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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办法范例(3篇)

来源:收集 时间:2024-01-30 手机浏览

国有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办法范文

民办高职院校毕业生在离校之前没有落实就业单位的学生,需要将档案返回生源地由院校就业指导中心派人送至即人才交流中心进行登记编号,毕业生择业期一年内可以进行免费存放。

二、民办院校就业档案服务程序

1.开具证明。择业期内未落实就业单位并且档案还存放在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毕业生可以享受一下服务:凭就业报到证开具存放档案证明、开具未就业证明其他与档案相关的证明。

2.档案提取。择业期(2年)内就业手续办理完的毕业生,可以凭就业报到证、加盖公章的就业协议书,到各级人社局进行档案提取。择业期内没有就业毕业生不能进行档案的提取。

3.对于自谋职业、出国留学、择业期未满的毕业生档案和派遣期内自谋职业或自费出国留学以及择业期满后仍未就业的毕业生,可在各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人事档案保管。

三、民办高职院校学生学籍档案”与人事档案”的主要区别

民办高校毕业生学籍档案是指学生通过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并被录取的学生档案,它以文字资料形式记录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家庭状况、高考成绩、在校期间表现、在校期间的奖惩情况等。民办高职院校毕业生的人事档案是由学籍档案转换的,毕业生毕业后将其学籍档案中放入该毕业生的报到证当中,然后由学校将档案转交毕业生就业单位或人才交流机构。学籍档案也就正式成为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它需要通过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或人才交流机构签订就业协议,取得报到证后才能得以实现。

四、民办高职院校毕业生档案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

一是毕业生进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这些用人单位本身具有人事管理权,他们可以直接接收毕业生档案。二是各类非公企事业单位与民营机构他们没有档案管理权。毕业生毕业后一定将档案交由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进行统一管理。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方便又安全。三是毕业生在档案的转递过程中需要注意一下几点:

1.在不能完全搞清楚用人单位是否具备人事管理权之前,不能把档案转入该用人单位,应将档案转交给该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进行管理。

2.个别没有档案管理权的单位违规接收档案,导致档案丢失。为了避免上述情况发生,毕业生应首先询问用人单位的性质,在确定对方是否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后再决定将档案投向哪里。

3.档案的归属是有相关规程的,学生在离开学校之前要制定好档案调离时间,不要将档案来回调离,最好做到一步到位。

4.毕业生毕业后在异地找到工作单位,户口不落回本地的毕业生、考研的毕业生以及无法确定是否在用人单位长期就职的毕业生,这部分学生可以将自己档案交由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进行托管。

五、民办高职院校毕业生工作后档案提取及补办办法

国有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办法范文

1.1企业职工档案处理监管缺失,处置随意性较强

对于大多数以营利目的为主的企业来讲,档案与档案工作虽然能够在企业日常行政管理与经营活动中发挥着较大的参考凭证作用,但它却始终被划归到相对低调的工作岗位类别。与企业类别档案,如科技档案、产品档案或营销档案等相比,职工档案往往呈现出数量大、内容繁杂、涉及利用群体范围广等特点。从档案重要程度和影响主体范围上来看,职工档案本应当成为企业档案管理的重点资源,也是企业在转制或破产过程最应被关注的档案资源,因为职工档案记录的不仅仅是企业职工工作方面的信息,还与企业职工相关待遇认定与办理其他保险业务息息相关。但是根据笔者通过实地走访和网络调研的结果来看,很少有企业在转制或破产过程中会对企业档案给予关注,即使是关乎企业员工利益的干部人事档案和职工档案也很少被纳入到企业破产清算日程中,因此大量职工档案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被企业员工或社会人员随意处置。据笔者调查,大部分企业所制定的档案管理制度不够完整,管理规范性与科学性相对较差,不同类别、不同载体和不同保管期限的档案混杂管理,特别是干部人事档案和职工档案设档随意,材料归档、归类、归卷不规范、不及时,部分档案材料常年堆积,难以正常归卷,进而导致大部分企业职工档案材料残缺不全、内容混乱,由此很难在企业改制或破产之前被重视。与此同时,在企业破产清算或改制过程中,职工档案往往无专人监管、后续接收单位无法落实,以至于职工档案大多被认为是无价值材料,随意由他人处置,造成档案的损毁与丢失。

1.2企业职工对自身档案保存状态的漠视

笔者在对部分企业职工进行职工档案管理相关问题的调查中,有超过70%的一线职工不清楚自己档案究竟包括哪些内容,不清楚职工档案保管的相关制度与规范;有超过90%的一线工人认为职工档案只有到自己退休时才会发挥作用,平常并不在乎它的保管状态如何。由此,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大部分企业职工对自身档案保管状态的漠视致使其在企业转制或破产时忽略其个人档案的处理,致使个人档案出现丢失或损毁的状况却毫无察觉。据相关媒体统计,自2005年以来发生的针对职工档案丢失与损毁而造成企业职工利益受损的案件,几乎100%的企业职工对企业改制或破产后个人档案的去向毫无意识,而直到自己退休或办理相关保险时才开始关注自己职工档案的去向问题,而那些早已破产十多年的企业根本无法准确给出职工档案的去向,企业职工的利益难以保障。与此同时,大部分下岗分流的职工平时缺少对自身权益受损而维权的意识与能力,多数职工选择默认、上访或打闹等非理方式解决问题。由此引发了不少下岗职工与企业之间的矛盾冲突事件。笔者认为对自身个人档案保管状态的漠视、缺少对个人档案的保护意识、对丢失档案而权益受损维权途径的陌生等原因造成了大批企业职工不得不面临“老无所养”悲惨境地的现状。

1.3相关部门的监管不力

我国在2006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企业破产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解释,明确企业破产过程中各行为主体的职责。其中第四章关于“企业财产”的司法解释对债权人的财产范围以及在破产程序过程中的财产处理与分配进行了规定,其中并未明确企业档案处置的相关问题。目前国内尚未针对改制或破产企业档案处置问题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但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曾经对该问题出台相关条例,如辽宁省档案局在1997年颁布了《辽宁省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其中第五条规定:“破产企业档案清理移交工作应当纳入企业破产工作程序。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各级破产清算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监督、指导破产企业档案的价值鉴定和清理移交工作。破产企业主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及档案室(馆)人员负责破产企业档案的清理、移交等具体工作。”但是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真正介入到破产企业清算程序中对破产企业档案进行接收和指导却较难实现,特别是该规定只针对国有企业,而对私人企业、外资企业却难以发挥约束作用。虽然我国综合档案馆归档范围中明确指出撤销机关档案是综合档案馆馆藏资源的主要补充源,但这个规定只针对政府机构或事业单位,而破产企业的档案是否可以被综合档案馆接收却无法得到相关部门的回应。特别是像企业职工档案这样关乎成千上万破产企业员工日后切身利益的档案,人事部门、劳动部门和档案部门都没有接收的义务与规定。由此导致破产企业即使有上交档案的意愿,却没有机构愿意接收,进而造成档案的随意丢弃。

2破产企业职工档案监管与接收的流程

破产企业职工档案监管与接收流程应纳入到企业破产清算流程之中,并作为企业破产清算的必备程序要予以保留。由此,笔者结合了当前我国企业破产清算流程提出破产企业职工档案监管与接收的基本流程(见图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12月0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若干问题的意见》(199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破产清算工作主要包括四个环节:企业申请破产并受理、成立企业破产清算组负责企业破产清算、破产企业财产清算、形成并公布企业破产清算报告。

2.1企业破产清算前档案部门的工作职责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企业进入破产程序要向当地法院申请,具体要求为: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企业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其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程序。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与同级人民政府协商指定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财政、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的人员和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此时,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介入到企业破产清算组,负责清算过程中对破产企业档案的清查、监管及在破产清算期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其次根据破产企业档案保管现状,初步提出破产企业职工档案清查的方案。

2.2企业破产清算中档案部门的工作职责

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包括两大环节:破产企业财产清算和形成破产企业清算报告。破产企业财产清算包括对破产企业的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5项内容,其中由档案部门直接参与的有保管、清理和处理三个环节。首先,破产企业财产保管环节。该环节是要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集中收管,冻结企业涉及企业财务、资产的活动。档案部门在此阶段的工作职责是对破产企业档案进行封存,追回散存在机构其他部门的档案材料;冻结企业人力资源调动、转出和离退休程序,对干部人事档案和职工档案进行集中收存。其次,破产企业财产清理环节。该环节是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造册的活动。档案部门在此环节要依据企业档案部门提供的各种档案统计数据,对破产企业档案的数量进行核实与清查,并对档案门类与数量进行分类造册,对在保管环节要求归入档案部门却散失在档案部门外的档案进行追讨;核实干部人事档案与职工档案的内容完整性与真实性,对职工档案中存在的缺失档案现象要求当事人或企业相关人补齐相关材料或提交档案缺失说明。再次,破产企业财产的处理环节。该环节一般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财产中非货币财产变现为货币财产的过程。由于企业档案不具备变现的性质,因此对企业档案的处理主要指档案馆根据破产企业档案的类别、质量与数量确定档案的归属方案。一般来说,企业职工档案涉及面广,内容多而杂,且日后利用频繁,所以这类档案要与文书档案、科技档案、财会档案等档案要分别确定归属对象。最后,档案部门要对破产企业档案清算情况进行总结,指明对破产企业档案的清理情况和处理情况,进一步细化破产企业档案的归属流向,着重对与企业自身和企业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档案的处理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将企业员工关注的职工档案清理与归属流向情况进行公布。

2.3企业破产清算后档案部门的工作职责

企业破产清算结束后,破产企业档案的接收与保管要按照破产清算报告的内容予以执行。国有企业破产后,其人事档案和职工档案由当地人事或劳动管理部门负责接收,而其他档案由当地综合档案馆负责接收与保管。非公有制企业破产后,除职工档案外,其他类型档案可由当地综合档案馆进行选择性接收,或由所辖地街道办事处负责接收,或者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接收,而干部人事档案和职工档案因涉及到破产企业员工的利益,笔者建议由当地综合档案馆、人事部门、劳动管理部门协商建立统一破产企业职工档案保管机构,或由劳动管理部门牵头,综合档案馆负责对这部分人事档案和职工档案进行代管。此外,在职工档案交接过程中,破产企业代表和企业职工代表要全程参与,以保证档案交接的准确性与公正性。

3破产企业职工档案管理的保障措施

3.1破产企业职工档案管理与接收监控机制

综合档案馆应承担破产企业职工档案的接收与业务指导工作,特别是要介入破产企业清算流程,着重对破产企业档案,特别是要关注该企业职工档案的流向。由此,综合档案馆应结合其辖区内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活动和企业职工档案管理现状制定企业职工档案管理的监控制度,定期对辖区内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情况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督,并着重留意有破产或改制倾向的企业,为其做好破产前企业档案的封存、清点与确定档案接收单位的工作。具体工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其一,结合《机关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实施企业职工档案的归档范围与类别的标准化,定期对企业职工档案的数量与案卷质量进行评估;其二,及时介入企业破产清算流程,档案行政主管机构要主动介入到破产企业的清算工作中,并将企业职工档案的提前监管与后期善后纳入到企业破产清算流程;其三,积极主动联系破产企业职工档案接收单位,在未明确企业职工档案接收单位前,综合档案馆要负责对该部分档案进行规范化整理、清点和登记,并与相关行政管理机构,特别是社会劳动保障机构、人事机构和企业管理机构协商,确定企业职工档案的后续管理问题;其四,调研论证、建设企业职工档案联网数据平台,特别要为辖区内非国有制企业职工建立职工档案与档案信息追踪平台,一方面提高对非国有制企业职工档案管理的监控,及时掌握破产企业档案动态,及时介入破产企业档案接收程序;另一方面为企业员工查询其个人档案保存状态提供服务平台。

3.2建立破产企业档案接收中心,集中保管破产企业的职工档案

为进一步规范破产企业职工档案的接收与保管,劳动部门与档案部门可以联合建立破产企业档案职工档案接收中心,主要负责对破产企业职工档案的接收和善后处理,规范企业职工档案的归档材料内容,为企业职工提供必要的人事档案转出、审核和档案信息资源服务。2009年哈尔滨市南岗区成立了首家破产企业档案管理中心,该中心由南岗区档案局和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合力筹建,首批接收来自本区十余家破产或转制企业共3万余卷各类档案,接收种类有文书档案、技术档案、经营管理档案、死亡档案、财务档案等,其中职工档案共2453卷,涉及到5000多名企业职工人事档案的接收与日后保管,并为该区其他务工人员提供人事档案代管和业务咨询服务。目前,该中心已为全区共8300余名下岗职工、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其他务工人员建立人事档案,并为全区各类企业免费提供职工档案的建档与业务指导工作。该中心的成立为全区劳动力市场的稳定、维护企业职工个人权益、保障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与档案管理的规范性提供了保障。而上海主要采取四种方式,有序分流管理本市国有破产企业的职工档案。一是按照改制后企业资产和产权关系,将破产企业职工档案移交新的企业或上级控股公司管理;二是由控股(集团)公司或子公司授权,将破产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权限委托系统资产管理中心承担;三是根据改制企业档案保管容量大的需求,在各系统、各行业按照区域或行业板块,建立破产企业职工档案集约化管理平台;四是与上海市综合档案馆和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协商共管破产企业职工档案。

3.3制定并出台相关法规,使破产企业档案接收程序化、规范化与法制化

国有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办法范文篇3

一、企业档案工作的规范化

受我国企业档案管理体制的影响,在企业档案工作规范化方面的研究比较多,都是着重介绍档案工作中的规范做法,以便有效地指导实际工作。相关的文章也很多,通过分析企业档案工作的现状,提出规范化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有利于促进企业档案现代化管理,有利于提高企业档案工作的质量,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有利于统―业务指导和教育培训的口径,有利于提高企业档案管理的整体素质”。等,并提出了规范化的具体措施。如“规范公文制发、实施‘以我为主’的立卷归档原则、提高案卷质量”、“建章立制、提高档案信息化、提高档案人员素质和全员档案意识”等,这些是微观层面上的规范化。在宏观层面上研究更多,“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该着眼大局,制定出一套完善的企业档案管理办法,将企业管理系统真正纳入国家档案系统范畴。尤其是要加强档案法律法规监督执行力度。”此外,对科技档案、专门档案、实物档案等各类档案的规范化管理进行了探讨。把研究的重心放在规范化上,特别是集中于如何开展规范化,寻求一种放之四海皆准的规范化的具体办法。但没有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在具体实施中会碰到的问题。

二、企业档案工作的自主发展

有些学者提出了企业档案工作应自主发展的观点。“企业在档案工作上依法享有根据自身情况和市场变化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档案管理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的权力。这种权力是推动企业档案工作自主发展最重要的原始动力。企业档案工作自主发展的目的是使企业有限的资源得以更有效地配置和使用,在管好用好档案的同时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黄世、韦华提出自主性原则,即是由企业自身作为档案管理的主体,企业档案具体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机构设置、人员安排等由企业自己决定。认为“这是由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推导出的必然结论”,并引入了基层化原则来说明这一点,即凡是由民间组织可以完成的事情不应该由政府来完成,凡是由个人或家庭可以完成的事情不应该由政府或民间组织来完成,其优越性正在于个人、民间以及其他基层单位能够将决策和管理的合理性提升到最大限度,因为他们具备更为充分的人力、物力、动力以及知情程度来解决各自的问题。

“自主发展不是主观臆断、随心所欲,而是在国家法律框架下,依照自身条件和意愿,采用更科学、更经济、更便利、更安全和更实用的工作方法和管理模式逐步发展的。”。应允许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国家法律和有关方针政策的前提下,自主地做出相应的调整,使档案工作更符合自身实际和利益。白相谦、袁莉华也作如是观,“企业在不违背国家法律和有关方针政策的前提下有权对此进行调整和修改,建立更符合自己实际情况和利益的管理制度。”“企业档案工作自主发展是一种国际惯例。国家在档案事务上通过法律实施宏观管理和企业档案工作的自主发展将是我国企业档案工作发展的主旋律。”

自主发展的观点是企业档案工作研究中的一个突破和巨大进展。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规范化是企业档案工作自主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赵豪迈认为“自主发展”是绝对正确的,但“自主发展”并非“自由发展”。当前我国企业中普遍出现的情况是只有“企业档案工作的自主发展”,而没有“国家在档案事务上通过法律实施宏观管理”。“多数企业的档案分类实践还处于一种盲目的、自发的或不自觉的状态,从而严重影响企业档案分类的标准化和规范化。这些都是比较严重的问题,如果一味强调‘自主发展’,而忽视了‘自由发展’的现状,又拿不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就会造成不可弥补的后果。”这点意见极其中肯,是对“自主发展”研究的有益补充。

三、企业档案工作的“因企制宜”

随着企业档案工作的发展,规范化工作的推进,学者们逐渐认识到了“因企制宜”的必要性,并进行了论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进一步扩大了自。1991年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中,明确规定了企业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劳务定价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进出口权,投资决策权,资产处置权,人事管理权和内部机构设置权等多项经营权利。企业有权决定自身的一切事务,档案管理当然也不例外。况且企业种类繁多、行业各异、组织形式不一,在微观管理上应以采取最有利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方式和内容为好”。“应根据企业的性质、规模,形成文件材料的多少,企业领导者对档案工作的认识,企业档案人员素质等情况,灵活多样地决定档案管理的具体办法”。“档案行政管理工作总体上都应该充分尊重各类社会组织的自,不要什么事情都想去统,都想去管,而是要多做些服务、培训、咨询和推广一类工作。应该注意在统一法规、统一领导之下的分级管理、分类指导,注意在统一标准、统一规范之下的因地制宜、因(具体的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制宜、因时制宜,不要搞一刀切。”“对于基层企、事业单位,尤其是企业档案部门的具体工作方法,只要不违法,就不必干预过多。”提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好经验、好办法,可以宣传和提倡,但不能够强迫企业执行。

提出因企制宜就已经肯定和承认了规范化这个前提和基础,笔者认为比自主发展的提法要好。“因企制宜”就是要在规范企业档案工作时,注重从企业实际出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应该采取分门别类的指导办法,不强求统一的标准,应该求大同存小异。企业应该灵活应用各种规范和标准,不生搬硬套,脱离实际。

有的学者提出企业档案工作宏观上的规范化必须分清层次,针对各种企业提出具体的应对办法。按所有制性质,将企业分为国有、集体、私有、合营等多种性质;按生产经营规模,将企业分为大型、中型、小型等多种类型,通过调研分析并掌握各种性质和类型企业档案工作的规律和特点,提出比较有典型意义的指导方法,有针对性地实行分类指导。“国有独资企业、国家控股的企业的档案属于国家或属于国家管理,这时档案行政部门就可依法实行对这些企业的档案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依法管理。国家参股并不占主

导地位的企业,其档案工作就不能用我们对国有控股企业的手段进行监督、指导和管理了;但我们是参股者,有参与管理的权力,借此我们可以利用董事会,让我们国有股东代表董事会中提出加强档案管理的必要性,宣传建立档案工作对保障各投资利益的必要性,从而达到我们介入这类企业,参与到这类企业档案管理中进行业务指导和服务,从而达到推动其档案工作的目的。非国有参股企业没有国家资本的投入,从法律上讲,我们政府档案部门与企业之间是一种法人与法人之间的平等关系,要从提高档案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人手要在非公有制企业领导层中,通过典型事例多角度宣传建立和完善档案工作对企业发展的好处,并在此基础上介绍公有制企业档案工作管理的经验。”。微观上,许多学者也对各种规模和性质的企业如何规范其档案工作进行了探讨和研究。这也是因企制宜的一种思路和体现。

“现行的国家档案标准对页号编写的位置,卷内目录的式样,栏目内容,备考表的填写,纸样的大小,卷盒、卷皮的大小与材质,卷脊的填写……作了详尽的规定。”有些学者认为这样的规范化太细、太具体,是不合适的。认为规范应该是宏观的,“管而不死”的,给档案人员留有发挥个人想象力和创造力的余地,可以根据行业的特点和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掌握。笔者认为从实际出发,也要看在哪些方面,不能不论什么都强调因企制宜。因企制宜应该是在规范中没有考虑到、无法兼顾的方面。对那些不存在特殊情况的方面可以要求一致的,不管是具体的还是宏观的,可以尽量要求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