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教育范例(3篇)
国民教育范文
作为多形式多类型多层次的教育,我国民办艺术教育的发展及其迅速。由于人们对艺术教育的需求以及物质生活水平都得到了提高,因此民办艺术教育市场发展也受到了刺激性的发展。
(一)中国民办艺术教育市场需求
1.我国民办艺术教育是对公办艺术教育必要的补充。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国家,教育事业的发展在经济上也受到一定的限制。由于教育经费的不足,许多公办艺术教育在教育设施的采购和教师的艺术水平培养和提高上受到了限制。2012年我国公共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12.59万亿元的比例为16.13%,比上年增加了1.35个百分点。以2012年作为基点,全年我国国内的生产总值为51.89万亿元,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为4.28%,比上年的3.93%增加了0.35个百分点。与世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的平均水平4%有所提升,但是与世界平均水平5%相比依然还有较长的一段距离。2013年和2014年的教育经费投入占全国GDP的4%左右,依然未达到世界平均水平5%的标准。依靠政府对教育事业的支持,要想在短期内改变经费的不足很难实现,而作为教育的一个板块,艺术教育所得到的政府教育经费支持更是有限,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对各种艺术人才需求量的增大,民办艺术教育在这样的大经济环境下得到了飞速的发展,成为国办艺术教育的必然补充。
2.我国民办艺术教育的发展是国情的需要。作为一个世界人口大国,我国的中等教育并不乐观,升学率与世界平均水平还有一定的差别,在这些学生中,高中学习完毕能进入高校的学生不到一半,而在这一半中,能够进入艺术院校接受艺术教育的学生更是少之又少。许多渴望接受艺术教育的学生因为条件的限制,只得进入非艺术的院校学习,而民办艺术教育的飞速发展,给这些学生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机会,使他们的爱好得到了更好的发展,为我国社会对各种艺术人才的需求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二)我国民办艺术教育的发展现状
从我国民办艺术教育的等级来划分,我国目前民办艺术教育状况可划分为三类:民办高等艺术教育院校,民办中等艺术教育和民办初级艺术教育。
1.我国民办高等艺术院校。作为高等艺术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民办高等艺术院校在近几年的发展得到了政府的教育财政补贴。民办高等艺术院校必须得到国家教育部的批准和许可方可办学,而且必须具备颁发国家承认学历文凭资格,一般不具备国家承认学历的民办艺术教育培训机构,只可以进行艺术教育培训,而不能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具备颁发国家承认学历文凭资格的民办高等艺术院校,在招生的时候可以与公办院校统一进行招生,政府安排,教育部门承认。另外,还有一些没有完全列入教育统招的民办高等艺术教育院校和那些隶属公办高等教育的民办二级学院等等都属于民办高等艺术教育的范畴。
2.我国民办中等艺术教育。由我国地方政府批准的可以颁发学历文凭的民办艺术学校和职业艺术中学等属于我国的民办中等艺术教育,这类学校一般都是招收初中毕业生或者高中毕业生,其目的一般是直接就业或者是学习毕业之后继续报考高等艺术教育院校。3.我国民办初级艺术教育。一般来说,我国民办初等艺术教育大部分是一些培训机构,其结构方式多种多样,这类机构不具备颁发文凭的资格,其培训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大多不收时间和年龄的限制,有需求的地方就有市场。这些教育机构主要是为了满足不同层次和不同需求的人群对艺术爱好接受教育和学习,在丰富人们业余艺术文化生活的同时,也让许多喜欢艺术的青少年得到了相应的培训机会。
二、中国民办艺术教育的内容
我国的民办艺术教育内容是包含舞蹈、戏剧、音乐、美术和其他艺术美类的一个综合整体,在具体的实施上,立足现实形式,并结合相应的发展前景作为教学目标。整体上采用的是“分科切入,多科综合,多种选择,兼容整合”的方式。在教学策略上,从实际操作的可行性出发,分别设计了“分科切入,兼及数科”以及“多科综合,兼容整合”两种教学模式。目前同时设立的艺术课以及音乐、美术课,实际上都在体现着课程改革的要求和精神,改革的目标和前景是一致的。艺术教育的改革者们,同处一个蓝天下,虽然艺术教育改革的实践可以有、也应当允许有多种方式,但是由于改革目标的确定和一致,在教育改革实践中,也将会不断靠拢,殊途同归。
三、中国民办艺术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1.民办艺术教育要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必须符合社会的发展所带来的市场趋势。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我国教育资源在配置方式上出现了很大的变化。民办艺术教育凭借竞争机制,充分利用教育服务市场,在市场化运作中形成自己独特的办学模式和运行机制。民办艺术教育产生的影响,不仅仅在于扩大了人民群众接受艺术教育的机会,缓解了教育经费不足的矛盾,同时,它还以先进的办学理念、灵活多样的办学机制和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给教育改革和发展注入生机和活力,形成可持续发展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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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变观念,加强对国民消费教育工作的引导和领导
开展国民消费教育工程,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其目标,就是要在全社会转变消费观念,转变经营理念,提高消费质量,提高消费维权能力,建立市场诚信体系,扩大内需,拉动生产,实现积累和消费的互动发展。消费教育的形式多种多样,内容各具特色,范围覆盖很广,需要全社会的大力支持,逐步树立科学健康的消费观,不断增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社会基础。
开拓消费教育重点是观念,关键是政府。各级党委、政府应当转变行政工作理念和思路,提高对社会消费的重视程度,加强对消费教育、维权工作的领导和分类指导,开展“关爱消费者”行动,建立相应的政策、体制和制度,逐步形成政府主抓、消委会主办、行业协会牵头、企业主打、社会广泛参与的多层次、多渠道的国民消费教育网络。党员同志要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为契机,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在全社会推进先进的消费理念和文化。
消委会应坚持以党的方针政策为指导,以推动全民消费教育为突破点,着力引导消费维权工作从受理投诉、事后补救向事前预防、引导消费方向转变,充分利用自身优势,面向消费者,围绕消费理论、消费观念、消费技能、消费方式、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开展全民消费教育工程,不断提高认识,创新工作理念和方法,推广科学的消费文化,积极争取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如邀请法院和司法部门的同志担任消法指导员等,普维并举,注重社会实效,增强全民消费素质,提高消委会整体维权能力,与时俱进,不断适应社会形势的发展,实现“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的目标,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发展台阶。
二、加强国民消费教育的立法工作和经营者职业道德建设
我们应当坚持依法治国的方针,以提高全社会消费质素为重心,依法开展消费维权各项工作。消委会要积极主动推动国民消费教育的立法工作,配合各级人大和政府,争取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国民消费教育,将消费教育转变为政府行为、社会行为,促进消费教育建章立制工作,使各个领域、各个层面的工作有章可循,探索建立消费教育工作的长效机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应当明确授权消委会开展消费教育活动。国务院或工商、司法、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明确规定消费教育的指导思想、教育对象、范围、内容、方式、手段、管理部门等内容,使消费教育逐步迈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在经营者的市场准入方面,通过立法规定经营者在登记注册前和年审时必须接受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培训,在经营者中通过行政强制手段普及消费教育,树立经营者自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识。
消费教育也是行业组织和企业责无旁贷的义务,应该制定行业经营职业道德规范,积极主动地增加对消费教育的投入,拓展消费教育途径,开展经营者职业道德教育和消费的专业教育,帮助消费者科学消费,引导行业良性发展。
三、整合资源,构建立体、动态的中国特色全民消费教育体系
消委会要牢固树立服务的宗旨,将消费者组织发展成为服务型组织,综合、合理、有效地利用社会资源,依靠群众的力量,整体推进国民消费教育的发展,形成群众性消费文化,培养自觉、自立的消费者。我们要形成法制宣传职能部门、各级国家机关、新闻传播机构以及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内的全体公民之间,上下联动,全面发展国民消费教育网络;要结合经济社会的发展,针对消费者的学习能力和接受能力,努力探索更易为消费者接受的宣传教育形式和方法,增强消费教育的实效性;要特别注意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大众传媒的作用,发挥它们迅速、生动、直观的优势,寓教育于新闻事件,寓教育于百姓生活,寓教育于文艺娱乐,提高消费教育的覆盖率和吸引力。
大众媒体“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积极参与全民消费教育工程的建设,将消委会的活动纳入公益广告宣传范畴,实施减免费政策。电视台、电台应学习和借鉴英国、香港的工作模式,争取每天抽出30—90秒钟的时间进行免费消费公益广告宣传,制作不同题材的节目,反复播出;也可以与消委会等有关机构联手,组成专门制作组和主持人,开设“今日消费”系列节目,定期播放侵权案例追踪报道,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事件进行“亮相”、评论和谴责,介绍有关法律法规和消费知识。
我们要利用互联网开展面向全社会的消费教育,建立和完善全国性和区域性的消费教育平台建设。互联网具有信息量大、参与人多、及时、互动、共享等优点,可以向消费者提供消费活动所需要的消息、数据、资料、知识等全面的信息。同时互联网用户是最易接受新知识、掌握最先进科学技术的群体,吸引他们参与到消费者教育活动中来,相互交流、共享各种消费信息,就能大大推进我国消费者保护运动的进程。深圳市消委会于2003年开通了“消费维权在线”网站,截止2004年9月已为2500多人提供了咨询服务,访问人数突破32.5万人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荣获中国消费者协会3·15集体金质奖。
四、加强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完善消费教育队伍建设
消委会要加强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完善消费教育基层组织建设和工作队伍建设。消委会应当与街道司法所结合,在社区和商业区建立消费教育服务工作站,将消费教育深入到社会的每个角落,形成完善的消费教育和消费维权基层网络,结合实际,开展消费教育和维权示范单位和先进个人创建活动,积极参加“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提高依法维权水平。
开展消费教育,必须搞好消费维权工作者的自身教育。消委会要加强自身干部队伍的素质建设,与工商、司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合作,联手开展各种法律培训和技能培训,建设学习型组织,提高消委会队伍的综合素质,才能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不辜负广大消费者对消费者组织的深切厚望和期盼。在科研上,消委会应当建立自己的研究部门和研究班底,增强工作的前瞻性。
我们还要加强消费教育志愿者队伍建设,使消费教育迈上社会化、信息化的轨道。一要建立消费教育讲师团,邀请专家、教授参与消费咨询、讲座等消费教育活动,提高消费教育的理论研究水平;二要充分吸收社区的老党员、老同志参加,发挥他们消费知识、经验丰富的优势;三是与律师事务所合作,吸引法律专业人事参与消费教育宣传教育活动和维权工作;四是建立消费维权信息员队伍,及时收集消费问题相关信息,主动预防和暴力事件;五是与“12315”和“160”专线电话相结合,建立消费教育咨询电话,随时回答群众对消费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咨询要求。
消委会应建立工作量化考评指标体系,将消费教育工作作为维权工作的重要指标,建立和落实国民消费教育工作责任制,使国民消费教育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国民教育范文篇3
(天津中华职业教育社天津300193)
摘要:从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和观点出发,全面客观地审视了民国时期的职业教育,分析了其学制系统和发展概况(包括办学规模、课程设置、生产实习)。这一时期职业教育教育宗旨的悄然嬗变、教育目标的艰难转折、教育理论的日臻完善以及教育规模的跌宕起伏,对当代职业教育的发展具有启示意义。
关键词:民国时期;职业教育;概况
中图分类号:G7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5727(2014)06-0178-03
以1927年4月18日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为标志,中国社会进入民国时期。这一时期为1927~1949年,历时22年。
其实,民国时期的中国只是形式上的统一。1927~1930年的三年中,全国性的新旧军阀混战即达6~7次之多;1930~1937年,蒋介石发动了对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和工农革命武装的“围剿”;1937~1945年,国共两党再次合作,共同开展了8年抗日战争;1946~1949年蒋介石发动全面内战,最终彻底失去民心,丢掉了全国政权。
纵观民国时期,除8年抗战之外,统治者发动的战争可谓绵延不绝。连年的战乱,使中国教育失去了发展的基础条件,加之政治的专制与腐败,更让教育发展举步维艰。但是,在教育界有识之士的抗争和努力之下,还是让这一时期的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
职业教育的学制系统
1929年8月,国民政府《专科学校规程》,将专科学校分为甲、乙、丙、丁四类。计有工业专科学校(甲类);农业专科学校(乙类);商业专科学校(丙类);其他专科学校(丁类)。以现今的标准衡量,专科学校属于高等职业教育层次,招收高中毕业生及同等学历者入学,修业年限2~3年(医科4年)。同时,专科学校通常附设与其专业类别相对应的职业性高级中学。
在初、中等职业教育层面,自1931年起教育部的数道训令提出以下要求:(1)在小学教育中增加“工作科”;(2)在初级中学开设农、工、家事各科;(3)各省酌情增办初级农工科职业学校和乡村师范学校;(4)各县立中学逐步改组为职业学校或乡村师范学校;(5)在普通中学开设职业科目或附设职业科;(6)县市及私人申请开办普通中学者,督促其改办农工商科职业学校。同年5月,国民会议确立的教育实施案又指出:大学教育以注重自然科学及实用科学为原则。
1933年1月,国民政府的《职业学校法》规定:职业学校分为初级和高级两个层级。初级职业学校招收小学毕业生及同等文化程度的12~18岁者入学,修业1~3年;高级职业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及同等文化程度的15~22岁者入学,修业3年。同时,还规定,在初、高级职业学校中,应设立面向社会人群的职业补习班;职业学校不向学生收取费用等。
纵观这一时期的职业教育学校系统,其特点似可归纳为如下几点。
职业学校由分类转向分级开始,职业学校是按专业类别划分的。例如甲类的工科专业学校包括矿冶、机电、化工、建筑等16科;乙类的农业专科学校包括农艺、林业、畜牧、水产等8科;丙类的商业专科学校包括银行、保险、统计、税务等9科;丁类的其他专科学校包括医药、艺术、体育、图书馆等科,大致在9个左右。后来,又出现了按教育层次划分的学校系统,这主要体现为按入学资格、培养规格、就业目标不同而划分的初级职业学校,中级职业学校和高级职业学校。这种教育层次的划分,已经初步显现了现代职业教育的特征。当然,这种划分在民国时期之前即已初现端倪,在执行中也是分类与分级相结合的。
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由分而合,又由合而分初期的职业教育是附属于普通教育之下的,即在普通教育中附设职业科目,学生以修习普通科目为主,兼习职业科目;后来职业教育又混合于普通教育之内,即在普通教育学校内开设职业班,并在课程设置上有别于普通科班;再后来出现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分别独立设置的格局。这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由分而合、由合而分的现象,不仅出现在民国时期,往上可追溯至清末和北洋政府时期,往下则影响到当代教育体系的变革与发展。
职业教育的有关政令与职业教育的实际发展反差巨大单就民国政府为职业教育所设定的教育宗旨、学制系统、课程设置等规程而言,确实比清末、北洋时期有许多进步,也为新中国职业教育发展提供了较多有益的借鉴。但是,职业教育的实际发展却远没有政令文字那么光鲜。这不仅体现在地域间发展的不平衡,也体现在相对于普通教育的职业教育发展滞后。产生如此巨大反差的主要原因是政治腐败和经济凋敝、科技落后。试想,在这样的社会大背景下,职业教育如何发展?仅靠个别地区、个别学校、个别人的努力,只能打造出少数亮点,却无论如何也扭转不了全局性颓势。
职业教育的发展概况
办学规模由于历史原因,民国时期的教育统计资料留在大陆的并不十分完整,因此仅能依据有限的资料加以分析,权作管窥蠡测吧。根据民国政府教育部的统计数据和相关报刊披露的有关信息,民国时期的职业教育办学规模大致如表1、表2所示。从统计数字可知,即便是发展情况较好的1940年,其职业学校的数量也仅为222所,与民国前1926年的1518所相比,减少了1296所,而且平均每校仅有学生127.5人。为什么与北洋政府时期相比,职业教育规模不进反退?个中原因有待理论界深入探索。
课程设置1932年12月17日颁布的《职业教育法》规定,职业学校“以培养青年生活之知识与生产之技能”为宗旨。1935年6月28日的《修正职业学校规程》对职业教育的宗旨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1)锻炼强健体格;(2)陶融公民道德;(3)养成劳动习惯;(4)充实职业知能;(5)增进职业道德;(6)启发创业精神。应当说,上述规定是很有见地的,对现今的职业教育也有一定的借鉴价值。基于上述职业学校的教育宗旨,1933年的《职业学校规程》及1935年的修正案对职业学校的课程设置也作出了相应规定。比如,工业专科学校(甲类)应开设机械、电机、应用化工、纺织、土木建筑等课程;农业专科学校(乙类)应开设农业、森林、蚕桑、畜牧、水产等课程;商业专科学校(丙类)应开设银行簿记、会计、保险、汇兑等课程;其他专科学校(丁类)应开设缝纫、刺绣、护理、助产等课程。关于初等职业学校的课程设置,《职业学校规程》及其修正案也作了明确规定。就同一专业门类而言,通常比相应的高等职业学校课程门数更多,但内容相对浅显且更注重实际操作。同时,由于其他类职业学校专业门类较庞杂,所以允许各地视需要酌情开设必要课程。
生产实习生产实习课是职业教育的一门主课,这一点在民国时期的职业教育中亦有体现。例如《职业学校规程》及其修正案即规定:“职业学校各科之教学应以先实习后讲授为原则,每次实习以继续三小时或四小时为度。”对于各科目开设比例,则规定:职业学校每周教学时数应达到40~48学时,其中职业科(专业理论课)应占30%;普通科(文化基础课)应占20%;生产实习课应占50%。至于生产实习教学法,《职业学校规程》及其修正案则规定:“实习的方法分三种:(1)个别实习,如划区耕种事件、制作指定事件等;(2)分组实习,如同级或异级学生分组合作;(3)共同实习,如同级或异级学生合作”。对于生产实习所使用的教材,上述文件的规定是:“实习教材之分配应先基本练习次应用练习”,“实习教材之应用练习应以正确精细含有商品代价为主,但须避免过度之重复”……仅从以上几条规定来看,这一时期对生产实习课在职业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以及基于此对专业理论课、文化基础课、生产实习课的课时比例分配是十分正确的。对于生产实习教学法的表述,处理基本训练与应用训练的关系,以及避免消耗性实习,力争在培养人才的同时生产有价值产品的主张,也是非常科学的。
对当代职业教育的启示
中国近现代职业教育发端于清末,又经历了北洋、民国时期,在艰难困苦中走过来,其历史经验和教训,对当代职业教育的发展具有弥足珍贵的借鉴价值。
教育宗旨的悄然嬗变如果说清末的实业教育以“富国强兵”为宗旨而“办洋务、兴西艺”,北洋时期以“实业救国”为宗旨而兴办实业教育,民国时期则是将培养“生活之知识与生产之技能”作为职业教育的教育宗旨。这种将教育宗旨转向民生的主张无疑是历史的进步。诚然,“国计”与“民生”应当是不相矛盾的,而且在任何历史条件下,关注民生都是必须的。职业教育是传授民众谋生手段,进而实现个人为社会服务、为国家增进生产力做贡献的有效手段。然而,将宗旨写在纸面上是一回事,而落实到实际中却是另一回事。在这方面,民国时期的职业教育无疑留下了明显的缺憾。
教育目标的艰难转折中国有着数千年的封建历史,“学而优则仕”长时期被读书人奉为圭臬,即使在已经废除了科举制度的北洋和民国时期,“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的陈腐观念仍然在社会上占据着主导地位。而以培养“百工之人”为目标的职业教育甫一出现,便被讥讽为“末流教育”和“吃饭教育”而遭到冷遇。在这种社会氛围下,几代职业教育家筚路蓝缕、奔走呼号,喊出了“劳工神圣”、“双手万能”的口号,是多么的难能可贵。这种教育目标的转折,一直延续到当代,其艰难程度并不亚于历史上任何一个时期。唯其难,才需要几代人为之锲而不舍地努力。
教育理论的日臻完善作为一个新兴的教育门类,职业教育的成长发展,经历了一条由实践探索到理论完善的漫长道路。从清末开始,直至北洋、民国时期,众多职业教育家和热心职业教育的社会贤达,为职业教育理论的日臻完善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其中建树良多的里程碑式人物当属黄炎培先生。黄炎培(1878~1965),从其生卒年代看,就经历了清末、北洋、民国和新中国四个时代,是举世公认的中国职业教育理论的奠基人。他在民国时期的教育实践和理论建树,至今仍具有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教育规模的跌宕起伏自从近代学校教育在中国兴起以来,职业教育的规模一直小于普通教育的规模。同时,与普通教育相比,职业教育更容易受到国力强弱和生产力发展需求旺盛与疲软的直接影响。相对于前两个时期,民国时期无疑是教育规模较小的时期,其原因前面已作了简要分析,此处不再赘述。
从另一个角度讲,民国时期也涌现出蔡元培、黄炎培、陶行知等多位对职业教育发展贡献殊多的教育家,以及像中华职业学校、中华工商专科学校、比乐中学等经典式职业学校。这些代表人物和办学典范是中华职业教育之光,昭示着中国职业教育的希望与未来。
参考文献:
[1]陈振江.百年风云[M].天津:天津教育出版社,1994.
[2]中华民国教育部.修正职业学校规程[C].1935-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