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高中作文网,请分享给你的朋友!

当前位置 : 首页 > 范文大全 > 写作范文

企业并购税收筹划(8篇)

来源:网络 时间:2023-12-07 手机浏览

企业并购税收筹划范文篇1

TaxPlanninginEnterpriseM&AundertheNewSituation

LIHeng

(AccountingDepartment,He'nanFinance&TaxationCollege,Zhengzhou,He'nan450003)

AbstractWiththedevelopmentofthesocialeconomy,socialnetworksandenteredahigh-techidentificationofaneweconomicera,thefaceofthiseconomicenvironment,Chinaisatanimportantstageoftheindustrialstructureadjustmentandupgradingoflarge-scalemergersandacquisitionsiscritical.Basedontheheightofcorporatestrategicdevelopment,mergersandacquisitionscanbeachievedthroughrestructuringstrategy,whichinturnallowbusinessobjectivesandfinancialmanagementobjectivestoachieveacommon,consistentroleinhelpingenterprisestogaingreateradvantage.M&Aisthemostimportantfactoristhecostofthetax,howtotaxlawwhiletakingadvantageofitsroletoseektogenerategreaterbusinessmanagementefficiencyisanimportantpartoftheprocess.

KeywordsenterpriseM&A;tax;cost

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各行各业的竞争都非常激烈,企业的并购是企业经营资本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以及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提高综合竞争实力、提升品牌价值的重要手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并购的现象也屡见不鲜。但是并购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涉及到的环节和专业非常多,其中并购的成本非常重要,直接影响到并购的成功与否以及后期的发展。所以怎样合理规划税收,降低企业的并购成本是企业在进行并购重组工程中需要面对的问题。

企业在实施并购过程中的税收筹划是指依据国家相关的政策与法规,在并购之前安排好并购过程中的各项工作,让并购企业与目标企业都能够获得更好的税收效益。在并购重组过程中,税收筹划工作很大程度上受到国家税收的政策影响。

1企业并购概述

企业并购是经济学中非常具有研究价值的概念,基于不一样的语言以及法律环境,并购的含义也有所却别。在本文中,并购一词指的是企业的兼并和收购,指的是两家以上的公司结合形成一家新的公司,原公司需要承担的义务以及享受的权利均由新的公司承担。其中兼并包含吸收兼并和新设兼并;收购有分为资产收购和股份收购。在并购的程序中,不仅要对外部的经济环境和市场情况进行调研,还需要掌握整体的国家政策、社会责任以及企业的财力、设备以及员工的素养等因素,通过将宏观发展与微观变化相结合,确立科学可行的战略决策。

2新形势下企业并购中的税收筹划

在新形势下,税收法律法规不断发生变化,传统企业并购过程中使用的方法也不一定能够完全适应当前的环境,部分的税收筹划的方法不适用当前的企业发展,或者是能够适用,但是其受到社会环境等相应条件的限制。在原来所得税法的基础上,内、外资企业的税负存在很大的差距,外资企业享有非常优惠的税收政策,所以在并购过程中内资企业将股权转让、合并,使外资企业能够实现降低税负的目的。但是在新的所得税法的环境下,就没有这样的区别对待,利用外资身份在并购重组的过程中减少税负的方式已经不适用。在新形势下,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的主要税收策划途径有:

2.1目标企业选择中的税收筹划

在并购重组期间,目标企业的选择是成功的关键,目标企业选择中的税收策划途径主要有:首先是并购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司企业,在新的所得税法中,最重要的转变就是重视行业的优惠。在选择并购重组的目标企业时,要仔细考虑行业的优惠政策与相关因素,相同的条件下,选择具有优惠的企业,就能够享受优惠政策。新的所得税法也将优惠政策上的地区差异保存下来,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能够减征半年的所得税,而特殊地区如边境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新设企业则能够享受减征或者是免征3年的所得税。所以并购企业选择相应的地区同样能够降低税负;再者是并购发生持续亏损的企业,根据相关规定,并购这样的企业税务处理根据不同的条件进行区分,特殊性的税务处理,在当时从某些方面来说就是拥有免税的政策。如果满足相关的规定,同时股东在并购过程中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总交易额的85%,企业能够按照特殊的规定处理。

2.2并购支付方式选择中税收筹划

在我国的企业并购的实践过程中,支付方式主要包括三种,分别是现金支付、股权支付以及混合支付的方式。同样的并购支付方式所对应的税务处理手段也不一样。这就为税收筹划提供相应的空间。首先是现金支付:依照当前的法律规定,企业在并购中采取现金支付的方式,那么目标企业的股东需要股权转让期间缴纳所得税。所以,使用该支付方式需要对目标企业股东的税收负担进行考虑,这样也会造成收购成本的增加。在现金支付方式下,使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能够适当地减轻税负。对于并购企业来说,使用这样的支付方式能够享受目标企业固定资产增值的这就税收抵免的政策;其次是股权支付:并购过程中使用股权支付的特征为在活动期间不会发生税费支出,但是可能对未来的企业税负造成影响。对目标企业来说,股权的支付不用立刻进行确认,因为产生的收益在出售股票的过程中才能够得到确认,也意味着能够延期纳税。同时,基于不一样的股权支付类型,会计的处理方式也有区别,使用权益法以及购买法确认并购资产和市场价值之后,对于并购企业的纳税情况也将产生一定的影响,且并购企业能否作为并购之后的独立法人也将影响到税务的处理方式;第三是混合支付的方式:并购公司通过现金、债券或者股票等多种形式完成支付的方式。使用这样的方式进行支付的过程中,需要注意非股权支付占到全部支付额的比值。因为在我国新的所得税法当中:非股权支付没有超过全部支付额价值20%时,并购企业需要接受目标企业所有资产的税收成本,并且以目标企业的账面净值为准,这样产生的好处在于收购企业能够使用被收购企业资产的相关盈利来填补之前的亏损,而对于被并购企业来说可以不需要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因此也不要缴纳对应的所得税。但是当非股权支付超过全部支付额价值20%时,并购企业在计税的过程中按照评估的价值确定成本,这样带来的税收利益在于,并购企业能够按照被并购企业评估后的资产计税,在发生资产升值之后,能够获得折旧造成的抵税利益。企业选择哪一种方式需要基于实际的情况,在精细的测算之后选择方案。如果在混合支付的过程中使用债券等,并购企业的资金周转难题能够得到有效的解决,同时债券产生的利益可以在税前扣除,获得相应的抵税利益。

2.3融资方式选择的税收筹划

融资一般有内部融资、股权融资以及债务融资三种方式。基于税收负担的筹划角度来看,内部融资资金使用成本在税前不能进行抵扣,且有着征收双重税的现象,产生的税务负担相当重;股权融资的方式会将股东的受益稀释,包括将大股东的控股权削弱。与此同时,企业支付股东的股利,并且不能用于税前抵扣,产生的税负也较重;负债融资的方式,并购企业除开支付少量的手续费用之外,主要的支出就是利息。根据我国当前的税法,企业的借款利息一般能够在征收所得税之前扣除,因此基于税务筹划的层面而言,一定程度的负债能够减少企业产生的税务,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采用债券发行的方式在程序上以及时效性上相对于银行来说要更加灵活。并且如果企业发行的是可转换债券,同时公司的业绩较好,债券的持有者会愿意将其转化成为股份,这样在实施转化之后就能够减轻一定的负担,债券到期需要还款的压力很大程度上被缩小。最后,债券产生的利息也会在征税之前不被扣除,这样融资产生的税务负担相对来说要小得多。

3新形势下企业并购中的税收筹划需要重视的问题

根据上文能够发现,企业实施并购重组的过程中,税收的筹划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其影响到企业的并购成本与后期发展,在活动期间不容许忽视。充分利用税收筹划不仅能够为企业打造更好的竞争优势,同时能够基于企业的内部来改变,促使企业管理水平的上升,进而提高企业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企业并购中实施不同环节的税收筹划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将企业并购的总成本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中,尽量减少并购的税负,进而提高企业的降级利益,实现价值的最大化。因此,总结出企业在实施并购中的税收筹划期间需要注意的问题:首先,在进行税收筹划期间应当统筹考虑并购中各个环节的规划要点,从宏观形势上入手,着眼于企业的税负,考虑怎样才能够降低并购大税收负担。不能够基于某个微观条件,仅仅从某一环节、某一种税收的缴纳上考虑;第二,企业并购过程中税收的筹划应当基于成本的效益原则。在充分权衡税收筹划的成本以及效益的基础上进行税收筹划的总体安排。在进行税收筹划成本计量的过程中,要注意体现出机会成本。例如由于企业税收筹划方案的实施造成企业中其他费用的增加,就是典型的方案的机会成本,在进行策划的过程中也需要统筹把握。同样的,在进行税收筹划效益计量的过程中,也要考虑到增量产生的利益。只有在税收筹划所产生的增量大于税收筹划产生的实施成本的情况下,才能够确定该策划是有效的,否则税收筹划具有一定的缺陷,不能够在企业并购过程中实施;第三,税收筹划不但需要考虑当前的成本与收益,更需要考虑长远的效益,结合企业的现实情况掌握并购税收筹划对于企业经营产生的长久的、持续性的影响。企业能否成功地完成并购重组,除开成本的因素之外还有很多因素同样需要考虑,关键在于完成并购之后对被并购企业的整合与重组。前文中税收负担的减少只是关系到企业发展的理财手段之一,要真正地对企业产生更大的积极作用,需要与其他手段结合,综合使用。对于并购企业而言,并购只是一种经营手段,只是企业发展过程中的管理决策的一小部分,不能将其认定为拯救企业、改善企业经营难题的灵丹妙药,不能够盲目估计并购产生的积极意义,也不能将税收筹划的成效作为评估并购的唯一标准。

企业并购税收筹划范文篇2

1、跨国、跨地区、跨行业购并的税收抵免

各个国家、各个地区、各个行业之间均存在着税收差异,这为企业购并的税收筹划提供了机会。如在跨国购并中,若购并企业与目标企业的经营是纵向联系的,通过购并,一方面可达到加强各生产环节的配合,进行大协作生产的目的;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产品和劳务的转让定价,即高税国一方降低对低税国一方的转让价格,或低税国一方抬高对高税国一方的转让价格,实现纳税利润由高税国向低税国的转移,以达到减少集团总体税负的目的。又如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我国税法规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我国对在经济特区注册经营的企业也实行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这时可选择能享受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作为购并的目标企业,从而获得税收减免。

2、经营亏损的税收抵免

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对于有效高盈利水平且发展稳定的企业,可以选择一家近年有大量经营净亏损的企业为目标企业,通过购并使企业盈利与目标企业亏损相互抵消,获得所得税减免的利益。有时这还是某些企业实施购并行为的主要目的。但这类购并中,购并企业还必须充分预计亏损的目标企业将带来的负面影响,如购并后企业整体效益滑坡可能导致股价下跌,股东财富受损,购并企业还需花费大量资金对亏损企业进行整合改造等。因此,如果亏损企业没有其他方面可利用的价值,纯粹的税收抵免购并是不足取的。

3、债务融资的税收抵免

购并企业通常需要筹措大量的资金来实施购并,其融资方式主要有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我国税法规定:债务融资利息允许在税前列支,而股权融资股息只能在税后列支。为此,购并企业可以大量采用债务融资,以充分利用其利息抵免税收的效用,在整体上降低企业的所得税费用。但购并企业同时也必须考虑因大量债务融资给企业资本结构带来的影响。如果购并企业原来的负债比率较低,通过债务融资适当提高负债比率是可行的;如果购并企业原来的负债比率比较高,继续采取债务融资可能导致加权平均资金成本上升、财务状况急剧恶化、破产风险增大等负面影响。此时,更好的融资方式也许是股权融资,或债务融资与股权融资并用,以保持良好的资本结构。

4、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抵免

企业通过购并取得了目标企业的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应按其取得时的成本作为入账价值,该历史成本也是计提折旧的依据。企业购并时若固定资产重估的市场价值高于原账面价值,购并企业以市场价值购入时则可按购入价值入账。就同一项固定资产而言,购并企业计提的年折旧额将高于目标企业的年折旧额,故而可获得增加的折旧成本的税收抵免。但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抵免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获得的。税法规定:只有当接受的固定资产中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已经确认实现,才能按经确认评估的价值确定有关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否则,只能以固定资产在原企业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即购并企业若是以股票换入的固定资产,则无法获得该项税收抵免。此外,如果目标企业使用加速折旧法,由于前期多提折旧使后期多形成的收益将被视为普通收益缴纳所得税,购并企业反而因后期少提折旧而增加税负。

5、将经营收益转化为资本利得的税收抵免

大多数国家规定的股利所得税要高于资本利得税。有些企业的股东为避免缴纳高额的股利所得税而倾向于少分红、多留存,企业保留了较多的盈余。通过购并,目标企业的保留盈余在股价中得到了补偿,这部分经营收益即转化为股东的资本利得,目标企业股东只需缴纳资本利得税,而免除了更高的股利所得税。

二、企业购并出资方式的税收筹划

企业购并可以通过各种出资方式来实现,主要有现金收购、股票收购和综合证券收购。它们给企业税收带来不同的影响。

1、现金收购

现金收购是企业购并活动中最简单而又最迅速的一种出资方式。现金收购对企业税负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①购并企业可享受到目标企业固定资产重估增值的折旧的税收抵免;

②目标企业股东必须迅速确认因此获得的资本收益并缴纳资本利得税,但如果采取分期支付现金的方式,既可以减轻购并企业一次性支付大量现金的负担,也可以使目标企业股东获得延期支付资本利得税的好处;③目标企业的净经营亏损将消失,任何相关方都无法获得其税收抵免。

2、股票收购

股票收购是购并企业以新发行的股票替换目标企业的股票或资产的出资方式。主要类型有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相互持股合并和股票换资产合并等。股票收购在购并活动中不发生任何税费支出,但会影响企业将来的税负。

①目标企业股东不需要立刻确认因换股所形成的资本收益,直到他们出售股票时才确认并缴纳资本利得税,即获得了延期纳税的好处。

②股票收购的具体类型不同,适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也不同,如采用权益汇总法和购买法对购并资产的确认、市场价值与账面价值差额等的处理就有不同的规定,对购并后企业整体纳税情况也将带来不同的影响。

③股票收购后,目标企业若是以购并企业的子公司形式存续,母子公司的所得税是分开计算缴纳的,子公司的经营净亏损不能给母公司带来税收抵免;目标企业若是清偿后成为购并企业的分公司,购并企业才可以获得目标企业经营净亏损的税收抵免。但目标企业的清偿将被迫收回过多的折旧及带来其他不利的税务后果。

④购并企业不能享受目标企业固定资产重估增值的折旧的税收抵免。

3.综合证券收购

综合证券收购是以现金、股票、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等多种形式证券组合出资购买。其中采用可转换债券收购对企业税负的影响除与上述现金收购类似外,还有:

①可转换债券在转换前的利息支出可抵免所得税;

公司并购税务筹划范文篇3

汽车制造业是资金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行业。汽车产业链涉及的层面广,其涉及的税种主要有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印花税等。增值税是汽车制造业所有税负中占比重较大的税种,是企业纳税筹划的重点对象。消费税的征税比率和汽车的排量相关,是汽车制造企业革新产业模块的重要契机。企业所得税的税负不能转嫁,在进行筹划时要单独关注。

二、汽车制造企业分税种纳税筹划

汽车制造业作为拉动内需的行业,发展受到国家的鼓励。国家相继出台了关于汽车制造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自主研发、鼓励节能减排。在研发费加计扣除、消费税减征、广告费扣除等方面都给予了足够的政策扶持。在出口方面,国家鼓励汽车整车和零部件的出口,出口退税给予足够的优惠。

(1)增值税纳税筹划。汽车制造企业在汽车销售环节会涉及到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的选择,不同的销售方式会带来不同的纳税义务,给税务筹划带来了空间。例:M汽车销售公司在销售汽车的同时还提供上牌、按揭服务,假设M公司每月销售汽车的收入为800万元,其中,成本400万元,提供汽车上牌、按揭服务的收入为160万元,现在分别对两种销售方式进行税负计算。

选择混合销售行为不分开核算收入,M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800+160-400)/(1+17%)*17%=81.37(万元)。

若选择兼营行为分开核算收入,M公司销售行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800-400)/(1+17%)*17%=58.12(万元),上牌、按揭服务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160/(1+6%)*6%=9.06(万元),两项税负合计为58.12+9.06=67.18(万元)。

综上,选择分开核算的兼营行为共为企业节省税负81.37-67.18=14.19(万元),所以,汽车销售企业应选择兼营销售行为,将不同的商品服务分开核算。

(2)消费税纳税筹划。汽车制造企业的零部件一部分要由企业自行生产,一部分由外界购买。在消费税的计算上,纳税人以外购、进口、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准予按现行政策规定抵扣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以M汽车公司的经营情况为例,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准备购进铅蓄电池生产乘用车并全部实现增值销售,具体有三种方案:

从铅蓄电池生产企业A购入,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为1170万元(其中,买价1000万元,增值税额170万元)。计算如下:可以抵扣增值税170万元,可以抵扣消费税1000*4%=40万元,实际购入成本1170-170-40=960万元。

从多家小规模铅蓄电池生产企业购入,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为1080万元,从多家小规模生产企业购入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如下:可以抵扣消费税1080/(1+4%)*4%=41.54万元,实际购入成本1080-41.54=1038.46万元。

从铅蓄电池销售公司B购入,货款为1170万元(其中,买价为1000万元,增值税额170万元),计算如下:可以抵扣增值税170万元,消费税不可抵扣,实际购入成本1170-170=1000万元。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可知,从外部的蓄电池生产企业购买蓄电池可以享受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抵扣,实际购入成本最低,可实现增值税和消费税整体税负的减少。

(3)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筹资筹划。汽车制造业筹集资金可以通过企业自我积累、借款、发行股票三个渠道,筹资的形式可以归纳为债务筹资和权益筹资。由于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可以作为当期财务费用,在税前进行扣减,而通过权益筹资方式筹集资金,向股东支付的股息红利等不能在税前扣减,债务筹资在纳税筹划上优于权益筹资。汽车制造企业可以利用这一税收政策,在债务融资成本不高于企业息税前投资收益率的前提下,尽量加大借款利息的列支,达到减少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目的。投资筹划。第一,总分机构亏损弥补筹划。在具有一定规模和盈利前景的情况下,汽车制造业会进行一系列的投资活动,在投资环节的纳税筹划也是企业筹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分公司为非独立纳税人,亏损可以通过总公司的利润来弥补,进而达到减少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目的。子公司是独立纳税人,亏损只能通过自身的以后年度利润弥补,不能冲减母公司利润。因此,研发机构可作为汽车制造企业的费用中心或分公司,其发生的费用可抵减汽车制造企业税前利润。第二,兼并重组投资筹划。汽车制造业可以通过增资扩股、兼并重组等形式实现规模经济。在投资方式上,不同的投资方式会产生不同的投资税务成本。目前,常见的为现金支付、股权支付、综合(含债券)支付和产权转让(债权债务承担)4种方式。如果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公司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即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的20%,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被合并企业可以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

三、固定资产筹划。汽车制造企业是固定资产比重较大的行业,选择合适的折旧方式对纳税筹划至关重要。对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以选择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企业可充分利用税法对加速折旧的有关政策规定,加快资产的折旧速度,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

四、研发费用筹划。国家产业政策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改造,并制定了若干税收优惠政策,比如,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汽车制造企业可通过加强自主研发,争取最大限度的享受税收优惠。

参考文献:

[1]张进宇。汽车制造企业纳税筹划研究。东北石油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朱效同。M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税收筹划研究。辽宁大学专业学位论文。

公司并购税务筹划范文篇4

投资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途径,企业作为投资主体,为了减少纳税成本有必要对投资活动进行税务筹划。投资按照投资行为的介入程度,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是指由投资人直接介入投资行为,即将货币直接投入投资项目,形成实物资产或者现有企业资产的一种投资行为,主要包括投资人开办企业、购置设备等。间接投资,是指投资人以其资本购买国家债券、公司债券、金融债券或公司股票等,以期获取一定收益的投资,也称为证券投资。

在实际活动中,企业为了节税,在直接投资中要对企业兴办新的企业、购买新设备等进行税务筹划;在间接投资中要对购买国债和其他债券进行税务筹划。下面通过对宏泰公司的投资活动进行筹划来论述投资活动的税务筹划。

宏泰公司是国内一家大型的综合性企业集团,公司采用横向的发展战略。现在业务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和食品加工业两个行业,食品加工企业总部设在深圳,适用税率为15%,除在深圳外,在内地还有A子公司,适用税率为25%。为了扩大公司规模和提高竞争力,企业在不断涉足新的行业。

为了实现其横向发展战略,公司决定兴办新的食品加工业M,并决定投资新的行业;为了提高资金占用效率,企业要对闲置的资金进行债券投资的选择等。对上述投资活动都可以进行税务筹划以减轻企业税负。对宏泰公司的筹划空间如表1所示。

二、企业直接投资的税务筹划

企业直接投资的税务筹划包括企业投资兴办新企业的筹划和企业购置设备的筹划。企业投资兴办新的企业包括企业组织形式的筹划、投资地区的筹划、投资行业的筹划。本文仅来探讨企业投资兴办新企业的税务筹划。

第一,企业组织形式的税务筹划。投资者创设企业需要在合伙制与公司制之间、子公司与分公司之间进行选择。从税收负担的角度来讲,要比较不同组织形式在应纳税所得额相同的情况下的税收负担;还要比较子公司与分公司的税负大小。

宏泰集团公司有食品加工企业,为了扩大经营范围,准备在内地新办一家银杏种植加工企业M,该银杏种植加工企业适用的税率为25%,在选择银杏种植加工企业的组织形式时,要进行以下几方面的分析:

银杏种植加工企业有一个五年的过渡期,在五年的过渡期内有很大的亏损,但亏损会逐渐减少。经估计,此银杏种植加工企业第一年的亏损额为20万元,第二年为50万元,第三年为100万元,第四年为5万元,第五年开始盈利,盈利额为120万元;五年后预测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130万元之间。

该食品加工企业总部设在深圳,适用的所得税率为15%。该企业除在深圳有总部外,在内地还有A子公司,适用的税率为25%;经预测,在未来的五年内,该食品加工企业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均为800万元,A子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0万元、-50万元。

筹划步骤如下:

(1)在公司制和合伙制企业之间做出选择。合伙制企业假定有两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全年应纳税所得分成两部分后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然后再乘以2,计算缴纳全部的所得税。企业税后所得40%分配给投资者,按规定使用个人所得税“股利项目”10%的税率。

由上述计算可得不同企业组织形式下的税负如表3所示。

公司制企业要缴纳两个层次的所得税:首先,企业实现的利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次,企业分给投资者的利润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制企业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对投资者分得的利润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可。因此可以看出,合伙制的税负相对要低一些。但不能一概而论,超过了一定范围,公司制的税负可能要低于合伙制的税负。

由表3可以看出,年应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时,合伙制企业的税负要低于公司制企业的税负;当年应税所得额高于20万元时,公司制企业的税负要低于合伙制企业的税负。宏泰公司新办制造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在100~130万元,所以选择公司制的企业组织形式比较有利,所以银杏种植加工企业应设立成公司制的形式。

(2)在子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作出选择。分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不是独立的纳税人,应当将其利润并入总机构纳税;如果将总机构设在低税区,分支机构设在高税区,就可以减少纳税成本;在分公司亏损的情况下,总机构可以享受到税收抵减收益。而子公司作为独立的纳税人,在亏损的情况下,总公司不能享受到税收抵减收益。

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如表4所示。

经分析,M公司有三种组织形式可以选择:

把M公司建成总公司的分公司,这样总公司和A公司是独立的纳税主体。总公司可以和M公司合并纳税,因此可以享受到M公司的税收抵减收益。

把M公司建成A公司的分公司,这样总公司和A公司是独立的纳税主体。A公司可以和M公司合并纳税,因此可以享受到M公司的税收抵减收益。

把M公司建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这样总公司、A公司和M公司均是独立的法人主体,不能合并纳税,总公司和A公司均不能享受到M公司的税收抵减收益。

经过计算,三种组织形式下的税负见表5所示。

由上表可以看出,方案二的总体税负最低,因此应该把M公司建成A公司的分公司。与方案三相比较可以节约纳税成本55万元。

第二,企业投资地区的税务筹划。我国区域之间税收政策是有差异的,国家对许多地区有税收优惠,因此在税务筹划时要充分考虑国家对不同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做出合理选择。

接上述筹划,宏泰公司新设的银杏种植加工企业M设在内地,有银川和莱阳两个地方可以选择,银川靠近原材料供应地而且有廉价的劳动力,但莱阳的基础设施更加完善,产品市场更广阔。若在银川建厂五年后每年可实现税前利润100万元,若在莱阳建厂五年后每年可实现税前利润130万元,对此作出决策。

国家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22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宏泰公司要生产的产品系国家鼓励生产的产业,可以享受15%的优惠税率;莱阳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银川建厂应纳税=100×15%=15万元

在银川建厂的利润=100-15=85万元

在莱阳建厂应纳税=130×25%=32.5万元

在莱阳建厂的利润=130-32.5=97.5万元

比较可知,虽然在银川建厂的税收要低17.5万元,但在莱阳建厂的利润要比在银川高12.5万元,所以M公司应设在莱阳。

第三,企业投资方向的税务筹划。要进行投资行业的筹划,首先必须对行业间的税收待遇进行比较。但在投资行业的选择中不能只是比较税收的差别,还要比较不同行业的竞争力和自身的优势等。利用低税率的行业实施税务筹划有两个方面的思路:一方面,在企业设立之时充分考虑行业的税负情况,把税收因素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因素,顺应国家税收政策,以减轻税收负担。另一个投资方向是政府鼓励投资的行业,虽然相对经营成本较高,但相比之下,税后利润也较高。

宏泰公司为实现其全球横向经营战略,2009年准备涉足新的行业,拟开办一家新的企业B,主要从事电子信息行业。如果为一般的电子信息行业,适用的税率为25%,但如果被认定为是高新技术行业则可以享受15%的优惠税率。由于该企业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方法,市场份额不断增加,企业的经营业绩每年都以成倍的速度增长。

同时,企业增加其研发投入,产品的技术含量正在逐步增加。企业2009年税前利润为1,000万元。并预测后四年的税前利润分别为1,100万元、1,300万元、1,200万元和1,500万元。鉴于上述条件,对公司新办企业进行行业筹划。

按照税法规定,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因此企业可以进行高新技术认定,通过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该企业假定于2010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因此可以享受到15%的优惠税率。

宏泰公司筹划前后税负比较如表6所示。

通过表6可以看出,进行筹划后企业税负大幅降低。企业在进行投资时尽量投资于政府鼓励的行业或者是有税收优惠的行业,这样能降低企业税负,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三、企业间接投资的税务筹划

企业除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和对外投资外,还可能利用暂时闲置的资金进行其他方面的投资,如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在企业进行证券投资决策时,不仅需要考虑各种证券投资的收益率的高低和风险的大小,而且还应当考虑税法对各种证券投资税收的规定,以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新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宏泰集团公司2008年8月投资计划,总投资额为100万元,现有两个投资项目,条件都是期限为一年,单利计息,企业所得税率为25%:一是投资购买国库券,年利率为3%,另一项是购买公司债券,年利率为3.8%,表面看起来公司债券的利率要高于国债利率,但是前者要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而后者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实际的税后收益要通过计算来进行评价和确定。要求确定:宏泰公司购买那种证券合适?

我国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购买的公司债券必须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宏泰公司购买国库券时,一年后收回本金和利息共为:

本息额=100+100×3%=103(万元);税后利润=100×3%=3(万元)

宏泰公司购买公司债券时,一年后收回本息额为:

本息额=100+100×3.8%=103.8(万元)

应缴所得税=100×3.8%×25%=0.95(万元)

税后利润=100×3.8%-0.95=2.85(万元)

可见,宏泰公司购买国债要比购买公司债券多获利0.15万元,所以筹划之前不能单看利率的高低,还要看其利息收入是否纳税。

在本文中,宏泰公司为一家综合性的大型企业集团,通过对投资过程的税务筹划使宏泰公司的税负大幅降低。税务筹划前后的总体税负情况见表7所示。

上表可以看出,宏泰公司通过对上述所列的投资活动进行税务筹划减少税负713.45万元,并且使利润增加了687.65万元。由此可知,企业要在充分分析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同时要注意,税收并不是唯一的决定因素,在税务筹划时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参考文献:

[1]王国华:《纳税筹划理论与实务》,中国税务出版社2004年版。

[2]申嫦娥、张雅丽:《税务筹划》,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企业并购税收筹划范文篇5

关键词:企业并购;税收筹划;税收筹划;探讨

一、企业并购的优势

在现有的企业管理策略下企业并购是指企业之间的收购行为,即企业公司通过经济补偿、自愿平等的前提下获取对其他产业公司的部分或者全部资产,我们称之为企业并购。企业并购是企业运营的一种重要的发展方式,企业并购是实现企业的重组,资源的分配调整中一种重要的发展手段,特别是当企业要进行自我突破进入一个全新的领域时候,企业并购可以帮助企业得到全新的行业技术,使企业在突破发展过程中降低不必要的发展风险,充分利用好企业并购技术可以使企业内部的效益日益增长,实现企业的规模发展,实现协同效应,提高公司资源的利用率,使用最低的投入达到企业资源的整合为企业本身创造出更多的经济价值。

二、税收筹划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自外国引进一系列先进的企业管理概念,税收筹划便是其中最为显著的企业管理概念,税收筹划这一概念在我国的定义竟不相同,有人认为税收筹划是一种节税、省税、避税和税负的转移,另一种观念则认为税收筹划就是作为节税的一种经营理念。经过对其多种定义的分析梳理的情况下得出,税收筹划是指在于法律责任允许的前提下纳税人通过企业在发展经营和财务的实施和计划中合理利用资源,优化纳税方案,从而实现节税、省税,达到企业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根据税收筹划的观念与概念的需求,企业在实行税收筹划维护本身的合法权益的时候是一个艰难的决策过程。第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是税收筹划的基本前提,遵守一切法律责任法律法规是企业一切活动的基本原则,超出法律范围的时候企业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第二,税收筹划应该做出企业本身的利益分析。当税收策划的成本过高那么对其实施税收筹划便有些不值得;第三,在整体布局的前提下来实施税收筹划。最后,当纳税事实已经出现,需要纳税的项目和计税的依据都成为事实,但却没有提前进行税收筹划工作,如果在进行税收筹划便是违反了法律法规,便不是节税而是偷税。所以我们要加强对政策的理解和认知,减少存在的防范风险,第一时间进行税收筹划方案的改调,最终为企业的发展实现提升的目的。

三、企业并购中税收筹划主要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凭证的完整性

税收筹划一直是企业购并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在审计、税务等部门的检查前提下,我们需要将企业的税收凭证完整的保存下来方便日后的查找。而现如今的企业税收的记录和保存从不同方面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企业会计账簿中的记账凭证记录并不合理,保存的方法也不够严谨,对于未来未知的企业纠纷,不能够提供强有力的证明使其化解。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企业纳税期依法纳税但是并不是说明企业纳税义务的结束,在企业进行并购的过程中,由于受到经济市场监察不充分,有些企业会通过并购手段来实现转嫁债务、偷税漏税,很多企业由于会计账簿中的税收凭证不全面,对其企业造成了严重的经济纠纷,使企业整体的经济利益得不到更好的发展。

(二)筹划方案的前瞻

企业在并购计划之前就要制定好税收筹划方案,税收筹划方案就是企业实施方案的前提,如果在企业完成自身制定实施方案在来制定税收筹划便失去了税收筹划的概念而是为了实现偷税漏税施展出不合法的手段形式。针对国家税法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调整性较大,我国的很多企业策划中,导致税收筹划效果不显著的原因就是由于其对税收筹划意识观念不够强烈,思想不到位,不能够利用国家税收政策减少并购方案中税收负担,所以企业在进行并购计划过程中,要第一时间对税收筹划进行规整,从而减少税收筹划存在的风险。

(三)税收筹划的重要性

随着大量的利益驱使下,很多企业在进行并购过程中违背了法律责任,使国家出现严重的税收损失,使资本主义市场出现了严重的不稳定情况。在企业的经营范围和公司业务逐日增多的情况下,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发展,从中触及税务问题也就越来越多。所以在这种氛围下对企业税收筹划的要求逐步提升,一些企业在违反税法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实现并购,大大增加了企业并购的风险,不但不能实现企业的并购规划反而还危及整个企业的正常发展。

很多企业忽略了在税收筹划过程中整体地考虑众多方面因素,企业大多数在并购过程中只注重怎么节税,减少企业税负负担,从而导致实施税收筹划失败。

四、企业并购中税收筹划方案优化措施

(一)加强税收筹划意识,实现事前筹划规划

在企业进行并购的过程中,要强化企业对于税收筹划的意识,加强企业对税收筹划的规划与管理。首先,企业要认清本身并购实际,建立起成熟的税收筹划机制,对企业在实现并购项目中的税收筹划,实行评估与策划,加强企业的节税能力,减少企业为并购所付出的成本,提升企业的经济发展效益。然后,通过设置相应的部门组织,提高企业税收筹划的专业性,达成企业的筹划要求。最后,对于加强每个环节的税收筹划与掌控,为企业的发展带来极大的助力。

对于企业来说税收筹划是企业并购事前的规划,所以增强事前筹划才可以使税收筹划更好地开展。首先,需要提升企业对于事前筹划的适应性,加强税收筹划的能力,随着时展企业的经济实力不断壮大,对于税收整体的筹划是企业并购不可容缺的一部分;然后,对于国家的税法与政策在社会主义经济市场发展中不断的改革与变动,企业更要增强对税收政策的适应力,加强企业对于税收政策的认识与了解。从而增加对于国家政策的服从能力,提高企业整体水平的稳定发展。

(二)完善风险评估系统与税收筹划方案

企业在实施并购的过程中,必然存在着极大的风险,所以在风险评估这方面企业要不断完善企业在并购过程中对于税收筹划的认识,使企业在并购过程中风险降到最低。首先,根据企业的并购过程中提升风险意识,政策风险企业一定要注重起来,所以在企业并购过程中一定要增强对于国家政策方针的理解与认知,在并购过程中的风险利用国家的政策得到控制使其影响达到最低。最后加强企业相关部门人员的知识梳理,听过企业培训使其风险意识得到提升,同时企业也要引荐一些高素质、专业化的人才。从而避免企业在并购过程中需要承受的风险。

对于可能对企业并购产生影响的因素,企业要在并购的同时结合本身企业发展的需求,来减少此类的影响,所以,针对企业并购的规划来说我们首先要完善税收筹划的规划,加强企业对于节税和成本控制的能力。然后,企业要通过对于整体需求来考虑在实施并购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情况从而及时地加以控制,提高企业的发展效率。最后,控制企业并购时候的成本,在实行并购计划的时候要加强对于各个部门人员的交流与探讨,加强整个税收筹划方案的完整性,进一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五、并购支付方式中的税收筹划

F金支付有一定的自身缺陷,使其在企业并购过程中会为其带来一定的风险,现金支付会使公司承受巨大的现金压力是一项巨大的即时现金负担。

股权支付可以避免在企业并购过程中的任何税务支出,但是对于未来的企业税务会有一定影响。可以达到延期进行纳税的好处。股权的支付有不同的具体类型,所以其处理的方式也是截然不同,虽然股权支付不同于现金支付,可以缓解企业的经济压力,但是股权支付并不能得到目标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税收抵免,股权支付也存在着股权稀释风险。

相对于现金支付与股权支付来说,混合支付相对来说具有很大的灵活性,现金、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多种形式组合的支付方式我们称之为混合支付。国家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在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股权票面价值(或股本账面价值)20%情况下,并购企业接受被并购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需与被并购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认。所以企业要在这比例是大于20%还是小于20%的程度上做出精打细算,得出有利的方案结果,与之同时,并购企业在混合支付中的非股权方式使用了公司债券或者可转换债券,债券的利息不仅在所得税之前扣除,从而减少了资金周转不开的问题,更可获得一部分抵税利益。债券支付使现金支付的时间延缓,推迟了资本收益税的负担,从而减少了税务的负担。

结束语

税收筹划是企业并购规划中不可缺失的规划前瞻,企业要加强相关部门员工的税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从而实现让税收筹划可以更好地为公司展开企业并购的计划,降低成本,减少并购风险,实现企业省税、节税。从而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提升企业资本市场的竞争力,是加速企业的经济快速发展重要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公司并购税务筹划范文篇6

【摘要】所谓纳税筹划,是指通过对涉税业务进行策划,制作一整套完整的纳税操作方案,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纳税筹划作为实施节流的最佳手段之一,可以在合法的前提下,降低纳税成本,有效的帮助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本文以CZ公司为例,对生产型企业常用纳税筹划方式方法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纳税筹划空间分析方案选择

一、CZ公司基本情况

CZ公司成立于199×年,主要从事无毛绒、绒条、羊绒纱及羊绒制品的生产及国内外销售,公司A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总部位于我国西部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部级),有五个控股及全资子公司。

二、CZ公司原材料购进相关筹划

CZ公司主要原材料为山羊原绒,采购期主要在每年的4-9月。因此公司每年年初根据订单和意向情况,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初步拟定当年全年的原绒收购计划,并从3、4月份起开始陆续采购至少满足一年订单所用的原料。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原材料,意味着将承担更多的增值税进项税,如果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就能起到减轻CZ公司增值税税收负担的作用。

直接开具收购发票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羊绒,比从个体户和企业集中进货更划算,一是成本低。幅度(理论值)至少等于税法规定10%的平均成本利润率。二是进项税额扣除率相同。所以,多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自己收购和向企业或个体户批量采购的预选方案中,选择了自己收购的方案。因从企业购进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所支付的金额是相同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不含税价计算提取进项税;取得普通发票按含税价计算。造成计算结果差异。

如:购进羊绒价税合计是50万元,取得普通发票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为500000×13%=65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00000/(1+13%)]×13%=57522.12元,比取得普通发票少提进项税65000-57522.18=7477.88元,比例为取得普通发票已抵税款的(65000一57522.12)/65000×100%=11.50%。

筹划方案:

如果CZ公司全部取得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则能够有效规避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涉税风险,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由收购单位开具,按发票票面上金额×13%计算出增值税抵扣金额,根据CZ公司201×年度原材料收购情况,可以少缴纳增值税27070.59×13%×11.50%=404.71万元。但要全部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则必须解决CZ公司原材料收购难的问题。

方案所设想的原料收购方法与企业实际发展趋势相悖,目前该公司原材料购进对一般纳税人依赖度逐年增加,因为一般纳税人能够准确、及时、保质保量的进行原材料供应,这从某种程度上说明该公司原材料收购能力与公司发展状况不相适应,CZ公司业已发现这种状况。结合CZ公司发展规划,预计在未来儿年内将原材料采购部门剥离,以此为基础成立专业原材料收购公司,同时全面规范原材料收购流程,有效规避税务风险。只有以此为基础,方案才具有实际可操作性。

三、CZ公司运输业务相关筹划

因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税率要高于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的适用税率,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生产企业将应征收的营业税的运输劳务从应征收增值税的混合销售中分离出来,而且单独计税,就可以避免营业税劳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从而减轻税负。下面就CZ公司外设运输公司的纳税筹划方案,综合各种影响因素,作较为全面地筹划分析。

CZ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7%。CZ公司在销售自产产品的同时,用自有车辆提供运输劳务,共有各型运输车辆19辆。该公司有外贸业务且白有运输工具主要为汽车,不能满足公司运输需求。201×年全年发生运费1342.56万元,包含陆运、海运、空运等各种运输方式。自有车辆取得运输收入320万元,相应油料、过路费、维修、人工工资等费用约107万元,其中可抵扣的物耗为65万元。

根据201×年1月18号凭证记载,201×年1月,CZ公司提供运输应税劳务的收入为92万元(含税)。因为运输收入属于混合销售的应税范围,所以CZ公司当月运费收入应要负担的增值税为:92/(1+17%)×17%=13.37万元。

筹划方案一:

假设CZ公司投资成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运输公司,将运输业务剥离,并由运输公司直接向购货方提供运输劳务取得运输收入。根据201×年1月18号凭证记载,201×年1月,该公司取得的运输应税收入92万元,那么运输公司应交交通运输业营业税为92×3%=2.76万元。由此可见,筹划后运输收入可减少负担税款13.37-2.76=10.61万元。

该筹划方案的成立,还要充分考虑经营主体和相关方相应增加或者减少的其他税费,因此,以上的测算结果并不是最终筹划结论。

假设筹划前CZ公司车辆耗费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为0,购货方不需要抵扣进项税额,并且买卖双方都不会增加其他税费,那么上述测算结果就是最终的筹划结果,但这种理想状态是不存在的,因为CZ公司的销售对象基本上都是一般纳税人,而且车辆运行必定消耗油料。

假设购货方可以不需要抵扣进项税额,考虑车辆正常运营产生的进项税额,不考虑其他税费。

当CZ公司内部设立运输机构之后,车辆正常运营产生的进项税额是允许抵扣的。CZ公司单独设立运输公司后,将会使车辆正常运营产生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如果购货方不需要抵扣进项税额,不考虑其他税费,那么当车辆正常运营产生的进项税额低于10.61万元,即车辆正常运营费用小于10.61/17%=62.41万元,或者不含税运营费用总额占不含税运输收入的比例小于62.41/100×100%=62.41%时,以上方案可以成立。

假设购货方只需要抵扣进项税额,不考虑车辆正常运营产生的进项税额和其他税费。

如果购货方抵扣进项,那么进项税减少13.37万元,同时,购货方取得的运费发票可增加进项税92×7%=6.44万元,购货方总计减少进项税金13.37-6.44=6.93万元。在相同的交易条件下,CZ公司实施I划方案时必须对购货方损失的进项税金进行补偿。筹划后实际减少负担的税款应为10.61-6.93=3.68万元。

假设购货方需要抵扣进项税金,考虑车辆正常运营产生的进项税额,不考虑其他税费。

以本例测算,如果购货方只需要抵扣进项税金,不考虑其他税费,那么当车辆正常运营产生的进项税额低于3.68万元,即不含税正常运营产生费用小于3.68/17%=21.65万元,或者不含税营运费用总额占不含税运输收入的比例小于21.65/100×100%=21.65%时,上述筹划方案可以成立。

筹划方案二:

CZ公司销售货物依靠指定运输公司负责运输业务,CZ公司分别与运输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后,与购货单位签订购销合同。因为运输劳务费已经包含在CZ公司向购货方收取的价款中了,所以该筹划方案对购货方取得的进项以及CZ公司的货物售价都无影响。

仍以201×年1月为例,含税运输收入仍为92万元,单独设立了运输公司后,运输公司给CZ公司提供运输劳务,可使CZ公司增加增值税进项税金92×7%=6.44万元,同时运输公司将新增营业税税额92×3%=2.76万元,筹划后累计减少了的税额为6.44-2.76=3.68万元。

在筹划方案一中,不考虑其他税费影响,当相关车辆可抵扣的不含税物耗金额占不含税运输收入的比例高于21.65%时,不需要设立独立的运输公司。当比例低于21.65%,则可以考虑成立独立的运输公司。

在实践中,上述两种筹划方案可以有机结合,从而取得更大的节税利益。当购货方不需要抵扣进项税金时,运输公司可向购货方提供运输劳务,能够降低CZ公司的增值税负担。当购货方需要抵扣进项税额时,运输公司可直接给CZ公司提供运输应税劳务,从而可以避免增加购货方税收负担。

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CZ公司不适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而新设立的运输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并且享受西部大开发两免三减半政策,成立前两年免缴企业所得税,后二年按适用税率的50%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在CZ公司和运输公司均为不亏损的前提卜,实施筹划方案一或者筹划方案二,将会降低一部分企业所得税负荷,此时筹划方案的可行性将增强。如果运输公司亏损而CZ公司持续盈利,那么筹划后CZ公司反而会增加企业所得税负担,此时筹划方案的可行性将减弱。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新设运输公司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那么筹划之后很有可能会增加企业所得税负担。还需要考虑设立运输公司新增成本费用,这就必须计划运输公司的规模,如果要必须完全满足公司的运输需求,则应购入包括飞机在内的大型运输工具,但一架飞机动辄数以亿计的价格超出CZ公司的承受范围,相应成本费用将大幅增加。所以应当将运输公司的规模控制在一个适当的范围内。就剥离运输队成立运输公司来说,不考虑其他税费影响,相关车辆可抵扣的不含税物耗金额占不含税运输收入的比例约75/1.17/320/1.17×100%=20.31%,低于筹划方案一的测算,故应按照方案一实行。

四、CZ公司用工方式选择

CZ公司及其子公司按照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规定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制度,按期缴纳各项保险金。根据灵武市人力局和灵武市社保局出具的证明文件,CZ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情况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近三年来未发生因违反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况。

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中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特定类型人群时,可享受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在实际工作生活中,下岗再就业工人与用工单位签订用上合同时,用工关系的不同选择,在税收负担上是不一样的,有时差异比较大。但CZ公司并未对用工方式的选择做出积极筹划,除去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该公司员工来源主要为周边村镇的农民和部分高校毕业生等,基本没有下岗职工和残疾人。

所以,用工方式在多方面改变了公司的体制,也改变了公司内部结构。我们可以做一个极端的例子,当CZ公司新成立一个销售公司的时候,由于公司达到比例的员工都为残疾人,那么该销售公司可以申请福利企业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6(民发(2007)103号)和《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如果CZ公司直接将销售业务交给下属销售公司,由于下属销售公司属于福利企业,并且能够执行转移定价的纳税筹划的话,将给CZ公司带来巨大的利益,但是这个是税务执法部门的稽点,由此可见通过配合国家政策也可以带来巨大的受益。

五、CZ公司出口退税筹划

(1)利用好申报期限进行纳税筹划

根据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的政策规定,生产企业自货物报关之日起超过180天内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的或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中报手续的,主管国税机关视同内销货物计算征税;对已征税的货物,生产企业收齐有关的出口退(免)税凭证后,应在规定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中报,经国税机关审核无误后,办理免抵退手续,逾期未中报或已申报但审核

未通过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办理退税。

根据以上规定,货物出口后180日内的最后一个中报期内不办理中报退税的,税务机关就要求补税。这里就有一个纳税筹划的空间。CZ公司既有内销货物,又有外销货物,其中201×年4月某凭证记载发生销售业务,外销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512万元,内销货物应交增值税376万元。如果把外销部分在单据收齐以全部办理中报退税,当期就会产生应退税额136万元。但事实上由于退税流程长,企业往往需要很长时间才能收到退税。这对于CZ公司来说就造成了资金占用。所以CZ公司应在合法范围内全盘筹划企业的内销和外销的比例,使企业在保持既不退税,又不缴税的状态。但实际上,CZ公司内外销比例接近50:50,每月都存在大量的应退税额,在这种状态下,CZ公司应尽早申报办理退税,避免产生时间性差异,以便于享受更多的退税优惠。

(2)不同销售方式下的出口退税核算与筹划

CZ公司的出口方式分为全部销售给关联外贸公司出口,全部自营出口以及部分由外贸公司出口、部分白营出口等二种出口形式。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调整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分担比例。国务院批准核定的各地出口退税基数不变,超基数部分中央与地方按照92.5:7.5的比例共同负担。有效的减轻了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从而达到保持出口的稳步增长的势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适用免抵退税方法,计税依据是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适用免退税办法,计税依据是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计税依据不同,如果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低于征税税率,则生产企业设立一家外贸企业,将自己直接出口改为通过外贸企业出口,可适当降低税负。

CZ公司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春竹公司201×年10月进项税额为1009.94万元,内销货物6897.27万元,销项税额为1172.53万元,出口额为1531万元,上期留抵税额1809.70万元。

CZ公司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为1531×(17%-13%)=61.24(万元)。应纳税额为1172.53-(1009.94-61.24)-1809.70=-1585.87(f元);当期免抵退税额为1531×13%=199.03(万元);当期留抵税额大于当期免抵税额,故当期免抵退税额为199.03(万元)。

假设CZ公司设一外贸企业A公司,将产品以1400万元的价格售予A公司,由后者以1531万元的价格出口。出口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CZ公司10月进项税额为1009.94万元,内销货物8297.27万元,销项税额为1410.53万元,上期留抵税额1809.70万元。CZ公司应纳增值税为1410.53-1009.94-1809.70=-1409.11(万元)。A公司应退税1400×13%=182(万元)。

企业并购税收筹划范文

【关键词】并购;税务筹划;分析

并购是资本市场中企业兼并、收购和联合三种具体的资本经营方式的统称,是企业实现快速扩张的主要途径。并购是指产权独立的法人双方,其中一方以现金、股权或其他支付形式,通过市场购买、交换或其他有偿转让方式,达到控制另一方股份或资产,实现企业控股权转移的行为。如果两个企业之间并购活动做得好,能够使企业的运作效率得到提高,可以更有效的利用资源,而且企业可以有更大的实力进入资本市场,利用资本市场为自己融资。

一、并购对象选择中的税务筹划

如何在市场经济大海中找到合适的并购对象,是企业并购决策的首要问题。公司并购的动机不同,选择的对象也不同,这是并购对象选择中的决定性因素。但是,在选择并购对象时,如果把税收问题考虑进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并购成本,增加并购成功的可能性。大多数国家规定并购各方的债权、债务、税收权利、税收债务等,应由并购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继承。在有些国家,由于经济还处于发展阶段,企业规模较小,无法形成规模经济,无法与经济发达国家公司竞争,政府鼓励公司间的并购,对公司并购给予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政策的存在,决定了在并购相同性质和经营状况的目标公司时,并购企业可获得不同的收益。并购公司可以利用我国现行税法中的优惠政策,选择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可以承继其税收待遇的公司作为并购对象。

二、选择并购出资方式中的税务筹划

根据对目标企业支付方式的不同,企业并购可以分为现金并购、股票并购两种形式。

(一)现金并购

现金并购是指并购企业直接向目标企业股东支付现金,完成对目标企业的收购。一旦目标公司的股东收到对其所拥有股份的现金支付,就失去了对原公司的所有者权益。目标公司的股东应就其在转让股权过程中所获得的收益缴纳所得税,以转让股权所得扣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净收益作为计税依据。因此,如果采用现金并购方式,就要考虑到目标公司股东的税务负担,这样势必增加并购成本:但若非如此,并购协议可能无法达成。在现金并购方式下,如果采用分期付款的支付方式,可以为目标公司股东提供一个安排期间收益的弹性空间,减轻他们的税务负担。

(二)股票并购

股票并购是指并购企业以股票换股票或资产作为支付手段,即并购方向目标企业的股东发行股票,由目标企业的股东们将其所持有的目标企业的股票交付给并购企业并取得并购企业所发行的股票。股票并购一方面收购方不需要支付出大量现金,通过换股兼并,达到追加投资和资产多样化的财务管理目的:另一方面目标公司的股东由于既未收到现金,也没有实现资本收益,因而毋须因此而支付所得税,同时也不会因此丧失他们的所有者权益。我国税法规定,如果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股权票面价值20%的,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采用股票并购要求资本市场发展比较成熟、稳定、收购方的股票价值较高,经营状况稳定,否则,目标公司股东可能宁愿选择现金支付的形式。另外,股票并购会导致收购公司控制权的分散,这也是在决定采用这种并购方式之前必须考虑的。

三、并购融资中的税务筹划

在进行并购时,收购方对所需筹集资金的来源和成本进行事前评估,是其拟定财务计划的必经步骤。企业在进行融资的具体运作中,要对可以利用的方式进行全面研究分析,有些可单独运用,有些则可组合运用,应视并购双方具体情况而定。融资结构的规划,应该在融资方式选择的基础上,将融资风险和成本综合考虑。图1可说明融资的结构安排。

对于企业来说,融资成本由上到下越来越高,而风险则由下到上越来越大,因此不同融资方式所占的比重应该合理,这样对整个融资项目来说是比价稳妥的,融资的风险得到合理控制,资金成本尽量减少。

(一)企业并购的主要融资方式

并购融资方式有很多,根据资金来源可分为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内部融资是指从企业内部筹措并购所需资金,依靠公司的自有资金支付收购价款,这种方式受企业自有资金规模的限制。因为并购活动所需资金经常数额巨大,而企业内部资金有限,所以企业在并购中应用较多的融资方式是外部融资。外部融资是向公司外的经济主体筹措资金,包括专业银行信贷资金、非银行金融机构资金、通过证券市场发行有价证券筹措资金等等。

相比之下,债务筹资所支付的利息可以在税前列支,能降低公司融资成本,尤其是发行可转换债券可以在前期享受利息减税的优惠,可转换债券是一种典型的混合金融产品,兼具债券、股票和期权的某些特征。一旦债券转换为股权证明,又可以不再以现金还本付息,不失为筹资的好办法。但是我国除上市公司外,一般企业很难有资格采取这种筹资方式。

(二)杠杆收购

杠杆收购是一种开始于20世纪60年代的并购融资方式。企业杠杆收购是指收购方企业为筹集所需资金,大量向银行或金融机构借债发行高利率、高风险债券,这些债务的安全性以目标企业的资产或将来的现金流入作担保。实际上,杠杆收购是收购企业通过借债来获得目标公司的产权,且从后者的现金流量中偿还负债的并购方式。杠杆收购提高了债务比率,使股东的权益比率下降,企业资本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增强了财务杠杆效应。

企业并购税收筹划范文篇8

论文关键词:企业并购,税收筹划,操作策略,目标企业,并购方式

企业并购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组织结构、企业战略调整贺经济资源重组的普遍形式,也是当今企业实现资产及所有权优化组合的途径。从经济学角度看,企业并购是一个稀缺资源的优化配置过程,对企业自身来说,通过对企业自身拥有的各种要素资源的再调整和再组合,提高了企业自身效率;对社会经济整体来说,社会资源在不同企业之间的优化组合,提高了经济整体运行效率。。下面就企业并购过程中的税收筹划策略探讨如下:

一、选择并购目标企业的税收筹划

如何在众多的目标企业中找到合适的并购对象,是企业并购决策中的首要问题,公司并购的动机不同,选择的对象也不同,这是并购对象选择中的决定性因素。但是税收问题也是影响并购目标选择的一个重要因素,在选择并购对象时,如果把税收问题考虑进来目标企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并购成本,增加并购成功的可能性,促进并购后存续企业的发展。可以从下面几方面进行筹划。

1、兼并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

税收优惠是税法的构成要素。国家为了实现税收调节功能,一般在税种设计时,都设有税收优惠条款,企业如果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条款,就可享受节税效益.因此,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本身就是税务筹划的过程。其中又以所得税优惠影响最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施行,对优惠政策进行了很大的调整,其中第二十五条: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根据这一指导思想,将企业所得税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激励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的发展[17]。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对全国范围内需要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的l5%优惠税率;将环保、节水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扩大到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增加了对环境保护项目所得、技术转让所得、创业投资企业、非营利公益组织等机构的优惠政策。保留了对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保留了对农、林、牧、渔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西部大丌发地区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为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制定了一系列的专项优惠政策。

2、兼并有亏损的企业

我国如同世界大多数国家的税法一样规定有亏损递延条款,即企业当年出现的经营亏损不仅可以用于下年度的利润弥补,而且尚未弥补的亏损还可以向以后递延,用以后5年的盈余抵补,企业只需按抵减亏损后的盈余缴纳所得税。这一规定为企业在并购过程中进行所得税的筹划提供了空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进、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18]。具体按公式下面计算:

某一纳税年度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所得额=合并企业某一纳税年度未弥补亏损前的所得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

根据上述规定,盈利企业可以考虑并购一个有营业亏损的目标公司,以承继目标公司法定弥补期限内未弥补完的亏损,冲抵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目标企业,该亏损还可以向后期结转。在法定弥补期内,冲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应纳所得税。

二、选择并购方式的税收筹划

选择并购目标企业后,怎样进行并购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并购方式主要涉及到并购标的与支付方式。一般而言,并购的标的包括股权和资产。并购标的不同,并购各方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就不同,从而使并购企业和目标企业所面临的风险也不同。支付方式是指并购方用自有股权支付还是现金资产支付或是混和支付方式。不同的出资方式伴随着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税务筹划的内容也各不相同。

1、并购标的的选择

购买一个企业的主要经营性资产可以直接购买,也可以通过购买该企业的股权从而掌握该资产。不同的交易方式目标方的反应也会不一样,如果选择收购资产,目标方就会涉及较多的转让交易税收问题,必须就其转让的资产缴纳的税款,几乎涵盖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以及其他一些税种,如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等,另外还须缴纳所得税。但是资产并购可以有效规避目标企业所涉及的各种问题如债权债务、劳资关系、法律纠纷等。另外收购方能获得资产在税务上重新计价的好处。若选择收购股权,收购方能延续目标方的一些税务待遇,但同时也会承继其原有税务风险和潜在的债务风险,而资产转让则不存在此问题。不同交易行为适用的税收规定不同,如表3-1所示:

表3-1股权交易与资产交易涉税比较

税目

股权交易

资产交易

营业税

不缴

目标方缴纳

增值税

不缴

目标方缴纳

企业所得税

目标方按转让收益纳税

目标方按正常收入纳税

土地所得税

不缴

目标方缴纳

契税

不缴

收购方缴纳

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