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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行业分析范例(12篇)

来源:整理 时间:2024-01-29 手机浏览

保险中介行业分析范文1篇1

这一部分是投资人最先阅读的部分,却是在商业计划书写作中最后完成的部分,是对整个商业计划书精华的浓缩,旨在引起投资人的兴趣,有进一步探究项目详细的渴望。执行摘要的长度通常以2-3页为宜,内容力求精练有力,重点阐明公司的投资亮点,尤其是相对于竞争对手的抢眼之处。一般,净现金流入、广泛的客户基础、市场快速增长的机会、背景丰厚的团队都是可能引起投资人兴趣的亮点。

产品和服务介绍

此部分主要是对公司现有产品和服务的性能、技术特点、典型客户、盈利能力等的陈述,以及未来产品研发计划的介绍。在我们接触到的众多商业计划书中最常见的毛病就是对于产品技术的介绍过于专业和生僻,占用了过多的篇幅。在大多数情况下,商业计划书的执笔者就是创业者本身,他们大多是技术出身,对于自有产品和技术有着一种自然而然的自豪和亲近,所以经常进入“情不自禁”和“滔滔不绝”的情绪之中。而另一方面,投资人本质上是极为看重收益和回报的商人,而且他们多是经济或金融背景,对于技术方面的专业介绍也不是特别在行。他们更加认同市场对于公司产品的反映。所以,建议在产品和服务部分只需讲清楚公司的产品体系,向投资人展示公司产品线的完整和可持续发展,而将更多的笔墨放置在产品的盈利能力、典型客户、同类产品比较等内容的介绍上。

市场与竞争分析

与其他融资方式不同,风险投资者的超额收益更多来源于未来的增长。所以,投资者对于项目所处的市场的未来发展非常重视。在市场竞争部分,我们重点分析市场整体发展趋势、细分市场的容量、未来增长估计、主要的影响因素等。竞争分析主要包括主要竞争对手的优劣势分析和自身的KSF分析等内容。对于市场容量的估算、未来增长的预测的数据最好是来源于中立第三方的调查或研究报告,避免自行估计。对于特殊市场,在预估时则力求保持客观中肯的态度,免有“自吹自擂”之嫌,令人不能信服。

战略规划与实施计划

拥有了优质的产品和良好的市场机遇,还需要一个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来配合,才能保证最后的成功。在这一部分内容中,我们要着力举证为了实现战略目标而在人员团队、资金、资源、渠道、合作各方面的配置。制定的实施计划要与计划书中其他章节保持一致性。例如,产品计划与产品服务中的未来研发一致,资金配置与资金使用计划一致,人员配置与人力资源规划一致等。

管理团队介绍

美商中经合的总裁刘宇环先生曾经说过:“就象做房地产位置是最重要的一样,做VC的三个要素就是:people,people,people。”风险投资家对于人的因素在整个项目中的作用看得至关重要。再好的计划若没有执行能力强大的团队也可能沦为美丽的泡影。对于初创企业,人的因素尤为重要。

对于管理团队的描述,除了常规介绍的整个团队的专业背景、学历水平、年龄分布,最重点的是核心团队的经历。一个稳定团结的核心团队可以帮助企业渡过种种难关,是企业最宝贵的资源。而且,核心团队的过往经历直接影响企业的发展路径。所以,团队成员的成功创业经历对于赢取投资人的资金而言往往是极有份量的筹码。

财务预测与融资方案

任何投资中,影响企业价值评估的财务情况总是投资人最为关心的地方。财务预测是对于商业计划书中的所有定性描述进行量化的一个系统过程。许多创业者,在技术方面是专家,而对于财务和融资却是门外汉。所以,往往提交出来的是一份数据粗糙,取舍随意,预测基础不合理的预测数据,难于取得投资人的认可。除了借助内部财务人员和财务预测软件的帮助外,也可以尝试寻求专业顾问人士的帮助。专业人员的经验可以保证整个财务预测体系的规范性、合理性、专业性。财务预测的合理性直接影响融资方案的设计和取舍,这对于在与投资人的直接谈判中至关重要。另一个投资人极为关注的方面就是融资后的资金使用计划。在通过前面资料了解到企业资金的缺口及来源后,投资人最想知道的就是企业是否有能力管好这笔资金。而一份详细、合理的资金使用计划能很好的减少投资人的顾虑。[Page]

风险控制

保险中介行业分析范文篇2

【关键词】油气管道运输介质风险管理

油气长输管线是指石油、天然气从产地、储存站到使用单位之间长距离传送的管道线路。然而,由于管道输送的介质通常具有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和腐蚀性强的特性,使得油气长输管线建设和运输生产过程具备一定的风险。在国际天然气管道和危险液态油管事件中,我国的管线失效率低于欧洲环境、卫生安全石油组织(CONCAWE)公布的标准。这一方面体现了我国石化工业安全生产制度建立与健全产生的卓越效能,另一方面也与石化企业有针对性地加强油气长输管线介质性风险的管理息息相关。

1油气长输管线的介质特性

石油、天然气的长输管线是我国管道输送中最重要部分。在国际上,通常把外界的破坏、介质腐蚀、构造失效、自然灾害、失误操作和其他未明因素六大类视为油气管道运输中可识别的基本风险类型。而我们在此突破传统的管道可识别风险一般分类,以与油气介质相关的风险因素特质和其管控模式作为研究对象。

1.1介质运输过程的连续性

经过处理的油气具备流体的特性,这让管道运输的快速和连续进行成为可能。以输气管道为例:长距离输气管线主要由集输管网、燃气净化装置、输气干线、压气站、分输阀室、分配站、管理维修站、通讯与遥控设备、阴极保护站,以及管路附件等组成。如此众多的环节都是为了保证从原料输入到产品的输出过程中其介质运动保持高度的连续性;相反,如果油气介质连续运输过程受阻,其产生的破坏往往也是整体性的。

1.2介质处理工艺的复杂性

油气产品从地下开挖采集到原料加工、分类、净化、输出,要经过系统而繁杂的加工单元。其间,油气介质的处理过程规模大、流程长,各种反应容器、塔架、管槽、储罐、压缩机、离心泵等均以管道沟通连接,从而形成了工艺复杂的介质运输和处理生产线。简言之,油气介质的物理形态和化学成分在管道运输过程并非一成不变的,它需要极其复杂的工艺处理技术保障。

1.3易燃、易爆性

火灾和爆炸是油气介质在管线运输过程中始终潜在的巨大隐患。管线运输的介质从原料、辅料到半成品、成品通常都具有易燃、易爆性。常见的天然气、原油、重油、及各种烃类等,它们的燃点和爆破限阈值较低,通常以液态、气态或尘雾状态转移,一旦运输过程中有操作失误或设备问题而发生泄漏,遇到空气中的氧气或明火、甚至手机按键发出的静电火花,都会发生燃烧或者爆炸。

1.4高温、高压性

管线运输因其距离较长,起点气压值通常在1.0MPa到2.5Mpa之间,并且每隔一定地段要设中途增站,以便保持长输管线恒定、连续的输气压力。常见的油气介质如乙烯的运输必须在高温、高压进行。根据不同需要,其最高温度达到1000℃,最低有零下170℃;其操作压力值在0.07MPa到11.28MPa之间,最高压的聚乙烯甚至达到300MPa左右。高温可能使管道金属结构发改变,造成设备机械强度降低;高压虽然可以提高油气运输效率,但金属管道材料易在高压下产生疲劳,造成泄漏;高温、高压还能加剧含氮、氢的油气介质对于钢质管道的腐蚀,造成渗漏或爆炸。

1.5腐蚀性、易泄漏

长输管线中的油气介质因含有酸性硫化物,容易引起管道内壁的腐蚀。在高温、高压下,长输管道的焊缝、套管、转弯、固定墩件等地方都是容易遭受腐蚀的弱点,也是易发生泄漏的地方。而一旦泄漏发生,除了易燃、易爆外还有大量有毒成份会伤及人畜。如常见的一氧化碳、硫化氢、氮氧化物、油蒸气、苯胺等[1],这些有毒介质是油气运输过程中必要成份,但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加强风险防范。

2油气长输管线介质性风险管理与应对

风险管理,通常指决策者研究风险发生的规律,以及控制风险幅度和风险频率所采取的策略与方式。[2]在风险管理中,无论是危险分析还是风险控制,其理论基础都是建立在对于风险性事件连锁反应的认知之上,这样才可以把管线操作者、管道机械、自然环境和社会因素等信息进行综合考量。2.1ATA方法对于管线风险度的识别

事故树分析(AccidentTreeAnalysis)起源于美国电话研究所对于导弹发射控制系统的研究,后来广泛应用于各种安全系统工程事故分析。在油气管道安全方面,首先把分析对象即天然气管道和危险液态油管事件列为“顶上事件”,然后系统地、逐层地调查导致顶上事件的所有因素,并把查明的事故可能性因素用逻辑关系连接起来形成树状图谱。而基于事故树描述的事故风险性成因便于定量和定性研究。比如,用定性分析法计算出油气管道危险因子的最小割集和最小径集,由此来确定危险因素的严重程度;还可以通过定量法以介质风险的或然率来确定管道事故发生的概率。[3]有学者曾经以四川地区为例探讨了基于“事故树分析法”的长输管道泄漏原因,发现了管道老化和介质腐蚀竟然是天然气事故的最主要因素。

2.2LEC评价方法对于管线风险的评估

我国的油气管线安全评价方法,主要来源于欧美对于油管的经营经验。其中LEC评价法,是对危险作业环境中的潜在危险源进行半定量的安全评价方法。通常用风险值D来表达危险的权重,而D是多项危险因子的乘积。其中,因子L表示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因子E表示暴露于危险环境中的频繁度,因子C表示事故产生的后果。在复杂的油气管道参数列表因子中,比如管道承压极限值、油气温度限阈、管道深度土壤电阻率、防腐阴极保护的最小电流密度等,其因子乘积越大则该管道潜在危险性就越大,必须增加各级安全措施,减小LEC因子增大的可能性。

2.3长输管线EPC模式下的风险控制

当前,国内外大型石油企业广泛采用EPC模式进行管道建设。EPC即设计、采购、施工(Engineer,Procure,Construct),是一种以总承包商或其联营体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设计、设备和原料采购、施工、设备安装和调试,以及运行的全过程的总承包模式。其优点在于工程造价的清晰管控和工程管理的前后有序协调。[4]对于油气长输管线来说,让EPC承包者来继续承担该项目生产运行阶段的管理工作,不但能够减轻业主重新搭建管理机制的负担,更可以让参与设计和建造的一线职员严格把控管道的风险区,有利于防范和处理油气类介质的腐蚀和泄漏风险。

2.4石油化工HSE模式下的风险回避

2001年4月,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也实施HSE管理体系,即世界著名的健康、安全和环境(Health,Safety,Environment)管理体系。该管理体系通过落实领导安全责任制,强化职员安全培训教育,通过往复式地逐级审核纠正,达到减少操作失误、持续优化工作环境的效果。HSE体系以预防为主、突出领导承诺及全员参与,用在油气管线介质风险管理方面可以有效地进行风险排查、回避。油气管道运输中推行HSE管理模式必须认真落实事前的风险分析,对介质性风险和其它不确定因素进行多方位合理推定,确定可能的危害性从而采取必要的风险回避手段。[5]主要是以些防范油气介质的腐蚀与泄漏事故发生。

3结论

总之,输送距离长、牵涉地域广的油气长输管线是当代世界能源快速、安全传送的的重要通道。作为现代运输行业风险性较高的物流模式,建构符合中国国情的油气管道风险管控机制至关重要。而在各种先进风险管理模式有效运营之下,确立以防腐蚀、防泄漏为主的管道介质性风险应对机制,是保证长输管线安全运输生产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与策略。

参考文献

[1]米子男.化工、石化企业安全评价方法的研究[D].大连交通大学,2006,6

[2]何德强.水电施工企业风险管理的对策及选择[J].长沙铁道学院学报,2007.03(8)

[3]全民,王涌涛,汪德.事故树分析法的应用研究[J].西南石油大学学报,2007(8)

[4]潘会彬.长输管道EPC模式下的风险管理研究[D].天津大学,2008,5

保险中介行业分析范文1篇3

关键词:保险公估公司保险市场风险评估鉴定理赔

保险市场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是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中介市场构成的,而保险中介市场作为保险市场的一个子系统,由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即保险公估公司)三方主体构成。十七世纪国外即有了公估人,而随着其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公估人在保险理赔中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时至今日,只要有赔案发生,国外保险当事人第一想到的就是公估人,公估人在其保险市场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我国公估人起步晚、发展缓,即使是现在,“公估”对多数保险业外人士而言,仍是一个新名词。从2001年3月23日第一家保险公估公司成立,至今我国保险市场中已然有180家公估公司。

一、有了公估公司,保险理赔的公正性得到更有效的保证,被保险人先前的弱势地位有了改观

没有公估公司的日子里,保险人既当运动员、又是裁判,理赔的天平因而难免有所失衡,保险人惜赔、漏赔现象时有发生,其公正性受到公众的质疑;而今有了公估公司的介入,保险理赔的公正性得到更有效的保证。公估公司的中介身份决定了其处理赔案的客观性与公正性:公估公司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成立的独立中介,不受制于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可以接受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委托处理保险赔案,针对赔案作出的公估结论在保险各方当事人均认可的条件下起作用。

保险人、被保险人是运动员,公估公司是裁判,这种角色的调整与重置无疑是科学合理的。某建工一切险赔案中,被保险人报损清单中列明的某建材价格经公估公司核查发现明显偏低,因此在公估报告中据实对此项作了更正,保险人提出了不同意见:报损清单中的每一项目是由被保险人填具并签章确认的,错不在保险人,被保险人因此利益受损应自行负责。公估公司据理向保险人耐心解释、说服,最终达成共识,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因此得到了应有的补偿。此类裁决无疑是公正的、令人信服的。

二、有了公估公司,保险理赔的技术含量进一步提高,损失原因、损失程度的鉴定更趋专业化

保险标的种类繁多,出险原因千差万别,为确保公估结论的准确性,公估公司一般建有专家库,每一赔案均有相关行业的专家参与。是否了解保险标的是处理赔案的关键,而往往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对损失标的知之甚少,这就给理赔工作的顺利进行带来很大的难度。此类赔案交由公估公司处理,许多问题会得到最理想的解决:公估公司首先会派出专家及公估师对出险现场进行查勘,掌握出险前后的情况、出险现场的情况,而后对出险原因、损失程度做出专业鉴定,并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公估公司的公估意见既客观、公正而又专业,容易得到保险双方当事人的信服。在专业基础上进行的保险理赔,其科学性是显而易见的。赔与不赔、赔多赔少更有说服力。很多时候,公估公司在办结赔案之后,还会应保险当事人的要求,对日后资产的管理、防灾防损提出整改意见和合理建议,使其对风险的防范与应对更加科学化。

三、有了公估公司,保险理赔效率进一步提高,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不满情绪得到缓解

“投保容易理赔难”是老百姓针对保险人较普遍的不满说法之一,大体意思是说,如果你要投保,那么保险公司会十分主动地将优质服务送到你的面前,但一旦出险了,保险公司就没那么主动了,甚至会“变脸”,效率与投保时相比完全两样。保险理赔效率低、服务差,是民族保险业的痼疾。保险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惜赔”现象时有发生,加上理赔时角色转换、成了“大爷”,态度自然不客气,能推则推、能挡则挡。而有公估公司参与的保险理赔则完全不同,理赔效率得到很大的提高。

首先公估公司的立场是公正的,赔多少依据出险事实、保险约定来判断,不受制于任一方保险当事人,不会惜赔或骗赔。自然不会因此挖空心思、制造矛盾而浪费时间;再者公估公司是专业的,对损失原因的鉴定、损失价值的评估、保险责任的认定必然更科学、更有说服力也更有效率,大大缩短了出险现场查勘、定损理算、谈判协调的时间;而且,公估公司一般在公估结论得到保险双方当事人认可的条件下出具报告书,使得赔案几乎不可能有反复,可以做到“一次到位”。实践中,亦正是公估公司的客观、公正、专业以及良好的作业态度、作业效率,起到了调节器、润滑剂的作用,缓和、化解了保险各方当事人的矛盾。据广西首家公估机构———广西诚信达保险公估公司介绍,当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赔案中发生激烈矛盾、难以调和时,一般会聘请公估公司介入,而公估公司以其高效的专业服务使得赔案顺利解决,保险双方当事人握手言欢。2004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及部分省级消费者协会将部分保险条款点评为“霸王条款”,保险人最大范围地受到国人的口诛笔伐。笔者认为,借助公估公司的力量,提高理赔效率,是重塑保险人诚信的有效途径

四、有了公估公司,投(承)保的盲目性进一步减少,保险人、被保险人投(承)保行为更趋科学化

保险市场开放之后,人保、太保、平保“三足鼎立”成为历史,国内外资本直接或间接参与了竞争,市场争夺空前激烈,“以低费率打动投保人”一度成为国内保险人竞争的主要手段,致使赔付率不断攀升,利润率不断下降。惨痛教训使保险人认识到,不考虑风险、仅注重市场占有是行不通的。聘请公估公司对拟承保资产进行风险评估,听取公估公司的专业意见是十分必要的。“保险标的承保前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是公估公司的另一主业。籍借强大的技术力量,对拟投(承)保资产进行风险评估,对标的所面临的、尚未发生的和潜在的各种客观风险进行识别、估测、鉴定。

保险中介行业分析范文篇4

【关键词】保险中介;保险业;供给侧改革;重要作用

引言

保险中介作为保险行业发展中的重要内容,其对保险行业发展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根据相关数据表示,在保险行业的发展过程中,保险企业有80%以上的保费都是保险中介的贡献,而在人寿保险业务中有90%以上是由保险中介提供服务的。在保险业的供给侧改革发展进程中,位于产业链下游的保险中介机构作为渠道供应商,与处于上游的产品供应商保险公司发生越来越密切的互动和交流,对快速、真实地反映市场动态和消费者需求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供给侧改革分析

(一)供给侧改革的基本内涵

需求侧主要包括出口、投资以及消费等三部分内容,它们对短期经济增长率有着重要的决定作用。而供给侧则包括土地、动力、创新以及资本等四大要素,这些要素在配置充分的条件下产生的增长率也就是潜在的中长期经济增长率。随着2015年两会的召开,“供给侧改革”出现在了人们的视野当中,并且受到了社会各行业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

(二)保险行业改革的必要性分析

近年来,我国保险行业发展水平不断提升,但是从保险市场发展中的供求情况来看,其存在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并且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保险行业的发展,使得保险功能没有得到真正有效的发挥[1]。一方面,普遍存在着适销不对路的问题。虽然保险机构对产品的报备报批种类丰富多样,但是市场上现有的销售路径可以形成规模业务的却极为有限,众多的保险产品无法满足人们的需求,使很多产品资源严重浪费和闲置,最后出现结构失衡和市场供需相脱节的现象。另一方面,市场中的潜在需求无法得到满足。例如寿险产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人口老龄化速度越来越快,对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保险类型需求越来越大。但目前我国寿险养老险种在这方面的渗透效果依然不是很明显,行业发展受到了健康保险和年金保险的严重制约;同时在传统寿险方面,其市场定位也缺乏准确性和清晰性,基本上都是依靠一些投资型产品、分红型产品来占领市场,无法真正有效的发挥人寿保险业务的发展优势和经济保障,这不仅不利于自身的长效发展,同时还限制了行业功能的发挥。

二、保险中介在保险业供给侧改革中的重要作用

(一)保险中介可以满足人们对保险的真实需求

2014年中国保监会全面开展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一方面通过集中整治,排查化解风险隐患,着力解决当前保险中介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净化了市场环境,另一方面通过深化改革,推进创新,理顺了保险中介市场体制机制,推动形成了科学合理的市场体系、公开透明的市场规则、规范有序的竞争格局。清理整顿工作也突出了保险中介市场的重要作用。如何以客户需求变化为导向,更贴近市场,进一步承接、服务好旺盛的保险需求,这都是在新常态经济发展环境下,国家和社会对保险业的新期待、新要求。保险中介离市场更近,在与消费者的沟通中得到了最真实的需求反馈,在处理好保险供给侧和需求侧之间关系中大有可为。

(二)有利于提升保险产品的保障作用和竞争力

近些年来,保险业供给能力有了显著提升,但同时,与国际上发达市场相比仍存在很大不足,在产品个性化、定制化与多层次的产品服务上与客户需求仍有较大差距,产品供应结构也不尽合理。保险业不仅要重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理论探讨,更要重视保险产品供给侧的实务改革。大童是我国健康领域的保险公司,由于保险中介的发展,使其在大健康、新兴保险、健康风险等领域得到了极大的创新。因此,加强保险中介的发展,不仅可以拉近保险产品和客户之间的距离,同时还能够缩短一线风险保障服务与保险产品之间的差距,提供更多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满足社会发展的各种需求[3]。由此可以看出,保险中介在提升保险产品市场竞争力、发挥保险风险功能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此外,保险中介市场的不断发展,还可以推动保险市场的发展水平和运行效率的提升,有利于完善和优化保险市场的发展结构,可以提升保险行业的整体服务能力。

(三)保险行业、保险中介、投保人合作,有利于实现共赢

面临着这个到处充满风险的大环境,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逐渐形成了一个集群,并且通过相互合作共同面临和承担各种风险,在集群中进行适度竞争和分工合作,充分发挥合作的优势,不断实现资源配置、风险治理和价值创造的职能[4]。而且随着供给侧改革的不断推进,更加凸显出了三方合作的重要性,而且与过去相比保险中介承担的责任要更大。在长期合作发展中,保险公司能够充分利用保险中介的窗口功能,对服务创新、合作创新、销售模式和服务创新等进行积极地探索,实现自身与保险中介的可持续发展。

结论

总而言之,保险中介作为我国保险行业供给侧改革的重要内容,其对保险行业市场的发展具有着不可替代的促进作用。因此,我国应该注重保险中介的发展,正确认识保险中介在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的纽带作用,不断拉近保险产品和人们之间的距离,为社会大众提供更多适销对路的产品。加强保险企业和保险中介之间的合作,完善和调整保险市场发展结构,优化资源配置,提升保险企业的整体服务质量,满足社会大众对保险产品的多样化需求,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安徽保监局副局长张绪风.推进保险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力促行业转型发展(上)[N].中国保险报,2016.

[2]本报记者肖扬.保险业服务供给侧改革精准发力[N].金融时报,2016.

保险中介行业分析范文

关键词:保险;中介;合作

中图分类号:F840.31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7-000-01

一、保险中介的概述

1.保险中介的定义

保险行业通过精细分工将保险中介独立出来,成为独立的行业。保险中介是保险公司和保险消费者之间的联系者,帮助保险公司介绍和推销保险产品,帮助保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风险和价值、进行合同签订、及其后期理赔等中介活动,并且相应的向双方或者单方收取费用以获得盈利。

2.保险中介的作用

首先,对于保险产品购买者来说,保险中介能够解决购买者缺乏对保险消费知识了解的困境,帮助购买者明确自身的需求,通过向购买者详细介绍各类产品的优劣和理赔偿付情况,从而购买到合适的保险产品。

其次,对与保险公司来说,通过关键业务的划分保险公司可以更加专业化,将发展的重点从市场管理,产品销售转移到新产品的研发、市场开拓和保险资金的运动方面,从而保险公司的整体运营能力将有所提高。

最后,对于整个保险市场来说,保险中介形成了保险公司和保险购买者之间的双向平衡,使得产品的销售和购买流程更加畅通,使保险公司和保险购买者获得了双赢。

3.保险中介的现状

我们保险中介行业出现至今时间不长,目前保险中介还是存在数量多,质量不高,模式不成熟,形态不稳定的状态,但是将来随着保险行业市场化和国际化的升入,保险中介还是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的。

二、保险中介与保险公司合作中存在的问题

1.保险中介与保险公司合作缺乏完整体系

主要现是保险中介和保险公司互相的合作方式不稳定,存在多对多的情况,保险中介和保险公司都是多头服务,具有不稳定性。完整体系的缺乏体现在以下几点:

首先,保险中介和保险公司互相接触了解时间短,缺乏共同合作的标准、目标;其次相互沟通人员无规范的培训,也没有流程的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实施和跟踪;最后,在发现问题后,由于接触人员不稳定,沟通步畅通,无法挖掘深层次的原因,导致问题发生的重复性高。

2.保险中介与保险公司合作缺乏长远规划

目前,保险中介与保险公司的合作还是较短期的,盈利模式以主推某些产品获得提成为主,导致部分保险中介只关注眼前的利润,什么产品佣金高就主推什么产品,完全不考虑保险消费者的利益,也不关注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和产品布局。

这一现象,也导致了保险公司在选择保险中介时,往往不会固定、长期的和一家形成合同关系,而是同时选择多个保险中介,要求他们各自进行业务开展,以产品销售额来换取收益。这样容易让保险消费者对保险中介及其推荐的产品缺乏信任度,也同样不利于保险中介行业的健康发展。

3.保险中介与保险公司合作缺乏约束机制

保险中介和保险公司的合作是松散型的,主要是一方推销产品,另外一方给予回报,在详细的操作过程中缺乏详细的规则,在对双方的约束机制上是有所缺乏的。

目前,保险中介在于保险公司合作中,还是存在一定的灰色地带,存在不具有正当资格或者超出执业区域的保险中介公司在向保险消费者推销产品、向保险消费者过度夸大保险产品作用、向客户收取全额保费再向保险公司差额缴纳保费等现象。同样,由于两者在财务上不明确的合作关系,保险公司也存在违规利用保险中介业务的渠道虚拟业务,非法获得中介费用用于设置小金库等问题。

三、保险中介与保险公司合作中存在的对策

1.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机制

现阶段,保险中介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已经成为我国保险行业发展的重要环节,中国保监会在2016年的《关于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的意见》中就表明,需要通过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市场体系,同时注重培育保险行业自律的“自我净化”作用。

需要对目前已经有的保险行业法律法规进行清理排查,废止已经不符合当前时代需要的内动,对行业的规章制度进行全面修订。建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为核心内容的涉及保险中介和保险公司业务的法律法规体系,创造保险行业和保险中介市场发展与规范的长效机制。

通过建立保险中介的行业机构或者行业协会来更好的推动保险中介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加强行业中诚信制度的建立,让机构和协会成为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的剂,互相协调互相制约

2.建立相关的监度管理机制

促进保险行业的发展已经纳入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总体纲要,但是对于保险中及与保险公司的合作,还是需要全面完善的监管机制,让能为建设和谐社会的提供重要保障。

首先,需要加强外部监管。一方面通过保监会、保险行业协会定期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进行抽查,了解双方合作的合规性,另外一方面通过保险知识、保险信息的多方面宣传,提高全社会公民的保险意识,通过全民的力量对保险行业进行社会监管。其次,要加强内部监管。保险公司和保险机构要设立专门的内部监督部门,做好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

3.强调双方的合作双赢

转换理念,强调保险中介与保险公司合作后的双赢局面。目前由于市场行业细分不明确、互相的职能定位模糊,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处在主体定位不清晰的状况。双方要降低经营成为、实现效益更高,就是明确自身的市场地位,了解彼此不是竞争关系,只有互相协作才能发展的更好。

保险公司要专注于新型保险产品的研发、自身的风险管控、资金的投入渠道开发等主要问题,保险中介要改变单纯的产品推销,更加深入保险业务的核心,将保险销售、保险理赔等工作统一纳入工作范围。一方面行业中各项分工更加专业化,一方面整个行业也能形成集约化经营,整个保险产业链形成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

[1]陈美桂.保险公司声誉、市场占有率与保险中介业务违规行为关系研究[J].上海经济研究,2015,06:19-26.

[2]陈丽文,张姝.有关保险公司与保险公估公司合作的思考[J].中外企业家,2015,26:46.

保险中介行业分析范文篇6

价值链理论认为,企业要赢得和维持竞争优势不仅是取决于其内部的价值链,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在一个更大的价值系统(即产业价值链)中企业的内部价值链同其供应商、销售商以及顾客价值链之间的联接。保险中介作为保险市场主体的中介方,保险市场的需求和供给方面都离不开保险中介的参与,保险中介已成为保险产业价值链经营性活动中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其价值功能主要由其专业技术服务、保险信息沟通及风险管理咨询等诸方面的优势体现。

(一)提高保险市场的交易效率

保险中介能有效地减少保险市场供需双方的辗转劳动,使交易双方更加合理、迅速地结合,既降低了供需交易成本,又降低了保险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了市场的交易效率。首先,保险市场是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市场,由于保险人对投保标的的相关信息了解不足,易使风险大的投保人更倾向于投保,出现“高风险客户驱逐低风险客户”的状况,危及保险人的利益和经营安全。例如,一些投保人故意隐瞒保险标的的真实风险,使处在信息劣势的保险人经营上受到欺编。为此,保险公司不得不投入更多的费用收集有关信息,防范投保人的“逆选择”与“道德风险”。其次,由于保险合同具有专业性、附和性、复杂性等特征,投保方很难准确把握保险合同条款,加上投保方对保险公司信誉、承保能力、保障程度以及服务水平等方面的信息掌握不充分,往往使投保人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投保人的消费效用未能到达最大化。此外,保险人为了自身利益,容易出现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欺骗保户或对保户进行误导、诱导,使投保人蒙受损失。尤其在理赔环节上,保险公司为自身利益,易出现不公平的惜赔现象。例如,当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身份,在理赔数额上往往易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发生分歧,造成不合理的赔付。保险中介的活动,包括公布保险费率、核定和评估风险等能减少保险交易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能够在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形成有效的信息传递机制,有助于保险交易双方降低成本,促进更有效地交易活动。例如,保险人拥有大量信息和销售渠道优势,能在更大范围内拓展业务,扩大交易规模,降低保险公司的展业成本,而保险人能通过保险人对市场信息进行整理分析,不断完善各项条款和经营策略,节约保险公司的管理成本;保险公估人不偏不倚的“中立”态度和“专家”地位,在理赔过程中更具有公信力,能避免惜赔、滥赔、错赔等现象发生,减少理赔纠纷,节省保险公司的理赔费用;同样,保险经纪人以其风险咨询管理的专业技术特长及对保险市场的信息优势,能改善投保人的弱势地位,为投保人设计最适宜的投保方案和选择最佳的保险公司,使其获得最佳的保险效用。总之,从投保人角度看,保险中介机构的存在可以节约其认知风险的成本、搜寻保险产品的成本、对比保险产品价格的成本、理赔时的谈判成本等交易成本;从保险人角度看,保险中介机构可以为其节约保险产品信息的推广成本、理赔成本和相关的管理成本。因此,保险中介作为一种制度安排,能给保险市场交易双方带来价值效用。

(二)有利于保险市场资源配置

保险市场“产销一体化”模式易导致整个行业效率低下,出现低水平重复建设现象,而“产销分离”模式却能带来效率和价值。保险中介带来的“产销分离模式”,可以帮助保险公司优化经营成本,充分利用外部资源(如利用中介机构的渠道优势、信息优势、技术优势等),实现较低的能耗和较高的产能,使资源集中到核心业务层面,强化核心竞争能力。因此,保险企业应将保险理赔、险种销售等非核心业务“外包”给保险中介,充分利用保险中介机构成熟的营销网络、销售人才及专业技能等优势,获取更多的业务来源和中介服务,通过定位的转化,将经营重心放在保险产品开发、核保核赔、资金运作等核心环节的经营,这样不但能提升保险企业的核心竞争优势(包括产品设计优势、风险分摊的机制设计、资产管理等优势),还能优化保险市场的资源配置,提高保险市场的运作效率。总之,“产销分离”不仅能实现保险业上下游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合理配置,还能在市场上形成专业化的销售体系和专业化的资产损失评估体系,为保险市场交易双方提供更多、更专业的中介服务,促进保险市场的繁荣,实现整个保险产业链的和谐发展。

(三)有利于拓展保险业务

保险市场的扩张和成熟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保险中介这个“加速器”来实现。一是,保险中介能有效挖掘保险需求。保险公司可依托保险中介机构快速地延伸服务网络,扩大业务规模,尤其是保险人直接代表保险公司的利益,为保险公司进行保险知识及保险产品的宣传、鼓动,有利于社会公众保险意识的提升,将潜在的保险需求变为现实有效的需求,促进保险业务的拓展。二是,保险中介有利于保险供给能力的提高。保险中介机构通过市场调查和专业技能等优势,对保险企业现有的保险产品与服务能提出有效的改进或创新建议,促使保险人不断开发或创新保险产品,不断改善经营策略,有利于保险供给能力的提高。三是,保险中介能促进保险服务机制的优化。保险中介机构客观公允地评判保险产品、保险企业及保险损失,并具有贴近客户、信息灵通、专业技术强的特点,能够为客户提供保险价值链中的多种增值服务,使投保人得到更多更好更专业化的服务。

二、保险中介价值难以发挥的原因

(一)中介市场环境不成熟

一是,保险中介发展的空间狭窄。我国保险公司经过多年发展,已经建立起从展业、承保到理赔各个环节的较为完备的经营体系,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有自己专属的保险销售队伍,制约了保险中介的发展空间。有数据显示,“十一五”期间,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业务规模从2005年底的3596.7亿元发展至2010年底的10991.1亿元,年均增长41.2%,为保险业发展最快的子行业之一,但市场的份额仍不足5%,“大保险小中介”的市场格局使处于弱势地位的保险中介在夹缝中艰难地生存。二是,保险中介市场的有效需求不足。我国各大保险公司的险种条款大同小异,且保险市场费率受统一管制,单一化的保险条款和固定的保险费率制,这不仅使保险中介的专业优势难以体现,发展空间受阻,也使投保人不需要依赖或无法利用中介服务来满足自身多样化、个性化、层次化的保险需求,导致保险中介市场的有效需求大幅降低。此外,保险市场粗放的发展模式也导致保险中介市场鱼龙混杂,中介业务不规范现象层出不穷,使保险人和投保人对保险中介机构的信任度不足,制约了中介市场的有效需求。

(二)保险中介产业结构不合理

一是,保险中介市场结构失衡。中介市场上,保险个人人和兼业人得到了超常规发展,个人业务、银行业务如火如荼,而真正代表保险中介发展方向的专业中介机构市场贡献率低下,未能起主流作用,导致保险中介行业专业服务能力供给不足,成为影响行业健康快速发展的隐患。二是,专业中介机构业务结构不合理。目前我国公司和经纪公司的市场份额多集中于财产保险市场,专业中介机构的业务多属于业务资源型,且业务结构单一,利润主要来源于车险、意外险等财产险业务,公估及寿险业务未能得到有效发展。

(三)保险中介市场定位不准

一是,保险中介机构由于职能定位不清晰,专业能力难以充分发挥,导致市场供需双方都无法正视保险中介机构的价值。例如,保险经纪公司没能有效发挥出其风险管理顾问的作用,而是和保险公司争抢业务,将经纪业务做成业务,强销售、弱服务,其经纪的价值难以获得市场认可。二是,保险中介没有明确自己在保险产业链上的定位,将盈利建立在不规范的市场竞争和不规范的操作基础之上,在利益驱动下,很容易诱使他们产生“寻租”行为,致使行业整体形象受损,信誉下降,阻碍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

(四)保险中介专业化水平不足

一是,保险中介专业技术人才匮乏。我国保险中介还属新兴行业,中介人才来源成份比较复杂,许多是从保险行业改行或跳槽的,因此在职业特征、职业水准、职业操守和业务水平等方面还亟待提高。此外,我国保险中介行业相关的教育培训机制尚未建立,保险中介机构内部人才培训系统也不健全,导致无论是人才存量还是增量都极度缺乏。二是,由于角色错位,管理缺失,中介机构的技术含量低下,在保险市场中缺少作为,保险中介实际上形成了与保险公司竞争和替代的关系,而非中介服务职能,导致其竞争优势不大,经济价值难以体现。此外,目前我国保险中介机构经营主体数量非常有限,其市场竞争不是在各中介经营主体之间的竞争,而是在与各家保险公司的业务竞争上,保险中介市场缺少有效的竞争机制,不利于中介主体的技术水平、服务水平等方面的提高。

三、保险中介价值有效发挥的对策建议

(一)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一是,改善保险中介政策环境。通过不断完善监管规章制度,在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之间、保险中介各种主体之间营造一个平等竞争的平台,提高监管效率;同时不断改进现场、非现场检查,严厉查处保险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1]。二是,加大保险市场的开放程度,增加保险市场主体的数量,提高保险市场的竞争程度,使保险市场尽快成为高度市场化,运作规范,公平竞争,高效率配置保险资源的市场,为保险中介业的发展提供空间[2]。三是,注重对保险中介意识的培养。加强社会媒体宣传力度,通过舆论、政策的正确引导,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保险中介氛围,由政府、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人自身三方的力量共同发掘保险中介市场潜力,改善保险中介市场生存的市场环境[3]。

(二)提高保险中介市场的集中度

我国保险中介产业具有低市场集中度特点,过低的市场集中度导致我国保险中介机构业务范围狭窄,业务量小,不能形成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不利于保险中介产业的发展。因此应借鉴欧美发达国家形成跨国保险中介集团的经验,在现有的基础上,鼓励中介企业实行资产重组,通过大企业间的强强联合,着力培养一批大企业、大集团,在较短的时期内形成具有国际水平的保险中介集团,为提高保险中介市场的集中度创造最基本的条件。其次,应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规律,使更多的社会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从而提高保险中介市场的集中度。最后,走产销分离模式。产销分离是促进保险中介机构快速发展的推手,是中介机构凸现专业服务的基础。产销分离能促进保险中介市场的集约化经营和精细化管理,提升保险中介竞争力。保险中介机构只有走专业化、职业化、规划化、国际化的发展道路,才能有效提升专业化水准,以产销分离带动细化分工,提升市场集中度。

(三)加大对保险中介市场监管力度

一是不断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鼓励保险中介公司依法进行合理竞争,让长期经营不善、不能适应市场竞争规则的保险中介机构逐出、淘汰出市场,形成进出有序、充满活力的市场格局,推动保险中介市场的协调发展。二是针对在保险中介市场存在的监管真空问题,加紧出台相关监管法规,提高监管效能,通过法律法规防止保险中介机构对被保险人的利益的恶意侵害,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三是充分发挥正常引导作用。政府及保险监管部门要制订相关政策,积极引导社会各行业、各阶层积极利用保险中介机构参与保险,享受专业化、特色化的保险保障和服务。此外,应鼓励保险中介机构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以防止个人中介人因自我约束能力弱而对委托方造成损失,消除投保人对保险中介人的担忧。四是,加强行业自律建设。一方面,积极建立行业服务标准,不断制定和完善中介行业自律条例,充分发挥保险中介行业组织的“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宣传”的职能作用,促进保险业和谐发展。另一方面,建立完善的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和从业人员管理信息平台,对中介机构的业务水平,职业道德,日常行为规范等方面加以约束,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提高监管的适时性和有效性。此外,还可通过建立保险中介人投诉制度,增加社会大众对保险中介人的信任感,提升保险中介的专业水平和保险中介人的整体形象,为中介市场运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保险中介行业分析范文篇7

关键词:保险法;佣金;手续费

中图分类号:D92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1-0135-03

纵观我国保险法自1995年颁布实施并完善至今,一共经历过两次修改。一次于2002年关于加入WTO的相关入市承诺对保险经营范围、保险人和保险经纪人的执行规范、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等进行了相关规定。另一次于2009年对保险法无论是关于保险合同法还是保险业法上进行了一次较大的修改。本文着重于两次修改保险法,关于严谨、规范使用保险“佣金”和“手续费”的表述问题进行相关陈述。

在新法颁布以前,保险佣金和手续费是一对关联性密切却内涵不完全相同的词语,随着保险法的修改完善,这两个词的意义随之变化。在最新保险法改革以前,这两个词用于表述在中介市场上保险经纪人和人的薪酬。但在新《保险法》颁布之后,将保险经纪人和人的薪酬都统一称之为佣金,手续费重新定义。从此刻起,这两个词意义完全不同。其对规范保险市场、加强保险市场风险监管和提高大众对保险业的认识有着巨大的现实意义。

一、保险“手续费”和“佣金”的由来和使用现状

从实践上说,手续费和佣金的支出都是保险公司支付给保险销售中介机构、个人用来开展其业务的费用。随着上个世纪90年代,美国的保险营销模式引入我国,加上金融混业经营形势,行业竞争越演越烈,保险公司为了吸引保户,扩大业务销量,发展市场份额,增加保险经营收益,使用手续费和佣金作为销售费用的支付手段,使得各种保险渠道得到迅速发展,这两个词语更为大众所熟知。但是当时由于没有统一名称规范,有些人利用其漏洞,打收取手续费之名,谋不义之财,使得市场秩序混乱。

但是自从2009年新法颁布至今,大众甚至保险业界,在相关保险实务使用中仍将两词混用,没有意识到这两个词的内涵有着巨大的差别。长期以来,保险业对“手续费”和“佣金”的使用定义比较模糊,习惯性的将财产保险业务中支出的中介费用称之为“手续费”,而将人身保险业务的中介费称之为“佣金”或更是习惯称“手续费”是支付给机构的而“佣金”则是支付给个人中介者。

百度百科等一系列网上百科大全更是将保险人定义成“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依法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的单位或者个人”;将保险经纪人定义成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保险公司从业人员。”并且在新保险法颁布的3年来,保险专业用书(十一五部级规划教材)上仍沿用2002年版保险法的描述,长期以往,则在保险中介市场上,中介费收取的混乱局面可以预见。

综上所述,保险市场上人们对“佣金”和“手续费”在其词意和内涵的使用上比较模糊,使用极其混乱,其亟待辨析和统一规范。

二、“佣金”和“手续费”的辨析

(一)“佣金”的本质和内涵

佣金(Commission),我国最早出现佣金记载是在《史记・货殖列传》中,在汉代被称之为驵,五代称为牙行、牙郎,宋代以后被称为经纪。早期,佣金是由牙商等经纪中间人介绍、说合交易、提供仓储等服务使双方达成交易后得到的报酬,又称牙佣、中佣、行佣。佣金常常是由交易双方的卖方支付给中间人的,当然也有交易双方协商给付。其给付的佣金数额常常是按交易货物的数量价值所决定的,久而久之,变成了惯例。

在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中,对经纪人等中间人以及佣金的看法也一直存在争议。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颁布,第一次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具有法定资格的中间人通过合法服务获得佣金。

佣金的最明显的特征有:一是商业活动中的合法所得,事先约定好的报酬,是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经纪人的合法收入,应依法纳税。二是,是由支付者明示给出,支付和给出者都要依法入账。这样,佣金与手续费有了不同的法律性质。

随着经济的发展,劳动市场上的分工越来越精细,现如今佣金在不同的行业有不同新表述。佣金有几种典型的形式:

1.股票交易佣金,是指交易者达成股票交易后,按实际成交额的一定比例向承办委托证券商交纳的费用。

2.国际贸易佣金,是指外贸公司在国际进出口货物时在钱货两讫后,向中间商支付的费用。

3.销售佣金,是指企业为扩大其产品销售额而找中间商后支付给中间者的劳务费用。

4.保险佣金,是指保险公司为扩大市场份额按事先约定交纳的保费的一定比例给与保险人、经纪人的劳务报酬。

在保险法视角下,保险佣金是指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人、保险经纪人支付的劳务报酬。佣金包含首期佣金和续期佣金,还包括附加佣金。不同的险种,佣金方面的给付有所区别。例如,在寿险业,保险佣金的给付是要随着寿险的保险期限持续多年,一般来说,首期佣金较多,逐年递减。

(二)“手续费”的本质和内涵

手续费(commissioncharge)是一个很外延、民俗的词汇。说其民俗是因为在日常生活中每个人都会不可避免的接触到,是一个伴随我们一生的词汇;说其外延是因为手续费包含万千,没有人能准确全面的说出其内涵,甚至词典中也没有其准确的定义。所以通俗的理解,手续费就是第三方在办事过程中时所需要的劳务补偿,或者说是接受第三方便利服务后支付的报酬。

对于委托人来说,这是对委托人办成事物后的报酬,如办证手续费、股票交易手续费、房屋过户手续费、报关手续费、退票手续费等。从会计的角度来说,第三方(除税务部门)收取手续费后需要交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现如今,人们接触最多的就是银行卡手续费,不仅是支付转账费用,还可以通过第三方支付水、电、煤气等各种生活费用。所以,手续费在某些方面又可以理解为服务费用(servicecharge)。

但是,随着经济物质的增长、竞争的激烈,一些非法手段、权钱交易、灰色收入等却打着“手续费”的名头,堂而皇之的充斥于日常生活。人们在憎恨这些犯罪行动的同时,也给手续费这个中性词蒙上了一层阴影。

(三)保险法下的“保险佣金”和“保险手续费”的关系辨析

从上述可知,手续费的内涵随着经济的发展其词意包罗万千,与时俱进,具有广泛的外延性。而佣金的内涵早已被法律、民俗和千百年的惯例准确地定义下来。由此可见,这两个词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相同的是,佣金和手续费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都具有佣金的特点。不同的是,手续费没有佣金的准确性、严谨性和法律力,而佣金没有手续费丰富的内涵。模糊的说,佣金包含于手续费之中,佣金对手续费来说是一种从属关系。

在我国恢复保险业经营的30多年以来,一直存在“手续费”和“佣金”的争议,这争议跟保险业的无序经营、效率低下和监管的混乱等一些列问题无不关系。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以法治来规划市场运行,所以从保险法的角度来看,保险手续费和佣金的定义随着2009年新《保险法》的颁布而改变,从法条的五十四条、一百一十七和一百一十八条可以看出保险人和经纪人的中介报酬统一规定为“佣金”,而将保险“手续费”定义成投保人退保时所需缴纳的成本费用。从此,在法律层面上一扫之前保险佣金和手续费使用的混乱局面。

从此,我们可以从上面的法律定义清晰的看出保险手续费和保险佣金是两个意义完全不同词汇。

三、保险佣金和保险手续费混用的弊端和建议

(一)保险佣金和保险手续费混用的弊端

手续费与佣金虽然词的内涵相近,但是在保险业中基于保险法的定义下,已明确规定了其使用的场合、对象,所以人们在使用时必须注意其区别,再混用一类的话会引起不必要的错误。

1.在使用中,保险手续费缺乏法律和合同上的严谨性

佣金仅仅定义为中介的服务费用并不指其他费用,而手续费的使用范围远远大于保险佣金的范围,所以在保险合同中使用缺乏应有的严谨性。并且在新《保险法》的一百三十条法条明确定义保险佣金,只对有合法资格的中介者支付,具有严谨的排他性,所以保险手续费不能与保险佣金混为一谈。

并且在其他相关涉及行业中,也容易出现佣金和手续费的使用混乱,缺乏行业严谨性。例如银监会在《关于规范银行保险业务的通知》中将保险的佣金与手续费混用,实务中上述现象多发,所以确保行业间相关法条通知的用语严谨和统一刻不容缓。

2.保险手续费的使用在思维上具有的延续性

在实务中,如果用保险手续费代替保险佣金使用,由于手续费民俗概念极多,并且对于不同服务收取的费用比例不同,拥有极大的可操作空间。大量的保险编外人员、中介者普遍专业知识不高,容易将保险手续费的民俗概念代入工作中而他们又是保险销售行业的主力,但是那些非保险业人员却并不清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所以在手续费收取的范围、标准上会与保险法律规定有所出入。这也许是保险费佣金虚高,中介收费混乱,监管不利,保险行业评价低下的原因之一。

3.保险手续费的使用在内部和外部理解上都具有歧义性

在新保险法修订以前,保险业在支付人和经纪人薪酬时的表达不一致的。支付人薪酬称为保险手续费,但是保险手续费还在保险业中其他地放方使用,例如在保险退保时,则需要支付一定的退保手续费,这里用的却是手续费的一般意义上民俗概念,而人的薪酬手续费使用的是佣金的概念,是个特指概念。所以,在使用中会使人产生概念歧义。

从公众看来,一方面人们日常使用手续费大多是使用其民俗概念,例如交纳银行卡手续费、办理各种证件所缴纳的手续费等,所需要缴纳的只是低廉成本费。然而保险手续费代表佣金使用时提取高额的提成,则会令公众迷惑不解。另一方面人们在日常听见的都是媒体报道手续费的负面消息,与其联系的都是商业贿赂、潜规则和犯罪等贬义词性,如果保险业使用手续费来表达佣金的意义,则会不利于树立保险的行业形象。

(二)结论与建议

综上所述,佣金与手续费在民间生活风俗上是一对词义相近、用法相同的词语,但是在保险业别是在新保险法颁布以后,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指出保险佣金与保险手续费在含义上是完全不同的,不能混为一谈。

1.组织保险从业人员认知学习贯彻新《保险法》有关知识,特别是保险佣金与保险手续费的概念辨析,并加强媒体对外宣传。此外应开展规范保险用语的一致性学习活动,加强监管信息系统的规章类文件,确保此类错误不再发生。

2.修改公共媒体包括百度百科、网络词典等一系列网络词典关于保险手续费和佣金的错误解析并且修订保险类“十一五”部级规划教材丛书和保险专业词典,从根源上解决保险佣金与手续费的混用问题,贯彻新保险法精神。

保险佣金与手续费的混用,错误看似很小,却犹如蝴蝶效应中那丢失的钉子为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埋下一个毒瘤,然而,新《保险法》的颁布实施,特别是在保险法视角下对佣金与手续费的概念辨析,为我国保险中介费用的管理和保险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扫平了障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陈文辉.中国保险中介市场报告(2010)[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

〔2〕潘军华.保险“佣金”和“手续费”的表达亟待规范[N].中国保险报,2011-04-18(002).

〔3〕袁光林,袁颖明.“佣金”与“手续费”的差别辨析[J].福建金融,2012(06):15-17.

保险中介行业分析范文

经济学中竞争性模型的一个重要假设前提是买方和卖方都具有完全的信息。在保险经济模型一般的分析中,我们隐含的假设前提是保险人和投保人相互之间有充分了解,双方都是理性的、善意的。然而在现实中,这些假设很难成立。第一,信息不对称是绝对,买卖双方不可能完全知道对方的底细。潜在的投保人总是比保险人更清楚自己面临哪些危险,危险程度如何,会造成什么样的损失。而保险人在这方面的信息劣势是绝对的。第二,虽然保险合同要求投保人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但投保人作为一个理性的人,其做事以自身经济利益为标准,在不违法的前提下,投保人一定会利用各种可能来为自己牟利。因此,投保人必然会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隐瞒自己真实危险状况,使保险人相信自己是低危险的投保人,从而达到交纳较少的保费转移较大危险损失的目的。这种信息不对称发生在交易之前,是合同前的机会主义,对市场的影响是导致“次品”驱逐“良品”,信息经济学将这种情况称为“逆向选择”。

逆向选择问题普遍存在于保险市场中。现在假设市场上只存在两类投保人,一类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较大,假定为H;另一类是后损失的可能性较小,假定为h。如果保险人清楚地知道每一个投保人面临的危险情况,他将对两投保人收取不同的保险费。而实际上保险人很难清楚地了解每一个投保人面临的危险情况,无法区分H和h,那么他将按照平均水平收取保险费,这介于应向H收取的高额保险费和应向h收取的不足额保险费之间,实际上是h补贴了H。显然,H乐于接受这一水平的保险费而h可能灰拒绝,最终可能会出现只有H和保险公司进行交易。保险公司在知道了h可能放弃投保后,自然会提高保险费。而保险费提高后也可能失去部分“中危险者“参保的机会。显然,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逆向选择问题可能会给双方带来经济利益的损失。

与逆向选择发生在交易之前相反,道德危险发生在交易之后。所谓的道德危险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签订保险合同后,其行为发生变化的倾向,其后果是导致双方收益的减少。无论是投保人还是保险人都存在道德危险的倾向。

对于投保人而言,道德危险有包括事前道德危险和事后道德危险。事前道德危险是指投保人在防损方面行为产生背离。

当然道德危险也会出现在保险人身上。譬如保险公司可能会滥用保险基金进行投机性活动,是保险基金受损的可能性增大。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不负责的行为都可以被看成道德危险问题。

从上文分析中不难看出,保险人和投保人的特定行为可能会给双方带来经济利益的损失;而从整个社会角度来看,特定行为的存在既可能增加了风险损失程度又降低了福利水平。而保险中介制度的引入,尤其是规范、完善的保险中介制度的建立,则可在很大程度上改变这种现状。

二、保险中介制度对提高福利水平的定性分析

1.有利于沟通信息,降低交易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保险中介在保险市场上作用的发挥,是由其在保险信息沟通、风险管理咨询、专业技术服务等诸方面的功能所决定的。

保险信息沟通功能,是指在信息不对称的保险市场中,建立保险中介制度,并利用其专业优势,为保险合同双方提供信息服务,是加强保险合同双方的信息沟通,协调保险合同双方的关系,促进保险经济关系良性发展的最佳选择。

风险管理咨询功能,是指保险中介公司凭借其专业技术和专家网络优势,为社会公众提供风险评估、防灾防损等风险管理咨询服务,这种特殊性的专业技术优势,使保险中介公司在保险市场中处于不可替代的地位。

专业技术服务功能可分解为三个层面:一是专业技术,在保险中介公司中都具有各自独特的专家技术人员,能够弥补保险公司存在的人员与技术不足的问题;二是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一种专业性较强的经济合同,非一般社会公众所能理解,在保险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由保险中介人出面,不仅能解决专业术语和条款上的疑难问题,而且容易缓解双方之间的紧张关系;三是协商洽谈。由于保险合同双方在保险的全过程中存在着利益矛盾,意见分歧在所难免。由于保险中介公司的介入,能够提供具有公正性和权威性的资证,供保险双方或法院裁决时参考,有利于矛盾的化解和消除。

2.有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

完善的保险中介制度可以改善保险市场信息不完全、不对称的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保险市场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产生,从而起到抑制逆向选择及道德风险的作用。譬如保险人,可以通过自己所掌握的大量投保人的信息,对投保人加以筛选,从而减少逆向选择给保险公司带来的损失;保险经纪人,通过其为投保人所提供保险咨询、设计投保方案、宣传保险知识等服务,既能够使投保人的风险管理更加科学,使其保险利益得到维护,又能够增强人们的保险意识,从而减少道德风险的产生;而保险公估人,通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客观地对事故发生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进行评判,以及对保险标的损失范围、损失程度、损失数量等进行计算和确定,并出具保险公估书,然后由保险公司负责审查和赔付,这样就可以杜绝“滥赔”、“少赔”等现象的发生。

可见,保险中介制度,对保险公司而言,可以节省人力物力、缩短理赔时间,促进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对投保人而言,由第三者参与理赔活动,既公正客观,又准确及时。

3.有利于建立和完善保险公司信誉

众所周知,保险公司信誉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其市场竞争能力的强弱。尽管影响保险公司信誉的因素有诸多,但规范、完善的保险中介制度对其信誉的影响是毋庸置疑的。这是因为,保险人通常代表着保险公司的形象,而规范、完善的人制度可以使保险人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这无形之中可以在人们心中树立良好的保险公司形象;而保险经纪人,则通过自己手中掌握的大量有关保险公司的信息,为保户做出最优化的选择决策,这种通过对保险公司资本实力、产品价格以及服务质量的优选,给保险公司形成了较大的市场压力,使保险公司处于被选择的境地;保险公估人的参与,使得保险事故核实、理赔等客观又及时,也会提高保险公司的可信度。

由此可见,规范、完善的保险中介制度,不仅促使保险公司极力提高自己的保险产品和服务质量,以增强竞争实力;而且,也为那些服务质量好、可信度高的保险公司向市场发出信号,为其树立良好的社会知名度和认可度。

三、保险中介制度对提高福利水平的定量分析

1.从保险公司角度分析

假设在一般的保险市场中,保险公司由于规范、完善的保险中介机构的加盟所获得的收益为R;由于保险中介机构存在而使得保险公司管理费用的减少为M;保险公司由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减少而给获得的赔偿损失的减少为S(这个损失包括核赔、理赔等发生的费用);保险公司由于改善经营管理等因素所带来的收益为T;由于保险费率下降而导致保险公司收入的下降为r;保险公司支付给保险中介机构的费用为f。则保险公司的收益为:R=M+S+T-r-f。在该公式,我们可以发现收益R的大小取决于M、S、T与r、f的比较。若前三个数值M、S、T数值越大,同时后两个数值r、f越小,则R就会越大。由于保险中介机构的介入,承保费率降低使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下降(公式中的r),支付给保险中介的佣金(公式中的f)则使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提高。在保险市场比较完善的上海,由于保险中介的存在,使一般财产保险产品的费率都下降了40%~60%,而同期支付给经纪人的佣金比率一般为10%~20%。在保险中介发展的实践过程中,R可能有正有负。也就是说,仅就这方面的收益来说,具有不确定性。但加上T这个因素来看,保险中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客观上有利于保险公司降低经营成本,有利于保险公司长远发展的。

2.从投保人角度分析

从投保人角度看,其直接的收益就是保险费率下降,所缴保费的减少(公式中的r)。北京某卷烟厂,在过去的十几年中,每年财产保险所交保费约1300万元。现在该厂经过保险经纪人的投保设计后,保费支出下降了60%,近乎同样的保险保障保险费却只需约600万元,少了一半。由此可知,投保人收益甚多。另外,由于投保人保险意识逐步的增强,保险事故的发生率大大降低,以及避免了不必要的索赔,从而节省了时间和精力,获得精神上的效用(公式中的S)。

3.从整个社会角度分析

假如保险公司的人员分流到保险中介机构,则保险公司支付给保险中介机构的费用f可以补偿这部分人的劳动,保险公司由于人员减少而节约的费用可能高于支付给保险中介的佣金。所以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M的降低对社会而言就是净收益;由于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减少,一些事故的发生就可以避免,减少了损失S,相对而言这也是一种净收益;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下降与投保人所缴保费的减少相互抵消,对整个社会而言收益可以看为零。此外,投保人获得的精神上的效用S和促使保险公司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所带来的收益T,这是都潜在的效用。因而,整个社会从这里所获的收益为M+S+T,用这些收益去增加人们的福利,就可以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

总之,保险中介是保险产业分工与保险组织专业化、市场化发展的产物,是保险人的合作伙伴,客观上能够促进保险市场的繁荣。保险中介制度引入到保险市场之中,可以有效改善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状况,一定程度上降低保险代价问题,而规范、完善的保险中介制度则是可以提高社会的整体福利水平。

[摘要]保险中介是指介于保险经营机构之间或保险经营机构与投保人之间,专门从事保险业务咨询与招揽、风险管理与安排、价值衡量与评估、损失鉴定与理赔等中介服务活动,并从中依法获取佣金或手续费的单位或个人。而作为一种制度安排,保险中介普遍存在于发达保险市场之中,这有利于交易双方和整个社会福利的提高。本文从分析保险市场普遍存在的保险代价问题入手,从定性和定量的角度探讨分析了规范、完善的保险中介制度可以提高社会的整体福利水平。

[关键词]保险中介保险代价中介制度社会福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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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马鸣家.中国保险市场[M].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1994.

保险中介行业分析范文篇9

随着金融机构对反洗钱认知程度的逐步提高,反洗钱工作在银行业机构越来越得到重视,制度也日趋完善,客户身份认证措施越来越严密,大额、可疑交易分析、甄别、上报工作流程愈发合理有效,给犯罪分子以很大的震慑作用。但由于保险行业反洗钱工作起步较晚,制度及系统建设方面还不完善,难以应对日益隐蔽的洗钱犯罪活动,尤其是在越来越丰富市场主体的参与下,保险营销模式不断创新,大量使用互联网工具开展保险销售的新型商业模式,如何加强新业态保险的反洗钱监督管理,防范并控制其快速发展过程中蕴藏的洗钱风险,是当前亟待解决。

一、保险机构在反洗钱中面临的难点

(一)管理松散带来的洗钱风险

近年来,保险业内出现越来越丰富市场主体,从管理、上看大型保险机构管理较规范,而中小险企管理体制较为松散,大多呈现“四缺”,的现象,即缺管理人员、缺乏意识、缺少培训、缺少制度,阻碍了反洗钱工作深入开展。尤其是基层保险机构管理人员较少,相对临时的保险人占绝大多数,保险人主要靠收取保费赚取手续费,保险机构对保险人在业务管理上规范,但是在其他方面管理都比较松散,这种管理模式决定了保险人往往将保费收入放在首位,而对反洗钱工作所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等情况置之不理,放在脑后。

(二)履职不到位带来的洗钱风险

客户身份识别不到位,客户身份证件的真实性难以保障,现在仍有部分保险公司不能通过公民联网核查系统核实客户身份证真伪,对军官证、护照、士兵证、港澳通行证等更不具备真假识别能力,保险业客户身份识别多为简单登记客户信息,并未对客户资金来源、交易动机、客户身份背景进行深入了解,客户身份识别还停留在表面,使得洗钱犯罪分子可以有机会利用虚假证件或身份从事不法活动。另一方面,客户身份证件的有效期限不能及时跟踪。虽然客户在与保险公司建立业务关系时出具的身份证件在有效期内,但证件过期后保险公司无法第一时间获知,不能及时通知客户更新身份证件,造成了客户在保险生效期间身份证件的无效。

(三)目标驱动带来的洗钱风险

保险市场竞争激烈,各家保险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完成刚性业务考核指标,对于某些涉嫌洗钱的业务往往难于取舍,而洗钱行为本身并没有直接受害方,如果洗钱分子通过趸缴保费洗钱,保险公司还可获取大宗保费;退保时,洗钱分子也可能采取成本较高的短期退保方式,保险公司又可获得比较客观的手续费,这样保险公司在短期内既扩展了业务,又提高了公司利润,在市场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双方表面上达到了“双赢”。

(四)中介机构带来的洗钱风险

中介机构引荐业务带来了客户身份识别过程延长、环节增多的问题,保险公司可能无法直接接触顾客,造成了客户身份识别流于形式、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执行不到位,导致客户身份确认的准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下降。同时中介机构只有等保险合同签订后才能获得佣金,为追求利润,中介机构存在明知客户还可能洗钱的情况而不报告甚至尽力掩盖事实的可能性,甚至中介机构与客户还可能存在隐性关系,或被控制和操纵,蒙蔽保险公司,不可避免的产生洗钱的风险。

(五)互联网保险带来的洗钱风险

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电子商务的的风潮来袭,互联网保险得到迅猛发展,联网保险主要是在传统保险产品基础上,结合互联网技术开发出的互联网保险产业链,对比传统线下保险,互联网保险的参与方更为广泛。目前国内互联网保险发展模式多种多样,其中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专业互联网保险模式因其用户量大、产品丰富、销售成本低等优势,成为互联网保险发展的主流模式。互联网保险在井喷式发展的同时蕴含着复杂的风险,主要来源于互联网和保险两个方面,集中表现在监管风险、运行风险、资金风险、信息安全风险等,而且传统保险风险在互联网环境下被放大,其风险的隐蔽性、复杂性和扩散性对反洗钱监管提出了挑战。

二、加强保险机构反洗钱的对策建议

保险机构反洗钱的主要困境是无约束机制和利益问题,因而在新业态环境下,要有效地遏制保险业洗钱,相关的监管机关和保险机构应通力合作,全面围剿保险洗钱活动。

(一)构建监管机构有力科学监督举措

1.督促保险机构完善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许多中小险企基层保险机构起步不久,在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方面还处于初级阶段,没有建立健全反洗钱部门和岗位,不利于反洗钱工作的开展,人行应加强和督促这些机构尽快建立相应的反洗钱工作岗位和部门。

2.健全和强化监管措施,坚决打击违反洗钱活动的行为,加强反洗钱检查,开展日常监管充分发挥处罚警示作用,步加强对保险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其健全内控制度,加强保险反洗钱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对保险机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确保反洗钱工作有效开展。

3.建立保险业反洗钱利益补偿和利益激励机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尽快加以落实,逐渐改变以单一保费规模评估保险机构效益的制度。要建立保险反洗钱奖惩制度,对提供重要保险洗钱线索的人员予以奖励,对开展反洗钱工作不力或配合洗钱犯罪的人员进行处罚,提高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参与保险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

4.要结合保险行业特点,深入分析可能存在洗钱的风险点,依法制定和完善保险反洗钱相关制度和实施细则,增强可操作性。要健全保险反洗钱的相关内控制度、落实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和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工作检查措施,注重操作环节,层层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严格监控,不断提高反洗钱工作质量。

(二)构建基层保险机构反洗钱自律机制

1.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险公司除了被动接受监管机关的监管外,更应主动完善治理机制,严格设定内设组织机构的职责边界和议决事议程,提高经营管理层专业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管理水平,建立和实施公司内部分支机构各类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和事后责任追究制度。在反洗钱方面,保险公司内部也应该建立并完善反洗钱的内控制度,制定内部反洗钱工作操作程序,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机构或者指定其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明确专人负责对大额现金和可疑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等。

2.加强保险中介机构反洗钱的管理。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的中介力量也在不断壮大,现已成为推动保险业务发展的重要力量。在看到保险中介组织对于扩大业务积极性教育的同时,保险公司也应注意到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中介机构在展业阶段进行的客户身份识别是保险公司反洗钱至关重要的一步,由于保险中介组织经营目的和价值取向的差异以及人员的良莠不齐,保险公司在充分利用保险中介机构进行业务开展的同时,也应对保险中介组织的业务加强管理,以更好的履行反洗钱义务。

3.完善保险产品设计,提高保险业声誉。在发展业务的同时,保险公司也应不断完善保险产品的设计,对现有保险产品存在的可能被洗钱者利用的漏洞进行监督、预防,制定严密的防范洗钱的处理程序;完善保单条款,如在团险业务中,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险人名单,并提供有效证明,确认被保险人同意投保团体保险事宜;投保人退保时,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提供有效证明表明被保险人知悉退保事宜,退保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并退至原缴款账户,并设立不同等级的解约防范措施,杜绝黑钱从保险系统流过;积极研发出更优质的,且能有效预防成为洗钱工具的新型保险产品,增强保险产品的竞争力,提高保险业声誉。

4.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反洗钱意识。保险洗钱猖獗的原因之一是保险公司的管理人员和基层展业人员更加注重与其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业务指标完成情况,对于洗钱的危害和严重后果认识不足。《反洗钱法》出台后,仍有许多保险公司管理人认为只要本公司员工不参与洗钱就可以,忽视保险公司被利用为洗钱渠道的可能性。因此保险机构自身要加大对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反洗钱宣传和培训,通过对其职业道德的提升让其认识到洗钱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一旦曝光会对公司声誉造成重大打击,乃至承担法律责任的严重后果,进而减少此类情况的发生,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

(三)构建新兴保险销售模式洗钱风险防控体系。

1.加快建设互联网保险反洗钱制度体系,监管部门顺应金融机构业务变化形势,探索制定针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操作规范和指引,明确从业机构应该遵守的基本要求,指导保险机构和新兴互联网保险服务机构规范、高效地开展反洗钱工作;出台行业规定将采取较为全面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如对达到规定金额的投保业务,要求客户线下提供相应身份材料、对变更投保人、受益人或大额犹豫期退保等风险较大的业务,应要求客户到当地保险公司柜面办理相关手续。

2.合理分布监管资源。根据保险业洗钱风险分布不均衡的特点,重点督促洗钱风险较大的机构,加强对新客户、高现金价值产品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对异常交易给予额外关注,并加大对其检查力度;督促高风险机构、更加严格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3.强化保险公司与银行中介机构之间的配合,形成金融业反洗钱工作合力,有效遏制洗钱犯罪。在银保业务这种联合销售的模式下,银行也是客户资金流动的关键环节,而银行系统洗钱风险程度的大小从宏观上直接决定着整个金融体系洗钱风险,为了有效控制洗钱风险,商业银行应加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配合,共享一些信息要素,在协助保险公司做好客户尽职调查的同时,也应协助保险公司做好可疑交易的分析识别,建立相同客户可疑信息交换制度,形成金融业反洗钱工作合力,从而达到有效遏制洗钱犯罪的目的。

4.整合反洗钱资源,搭建信息共享平台。我国现有的可用于客户身份识别的社会信息资源,经常使用到的有公安部门的居民身份证联网核查系统、用于核查营业执照的工商网、用于核查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系统等,还有各地的企业黄页网站、企业名录网站等也可查询到客户的登记注册情况、地址、联系方式、企业概况等,为方便金融机构高效快速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建议反洗钱监管部门进行协调,搭建信息共享平台,整合客户分散在工商、公安、金融机构等的客户信息,搭建信息共享平台,使各大信息系统互相连通,实时更新,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

参考文献:

[1]课题组.互联网保险洗钱风险及防范对策研究[J].西部金融,2016,(4):82-87.

[2]孔繁琦.我国保险业洗钱风险和对策分析[J].时代金融,2013,(10):34-36.

[3]孙建新.浅谈保险行业反洗钱现状[J].金融广角,2014,(5):46-50

保险中介行业分析范文篇10

【关键词】保险中介;风险管理

一、引言

近年来,伴随着保险业的做大做强,保险中介也得到了长足发展,一个以保险消费者权益为中心,法治化监管,市场化经营,充分竞争、充满活力的保险中介市场体系开始形成。2012年,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促成的保险业务保费收入同比增长10.76%,经营收入同比增长20.44%,中国保险中介市场保持平稳运行。保险中介在满足社会保险需求、完善保险市场机制、拓宽保险服务领域、服务经济社会和保险业等方面发挥了越来重要的作用。

本文分析了保险中介机构面临的主要风险,解释了产生风险的原因,思考保险中介机构风险管理策略,对保险中介机构防范风险,依法合规、科学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二、保险中介机构面临的主要风险

1.保险中介机构市场准入风险

保险中介机构准入风险主要表现在市场准入门槛过低,申报机构较杂,申报机构的性质、身份、注册资本、行业属性等差别较大;准入标准不好把握,特别是在能否核准资格和核准险种上,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造成尺度弹性过大;而且准入门槛过低,导致保险中介机构鱼龙混杂,管理层素质参差不齐,为保险中介机构市场行为风险埋下了隐患。

2.保险中介机构治理、内部控制缺位风险

由于保险中介还存在初级发展阶段,多数保险中介机构未能建立起责任明确、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以及科学有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未能建立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评价的内部控制动态机制。绝大多数保险中介公司内部控制更多关注合规经营,很少关注经营效率目标,并且操作细则存在或多或少的缺夫,改革创新跟进偏慢;部分管理层权限过大,出现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内控紊乱,极易导致风险隐患暴发。

3.保险客户风险

(1)客户不如实告知风险

首先,我国保险精算研究起步较晚,基础数据少,数据积累还不够,各公司间数据一般不会公开。除几家国有保险公司外,大多数的合资公司在费率上均无地域差异,导致风险高于标准保险标的的被保险人有不如实告知的空间。其次,核高风险被保险人为了以平均保费投保,会尽量隐瞒病史或者带病投保。保险公司调查的难度和费用都非常高。基于效率成本考虑,保险公司会降低调查成本,反之加大了不如实告知的操作空间。

(2)保险客户骗赔风险

保险人故意制造假案,图谋赔款。究其原因,一是保险客户受谋取高利益心理驱使,在相关法律法规意识淡薄的前提下,产生骗赔行为;二是保险中介机构的业务受理过程及协助理赔流程增加了保险新单受理及理赔的复杂程度,增加了信息的不对称,为保险客户骗赔营造了空间。

4.营销员风险

①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准入门槛低,整体素质不高,容易被引导或者自身形成销售误导等违规问题。

②违规成本低、承担责任小。营销员准入门槛低,退出门槛也低,极低的退出成本容易引发短期行为。

③保险中介人身份不明确,没有归属感,在实务中体现为较高的上岗率,脱落率,大面积跳槽等,这样就不能稳定的接受公司的培训、辅导,显然也不能稳定服务保险客户。

④金字塔式的层级管理模式和高佣金激励机制极易引发短期行为,加之对处于业务扩展阶段的绝大多数保险中介机构而言,存在片面渲染“收入、增员”等利益,容易出现传销、误导行为。

5.市场行为风险

从保险中介机构行为风险的六大风险隐患:个别保险中介机构假冒保险公司名义,非法开展保险经营;个别保险中介机构招募业务人员过程中,进行虚假宣传、采用涉嫌传销的手段开展业务活动;个别保险中介机构涉嫌非法集资;一些保险中介机构以虚开发票方式,协助保险公司套取费用;一些兼业中介机构参与制造假赔案等,牟取非法利益;个别营销员欺骗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我们可以看出保险中介机构市场行为风险所蕴藏的问题性质严重、金额巨大、花样繁多,已成为危及社会和谐稳定的风险苗头。

三、保险中介机构风险管理策略

1.市场准入风险管理策略

2013年4月27日,保监会颁布《关于修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和《关于修改〈保险专业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提升为人民币5000万元,但提高准入门槛只能解决部分问题,要推动整个行业更加规范发展,除了提高机构准入门槛,还要提高人员准入门槛。

2.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缺位风险管理策略

(1)完善董事会功能,推进分工。有条件的可以在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对于某些上市中介公司可以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职能。

(2)加强监事监督力度。从法律环境看,需要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进一步完善监事开展监督活动的法律依据。从内部治理控制来看,需要公司各管理层的高度重视并在相应的公司章程,规章制度上为监事正常工作的开展营造独立公正务实的环境。最后,配备有较为丰富法律、财务、技术等方面专业知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的人才从事监事职能。

(3)全面推行独立的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直管,委托外部审计对管理层的经营成果进行独立客观的审计并出具公允的审计报告。

(4)提升内部控制层面,将原先的主要关注合规性内控规制提升到战略性目标、经营性目标、报告性目标和遵从性目标。真正把战略性考虑、营运的效率和效果等包括进来,并根据宏观微观经济环境的变化拟定相适应的内部控制措施。

3.客户风险管理策略

(1)完善客户信息管理体系

加强保险中介公司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对客户发生投保行为开始就应该有相应的数据,影像流留档备案,在保单受理、承保、客户体检、保险人出具保险合同、客户出现、提交理赔资料、获取理赔等每一业务流程都有详尽数据录入系统。并定期对于数据进行分析,统计。对于高额保单、对于高频次体检、高频次理赔的保单进行有效标识,有效回访,并及时与保险公司进行数据共享。促进保险人之间交流与合作,该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与沟通,对客户的关键信息实行有效的传递和控制,对于重复投保保单,重复理赔客户进行标识共享,并有必要进行信用调查。

(2)增进不同利益主体的趋同

健全保险中介制度,增强保险人,保险中介公司之间的利益趋同,促使保险中介公司更努力完成保险客户风险“第一防线”的职责。保险人之间实行共同保险,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共同承保统一标的的同一危险。实现保险人风险公担,信息共享,减少保险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3)完善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信用风险惩罚机制

完善的保险法律体系是我国保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保证。法律不能仅仅将保单失效作为投保人过失的最终裁定结果,而应该加大对投保人失信的惩罚力度,设定相应的惩罚条款:在情节较轻的情况下进行罚款;具有较为严重的情节时,要求投保人给保险人造成的损失进行额外的赔偿;对造成恶劣影响的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可以有效的扼制逆向选择行为、道德风险的产生。

4.营销员风险管理策略

(1)改革现行个人保险营销体制

首先明确保险营销员的法律地位,要么成为保险公司雇佣员工,要么发展为具有较强专业能力的个人人,彻底改变保险营销员无归属感、脱落率高、诚信问题突出的问题。其次,严禁金字塔式增员模式,明确保险机构不得将增员情况作为考核的指标,不得考核增员利益,严禁挂单。第三,引导保险机构改变现有的佣金制度,适度降低首佣比例,变单纯的物质奖励为满足员工多方面需求,把物质奖励和员工的自我价值的实现结合起来,建立起“人本化”的营销团队。第四,强化保险营销员和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增强其依法合规展业和遵守职业道德的意识,树立诚信形象。

(2)细化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提高从业人员专业素质

在保险中介人员资格考试的基础上,应对中介人员再进行产险和寿险的分类考试,对从事寿险业务的人员进行初级和高级的分级考试,销售一般寿险产品的只需通过初级考试,销售投资类产品的则需取得高级资格;对保险经纪人也进行分级考核,即通过国家现行经纪人资格考试并取得经纪人资格证书的即为初级经纪人,在此基础上可举办更高层级的考试,通过这可评为高级经纪人,高级保险经纪人可以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全方位的风险管理计划和服务。

(3)根据《保险法》完善保险、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保险兼业机构和保险营销员的相关管理细则,尤其注意根据实务及新出现典型风险隐患拟定各项违规罚则。修订保险中介行政许可规定,将监管部分从大量繁琐的行政许可任务中释放出来,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市场的主要矛盾的解决上。

(4)完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对保险营销员的管理体系。

保险从业人员应该具有相应的资格证并且有良好的资格信用记录才能上岗,经过合法合同授权在授权业务范围及经营区域内从业;通过完善的培训体系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思想道德修养;通过品质管理规定细则加强营销员的展业管理、单证管理以及代收保费管理环节,防止出现销售误导、利用保险单证进行保险欺诈及挪用侵占保费等问题。

5.保险中介机构市场风险管理策略

(1)加强监管力度

应该优化完善分类监管机制,把有效的监管力量转移到风险较大,品质欠优的保险中介公司上,同时强化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和保险公司要进行严肃处理。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对带有普遍性和严重危害性的行为要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完善法律法规。

(2)加强保险公司对业务的管理力度

督促保险公司加强内控建设,针对保险业务制定切实可行的风险防范措施,并分制式和非制式两种形式对保险中介机构各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加强培训辅导,坚决用完善的内控手段防范通过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套取手续费,进行虚假退费或理赔等违法违规手段。

(3)发挥行业协会管理职能

促进推动各行业协会完善中介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自律准则,完善中介人员资格认证体系,完善其监管部门与中介公司的桥梁功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保险中介公司市场风险。

四、结论

总体来看,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态势良好,保险中介机构经营管理能力、风险管理水平、从业人员素质逐步提升。但是我们也要看到,随着保险中介机构机构数量越来越多,业务规模越来越大,一些风险因素也随之凸显出来,在正确识别风险的条件下,要进一步对风险进行监管。继续建立健全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完善公司治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监管力度,这样才能保证保险中介机构健康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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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卢彦凤.保险市场逆向选择风险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D].青岛大学,2008.

作者简介:

保险中介行业分析范文篇11

本文对我国的保险中介市场进行全面的研究,以期为我国建立和完善保险中介市场提供可操作性建议。本文由四部分构成,第一部分,简要分析了我国保险市场现状,旨在说明我国保险市场渐已完善,初步具有迎接入世挑战的能力;第二部分,深入研究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现状和缺陷,指出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方向;第三部分,在前文调查的基础上,从国家政策层面和中介市场层面,对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完善提出几点建议;第四部分,简要的从保险中介市场监管的目标取向方面着手,建议监管层完善和加强监管,促进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保险中介市场保险中介产业政策保险中介监管

一、我国保险市场的现状

二、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现状

三、建立和完善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几点建议

保险中介行业分析范文篇12

关键词:保险业;反洗钱;风险分析

中图分类号:F8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7)12-0062-04

在当前经济全球化、资本国际化、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情况下,日益猖獗的各种洗钱活动已经威胁经济和金融安全,成为目前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作为洗钱活动高发领域的保险业,应加强对保险业洗钱风险的研究,指导实践,打击洗钱犯罪活动。

一、保险业洗钱的特质因素

洗钱不仅是一个有着高额利润的、复杂的犯罪领域,还是一种经济活动。这种经济活动披着合法外衣,严重危害着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险作为一种转移、分散风险的机制,本身并不牵涉洗钱,但保险业的内在特质属性却在一定程度上为犯罪分子洗钱提供了一定的便利条件。

(一)保险产品特性引发的洗钱风险

保险业本身的保险产品特性,使保险业暗藏洗钱通道。按照保险产品合同的条款设计,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可以不同,且保险合同遵循“投保自愿,退保自由”原则。因此,犯罪分子可以通过在不同关系人之间转移资金达到洗钱的目的。如保险产品中的人寿险和团体寿险,因涉及被保险人的人身利益,保险期限较长、费率较低、保费缴费方式和退保操作较灵活,容易被犯罪分子所利用,通过长险短做、团险个做、地下保单等方式,达到将公款化为个人私款或者将黑钱流转出境等目的。[1]如果保险人在承保时未履行尽职调查的责任,未认真审核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的身份资料及关系,就有可能被洗钱分子利用。

(二)业务创新引发的洗钱风险

保险公司正向客户提供日益复杂的金融产品,与其他金融行业之间的竞争也在日益加剧。许多具有投资功能的人寿保险产品在溢缴保费和提前赎回方面弹性很大,为洗钱者大量转移资金和模糊资金交易轨迹提供了新的空间。洗钱分子可以将保单当作银行账户进行管理,甚至达到“黑钱”增值的效果,也可以多缴保费并提前赎回,或利用这个渠道将其资金向多个账户或是国外转移,特别是向一些反洗钱不合作国家和地区以及不存在外汇管制的国家和地区转移。

(三)利润驱动引发的洗钱风险

目前,利润最大化是保险公司的主要经营目标,各家保险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完成刚性业务考核指标,对于某些涉嫌洗钱的业务往往难于取舍,而洗钱行为本身并没有直接受害方,如果洗钱分子通过趸缴保费洗钱,保险公司还可获取大宗保费;退保时,洗钱分子也可能采取成本较高的短期退保方式,保险公司又可获得比较客观的手续费,这样保险公司在短期内既扩展了业务,又提高了公司利润,在市场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双方表面上达到了“双赢”。

(四)保险支付结算手段引发的洗钱风险

如果说佣金诱惑是保险公司冒险参与洗钱的原动力,那么保险支付结算手段的快速发展,则是保险洗钱现象泛滥的加速器。洗钱行为主要依赖于资金的划拨、转移。而现在保险销售渠道不断增多,随着支付结算技术手段的快速发展,资金的划转和提取,无论是境内还是跨境都非常便捷和迅速,犯罪资金将难以被监控和追缴,这大大加大了保险洗钱的风险。

(五)保险中介机构引发的洗钱风险

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是保险公司展业的重要渠道,中介机构负责向保险公司推荐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险公司负责审核投保请求控制保单风险。这种由中介机构引荐业务带来了客户身份识别过程延长、环节增多的问题,保险公司可能无法直接接触顾客,造成了客户身份确认的准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下降。同时中介机构只有等保险合同签订后才能获得佣金,为追求利润,中介机构存在明知客户还可能洗钱的情况而不报告甚至尽力掩盖事实的可能性,甚至中介机构与客户还可能存在隐性关系,或被控制和操纵,蒙蔽保险公司,不可避免的产生洗钱的风险。

二、我国保险业的特点及面临的特殊风险

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仅二十多年,尚处于不成熟阶段,各类基础性的制度正处于不断改进完善的过程中,因而除了面临上述风险之外,有必要结合我国保险业的法规建设、保险机构的业务流程管理和保险公司的特殊情况分析我国保险业面临的洗钱风险。

(一)保险业法规制度存在缺陷

目前,各保险公司根据《反洗钱法》的要求,已经开始相应地制订框架性的反洗钱制度,指导分支机构逐步开展反洗钱工作,但是由于保险法规是以保险业最大诚信原则和保险利益原则作为控制风险的准则,即各保险公司主要从控制经营成本和风险角度出发,围绕保险风险标的,按照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标的、理赔案件等方面的不同风险,由相关部门控制业务风险。[2]而反洗钱风险的控制重点在于客户身份识别和资金交易监测,以防止客户身份和资金异常,这与保险公司控制业务风险有明显不同,因此开展反洗钱内部控制存在制度缺陷。

(二)保险公司在业务流程管理上存在漏洞

保险公司的业务流程主要包括保险展业、业务承保和理赔等。由于我国制度上存在的缺陷和市场发展的不健全,保险公司在一些业务流程上存在管理上的漏洞,给洗钱分子留下不小的空间。

1.保险展业阶段。保险展业就是保险公司进行市场营销的过程,即向客户提供保险商品和服务。保险展业的方式包括直接展业、保险人展业和保险经纪人展业。我国还处于经济转型期,且年轻的保险市场在局部和个别地方由于信用和市场规则的缺失,在展业中不可避免地存在恶性竞争等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一些新成立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为抢占市场,克服其本身无品牌和实力的缺陷,主动采取“二高一低一扩大”(即高手续费、高返还、低费率、扩大保险责任)的手段拉拢客户;面对这些分支机构的恶,成立较久的保险公司为了保持业务规模以抑制过快的市场份额下降,以免影响公司的市场地位和形象,同时为完成上级公司下达的保费收入必成指标,不得不非理性的被迫参与市场的恶性竞争,也采取“二高一低一扩大”的手段,甚至有的业务人员为了拉拢客户公开声明可以帮助客户洗钱,这种恶性竞争的环境导致保险公司在展业方面的管理较混乱,也极大地方便了洗钱分子将其“黑钱”放置到保险系统,完成洗钱过程的处置阶段。[3]

2.业务承保和理赔阶段。业务承保是指保险人对投保人提出的保险申请经审核同意接受的行为。理赔是保险业务流程的最后一个阶段。保险公司应该在核保、合同变更和理赔环节对投保财产价值、投保财产风险状况等信息,以及合同关系人之间的利益方面加以专业控制,进行严格的客户身份识别。但是由于我国保险市场规则的缺失,一些保险中介机构为了拿到佣金和手续费,甚至指导那些达不到资格的投保人如何提供虚假资料以顺利通过审查,这与反洗钱相关规定中要履行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相差甚远;理赔时,保险公司为了稳定自己的市场份额,对投保人提出的无理要求有姑息的成分,为洗钱分子“甩干”进入洗钱过程的“黑钱”创造了机会。

(三)保险公司的组织架构、治理结构不完善

从组织架构看,我国保险公司多数实行总、分、支公司管理模式,总分支机构之间通过授权而开展经营活动,这种组织架构本来应该会强化高层管理人员对组织的控制能力,但由于公司治理结构和体制机制的不完善以及公司内部现代化管控手段的不到位,还没有形成规范明晰的责、权、利的体系和机制,更没有预警机制和现代化的手段约束基层机构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内部上下级机构以及他们的负责人之间存在严重的博弈。[4]从治理结构来看,2006年1月,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为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设指明了方向,但由于影响公司治理结构的因素非常多,既包括资本、职业经理人、监管机构,又包括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设现状和与保险公司治理机构建设相关的基础设施等,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优化进程相对缓慢,部分保险公司还是存在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和关键人模式。[5]在这种情况下,建立并有效实施反洗钱内控体系面临着很大的不确定性。

三、加强保险业反洗钱的对策建议

保险业反洗钱的主要困境是无约束机制和利益问题,因而要有效地遏制保险业洗钱,相关的监管机关和各保险机构应通力合作,全面围剿保险洗钱活动。

(一)监管机关:激励与约束应并存

1.加强监管工作。我国已经建立了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监管机关要在这个制度下合理分工、加强配合、互通信息,形成合力。首先,要完善保险市场各项基础性制度。反洗钱各项制度在保险行业的有效实施要以良好的保险市场环境为基础,而保险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及治理结构的完善离不开保险监管部门的努力,因此保监会等监管机关要积极制定相关规定,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健全保险业法律体系,确保反洗钱义务能够得到有效履行。其次,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应与保险监管部门、保险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反洗钱法》,正式建立了我国预防、监控洗钱活动的基本法律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制裁、打击洗钱犯罪的法律条款共同构成了我国全面预防、控制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基本法律框架,形成了一道全面预防监控洗钱活动的反洗钱“法网”。中国保监会也于近日公布了《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导意见(草案)》,明确将反洗钱列入保险公司合规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之一,要求保险机构从事超过一定数额的现金交易须向保监会报告,发现涉嫌洗钱的交易应主动向保监会或司法部门报告。对于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来讲,在接受保险机构的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应加强与保险业监管机关及保险机构之间的合作,以便有效防范犯罪分子利用保险机构来洗钱,有效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效率。

2.建立保险业反洗钱利益补偿和利益激励机制。反洗钱是一种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领导的行政行为,其动力主要来自于社会的正义感。反洗钱行为会使反洗钱的积极参加者付出一定的经济或其他成本,而我国又规定罚没收入和追缴的赃款要全部上缴国库。如此一来,保险机构不但失去一笔可观的保费收入,还增加了核保、监管、报告等成本,而这些成本并不能得到直接的补偿,且在我国目前以保费作为保险公司业务评价的体制下,参与洗钱还可增加一定时期的保费。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公司,追求短期利益,会使其乐于看到资金流到自己的手中,而懈于追究资金的性质及来源,不愿去监控资金的流向,更不愿意去建立一套显然要增加保险机构成本但又不直接创造利润的反洗钱体系。所以,有效反洗钱要建立相应的利益补偿机制和完善的奖惩制度,出台一系列政策重奖提供保险洗钱重要线索的人员,同时对合伙造假进行洗钱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业务员要实行严惩,并建议实行收缴黑钱利益部分返还制度。

(二)保险机构:他律更应自律

1.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险公司除了被动接受监管机关的监管外,更应主动完善治理机制,严格设定内设组织机构的职责边界和议决事议程,提高经营管理层专业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管理水平,建立和实施公司内部总分支机构各类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和事后责任追究制度。在反洗钱方面,保险公司内部也应该建立并完善反洗钱的内控制度,制定内部反洗钱工作操作程序,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机构或者指定其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明确专人负责对大额现金和可疑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等。

2.加强保险中介机构反洗钱的管理。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的中介力量也在不断壮大,现已成为推动保险业务发展的重要力量。在看到保险中介组织对于扩大业务积极性教育的同时,保险公司也应注意到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中介机构在展业阶段进行的客户身份识别是保险公司反洗钱至关重要的一步,由于保险中介组织经营目的和价值取向的差异以及人员的良莠不齐,保险公司在充分利用保险中介机构进行业务开展的同时,也应对保险中介组织的业务加强管理,以更好的履行反洗钱义务。

3.完善保险产品设计,提高保险业声誉。在发展业务的同时,保险公司也应不断完善保险产品的设计,对现有保险产品存在的可能被洗钱者利用的漏洞进行监督、预防,制定严密的防范洗钱的处理程序;完善保单条款,如在团险业务中,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险人名单,并提供有效证明,确认被保险人同意投保团体保险事宜;投保人退保时,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提供有效证明表明被保险人知悉退保事宜,退保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并退至原缴款账户,并设立不同等级的解约防范措施,杜绝黑钱从保险系统流过;积极研发出更优质的,且能有效预防成为洗钱工具的新型保险产品,增强保险产品的竞争力,提高保险业声誉。

4.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反洗钱意识。保险洗钱猖獗的原因之一是保险公司的管理人员和基层展业人员更加注重与其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业务指标完成情况,对于洗钱的危害和严重后果认识不足。《反洗钱法》出台后,仍有许多保险公司管理人认为只要本公司员工不参与洗钱就可以,忽视保险公司被利用为洗钱渠道的可能性。因此保险机构自身要加大对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反洗钱宣传和培训,通过对其职业道德的提升让其认识到洗钱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一旦曝光会对公司声誉造成重大打击,乃至承担法律责任的严重后果,进而减少此类情况的发生,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

参考文献:

[1]岳改枝.我国保险业洗钱渠道与对策[J].中国保险,2007,(4).

[2]陈欣.保险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3]胡启敏.浅析财产保险展业方法[J].保险研究,20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