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管理办法制度范例(12篇)
图书管理办法制度范文篇1
河北省图书报刊出版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河北省图书报刊出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图书报刊出版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细则。
三、省新闻出版局主管全省的图书报刊出版管理工作。市(地)县(含县级市。自治县、区,下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图书报刊出版管理工作。
四、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物价、海关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会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图书报刊出版的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邮政、铁路、民航、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协助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图书报刊出版的管理工作。
五、经营图书报刊出版、印刷、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缴纳管理费;出版单位按照规定或自愿向省新闻出版局送审稿件,非出版单位编印内部资料性图书,应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审读费。具体收费办法由省新闻出版局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出版
六、创办图书、报纸、期刊出版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宪法规定的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服务的宗旨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章程;
(二)有确定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
(三)有与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工作业务相一致的出版范围和编辑方针;
(四)有明确的名称。报纸、期刊还应有明确的版面、栏目内容、刊期、开张、版(页)数和发行范围(五)有健全的机构,有符合专业要求的专职社长、总(主)编、编辑(记者)和出版、经营员;
(六)有固定的场所和必需的物质、技术条件及专项资金;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申办出版单位的审批程序:
(一)申办图书出版单位,由主管单位持有关批件报省新闻出版局核,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高等学校新建出版社,在按上述规定办理申请时应同时向国家教育委员会申请。
(二)申办正式报纸,由主管单位向所在市(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省直单位可直接向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经省新闻出版局核准,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
(三)申办正式期刊,属社会科学类的,由主管单位向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属自然科学、技术类的,由主管单位向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提出申请,经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商省新闻出版局同意后,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批。
(四)申办非正式报纸和社会科学类期刊,由主管单位向所在市(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批;属自然科学、技术类期刊,由主管单位向所在市(地)新闻出版行政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报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批,并报省新闻出版局备案。
省直单位申办非正式报纸和社会科学类期刊,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批;
属自然科学、技术类期刊,报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批;批准件报省新闻版局备案。
(五)两个以上单位合办出版单位,应确定一个为主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并由为主的主管单位负责申报。
(六)驻冀中直单位和解放军系统申办出版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八、非出版单位编印供内部使用的资料性图书,应经主管单位同意,报省新闻出版局或受委托的市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并办理内部资料图书准印证后,方可印制。准印证一次有效。
九、图书报刊出版后,应按时(图书30日、期刊15日、报纸3日内)向省新闻出版局及有关部门缴送样本(张)。
市(地)以下非出版单位编印的内部资料性图书或非正式报刊,应同时向所在市(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缴送样本(张)。
需向国家有关部门缴送样本(张)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十、图书报刊必须完整刊载版本记录或批准件
十一、委印图书报刊不得擅自安排在无相应印制许可证的印刷厂印制。
十二、主管单位和主办单位对其所属的出版单位和非出版单位及其所出版和编印的图书报刊负有管理和监督责任。
十三、报纸、期刊需变更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名称。文种、刊期、开版(本)、定价、发行范围以及临时增版、增期,减版、减期,出版号外、增刊等,应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正式报纸变更主管单位或合并、分立的,由其原主管单位与接管的主管单位分别向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变更主办单位、名称、文种的,由主管单位向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变更刊期。开版、发行范围及临时增版、增期,减版、减期的,应经主管单位同意,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批。
正式报纸的临时增版、增期,减版、减期应按批准的日期、文种、开版等出版。其内容应与报纸的宗、编辑方针相一致,其印数、发行范围应与主报相一致,并随主报发行。不得单独发售或借此提高报纸定。
正式报纸需出版号外的,应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批。
(二)非正式报纸的变更,须经所在市(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由其主管单位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批。省直单位直接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批。非正式报纸不得临时增版、增期。
(三)正式期刊变更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刊名、文种、发行范围,属社会科学类的,应由期刊主管单位向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经核准,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属自然科学、技术类的,由主管单位向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提出申请,经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商省新闻出版局同意后,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批。
其他登记项目的变更,属社会科学类的,由省新闻出版局审批;属自然科学、技术类的,由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批,报省新闻出版局核准并办理变更手续。
(四)正式期刊出版增刊,属社会科学类的,应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批;
属自然科学、技术类的,应经市(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报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批,并报省新闻出版局备案。
期刊出版增刊,其宗旨、开本和发行范围应与正刊一致。
(五)非正式期刊的变更,属社会科学类的,应经市(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批;属自然科学、技术类的,应经市(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构核准,报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批,并向省新闻出版局备案。非正式期刊不得出版增刊。
省直单位主办的非正式期刊的变更,属社会科学类的,报省新闻出局审批;属自然科学、技术类的,报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批,并报省新闻出版局备案。
十四、出版单位需调整图书报刊定价的,应经省物价部门审批。
十五、报纸无故连续3个月、期刊无故半年不出版的,由原审批部门予以注销。再出版的,应重新报批。
十六、报社、期刊社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省新闻出版局办理年检手续。
第三章印刷
十七、印刷企业承印图书报刊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场所;
(二)有相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三)有符合规定的安全、保卫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十八、印刷企业承印图书报刊,应经市(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批,并办理图书报刊印制许可证或内部资料印制许可证。
十九、印刷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中规定的承印(经营)范围承印印刷品。
二十、图书报刊印刷企业承印图书报刊时,应验存盖有出版社公章的发排单、付印单或内部资料性图书准印证,查验报刊登记证或非正式报刊登记准印证。承印省外图书报刊的,还应验存来冀印制许可证。
印刷企业在办理承印图书报刊手续时,应验存委印单位的介绍信,登记业务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和工作证)。
以上供验存、查验的证、单均须是原件。
二十一、图书报刊印刷企业承印图书报刊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印制有国家禁止刊载内容的图书报刊及其他非法出版物;
(二)所承印的出版物,必须刊印版本记录、批准件号及本企业的注册名称和详细地址;
(三)不得擅自加印和销售;
(四)不得擅自增减内容;
(五)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版型租借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复制、印刷。
二十二、图书报刊印刷企业对所承印的图书报刊应进行登记备案,留存样本(张),并定期向原审批的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报送。
二十三、图书报刊印刷企业应按规定期限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第四章发行
二十四、从事图书报刊总发行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资金、仓储、运输设备;
(三)有相应数量和经营能力的发行人员;
(四)有承担责任的主管单位和健全的业务、财务管理制度;
(五)有向全国(含农村、边远地区)发运图书报刊的发货能力和备货能力;
(六)属国家正式编制的国有出版或发行单位;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备前款(一)、(二)、(三)、(五)、(七)项条件的国有或集体单位可申办零售和租赁经营。
二十五、从事图书报刊发行业务,应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申办总发行业务,由主管单位向省新闻出版局专项申报,经核准,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
(二)申办二级批发业务,应经所在市(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批;
(三)申办零售(租赁)或临时零售业务,应向所在地县以上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领取许可证;
(四)在经营地点以外场所举办展销活动,应经所在市(地)新闻版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审核批。
经审批同意领取许可证后,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十六、省外单位来冀开办图书报刊发行站、代办站等,应持本单位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依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十七、从事图书报刊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一证多家经营;
(二)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和出借许可证;
(三)不得超范围经营包销类、教材类、内部发行类。进口类图书报刊;
(四)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出版物、非法出版物和走私人境的出版物;
(五)不得经营非出版单位编印的内部资料性图书和非正式报刊;
(六)不得向无图书报刊零售(租赁)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批发图书报刊;
(七)不得从无图书报刊批发许可证的单位购进图书报刊从事经营活动;
(人)图书报刊发行单位应如实填写图书报刊进销登记表,以备查验。
二十八、从事图书报刊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停业、歇业或变更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向原审批部门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
二十九、国家新闻出版署或省新闻出版局明令查禁或停止发行的图书报刊,发行单位应及时上交、停止发行和出租,不得拖延或转移。给发行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十、发行单位应按规定期限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三十一、凡经营或中介经营成批托运、运输、邮寄图书报刊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承接或提货业务时,须验存由当地县以上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在交接过程中应严格检验,发现非法出版物应立即向所在地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处罚
三十二、对出版、印制、发行单位和其他单位或个人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由县以上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三十三、县以上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对正在印制、运输、销售、出租载有国家禁止刊载内容的图报刊和非法出版的图书报刊,可以采取责令暂停印制、出售和封存、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市(地)以下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封存、扣押措施,事后应立即报告省新闻出版局,省新闻出版局应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三十四、非出版单位未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出版内部资料性图书、非正式报刊或不按批准项目印制和发送的,责令其停止印发,没收图书报刊和非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五、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图书报刊不按规定刊载版本记录的;
(二)拒绝缴送或屡次迟送图书报刊样本(张)的;
(三)违反印刷管理规定委印图书报刊的;
(四)申请时弄虚作假的。
三十六、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发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经营额2倍以下罚款。
(一)未经省新闻出版局批准,擅自出版报纸或期刊的临时增版、增期、增刊,减版、减期和改变开版的;
(二)以书号出版报刊或以报刊号出版图书的;
(三)应专题报批出版的图书、作品而未履行报批手续,或履行了报批手续,但印数趁出核准数量的。
三十七、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发行,没收、销毁图书报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经营额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撤梢出版登记。
(一)出版的图书报刊中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刊载内容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协作出版、自费出版,代印、业务的;
(三)出卖或变相出卖书号、刊号或报刊版面的;
(四)盗印其他出版单位图书报刊的:
三十八、利用购买的书号、刊号、报刊版面及其他方式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停止发行,没收其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并处经营额5倍以下罚款。
三十九、印刷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经营额2倍或2万元以下罚款。
(一)承印图书报刊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超范围承印图书报刊的;
(三)转让图书报刊印刷许可证或内部资料印制许可证的;
(四)承印未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内部资料性图书或非正式报刊的。
四十、印刷企业申请图书报刊印制许可证时弄虚作假、拒绝办理年检或换证手续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
四十一、图书报刊印刷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经营额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一)擅自加印或销售所承印的图书报刊的;
(二)擅自转让、租借所承印的图书报刊的纸型及印版底片的。
四十二、印刷企业擅自承印图书报刊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经营额5倍以下罚款。
四十三、印刷企业承印或自行印制、销售违禁及其他非法出版物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经营额1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四十四、发行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经营额1倍以下罚款。
(一)拒报、瞒报、虚报进销、存贮图书报刊情况的;
(二)进销内部资料性图书或非正式报刊的;
(三)违反规定超范围发行图书报刊的;
(四)不按规定渠道批发或进销图书报刊的。
四十五、发行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经营额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一)擅自办理图书报刊总发行或二级批发业务的;
(二)转让、租借、买卖图书报刊二级批发许可证或图书报刊零售(租赁)许可证的。
四十六、发行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经营额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一)销售非法出版的和国家明令禁止发行的图书报刊的;
(二)非法办理图书报刊代印、业务的;
(三)非法办理租型造货或参与买卖书号、刊号或报刊版面的;
(四)盗印、擅自加印出版单位图书报刊的。
四十七、无证经营图书报刊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经营额5倍以下罚款。
四十八、经营或中介经营图书报刊成批托运、运输、邮寄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擅自办理承接或提取成批图书报刊业务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经营额3倍以下罚款。
四十九、罚没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财政部门应视财力尽力保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办案经费。
五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登记证或许可证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同时吊销其营业执照或注销相应的经营项目。
五十一、对单位违反出版管理的行为,除给予单位行政处罚外,其主管单位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五十二、对举报或协助查处非法出版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从重处罚。
五十三、新闻出版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持有省政府法制机构制发的《行政执法证》,受检查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不得阻挠和刁难。
凡拒绝、阻挠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子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十四、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十五、新闻出版管理人员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十六、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五十七、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出版单位系指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创办的出版社、报社、期刊社和法人出版报纸、期刊设立的编辑部。
(二)图书报刊系指书籍、报纸、期刊、画册;挂历、年历、台历、年画和图片等出版物(含出版单位编辑出版的图书报刊和非出版单位编印的内部资料性图书、非正式报刊等)。
(三)印刷企业包括专营或兼营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油印、誊写、打印等印刷业务的企业。
(四)发行系指经营图书报刊总发行、二级批发、零售(租赁)业务的行为。
(五)总发行系指图书报刊印制完成后统一归本出版单位或某个发行单位承担发行总责,组织一级批发的发行行为。
(六)二级批发系指从新华书店、出版社、报刊社批进图书报刊进行转批的行为。
(七)非法出版物系指未经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图书报刊:
(1)伪称不存在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图书报刊;
(2)盗用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名义印制的图书报刊;
(3)盗印并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图书报刊;
(4)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不署名或署名非出版单位的图书报刊;
(5)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擅自加印的图书报刊;
(6)被明令解散的出版单位的成员,擅自重印或以原编辑部名义出版的图书报刊;
(7)其它非出版单位印制的供公开发行的图书报刊。
(8)以买卖书号、刊号或报刊版面,违反协作出版、代印规定印制的图书报刊。
五十八、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本级在内。
五十九从事印刷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
六十本细则由河北省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六十、本细则由河北省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六十一、本细则自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图书报刊出版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图书、报刊出版管理,促进图书、报刊出版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保护图书、报刊出版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使图书、报刊出版工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条例。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图书、报刊出版,系指图书、报刊的出版、印刷、发行、出租等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省内从事图书、报刊出版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图书、报刊出版工作必须遵宪法规定的原则,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不断提高出版物质量。
关联法规: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图书、报刊出版工作的领导,鼓励优秀图书、报刊的出版;对具有重要思想价值、学术价值、科学价值和艺术价值的图书、报刊的出版,要给予积极的扶持。
第二章出版
第六条成立图书出版单位,须经省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后,到当地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
第七条创办报刊,须严格履行国家规定的审批登记手续。
报刊改变原审查批准的重大项目或者出版增刊,须重新报批。报刊停刊须向省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注销登记。
第八条图书、报刊禁止刊载下列内容:
(一)泄露国家秘密的;
(二)进行反动宣传的
(三)宣扬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的;
(四)传播封建迷信的;
(五)歪曲事实真相的;
(六)诽谤、诬陷他人的;
(七)伤害民族感情的;
(八)妨碍依法审理案件的;
(九)其他违宪法和法律以及国家明令禁止刊载的。
关联法规:
第九条图书、报刊出版单位应当按专业分工从事出版活动。
图书出版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选题计划和出版计划的报批制度。
第十条图书出版单位不得用书号出版或者变相出版报刊;报刊出版单位不得用报刊号出版或者变相出版图书和其他报刊。
第十一条出版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协作出版、代印、自费出版和图书、报刊定价标准的各项规定。
第十二条出版单位不得出卖或者变相出卖、转让书号和报刊号(含增刊号)。
第十三条出版单位应当按规定在图书、报刊上标明版权记录。
第十四条出版单位应当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缴送样本(张)。
第十五条非出版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图书、报刊。
非出版单位编印内部使用的收取工本费的资料性图书,须经主管单位同意,报省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准印证》,方可印刷。
第十六条挂历、年历画、年画等作为正式出版物,应当由有关的专业出版单位出版。个别部门确有特殊需要印刷的,应当履行国家规定的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收买、假冒、伪造或者不署名等手段出版图书、报刊;不得盗印、非法加印出版单位的图书、报刊。
第十八条报刊、广播、电视及其他新闻机构,不得登载、播放非正式出版的图书、报刊和违反本条例出版的图书、报刊的消息和广告。
第三章印刷
第十九条开办印刷企业和其他专营兼营印刷业务的,须履行国家规定的报批手续,并接受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专营或者兼营图书、报刊印刷业务的印刷企业,须按规定办理《图书、报刊印制许可证》。
第二十条持有《图书、报刊印制许可证》的印刷企业承印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报刊时,必须与出版单位直接办理承印手续。
第二十一条印刷企业承印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印刷品,必须验明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手续办理承印业务。
第二十二条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印刷非法出版的图书、报刊,不得承印非出版单位和个人委托印刷的正式出版的图书、报刊;对承印的图书、报刊,不得擅自将型版等转让、租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四章发行
第二十三条开办图书、报刊零售和租赁店(摊),须经县以上图书、报刊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图书、报刊零售(租赁)许可证》,向当地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
国营发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集体发行单位一律不准经营图书、报刊的总发行业务;经营图书、报刊的二级批发业务,须经市(地)图书、报刊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省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给《书刊批发许可证》,向当地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
个体、私营书店(摊)一律不准经营图书、报刊批发业务。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图书、报刊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均不得经营图书、报刊的发行业务。
第二十五条发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图书、报刊发行范围的规定。国营发行单位只准发行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报刊;集体发行单位和个体、私营书店(摊),只准按国家规定范围销售、出租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报刊。进口的图书、报刊,由外文书店或其委托的销售点销售。
第二十六条禁止非法出版的图书、报刊和非出版单位编印的内部使用的资料性图书进入市场。禁止销售、出租走私入境和反动、淫秽等违禁的图书、报刊。
第二十七条省外的图书、报刊出版单位,委托我省印刷、发行单位代印、图书、报刊,须履行国家规定的审批手续。
第五章管理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由省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图书、报刊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税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图书、报刊的出版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省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向各级图书、报刊出版行政管理人员核发《河北省出版管理证》。
图书、报刊出版行政管理人员持《河北省出版管理证》,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检查印刷、发运、销售的图书、报刊,对违反本条例的图书、报刊,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封存或者收缴;
(三)调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和与之有关的活动。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图书、报刊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宣传贯彻图书、报刊管理法律、法规成绩显著的;
(二)编辑、出版、印刷、发行优秀图书、报刊成绩显著的;
(三)在图书、报刊出版管理方面成绩突出的;
(四)检举、揭发、查处违法行为有功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成立出版单位的,予以取缔。凡非法出版单位或者个人以收买、假冒、伪造、不署名等手段,出版图书、报刊和盗印、擅自加印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报刊的,除没收非法出版的图书、报刊和非法所得外,并处非法出版物总定价一至二十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出版单位违反本条例出版图书、报刊,责令其停止出版,没收违禁书刊和非法所得,并处出版物总定价一至二十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停业整顿、撤销登记和吊销营业执照。对主管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因收缴违反本条例的图书、报刊使从合法渠道进货的销售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原出版单位或者发货单位负责赔偿。
第三十四条出版单位不按专业分工从事出版活动的,出卖、变相出卖、转让书号和报刊号(含增刊号)或者混用书号、报刊号出版书刊的,印刷企业擅自出卖、转让承印的图书、报刊型版的,分别给予警告,没收其非法所得,处非法所得一至二十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或者撤销登记,收回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凡制作、复制、贩卖(运)、出租、传播宣传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的图书、报刊,情节轻微,经营数额小的,没收其书刊和非法所得,并处总定价一至十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经营数额大的,并总定价一至二十倍的罚款。
凡制作、复制、贩卖(运)、出租、传播内容反动、淫秽图书、报刊的,由公安部门和图书、报刊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其图书、报刊和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一二至十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收回许可证和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图书、报刊印刷企业擅自印刷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报刊的;
(二)专营或兼营图书、报刊印刷业务的印刷企业擅自变更图书、报刊的内容或者增加印数的;
(三)专营或兼营图书、报刊印刷业务的印刷企业承印违反本条例的图书、报刊和其他非法出版的图书、报刊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越范围经销图书、报刊或者把图书、报刊的批发业务承包给不准经营批发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五)从事图书、报刊批发、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不按合法渠道进货,经营违反本条例的图书、报刊或者擅自提高图书、报刊定价的。
第三十七条报纸一个月以上,期刊六个月以上不出版者,由省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报刊登记证。
第三十八条对拒绝、阻碍图书、报刊出版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
第三十九条图书、报刊出版行政管理人员滥用职权,违法乱纪,玩忽职守,情节较轻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图书、报刊出版行政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作出决定并负责执行。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没收款、罚款及收缴的图书、报刊,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本数。
图书管理办法制度范文篇2
我叫xxx,本人198x年2月参军,自198x年6月转业到xx工作,从参加工作起,至1999年,一直在党校从事图书资料及档案管理工作。按照《市委党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实施办法》的要求,本人符合我校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竞聘条件,为此,特参加档案馆员专业技术岗位竞聘。
我于2003年1月1日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资格,为档案系列的馆员职称。按照《市委党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实施办法》的要求,本人符合我校档案专业技术岗位馆员的竞聘条件,特向聘委会申请聘任我为市委党校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馆员职务。
多年来,我在图书资料及档案管理工作岗位上,能够认真贯彻《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本部门图书、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平时加强对图书、档案资料的管理力度,做到了对图书资料、档案数字清、情况明。对购进的图书资料及收发的各类文件及时登记编号、贴标签、归档、分类,做到借阅有登记,到期有催要,经常盘点库存,保证了图书资料的完整无缺。
在具体管理工作中,我本着对图书资料、档案管理工作认真负责的态度,努力向服务机制创新方面转变,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我校的档案管理工作;对图书资料、档案管理工作敢想、敢试、敢拼。结合党校实际,经常研究档案工作面临的新情况,确定发展的新思路。由于我在图书资料、档案管理工作中提出的服务机制的创新,从某种程度上满足了党校全体教师学习的需要,从而把图书、资料室变成了学校教学科研的基地,全面提升了图书、档案的利用率和档案管理工作的业务管理水平,优化了图书、档案信息资源的配置,使综合开发利用后的图书、档案信息直接为教师、学员及社会服务,实现了我校图书、档案事业的跨越式发展。
图书管理办法制度范文篇3
一、加强管理员素质,坚持服务至上
学校应通过各种途径,不断提高图书管理人员的素质,就是图书室工作人员要注意多读书,不断丰富自己的知识,提高自己的能力和水平,这样自己就会对本职工作有更多更深刻的认识和理解,才能对广大的读者有更大的指导和帮助作用。必须坚持“服务至上”的原则,图书室管理人员要拥有高尚的道德情操,热爱图书室,关爱读者,将图书室事业与学校的教育教学紧密联系起来;想读者所想,急读者所急,真正在思想上、行动上融入到图书室的服务宗旨之中。要做好书籍、报刊杂志和资料的护理工作,这是图书室工作的一大职责。许多书籍、报刊杂志和资料,随着时间的推移,加上读者长期的翻阅,会出现破损、污染和缺失,除在读者方面要建立必要的制度加强管理外,图书室工作人员对图书也要注意随时加以修复。这既是一门技术,也是一种态度。
作为图书室的工作人员,应当感到自身使命和责任的重大,积极搞好本职工作,挑起服务教育教学的重担,图书室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服务好教育教学,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是要搞好图书室建设。
二、健全图书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加强图书室的管理,要建立科学、严密和合理的规章制度,如图书室管理制度、图书购置制度、图书入库制度、图书借阅制度、报刊杂志阅览制度(即阅览室管理制度)以及图书损坏赔偿制度等。只有建立这些制度,图书室才能管理好,才能真正发挥为教育教学服务的作用。不然,护理工作做不好,藏书大量残缺不全,甚至损坏、丢失,服务工作还是做不好的。
建立自动化的图书管理系统,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对图书进行管理。图书从采购、登录,编目到借阅的全过程都能用电脑操作,这样便于师生借阅及图书的保管。考虑到学生上课的时间问题,制定适合学生图书借阅的时间安排和班级集体借阅安排及注意事项,以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多读课外书籍,充实丰富自己,开扩视野,拓宽知识面。
三、抓好图书日常管理工作,满足教育教学的需要
(一)适时添置新书。添置图书时应着重考虑以下内容:政治思想和品德修养方面的读物;培养学生科学精神的普及读物;艺术和美学知识读物:各课教学及教研理论读物;适合青少年阅读的中外优秀文学名著和其他文化类作品等。尤其在当前学校图书经费有限的情况下,要重点配备学生需求、教育教学必需教参、报刊资料,并从不同层次、不同方面向师生提供健康丰富的课外读物。
(二)分门别类,便于借阅。学校图书室属于学校的固定资产,所以必须进行财产登记。图书架上的图书应当进行分门别类,明码标签,便于师生查找借阅,只有这样才能发挥图书室的有效作用。所以图书室应当制定并且严格执行图书借阅制度,规范师生借阅行为。
四、充分利用图书资源,满足师生阅读的需求
(一)恰当开放图书开放时间。在学校生活中,图书室如果按照正常上班下班时间开放,必然与学生的借阅时间形成错位。因此,学校图书室应当尽量安排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开放,以满足师生的借阅需求。
为使图书室充分发挥服务教育教学功能,图书室还要注意向全校师生宣传图书室知识,包括开放时间、借阅办法,介绍图书室藏书、阅览室报刊杂志,资料室所藏资料。宣传的办法有多种,如做广告、出通知、举办讲坐等。
(二)及时介绍新书。新书通常反映时代的新信息,在人类社会文明中具有前位意义。图书室购到新书后,应及时通过广告、海报和“新书推荐”等形式,把新书向师生推荐,介绍新书内容、作者,使师生能及时借来阅读,从而也进一步培养学生的阅读兴趣,养成良好的阅读习惯。
图书管理办法制度范文篇4
【摘要题】事业改革与发展
【关键词】公共图书馆/收费/制度
【正文】
1制度性收费的概念和目的
图书馆制度性收费,是指为了防止资源滥用和有效管理图书馆,图书馆从制度安排上确定的一些项目的收费。图书馆这部分收费源于一种制度安排和规定,并在图书馆的各种规章制度中得到体现。所以就称为制度性收费[1]。制度性主要包括办证费、验证费、超期滞还费、赔偿金等。图书馆作为公共物品向公众提供,每个读者都有权享用图书馆资源。由于人性中的弱点,每个人都希望追求利益最大化,如果不对读者的行为进行一定的制约,会导致资源滥用,而产生“公地悲剧”。因而需要通过收费对读者的一些行为进行约束,达到有效管理、保障公众利益的目的。
2制度性收费的现状
笔者通过上访国内公共图书馆的网站,在“读者指南”等栏目下对图书馆的制度性收费进行了调查,部分图书馆的收费情况如表1、表2、表3所示。
表1部分省市图书馆的收费情况
办证费押金超期滞还费(册/天)
年度
普通借(临时)注册费中外文或外文或
阅证阅览证(验证费)中文书籍参考类中文参考类
书籍
北京市图书馆10元2元/天10元50-500/3-5册0.2元
杭州市图书馆15元15元100元/3册0.1元
湖北省图书馆5元5元/月10元100元/4册200元/4册0.2元
深圳市图书馆20元10元100元/2册200元/2册0.3元
厦门图书馆5元100元/3册0.1元
30元-100
南宁市图书馆10元元/1-3册0.1元
湖北省图书馆15元5元/月10元100元/4册200元/4册0.2元
湖南省图书馆15元8元100元/3册0.1元0.5元
10元10元/月
陕西省图书馆30元/年25元100元/2册400元/3册0.1元0.2元
哈尔滨市图书馆5元50元/3册0.1元
兰州市图书馆10元50元/2册0.5元
表2部分省市图书馆的图书馆遗失赔偿收费情况
图书遗失赔偿倍率加工费(技术处理费)
首都图书馆原书2-3倍5元
南宁市图书馆2-100倍(中文图书)
3-100倍(外文图书)
湖南图书馆2倍(一般借阅文献)
5倍(参考性图书)10元
10倍(保存性文献)
哈尔滨市图书馆3-10倍
深圳市图书馆10倍(1990年以前出版文献)
5倍(1990年以后出版文献)
厦门图书馆20倍赔偿(1949年以前)
10-20倍赔偿(1950年至1989年)
2-5倍赔偿(1990年以后)
表3部分省市图书馆的收费优惠政策
杭州市图书馆市区非农低保家庭、困难家庭免费办理,60周岁以上老人、30年教龄、残疾人、优抚对象可办优惠证,一年一证5元。
上海图书馆凡持有老年优待证、离休证、残疾证可免证入室阅览。
云南省图书馆年满60岁的读者(持身份证)可办理免费阅览证。
湖南图书馆持有老年证和残疾证的读者免年注册费。
陕西图书馆对于持残疾证的残疾读者、年满65周岁的老年读者免收借阅注册费。
哈尔滨市图书馆持有《哈尔滨市老年人优待证》的读者可免收工本费。
通过调查,笔者对当前图书馆制度性收费的现状有如下了解:
(1)图书馆读者证的类型可谓种类繁多,在不同图书馆,读者证大概分为借书证和阅览证:中文借阅证和中外文借阅证、普通借阅证和参考借阅证、普通借阅证和通用借阅证。在实行一卡通的图书馆则根据选择读者证的功能和等级交相应的费用。从调查来看,办证费在5-20元之间不等,多数图书馆集中在10元和15元。临时阅览证,大多是5元/月,也有图书馆以阅览月卡和年卡的形式办理阅览证。还有图书馆阅览是无需办证,完全免费的。如杭州市图书馆可免证阅览,兰州市图书馆、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部分阅览室阅览不需证件。
(2)大多数图书馆在一年后需要验证(注册),也要缴纳一定的验证费(注册费)。各馆验证费差距较大,从2元到25元不等。有的图书馆未设验证费,但在每年注册时须缴纳文献保护费或年度借阅服务费;有的图书馆虽不需验证,但读者证在一年后需重新交费办理,所以实际上都还是要交“年费”的。
(3)押金,也称保证金,是根据借阅册数和书籍的贵重程度而定。不同的读者证类型押金数目是不相同的。大多数图书馆中文书籍押金以100元为上限,每册书籍押金在30元左右,不超过50元。参考类书籍和外文书籍的押金就要高一些,一般在200元以上。每册书籍押金在100元左右。还有图书馆则采取更为灵活的方式,南宁市图书馆和汕头市图书馆就是根据读者借阅书籍的册数确定押金。南宁市图书馆还规定,如果所借图书价格超过借书证的押金,需根据所借图书的价值补交一定的临时押金,还书后退回所交押金。
(4)中文书籍的超期滞纳金多为0.1元-0.2元/天,参考和外文类图书在0.1元-0.5元之间,但多数图书馆不超过0.2元/天。
(5)图书遗失赔偿金是根据出版时间和图书类别确定的。在省市图书馆条例法规中也有相关规定。总体上看,珍本书籍、出版年代久远的和英文书籍赔偿金要高些。成套多卷本,遗失其中1册或数册,需按全套价格予以赔偿。未标明价格的书刊资料,参考同类书刊资料的价格赔偿。
(6)大多数图书馆都对特殊人群办证有一些优惠政策(如表3所示)。对老年读者和残疾人读者都在办证费上有所减免。杭州市图书馆还对低保家庭和困难家庭也采取了优惠政策。
除此之外,各馆由于办证类别上存在一定区别,对书籍的借阅权限进行了细分,各图书馆在办证时还有一些不同的收费项目。如年借阅服务费、图书修缮费、月度阅览注册费、预付金等五花八门的收费名称,但实际设立的收费项目差别不大。
3图书馆制度性收费的合理度分析
通过以上对图书馆制度性收费目的的分析,已表明了制度性收费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这种合理性是在一定范围之内的。合理的制度性收费可以保障图书馆的正常运转,但一旦超过界限则会对读者权益造成侵犯。下面笔者就各类型制度性收费的合理范围进行具体分析。
3.1办证费、验证费
读者证是读者借阅的凭证。每个读者在办理借阅证时都会耗费成本,国家拨款中并未包括这部分经费。这部分成本需要由读者来负担。所以图书馆可以向读者收取一定费用作为成本补偿。由于证件的成本不同,也使办证费有一定差异。一些读者证是磁卡形式的,办证费还涵盖了计算机建档,文献保护费甚至服务费,比纸本的读者证的成本就要高一些。
验证费又称年度注册费。一些读者在办理借书证后并不经常使用,这给图书馆的读者档案管理工作带来不便。验证的目的是定期对读者的档案资料进行整理[2]。读者在验证时可以将工作调动、地址变更、电话更改等情况告诉工作人员,以便更改计算机数据。验证要收一定的手续费,但在实际中,验证费是远远高于手续费。据悉,图书馆是将此弥补电费或空调购置费[3]。过高的验证费失去了验证的真正目的,是有盈利嫌疑的。
笔者认为办证和验证收费应“就低不就高”,向低标准看齐。通过调查数据分析,对于卡式借阅证的最低收费是10元,那么在此价格之上的收费是有下调空间的。纸本式读者证可控制在5元之内。验证费各馆差别较大,中山市图书馆仅收2元验证费,说明验证费普遍偏高,一般而言,验证在不换卡的情况下不应超过办证费用。新落成的深圳市图书馆就计划在开馆之日免收读者的注册费[4]。
在调查中还发现,办证时将读者证进行细分,可以针对不同的读者满足不同的需求(不借书的读者可不交押金),但也使办证手续更复杂,借阅权限加了更多的限制。对于图书馆的全部馆藏只有持有通用读者证才能借阅,而办理通用借阅证的费用要高些。还有一些图书馆将热门图书抽出,办热门图书馆借阅证,其办证费或年度注册费比普通注册费要高许多。虽然以“集资”方式购进大量新书,部分解决了因经费不足而导致的图书陈旧问题,但这也使阅览新书成为少数人的特权,有违平等服务的原则。这种方式不应成为图书馆服务的主流和方向。少数图书馆的参考阅览证的办证费和注册费比普通阅览证的收费高,其合理性也值得质疑。虽然参考阅览室的书籍较之普通阅览室珍贵,但对于办证和注册成本是一样的,既然阅览是免费的,为什么又存在区别呢?对于图书馆最基础的借阅服务,如果以提高办证费或验证费的方式,实际上收取借阅费,则是对基本的免费服务原则的践踏。
3.2押金
图书馆收取押金并非一直有之。20世纪80年代初期在一些图书馆率先实行[5]。收取押金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读者将书籍占为己有,减少图书流失,维护大多数读者的利益。收取押金,是对读者的行为进行约束。而如果有良好的约束方法,也是不必采取押金这种形式的。如国外图书馆,凭有效证件,无需交押金,就可办证。这也是建立在国外良好的信誉体制基础上的。如果读者与图书馆间有信用关系,那么图书馆可以不必收押金。如我国高校图书馆,这是因为读者是学校的学生,其档案在学校人事处,对读者本身有一定制约,就不必收押金。
在目前,国内信誉体制不健全和缺乏约束的条件下,收取押金还是有现实可行性。在押金的设定上,应以借阅书籍的数量的价值为基本标准。英文书和参考类书籍较贵,复本也少一些,押金高一些也可以理解。但应把握好“度”,过高的押金会将读者拒之门外。动辄几百上千的押金更是贫困家庭难以接受的。像汕头市市图书馆一样根据书籍多少确定押金也是一种探索。最低押金仅需20元/册这样可以降低押金的门槛(底线)。但某图书馆办理阅览证也要交20元押金就不太合理了。阅览不同于外借,图书馆无需对读者的馆外行为约束。
图书馆在收取押金后,读者一般不会频繁地退证,在一定时间内图书馆有一定数量比较稳定的暂存资金。但押金是有时间价值的,可能存入银行产生利息,或通过其他途径让资金增值。如果图书馆将押金的利息用于人员奖金发放,显然是用公众资金为个人谋利益。将押金利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无疑是最好的处理方法。将押金利息用于支付超额的电费、空调购置费,可以降低其他项目的收费标准。
3.3超期滞还费
超期滞还费,又称逾期处理费、滞纳金、过期延误费、超期罚款等。在各省市的公共图书馆条例中都规定:超过规定期限应按规定交纳滞还费。对以往的“超期罚款”这一说法,许多学者指出并不合适。因为《行政处罚法》规定,只有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才可以行使行政处罚权[6]。图书馆没有行政处罚的权利,称为超期罚款也不合适。从调查的情况看,现在图书馆也较少使用这一名称。
收取超期滞还费在现阶段有其合理性。如果不设立逾期滞还费制度,基于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考虑,部分读者可能会随意延长归还时间,这严重妨碍了他人的使用,最终会使图书馆难以维持供给。所以这一收费制度也是为了加速图书的流通,让有限的图书为更多读者服务。但从著作权角度看,就有可能涉嫌侵权。因为它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该行为已是属出租行为,未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进行盈利便构成侵权。一些图书馆还将收入用于人员的奖金发放,则更是一种明显的违规行为。在目前这样一种情况下,为避免盈利嫌疑,防止侵权,在费用上不得高于出租书店的租金。从目前的情况看,一般中文图书在0.1元/天,英文图书不超过0.2元是合适的。
交纳超期滞还费这种方法有一定的弊端。对一些富裕的读者而言,交纳滞还费也不足以妨碍其延期占用热门的紧俏图书,达不到加速流通的目的。图书馆如果为了防止读者超期不还书,在超期行为的处理上可以采用除经济处罚以外的方法。在高校馆,读者即学生与图书馆是有一定约束关系的(学生的档案在人事处),可以对读者的信用做记录,对信用差者减少借阅权限。当然,大多数读者还是愿意到期还书的,图书馆在强调读者应尽的按时还书义务时,也不应忽略自己催缴的义务。为减少读者无意的超期行为,图书馆可在还书日期前对读者进行提醒,通过邮寄或email发放催书单或电话催书。如美国纽约公共图书馆,书籍如不能按期收回,图书馆就会寄去两封提醒信[7]。对国内图书馆而言,这些虽然会让图书馆耗费成本,但从总体上看,为读者减少了经济损失,也减少了图书馆丢失图书的风险,实际上是收益大于成本的。深圳图书馆为滞还费设了最高20元的限额,实际上也是防止读者遭受更大的损失,尽到督促的义务。近期济南市图书馆也开通了短信服务,其中一项服务内容就是图书到期短信提示[8]。这对减少读者的超期行为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3.4赔偿金
赔偿金包括图书遗失赔偿金、图书污损赔偿金。如果读者在书籍遗失后不能购买到相同的图书,就需支付图书遗失赔偿金,用于补偿书籍的价值。在确定读者赔偿的价格时应综合考虑诸多因素。购买市场尚能购买得到的书籍,图书馆需要付出额外的时间和交易成本,如果是零购,也不能获得批量购买的折扣,而且随着物价的上涨,书籍的时价与定价又大不相同。如80年代购买的书籍定价仅为几角钱,而现在的价格则己大幅上升。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处以高于几倍的赔偿是有其合理性的。而且对于在市面上已难以购买或特别珍贵的图书,不排除读者为将书籍占有而谎称书籍遗失。图书馆遗失这类书,难以补充馆藏,对图书的流通和馆藏的完整性无疑有较大的影响[9]。这时也只有以高于几倍的价格赔偿,来提高读者的违约成本,防止读者故意将书籍占为己有。在确定赔偿价格时,图书馆要在读者利益和图书馆利益间找到平衡点,既不让图书馆蒙受太大的损失,也要让读者不背上经济负担。
4完善制度性收费的建议
4.1明确收费目的,以成本补偿为原则
制度性收费的目的在于更好地管理,保障图书馆得以正常运行。它不应成为图书馆盈利的手段,也不能成为破坏图书馆形象和损害读者利益的手段。虽然各馆收费标准与当地物价水平有关,但总体上不应存在较大差距。图书馆不能巧立名目从读者身上谋取利益。总体而言,收费应以成本定价为标准,不以盈利为目的。
制度性收费只是一种手段,目的在于管理。笔者在调查中发现不乏图书馆抱着“为了收费而收费,看到别人收费我也收费”的心态。特别是为了收取年费巧立名目,图书馆要做的是如何尽量不收费,而不是为收费寻求理由。即使有的收费项目对读者而言已是约定俗成并已接受,也可免费服务来实践公共图书馆精神和创造品牌效应。实际上,很多收费项目(如办证费和验证费)在经费充裕的情况下是完全有可能取消的。阅览室在不拥挤的情况下可免证开放。而超期滞还费、损失赔偿金等,对读者事前的提醒和督促比事后的收费更加重要。收费只是众多手段中的一种,对实现有效管理的作用还很有限,在条件成熟时也可通过非经济手段来对读者的行为进行约束,或通过制度、体制的创新寻求更有效的管理方法。
4.2透明收费标准,加强监督
现在大多数图书馆在主页上对制度性收费进行了详细的说明。首都图书馆网页上的收费一览表,将收费项目分门别类,收费标准一目了然。但读者在调查中也发现,部分图书馆的收费标准在主页上显示得不明确。一些图书馆在主页上说明需要验证交费,但没有说明所需费用,还有的图书馆并未对借阅英文或参考类书籍的押金、超期费等收费标准做出说明。试想在图书馆主页上这些基本的收费内容都没有,又如何透明收费标准呢?
此外,图书馆还需对一些收费标准做出规范和说明。文献保护费这一项,是将其纳入办证费、验证费之内还是单独收取,或者根本就不设这一项目,各图书馆没有统一的规范,导致收费名目混乱,甚至是乱收费。有的读者对图书馆收取验证费的原因并不理解。图书馆可以对此做出说明,对读者做出明确的交代。有的图书馆在主页上标明“成套多卷本,遗失其中1册或数册,按全套价格予以赔偿,赔偿后读者不能以任何理由索取其他卷册”的字样。这种表述给读者以霸王条款的印象,将读者放在与图书馆对立的位置上。各图书馆完全可以说明赔偿金的确定方法,并通过温婉的文字向读者传递同样的信息。
所收费用的使用在财务上都是有一定规定的,不可挪为他用,更不能用于内部人员的奖金发放。超期滞还费和书籍的赔款应依照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规定进入预算内,冲抵图书经费。湖南省图书馆规定各借阅窗口收取读者赔偿金,应开出财务票据,所收款项一律上交馆计财科,各部门不得自行截留。图书馆收费收入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要接受物价、财务部门的监督检查。杭州图书馆在“事业性收费公示”后还提供了监督电话,让读者也加入到监督中来。
4.3制定收费标准应尊重读者的意见
图书馆收费与读者利益息息相关,但图书馆在制定收费标准时往往忽视读者的声音。当前,建立多方参与机制,给读者“话语权”显得尤为重要。以超期滞还费为例,大多数观点认为这是违约金,图书馆与读者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图书馆规章制度中的相关规定会以普通条款的形式存在于服务合同中,读者在办理借阅证后,读者与图书馆形成了潜在的借用合同关系[10]。如果这样的话,双方须是自愿平等的关系。但实际上,读者既谈不上“自愿”(如不自愿就没有借阅的权利),也未参与合同的制定,甚至并不清楚合同的内容(办证时不清楚规章制度),又怎么保证“自愿平等”呢?作为公共事业单位的图书馆不能单方面决定收费标准,应真正让读者参与到收费标准的制定中来。图书馆不可能与读者一个个坐下商谈,但可由物价或其他部门,通过听证等方式,充分听取读者意见后,将确定的标准公开向社会,尽可能广泛地告知读者。图书馆还可结合本馆的情况,开展一些问卷调查,了解读者的经济承受能力,加强与读者的交流。
4.4坚持收费时向弱势群体倾斜
程亚男馆长曾指出:为弱势群体和社会边缘人群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应该成为服务的方向。为弱势群体服务,保证其平等获取知识的权利更是图书馆实现其职能的重要方面。残疾人或老年人这类身体上缺陷的弱势群体和下岗职工、民工等社会排斥群体都需得到社会的知识援助[11],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安定和文化素质的提高。保障弱势群体享有平等获取知识的权利,不是一句空话。如不配以实质的制度保障,又谈何权利的实现呢?图书馆知识援助的措施之一就是采取收费优惠政策。动辄成百上千的押金,几十元的办证费,已足以将弱势群体排斥在外。所以在进行收费时应以低收入者的承受能力为限,甚至实行免费服务。在调查中,图书馆对于残疾人或老年人这类弱势群体一般是有优惠政策的,但对于下岗职工这类低收入人群的收费减免政策并不多。广西一些市县图书馆为农民工发放“文化卡”,持卡农民工可免费到相关图书馆(室)借阅图书,帮助他们消除了经济上的门槛[12]。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职工家庭,在《宁波市城区扶贫帮困工作实施细则》中有“到市图书馆免费办理一个借书证”的条款,显示了图书馆在弱势群体知识援助中的作用。图书馆为弱势群体服务,在实践中贯彻免费服务原则,可以真正发挥作为保障信息公平的机构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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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明华.公共图书馆为什么要向读者收“年费”?[2005-8-13].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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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董绍杰,师丽梅.管好用活读者押金,服务于图书馆事业.图书馆,1999(4):65
6林桦.对高校图书馆罚款和赔款的质疑与建议.行政与法制,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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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尹叶青.论读者丢书的赔偿.高校文献信息研究,1999(12):46
10夏建群.论高校图书馆图书赔罚款的法律依据.图书馆,2003(2):67
图书管理办法制度范文篇5
一、领导重视与参与是强化审稿业务的前提
编校质量是出版物各项质量指标中的核心指标,也是出版社提升整体质量的关键环节。审稿工作是编辑的基本功,也是确保出版物编校质量的根本环节。我社领导班子一直非常重视质量管理,社长担任质量领导小组组长,总编辑担任常务副组长,配备有专人负责日常质量管理。日常工作中,重视图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与完善,建立有科学严谨的编校工作流程与全面细致的编校工作规则,通过严密的组织、严格的机制和称职的队伍在图书出版的各环节严把质量关。每年新编辑入社,领导班子成员中分管业务工作的领导都要担任新编辑导师,新编辑入社培训中,总编辑要亲自授课;总编辑牵头组织质量领导小组定期开会,研究质量问题,通报质量事故;年度编校质量抽查时,班子成员中副高职称以上的同志会至少亲自审读1本图书。
二、建章立制是强化审稿业务的基础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国家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提高我社出版物的整体质量水平,我社围绕图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的相关机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其中与强化审稿资质、业务指标、流程、奖惩等相关的制度有《编辑系统管理办法》《选题管理规定》《图书质量管理办法》《编辑发稿和复审、终审管理办法》《精品图书、重点图书管理办法》《关于执行国家出版行业相关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的责任落实方案》《编校差错率分类认定细则》《版权管理办法》《音像电子出版物编辑加工及其费用标准管理办法》《出版物评奖办法》《获奖出版物及论文奖励办法》《出版物封扉版以及相关标识格式》等近20项规章制度,这些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编辑人员的质量意识,规范了编校工作的业务流程,提升了对审稿工作的质量要求。
三、规范审稿流程是提高编校质量的重要保障
1.严格落实“三审制”,规范审稿流程
作为全国优秀出版社,我社一贯严格遵守《出版管理条例》,并根据新闻出版总署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和《图书质量保障体系》制定有本社的《编辑管理办法》和《图书质量管理办法》。在这两个办法中,对于初审、复审、终审、加工整理、外审等环节的任务、标准和流程有具体的规定,并且在《质量管理办法》设定了三审逐级检查、印前质检、社内专项抽检、社外专家编校质量抽检等质量控制措施。
2.细化初审要求,有效提高初审质量
为提高编辑初审质量,避免初审人员疏忽重大事项的审查,规范编辑初审工作,我社设计有格式的“初审报告表”,要求编辑发稿时在稿档中要附此表,这份格式表中详列了初审人员需要明确注明的15类问题,如“书稿内容是否符合《出版管理条理》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书稿是否符合选题列选时确定的书稿编写提纲及组稿过程中进一步明确的详细编写要求,包括读者对象、编写内容、书稿特点和篇幅等”“书稿内容在取材、论述详略和论述深度等方面,是否从既定的读者对象出发,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书稿结构、层次是否合理,条理是否清晰”“书稿的插图、表格是否符合要求”“书稿的索引、参考文献等是否缺漏”“书稿是否在技术规范、名词术语、物理量符号和计量单位等方面体现了新标准、新规定”“书稿是否根据读者对象和选题意图确定取舍标准,写出鲜明特色”,等等。
3.规范审读工作重点,提升编辑审读技能
在收到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组织的第一届全国优秀审读报告评选活动通知后,我们感觉,主办方抓审读报告评选抓到了编辑业务的核心,审读报告不仅是编辑能力的外在表现,也是三审工作落实程度的标尺,我社高度重视,积极动员编辑参加。编辑撰写的审读报告初稿成稿后,总编辑安排分管总编办工作的副总编专门给编辑讲解了审读工作的业务要求和审读报告的撰写结构与要点,经过两次修改后附详细三审记录成稿上报。这份审读报告不仅全面评价了书稿的思想性、科学性,详细阐述了书稿的出版价值和文化价值,分析论述了出版的意义和理由,还就修改书稿的要求分别给作者提出了大量建设性建议(如书名问题、语言风格问题、署名问题、篇章结构问题、体例问题、图表问题、量和单位问题等),所附的三审记录更是详尽全面地记录了三审编辑在三审过程中所做的细致的加工整理工作。该稿在第一届评选中脱颖而出,获得了一等奖。此事大大激励了我社的年轻编辑,在其后的工作中,大家相互学习,对编辑加工整理工作和审读报告的撰写更加重视,有效提升了我社青年编辑的审读技能。
四、加强业务指导与培训是优化审稿质量的有效途径
1.把业务经验积淀内化为业务指南
“万丈高楼平地起”,2016年1月1日,我社将迎来60岁生日,建社60年来,我社几代出版人一贯重视编校质量,长期以来形成了许多优秀的历史传统,在审稿具体业务中积累了大量独具特色的业务经验。比如,1985年组织内部资深人员编写的《作译者须知》,经过多次改版及内容扩充与创新,目前已形成了所有编辑的案头工作指南,其中对审稿人员需掌握的各类出版物内容特点、出版物各构件技术要求、审稿工作流程和要点等各项具体业务细节进行了分类讲解,并编制有具体示例和工作模板。
2.充分发挥“传、帮、带”及业务培训的作用
我社长期以来一直坚持新编辑“导师制”,每位新编辑到社后都要选择一位副编审以上的老编辑担任导师,负责在选题策划、组稿、审稿、加工整理等方面进行一对一的培养。师徒签订一年的代培协议,期满后,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从事加工整理及初审等工作。
为了提高编辑人员各项业务水平,社人力资源部和总编办每年均要制定详细的编辑业务培训计划,针对语言文字、图表公式、政治性问题、审稿实务、出版标准等专题开展业务培训,针对教材、图集、工具书、画册等不同类型的出版物的审稿细节开展专题业务研讨。同时,积极选派新编辑参加编辑学会和版协组织的编辑业务培训,新编辑入社经过导师一年培养后,都要参加社外的专业培训。
五、落实行业法规标准是提升审稿质量的关键环节
为提升出版质量,加强规范管理,我社制定了《关于执行国家出版行业相关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的责任落实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下发的同时,我们为所有编辑部门配备了相应的标准及文件汇编作为案头工具书。“方案”中分别明确了与内容质量、编校质量、设计质量、印制质量、环保质量5项指标相关的58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责任落实人员和部门,要求我社全体从业人员切实担负起执行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责任与义务,要求第一责任环节和相关责任环节的业务人员必须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标准规范的学习,并负责在业务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这些内容中与内容质量和编校质量控制直接有关的有37项。
六、完善奖惩机制是强化审稿业务的有效手段
为提升编校质量,强化审稿业务,我社在《图书质量管理办法》中制定了详细的奖惩细则。如:差错率小于等于0.25/10000的出版物,会分别奖励责任编辑、三审人员和责任校对较为丰厚的奖金;差错率大于1/10000且小于等于5/10000,以及差错率大于5/10000时,责任编辑、三审人员均要按程度不同接受不同金额的处罚,除接受本条处罚外,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应处罚按照质量事故成本考核及处罚制度执行;一年内出现抽检品不合格率大于等于50%的部门,处以部门负责人较高金额的罚款。一年内抽检品差错率小于等于0.25/10000的品种数超过总抽查品种数50%且无不合格品的部门,给予部门负责人较高金额的奖励;等等。这些措施,对提升编校质量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
图书管理办法制度范文1篇6
[关键词]高校图书馆罚款行政处罚民事法律关系违约金合同法
[分类号]G252
“逾期罚款”是绝大多数图书馆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我国,由于法律没有对高等学校的地位予以明确的规定,高等学校是被视为事业单位来界定的。于是,作为其附属机构的图书馆所具有的罚款权就受到了质疑。逾期罚款造成的矛盾冲突在图书馆不可避免,严重影响了图书馆与读者之间关系的和谐,其症结在于图书馆究竟是否有法律所赋予的罚款权利以及在这个前提条件下对罚款制度设计的科学与否。在国家法制得到逐步健全,读者维权意识不断提高,依法治馆日渐深化及和谐社会构建的背景下,有必要就图书馆的逾期罚款权利与性质等问题给予澄清,打造出既具有强制力和管理功能,又能春风化雨,润物无声地规范读者、教育读者的规章制度。
1高校图书馆罚款权利依据的主要观点
1.1授权行政主体观点
权利是指特定社会成员依照正义原则和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利益与自由。图书馆有罚款的权利吗?罚款的收取有依据吗?法律意义上的“罚款”是行政处罚措施。有学者对《高等教育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解读后认为,高校是具有一定教育行政管理权的事业单位法人,其行政处罚权由学校的财务处来行使,或者以票据的形式委托图书馆来操作。这种观点已经有了判例的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曾在对相关案件的报道中写道:“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有关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高校是“授权行政主体”。据此,高等学校享有罚款权利,这种权利可以委托其所属图书馆来行使。
1.2非授权行政主体观点
有学者指出,以“授权行政主体”的概念来给高等学校定位将难以界定其在什么场合是行政主体,什么场合不是行政主体,造成主体地位的模糊与摇摆不定。况且,我国是成文法律国家,在法律、法规没有对高等学校“授权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有更加明确的规定之前,还不能以个案来认可学校(包括其所属图书馆)罚款的合理性。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高等学校不是罚款权利主体,其图书馆的罚款制度也只能属于《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能用于对罚款的规范。事实上,2002年教育部颁布的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第二十条有意将原《规程》第八条中“罚款”之规定取消,就在于避免与《行政处罚法》相抵触。
1.3公务法人主体观点
“公务法人”是指负担某种公共职能,为社会提供专门或者特定公共服务的组织。在为公务分权理论立法的国家,高等学校属于公务法人的一种重要类型,其与政府的分权基础是高等教育公务。有学者认为,把高等学校视为公务法人,有助于解决高校图书馆的罚款问题,因为这有可能使原本只有行政机关和授权行政主体享有的罚款权为高等学校以及其委托代行相关管理权的图书馆来龙去脉行使。但是,我国至今没有对公务法人立法,以此理论还不能解释我国高校图书馆罚款制度的合法性。
1.4服务性收费主体观点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06年公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其中有一项服务性收费,就是指高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并收取相应的服务性收费。这些收费只要报有关部门批准,就是合法的。因此,图书馆的逾期罚款应该属于学校的服务性收费。…。不同的认识是,把借阅服务当成选择服务项目,就使图书馆有了拒绝为那些不接受罚款制度的读者服务的借口,不符合《教育法》第四十二条(一)规定的关于受教育者有使用“图书资料”的权利的规定,属于违法。
2从民事法律关系角度认识图书馆罚款制度
2.1民事法律关系的形成
在许多判例中,法院都把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认定为民事法律关系,依此类推,高校图书馆作为受学校委托行使职权的机构,其与读者之间的关系亦是民事法律关系。虽然高校图书馆与读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服务和被服务的关系,但是不能因此否定双方之间依据借前阅合同形成的地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借阅合同的主体就是学校(图书馆)和读者,其客体就是图书馆与读者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书刊资源。以图书馆和读者之问的民事法律关系来对待书刊借阅逾期问题将使许多问题迎刃而解,尤其是有利于使图书馆的处罚权合法化,但是称之为“罚款”已不合适,宜改称“违约金”。这不仅是称呼的变化,而且寓意着图书馆对逾期处罚行为的法律性质不同。因为,图书馆不是行政处罚权的主体,不能对书刊逾期采取“罚款”措施,而读者违反了与图书馆达成的借阅合同,没有按期归还图书,图书馆收取超期违约金合情合理。
2.2图书借阅合同的法律特征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从合同的内容来看,图书借阅合同不仅约定了开放时间、借阅书刊种类、册数、归还时间等问题,而且设置了图书馆和读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读者在办证时要详细了解这些内容,而后决定是否接受,这符合意思表示的法律要求。比如,上海图书馆在读者申请办证时会先与读者签署一份《读者服务协议》,该协议完全本着平等互利的精神明确规定读者的权利、义务,协议中有明确语句“同意以上服务协议并保证上表填写真实有效的,请在以下签名处签名”。借阅合同对图书馆和读者都有约束力,成为调制双方行为的规则,这种合同依约定条件得到变更,或者终止。
2.3图书馆收取逾期违约金的法律依据
既然学校(图书馆)与读者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读者使用图书馆所藏书刊不按期返还就是一种违约行为。《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而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所以,读者根据同图书馆的约定向图书馆支付逾期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而且,读者在交纳违约金后,还必须履行归还图书的义务。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图书馆对逾期违约金的收取的方法、标准等只能是在《合同法》精神和原则指导下,同读者签订借阅合同。
3民事法律关系视野中的逾期违约金收取和管理的规范化
3.1获权管理
高校图书馆是法人内部的组织机构,只有在得到法人授权后,才能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并享受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目前的情况是,绝大多数高校图书馆对逾期行为的处罚没有得到校方明确授权,只有少数图书馆的借阅规则得到了学校的认可,比如: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的《图书逾期罚款制度》、哈尔滨工业大学图书馆的《图书馆借阅书刊过期罚款规则(修改条款)》等。
3.2程序管理
我国已经颁布的地方性图书馆立法中,无一例外地包含着“读者有向图书馆或其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意在指出“对图书馆制定作出的涉及和影响到读者重大权利和利益的制度、决定,读者有参与和最后表决的权利”。国外许多大学图书馆在制订政策时,有一个好的做法,就是每一项政策的开头都会写明这项政策的目的,希望读者给予支持并提出意见。既然逾期处罚依据借阅合同来规范,就要保障读者的意思表达权,必要时可以“听证会”等形式就有关问题达成一致。
3.3内容管理
“内容”以借阅合同的具体条款来反映。由于读者同图书馆相比,处于事实上的弱势地位,加之图书馆分别同每位读者举行谈判的不现实性,合同条款往往成为类似于某些垄断部门的格式条款而强加给读者。因为,读者如果不接受条款内容,图书馆就不会为其办删借阅证。现在,高校图书馆对逾期处罚的规定五花八门,不仅标准极不统一,而且存在着明显的加重读者责任,侵害读者权益,弱化图书馆自身义务的问题。在各高校的逾期处罚制度中还普遍缺少读者申辩权、陈述权、控告权等内容,更是把读者置于只能被监管的不平等地位。
3.4催还管理
合同不是万能的,不能因为有了借阅合同而放弃图书馆的管理职责。处罚只是手段,不是目的,不能为了处罚而处罚,图书馆要通过催还工作的常态化尽可能减少处罚的对象、处罚的次数和处罚的金额,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图书馆的管理水平。催还图书的方式如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对于网站公布这种方式的采用要慎重,因为可能涉及到读者的隐私权保护问题。有研究者建议借鉴超市的做法,借、还书时为读者打印清单,使读者清楚自己每次借还书的册数、名称及归还日期,以起到逾期预警的作用。这不失为一个好办法,有条件的图书馆可以一试。
3.5诚信管理
在有的国家,拖欠图书馆的罚款将被上报到信用评级机构。但是,一旦清账了,就不再成为信用问题。诚信制度是对图书馆书刊借阅的一种辅助管理措施,其总体思路就是对读者的借阅行为进行全程跟踪记录,并建立诚信榜,设置相应的分值,对遵章守纪、按期归还的读者进行加分,把名单在“诚信榜”上公布予以表扬,并给予一定的特别服务奖励。对于逾期不还等违规读者,则降低分值,并限制其利用图书馆的权利。诚信管理是一种心灵的教化,通过对读者内心深处的触动,引导其树立遵纪意识、诚信意识。诚信管理目的、内容、方法等应写入借阅合同之中。
3.6使用管理
图书馆对逾期违约金的收取和使用要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要求,管理要科学规范。有位读者到图书馆交罚款后索要收据或者发票,工作人员告知没有。这类情况在许多图书馆存在,收款不开收据不符合法律规定。正确的做法是在读者交违约金时,图书馆工作人员要向其出示盖有学校财务处公章的与违约金数目相等的票据。有的图书馆在逾期处罚制度中规定“办理逾期罚款由图书馆出具凭据,并将双联凭据存根及罚款金交至校财务处”就是明智之举。图书馆要定期公布上缴违约金的数额及其去向,财务部门和纪检部门也应对图书馆定期检查。
图书管理办法制度范文1篇7
[关键词]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总分馆联盟产权治理模式治理结构
[分类号]G258.2
我国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依紧密度从高到低可分为6种类型:纯粹型总分馆制、紧密型总分馆制、半紧密型总分馆制、松散型总分馆制、紧密型联盟模式和松散型联盟模式。我国公共图书馆目前基本是政府一馆长型的管理模式,应借鉴西方公共图书馆的经验,从管理模式走向治理模式。然而我国的国家体制、法律和公共图书馆产权制度与西方国家存在差异,我国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的治理主体、治理模式、治理结构是否应有自身的特点?6种类型服务体系的治理模式、治理结构是否应有所区别?本文在介绍我国公共图书馆产权制度的基础上,探讨我国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的治理主体和理事会治理模式,进一步分析研究6种服务体系类型的治理模式、治理结构及其区别。
1图书馆治理的概念
西方图书馆界认为图书馆治理过程是以图书馆终极所有者为核心的,设置主体、建设主体、管理主体、实施主体共同参与、平等协商、相互合作为决策机制的民主管理活动。我国对图书馆治理的研究存在不同的观点。图书馆治理是基于图书馆所有权关系上图书馆的所有者拥有或者经授权产生的所有者代表受委托对图书馆的管辖和控制。图书馆治理是图书馆所有者或者代表所有者身份的组织实体对图书馆事务的谋划、组织、协调、决策及其实施行动的过程。图书馆治理也是对图书馆事务进行机制化管理,设置各类有关图书馆事务的机构、形成制度与规则,以便有关的个人和机构对共同的图书馆事务进行机制化管理的一个持续的互动、协调与控制并存的过程。可以说,图书馆治理是在产权或者所有权的基础上建立利益相关者、决策权力和管理执行权力的问责机制,进行权力分配与制衡、民主协商、科学决策的管理活动。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治理涉及公共图书馆的产权制度。
2我国公共图书馆的产权制度
产权包括所有权及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所有权和各项权能可分离。根据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和2006年7月1日财政部施行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公共图书馆的产权制度实行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公共图书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归国家统一所有,具体由国务院及各级政府代行所有权;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公共图书馆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公共图书馆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共图书馆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各公共图书馆对馆内国有资产有占有权、使用权,处置资产需要审批。我国各级政府目前实际控制公共图书馆的所有权,是公共图书馆的所有者。
3我国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的治理主体
3.1我国目前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的管理结构
我国目前的行政体制、财政体制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形成了各级公共图书馆所有权分属各级政府,公共图书馆的管理结构是:各级政府作为公共图书馆的所有者,是公共图书馆的设置主体、建设主体和管理主体,各个公共图书馆是实施主体。
3.2公共图书馆的所有者行使设置主体的角色
我国各级政府作为公共图书馆的设置(举办)主体设置(举办)了公共图书馆,代表国家行使对该公共图书馆的所有权,是公共图书馆的所有者,履行出资人职责;作为建设主体提供了公共图书馆运行所需的几乎所有经费,作为管理主体管理公共图书馆。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建设要考虑设置主体的角色,即由哪级政府承担总分馆体系设置主体的责任,充当总分馆体系所有者的角色。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将直辖市和部分公共图书馆较发达的副省级城市的区政府界定为全区公共图书馆的建设主体,将公共图书馆较薄弱的副省级城市和地级市的市政府界定为整个城区公共图书馆的建设主体,将县政府界定为全县公共图书馆的建设主体。从产权角度看,上述区域范围的政府应是公共图书馆的所有者,行使设置主体的角色,当然这些政府同时也是建设主体。区/市/县政府作为纯粹型总分馆体系唯一的所有者和唯一的设置主体,可以是唯一的建设主体,也可以与其他建设主体组成联合建设主体,一元设置主体行使所有者的角色,联合建设主体共同承担建设经费。
3.3以产权转移实现总分馆体系所有权归属同一所有者
目前我国建设的总分馆体系所有权分属总馆所有者和分馆所有者,分馆所有者需通过协议把分馆委托给总馆管理。公共图书馆与企业不同,难以通过股份制来体现总馆、分馆所有者的权益。为建设纯粹型总分馆体系,可从产权转移方面人手,分馆所有者把分馆产权转移给总馆所有者,原分馆所有者失去了分馆的所有权。通过产权转移,总馆和分馆的所有权就集中到总馆所有者手中,把分馆的所有权代表进行了上移,即实现了分馆的设置主体上移,而公共图书馆产权在各级政府间的转移并没有使分馆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发生变化。这样总馆和分馆的所有权属同一个总馆所有者,总馆所有者把总馆和分馆的资产交由总馆管理,从产权方面理顺了总馆所有者一总馆一分馆的权力控制,形成直线管理。不需要协议委托管理,总馆就能对分馆进行直接管理。
3.4建设主体的多元化不影响总馆、分馆所有权的归属
总分馆体系的建设经费不管是来源于中央、省、市、县、区的财政,还是来自民间的捐献,都不会改变总分馆体系总馆、分馆的所有权的归属。上级政府或下级政府为了发展图书馆事业进行财政拨款,形成多元建设主体或联合建设主体,总馆、分馆的所有权关系不变。经费来源的多元化不改变纯粹型总分馆体系所有权归属总馆所有者,如区政府作为唯一设置主体的纯粹型总分馆体系,市政府也可作为建设主体投入经费,与区政府共同成为这个总分馆体系的建设主体,但该总分馆体系的所有权属于区政府的关系没有改变。所以从产权的角度看,纯粹型总分馆体系应是同一所有者设置、同一个管理机构管理的图书馆群。紧密型总分馆体系的各级政府组成联合建设主体,不改变总馆、分馆的所有权分属各自所有者。
3.5服务体系采用理事会治理模式。
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有必要采用多元化、民主化的理事会治理模式。理事会根据拥有权力的大小可分为5种类型:①独立管理组织型理事会,是代替政府管理总分馆体系的独立机构,类似主管级事业单位,不但具有决策权、总馆馆长任免权和监督权,而且有人财物的管理权;②决策型理事会,理事会拥有决策权、总馆馆长任免权和监督权,总馆馆长有管理执行权并向理
事会负责,实现决策权与管理执行权的分离,形成权力互相制衡和民主、科学决策的治理模式,理事会的决议均需按管理权限上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③决策和协调型理事会,兼具决策和协调的特点,拥有服务体系的业务/服务的决策权和监督权,但没有总馆馆长的任免权,其他事务需要协调;④协调型理事会,起到各方面进行沟通和协商的作用;⑤咨询型理事会,对服务体系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46种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类型的治理模式
4.1纯粹型总分馆制的治理模式
纯粹型总分馆制是指由同一个设置主体(所有者)设置、同一个管理机构管理的图书馆群,总馆与分馆的所有权归属总馆所有者,总馆的所有者拥有整个总分馆体系的产权。
纯粹型总分馆制要求总馆和分馆的所有权属于同一个所有者,这需要行政体制和法律的支持:①确立了有利于纯粹型总分馆体系建设的行政体制和财政体制。在一个治理单元内只有一级政府,如香港只有一级政府,统管全港财政,香港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的设置主体、建设主体、管理主体都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如果我国内地某些城市的行政体制改革方向仿效香港只设市一级政府,则纯粹型总分馆体系建设没有了行政体制的障碍。②法律确定某一区域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单一的设置主体、单一的管理主体及一元/多元的建设主体。在我国目前的行政体制和财政体制下,建设纯粹型总分馆体系的方案有两种:第一,公共图书馆法规定区/市/县政府在该区域内负有设置、建设总分馆体系和提供图书馆服务的主要责任,是所在区域总分馆体系唯一的设置主体和主要的建设主体,所在范围的下级政府有提供图书馆服务的辅助责任,这时分馆所有者需把分馆的所有权转移给总馆的所有者,实现整个总分馆体系的所有权归属同一所有者。辅助责任包括作为建设主体之一提供经费,没有分馆的当地政府可向总馆及总馆所有者申请在当地设立分馆并配合协助总馆提供图书馆服务。总馆也可主动合理布局分馆并要求当地政府协助。第二,上述区域范围的总馆所有者即政府用地方立法及行政命令规定总馆所有者负有设置、建设总分馆体系的主要责任,为唯一的设置主体,把分馆所有权转移给总馆所有者,从而实现总馆、分馆属同一总馆所有者。以上情况可能同时涉及到地方组织法的调整。
在原来管理结构“总馆所有者一总馆一分馆”的基础上,在总馆所有者和总馆间设立决策型理事会,纯粹型总分馆制的治理结构如图1所示:
总馆所有者下放权力给理事会,理事会代替政府成为总分馆体系唯一的管理主体,再由理事会授予总馆和总馆馆长对整个总分馆体系的管理权,实现理事会决策权与馆长管理执行权的分离。理事会多元参与,由总馆所有者代表、总馆馆长及外部独立理事组成。总馆馆长任免分馆馆长,分馆馆长对总馆馆长负责。这样总分馆体系的设置主体和建设主体不变,而管理主体则由政府变更为理事会,政府在理事会中起主导作用。
4.2紧密型总分馆制的治理模式
紧密型总分馆制存在多级的设置主体、建设主体和管理主体。总馆、分馆的所有权分别归各自的所有者。分馆所有者通过协议把分馆委托给总馆集中管理,实行分馆所有权和管理(经营)权的分离。
紧密型总分馆制不改变总馆、分馆原有的所有权关系。在现有制度安排下,总馆要向总馆所有者负责,也要向分馆所有者负责,总分馆体系的决策可能会陷入混乱。分馆接受总馆的管理、领导,也同时会受到其所有者的影响,可能会存在双重领导的问题。由于总馆在行政上只受总馆所有者的领导,分馆所有者对分馆的意图可能难以通过总馆实现而直接干预分馆的事务。这些会影响紧密型总分馆体系的运作,总馆对分馆的管理受到影响。同时从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及权力分配与制衡考虑,有必要理顺紧密型总分馆体系的治理结构,设立总分馆体系理事会。
在原来管理结构“总馆所有者、分馆所有者一总馆一分馆”的基础上,在总馆所有者、分馆所有者和总馆间设立决策型理事会作为唯一的管理主体,紧密型总分馆制的治理结构如图2所示:
总馆所有者和分馆所有者下放权力给理事会,总馆所有者把总馆、分馆所有者把分馆委托给理事会管理,再由理事会授予总馆和总馆馆长对整个总分馆体系的管理权,实现决策权与管理执行权的分离。理事会多元参与,由总馆所有者代表、分馆所有者代表、总馆馆长及外部独立理事组成。总馆所有者、分馆所有者分别失去了对总馆、分馆的直接管理权力,他们的意图通过理事会形成决策,但作为所有者对总馆、分馆还是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图中为虚线,所以紧密型总分馆制的稳定性和运作管理效率不如纯粹型总分馆制。总馆不会直接受到总馆所有者和分馆所有者的管理,同时通过理事会也阻断了分馆所有者对分馆的直接干预。总馆馆长任免分馆馆长,分馆馆长对总馆馆长负责。紧密型总分馆体系的多元设置主体和建设主体不变,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不再是管理主体,理事会成为唯一的管理主体。总馆所有者是上级政府,在理事会中起主导作用。
4.3半紧密型、松散型总分馆制的治理结构
半紧密型、松散型总分馆制存在多级的设置主体、建设主体和管理主体。总馆、分馆的所有权分别归各自的所有者。半紧密型总分馆制的分馆所有者通过协议把分馆的业务委托给总馆集中管理,松散型总分馆制的分馆所有者通过协议把分馆的服务委托给总馆管理,实行分馆所有权和业务/服务管理权的分离。
两种总分馆制不改变总馆、分馆原有的所有权关系。总馆只管理分馆的业务/服务,总分馆体系直接受到总馆所有者和分馆所有者的管理,总馆受到总馆所有者的管理,分馆受到分馆所有者的管理和总馆的业务/服务管理。总馆在行政上受总馆所有者的领导而不受分馆所有者的领导,分馆所有者对分馆的业务/服务意图可能难以通过总馆实现而直接干预分馆业务/服务。这样总分馆体系来自多元管理,管理上会造成混乱,影响总分馆体系的运作。因此有必要理顺两种总分馆制的治理结构,设立总分馆体系理事会。
在原来管理结构“总馆所有者-总馆-分馆、分馆所有者一分馆”的基础上,在总馆所有者、分馆所有者和总馆间设立决策和协调型理事会,两种总分馆制的治理结构见图3。
这个理事会由总馆所有者、分馆所有者、总馆馆长及外部独立理事组成。总馆所有者和分馆所有者下放业务/服务的决策权、管理权给理事会,再由理事会授予总馆和总馆馆长对整个总分馆体系的业务/服务管理权,理事会行使业务/服务决策权和监督权,总馆行使业务/服务管理执行权,实现业务/服务决策权与管理执行权的分离。总馆执行理事会的业务/服务决策,负责整个总分馆体系的业务/服务管理,直接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业务/服务工作,接受理事会在业务/服务上的监督,不会直接受到总馆所有者和分馆所有者的业务/服务管理,通过理事会也阻断了分馆所有者对分馆业务/服务的直接干预。理事会没有总馆馆长、
分馆馆长的任免权,总馆馆长的任免权在总馆所有者手中,分馆馆长的任免权在分馆所有者手中,总馆对分馆没有行政权和人事权。理事会和总馆没有人事权,理事会所做的业务/服务决策还需要总馆所有者支持总馆、分馆所有者支持分馆配合执行。这样总分馆体系的多元设置主体和建设主体不变,管理主体增多了一个理事会。松散型总分馆制理事会的协调性比半紧密型总分馆制更多些。总馆所有者是上级政府,在理事会中起主导作用。
4.4紧密型、松散型联盟模式的治理结构
紧密型、松散型联盟模式存在多级的设置主体、建设主体和管理主体。承办馆、成员馆原有的所有权关系不变,分别归各自的所有者。
两种联盟模式设立协调型理事会,治理结构如图4所示:
这种协调型理事会由承办馆所有者、成员馆所有者、承办馆馆长、成员馆馆长及外部独立理事组成。从图4中线条可知,承办馆所有者、成员馆所有者、理事会、承办馆和成员馆之间的关系较为松散,承办馆、成员馆与其各自所有者的关系紧密,理事会主要就文献资源共享问题进行协调,联盟的承办馆、成员馆执行理事会所形成的共识,但没有强制力。理事会没有决策权、人事权和监督权。理事会所做的资源共享共识还需要承办馆所有者支持承办馆、成员馆所有者支持成员馆执行。协调型理事会不是联盟的管理主体。
4.5混合模式的治理结构
混合模式是服务体系中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服务体系类型,如一个总分馆体系有紧密型总分馆制和半紧密型总分馆制。为使不同服务体系类型能够顺利运作,混合模式理事会必须存在与服务体系类型相对应的治理结构。为解决不同服务体系类型的治理运作问题,可在理事会内成立相应的委员会或组,如紧密型总分馆制委员会/组、半紧密型总分馆制委员会/组,分别处理各自的有关事务,对紧密型总分馆制的总馆、分馆行使决策权力,对半紧密型总分馆制的总馆、分馆行使业务决策权和进行协调、民主协商。与服务体系整体相关的事务由理事会全体理事决定。
5结语
通过分析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的产权关系,可以明确服务体系的所有者、设置主体、建设主体和管理主体,从而顺利构建6种服务体系类型的理事会治理模式和治理结构,提高服务体系的治理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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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黄颖,徐引篪,图书馆治理:概念及其含义,中国图书馆学报,2004,30(1):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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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阮胜利,探究图书馆治理及其机制的概念与内涵,图书情报工作,2007,53(3):33-35。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10-02-18]news.省略/legal/2007-03/19/content_5867318htm
图书管理办法制度范文篇8
1.私人围书馆嫌起的动因
1.1公共文化资源供给不足
公共图书馆是政府赋权并代替政府行使公共文化服务的机构,其设置主体、投资主体与责任主体是政府。改革开以来,政府对公共图书馆事业的投人不断攀升,但是仍然无法适应和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单靠政府这个引擎实在拉不动公共文化服务这架大车,从而导致公共图书馆的缺位,这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农村和贫困地区、边远地区体现得尤其明显。另外V公共图书馆在性质上是国家全供的事业单位,“等、靠、要”成为一种惯性思维与做法,加之在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中处于事实上的垄断地位,而又无问责的压力,“衣食无优”,缺乏竞争力和进取意识,从客观上助推了公共图书馆和公众关系的疏离。公共图书馆服务的阙如,成为私人图书馆萌芽生长的催化剂。但是,绝不能把对私人图书馆作用的理解停留在为公共图书馆“补缺”的层面,因为私人图书馆起到了公共图书馆希望却未曾达到的功能,创造和丰富了公共文化服务内涵。
1.2富有创见性的经营特色
私人图书馆诞生于公共图书馆和其他类型的信息服务机构的夹缝之中,施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从开始就体现出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行模式多元化、竞争策略多元化的特色。比如,私人图书馆通常不强调藏书的类型、复本等问题,进书的内容、册数一切以读者的需求为依据,能够对读者的需求和社会阅读热点作出快速反映。又比如,私人图书馆往往设有“茶社”、“咖啡屋”等读者交流空间,开放时间长、服务热情,而且借阅程序简单、便捷,服务门槛低。还比如,私人图书馆由于面临竞争和生存的压力,所以,开拓创新意识较强,力求在深化服务方面下功夫,打造服务品牌,有的“我有人无”服务项目甚至还没有替代品取代。另外,私人图书馆大都设在居民集中的地区,具有位置优势,拉近了与读者的距离,降低了读者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等支出。私人图书馆还有灵活的用人机制,有利于岗位责任制、目标绩效等科学管理方法的应用。1.3相关的理论成果的支撑
有学者对“新公共服务理论”的分析认为,在公共服务的组织形式方面,公共服务提供机制与生产机制发生了分离,公共服务的提供仍由政府来负责,但公共服务的生产可以选择更有效率的主体,服务的生产者获得了独立的地位。更多的学者对缪尔森的“公共物品理论”和萨瓦斯的“漂移理论”进行了研究,认为图书馆是一种典型的准公共物品,而且其公共性质具有可变性,从而为私人图书馆的生存与发展创造了空间。公众的约束条件也会使图书馆的非排他性质发生变化,为营利目的的非公有资本介人提供了可能。虽然,对私人图书馆的理论研究尚不成熟,不仅成果少,而且侧重于对政策制定,管理规范、类型机制、经验评价方面的探讨,相对完整的理论体系还没有形成,但是从学术动态趋势看,不断涌现的学术成果正在为多贏格局、混合图书馆体制的建立提供越来越坚实的理论支撑。
2.私人田书馆发展里现的障
资金对私人图书馆是个“天大的问题”,被认为是私人图书馆必须要闯的第一个“生死关口”。调查发现,我国绝大部分私人图书馆的筹资渠道狭窄,筹资能力低,难以为济。这既与社会捐赠体系的不健全有关,也同政策法规不完善造成私人图书馆筹资行为受缚有联系。比如,济南首家私人图书馆--济南科教图书馆,开办时每年向读者收取0.01元的借阅费,受到社会赞誉,以致顾客盈门。但是,这种公益定位对收入的影响,使得该图书馆在开张一年后就因资金紧张而关门歇业了。在社会捐赠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私人图书馆的运行大都是由个人出资,但即便再节衣缩食,也是怀水车薪,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与公共图书馆一样,私人图书馆的可持续发展不可能通过一次性投资而一蹴而就,尽管创办者有美好的愿望和理想,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资金问题,那么私人图书馆终究不会呈“燎原之势”,反而会渐渐枯萎下去。
2.3人才匮乏与管理失范
虽然个别的地方性图书馆立法对私人图书馆设置的条件(比如:规模、场地等)作出的规定,但是对从业人员并没有提出素质要求。一项调查表明,几乎没有一家私人图书馆拥有正规图书馆学相关学科背景的专业人员。没有专业人员的图书馆,其专业服务水准、业务活动开展的质量是很难达到公众对图书馆服务需求的。不少私人图书馆施行家族式管理,缺乏对图书馆的领导经验,尽管用人机制灵活,但是人员流动性较大,谈不上对人员的中期、长远培训计划的制定与实施。部分私人图书馆运营不透明,受赠款项的名称、数量、金额等信息不公开,缺乏社会监督。加之,政府对私人图书馆的管理没有完善的制度和办法,使其长期游离于监管的边缘。还有的私人图书馆向公众乱收费,或者制定损害读者权益的“霸王条款”。对科学化管理的不重视,管理失范,降低了私人图书馆的社会公信力,影响了其社会形象。
3.私人书愴生存发展条件
3.1采取扶持政策
私人图书馆在我国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发展阶段,政府应提供各种政策支持。其一,资格准入标准。比如,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非企业性质的私人图书馆的最低开办事业的原则性政策,但是正是由于政策与法规的不健全,成为了制约这项事业的最主要的“瓶颈”。比如,文化部和民政部颁布的《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调整的对象并不包括以企业形式注册却从事公益服务的私人图书馆,使得社会对这类私人图书馆的身份存疑,弱化了其公信力和对自身发展所必须的社会资源的获取。又比如,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列》、《公共事业捐赠法》、《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向公益性图书馆捐赠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待遇,但是受捐赠的图书馆只能是“经省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向社会开放的县(市)级以上单位管理的公益性图书馆”。显然,大量的私人图书馆不在受捐赠之列。还比如,目前的地方性图书馆立法与相关的法律和行政规章,都没有对私人图书馆的“收费”问题作出明确规定,造成私人图书馆实践中的进退两难,束缚经营思维的活跃和经营策略的应用。
2.2资金短缺和后续乏力标准是3万元。这个标准对于经济落后地区来讲有点高。其二,经费资助政策。政府可以在公共文化事业建设费中设立引导资金,对私人图书馆给予必要的启动资助。对于运行困难的私人图书馆,政府也应予以适当经济补贴。其三,税收优惠政策。目前,我国对于公益性私人图书馆采取经营手段获得收益怎样界定,贏利性私人图书馆用于非贏利活动税收怎样界定等,都缺乏详细的规定。[8]应根据私人图书馆的不同类型,分别制定减税、免税政策,形成有利于私人图书馆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其四,捐赠鼓励政策。比如,提高向私人图书馆捐赠者的所得税的免税比率、扩大捐赠免税适用对象(把贏利性私人图书馆从事的公益服务项目纳人受捐赠范围)等。
3.2完善法律法规
对私人图书馆立法是保障私人图书馆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措施,也是各国政府的普遍做法。比如,按照日本《图书馆法》第26条的规定,政府和社会团体不得干涉私人图书馆的经营管理活动。按照第28条的规定,私人图书馆可以向公众收取进馆费和利用图书文献的相关费用。在我国民国时期颁布的15个图书馆法令中,有8个与私人图书馆密切相关,这些法令明确了私人图书馆的定位、性质、概念,对私人图书馆的设立、董事会、运作、变更、停办等事项都作了规定。目前,我国地方性图书馆立法对私人图书馆的规定非常笼统,除了设立程序外,其他问题都未涉及,难免给实践造成困惑。在国家层面的图书馆法颁布之前,可以对地方性立法进行修订,以全面涵盖私人图书馆的内容,包括概念、性质、地位、类型、职责、设置条件、审批办法、服务建设、人员素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
3.3拓展融资渠道
除了政府扶持外,社会资本应更多地注入私人图书馆,形成多元化的融资渠道,企业、个人、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都可以成为私人图书馆的投资主体。比如,截止2010年底,非政府组织已向我国大陆地区民间图书馆捐献资金达2.8565亿元。其中,截止2010年底,心平基金会已经发展了60余家公益合作伙伴,在国内24个省区援建和资助了279个民间图书馆。目前,对私人图书馆投资的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投资的方式除了资金外,还有设备、图书文献等,投资的条件、期限和评估方法不尽相同。有的私人图书馆在接受捐赠后,由于不能满足投资主体提出的条件,使得后续支持中断。所以,私人图书馆融资的过程中,要根据自己的情况,对图书馆的未来发展作出前瞻,慎重选择投资主体,评估投资条件,防范可能的风险。
3.4创构盈利模式
从生存和发展的角度讲,允许私人图书馆收费应该成为一种政策导向,其关键的问题是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以及盈利的高低问题。因为,收费并不意味着公益性的丧失,即便对于公益性的私人图书馆,只要收费出于弥补私人图书馆运行的必要成本,应属合理。对于贏利性的私人图书馆,可以合法经营、照章纳税。国家、社会对私人图书馆的投入都非长远之计,私人图书馆的生存发展主要还是要靠内功来打造自我造血功能。其方式包括:建立会员制、代办产品广告宣传、开展有偿信息咨询服务、出售增值性信息产品等。不少私人图书馆已经创造了富有特色的盈利模式。比如,荒岛图书馆从寄售的图书中抽取10%用于馆内支出。又比如,青蕃茄图书馆通过押金投资来获取收益。还比如,皮卡书屋针对一些绘画本开设各类早教课程来填补资金缺口。至于北京科教图书馆的集学前教育、出版发行、图书馆于一体的全面发展模式,更使得私人图书馆的盈利策略演进到了新的高度。
3.5打造服务品牌
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形象等构成的服务品牌,是私人图书馆的无形资产,也是私人图书馆最具核心竞争力的体现。私人图书馆的生存发展最终要走服务致胜的道路,必须在对服务市场细分的基础上,建立服务文化,打造服务品牌。其一,服务的灵活性。私人图书馆的服务要与地理位置、社会经济条件、服务人群特征相结合,求变、求新,不拘一格。比如,开展手工艺制作、文体比赛、科技知识讲座、图片展览、法律法规宣传、国家政策讲解、收听收看广播电视,以及从事精神文明户、养殖专业户评选等服务。现在有的私人图书馆还开展写作协议书、书信、诉状、广告词等服务。其二,特色化。青番茄图书馆的特色之一就是免费上门送书还书,终生免费借阅。其三,专业性。这主要是针对文献收藏类型、服务对象特定化的私人图书馆而言的。比如,浙江温州的鞋都图书馆、北京崇文区的包装资料图书馆、湖北黄石的服装图书馆、上海的影视文献图书馆、湖北荆门的啤酒图书馆等。
3.6加强监督管理
图书管理办法制度范文
关键词:毕节市图书馆;法人治理结构;存在问题及思考
2011年,国家对事业单位类别进行科学划分,并明确提出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单位要探索建立法人治理结构。随后,省、市相继出台相关文件,对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进行安排部署。经过调研、征集意见,最后,毕节市确定了包括图书馆在内的三个市直单位率先开展法人治理结构建设试点工作。通过充分准备,毕节市图书馆理事会于2015年3月正式成立。
1试点工作步入正轨
1.1组建机构
1.1.1组建理事会
由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委宣传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单位委派人员、图书馆班子成员、图书馆职工代表、社会人士代表共13名成员组成第一届理事会,行使对图书馆发展规划、重大活动等的决策权和监督权。
1.1.2组建管理层
根据市委和举办单位提名任免文件,由理事会审议通过,产生了馆长、副馆长组成的管理层。作为理事会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在理事会的领导下,执行理事会相关决议,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带领全馆人员共同努力,实现年度目标任务,推动全市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1.1.3聘用中层干部
按照章程相关规定,图书馆馆长对中层干部进行聘用管理,签订聘用合同书。中层干部分管不同的部(室),岗位职责比较明确,工作任务最为繁琐,在领导与职工之间起着枢纽和桥梁作用,是相应决策的一线组织落实者。
1.2建章立制
建立了《毕节市图书馆章程(试行)》,指导试点工作有序开展。章程明确了图书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理事会的构成和职责、理事的权利义务以及举办单位的权利等,并对召开理事会的相关要求进行明确。根据章程,建立了《毕节市图书馆理事会议事规则》《毕节市图书馆重大事项决策听证质询制度》《毕节市图书馆监督考核评价办法》等外部监管制度和《毕节市图书馆用人用工管理制度》《毕节市图书馆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召开职工大会进行传达学习,提出贯彻执行的具体要求,用章程和制度来促进图书馆管理更加科学、规范。
2试点工作存在的问题
目前,毕节市图书馆法人治理结构建设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机构组建尘埃落定,规章制度逐步建立健全。但是,工作出现停滞不前的瓶颈现象,改革不能深入推进,图书馆运行模式还是老样子,不过是多了“理事会这个婆婆,平添了些麻烦,增加了一桩不得不应对的事情”[1]。只有打破瓶颈,才能让试点工作向纵深推进,取得实质性进展。
2.1相关政策支持不到位
2.1.1人事方面没有出台相应政策推动改革深入发展。现行人事管理体制下,毕节市图书馆馆长,是由举办单位和市委提名任免,理事会表决,而表决不过是走程序,完善手续;中层干部由举办单位行文任免,馆长与之签订的聘用合同也不过是贯彻落文件精神罢了;人员编制、职称评聘等也需经举办单位和人社部门审批。图书馆没有用人的自,形不成能进能退、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不能实现自我管理,管办不分离,法人治理结构试点改革只是空谈。
2.1.2财政方面也没有必要的政策支撑。毕节市图书馆是财政全额拨款的公益性事业单位,经费由财政部门核拨,没有自主经营权。就连外部理事因履职产生的相关费用,都没有支付的政策依据。没有财政保障,开展工作如同无米之炊,理事会履行职责,就只能是会上听取报告、会后各回各家。图书馆事业发展,仍然在政府的高度干预中稳步不前,试点工作也就仍在固有的管理体制中徘徊。
2.2理事难以发挥应有作用
2.2.1理事会共13个理事,5个内部理事,8个外部理事。外部理事中有6个是政府部门委派人员,均是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或重要科室负责人,业务繁忙,肩负的责任比较重大,没有太多精力关注图书馆事业发展。而且,这部分理事虽然在本单位是中坚力量,有很高的专业素养,但他们对图书馆业务不熟悉,不具备必要的行业素养[2],对图书馆事业发展的研讨比较空洞,缺乏决策的专业性、科学性、合理性。
2.2.2章程、制度都规定了理事的职责义务,却没有明确理事履行职责可以领取相应的报酬,相反,因履职产生的费用,还要自行承担,存在强迫自愿的矛盾。另外,因为是试点,不是大范围的开展法人治理结构改革,除了相关单位、相关人员,外部很少有人知晓有理事履职这么回事,甚至馆内不清楚理事到底做些什么的大有人在。理事们干着一份额外的无报酬可领的工作,却没有因被社会肯定产生的存在感。而且,理事会对图书馆一些重大事项特别是人事管理、财政管理方面没有实际的决策权。强迫自愿矛盾、存在感缺失、决策权形同虚设,责、权、利非常不对等,理事难有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3动力不足压力不够
2.3.1由于没有必要的政策保障,理事会没有真正的决策权,图书馆没有人事、财政方面的自,导致理事没有履职的积极性,图书馆开展工作也缺乏主动创新意识,试点工作阻力不小,动力不足,陷入退不能进也不能的僵局。
2.3.2对于此项工作,上级部门更多的是出台文件进行指导、安排。虽然市改革领导小组也开展了几次督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要求和整改建议,但是对整改效果没有跟踪督查到位,加上一些政策性问题有赖于更高层级的决策,所以,督查中不启动责任追究,督查流于形式。没有足够压力,形成上面不催下面不动的尴尬局面。
2.4没有形成合力
试点工作从一开始,只有极少数人员参与开展相关工作,理事们的活动也无非是几次不需要职工参与的会议。至今,大部分职工对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只有一些初浅的了解,总觉得改革只是理事和领导们的事情,利益分配、绩效考核根本没有变化,改不改都一样。调不动职工的积极性,形不成合力,再无懈可击的规章制度都会产生执行软绵感,对推动试点建设也会形成一股潜在的阻力。
3深入推进试点工作的几点看法
3.1政策指引
出台人事、财政等方面的配套政策,保障图书馆用人用工、财产分配自。其次,对图书馆理事会、管理层的职责权限不能仅凭章程界定,要用政策法规做出具有法律效应的明确规定。
3.2权限下放
举办单位应适当下放职称评聘、中层干部的任免等权限,留足图书馆理事会和管理层运作空间,建立有效奖励机制,激l内部活力,构建创先争优、积极向上的工作局面,充分发挥公共图书馆功能,为公民提供更优质服务,获取更大的社会效益,实现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的预期效果。
3.3重组理事会
毕节市图书馆理事会外部理事都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养和较强的工作责任感,但是,他们无法解决存在的问题,不能推动工作深入开展,实现不了试点建设目的。原因有三:一是对图书馆行业情况不清楚,行业素养不高,存在外行指导内行的尴尬;二是本身工作繁重,没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图书馆事业发展中来;三是虽有一官半职,但对于存在的一些重大问题无权做出决定,只能是会上研究分析,会后梳理上报。原本图书馆可以直接上报的,现在,反倒多了理事会审议这一过程,并且,上报问题后,漫长的等待不一定能有结果。一开始,理事们态度积极,信心满满,一致表示干就要实干,改革就要动真格,纷纷建言献策,希望通过大家的努力,既不负市政府的重托,又能让图书馆迈上一个新台阶。但由于存在上述短板,心无余而力也不足。所以,应当充分考虑理事身份结构,重新选聘理事,对新聘理事进行专门的培训,让理事们有时间履职,有能力尽责,实现理事会对图书馆发展的真正决策和监督。
3.4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针对试点单位、举办单位以及相关部门,将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各单位年度目标考核任务总盘子,有压力才会有紧迫感和责任感,存在的问题才能得到高度重视,及时解决。
3.5提高职工参与度
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的目的,就是要通过改革,创新完善管理体制和奖励约束机制,提高图书馆服务的质量和效益。职工是工作的主体,是图书馆管理的主要参与者[3],没有他们积极主动参与,章程制度形同虚设,服务质量和效益的提高也只是决策者的一厢情愿。
4结语
毕节市图书馆试点工作不是摆样子走过场,是要先行先试,为今后全市文化系统的改革积累经验。只有加快配套政策的出台,为改革提供必要的体制保障,重新选聘理事,调动职工积极性,激发内部活力,才能推动法人治理结构试点工作向纵深发展,实现政事分开、管办分离、自我管理、长足发展的目标。
参考文献
[1]顾晓光,刘兹恒.图书馆实行法人治理结构的难点[J].图书馆杂志,2015(9):29.
图书管理办法制度范文篇10
关键词:图书馆办公室人员管理职能素养
中图分类号:F240;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7)02-217-02
一、领导决策的参谋助手
有人可能以为图书馆办公室就是简单的下通知、搞收发,跑腿打杂的事务性角色。实际上,办公室各部门特别是办公室主任,工作在领导者身边,光尽职尽责完成图书馆行政事务还不够,在辅助领导宏观布局等决策判断方面有着不可推卸的建言职责,就是围绕馆内的中心工作任务,为领导提建议、献良策,当好领导决策的参谋助手。
1.同领导勤于沟通交流。高校图书馆办公室协助领导决策,首先要同领导之间保持频繁的沟通交流。通过交流,可以深入了解某个决策有什么大的背景;需要国家、省市以及主管部门哪些相关文件作由头支撑;领导对图书馆的发展有什么远景总体规划;领导有什么决策意图、目的与初步想法;决策对于总体规划的实现有什么意义等,做到心中有数。在反复沟通的基础上,结合馆内的实际基础优势和条件、实施的问题与难点,就其决策的指导思想、推进步骤、实施办法、以及保证措施等相关问题的一些想法与构思及时向领导做出反馈,供领导决策时参考,以确保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制度体系的可行性。这就要求工作人员要具备从全局出发的眼光和科学分析的能力。
2.进行相关文件资料与信息的搜集提供。图书馆决策的科学与否,直接影响其长远发展。丰富的资料信息是科学决策的基础。要保证图书馆领导正确决策,必须以大量的信息作为依据。办公室是综合管理的枢纽,熟悉各项业务工作,并掌握大量信息资料,在一些管理制度的制定与创新方面尤其有发言权。以管理制度的制定为例,在领导决策时,办公室要在充分了解领导思路的基础上,做好相关资料的搜集提供工作。一是围绕馆领导的决策开展深入调查研究,多方收集信息,广泛征求与收集馆内员工与读者相关意见和反映,了解各业务部门当前的工作情况与存在的问题和难题,尽可能多地获取准确的信息,并进行归纳分析,及时向馆领导反馈;二是搜集原有的规章制度与例行做法,就其利弊进行分析取舍;三是同行业内相关管理制度的范例信息资料等,将这些汇总的资料做大概分析整理后,形成初步实施方案或合理化建议,提供馆领导,以便馆领导掌握要点,全盘考虑,作出正确决策,并得以顺利实施。
3.善于思考,勇于创新献良策。时代在变化,高等院校日新月异的发展趋势对图书馆办公室工作人员的职能和素养提出了新的要求。要履行领导参谋助手的职能,办公室人员必须对自身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事务行为进行适应性调整,优化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办公室人员为馆长决策提供文件、资料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要开动脑筋,独立思考,以高瞻远瞩的目光和勇于创新的精神,大胆为馆领导出主意、想办法、献计献策。并进行可行性分析与论证。办公室人员要发扬终身学习的精神,不断接受新生事物,通过继续充电,掌握更多的知识。不但要掌握图书馆学、目录学、文献信息学等办公室业务知识,而且要熟知党和国家以及教育系统的政策原则和法律法规;不但要广泛吸取现代科学技术知识,而且要提高综合素质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不但要有社交能力,还要有预测应变能力,不但要处理当前问题,而且要以超前意识超前考虑,提前进入,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从而为参与决策奠定素质基础。
二、纵横内外协调的桥梁纽带
随着数字化与智能化的飞速发展,图书馆的规模与格局也发生了显著变化,部门越来越多,工作越分越细,当涉及各方利益时,难免发生矛盾,人、财、物等各类资源如何合理配置,如何凝聚图书馆的人心,办公室必须搞好纵横内外关系的协调,平息矛盾,建立严谨的工作秩序,充当部门与部门之间、学校与图书馆之间、图书馆与读者之间,相互沟通的桥梁枢纽,确保图书馆稳定高效地运作与发展。
1.馆内各部室之间关系的协调。图书馆各部门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所以,馆内各部室之间关系的协调必须以最大限度地调动各方积极性,有利于图书馆的建设与发展为出发点。各部室分工与职责不同,所处的地位与重要性各异,考核标准与利益分配也自然会有区别。譬如,为保证图书馆工作的正常进行,在技术部办公设备、办公物品等耗材的配备、维修与补充方面,办公室可以对其实行适当倾斜政策,予以大力支持。然而,运作实施过程中难免会产生一些矛盾,或强调各自部门的重要,或对考核条款有意见,或在待遇分配上有分歧。面对这些矛盾和分歧,各业务部门应相互尊重,相互谦让,相互支持。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协调过程中,要广泛倾听客观分析各部室的不同声音,掌握分寸,秉公办事,赏罚严明。并做好各方思想工作,将其问题症结、处理结果等向馆领导进行汇报,使各部室的步伐趋于协调,并确保馆内各项制度的顺利执行。
2.图书馆与学校机关部门关系的协调。高校图书馆是为高校师生服务的,这种服务必须紧跟高校发展的战略部署,围@配合其重点任务开展工作。作为行政管理部门的办公室负责图书馆与校领导之间的沟通交流,自然要注重相互关系的协调,高校的公文要及时下发督办,文化理念要执行,制度纪律要遵守,通知事项要落实,实施情况要汇报。机关各部门活动要协助支持。在这种执行与配合下保持政通人和的融洽协调关系,推动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
3.图书馆与院系关系及外界关系的协调。为了方便馆内各部门领导与外界的交流,办公室还要注重同兄弟院校图书馆和本校其他二级单位的协调工作。首先,要熟悉了解与图书馆有工作联系的工作部门或单位,这样可以大大提高办事效率。以新生入馆培训活动为例,办公室人员需要与学校学生党团组织、各类学生会、班级负责人等相关各部门在培训目的、计划以及时间等方面进行沟通,赢得各方的理解与支持,以保证培训活动的顺利进行,并取得明显效果。特别在学科服务方案的制定过程中,需同各院系的学科骨干及带头人与硕博士生沟通,就其阅读需求进行摸底,为院系学科建设提供保障。
三、日常事务的科学管理与统筹实施
图书馆办公室是综合管理的职能机构,担负着日常繁杂的事务处理工作,在图书馆的行政执行监督体系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大到馆务会与校内外会议的参加、政策的了解、计划和制度的拟定,小到办公用品的提供、报表统计以及来访人员接待等等,全由办公室来安排和实施。面对如此繁多的事务,必须具体规划,科学安排,才能保证任务的圆满完成。
1.按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工作。办公室工作千头万绪,临时性工作^多,要做到有条不紊,必须从大局着眼,按照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工作。当馆内工作与校内工作发生冲突时,首先处理校内工作,当局部与整体发生矛盾时,局部服从整体。譬如,学校文件的传阅及各处、室、系、院发放的通知的传递,必须及时迅速,不得后拖。办公室人员还须对通知的内容与要求有详细了解。
2.强化工作的主动意识。图书馆办公室要加强工作的主动性,变被动为主动,尽量将工作往前赶,不得积压。特别是日常公文的处理、会议的筹办、事务的处理等必须保持高速运转的节奏与状态。对一些非突发、非临时的稳定性较强的常规性工作,要预先准备,及早动手,不可被动等候,更不可以推诿拖沓,互踢皮球。对上级临时布置与下达的紧急任务和临时性工作,要做到灵活应对,妥善处理。
3.坚持一视同仁、公平公正原则。办公室人员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做到一视同仁,不感情用事。在人事方面,实行全员竞聘上岗,择优聘任,给每个人以公平的竞争机会,促进图书馆人员的合理流动,做到人适其事,人适其岗。在机制方面,要严格实行岗位业绩考核办法,力求全面、客观、公平、公正地对每个人的工作成绩做出中肯评价,严格核对考核数据,力求数字真实,程序规范。
4.养成细致入微的工作习惯。办公室工作事无巨细。一定要细致严谨,不可有一丝疏忽大意。如,在作资产购置的财务预算时,要列出其详细的品牌、规格、数量、质量要求及价格标准等明细。在做数据统计时,要认真进行查对核实,做到准确可靠,真实无误。安全防范的检查工作更不能有丝毫疏漏与马虎,隐患要及时整改,安全设备要维护,过期的消防设施要更换,真正做到万无一失。
参考文献:
[1]王培霞.高校图书馆办公室工作管理艺术.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8(10)
[2]李荣.如何有效发挥图书馆办公室职能.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4(11)
[3]王佳伟,孙玲玲.高校图书馆办公室工作刍议.河北民族师范学院学报,2013(8)
图书管理办法制度范文
1民办院校图书馆在发展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1.1民办院校图书馆的馆藏资源匮乏
现阶段,众多民办院校已提高对校内图书馆的重视程度,并将图书馆的建设纳入到基本的教学建设之中,且取得了较好的成果。但从整体上来看,部分民办院校的图书馆仍存在馆藏资源少、阅览环境差等现象,也不符合我国教育部对高等院校图书馆馆藏文献数量、阅览座位、阅览环境等方面的规定。由于这些因素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学生对图书馆馆藏资源的使用效果,从而无法使学生更好地提高自身素质。
1.2民办院校图书馆的资金投入不足
由于民办院校与公办院校的收入来源不同,这就使得民办院校的收入来源相对有限,在民办院校的建设中,大部分是由民办企业来投资的。因此,在民办院校图书馆的建设中,其投资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学校领导以及投资者对图书馆的重视程度,这就使得建设图书馆的资金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从而导致图书馆众多方面的建设得不到保障,无法达到教育部所规定的要求。
1.3民办院校图书馆的现代化建设缓慢
尽管当前我国信息技术的发展进程不断加快,但仍有许多民办院校的图书馆存在管理模式陈旧、借阅及检索水平落后等现象,这就使得图书馆的工作效率低下,无法将现代化的先进技术运用到图书馆的管理工作中,从而使得图书馆的计算机管理、电子阅览等硬件设施不完善。即使有些民办院校图书馆拥有这些设备,但对其的利用率并不高,甚至让这些设备处于闲置的状态,难以跟上时代的发展步伐。
1.4民办院校图书馆的人才队伍建设落后
民办院校的创办性质决定着它的资金来源得创办人自筹,这就使得民办院校建设的资金压力过大且收入不稳定。因此,民办院校图书馆会由于种种原因而减少图书馆工作人员,以达到降低成本的效果,图书馆人员配备不足的现象时有发生。另外,许多民办院校图书馆的人才队伍建设落后,缺少专业的图书馆管理人员。有的民办院校为了吸引高学历的人才而将其家属安排到图书馆中工作,导致图书馆人员结构杂乱,缺乏具有专业技能的高质量人才。
2民办院校图书馆核心竞争力的内涵及构成分析
2.1民办院校图书馆核心竞争力的内涵
在企业的发展进程中,核心竞争力是指“该企业所单独拥有的,能给广大消费者带来巨大便利的,其他企业所无法比拟的,并让企业在市场竞争上具有重要优势的内在潜力。”简而言之,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在一定时期内,让竞争对手难以超越甚至到达的一种竞争力,从而保证企业在这一时期中能够处于相对稳定的竞争环境中,并获得良好的经济与社会效益。那么,民办院校图书馆的核心竞争力是什么呢?许多专家对此也做出了研究与探讨:民办院校图书馆的核心竞争力应该是指图书馆在文献信息资料的保存、开发、传递以及利用中所具备的独特优势,其能通过卓越恰当的战略决策,科学有效地组织与管理图书馆内的人力资源及文献资料,从而让图书馆在市场竞争中始终保持竞争优势,拥有外界所不易掌握的竞争能力,进而促进校内图书馆的发展与进步。
2.2民办院校图书馆核心竞争力的构成
图书馆核心竞争力的构成因素主要可以分为两个大的方面:一方面是软核心竞争力,另一方面是硬核心竞争力。
2.2.1软核心竞争力
一是人力资源。民办院校图书馆核心竞争力的强弱取决于人力资源的综合素质水平,也就是说人力资源是影响民办院校图书馆最为关键的一大因素,关系着院校图书馆的发展与管理。民办院校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资料的采集、整合、保存、服务都离不开人力资源的作用,民办院校图书馆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把握竞争优势,并获得长期持续的稳定发展,就必须全面提升馆内工作人员的整体专业素质、工作水平以及技术能力,从而为图书馆的管理与运行提供大量的专业技术人才。二是组织管理。在一个行业或部门的发展中,组织管理是不容忽视的重要环节,民办院校图书馆也不例外。在民办院校图书馆的管理中,现代管理制度、管理方法可以作为图书馆制定符合自身发展要求的管理制度的参考标准,以期在对图书馆的人力资源、文献资料等内容进行组织与管理的基础上,能够做好对文献信息资料进行保护和开发的工作,从而来满足社会发展对图书馆文献资料的需求。三是战略决策。在信息全球化的背景下,院校图书馆应当依据市场竞争以及用户需求来制定合理科学的战略决策。在做好信息建设的同时,图书馆还应把握自己的市场定位,根据实际发展情况制定好合理科学的战略发展目标,以此来稳固自身核心竞争力的地位。
2.2.2硬核心竞争力
一是文献信息资源的建设。在民办院校图书馆的实际管理过程中,文献信息资源主要有两类:馆藏实体资源和网络虚拟资源。这两种资源类型的收集方式各不相同,且储存方式也相差各异,从纸质文献的收集到胶卷、磁盘、光盘等电子文献的整理与收集,都促进着复合型文献资源管理体系的构成,也让图书馆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成为学校信息化及社会信息化的重要基地。由此可知,加强文献信息资源的建设是促进图书馆核心竞争力提高的重要手段。二是核心技术。核心技术的掌握对民办院校图书馆核心竞争力的提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核心技术能够利用网络技术、多媒体技术以及信息管理系统等一系列技术优势,协助图书馆形成竞争对手所无法达到的发展状态。三是文献信息服务。文献信息服务是图书馆完成信息分享工作的结果,能有效体现出图书馆日常工作能否满足广大用户的信息需求,展现了图书馆所获得的社会效益。在信息化建设不断发展的今天,如何在短时期内从繁多复杂的信息资料中获得有益于社会发展的文献信息资料,以此来满足使用者的需求,从而促进核心竞争力的提高,一直以来都是民办院校图书馆普遍关注的重点问题。
3加强民办院校图书馆核心竞争力的措施
(1)联盟管理体制下的资源共享是构建图书馆核心竞争力的必由之路。民办院校图书馆在发展过程中应注重联盟管理,适宜的战略联盟能够有效化解发展风险,加强各院校之间的合作。并且,联盟战略可以通过协议或联合等方式让各个院校之间形成一个统一的联合体,在这个组织中,让各大院校充分发挥出自身的最大优势,促进资源共建与共享的形成,在达到各自战略目标的基础上,取长补短,共同完成新信息产品的创造及知识与技能的转移。如2014年6月,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作为主办方,邀请了本区域范围内的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广东青年职业学院、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等6所高职院校图书馆,共同研讨与筹备文献资源共建共享相关事宜,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钟落潭大学城6所高校图书馆文献资源共享可在不远的将来得以实现。
(2)把握用户需求是培育图书馆竞争力的核心要求。图书馆素有“第二课堂”的美称,其作为大学生提高自身专业素质,丰富自身知识的重要场所,能为学生的自主学习提供丰富的信息资源。因此,图书馆为了更好地为广大学生服务,应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结合学生的需求,采取学生的意见,合理地对图书馆的馆藏资料进行优化配置,并且在图书馆的管理运行中,许多学生对图书馆的发展有着大量的意见或建议。这时,作为图书馆管理者,应当悉心听取学生的看法,在了解学生实际需求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图书馆设施的建设。
(3)构建核心技术是提升图书馆核心竞争力重要举措。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让广大受众在网上获取信息的需求逐步大于在图书馆获取信息。因此,为了坚定图书馆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民办院校应当积极采取改革措施,在充分了解信息市场的基础上,实现图书馆文献资料的数字化,创建特色文献信息服务。另外,图书馆应当从用户的实际需求出发,既注重显性需求又注重隐性需求,在实际工作中了解到能为用户提供什么样的信息服务,怎样为用户提供令其满意的服务,怎样建设图书馆才能方便使用者对信息资料进行查询。因此,民办院校图书馆应加大建设力度,开展数字化战略,建设网上参考咨询,为受众提供专业化、网络化、个性化、大众化的文献信息服务。
图书管理办法制度范文篇12
一、图书管理员要认真学习管理业务知识,做好图书管理工作,为学校的教育、教学、教研工作服务,培养学生的阅读兴趣,及时为师生提供学习、教育、教学方面的信息资料。
二、图书管理员及时做好图书登记、整理和借阅。图书室要建立财产登记、分类登记和注销登记三种帐册,藏书室、阅览室,应建立相应的帐册,做到帐物相符。图书分类按规定执行。
三、根据教学和学生的需要建议学校及时添置图书。认真制订书刊资料的选购标准,使之结构合理,复本量适当,不断提高藏书质量,对于内容陈旧、借阅率低、复本量过大和破损严重的图书要定期剔除,及时注销。
四、新购置图书,要及时验收、登记,在两周内完成分类、编目、出架等工作,以加速图书流通。
五、严格执行图书借阅制度。为提高图书资料的利用率,工具书、大型成*书只供查阅,不得外借。教师教学图书每次借阅不超过5本,借期两周。每班可集体借阅,每次人均不超过2本,借期两周。逾期不还者,追还后罚停借一月。
六、遗失书刊,原则上应赔偿原书。如不能实现,应2倍赔偿,孤本等贵重图书按原价3~5倍赔款。成套书刊遗失一册,按全套价赔款,余书仍留室存藏。对书刊有轻微损坏者要给以批评教育,并责其认真修好。对于珍贵文献、资料要妥善保存,非经领导同意不得外借,对于破损书籍应及时修补,延长使用寿命。
七、做好图书室、阅览室卫生整洁工作,并督促读者保持室内安静。
八、认真做好藏书利用率、书刊流通率、学生借阅率等项资料的统计工作。
九、经常保持室内整洁,积极采取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尘、防霉变、防虫蛀等项工作,保持图书完好。
十、教工调离、学生毕业、转学等,要主动还清借阅图书,否则不予办理离校的相关手续。
图书借阅制度
图书借阅工作是图书室日常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学校图书管理质量和效率,为规范此项工作,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师生借阅图书资料,必须办理借阅手续,借、还均须签名,并注明日期。教师教学图书每次借阅不超过5本,借期两周。学生每班可集体借阅,每次人均不超过2本,借期两周。因故不能按期归还者应办理续借手续。资料查找在图书室完成,资料书籍、杂志一律不外借。
二、学生阅读课借阅图书,由指导教师负责办理借阅手续,归还时应清理图书数量,按图书类别放回原处。
三、学校为教师订阅的杂志由图书室统一管理,各教师阅读后送交图书室作资料保存,如有丢失照价赔偿。
四、图书要加强爱护,全校师生都要爱惜图书,不得将图书、杂志、报刊斯毁、涂污划线摺角等,不允许乱写乱画。如有违反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酌情赔偿或罚款处理。
五、遗失书刊,原则上应赔偿原书。如不能实现,应2倍赔偿,孤本等贵重图书按原价3~5倍赔款。成套书刊遗失一册,按全套价赔款,余书仍留室存藏。对书刊有轻微损坏者要给以批评教育,并责其认真修好。对于珍贵文献、资料要妥善保存,非经领导同意不得外借,对于破损书籍应及时修补,延长使用寿命。
六、如果发现偷书者,一律处理,按该书的五至十倍罚款,并全校通告批评。
阅览室管理制度
阅览室是广大师生读书看报的场所,为保证阅览室的正常开放,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阅览室是读书的圣地,是求知的摇篮,是文明的场所,应时刻保持安静、整洁、美观。
二、进入阅览室阅读书刊,要遵守管理制度,尊重并支持管理员的工作。
1、每人每次限借一本。
2、报刊阅读限于阅览室内,不得带出。阅读完毕,按管理员要求,归还到位。
3、确因重要资料复印需要带出报刊者,应与管理员协商,并办理借出手续,且必须在一天内归还。
4、保持阅览室安静。不得大声谈笑、喧哗;不能使用外音播放器;移动电话应调至静音状态,接听电话应到室外;搬动桌椅避免发出噪音。
5、不得在阅览室吃零食,不得乱扔瓜果皮壳和纸屑等垃圾。
6、爱护报刊及设施。避免茶水、饮料等污损报刊,污染环境。避免随身物品磨损、划坏阅览室桌椅、墙壁、地面等。
7、阅览室是集体学习场所,提倡文明阅读。应保持言行及穿着大方、得体、文雅。
8、对不慎损坏的报刊和设施要勇于承担过失责任,主动征询管理员意见,按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9、对管理员工作有意见可以以适当方式提出,也可以将书面意见投入意见箱”。
三、管理员是阅览室管理的责任人。有权利和义务负责报刊、设施和环境卫生的管理与维护,制止不良行为。管理员要率先垂范、言传身教。
1、管理员要按时上、下班。上班期间不得聊天、吃零食和处理私人事务。更不应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2、管理员要严格执行报刊入室和借阅手续,并认真检查每份回收报刊是否有污损。对丢失、损坏的报刊,若不能查明责任人的,应由管理员负责赔偿。
3、管理员要负责日常卫生保洁和每周一次卫生大扫除;管理员要负责阅览室设施保管,凡被损坏的,要及时追查责任人,并报告修复。
4、管理员要做好财物管理工作,防火防盗。下班时关窗、关灯(电扇)、锁门。
5.管理员应及时将新报刊上架,并收存过期报刊。年度结束,分类整理报刊,装订成册。
四、处罚:
1、对于因个人过失而丢失、污损的报刊及损坏的财产,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2、对故意损坏报刊(含乱涂乱画,撕下或挖下书本扉页、内页者)及破坏财产的,视情节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原价的3-5倍赔偿。
图书遗失和损坏赔偿制度
为切实加强学校图书资产的管理,保证书刊的广泛流通和图书资料的完整,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图书室借阅的图书、杂志、资料,必须严加爱护,不得卷折、涂写、答题、污损、撕页或遗失,如有发生按本规定处理。
二、遗失图书,原则上是以相同版的原书赔偿;如不能赔偿原版者,则由遗失者去校财务部门付款赔偿,凭收据注销借书记录。
1、一般图书按现价的两倍赔偿;工具书按现价的三倍赔偿;其余使用价值高、不易购到的书籍,按现价的五倍赔偿。
2、.成套多卷本图书,如遗失其中一本或一本以上,则按整*书现价的两倍赔偿。
三、污损图书按下列情况处理:
1、损坏严重、影响图书内容完整及使用保存的图书,应购原版本书赔偿,无法偿还原书按本制度第二条规定处理。
2、污损或损坏图书封面,一般图书赔偿2元;精装本图书赔装订费4元。
3、污损书刊内容,但不影响阅读和保存,按书刊原价的10%-30%赔偿。
四、损坏图书已按原版书赔偿者,被损图书经注销后可归赔偿者所有;如无法购到原版图书而按损坏图书原价赔偿者,则损坏图书归图书馆处理。
五、读者履行赔偿手续后,事后若能找回原书又无污损,可持收据去校财务部门退回赔偿费。
六、若故意污损图书者,除按本章制度赔偿外,视其情况提交学校批评教育。
七、读者遗失书刊或污损书刊未照章赔偿前暂停图书借阅。
图书设备管理制度
为了提高图书室设备的使用寿命,是保证图书室的正常运转,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图书、资料是提高教育质量、办好学校不可缺少的基本条件之一。学校师生要明确图书资料的地位与作用,增强保护与爱惜学校图书的自觉性。
二、要通过各种渠道筹集经费,建设好学校藏书室和阅览室。
三、根据规定和学校需要添置与订阅图书、报刊杂志,并指派专人管好图书资料,使其为教育、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
四、学校藏书量达到生均每人有20~30册。
五、要有足够书架。保证教师和学生的正常阅读。
六、图书阅览室应设置书架、书柜、目录柜、工具书柜、杂志架、报纸架、借还书工作台等。
图书清点、剔除管理制度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知识老化现象日益加速,为提高图书馆的藏书质量和工作效率,在藏书达到一定规模时,也要相应地剔除相当数量的旧书:
一、剔除范围:
1、图书内容已陈旧过时的。
2、流通率不高的。
3、没有现实意义的。
4、复本过多的。
5、图书内容与本图书室任务不相适应的。
6、破烂不堪和残缺不全已没有参考价值的。
二、剔除的方法:
1、根据图书借阅记录决定图书去留。
2、把准备剔除的图书打印成清单,向学校师生征求意见,以达到兼听则明,防止片面性。
3、将剔除的图书清单报校领导批准。
4、在财产登记和目录上予以注销。
三、处理办法:
1、组织缴交换,互通有无。
2、组织调拨,支持基层。
3、组织出售,削价处理。
4、报废。
四、剔除总结:
每次图书剔除工作结束后,必须有书面小结,将剔除计划、领导批示、剔除清单、处理情况、处理日期、经办人等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图书管理员岗位职责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有关图书管理规章制度,全心全意为读者服务,坚守岗位。
二、努力学习和熟练掌握图书管理业务,按照规定做好图书的分类、编目,新书要及时上架,投入使用。保管好各类报纸、期刊、杂志,定期装订成册并编目归档。保持资料完整无损,便于读者查找。
三、积极主动为教育教学和学生成长提供服务,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完成书刊资料的采集、分编、上架和借阅工作。定期编写图书室藏书各种书目,积极向师生推荐图书。
四、负责图书排架、整架,做好各类统计、清点与记录工作,图书书标、卡片、登录号、索书号、帐目要清楚、做到书账相符。做好破旧图书和有重要价值资料的修补、装裱工作。
五、帮助和指导学生借阅图书和查找资料,严格借阅手续,教育学生爱护图书,归还时做到不污损,不丢失,不无故延期,努力提高图书的利用率和周转率。
六、每学期组织一至二次学生读书活动,为丰富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提供有益场所。