的产业构成、地理位置和历史条件有所不同,导致它们之间的实际税率差别较大。农业税负担畸轻畸重的状况,加剧了农民经济收益的不平衡,影响了农业内部各个生产项目的协调发展。农业税的实际税率偏低;看起来似乎对农民有利,其实并不尽然.因为农业税实际税率偏低是一个明显的事实,有些部门和地区往往根据这一事实而不恰当地增加农民的税外负担,进行各种名目繁多的摊派,使农民的税外负担大大高于税收负担.根据不同地区的调查,除了少数乡镇集体企业发达的地区以外,绝大部分地区的税外负担平均每个农业人口达到二、三十元,高的达到六、七十元,个别地区甚至达到一百元左右.即使以平均每个农业人口税外负担20元这个保守的数字匡算,全国农村的税外负担总额达到160亿元左右,相当子农业税的3倍至4倍.应该征收的税收负担没有收上来,不应该征收的税外负担却大量增加,这正是我国农村税收关系紊乱的主要症结.

二、为了改变现行农业税制度存在的缺陷和弊端,有必要对现行农业税制度进行有力的改革.改革的途径主要有两条:一是相应提高整个农业税的税率,着重提高原先税收负担较轻的产业、作物、地区和经济组织的税率,解决长期存在的农业税实际税率偏低和农业税负担畸轻畸重的向题;二是实行土地使用税和产品销售税相结合,既解决现行农业税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又解决土地资源合理使用的问题。比较而言,我们赞成后一种改革方案.土地使用税和产品销售税相结合的特点之一,是税款的固定与变化相配合.土地使用税的税款是固定不变的,产品销售税的税款是随着产品销售量的增减而相应变化。这样,对于那些以自产自用为主的农户(其中包括大量的贫困户)而言,一般只要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不缴纳或者很少缴纳产品销售税,有利于稳定以至减轻他们在农业方面的税收负担。对于那些商品率较高、农业收入较多的农户而言,除了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以外,还要根据产品销鲁额的多少缴纳产品销售税,保持税款与收入之间的同步增长.初看起来,实行土地使用税与产品销售税相结合,似乎比现行单一的农业税复杂一些,实际上并不完全如此。现行单一的农业税之所以显得简单,主要是立十多年没有进行调整,保持增产不增税造成的.如果根据水涨船高的原则对现行农业税进行调整,即使实行三年一定的政策,手续也相当繁杂,其中核查耕地面积、确定常年产量和作物品种等,工作量是相当大的。而实行土地使用税与产品销售税相结合,只是开始在核查土地资源面积这二环节工作量较大,以后在相当长时间内无需重新核查,对于产品销售税通常在销售环节加以控制就可以把握.设置土地使用税的基本目的,在于促进土地资源合理使用。作为同农业方面税收问题密切相关的一个税种,土地使用税并不是专门为农业用地设置的,它所包含的内容应当广泛得多.除了农业用地的税收规定以外,还应当包括非农业用地,例如工亚用地、建筑用地、交通用地等。一般说来,农业用地应当实行低税制,非农业用地则实行高税制、占用耕地的非农业用地还要实行特高税制,促使非农业用地部门关心土地资源,特别是耕地的节约使用,为保证农业的正常发展留下足够的土地资源.同时,对于农业用地的税收负担也要区别对待,使用耕地的税收负担应当相对高些,使用山地、草地、滩涂、水面、荒地的税收负担应当相对低些,以资鼓励农民从事开发性的生产项目,尽可能改变劳动力过份集中于耕地种植业的状况,逐步扩大耕地种植业和其它生产项目的经营规模,不断提高我国的农业劳动生产率.同土地使用税一样,产品销售税也不仅仅涉及农产品销售问题.农产品销售税只是整个产品销售税的一个组成部分。产品销售税就是按固定税率从产品销售额中提取和缴纳税金.不同产品的税率是不同的,税率应当与产品的价格挂钩,税率的高低主要取决于产品价格的高低,税额的多少主要取决于产品销售收入的多少。根据目前乃至今后一定时期内我国依然存在一定程度的剪刀差、农产品价格总水平偏低的状况,农产品的产品销售税在税率上应当低于工业品的产品销售税。我们认为,农产品的产品销售税税率加权平均水平应当控制在3肠,以便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由于农产品价格总水平偏低给农民销售收入造成的损失.当然,由于各种农产品价格水平高低的不同,有些可以适当高于这个平均税率,有些应当低于这个平均税率。例如,粮食价格长期偏低,经常处于各种产品价格曲线的谷底状态,今后也很难完全改变这种情况,因此粮食的产品销售税税率可以考虑定为2肠。棉花、油料、糖料、麻类、蚕茧、竹木、烟叶、茶叶等产品的价格相对高于粮食,产品销售税税率可以考虑定为3肠左右。牲畜、家禽、肉类、奶类、蛋类、鱼类以及皮革、兔羊毛和蔬菜等的价格水平又高些,产品销售税税率可以考虑定为4肠左右。其它如水果、药材、木耳、花卉等经济价值较高的产品,产品销售税税率可以考虑定为5肠以上,但最高不宜于超过10呱.在对农产品开征产品销售税的同时,现有的农村特产税应当立即取消,不能出现重复征税的现象。

三、我国长期以来在财政税收方面的一条重要方针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用今天的眼光看来,这个方针的基本思想仍然是可以沿用的,但又存在很大的不足,就是有可能超越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而取之过多,因此应当以“取之适度、用之恰当”的提法来补充,就农业税收制度改革而言,我国农业税税率长期偏低的状况确实需要改变,但是也不能在税额方面增加过快过陡,必须看到我国农民收入水平仍然比较低,应当随着农民经济承受能力的加强而分步骤地实施.我们认为,从农业用地方面征收的土地使用税总额可以大休控制在目前农业税总额的水平线上,即保持在45亿元至50亿元之间。其中,从耕地部分征收的土地使用税占6杨,即30亿元左右,平均每亩耕地征收土地使用税2元左右。与目前平均每亩耕地承担农业税3元相比,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有了相当程度的减少,这种情况有利于减轻粮食种植业的税收负担,特别是有利于减轻经济落后地区以自产自用为主的农户的税收负担。除了耕地以外,从山地、草地、滩涂、水面等其它农业用地征收的土地使用税占40肠,即不足20亿元,按卯亿亩面积匡算,平均每亩征收土地使用税0.4元左右。当然,征收这类土地资源的土地使用税也应当区别不同情沉,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例如,滩涂、水面的土地使用税可以适当_高于山地,山地的土地使用税可以适当高于草地。在上述各种土地资源中还可以从简划分为若干等级.池塘养殖的土地使用税可以与耕地一致,而一般水面养殖的土地使用税则应当相应降低.在产品销售税方面,税额的控制完全取决于税率。税率一经确定,税额也就随即确定。1984年全国社会农副产品收购总额达1,44。亿元,如果按照3肠的平均税率计算,应当征收产品销售税43.2亿元。这部分税额就是比目前农业税净增加的税氛据此匡算,:平均每个农业人口增加税收负担5元左右.如果目前农民的税外负担有明显下降的话,也是农民经济承受能力所能承担的.这样,土地使用税加上产品销售税,合计为90亿元左右,按1984年农业总产值2,800.5亿元计算,约占3.2肠,与原先的1.6肠相比,农业税率偏低的状况也就有了相当程度的改变。从而既避免了农业税款增加过快过陡的情况,也实现了改革农业税收的目的,初步理顺了农业方面的税收关系。随着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农副产品收购量的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也将相应增加.、鉴于目前农产品内部比价不合理和不同生产项目之间收入极不平衡的状况,我们认为不同农产品的产品销售税应当有步骤地分批出台,’对于那些价格己经放开的产品可以列入首批开征产品销售税的范围,对于那些价格尚未放开的产品则应当暂缓开征产品销售税,以利子增强农民对于增税的经济承受能力。需要指出,由于从事农业的农民缴纳土地使用税和产品销售税,加上我国人多地少、农民平均出售的农产品数量少,就不应当再征收类似工商所得税性质的经营所得税,以资鼓励农民发展商品生产。至于极少数经营规模较大收入较高的农户,可以通过城乡一致的个人所得税进行调节。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较高可以适当降低。其次,实行上地使用税与产品销售税相结合的税收制度以后,征收的税额将比目前单一的农业税有较大的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取消地方附加,地方财政收入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一个层次,可以通过税收收入的分成来解决.

四、在解决了农业税收制度改革的税种、税率等问题以后,还需要研究解决税款的征收问题.一般说来,土地使用税的征收问题比较容易解决。只要按照生产单位使用的土地资源种类、面积和等级,根据不同种类、不同等级的税率计算和征收就可以了。这里的关键问题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但是,对于产品销售税的征收工作却不那么简单。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如何掌握产品销售额,这是征收产品销售税的基础。在我国农村普遍实行家庭经营的条件下,如果不能比较准确地掌握农产品的销售额,就难以开展产品销售税的征收工作。产品销售税,顾名思义就是销售部分才征税。根据这个特点,只要在悄售环节采取有效措施,还是可以解决这一问题的。可供选择的方案之一,是针对不同的收购形式采取不同的征税方式。我国农副产品的收购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国营商业部门收购,二是工业和其它部门采购,三是非农业居民向农民购买。1984年网营商业部门收购额为1,。70.3亿元,工业一和其它部门采购额为:。。.3亿元,非农业居民向农民购买额为169.4亿元,分别占社会农副产品收购总额1,440亿元的74.3肠、13.9帕和11.8肠.这三个部分相辅相成,构成了我国农副产品流通的总体格局。虽然各种收购形式在社会农副产品收购总额中的比重今后会有所变化,但是这些基本形式仍将长期存在下去,从而就可针对这些基本形式制定出不同征税方式.对于国营商业部门和供销合作社,可以采用委托的方式。就是说,应当赋予国营部门和供销合作社一种新的职能,委托它们在一定时期内代表税务部门向农民征收产品销售税,具体方法是在农民交售农副产品时按不同产品项目的规定税率从销售额中直接扣除,同时给农民开具税款票据。这种以扣款征税的方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恰恰相反,它是以法律规定为后盾的.事实上,我国现行农业税的征收也是在很大程度上采用这种方式进行的,只不过在今后征收产品销售税时变得更加明显而已.对于工业和其它部门原则上可以参照上述征税方式,只要具有一定规模、经营比较稳定的单位,尽可能委托它们产品销告税.但是,由于这部分单位情况比较复杂,在经济形式上有国营的、集体的,在经营方式上有专门从事购销的,也有收购、加工兼营的,还有从生产、加工到悄售综合经营的,因此不宜采取单一的委托方式。同时,妥健全与完善银行系统的职能,通过金融机构加强对企业经营情况的监督,以刊于为征收产品销告税等提供准确的基础数字.再次,还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委托中的故意漏征少征现象。对于非农业居民向农民购买的部分,主要采取以集体贸易税形式征收产品销售税的办法。在税务人员不足的情况下,可以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结合起来,在收取工商行政管理费的同时集市贸易税,或者在征收集市贸易税的同时代收工商行政管理费。由于在集市贸易上农民不仅可以通过出售产品获得生产环节的成本和利润而且可以通过出售产品获得零售环节的成本和利润,因此集市贸易税既应包括产品销售税的内容,又应包括零售环节的产品营业税的内容。这样,集市贸易税理应是上述两个税种的合并,集市贸易税的税率理应达到或接近上述两种税率的总和,以利于国营、集体和个体在相等的税收条件下开展竞争,同时也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创造必要的条件。最后,决不能忽视税款征收与地方财政留成挂钩的重要性。不论征收土地使用税还是产品销售税,也不论采取什么方式征税,没有地方政府、尤其是乡政府的通力协作是难以保证顺利进行的。为了调动乡政府的征税积极性,实现土地使用税和产品销售税按规定的税率如期征收上来,必须对现行税收管理体制进行改革,适当给地方财政、尤其是乡财政从税款收入中留成一部分,使地方则政收入同税款征收工作完成得好坏直接挂钩.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将在其它文章中加以阐述。

农业销售工作内容篇3

一、主要内容商务部、财政部根据农民消费特点以及节能、环保、耐用、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招标确定有关企业生产的具体规格和型号的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作为家电下乡产品。我市农民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国家财政比照出口退税率,对农民消费者给予销售价格13%的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一)家电下乡产品。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四大类家电产品最高限价分别为2**元、2500元、1**元、2**元,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二)补贴对象。家电下乡政策的补贴对象为我市具有农业户口并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所有人员,但农民每户对每类产品最多可购买一台(件)。(三)实施时间。自**年12月1日开始,到2012年11月底止,为期4年。实施期间,农民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家电下乡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补贴。(四)指定销售网点。商务部、财政部招标确定我省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销售企业,其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经向区县商务局备案审核通过后,成为家电下乡产品指定销售网点。销售网点备案的基本条件是:1.必须是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2.网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3.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4.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5.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五)补贴申报。农民在购买家电下乡产品3日后,可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财政所办理补贴申报手续,并提供如下材料: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2.购买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4.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没有储蓄账户的应及时到金融机构开立储蓄账户。乡镇财政所核实确认后报区县财政局,区县财政局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

二、主要任务(一)销售网点的主要任务1.进行网点备案。销售企业要登录“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添加其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并录入相关信息,并以区县为单位,完整准确填写《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见附件),附上销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网点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网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备案网点与销售企业签订的协议以及备案网点申请书,于规定时间到网点所在地的区县商务局申请集中备案。网点集中备案结束后,销售企业需要增加销售网点的,可按上述程序和方式到区县商务局申请备案。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家电下乡产品不享受补贴。2.健全销售网络。销售企业要加强区县、乡镇基层网点建设,扩大乡镇覆盖面,完善农村家电销售及服务网络,建立面向农村市场的完善的分级物流配送体系。销售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禁止家电下乡产品进入其流通网络。3.组织调配货源。销售企业要与中标生产企业签订合同,落实的家电下乡产品类别和型号,保证及时将家电下乡产品送到农民手中。4.加强经营督导。销售企业要针对销售网点制订统一的工作要求,包括设立专柜、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标准等;开展对网点的业务培训,安排专门人员监督检查网点的销售、服务情况,切实加强对网点特别是授权网点的管理,确保网点规范经营。销售网点要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要为农民提供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使用辅导、上门维修等服务,并向用户详细讲解安全使用常识,使农民买得方便、用得安心。5.登录销售信息。销售企业要督促销售网点做好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的登记工作,并在产品售出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销售信息录入到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凡不及时登录信息的备案网点,区县商务局可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力的由区县商务局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市商务局备案。由此导致农民不能申请补贴的,由授权经营的销售企业承担全部责任。6.提供优质服务。销售网点要主动提供家电下乡的政策咨询,指导农民申请资金补贴,积极为家电下乡产品购买、退换等做好服务。对符合“三包”规定要求退货的,要根据不同情况做如下处理:(1)补贴未申报的或补贴申报已备案的,销售网点帮助办理退货手续,即直接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2)补贴已申报备案但区县财政局核查不通过的,销售网点帮助办理退货手续,即直接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3)补贴已申报备案并经区县财政局核查通过的,由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预退货”申请,待金融机构完成补贴资金拨付程序后,再按照下条所述程序和方式进行处理。(4)已获得补贴的,由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退货”申请后,购买人持原销售发票到乡镇财政所审核,并按规定退回补贴资金;乡镇财政所在信息管理系统对“退货”申请进行确认,并在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并加盖公章;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7.积极开展宣传。销售网点要配合市及各区县商务局、财政局做好家电下乡的政策宣传工作,制订本企业的宣传计划,统一宣传内容和形式,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农民。组织重大活动特别是大型促销活动,要提前向所在区县商务局报告。8.规范市场营销。销售企业要严格按照承诺做好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工作,把好销售渠道的进入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体系;不得搞市场垄断、相互压价等不正当竞争。9.及时报送信息。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要根据要求,定期向市及各区县商务局、财政局报告家电下乡产品的生产、流通以及网点的销售、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开展情况。(二)商务局主要任务1.制定实施方案。市及区县商务局要会同市及区县财政局制定本地区家电下乡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推进和有序开展。要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问题,包括抢购、脱销、断档、不正当竞争以及农民不能及时领到补贴等,事先制订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2.开展业务培训。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区县商务局、财政局、乡镇财政所、销售网点组织开展家电下乡政策特别是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操作的业务培训,确保各级管理部门以及销售网点能够熟练掌握和使用信息管理系统。3.广泛宣传政策。市及区县商务局要会同市及区县财政局,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印发宣传单、设立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宣传家电下乡政策内容、补贴产品、销售企业及网点,要宣传到村到户,做到农民家喻户晓,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4.受理网点备案。区县商务局要按照网点备案的标准和要求,做好网点备案审核工作,并通过网络、新闻媒体、公示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严禁以备案为条件向企业收费,同一网点不得重复备案。5.规范市场秩序。市及区县商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整顿和规范农村家电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欺行霸市等行为,防止地方保护和市场垄断,为家电下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6.做好协调服务。市及区县商务局要组织好产销衔接,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农村消费特点,向中标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提出生产和销售建议,保障家电下乡产品适销对路,并为销售企业开展网络建设和家电下乡促销活动提供指导和协调服务。7.加强监督管理。市及区县商务局要会同市及区县财政局建立相应的实时监控机制,及时准确掌握工作动态,形成专门的工作档案,并于每月初将上月家电下乡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向上级部门报告。市及区县商务局要加强对销售企业、销售及维修服务网点的考核,特别是要加大对产品质量和价格、宣传和促销活动、销售服务及维修标准、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对达不到要求或问题严重又拒不改正的,由区县商务局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市商务局备案。8.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市及区县商务局均要设立相应的投诉电话(市商务局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社会各界的举报和投诉。接到举报、投诉后,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调查、现场办公等方式认真进行核实,经查属实的要及时进行处理。(三)财政局主要任务1.细化资金管理办法。市及区县财政局要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并制定本地区补贴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明确管理、拨付、发放补贴的具体职责和操作程序。2.分解拨付补贴资金。市财政局测算全市及区县补贴资金规模,做好补贴资金计划,及时将中央和省级补贴预算资金分解预拨到各区县财政局,并根据各区县补贴资金兑现的动态情况进行资金调度和划拨。3.审核补贴申报材料。乡镇财政所要依据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及时受理农民补贴资金申报,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主要审核内容包括:(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2)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3)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4)每户对每类产品的购买是否超过1台。乡镇财政所核实确认后,符合补贴要求的,报送区县财政局;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乡镇财政所应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存档备查。4.及时支付补贴资金。区县财政局应当在销售网点录入相关信息并且购买人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购买人使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等账户且其开户银行不是特设专户开户银行的,区县财政局可以将补贴资金通过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专用存折开户银行,由其分解到购买人专用存折的账户。5.建立资金台账。区县财政局要建立直补资金台账,确保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6.加强监督管理。市及区县财政局要定期检查和掌握补贴资金发放动态情况,加强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并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足额兑付;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市财政局举报电话:**),并通过电话、走访等方式了解农民领取补贴的情况,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7.安排工作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实施。

三、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家电下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分管商务工作的副市长为召集人,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农村信用联社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统筹负责全市家电下乡工作。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负责家电下乡有关日常工作。各区县也要成立家电下乡工作协调机构,切实搞好协调服务。(二)强化协作配合。市及区县商务局、财政局要加强与宣传、公安、工商、税务、质监、农村信用联社等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宣传部门要组织做好家电下乡工作的宣传;公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家电下乡市场秩序保障和安全维护工作;工商部门要加强对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的指导、服务,促进家电下乡产品的流通;税务部门在依法征税的同时,要从有利于产品下乡、方便农民购买出发,研究制定相关的措施和办法;质监部门要加强家电下乡产品的质量跟踪检查,确保让农民买到放心的商品;农村信用联社要协助做好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对农户的发放工作。各区县要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市家电下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农业销售工作内容篇4

根据《》等文件,为加快我县电子商务发展,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提升电子商务应用水平,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现结合我县电商发展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鼓励电商经营主体开展农村产品网络销售

(一)对于县内电商经营主体销售业绩的奖励(县内电商主体指的是在县域内注册的电商企业、个体工商户)

支持内容:鼓励我县电商主体利用第三方线上平台或自营电子商务平台销售我县农村产品(含农副产品、手工艺品、乡村旅游、民俗等特色产品),对县内电商经营主体给予线上年销售额一定比例的奖励。

奖励标准:对于注册在我县依法依规经营的电商经营主体线上年度销售额达50万元(含)以上(以后台网销数据为准),经认定后,对销售农产品类、版画、青瓷、湛卢宝剑等特色产品类电商经营主体给予不超过线上年度销售额3%的奖励;对销售其他品类电商经营主体给予线上年度销售额不超过2%的奖励,单家电商经营主体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该项目年安排资金50万元,若符合以上奖励标准的电商经营主体的合计奖励金额超过50万,则以申请验收确定金额为基数,同比例下调。

(二)对于使用公共品牌提升网货化包装的补助

支持内容:支持“山水”、地理标志品牌的网货化运用。使用“山水”、地理标志品牌,深入挖掘品牌内涵,进一步创新、提升产品网货化包装,促进我县农村产品销售。对电商经营主体使用“山水”、地理标志品牌提升产品网货化包装的,给予网货化包装设计费、包装开版费、打样及印刷制作费合计不超过20%的补助。

补助标准:对电商经营主体“山水”、地理标志品牌运用,单个产品最高补助不超过1万元(同种产品已上架销售的不同规格只认定一款,且单家企业最多申请2款),对申报年度的上年度获得过该项补助的电商经营主体,不再重复补助。该项目年资金安排20万元,若符合以上奖励标准的电商经营主体合计奖励金额超过20万,则以申请验收确定金额为基数,按同比例下调。

(三)对于县内新增电商经营主体的奖励

支持内容:鼓励在我县成立电商经营主体利用第三方线上平台或自营电子商务平台销售我县农村产品(含农副产品、手工艺品、乡村旅游、民俗等特色产品),对县内新增电商经营主体给予一定的奖励。

奖励标准:对于我县新增并开通对公账户,2022年度、2022年度的后6个月利用第三方平台或自营电子商务平台销售我县农村产品单量达100单(以后台网销数据为准)的电商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800元。2022年度、2022年度的后6个月利用第三方平台或自营电子商务平台销售我县农村产品单量达500单以上(以后台网销数据为准)的电商经营主体经营户给予一次性奖励1600元。该项目年安排资金20万元,若符合以上奖励标准的电商经营主体的合计奖励金额超过20万,则以申请验收确定金额为基数,同比例下调。

(四)加快第三方电商服务业发展的补助

支持内容:鼓励电商服务性企业(包括运营、网页设计、IT技术支持、产品拍摄、内容制作等电子商务相关配套服务商,不包含快递行业)开展促进我县电商企业销售本地农村产品的服务,根据电商服务性企业累计服务的金额给予一定的奖励。

补助标准:对于电商服务性企业每年为县电商企业开展服务累计的服务金额达10万元(含)以上,经认定后,相应给予服务金额1%的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五)对于电商经营主体促进我县农村产品产销对接的补助

支持内容:鼓励我县电商经营主体使用互联网技术发展线上销售和线下实体销售相结合,拓展销售渠道。在交通便利、人流量大、靠近旅游路线附近或有实际需求的地方,布点线下实体,销售我县农村特色产品,促进农村产品销售的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对布点线下实体经销店、O2O体验店、旗舰店、展销中心、专柜等的电商企业,给予相应补助。

补助标准:线下实体经销店、O2O体验店、旗舰店、展销中心、专柜等单家实际运营面积达到15平方米的给予补助0.5万元,运营面积达20平方米的给予补助1万元、实际运营面积达50平方米的给予补助2万元,申报企业年销售额需达到50万元(含)以上(以财务审计报告为准)。

二、促进农村流通体系建设

(一)支持县、乡、村三级物流体系建设

1.农村产品上行的快递费用

支持内容:完善快递资源配置,弥补县、乡、村三级快递服务短板,促进电子商务与快递行业共同发展,对促进农村产品上行产生的快递费用,可通过项目申报评审方式给予适当补贴。

补助标准:对电商经营主体促进农村产品上行产生的快递费用,按电商经营主体给予不超过年度实际快递费用20%的补助,单家电商经营主体最高补助不超过2万元。申报补助的电商经营主体年销售额需达到50万元(含)以上(以财务审计报告为准)。该项目年安排资金50万元,若符合以上奖励标准的电商经营主体的合计奖励金额超过50万,则以申请验收确定金额为基数,按同比例下调。

2.支持县、乡、村三级物流体系设施建设

支持内容:为完善农村流通体系,促进电子商务与物流体系协同发展,对于县、乡、村三级物流体系设施建设(硬软件),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形式,按投资额给予不超过20%的补助。

补助标准:对企业建设农村物流仓储中心、农村物流信息管理平台及农村物流运输设施设备等,可按投资额(不含土地费、不动产建设成本、仓储以外的房租以及人员经费、水电费等经常性开支)给予不超过20%的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申报企业当年度快递上行单量须达10万单(含)以上。

(二)支持农村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

1.支持农村产品产销供应链服务体系建设

支持内容:支持我县电商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围绕“三品一标”、“一乡一品”、特色优质农产品等资源,发展农村产品检测、分拣、包装及仓储保鲜等服务,建设具备分级、包装、预冷、检测等初加工和商品化预处理的基础设施,促进农产品产销供应链服务体系的初步发展,促进电子商务与供应链体系协同发展。对电商企业通过申报农产品产销供应链服务体系项目,给予不超过投资额20%的补助。

补助标准:按申报企业农产品产销供应链服务体系项目投资额(不含土地费、不动产建设成本、生产设备采购费用、仓储以外的房租以及人员经费、水电费等经常性开支)给予不超过20%的补助,单家申报企业或项目奖补额度最高不超过3万元。

2.支持电商经营主体开设直播室进行农村产品网络销售

支持内容:支持我县电商经营主体建设直播室用于开展县域农村产品上行业务,促进农村产品的销售。

补助标准:对年度农村产品上行销售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电商经营主体开设直播室费用,按实际投资额(仅限于室内装修、直播设备、货架等费用)给予不超过20%的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万。

3.支持电商经营主体租赁仓储进行农村产品网络销售

支持内容:支持我县电商经营主体租赁仓储以开展县域农村产品上行业务,促进农村产品的销售。对年度农村产品上行销售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电商经营主体进行农村产品网络销售所租用的仓储租金费用,按年度实际租赁面积进行相应补助。

补助标准:对开展农村产品上行的电商经营主体,按其年度实际租赁仓储场所面积给予每月每平米不超过3元的补助,单家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实际租金30%,最高不超过3万元。该项目年安排资金30万元,若符合以上奖励标准的电商经营主体的合计奖励金额超过30万,则以申请验收确定金额为基数,按同比例下调。

三、推进电子商务助力扶贫工作

支持内容:支持电商经营主体带动贫困户增收,鼓励电商经营主体(开展电商业务或为电商供货)主动对接贫困户,收购贫困户自产农村产品、发展“电商+基地+农户”模式或吸收贫困户用工,增加贫困户收入。对主动带动贫困户增收的电商经营主体,根据带动贫困户增收金额的30%给予补助。

补助标准:根据电商经营主体出具的年度带动贫困户增收佐证材料(贫困户签收并按手印),按带动贫困户增收金额的30%给予补助,单家经营主体不超过3万元。

四、意见各项补助扶持资金的规范支出方式程序

农业销售工作内容篇5

1.1缺乏技术指导,设施农业发展的专业性不足

设施农业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它集成了生物、环境控制、信息与管理等技术,通过创造一个适于作物生命活动的环境,使作物得以优化生长和发育,满足市场需求。而现实中,从事设施农业的主要是农业外资金到农业领域的投资,或者是一些当地的种田能手,他们对设施农业的专业知识知之不多,迫切需要进行技术指导。国外就有不少从事设施农业规划、设计、施工与教育培训的机构,而国内这样的单位和机构较少,层次也不高。因为缺乏专业的技术指导,现实中的设施农业距离真正的设施农业的要求和规范还有一段距离,如不同农产品品种种植对大棚的选择,不同农产品对不同类型大棚和温室的适应性,大棚与温室材料的选择对农产品品质的影响,以及设施农业内部生产物流系统的建立等。总体而言,目前的设施农业还处于初级阶段,无论是技术还是管理还比较粗放,迫切需要进行专业技术指导。

1.2配套产业发展不足,产业链没有形成

设施农业的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以荷兰、以色列等国家为代表,其明显的特征是设施结构多样化、生产管理自动化、生产操作机械化、生产方式集约化,既涉及内部系统,如水、肥、光等的控制系统和生产物流系统,也涉及整体生产过程,包括种子形成、种苗培育、生长控制、产品收获与销售等环节[3]。而目前设施农业生产的前后段及其相关产业的产业链不够完善,设施农业所需要的种苗培育不足,没有形成规模,缺乏科技含量,与设施农业配套的农业机械产业与设施农业需要的温室控制的材料产业也没有形成,使得设施农业的机械化程度不足,温室等环境控制目标难以达到相应的要求;同时,针对设施农业的冷链仓储产业、肥料产业等都还没有形成体系,产业链还没有形成,影响了设施农业效应的发挥。

1.3人力资源缺乏,相关技术应用困难

设施农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技术和管理要求,需要懂技术和管理的人员进行生产和管理,国外设施农业生产单位一般都具有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相应的专业性工作,如番茄培育过程中的肥、水控制,果实的采摘、储存及销售等。而我国从事农业生产的能人个体仅仅是经验居多,不少从事设施农业的投资者,仅仅是投资者,自身不熟悉农业技术与管理,其拥有的技术人员十分有限,甚至完全没有。另外,农业高校培养的农业人才数量有限,且这些农业人才中的不少人也不愿意服务农业,短期内难以满足设施农业对人才的需要。人力资源的缺乏给设施农业的发展及其技术应用与创新造成了很大的困难,现实中虽有些技术,但缺乏引进和应用技术的人力资源基础。

1.4生产与销售的物流理念缺乏,影响了设施农业的质量与效益

农产品的质量是农业生产的核心内容,而效益是农业得以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农产品的质量和效益与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密切相关,农产品的质量需要通过控制农产品的生产过程,实现生产过程的质量目标,同时,农产品易腐变质,需要控制运输与销售环节,实现销售过程的质量控制。生产过程质量目标可以通过设施农业实现,销售过程的质量需要销售物流的理念加以控制。效益的实现既需要生产成本的降低,需要设施农业实现农产品的高附加值和高土地产出率和生产率,也需要销售物流成本及其损耗的降低,更需要质量的保证,以实现设施农业的农产品附加值。但设施农业生产者生产物流和销售物流的精益意识还不强,生产过程粗放,技术含量不高,品质与质量难以保证,部分产品与传统生产方式生产的产品没有差别,甚至因为设施的原因,使得品质发生了不好的变化,难以获得市场附加值。同时,储存与运输也比较粗放,仍然按照传统方式运输和配送,缺乏冷库储存、冷链车运输等环节的配套,损耗与传统方式差距不大,难以实现设施农业的高附加值、高生产率的目标,收益受到影响。

1.5相关的经营与销售模式创新不足,不能满足设施农业的发展需要

由于设施农业的生产需要借助于一定的设备和技术创造适合农作物生长的环境,因此与传统农业生产相比,投入相应增加。投入的增加需要通过收益的增加来补偿,而收益的增加来源于2个方面,一是价格的增加,二是产量的增加。价格的增加要依赖高附加值,产量的增加需要更高的土地产出率和生产率。无论是价格还是产量都要通过农产品的经营和销售才能实现。要实现高附加值的目标,就要通过经营管理生产出市场需要的有机和绿色农产品,并形成与设施农业生产相一致的市场销售渠道与模式。目前的农产品销售,包含了经纪人、农贸市场、批发市场、超市等环节,超市曾成为设施农业对应的销售渠道,但由于种种原因,超市的设施农产品销售没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甚至出现超市农贸市场化了,超市所卖的农产品不新鲜、品质也不够好的现象普遍存在,影响了超市对相应农产品客户的吸引力。总之,设施农业的发展需要土地规模经营和创新销售模式的对接。

2设施农业发展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设施农业发展需要一定的客观条件和产业基础以及科学规划,现实中问题的存在有多种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1发展目标存在偏差,农业自身发展规律重视不够

不少地区的设施农业发展,源于旅游观光和地方农业示范推广的政绩工程的需要,还有些是农业外资金所推动形成,缺乏立足于农业发展本身的科学规划。一方面,不少地区通过大规模的大棚种植,主要是为了形成旅游农业景观,满足体验休闲的需要。另一方面,由于国家对地产市场的进一步调控,部分资金转向农业,不少地区招商引资的内容中增加了农业的内容。虽然设施农业投入利润率不高,但可以获得国家的相关补贴,使得利润率相对比较稳定,对农业外投资者还有一定的吸引力,所以不少农业外资金进入了设施农业,但他们对设施农业生产、管理及其技术的运用研究不够。从这些角度而言,设施农业的起步,不完全是依据农业本身发展的客观规律进行的,发展目标存在一定的偏差,立足设施农业的科学规划重视不够。

2.2非农资金进入农业准备不够充分,对农业生产的特殊性了解不足

由于农业外资金进入及政府的推动,设施农业发展速度较快,但发展所需的技术储备不足,影响了设施农业发展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可持续性。同时,由于传统农业生产的土地经营规模比较小,利润率不高,从事传统农业生产的农户,很难积累资金进行设施农业的投资与生产。设施农业发展的资金主要还是农业外资金的进入,不少是来自于从事第二产业和房地产业并已获得一定资金积累的人,转到农业领域投资。相对而言,这些投资具有一般商业投资特性,缺乏设施农业发展的积累和渐进过程,相应的技术积累和技术支持也不够,因此,设施农业发展的科学性、专业性和规范性就显得不够。

2.3完全市场化的收益不稳定,配套产业形成的市场驱动力有限

由于设施农业发展的时间不长,政府推动的色彩浓厚,设施农业发展需要的配套产业没有跟上,另外,设施农业本身的生产与效益情况也影响了配套产业的发展。国家有鼓励设施农业投资的补贴政策,但没有设施农业配套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在设施农业发展的初步阶段,设施农业本身利润率难以保证的情况下,从事配套产业的收益率也受到影响。因此,市场上与设施农业发展配套的产业发展缓慢,配套产业的产业链没有形成,包括设施农业用种子、材料、设施等产业。目前,从事设施农业材料研究的机构和企业就比较少,比如对塑料大棚材料的研究、适合不同农产品生长的采光材料的研究等。

2.4相对于其他领域的生活、工作条件差异,设施农业对人才的吸引力比较缺乏

相关专业人才数量不足,不能满足基层设施农业生产单位发展的需要,综合性设施农业人才就更加缺乏。设施农业所需人才的形成,主要有2个途径,一是高校培养,二是社会教育机构培训。而最终从事设施农业领域的人才数量和质量还决定于设施农业的吸引力。如果设施农业工作条件好、待遇高,将会形成一定的吸引力,推动高校报考相关农业专业的学生人数的增加,毕业从事这一领域的人员也将增加,也会有更多的人员会通过培训进入这一领域并成为设施农业发展的人力资源。而现实中,设施农业的发展还需要靠政府的补贴支持,在农村工作的社会地位、待遇和工作条件等还不能形成相应的吸引力。在高校农业人才培养数量有限的情况下,还有不少人才不愿意服务农业。因此,除部分投资者和种田能手外,难以满足设施农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综合性人才更加缺乏,短期内难以改变。

2.5设施农产品附加值实现有限,导致生产与销售物流等前后产业链延伸动力不足

受传统农业生产方式和销售模式的影响,设施农业的投资者和生产者对设施农业农产品的附加值的实现途径研究不够,加上农产品价格的波动和收益的不确定性,设施农业生产者在不能保证收益的情况下,缺乏进行生产物流和销售物流设备和技术投资的积极性。事实上,生产物流与销售物流设备和技术的应用不足会影响农产品的质量与品质,进而影响设施农业农产品的附加值,影响到设施农业的效益,最后会影响设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目前,设施农业的生产物流和销售物流设备与技术还不够系统与完善,还缺乏一定的产业基础,相关设备的价格也较高,在目前的设施农业的利润空间下,生产物流和销售物流的设备与技术应用还不具有投资的吸引力,将会影响到设施农业的生产物流和销售物流的理念形成与技术应用。

2.6销售和经营模式创新不足,反向制约了设施农业生产方式的持续发展

设施农业生产方式的变革,必然带来经营模式和市场销售模式的变革,否则设施农业的相应目标就难以实现。但受农产品传统消费市场与消费特征的影响,目前的农产品销售模式创新不足。现实中,一方面是消费者对农产品的消费比较关注安全,但又不愿意接受高价格,另一方面,设施农业及规模化农业生产总量还不够,农产品市场波动比较大,价格不稳定,目前还没有形成相对比较完善的销售模式和渠道,以保证设施农业在高土地产出率和高生产率的情况下,通过销售模式的创新实现其附加值及效益。部分设施农业单位采用宅配的方式,面向高端消费者,实现了产品的附加值,但也是少数企业的少量行为,还需要进一步创新和拓展。

3设施农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设施农业的发展需要根据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遵循农业发展的自身规律,创新经营和销售模式,发展配套产业,推动设施农业的发展。

3.1尊重规律,明确目标,科学规划

设施农业是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内容,地方政府不能仅仅以招商引资、休闲旅游甚至政绩工程为目标,应该依据农业发展的客观规律,以设施农业的高附加值、高生产率为目标,科学规划、专业发展,提高设施农业产品的数量、品种和品质,充分发挥设施农业应有的作用,满足社会多元化、多样性的需求。

3.2改善条件和环境,吸引人才,强化产学研合作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制定设施农业发展的相应标准,加强对设施农业的指导和规范,推动产学研合作,鼓励新技术的运用,逐步改善农业人才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激励高校和科研机构的技术人员参与设施农业的规划、设计和生产,既要吸引资金又要吸引人才,提高设施农业发展的专业性、技术性和科学性。

3.3完善政策,驱动配套产业发展,实现产业链协同效益

调整设施农业的补贴范围,制定相应的产业政策,鼓励配套产业的形成与发展,逐渐吸引更多的企业为设施农业服务,如在种子、设施农业机械、设施农业运用的新材料和新品种等相关领域,不断丰富配套产业,逐渐形成相对完善的产业链。

3.4加强培训与教育,提高人才数量与质量,满足发展需要

高校要调整相关专业培养方案,培养适应设施农业发展需要的人才;要通过相应的教育活动,加强大学生服务农业意识的培养,鼓励更多的大学生参与到设施农业发展中去。另外,政府要扶持和支持设施农业人才的培训,创新合乎设施农业发展需要的人才培训机制和模式,鼓励相应的教育培训机构,从事设施农业人才的教育培训,提高从事设施农业技术人员的数量和质量。

3.5加强技术开发与应用,提高农产品质量,实现附加值

对设施农业生产过程控制的科学研究,特别是设施农业生产过程对农产品质量影响的研究,如设施生产可能形成的病虫害、设施生产造成的产品品质的变化等,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充分运用物流理念和物流技术,保证设施农业的产品安全,降低农产品的损耗,提高设施农业的生产与销售的协调程度,保证农产品的可持续性和有效供给,提高设施农业生产的高效率和高品质,实现设施农业产品的附加值和高效益。

3.6推动销售模式创新,获取协同效益,实现设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农业销售工作内容篇6

*市根据自治区关于家电下乡工作的总体部署,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下,于2009年2月25日完成了“家电下乡”备案工作,于3月5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正式启动家电下乡活动。目前,我市享受“家电下乡”补贴的有彩电、冰箱(冰柜)、手机、洗衣机等4种家电产品。销售情况整体平稳,成效初显。截止3月底,共销电33台,冰箱152台,手机19部,洗衣机37台,实现销售收入41.41万元。4月初,州财政家电下乡预拨资金67万元已到市级财政专户,市财政局已做好了各项准备工作将于4月13日正式开始补贴兑付工作。

一、*市家电下乡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市政府高度重视“家电下乡”工作,成立了“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领导任组长,财政局、经贸委、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税局、公安局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家电下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行业办。为切实加强对我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的领导,*市制定了家电下乡实施方案,对每一项工作和各成员单位职责进行了细化和责任分解。在全市范围内抽调充实了工作人员,确保了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严格审查,保证质量。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和自治区经贸委、财政厅的要求,2月25日前,有10家在我区承担家电下乡任务销售企业已在我市进行了备案。中标企业及所属的销售网点及时通过《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向市经贸委提交了系统备案信息。工作人员严格按国家标准认真审查销售网点准入条件,做到各类条件齐备后方能进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确保了“家电下乡”销售产品的质量,保障了农民消费者的利益。截止2009年2月25日,经审核合格并备案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共有23个,其中销电、冰箱、洗衣机的网点共有16家,销售手机的网点有7家。据农牧民群众反映,各商家服务比较周到,都可送货上门,并能够及时提供发票。

(三)广泛宣传,正确引导。家电下乡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也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程,为了把惠农政策及时准确地落实到位,让广大农民真正了解政策、懂得政策,把党和政府对农民的关怀和温暖不折不扣地送到群众手中和心里,从3月5日家电下乡活动启动仪式起,*市用了半个多月的时间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范围辐射九乡两镇五场,使家电下乡这项惠农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主要做法是:

一是通过电视、报纸、广告、农村乡镇广播、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加强宣传,发放各类宣传资料4000余份,重点宣传家电下乡工作的重要意义、购买须知、补贴内容、补贴标准、补贴申报兑付方法等内容。还在媒体上公布了监督、举报电话,接受各方面有关家电下乡工作的咨询和投诉。

二是组织中标销售企业出动宣传车辆及家电下乡产品进乡入村进行宣传销售,现场宣传家电下乡政策,解答农民朋友的疑问。通过多角度、全方位、高强度的宣传,提高了农民群众对家电下乡政策的知晓率,增强农民群众购买家电的积极性。

二、目前*市家电下乡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经销商货源不充足。一些中标企业的中间商货源组织不力,送货渠道不畅通,指定产品没有及时到位,个别产品出现断档、缺货现象,不能满足农村消费者购买的需求。目前,*市各销售网点都不同程度存在货源不足、脱销等现象。如苏宁电器和国美电器等全国连锁企业,销售的产品是统一采购、统一逐级配送的,由于XX路途遥远,目前还有很多产品没有到货,直接影响了销售。

(二)部分农民积极性不高。虽然通过广泛宣传,很多农民对此项活动是了解的,但确实有购买打算的人并不多。一是因为三月正值春耕农忙时节,农民还没有充足的精力关注家电下乡活动。二是农民在春耕备耕中投入了大量资金,目前手中缺乏现金,从而影响了购买力。三是部分农民对销售的商品品质和质量还存有一些疑虑。有部分农民误认为这是生产厂商生产的过时产品或是低劣产品销往农村市场,对家电下乡政策持怀疑或观望态度。四是部分农户嫌补贴少,领取方式麻烦,不愿为数额并不大的补贴来回奔波,从而影响了产品的销售,也打击了经销商积极性。五是个别家境比较宽裕的农民倾向于一些高端的产品,但这些产品不在家电下乡产品范围之内。

(三)部分家电受冷遇。在购买意向方面,受政府补贴政策的带动,农民购买冰箱、冷柜的欲望较为强烈。目前*市各销售商在送货下乡现场销售活动中平均每天销售冰箱、冷柜15-20台左右(不分品种型号)。在市区卖场平均每天销售冰箱、冷柜3-5台左右(不分品种型号)。而电视机、洗衣机因在农村普及率已较高,全自动洗衣机要求的上下水条件在农村不容易满足,因此销售量相对较少。手机普遍受冷遇。主要原因,一是手机普及率已相对较高,需求缺口不大;二是农民能够接受的手机价格普遍在500元以下,相对能得到的补贴额少,品牌和型号选择余地不多。

(四)补贴范围窄、品种少。彩电、冰箱、手机、洗衣机四类下乡产品的价格限额较低,很多农民希望能一步到位买到档次稍高的产品。有部分兵团农场整体转为非农户口的居民因不能享受补贴而心生不满,迫切希望国家能够扩大享受补贴的范围。

三、完善家电下乡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政策宣传力度,使惠农政策深入人心。现阶段活动刚刚开展,对农民来说还需要一个继续了解和接触的过程,只有购买的人群切实感受到补贴政策的实惠后,才会对家电下乡起到一个直接的宣传效果。部分农民群众对政策了解得还不够透彻,还需进一步强化宣传发动工作。在全市范围内继续利用宣传车、报刊、电视等媒体,重点宣传“家电下乡”的补贴产品、销售网点、补贴办法、申领手续等有关政策和办法。同时加大在基层乡镇的宣传力度,通过在显要位置和销售网点张贴活动公告和走村入户向农民发放宣传单等形式,让广大农民群众真正了解并运用和享受国家政策。

(二)进一步加强对销售网点的管理,在确保提供优质快速高效服务的前提下,切实落实好国家的政策。督促销售网点设立家电下乡产品专柜,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标准。加大对销售网点人员的培训指导力度,切实做好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信息的录入工作,确保销售信息录入及时、准确。加强对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加强对家电下乡产品质量、价格、宣传、销售、服务及维修标准、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力度,对于在销售过程中弄虚作假、搞虚假宣传的,要坚决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以及存在坑农害农、扰乱流通秩序行为的,要坚决取消其销售资格。

(三)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作,行业办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信息,认真研究家电下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市农民的消费特点,向企业提出销售建议,保障产品适销对路;财政部门要确保资金拨付到位,落实工作经费,尽快开通家电下乡支付系统,确保联网设施畅通,加快补贴兑付工作,实现即购即补。税务部门要对各网点是否能够向农民开具正规发票和简化领取发票手续等问题进行专项检查;工商、质检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家电下乡产品质量监测检查工作力度,确保家电下乡产品的质量;经贸局要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继续做好销售网点备案工作,督促企业在空白乡镇加快网点布局,方便群众。

(四)进一步扩大家电下乡工作的范围,增加备案销售网点,增加家电下乡产品种类,提高商品档次,满足农民各个层面的需求,推动家电下乡工作取得切实的效果。适当扩大补贴范围,考虑将兵团农场已转为非农户口的低收入人群纳入到补贴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