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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利用的方法范例(12篇)

来源:其他 时间:2024-02-08 手机浏览

循环利用的方法范文篇1

[关键词]循环经济发达国家经验

通过我国的几个五年计划,整个社会的经济有了飞速的发展。正是基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长远利益和全局考虑,总理在200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因此,循环经济成为我国现阶段关于经济的热门话题。然而在20世纪90年代,世界一些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德国、日本等都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途经,并积累了很多经验。因此,总结发达国家发展循环经济的经验,对我国加快建设循环型社会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循环经济的内涵与实质

循环经济是指以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为特征的经济形态,也可称为资源循环型经济。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可以从根本上改变我国资源过度消耗和环境污染严重的局面,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然选择。

循环经济是相对于传统经济而言的。传统经济是以“资源产品废弃物污染物排放”单向流动为基本特征的线性经济发展模式,表现为“两高一低”,即高消耗、低利用、高污染,是不能持续发展的模式。循环经济是以“资源产品?????――再生资源产品”为特征的经济发展模式,表现为“两低两高”,即低消耗、低污染、高利用率和高循环率,使物质资源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把经济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是符合可持续发展原则的经济发展模式。

循环经济的主要特征是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首先在生产和生活的全过程中讲求资源的节约和有效利用,以减少资源的投入,实现废弃物的减量化;其次是对生产和消费产生的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体现回收再使用和循环利用的原则,达到废弃物的资源化;三是对不能循环再生的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使其不对环境带来污染。总之,发展循环经济,可以解决经济与环境之间长期存在的矛盾,达到经济与环境的双赢。

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途径包括推行清洁生产、综合利用资源、建设生态工业园区、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发展绿色产业和促进绿色消费等方面。

二、主要发达国家发展循环经济的经验

1.从国情出发,选择循环经济的切入点和发展目标。发达国家多从本国的具体国情出发选择发展循环经济的切入点和发展目标,并由此形成各自的特色和优势产业。总体来说,发达国家走的是“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道路。德国循环经济起源于垃圾处理,然后逐渐向生产和消费领域扩展与转移,因此又被称为“垃圾经济”。二战后日本实行“追赶型”和“赶超型”经济,经济的高增长却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为了谋求环境和资源问题的有效解决,日本根据本国国情选择了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全面发展目标。20世纪70年代世界性的石油危机爆发后,丹麦开始积极开发清洁的可再生能源,大力推行秸秆等物质发电。英国、瑞典、芬兰、西班牙等国也建立了秸秆发电厂。

2.以立法为先导,依法规范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各国在建设循环经济的同时,都将立法作为推进循环经济的主要手段。

德国的循环经济立法体系包括法律、条例和指南三个层次。1991年,按照从资源到产品再到资源的循环经济思路制定了《包装废弃物处理法》,要求生产商和零售商对于商品的包装物要尽可能减少并回收利用,以减轻填埋和焚烧的压力。1994年,公布了《循环经济和废物处置法》,规定对废物管理的手段首先是尽量避免产生,同时要求对已经产生的废物进行循环使用和最终资源化的处置。

日本采用自上而下的立法办法。即以《促进循环社会形成基本法》作为基本法,在其指导下建立各领域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2001年4月,日本开始实行八项循环经济法律,即《促进循环社会形成基本法》、《特定家用电器再商品化法》、《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食品循环再生利用促进法》、《建筑工程资材再利用法》、《容器包装再利用法》、《绿色食品采购法》和《废弃物处理法》等。

加拿大政府多年来非常重视环境和可持续发展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建设,建立了一整套以环境污染防治为核心的环境法律法规体系,依靠政策、法律法规开展生态环境建设,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1970年政府成立了污染防治办公室,1988年出台的《环境保护法》,1995年制定了《污染预防行动计划》等。

美国的循环经济立法始于1976年制定的《固体废弃物处置法》,后又经过多次修改,在1986年颁布了《资源保护回收法》。各州也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对未达到要求的城市进行行政处罚。

3.制定相关政策,政府发挥引导作用。政府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形成发展循环经济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这些政策包括多个方面的内容,如:政府奖励政策、征税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政府采购政策、收费政策、构建区域循环经济的有关政策等等。

4.重视科技进步的推动作用。法国政府成立了环境与能源控制署,每年拿出2-3亿欧元的预算资金,组织和协调政府、企业及公众在循环经济的技术发展上采取措施。加拿大在促进循环经济的工作中加强新技术的开发和利用,注重促使企业和学术团体用新的科技手段探索新的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解决生态环境问题。

5.重视宣传教育,发挥社团组织的作用。实施循环经济不仅需要政府的倡导和企业的自律,更需要提高社会公众的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发达国家在循环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半官方、行业、社区、民间监察等社会团体扮演着十分活跃的角色,发挥了政府和企业难以发挥的功能,成为不可或缺的推动力量。

此外,发达国家在发展循环经济中,都注意发展企业的核心作用,企业是实践循环经济的主力,不仅要承担起经济责任,还应承担起社会和环境责任。要搞好企业内部的物质循环,通过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探索企业层面的集约型增长模式。要建立生态工业园,或其他形式的企业共生模式,使各企业间形成梯次开发的良好格局,形成无废弃物生产的企业群体,达到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目的。

三、发达国家发展循环经济的经验对我们的启示以及几点建议

发达国家循环经济发展的实践经验,为我国发展循环经济提供了有益参考。但是,我们应注意到,发展循环经济取得成效的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都达到了一定的水平,各国都是在人均GDP达到或超过3000美元,基本进入后工业时代,才着手发展循环经济的。由于我国的国情、发展阶段、资源禀赋、人口规模等与发达国家有着巨大的差别,我国发展循环经济必须走具有中国特色的道路。

1.调整产业经济结构。必须通过产业结构调整,特别是通过构建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型产业结构进一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挖掘节能潜力,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继续淘汰和关闭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落后工艺、设备和企业;用清洁生产技术改造能耗高、污染重的传统产业;改善传统产业结构,优先扶持节能、低耗、无污染的高薪技术产业的发展,同时加强对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鼓励加工工业集中的地区大力发展技术密集型企业,而将高耗能企业集中到能源充足、资源丰富的地区,推进节能型工厂的建设;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建立有机食品和绿色食品基地,大幅度降低农药、化肥使用量,从农业生产的生态化技术开发和推广入手,建立新兴的生态农业的产业结构体系。

2.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以立法为先导把循环经济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进行全面推进是极为有效的举措。我国虽然制订了一些鼓励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措施,但至今还没有一部关于推进循环经济的法律,所以要尽量加快循环经济立法工作的步伐。据悉,全国人大环资委已经着手开展《循环经济促进法》的立法调研,与此同时也要一并考虑着手制定关于加强绿色消费、资源循环再生利用以及家用电器、建筑材料、包装物品回收等专业、行业领域的体现循环经济要求的具体的法律法规,使我国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体系早日建立起来。

3.增强整个社会的循环经济意识。应进一步重视运用各种手段和舆论传媒加强对循环经济的社会宣传,以提高整个社会对循环经济的宣传,以提高国民对实现零排放或低排放社会的意识。要把循环经济理念融入社会和企业文化中,实现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价值取向,打造企业责任竞争力。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社区、企业、非盈利组织、非政府组织、社会团体等应参与到对公民进行循环经济发展的教育工作中,鼓励广大群众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共创和谐社会。

4.制定有利于发展循环经济的相关激励政策。首先,要制定关于循环经济的政府宏观调控政策和全国性的产业政策,使循环经济处于优先发展地位;其次,要制定财政、税收、价格、信贷等经济杠杆领域的旨在激励循环经济发展的经济政策;第三,要制定财产权利和环境权利的分配、使用、管理、收益等方面的政策,给循环经济发展开拓必要的空间和条件;第四,要制定有利于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必要的劳动人事制度和相应的工资政策和干部政策。

参考文献:

[1]王爱兰:发达国家发展循环经济的经验与启示.经济纵横,2005,(5)

[2]亦冬:循环经济:世界各国可持续发展之路.再生资源研究,2004,(3)

[3]刘平宇马骥:论循环经济发展的必然性.绿色经济,2002,(4)

[4]赵亚凡宋明大:循环经济一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途径.城市规划汇刊,2002,(2)

循环利用的方法范文篇2

【关键词】循环经济法制地方政府行为中央与地方

发展循环经济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主要手段,在此过程中离不开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更离不开政府有效的宏观调控。一般说来,发展循环经济必须做好三个层面的工作,即企业层面的循环式生产,产业层面的循环式组合,社会层面的可持续消费。而能够凌驾于这三个层面之上,并对整个循环经济发展全过程施加直接影响的唯有地方政府。①本文所说的地方政府是指市、县及以下基层政府。我国的地方政府历来处于中央权力之末端与地方利益群体之交叉点,在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中亦复如是。这对地方政府在循环经济背景下的行为研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地方政府在循环经济法制中的角色定位

在人类面临严重环境危机的今天,循环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和生产方式,已经成为各国的共识。德国首先开展循环经济立法,此后日本、美国以及欧盟其他国家也相继开展了循环经济立法工作,逐步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从近年来的政策和立法情况来看,循环经济发展也已经成为我国的一项重要宏观政策目标,也对各级政府提升执政能力,转变政府职能以适应循环经济的发展提出了要求。

尽管循环经济法制建设已在我国成为社会共识,相关立法也开始起步,但是理论界侧重对宏观政策的研究,而往往忽视了对地方政府行为的关注。应当明确,任何宏观政策最终都要依赖于地方政府的贯彻执行,然而地方政府在当前循环经济法制中尚不合理的定位及其角色,严重制约了循环经济的发展。宏观经济政策与地方经济发展的接轨是循环经济法制最为重要的环节,地方政府在循环经济理念和技术层面的认知层次上相对滞后。长期以来形成的行政管理体制尚未根本转变,与循环经济发展存在很大的差距。

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地方政府追求能够被上级观察到的政绩最大化,很容易忽视对资源、环境等循环经济要素的有效利用和管理。同时,地方政府机构行政职能宽泛繁杂,容易形成对企事业单位的直接和盲目的干预,也导致了政府部门之间的摩擦和掣肘,制约了循环经济的发展。

由此可见,地方政府既是中央政府在地方利益的代表者,又是地方利益相对于中央政府的代表者,而且往往倾向于作为地方物质利益的代表与中央争利,这种三方博弈的关系无疑降低了行政效率。因此有必要对循环经济中的地方政府行为进行研究,寻求地方政府在三方博弈关系中的正确定位。地方政府在循环经济中应当同中央政府合作,并协调地方利益群体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地方立法不能与中央立法相抵触,地方政府对于地方利益应当通过与中央的对话渠道即时向上反映,并根据地方实行循环经济的具体情况在不同上位法相抵触的情况下加强地方循环经济立法。

循环经济法制下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关系

分税制下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的分离。循环经济法制中,从政府内部权限分工来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所扮演的角色有着微妙的差异。在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政府权力也相应地经历了由行政集权向行政分权过渡的时期,逐渐形成了以事权划分为基础的中央与地方的分权体制。中央政府提供全国性公共物品,地方政府提供地方性的公共产品,此外,中央政府侧重其权威性和对地方政府的约束。1994年的分税制,为中央、地方政府间划清了财权界限,中央将财政权力逐渐集中,中央拿走税收大头,将规模小、税源散的税收留给了地方,部分省、市财政也打着“加强宏观、中观调控”的旗号,纷纷采取不同手段,集中财力,形成了财权层层集中、事权纷纷下移的背反格局。

分税制的影响是双方面的:一方面,有效规制了地方财政的混乱局面,提高了财政利用效率,中央得以集中充足的财力推行一系列宏观经济政策,如减免农业税等;但另一方面,地方财政力量相应不足,必然导致地方政府尤其是最为基层的县、乡两级区域发展的动力不足。而发展循环经济必然需要大量资金,这些资金主要用于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循环经济企业的激励补贴政策上。财权和事权的不统一使得地方政府在循环经济中往往处于一个尴尬的位置。财力的不足将最终导致地方政府在循环经济发展上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

循环经济背景下政绩考核之失效。诺斯的国家理论从“经济人”的角度去思考政府行为,国内一些学者借鉴这一理论观点,将地方政府官员视为利用政治组织实现经济功能的政治企业家,追逐潜在收益来发展本地区的经济和显示政绩,使自己的政治资本增值。这也解释了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地方政府追求政绩最大化而忽视对资源、环境等循环经济要素的有效利用和管理的深层次原因。②在以增长为第一追求的相当长时期内,政府体制改革和政府行为范式转型被长期抑制。但在发展循环经济的背景下,传统政府行为方式的弊端空前显露。在中央政府的强调控政策下,2009年上半年我国单位GDP能耗和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同比不降反升,其中地方政府行为失措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近年来,随着循环经济理念的发展,中央政府逐渐意识到单一的GDP政绩考核标准对地方行政主体的消极影响,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环境指标考评措施,如二氧化硫排放量,空气污染指标等。但在实践中由于技术条件限制,难以通过硬性标准来衡量。这种举措应当看作是我国在循环经济法制中的进步,但是对于地方政府而言,仅有宣言式的绿色GDP标准远远不够,更为重要的任务是将环境考评措施具体化,增强考评的可操作性,使得环境标准、区域循环经济发展的水平真正与政府政绩考评挂钩,从而对地方政府推动循环经济发展起到有力的督促作用。

循环经济发展中地方政府与企业关系中的角色分析

循环经济背景下地方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企业无疑是发展循环经济的主体,而地方政府则起着引导者和推动者的作用。循环经济的前期成本一般会大于前期收益,许多循环经济从短期来看也可能是不经济的,但长远来看必然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这就必然要求政府以必要的宏观调控来弥补市场缺陷。但在循环经济领域,地方政府不可能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制企业发展循环经济,更不可能仅仅通过宣传教育的方式使得企业自发选择循环经济模式。因此,地方政府只有通过环境激励政策以及环境行政立法和执法这两种方式使市场主体趋利避害,自觉选择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

环境激励政策。环境经济刺激机制的核心内容是:国家通过经济上的增益与损益(利益与不利益)的方式来调节不同法律主体利用环境的行为模式暨环境利益关系。经济刺激偏重于市场作用的发挥,与行政强制机制相比,它更注重目标群活动的合作互利以实现利益最大化。③因此,激励政策作为政府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项主要手段,在循环经济法制中得到广泛应用。中国政府为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也实施了一系列经济激励政策,包括对节能技术改造、节能设备购置实行信贷贴息、差别利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减征企业所得税和加速折旧等;对资源综合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发电、风力发电和农村可再生能源项目实行税收优惠等。但离循环经济要求存在一定的差距,差距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基层政治主体的政策制定和落实上。绿色核算制度和经济激励机制均不健全。

循环经济中企业责任之落实。企业是实施循环经济的主体,但政府无法以传统手段确保企业在环境保护上的自律。因此,生产者责任制度和排放者责任制度应运而生。所谓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主要指产品的制造商和进口商以及其他有关主体应承担产品在整个产品生命周期当中环境影响责任的主要部分,包括材料选择、生产工艺以及使用和弃置过程造成的影响。消费者也包括在其中。所谓排放者责任,指企业有必要采取措施控制原材料等转变为废弃物,有必要采取措施自行合理循环利用资源,有必要对不进行循环利用的资源合理处理,即企业有责任采取措施正确处理废弃物。排放者责任,明确了企业也是废物排放者,需要全程控制自己的行为。④

结语

地方政府在推动循环经济中的角色对循环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央与地方应当共同推进,通过合理的分权使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各项法律和政策措施能够落到实处,避免所有人都负有责任的制度设计却导致无人负责的后果。地方政府同时应当减少对企业活动的强化管理,借助利率调节、税收调节、金融政策、财政政策等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循环经济发展的行政手段与中央政府、企业形成发展循环经济的合力。(作者为山东师范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生)

注释

①耿香玲:“地方政府失灵与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分析”,《理论导刊》,2008年第2期,第22页。

②黄韬:“循环经济与地方政府行为对策分析”,《经济研究导刊》,2007年第3期,第162页。

循环利用的方法范文篇3

关键词循环经济资源生态环境

党的十六大提出,我国要用21世纪的头20年时间,集中精力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而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和人口不断增加,水、土地、能源、矿产等资源不足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形势日趋严峻。面对这种情况,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1循环经济的概念及内涵

所谓循环经济,是指按照生态规律运行、实行资源循环利用和清洁生产的经济形态。它不仅要求经济活动遵循一般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规律,而且要求遵循生态规律,把经济活动纳入生态系统的运行轨道,力求在经济系统和生态系统之间建立一种协调、和谐的关系。因此,循环经济也称为生态经济。循环经济包括三方面(即3R):reduce(减量),要求尽量减少进入生产和消费过程的物质和能源;reuse(再利用),要求尽可能多次利用或以多种方式利用资源和物品;recycle(循环往复),要求尽可能把废弃物再次变成资源。与“计划经济”、“市场经济”等概念不同,循环经济这一概念主要是根据资源利用方式的特征来划分经济形态,强调资源循环利用和清洁生产。

在我国,发展循环经济可以充分提高资源和能源的利用效率,是缓解资源短缺问题的根本出路;发展循环经济是从根本上减轻环境污染、保持生态环境的有效途径;发展循环经济是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措施;发展循环经济是应对新贸易保护主义的迫切需要;发展循环经济是以人为本、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本质要求;发展循环经济也是目前我国构建和谐社会这一主题之一—一人与自然和谐的迫切要求。

2国外循环经济发展动态及趋势

近年来,发展循环经济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成为一股潮流和趋势。循环经济不仅得到了发达国家政府的推动,也得到了企业界的积极响应。西方许多企业在微观层次上运用循环经济的思想,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形成了一些良好的运行模式。

(1)美国的循环经济。美国在1976年就制定了《固体废弃物处置法》,现在绝大多数的州已经制定和执行了不同形式的再生循环法规。

(2)德国的循环经济。德国于1986年颁布《废弃物限制及废弃物处理法》,发展方向从“怎样处理废弃物”的观点提高到了“怎样避免废弃物的产生”。1991年通过了《包装条例》要求将各类包装物的回收规定为国民义务。1996年提出了新的《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把废弃物处理提高到发展循环经济的高度,并建立系统配套的法规体系。

(3)日本的循环经济。日本于2001年颁布了《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启动了奔向循环经济型社会的“列车”。从2000~2005年,包装、家电、食品、建筑、汽车等领域的产品再利用法陆续生效和实施,为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法可依的法律基础。

(4)在微观层面上,典型代表是杜邦化学公司和卡伦堡生态工业园区,前者致力于组织厂内各工艺之间的物料循环,是企业内部的循环;后者是把不同的工厂联结起来,形成共享资源和互换副产品的产业共生组合,其中一家工厂的废气、废热、废水、废渣等是另一家工厂的原料和能源,又称为企业之间的循环经济。国外企业通过对循环经济思想的探讨和实践,形成了良好的运行模式,很值得借鉴。

3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3.1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现状

在我国,循环经济这一概念的引入和兴起只有几年的时间,目前还处于概念的导入——学习——实践这么一个逐步发展的阶段。目前,我国的循环经济实践还处于试验、示范的初级阶段,普及范围小、深度不够、质量不高。循环经济从当初引起学者的关注和研究,发展到当前国家领导层非常重视和反复强调。但对其动态、趋势、研究还不够,各级政府对发展循环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问题虽然经常提及,在生产、生活等各方面也进行过有效的尝试,但是尚未形成决策层、学术界、企业界的共识和互动的大环境。

我国第一部循环经济领域的地方法规《贵阳市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条例》已被贵阳市人大常委会正式颁布,并于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这一条例的颁布和施行,有利于规范政府、企业、公众等在推进循环经济中的行为,为贵阳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的建设提供法制保障。贵阳循环经济法规的出台,说明这一世界发达国家普遍采取的新模式,开始在我国推行。

3.2存在的问题

3.2.1发展循环经济的体制、机制问题

发展循环经济需要一定的社会体制的支持,中国当前的社会发展体制严重落后于循环经济发展的需要。与循环经济发展的先行国家相比,体制滞后成为中国发展循环经济面临的最大挑战。这突出的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政府推动体制不齐。由于主体利益的不同,在发展循环经济这个大战略上,中央政府的态度是积极的、明确的,而地方政府的态度则是比较迟缓或者消极。譬如,环保部门比较积极,比较努力,而经济部门则比较消极,比较松懈。所以,尽管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发展循环经济,但循环经济发展的实际成效却较低,循环经济仍然是国民经济的一个薄弱环节。

其次,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动力机制亟待加强。一是企业内在动力缺失,缺乏对循环经济的认同感和责任感;二是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技术力量薄弱,缺乏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三是企业经济实力不强,缺乏发展循环经济的资金投入。

再次,社会宣传、动员机制不够,民众参与低下。一方面,由于宣传不够和信息的不对称性,民众不容易获得循环经济的信息资源,这就很容易造成一般社会成员对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绿色消费观念和环境保护意识,社会参与意识薄弱。另一方面,中国目前缺乏大量的群众性的环保组织,造成中间环节的缺失,单纯依靠政府的推动在某些情况下很难取得预期效果。

3.2.2立法缺失的问题

目前,我国还没有全面、综合调整循环经济的专门法律。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零散且抽象,缺乏系统的解决机制。据2004年6月4日《中国经济时报》报道,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在国务院新闻办记者招待会上说,我国正在酝酿《循环经济法》。可见,严格意义上的循环经济法在我国还处于萌芽状态。因此,要搞好我国循环经济立法工作,有必要采取专门立法和完善现有立法相结合的方法加以解决。

4对策建议

推动循环经济发展需要加强相关理论和实践模式的研究,提高各级政府和相关决策部门对发展循环经济重要性的认识,借鉴国际、国内先进经验,采取综合措施,积极开展循环经济的实践。同时,我国怎样发展循环经济,这一问题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在理论上深入研究。

4.1要加大宣传,更新观念

政府要加大对各类企业和民众的宣传,使发展循环经济得到社会的一致认同和重视。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必须摒弃传统的发展思维和发展模式,把经济发展的观念统一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上来,坚持五个统筹的全面发展。在发展思路上彻底改变重开发、轻节约,重速度、轻效益,重外延发展、轻内涵发展,片面追求GDP增长、忽视资源和环境的倾向。

4.2加强政府引导机制

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环保部门要认真转变职能,为发展循环经济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继续扩大生态工业园区和循环经济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依法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加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推进循环经济中的作用,以经济利益为纽带,使循环经济具体模式中的各个主体形成互补互动、共生共利的关系。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积极创建生态省、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市、生态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绿色村镇和绿色社区。

4.3制订详尽的政策、法律法规

借鉴国外经验,着手制订绿色消费、资源循环再生利用,以及家用电器、建筑材料、包装物品等行业在资源回收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类废物回收制度,明确工业废物和产品包装物由生产企业负责回收,建筑废物由建设和施工单位负责回收,生活垃圾回收主要是政府的责任,排放垃圾的居民和单位要适当缴纳一些费用;制订充分利用废物资源的经济政策,在税收和投资等环节对废物回收采取经济激励措施。

4.4调整经济结构,推进循环经济

在工业经济结构调整中,要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目标,降低单位产值污染物排放强度,优化产业结构,继续淘汰和关闭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落后工艺、设备和企业,用清洁生产技术改造能耗高、污染重的传统产业,大力发展节能、降耗、减污的高新技术产业;在农业经济结构调整中,要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建立有机食品和绿色食品基地,大幅度降低农药、化肥使用量。

4.5开发构建循环经济的技术支撑

科技进步是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先进适用的生态循环技术和设备是发展循环经济的基础条件,也是循环经济理念变为现实的载体。

4.6建立绿色GDP核算制度

在经济核算体系中,要改变过去重经济指标、忽视环境效益的评价方法,开展绿色经济核算,并纳入国家统计体系和干部考核体系。目前,应重点开展环境污染和生态损失及环境保护效益计量方法和技术的研究工作,并进行统计和核算试点。

参考文献

1梁光晨.关于地方政府循环经济法治建设的几点思考[J].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4(11)

2张坤.循环经济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环

境科学出版社,2003

3马凯.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在全国循环经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J].方针政策,2004(3)

循环利用的方法范文篇4

关键词:制度创新循环经济法律法规非正式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极大提高,但是发展过程中出现了环境污染、资源危机、生态安全等问题。为此要改变经济增长模式。采取新型发展观,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新型发展观必须重视资源有效利用再生与环境的保护问题,为此适应此发展观的科学发展模式――循环经济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循环经济发展依赖于循环制度的确立,通过制度创新建立与循环模式相适应的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对于发展循环经济,贯彻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是至关重要的。本文旨在从制度角度考虑循环模式的建立,通过分析循环经济的内涵特征和制度理论基础,提出建立循环经济制度,发展循环经济的一些政策思路。

一、循环经济提出的制度解释

“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秩序和行为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它是一种游戏规则,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由于人们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倾向决定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度的规范。制度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存在密切关系,制度规范的好经济社会发展效率就高,反之,则会阻碍经济社会的发展。但是,没有一种制度适应于任何情况,社会发展所处的环境不同,发展目标和要求不同,所需要的制度规范也不会一样。传统工业化时期资源丰富,生态平衡,经济发展的主要目标是最大限度地开发资源,创造财富,获取最大利润,实现经济高速发展。为此,制度设计适应最大生产的理念,将资源环境成本排除在外,造成了资源高投入、污染物大排放追求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况。随着工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出现了环境污染、资源危机、生态安全等一系列问题,成为制约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在此情况下要实现经济的持续发展,必须建立新的制度体系,该体系要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纳入社会管理的主要对象。为此,利用制度创新。建立循环经济制度,强调生态环境的保护和资源的有效利用。成为社会制度设计的重要问题。

二、循环经济的内涵与实质

循环经济(CircularEconomy)就是在资源投入、企业生产、产品消费和废弃物排放过程中,改变传统的依靠资源高消耗,环境大污染的单向线形发展模式,提高资源的有效利用率和对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度,将发展寓于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科学技术的大系统内,实现经济的闭环流动发展的经济发展模式。“如果以图形作比,循环经济无疑是一个美丽的圆,以经济和社会效益为圆心,圆弧的起点是资源,依次划过产品、废弃物、废弃物的综合利用,终点又回到再生资源。”循环经济以系统论和生态学为基础,它的发展是建立在人、自然、经济、社会大系统基础上的和谐发展,要求人们尊重生态,于人与自然生态和谐相处中实现经济的持续发展。3R原则,即“减量化(Reduce)。再利用(Reuse),资源化(Recycle)”原则为循环经济的基本原则。减量化原则是生产输入端控制的原则,要求尽量减少生产和消费过程中的物质与资源流量,实现资源的高效节约利用;减少废弃物的排放量,力争清洁生产,实现对资源环境的有效保护。再利用原则是生产过程化控制的原则,要求通过多种方式利用资源产品,实现资源的多次利用,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资源化原则旨在输出端进行控制,尽可能的使废旧物品资源再生化,达到循环重复利用,同时减少有害物品的产生。三原则旨在抛弃污染的“末端治理方法”和资源的低效利用,实现“污染预防化、生产高效化、资源再生化”的目的。总之,循环经济本质上就是一种生态经济,它要求经济发展寓于资源合理利用和环境有效保护之中,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同时,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最优化。

三、创新循环制度发展循环经济

(一)理论基础分析

1、制度的构成要素分析

制度主要包括两类: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又称为硬制度,是人们有意识的通过正式方式建立起来的制度,包括正式规章制度、法律法规、契约等一系列规定。正式制度具有强制性、详细明了化的特征,一般要诉诸于书面,对人们行为有强制约束力,特别是法律法规。它依靠国家的强制力做后盾。非正式制度又称为软制度,是人们长期社会生活中形成的习惯习俗、伦理道德、文化传统、价值观念及意识形态等不成文的对人有潜在行为约束力的非正式规则的总称。它不具有强制性,缺乏正式约束,主要是依靠人们的习惯意识起作用,对人们有潜在的约束力。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共同约束人们的行为,正式制度起作用往往需要与非正式制度相适应,正式制度的建立也能促进非正式制度的形成,非正式制度较之正式制度的改变是更长期的过程。循环经济建立过程中,不仅要重视正式制度的建设,更要重视非正式制度,通过正式制度的建设推动非正式制度,两者结合,促进人们循环意识的养成。制度构成要素的第三个方面是制度的实施机制。由于人们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倾向不仅要建立制度,更要重视制度的实施,它是判断制度是否有效的更重要的方面。检验制度是否有效的标志主要看违规成本的高低,强有力的实施机制将使违约成本大于收益。循环经济的发展同时要重视制度实施机制的建设,通过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循环法律法规的实施。

2、制度创新的主体分析与方式选择

循环经济制度创新主体主要包括:公众、企业、组织和政府,它们在循环经济制度创新中所处的地位是不同的。政府在制度创新中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它承担着正式制度创新的主要责任。政府在制度创新中占很大优势,表现在:①政府财力巨大可以承担起个人企业组织无法承担的创新成本:②政府可以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促使制度的形成和实施;③制度创新更多的是整体的事情,政府担任创新的主要主体也是合情合理的。制度最终要靠企业公众具体实施,企业公众在制度创新中也起重要作用。那么,循环制度创新中政府主要承担正式制度建设和保障制度实施的责任;组织团体更多得是宣传循环理念,提高人们的意识;企业要遵循规则建立适应与国家制度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实施绿色高效清洁生产,公众要提高觉悟,增强循环理念,努力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

制度创新的方式主要有需求诱致性制度创新和强制性制度创新。诱致性制度创新主要来自于主体对利益的追求,具有自发性和逐利性的特征,主体的积极性相对较高,主要是自下而上的企业个人制度创新,要受国家现存制度的制约。强制性制度创新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或政府,主要通过政令和法律制度引入来实现,这种制度创新以国家强制力

做后盾,需要健全实施机制。我们的循环经济制度的建立依赖于政府、企业团体和公众的共同努力,政府在正式制度创新中占主导地位,企业公众要密切配合政府的创新,加强强制性创新。企业团体和公众在诱致性创新中加强自身的力量,提高循环意识和觉悟,促进非正式制度的形成和循环制度的实施。

(二)以制度创新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思路与对策

1、加强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发达国家发展循环经济很大程度上依靠法律法规建设的推动,我们发展循环经济也要重视法律法规的建设。通过建立健全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体系,形成发展循环经济的正式制度,依靠法律的强制力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如《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在实践中已经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和政策支持。但是这些法律多是点到为止,没有相关的配套措施,而且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也不够。为此,加强循环经济立法的力度,改变原有法律体现的末端治理的方法,清理一些与循环经济相悖的法规,建立适应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规章制度成为发展循环经济当前最重要的任务。循环经济的立法思路应该是一般法律与特殊法律相结合,在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同时,加强一系列配套法律的建设,通过单项法律具体规范政府企业公众行为。日本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比较健全,层次也比较合理,而且对大陆法系的中国也具有较好的参考价值。借鉴日本立法经验,将我国循环经济立法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综合指导法律,如《循环经济促进法》旨在从整个层面上对循环经济的发展予以指导,为循环经济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目前我国已启动这一法律的立法工作,生产者责任衍生、绿色消费等也将被写进此法律,并计划于2007年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第二层次循环经济主要实施领域的法律,如《资源循环利用法》、《可持续消费法》等。第三层次根据不同行业和产品特点具体制定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如《家电回收利用管理条例》、《容器包装回收管理条例》等。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要加强我们法律法规实施机制的建设,一方面要制定保障这些法律实施的法规制度,使得强制实施有法可依,另一方面要加强监督,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妊究”。

2、循环经济制度创新需要分步分层分类实施

循环经济制度是一个制度体系,它的创新包括很多方面,需要分类分层实施。循环经济制度创新的重点内容包括:①企业绿色设计制度。企业绿色设计应遵循能源最少消耗、资源最优利用、污染预防处理、技术最佳利用的原则,实现产品生产全生命周期闭环流动。绿色设计应重视产品材料选择和整体合理利用。建立绿色设计数据库,实现产品与经济、技术、环境和谐发展。绿色设计制度的确立依赖于企业自身理念的提高和技术的发展。②绿色消费制度。消费引导着生产,与绿色消费对应的是绿色生产。政府和公众是绿色消费的主体,确立绿色消费制度,政府要倡导绿色采购和产品的充分利用,对于公众:一方面要消费绿色产品,另一方面注意对消费垃圾的处理。③循环技术创新制度。技术是经济的保障,循环经济的实现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技术创新,为此建立循环制度创新制度。这个制度要把技术创新与技术实施结合起来,把政府、科研院所、高校及企业的创新结合起来。④绿色GDP核算制度。传统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不能反映经济发展对资源环境的外部效应,人们利用资源高投入环境污染为代价也能带来经济的快速发展。这与实现经济持续发展的目标是不相容的。绿色GDP核算制度是在传统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基础上扣除经济发展所引起的资源耗减成本和环境损失的代价,从而真正反映经济的持续发展。循环经济制度体系还包括很多方面,这些制度是相互渗透,相互作用的,要真正实现循环经济制度创新,必须重视各项制度的建设,分部分层分类的进行创新。

3、以长远规划为指导制定详细的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清单

循环经济建设已被写入“十一五”规划,并贯穿于各类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城市规划之中。循环制度的确立与发展还要依赖于具体政策指导,为此政府耍以规划为指导制定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清单,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通过财政资金倾斜加强循环经济的基础建设,加强对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鼓励,利用税收优惠鼓励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加强投资体制改革为企业发展循环经济提供资金支持。同时政府要深化价格体制改革,建立与循环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价格制度,调动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积极性,对生态环境资源合理定价,按照“污染者付费、使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促进生态资源环境的有偿使用。同时把循环经济的发展寓于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鼓励发展低消耗、低污染的第三产业,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加强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生态工业园区的建设,做好榜样的示范作用。用循环经济的理念指导产业区域和生态工业园区的建设。

循环利用的方法范文篇5

一、日本循环经济立法的宗旨和特点

日本为了实现资源环境与经济发展二者之间的协调,针对资源环境问题,谋求建立循环经济体系和循环型社会体系,日本政府设置了“环之国”会议机制,该机制由日本内阁成员与10位日本民间的有识之士组成。“环之国”的基本理念是彻底抛弃20世纪的“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社会模式”,谋求建立“以可持续发展为基本理念的简洁、高质量的循环型社会”,以及“以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生态设计和可持续消费等为指导思想的、运用生态学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为了确保“环之国”的实现,日本开始了循环经济立法的建设。

由于循环经济的发展以及循环型社会的建立是一项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循环经济的基础是生产方式的根本变革,而生产方式以及产品的整个流程是在全社会中完成的,所以必然要求全社会的各个力量一起来发挥在循环经济各个环节中的作用。日本的循环型经济立法不仅仅是政府行为,企业和民众,包括一些非政府组织都对循环经济立法抱有足够的热情,形成了全民动员参与推动法制建设的局面。

首先,政府起主导作用,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政策以确保循环经济的有效发展。《推进循环型社会建设基本法》中,规定政府要在实施有关形成循环型社会的政策时,采取必要的财政措施。国家预算中,要明确规定有一定的经费用以循环经济各个方面的建设,如给企业减税、补贴等财政优惠,鼓励和扶持企业发展循环经济;针对循环型社会建设等目标发展社会调查,在社会教育中提供对环境问题的各种学习和实践的机会;给中小企业在信息和技术上的支持等等。

其次,企业也是发展循环经济立法的主体。从20世纪70年代石油危机的时候,日本企业就开始注重开发能耗较小、无污染的产品,特别是汽车工业,化学工业等,出现了如“零库存”的丰田、“零排放”的杜邦这样的企业。到目前为止,日本企业一直积极地应对并遵守“扩大生产者责任的原则”,这使得企业对自己生产的产品,从生产制造开始一直到用后弃置为止,都要负有一定的责任。更多的责任促使日本企业不断改进工艺和生产模式,不但要有经济效益,而且要达到环境的标准。

最后,广大社会公众一直参与支持循环经济法制建设。从上个世纪60年代到90年代,控制污染的手段已经从末端治理到源头控制。民众转变观念,自身养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习惯和意识,积极进行自我教育。市民正确购物、消费,尽可能减少垃圾,生活耐用品同时有责任将垃圾严加分类、装袋等,日本政府也非常重视民众参与的力量,利用各种手段和媒体宣传加强公众对实现零排放或低排放社会的意识。

二、日本循环经济立法体系的建设现状

日本从上个世纪60年代初就开始构建循环经济的法律体系,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从理论基础层面到涉及各行业具体相关操作的一系列法律,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备的系统。《促进循环型社会建设基本法》是整个法律体系里最基础的部分,是为快速建成资源循环型社会而制定的基本框架法。它的内容主要涉及循环经济和循环型社会的一些概念和范畴。如:把“循环型社会”定义为限制资源消耗、环境负担最小化的社会;对可回收利用的废物定义为“可循环资源”;并制定了废物处理原则,即处理方式的优先次序。该法还明确了国家、地方行政机构、企事业单位及国民的责任。要求各级政府要制定循环经济发展的计划,并定期向国会汇报。企事业单位主要明确了“生产者责任制,”要求对产品从出售到最后的处置都承担相应的责任。国民也有义务承担废弃物合理再利用和循环的责任。

《促进循环型社会建设基本法》是整个关于构建循环型社会的法律体系的基础部分,具有普遍性和指导性。有了这样的基础,各个具体的产业领域就可以此来建立具体的具有操作意义的法律、法规,特别是一些与资源回收和环境污染休戚相关的产业。《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是以循环经济3R原则为基础的关于如何在各行各业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的指导性法律。该法要求将以往单纯作为原材料的再生利用“1R”转变为“3R”,即减少废物产生(Reduce),产品零部件的再利用(Reuse),资源的再生利用(Recycle)。并专门提出了5项措施作为具体的指导。该法的适用范围为10种工业企业的69种产品,基本覆盖一般废弃物和产业废弃物的50%。

与《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性质相类似的还有《废弃物处理法》。这部法律主要对政府关于废弃物处理的政策法规的建立和实施作了一些规定和说明。如包装业,近几年产品在促销方面大力加强包装,很多产品包装就占了产品原料和成本的很大部分,所以如果不加回收利用,将是对很多材料,特别是玻璃、纸、塑料、金属等的巨大浪费。所以,日本颁布实施了《容器包装再生利用法》,对回收的种类和各方的职责作了明确的规定。另外,家电业、汽车业、建筑业等对原材料比较浪费的产业也都颁布和实施了相应的法律。《家电再生利用法》对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等4种家电的回收作了各个方面的规定,包括各方责任、回收标准、付费制度等等;《汽车再生利用法》规定了汽车制造商,进口商要对氟里昂、安全气囊及破碎残渣等进行妥善的回收处理;经销商要将回收的废旧汽车交给拆解企业和汽车制造商进行拆解回收,拆解企业要妥善处理并进行回收利用;《建筑材料再生利用法》对建筑废弃物回收的分类、程序和责任方作了规定,强制要求对建筑物的建筑碎片和垃圾回收利用。另外,政府也带头在采购物品时重点考虑对环境友好的绿色产品,并以此制定了《绿色采购法》,促进国家机构和地方当局积极购买再循环产品,同时最大限度地提供绿色采购信息,还指定了采购的环境物品的种类。日本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这为循环型社会的建立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三、日本循环经济立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一)对我国循环经济立法模式上的启示

循环经济立法模式上主要分为“经济循环型”和“污染预防型”两大类。日本是采用“经济循环型”立法模式的典型国家。2000年公布实施的《循环型社会形成促进基本法》将整个社会活动纳入循环经济轨道,日本采用了金字塔型的立法形式,即先制定基本的和综合性的循环经济法律,然后在基本法的统帅下逐步制定专门法或修改以前颁布的专门法,以适应循环经济发展的需要。从理论上讲,“污染预防型”立法模式虽然比“末端治理型”立法模式前进了一大步,但仍以发展与环境的冲突为着眼点,还是属于狭义上的环境保护理念,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与冲突。“经济循环型”立法模式是从社会经济运行的内部深处来协调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通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途径力求将产生污染物的数量降到最低甚至彻底清除或转换回收再利用,以发展与环境的协调为着眼点来杜绝污染问题、提高生态效率,属于治本之策。不同立法模式背后反映的是不同国家特定的历史条件、社会环境和法律传统。日本因为国土面积小,资源奇缺,因此迫切要求发展资源消耗少的循环经济,而且其很多技术已达到推行循环经济的水平,因此首先提出了建设循环型社会的构想,并依据其所属的大陆法系的传统,颁布了《循环型社会形成促进基本法》,我国的国家资源相对贫瘠,再加上法律传统,因此也应借鉴日本经验统一制定综合性或基本法性质的法律。

(二)对我国循环经济立法内容上的启示

各国为了建立循环型社会,在立法中均采取了必要措施使政府、企业和公众合理承担各自责任,并公平合理地负担采取措施所需的费用。政府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中承担的是一种制定法律措施并加以贯彻的责任。而企业责任更确切地说是一种生产者责任。日本法律规范对企业的责任主要是排放者责任原则和扩大生产者责任原则。排放者责任原则是指排放物的行为人应当承担对其进行循环利用的第一位责任。扩大生产者责任(美国称之为扩大制品责任,即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是指生产者和销售者在其产品被使用之后,仍然负有对制品进行物质循环的管理责任。日本《循环型社会形成促进基本法》中明确要求企业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产品使用后成为循环资源时,自觉进行循环利用,并有义务对循环资源进行处理。从事制品、容器等制造和买卖的业主有义务提高制品和容器的耐久性,完善维修体制。利用循环资源的技术可转化经济效益,因而由企业负责开发,政府、地方公共团体有义务进行协助。此外,日本在2003年5月还颁布了《环境立国宣言》,提出企业经营要促进环保,用环保技术扩大企业经营。日本把建立循环型社会的责任扩展到生产者,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公众的责任是要抑制产品变成废弃物,尽量循环使用,适当处置废弃产品。当然这更多是民事主体对自己的物的处置,因而与其说是公众的责任,不如说是法律对公众的一种号召。日本1993年的《环境基本法》是第一个充分考虑公众参与程序的法律。《环境基本法》中有关公众参与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明确规定了企业和国民进行环境保护的职责。《环境基本法》第8条第1款规定:“企(事)也有责任根据基本理念,在进行企业活动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处理伴随此种企(事)业活动而产生的烟尘、污水、废弃物以及防止其他公害,并且要妥善保护环境”。第9条规定,国民应当根据基本理念,努力降低伴随其日常生活对环境的负荷,以便防止环境污染。第二,重视民间环保团体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环境基本法》第26条规定:“国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促进企(事)业者、国民或由他们组织的民间团体自发开展绿化活动,再生资源的回收活动及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活动”。此外,以环境基本法为指导,日本单行环境法对公众参与做了具体的规定。日本《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8一24条规定:任何人都应努力控制伴随其日常生活而向大气中排放或飞散造成大气污染的物质。

循环利用的方法范文篇6

关键词:循环经济,制度创新,可持续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经济发展与环境、资源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已经成为我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制约因素。而循环经济的出现为缓和经济发展与环境之间的尖锐冲突提供了一条解决途径。循环经济是指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遵循自然生态系统的规律,使整个经济系统以及生产和消费的整个过程基本上不产生或者只产生很少的废物,实现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与资源的有机结合与循环发展。可以说,循环经济是当今世界解决可持续发展问题的最佳途径,是我国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客观要求,是我国21世纪的发展战略选择,也是我国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我们生态环境越来越恶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们的生态环境缺少制度保障。循环经济与制度之间有着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密切关系:一方面,循环经济的实现需要制度作为依托,制度促进了循环经济的建立和完善,没有完善有效的制度作为基础,循环经济根本不可能实现;另一方面,循环经济的发展也对制度起着推动作用,循环经济的发展对相关制度建设与创新也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成为推动制度创新的动力。所以,进行循环经济的制度建设与创新是我国目前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内容。

循环经济制度涉及物质循环链中资源保护者、开发者、加工和制造者、消费者之间的关系,经济行业之间的关系,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地区之间的关系;涉及循环经济中各种利益实体的权力与责任问题,利益分配问题,效率与公平问题。这些制度要确保循环经济名符其实,更主要的是给循环经济以支持,使之高效地有竞争力地运行。循环经济制度创新应包括:

1.要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

从循环经济理论来看,循环型生产环节有两个效益来源,一是废弃物转化为商品后产生的经济效益,二是节约的废弃和排污成本。循环经济是一个很大的产业,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水、能源、矿产资源短缺的国家来说,企业可以从节能、节水、节电的角度开发新的商机。比如,全国660个城市中有300个城市缺水,100多个城市严重缺水,每天缺水1600万立方米,一年造成工业生产2000多亿元经济损失。就此而言,节水型设备及技术的产业空间相当大。节约能源、节约资源也将是优化结构的重要目标,

政府是循环经济发展的责任主体,我国的市场体制不健全,市场对资源的配置功能未能真正发挥作用,因而政府应充分运用行政手段,规范循环经济,保证可持续发展。政府的主导至关重要,在多种不利因素制约下,法规强制和利益驱动是最主要的两个手段。种种因素的存在使企业不大可能做到自觉"循环起来",必须依靠政府的推动作用,通过以制定政策为主的制度创新构建资源再利用和再生的生产环节的赢利模式,要在政策、技术、财政方面给予有力的支持和约束。发展循环经济要有步骤地建立完整的、配套的法律政策体系,加强制定相应科学指标体系和规划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强化监督机制。政府要组织力量加大投入,强化发展循环经济的科学支撑。使市场条件下循环型生产环节有利可图,从而形成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自发机制。

2.建立法律制度

日本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比较健全,可以分成3个层面,基础层面是l部基本法,即《促进建立循环社会基本法》;第二层面是综合性的2部法律,分别是《固体废弃物管理和公共清洁法》和《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第三层面是根据各种产品的性质制定的5部具体法律法规,分别是《促进容器与包装分类回收法》、《家用电器回收法》、《建筑及材料回收法》、《食品回收法》及《绿色采购法》。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后,制定了4部法律法规、8部资源管理法律、20多项环境资源管理保护行政法规、260多项环境标准,初步形成了环境资源管理保护行政法规、260多项环境标准,初步形成了环境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框架。然而,现行环保法律的立法观念还局限于"污染治理"的思维模式上,使得对于废物的回收利用认识含糊,执行上居于从属次要位置,这和循环经济的理念是被动而驰的。循环经济将对废弃物进行被动的"末端处理"代之以在生产和消费源头控制废物产生的"管端预防"为主,配合废物回收再利用和减量化的方法,从而形成一整套系统的以避免废物产生为特征的机制。所以,应尽快对现行的环保法律进行系统的修改,以"减量化""再利用"和"再循环"原则为指导,加快制定必要的循环经济法规,通过法规对循环经济加以引导和规范。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循环经济认识的逐步加深,有关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正在逐步建立健全。2002年,全国人大分别颁布了《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但当务之急在于,要对清洁生产促进法进行适当修改,尽快制定清洁生产促进法实施细则,加大清洁生产推行和实施力度。同时,加快制定促进循环经济的单项法规,如废旧包装、容器、废旧家电和废旧汽车的回收法等,并在条件成熟时,将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法"列入人大的立法计划。借鉴日本的经验,在现有《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有关循环型社会发展、绿色消费、资源循环再生利用、废物管理和公共清洁、容器和包装循环利用等方面的法规,从而形成推进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的框架体系。

我国建立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初步构想:

3.完善市场规范

3.1明确环境产权

若能明确界定环境产权,形成相应的制度安排,使环境资源的外部成本内部化,那么就会改变成本与收益不相符的局面;就会促使产权拥有人(指国家)和产权使用人(指购买环境产权的企业)愿意为循环经济投入改革成本。环境产权界定的范围既包括现有的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又包括破坏生态环境与资源所造成的侵权和经济损失。对产权难以界定的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如空气、河流,可以通过划分各地区一定的责任范围,如合理分摊环境治理费用和严格法制约束,制定出明确的奖惩规则。

3.2建立排污权市场

对无法避免的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可以通过政府作为维护生态环境的代表与污染者之间进行环境产权与排污权的付费许可污染的交易以及排污权的产权交易,尽可能减少环境污染和无节制使用自然资源及由内部经济导致的外部非经济。

排污权是关于环境资源的使用权,拥有排污权就拥有了一定量的使用环境的自我净化能力的权利。政府在一级市场上对排污权进行初次分配,企业之间在二级市场上进行排污许可证交易。其主要思路在于,通过一定的管理程序,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以许可证的形式将这种权利发放配置给不同的生产者,并且规定这种权利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交易。政府可以选择公开竞价拍卖、定价出售或无偿分配等方式分配排污权并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主地决定选择买入或卖出排污权。这里就要求有一个完善的排污权市场,使排污权成为企业的一种生产要素,使企业能优化配置和节约使用排污权。

4.加快价格体系改革

环境资源和自然资源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最重要的支撑。在自然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方面,为了促进经济快速发展我国广泛实行补贴制度,例如水资源、煤炭等,其价格仅仅体现了资源开采或获取的成本,而没有考虑由于资源使用而带来的外部性成本和收益。由于这种状况,资源使用后形成的废弃物再回收利用就缺乏动力,因为那样不如购买新开采的资源来的划算,这同时也就造成了资源的浪费、使用效率低下、大量的环境污染和采用末端治理方法治理这些环境污染的高昂代价。面对这种状况,显然我们应该逐步取消补贴制度,利用经济手段使资源价格反映其真实的生态学、经济学价值。在环境资源(主要是指环境容量)的利用方面,由于环境资源是共有财产,产权不具有排它性,交易双方产权拥有不平衡性和产权不具有转让性的产权特点,决定了在使用时具有公开获取性,在使用结果上具有排它性,而且个人使用的收益总是大于个人分担的成本。在此基础上,如果共有财产资源向每个使用者开放,没有计划的使用,就会导致早用、误用和过度利用资源,要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可以对共有财产使用者课税。

所以,根据环境资源和自然资源我国的使用现状和特点,只有建立基于资源全部成本的完全价格体系才能够通过市场机制和价值规律使全社会建立起节约资源、提高使用效率、资源得到充分利用的循环经济。

5.深化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资源管理体制的改革重点是进一步明晰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没有明晰的产权关系就不可能形成良好的利益协调机制,也不可能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更不可能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就此而言,首先需要加快完善我们的自然资源的产权制度,包括要进一步明确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排他性,其基本就是要明确资源占有者的权利和利益,要尽快建立资源使用权的初级配置师长,严格按照市场运作,恢复资源使用权的经济激励作用,其次要完善资源使用权制度,有序的开放和完善资源产权的二级市场,开放资源产权流转线,再次要逐步建立我们水权交易市场,明确国有水资源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的一般程序,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的推进水资源使用权的制度。

6.制定税收激励机制

对于研究和有利于企业进行循环经济要求的企业和产业政策,制定和实施各类资源税、环境保护税的差别税率,对于环境资源再生利用和综合利用的生产、投资和销售以及使用相关产品提供税收优惠。我过的有一些地方已经制定了环境资源相关的税则和耕地占用税等等,近些年来国家又鼓励推出资源的利用政策等等,包括这些使用新型的绿色材料都是有税收优惠政策的

6.1通过征收环境税或环境费,限制厂商和消费者的消极环境行为。

从理论上讲,这种作法与庇古税或庇古费道理相同。即由政府向企业或消费者征收一定的税款,从而将企业污染的外部成本内部化。西方很多国家已经实行了环境税,且征税的力度不断增大。

日本的"再循环利用设备特别补偿办法"规定:对废纸和和废饮料瓶类制品再商品化设备制造业,生态水泥制造设备,废家电再生处理设备除按一般规定给与退税之外,还按商品价格的25%进行特别退税;对废旧塑料制品再商品化设备制造业、建筑废物再生处理装置、废木材破碎及再生处理装置,除按一般规定的给与退税之外,还按商品价格的14%进行特别退税。丹麦率先实现了"绿色税"制度,对生产原材料征收材料税以促进少用原生材料,多利用再生资源。德国已经开始征收生态税,对除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外的能源都要征收生态税,间接产品也不例外,例如1升汽油的价格为1.7马克,再加6芬尼的生态税。

6.1.1奖惩制度

近年来,欧洲不少城市采取了付费交投包装废物的办法,这是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办事,受环境意识和经济利益的双重驱使,许多消费者乐意这么做。

6.1.2绿色采购制度

日本的《绿色采购法》规定,国家机关必须率先采购环境负荷小的产品。其目的是通过不断扩大对环保产品的需求来提高资源再生产品企业的知名度,以促进企业扩大生产量,降低成本,降低价格,最终形成资源再生产品的良性循环。

6.1.3押金-退款制度

用收取押金的办法,促进消费者把有关废物退还到商店或超市,然后收回押金,以达到废物的再循环和再利用。目前,"押金--退款"制度已广泛应用于饮料罐的回收,取得了很好的收效。同样的制度还可用于约束生产企业,如美国对某些产品的生产过程或产品报废时容易产生污染的生产企业收取保证金,当企业达到排放标准或报废产品回收时,再把保证金退还给代企业。研究表明,使用这种方法可以使废弃物总量减少10%~20%,体积减40%~60%。

6.2运用财政补贴、优惠贷款等财政和金融手段,引导生产者从事有利于循环经济的行为

政府给开展循环经济的企业以财政补贴,如物价补贴、企业亏损补贴、财政贴息、税前还贷,以及对采取循环经济方式的企业的机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制度等。美国国家环保局从1978年开始对设置资源回收系统的企业提供财政补贴,根据不同的情况,补贴量为10%~90%;德国对兴建环保设施也给予财政补贴,其补贴数额相当于投资费用的一个百分点,对建造节能设施所耗费用,按其费用的25%给予补贴。荷兰政府专门制定了绿色能源税收标准,由原来的17.5%降低为6%,降幅达65.7%。另外,荷兰中央银行还为绿色项目提供70%的所需资金。

7.加强废物回收系统的管理

循环经济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就是资源的回收利用,而如何有效回收利用依赖一个有效的回收系统管理模式。当前,我国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系统的基本模式如下:

从总体上看,我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仍处在低水平无序发展的状态,主要表现为:市场管理混乱,资源浪费严重,二次污染严重,加工技术水平和产业化程度低。,建议我国可实施如下回收利用系统:

发展循环经济是保证环境对国民经济发展支撑力的要求,是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然选择,也是对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深化和具体化。从传统线性经济向循环经济的转变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建立基于资源全部成本的完全价格体系是建设循环经济的重要内容,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相结合是发展循环经济的手段,在循环经济的不同层次分别实施清洁生产和生态工业,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体系、管理体系和完全价格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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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利用的方法范文1篇7

关键词:循环经济;逐利本性;技术支持;优惠政策

在湖南经济高速发展同时,湖南省对发展循环经济高度重视,相继出台了诸多发展循环经济的相关政策、法规。但基于湖南省的省情,存在许多发展循环经济的不利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观念意识淡薄,对循环经济认识不足

发展循环经济是对资源利用的减量化(reduce)、产品的再使用(reuse)和废弃物的再循环(recycle),是坚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企业利润的主要增长点,但当前我省企业界对发展循环经济还有些模糊认识,只注重眼前利益,而忽视因发展循环经济所能带来的长远效益,因此在做是否发展循环经济决策时还有些犹豫不决,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狭义地理解循环经济。认为循环经济只是保护环境、改善生态,没有认识到这是一种追求经济、环境、社会效益多赢的经济发展模式。(2)认为发展循环经济不符合我省省情。持此论者认为湖南属中部地区,经济相对沿海地区而言较为滞后,贫穷问题才是主要问题,这一问题没解决,谈什么循环经济。这是一种非此即彼的形而上学思维,一谈经济就非要破坏生态,一说环保就是被动投入不发展经济。其实,发展循环经济恰恰是要在理论与实践的层面上解决两者的对立,实现两者的统一。(3)对末端治理的局限性认识不足。多数人没有认识到末端治理是污染发生后的被动措施,不能从根本上避免污染和浪费,由末端治理产生的环保市场带来的只是虚假的经济效益。(4)认为发展循环经济为时尚早。持此论者认为这是将来的事,离现实还很遥远。

其实,湖南政府和部分企业对发展循环经济已非常重视,并且划拨专款资金用于发展循环经济。但湖南的有些地、市对发展循环经济还认识不足,对发展循环经济的意义还有诸多迷惑。一是,末端治理对企业改变生产方式意义不显著。摆在湖南面前的首要矛盾是农民问题,在湘西的某些边远山区,甚至有些家庭还没有解决温饱问题,所以有些人认为湖南的首要目标是解决吃饭问题,环境问题在其次。这说明还有人没有真正认识循环经济的内涵,循环经济不仅仅是解决环境问题,更重要的是它是一种新的、可持续的经济增长方式,它可以实现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双赢。二是重视不够。目前湖南整体上生态环境质量比较好,生态承载力较强。由于工业规模不大,污染相对不很严重,这就让人轻视了发展循环经济的战略意义。

二、企业的经济人特性和纯粹逐利本性

利润最大化既是企业行为的出发点,也是企业行为的归宿点,任何正式的企业行为都是由这个目标来规定、内控和定向的。据省统计局不完全统计,我省中小企业2007年全省中小企业达到55000多家,企业数量大幅增加,且分布不均,由于有些企业资金、技术相对薄弱,这些企业不可能投入大量的资金来发展循环经济,那么在利益的驱使之下,企业的行为注定要以自身的利益为主,它会想方设法的利用市场在环境保护资源节约方面的缺陷,进行大规模生产,而将生产中产生的污染、浪费等外部成本的转嫁给社会,即使存在外部法律、政策约束的情况下,他们也会竭尽全力的逃避责任,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自身利润率。

循环型生产环节有两个效益来源,一是废弃物转化为商品后产生的经济效益,二是排污成本。但目前普遍存在原材料价格障碍和循环过程成本障碍,使这两方面的效益难以显现。首先是价格障碍。一是初次资源和再生资源的价格形成机制不同;二是在国际分工中存在对原材料和能源提供明显的价格不利因素;三是以大规模、集约化为特征的现代生产体系使得多数原材料的开采和加工成本日益降低,再利用和再生利用原料的成本常常比购买新原料的价格更高,由此构成了推进循环经济的价格障碍。其次是成本障碍。目前我省的环境容量仍然未被作为一种稀缺的资源纳入经济体,企业和大众消费者支付的排污费不仅远低于污染损害补偿费用,甚至也明显低于污染治理费用,这就使循环型生产环节的成本很难收回。

三、缺乏发展循环经济的技术支持

科学技术是经济发展关键因素中永恒的主题,只有充分利用科学技术一切成果,我们才能更快、更好地发展我们的经济,使我们的产业利润更大化、人民的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多年以来,湖南省在有关循环经济方面的科研基本上是处于被动跟踪状态,既缺乏系统的、基于省情的理论,也少有支撑循环经济发展的技术储备。主要表现在:

1.现行的技术与循环经济的发展不协调

我省对各种废旧产品和废弃物的处理技术发展滞后,在很多情况下把废旧产品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变为有用资源的再生产成本比购买新资源的价格相对更高;在农业生产领域工业技术和产品大规模渗入,使农业的技术范式也发生了相应的变革,虽然生产过程中加入了化肥、农药、机械设备等工业品,土地和劳动力的生产效率都大大提高了,但也给土地和水资源带来了越来越多的污染,自然生态遭到日益严重的破坏,目前这种现行的技术状况给湖南循环经济的发展带来了诸多不利。

2.资源综合利用技术装备落后

湖南发展循环经济最关键的问题是开采技术、环保产品技术、节能技术等技术水平和资源综合利用技术装备水平不高。可以说,企业工艺和技术装备落后是我省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不高、污染严重的重要原因之一。目前我省关键技术设备达到和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少之又少,大部分的设备属于国内一般水平和落后水平,同时我省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环保产业技术水平也是比较落后的:一是我省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比发达地区高,二是量大面广的中小型锅炉技术水平落后,能源效率低。三是风机水泵等耗电设备系统运行效率低、节约潜力巨大。四是环保产业技术开发能力弱、环保产品技术含量低。在大型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城市垃圾资源化、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和高浓度有机废水治理等重要领域的一些关键产品还没有自己的制造技术,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技术装备水平亟待提高。

3.企业缺乏支撑循环经济发展的关键技术

目前我省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某些技术上取得了一些突破,但总体上看,循环经济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明显滞后,多数企业缺少大幅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关键技术,同时也缺乏了解相关技术信息的渠道:如我省的废物的回收利用虽然已经有了基础,但技术含量低,废旧物资被降级使用,没有发挥循环经济的最佳效应。与此同时,我省企业自主开发新技术的能力较弱,基本上依赖与外国企业合资,使用现有技术、研究开发与创新的步伐十分缓慢,与国外企业及国内的优秀企业研

究与开发经费一般保持在销售额的3%―5%形成了强烈的反差,作为我省经济中坚力量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研究与开发经费尚不足。

从以上几方面分析可以看出,要让科技进步和创新在未来循环经济发展中切实起到支撑和引领作用,就必须从研究制定的科技发展规划入手,把循环经济科技问题摆上十分突出的位置。通过有效整合科技资源、凝聚骨干科技力量,建立一批适合湖南省情的循环经济研发体系、科学理论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通过摸清制约循环经济发展的关键技术“瓶颈”问题,组织开展联合科技攻关,研究和开发一批适合湖南省情、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节能、节水、节材技术和产品;

以提高资源和能源的循环利用率为目标,积极扶持一批以资源节约型、清洁生产型、生态环保型为主要特征的科技产业;

按照“试点先行”的原则,选择一批具有代表性的“三高”(高耗能、高耗材、高污染)、“三废”(废渣、废水、废气)区域、行业及企业,开展循环经济科技试点,通过广泛开展与国内外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加强对国内外循环经济先进技术的引进、吸收和再创新,从整体上提升湖南省循环经济的科技水平。

四、缺乏必要的优惠政策

资金缺乏也是制约湖南发展循环经济的一个因素。城市走循环经济道路得进行基础设施改造、功能区域划分、布局、节能节水器具普及等一系列的改造活动,动作力度大,改造成本高,如水处理,建一座污水处理厂需要上千万资金。水的循环利用,一般用双管供水系统(其一为饮用水系统,另一为再生水系统,即“中水道”系统,中水道的再生水一般用于冲洗厕所、浇灌城市绿地及消防),再建一个这样的水道系统需要投入很多资金,湖南财力有限,制约了循环经济的发展。

政策是企业发展的动力与基石,好的政策、优惠的政策不仅可以使频危的企业获得新生,同时还可以给企业带来丰厚的利润。然而我省在经济发展中所出现的问题,一方面是由人们的行为所造成的,比如:传统发展观所确立的政绩观,使一些政府官员偏好形象工程、偏好数字效应,重视短期经济行为,而忽视发展的可持续性和质量。部分地方政府从局部经济利益、短期利益考虑,为求政绩,不惜与污染企业合谋。在经济增长和就业压力下,把保障和鼓励更多的企业生产放在第一位,无意甚至有意识地忽视对环境的保护。对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的一些高耗能、高污染企业,不适当地采取保护、鼓励措施。另一方面是制度、政策导向的问题。发展循环经济所需要的制度缺失,包括缺乏相应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我省至今没有一家制定出完备的循环经济政策体制框架和制度。诸如绿色资源制度、绿色生产制度、绿色财税制度、绿色审计制度等都没有形成完备的体系。

循环利用的方法范文

论文关键词: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经验启示

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是新型丁业化道路的最高形式,也是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全新的经济运行模式。一些发达国家把循环经济确定为国家的发展战略,并在立法上加以确认、保护和促进。我国政府也提出,要尽快建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因此,对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问题进行理论思考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发达国家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经验

世界上最早对循环经济进行立法的国家是德国,早在1978年,德国就推m了“蓝色天使”计划,制定了《废物处理法》和《电子产品的拿回制度》。1994年,德国制定了在世界上产生广泛影响的《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该法于1998年重新修订。1998年以后.德国政府根据《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又先后制定了《垃圾法》(1999年)、《联邦水土保持与旧废弃物法令》(1999年)、(2OO1年森林经济年合法伐木限制命令》(2000年)、《社区垃圾合乎环保放置及垃圾处理场令》(2001年)、《持续推动生态税改革法》(2002年)、《森林繁殖材料法》(2002年)、《再生能源法》(2003年)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从而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关于循环经济的法律体系。另外,其他欧洲国家也制定或修正了自己的废物管理法,如丹麦制定了《废弃物处理法》;挪威政府于2003年修订了《废电子电机产品管理法》,扩大了有关主体的循环经济责任;瑞典于1994年通过了关于包装、轮胎和废纸的“生产者责任制”法律,并先后制定了关于汽车和电子电器的生产者责任制的法律法规。

其他许多周家也不同程度地制定了相关的环境立法,充实了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例如,美国1965年的《固体废弃物处理法》,先后经过1976年、1980年、1984年、1988年、1996年的五次修订,完善了包括信息公开、报告、资源再生、再生示范、科技发展、循环标准、经济刺激与使用优先、职业保护、公民诉讼等固体废物循环利用的法律制度。又如,日本是一个资源比较贫乏的国家,长期以来,其资源主要依赖从国外进口。因此,日本特别重视资源的节约使用,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旨在节约资源的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从而构建比较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日本于1991年制定了《回收条例》,1992年制定了《废弃物清除条件修正案》,2000年通过了《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的基本法》、《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家用电器再生利用法》、《环保食品购买法》、《食品循环资源再生利用促进法》、《建筑工程资材再资源化法》、《容器包装循环法》、《绿色采购法》、《废弃物处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二、建立和完善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是各国循环经济法的共同价值。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主要借助于预防优先原则、循环利用原则、合理处置原则、适当分责原则渗透于循环经济法规范之中。预防优先原则强调废物的事前控制,体现的是积极防控的资源环境思维;作为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循环利用原则的实质在于“物尽其用”;合理处置原则要求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无法通过循环方法予以消除的废物的环境危害;适当分责原则旨在使不同的循环经济参与主体承担与其身份相适应的法律义务。

1、预防优先原则。在生产、服务、消费中充分利用原料、能源和产品,尽量减少弃用物、副产品的产生,以从源头控制资源环境问题。预防优先原则要求法律规则的设计有助于促进产品体积的小型化、产品质量的轻型化、产品功能的增大化及产品包装的简化,以减少废物的排放。环境法的预防优先原则表明,环境法不仅限于抗拒对环境具有威胁性之危害及排除已产生之损害,而是预先防止其对环境及人类危害的产生;对具体产生的危险立即做出反应不是该原则的主要目的,其首要功能为,在根本无危险出现或有出现可能时预防性地对“人”加以保护或对生态环境加以美化。这种理念同样适用于循环经济法。现代资源环境问题凸现以前,就存在各种降耗、抑废的理念和实践,不过,其主要着眼于资源和产品的经济效用,而现代法律制度同时也突出环境安全。设备内物质循环、生产少废产品和引导消费少废、少害产品是贯彻预防优先原则的重要途径。预防优先是将危险控制于未来、并创造规划和保存未来世代的环境空间及资源的原则,它是循环经济法实现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的首要依托。

预防优先原则蕴涵有积极实现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的理念。与事后处置相对应,预防优先原则强调废弃物的事前控制,是一种积极防控的资源环境思维。初形成时,环境法突出污染的治理和生态破坏的恢复;而现代环境法,特别是循环经济法,不仅观念上而且制度上已发生根本性转变。

2、循环利用原则。对于在生产、服务、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废物要尽可能地继续予以使用,直至失去利用价值。“3R”和“4R"原则中的“再利用、再循环、再回收、资源化、无害化、重组化”体现的正是循环利用原则。作为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循环利用原则要求循环经济法的制度安排应有利于“物尽其用”,特别是能使原料和产品在反复利用中实现功用最大化。

3、合理处置原则。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无法通过循环方法予以消除的废弃物的环境危害。废弃物的利用优先于处置,但是,当某些废弃物无法进行再利用、再生利用、热回收时,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就必须采取适当措施弱化、甚至去除其不利影响,或者进一步挖掘其利用价值。合理处置原则是指循环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应有助于及时、恰当处置废弃物。环境安全兼顾资源效率是废物处置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4、适当分责原则。循环经济法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的实现依托于循环经济法的实施,而其有效实施离不开各类主体的积极参与。参与循环经济法实施的主体可分为政府、经营者(包括代表性组织)、公众(包括代表性组织),但不同的循环经济参与主体承担的法律义务应当合理区分,此即适当分责原则。该原则体现于各国的法律安排中。日本法强调,“为了建立循环型社会,必须使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公众在合理承担各自责任的前提下采取必要的措施,并使其公平合理地负担采取措施所需的费用”;而且,还具体划分了政府、企业和公众的责任。循环经济法既然是各国政府促进本国循环经济法发展的法律规范体系,那么,其相应的制度安排就要遵循这一精神,把政府、经营者、消费者的行为限定于适当的范围,使其互相配合,互不干扰。

三、构建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对策

1.绿色GDP核算制度。绿色GDP是在传统GDP核算中扣除包括城市大气污染引起的健康损害、室内空气污染造成的健康损害、水污染、铅等重金属和有毒物质造成的污染损失、酸雨损失等。由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资源浪费的货币折算在世界上还没有公认的方法,因而绿色GDP等指标的核算存在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但仍然可以从比较的角度,在每项经济活动的经济增长数值后面列上该项经济活动所造成的环境质量升降、生物多样性增减、资源开采或消耗总量、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防治投资额度等事项。

2.计划、规划和布局制度。一般来说,循环经济发展计划应以国家环境保护计划为基础,包括循环经济的发展方针、分期目标、考核目标、计划性对策和重大项目等事项。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各地方要针对区域的环境资源情况和外来资源的实际,对地区产业结构体系的功能进行重新定位,调整地区内的产业结构和企业空间布局,明确循环经济的目标、任务以及要采取的政策措施,确定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的名单,保证循环经济战略的顺利实施。如对于生态脆弱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在加强政府财政补贴的前提下,应规划为保护性有限开发的区域;在一些资源枯竭型城市,可以把伴生矿和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规划为接续产业。

3.有效管理和监督制度。具体措施主要有:一是建立循环经济的综合指导、协调、监督和专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行政监督管理体制;二是有效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加强市级环境资源保护垂直管理改革的力度,试行大区环境保护和国土资源巡视员制度,提高环境资源监督管理的权威性和效率;三是施行全新的政绩考核标准,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在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方面的干扰,确保循环经济的模式的实施能落到实处。

4.法律义务和责任制度。为了全面明确消费者、企业和各级政府在循环经济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国际上除了坚持“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养护、破坏者恢复”原则外,还逐渐发展了“消费者最终承担、收益者负担”和电子产品的生产、经销者负责回收等原则。如日本2001年的《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的基本法》把义务主体划分为国家、地方公共团体、经营者和国民。英国1995年《环境法》规定了国务大臣的条例制定义务、义务者类型、企业回收符合标准的义务、经济代价义务等。一些国际条约甚至明确了成员国政府的义务和责任。对于这些义务与责任机制,我国有必要借鉴、吸收或完善,尽快建立相应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制度。

循环利用的方法范文

【关键词】生态文明循环经济公众参与

生态文明与循环经济价值取向相同

在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渐凸显的背景下,如何摆脱日渐趋紧的资源约束、消除环境污染影响,寻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的全面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

党的十报告中,生态文明建设被提高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高度,从而形成社会主义事业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五位一体的发展格局。把生态文明放在突出的位置,是对经济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新突破,是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下的选择,也是建设美丽中国,实现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循环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是在认识经济发展与资源消耗、环境污染关系的基础上,以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为途径,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核心,旨在减少资源的消耗和废弃物的产生,加强资源循环利用的一种经济发展模式。它与生态文明的本质内涵即环境友好和资源节约高度契合。同时,二者有着共同的目标和价值取向,即实现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从一定程度上讲,循环经济是实现生态文明的途径,生态文明是循环经济的发展目标。

在生态文明的建设过程中,将循环经济作为着力点,通过推行循环经济,转变传统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是正确认识生态文明和循环经济关系,遵循生态规律与经济规律的明智选择。

生态文明建设离不开公众对循环经济的参与

经济发展模式的重大变革需要系统的支撑机制,尤其是需要具有广泛社会基础的公众参与机制。由于我国循环经济的建设仍处于探索发展阶段,要使循环的生活方式成为公众的自主选择还存在诸多障碍。因此,研究目前公众参与循环经济的特点及存在问题,通过制度化建设,克服公众参与先天和后天的制约因素,增强循环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是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必须面对的问题。

循环经济发展中的公众参与,是指社会公众作为循环经济建设的主体之一,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直接参与到同循环经济有关的活动中,并有义务承担推行循环经济发展的责任,从而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公众参与循环经济制度是关于公众参与循环经济发展的权利、义务、范围、依据、途径等一系列问题的总称。

公众参与循环经济的制度化建设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循环经济推进的深度和广度。国内外循环经济立法和实践证明,无论是在参与循环经济决策还是循环经济的实际推行与监督方面,社会公众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将公众参与的制度化建设作为推行循环经济的突破口,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

实例分析:基于公众参与电子垃圾污染防治的调查

循环经济发展涉及到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废弃物的回收与再生利用、绿色消费等方面,为了了解公众参与循环经济建设的深度和广度,针对该领域公众参与的特点提出相应的制度建设方案,笔者以电子垃圾的污染防治为切入点,在武汉城区选取电子垃圾较为集中的电脑城与大型电器卖场,对公众参与电子垃圾污染防治、资源回收利用的情况以问卷形式进行了调查,并回收500份有效问卷。

调查反映的问题。一是公众对电子垃圾认识上的缺位。公众对电子垃圾的基本知识如电子垃圾是什么、电子垃圾的危害及可利用性存在认识上缺位。调查结果显示:77%的人群认识到电子垃圾是一些废电池、废电视、废电脑等废弃电子产品。10%的人认为塑料玩具、电动玩具也是电子垃圾产品,8%的人将它定性为一些普通垃圾,有5%的人群将它与有机污染物混同。由此可以看出虽然大多数人知道一些电子垃圾,但对什么是电子垃圾、电子垃圾究竟包括哪些,认识还是不够全面。

76.2%的人群认为电子垃圾会造成污染。73.8%的人群认为会危害人的健康,44.4%的人群认为会浪费资源,而令人惊讶的是竟有22.4%的人群认为电子垃圾没有什么危害。大部分公众已经认识到电子垃圾有危害,但是也还有为数不少的公众没有意识到其危害,对于危害的严重性与不可挽回性却没有给与足够的重视。78.4%的人群认为电子垃圾的回收利用可以防止污染维护生态的平衡,62.4%的被调查者认为可以提高资源的回收利用率,分别有48%和19.2%的人群认为可以优化生活环境和提供可观的就业机会,只有3.2%的人群认为可以产生其他的作用。大部分人认识到电子垃圾分类回收可防治污染和提高资源的利用率,还有一部分人仍未能清楚地认识到电子垃圾的可回收利用性。

二是公众对电子垃圾正规处理参与意识及程度较低。当被问及“您平常如何处理电子垃圾”时,回答直接扔进桶里的人占10%,卖给收旧货的占46%,堆在家里的占25.6%,交给专业公司处理占18.4%。调查结果显示:绝大部分希望在处理时能获得相应的费用,由于交给专业公司处理获取的费用不多,过程麻烦,大部分市民选择卖给走街窜巷的废品回收“游击队”,采取正规途径处理的人群较少。

三是公众参与电子垃圾污染防治的法律意识缺失。当被问及“你知道我国关于电子垃圾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吗?”时,知道的占总人数的15.2%,而不知道的占了总人群的84.8%。绝大多数公众对我国有关电子垃圾处理的立法并不知晓,更不知道相关立法的具体内容。同时,公民在电子垃圾污染防治方面的权利意识缺失,如大多数消费者购买电子产品时,只关心电子产品是否物美价廉,很少主动去关心电子产品的环保期限,更不知道如何避免在电子产品的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污染问题及环境问题,如何更安全有效的使用电子产品。在电子垃圾污染防治义务履行和责任承担上,公众更多地认为政府和商家应该履行较多的义务和承担较多的责任,对在自身随意丢弃电子垃圾可能导致的环境问题,并没有意识到也应该承担部分义务和责任。

由此可知,公众对循环经济的主要内容如资源节约、废物循环利用、绿色生活方式等知识了解相当有限,关注不够;资源节约与产品循环利用的观念在社会公众中尚未形成;发展循环经济的意识和行动有所欠缺;对自身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认识不清。总之,在循环经济发展方面,公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还远远不够,发展循环经济的社会基础还有待加强。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一是公众参与素质存在着“洼地”效应。公众参与素质包括公众参与意识与公众参与能力。在我国,公众个人参与素质依然是循环经济发展中的一片“洼地”,并成为制约我国循环经济发展水平提高的瓶颈。公众在公共领域参与意识的缺失,将直接影响循环经济的发展进程,实际上,对公众而言,参与循环经济的发展,既是自身的权利,同时也是一种义务,如果仅仅强调政府责任将很难使循环经济取得突破性进展。公众参与能力包括个人的知识文化水平、收入和消费水平等,在市场经济背景下,这些因素也会影响公众参与的深度和广度,从而也影响了循环经济的进程。

二是公众参与的法制建设水平较低。公众参与的法制建设水平是影响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外部环境。在循环经济领域,规范公众参与权利、义务与责任的循环经济促进法,是循环经济基本法,该法规定了公众参与循环经济的主要权利,但权利宣告式的原则化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在参与的具体条件、具体方式以及程序方面规定的缺失,极大地阻碍了公众参与。如循环经济知情权是公众参与的前提,如果信息获取渠道不畅,途径不明,纵有参与热情,也难转化为循环经济发展的强有力的推进力量。《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公民有了解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但对权利的详细内容、行使的方式和救济途径都没有相应的具体规定,这便使得公众参与的权利犹如水中月镜中花。在激励措施方面,《循环经济促进法》虽对企业的激励促进政策和措施规定较为全面,但对社会公众的激励措施并不健全。在公共领域,作为理性的社会大众,如果参与意味着更多的责任,单凭一部分人的参与热情,很难推进循环经济的持续发展。

法治对策:立足于公众参与循环经济制度化建设

我们应立足于公众参与循环经济的制度化建设,通过科学完整的制度建设,明确公众参与的权利、义务、责任及程序等问题。

明确循环经济法中公众参与制度建构的思路。循环经济的发展是一个特殊的领域,对公众参与有特别的要求,尤其是涉及到公众的权利和义务分配及责任的承担,需要有科学完整的制度构建以明晰公众参与的权利、义务及程序。

就公众参与循环经济的权利而言,应通过循环经济立法明确在循环经济领域公众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参与权、听证权和获得救济的权利等,同时明确权利的主体、客体和具体内容以及权利的救济途径和方式。具体包括获取信息的权利,即循环经济信息知情权,指公民和社会组织有收集、知晓和了解与循环经济问题相关信息的权利;循环经济决策参与权,指公众对涉及本身循环经济权益的重大决策与重大建设项目决策活动享有按法定程序参与决策过程的权利;循环经济的监督权,即公众对循环经济的发展所享有各种法定的民主监督权利,如检举和控告的权利;获得救济的权利,指当循环经济公众参与权受到侵害时寻求司法救助的权利,等等。

在循环经济发展的责任承担上,国家、政府、企业和公众等各类主体作为循环经济发展的主体,在循环经济发展中应当履行的相应的法律义务,根据公平的原则、权利义务一致原则以及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实践,在这些主体间适当的分责,明确公众循环经济发展的责任。

完善循环经济法中公众参与配套制度的建设。一是公众参与循环经济规划制度。循环经济规划是全国循环经济规划大局的组成部分,公众参与循环经济规划制度的建设,是公众参与循环经济决策权的实现方式之一。尽管公众的参与能力和水平有限,但循环经济本身是一项全民的事业,意见征求的过程本身就是宣传循环经济理念,凝聚发展力量的过程,因而从规划的起草到征求意见都应充分体现社会公众的意志。在参与主体上要特别注重NGO的参与,他们无论是在参与热情、参与能力还是参与层次上都具有很大的优势。同时,对于公众意见的采纳要有相应的反馈和跟踪评价机制,使公众参与意见落到实处。

二是循环经济信息公开制度。循环经济信息公开是一个系统工程,针对不同主体,构建相应的制度,确保公众循环经济知情权的实现。其中政府循环经济信息公开制度相对完善,而对作为循环经济信息公开主体的企业和信息获取主体的公众,相关法律法规不足,制度建设较为滞后。

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是循环经济的主要参与者和推动者,目前,企业负有向政府部门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排放等信息的责任,但在循环经济信息的主要内容,如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等方面的公开制度有所欠缺,而公众对企业循环经济信息的需求主要体现在污染物的排放、资源的综合利用、废弃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以及清洁生产等方面。因此,通过政府推动企业循环经济信息报告制度的建立,明确循环经济信息报告的范围、内容、方式、程序以及责任等,可以有效满足社会公众对企业循环经济信息的需求,实现公众的循环经济信息知情权,从而提高公众参与循环经济建设的能力,促进企业实现生产方式的转变,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公众循环经济信息查询和获取,要以最容易进行为原则。目前,有些企业在公众申请公开相关信息时以涉及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为由不予公开,因此,有必要严格界定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免其成为阻碍公众获取信息的借口。同时,明确公众获取信息的资格、范围、渠道、程序等内容,并针对公众循环经济参与意识的欠缺,采取各项激励和保障措施鼓励公众参与,对不当的不公开和违法的不公开予以揭露并通过司法救济途径保护公众的循环经济信息知情权,最大限度的发挥公众对企业和政府循环经济行为的监督作用。

三是公众参与循环经济激励制度。在公共事业上,我国公众历来呈现出政府依赖型特点。在循环经济领域表现为普遍认为政府应该承担循环经济发展的主要责任。循环经济作为一种崭新的发展模式,必然要求公众改变以往的消费观念和生活方式,建立起与环境友好的绿色消费方式与生活方式,如果没有确定的激励机制,公众参与积极性必然跟不上循环经济发展的需求。因此,明确政府、企业和公众在循环经济发展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消费领域,如公众购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产品等,采取相应的激励引导措施,以提高公众的参与意识与热情,使其自觉自愿地参与到循环经济的建设中来。

四是循环经济责任制度。循环经济责任制度是指在循环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国家、政府、企业和公众等各类主体所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及违反义务所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等问题的规定。

循环利用的方法范文1篇10

关键词;循环经济环境保护资源

循环经济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循环经济是物质闭环流动型经济的简称,是以物质闭环流动为特征的生态经济,能够使经济活动按照生态环境的要求,实现物质循环的往复流动,是一种生态经济,在这种循环流动状态下,物质和能源能够得到合理的反复循环利用,从而达到最大限度的利用资源的目的,提高资源的利用率,控制和减少了废弃物的排放量,降低了对环境的影响,实现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世界发达国家都无一例外的经历了先污染在治理的发展阶段,而中国在向工业化社会推进的过程中,谁然也难以避免的经历了这个阶段,但中国可以发挥后发优势,缩短这个阶段,最大限度的减少这个阶段带来的负面影响,我国发展循环经济在意识层面上受到了重视,早在2002年时有关国家领导就曾指出:中国将发展循环经济放在突出的位置,使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相互促进。在2003年的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座谈会上,总书记提出:“要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将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贯穿到区域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和产品生产中,使资源得到有效利用。最大限度的减少废气物排放,逐步使生态步入良性循环。”总理在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曾提出: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而在发展循环经济实践方面,我国着重推进企业层面的清洁生产,区域层面的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最终达到建设循环经济社会的目的。例如2011年以来,山东省聊城市不断总结推广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着力推进循环经济重点支撑项目建设,促进企业加快实现资源综合利用,全面推行清洁生产,使循环经济发展取得显著成效。据悉,今2011年聊城市已有11家企业通过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累计达到39家,上半年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产值11.45亿元,同比增长23.44%;销售收入11亿元,增长35.12%;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42.41万吨。聊城市还认真落实《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以有色金属、造纸、化工、医药、食品等行业为重点,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建立了咨询机构月调度制度,及时掌握通报各县(市区)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进展情况。在10月份之前,聊城市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达32家,其中通过验收的企业3家,正在进行审核的企业19家,10家企业已签订审核合同。虽然循环经济在我国得到了应有的重视,但是我国循环经济实践进展缓慢,循环经济范围小、深度不够、质量不高,问题依然突出,因此需要在很多方面要加大力度。

我国发展循环经济主要的制约因素。

(一)、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发达国家发展循环经济的成功经验证明,发展循环经济应以立法为先导,将循环经济纳入法制化轨道,才能为发展循环经济构建快速发展的平台。比如为了应对环境污染问题,美国在其通过的《污染防治条例》上提出了在源头上防止废物生成这种循环经济理念,将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心从后期治理转变到了前期预防,已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日本在1992年颁布了《循环经济法》,后来又通过了《循环型社会推进基本法》,将构建循环经济社会作为国家的目标。1972年德国也颁布了《废弃物处理法》,随后发展成为《废弃物限制废弃物处理法》和《循环经济与废弃物处理法》,该法规定了处理废弃物的基本原则和方法:首先,避免和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其次对产生的废弃物最大限度的进行利用;最后在确定无法利用的情况下才进行销毁处理,处理过程中不能对人类健康、动植物以及环境等造成危害。该法规定对废物要进行“避免产生---循环利用---最终处置”严格的处理顺序。正是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美国、日本和德国在循环经济领域方面已取得了卓越的成绩。虽然我国在2002年已经出台《清洁生产促进法》,但是仅仅是从企业层面,加大力度推动了实施清洁生产,而缺少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其中突出的问题就是对政府企业以及个人在循环经济实践中的责任界定不清,对企业实践循环经济的激励机制不健全,使企业缺少发展循环经济的动力,还有就是对企业不实施循环经济、污染环境的行为惩罚机制不健全,使实施循环经济的成本大于不实施循环经济的成本,实施循环经济的收益小于不实施循环经济的收益。因此。发展循环经济的当务之急就是健全完备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体系。

(二)、循环经济的发展缺少公众参与。发展循环经济离不开公众的参与,发展循环经济必须全社会共同努力,公众的消费观念主导企业的生产,公众转变消费观念,提高环保意识,能够引导企业自觉生产符合环境标准的产品,从而推动循环经济的实施。另外,公众对企业的监督能够有效的补充国家环保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我国法律虽然“所有公民都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的规定,但缺少具体可操作性,真正遇到实际问题时,公众即便有参与之心,往往也很难有效介入,因此,需要明确公民参与循环经济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的程序和方法,真正做到让公众愿意参与,有效参与循环经济发展。

(三)、政府政策奖励措施有待加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足,政府缺少必要的激励措施,致使企业缺少实施循环经济的动力,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比如1995年,美国设立了“总统绿色化学挑战奖”,该讲就是为了支持和激励具有实用价值的具有基础性和创新性的化学工业方法,后来,日本也设置了各式各样的鼓励公众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奖项,比如大阪市面向整个社区及学校等设置奖项,对回收报纸、废旧瓶等发放奖金。这些政策奖励措施,有效地调动了企业和公众参与循环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实践证明,这些政策具有很强的积极作用,值得我国借鉴。另外,基于我国现状,我国企业普遍规模小,自主创新能力不足,这也是循环经济发展取得不了突破的重要原因。

三、发展循环经济的对策和建议。我国发展循环经济,要立足我国国情,从我国循环经济基本现状出发,选着合适的切入点。

(一)、加强循环经济立法工作力度。加强立法工作,尽快建立比较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要界定清楚政府、企业和公民在实施循环经济过程中分别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对不同的企业制定不同的指标体系,制定详细的可操作的奖励和惩罚等强制措施,便于落实。转变社会中仅仅是为了减少废物减少污染而循环经济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立法的观念,应该将循环经济理念贯穿到生产和生活的各个方面,贯穿到我们的衣食住行中,争抢主动性。

(二)、加大循环经济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循环经济意识,通过舆论传媒加大循环经济的宣传,实施循环经济需要政府、企业、公众的共同努力,努力提高普通民众的循环经济意识,转变消费观念,改变不良消费习惯,使公众尽量使用循环经济产品,进行绿色消费,选择有助于公众健康的绿色食品,普及循环经济知识,提高公众对循环经济的认识和了解,为循环经济的发展奠定基础,加强公众监督意识,对违背循环经济原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企业进行监督,同时,自觉保持公关卫生,自觉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注重对废弃物的处置,不造成环境污染,注重环保和节约资源和能源。

循环利用的方法范文篇11

从2002年开始,国内出现大量关于循环经济的研究。现在,循环经济不仅进入了决策层的视野,也成为国内理论界的研究重点,受到高度重视。这些研究主要是理论上的探讨,实践研究比较少,特别是专门针对循环经济模式的研究并不多。

而已有的关于循环经济模式的研究,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

1、把循环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

曲格平认为循环经济是一种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增长模式。

马凯认为循环经济是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规律重构经济系统,使经济系统和谐地纳入到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过程中,建立起一种新形态的经济。

以上是对一个经济现象的内部经济结构的系统化描述,认为循环经济主要是区别于传统经济发展的模式。

2、把循环经济在企业、区域和社会层面上的一些具体做法定义为循环经济的模式

丁乐群等在《循环经济的基础理论及运行模式研究》中认为,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有三种,即清洁生产模式、生态工业园区模式和循环经济总体模式。

任勇等在《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一文中,主要论述了我国循环经济探索实践中的主要模式,包括江苏的循环型产业和循环型社会模式、山东的“点、线、面”和“八创建活动”模式、辽宁的“3+1”循环经济模式以及贵阳市循环经济型生态城市建设模式等。

这些实际上只能定义为循环经济的实现形式,只是微观上的具体做法。

发展模式是指在宏观层面上具有指导意义,在特定的地域和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具有特色的发展经济的方法。本文所论述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发展循环经济过程中,结合本国自身经济发展的特点,在领域选择、制度完善和主体实施等方面所建立起来的适合本国国情、具有本国经济特色的发展循环经济的方法。

二、日本、德国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

日本和德国提出循环经济的概念,主要是为了适应本国固体废弃物管理战略转变的需要。由于日本和德国的具体国情不同,二者在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过程中采取了不同的发展模式。

1、路径的选择

发达国家的后工业化或消费型社会结构带来了大量废弃物,逐渐成为其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障碍,由此以废弃物的减量化、再利用及再循环为核心的循环经济逐渐发展起来。但是在具体发展路径上,日本和德国存在着差异。

日本发展循环经济的路径是社会—企业(家庭),以“静脉产业”为切入点,以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利用为重点,以循环型社会为目标。静脉产业是日本建设循环型社会的重点,包括垃圾的收集、搬运、燃烧再资源化、填埋处理,以及再资源化到新产品的制作技术等。

德国发展循环经济的路径是企业—社会,消费—生产,以“绿点系统”为载体,以物质流管理为核心,重在探索区域性的循环经济模式。绿点系统充分体现了“扩大生产者责任原则”和“污染者付费原则”,它将企业组成网络,在需要回收的包装物上打上绿点标记,然后由绿点公司(DSD)委托企业进行处理。

2、制度的构建

日本和德国都是以法律制度作为循环经济发展的有力保障,通过法律制度的诱致性或强制性力量让经济活动当事人在比较成本和收益后,按照循环经济的要求来调整自己的行为。但是,在制度构建的层次上,二者略有不同。

日本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比较健全,在立法体系上采取了基本法统率综合法和专项法的模式。

德国循环经济的法制建设走在世界的前列,在制度构建上,主要是制定具体领域的法规,对生活和生产的废弃物进行管理。其立法体系共三个层次:法律、条例和指南。

3、实施的动力

社会力的源泉有三:一是经济杠杆——资金;二是社会杠杆——权力,三是文化杠杆——精神。在动力机制上,日本主要依靠社会杠杆,而德国主要是利用经济杠杆。

日本循环型社会的构建依赖于社会杠杆,主要表现为“控制和命令”的调整方式,为发展循环经济制定了各种法规。这些法规构成了日本循环经济发展的直接管制规范和间接调控规范,成为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权力杠杆。

德国循环经济的发展动力主要来自经济杠杆。德国人把可行性论证和投入产出分析作为成功与否的标准。循环产业有市场、有利润,有研发新产品、新技术的动力,有后续发展能力,这样,生产企业尽量让产品包装简化,使包装材料便于回收和循环再生,而不是把绿点标志的使用费转嫁给消费者。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使德国循环经济的发展成为企业的自主行为。

三、我国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构建

虽然日本和德国在发展循环经济时采取了不同的模式,但都取得了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日本成功地建设成为循环型社会,而德国在废弃物处理上处于世界最高水平。日本和德国采取不同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是与各自的国情密切相关的。在领域的选择上,日本国土面积小,资源紧缺,环境污染严重,资源的减量化就自然成为其循环经济的切入点和核心内容;而德国作为发达国家,在资源和能源的高效利用方面已经世界领先,拥有先进的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因此将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放在了废旧资源的回收利用和开发可再生能源等方面,领域选择的差异使得二者在制度的构建上各具特色。在动力的选择上,日本和德国分别选择了政府和市场作为循环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这是由二者市场经济发达程度的不同和东西方文化背景的差异造成的。

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现实背景与日本和德国存在相似之处,但是我国的社会文化背景以及经济技术条件与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我国在探索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过程中,要充分借鉴日本和德国的成功经验,同时还要结合我国的国情,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

1、领域的选择

我国的技术条件比德国落后,不可能像德国一样在废弃物的资源化上有很大的作为。因此,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中首先要减量化,从源头上降低资源的使用量,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在具体的领域上,鉴于我国逐步进入消费型社会,并且我国制造产业发展相对滞后,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要以废旧家电的回收利用为重点,大力发展静脉产业。

2、制度的构建

由于文化背景的相似性,我们可以借鉴日本的做法,先从整体上制定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统领循环经济的发展,再向具体领域推进,制定专项法规。循环经济发展的调控体系包括三个方面,即法律牵制——直接管制规范、利益驱动——间接调控规范和道德约束——自我约束规范。所以我国在循环经济的制度构建上要健全法律法规、完善经济政策、加强环境教育。

循环利用的方法范文篇12

【关键词】再生铜冶炼企业;循环经济;评价指标;层次分析评价方法;现状

循环经济是以生态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生态经济,是“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闭循环过程,强调产品的清洁生产、资源循环利用和废次物高效回收。同传统经济的“资源-产品-污染排放”单流向的线性经济有着本质区别,能从根本上消除发展与环境之间的尖锐冲突。目前,我国铜冶炼可利用的资源比较有限,为保证精铜冶炼,再生铜冶炼企业必须做好废铜、再生铜等资源的回收与利用工作,实施循环经济,这是自身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但是,由于再生铜冶炼企业循环经济刚刚起步,很多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需要一套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予以支持,以便客观而全面的反映再生铜冶炼企业循环经济发展水平。因此,进行再生铜冶炼企业循环经济评价研究是重要的,现实意义巨大。

1再生铜冶炼企业实施循环经济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我国有色金属工业经过几十年发展,再生铜冶炼实现了长足发展,为国民经济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但是,随着发展与环境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的能源消耗大、资源利用率低、工业污染严重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已经难以适应可持续发展需求,这些问题成为制约再生铜冶炼企业发展的关键因素,传统经济模式已经走到尽头。加之,国内铜价低于国际铜价,再生铜冶炼加工利润薄弱,使国内再生铜冶炼企业发展严重受限。在这种情况下,再生铜冶炼企业实施循环经济是一种必然选择。对于再生铜冶炼企业来说,实施循环经济可以优化资源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促进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节约型方向转变,走新型工业化道路。

2再生铜冶炼企业经济循环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2.1循环经济基本框架

在铜矿资源有限及加工费用持续低迷的当下,某再生铜企业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引入循环经济理念,通过清洁生产、污染防治、环境质量一体化管理及废弃物循环利用等方式初步形成了循环经济的基本框架,如图1所示。当然,实际上各再生铜冶炼企业循环经济模式各不相同,但都遵循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三个原则,基本围绕这三个原则来建设循环经济及其相关的技术措施。在循环经济下,某再生铜企业实行清洁生产,采用动力波洗涤、闪速熔炼、双转双吸、喷氮还原等技术工艺,选用清洁的原料,而且,注重污染防治与环境质量管理工作,制定污水、废渣等处理方案与环境管理方案,有效提高了资源利用率,降低了环境污染,对自身发展及国民经济、环境等都产生了积极效应。

2.2建立评价指标体系

可以看出,某再生铜企业循环经济主要包括清洁生产、污染防治、环境质量一体化管理、废弃物循环利用四个基本环节,这其实是从资源输入到资源生产消耗与循环利用,再到资源输出的一个流程,是再生铜加工生产过程中资源利用情况的真实体现。为有效评价某再生铜企业的循环经济发展水平,可以基于这样的一个资源利用过程建立循环经济发展的评价指标体系。因此,下面按照可比性、可量化、可行性、科学性、系统性、政策相关性等原则,结合资源输入、资源生产消耗与循环、资源输出三个环节提出了循环经济发展的评价指标体系及具体的评价指标。基于以上分析与考虑,再生铜冶炼企业循环经济发展的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包括三个层次,分别是目标层(一级指标)、准则层(二级指标)、指标层(三级指标)。目标层:再生铜冶炼企业循环经济综合发展水平;准则层:资源输入指标、资源生产消耗与循环指标、资源输出指标;指标层:是资源输入、资源生产消耗与循环、资源输出各环节的具体评价指标。在资源输入上,评价指标具体有资本保值增值率、销售增长率、总资产报酬率、净资产收益率、单位产值新水消耗、单位产值能耗、单位产值能耗、综合利用效益、综合利用产品产值、总利润、废焦粉回用效益。在资源生产消耗与循环上,评价指标具体有能源利用率、能源利用效率、污水处理率、再生铜冶炼回收率、工业废水循环利用率、废渣综合利用率、综合利用率、废焦粉回用量。在资源输出上,评价指标具体有废渣排放量、废水排放量、废气排放量、外部损害价值。

2.3评价指标体系建立方法

循环经济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想要对其进行科学有效的评价,其评价指标的建立与筛选都要讲究科学的方法,避免过于庞杂,又不可过少而遗漏重要内容,讲究总体最优或满意。为了做到这一点,建立并确定评价指标时,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操作。在整个评价指标建立过程中,理论分析、专家咨询、主成分分析、独立性分析是尤为关键的环节。通过理论分析,对再生铜冶炼企业循环经济特征、基本要素、主要问题进行科学的综合分析,确定能体现企业循环经济发展程度的一般评级指标;通过专家咨询进一步完善评价指标,确定具体的评价指标;主成分分析是评价指标完善与最终确立的重要环节,通过这一环节可以明确与再生铜冶炼企业循环经济密切相关的目标,确定主成分指标,如上文提及的准则层中的二次评价指标;通过独立性分析,可以避免评价指标之间出现信息、内涵等方面的重叠,使每一个评价指标都具有独立的意义。按照所示建立评价指标体系,这一指标必须应具备完备性、针对性、主成分性等特点,应客观而全面的反映再生铜冶炼企业循环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循环经济下各个方面的变化情况,这样才能根据评价指标去科学、正确、客观的评价循环经济。

3再生铜冶炼企业循环经济的评价实例

3.1原始数据处理

对某再生铜冶炼企业循环经济进行评价前,要利用模糊隶属度函数方法对各个评价指标原始数据进行处理,得到各个指标的模糊隶属度值,确定各个指标分属正向指标还是逆向指标。之后,按照公式计算得出企业循环经济发展指数、企业循环经济发展系数、企业循环经济发展协调系数。企业循环经济发展指数(Z)由资源输入、资源生产消耗与循环、资源输出的指数计算公式得来,具体的计算公式如公式(1)所示。Zki=nj=1ΣWij×LXijΣΣ(1)企业循环经济发展系数(C),由公式(2)计算得来。企业循环经济发展系数,是用来反映企业在评价期内循环经济发展的总体能力和水平的数据,是评价再生铜冶炼企业循环经济发展状况的一个不可获取的数据。计算出来的发展系数应在0~1之间,当在0≤C<0.5时,表示循环程度弱;当在0.5≤C<0.8时,表示循环程度一般;当在0.8≤C≤1.0时,表示循环程度强。Cki=3k=1ΣWk×Zki(2)企业循环经济发展协调系数(H),由计算公式(3)得来。企业循环经济发展协调系数,是用来反映经济、资源、能源、环境和循环经济发展潜力五个子系统协调发展程度的系数。计算出来的协调系数应在0-1之间,当在0≤H<0.5之间,表示协调程度弱,当在0.5≤H<0.8之间,表示协调程度一般;当在0.8≤H≤1.0时之间,表示协调程度高。Hi=1-Si/F軈i(3)

3.2评价指数计算与结果分析

根据以上三个公式,收集某再生铜冶炼企业2013年间业务数据,从中提取出公式计算需要的相关数据,然后代入公式中计算,得到需要的循环经济发展指数、循环经济发展系数和循环经济发展协调系数。然后,再结合计算出来的具体数据,参照国家相关标准及以上分析,对企业循环经济综合发展水平进行评价。计算结果分析:2013年,某再生铜冶炼企业循环经济发展系数C是0.53256,根据前文分析,说明2013年某再生铜企业循环经济处于一般循环状态;循环经济发展协调系数H是0.71932,说明2013年某再生铜企业循环经济处于强协调状态;资源输入指数是0.45721,资源生产消耗与利用指数是0.71253,资源输出指数是0.81342。从资源输入指数可以知道,某再生铜冶炼企业在2013年间的资源输入的评价得分偏低,间接的能够看出该再生铜企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偏低,特别是采用的清洁生产技术手段不够理想,存在一些资源浪费、能能消耗大等情况,应加快先进生产技术的应用与研发,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能源利用率,有效的把生产力、生产资源转化成为经济效益增长的驱动力,更好的施行循环经济。此外,企业循环经济处于一般循环状态也表示出资源回收与利用水平不高,所以这一环节有待进一步完善与提高。要想提高资源利用水平,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做到低耗能、高产出,唯有加大经济投入与科学技术研发,不间断的提高生产技术,应用最先进的技术、工艺才能降低资源与能源的消耗,提高资源利用率,为企业带来更好的经济效益。从以上结果分析可以得到:某再生铜企业的循环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尤其是绿色生产与环境治理方面缺乏先进的技术和工艺。由于没有采用最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环境治理技术,造成资源利用水平和环境治理能力偏低,根本满足不了可持续发展需求。为改善这样不利的现状,提高某再生铜企业循环经济发展水平,可以采取一些手段:①加强生产设备等方面技术研发;②增加资金投入,夯实科研的经济基础,使各项研发工作有序开展;③不断完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与方法,使评价指标更细化,评价结果更全面,为循环经济模式的调整提供可靠的参考依据。

4结束语

综上所述,循环经济是再生铜冶炼企业在可持续发展环境下的必然选择,也是未来发展的主要趋势。再生铜冶炼企业要想适应当前的经济环境,提高自身核心竞争力,必须引入循环经济理念,采用清洁生产工艺、注重污染治理与废弃物回收利用,走节约型、精益化的发展之路。同时,还要构建科学合理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客观而全面反映企业循环经济发展程度,找出其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并加以调整,以促进循环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最终提高企业发展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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