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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调研方案(精选8篇)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7-13 手机浏览

司法局调研方案篇1

近些年来,在省司法厅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十七大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以服务地方党委政府重大决策,服务司法行政业务发展,服务社会民生改善为宗旨,积极主动深化司法行政调研工作,克服就调研抓调研的思想,精心策划,认真部署,一年一至两个主题,力图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凸显调研工作的多种功能,使我市司法行政调研工作逾越了建设队伍、健全机制的初级阶段,开始了在调研工作本体上的纵深推进,为促进司法行政工作又好又快地发展作出了努力,显现了成效:

一、解热点,寻良策,让调研成为工作发展的“探路者”

改革开放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不仅推动了我国经济快速、持续、健康发展,而且在改变中国社会面貌的同时,促成了多重利益关系的调整,形成了诸多的矛盾和问题。利益成为激发社会热点的导火索,而且接连不断。司法行政工作与社会生活的紧密联系,使社会热点问题不断反映到部门工作中来。为此,我市司法行政调研工作,以与时俱进的姿态,把握时代脉搏,抓住热点,寻求突破。20*年,在中央1号文件公布实施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集中爆发。由于农业税费的减免,原来大量抛荒或转包的农田又被要回去,由此引发大量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而人民调解在这一波的矛盾纠纷中几乎无所作为。因为,大量纠纷当事人根本不走调解途径,而是选择越级上访,造成了案件的直线上升。在调研土地承包纠纷现状时,我们对*市和监利县的情况进行了对比,发现两县市情况差异较大。监利县的土地承包纠纷大量走上访救济渠道,导致很多纠纷积压,难以化解;而*市虽然纠纷也多,但有矛盾纠纷的疏导机制,即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乡镇“警司联调室”,大量纠纷回流至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而且能解决的都解决了。相同的情形,不同的结果,引起了我们浓厚的兴趣。原来这一年,*市公安局和司法局联合在该市3个较大的乡镇开展“警司联调”工作试点。“警司联调”成为当年化解矛盾纠纷最有效的形式之一。我们随之对“*现象”进行了初步调研,拟就了调查报告,并与市公安局联合出台文件,推广这一机制,并将这一工作进行了初步规范。可惜,这些举动力度不大。20*年初,我局对*市“警司联调”工作展开了大规模的专题调研和试点推广。后来,便产生了《整合力量、优势互补,*市创建“警司联调”工作体制》、《警司联调——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载体》、《加强指导、规范运作,全力构筑“警司联调”工作新体制》等一批调研文章,这些文章通过不同途径发表后,引起了较大反响,受到了《人民日报》、《*日报》等媒体的高度关注和报道。调研在力解热点的过程中,有效地起到了“探路者”的作用。

二、破难题,当参谋,让调研成为工作的“推进器”

我市的律师顾问团(组)工作酝酿于20*年,组建于20*年,成熟于20*年。在这一过程中,调研发挥了极其重要的参谋助手作用。在此之前,各地仅有法律顾问团工作,没有律师顾问团(组),山东、吉林曾大面积推广过法律顾问团(组)工作。两者对比,不论是形式还是内容上,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在律师顾问团(组)工作起步的过程中,筹备组的同志开展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调查研究工作,先后查阅了《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外省法律顾问团工作的大量报道和经验材料,拟定了律师顾问团(组)设立的基本程序,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工作制度,如律师顾问团成员轮流坐班制度、接待接访制度、列席会议制度、案件讨论制度等等,为律师顾问团(组)的建立并成功运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20*年年底,刚刚组建不久、仅运行了几个月的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律师顾问组工作捷报频传,3个组的14名成员律师共各类案件4件,列席人大、政府、政协会议17次,提出法律意见书21件;参与下访与接访16次,举行听证会6次,参与庭审、实施个案监督6次,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近2亿元。火红的答卷引起各方的高度重视,引来好评潮涌。特别是市委、市政府和省厅领导的批示,为这一工作的拓展延伸指明了方向。为此,20*、20*年,我局采取得力措施,将律师顾问团(组)工作向两极拓展。一极是在县市区大力推广人大、政府、政协律师顾问组,使之层级化、网络化;另一极是催生了领导干部个人公务律师制度的诞生,先后为市级领导配备个人公务律师22名,为领导个人的公务活动,如调研、下访、法律决策咨询提供了强有力的参谋保障。

在律师顾问组工作从酝酿到成熟的发展过程中,调研紧紧跟随这一工作的发展轨迹,全系统先后撰写了30余篇调研文章,从不同阶段、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反映和推介了这一工作的发展历程。回顾那段峥嵘岁月,我们发现调研工作至少发挥了四个方面的作用:一是先期论证作用,提出可行性报告;二是参谋助手作用,搜集资料,提出基本设想;三是宣传作用,在电视、广播、报纸和内刊上编发了200余篇稿件,引导了舆论,创造了良好的工作发展环境;四是拟定了推广计划,为我市律师顾问团(组)工作上下贯通与健康发展,发挥了普及与推介作用。

三、树典型,促创新,让调研成为工作发展的“折射镜”

发现典型、培育典型、规范典型是调研工作的主要功能之一。

自20*年发现*市“警司联调”的经验以后,我局调研工作就紧盯社会矛盾纠纷的解决方式不放,积极探索并推动新的载体和平台的构建。“警司联调”是一种在乡镇一级解决矛盾纠纷的很好的机制,但不会是唯一方式。20*年,我们在市综治委的指导下,着力在石首市推行“警司联调”工作新体制的同时,也对*区“三所联调”、公安县“跨界联调”、沙市区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三种形式展开了深入研究。通过对几种不同的方式进行比较,认为其各有特点,各有千秋,都有其发展存在的丰厚土壤,只要我们采取措施,认真培育,切实加以规范,都能在社会矛盾纠纷的解决中发挥作用,都能占有一席之地。为此,我们督促各地制定制度、完善管理办法、规范各种模式的运作。同时,相继在《*司法行政简报·调研专号》上刊载了市局副局长祝辉的文章——《“生态调解”的勃勃生机》、沙市区局局长管开炎的文章《司法所长在处置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推介了各地工作深化的情况。省厅原厅长张坚在调研专号上批示:“如此研究工作的氛围是*市司法局工作不断创新的重要基础”。20*年底,我们在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时,深受启发,提出了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整合多种机制,聚合多方面力量,构筑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制的建议。这一想法的提出,恰逢两个极好的机遇,一是市综治委决定,在石首市开展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试点,探索在社会矛盾纠纷频发的背景下,构筑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司法所为主阵地,公安派出所、法庭、办、综治办为主力,综治委各成员单位为组成部门的社会“大调解”工作格局的可能性和可行性;二是省厅决定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落实年”、“百日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活动,这无疑为这一构想添柴加油。据此,我局决定,配合市综治委的这一动作,和综治办联合进行试点。在试点过程中,我局在石首市召开了司法行政系统参与“大调解”体系建设现场推进会,先后两次组成专题调研组进行调研,在洪湖市召开了全市“大调解”体系建设理论研讨会,会上交流了17篇调研文章。以此次调研的成果为基础,加大了规范“大调解”的工作力度,出台了《关于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配合的工作意见》、《*市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制度》等文件,促进规范体系的建立健全。洪湖调研会的论文有5篇在省获一、二、三等奖。今年,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通过调查研究,我们确立了做强做大司法行政和法律服务事业的目标,提出了建设“五大体系”的构想,即:积极推进“大法治”体系、主动参与“大调解”体系、大力开展“大法援”体系、不断推进“大服务”体系、努力夯实“大基层”体系建设。配合“五大体系”建设的推进,我们拟定了扩大试点方案,要求各地至少办3个试点,摸索路径,为全面推广这一工作奠定了基础。

四、出成效,显亮点,让调研成为工作绩效的“聚光点”

在司法行政的各项工作中,调研工作仿佛一粒沙子,其本身并不发光。但如果用好了、用活了,调研可能是一堆沙子,说不定还有一定的含金量,不仅可以发光,而且还能成为聚光点,让其他沙子也发光发热。

20*年以来,我局先后被省委政法委评为全省政法调研工作先进单位、两度被评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调研工作先进单位、全市政法系统调研工作先进集体。4年来,我们共向省厅、市政法委呈报调研文章370余篇,被省厅采用68篇,其他媒体刊用130余篇,获奖70余篇,主要领导写的调研文章获得一等奖的就有4次,特别奖1次。先后有30余人获得表彰奖励。由于我局高度重视调研工作,注重发挥调研工作的多方面职能,不仅让其自身成为发光体,而且在调研的影响和作用下,让多项工作显示色彩,成为亮点,如律师参与、律师党建、学校法制副校长、“我与父母共学法”等,由于调研宣传功能的实际存在,使其在一定范围内产生了影响,成为了品牌。去年5月,省委中介机构党建工作调研组来我市调研律师党建工作,对我市律师党建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6月,省委组织部对我市律师参与涉法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对我市律师积极参与涉法涉诉工作的做法给予了很高评价。通过调研,形成了一大批有见解、有措施、有指导意义的调研成果。今年初,省厅进行了调研成果评奖,我局局长张钦撰写的《主体主力主角——司法行政部门在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副局长王先标撰写的《司法所在大调解中应把握的的几个问题》等8篇文章获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司法鉴定管理科科长蒋习年撰写的关于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的文章《缺位·错位·越位》一文被多家刊物转载。今年6月,张钦同志撰写的《司法体制改革呼唤司法行政职能回归》一文,先后被省委政法委《法学动态》、省厅调研专号、《*司法》、《中国司法》刊载,在本系统内产生了较大反响,实现了我市调研工作的历史性突破。

司法局调研方案篇2

市委统一部署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以来,我局严格按照要求,结合我市司法行政工作特点,深入开展学习实践活动学习调研阶段各项工作。

一、学习调研阶段活动开展情况

1、高位启动,成立活动领导小组。为认真组织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局党组及时成立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xx任组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xx调研员xx、政治处主任xx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抽调精干力量具体负责学习实践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

2、认真谋划,科学制定实施方案。我局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市司法局党组关于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实施方案》。《方案》提出了本次活动的主题是:良性循环上水平、服务大局保稳定,并明确了活动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在学习调研阶段,除学习规定的篇目外,还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重要的学习内容。在分析检查阶段,将吸收熟悉情况、有较强参政议政能力的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基层单位代表和服务对象代表参加评议。在整改落实阶段,局领导班子成员开展“六个一”活动,即“联系一个司法所、协调一项重点工作、解决一个发展难题、为基层办一件实事、包一个调解案件和帮助一户困难群众”活动。此外,《方案》确定律师事务所作为新型社会组织参加这一活动,要求律师事务所党总支提出学习实践活动的具体要求,增强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3、精心安排,做好活动动员工作。3月20日,市司法局召开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大会,对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进行安排部署。局党组书记、局长**在动员讲话中,要求全局广大党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抓住重点、讲求实效,紧密联系司法行政实际扎实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着力围绕推进公证事业发展、加强律师执业管理、深化法律援助变革、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深化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创新普法依法治理形式载体、完善“大调解”机制、建立基层司法行政综合长效保障机制、加强机关和业务工作规范化建设等问题,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4、注重实效,认真组织学习培训。3月27日和4月2日,市司法局两次召开局党组学习中心组扩大会,局机关、法援中心、公证处全体党员参加学习会。与会人员学习了丁海中、张和敬同志在全市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大会上的讲话内容,学习了魏尧同志在全市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骨干培训班上的讲话内容。局党组书记、局长**对第一阶段的活动提出了具体要求。此外,我们还按照市委政法委的要求,把学习实践活动和政法机关当前正在开展的“大学讨论”活动和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结合起来,做到统筹兼顾、相互促进。

5、分类指导、律师党组织开展学习实践活动。市律协党总支按照局党组的要求,迅速制定了学习实践活动实施方案,认真开展活动各项工作。3月31日下午,市律协党总支召集全体党员律师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有的律师党员从当涂赶回参加学习,有的律师放下手头的业务参加学习。副局长张玉科为大家做党课辅导报告,他讲解了科学发展观理论的形成过程、科学内涵、理论要求和精神本质,并对律师党员的学习实践活动提出要求,要求全体律师党员要围绕“规范管理上水平、服务大局促发展”这一主题开展学习实践活动,把学习实践活动和我市开展的“企业帮扶年”活动和省司法厅开展的“律师规范管理建设年”活动结合起来,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结合每年的律师论坛活动,整理确定调研课题。

6、加强宣传、努力营造活动氛围。为了营造浓厚的活动氛围,我局制作了“科学发展上水平、服务大局保稳定”、“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等4块展板和一条横幅,在办公楼门口设置学习实践活动投诉意见箱,利用办公楼大厅设置的活动宣传展版、局域办公网活动通知、简报等。在**司法行政网开设学习实践活动专栏,现已充实15条信息,并开展 “我为司法行政建言献策”活动,在网上开设“我为司法行政建言献策”活动专栏。截至目前,已编发学习实践活动简报3期,我局学习实践活动情况在市级媒体报道3次,在市委学习活动简报报道2次。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1、精心梳理,确定调研课题。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和县区司法局各报1至2篇调研课题,共整理课题17个。我局领导班子成员将于近期讨论确定重点调研课题,结合我局今年重点工作实施调研。

司法局调研方案篇3

一、强化理论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1、坚持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法律、政策、土地业务知识,参加学习了部、省关于卫片执法检查等一系列的视频培训学习。通过学习,本人的业务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

2、在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方面,通过加强对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的组织学习,强化章法观念、纪律意识。积极完成局安排的每月学习任务,并做好科室学习总结和个人学习小结。

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

按照土地市场网监测监管系统要求进行数据填报,对不符合动工开发条件的,下达《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目前已下达7家,对符合动工开发条件的进行动态监测网上开工。加强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对闲置土地开展调查认定,2020年5月13日由分管副局长主持召开综改示范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专题会议, 会议充分听取了10家闲置企业单位关于13宗闲置项目用地建设进展情况及需协调解决的问题,并逐宗询问研究,对闲置用地企业提出了新的要求及处置意见。2020年5月25日下午,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在管委会207会议室主持召开示范区“批而未用”土地处置专题会议,就推进示范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和解决学府园区历史遗留的道路工程“批而未供”土地事宜进行了专题研究,对示范区范围内17宗闲置土地进行了闲置原因认定并作出了处置意见。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及专题会议的安排部署,对太原晨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山西三一北方机械有限公司、山西顺益选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山西万众生科技有限公司、太原工业园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中科同昌信息技术实业有限公司下达了《提供动工开发手续的函》;对山西圣点唯实科技有限公司、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下达了《提供未能动工建设情况说明的函》;对山西综改示范区学府产业园区事业服务中心下达了《提供太原风华信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闲置土地处置情况的函》。2020年7月14日由分管副局长主持召开综改示范区新增3宗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专题会议, 会议充分听取了3家闲置企业单位关于3宗闲置项目用地建设进展情况及需协调解决的问题,并逐宗询问研究,对闲置用地企业提出了新的要求及处置建议。2020年7月15日将3宗新增闲置土地情况上报示范区管委会,2020年7月19日示范区管委会主任批示相关部门、园区按土地局意见办理,并纳入经济运行调度考核。

三、土地卫片执法工作。

(一)自我区2020年度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开展以来,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卫片执法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10号)、《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20年卫片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晋自然资函【2020】221号)文件要求,并结合我区实际,对自然资源部下发2020年一季度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遥感监测图斑中涉及阳曲产业园区9宗地块的情况进行前期内、外业核查,并配合阳曲县自然资源局进行上报。

(二)2020年4月初,对2019年度四季度遥感监测图斑涉及阳曲产业园区的34宗土地进行了内、外业核查、合法性批准文件的搜集上传工作,并配合阳曲县自然资源局完成了在自然资源执法综合监管平台的信息填报(合法性判定)工作。

6月17日开始至6月20日,自然资源部执法局对我省前期上报的2019年3、4季度卫片数据进行了内业抽查,并将抽查不予通过的图斑通过季度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分批次退回至我省各县(市、区)。经与相关县(区)自然资源局对接,自然资源部执法局抽查不予通过图斑共涉及综改示范区阳曲产业园区的5宗重点图斑进行了现场检查验收,提出整改意见,并立案查处2宗。

四、违法用地立案查处工作。

上半年共计立案查处违法用地1宗,已结案。查处面积为3173、33平方米(合4、76亩),罚款共计44866、6元。

五、配合扫黑除恶线索摸排调查

1、对太原市公安局直属第二分局《扫黑除恶风险提示函》提及的扫黑除恶相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并就有关情况做了说明。

2、对山西省公安厅“4、03”专案组《关于调查邢继承犯罪组织涉及的相关土地及项目是否违法情况的函》、《调取下庄社区“盐房上”私自占地行为及山西金正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土地审批情况的调查报告及土地受让资料》提及的项目用地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就有关情况做了报告。

3、2020年7月16日山西省公安厅“4、03”专案组向土地局下达了《调取关于示范区唐槐园区供地示意图的相关资料》的通知,我局按照相关法律提供了相关资料。

六、信访工作

上半年按照省自然资源厅的要求,成立了自然资源领域信访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组,印发了《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土地管理局关于开展国土领域信访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对国土领域信访突出问题开展了大排查,大整治,并建立了跟踪台账。最大限度把各类风险防范在源头,消除在萌芽状态。

1、关于学府产业园区太原海天云煤焦有限公司在承建“粉煤洁净成型工程化技术中试研发基地”中违法“土地法和高新区文件”行为的实名举报信的信访问题,经过认真调查核实,该建筑主体大楼目前未投入使用,结合规划部门“目前未办理规划验收手续”的意见,我们认为天宇公司与合作方海天云公司在法院官司败诉后,举报海天云公司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但根据资料显示,天宇公司仍为责任主体,仍应由其负责。该情况已汇报综改区管委会主要领导。

2、山西横山百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信访情况属于司法案件,不能作为信访案件。

3、按照山西省自然资源厅执法局《关于移交违建别墅信访线索的通知》文件要求,对自然资源部违建别墅专项办下发的涉及我区阳曲园区五龙湾阳光海岸别墅项目再次进行调查核实。五龙湾阳光海岸别墅项目虽不属于违建别墅项目,但由于信访举报,自然资源部违建别墅专项办已两次要求我局进行核实上报。

为了消除该小区私搭乱建等违法状态,化解信访矛盾,我局已上报管委会由阳曲产业园区负责,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对该信访线索所涉及的问题全面梳理,认真排查,坚决整改到位。

七、档案整理移交工作。

按照局领导的指示,对综改区成立以来所形成的违法查处卷宗整理归档并移交,共计移交21宗违法用地查处案卷。

司法局调研方案篇4

2007年,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以《监督法》为工作依据,按照常委会及委员会工作要点,服务大局,突出重点,认真务实地履行职责,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深入调查研究,协助常委会做好专项工作监督

(一)为常委会审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服务

2007年6月,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的报告。为了做好审议工作,委员会在常委会分管主任带领下,采取视察、检查、座谈的形式,进行专题调研。了解武钢周边治安状况、建筑工地治安状况、中小学周边治安状况、居民区治安状况及火车站周边流动人口聚集地治安状况。随后,又组织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视察江汉区民意派出所“平安社区”建设,市公安局特警队装备建设工作情况,听取市公安局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汇报,使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该项工作有了较深了解。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的报告,会后,委员会对审议意见进行了整理反馈,市政府有关部门按期回告了关于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二)为常委会审议公检法三机关办案质量检查情况的报告服务

为了贯彻落实《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建立听取和审议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办案质量检查情况报告制度的决议》,进一步推动公检法三机关强化内部监督,提高办案质量,促进公正司法,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三机关”办案质量检查工作报告。围绕这项议题,委员会做了如下工作:一是进行工作部署。4月1日,委员会制发了关于开展2007年办案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对今年检查的内容、时间、工作步骤和工作要求进行部署。要求“三机关”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检查下列内容:市法院检查申请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劳动争议案件;市检察院检查当事人提出刑事赔偿申请案件、当事人提出刑事申诉的案件;市公安局检查当事人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案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罚款决定后没有执行的案件、提请逮捕没有被批准的案件。二是进行跟踪检查。在办案质量检查的不同阶段,委员会及时与“三机关”沟通,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提出指导性的意见和建议。三是开展调查研究。委员会组织到部分区进行调查研究,与部分市人大代表、部分律师代表进行座谈,征求对“三机关”办案质量的意见。四是对“三机关”办案质量检查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初审,提出修改意见,并抽查了部分工作案卷。五是组织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集中听取“三机关”工作情况汇报,对部分工作案卷进行检查。7月下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三机关”办案质量检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会后,委员会及时整理工作审议意见,提出了工作整改要求。

(三)为常委会审议社会保障工作服务

2007年4月,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情况报告。会前,常委会领导要求委员会对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工作开展检查调研,收集工作意见和建议。委员会及时组织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实地视察市儿童福利院、武昌区福利院、武昌区慈善超市等单位,了解有关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工作情况,听取了市民政局关于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工作情况汇报,为常委会审议此项工作作了必要的准备。

(四)为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决议服务

2007年4月,常委会听取市政府关于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报告。为了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委员会对“四五”普法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调研,并就如何做好“五五”普法工作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代常委会起草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决议(草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听取了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报告,并审议通过“五五”普法的《决议》。

(五)为常委会审议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服务

2007年11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我市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委员会于9月下旬至10月下旬开展工作情况调研,先后到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和市工商局进行走访座谈,了解我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情况,征求工作意见和建议,并会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组织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视察市法院工作情况,旁听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在常委会会议上,委员会就我市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提出了5条工作建议。一是进一步加强学习和培训,着力造就高素质的知识产权法官队伍;二是遵循司法客观规律,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机制;三是建立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协调机制,形成多层次保护工作体系;四是加强对基层法院知识产权行政、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及时总结案件审判工作经验,加大知识产权案件办理力度;五是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强化司法宣传工作,引导社会公众尊重知识、尊重法律,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健康发展。

(六)为主任会议听取人民监督员制度建设和工作情况服务

2007年6月中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市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工作情况的报告。会前,委员会到汉阳区检察院专题调研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情况,并就如何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到外省试点城市进行工作调研,整理分析试点工作经验。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听取工作报告后,肯定了三年来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基层检察院的试点经验,并就有关问题提出了工作意见和建议。

(七)为主任会议听取和审议我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服务

2007年12月中旬,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市检察院关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汇报。为此,委员会年初到市检察院走访,专门了解民事行政检察的工作依据、工作方式、工作现状和外地的工作情况,并与市法院进行工作沟通。目前,市法院、市检察院联合制发了《关于建立民事行政审判与检察工作衔接机制的若干意见》,从操作程序上对这项工作进行了规范。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了市检察院的工作汇报后,对这项工作的进展情况给予了肯定。

(八)为常委会审议市政府关于2007年为民办10件实事落实情况做好调研工作

2007年11月,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07年为民办10件实事落实情况的报告。根据工作要求,委员会对10件实事中的加强中小学校园周边环境整治,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生活条件和进一步创建良好的治安环境进行了调查研究,听取了部分中小学负责人的情况介绍和工作意见。到市残联了解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及其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到部分社区与居委会负责人、安保队员和社区居民座谈,收集工作情况反映。随后形成工作意见和建议,为常委会决策当好参谋。

二、对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工作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规定,地方性法规在颁布实施和修订实施一年后,对其执行情况应进行工作调研。为此,委员会在9月份对《武汉市法律援助条例》和《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进行了工作调研。分别到我市法律援助中心、部分律师事务所和犬类留检所进行了走访,听取了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关于法规实施情况的汇报。从调研情况来看,两部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较好。市司法局以法规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了法律援助机构、队伍建设,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社会覆盖面,不断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力,为创建“和谐武汉”,化解社会矛盾做了工作。市公安局进一步强化了执法工作力度,犬类登记办证数量和留检捕杀数量大幅上升,并采取多种方式改进服务和管理措施。同时,针对养犬管理中的问题,委员会也提出了相应的工作要求。一是进一步加大法规宣传力度;二是进一步加快留检所建设进度;三是进一步提高工作效果。

三、开展了有关立法调研工作

(一)开展制定武汉市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立法调研工作

委员会与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市总工会联合组成立法专班,开展了有关工作。一是开展调研工作,委员会与市总工会组成联合考察组赴上海、合肥等地进行了立法考察工作,提出了考察报告。工作专班制定了调研计划,分别召开部分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部分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部分职工代表、部分工会干部和相关职能部门座谈会。二是专班起草了条例(草案),按照边调研、边修改的方法,根据调研情况,多次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三是向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报告了立法工作情况,并征求工作意见。目前,这项工作已列入明年继续调研的立法项目。

(二)开展修订《武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的调研工作

2007年7月,委员会领导专题听取了市公安局户政处关于暂住人口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并派员参与市有关部门联合考察组,赴北京考察了外来人员管理工作。同时,到城区部分街道、社区进行了走访调研,对国家相关法律、外省外地的相关地方性法规,以及法规草案的立法目的、制度设计、管理和服务事项以及法规实施的可行性进行了初步研究讨论,形成了工作意见和工作目标。

四、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系,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诉求

(一)认真督办代表建议。按照常委会安排,委员会确定将惩治建筑市场砂霸砖霸石霸的代表建议和意见作为重点进行督办,积极督促承办部门认真开展工作,并结合委员会工作对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在检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时,专门对有关建筑工地治安情况进行了调研。及时与提案代表沟通情况,进一步征求工作意见和建议,重点代表建议和意见办理的走访率、回复率、满意率均达到100%。

(二)邀请代表参加委员会组织的视察、检查、调研活动。在组织视察、检查、调研过程中,委员会采取就近、便利原则邀请有关代表参加活动,积极为代表履职提供条件和服务。全年邀请代表参加相关活动47人次,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视察有关工作62人次。

(三)开展走访代表活动。委员会结合具体工作事项积极开展走访代表活动,已赴江夏、汉南、蔡甸、东西湖、黄陂等区走访了代表,征求代表对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听取代表对市公检法等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认真做好有关涉法工作。办理涉法是委员会的法定工作职责,2007年受理群众涉法85件,按照有关规定转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有关部门78件,存疑归档1件,自办重点涉法6件,全部办结。

五、几点体会

一是加强学习,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年初,新一届的委员会认真学习了党的十六大精神,认真学习了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明确委员会的工作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站在坚持和完善根本政治制度,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监督法》为工作依据,认真总结上届委员会的工作经验,充分认识内务司法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是工作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人大工作是全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换届以来,委员会根据中心工作任务,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依法行政,实现司法公正作为工作重点,积极开展工作,努力有所为,使内务司法工作自觉融入全市中心工作之中。

三是深入调查研究,切实提高工作实效。委员会在全年工作中,对调研议题坚持先务虚,后务实。先提出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再深入调研,了解和掌握实现工作情况,分析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和途径,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和意见。

司法局调研方案篇5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立法工作是指:

(一)编制中长期文化立法规划(以下简称立法规划)和年度文化立法计划(以下简称年度立法计划);

(二)根据全国人大、国务院委托或者授权,起草、上报文化法律、行政法规草案;

(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和文化部职责,制定部门规章;

(四)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五)修订、废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六)解释部门规章;

(七)其它文化立法工作。

第三条立法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科学规范文化行政部门的权力与责任;

(四)立足实际,广泛调研,充分协商;

(五)统筹规划、突出重点。

第四条立法工作由政策法规司归口管理,各司(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

第五条政策法规司在立法工作中承担下列职责:

(一)编制、组织和监督实施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二)组织、协调立法调研;

(三)组织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四)审核各司(局)起草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

(五)组织协调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

(六)负责规章备案工作;

(七)组织清理、汇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八)其它文化立法工作。

第六条属于《立法法》第八条、第五十六条的事项,应当制定为法律、行政法规。

在文化部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下列事项,应当制定部门规章:

(一)依法设定行政处罚的;

(二)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需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

(四)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有较大影响的。

涉及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条件尚不成熟的,应当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第二章立项

第七条根据国家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和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编制文化部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第八条部机关各司(局)认为需要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应当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立项申请报送政策法规司。

第九条报送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立项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起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

(二)立法必要性,包括立法依据及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三)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如需设定行政许可的,应当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四)进展情况和进度安排;

(五)其他有关材料。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不予立项。

第十条政策法规司对各司(局)报送的立项申请进行审查后,拟订年度立法计划,报部领导批准后公布。

第十一条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根据进展情况分为两类:

(一)完成项目,是指调研论证充分、立法条件成熟、需要在计划年度内通过部务会议审议的项目;

(二)调研项目,是指在计划年度内开展调研、论证,着手起草,待时机成熟时提交部务会议审议的项目。

第十二条部机关司(局)认为需要对年度立法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当向政策法规司提出调整建议。政策法规司经审查认为确需调整的,报部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政策法规司应当对年度立法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向部务会议通报。

第十四条根据全国人大、国务院统一部署和要求,编制和执行立法规划,参照本章的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文物方面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国家文物局编制,报文化部备案。

第三章起草

第十六条列入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由提出立项申请的司(局)负责起草。起草单位应当成立成员相对固定的起草工作小组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十七条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起草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内容涉及部内其他司(局)业务的,起草单位应当与有关司(局)协商一致,经协商难以达成一致的,报部领导决定。

起草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密切的,起草单位应当主动征求意见,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上报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八条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应当与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相衔接和协调。

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部门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十九条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应当逻辑严密,结构合理,条文内容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十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为章、节、条、款、项、目。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除内容复杂的外,部门规章一般不分章、节。

第二十一条部门规章的名称可以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但不得称条例或者通知、通告、公告。对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关系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规定”;对某一项行政管理关系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对实施行政法规作具体的规定,可以称“实施细则”。

工作规则、规程、标准、工作说明及图表、实施方案等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规章的附件或者单独,其效力由部门规章规定。

第二十二条起草单位向政策法规司报送的送审稿,应当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二十三条起草单位将送审稿报送政策法规司审核时,应当一并报送送审稿的说明和有关材料。

送审稿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立法宗旨和依据;

(二)调整范围;

(三)基本原则;

(四)基本制度和具体措施;

(五)法律责任或者奖惩规定;

(六)施行日期;

(七)其他有关内容。

说明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立法必要性;

(二)起草的基本经过;

(三)解决的主要问题;

(四)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

(五)有关方面的意见及听取意见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汇总的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

第四章审核

第二十四条送审稿由政策法规司负责统一审核。

政策法规司应当重点从以下方面对送审稿进行审核:

(一)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否需立法解决;

(二)确立的主要制度是否能有效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否可行;

(三)与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是否抵触;

(四)调研论证是否充分,对各方面意见的处理是否正确、合理;

(五)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第二十五条政策法规司在审核送审稿的过程中,必要时可以再次征求意见。具体形式包括:

(一)将送审稿或者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二)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三)送审稿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四)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未向社会公布,也未举行听证会的,经部领导批准向社会公布或者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六条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政策法规司应当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机构或者部门的意见和政策法规司的意见上报。

第二十七条政策法规司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与起草单位协商后,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

草案和说明由政策法规司主要负责人签署,提出提请部务会议审议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文物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由国家文物局法制机构全面履行审核职责,经国家文物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后直接报部务会议审议。

第五章决定与公布

第二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决定。

第三十条部务会议审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时,由政策法规司作说明,也可以由起草单位作说明。

文物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由国家文物局作说明。

第三十一条政策法规司应当会同起草单位根据部务会议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部长签署。

文物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根据部务会议审议情况需要修改的,由国家文物局修改后报部长签署。

第三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草案依照《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的程序上报国务院。

第三十三条部门规章以部长令形式公布,部长令应当载明部门规章的制定机关、序号、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部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

第三十四条部门规章经签署公布后,文化部网站、《中国文化报》应当及时刊登。

第三十五条部门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等重大事项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备案和解释

第三十六条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起草单位应当自规章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将印制完成的规章和说明文本装订成册,一式十五份,送政策法规司。政策法规司应当拟出备案报告,按照《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统一向国务院备案。

第三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条文需要进一步明确含义、界限的,或者需要作补充规定的,由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司(局)提出意见,由部领导签发后,按规定程序报请制定机关作出解释。

第三十八条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

规章解释由政策法规司参照草案送审稿审核程序提出意见,报请部务会议决定后公布。

文物方面部门规章的解释,由国家文物局报请部务会议决定后公布。

规章的解释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修改和废止

第三十九条政策法规司应当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各司(局)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第四十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一)与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不一致的;

(二)基于政策或客观实际的需要,有必要增减内容的;

(三)同一事项在两个以上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中规定不一致的;

(四)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止:

(一)规定的施行期限届满的;

(二)规定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或者因情势变迁,无继续施行必要的;

(三)对同一事项已作出新规定的;

(四)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废止或者修订,失去立法依据的。

第四十二条经清理需要修改、废止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有关司(局)提出意见,经政策法规司审核后,报部务会议审议决定后公布。

司法局调研方案篇6

一、以社会矛盾化解为目标,妥善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

年截止6月30日,我庭新收案件39件(其中一审案件2件,二审案件37件),与去年同期相比收案数量增加了5件,增幅为14、7%。诉讼标的金额4、31亿元,去年同期(5、62亿)相比有小幅度下降,与年相比,下降大幅度较大,减幅达57、7%。连同去年旧存案件11件,上半年我庭共办理一、二审案件50件,已审结34件,结案率为68%。未结案件中部分是近期新收案件,部分在公告送达和司法鉴定期间,部分案件在做双方调解工作。在已结的33件二审案件中,维持原判的16件,改判的8件,发回重审的2件。二审案件维持率为48、5%,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了近12个百分点。二审案件改判率为24、2%,与去年同期改判率下降了10个百分点。调解、撤诉案件共7件,占21、2%,与去年基本持平,相比年提高了8个百分点。从受理的案件类型来看,公司股权转让、股东内部纠纷和传统借款担保纠纷仍为我庭主要案件类型,分别受理了12件和18件。从上诉案件原审法院分布情况看,南昌中院上诉10件,上饶中院上诉8件,景德镇、赣州、宜春、抚州、九江中院分别上诉3件,新余、萍乡中院各2件。在民商事案件审理中,我庭始终以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为中心,坚持公正、高效、和谐司法理念,通过处理好商事纠纷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一是审慎处理涉国有企业纠纷。随着我省国有企业改革进程的推进,涉国有企业主要案件类型由企业改制纠纷,包括因改制行为效力产生的纠纷和改制后因对外债务的承担而引起的纠纷,转变为不良金融债权的借贷纠纷和国有企业破产案件。涉国有企业的不良金融债权借贷案件数量虽呈下降趋势,但各方利益冲突加剧,利益平衡难度加大,特别是在债权转让程序被认定合法的情况下,各方利益更是难以协调。我庭始终以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大局为重,在强调对不良金融债权转让相关程序进行严格审查的同时加大运用调解、协调、和解等多种措施的力度,从源头上化解纠纷,为国有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的资产环境。对国有企业破产案件,我庭通过对不服破产裁定申诉案件的审查和对具体案件的协调加强对下级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指导和监督,在案件审理中要加强与政府部门协调配合,要指导企业依法依规变现资产,积极预防破产中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维护企业的安定和社会稳定。二是从维护稳定角度出发审理好各类公司诉讼纠纷案件。公司诉讼纠纷案件主要表现为公司股东内部之间纠纷、中小股东诉讼、公司解散诉讼等,这类纠纷处理不好很容易影响公司的稳定和生存发展,进而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市场秩序的稳定。在处理公司内部纠纷时我庭坚持公司意思自治,司法谨慎干预的审判理念,对中小股东提起的知情权、盈余分配等诉讼,我们既注重协调司法介入与公司自治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注意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之间的利益平衡。如我庭审理的秦玉林与九江星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中,小股东秦玉林因不满公司不分配利润,在与其他股东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诉讼主张分配公司利润。由于公司股东会未形成利润分配决议,直接判决分配利润可能会造成司法过度干预公司自治权,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分配利润是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如果判决驳回诉请又不利于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合议庭通过提出其他救济途径的调解方案反复做股东之间调解工作,庭领导也多次参与协调,最终以其他股东收购该小股东股份形式调解结案,既保护了中小股东权益、维护了公司的稳定和正常经营,也有效的回避了司法介入与公司自治之间的矛盾冲突。三是以平等保护为前提,慎重行使自由裁量权,公平审理违约责任纠纷。在审理各种类型合同违约纠纷中,我庭严格适用合同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和最高法院指导意见的规定,以促进交易、规范市场秩序为指导理念,在涉及合同撤销、变更或解除的诉讼中审慎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对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依据公平原则,同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在主张违约损失赔偿的诉讼中,我们依法分配举证责任,严格依据违约事实和违约责任,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公平认定违约金数额。

二、能动司法,服务大局,推动社会管理创新

一是紧跟省委决策部署,助推全省七个系统国企改革。按照本院年初重点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安排部署,我庭作为为七个系统国企改革提供法律保障和服务工作的牵头部门,在征求本院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发挥司法的能动性,依法为全省七个系统国有企业改革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的宗旨、内容、任务分工、工作步骤和工作要求。按照实施方案的工作步骤,我庭走访了七个系统的相关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召开专题座谈会广泛听取了有关推进七个系统国企改革的意见建议,及时摸清了国有企业改革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以及七个系统国有企业对法院新的司法需求,明确了为国有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的方向和思路。在省委省政府对全省推进七个系统国有企业改革进行动员部署后,我庭及时起草并报经院领导批准后下发了本院《关于为七个系统国有企业改革做好司法保障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对全省法院为七个系统国企改革服务提出了具体要求。二是加强沟通协作,融入大局,共同推进全省经济发展。我庭紧紧围绕全省进位赶超、跨越发展的目标,在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服务经济发展大局的同时,更加注重立足全局、融入全局、服务全局,更加注重与省国资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保监局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推动全省经济跨越发展。我庭一如既往的就国企改革问题加强与省国资委的信息互通、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支持;继续配合支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开展小额担保逾期贷款的催收工作,依法保障和促进我省小额担保贷款在推动创业、带动就业中发挥积极作用;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保险市场规则建设的引导作用,加强与保监局、保险行业协会的联系沟通,促进我省保险行业健康、规范发展。在我庭推动下,我院于今年2月与省保监局签订了加强合作交流机制的《备忘录》,明确了三方建立联系人制度、开展业务培训研讨交流、联合开展调研、建立联合调解机制、建立案件办理协助机制等事宜。为积极落实《备忘录》要求,6月底、7月初我庭与省保监局共同组织先后召开了二级法院与当地各保险公司联合座谈会,就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行使等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就法院与保险行业如何共同服务全省经济发展进行了广泛交流。三是发挥商事审判庭特点,支持和推动企业创业投资。商事审判工作与经济形势、经济建设的发展息息相关,商事审判更多的是解决企业、公司法人经济纠纷。我庭一方面结合全省法院开展的“创业服务年”活动,充分运用商事审判把握的经济形式和规律,通过依法平等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企业自主创新和引进战略投资者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法治环境。另一方面,我庭结合审判实践中发现的法律问题,发现的纠纷多发点,深入企业,走访座谈,帮助企业把握经营规律,指导企业依法回避经济纠纷,切实担负起为企业创业、经营提供司法保障和有效司法服务的职能作用。

三、注重实效,围绕审判实践开展调研工作

年初我庭针对审判实践反映出来的问题确定了以下几个调研任务:(1)保险合同纠纷中关于保险人是否告知义务的认定和交通事故责任险中在盗窃、醉酒驾驶和无证驾驶三种情形下保险公司对人身伤亡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争取出台保险纠纷审理相关指导意见;(2)为配合省委关于国企改革的决策部署,针对法院受理国有企业破产案件数量剧增,我庭要求在去年组织开展的破产案件审理情况调研的基础上再进一步深入调研,出台案件审理的具体指导意见,统一全省法院审判思路;(3)针对银行卡被盗取存款而引发的金融机构与储户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日益增多,我们组织开展了ATM机银行卡存款纠纷中存在的问题调研,在调研基础上,出台审理相关案件的指导意见。从上半年完成的情况看,三项调研前期任务均基本完成,保险合同纠纷的调研已经完成资料收集工作;ATM机银行卡存款纠纷调研报告已完成;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指导意见已基本(资/料来、源,于:gzu521学;习/网]gzu521、成形,将于近期下发全省法院和本院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此外,上半年我庭配合最高法院完成了以下几项调研任务:(1)对《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调研,向最高法院反馈了相关意见和建议;(2)向最高法院报送了2005年至年五年全省法院受理和审结金融纠纷案件数量统计和审理情况;(3)向最高法院报送了年以来民商事审判工作相关情况,详细反映了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相应的提出了加强和改进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措施和建议。(4)针对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开展调研,形成调研报告报最高法院,为完善相关司法解释提供素材和资料。

四、加强审判管理,严抓队伍建设,保障公正廉洁执法

一是制定并完善各项审判管理制度,使民商事审判各项工作有章可循。为强化审判管理,我庭进一步修订了《民二庭审判管理细则》,完善了从收案到结案过程中每一个步骤的程序要求和时限要求,对每一个阶段工作严格控制时间进度,提高案件审判各环节的运转效率。其次为保证庭务工作能得到及时部署,有序开展,有效落实,我们制定了《民二庭庭长办公会规则》,明确了庭长办公会的任务和主要职责,明晰了内部任务分工和决策程序。再次为确保案件的审判质量,我庭继续坚持并完善庭务会疑难案件研究制度和庭长指导监督制度。充分发挥庭务会的作用,集中的智慧,为合议庭处理案件提供参考。同时通过庭长亲自担任审判长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商事案件和列席全部案件的评议,及时指导和监督合议庭审判,强化管理。二是加强学习培训,全面提高审判人员综合素质。一方面我庭结合院机关开展的“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加强了政治理论学习,进一步深化了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争议、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了同志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为民意识和法律意识。另一方面,我庭通过选派人员参加最高法院和国家法官学院业务培训,提升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开阔视野,更新商事审判理念。上半年,我庭选派了1名同志参加国家法官学院与美国天普大学司法培训合作项目的学习;2名同志参加全国法院民事证据实务培训班;1名同志参加破产法论坛研讨;1名同志参加全国商事审判研讨会。三是加强廉政建设,提高防腐拒变的意识。随着社会利益关系的深刻变化,商事审判工作的环境变得更加复杂。商事法官处于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第一线,容易受到各种消极因素的影响和侵蚀。我庭特别注重抓好法官队伍的纪律作风和廉政建设,不断加大教育力度,引导人员加强自我约束,从思想上、行动上严格要求自己,规范司法行为,拒绝贪婪之心、不伸贪婪之手、不做贪婪之事,固守淡泊,严格自律。

司法局调研方案篇7

“铁道部现在开始重新研究改革,意义非同一般。”中国社科院规制与竞争研究中心主任张昕竹告诉《财经国家周刊》。

张昕竹曾参与国内电信和电力行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顶层设计,本世纪初还曾参与铁路“网运分离”改革的方案设计。2011年底,他为铁道部政策法规司和经济规划研究院的工作人员介绍国内其他网络型基础产业改革的路径及进展情况,并就铁路改革的路径选择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铁道部经济规划研究院一位工作人员证实,他们确实探讨过铁路如何进一步进行体制改革的问题。如今,外部要求铁路改革的呼声较高,铁路系统内也有改革意愿。

“铁道部对整体改革,目前只能说是处于前期调研阶段。铁路系统改革的重点,仍在于内部实行政企分开和发展多元化经营。”这位工作人员说。

政企分开前奏

2011年6月8日,铁道部向各铁路局及专业公司,下发了《关于加快转变铁路发展方式确立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市场主体地位的改革推进方案》。该方案的核心是,按照政企分开的要求,转变铁道部职能,扩大铁路运输企业经营自,确立铁路局的市场主体地位。

一位铁路系统人士告诉记者,推进方案颁布后,铁道部政法司、财务司、运输局等相关司局,又出台了系列配套政策措施。按照铁道部的计划,2011年的任务是制订、完善方案,2012年进入方案的全面实施阶段。

2011年12月23日、24日,全国铁路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在会上,经过讨论,确认业绩考核指标后,部长盛光祖与各路局以及3个专业公司的一把手签订了资产经营责任书,这标志着以上方案正式实施,铁道部开始对各铁路局实行盈亏总体考核。

按照方案,相关的改革的内容还包括,各铁路局在铁道部统一调度指挥的前提下,可自行安排管内客货列车开行方案,并享有一定运价浮动权和部分物资采购权。同时,各铁路局可以按照铁道部下达的盈亏目标,统筹安排资金运用,承担企业经营盈亏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据某铁路局人士介绍,铁道部也曾向铁路局放权,后来又将这些权力收回铁道部。“不过,那时并未对铁路局实行总体盈亏考核,这次在这一点上走得更远。”上述人士说。

在上述铁路局人士看来,目前的改革措施肯定会推动铁路多元化经营的发展。此前,铁道部的思路是专注于铁路客货运输主业,一度曾压缩多元化经营(多经)业务。由于多经公司可以安置铁路富裕职工,所以大量铁路多经企业被保留下来,但一直不受重视。同一个铁路局下属的多经企业,彼此也缺乏业务上的横向联系,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和业务整合,无法为客户提供全程服务,增加收益。

为了破解此前各自为政的局面,铁道部正在规划建设全路统一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铁路局之间的信息共享,让多经企业与运输主业更好地配合,形成完整的客运及物流服务链。目前北京铁路局等多个铁路局也已经开始研究对旗下多经企业做类似整合。

据前述铁路局人士介绍,由于获得了更多经营自,在保证客货运主业的同时,发展多元化经营的收入,超出盈亏考核总体指标的部分,各铁路局可自主决定用于职工福利等支出,这样就调动了铁路局发展多经的积极性。

在这位铁路局人士看来,目前的内部改革仍然是一种过渡性安排,尚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政企分开。但多元化经营将成为铁路运输企业逐步市场化的突破口,而将政府职能与企业职能分开,分别打包,将有利于铁路系统未来过渡到真正的政企分开的状态。

铁路改革需顶层设计

目前铁路的内部改革能走多远,外界仍没有十分肯定的声音。

“如果不进行整体改革,铁路系统目前进行的内部改革将无法延续。”张昕竹说。

北京交通大学教授赵坚也认为,铁路系统最主要的权力是调度权,即安排客货运输生产的权力。目前各铁路局仅拥有局内线路的调度权。铁路系统目前70%的铁路运输任务都是跨局完成的,而跨局调度的权力仍然掌握在铁道部手里。铁路局并没有获得完整的生产指挥权。目前这种放权改革能走多远,还有待观察。

在张昕竹看来,目前是铁路系统启动整体改革的较好时机。因为铁道部有垄断之名,却没有获得垄断的实惠,实行改革,引入竞争,能让铁路系统内更多的人获益。目前社会舆论也鼓励铁路改革。

“国家进行的垄断行业改革,从来都不完全是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的改革,而是要结合双方的意愿。”张昕竹说,“据我观察,现在铁路员工也有改革的积极性,只是怎么改革,他们还比较迷茫。”

“当然,目前铁路改革的关键在于国家层面对铁路改革有多大决心。必须在国家层面,做出顶层设计。这样才能上下结合,共同推动改革。”张昕竹表示。

在上述铁路局人士看来,铁路负债高企、清算以及铁路改革后,铁路的公益性质如何保证等问题,都不是进行铁路改革的障碍。张昕竹也持类似的观点。

张昕竹说,此前中国银行业改革,获得了国家注资。铁路系统的债务负担,也可以采取类似方式加以解决。改革后铁路系统形成一个或几个国有铁路企业,如果它们仍拥有行业垄断地位,那也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提供一些公益性质的服务。

前述铁路局人士则认为,铁路货运服务的对象多为企业,当然应该以盈利为目的;而铁路客运则具有公益性质,类似城市里的公交,国家应用按照公益性企业的政策,对铁路客运实行扶持。

该人士建议,铁路整体改革应采取渐进式的改革,先成立一家过渡性质的铁路总公司,切断政企纽带,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政企分开,然后再将总公司拆分成几家区域铁路公司,同时设立铁路监管机构进行行业监管,由中介机构来进行区域公司之间的清算,未来更进一步则是实行专业化,成立相对独立的客运、货运、机车维修等公司,形成由专业化主体分工协作的铁路产业。

改革步伐不会太快

多位铁路系统人士认为,中国铁路改革将是渐进和较为长期的过程。

铁道部一位官员告诉记者,“铁道部接到过研究铁路改革的任务,但什么时候制订方案,什么时候实施、完成,没有时间表。也没听说国家层面正在组织专门机构,来专项研究这一问题。”

前述铁路局人士认为,目前各种研究机构,虽然对铁路改革进行了大量研究,但仍然存在空白点,如铁路改革的过程对铁路安全运营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及如何防范的问题,就缺乏研究。“尽管铁路运输安全决定于安全投入和监管,与铁路产权制度、组织形式和管理体制没有必然联系,但铁路改革的过程,有可能会对铁路运输安全产生影响,因为大幅度的管理方式变革,会造成员工心理波动等问题”。

司法局调研方案篇8

问题1:理论联系实际、开展专题调研深入不够。

整改措施: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在法律服务民生领域深入基层一线加强调查研究。切实创新调查研究方式方法,加快调研成果转化应用,使调研成果更多地转化为指导实际工作的具体措施。开展调研文章评比活动,调动全局干部参与调查研究的积极性,切实提高干部理论和写作水平。

问题2:改进文风会风不够。

整改措施:严格对照中央“八项规定”及各级实施意见的要求,大力倡导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制定了有关改进会风文风规定,从时间、数量、质量、范围等方面对会风文风提出具体要求,彻底摒弃以往部分会议时间冗长、公文内容拖沓的弊病,充分利用政务内网和政务外网,加强机关和基层所站间“无纸化”办公。

问题3:深入基层了解情况、解决困难不够。

整改措施:为深入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更好地服务广大群众,结合“四下基层”、“四百”活动,出台了《市司法局领导班子成员挂点联系基层司法所工作制度》。制度要求局班子成员每两个月至少深入各自挂点联系的基层司法所一次,了解联系点工作动态,帮助理清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督促指导基层司法所做好人民调解、普法宣传、法律援助、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对基层出现的复杂、疑难突出矛盾纠纷,挂点领导要主动介入、积极参与化解调处,督促调处工作有效的开展。

问题4:抓班子带队伍、调动各方面积极性还不够。

整改措施:强化宗旨意识,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一是加强班子协调配合。进一步增强团队意识,大力倡导大局意识,领导班子成员要加大部门间的协调工作力度,对推诿扯皮、各行其是,随意上交矛盾,甚至互为掣肘、相互拆台的现象,要进行通报批评。二是深化政风行风建设和效能建设。领导干部带头垂范,引导党员干部把心思用在干事业上,把精力放在抓落实上,坚决克服班子和干部队伍中庸懒散奢浮现象,以实际行动树立良好形象,提升司法公信力。

问题5:部分党员干部联系群众不够紧密;存在经验主义,容易满足现状。

整改措施:一是要求机关领导干部多下基层、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深入了解情况,多干让人民满意的好事实事。二是要求全体干部职工都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牢固树立创新意识,不断增强工作创新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问题6:贪图享受的意识有所抬头。

整改措施:一是加强思想教育,使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享乐观、消费观,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提高领导干部自律自省的意识,自觉抵制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侵蚀。二是加强制度建设,从严执行廉政规定,充分发挥制度约束作用,强化自我监督,出现问题及时发现,及时整改。

问题7:领导干部办公场所有超面积现象。

整改措施:接到市委关于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后,迅速成立办公用房清理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研究制定了《市司法局清理办公用房实施方案》,并严格依据方案,对办公用房进行了清理,现已全部整改完毕。

问题8:对“三公”经费的管理使用还不够严格。

整改措施:进一步严格控制“三公”经费等各类费用支出,严格加强公务用车、公务招待、工作会议、考察学习等公务活动的管理,确保各项费用支出有大幅度的下降。2013年我局“三公”经费下降幅度达30%。

问题9:公车使用管理还不够规范。

整改措施:一是加强学习,统一思想认识。多次在全局大会上传达学习有关各级有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教育和要求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率先垂范,严守规定。二是制定司法所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经局领导班子研究,制定下发了《市司法局关于司法所执法执勤用车管理规定》,从三个大项、十八个小项,全面加强司法所执法执勤用车的日常管理。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利用高科技手段对每台车装备GPS进行跟踪管理,严惩违规行为。局监察室负责公务用车日常管理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问题10:部分党员干部不够节约,对八项规定认识不足。

整改措施: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一是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市《实施办法》,重拾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作风,打造一支艰苦奋斗、作风朴实的干部队伍。二是建立完善《公务接待制度》、《车辆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制度。从制度上作出严格规定,实现用制度管人、靠制度管事。三是对“三公”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公开和监督检查,进一步控制办公经费。

问题11:由于基层工作任务繁重,各司法所所长希望局机关能将人、财、物多向基层倾斜。

整改措施:根据《省司法所规范化标准》的要求,我局始终坚持在人、财、物的分配上向基层倾斜,把有限的资金重点用在改善基层办公条件上,不断加大对基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年内要完成15个司法所全达标的任务目标。

问题12:公证办公业务用房还不够规范,硬件设施不配套。

整改措施:力争上级批准同意,加快对原有的司法局业务用房改扩建工作,按照省厅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公证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完善硬件设施,打造省一流公证行业窗口。

问题13:仍存在个别律师被投诉现象,建议加强对律师队伍的管理。

整改措施:制定下发《市司法局关于加强律师队伍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要求律师从业人员签订《执业承诺书》,切实加强律师行业的执业纪律和监督管理,完善对律师违规违纪行为投诉受理及律师诚信档案制度,抓好对律师办理重大敏感案件和的监督指导,完善对律师事务所的考核措施。

问题14:基层人民调解员配备严重不足,影响了群众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建议增加专职人民调解员数量。

整改措施:一是壮大充实人民调解队伍。通过争取部分地方行政编制、聘请专职人民调解员等方式,充实司法助理员队伍。二是加强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以司法所长素质培训为核心,制定了全年培训计划,结合以会代训、岗位经验交流、实战指导和司法所长“传、帮、带”活动等形式,全面提升人民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问题15:建议增加人民调解经费,实行“一案一补”,调动基层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整改措施:继续做好人民调解保障工作,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帮助解决人民调解组织工作场所、办公设施配备和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尤其是“一案一补”、“以奖代补”等政策的落实。

问题16:社会矫正司法协理员和安置帮教司法协理员配备数远达不到省厅文件要求,建议增加司法协理员的数量。

整改措施:作为社区矫正执法队伍的重要补充,今年将继续通过抽调教师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加强社区矫正司法协理员的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