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5篇)
养老机构范文篇1
Abstract:Nursinginstitutionforagedisacomprehensiveserviceorganizationwithpublicwelfare,whichplaysanimportantroleinalleviatingChina'spensionpressure.ThispaperanalyzesthedevelopmentbackgroundofpensioninstitutioninChina,andbyreferringtothetypeofinvestmentandfinancingsystemandoperationmodeinendowmentinstitutionsathomeandabroad,pointsouttheadvantagesanddisadvantagesoftheexistinginvestmentandfinancingsystemofthepensioninstitutionsinChina.InvestmentandfinancingsystemofnursinginstitutionforagedinChinaarefacedwiththeproblem,andthispaperputsforwardthreeproposalsforthereform,namelythepilotpublic-privatepatterns,specialbondissuingpensioninstitutionsandtosetuptheindustrialinvestmentfund,anddiscussesitsoperationintheactualcases.Finally,itputsforwardthecorrespondingpolicyrecommendationsandmeasures,whichhasacertainreferencevalueonthesolutionoftheinvestmentandfinancingproblemforendowmentinstitutionsconstructionatthepresentstageinChina.
P键词:养老机构;投融资体制;PPP模式;专项债券;产业投资基金
Keywords:nursinginstitutionforaged;investmentandfinancingsystem;Public-PrivatePartnerships;specialbond;industrialinvestmentfund
中图分类号:F832.2;D669.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7)24-0075-03
0引言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热潮的来袭,据相关数据统计,我自2000年以来老年人口数量不断上升,尤其是60岁以上老年人。预计到21世纪中叶老年人口数量将达到约4.87亿人,人口老龄化率达到三分之一左右[1]。老龄化问题带来越来越多的问题,如老龄化率大于自然增长率、经济压力增大、未富先老等。目前我国老龄化问题已受到政府高度重视,缓解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巨大压力成为国家、社会、家庭迫切实现的目标。
受传统思想影响,我国多数老年人均趋向于居家养老。但随着家庭趋于小型化、老龄化问题加剧,子女赡养压力日益增大,老年人养老方式逐渐多元化,养老机构已经开始被老年人和家庭所接受。目前,我国养老机构虽种类繁多,但不同种类之间功能区分度不大,而且缺乏系统的管理体系、规章制度,服务质量差、专业化程度低。因此,我国政府大力提倡增建养老机构,尤其是供养型和养护型养老机构,同时大力提倡引进民间资本,并给予用地、税费、补贴等优惠。就目前发展状况来看,加强养老机构的建设和管理,不仅可以缓解国家、社会和家庭面临的养老难题;又可以带动医疗保健和护理、休闲娱乐、保险理财、托管托养等养老产业快速发展。
1国内外养老机构投融资体制
1.1国外养老机构典型投融资
自19世纪末起,瑞典、丹麦和芬兰等欧洲国家就相继步入老龄化社会,随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均进入老龄化社会,经过多年的探索和经验积累,许多国家养老产业发展已经比较成熟,为其他刚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国家提供了诸多宝贵的经验。
日本老龄化程度很高,其养老产业发展已经相对较成熟,管理体系比较完善,且涉及行业种类多。日本兴建养老机构是典型的政府主导,社会团体融资供给体系。其分为福利性和商业性养老机构,对于福利性养老机构,是由政府通过财政拨款或专项资金划拨等方式出资兴建,消费规范通过不同条件的老年人口的特点制定;对于商业性养老机构,是由政府主导、商业企业投资建设并进行管理经营[2]。同时,日本政府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推行了社会福利制度和护理社会保险制度等,并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养老保障体系,以保障老年人的保健、医疗等基本生活。
自20世纪60年代,美国养老产业项目就以公私合营模式为主进行投资经营。美国最大的优势在于其发达的金融市场和完备的政府管理体系,使其融资渠道趋于多元化,通过社会捐助、申请基金会、政府拨款、科研经费支持或银行和债券市场等渠道进行融资[2,3]。同时,美国的融资服务和融资保障体系较为完备,加快了美国养老产业的发展速度。
欧洲国家大部分主要以“居家养老”为主,其兴建养老机构,主要是由政府出资,即由政府出资建设养老机构,并承担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人的大部分费用。虽然政府积极引导、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养老产业,但与美国和日本相比,欧洲大部分国家的养老产业还尚不成熟,政府仍是养老项目出资的主体。
1.2国内养老机构典型投融资
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较晚,主要以公办养老机构为主、民办养老机构为辅,在养老机构的建设、运营以及管理机制上存在很多缺陷,但随着老龄化速度加快,我国各市都在积极规划建设新型养老机构,如竹林养护院、清福养老院、如皋博爱康复护理院、亲和源老年公寓等,探索养老机构发展的新道路。
相比内陆,台湾地区养老产业较发达,已建立完备的养老系统,细致的行业政策规范,专业的养老机构和护理团队,政府对养老项目非常支持,尤其在养老项目用地方面。台湾养老机构分民营养老机构和公营养老机构两种,主要以民营养老机构居多,即由民间团体作为投资主体,建设并运营。现已有许多成功的案例,例如:竹林养护院、清福养老院、至善老人赡养护中心、爱爱院等等。同时,台湾已将宗教引入养老机构的建设和运营,由宗教在社会募集资金建设养老机构,并通过宗教情结关心、照顾老年人,例如双莲社区。
近几年大陆养老机构不再拘束于传统的养老机构,不少私人企业已开始探索尝试建设新型养老机构,且已初露头角。例如江苏省的如皋博爱康复护理院,是一家“医养结合”新模式下的民办养老机构,由江苏博爱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并运营,为老年人提供多种服务,如生活起居照顾、医疗护理、心理护理和康复促进等;上海亲和源老年公寓是一个新型民办养老机构,由亲和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营,该项目融合了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的优点,拥有舒适雅的环境和齐全的配套设施。
1.3养老机构现有投融资体制利弊分析
养老机构具有明显的公益性,在国内外建设初期大部分是由政府出资兴建。加之建设养老机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和运营风险,资金投入大,盈利微薄,除此之外,我国公办养老机构和民办养老机构之间存在不公平竞争情况,对民办养老机构的政策扶持不到位,不利于民办养老机构健康发展。目前较成熟的运作机制是公私合营模式,以私人企业为融资主体,政府和私人企业共同出资,不仅可以缓解政府资金短缺的压力,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双方的风险,大大提高了养老机构的质量和效率。
但随着老龄化问题加剧,仅靠政府出资建设养老机构,远远不能达到社会需求。国内较成功的公私合营模式的养老机构案例较少,配套的政策法规也较缺乏,因此要学习国外先进的经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积极引进社会资本,以改革养老机构的投融资体制作为解决问题的突破口。
2养老机构投融资体制改革建议
对养老机构投融资体制进行改革,目的是为了减少当前阻碍养老机构发展的因素,解决养老机构供应短缺、服务质量低以及机构间竞争不公平等问题,笔者将从以下三方面进行探究养老机构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具体措施。
2.1试点公私合营模式(PPP模式)
公私合营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s,简称PPP)主要指为了共同完成某些有关公共事业项目的投资、建设以及运营任务,政府部门与私营企业签订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长期合作伙伴关系。双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4]。采用PPP模式可以有效调动社会资本,缓解养老资金短缺压力;同时使政府的职能从“提供者”转向养老机构项目的“监督者”,一定程度上规避双方的风险。国外PPP模式发展较成熟,涉及范围广,如城市轨道交通、垃圾处理、桥梁道路等基础设施领域,经验丰富,对我国养老机构的建设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目前我国也在诸多领域采用PPP模式,已有不少成功案例。同时我国发改委还设立了PPP项目库,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医院养老、市政工程、生态环保等多个领域,并详细介绍了每个项目的建设期、建设地点、项目规模等信息,供社会群众了解参考。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枫叶正红医养一体化养老项目是我国典型的PPP养老服务项目,也是市、区两级政府重点发展项目。该项目由政府发起,授权牡丹区卫生局为实施机构,并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与中标社会资本方菏泽市大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PPP合同,合同规定该项目采取BOT模式运作和可行性缺口补助回报机制,政府出资方为菏泽市牡丹人民医院,由两方共同成立SPV项目公司山东枫叶正红养老发展有限公司,其中菏泽市大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占股权90%,菏泽市牡丹人民医院占股权10%,由大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项目的建设和运营,该项目运营期限为30年,到期之后转让所有权由政府经营。该项目占地面积732亩,总投资11.673亿元,建筑总面积43万平方米,项目包括居家养老、养老公寓、医院、温泉养生康复中心、文化养生生态园。目前已投资1.7亿元,养老公寓建筑面积3.9万平方米,医院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设有1200张养老床位和200张医疗床位,市组织部及民政局集中供养的建国前老党员、民政优扶对象及社会老人共计300余人已经入住枫叶正红养老公寓。项目全部建成后,总共可提供7800张养老床位和600张医疗床位。
将PPP模式引入养老机构的建设和运营,不仅缓解了政府资金吃紧问题,还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政府和私人企业所面临的风险,对私人企业有较大的吸引力。同时,PPP模式下养老机构项目的成功案例对我国采取PPP模式兴建养老机构具有宝贵的参考价值,鼓励更多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养老机构。因此在我国养老机构转型的关键时期试点PPP模式,可以很好地解决我国养老机构投融资遇到的难题。
2.2l行养老机构专项债券
专项债券(即收益债券),指为了建设某个专项具体工程而通过发行债券筹集资金,它是以工程项目建成后的盈利为保证的,无需政府财政支出,不仅有利于缓解政府财政压力,还对养老机构建设资金的筹措有一定的启发作用[5]。我国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于2015年4月《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817号),政策指出国家支持私人企业发行养老产业专项债券,规定所得资金投入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和提供养老服务[6]。
2016年国家发改委核准同意湖南省宁乡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养老产业专项债券,规定专项债券不得超过10.3亿元,并且筹集的资金将全部投入宁乡阳光养老社区项目的建设。同年四川省遂宁市天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也获得国家发改委核准发行养老产业专项债券,遂宁市川中养老康体休闲中心建设项目投入7亿元,补充运营资金3亿元,共10亿元。在政策暖风下,养老产业专项债券的发行不仅有助于养老项目的筹资,同时为养老项目提供了一条长期限、低成本的融资渠道。
2.3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推动养老产业发展
产业投资资金是指发行基金给多个投资商,从而设立基金公司,并自任管理人或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主要进行企业重组投资、基础设施投资或创意投资等业务[7]。
2015年,我国首支省级政府引导型健康养老产业投资基金在湖南省成立。湖南健康养老产业投资基金首期规模45亿元。该基金在项目投资、机构养老、终老服务和老年用品等多个领域均有部署。不仅私营企业出资,还包括保险公司和金融机构等。如华夏银行发起的养老产业基金,该基金初期规模约10亿元,通过股权投资或劣后债投资模式扶持养老设施的建设。养老产业投资基金的发起,有效地缓解资金短缺的压力,大大推动了养老机构的发展,同时,拓宽养老领域,推动养老产业的繁荣发展。
总而言之,应积极引导社会资本采取PPP模式参与养老机构的建设和运营,并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设立养老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以此保证PPP模式在养老机构投融资体制改革中的适用性。
3养老机构投融资体制改革配套政策建议
3.1完善试点PPP模式的政策建议
为了更好地发挥PPP模式的作用,各地政府应给予相应的土地规划、资金补助等扶持政策,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机构的建设,例如我国四川省政府于2015年通知,该通知指出计划支持10个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建设,每个试点城市建设一个,此次试点将首次采用PPP模式。由社会资本负责筹集资金,并建设运营养老机构,同时拥有养老机构的所有权[8]。其次,政府要出整、全面的法规政策,建立有效的协调和监管机制,明确养老机构PPP模式中各参与方的权利与义务,尽可能减少冲突。最后,做好PPP模式下养老机构项目的风险识别工作,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和公平的风险分担机制,尽量保证双方风险最小化。
3.2发行专项债券的政策建议
国家应完善专项债券相关法律法规,建立高效的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发行管理体系,加强企业债务管理、规范企业债券的发行,以保证投资者的利益;各地方政府在满足国家发改委要求的基础上,适当放宽企业债券审核政策和准入条件,提高审核效率,从而提高企业发行专项债券的积极性;应制定合理的资产划分和风险分担等政策,保证企业获得持续稳定的收益,吸引更多企业发行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同时制定完备的偿债保障措施规则,设定合适的企业准入条件,从而减小债务到期兑付风险。
3.3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政策建议
各地方政府应适当放宽政策、简化审批手续,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养老领域,设立养老投资基金;应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允许信息公开化,为社会资本提供信息收集平台,并给予合适的政策优惠,增强社会资本设立养老投资基金的信心;政府应采取“放”、“管”相结合的手段,完善行政监管体系,一定程度上简化养老机构的手续审批程序,保证基金安全运行;同时政府应加强产业投资基金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制定相应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为企业设立、运作养老产业投资基金提供良好的法律政策环境。
4结语
目前我国正处于建设新型养老机构的关键时刻,但资金短缺、融资渠道单一等因素都阻碍了养老机构的快速发展,要解决这些难题,仅对养老机构投融资体制的改革是远远不够的,还应为养老机构的发展提供完备的保障体系,建立健全的关于养老机构PPP模式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养老机构PPP模式投融资管理体系,建立有效的政府部门和私人企业间的协调机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开辟新的养老机构投融资渠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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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姜军。PPP模式应用于北京市养老机构建设的研究[A].《决策与信息》杂志社、北京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决策论坛――管理科学与经营决策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上)[C].《决策与信息》杂志社、北京大学经济管理学院,2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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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817号)[Z].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015.
养老机构范文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养老机构的发展,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保障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规划建设与扶持优惠、服务规范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养老需求状况,将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发展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举办保障性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加大支持和引导力度,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发挥社会力量在养老机构发展中的作用。
第五条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养老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卫生计生、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理、商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食品药品监管、教育、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老机构的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机构。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养老机构捐赠和提供志愿服务。
第七条鼓励养老机构加入相关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开展业务培训,发挥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第三方评估机制的作用,引导和规范养老机构提供符合社会需求的养老服务,调解养老机构运营、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维护养老机构及其收住的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养老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入住老年人的人格尊严,依法保障入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政府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第二章养老机构的设立
第九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条件,并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民政部门应当将申请设立需要提交的文件、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在办事服务窗口及政务网站上公开。
境内组织和个人设立养老机构的,应当向养老机构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申请。境外组织和个人独资或者与境内组织和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应当向市民政部门申请。法律、法规对投资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以下简称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养老机构取得设立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一)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经批准设置为事业单位的,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的,向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二)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养老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养老机构变更住所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设立手续。
养老机构终止的,应当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等手续。民政部门应当督促养老机构实施安置方案,为其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第十二条民政部门应当将养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终止服务等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三章规划建设与扶持优惠
第十三条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本市中心城区和郊区(县)人口、公共服务资源、养老服务需求状况等因素,制定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合理布局养老机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新建居住区或者旧区改造,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有关标准、规范,配套建设相应的养老机构。配套建设的养老机构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优先保障供应。
养老机构建设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通过补助投资、购买服务、完善投融资政策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运营养老机构。
第十六条养老机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对与养老机构有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第十七条养老机构使用水、电、燃气、电话,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养老机构使用有线电视,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付费优惠。
为养老机构实施的供电配套工程定额收费、燃气配套工程收费,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鼓励其他经营性单位对养老机构实行收费优惠。
第十八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与辖区内的养老机构建立合作机制,为养老机构收住的老年人上门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老年人参加的城乡医疗保险的规定结算。
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立内部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内设医疗机构),其设立办法及执业范围,按照国家和本市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条件的内设医疗机构,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纳入相关城乡医疗保险的定点结算范围。纳入定点结算范围的内设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老年人参加的城乡医疗保险的规定结算。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对符合本市建设标准和补助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相应的建设补助或者资助。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养老机构的运营情况,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相应的运营补贴。
中心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引导、鼓励本辖区户籍老年人入住郊区养老机构的补贴措施。
第二十条本市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依法规范养老机构用工,促进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
鼓励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在养老机构设立实习基地,培养养老护理专业人才。
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补贴。
第二十一条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的,可以获得相应的政府补贴。
第四章养老机构服务规范
第二十二条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居住用房、公用服务用房、活动用房以及呼叫装置、照明、标识等场地、建筑物、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本市养老机构基本设施要求。政府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的设施设备应当做到经济实用。
禁止在养老机构内建造威胁老年人安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禁止利用养老机构的场地、建筑物和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三条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运营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根据不同照料护理等级,配备相应比例的护理员。
养老机构中从事医疗、康复、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护理员应当接受专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养老机构应当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素养和业务能力。
养老机构应当为工作人员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逐步提高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条养老机构的护理员以及餐饮服务人员应当具有健康证明,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对患有可能影响老年人身体健康的疾病的护理员以及餐饮服务人员,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将其调离岗位。
第二十五条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值守、设施设备、食品药品等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养老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具体应急预案,规定突发事件发生时保护老年人的相应措施,并定期组织开展消防等应急演练。
突发事件发生时,养老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理程序,并根据应急预案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开展应急处置。
第二十六条养老机构应当与收住的老年人或者其人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市民政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制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养老机构与收住的老年人或者其人参照使用。
第二十七条养老机构应当根据本市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评估标准,对收住的老年人的身体状况进行评估,确定照料护理等级,经老年人或者其人确认后,在服务合同中予以载明。
老年人身体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照料护理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经老年人或者其人确认后,变更服务合同的相关内容。
养老机构、老年人或者其人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照料护理等级评估。
第二十八条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合同载明的照料护理等级及其他约定内容,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相应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有关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养老机构应当编制符合老年人营养需求的食谱,合理配置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民族风俗习惯、适宜老年人食用的膳食。
老年人的膳食制作应当与工作人员分开。养老机构应当对老年人膳食经费实行分账管理,定期向老年人或者其人公开账目。
第三十条养老机构应当为收住的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定期组织老年人检查身体,做好日常保健知识宣传和疾病预防工作。
对突发危重疾病的老年人,养老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其子女或者其他人,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对疑似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障碍的老年人,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卫生消毒制度,定期对老年人的生活、活动场所和使用的物品进行清洗、消毒。
第三十二条养老机构应当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健身、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养老机构开展文化、健身、娱乐活动时,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三条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老年人的个人信息与隐私,应当予以保护。
第三十四条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养老机构应当公示各类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第三十五条养老机构应当定期向老年人或者其人通报机构服务和运营管理的有关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对老年人或者其人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三十六条养老机构与收住的老年人或者其人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申请人民调解组织、行业协会及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五章政府服务和监管
第三十七条民政部门应当简化手续、规范程序、公开信息,为筹建和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组织和个人,以及养老机构的日常运营管理,提供相应的指导和服务。
第三十八条市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养老机构信息服务平台,为养老机构和社会公众免费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查询和投诉、举报受理等服务。
第三十九条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设立、服务质量和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民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养老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养老机构应当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之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
第四十条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机构评估制度,定期组织有关方面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养老机构的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审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举办或者接受政府补助的养老机构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监督,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物价部门依法对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进行监督管理,及时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可能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知物价部门核实处理。
第四十二条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机构诚信档案,记录其设立与变更、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综合评估结果等情况,并通过养老机构信息服务平台予以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养老机构,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强整改指导。
第四十三条民政部门应当通过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或者养老机构信息服务平台等渠道,受理对养老机构的投诉、举报。
民政部门对接到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未按照规定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办理设立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养老机构内建造威胁老年人安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
(二)利用养老机构的场地、建筑物、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活动的;
(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四)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护理员上岗工作,或者未及时将患有可能影响老年人身体健康的疾病的护理员调离岗位的;
(五)未按照有关国家、行业及地方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开展服务的;
(六)向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养老机构,有关部门有权中止扶持、优惠措施;情节严重的,追回已经发放的补助、补贴和减免的费用。养老机构经整改消除前款所列行为的,可以重新申请相关扶持、优惠措施。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民政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对接到的投诉、举报,未及时核实处理,或者未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的。
第七章附则
养老机构范文篇3
关键词:健康促进;老年护理;养老院
随着社会老龄化的加剧,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选择机构养老,然而目前大多数养老机构仍以“养”为主,仅仅满足老年人饮食、住宿等日常基本需求,缺少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更高层次的服务,不符合老年人生理和心理特征[1]。伴随生理机能的减退,老年人还常有不同程度的心理障碍,导致老年人生存质量的低下,为提高老年人的健康水平,进行健康促进就显得尤为重要。经研究表明,养老机构老年人的自理能力较差,生活质量也较家庭、社区养老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低[2],因此养老机构老年人的健康状况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养老机构老年人健康促进活动的开展,从生理、心理、社会功能三方面帮助老年人提高身体素质,促进健康的发展,许多学者已初步探索养老机构老年人健康促进模式。本文就养老机构老年人健康促进的研究现状形成综述,旨为今后养老机构老年人健康促进研究的开展提供参考和借鉴。
1养老机构老年人健康促M的研究现状
1.1养老机构老年人健康促进政策
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我国199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3],并多次对其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指出,我国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并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老年优待做出了原则规定。其中还表明国家会积极鼓励和扶持专业的养老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处除基础护理以外的、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多种形式的服务,从多方面、多角度促进老年人健康的发展,保证老年人的生命质量。
2012年8月17日,中国卫生部了《健康中国2022战略研究报告》,研究中明确提出“将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作为公共卫生十大关键策略之一”,将健康促进作为健康行动的重点[4]。研究还指出要促进健康教育,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和健全服务体系,完善保健康复,实现健康老龄化。老年人健康促进的开展恰恰是这两方面内容的具体体现,随着老龄化的加剧,老年人健康促进工作必然成为健康促进工作的重心。
2013年6月30日民政部出台《养老机构管理办法》[5],其中明确指出养老机构要在为老年人提供日常饮食和住宿的基础上,还需根据老年人的生理、心理需求提供更高层次的服务,如情绪疏导、缓解压力、心理咨询等精神慰藉服务。在生活之余开展简单易行又丰富多彩的体育、文娱活动,丰富老年人晚年生活,促进老年人健康水平的提高。
1.2养老机构老年人健康促进内容
世界卫生组织从躯体健康、心理健康、社会适应良好三个方面对健康定义。以健康的定义为基础,养老机构老年人的健康促进从以上三个角度入手,帮助老年人提高身体素质,促进健康的发展。
躯体健康是健康的基础,适量的体育锻炼可增强老年人的免疫力和心血管系统能力,强化老年人的体魄[6];同时合理的体育锻炼帮助老年人宣泄情绪,缓和老年人的心理压力,对促进老年人的心理健康也有着积极作用。养老机构通过设置有氧健身操等适合老年人的运动课程,定期组织老年人进行身体锻炼,帮助老年人形成体育锻炼的习惯,提高老年人的身体素质。合理膳食是维持机体健康的物质基础,合理的营养摄入能够帮助老年人维持身体健康,延缓衰老进程,对促进老年人的健康发挥着重要作用。养老机构针对老年人合理膳食做出了一系列的调整,供餐形式上由单一的配餐制转变为“配餐为主,点餐为辅”的形式,既满足了不同老年人的饮食习惯,又兼顾营养和口味;供餐以健康饮食、合理搭配为原则,保证老年人营养的全面摄入,从而帮助老年人延缓衰老、减少疾病、提高生活质量、促进自身健康的发展。
进入老年阶段,老年人不仅伴随着生理机能的衰退,还常常伴有心理状况的转变。经研究表明家庭关系与老年人生活满意程度呈正相关[7]。而养老机构老年人,常年缺乏家人的陪伴与关怀,心理问题较其他老年人更为突出,因此心理健康的促进已然成为养老机构老年人健康促进的重点。为提高养老机构老年人的心理健康状况,养老机构设置了一系列可供老年人娱乐消遣的设施与活动(如开设图书阅览室、室、手工课等),丰富老年人的生活,另外还开设心理门诊、组织心理健康讲座等,舒缓老年人心理压力,鼓励老年人多参加体育锻炼和各项娱乐活动,从而提高老年人心理健康水平[8]。
基于生理和心理两方面,研究者还提出了“生理-心理-社会适应力”体系。养老机构在提高老年人生理、心理健康水平的基础上,帮助老年人提高个人生活自理能力、基本劳动力,并且定期组织老年人参加各种文娱活动、鼓励亲人家属探望,提高其社交能力、人际关系能力,使老年人在促进自身健康的同时,能够更好的融入社会。
1.3养老机构老年人健康促进方式
建立健康促进生活方式和获取、理解运用健康信息促进自身健康是养老机构老年人健康促进的两个最主要的方式。
不健康的生活方式是到导致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主要原因[9],为降低老年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发病率,提高其生活质量,帮助老年人养成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就显得尤为重要。健康促进生活方式包括2种健康行为:一是健康保护行为,降低疾病的发病率;二是健康促进行为,积极增进个体的健康[10]。从以上两点出发,养老机构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帮助老年人养成健康促进的生活方式。
预防和治疗疾病是实现健康保护的两大手段。养老机构通过合理膳食,控制体重、戒烟,限酒、假期体育锻及户外活动、关注老年人心理精神卫生等手段,帮助老年人减少慢性疾病发病率、尽可能减少并发症和病情恶化,提高老年人的生存质量和健康水平。
健康促进是促使人们维护和改善他们自身健康的过程。王晶晶[11]等以马斯洛人类需求层析理论和潘德健康促进理论为基础,构建了作业式健康促进模式。通过开展可以改变老年人生理、心理、社会适应力的作业活动(如老年人健康训练、亲情交融、健康讲堂等),以周为单位,安排作业活动执行表,帮助老年人养成健康促进的生活习惯,进而提高老年人的健康水平。
健康教育是帮助老年人改变不健康行为、提高健康水平的另一途径。健康教育以信息传播和行为干预为基本策略,帮助老年人树立健康意识,建立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12]。养老机构通过定期举办健康讲座、健康咨询,发放健康知识手册的方式,提高老年人健康意识和防病意识,促进老年人健康的发展。
健康素养作为健康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居民的生命和生活质量[13]。健康素养得分与身体、心理的健康状况成正比,健康素养的不足,甚至可导致老年人死亡率增加[14],也有研究表明,对老年人进行科学有效的健康素养干预,可以改善老年人的健康状况[15]。由此可见,养老机构可通过提高老年人的健康素养,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促进老年人健康的发展。刘永兵等[16]提出的健康素养模式,帮助老年人获取、理解、运用基本健康信息,从而提高老年人的健康水平。健康素养模式运用团队的方式,调动老年人摄入健康知识、理念、技能的积极性,促进老年人自我护理的能力,对促进老年人健康水平、生活活动能力和生存质量起着积极作用,是促进老年人自身健康的有效手段。
2养老机构老年人健康促进效果
健康促进途径是提高老年人生命质量的有效途径。养老机构老年人健康促进的实施,有效地帮助老年人预防疾病,消除不良的习惯和行为,形成健康促进的生活方式,提高了老年人的保健意识和技能,对促进老年人健康水平发挥着重要作用。
养老机构健康促进的效果从老年人的生存质量和行为两方面进行评价。SF-36生存质量量表应用于一般人群的信度和效度较高,是目前评价生存质量最普遍的工具。SF-36生存质量量表包括功能状态、健康满意程度和健康总评价3个方面,生理功能、生理职能、躯体疼痛、总体健康、活力、社会功能、情感职能、精神健康8个领域[17]。利用SF-36生存质量量表,根据健康促进前、后老年人以上三个方面、8个领域的数据概括其生存质量,数据经公式换算为最终得分,通过得分高低直接反应老年人健康状况的优劣。得分越高则反映老年人的生存质量越高、健康状况越好,得分越低则生存质量越低、越健康状况差。利用HPLP-Ⅱ健康促进生活方式量表则是用来评价健康行为的常用方法,HPLP-Ⅱ同样具有良好的信度和效度,是测量健康促进行为的有效工具[18]。HPLP-Ⅱ的内容由体育运动、健康责任、压力管理、营养、人际关系、精神成长6因子构成。根据频度采用Likert等级评分,从来没有(1分)、偶尔如此(2分)、时常如此(3分)、总是如此(4分),得分越高,表示老年人健康促进行为越好,反之则越差。根据健康促进前、后老年人的得分情况,对养老机构老年人健康促进的效果进行评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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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篇4
第一条为促进养老机构的发展,规范养老机构行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置、服务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护理等综合的机构。
第三条发展养老机构应当坚持政府投入、扶持与社会支持、参与相结合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多种形式的养老机构,捐资、捐助支持养老机构的发展。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人口老龄化和养老服务的需求状况,制定养老机构设置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养老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发展和改革、城市规划、机构编制、建设、财政、税务、价格、工商、公安、卫生、劳动保障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老机构的发展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扶持与发展养老机构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养老机构协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养老服务业自律机制,制订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对违反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利益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
(二)代表本行业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本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有关建议,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的制订;
(三)开展行业统计、培训和咨询,出具行业证明文件,促进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
(四)协调养老机构之间及养老机构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争议;
(五)其他行业自律、服务、协调等活动。
第八条养老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养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办人是单位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申办人是个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符合养老机构的设置规划;
(三)有与其收住规模相适应的资产;
(四)有与其收住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服务设施,并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及消防、卫生防病、供热、防暑降温等要求;
(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机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
第十条申请设置养老机构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一)利用非国有资产开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申办人取得民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后,到开办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二)利用国有资产开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申办人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规定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三)开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申办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与境外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开办养老机构的,在办理登记手续前,申办人应当经市民政部门、市商务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一条养老机构变更登记事项、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手续。养老机构解散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原有资产进行清算处理,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
第十二条开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利用国有资产开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开业后10日内将养老机构的章程、管理制度以及机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基本情况报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备案。养老机构备案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需要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的,应当重新备案。
第十三条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养老机构管理规范,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膳食、生活护理、心理康复等服务。
第十四条入住老年人应当遵守所住养老机构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养老机构应当与老年人及其托养亲属或者托养单位(以下简称托养人)签订入住协议。协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托养人的姓名(名称)和地址;
(二)服务内容和方式;
(三)服务收费标准、费用支付方式和预付款数额;
(四)服务期限和地点;
(五)双方当事人、托养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
(八)双方当事人、托养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养老机构应当根据收住老年人的自理能力和护理的等级标准,实施分级护理服务。
养老机构的每名工作人员护理能够自理的老人不得超过8人;护理不能自理的老人不得超过4人。
第十七条养老机构应当制定老年人营养平衡的食谱,合理配置适宜老年人食用的膳食。老年人的膳食制做和用餐应当与工作人员膳食制做和用餐分开。
养老机构应当对老年人膳食经费建立专门账户,并定期向老年人及其家属公开账目。
第十八条养老机构应当为收住的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定期检查身体,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养老机构不得接纳患传染病、精神病的老年人。对入住后患传染病或精神病的老年人,养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并通知其托养人或亲属转送专门的医疗机构治疗。
卫生部门应当将养老机构老年人的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卫生服务。
第十九条养老机构应当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康复活动。配置符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设施,组织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二十条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卫生消毒制度,定期消毒老年人使用的餐具,定期清洗老年人的被褥和衣服,保持室内外的环境整洁。
第二十一条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夜间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夜间监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养老机构收费实行自主定价。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定期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公示各类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凭民政部门或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证明,可以按有关规定享受扶持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养老机构不得改变其房屋、设施的用途。
第二十五条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并按照章程的规定和与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养老机构应当向民政部门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市和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对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范围以及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无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改变其房屋、场地、设施的用途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擅自转让、出租、出借养老机构的房屋、设施的;
(三)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向老年人提供服务,当事人之间又没有其他特殊约定的;
(四)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五)不向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备案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还应当取消给予的扶持优惠措施,并追缴违法行为存续期间已减免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养老机构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养老机构范文
【关键词】机构养老模式;家庭养老模式;机构养老需求
一、引言
青岛市老龄化程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据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青岛市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0.26%,而全国65岁及以上人口占全国人口的8.87%。为了满足老人的养老需求,青岛市陆续建立起多家养老机构,但机构入住率较低,机构养老本应成为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良好补充但并未充分发挥作用。通过本次调查发现选择居家养老的占72.14%,选择社区养老的占19.68%,选择以房养老的占8.2%,选择机构养老的占8.2%,机构养老需求相对薄弱。因此本文主要研究影响城市老人机构养老需求的因素,从而进一步探索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方法途径。
二、影响青岛市城市老人机构养老需求的因素分析
本研究从老人个人、家庭、养老机构、政府等四个维度来展开分析,具体描述这些因素怎样影响老年人对机构养老的需求。
(一)个人健康因素对机构养老需求的影响
自理老人中有35.71%的赞同将老人送到养老机构,17.86%的会视养老院情况和自己资金状况决定是否入住。综合来看,自理老年人对机构养老存在巨大的隐性需求。对于半自理老人来说,机构养老能够提供更加全面的护理,理应受老人青睐,但调查数据显示大部分的半自理老人不愿意进入养老机构,不信任养老机构,其中只有8.2%希望到养老机构养老。因此如何破除这种不信任将是养老机构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
(二)家庭因素对机构养老需求的影响
老年人的居住情况以及与家庭成员的亲密关系都对机构养老需求产生很大的影响。从调查数据来看,与子女同住及与配偶同住的老人更愿意选择机构养老,他们共同的特点是不想给子女制造负担。与子女同住的老人有34.78%赞同送老人进养老机构,26.09%会视养老院和自己的资金情况决定是否入住。与配偶居住的老人中有40.74%赞同送老人进入养老机构,3.7%需要视养老院情况和自己资金状况决定是否入住。独居老人只有20%赞同送老人进养老机构。另外通过访谈发现,现在的老年人对于养老观念已经相当开放,觉得入住养老机构能够给自己更多的自由空间。
(三)养老机构因素对机构养老需求的影响
1、养老机构月收费标准
调查发现44.26%的老人能承受10002000元的月收费,37.7%的老人能承受20003000元的月收费,8.2%的老人只能承受1000元以下的月收费,6.56%能承受30004000元的月收费,3.28%的老人能承受4000元以上的月收费。总体来看,老年人群体的支付能力普遍较低,主要是因为面对较高的通货膨胀压力,一部分老年人的退休金较低,一部分老年人需要帮助子女支付昂贵的房子首付。因此如果养老机构能率先将成本降到1000元3000元的月收费范围内,那么就能获得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2、养老机构的护理人员技能
根据调查显示,31.14%的被调查人员希望护理人员能够做好老人的日常生活照料,26.23%希望服务护理人员具有基本的医疗保健指导能力,其中不容忽视的是18.03%的老人希望护理人员具有一定的文化素养。因此养老机构在招聘时需要对护理人员的文化水平以及基本素质方面做出要求,同时对现役的护理服务人员进行相关培训以满足老年人的需求。
3、养老机构的服务项目
老年人最看重的是服务项目是医疗服务,占比78.69%。第二是餐饮,占比为72.13%。第三是健身,有54.1%的老人希望养老机构能提供健身器材供其进行锻炼及康复训练。第四是文体娱乐,49.18%的老人希望养老机构能够提供诸如室、卡拉ok等娱乐措施。因此提高上述四大项目的服务质量是养老机构谋求发展的必然途径。
(四)政府对机构养老需求的影响
政府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老人的养老方式选择。75.41%的老人会选择城市公办的养老机构,13.11%的会选择民办的养老机构,11.46%的会选择社区的养老机构。老人普遍认为政府主导的公立养老机构能够提供更多的保障和更好的服务。另外针对目前养老机构的现状,民众普遍希望政府能够有所作为,经过调查发现,36.07%的老人居民认为政府应该增加补贴,降低养老机构收费。32.79%的老人认为政府应该增加投入,改善现有养老机构的基础设施。29.51%的老人认为政府应该增加普通养老院数量以满足日益增多的老人的居住需求。9.83%的老人认为政府应该提高养老机构的档次,增加高档设施。
三、结论与思考
从本研究的整体来看,相对于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机构养老的需求仍然很薄弱。老人自身的健康情况、家庭成员的亲疏关系、养老机构服务情况、政府政策等因素都对老年人的机构养老需求产生巨大影响。对养老机构而言,老人个人、家庭、政府等因素是养老机构不能控制的,养老机构为了获得发展唯一能做的就是提高自身的服务,除了提供基本的衣、食、住、生活起居照料服务外,养老机构一方面是要提供一系列文体娱乐项目设施以供老年人满足他们的精神需求,另一方面需要设置医疗保健设施及医疗服务队或者联合附近的医院为老人提供医疗服务。另外要加强养老机构专业服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素质,在给老人服务时尽量让老人感受到家庭温暖,提供一种实际享受值大于期望值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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